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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0 18:10:29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1篇

一、“周末服务站”的作用

“周末服务站”的建立,搭建了留守儿童活动的平台。在周末或节假日采取就近原则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疏导、学习辅导等活动,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关爱、生活照顾、安全监管,促进其健康全面发展,进而形成健全的人格及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留守儿童的思想素质和智力水平。“周末留守儿童服务站”的建立能有效解决留守儿童在周末或节假日教育空档的难题。

二、“周末服务站”的建立模式

“一总、二分、三流动”的建站模式,实现了对留守儿童空间上的全覆盖。即依托乡镇留守儿童托管家园或学校设备设施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周末服务总站’”,依托村小学校舍建起了“周末服务分站”,在不具备条件的村建起了“流动站”,确保每个村留守儿童都能就近集中开展活动,做到了不放弃任何一位留守儿童。

三、“周末服务站”必须作到“六有”

1、有辅导员:动员发动,按照自愿原则,吸纳部分县乡人大代表、村社干部、退休干部、学校教师、志愿者等组建留守儿童周末服务站人力资源库,按需要配置服务站的辅导人员,根据个人特长安排针对性的服务。

2、有场地:充分利用学校、村办公室、空闲农舍等作为服务场地,让留守儿童就近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活动场所。

3、有设施:整合共享托管家园、村小学的设施设备,包括图书、体育器材、信息技术设备等,对依托村小学开展服务活动的“周末服务站”由镇政府、中心校根据服务人数、活动内容,配备学习用品、生活用品、活动用品等,如篮球、图书、电话等,近两年来,为3个村级“周末服务站”共配备了桌凳127套、图书710本、篮球13个、安装亲情电话6部,为镇“周末服务总站”安装亲情电话25部、亲情电脑4台,设置了亲情沟通区。

4、有制度:制订了《站长职责》、《辅导教师职责》、《活动须知》、《活动场地管理制度》、《“周末服务站”安全管理条例》等8项制度,制度上墙,切合实际,保证了各项服务活动有序、有效实施。

5、有活动:根据留守儿童的年龄、心理特征、学习成绩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分组开展安全教育、亲情体验、学习辅导、心理疏导、生活救助、劳动教育等活动。

6、有经费:多渠道筹措“周末服务站”活动经费,确保了各项活动正常运行。

四、“周末服务站”的活动

活动形式多样,活动内容丰富多彩。为了增强周末服务站的吸引力,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教育性,根据心理疏导、生活关爱、学习辅导等服务原则开展了外出参观学习、周末兴趣活动、心理疏导等形式的关爱活动。

各周末服务站根据留守儿童自身实际特点,按照同质(兴趣、爱好、年龄、心理)组建的原则设置了乒乓、绘画、科技、书法等小组,吸引了全镇182名留守儿童的参加,乒乓组儿童球技精湛,训练认真,科技组儿童制作认真、耐心,制作精益求精,书法组儿童挥毫泼墨,彰显书法国粹,绘画组儿童笔下一幅幅画生灵活现,彰显了童真,这些常规的兴趣小组,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了个性特长的发展,也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培养了良好的心理品质,同时周末服务站教师仔细分析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现状,对其进行针对性的补救,增强学习信心。在特殊节假日组织留守儿童外出学习参观,如暑假组织了28名留守儿童到重庆科技展览馆参观,感受科技带来的时代变化,组织乒乓组的留守儿童到重庆市乒乓球队观摩学习,现场感受训练氛围,并接受重庆市乒乓球队主教练的培训,乒乓球竞技水平得到提高。每个服务站设置了心理辅导室、开设了爱心电话、设立了亲情电脑,有兼职的心理辅导教师进行定期疏导,留守儿童不受限制的使用爱心电话、亲情电脑与远方的父母交流心理、学习、生活,同样感受到家的温暖和爱。

“流动站”方式灵活,利用院落、村社办公室组织就近几个院子的留守儿童流动开展书法、绘画、阅读、心理交流等活动,辅导教师与留守儿童亲密接触,在活动中感化、关爱、教育孩子,流动的“站”,“多彩”的内容,让孩子的心更“温暖”。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2篇

一、现状分析

少数民族留守儿童不良情绪的滋生和蔓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亲情缺“慰”

随着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的规模扩大,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与不力也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祖辈监护人年事已高,其文化素质及教育理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课程、新理念的发展要求,我们只看到祖孙辈之间虚假的“亲热”,却很少看到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力度。至于亲戚朋友的临时监管,其教育和关爱更显得粗糙、随意,力不从心。久而久之,留守儿童逐渐出现一些不良情绪:孤独、任性、固执、脆弱等等。

2.心理缺“疏”

照顾留守儿童的祖父母,由于方法或观念的问题,很难顾及孩子的心理和情绪方面的变化。那种不间断的唠叨,你这儿没做好,你那儿犯了错;不许这样,不准那个;你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这种说教和训诫,不光不能拉近心灵,增进了解,只会把孩子越推越远,令他厌烦、疲倦和麻木。而与此相关的后果则是孩子的不良心理愈来愈严重,愈来愈成为一个沉甸甸的社会问题。

