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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6 17:05:25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1篇

关键词:法律不确定性;风险分析;风险防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110-02

自2010年3月3日首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上海以来,各地报道相继推出,外资股权投资发展如火如荼。虽然其间不乏有中小企业嫁接外资股权成功的案例,但风险总与机遇相伴而生,法律的不确定性、资本的逐利性以及企业自身管理的缺陷让风险无处不在,随着后续纠纷和矛盾的逐渐暴露,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防范刻不容缓。

1 法律不确定性分析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已有多家外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成立。虽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已没有法律障碍,但由于相关配套规定没有跟进,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风险。首先是法律风险。目前,外资在境内投资主要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而新增加的外资股权合伙企业类型,是否还要适用外商投资三大法不得而知,四种企业类型在法律层面如何衔接与适用,仍需要更多实践。其次是税收问题。目前国内对合伙企业税务方面规定,主要以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主。但外资股权投资中附带权益问题是原合伙企业所没有的,如何征税没有具体规定。最后是结汇退出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的《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规定使得外资股权投资有非法嫌疑,并且也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相抵触。如果在结汇方面没有突破,外资股权投资将难以运作。但如果结汇放开,则分期到位的额度怎么确定、真假外资的流入怎么确定,都是很复杂的课题。

2 风险分析

2.1 企业价值低估风险

外资股权投资入股目标企业会涉及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问题,企业价值的估值与将来的获利空间息息相关,影响中小企业的股权数量、控制权大小和分红规模等。投融资双方对企业价值的预期和态度并不相同,容易出现分歧。对于融资方,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股东原有的股权被摊薄,融资就意味着卖血,因此融资方希望尽可能高估企业价值,减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相反,外资股权往往采用较保守的评估方法,低估企业以获得增值空间。他们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通过分析企业的成长预期、风险预测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利用价值评估的模型来确定企业的真实价值,并认为任何偏离这个真实价值的价值都是低估或高估的表现,这样就可以在其投资组合中选择大量“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提高他们的投资回报。虽然两股力量存在着激烈的博弈,但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劣势,为引入资金,达成股权投资交易,企业管理层往往会妥协,而企业价值往往被低估,比如无形财产如名牌效应、专有技术、市场网络等未计入企业价值,帐面固定资产在折旧后消失,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未将企业应有的未来盈利空间计算在内等。

2.2 对赌风险

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均不可能做100%正确判断,为消除分歧,促成投资事项,通常双方愿意采取一种事后的估值调整机制,即签署对赌协议。由于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风险,为防止播下的是龙种而收获的是跳蚤,投资者往往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保底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如规定投资方享有清算优先权、股息优先权、投票表决权、转换权、新股认购优先权以及股票回购权等,除此之外,由于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等于话语权和控制权,为确保自己的股权比例不会因新股发行或新的投资方加入而减少,投资回报不会因股价的下跌而受到影响,投资方往往还会约定反稀释条款。而不少中国企业家对资本市场和金融操作不熟悉,在“对赌”中常常陷于被动。对赌协议并不是法定术语,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董事会一票否决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嫌疑。除此之外,为实现对赌协议的目标,企业会进行非常规经营,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3 丧失控制权风险

由于新股东的加入,原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因而在发言权上不再一言九鼎,影响力逐渐降低,参与决策几成摆设,原创始人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外资私募基金有不少机制来协调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如对企业的直接控制,包括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表决权的分配和控制追加融资等。随着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原创始人的眼界和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时代,当创始人和投资人之间达不成共识时,矛盾就会产生,由投资方控制的董事会可能通过表决罢免创始人或缩减创始人在董事会中的席位,从而将原创始人踢出董事会。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能面临并购风险。一些以并购见长的外资将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后,不惜一切代价取得企业控股权,然后通过一系列重组让企业估值最大化,最后再转手退出获取高额回报。

2.4 退出风险

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股权投资者目的不是长期持有目标企业的股份,不是打算与企业家白头偕老的妻子,他们顶多是愿意协助企业家走一程的朋友,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成长获利退出。并且,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资金来自机构投资者或富有的个人,有限合伙人并不愿长期将资金放在一个投资盈利并不好的企业,因而,一般在获利后或无获利希望时撤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因此,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作出投资决定之时,早已设计好了退出该企业的具体方案。但如何退出,以及如何控制外资股权的短期投资,是中小企业需要衡量的问题。若掌控不好,一旦外资违约抽回出资,或急功近利采取有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短期行为,则企业将遭受重大损失。

