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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5 16:21:01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1.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1.1.2 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2.1 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2.2 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1.2.3 招标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基于拓展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2 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这些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2.2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约束缺乏刚性,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2.3 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2.4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从管理体制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即时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此构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周志鹏,李启明,邓小鹏,等.基于事故机理和管理因素的地铁坍塌事故分析——以杭州地铁坍塌事故为实证[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9):139-145

[2]王盼盼,李启明,邓小鹏.施工人员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8):40-45

[3]佟瑞鹏,丁健,方东平.教授地铁工程建设应急管理评估体系的构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11):132-18

[4]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S]. GB/T28001—2001,2002.1.1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应用

近些年来,社会在不断进步,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公路工程项目中保证招投标管理的高效、规范,是项目质量的根本保障和基础条件。因此,本文就对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进行探讨。

1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中的作用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追求科学的标准,从而达到优化工程项目招标的目的,进而获得优良的招标效果。目前招标程序规范性不强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效果不佳。要改善这种现状,在项目建设中,要力求做到尽可能的优化招标的程序、让招标制度日臻完善,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条例来进行招标工作,筛选出优良的中标单位。优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队伍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顺利开展。在具体招标的进程中,招标方式促进着企业经营模式不断完善,企业的生产模式从单一转变成为复合,企业内部也随之发生改革。可以说,招标制度在某种层面上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不断地改进体制以及管理模式来达到升级的目的。公路项目投标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招标制度的本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选择投标价格,企业如果想保证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优化工程成本控制。

2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2.1建设单位方存在的问题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方会事先在招标前和招标单位公关关系,阻碍招标的公正性,结果很多时候中标的建设方条件和招标要求并不相符。招标流程不规范,招标文件不规范也是现存问题。有些单位以垫资能力作为评判投标企业的条件。这些都不利于招标的合理规范。招标工作中故意泄露标底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样招标工作的合理公正受到阻碍,从而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2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工作作为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存在不公正问题。可以对现实存在的不公正性进行简单的归纳,不难发现,招投标的不公正性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发展和管理负面影响尤为突出。而不公正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3点:招标单位对建筑单位了解不全面;关系至上,建筑单位靠关系上位;评标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达标。

2.3投标企业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数量的增长,导致投标市场迅速升温,竞争也日趋激烈。对于投标企业,也设置了相应的门槛,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这导致了投标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想方设法得到标底的信息,提前准备,增加中标率。更有甚者,不符合招标条件,假借其他单位的资质进行投标,从而达到目的。这些都是投标企业违反公正性的一些具体表现。

2.4招标监督工作不到位

招标项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招标监督工作的实施。监督工作中的不良风气,有时候会伴随着利益的导向而发生。尤其受工程造价这一因素的影响,工程造价需要和很多部门进行交涉,尤其是在利益至上理念的驱逐下,提供的数据差异就很大,增加了工程造价的管控难度,因而影响和限制了招投标的管理。

2.5项目计量不实

工程计量也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部分。获得工程计量的正规具体步骤是在竣工工作量的基础上,由监理方来计量,得到正确的工程计量数据,再交给项目管理公司审批。而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管理公司可能不会通过监理方,没有将业主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中,导致项目计量不真实。

3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

3.1健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

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是公路工程项目公正合理的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损害了公路招投标的公正性。要健全招投标制度,就要设立审批制度,对招标企业进行甄别和审批。招投标的公正性需要通过对严格管理项目信息来实现。除此之外,建立和落实措施保障制度,这一点对于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具有关键性作用。制度可以为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同时起到提高工作质量的作用。

3.2强化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的监管

前文已经提到了目前招投标企业的一些非正常的行为乱象。因此,建立公路招标的秩序,就需要加强对招投标企业的监管。对于参与招投标企业需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企业不被允许参与投标活动。公路招投标的管理人员应该不被利益蛊惑,严格按照标准来筛选参与招标企业的资质,维持招标市场的秩序,避免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受到不良影响。招投标的管理人员还要把工作做细,做好,防止有的企业对信息进行造假,滥竽充数,最终影响到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3.3加强公路工程项目中的标价管理

