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股权投资信息化

股权投资信息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4 16:20:37

股权投资信息化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1篇

关键词:股东权益会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计信息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5-0072-02

一、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就是向信息使用者及时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经济信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的角度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其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告。

早在18世纪,法律条款首先对金融业的长期风险投资作出了限制,做出了对股东的分配只限于利润的规定,企业的原始投资不能用来对股东进行分红;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却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保障。根据美国州法对股东股利分配的规定,公司只要有偿债能力,就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但是,对股东分配的来源主要还是留存收益以及实收资本超过面值的部分,并且要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此项分配的具体来源和公司的偿债能力大小。到了20世纪时,股利分配的限制更为严格,公司董事在对股东的分配上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另外,随着公司重组的出现,上市公司的交易量逐渐增大,公司的分配能力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减弱,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20世纪末期对公司法的修改虽然提出了法定资本的概念,但是附加条件是当公司的总资产小于负债加上优先股时,依然不得对股东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法律条款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会计信息披露虽然有所提及及发展,但并不完善和充分,在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披露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充分的会计信息,提高投资者投资的准确性和目的性,充分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会计信息尤为重要。现行财务报告会计披露中,提高对于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二、现行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现行财务报告中对于股东权益披露方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东权益列示和披露内容的相关性不强,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方面。

(一)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列式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相关性

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主要包括普通股面值、资本溢价和留存收益三个部分。如果一个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对股东权益的列式金额不一样,就说明母公司通过举债派发了额外的留存收益。这种列式方式不仅没有遵循法定资本对上市公司分配能力的限制,也没有充分披露股东股利分配的相关信息。因此,修改目前财务报告中对股东权益的披露方式,是会计信息披露环节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关于股东权益披露第92条、第93条、第94条规定中都提到,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披露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和实际控股情况以及股份变动的原因、引起股份发生变动的重大事项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条也规定应详细披露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和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情况;对于股东权益调整变动幅度较大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等也应该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的披露,但是在股东权益的列式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乏衔接,信息的相关性有待加强,在财务报告中应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分配能力和遵循法律限制的情况。

(二)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投资者能否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与上市公司能否全面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但是目前股东权益会计信息充分性不足,并且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及时,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方的相关信息得不到完整披露,尤其是对于企业投资方向与最终利润的构成缺乏完整的信息。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于股东权益额外的收益没有详加说明,并且常常以涉及商业机密的接口不予进行对外公布,这就使得投资者对于最终的企业股利分红获悉不准,影响了股东自身的权益保障,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更是如此。中小股东对于企业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和盈利状况一般了解得不是很透彻,进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属性要求。对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如果不及时,那么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就会降低,进而影响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价值。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问题,都会造成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侵害;同时使得股东对于管理者的有效控制减弱,无法真正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新旧信息披露制度的交替中的矛盾得不到有效地调节;法律对股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晰等。因而,鉴于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应探索一种新的披露股东权益会计的报告形式,通过科学有效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来规避现行财务报告对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实现对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充分的披露。

三、科学披露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方式

第一,在整合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在财务报告附注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于公司遵循股利分配法规的情况进行披露。对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涉及账户进行列式时,可以把涉及股东权益的部分内容合并,此种方式可以尝试到其他类资产的列示方面。同时,在附加注释中列式公司股本额、流通数量以及股东股利分配的比例等相关信息,可以使投资者更有效地掌握公司经营发展的实时动态。

第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建立规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报告注释要对公司遵循法律规定情况以及其实际的股利分配能力加以披露。分配能力基于各个地区的标准不同有所差异,披露中应该对速动比率等衡量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超额部分进行披露,通过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对公司的剩余权益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三,严格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对涉及会计信息披露责任的相关条款明确化、细致化,把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进行规范化和具体化。尤其是在企业发生重组和清算之后,在财务报告中要对公司对法律遵循情况和其分配能力进行披露。这样可以构建起一种外在制约,使公司各有关责任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自觉地把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上去,有利于投资者在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后依然可以通过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有效实施对企业各方面的监控,明确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

