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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7 15:03:26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1篇

关键词:加强 招投标合同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招投标阶段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管理的重要阶段。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的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研究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管理的特点、各方面的关系,对工程的顺利进行,承包者与业主、工监理程师与业主、业主与设计单位、业主与运行单位之间关系的理顺和建立,做好合同管理中的日常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的有效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影响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

1招投标管理方面

编写的招标文件质量待提高。对工程项目要约条款描述不严谨、不全面, 招标文件存在差错和漏洞, 致使招标达不到预期目标, 给日后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埋下隐患, 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对投标单位弄虚作假防范待加强。在招标, 尤其是物资采购招标中, 投标单位通过不正当的私下串联, 串标、围标、恶意价格中标、挂靠投标, 乙方变甲方, 损害业主的尊严、地位和利益。对此, 有些单位事前防范意识不强, 缺乏有效应对措施, 使招标丧失了最初通过竞争降低建设成本的目的。

评标专家作用待发挥。有些专家没有全面细致地审查投标文件, 分析研究不深入, 执行评标标准不严格, 造成资信差、产品性价比不高的中标。

具备失信约束的评标办法待完善。实践中,以综合评标法为主的各类办法各有利弊,往往只重视商务标,或商务标权重分值大,技术标只作符合性审查,引起投标者不良竞争,影响招投标公正性,损害招标人利益。

2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谈判组织不到位。招标结果出来后, 不能及时组织合同谈判, 补充细化合同条款。没有进一步审查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并要求对方作出必要的承诺。谈判前,没有充分掌握和分析市场行情和标的技术标准、工作量等情况, 谈判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

(2)对已签订的合同,管理职责不明确。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送达相关单位, 缺少严格的交接手续, 造成相关单位不掌握合同内容, 或者收到合同后没有引起重视, 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履行或督促有关单位履行合同。承办单位有依赖心理, 缺乏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

(3)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不够。没有在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合同履约检查, 无法及时发现违约或违约的先兆, 从而无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降低损失。

(4)对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疏于监管。例如, 甲控物资采购合同, 主体是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缺乏对参建单位合同的管理, 就少了一个在过程中监督参建单位履约的手段。

二、加强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措施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有具体原因。从管理的角度看,体现在目标不明确,标准不具体,责任不落实,管理的宽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大部分建设单位已经明确招投标、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度已经建立,日常工作已经在运转。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堵住漏洞,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以制度+执行+监督来提升有效管理,为此,提出以下加强管理的措施。

1通过会议审查,提高招标文件编写质量

重要文件的范围每个单位可以根据情况来确定,招标文件和价款较大的合同应在范围以内。对重要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 由单位领导带领业务、招投标、合同管理、财务、纪检和承办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 必要时邀请专家。承办部门事先将资料送给与会人员。各部门人员和专家逐个对条款进行审查,承办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会议纪要和填写评审记录表。通过会审,能够明确责任,提高招标文件、合同等重要文本的质量,防范招标及合同风险,同时,也能提高相关部门对各项条款的认识,为下一步招标或合同签订及履行创造条件。

2通过严肃交易纪律,防止投机厂商进入

除了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严格资格审查, 使有投机心理的厂商没有漏洞可钻外。还可以通过实行限价招标, 防范恶意价格中标。通过严肃评标纪律,强化评委责任意识, 要求评委对每一个需评审的内容都附上明确的评审理由, 并对评审意见负责。通过严格要求投标单位落实交易细节上的各项责任, 打消厂商的投机念头。比如,通过诚信名录资格审查,按照上限确定投标保证金金额, 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 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全部提供资质原件; 投标文件核心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每页签字等等, 增加陪标、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实施成本, 把虚假、恶意的厂商拒之门外。

3把日常的合同履约检查制度化, 通过过程控制保结果

合同承办部门和单位日常监控合同履约情况。按月或季度, 向管理部门报送报告。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制度化,由单位领导组织。管理部门牵头, 每次检查前, 确定好内容、标准及重点, 比如合同分包和偷工减料等问题, 明确分工。细化考核办法, 及时兑现合同履约情况的奖罚, 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项义务。将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单位的经济活动分析会的内容,全面地总结分析, 不断完善管理。

