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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水平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5 17:14:07

社会治理水平

社会治理水平第1篇

普法宣讲到乡村,助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迎接党的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胜利召开,2021年7月1日,由县委依法治县办牵头协调,县司法局总体负责,组织司法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七个部门的讲师到XXX开展了农村社会治理专题法治宣讲活动,7各村书记、主任及新庄村两委班子和小组长听讲。

宣讲现场,讲师们分析当前的社会形势,从村干部和群众最关心,联系最密切的问题入手,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房屋买卖、征地拆迁、家庭财产分割、盗砍滥伐、毁坏林木、家庭暴力等与干部群众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以案释法,激情澎湃地为村干部和群众宣讲法律法规,教育和提醒村干部和群众:一要深刻认识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家风民风,积极预防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发生;二要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取得、办证、转让等相关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三要积极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才能享受报销的权利;四要遵守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珍惜惠民政策,培养子女成才;五要熟悉林地的确权登记、办证、流转、注销等程序,才能依法依规办事,减少林权纠纷;六要正确认识宅基地的性质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手续,不能以身试法;七要遵守《村民委员组织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管理村委会,建议从六个方面把握当好村干部。同时针对自发搬迁移民涉及的房屋买卖、土地林地确权、子女就医和教育等内容,讲师们单独进行了宣讲。

通过此次宣讲,进一步加深了村干部和群众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为村干部依法办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新庄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社会治理水平第2篇

关键词:杜区;治理;路径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治道变革催生了“社区治理”理念,它主要表现为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在治理理论视阈下,社区治理与传统的社区管理的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治理主体的变化,即由单一的治理主体变为多元治理主体。”在国外社区治理中,社区公共事务由原来政府单独负责,转为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第三部门等共同负责。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具有其他一切社会组织不可替代的社区治理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社区治理得好与不好,反映的是社区治理水乎。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从此,城乡社区建设进入统筹推进、协调发展的新境界。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城乡社区治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对城乡社区发展趋势把握不准,对社区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社区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不完善,投入机制有缺陷;社区居民与社区成员单位参与意识薄弱,社区自治功能淡化;社区内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相对软弱涣散;城乡社区工作水平差距较大,区域之间不平街;社区工作者队伍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迫切需要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乎。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站在新的起点上,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认清发展大势,推进科学发展,努力实现发展新跨越。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对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要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谋划、统筹城乡,着力提升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共驻共建、社区党建水平,打造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培育民/可组织,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的主要路径有:

第一,实行居站分设,完善社区治理机制,设立社区工作站,形成社区合作治理的局面,是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条件。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形势,加强党委和政府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完善基层管理体制,可以在城乡社区实行居站分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社区工作站,为居民提供由政府埋单的公共服务和居民埋单的个性化服务。在分设模式、下属模式、条模式和专干模式中,下属模式比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精神,可重点推广。社区工作站应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统一招聘,统一身份,统一员额,统一待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工作站站长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兼任,工作人员来自社会招聘或吸收现有有关部门的协管人员,费用根据项目由政府打捆包干。要通过社区工作站建设实现行政、福利、社会化服务三位一体。社区治理机制的完善空间存在于社区内部事务的社会性治理之中,政府要从传统的行政控制者、资源汲取者向社区治理者、公共物品和资源的提供者转变,真正进行推动社区发展的行政性治理,培育社区自治力量,开辟社区自治空间,加强制度、政策和资源供给,推动社区合作治理的形成与完善。

第二,健全三项制度,提升社区自治水平。搞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提升城乡治理水平的基本路径。为了建立社区民主治理的长效机制,要针对社区居委会体制改革后的实际,健全三项制度,即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民主决策重在推行社区重大事项居民听证制、社区重大事项决定票决制;民主管理重在推行党务、居(村)务公开制,居(村)民说事议事制,民情反馈制;民主监督重在建立居务、村务监督制(通过居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推行社区“两委”成员向居民和党员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要合理划分基层政府与居民自治组织的事权,明确政府委托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不断拓展基层群众自治事项,探索完善民评政、民评官等民主监督的形式和程序,推动居民自治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功能。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挥作用,是提升城乡治理水平的希望所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培育农村服务、公益性、互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培育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功能,一是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党委和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真正提到日程上来,纳入规划,并在具体工作中督促落实,做到管理和培育两手都要硬。要科学定位社会组织功能作用,真正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化。要推进政事公开,逐步理清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为社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提供空间和舞台。二是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要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积极促进以志愿服务、慈善公益、老龄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性、专业性社团组织发展;积极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适应市场化进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鼓励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性经济组织。要在现有社区群众性组织基础上,重点培育若干专门性的社区民间组织,以各种组织为载体,发动和组织居民群众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社区活动。三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步人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要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要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则,使社会组织和服务对象的维权工作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效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要对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不完善、不系统、相互冲突的问题。社会组织必须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制度体系,形成自律机制。

第四,建立服务标准,提升社区服务质效。社区服务标准化是社区治理水乎提升的重要标志。我们要依据社区的需求来确定服务项目,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社区服务体系,体现“大服务”的理念,形