3 风险防范建议

3.1 采用实物期权估值方法

在长期投资决策中,净现值方法被认为是最好的一种方法。净现值大于零则方案可行,且净现值越大,方案越优,投资效益越好。但是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经济稳定,且计算需要有较准确的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并且要正确选择贴现率,而实际上现金净流量的预测和贴现率的选择都比较困难。若经济不稳定,利率经常变化,其估值就不准确。为全面动态地评估企业价值,我们应采用实物期权和净现值评估方法。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拥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从而会面临很多投资机会或选择,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其对于准确、完整地估算某一时点企业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众多的价值评估方法,都无法反映这些投资机会或选择权的价值,即忽略了企业拥有的期权价值,导致了企业价值的低估,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期权思想进行识别,找出其中存在的期权,并且用期权方法进行评估,从而弥补这一不足。利用实物期权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主要思路是:将企业价值分为资产价值和期权价值两个部分,前者用主流的评估方法评估,后者用实物期权理论对企业拥有的投资机会和期权进行识别并评估其价值,两者相加即是企业的价值。期权估价法充分考虑了企业在未来经营中存在的投资机会或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评估方法的不足。

3.2 聘用专业人士谨慎对待股权融资协议

3.2.1 聘请专业会计和律师全程介入指导

由于股权融资协议的专业性很强,企业的现有价值以及将来的成长性估值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作全面的诊断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现实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协议当中涉及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有些条款抽象、晦涩,从字面上很难理清具体含义,因此,企业需要聘请专业的融资律师参与谈判、撰写以及签订全过程,以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3.2.2 谨慎对待对赌协议

中小企业为顺利引入外资股权资金,往往在对赌协议中答应外资苛刻的要求,因此条款的设计更多的是保护投资人利益,而中小企业则背负增值压力,稍有不慎,企业将在对赌中失去部分股份权利,严重的会失去企业的主导权及控股地位,甚至导致被收购、兼并。因此,为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风险,中小企业管理层在签署对赌协议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根据自身实力制定条款,不要随意夸下海口,承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签对赌协议前,管理层还要进行详尽的财务分析、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以及大的经济环境分析,对未来预期做出尽可能全面的分析计算,从而签署能够达到双赢的对赌协议。另外,为公平起见,在对赌协议中还要明确投资方责任,不能让外资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有的义务,要写清楚是按连带责任、投资比例还是平均份额来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执行期间,在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是否需履行等,以防止条款漏洞而无法找到依据。

3.2.3 注意对控制权的保护

由于投融资双方合作是按协议来执行的,在协议中如何设置游戏规则至关重要。为防止中小企业创始人被董事会罢免出局,把亲手创建的企业拱手让与外资,中小企业管理层在协议中一定要约定董事会规则,如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董事会席位的分配、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罢免董事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另外,还要设置创始人保护条款,规定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这种保护条款在关键时候能对抗职业经理人越位以及恶意收购行为。

3.3 制订合理的股权投资退出计划

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让外资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能让外资股权一经获得高溢价就立即退出。为防止外资股权的短期行为,中小企业管理层应该重视外资股权投资者的退出安排,在协议中明确股权投资者退出时间、退出渠道、退出比例等,规定外资股权在进入企业若干年后才允许退出,如投资1至2年即有权利退出,规定可供选择的渠道如上市、场外市场等,对退出比例的限制可以分批分期进行,防止外资陡然全部撤出对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贺力平,姚睿.“创造性破坏过程”与积极股权投资的兴起[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金岩石.股权投资的局中局[J].中外管理,2009,(11).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2篇

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贷:递延投资损益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3篇

1.如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1:A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C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80 000元,已提折旧150 000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40 000元,则A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44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C企业的股权每股市价为6元,A企业共计取得C企业65 000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390 000元(65 000×6),作为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为39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A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拥有的专利权对B企业投资,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下同)。A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1.

表1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A

30000

10000

20000

24000

设备B

42500

12500

30000

32000

设备C

25000

5000

20000

19000

专利权

5000

3000

合 计

97500

27500

75000

78000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期权投资——B企业

78 000

累计折旧

27 500

贷:固定资产

97 500

无形资产

5 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78 000——75 000——990)

递延税款

990[(78 000——75 000)×33%]

例3:Y企业以固定资产和专有技术对C企业投资,Y企业对C企业的投资占C企业注册资本的15%.Y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表2.

表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账面价值  评估确认价值

设备1  80000

25000

55000

50000

设备2  30000

10000

20000

21000

专有技术 —

6000

4500

合 计  110000

35000

81000

75500

据上述资料,Y企业投资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

75 5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5 5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

110 000

无形资产

6 000

3.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和递延税款如何处理

按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发生的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金额,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将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处置投资所得价款小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或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原计入“递延税款”科目而不需交纳的所得税应随同该项投资的其他股权投资准备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4:假如上述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二年后A企业将该项投资转让(二年内A企业未再追加投资),如果转让所得价款分别为:(1)85000元、(2)76 000元、(3)70 000元,其他资料如例2(假设二年内未获得任何投资利润)。

根据上述资料,A企业在这三种情况下转让该项投资时,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处置投资所得价款85 000,大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85 000——78 000=7 000(元)

借:银行存款

8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7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85 000——75 000)×33%=3 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7 000×33%=2 31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 300——2 310=990(元)

借:所得税

2 310

递延税款

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 30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2 01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010

(2)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6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大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6 000——78 000= ——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6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该项投资应交的所得税=(76 000——75 000)×33%=330(元) 从“递延税款”贷方转入的应交所得税为330元。

借:递延税款

3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③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330=66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66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2 670

(3)处置投资所得价款70 000,小于投资账面价值78 000,且小于投出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75 000.