3.安全缺“护”

由于监护责任不落实,缺乏防范意识,留守儿童防护能力弱,缺乏对危险的认识能力和自救能力,时常会发生诸如车祸、触电、溺水等意外事故,更容易遭受同学或邻居的欺负,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较大,同时,一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心理失衡,进而出现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毋庸置疑,这样的“三缺”现象导致了留守儿童不良情绪的滋生“,从粗糙的东西发展出来的只能是粗糙的东西”。鉴于此,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的教育必须从理念上予以新的期望与突破,给留守儿童以一个和谐发展的人所必需的机制、环境和“维他命”。

二、教育对策

1.理念更新不可或缺

无可否认,那种“只要我给你挣钱,至于教育是学校和老师的问题”的想法,不仅是过时的,而且是有害无益的。所以教师必须通过家长会,或电话,或通信,或家访,或其他路径,尽可能转变或更新家长或祖辈监护人的观念。比如,唯金钱论、唯物质论都是不可取的,那种只求孩子平安无事即可,对孩子的品性纯化、人格浇铸、精神滋养都忽视甚至漠视的观念更是错误的。教师的责任不在于仅仅把留守儿童的不良情绪告知家长,而是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方式,更新或者改变家长的理念,让家长在“百忙”之中给予孩子心灵和情感上的沟通和安慰,拉近彼此的心,缩小情感的距离,让孩子切身感受到父母虽远在天涯但“近在咫尺”“身在外但心在孩子身上”。

2.群体活动育人不可或缺

结合部分留守儿童孤独、自卑、冷漠等心理,学校应该精心设计和组织针对性强,内容鲜活,形式新颖,互动性、参与性和趣味性较强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疏导不良情绪,纠正心理障碍和行为偏差,通过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咨询、召开主题班会、队会等途径,规范“留守儿童”的心理行为。比如,针对封闭性留守儿童,可以开展“敞开你我的心,大家都是好朋友”主题队会;针对“撒谎”儿童,可以设计“谎言叔叔的下场”或者“撒一个谎需要无数个谎去圆的恶性循环”的主题队会;针对有“小偷小摸”等不良习惯的学生,可以开展“道德法庭”等活动,充分依托母亲节、端午节、法制宣传日、国庆节等特殊纪念日,从法制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安全教育等专项养成教育活动入手,精心设计和组织学生开展针对少数民族留守儿童不良情绪的德育实践活动。

3.帮扶活动不可或缺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3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预防虐童行为;科学依据;虐童法律责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2月的报道,在全球范围内,估计有多达10亿名2—17岁的儿童,在2017年中,遭受过身体、性或情感上的虐待,其中,学前儿童所占比例较高[1]。在我国,近年来也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研究梳理2010年到2019年年底媒体所曝光的虐童事件后发现,我国当前虐童行为种类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没有立法规定虐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使得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虐童现象无法得到足够重视,学前儿童的合法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

从已有研究来看,我们尚未发现学者从虐童行为危害后果的角度,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本研究从后果考量,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研究,提出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后果考量理论来源于后果主义,是法律裁判的一种方法论主张。依据该理论,虐童案件的裁判应着眼于虐童行为可能导致的伤害后果。在实践中,法官所考量的后果多种多样,包括道德后果、经济后果、政策后果和政治后果[2]。然而,对学前儿童而言,学前教育机构①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育婴师等)虐童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对学前儿童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甚至不可逆的危害。本文基于学前教育机构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危害,运用后果考量理论来对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我国《学前教育法》立法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弥补民法和刑法在虐童治理方面的不足,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发生。

一、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过去30年间,许多心理学、精神学、脑科学、健康学的研究成果证明,虐童行为容易引起儿童心理机能损伤、大脑生理机能损伤及各种心理疾病。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已有法律在虐童行为治理上效力不足,由此导致当前教育领域虐童现象普遍存在。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巨大危害,以及已有法律责任在虐童行为治理上存在的不足,都充分显示出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1.虐童行为对学前儿童的危害

(1)虐童行为危害学前儿童心理机能

人的心理疾病分为两种:心理机能性失常和心理机体性失常。心理机能性失常表现为,虽然在行为上有失常,但是在机体上找不到原因,属于心理性疾病。健康学家、行为主义心理学家、心理记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显示,虐童行为会危害学前儿童心理机能,导致学前儿童形成消极性人际关系、消极性情绪反应、内隐性被侵犯记忆、压抑型认知结构、回避型调控技能。患有消极人际关系的受虐儿童表现为防御性强、咄咄逼人,或害怕、害羞、无法与周围的人充分沟通,该表现会一直持续到成年[3]。患有消极性情绪反应的受虐儿童常常伴有恐惧感、羞愧感、痛苦感、悲伤感或愤怒感等。消极性情绪反应会对学前儿童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也会对学前儿童的身体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虐童行为也会导致儿童患内隐性被侵犯记忆。儿童一旦形成内隐性被侵犯记忆,意味着其内心的恐惧感、背叛感和无力感体验会成为一种心理习惯。压抑型认知结构、回避型调控技能也是虐童行为所导致的心理机能伤害后果。压抑型认知结构的危害后果是儿童有暴力倾向;回避型调控技能会导致儿童逃避现实,如退出社交,避免或破坏人际关系,通过游戏、网络等逃避现实,或通过自我伤害方式来表达痛苦[4]。