成由政府引导,居(村)委会进行组织、协调,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新型机制。要通过社区服务标准化试点,建立通用要求、劳动保障、救助帮扶、居家养老、卫生计生、文化体育、教育服务、治安安全、区(村)容环境、便民利民等9个方面的服务规范,建立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一体的标准体系。在注重社区服务福利性同时,要把社区服务引向走产业化的道路,以自我发展来解决不同领域的各种矛盾和需求,提升社区服务质量和效益,捷径之一是建立社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集社区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化网络。要按照一线连接、一键直通、一网受理的理念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基本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方便快捷、惠及全民”的工作格局。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化重点在保障业务流程畅通,社区商业服务信息化重点在确保信用信息整合,社区自治服务信息化重点在扩大广泛参与。结合公共服务、商业服务和自治服务的特点,完善社区服务信息化的服务体系和监督机制,是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同时,要努力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网与社区服务网无缝对接;理顺工作流程,实现社区服务站与街道(乡镇)各科室、职能站所、“一站式”办公大厅和社区服务中心有机对接。

社会治理水平第3篇

关键词:社会资本;政治关系;投资行为

文章编号:2095-5960(2017)01-0053-06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社会资本属于社会学的范畴,而政治关系是政治学的一个概念。社会资本能够与社会的政治与经济产生互动,换言之,社会资本、社会政治与社会经济相互之间都存在着影响。而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社会资本、社会政治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所包含的信任、互惠互利、公民意识等要素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经济资本,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微观层面看,社会资本也会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及未来的发展。我国是个关系型社会,社会政治中的政治关系对公司层面的影响也较大。公司高管有无政治关系以及这种政治关系的远近都会影响公司的投融资机会、投融资决策以及投资行为,可见政治关系在我国公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既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都影响着公司的投资行为,那么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以及这两者共同作用怎样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往的文献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两者共同作用下的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更是稀少,且现有研究文献仅仅从整体样本入手研究了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对公司投资行为的交互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从公司股权性质的角度入手,对所选取的样本分别从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两者交互作用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

通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样本,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过度投资水平,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显著为负,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

本文剩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主要包括模型选取及数据来源;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结果,分为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以及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三个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二、相关文献

从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的角度研究公司行为的文献不多。罗党论和唐清泉(2009)[1]基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政治关系、社会资本对公司获得政府支持的帮助。结果表明,有政治关系这种社会资本的民营公司与其他没有这种社会资本的民营公司在获得政府支持上存在显著性差别。戴亦一、潘越和刘新宇(2014)[2]研究了社会资本差异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的影响,并探讨了政治关系与社会资本在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的相互替代作用。研究结论为,拥有较高社会资本水平的地区,其私募股权基金融资规模就会越大,且私募股权基金对当地企业的投资规模就越大;而政治关系在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方面是能够互相替代的。贺寨平(2015)[3]研究了人力资本、政治资本与社会资本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认为社会资本对发达地区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要小于对不发达地区的影响,而政治资本对发达地区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要大于对不发达地区的影响。金江、麦均洪和郑西挺(2016)[4]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了政治关联、社会资本与公司研发投入的关系,结果发现政企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抑制了公司研发投入,信息不对称会对公司研发的投入产生不利影响,且政企关系加剧了这种不利影响;而社会资本却增强了公司的研发投入,并削弱了这种不利影响。

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也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这方面的文献较少。潘越等(2009)[5]认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影响着公司的投资行为,且两者具有替代作用。陈晓芸和吴超鹏(2013)[6]选取2004―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基于投资―现金流敏感度的角度研究了政治关系、社会资本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不足,也抑制了公司管理者滥用现金流所造成的过度投资行为;此外,他们还发现政治关系和社会资本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过度投资现象。张洪辉(2014)[7]利用2006―2011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社会资本、政府干预以及两者共同作用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结论为,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之间是负相关关系,社会资本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就低;而政府干预与公司过度投资之间是正相关关系,政府干预程度高,过度投资水平就会高。他还认为社会资本相比于政府干预来说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较弱。此外,社会资本在政府干预下显著降低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制约作用。

以上文献是从整个样本的角度对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对公司行为或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然而并没有更深入地从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分类的角度研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为研究样本数据,以公司股权性质为切入点,实证分析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及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的交互项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选取

1.投资效率的衡量

本文使用投资效率来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我们选择多数学者通常采用的Richardson (2006) [8]的做法,运用模型(1)来测度公司的投资效率。

I=α0+α1Grow+α2Lev+α3Cash+α4Age+α5Size+α6Return+α7SqI+α8∑Industry+α9∑Year+ε(1)

其中,I表示公司当年的投资水平,采用大多文献使用的计算方法,其数值为公司在该年度内全部的资本支出,扣除公司资产出售收入后的额度,最后使用总资产对其进行标准化处理。Grow是指公司成长性,通常使用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表示。Lev是指杠杆比率,使用总负债与总资产比值计算得来。Cash是指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用公司货币现金和短期投资的总和表示,也采用总资产进行了标准化处理。Age是指公司的上市年限。Size是指公司规模,使用公司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进行测量。Return是指公司的股票收益,使用公司股票收益率表示。SqI是指公司上一期的投资水平。Industry是指行业哑变量。Year是指年度哑变量。

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回归中得到的残差ε就是我们所求的投资效率,这里使用OI表示。若OI大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过度投资;若OI小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投资不足。若OI等于0,表明此时公司是最优化投资。

2.多元回归模型

这里使用模型(2)、(3)、(4)分别检验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的交互作用对公司投资效率的影响。