①投资转让收益=70 000——78 000= ——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 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

8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78 000

②原计入“递延税款”不需交纳的所得税为990元。

借:资本公积——投权投资准备

2 010

递延税款

9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 000

笔者认为,在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时,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其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如果企业该项长期投资再次评估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作为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再次评估增值”科目,未抵销的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如果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4篇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 会计处理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及非专利技术五种。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扩大到了货币及非货币性资产,具体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历史沿革

为规范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后的财务处理,国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财政部于1997年12月19日《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第一次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固定资产按评估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计入“长期投资”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2.1998年6月24日,国家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延续了上述72号文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3.1998年12月28日,财政部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中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出资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4.1999年1月21日,国家财政部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以下简称“2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投出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其营业外支出。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1.自1999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不久,各种漏洞充分暴露出来,最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大做文章,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为杜绝此类现象,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国家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对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投资准则改变了非货币资产广泛运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准则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规定确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修订的投资准则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2.在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及会计核算与同期实施的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保持一致,以非货币易原则,采用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3.2003年3月17日,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制度》中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三)新会计准则下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分为三大类: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会计处理主要采用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该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

3.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2001年旧准则的非货币易有显著差异,旧准则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价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而新准则重新引入的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对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涉及补价及相关税费的,则相应增加或扣减)。

二、各阶段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评价与思考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由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以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时,一般不会产生股权投资差额,从而会计处理相对简单。66号文将72号文中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在处置长期投资时计入投资收益变更为计入资本公积,将评估增值归属于所有者权益,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对外投资实际收益,并且考虑了评估增值部分的应纳所得税情况,将增值应纳税款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在收回或处置该项投资时确认并缴纳所得税。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企业可以利用市场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以及虚增资产的情况,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阶段

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制度均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非货币易原则,全面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对于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进行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可以说,准则及制度对这方面的规定很好地贯彻了谨慎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操纵利润、粉饰报表,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但是,分析准则与制度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一事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处理原则并不相同。投资方按规定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投资成本,而被投资方接收投资,并不能以非货币易原则确定资产入账价值。根据规定,接收投资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均以双方确定的价值入账,即公允价值。投资方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而接受方采用公允价值入账,两者必然产生差异。首先对于同一事项不按同一原则处理的规定缺乏严谨性,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转换过程的真实信息;其次,准则与制度均未通过核算将这种差异与其他原因造成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一致的差异区别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会计信息的失真。

(三)新会计准则下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计价并存阶段

新会计准则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采取了权益观和收益观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的方法。首先,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由于是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多个权益主体的整合,所以转让非货币资产作为合并对价时,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这样做可以避免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利用企业间的关联性,在合并过程中人为操纵,提供不真实的公允价值数据,造成虚假的合并财务信息;其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定位为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所以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完全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这样对于市场经济下,利用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地反映企业之间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最初全面公允价值计价基础到全面账面价值计价基础,最后在新会计准则下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不同计价基础,正是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不断与国际接轨、融合的过程。同时,对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君彩等.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实务应用[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S].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5篇

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主要面向初创型企业,是对VC和天使投资的有力补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概览

2009年股权众筹于国外兴起,之后三年全球股权众筹交易规模每年均实现翻倍式增长。相比而言,我国起步稍晚,2011年天使汇的成立揭开我国股权众筹的序幕。与国外的持续快速增长不同,我国的股权众筹经历三年酝酿直到2013年才正式出现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才开始爆发式成长,并于同年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11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成为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重要里程碑。2015年被称为“股权众筹元年”,京东、阿里巴巴、360等互联网巨头也开始布局股权众筹,引发更加激烈的竞争。

我国股权众筹出现爆炸式增长

如图1所示,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中国股权众筹平台数从2011年的2家增长到了2015年的141家,其中2015年绝对数量增长最多,有84家平台诞生。从增长率来看,2011~2015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0%,2014年增长率甚至达到了714%,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截至2015年底,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成功众筹项目数达2338个,其中2015年为1175个,超过之前所有项目之和;股权众筹成功众筹额近百亿元,其中2015年为43.74亿元,接近总金额的50%。

我国股权众筹面临的问题

从相关利益者角度看,股权众筹涉及四大主体: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投资者及资金托管机构。其中,融资者是众筹项目的发起者,多为中小初创企业或创业者个人;投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初创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是实际出资人;众筹平台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投融撮合等服务,并负有一定监管职能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属中介服务机构,在整个众筹融资活动中处于“枢纽”地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资金托管机构一般是受托对所融资金进行监管的银行金融机构。围绕以上四方主体,我国股权众筹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问题

股权众筹平台合法性较为模糊。依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变相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行、变相转让股票累计超过200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虚假信息、承诺固定回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罪。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可见股权众筹平台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合法地位有待加强。此外,由于众筹项目参与者多,不确定性大,极易产生民事纠纷。