(2)虐童行为危害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

人的全部心理活动是由大脑支配,大脑是心理活动的器官。脑科学、健康学的研究成果证明,虐童行为会对学前儿童大脑生理机能造成危害,导致额叶皮质活动降低、皮质醇产生量发生变化、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不良、儿童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等问题。大脑是人类思维的所在地,额叶位于大脑皮层,儿童受虐后,额叶皮质活动降低。其危害后果为:儿童学习、解决问题、决策、自控等能力都会降低。虐待和暴力会导致儿童皮质醇产生变化,对儿童的情绪、免疫力和血压,以及维护结缔组织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5]。虐童行为会影响学前儿童大脑左右半球的发育,导致儿童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糖皮质激素受体基因表达水平低会导致受虐儿童被肾上腺素和皮质醇等应激激素淹没[6]。这意味着儿童易有愤怒等情绪方面的问题,并且未来有自残、焦虑、自杀和抑郁等倾向。

(3)虐童行为会诱发学前儿童患心理疾病

心理学研究表明,许多被虐待儿童在成年后可能患上多种心理疾病,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症、抑郁症、人格障碍等。当学前儿童在校园里遭受虐待,经历恐惧、无助、无力感时,创伤后应激障碍尤其容易发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包括惊恐发作、失控式哭泣、恐怖、饮食失调、睡眠障碍、过度情绪反应等[7]。恐慌症是因为受虐所导致的长期性恐惧或不适引发的心理疾病。恐慌症具体症状包括心悸、颤抖、憋气或呼吸困难、胸疼或有不适感、恶心或腹痛、头晕、害怕、寒战等。如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长期威胁、恐吓、打骂儿童,或经常侮辱、歧视儿童,或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或播放不适宜学前儿童观看的影像等,都会使学前儿童感到恐惧和不适,患恐慌症的可能性极高。抑郁症在学业表现差的学前儿童中比较常见。抑郁症的心理表现为:对未来感到沮丧,对生活不满,甚至希望自己死去。如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经常评论学前儿童没有价值、不被爱、能力不足,或布置超负荷学习任务,当学前儿童内心屡次产生挫败感、长期自我评价低时,他们会与他人隔绝,缺乏精力来完成学习任务,无法集中注意力,更严重的表现为无法正常进食或睡觉。当儿童的无助感、无价值感或对家人、朋友及活动失去兴趣等症状持续两周或更长时间时,学前儿童就会出现严重的抑郁症。抑郁症通常包括无价值感、无兴趣感、可观察到的不安、食欲减少、失眠、缺乏动力、注意力不集中、瞌睡等。学前儿童遭受虐待,未来有可能患人格障碍。人格障碍分为多种亚类型,如反社会型、分裂型、冲动型、边缘型、偏执型、强迫型、表演型、依赖型等。人格障碍严重损害儿童社会功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还会对社会带来危害。

2.已有法律责任在治理虐童行为上的不足

近年来,虐童事件在媒体频频曝光,较为典型的事件是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和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这两起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对虐童事件的强烈反响。然而,此后,媒体关于虐童事件的报道依然频频惊现报端,各种虐童事件屡禁不止。2019年初,又有多起虐童事件被报道。根据《钱江晚报》报道,2019年3月,杭州市某幼儿园不到3岁的幼儿被老师头朝下倒吊45分钟,并有拉拽等粗暴行为。同月,深圳某幼儿园多名家长爆料,赵姓女老师拍男童下体照片,并注明照片上儿童姓名和出生年月[8]。《东楚晚报》报道,2019年3月,黄石市某幼儿园,老师使用教鞭连续抽打幼儿[9]。

媒体所报道的案件可能只是虐童事件所呈现的冰山一角。民办幼儿园,特别是不发达的农村、偏远山区的民办幼儿园更是虐童现象的重灾区。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虐童现象已经成为学前教育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以上虐童事件的法律介入情况,笔者发现我国在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立法上存在如下不足:

(1)缺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预防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迄今为止,已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预防虐童行为行业准入、培训、监管、事后补救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在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中,8名教师存在严重虐童行为,显然其所在的学前教育机构在虐童行为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然而,该事件之后,社会上虐童事件依然不断惊现报端,而且被报道的虐童事件多由家长提出投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虐童行为管理上只是事后处理。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虐童事件没有得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补救等源头性治理,由此导致虐童事件频发。