招投标中的工作清单一般不是固定不变的,由公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报价并审核,从而确定最终报价。加强标价管理的好处就在于减少投标企业的不合理性,维持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同时,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和工程结算相符合。工程人员除了具备工程计算知识以外,还需要掌握经济法律的相关知识。

3.4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仅关系到项目建设的秩序,也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挂钩。必须要杜绝、根除和防范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合理乱象和不良风气。相关单位必须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积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需要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发现违规行为,严惩不贷,从而从根本上落实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有效维持秩序。

3.5招投标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既是招投标项目的基础,又是招投标项目的保障。要在招投标中做到这三点,就应该达到三个要求:第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执行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强化各个流程的监督;第二,对于招投标的违规问题,不能含糊不清,要问责到底;第三,严格查处挂靠现象,保持公路工程招标市场的环境。以上三点就是提高招投标管理成效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紧紧围绕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分别从招投标管理的作用、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招投标管理的应用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不仅分层详尽地指出了招投标管理的现实问题,还对提高招投标管理应用的措施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卢方.试析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应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02):143-145.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3篇

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一些工程项目中,有些业主故意规避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初步设计阶段就降低工程量,使其达不到法定投资金额,或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独立小工程,使工程投资额也被分解成在招标额度的范围之外,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还有些业主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应急工程等项目为由,通过会议纪要或集体研究等方式,擅自变更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使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招标,或申请邀请招标,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让内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是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置门槛和陷阱,排斥潜在投标人。一些业主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内定企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潜在对手;或不按规定招标信息,仅在小范围。二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活动成为虚设形式,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标底泄露

招投标过程中,标底的编制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至关重要。而实际编制标底人员大部分是从专家库中抽取的造价人员或中介机构的造价、预算人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暗中故意向内定的投标人泄露标底,使该投标人的报价接近标底而中标,严重造成不公平竞争。

(四)中标之后非法转包、分包

有的企业或个人借助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它企业,从中获利;有的企业挂靠有实力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或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承接工程后,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从中收取管理费,导致转包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大部分是利益所趋。无论是哪种转包情况,都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可能引起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差的现象,甚至导致“豆腐渣”工程。

(五)评标办法制定问题,评标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有些业主仅以投标报价高低作为评定依据,且整个评分办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评标办法制定缺乏合理性;还有招标文件制定综合业绩分值及业主考评分值过高,报价分值偏低,由此因投标企业的综合业绩得分及业主考评分过低而失去公平竞争,易导致企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不利均衡发展的局面。从目前来看,许多评标专家都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但有些专家为了利益而循私舞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评标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还要有法律、造价、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更重要是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六)招标机构有待规范

目前招标单位直接有业主委托,代替业主代表参加招投标各项活动,无原则的按业主意愿操纵招标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及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部分机构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活动,有的出借、出卖、转让资格证书或以挂靠方式承揽业务;部分招标机构还存在着以压低费获得业务的行为,这些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运作。

(七)后续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签订合同前管理,轻后续监督管理的现象。后续监管缺位既有思想认识不到位、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致使各行业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在招投标工作中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管工作出现空档,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借资质、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