平台定位存在局限,盈利模式过于单一。我国证券业协会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股权众筹平台定性为通过互联网提供股权众筹投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一定位存在很强的局限性,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主要有两个:1交易佣金,一般从融资成功的项目,按融资额约定比例收取,是多数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2增值服务费,是指平台提供文书、法务、财务等方面的增值服务所收费用。交易佣金和增值服务费是中介机构的传统盈利点,可见盈利模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与此平台定位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同时也引发了激烈的同质化竞争。

融资者面临的问题

融资者不够专业,项目后续成长堪忧。随着“双创”时代的到来,大众广泛加入到了创业中来。这在给我国经济带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带了因创业者缺乏经验与专业知识而引发的创业失败潮。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大量上线,一方面使本来就不多的优质项目显得更加稀缺。另一方面平台追求业绩而放松对项目进入门槛的限制,导致众筹项目良莠不齐。因此融资者的专业性问题使得众筹项目后续成长面临挑战。

估值问题难以解决,可能带来长期隐患。企业估值一直都是一个难题。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主要有: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等基于成本的方法,以及股息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等基于收益的方法。用不同方法得出的估值可能出现巨大偏差。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一般是初创型小微企业,用成本类方法评估很可能低估企业价值,而由于成立时间尚短,用收益法评估难度可想而知。目前国内平台大多以出资金额来判断领投人,出资多者拥有估值权力,缺乏对领投人专业性的约束与评判。而且估值难会埋下长期隐患。估值过高会因未来达不到预期收益而引发群体不满,而估值过低则会使融资者因贱卖股权带来成长障碍。

投资者面临的问题

投资者不够专业,易出现跟风操作。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与投资经验,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教育,而且股权众筹市场发展时间尚短,普通投资者尚未能够从中积攒经验;另一方面投资者由于自己缺乏判断能力,所以更易产生从众心理,进行跟风操作,而且一些领投人也存在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成本高。我国股权众筹项目存在信息披露度低的不良现象,众筹投资者具有信息上的劣势,为甄别优质项目带来不便。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融资者与平台合谋提高企业估值、隐瞒负面消息、资金挪用等欺骗行为,甚至领投人与融资者利益勾连,为投资失败埋下伏笔,损害跟投人的利益。因此,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中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建立信任成本的较高,具体表现在考察项目估值的成本高、考察融资者专业能力的成本高、建立信任的时间成本高,以及监督项目进展及效果的成本高等方面。

股权流动性差,退出较为困难。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上市、收购兼并、企业回购、破产清算。由于众筹项目几乎都是初创的小微企业,所以无论哪一种都需要长时间经营后才会出现退出机会,可见众筹得来的股权流动性较差。而且若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投资者很可能不仅收益不保,而且还要亏本。

托管机构面临的问题

股权众筹资金托管尚未得到足够重视。目前国内不少股权众筹项目中托管机构缺失,资金划转仍大量采用银行转帐,不仅效率低而且为筹资者或平台擅自挪用资金埋下安全隐患。资金托管在P2P业务中已十分常见,但是目前不少股权众筹平台由于业务量小,财力不足,面对资金托管机构要求的大额保证金和费用显得十分困难。《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对股权众筹的资金托管问题做出规定。这一低门槛在股权众筹发展初期可以激励更多企业发展股权众筹业务,但是在后续发展中却会带来“挪用”、“跑路”等风险,妨碍股权众筹发展。

国际经验借鉴与对策建议

西方发达国家在股权众筹领域起步早,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在多个方面可为我国提供良好的参考借鉴。

借鉴国际经验,尽快立法修法

目前国外政府在股权众筹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有以下策略:(1)保持原法律法规不变;(2)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针对性修改;(3)对股权众筹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其中第三种策略已在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实施,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新西兰等国家均已对股权众筹制定针对性法律。以美国为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股东500人上限,但这一红线却日益成为企业融资与发展的羁绊。2011年初美国开始“创业美国”计划,2012年4月即出台了《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正是该法案及其实施细节的陆续出台保障了美国股权众筹的规范、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采取的仍是第一种策略,并且我国对非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法定红线为200人,远小于美国原来的500人上限。如今距离2015年3月总理提出“双创”已一年半有余,现有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发展的限制愈发凸显,我国针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修法应尽快实施。

拓展平台定位,创新盈利模式

目前我国对股权融资平台的定位是中介机构。相比来看,世界各国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更加宽泛,包括经纪-交易商、交易商、投资咨询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提供者等等。平台定位对盈利模式有很大影响,未来我国不妨结合国际经验,将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进行一定拓展,这将带来促进平台多元化成长、加快创业创新、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提高众筹参与度等诸多好处。由此带来的盈利模式创新和开拓多元化收入渠道有很多可能,比如采用“以股抵费”方式,将平台服务费改为创业公司股权;通过提供企业估值、评估报告、培训、路演宣传等专业服务,更好地服务融资者和投资者;将股权众筹与产品众筹相结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建立众筹社群和会员成长制度,借助粉丝经济提高用户粘度与影响力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西方国家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较为灵活,但他们大都要求平台在金融监管或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许可。其中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家实行注册制。英国、新西兰等国实行许可制。可见给予股权众筹平台巨大自由的背后实则是较为完善的监管。