(2)缺少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刑事处罚

已有的法律在虐童行为精神伤害上的处罚严重不足。如在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和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中,幼儿遭受教师针扎、殴打、强行喂食药片、喂食疑似芥末的不明物,这些虐待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根据科学的研究成果,这些儿童在被虐待过程中,会形成消极人际关系、消极性情绪反应、内隐性被侵犯记忆等心理机能问题。在大脑机能上,这些虐童行为会导致儿童额叶皮质活动降低、皮质醇产生量发生变化。而且,事后受虐儿童患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症、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的概率极高,甚至在未来还会出现学业问题及社会功能、身心健康受损等问题。然而,虐童行为带来的巨大的精神伤害无法通过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论罪。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只针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后果进行论罪。情节恶劣的精神伤害表现为:受害人精神崩溃、患有精神疾病、严重缺乏安全感,甚至有自杀倾向、自残倾向等。显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预防和处罚虐童行为精神伤害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3)缺少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民事经济赔偿

在虐童责任上,当被虐待儿童的人身受到伤害时,已有的法律规定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虐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现有法律没有就学前儿童的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后果提出对应的精神伤害民事经济赔偿的规定。以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例,幼儿遭遇老师扎针、殴打、强行喂食不明物,这些虐童行为对幼儿精神伤害巨大。而这种受虐导致的巨大心理创伤,需要长时间的心理干预与治疗才能够痊愈,其治疗过程需要大量的咨询费、治疗费用。然而,已有的法律缺少针对虐童行为精神伤害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无疑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二、学前教育立法如何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

从法理学上分析,为了便于清晰明了地知晓和执行教育法律规范,无须到处查找,一般应在同一教育法律中加以规定和规范②。为此,为了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1.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虐童行为,首先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迄今为止,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都只提出禁止虐童行为,但是,都没有对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规定。从刑法角度,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虐待行为主体、虐待行为对象、违法虐待行为、伤害后果。然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不适用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因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采用的是结果违法说,只针对虐童行为的直接性伤害后果,即针对“情节恶劣”的行为后果进行论罪。所谓“情节恶劣”,目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一般的“情节恶劣”指身体损伤和精神伤害后果。身体损伤指轻伤、轻微伤、伤口不能愈合或短时间难以愈合、大面积损伤等;精神伤害表现为受害人精神崩溃、患有精神疾病、严重缺乏安全感,甚至有自杀倾向、自残倾向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采用的是结果违法说,无法预防和处罚虐童行为导致的长期的甚至不可逆的间接伤害后果,包括心理机能伤害、大脑机能伤害、各种心理疾病。

德国法学家倪佩尔代(Nipperdey)教授首倡行为违法说,在学界获得了不少支持者。行为违法说是针对间接伤害后果,即违反注意义务行为就等同于具备违法性[10]。事实上,国际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虐童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上,采用的是行为违法说和结果违法说。根据国内外专家的研究,基于国内外学者对虐童行为危害后果,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虐待行为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为:虐童行为主体、虐童行为对象、虐童行为类型。

(1)虐童行为主体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待行为主体要件关系到《学前教育法》所要惩罚的虐童行为主体的范围。为了全面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主体必须包括所有工作于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机构的从业人员,即工作于0—3周岁儿童托幼机构的从业人员、工作于3—6周岁儿童保育与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工作于0—6周岁儿童早教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校外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育婴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2)虐童行为对象

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待行为对象要件关系到《学前教育法》所保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是学前教育立法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在立法现实中,我们发现,现行学前教育规范体系主要关注的是3—6周岁儿童的保育教育,而0—3周岁婴幼儿的保育教育问题则付之阙如。从学前教育政策的规定看,2010年党中央与国务院共同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特别强调“重视0至3周岁婴幼儿教育”,这一点应当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有所体现。事实上,0—3周岁婴幼儿阶段是儿童语言、情感感知以及思维启蒙的关键时期,也是人们大脑发育的黄金时期[11]。为此,考虑到0—3周岁婴幼儿与3—6周岁儿童的年龄阶段特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构成要件中虐童行为对象为0—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

(3)违法虐童行为类型

认定学前教育从业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其违法虐童行为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通过对虐童行为危害的分析,可以发现,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伤害行为对学前儿童心理机能和大脑生理机能有极大的危害,并在未来可能患上各种心理疾病。这些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立法明确虐童具体违法行为类型提供了科学依据。基于虐童行为的后果考量,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虐待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违法虐待行为类型必须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以及疏忽伤害行为。

身体虐待包括:击打、掐、摇晃等身体伤害行为;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伤害性管教或体罚,如不允许如厕、不允许吃饭、不允许正当休息、限制活动等。

精神虐待包括:打骂、侮辱、贬低儿童,不公平对待儿童,公开场合取笑,公开场合羞辱,不给儿童机会表达观点,布置超负荷任务,威胁、恐吓儿童,剥削或索贿,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按学业表现排座位等等。

性虐待包括:迫使儿童参加性活动,如手淫、亲吻、触摸行为、强奸行为、猥亵行为;非接触的性活动,如让儿童看色情图片、不健康网络视频等行为。

疏忽伤害包括:冷落、忽视、丢弃儿童;没有为儿童提供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提供足够卫生的食物和水;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交通工具;生病没及时处理等。