4通过格式化管理, 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标准和流程

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 以各项制度为基础, 明确招标、合同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流程和标准。标准要严格和具体, 具备条件的要形成固定的文本或表格格式。例如, 资信调查资料种类及标准, 合同谈判准备报告和记录格式, 承办单位的台账、归档资料种类及格式等。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按照这些具体的流程和标准来控制和落实各项工作。这样, 可以在事先或过程中堵住规避招标、合同对象资信调查不全面、谈判准备不充分、记录缺失、合同分送不严谨等漏洞。

5把参建单位与第三方的合同纳入管理范围

要求参建单位将一些重要的合同要拿到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去参建单位检查时, 将参建单位自身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作为一项内容。与此同时, 充分发挥财务职能, 互促互进。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

(1)单位要把财务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会审、履约检查等制度化, 保障和督促财务人员介入招标与合同管理。财务人员要对商务指标和条款, 起到具体的审核把关作用。如计量与价格、结算方式、履约担保、款源与概算、质保金等方面。通过参与, 财务人员能够更准确地把握经济事项, 控制成本, 正确核算, 把住资金出口关。

(2)发挥财务会计反映和监督的职能。在会计核算、资金拨付环节, 监督反映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对不符合招标与合同管理要求的, 不予支付资金。例如, 针对规避招标问题, 会计监督就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3)充分利用招投标合同管理成果, 加强财务管理。例如, 共享业务部门的合同履约台账, 增加概算、验工计价信息, 作为财务台账使用, 不仅可预防超拨付资金, 还可根据台账反映的信息。及时督促计划部门梳理概算, 变更合同。

结束语

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从宏观上讲,是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是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是保证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环节,源头治理和防范建筑领域腐败现象的有效方法。从微观上讲,合同管理服务于招投标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为合同管理打下基础,有效的合同管理促进招投标水平的提升,相互制约、互为因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的普及,我国的建筑市场将越来越成熟、完善。

参考文献

[1] 饶志莲.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12)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招投标合同指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发包人)和施工的承包单位(承包人)之间为了完成指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而确定的双方的义务和权力关系的一种协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的相关文件进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书面的合同 [1]。

水利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的最终结果形式是承包合同,这是对合同管理的初始阶段。从这种角度上看,招投标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因此,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缔约的方式应该是相互对应的。但是,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我们对招投标合同的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工程经验,对水利工程中招投标合同的管理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可行的对策。

2招投标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一性的原则。在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

自由的原则。当事人要依照相关的订立合同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应该进行非法的干涉。但这种自愿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比如说:承包人不应该违反已经签订过的施工的合同[2];

诚信和公正的原则。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合同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信用和诚实的原则。不应该在合同中出现不公平、不真实的内容。双方应该诚实守信的履行义务,不得有欺骗和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合法性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比如说:项目的承包人必须符合施工要求资质的等级,并且主要的负责人应该具有一定的资格等级认定证书;

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了顺利的完成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在施工建设之前必须要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在合同中发包人是项目的法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招投标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3 合同分包比例的订立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优质如期的完成和现场文明施工,目前很多的主体工程不允许进行工程的转包,但进行分包是允许的,分包的部分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 承包商的选定是按照足够技术和管理能力进行的,承诺和新人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总的承包商对业主工程技术经济负全部责任。如果在工程建设期间出现失约或者是失职的现象,那么承包商要对损失的经济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充分的相信承包方会选择可信的分包商协助工程的顺利进行[3]。

2. 总的承包商应该具有全能精干的综合发展能力,要充分的利用工程中所在地附近的设备和劳动力,而不是大批的引进远的人力和物力。国外的承包商在水口、二滩电站对主体工程进行承包,它的管理和操作精英超过了数百人。设备和劳动力都是在当地解决的。我国目前的水利施工企业也是在朝着专一多能的方向进行发展,主要以修电站、承包地铁、公路、房屋建设等多种经营方式。

3. 对分包商进行审定,主要包括工程分包的条件、不肢解本体。分包商应该能具有一定的可信的实力和物资储备,施工技术相当,绝对不能承包给“皮包商”。

4. 总包商自主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操作手和机械一并租用),应该和分包商区别看待。雇用劳务和湿租机械只是在统一指挥下的单一作业,不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测量和质检竣工资料等;而分包则要对这些负责,只是不出头对业主和监理,全部安排听从总包商的安排,北京、上海、吉林等大中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由于有半数的农工和当地的一些企业机械。