建立信用体系,预防弄虚作假

在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融资者弄虚作假,甚至跑路的成本都很低,而建立信任的成本则很高。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完善的信用体系。在美国标准的信用报告中就包括了49项内容,并且信用可以量化,信用打分在300~950之间,个人和企业的信用额度、融资数量、贷款利率等指标均与信用密切相关,充分发挥了信用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功能。我国目前还没有成型的信用体系,信用报告一般仅涉及银行贷款、信用卡还款情况等少量内容。蚂蚁金服提供信用打分,但主要基于阿里巴巴旗下交易平台数据,难免有些片面。因此现阶段股权众筹平台一方面可以加强与蚂蚁金服、银行等机构合作,使达到信用要求的创业者和企业才可以在股权众筹平台发起融资,另一方面建立动态评价机制,投资者、融资者在交易达成后可以为对方打分,随着时间推移平台自身在运行中形成的历史数据就可以为信用评价提供参考。

放宽一般条件,实行分级准入

目前国际上对股权众筹投资者有设置和不设置准入门槛两种类型。英国的限制最为严格,只允许成熟投资者和特定类型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其他国家大多对普通投资者全面开放,但从单次投资额、年投资额、总投资额、基于收入或资产的分段投资额、对单个融资者的投资额、多次投资的时间间隔等方面加以限制。比如美国规定年收入或净资产小于10万美金的投资者,年投资额上限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否则年投资额上限为年收入的10%,但不得超过10万美元。加拿大规定单个投资者年度总投资上限为1万加元,投资单个融资者单个项目上限为2500加元。澳大利亚规定单个投资者1年总投资上限为1万澳元,对单个融资者投资上限2500澳元。

可见设不设置门槛无疑各有利弊:不设置门槛可以给更多人提供投资机会,使得股权众筹市场更加活跃;设置门槛可以提高投资者总体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普通投资人因缺乏知识、经验而造成误会,减少因投入和预期回报相差过大时的发生。基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可从两方面入手规范投资者准入:一是对一般的股权众筹实行“零门槛”,即所有投资者均可参与股权众筹,这对股权众筹市场快速发展,增强市场活力至关重要;二是,对投资者实行分级准入,防止因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具体实践可根据投资者收入、净资产、经验、专业知识等指标进行分级,设置各级对应的股权众筹投资额、投资次数、投资时间间隔等限制。

防范多方风险,完善各项机制

除了前面分析的法律、信用等方面的问题,股权众筹还存在平台与融资者共谋、虚报估值、融资者跑路、蓄意失败、资金流动性等风险,这就要求监管方与股权众筹各参与方共同努力,加快形成企业估值、资金托管、信息披露、股权退出等机制。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6篇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现金流量;分析与确定

一、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况

现代企业价值观认为企业价值可以分为实体价值和股权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少数股权价值和控股权价值等,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是企业实体价值的评估,因为企业实体价值=股权价值+债务价值,在求得企业实体价值后就可以很轻松的获得企业股权价值,而企业股权价值正是完善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准确反映一个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和定位股票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资产、权益评估,是对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的过程。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大类。

1.成本法是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从而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一个理性人对某项资产的支付价格将不会高于重置或者购买相同用途替代品的价格。主要方法为重置成本法。

2.收益法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至某特定日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理论基础是经济学原理中的贴现理论,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收益法的主要方法包括现金流量折现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

3.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参考企业或者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对比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其应用前提是假设在一个完全市场上相似的资产一定会有相似的价格。市场法中常用的方法是参考企业比较法、并购案例比较法和市盈率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核心方法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简称DCF法),下面着重介绍企业价值评估中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分析与应用。

四、现金流量折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1.现金流量概述

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就是资本资产的估价,如果某证券的内在价值高于其发行价格或交易价格,说明这项投资符合投资人的利益要求,相反则说明市场高估了该项证券的价值。就股票来说,股票的价值等于其未来股利收入的现值,即:

这是股票评价的一般模式,实际操作中依据现金流量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对应的价值评估模型分为:股利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以及实体现金流量模型,其中:如果企业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全部用于发放股利,则股权现金流量模型与股利现金流量模型相同,而股权价值=实体价值-债务价值,因此股权价值模型可以根据实体价值模型推出,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基本形式是: 实体价值=∑实体现金流量t/(1+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企业实体价值的时候,对应的贴现率应该用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而不能简单用股权资本成本或其他贴现率,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Rm――股票市场的平均必要报酬率。

综上所述,定下贴现率之后,实体现金流量模型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公式中实体现金流量的金额。