二、解决上述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危害性极大,不仅严重影响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市场体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招投标市场体系,是有效防范建设工程领域犯罪的制度保证,要针对招投标中的薄弱环节和部位,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一要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项目建设中信誉好、实力强、工程质量优的企业,应积极鼓励其参加招投标;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记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或视情节轻重,限制投标人在本地区一定期限内的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二要规范招投标行为。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规定采用合理的方式外,还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进行。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制定;在招投标信息时,打破地区、行业封锁,使具有能力的企业平等地参与竞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按照中标的结果,而不能擅自更改实质性内容,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对于泄漏标底,采取化整为零、串通围标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投标的行为都要严格监管和制裁。三要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或计算机辅助评标,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对于实现市场信息公开、转变政府监督方式、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四要增强法律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把招标投标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和管理,包括:从信息、资格预审、招标方式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从评委抽定到开、评、定标等方面进行事中监督;从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实施至验收等方面进行事后监督。明确各阶段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形成“有始有终”的全过程监管。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进行动态考核,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规范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审核备案管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清理出招标市场。二要严厉惩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违反规定评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惩处,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三要加强工程交易主体双方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自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投标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招投标稽察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后的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进场项目管理人员、进场机械设备和分包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要切实发挥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的强化监督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和约束各方行为。

(三)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科学制评标办法

一要规范评标人员的管理。加强和规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定期邀请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对评标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评标操作能力及职业道德;其次,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表现、继续教育及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年度考核。同时,要积极探索评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和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第三,建立和完善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要依据评标专家条件,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查处、清出专家库。同时,通过公开招聘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评标专家队伍,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化发展。二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的不同,细化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难度较大的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具体实际,确定招标控制价浮动标准。通过科学制定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快监管制度创新

一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从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入手。归集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整合完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订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采集、、评价、应用、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各方主体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诚信应用的保障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二要加快监管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建立权责明晰、竞争有序、运行严密、规范高效招投标运行体系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做好相关法规、细则的清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应制度进行清理,更新。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与工程项目配套的招投标政策、制度、细则的制定工作。加快制度创新,建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人为干预招投标的空间。

三、结束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活动逐渐走上正轨、步入规范化的同时,伴随新生问题的出现,必须从当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山西建筑》2008年.

[2]汪孔朝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2009年.

[3]张志军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2010年.

[4]监察部课题组关于防治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课题研究报告,中国经济导报,2014年.

作者简介:娄中华(1975-),男,河南漯河人,本科,经济师,监理师,一级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管理及房地产管理。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4篇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is currently facing the competition phenomenon, the tender uni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to get right to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interests in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session, adopt illegal and illegitimate competition behavior phenomenon is day by day serious.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problem; solv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够规范,是我国建设行业存在已久的问题。对此,各地建设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取多项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整顿,加以规范,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有序操作阶段。建设工程发包,从业主指定―议标―邀请招标到现在的公开招标,可以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1、规避招标

一些部门及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因公开招标程序繁琐,有的从缩短期限、降低费用考虑,有的错误的认为招标投标就是削弱部门的权力,因而不愿意公开招标或尽量规避招标。更多的则是出于部门利益、个人自身利益等因素,通过规避招投标,自行选择、指定承包商捞取好处,达到部门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一是拆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把达到招投标要求范围的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二是部分申报规避招投标。有的在申报项目中,故意把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割裂开来,只申报主体工程而隐瞒附属工程,将应该同步纳入统一招标的项目化大为小,从而达不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招投标限额。三是假借名义规避招投标。有的借口工程时间紧、上级有进度要求,有的以重点建设、特殊项目等名义,采取邀标或议标形式,通过特定的关系和程序代替或规避公开招标。

2、化整为零

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3、多头管理监督缺位

目前国家和地方在招投标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在实际工作中,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多头管理和监督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从而造成监管缺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工作还不能做到全程监督,招投标前期、中期、后续的监管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3.1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招标投标过程中,为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交易中心、造价站、招标办等实行“一条龙”集中办公,表面上是简化了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也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3.2在招投标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

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有的人为设计市场准入门槛,本地的交易市场只对本地企业开放,外地企业进入相当困难,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还有种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为减免或少缴费用存在严重的营私舞弊行为,滋生行业腐败。