2.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制定专门针对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儿童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权等相关规定,儿童的生命、健康、教育和人格尊严是儿童最大的利益。为了保护学前儿童,有效预防与惩戒虐童行为,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制定专门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1)将虐童行为所有法律条款统一在学前教育法中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同一个法律中统一规定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关于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在《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刑法》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这极不便于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鉴于当前我国正在面对的虐童治理难题,为了有效预防与惩戒虐童行为,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将虐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条款统一规定在学前教育法中。

(2)制定针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而制定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现有的《学前教育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虽然提出禁止虐童行为,但是没有专门规定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对应的法律责任。已有的《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也没有就学前儿童的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提出对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中虽然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但却没有针对儿童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而专门制定的法律责任条款。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避免虐童现象进一步恶化,我国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儿童身体虐待、精神伤害、性虐待、疏忽伤害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3)制定针对间接伤害后果的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许多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还没有一个能与其行为后果的危害性和应受处罚相适应的法律责任来预防和惩戒。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这些刑事罪只针对造成直接损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无法预防和惩戒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行为对学前儿童所造成间接性伤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为了预防和特殊保护学前儿童,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必须针对间接伤害后果,制定专门虐童行为法律责任条款;对于导致间接伤害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具体的法律责任

学前教育立法必须明确虐童行为法律责任,其重要价值在于:在虐童事件发生前,依法预防虐童行为发生;在虐童事件发生中,依法监管和惩治虐童行为主体;在虐童事件发生后,依法援助与补救受虐儿童。为了特殊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第一类是针对学前教育从业人员虐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虐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虐童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教师职业资格证、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行业禁入(终身禁止其从事儿童教育相关行业)、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违反注意义务的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二,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第三,持续时间长的多项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伤害行为,且致使学前儿童身体或精神遭受损伤行为;第四,学前儿童性虐待行为;第五,导致学前儿童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影响其正常学习与生活的学前儿童虐待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虐待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类是针对学前教育机构虐童行为管理疏忽、制度不全、不合法的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虐童行为的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处罚。行政处罚方式从轻到重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内容由轻到重包括:第一,针对未实施虐童预防法律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二,针对存在虐童现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三,针对造成重大人员伤害或伤亡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处罚。

第三类是针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处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有虐童行为管理渎职、疏忽、不作为的下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级别从轻到重包括警告、限期整改、降职、调岗、开除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的类型由轻到重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对其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预防虐童行为的新教师准入考核和入职后培训;第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预防虐童行为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第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定期对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虐童行为监查工作;第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和运行受虐儿童事后免费心理干预补救制度。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体包括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民事责任是针对虐童行为带给学前儿童身心伤害后果的惩罚与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虐童行为包括:第一,对于学前儿童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忽伤害等违法行为,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儿童受伤害的程度,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第二,对于虐待行为同时导致多名学前儿童遭受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学前教育机构法人代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责任,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针对已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赔偿责任。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指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我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相关刑事惩罚的方式为:主刑从轻到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法记录录入儿童虐待案件查询系统。此外,还适用于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4篇

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数量逐年增长,由2006年的457万增长到了2012年的535.8万,增长了17.2%,转移就业人数占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由48.39%上升到了54.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黑龙江省农民收入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6—2012年,黑龙江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长,由3552.4元增加到了8604元,6年间增加了5051.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由654.86元增加到了1816.8元,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中,人均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由18.4%增长到了22%。同时,黑龙江省的城镇化率也逐年提高,从2006年的53.1%提升到2013年的57.4%。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壮大相对应的是农村留守儿童不断增加,据《黑龙江省妇联2014年关于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调研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7月,黑龙江省约有农村留守儿童17.8万人,占黑龙江省儿童总数的比重约为3.45%,留守儿童分布较为集中,70%以上集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和绥化等地区。在这些留守儿童中,约有7成由父母单方监护,剩余儿童中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隔代监护的约占70%,其余为亲属监护或在校寄宿生活。据统计,黑龙江省6~14岁的在校留守儿童约有10.85万名,他们大多数只能吃饱穿暖,而身高、体重等发育指标都低于同龄平均水平,学习成绩相对较差,在心理、行为和安全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二、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成绩相对滞后

部分留守儿童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还经常出现厌学、逃学甚至是辍学的情况,总体学习成绩相对较差。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出现上述问题一方面与农村学校基础设施落后、师资力量相对较差等因素有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作为隔代监护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文化水平低,他们中大部分人都是文盲,很难在学习上给予留守儿童帮助和辅导,即使父母有一方在家,由于每天既要进行农业生产,又要从事繁杂的家务,也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和辅导孩子的学习。缺少监督和辅导、对父母的思念都使得留守儿童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之中,这也是影响他们学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心理缺乏疏导、行为缺乏引导