第四,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监督制度。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督制度是科W有效披露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前提。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债权人和企业事前签订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等内容,在确保债权人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对股东权益的既得股利分配方案进行分析和披露,实现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的双保障。由于股东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结合现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对股东权益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时不仅要考虑法定资本与公允价值的影响,更要结合时宜更新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从而更全面、正确地披露股东权益相关信息。

因此,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在披露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时存在的相关问题,对于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进应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改进建议,同时因地制宜,从企业的自身具体情况出发,提出可行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达到正确地评估企业的价值和股东权益的目的。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对于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也会使未来的会计报表信息披露更加规范,使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运用报表信息披露来进行投资,提升企业价值;对于上级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规范报表披露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来了解企业投资者投资的具体动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市场减少投机、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尤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信息披露违规、盈余操纵、信息失真等问题的出现,强化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监管与强化,是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作和实施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刘爱东,万芳.公司治理对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6,(9):47-50.

[2] 伍中信,徐新蓝.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质量与权益资本成本[J].会计之友,2016,(17):45-50.

[3] 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修订版[S].费城:ABA出版社,1979.

[4] Michael L.Roberts,William D.Samson,Michael T.Dugan.Accounting Review[J].December,1990:35-46.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2篇

一、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就是向信息使用者及时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可计量的经济信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程序,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的角度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其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告。

早在18世纪,法律条款首先对金融业的长期风险投资作出了限制,做出了对股东的分配只限于利润的规定,企业的原始投资不能用来对股东进行分红;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却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保障。根据美国州法对股东股利分配的规定,公司只要有偿债能力,就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但是,对股东分配的来源主要还是留存收益以及实收资本超过面值的部分,并且要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此项分配的具体来源和公司的偿债能力大小。到了20世纪时,股利分配的限制更为严格,公司董事在对股东的分配上有了更大的自由度。另外,随着公司重组的出现,上市公司的交易量逐渐增大,公司的分配能力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性减弱,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20世纪末期对公司法的修改虽然提出了法定资本的概念,但是附加条件是当公司的总资产小于负债加上优先股时,依然不得对股东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法律条款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会计信息披露虽然有所提及及发展,但并不完善和充分,在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股东权益的披露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向投资者提供完整、充分的会计信息,提高投资者投资的准确性和目的性,充分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会计信息尤为重要。现行财务报告会计披露中,提高对于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二、现行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现行财务报告中对于股东权益披露方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股东权益列示和披露内容的相关性不强,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方面。

(一)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列式和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相关性

财务报告中股东权益主要包括普通股面值、资本溢价和留存收益三个部分。如果一个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对股东权益的列式金额不一样,就说明母公司通过举债派发了额外的留存收益。这种列式方式不仅没有遵循法定资本对上市公司分配能力的限制,也没有充分披露股东股利分配的相关信息。因此,修改目前财务报告中对股东权益的披露方式,是会计信息披露环节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关于股东权益披露第92条、第93条、第94条规定中都提到,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披露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和实际控股情况以及股份变动的原因、引起股份发生变动的重大事项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条也规定应详细披露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和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情况;对于股东权益调整变动幅度较大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等也应该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详细的披露,但是在股东权益的列式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乏衔接,信息的相关性有待加强,在财务报告中应充分考虑到公司的分配能力和遵循法律限制的情况。

(二)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投资者能否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与上市公司能否全面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但是目前股东权益会计信息充分性不足,并且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和不及时,主要体现在:关联交易方的相关信息得不到完整披露,尤其是对于企业投资方向与最终利润的构成缺乏完整的信息。另外,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于股东权益额外的收益没有详加说明,并且常常以涉及商业机密的接口不予进行对外公布,这就使得投资者对于最终的企业股利分红获悉不准,影响了股东自身的权益保障,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更是如此。中小股东对于企业资金的真实使用情况和盈利状况一般了解得不是很透彻,进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及时性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在属性要求。对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如果不及时,那么披露的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就会降低,进而影响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价值。会计信息披露所存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的问题,都会造成对全体股东利益的侵害;同时使得股东对于管理者的有效控制减弱,无法真正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新旧信息披露制度的交替中的矛盾得不到有效地调节;法律对股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明晰等。因而,鉴于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应探索一种新的披露股东权益会计的报告形式,通过科学有效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来规避现行财务报告对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实现对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充分的披露。