其中,SC是指社会资本,对社会资本的处理则借鉴陈晓芸和吴超鹏(2013)[6]的做法,使用各省公司的守信程度作为变量。Gov是指政治关系,参照Faccio(2006)[9]以及吴文峰、吴冲锋和刘晓薇(2008)[10]所使用的方法对政治关系进行测度,并将政治关系界定为哑变量。如果样本公司中的董监高等高管人员具有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或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经历,则我们就会认为该公司有一定的政治关系,其值就为1,否则就是0。State是指公司的股权性质,当公司为国有时其值为1,否则为0。SC*State是指社会资本与公司股权性质的交互项。Gov*State是指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的交互项。SC*Gov是指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的交互项。其他变量的界定与模型(1)中的变量相一致。

(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为实证分析样本,在数据的筛选中进行了如下处理工作:(1)剔除了金融机构类公司的数据;(2)剔除了研究区间内存在ST、PT类的公司;(3)去掉研究区间2008-2013年间研究数据不全的公司;(4)去掉存在异常数据值的公司。最后得到1812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国有公司1276家,非国有公司536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万得(WIND)数据库。

四、实证结果

(一)社会资本与公司过度投资

表1中的模型(2)给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变量下,社会资本对公司过度投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从中可知,在全样本和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下社会资本SC与公司过度投资变量间是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下两者之间是非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表明社会资本提高,就会导致全样本公司和国有上市公司过度投资水平显著降低,而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也会降低但不显著。可见,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地约束全样本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而对非国有公司却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有效约束性。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全样本下社会资本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但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是非显著的负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

从其他控制变量来看,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与公司规模在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样本中都是显著为正,表明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来源所在,而公司规模越大,也越可能进行过度投资行为。

(二)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

表1中的模型(3)给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变量下,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影响的多元回归结果。从表中可知,在全样本、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和非国有公司样本下政治关系Gov与公司过度投资变量间都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意味着随着公司高管政治关系的加强,全样本公司、国有公司、甚至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都会提高。可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关系对公司来说比较重要,当存在政治关系,公司就能够获得较多的投融资机会,或者说拥有较多的现金持有量,那么就越容易出现过度投资行为。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全样本下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也是显著的正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过度投资水平,且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

(三)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与公司过度投资

模型(4)是将社会资本、政治关系及两者之间的交互项放在一起研究这些变量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表2给出了该方程的回归检验结果。从全样本、国有上市公司样本、非国有公司样本的结果来看,社会资本对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负向的,但不显著。这些结果表明社会资本没有起到约束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作用。这可能是因为在模型(4)中还含有政治关系这一变量的缘故。而政治关系这一变量显著地正向影响着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表明政治关系越紧密或政府干预越强,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可以看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的,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就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公司的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公司过度投资水平之间是非显著的相关关系,表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的社会资本和政治关系在对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上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五、结论

本文选取2008―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将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个变量加入到影响公司投资效率的因素当中,并将所选取样本分别按全样本数据、国有公司样本数据、非国有公司样本数据等进行分类,研究社会资本、政治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交互项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

研究结果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变量在全样本下与过度投资之间是不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公司股权性质对过度投资水平没有显著影响,同时说明国有公司与非国有公司对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能够有效地降低过度投资水平,而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非国有公司在社会资本提高后,也降低了过度投资水平。全样本下政治关系与公司股权性质哑变量交互项的系数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非国有公司的政治关系对过度投资水平影响的系数也是显著的正值。因此,这些结果也表明国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关系时,能够显著地提高公司过度投资水平,且非国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关系时,也显著地提高了过度投资水平。这意味着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关系,都能够获得充足的投融资机会,进而出现过度投资行为。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两者之间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关系对公司过度投资的影响比社会资本的影响更大更显著。社会资本与政治关系交叉项对全样本公司、国有上市公司、非国有公司过度投资水平的影响是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的,说明在有政治关系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就会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水平。

参考文献:

[1]罗党论,唐清泉. 政治关系, 社会资本与政策资源获取: 来自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世界经济, 2009(7): 84-96.

[2]戴亦一, 潘越,刘新宇. 社会资本, 政治关系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行为[J].南开管理评论, 2014,17(4): 88-97.

[3]贺寨平. 人力资本, 政治资本, 社会资本对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7(4): 42-47.

[4]金江, 麦均洪,郑西挺. 政治关联, 社会资本与企业研发投入――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J].学术研究, 2016(2): 95-102.

[5]潘越等. 社会资本, 政治关系与公司投资决策[J].经济研究, 2009(11): 82-94.

[6]陈晓芸,吴超鹏. 政治关系, 社会资本与公司投资效率――基于投资―现金流敏感度视角的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35(6): 91-101.

[7]张洪辉. 社会资本, 政府干预和上市公司过度投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4, 36(10): 67-75.

[8]Richardson S. Overinvestment of free cash flow[J].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06, 11(2): 159-189.

[9]Faccio M. Politically Connected Firm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6, 96(1): 369-386.

[10]吴文峰, 吴冲锋,刘晓薇. 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政府背景与公司价值[J].经济研究, 2008(7): 130-141.

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ociology,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effect of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connection as well as its interaction term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companies. Empirical findings include: the state-owned companies have effectively reduced the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with the increase of social capital. But there are no enough reasons to reckon that the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have also reduced their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accordingly. The political connection has improved the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social capital will restrain the company’s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on the over-investment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and non-state companies is more significant than that of social capital.