2.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价值评估模式

简单地说,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生产活动后可以用来满足偿还本息及支付股利的现金流量,即企业的息税前赢余扣除所得税与净投资后的现金流量。其计算公式可概括为:

实体现金流量=息前税后营业利润-净投资=息税前营业利润*(1-所得税率)-净投资=EBIT*(1-T)-(总投资-折旧与摊销)

=EBIT*(1-T)-(资本支出+营业流动资产增加-折旧与摊销)

公式中,营业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无息流动负债,即投资人包括股东与债权人投入企业的流动资本数额;资本支出就是企业购置各种长期资产的支出减去无息长期负债的增加额,即投资人投入企业的长期资产数额,因为购置长期资产的一部分资金可以通过无息长期负债来提供而不全是投资者的资金,因此企业长期资产增加额再减去这部分支出就是企业的资本支出。

假设该公司财务费用均为借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30%,现计算20x8年该公司实体现金流量。

08年息税前营业利润EBIT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660-385-150 =125万元

利用平均税率法计算息前税后营业利润=息税前营业利润EBIT *(1-所得税率)=125*(1-30%)=87.5万元

该年公司资本支出即为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330-300=30万元,

营业流动资产增加=流动资产增加-无息流动负债增加=(8+12+40-14)-(10+10)=26万元

本年折旧与摊销=10万元

把以上数据代入实体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中可得:

实体现金流量= EBIT*(1-T)-(资本支出+营业流动资产增加-折旧与摊销)=87.5-(30+26-10)=41.5万元

由于股权成本受资本结构影响较大难以估计的影响,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通常采用实体现金流量模型。

参考文献:

[1]财务成本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9年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7篇

关键词:现行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上市公司;案例

现行会计准则的应用给上市公司估值带来了新的变革与挑战。准则的实施将鼓励上市公司企业并购与对外投资、整体上市和企业科技创新。虽然从长期来讲,公允价值的运用并不改变公司自身的实际价值,而只是会计计量方法的改变,但从短期看会改变公司的估值水平,有时对公司价值的短期评估甚至会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规定

《》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对债务人而言,股权的公允价值一定小于债务的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债权人而言,债权转股权的投资成本包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债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现行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一是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二是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计量分析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允许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净利润,ST长控(600137)因债务豁免形成2.71亿元的收益,以每股收益4.726元位居每股收益第一,正是因为预计第一季度业绩暴涨,2005年4月股改停牌长达4月的sT长控,复牌后上演神奇暴涨,复牌当日上涨850%,股价最高曾达85元。暂且不论其超过八倍的股价增长背后是否存在着人为操控,但一季度4元多的每股收益绝对是*ST长控当日“一鸣惊人”的重要动因,而这高额收益来源依据正是现行会计准则。ST长控的暴涨即刻引起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当天下午随即被实施紧急停牌处理。从公司季报看,一季度实现的净利润2.87亿元中有2.85亿元是债务重组带来的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占净利润比例超过99%,这部分利润既没有确实的现金流入,也不能向股东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仍为负数),所谓每股4元的收益对每股实际现金流并无太大意义。*ST长控事件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可以预见,未来其他上市公司实现债务重组后,仍有可能出现类似长控这样一次性的巨额增长,而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在跟风买入后很有可能会遭遇巨大损失。

再如自2006年4月起停牌的*ST棱光(600629,棱光实业),2007年10月26日复牌,在停牌近一年半之后,由于该公司已由上海建材集团通过债务重组并重新恢复上市,在首日复牌不设涨跌幅限制情况下,该股以10.89元开盘(前收盘为1.21元),高开800%,最高上涨至18元,全天最高涨幅高达12倍,截至收盘时,报收在14.49元,涨幅为1097.52%,刷新了此前ST长控1055.99%的A股单日最高涨幅,创A股10年来涨幅最高纪录。由于连年亏损,*ST棱光于2006年5月18日被停止上市交易。当时的第二大股东上海建材集团承担了重组工作。由于大股东违规转嫁巨额债务及相关关联担保,*ST棱光当时的债务高达7.19亿元,而同期公司的总资产仅为3949.2万元。2006年6月上海建材集团与四川嘉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建材集团持有*ST棱光的股份从16.61%增至45.68%,合计持有6914万股,股改的对价为,上海建材集团对S*ST棱光豁免1.5亿元债务和注入1.11亿元资产。从其公布的2006年年报和2007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来看,利润均来自于营业外收入,其净资产收益率竟然分别高达2898.27%、77.6%和88.44%,显然现行会计准则的变革是形成这一惊人收益的唯一原因。

二、持有金融资产

(一)持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规定 《》规定,金融工具的计量应采用公允价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而金融工具又具体分为四类,因此如何定义金融资产的类型是非常关键。一般来讲,短期投资,如在二级市场上买入的股票,应该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但其他种类的金融工具到底应该归属于哪一类,还要取决于公司持有的目的。如果企业出于战略考虑,持有某公司股票,就应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而不能将其作为金融工具核算。