三、科学披露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方式

第一,在整合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在财务报告附注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于公司遵循股利分配法规的情况进行披露。对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涉及账户进行列式时,可以把涉及股东权益的部分内容合并,此种方式可以尝试到其他类资产的列示方面。同时,在附加注释中列式公司股本?额、流通数量以及股东股利分配的比例等相关信息,可以使投资者更有效地掌握公司经营发展的实时动态。

第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建立规范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股东权益会计信息的质量。财务报告注释要对公司遵循法律规定情况以及其实际的股利分配能力加以披露。分配能力基于各个地区的标准不同有所差异,披露中应该对速动比率等衡量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的超额部分进行披露,通过这些会计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可以清楚地知道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对公司的剩余权益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三,严格规范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对涉及会计信息披露责任的相关条款明确化、细致化,把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进行规范化和具体化。尤其是在企业发生重组和清算之后,在财务报告中要对公司对法律遵循情况和其分配能力进行披露。这样可以构建起一种外在制约,使公司各有关责任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自觉地把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上去,有利于投资者在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后依然可以通过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有效实施对企业各方面的监控,明确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3篇

关键词:股权众筹;成本;信息披露

一、股权众筹的发展意义

股权众筹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拓展了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对我国经济增长、金融创新及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该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第一,从宏观经济增长角度来看,有助于提高资本的产出效率。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大师萨缪尔逊讲过,资本、技术、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是经济增长的四个轮子。政府持续的公共基础投资,使我国经济持续增长面临着两方面的困局。一方面,政府支出不堪重负,面临着巨大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公共投资的边际产出不断下降,投资结构亟待改善。股权众筹能够引导大量民间资本转向实体经济投资,符合中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调控思路,既实现了社会的投资增长,降低了政府投资压力:又改善了我国以基建为主的投资结构,提高了资本的产出效率。

第二,从金融创新角度来看,有助于丰富我国的资本市场层次。

我国的资本市场分为两部分,一是由主板市场和创业板(俗称二板市场)组成的场内市场:另外一个是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组成的场外市场。但是目前而言,尚缺乏一个细分的资本市场,为小微企业和互联网背景下的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权众筹拓展了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丰富和发展。

第三,从企业扶持角度来看,有助于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初期的融资非常困难,很难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融资支持。调研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和P2P等债权融资的成本高达20%~30%,并且债权融资要求企业刚性兑付,往往造成小微企业抽血还债的窘迫局面。股权众筹以迅速、直接的方式帮助小微企业向社会筹集资金和资源(如渠道资源、客户资源),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扰:同时,股权融资不需要定期支付利息和本金,小微企业没有负债压力,能将全部募集的资金投入企业经营,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难点

股权众筹之所以没有实现较大规模的交易体量,是因为受到以下三个问题的制约。

(一)股权众筹的项目良莠不齐

传统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以及区域四板的股权交易市场,都根据各自的资本市场定位,制定了严格的上市标准,从产权结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关键指标进行企业筛选。所有上市企业的披露信息,都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审核,以确保经营信息的权威性和真实性。所以传统的资本市场上聚集了大量的优质项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股市的运营状况,也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的晴雨表。

股权众筹平台的融资主体一般都是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企业规模和融资规模相对较低,很难承担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信息披露缺乏权威性。同时,各个股权众筹平台的审核标准又不一而同,个别平台为了市场份额和扩张速度,甚至默许融资方欺骗投资者。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项目,质量良莠不齐,缺乏吸引投资者的能力。

(二)投资者的成本居高不下

正如上文所言,股权众筹项目缺乏承担第三方审计的能力,需要投资者亲力亲为,对融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为解决问题所发生的各种成本,就叫做成本。根据制度经济学家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成本主要由监督成本、约束成本以及剩余损失三部分组成。