通过上述的分析和认识,对分包商不应该有过多的要求,只要总包商能负全责,其实分包是可以超过20%的,但不能超过总体的49%。

4 招投标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4.1 工程环境的全面调查

工程环境包括工程项目所在地, 以及工程的具体环境。工程环境对工程的实施方案、合同工期和费用有着直接的影响, 并且也是工程风险的主要根源。在不同的所在地, 工程环境千差万别, 投标前承包商必须深入地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程环境, 不然会使项目在实施阶段困难重重。

4.2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的编制

对于施工工程来说,一般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整个施工的部署问题和场地总平面的布置问题、施工的总进度和单项工程的进度、各种工程的选择和确定的施工方式、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数量及配置、劳动力的选择及数量、对主要的建筑材料使用量进行估计等。对于一些工作在特殊环境下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保证正常的施工措施,安全的进行施工确保财产和生命的安全问题。

4.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首先,工程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合同的类型对管理人员进行选择,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素质条件,选择企业中优秀的人才担任合同的管理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试用竞争的方式进行选择,树立一种优胜劣汰的原则,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企业应该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人员明确他们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与一定的奖励措施。最后,可以实行合同管理人员质证上岗的政策,也是体现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4]。

4.4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对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违法现象要进行严厉的处理,把好建筑承包商的质量管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为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健康性提供一定的保障。建立和工程量清单相互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关于招投标的相应法律,并且全力的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进行推行。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我们要不断的对国际上先进的经验进行借鉴来加速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合同管理模式的建立。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合同的法律意识,对合同的合法性和严密性要进行认真的审查,来减少合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进而保证了合同的全面执行。

施工合同是施工中和施工完成后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的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研究,加强合同的管理力度 ,减少不必要的索赔问题。

4.5 对招投标合同的完善

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会按照监理的内容进行合同的委托,围绕着施工合同对合同进行管理,这是实现目标控制的重要方式。所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起着重要作用。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了监理的主要工程任务,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就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的所有活动必须的到工程师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当事人双发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商品交换,因此,要严格的对合同进行履行和完善,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

5 结语

水利工程中的合同管理是业主和承包商利益的一种保障,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和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应该对合同管理进行充分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对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和合同法律体制的完善,提高了整体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慧琴.浅议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10,(04).

[2] 刘克平.浅议建设项目合同管理[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9,(02).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0引言

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公路工程建设也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公路工程建设,同时做好公路工程综合管理工作,确保有关部门能够结合相应管理模式处理公路工程招投标和后期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力度,逐步提高公路工程建设水平,在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条件下,解决公路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招投标的意义

招投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背景下引入的竞争机制之一,同时也是工程建设、中间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一种竞争模式,继而促使双方在具体交易期间得到最终的结果。第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结合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相关条件和要求进行科学设置,吸引更多投标人竞争,紧接着结合相关规定程序确定最终中标人。这种竞争手段对加快公路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而且还可以促使相关单位对各项情况更加了解,以此来推动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招投标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招投标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公路建设行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对公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要点

2.1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评价方式

为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效率有所提升,必须结合公路工程实际情况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价方式,减少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消耗量,进一步彰显公路工程招投标实际作用效果[1]。而且在标准化评价方法的支持下,还能避免公路工程招标方和投标方恶意串通的问题,继而保障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为强化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和工程项目综合建设水平提供有效参考依据。此外,在对公路工程招投标实施相应评价时,还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同时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保密力度,严防公路工程招投标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从而提升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

2.2完善公路工程招投标法律体系

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来说,在开展相应管理工作时经常会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干扰,这对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效果和工程项目整体经济效益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影响。为改善这一现状,就应在公路工程开展招投标管理工作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规章约束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从而避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出现问题[2]。而且在各项法律规章的约束下,还能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双方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所掌握,必要时还可以利用法律规章创建完整有效的公路工程招投标系统,及时处理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的工作项目。在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各项竞争关系和合作关系合法性的同时,确保各项法律规章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发挥作用。

3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要点

3.1明确合同类型

在开展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之前,应保证公路工程管理人员对该项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合同类型有所掌握,据此确定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从而彰显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综合建设中的作用效果。从公路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中涉及的合同比较多。这就应对各类合同中涉及的规章条例和实际作用效果等方面展开分析,提升公路工程中各项合同管理效果,确保各类合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与此同时,还应保证相关人员对各类合同上涉及的规章条例有所掌握,确保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在各项规章条例的约束下顺利开展。