社会治理水平第4篇

xx年,xxx社区在街道办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社区干群共同努力下,平安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顺利迎接了省市县各级多次的检查,被县上评为平安社区、文明社区,受到了上级和群众的积极支持和认可。

建设和谐社区首先要抓好平安建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确保社区平安稳定的前提条件。为此,今年将认真落实以平安社区建设为核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力营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大环境。

(一)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责任意识。

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将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起维护社会稳定的强烈责任意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社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居民联防、门店联防等防范模式为主的群防群治组织,充分调动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社区、社区警务室、驻地企事业单位、居民等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努力把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建设和谐平安社区提供有力保证。

(二)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牢筑治安防范有效屏障。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范机制,扩大社区居民联防和门店联防范围,把辖区内的居民都汇集在社区的综治网络之中,初步建立起以街道办为领导,以社区为核心,以社区警务室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强化治安防范为重点,以科技手段为支撑,多方联动,警民携手,点线面结合,人物技配套的治安防控体系,使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步入科学化、社会化、规范化、群众化的轨道。切实提高社区社会治安整体防范水平,确保各类可防案件的发案率逐步下降,努力实现年内无刑事案件、无重大治安事件、无吸贩毒新增人员、无新增两劳释放人员的目标。

(三)构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 提高群防群治整体水平。

把平安社区建设作为推动综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平台,深入发动群众,吸收社区老居民、老党员、老干部、保洁员等人员加入社区防范队伍,科学、合理地整合群防群治队伍,不断提升群防群治能力,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的整体水平。积极开展“和谐社区”、“平安社区”、“无毒社区”“无xx社区”等创建活动,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以确保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推动。

社会治理水平第5篇

人们习惯于使用GDP等经济指标来衡量社会发展程度,而这些指标主要反映了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生产水平,不能说明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更不能说明一个国家国民生活的幸福程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应体现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研究表明,自由、民主、平等等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国国民的生活状况和生存状态,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映着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殊程度,因此也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水平。从理论上说,国家代表了统合性力量,社会代表了自主性力量,二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弱国家-弱社会。其中,“强国家-强社会”自然是一种理想的模式。这种模式意味着:第一,国家对外实力强大,维护国家与尊严不受侵害,对内管理有效,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第二,公民生活富裕,社会高度自治,民间力量在经济、社会、文化等生活领域具有较强的自立性、自主性和自;第三,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党组织、社区和社团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大体上各守本位,各司其职,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彼此分工协作。从现实的角度看,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发展路径和发展程度不一,因此,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也不大相同。有些国家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呈现出国家取代社会的极权主义特征,有些国家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呈现出国家包办社会的全能主义特征,而有些国家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又呈现出社会集团和社会族群力量挟制国家的法团主义特征。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就国家这样的共同体来说,实现善治的关键在于处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思想和实践的演进历史来看,由于有关善治的思考先后围绕三个侧重点而展开,于是,便形成了善治的三论。

以“政府治理”为核心的理论算是善治理论1.0版。传统国家理论、政府理论、权力政治理论基本都属于这一论的衍生版。它们都强调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甚至把公共管理定义为政府管理,因此,“善治”被理解为政府良政的结果。于是,打造良性政府,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或管控,被视为第一代善治理论的追求目标。

以“社会治理”为核心的理论堪称善治理论2.0版。现代公民自治理论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有关公民社会的理论、权利政治理论等,属于这一论的主要代表。它们强调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体才是公共管理,尤其是地方、区域或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并且把“社会管理”的概念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把“善治”主要理解为社会自我管理的状态,认为最好的治理应该是社会自治,因此,建设公民社会,实现社会自治,至少是基层自治,应该是第二代善治理论所倡导的核心思想。

善治理论3.0版的主要代表是“公共治理”或“协同治理”理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所提出的“多元共治”、“复合治理”、“多中心治理”等概念可以看作是这一论的产物。从善治理论的学术演进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即“公共治理”是善治思考的终点,由它所能引出的积极的政策性结论是:要实现善治,必须保持权力和权利的协调性,政府与社会的合作,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共管共治,以实现公共选择和公共博弈的有效性,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性。

社会治理水平第6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主体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5-0149-02

1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界定

1.1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又称法治指数(Rule of Law Index),是一系列用以衡量特定区域内行政、司法、执法、社会管理等领域法治水平的量化指标的集合。1996年,美国学者雷蒙德・鲍尔在《社会指标》一书中最早提出了“社会指标”一词,此后大量有关社会指标的研究著作在美国出版。在这一社会指标研究的浪潮下,“法治指标”一词应运而生。法治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它是反映法律制度本体和运行状况的数量特征”,是判断和评价某一社会或政府法治水平、运行质量的参照系。

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涵盖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出台,小到寻常百姓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无不在法治建设评估的范畴内。法治的精神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公权力机关的一切社会管理活动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因此,对公权力机关的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是法治建设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要评判一定区域内的法治水平,该区域内各类人群的总体法治意识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这也是法治指标的重要内容。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与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系同为指标类评估体系,都以考察相关主体的管理活动是否依法实施为考察对象,许多人将两者混为一谈。然则,这两种指标体系在调整范围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依法行政指标体系顾名思义就是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为评估对象的指标体系。其涉及领域主要在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方面,涉及的单位也主要是行政机关。而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则不同,不仅涉及行政领域,也对司法、社会治理乃至公权力机关所有社会管理活动的法治化水平进行评价。从评价内容上来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实际上涵盖了依法行政指标,有的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甚至将依法行政的评估指标作为其本身的一部分。