4、签定“阴阳合同”,虚假招标问题尚未解决

据调查,一些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先中标再变更工程建设计划的做法,签定“阴阳合同”,一份是明签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符的合同,用以应付建设部门的检查和其他投标企业的监督;另一份是暗签符合各自利益、工程建设实际执行的“黑合同”。从问卷调查情况看,有15.5%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中标后随意变更工程建设计划的问题,有32.3%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虚假招标的问题。

5、资质挂靠

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二、加强工程招标管理的几点解决措施

1、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是基础和前提

行贿受贿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的表现,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但也还有很多地方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处下手,无缝可钻。

2、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

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要加强市场的清出力度,对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要严肃处理,依法该停止投标资格的要坚决停牌,依法该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的,要按照程序提请发证机关进行处罚。要全面实行建设工程分包备案制度,打击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使工程建设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以诚信为评判,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信息共享”,突出工作重点,分阶段实施,实现“四个统一”: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当前,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尽快,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4、改进评标方法。

实行三阶段评标法,即先评审资格标,资格标合格的再开技术标,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最后再开商务标确定中标单位。推行电子评标。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实行电子评标,各企业投标资料由电脑打乱后,隐去投标单位名称,随机抽选供专家评审,避免专家打“人情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扣分理由,防止歧视性扣分问题的发生。对额度较小、价格透明的简易招标项目,可采取抽签中标法,既简化招标程序,又充分体现公平性。

5、科学确定中标价格

建议实行“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求出投标“平均价”,再抽签决定投标价格上下浮动幅度,距“抽签价”最近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6、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

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7、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严厉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围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8、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和“五大员”,并规定在施工期间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进行押证上岗,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重点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及监管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9、整合机构力量,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日常管理工作都是以建设部门为主,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基本状况是“同体监督”,即自己监督自己,部门与行业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比较普遍,缺乏统一指导协调的综合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加强和完善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提高执法监督能力,维护和规范招投标秩序。建议撤销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将各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职责划到该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时,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配置并完善各种监控设施,由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根据“同城合一”的原则,将各部门、各行业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一律进入“政府招标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实现决策、监管、操作相分离,做到集中交易,阳光操作,资源共享,规范管理。

10、拓宽监督层面,加大监管力度

要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方位监督,尤其要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前期、中期、后续监管工作力度,变被动为主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以及对招标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重点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要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施工合同的监管、施工变更的监管、工程决策的监管等方面。确定中标后,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应当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表述的不可变价合同,并要配套实行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备案制”、结算“联审制”由相关监督部门对合同履行全程监督。要建立对招标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1、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建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分散的建设工程、土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形市场进行整合,重点对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管。区一级不设招投标机构,由市(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鉴于目前县级招投标机构不够健全完善的实际情况,应限制县级招投标权限,明确规定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地)级招投标机构办理。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ndering and bidding through the status quo of bidding in our country,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managemen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should be promoted.

【Key words】Bidd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招投耸俏夜目前最基本的贸易形式,以买方吸引多个卖方进行性价比的竟争,最终得出最优者进行合作的贸易过程。招投标在我国保有相对公平的竟争原则,自2001年元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获得一定的收效。投标法既是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保障者,同时也是促进各项工程品质的保障者,也是节省国家资源的卫护者。虽然如此,招投依然存在瑕疵,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监督”的改变,成为目前招投领域十分受重视的关键性问题。

1. 正视招投标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存在的几大问题体现如下:

1.1 认识缺位,逃避监督与监督不力并存。

某些招标人员通过虚假、规避招标的方式,让潜在客户错失机会,并且进行非法定标,与投标者勾结,围标、贿标等成为常态,造成了骗标的走过场的竟争过程,以一流企业走过场,二流企业中标,三流企业进场,最终不入流的企业成为施工方。招投标法第七长二款规定中,既招投标方有严格的规定,对于监督管理部门也有严格的法规,对于违法行为都会采取严格的制裁。