首先,投资者为降低经营者发生怠工、欺诈等道德风险的机会,必须频繁的到项目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这期间投资者发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以及所包含的机会成本组成了投资者的监督成本。其次,为了促进规范经营和便于投资者的监督,投资者需要购买各种管理系统监督现金收付和财务运营,这些性质的支出和激励性质的薪酬方案组成了投资者的约束成本。最后,股权众筹的融资方(一般也是经营者)和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决策差异,形成了成本中的剩余损失。比如,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希望采购性价比更高的设备,而作为经营方的融资者,希望采购更先进的设备,降低日常运营的工作量,但是先进设备的产能得不到有效利用,这种决策差异形成的资源浪费,就是直接的剩余损失。

成本的存在不仅直接加大了投资者的各种支出,还增加了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会在相当程度上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项目融资的成功率,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三)众筹股权的流动转让举步维艰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融资方式,必须提供便捷的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的进退留转。主板市场之所以实现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的日交易量,不仅因为市场上有大量的优质股权吸引社会投资:还因为它是一个高效的闭环投资渠道,保证了股权投资的流动性。投资者既可以很方便进行投资,购买意向公司的股票:也能够以低廉的成本和便捷的方式变现股权资产,并获得一定水平的收益。

对比之下,股权众筹的流动性则相形见绌。目前而言,众筹股权只有三种流转退出的方式,一种是协商转让,一种是项目下轮融资时部分或全部退出,最后一种是清算退出,后两者属于非正常的投资退出方式,交易流程异常复杂。协商转让作为众筹股权流转的长效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众筹股权的估值困难。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认证,股权众筹企业披露的经营信息缺乏权威性,很难作为众筹股权的估值基础。股权的购买方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对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股权报价,每一次协商转让的成本近似于一次风险投资。另一方面,交易过程非常繁琐。由于缺乏统一的众筹股权交易市场,众筹股权的持有者需要自己寻找可能的购买者,并协商股权价格、签订相关费用。这期间信息收集、谈判沟通、法律咨询、契约签订以及股东更改等程序非常专业和复杂,股权众筹的交易成本非常高昂。

三、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建议

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困难,需要股权众筹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协同解决。

(一)建立完善的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机制

第一,设立结构化的信息披露标准。

结构化的信息披露标准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众筹融资企业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实事求是的反映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和价值。比如,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融资时,融资信息的指标披露就应该有所不同。创业企业缺乏历史数据,投资价值主要体现在行业前景及业务增长方面,企业经营风险与创业团队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信息披露应该侧重于行业前景和团队信息展示。小微企业则具有一定的历史指标,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未来趋势,因此信息披露中,应该侧重于历史业绩信息,为投资者估值和决策提供基础。另外,还可以根据众筹企业的行业属性,建立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反映众筹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前景等,这个需要根据股权众筹平台的细分定位来具体设计。

第二,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动态评价机制。

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平台必须纳入到金融分类监管的体系之内。动态的评价机制是股权众筹平台优胜劣汰的竞争基础,也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必要手段。股权众筹平台的动态评价机制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通过对平台运营的规范性、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投资风险的揭示水平以及项目的违约水平等关键指标的考核,实现股权众筹平台的优胜劣汰,促进优质项目和社会投资向高水平股权众筹平台集中。

第三完善相应的诚信体系建设。

股权众筹的发展需要良好的信用体系作为支撑,围绕着股权众筹的行业发展,相关部门应该提供配套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项目发起方、投资人以及股权众筹平台的信用名单、公示制度和准入标准,提高投融资违约者的社会成本,促进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通过多元化方式降低股权焱筹的成本

第一,通过集中代持的方式降低股权众筹的成本。

集中代持是指项目成功融资后,股权众筹平台代持全部或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份,代表股东对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避免经营者利用一线经营的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的权益。这样的机制设计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对股权的集中代持和专业监管,能够依靠专业化的分工,建设高效率的学习曲线,有效地处理各种委托矛盾,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的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降低单个投资者的成本。另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对股权的集中代持和专业监管,可以作为一种增值服务,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既体现了平台服务小微企业和普通投资者的创新性和灵活性,又拓展了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渠道,有利于股权众筹平台发展。