1.2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法治评估体系,具有以下各个特点:

(1)指标本身的微观性和实践性。法治是一个极其抽象概念,什么样的社会状态能够被称为法治社会?什么样的法治状况能够被评价为高水平的法治?这些都很难用语言完整地界定出来。而法治建设评估又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用量化的数字对法治建设的水平要衡量特定区域内的法治建设水平。这就要求法治建设指标的设定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是与所要评估的内容密切相关的、可以直接用来评估特定领域法治状况的指标。

(2)指标体系的系统性和综合性。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治理工作,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要真正评估好法治建设的水平,评估的标准也必须能够涵盖或者是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依据这个目标实际制定的指标体系,必然是具有综合性的,能够平衡兼顾各领域法治建设的指标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法治建设指标也必然是经过系统编排的、科学分类、成体系的系统性指标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列举相关的指标。

(3)法治建设水平的量化性。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目的,就是要用一个系统性的、相对稳定的标准,对特定区域内的法治水平进行量化的分析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即评估所得分数)作为评判水平高低、横向纵向比较的依据,这就要求评估的结果必须是方便用以比较、统计的数据。而法治和法治建设本身抽象的、原则性的,通常很难用数据来体现。因此,法治建设评估指标必须是能够将客观的法治现象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转化为数据的标准。不仅如此,指标体系的组成除了包含数量庞大的指标以外,每一个指标所对应的评分标准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这种评分标准就是设计者所设定的如何将客观的法治现象量化为数据的标准。同时,法治指标中的评分标准部分也是指标体系本身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1.3 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意义

设计、建立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具有诸多方面的意义:

(1)对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具有导向和评估功能。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衡量公权力机关社会管理行为的标尺。这个标尺依据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将法治社会中对社会管理行为要求以数量、规程、程度等形式量化的表现出来,成为相关机关和人员各类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参考。特别是具体的指标体系,把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定性要求转化为明晰而具有操作性的准则,有利于对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产生明确的指引,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2)系统评价法治建设水平,发现其中的不足。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较为客观的、能为人们认可和接受的度量标准,与传统的定性描述相比,能够更准确、更直观的反映相关区域内的法治建设状况。由于其内容广泛、条目众多,在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与指标体系进行逐条地对照和分析并得出评估结果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对该区域法治整体建设工作的梳理,能够从中发现法治建设工作中的成效和不足,为更好的推进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引。

(3)为立法和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依据。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评估结果相比其他调查和报告,更能够全面、直观的反映相关区域内的整体法治水平,能够为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订,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不断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同时,系统性的法治评估,也能够检验相关立法、政策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实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修订政策提供指引。

2 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建立

2.1 实施区域背景研究

法治评估的依据是评估区域内的各类法律现象,要设计既能准确反映法治水平又具有操作性的指标,首先应当对该地区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法治建设是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会孕育出截然不同生活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同样也影响的法治指标的选取和设定。尽管法治是在当代具有普世性的价值之一,但要真正将法治落实在人民的生活中、落实在社会管理实践中,还是不能脱离该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倘若一项指标的设定欠缺对该社会本身的研究,这将导致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即使能够操作使用,也无法有效地起到评估法治水平的作用。

2.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相关文献检索、资料搜集、信息加工和整理,在此基础上,可以明确研究话题的研究价值和同类研究的情况,从而不断给研究工作提供信息。通过文献回顾,可以及时了解国内外对法治指数的研究的最新进展和实践状况,对指标的设计和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指导。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对事物与事物间的相似性和相异程度进行研究和判断的方法。通过比较现有的不同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设立背景,能够准确地把握设计法治指标的共同规律,并遵照规律设计制定法治建设评估指标。同时,通过比较现有法治指数的制定背景和待设计指标的拟评估范围,能够更有效的把握特定法治现象与相关指标的联系,使指标的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3)社会调查法。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和建立是应用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与实践相联系。因此,在指标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采取社会调查法,特别是各地法治评估的制度实践、公权力机关的法治化程度、规制相关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资料的获取有利于研究者对于法治建设评估体系建立一个相对清晰的构架,特别是对于相关公权力机关对指标体系的预期有一个相对清醒的认识,为指标体系的建立与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2.3 评估主体探讨

当下国内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中,对于评估指标的建立和评价大多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的。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与有利于在短时间里在各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以评促改,提高各级政府的法治意识,推动各地法治建设。

但是,这种方式的一大弊病在于,政府作为行政机关,本身也是法治指标评价的对象之一,由其主导的建立脱离不了政府的意志,相关评估指标设定和评估的客观性令人质疑。同时,许多政府开展法治建设指标的研究社建立,大多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要求。尽管建立法治指标本身对法治建设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但倘若作为主导方的政府本身法治意识不够强,建立法治指标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指示或是跟风效仿其他政府,在指标的设计制定中又将许多政府的意志注入其中,这样建立起来的指标将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只是徒伤财力而已。