1.2 机制缺位,监督主体不明与制度不全并存。

(1)第一,监督形成虚设,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体制执行不到位,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出现垄断式经济。上下属企业表面脱钩,经济一直保持联系的状态,从而上级部门时常出现维护下属的情况,这种既是施与受的关系乱象。

(2)第二,监督主体模糊。以某采购合同为例,其中就拥有行政、招投行政、专业性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是针对合同方进行行为及结果的监管。工程质量的是指专业监理公司与质检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主要指专业监理公司和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行使的监督职能。三大监督方式是不一样的,目前我国很多部门直接忽视不同的问题,直接进行三者混合监督的现象。

(3)第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例如工程转包、逃避招标等这些现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从而让被监督方发现漏洞。

1.3 手段缺位,标前控制不严与标后把关不力并存。

前期审批严格,后期监督不到位,成为了投资体制的一大漏洞,对于标前、标中、标后三大环节监督不利。而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招投法律视若无睹,不理解,看不清招投标规定,为此,各类腐败现象频频发生在招标会上。《招投标法》明确指出20多处禁止,这些禁止都是监督的关键性环节,但是监督方很难做到。

2. 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政府监督与业主负责的关系:

(1)只有政府监督才能规避各类不法行为,监督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总体效益,保障公有制得到最高利益,遏止不法形为,规避腐败现象的主体者。

(2)政府管理机构是中国必须监督管理方,它与业主之间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监督通过各级管理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对于招标相关环节,例如信息、投标队伍、文件、办法、标底等要以业主负责为主。政府监督与业主、招标者与保护者、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竟争。

3. 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创新

(1)目前,招投标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下形成的,“计划分配、条块管理”成为主体,决策与实施并行,行业与地方各执一方为常态。

(2)实践证明,这对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因为地方保护政策而出现的例如各种“门槛”,这些“门槛”规定不一,要求不一,且又相互不承认,导致了某工程法人招标,结果却需要经过好几个部门进行各种繁杂的审批,导致一个规范的队伍必须要有多个“招标资格”证书才能进招标。就中国招标市场而言,部门独立而战,各执一方,各自为政的局面是十分杂乱的。杂乱的现象,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乱象。多年的招投标经验中,对于“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存在的不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各种区域性的地方保护政策得到了放大,而这样的不足,不仅影响了整体的发展步伐,同时也会我打乱公平的竟争机制。

(3)行业部门自行监督是一个自律的行为,这样既可以起规范及监督的作用,同时对于工程的顺利展开也有极大的益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指出,他律监督是十分重的,同时也要受《招标投标法》的监督管理。本文笔者认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目前我国及各地方急需建立的部门,这样的机构既可以协调分级招标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又可以进行极好的标杆作用。同时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招投标规范的执行十分有利,从而把招投标做为阳光产业进行,对于每一步操作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新局面。而招投标机制的健全,从而让竟争机制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既能整合力量,规范市场乱象,形成招监统一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化,从而让招投标监督走向创新之路。

(4)与此同时既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做为主体,又要让资格认定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统一化,从而让招投标过程可以进行公开化发展。建立健全各地招投标交易中心,让招投标各项工作更加明朗化,对于管理也更加细分化,对于承包、、中介三方机构都有极大的优势,从而也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

(5)与时同时,对于清除地区行业保护应加以重视,区域化保护是招标管理创新的首要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对于不法行为应严历禁止,对于故意阻挡潜力方及各种内幕勾结的招投方式进行规范监督。特别是对于区域保护之下,各种不流的投标方及关联投标方得到很好的遏制,这样可以让真正的一流队伍进入到招标之中,并且始终如一的完成工程,从而保障了工程的整体质量,也保障政府及业主、企业的三方利益。

4. 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作深入的配套改革

4.1 加强人才培训。

招投标工作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及监督管理人才。再加上我国招投行业发展快速,对于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理论及经验都需要并驾齐驱。目前这样的人才十分少,为此,人才培训成为重点问题。