3.2规避合同风险

由于公路工程中涉及的合同较为复杂,在开展合同管理时很有可能会因为一系列外在因素干扰而产生一系列合同风险。不仅影响合同的实际作用效果,还会导致公路工程管理体系紊乱,难以满足公路工程建设水平提升的要求[3]。基于此,就应加强公路工程合同风险规避力度,要求公路工程管理人员对各类合同出现风险的原因展开分析,并根据各项分析结果规划合理的规避措施。与此同时,还应考虑各类合同在公路工程各建设环节中的实用价值,严格控制合同风险对公路工程各环节建设管理效果产生影响。确保公路工程各环节涉及的合同准确无误,从而提升公路工程中各项合同管理效果和风险规避水平。

3.3优化合同管理

对于公路工程来说,其中涉及的合同错综复杂,这就应保证管理人员对合同文件以及相应管理要求有所掌握,深刻理解公路工程各类合同中规定条款的含义。在提升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同时,有效处理公路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此外,多数业主会将自身对公路工程的要求加到相应合同当中,尽管这样能够有效维护业主自身权益,但是也会导致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难度提升,加大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时出现问题的可能。为改善这一现状,就应要求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形式对公路工程合同中附属条例实施记录确认,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确认。降低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难度,保障工程项目各方权益。

3.4彰显合同管理的作用效果

为彰显各类合同在公路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阶段中的作用效果,就应采取一系列信用模式开展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有效提升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此外,在开展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时还应从相应工程项目实际建设要求的角度出发创建完善的履约评价机制,保证相关人员能够遵循前期约定开展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在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还应对招投标阶段涉及的合同展开有效评价,扩展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各项合同的应用范围。提高招投标阶段各项合同的应用价值,以保证公路工程招投标阶段综合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4篇

规范服务及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合同金额在¥2万元-¥5万元之间的物业招标工作,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新建土建项目、新购置设备项目、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装修项目、维保工程(电梯、有线电视、安防系统、车闸、清洁、绿化、消杀等)、工服制作、新增服务项目等。超出权限规定及由管理处自行完成的工作不在本招投标管理办法范围内。

3.职责

部门/岗位地产出资职责物业出资职责

品质管理部受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的协调配合组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招投标工作

财务管理部

标底的测算、费用审算工作参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

地产工程管理部组织50,000元以上招投标工作必要时参与工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申报部门受委托负责10,000-50,000元以内招投标工作及具体工程实施参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招投标工作;与施工单位拟制施工协议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总则

4.1.1公司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包括:招标申请部门经理及专业负责人、品质管理部代表、财务管理部代表、法务人员、地产相关部门人员(与地产相关项目)、分管领导、总经理。定标时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决策。

4.1.2招标权限界定

4.1.2.1招标预算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由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负责施工单位选择,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管理处需进行三家性价比对程序后选择承包商;

4.1.2.2招标预算总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由物业公司招投标小组负责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4.1.2.3招标预算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由提出施工的管理处为主,品质管理部辅助组织相关资料后,交由地产工程管理部组织进行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

4.1.3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4.1.4整个招标过程必须保持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

4.1.5做好保密工作,任何人均不得泄露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以保证招标的公正性与效果。

4.2 招标项目的确定

4.2.1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是按照公司、地产公司、业委会等部门的要求,确定拟招标项目。

4.3 地产出资工程招标权限界定

4.3.1由管理处以书面形式(或邮件)向地产工程管理部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应详列原因、工程规模、费用预算等,经地产工程管理部或地产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A.造价在2019元以下的工程,由地产相关部门确认审算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管理处按公司采购管理程序选择承包商。

B.造价在2019-50,000元以内的工程,经地产委托认可,相关管理处申请招投标工作,品质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地产相关部门参与定标,报地产领导审批。

C.造价在50,000元以上的工程,由地产公司组织招投标。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4.4招标工作程序

4.4.1招标文件

4.4.1.1制定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招标申请的部门/管理处,提出详细的招标项目、时间计划、技术交底、达到的相关标准、配合等要求,符合招标审算权限的将招标申请和以上资料合并提出审批,超出招标审算权限的由招投标小组协助管理处提请地产工程管理部进行招投标。自审批结束5日内由招投标小组主持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定标底,以及审查修改标书中的经济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进行审批;