法治建设重要方面之一,就是要规制公权力机关的社会管理行为,因此法治指标的设立、评估主体必须具有非政府背景,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指标设计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以香港的法治指数为例,每年的法治评估都是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倡导和赞助下进行的,其得出的结果相比大陆地区许多法治评估要更为客观,更能反映社会实际状况。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水平第7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高水平大学;办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6.071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道出了法治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却未能预见如今法治升华成为一种文化的形态,其作用更为强大,影响更为深远。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核心的一环就是培育法治文化,而高校则是孕育法治文化的重要场所。当高校进入高水平大学建设阶段,则意味着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此时更加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强大的法治力量来理顺各方关系,维护高速发展态势。在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作用机理未明确的现状下,高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迫切呼唤理论指导,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极其需要学理依据。当此之时,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影响与作用,显得尤为必要。

国内学界对于法治文化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目前传播较为广泛的一种定义是:“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传光认为:“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高校的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依法治校的过程中,通过学校师生互动的方式,形成的一种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那么校园法治文化究竟是怎样产生的?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的建构主义理论给出了答案。

1 校园法治文化的缘起:师生互动建构产生

亚历山大・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结构不是行为体大脑中的东西,也不是物质性因素造就的东西。社会结构的形成和存在是行为体社会实践的结果: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建构,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国内学者秦亚青指出:“温特的结构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共有知识或文化。共有知识指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法治文化,就是在特定的法治环境中,行为体对法治的共同理解和期望,是行为体的共有法治知识造就的一种文化氛围。

基于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法治文化是通过个体间的互动行为建构产生的。在高校中,学生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会产生共有知识,形成文化。根据温特的“建构主义”理论,国家间敌对的互动会产生霍布斯文化,竞争的互动会产生洛克文化,友好的互动会产生康德文化。可见不同类型的互动会产生相应的文化。高校中,只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才能进一步建构产生法治文化。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在高校中非常普遍,可以概括为学生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三类。

普法宣传活动是学生之间最常见的涉法互动交流。通常是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向其他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宣讲和普及,例如政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普法宣传周的形式向其他学生宣传法律知识。而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之间也会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的比拼法律专业水平,同时也对外展示法律知识的魅力。显而易见,这些与法律相关的互动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建构出了校园的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此外,一些似乎与法律并非直接相关的课余活动,比如篮球比赛,其实也可以是产生法治文化的一种互动。在篮球比赛过程中,若参赛者都遵守比赛规则,这种比赛互动就会增强学生自身的守法意识,无形中加强了校园法治文化。若部分学生在比赛过程中钻规则漏洞甚至藐视规则,会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就会被削弱。

教学与科研是高校教师之间最频繁的互动形式,一旦融入法治精神,都能为建构校园法治文化作出贡献。法学专业教师之间符合法治精神的互动,最直接的莫过于法律观点的交流探讨。在科研过程中,法学专业教师之间会就某些有争议的法律观点进行交流,这是建构出校园法治文化最直接的一种互动方式。教师之间开展的教学竞赛,也能无形中产生校园法治文化。教学竞赛是教师之间的竞技比赛,其对校园法治文化的作用机制和上述学生之间的篮球比赛相同。如果教师们敬畏比赛规则,严格遵守,则会形成风清气正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否则,这种氛围就会被破坏。

师生之间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互动,最常见的就是法律讲座或法律课堂教学。政法学院的教师给学生讲授法律课程,授课内容围绕“法”来展开,经过讲座或课堂互动,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辐射面,同时也增强了校园法治文化的建设。此外,一些师生共同参与的活动虽然与法律并无直接关系,但活动的背后也蕴藏着法治思想的深意。比如高校举办的校长下午茶或者校长陪餐,校长和学生一起喝茶,一起吃饭,在茶叙或会餐时交流思想,已经传递出一种师生平等的价值观念。这种活动背后蕴含的思想就是平等公正的法治观念,这类师生互动当然会进一步增强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2 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分析维度:办学方向

国家一直重视提高高等教育的水平,而建设高水平大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路径。我国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重点建设阶段。1993年7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点”,这100所左右重点建设高校成为了后来的“211工程”大学。虽然本阶段没有明确提出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目标,但却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铺垫阶段。这批重点建设的“211工程”大学为未来的高水平大学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第二是追赶标杆阶段。1998年12月24日,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创建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这造就了后来的39所“985工程”大学。本阶段以“世界先进水平”为标杆,推动“985工程”大学向标杆挺进,进一步缩短了与标杆的距离。第三是加快推进阶段。2010年6月7日,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2015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下面简称《方案》),提出了“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具体方案。现阶段,广东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若干所高水平大学,开启了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快进模式。

高水平大学的建设历程有助于进一步厘清高水平大学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高水平大学“通常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高校。”截至目前,该项目签约高校已经基本覆盖“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所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水平大学就是“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但是,“211工程”大学和“985工程”大学是从主观愿望出发重点建设的高校,然而是否高水平大学则是对高校的客观评价,两者不能等同。亦有种观点认为,高水平大学就是世界一流大学。其实不然,可以说世界一流大学就是高水平大学,但高水平大学并不都是世界一流大学。因为很多高校“其比较的对象并不是世界一流大学,而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或特定的一类大学范围内,如许多地方高校将自身发展方向定位为‘区域内的高水平大学’”。所以,高水平大学的定义应具有强烈的标杆对比属性。

正确的办学方向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根本保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要求,当别强调:“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2016年1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理工科大学和理工类学科建设服务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目标,高水平大学建设是广东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对接措施,当中也强调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可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高水平大学建设的灵魂。一旦办学方向失误,一切的建设努力都是南辕北辙,都会付诸东流。