4.2 培育和规范招标机构。

招投标市场成熟的标志就是发达的招标。招标以独立核算,利益自负为主体的中介法人单位,对其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当然对于招标也要通过制定合理竟争标准,并且对于优秀方进行培养,协助其成为模范榜样。

4.3 积极发展网上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网上招投标既要以快速信息,对各个参与者进行资料审核,及各项工作展开等,最快速便捷的方式之一。网上运行可以有效规避地方保护政策,及信息不及时,招投标不合理现象的极佳办法。同时网上招投标可以更透明化的进行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晓梅.招投标概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杨宏斌,谭瑞红.招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7篇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个别招标单位的招标公告和文件内容附加了一些额外条件,甚至增加了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某些规定,使招投标不能顺利、公正地进行。例如:(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发招标书,投标单位需要招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所谓工本费,中标与否一概不退;(2)在招标文件中附加垫资费用与比例。这也是不少工程资金不到位就开工、最后留下半拉子工程的根源之一;(3)该招标不招标、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或搞虚假招标,严重地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为了能够中标,在标书的制作和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一些非正常手段,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问题如下:(1)投标本来是按招标文件要求,一般一、二本标书,足以全面概括,然而近几年有些标书愈做愈厚,只不过是在里面硬加一些不必要的说明及内容,反而冲淡了标书中重要的设计内容;(2)个别企业为了投标,工程开工前,就开始托熟人,拉关系,贿赂工程负责人、直至工程最高层领导。

3、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在招投标市场中,有时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在招投标过程中会存在一些违规违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暗箱操作问题。招标人为了使特定的投标人尽可能中标,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有关情况泄漏给特定投标人,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标价;在评审标书时,与评委、专家们串通,对特定投标人的标书实行特殊优待;许诺投标人在公开招标中压低标价来提高分值,中标后再给予额外补偿,以排斥其他投标人;向特定投标人泄漏标底等秘密信息;(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对特定投标人故意作引导性提问,而对其他投标人有意提问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力争促成特定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邀请几家投标单位进行内部商议,不参与市场竞标,私自选择中标人;(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使用某种技术,而该技术为特定投标人所专有,从而排斥其他投标人。

4、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以取得高资质投标。所谓工程挂靠,是指不具备承接某项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以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名义去承接施工任务的行为。一方面许多经过合法注册的建筑企业及建筑装饰企业承接不到工程项目;另一方面那些连什么资质等级都没有的企业或个人,却可以凭着与招标单位的特殊关系而能经常参与投标并承接工程,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规则。挂靠现象是建设领域里的罪恶之源,建设领域里的许多腐败行为与挂靠现象有直接关系,挂靠使得建设领域内的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挂靠现象使得建设领域内公开、公平、公证的招投标制度遭到严重质疑与挑战。在挂靠泛滥的工程投标活动中,表面上是有众多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参与竞争,而实质上却是包工头之间凭借人际关系的恶斗。投标人中标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转包一直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非法转包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一个人;第二种是承包人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人。这两种表现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对所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承包义务的行为,无论其直接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也无论是否经发包人同意或认可,这种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转包行为。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分包行为本身是法律所允许的,只是必须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包,如违背了这些条件则构成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是:(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5、轻视资格预审,使其成为表面文章。投标人资格预审是招标采购的重要内容,一般包括:报名时的资格预审、评标时的资格审查和对中标人的资格复审。资格预审是决定招标人数量、质量、规模的关键环节。但很多招标人往往忽视资格预审,审查程序缺失而将责任推给评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时按招标人提供的供应商直接邀请、应组织现场考察评审的为了“避嫌”而简化;有时将资格预审与评标程序合并,将责任推给评委;更有的为了帮助供应商蒙混过关,放低资格预审门槛,甚至故意不审。