(二)持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分析岁宝热电持有民生银行、雅戈尔持有中信证券的股票,具体很难说是交易型金融资产还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如雅戈尔在年报中表示,公司2006年12月31日账面有已流通的中信证券股份212835116.47元,公司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3184338383.53元。因此应追溯调整增加2007年1月1日的股东权益3184338383.53元。由于持有金融工具的价格上升导致净资产的增加,进而使每股净资产上升。同样情况还有岁宝热电,岁宝热电以每股净资产高达16.05元荣登所有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榜首。因为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公司将持有1.84亿股民生银行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民生银行2007年一季度末市价已达12.4元,仅该股权公允价值(市价)比账面价值增值20多亿,加上其他一些资产增值,对股本仅1.37亿的岁宝热电来说,采用现行会计准则后,每股净资产大幅度增加,创下沪深两市之最。而公司股价也从2007年3月末的20元迅速攀升,仅4月一个月时间,涨幅超过150%,到4月30日已跃过50元。因投资金融类资产导致投资收益大增,并进而影响到净利润,这是近两年来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和股市大幅上涨而出现的一类新现象。“保守估计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计价将促使2007年所有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增加1000亿以上,占去年上市公司总利润的30%”(邱文光,2007)。

三、资产置换

(一)资产置换公允价值规定

《》准则规定,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不确认损益;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应确认损益。

(二)资产置换公允价值计量分析

成都建投(600109)是沪深股市第一个因采用现行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使净资产翻倍的股票。成都建投于2007年4月25日公布一季报,因为资产置换,造成每股收益同比增长0.867元(2006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0.043),每股收益达0.824元。比五粮液(0008580每股收益0.27元高,甚至比绩优大蓝筹贵州茅台(600519)每股收益0.57还高。而几个月前的2007年1月23日,成都建投公布该公司2006年年报实现净利润-2361.09万元,较2005年的净利润106.18万元减少2467.27万元;股东权益为18082.03万元,较2005年的20443.12万元减少2361.09万元;每股收益为-0.333元,见(表1)。成都建投公司在《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每股收益说明的公告》中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07年1月1日总股本为7098.27万股,报告期内新增股份7101.20万股,截止2007年3月31日总股本为14199.47万股,计算出加权平均股份总数为11832.41万股,报告期内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752.32万元,从而计算得出每股收益为0.824元。报告期内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中包含了置出资产处置利得2254.83万元。该处置利得是本公司重组过程中交易公允价值和置出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该处置利得为一次性收入,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为0.633元。成都建投公布的2007年一季报显示,由于置入国金证券股权,根据公允价值计量,每股收益为0.824元,同比增长了近30倍。公司以全部资产和负债及新增股份与长沙九芝堂渫团)有限公司、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舒卡股份(000584)持有的国金证券合计51.76%的股权进行置换。公司置出净资产交易价格为20521.05万元,置人国金证券51.76%股权交易价格为66252.8万元,资产置换差价为45731.75万元,置换差价部分由公司以每股6.44元向九芝堂集团、湖南涌金和舒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支付,共计发行71012041股。

四、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上市公司的估值结果,投资者更应关注盈利质量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显著地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势必会显著影响到上市公司估值结果。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未来现金流贴现法和相对估值法等。未来现金流贴现方法不涉及会计利润,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对这种估值方法基本没有影响,而且未来现金流贴现法计算比较复杂,一般投资者较少使用。在实务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相对估值法,相对估值法通常采用市盈率(市价与每股收益比率)或市净率(市价与每股净资产比率)等指标,市盈率(或市净率)的估值方法操作简单且易于理解,只要确定了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再乘以合理的市盈率(或市净率)倍数就可以得出。因此,采用市盈率或市净率进行估值时,估值结果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估值基数即所选取的财务指标—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二是估值乘数即所采用的市盈率(或市净率)倍数。现行会计准则更多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对公司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带来了许多重大变化,在利润计量方面,原有会计准则对很多交易事项产生的收益都不予确认或计入资本公积,现行会计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股权投资差额、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都计入当期利润。ST长控因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巨额利润就是新旧会计准则差异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资产计量方面,现行会计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更多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岁宝热电、南京高科就是因为对部分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导致每股净资产大增。由于现行会计准则显著地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即影响到相对估值法的第一个因素——估值基数(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在第二个因素——估值乘数不变的情况下,势必会显著影响到上市公司估值结果。