外出务工后,父母会给孩子邮寄生活费,但与孩子交流沟通或者回家探望孩子的次数却很少,他们认为孩子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就可以了,却忽视了孩子心理和精神方面的需求,这会使留守儿童产生消极情绪,从而变得自卑、沉默、孤僻或表现出任性、暴躁等极端性格,不利于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的溺爱以及隔代人之间交流沟通存在障碍使得他们对孩子的照顾主要体现在的穿衣、吃饭等基本的生理需求方面,却常常忽视孩子在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变化。此外,学校、社会对留守儿童心理教育和疏导的缺失也是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消极的心理状况使得留守儿童的行为向着错误的方向发展,部分自控能力较差的留守儿童在学校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在家中不听监护人管教,有些留守儿童在不法分子的教唆和恐吓下,甚至从事偷盗、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安全存在隐患

儿童存在好奇心强、缺乏生活经验、安全意识淡薄及对潜在的危险判断和防范能力不足等特点,这使得他们在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农村留守儿童既面临着溺水、触电、火灾以及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又面临着不法分子拐骗、伤害以及对留守女童的等违法犯罪活动。缺乏父母的保护、学校过度重视文化教育而忽视安全教育、农村社区对留守儿童及监护人的教育宣传力度不足等原因使得留守儿童缺乏安全知识和意识,在遇到意外事故时不能很好地应对,容易受到伤害;父母不在身边,祖辈监护人大多年龄较高、身体状况较差,防范能力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留守儿童,难以及时有效地阻止留守儿童受到伤害,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将留守儿童作为侵害的对象。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

(一)不断强化政府职责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政府要改善农村学校的基础设施,加快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为学校配备校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其次,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通过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使留守儿童问题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积极与社会上关心留守儿童的个人及各种组织机构联系,筹集资金以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招募志愿者为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学习辅导。最后,针对黑龙江省农村人口法律意识淡薄的现实状况,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普法教育工作,同时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留守儿童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二)重视农村社区的作用

为留守儿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与公安、司法、妇联等部门密切联系,做好留守儿童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培训与辅导,提高留守儿童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留守儿童及监护人充分认识到潜在风险的种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学校的功能

学校作为留守儿童最为重要的学习、生活场所之一,应该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留守儿童平安、健康、快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氛围。第一,学校要详细掌握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并与留守儿童的家长及监护人保持联系,使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关心和照料。第二,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一方面,学校要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和法制方面的教育,提高孩子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模拟各种风险场景让留守儿童在实践中提升应对各种意外事故的能力;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心理辅导,对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压力进行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学校还应多举办一些集体活动,鼓励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其中,让他们充分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使孩子能够更好地成长。第三,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状况。在日常学习中,老师要多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些展示自己的机会,加强对他们学习的辅导,同时要特别关注留守儿童的学习状态和成绩,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留守儿童、家长以及监护人进行交流,做到尽早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问题。

(四)更加注重家庭的作用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5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 因子分析 受教育状况 对策和建议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他们遇到的各种问题,受教育状况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而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如人意处,容易导致亲情饥渴,学习受到影响。我们想通过这次调研了解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同时希望有更多人关注留守儿童。

二、Logit模型

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f(留守儿童生活状况(监护人文化程度、监护人经济条件、家中子女数量),留守儿童心理状况(联系父母频率、与父母感情亲疏程度、身边人对其影响程度),留守儿童学习状况(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学习辅导状况),留守儿童教育状况(家庭监管力度、学校教育力度))。

因变量为二分变量,设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好为事件A,假定事件A发生的概率符合Logit模型:

Pi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好的概率,(1-Pi)为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不好的概率,Pi/(1—Pi)为机会概率比。由于Pi是未知数不能事先观察到,用最大似然法来估计模型可以得出各因素对机会概率比影响的显著程度,预测出Pi的值。各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使用SPSS软件对logit模型进行估计,结果见表2。Cox & SnellR2=0.423,NagelkerkeR2=0.599,-2倍对数似然函数值为13.451较小,拟合优度较高,模型评估效果理想。

比较回归系数的大小,发现有显著作用的自变量按作用从大到小依次为:联系父母频率X4、家中子女数量X3、监护人文化程度X1、身边人对其影响程度X6、学习成绩X8。

留守儿童生活状况选取监护人文化程度、监护人经济条件、家中子女数量三个因素,监护人文化程度、家中子女数量对留守儿童生活状况的影响都较显著。X1回归系数为2.272,呈正相关影响,X3回归系数为-2.379,呈负相关影响,家中子女数量越多,留守儿童生活状况越差。监护人的文化程度反映了监护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及综合实力,直接影响受教育水平。

留守儿童心理状况选取联系父母频率、与父母感情亲疏程度、身边人对其影响程度三个因素,由回归结果可看出,若取α=0.05,与父母感情亲疏程度的Sig.=0.087大于0.05,接受原假设,与父母感情亲疏程度对留守儿童心理状况影响不大,回归系数为负与事实不符,应舍去。联系父母频率、身边人对其影响程度对留守儿童心理状况的影响较显著。X4回归系数为4.364,X6回归系数为1.808,呈正相关影响,联系父母频率越高,身边人对其影响程度越大,留守儿童心理状况越好。