6、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又为某些招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招标者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另外两家实力和水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不战而胜,脱颖而出,最终中标。既在表面上遵守了法律规定,又达到了自身的目的。这种行径不可谓不毒,往往使招标方防不胜防,频频中招,给招标方带来资金上的损失,同时也挤压了有实力的承包商的生存空间。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1、加大教育力度。首先,要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招投标市场环境;其次,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要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需要广大建设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了使广大建设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就必须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工程标底编制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人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最终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局面,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完善配套法规制度。第一,有关职能部门应紧密结合工程招投标工作现状,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底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出明确规定;第二,要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等制度;第三,要制定严禁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等。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由当地检察院和建设局检查、监督,避免出现“阴阳合同”,防止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既要依法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在招投标各环节弄虚作假行为,对中标工程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拖延工程款、违反合同等行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实行公示制,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签发中标通知书。

3、构建监督框架和实施全程督察。随着招投标各项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依法行政的推进,市场管理的目标要求明确,当前应明确大监督思想,构建大监督网络,实施全过程实质性监督。一是应总结完善和推行一些好的招标评标做法;二是监督的重点在以往程序性监督基础上,突出招投标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监督,应加强对招投标文件和规则的严格审查;三是监督的网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发挥各部门和社会群众监督协同配合的大格局。加强监察力度,包括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机构、施工单位的监察,自始至终监督招标全过程,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

4、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一个专门机构和重要部门,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把工程招投标作为监察重点。一是要运用执法监察、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等多种手段,查找管理和监督的薄弱环节,积极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同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净化招投标市场,健全规章制度是关键。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登记在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这些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进行招投标时要有所限制,以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二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对企业年检等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理出建筑市场。对于一些无视法律法规任意干预招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一经查出应严格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从而使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不敢插手和干预。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促进企业竞争、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防止建筑领域内的腐败,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作为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和管理者,我们既正视这些问题,又要积极主动去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5、制定统一有效的评标办法。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无论综合评标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都无一例外地包含了“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其本意在于遏制恶意压价竞标行为,但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究竟工程项目的成本应该为多少,很难界定。为此,可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1)在我国传统的概预算定额和国家建设部新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应紧密结合建设领域最新技术动态,提倡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编制本企业的内控人工、机械及材料消耗定额,结合市场价格可基本确定个别成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参照企业的方法编制较为准确的标底,例如可参照市场的比较法或收集企业的第一手资料等都可较为准确地测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成本;(2)本着“统一量,竞争费”的原则尽可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样既有利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止腐败。发达国家的实践和我国一些民营企业的先例业绩已证明:最低价评标只要坚持最佳资源配置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工程质量是可以保证的。

6、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干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中心”,把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纳入这个中心来管理。在服务形式上,要有服务场所、固定地点、设施条件。在服务内容上,对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委托、开工报告实行全方位服务。在服务性质上,既是信息咨询,又是集中办公和监督管理。为承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7、严格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委在工程招投标中承担着裁判员的角色,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在评标过程中,要用严格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对评委进行约束,对违反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评委,实行黑名单制,若屡次不改,则取消其评委资格。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委进行专业、法律方面的培训。总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基本完善,但是目前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着违规违法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我们必须不断改善和完善招投标制度。事物总是不断地在发展,未来的招投标市场必将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三个招、投标过程直接涉及的单位存在问题的分析表明,尽管我国在《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以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解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招标、投标过程不断趋于规范,但招、投标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招、投标过程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招标单位、招标机构以及各施工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房地产管理所)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广源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5.5.