第二,通过提高融资项目的激励相容水平降低成本。

激励相容水平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股权众筹融资中项目发起方的投资比例。很显然,项目发起方的投资比例越高,项目发起方和其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利益趋向越一致,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项目方会更加努力的经营股权众筹项目,这样就会大大降低投资者所面临的剩余损失以及约束成本。因此,监管部门或股权众筹平台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或平台的风险控制要求,适当调整融资项目的激励相容水平,降低股权众筹的成本。

此外,股权众筹平台在项目的选择过程中,可以适当偏向于重资产类的项目,重资产类的众筹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项目的营运资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项目方发生道德风险的欲望和机会,因此,也能够降低投资者的成本。

(三)分步骤建设统一的股权焱筹交易市场

在政府管理层面,可以借鉴区域四板市场和新三板分层的经验,分两步建立全国性的众筹股权交易市场。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4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2010年之前宝钢集团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随着成本法核算所暴露的问题日益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判断力和核算的准确程度,宝钢集团于2011年正式启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使用对宝钢集团有着诸多好处。

一、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优势

(一)能够保证宝钢集团对于企业的控制程度

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相比,权益法除了对企业的实际所得进行核算,还对宝钢集团所投资企业的损失进行核算,不仅能够体现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也能全方位的提供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信息。在宝钢集团所投资的企业中,一些企业的鼓励政策被宝钢集团所控制,造成成本法无法真实的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而权益法在已确定的股利政策中仍能够发挥功能,保证宝钢集团对于企业的控制程度。

(二)能够体现出潜在的企业效应

随着宝钢集团股权投资的规模不断上升,对于一些企业的投资并不能仅仅从其能为宝钢集团提供的股利来判断。例如一些企业发展潜力较强或能与宝钢集团形成产业效应,而这些信息并不能从成本法的核算体系中体现出来,权益法的引进恰好能够表明宝钢集团与被投资企业财富变动的情况。一些企业获得投资以后,可能在未来创造大量价值,引起宝钢集团投资效益上涨,这部分上涨远比投资初期的股利收入丰富,而权益法的引入恰好弥补了这部分空白。

(三)提高了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准确性

由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的政策决定,宝钢集团对于股权投资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会进行再投资,而在成本法的核算体系下,当被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再投资能够创造更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将被忽略,影响了对股权投资计量的准确性,而权益法的引进很好地解决了该问题。

二、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人工进行复杂核算导致核算结果不准确

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虽然能够相对准确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交叉持股和多层持股的核算工作过于复杂,会计工作任务量大,并且多数由人工进行,这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程度,不利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其核算结果不准确主要体现在宝钢集团2012年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效率上。其中会计核算效率是引入美国知名会计事务所普华永道的核算概念。

根据表1不难看出,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计算的准确程度并不高,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企业会计核算准确程度平均只能达到76%,根据普华永道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效率的认定,只有当会计核算效率超过88%才能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帮助,较低核算效率违背了公司引进权益法的初衷,宝钢集团会计核算的准确度迫切需要提高。

(二)投资界限不明确影响核算的准确性

在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核算体系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界定标准相当混乱,在过去成本法下,核算工作对于资产和投资的区分不要求十分明确,当企业的核算方式转变以后,若对核算标准界定仍不完善,资产变动将会影响对长期股权投资准确性的判断。

通过表2数据中不难看出,核算数量为宝钢集团应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数量,而经过管理层审核以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数量变少,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管理层为了私人利益,会人为地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这样一来,原本应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条目,便被划分在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界定的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核算信息收集不完整导致会计核算有偏差

宝钢集团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足还体现在收集信息的不完全性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出现偏差。与成本法相比,权益法核算信息的收集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许多方面,而宝钢集团会计部门为了追求核算速度,对于一些较难收集或进行分析的数据选择忽略,虽然核算速度有所提升,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益法核算的准确程度,无法为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帮助。以下是宝钢集团全面性的会计核算信息搜集和宝钢集团2012年会计核算信息收集情况。