4.4.1.2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投标承诺书、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安全防护责任、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 、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相关图纸、拟签标准合同(明确我方要求的全部内容)等

4.4.1.3各类招标文件、记录由品质管理部制定示范文本,作为公司该类招标的标准范本。

4.4.2招标信息及投标邀请

4.4.2.1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网站或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信息,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

4.4.2.2实行邀请招标,由招标申请部门、品质管理部从公司《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中选择所需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4.4.2.3如《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或数量不够,应由相关部门推荐,再组织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为投标方,并纳入《合格服务供方一览表》。

4.4.3 发标

4.4.3.1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及现场勘察由品质管理部组织,招标申请部门、财务管理部、法务人员参与。

4.4.3.2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方可发放招标文件。

4.4.3.3招标现场答疑由招标申请部门负责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4.4 开标

4.4.4.1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品质管理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4.4.4.2标书必须密封加盖公章,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标书。

4.4.4.3品质管理部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由招标申请部门作好记录并填写《开标记录表》,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4.5 评标和定标

4.4.5.1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对各投标书内容进行分析评比(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

4.4.5.2 评标人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对自己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4.5.3 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依据。定标原则为:

A.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其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

B.同等条件下,原来与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方优先中标。

4.4.5.4 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A.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C.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段谋取中标。

D.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如各标价均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4.4.5.5 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作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4.4.5.6 确定中标单位后3天内,品质管理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函,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4.6 签订合同

4.4.6.1由招标申请部门参照合同范本拟定合同,按权限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必要时由地产成本管理部和法律组审核合同条款,合同拟定完毕,约中标单位对其内容和条款进行确认后签订正式合同。

4.4.6.2 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应做为合同附件随合同存档,其它投标单位资料品质管理部归档保存

4.4.7 招标文件管理

4.4.7.1所有招标文件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V-XX-**,V表示**,XX表示项目简称,**表示年号,表示序号。

例如

城花:V-CH-0501 都花:V-DH-0505

新城:V-XC-0508 世贸:V-SM-0512

5.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4-Z01-02-F1 《开标记录表》

TJzzWY7.4-Z01-02-F2 《开标评审表》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5篇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必须符合行业行业标准,引进物资采购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提供各类物资采购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资供应商参与投标,提高物资采购效率,节省物资采购的费用与时间。例如,美国拥有完善的企业物资采购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提供高效、有序的投标专家数据库系统,允许咨询公司参与竞标。

2提高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力度

中国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正确判断招投标的每个环节。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单位等部门的监督力度,完善内部各项制度,保证招投标运作机制的正常运行,减少招投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发挥财务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作用

一项工程或者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均不能由一个部门独立完成,,需要财务部门配合,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及相关资料。因此对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招投标而言,财务部门能否提供准确报表及数据信息,对其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起重要作用。对于招投标而言,需要充足资金以符合需求。资金是保证夺标成功的重要条件。针对资金能力不足情况,中国石油化工企业需要考虑银行的支持,以缓和资金不足。

4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谈判时,双方应明确招标文件条款的相关事项。对不可预见性风险进行分配,保证合同有效实施。合同签订时,双方应明确奖罚分明原则,敦促中标人保证质量与进度,按照合同规定实施。鉴于此,中国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要求其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合同管理工作。

5实现招投标的模块化管理

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遵循的工作管理规范。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规范各部门与各岗位在不同环节及流程的职责及相互协调关系;第二,根据招投标项目确定工作模板。招投标项目包括物资、工程及服务三方面。根据中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运营实际,对招投标项目进行细化与分类,按照不同项目类别确定招投标工作实施模板,对机械设备、技术指标、物资供应及服务质量等多方面的范围界定和规划,划分不同环节及不同项目的工作侧重点,对不同环节与不同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细化整理。

6建立信用评级档案

信誉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招投标过程的信用评价有助于其减轻工作压力,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安全进行。招标人根据规定,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对中标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最终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为筛选竞争力和良好信誉的强的投标人承包商打下基础。

7建立信用评级档案

信誉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根本。信用评价就是指中石油企业招投标减负工作减压、安全保险的催化剂。招标人应该根据合同,对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以及对企亚和、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建立起信用档案,其中包括法人法律资格、资质资信、经营范围、财务能力、履约情况、技术能力、机械和设备配置、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和社会责任等等,督促企业注重信誉,加强精细化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8结论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6篇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