[2]张晓明.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J].工程项目管理,2008.8.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第8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招投标;现状;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bidding work has obtained th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 its program constru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legal system and regulations are perfect. However, we should also be acutely aware that the current bidding market development remain to be perfected, the socialist market order is not perfect, the bidding activities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Such as bidding market industry monopoly or some regional blockades hasn't really be eliminated; Good faith system construction lag behind, bidding practitioners quality need to improve; Unfair, unfair phenomenon, an illegal camp etc. Bad phenomenon. In this paper, some common issues in project bidding and its solving measures were analyze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多为国家投资,工程本身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是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程序,使市场逐步走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的重要环节。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使招标投标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然而,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对策加强招投标管理,是工程项目招投标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一、我国项目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

1、低价中标

在某些项目的评分标准中,价格评分的权重高达80%,而技术和管理的评分权重仅占20%;同时也存在某些项目的业主过多关注价格,认为价格越低越好。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某些投标单位抓住业主注重以投标报价来衡量评标的这种心理,向业主承诺一些自身指标并未达到的虚假条件,用低价进行抢标。实际上,这些单位的人员并没有勘察建设工程现场,对工程面貌也没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加之,业主并没有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最终造成那些盲目亦或是主观上故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公单位中标,有的中标单位直接分包下去,自己不去做,只管收取管理费用。

2、化整为零,逃避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招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3、多头管理监督缺位

目前国家和地方在招投标制度建设方面还比较滞后,在实际工作中,配套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多头管理和监督问题比较突出,这样容易引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从而造成监管缺位。同时由于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因力量有限,对招投标工作还不能做到全程监督,招投标前期、中期、后续的监管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很难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3.1 在招投标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管理监督乏力的问题

招标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性强,负有主管、监督责任的行政部门人手少、力量不足,存在失职和缺位的问题。招标投标过程中,为方便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交易中心、造价站、招标办等实行“一条龙”集中办公,表面上是简化了手续,实际上一些重大项目事先都要分别上门申办手续,也为个别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中谋取私利创造了时机。

3.2 在招投标单位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或唯建设单位领导意见是从,或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有的人为设计市场准入门槛,本地的交易市场只对本地企业开放,外地企业进入相当困难,造成市场分割,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还有种种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还为减免或少缴费用存在严重的营私舞弊行为,滋生行业腐败。

4、争包工程在前,合同上“做文章”在后

目前,在工程竞标过程中,绝大多数的中标公司首先确保成功中标,然后再在合同上做手脚,借助一些专业知识,诸如工程用量、工程造价计算以及某些关键用语来蒙骗那些不太懂建筑合同的管理人员,或者打国家相关法律的“球”,更有甚者,直接暗中勾结建设单位中的一些关键人员,从而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更有利于承包方。

5、资格审查不够严格,资质挂靠现象严重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资格没有较严格的审查,导致“挂靠投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中部分承建单位是私营单位,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的过程中未能实际了解这些单位的实力和条件,使得那些资质等级不够,或者一些资格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单位采取挂靠到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公司名下进行投标活动,以实现中标某一项目。有的公司在编制标书时,不惜用重金聘请具有招投标经验的人员进行编制,表面上说的这些单位资质、能力各方面条件都很好,而其实质,并没有向其投标过程中所表现的那样的实力,他们没有相应的管理水平和施工能力。还有,某些招标人员在获得一些利益后,便同投标人暗中联系,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操纵,操控招投标现场的实际情况和进程,使其自己内心“心仪”的投标人能够中标;更有甚者,用金钱来收买其他参与的投标人员,使他们在表面上似乎参与投标活动,而实质上是他们在帮助另一个投标人,以此让其顺利中标。

三、改善招投标工作的中存在问题的相应解决措施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可以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2.1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2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4、改进评标方法。

实行三阶段评标法,即先评审资格标,资格标合格的再开技术标,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最后再开商务标确定中标单位。推行电子评标。制定招标文件范本,实行电子评标,各企业投标资料由电脑打乱后,隐去投标单位名称,随机抽选供专家评审,避免专家打“人情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扣分理由,防止歧视性扣分问题的发生。对额度较小、价格透明的简易招标项目,可采取抽签中标法,既简化招标程序,又充分体现公平性。

5、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5.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5.2必须加强对招标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机构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水平后,放入招标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5.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6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总结

总之,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是规范有形建设市场的第一道关口,是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项目领域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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