在表3数据中,应收集资料数是美国普华永道2013年对宝钢集团2012年相关会计信息及股权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后所得出的,通过表3不难看出,宝钢集团会计信息收集不够完整,信息收集的不完整将直接影响宝钢集团对于会计核算工作准确程度的把握。

(四)权益法核算的复杂性导致核算信息披露的缺失

由于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要综合企业的大量信息,信息披露的不完善也会影响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的效率,为了直观分析宝钢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情况,了解2012年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表4数据能够看出,宝钢集团信息披露条目较少,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较低,约有40%的披露信息属于无用信息,无法为投资者或被投资企业提供帮助。且根据表4能够看出,宝钢集团现阶段没有信息披露反馈的情况,不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但影响权益法核算的准确,也容易造成投资者和被投资企业对宝钢集团的信息获得有所降低,这将影响宝钢集团市场信誉,甚至危及集团生产经营。

三、针对宝钢集团权益法核算问题的建议

(一)检查和审核会计核算结果,保证核算信息的准确性

虽然权益法能够相对准确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但会计工作任务量大,且大部分由人工核算来完成,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程度。因此,宝钢集团应该意识到,在权益法核算方式下,核算结果不够准确,需要对核算信息和结果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审核,以保证权益法下核算的准确程度。由此,宝钢集团可以将核算工作小组分成两个单位,同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并对核算结果进行比较,对于核算结果相同的项目,进行确认,对于结果计算不同的进行重新核算,这样一来,就保证了核算信息的准确性。另外,宝钢集团也可增加负责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人员数量,使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为精准。

(二)完善企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的界定标准

宝钢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 可将因为持股比例下降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持股比例下降, 致使该投资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此时是否将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相关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宝钢集团应完善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条目的界定,以新会计准则为依据,对于持股比例较低的,对被投资单位达不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而且市场上有公允价值的,应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且价值难以被估算(即没有公允价值),就应按长期股权投资来核算。

此外,准则应该制定更加详细和规范的界定标准,规定具体的持有期限、投资金额等。更加详细化的界定不仅可以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提供标准化的参考规则,也可以杜绝人为的调节,将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条目人为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条目。同时,制定更加详细和规范的界定标准,也有利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统一和比较,避免了因划分混乱而产生的财务信息流失等。

(三)加强对长期股权核算信息的收集与监管

宝钢集团应该认识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并不仅仅是通过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完善的,企业也应该不断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的建设。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信息收集的监管,收集信息应尽量全面完整。同时宝钢集团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核算监督部门,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监督,这样便可以较好的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核算工作的独立性,同时也会保证宝钢集团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准确程度,能够更好地为集团服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潘望.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3,4.

[3]袁霞.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变化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11.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5篇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最早产生美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融资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近些年更是发展迅猛。目前我国是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发展的重要市场,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无论在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还是在合法性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约束,本文主要基于经济学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存在性,希望能为相关人员带来一些帮助。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进行分析是指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过程中需要考虑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式包括对处于种子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的投资,狭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经发展到了一定规模,主要代表创业投资后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部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两种,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在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有限合伙制包括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类型,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签订完备的合伙协议,确保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的经营管理者,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几个甚至几十个有限合伙人,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还需要明确地规定出基金的存续期,并标明资金不得随意撤出。目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筹集分为承诺制和普通基金制,承诺制仅需要提供基金结构的运营费用,再由有限合伙人提供所需要承诺的全部资金。普通基金制是由单个出租者集中资金形成基金,再由基金管理者来进行相应的投资活动。

公司制私募股权也是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将筹集来的原始股份组成自身资产作为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特点是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中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特点

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收益的机动性,与其他形式相比,如股票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加重视于在几年内存在增值幅度大的投资机会,在股权投资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相对的风险溢价,但是与债权的证券相比风险性以及优先权都要小得多,每年能够得到超过25%以上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流动性特点,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比较有效的市场,可以说想要直接达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和购买是不可能发生的,理论上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投资一些上市公司,只能获得具有局限性的股份,不能进行自由交易,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是非流动性的,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使用中需要着重考虑到退出策略。