三、问题对策及建议

(一)重视家庭教育

父母要时常与子女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让子女感受到亲情温暖。代养人及时转变育儿观念,提高隔代教育的质量,关心孩子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

(二)建立留守儿童跟踪管理档案,进行针对性教育管理

开设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专设心理教师,针对学生的心理问题讲述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引导留守儿童自我观察、分析和评价。经常严格地解剖自己,在学习他人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认识自己,提高学习自觉性。

(三)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及相关就业和教育体制,开放公办学校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留守儿童教育的宏观指导管理,地方政府深入农村、学校、家庭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调研,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找出问题成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

参考文献

[1]刘巧兰.四川资中县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弹性的结构方程模型分析[J].卫生研究.2011,(7).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6篇

为切实完成脱贫攻坚“义务教育保障”目标任务,镇政府决定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从源头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全面完成我镇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全镇*-*岁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

二、目标要求

切实增强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组织工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和镇政府、村(居)委干部、中小学教师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等活动,加强社会、学校、家庭联系,采取逐村逐户逐人逐项的方式,加大劝返,严防出现新的失学辍学。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活动

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开展防溺水、交通等安全教育和家长提醒告知,加强心理教育与疏导,了解家长对子女实施教育的状况,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需求,提醒要求家庭承担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护空白,引导学生家长树立良好家风,创设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二)法律入户宣传活动

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理念和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家长(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的自觉性,遏制“读书无用论”、“早婚”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思想、非法宗教影响。多次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和家长,落实行政督促复学和司法督促复学劝返程序,营造司法控辍保学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切实斩断贫困代际传递,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确保每个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都能够知道不读书是违法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追责。

(三)开展孤儿、残疾儿童走访活动

要切实保障适龄孤儿、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各包村工作组要对本村委在册的适龄孤儿、残疾儿童少年做好关爱工作,让其感到温暖,增强学习信心。

(四)开展困境儿童少年的帮扶关爱活动

全面关爱困境儿童,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病残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子女、流浪返乡儿童、孤儿、服刑、心理行为有偏差学生家庭、学习困难学生家庭等特殊群体加强关注关爱。在家访活动中,向家长宣传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市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了解子女实施教育的状况,交流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帮助其解决生活上、学习上遇到的困难。根据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开展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关爱和帮扶,让其感到温暖,增强学习信心,坚定返校决心,确保不因困境而失学辍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村(社区)、各中小学校、镇直各单位要高度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确保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严格追究。

镇纪委不定期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深入基层了解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7篇

心情不好,脾气难免变坏,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无论是与自己较劲,或是发泄情绪的方式过于极端,却都不是获取好心情的最佳方法。要知道,忧愁与烦恼就好像在我们身体里肆虐的洪水,及时疏通渠道,比一味加固河堤要高明得多。

大禹治水,虽疏而不堵,但如若没有找到正确的疏通途径,也是行不通的。禹王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能够找到合适的泄洪渠道,这就好比我们找到了疏导不良情绪的正确方法。大家都知道,有了心事就要发泄,痛快地发泄一次的确好过将话儿烂在肚子里。但找谁发泄,怎么发泄,却真的是一门学问。

说起来,老年人不比活力四射的小年轻,闷了烦了,便拉扯上一帮同事朋友去KTV引吭高歌一番,或是灌进一瓶老红星,去舞厅蹦一整宿。对于我们来说,与其采用激烈、亢奋的发泄方式,不如选择一些安静、祥和,具有积极意义的宣泄渠道,更加科学有益。

多找有学识的同龄伙伴唠嗑。牢骚对牢骚,只会越说越烦,比起同样满肚子牢骚的聊友,有学识的老者更明事理,心境也更加平和一些。与这样的伙伴聊天,不但能及时疏导您的不良情绪,还能让您增长更多的学识。

选择节奏平缓的发泄方式。中医认为,气急攻心。选择激烈的发泄方式,虽能使情绪好转较快,但却于身体无益。选择节奏平缓的一些发泄方式,比如老年交际舞、太极拳等,既能将不良情绪慢慢导出体外,又可使身体得到锻炼,可谓一石二鸟。

将不愉快的心情用文字记录下来。文字既可以是心情的载体,也可以是情绪的承受体。您将心情用文字记录下来,文字便替您承载了诸多不快。古人嗜好书法、文章,谓之可以养心,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不过,将疏导情绪的责任交到别人的手上,始终是不够稳妥的。试想,当我们一个人待在孤寂的房间中,或是夜深人静时,心中的烦闷一齐涌上,我们又能找谁倾诉心声呢?其实,当我们独自一人时,自娱自乐也是一种不错的移情方式。

独自一人,我们可倾听自己喜欢的戏曲或是怀旧小曲,暂且沉浸于对往事的回忆中;独自一人,我们可专心研究自己喜爱的书画,身心沉入画中,忘却人间千般烦恼;独自一人,我们可欣然前往大自然的怀抱,嗅着清新的空气,所有恼人的心事皆被抛诸九霄云外。

古有禹王治水患的妙法,今有疏导情绪的良方。只要我们的方法正确、心态良好,不良情绪的洪水就会一泻千里,不再回头。

人生体悟

当您因伤心而默默不语,当您因烦恼而闷闷不乐,当您因琐事而气急败坏……您可曾想过,生气无非是拿他人的过错惩罚自己罢了。我们的生活已遭遇不顺,何必再让不良的情绪折磨自己本已衰弱的心脏,让事情变得更糟,让家人更加担心呢?