3 高水平大学建设视阈下校园法治文化对办学方向的保障作用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多个展现维度:在办学过程中表现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办学目标上表现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办学过程归根究底都是服务于办学目标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所以,能否培养出政治立场坚定不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成为高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终极考量。

校园法治文化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办学方向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源自于文化对身份的建构功能。校园法治文化有助于建构大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身份。国内学者秦亚青指出:“温特的结构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共有知识或文化。共有知识指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在这个环境中,共有知识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同时,他也指出:“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文化(共有知识)建构身份,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而且不同的身份决定了不同的利益,从而个体的行为表现也具有差异性。在高校里,大学生不仅仅只是课堂上的学生,同时所有学生都还拥有网络上的网民和后勤服务的使用者等多重身份。由于文化建构身份,身份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因此校园法治文化影响大学生三种身份的建构,同时在这三种不同的身份下,他们的利益诉求不同,从而行为的发生也就具有差异性。

首先,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所有大学生都拥有一个共同的身份――网民。法治文化浓厚的校园环境会构建出大学生的高素质、传播正能量的网民身份。为了能够从网上获取有效资源,他们会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不触犯法律底线,依法上网,自觉做一个好网民。因为一旦违反法律法规,他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无法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即使无人监督,大学生网民也会自律,做一个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的好网民。然而在法治文化淡薄的环境下,大学生极可能会变成低素质、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网民。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提高知名度等,一些大学生网民往往不顾网络法律,传播一些色情的图片帖子等,甚至发生恶意中伤、无中生有、泄露他人隐私、人肉搜索等严重侵犯他人利益和隐私的乱象行为也偶见于新闻报道。因此,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不知不觉中会对大学生的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使大学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时刻谨记让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

其次,在现实世界中,大学生回归校园本身就是学生的身份。在法治文化的环境下,学生会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维护学校秩序,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例如在考场上,学生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出自己真实的成绩水平。倘若在法治文化薄弱的校园环境下,学生整体的法治素质不高,违法违纪现象就会经常发生,表现为考生考试前不好好复习,总想着投机取巧,为了能够顺利轻易地通过考试,有些学生甚至不择手段在考场中作弊。这些在利益驱使下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若是不及时加以制止,法治文化环境氛围会越来越差,不利于校风学风的建设。因此,法治文化对学生的身份建构有巨大的影响作用,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和规范大学生的行为。

最后,大学生在校园里除了是学生,同时还是后勤服务的使用者,比如饭堂里的食客身份、图书馆里的读者身份,等等。一个学校若法治文化发展得好,那么学生在饭堂打饭时就会井然有序,遵守秩序,自觉维护饭堂形象,从而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反之,饭堂就会经常出现插队、争先恐后等无秩序行为和浪费粮食、随地扔垃圾等罔顾学校纪律和道德文明公约的不文明行为。

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通过建构大学生身份,从而影响大学生行为的机理也可称为环境育人。我国学者秦亚青认为:“一旦一种文化形成,这种文化中的个体就会被这种文化所建构,文化话语中的内容和意义就会不断通过行为体间的实践活动得以加强。”可见,校园法治文化对学生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它会在无形中对学生的思想行为产生影响,久而久之在法治文化环境下熏陶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也就会更自觉自律。因此校园法治文化对大学生具有环境育人的建构作用,保障高校培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自然也保障了办学方向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高校师生互动建构而成的校园法治文化,对大学生具有环境育人的建构作用。高校充分利用校园法治文化的建构作用,将有助于培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和合格建设者,从而在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好法治文化保障办学方向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蒋传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N].人民法院报,2012-9-21:5.

[2]秦亚青.文化与国际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

社会治理水平第8篇

关键词:治理;善治;制度化;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49-03

一、“治理”与“善治”

(一)“治理”理念的产生

在解读什么是治理时,我们首先需要清楚“治理”理念是如何产生的。“治理”理念于上个世纪70年代产生于国外。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最主要的思潮,它的发展主要有古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他反对主张由国家干预经济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商主义,认为国家只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在古典自由主义中,坚持“不受管制的自由市场”才能有效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市场起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1929年~1931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经济危机,宣告了市场调节为主导作用的失败,此时,凯恩斯的国家管制思想应运而生。罗斯福充分吸收了凯恩斯的思想,开始发挥国家的干预作用,到后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成熟,基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提倡照顾弱者、机会均等,福利国家全面发展起来。可是好景不长,福利国家开始出现问题。这时,诺齐克开始用“持有正义”来批判罗斯福的“分配正义”,并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主张,提倡回归古典自由主义下的“强市场――弱国家”。同时,里根总统也大力宣扬“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权力开始收缩。可以说“治理”是随着古典主义下市场调节和新自由主义下国家干预的失败应运而生的。

(二)“治理”的含义

“治理”一词首先出自世界银行1989年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非洲急切需要的不是资金和技术援助而是“良好治理”。“治理”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但是学者们对于治理内涵的界定也不同,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种方法总和。这是一个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可以得到调和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的持续过程。它包括有权强迫人们遵守的正式的制度和政体,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三)“善治”的含义

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它有六个基本要素:(1)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透明性,政治信息的公开性。(3)责任性,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4)法治,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回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6)有效,即是管理的效率。”其实善治也就是说政府与公民积极合作共同管理国家,也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二、目前我国要构建善治政府所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的政府体制