(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告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项目特点和行业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

(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招标人或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检察机关。

(十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召开标前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总体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十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依据第56号令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按照其行业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投标报价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编制,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县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具体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主要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且施工工艺简单或者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基本程序为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及其他服务,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全部由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全部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在县监察、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或者需要业主担任评标代表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及检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十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建立地方小额工程专家库,主要对小额工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过程进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招标收费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由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拨付机构。如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应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签订前,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一般不予调整,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四)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抄送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和行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后,应及时将核准信息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二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上级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同时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上级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九)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时公示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7篇

关键词:高校;招标;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6-0122-02

近年来,高校的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势头,各大高校的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条件逐渐改善,办学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伴随着高校建设和发展而来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越来越多。由于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缺乏,导致高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违法违纪问题,积极探索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研究的理论分析

(一)合同理论

招标投标活动通常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对合同自由的彰显及限制构成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合同理论基础。民法领域中所秉承的私法自治原则要求经济生活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乃至消除都应当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确立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高校招标投标活动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有损当事人利益实现,现代合同立法秉承平等保护交易弱者并彰显实质自由的理念对合同自由加以适当限制,即只有自由与强制的调和才能实现合同的正义。因此,应当对高校招标活动加以适当的监管,以实现实质平等并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

(二)寻租理论

按照寻租理论的观点,寻租活动源于寻租空间的存在,只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一空间,才能减少腐败的滋生概率,进而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现象的发生。寻租理论产生后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等众多领域。在高校招标活动中,参与招标投标的各个主体都有可能为了攫取招标利益,利用制度的漏洞和监管的空白,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不公开或者虚假公开等,在招标流程中选择寻租的行为。依据寻租的相关理论,为了更好地规范各大高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减少寻租行为发生空间的方式逐渐形成不敢寻租、不能寻租、不易寻租的高校招标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减少甚至避免寻租行为的产生。

二、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现状分析

从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看,上至全国人大、国务院,下至各个省、市都基于招标活动的特点创设了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从高校自身招标监管建设方面看,各高校为了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了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提升了高校招投标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确保了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以上种种举措避免了招标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有效地实现了对高校招标过程中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但是高校招标监管机制并非固若金汤,对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工作机制还有一段距离,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笔者认为高校招标监管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首先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招标方式、监管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等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这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其次是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足。我国出台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法律规范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且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高校招标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文件则更多地专注于招标某一环节的监管,对于招标投标这样专业性和系统性极强的经济活动难以实现全面而有效的监管。

(二)高校招标环节监管不够

高校招标监管主要包括招标前监管、招标中监管以及招标后监管三大环节。招标前监管主要指从项目申报到招标公告等一系列招标前准备工作中的监管;招标中监管主要指从评委产生到招标结果公示等开标过程的监管;招标后监管主要指招标工作公示后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上述招标监管的三个环节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完整的高校招标监管不仅应当全面覆盖三个环节,还应当明确监管的重点,细化监管的程序,但是有不少高校招标监管工作大多着重于招标中监管的单一环节,对于招标前和招标后的监管则容易忽视。

(三)高校招标监督能力不足

近年来高校建设开始提速,特别是涉及教学仪器以及科研设备的招标项目众多,招标活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反观,我国高校招标监管在机构设置方面还多以挂靠为主,大部分高校还未形成专门的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在人员配置方面看,招标监管多以纪检监察人员为主,不仅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而且由于实践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的匮乏,最终难以达到应有的监管目的。

三、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强高校招标监管机制建设是实现招标投标功能的需要

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该制度在法律限定的程序范围内,保障了基建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等招标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招标投标制度的功能和特点适应了高校不断发展的需要,并逐渐成为高校招标采购的重要手段。该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实现直接关系到高校经费的使用效益以及高校工作的顺利开展,而高校自身的性质要求其招标采购行为应当秉承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努力保障高校招标活动中的充分竞争、高度透明就成了招标监管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加强高校招标监管机制建设是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校管理水平关系到高校的运作和发展,而高校招标监管机制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其能否顺利开展直接影响到高校的管理水平。近年来高校的招标采购活动逐渐增多,招标工作量逐步增大与相关招标监管欠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通过逐步加强高校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解决高校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矛盾,不仅关乎高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也适应了高校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