“疏导心情”有窍门

凡事多往好处想。俗话说:“心眼儿大,世界就大;心眼儿小,世界就小。”凡事儿往重了看,丢了粒芝麻也能让人大惊小怪;凡事儿往轻了看,失火失盗也能看作破财消灾。

儿童心理疏导的方式第8篇

一、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因外出打工而被留在农村老家,由其他亲人或委托人照顾、监护的儿童。其照顾、监护方式主要有寄养、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三种形式。我们通过各乡镇收集来的数据统计:2012年我县共有留守儿童22185人,其中男生11667人,女生10518人,6-14周岁占12459人,14-18周岁占4909人;从2012年政法系统统计数据显示:在这些留守儿童中,目前有不良行为的占270余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占110余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成长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2012年4—6月,共青团兴文县委联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万国威博士,就兴文县留守学生社会福利问题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古宋镇、太平镇、大河苗族乡、仙峰苗族乡等乡镇的抽样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家庭的经济条件绝大多数都对比以前有所改善,留守儿童的生活自理自立能力、适应环境能力、吃苦耐劳能力有明显的优势,但心理、情感、生活、安全等问题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三缺失”:

(一)亲情关怀缺失

对于成长中的留守儿童来说,他们大多处在性格、品行形成和身心迅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中学时期的留守儿童处于一个敏感的年龄过渡阶段,他们需要亲情畅通的倾诉渠道,更需要正确的引导,但由于父母长期在外缺乏与父母沟通,关系相对疏远,使得留守儿童缺少了与父母交流的机会,在性格、脾气的形成上缺少父母的影响。

(二)家庭教育缺失

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其行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他律阶段,自律能力弱。调查走访中发现,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行为养成教育方面严重缺乏。在学校,表现为学习兴趣不高、自由散漫、迟到、早退、缺课等行为;在家庭,表现为不讲究个人卫生、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在社会,则表现为缺乏礼貌待人常识,个别甚至有抽烟、沉溺网吧、等不良行为。

(三)社会管理缺失

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和管理缺一不可。但大部分学校均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辅导课,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对留守儿童的管理缺乏针对性,对儿童成长中存在的困惑,学校难以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在社会服务方面,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作用较弱,社会服务功能不完善,留守儿童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认识大多仍停留在家庭私事的层面。

三、推进留守儿童关爱行动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是人口居住分散,广泛关爱难以惠及。留守儿童广泛分布于乡村、城镇,有的乡镇地域边远,更为分散。对进行留守儿童关爱行动带来诸多不便,也很难惠及广大的留守儿童。

二是工作机制不全,全社会参与难以调动。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均有一些会议、文件要求,但目前自上而下尚无实质性的政策措施,到具体部门,又成了一项“可干也可不干”的工作。目前,留守儿童关爱问题虽然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广泛关注,但对“怎么办”的问题尚未探索出政府和社会广泛参与、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是工作经费缺乏,关爱工作难以持续。目前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县级机构是团县委,但由于缺乏常规性必要的工作经费,面上的关爱工作大多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号召的层面,最大的努力也仅仅是在进行点的关爱活动上,在具体的关爱工作中,也因经费原因,难以组织开展广泛性的关爱行动。

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的几点建议

当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不是单纯的外出务工人员家庭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的问题。调研认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推进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广泛宣传,让关爱留守儿童成为各级和社会各界共识

建议政府通过行政序列,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开展广泛宣传的同时,县内媒体将此项工作列入民生栏目予以报道,并制作、播放留守儿童关爱公益广告,通过广泛宣传,组织和动员各界人士参与,政府引导,发动和组织全社会参与。

(二)理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关爱行动

关爱留守儿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工作难以达到目的,建议建立相应制度,构建“政府主导,群团牵头,学校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工作格局,同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与关爱政策,形成党委政府、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各界群众多方联动,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的氛围。政府可通过文件或目标任务的形式,要求每个乡镇政府或者关爱工作成员单位,安排一定经费,每年至少牵头组织1-2次参与面较广的关爱活动,引导各界参与。

(三)政府主导,多途径筹集关爱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持续有效

一是保障基本的工作经费:建议将关爱留守儿童的常规工作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以示政府的重视。

二是建立关爱基金: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同时通过社会募集的方式,每年向各单位、爱心企业、个人捐赠等途径筹集一部分,组成“关爱留守儿童基金”,实行独立储存、专人管理,用于关爱行动的实际支出(如志愿者的差旅费、具体关爱活动经费、特殊留守儿童扶助经费等),牵头部门每年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公布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