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在进行地方治理时,往往以行政的手段管理一切问题。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现状显示,良好有序的治理体制在我国尚未形成。我国现存的政府体制仍然是以压力型的体制为主,导致上级政府仍然一厢情愿地单向要求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令性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地方政府单一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逐渐被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所取代,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模式的确提高了效率与效益,但是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严重。在具体的运行中,政府表现出对于经济社会过分的干预,而对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公共服务和基本生活的关注却很少。而政府对于保证市场体系的有序建设、市场秩序的维持、投资环境的保护、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职能却很弱。而且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生明显的错位、越位,政府应该做的没有去做,不该做的却加紧控制,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严重的制约效果。

(二)公民政治参与程度和制度化水平

在我国政府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程度低下。在如今的治理中,我国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力度很低,民众的参与意识也不强,公民的参与部分是在从众心理的支配下参与进来的,并不是把公民参与当作自己应有的权利。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公民的参与渠道明显不畅。虽然各地政府采用各种不同的参与方式,提供了不同的参与渠道,但是这些参与过于形式化,在具体的实行中,无法起到积极的效果呢。而且对于我国现阶段公民参与的三大载体――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团组织发展不足,各种团体独立性弱,对于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扩大和加强,无法起到积极的作用,影响了公民的参与。但是社会在不断进步,在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一些例如非营利组织等一些团体。但是我们国家的市民社会发展还很不完善,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显然没有与制度化水平相适应,由此造成了目前社会中的一些的出现。

三、如何构建我国政府善治的模式

我们从善治的基本要素可以看出,能否实现善治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政府和公民。一方面,政府应该是一个实施善政的好政府,政府要有走向善治的动力和能力,国家的制度框架可以为它提供制度保障。而另一个方面就是公民参与,善治是基于治理理论衍生出来的理想目标,治理强调的就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合作。总之,善治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和公民的参与。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提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水平”。也就是说政治制度化的速度和扩大政治参与水平二者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对于政治稳定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实行善治其实也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善治政府――高效的政府

1.服务型的政府体制。亨廷顿认为“制度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周期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他认为,政治制度化是政治体系在组织上和程度上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它代表着“社会组织和政治秩序力量”。亨廷顿把政治的不稳定归结于政治的制度化水平与经济发展不适应,也就是说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状况。因此,为了实现善治,我们必须进行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而亨廷顿在书中提到,“世界各国之间的最大差别不是它们政府的形式,而是它们各自政府实行有效统治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国家实行的多大的效能统治,影响了各国不同的社会状态。不论何种政体,只要能够进行有效的统治,保障社会的稳定,进而实现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就是有效能的政体。

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是对传统政府模式的一种反思,什么是服务型政府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我认为所谓的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是个法治政府。在法治政府中,我们要求不论是政府还是政府中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该依法行使工作中的职权,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而建设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实现的基本保证。第二,服务型政府也是一个民主政府。民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深入到国家建设中去,而且民主的实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们所谓的民主政府不仅仅是指民主选举出政府,而且还应该是公民对于政府管理的参与,因此建设民主政府是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必然条件。我们应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化,公民能够及时了解政府的各种信息,从而保证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中去。

(二)善治政府――参与扩大化的政府,使政治参与制度化

亨廷顿在本书中把政治稳定的追求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他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能谈得上限制权威。”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的扩大能够有助于政治稳定的发展。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社会中会出现一些新的团体,在这样的状况下,新的团体要求扩大政治方面的地位,因此要扩大政治参与的体系,进而促进政治的稳定。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确这点,随着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但是政治制度化水平没有达到所需要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政治稳定出现问题。我们从亨廷顿的公式可以知道: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员。所以,要保证政治稳定,我们应该使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的水平相适应。在我们国家中,所谓的善治政府其实就是要政治参与主体的扩大化。在西方国家中,要实现社会的善治,是在以公民社会完善发展、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的,不仅仅是国家一个主体的力量。但是,在如今的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民主政治的不断完善,我们公民的主体意识得到加强,而且我国公民更多地愿意参与到国家事物中去。在这样发展的状况下,作为政府应该正确地鼓励和促进我国公民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政府的决策中去,而且应该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建立一定的沟通渠道,缩减与民众的距离感,创造新的公民参与的方式,积极地实现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这不仅仅有利于我国政府政策的制定,对于政策执行与决策也能够很好地实现,并且提高政府在治理中的实际效益。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民主进程的不断实现,非营利组织在将来的政府治理、政治参与中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进而影响我国政府政策的制定以及对于政府治理新模式的出现也有推动作用。因此,在将来政府的治理中,治理的主体将会出现多元化,各种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将参与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去。

但是在扩大参与主体的同时,也要保障与我国制度化水平与之相适应。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素质。政治参与制度化不仅是一个有多少人参与政治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怎样参与政治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政治参与制度的规范体系。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就是程序化、规范化的政治参与。也就是说,公民的政治参与必须而且能够在制度规范的范围内实现。最后,使政治参与法治化。为了使政治参与法治化,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并且人们只有将法律的外在强制化为内在强制和心理需求,才会形成法治化社会。

我国的政府治理目前还不完善,要达到善治,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未来政府治理的主要模式,不仅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亨廷顿的这本书在政治稳定方面,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在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明确社会稳定的两个因素,使政治参与与政治制度化水平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

〔2〕李元书,刘昌雄.论政治参与制度化[J].江苏社会科学,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