(三)加强高校招标监管机制建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需要

社会主义高等学校是传播知识、传承文化的殿堂,也理应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起到引领作用,将和谐校园的建设作为新阶段高校建设的新要求和新导向。建设和谐校园就必须实现高校的运转协调和管理高效。当前高校的资金投入逐渐增多,高校招标活动也逐渐增加,通过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于逐步规范高校招标工作,提升高校建设水平有着重要意义。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确立强化了招标功能并确保了招标目标的实现,为高校发展提供相对优良的设施和环境,也就成了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

四、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构建建议

(一)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构建目标

政府采购不仅具有了商事活动的目标,而且由于招标主体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和管理者身份的特定性,还使其具有了强烈的公共政策目标色彩。笔者认为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目标不同于政府采购,应当仅仅具有经济目标,也可以称之为经济有效性目标或者资金价值目标。无论称谓有何不同,对高校招标活动进行监管的着眼点都应在于节约采购资金和提高采购效率。所谓经济有效性目标是指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经济性是指经费的节约以及合理使用。有效性是指,在使中标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质量、合理价格的同时,还要注意效率的实现,要在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招标任务,以满足使用部门的需求。

(二)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构建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确立和完善也应当以此为基础加以构建。就监管而言,其公开原则应当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主要包含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以及结果公开等内容。公平原则应当确保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均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受到歧视。公正原则应当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的当事人。

法制化和制度化原则。各项社会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束缚,也只有把社会主体的活动约束于社会管理之中才能够避免“人治”管理所容易产生的低效和混乱,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也应当坚持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原则,建立一整套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来约束招投标各方主体,把整个招投标活动包括组织、程序、监督、惩戒等在内的每一个环节纳入到法定程序中来,以此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市场监管的有效开展。

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监管机制的通常目标是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但在增强高校招标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同时,应当摒弃“重监管、轻服务”的弊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更加注重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一方面要坚持监管的全面性和连续性,树立招标监管的权威,强化监管的各种举措。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努力提升硬件软件水平为招标当事主体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招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优质的招标服务。

(三)高校招标监管机制的制度框架设想

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高校招标工作、提升经费使用效益以及减少招标腐败的重要途径。针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予以针对性的完善和修订,从而使高校发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行。具体举措有二,一是修订、完善现有《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相关条款,减少相互间矛盾和冲突;二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在完善上位法的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当依据本地实际,结合招标投标的实践出台与上位法相配套规范,增强高校招标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

建立规范统一的招标平台。为了真正实现高校招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实现从公告到执行监督一整套流程的统一化和制度化。将原本分散在各个高校的招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平台以节约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成本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实现责任到人和权责明晰。从监管上看,该平台的确立能够实现招标工作组织者与监督者身份的分离,通过统一的操作流程和交易规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实现招标效率以及监管效率的双提升。

细化高校招标监管的环节监管。面对高校招标监管容易忽略“招标前”和“招标后”两个环节和内容的现状,为了真正实现高校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就应当在明确监管重点环节的同时重视对“招标前”和“招标后”的监管,提升招标效益和监管效果。就招标前的监管工作看,主要可以从加大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的宣传,树立依法招标投标的意识;严格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组织形式;完善招标前信息公开等方面展开。就招标后的监管工作看,重点应当突出对合同履约的监管力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

采用科学的高校招标监管用人和管理模式。鉴于高校招标投标活动专业化特点凸显的现状,应当科学合理配置高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管效能,持续改进监管质量,稳步提升监管效率。从监管人员的选择方面看,应当结合高校招标工作的特点以及监管工作的侧重点,从监管专业能力、监管分析能力、监管执行能力等方面出发,建立一支专业能力过硬的监管队伍,实现监管用人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弥补高校招标监管在人数上的不足。从监管人员的管理模式看,应当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加强对招标监管人员的教育,有效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业务操作能力,促使其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肩负起客观、公正监管的重任。

加大对高校招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赋予当事人相当自由以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确保招标投标功能的真正实现,但是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通过严厉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违规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为此,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大对高校招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通过加大罚款力度、限制参与投标等方式提升当事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应当推进高校招标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诚信档案系统记录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实现信息互通、信息共享,使失信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参考文献:

[1]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阎强,陈于仲.招标投标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学出版社,2006.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第8篇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