从投资期限上进行分析,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源广泛,因此具有非常大的局限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一些比较长期的投资公司是没有什么兴趣的,考虑利益主要是一些短期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限在13年以内,一般情况下为3~5年,在投资中没有比较满意的退出策略往往并不会进行投资。

从监督角度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监管投资对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会取得受资公司的控制权,能够极大地减小集体行动问题,帮助受资公司在短时间内得到更高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有效激励受资公司管理层,在进行投资时非常重视管理层的发展,一般若是没有选好合适的管理团队,是不会随意对公司进行投资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的经济学分析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不缺乏经济活动前的交易活动,在各种经济学论著中都表明了交易费用等。下文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性,交易费用分析图见图1所示,图中pc代表生产费用(简称pc),tc代表交易费用(简称tc),纵横轴分别代表单位成本和专业化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交易费用曲线的弹性与生产费用的弹性变化并不一致,也提高一个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意味着增加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多引起的生产费用。

从新古典经济学角度出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相比,投资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委托的环节,从理论上来说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人们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显然不符合新古典经济理论,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是非常了解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影响的,任何环节的制度都会增加成本。因此采用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进行分析,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简单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资源配置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中,若是个人投资者想要自己从事投资,就必须来使用资金获取信息,由此产生的成本是交易费用中的重要可变部分,与其他成本费用相比,信息的成本与投资规模没有关系,不同领域的信息成本也是不相同的。对于一家非上市企业采取权益性投资时,个人为投资而花费的信息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通常情况下,个人所花费的获取信息的资金要高于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个人不具备信息方面的优势。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很多单个人往往选取信息成本低的投资方式,如证券市场等,很多情况下,就导致错过了投资机会。从监督方面进行分析,个人监督企业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而且监督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个人对企业的监督可以说是非常困难的。

通常情况下,交易费用与新的经济制度是相互影响的,新制度的产生会影响交易费用,同样交易费用的改变也会导致制度的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交易费用,但是这种投资方式结合了单个投资的规模优势,具备了知识、经验以及技能优势,在投资成本方面来说要低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最大限度的减小监督费用,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自身发展的优势,极大的减少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在前文已经讲解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降低信息成本,使得投资者获得更高投资利润。与直接投资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金融中介来分担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信息的不对称角度进行分析,在很多的研究中都研究了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存在性之间的关系,Leland and Pyle是最早将信息引入到金融中介的研究,在此研究中认为教程成本并不是投资需要考虑的唯一原因,在金融市场中可能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失灵,因此信息不对称性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之一。也有研究认为金融中介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充当被委托的监督者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个专业化的投资中介,能够非常有效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减小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时需要采取投资前的调查和投资后的监督,这些内容若是通过多个投资者分别进行,就会导致信息成本浪费的现象。从另一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存在免费搭车现象就会导致监督等效率下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使用中就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管理人员是一些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因此在选择、监督以及管理中都非常具有优势,是成功的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的缩小信息差距,降低监督成本。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6篇

(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分置的特殊现象,非流通股东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情形非常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为非流通股东。由于股权结构的这种特殊性,控股股东的价值无法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提升得以体现,控股股东缺乏使公司股票价值最大化的利益驱动,社会公众投资者和非流通股东的利益很难保持一致。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侵害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从而达到其牟利的目的。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度安排上偏向非流通股东,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不利。占总股本近70%的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人微言轻。上市公司的每一次融资与再融资都可能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的招行可转债事件把股权分置的弊病一展无遗。二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三是挪用募集资金。一部分上市公司违背承诺,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特别是对衰退行业的过度投资,损害了市场效率,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形成了不折不扣的侵害。四是非公平关联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大股东利用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损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四是违规担保屡禁不绝。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50%的担保行为仍较为严重,为大股东担保积重难返,互保情况呈明显增长态势。五是长期无回报。一些上市公司缺乏责任意识,重圈钱、轻回报,筹集资金使用处于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业绩稳定、派现可观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数。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漠视,严重挫伤了参与市场的信心,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陷入了难以持续发展的困境。