如果对上市公司的估值,既采用现行会计准则计量出来的每股收益,又仍采用“旧思维”下的市盈率乘数,是不科学的。ST长控能暴涨到80多元,便是有人认为既然公司的每股收益能超过4元,那么按市场通行的市盈率定价方法,即便以20倍市盈率定价,则股价就应该超过80元。与此相类似,关于东方集团(600811)的估值分析,提出东方集团的目标价位在100元以上,其理由是东方集团持有大量金融资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重新估算,公司每股净资产有望达到20多元,再参照同类公司5倍市净率,公司股价应超过100元,而公司目前股价还不到30元,因此认为未来股价还有很大上升空间。东方集团未来股价能不能达到100元取决于市场,本文仅对其估值方法进行探讨。类似前述的ST长控和东方集团的估值思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种方法存在问题,在选用估值基数(每股收益或每股净资产)时,采用的是现行会计准则实行后的指标,但对估值乘数(市盈率或市净率倍数)却并未进行相应调整,仍按照旧会计准则下的思路没有变化这是不科学的。以市净率估值方法为例,过去对资产的计量方式以历史成本模式为主,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每股市价存在差异较大,估值时应选用较高的市净率倍数,而如果资产主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每股市价之间差异已大为缩小,这时显然不能继续采用原来的市净率倍数来估值。因此,采用市净率估值,如果净资产的计量方法已发生变化,那么市净率也应当相应进行调整。同样地,采用市盈率估值方法时,如果收益的计量范围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却仍采用一成不变的市盈率也是不恰当的。对上市公司来讲,现行会计准则本身并不会直接改变公司的内在价值,但可以为估值提供更多、更有用的信息,报表使用者必须关注和学习现行会计准则给估值带来的变化。

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司损益计量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投资者在使用会计信息时,仅关注盈利的多少是不够的,更应该关注盈利的内在质量,因为不同来源和类型的利润也不相同,有的是实际获得的利润,如收到货款的产品销售利润,有的只是账面的数字,如豁免债务带来的重组收益;有的属于持续性利润,如主营业务产生的利润,在未来仍然可以持续赚取,有的却属于非持续的利润,如如一次性补贴收入。因此,对于公司赚取的利润不能简单地以数字的大小来评价,同样是会计报表上的利润,由于来源和性质不同,其含金量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必须学会区分,在对公司的股票进行定价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每股收益都乘以同样的市盈率倍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股市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大多处于初级阶段,看财务报表往往只关注每股收益、净利润等指标,对于净利润往往也是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并且无法理解公司的盈利会在“质量”上还存有巨大差异。再加之会计本身的复杂性,盈利质量并没有明确的等级划分标准,盈利质量分析一直以来都是财务报表分析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即使是专业的财务分析师,对于同一家公司的盈利质量分析结论也会经常大相径庭,更何况普通投资者,要分清利润中隐藏的玄机确实存在困难。

(二)隐性资产的显性化

公允价值的采用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过去以历史成本无法反映的收益,在现行会计准则中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隐性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等的真实价值将得到体现。从2007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就给上市公司总体权益带来3000亿元以上的规模增长。如果某家上市公司因为投资股票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那么过去按成本计量无法反映的收益,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算这些投资股票,其投资收益将大为增加。特别是投资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如雅戈尔、两面针、东方集团、南京高科、大众交通持有大量的金融上市公司或者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果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司净资产将大幅提高,如果像岁宝热电那样卖出这部分资产,对当期的利润收入有极大正面影响。再有就是过去较低价格拿到的土地,如果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司资产升值空间巨大,如大众交通、陆家嘴、世茂股份、浦东金桥都是现行会计准则的受益者。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制度更加贴近,强调了对资产透明性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报表与国外公司的差距,不仅是在规章制度上,更多的还是法制监管上。现行会计准则还需要配合更加严格的监管,否则像公允价值这样的指标反而容易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的提高还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

(三)上市公司对于公允价值的态度

财政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现行会计准则。但在涉及公允价值时,由于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较为复杂,涉及到许多经济环节,执行难度较大。上市公司及其财会人员需在有限时间内适应和理解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为会计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对公允价值模型的建立以及相关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等,其普及过程只能是渐进性的。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要以存在活跃市场为前提,才能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要能够可靠计量。

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第8篇

(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该项资产评估事项属于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在评估结果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1)被兼并企业应按批准评估备案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2)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

(二)兼并方企业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按照各项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照成交价值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二是兼并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情况下的处理。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按支付的价款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目。在年终进行财务核算时,兼并企业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按划转的净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二、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只有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要按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间进行股权重组或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转增资本(或股本)。企业以现金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投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企业改制评估增减值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发生的增减值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立项确认。企业会计人员在接到评估确认通知后,应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根据财税字[1997]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股份制改造,1997年7月1日以后,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按照评估调账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在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公司按规定于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等时,或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准备,因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将该“资本公积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待评估资产增值价值实现后,该转入的“其他资本公积”方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股本,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如何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理论上讲,应当在各项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费用时分别项目处理。但由于在股份制改组时,资产评估是将资产增值和减值相抵后的净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一一对应,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的,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公司应将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在计提折旧时,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按评估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与按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之间的差额,或按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年)平均转销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国企改制资产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对于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直接冲减资本公积,另一种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两种处理方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区别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处理方法。

四、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93)财会字80号]文件规定: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清产核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评估增值的部分可计提折旧。

此外还有向银行贷款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财会二字[1995]25号文件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企业因向银行贷款,由贷款银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重估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只能作为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的依据,不属于法定重估业务,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