(二)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弱势群体,各国均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其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将上市公司的股东分为发起人及投资者两大类,该组织认为投资者一般为公司外部人且绝大部分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和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其利益容易受到发起人大股东及其他内部人的侵害,而自身由于实力有限组织松散难以实施有效的自我保护,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出面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保护。基于上述原因,IOSCO规定了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充分信息披露、规范券商行为等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由于IOSCO文件中的投资者概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我国同样应遵照执行上述基本原则对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予以切实保护。

(三)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证券市场才能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长期割裂,非流通股东侵占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公众投资者很难通过长期投资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因此相当部分投资者习惯于在恶性投机取差价。这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价的运行与公司基本面长期背离,绩优股票价位长期偏低,而ST、*ST等高风险公司的股价和市盈率倍数明显偏高。这种股价运行与基本面相背离的现象客观上限制了绩优股票IPO和再融资时的发行市盈率和超额认购倍数,从而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四)只有切实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利,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国外学者曾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一国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与该国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程度成正比。只有投资者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一国证券市场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否则证券市场最终沦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游戏,投资者陆续撤资,出现市场日益萎缩的局面。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方,只有通过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稳定的发展

由上可见,我国证券市场存在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分置这一实际情况,这种二元股权结构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的鲜明特色,也成为阻碍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最为突出的制度缺陷和严重桎梏。在一定意义上讲,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从一开始就是一对矛盾,在非流通股占绝对比重的背景下,社会公众投资者处于一个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非流通股东可以随心所欲采取上述各种措施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如果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只好被动地“用脚投票”。社会公众投资者从整体上讲就是中小股东,它直接决定市场的发展状况,甚至影响整个股市的效率和质量。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那么无论是企业拓展规模,还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当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面,是股市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亟需引起立法者、监管者和市场各参与方的重视和关注。

二、证券交易所在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现行措施与成就

作为自律监管机构的我国证券交易所,近年来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推进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

(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1、采取多种措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管

前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说,要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就必须向他们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保证他们的知情权。近年来,我国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不遗余力采取了诸多的措施强化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以确保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推进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首先,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由上可知,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造成了极为巨大的损害。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第十章专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人员严格按照该规定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出现。其次,继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诸如要约收购等新的具体的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在推进QFII制度过程中,逐步促进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化。再次,利用现代监管技术,建立假账识别、上市公司风险评价、上市公司亏损预警、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价等系统,及时发现嫌疑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同时完善网上信息实时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网上的虚假信息披露等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最后,密切配合执法行动,在职责范围内为查处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提供证据,协助执法机构合理度量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损失,推进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的顺利实施。

2、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增加上市公司侵权(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和违规的成本

为了遏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确保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近年来,深沪证券交易所均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制裁处罚力度。以深交所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6年间,共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进行了255次处罚,其中内部批评185次,公开谴责70次,从而直接增加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并通过处罚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作用,以达到减少违规的效果。

表1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处罚统计

年份/处罚方式199819992000200120022003

内部批评15620414162

公开谴责-13282117

合计15723696279

(二)启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程

就证券市场而言,推进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至关重要。它对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同时更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助于显著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地位,提高其谈判能力,充分发挥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方面的作用,改变市场融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被动的、不平衡的格局,形成一种新的制衡约束机制,从而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交所在2003年初将“启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程”列为全年重点工作之一,8月份组织了国内首次投资者关系管理普及状况的大型调查,10月份颁布了国内第一个《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并于2003年10月22日在深圳举办了“投资者关系:市场各方的责任”高级研讨会。上述这些都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推进交易制度创新

首先,深交所于2003年3月3日将基金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由0.01元人民币调整为0.001元人民币,抑制了基金市场“夹板”套利现象,促进了投资者之间的价格竞争和参与的公平性。

其次,为了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更加公平和富有效率,深交所从2003年12月8日起将买卖盘揭示范围从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调整为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买卖盘揭示范围拓宽后,投资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市场交易动向,通过对更全面、更透明的信息情况的分析判断,更好地把握合适的买卖时机。扩大买卖盘揭示范围也限制了市场涉嫌违规行为的空间,增大了操纵股价的成本和难度。

最后,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深交所对原《大宗交易细则》进行了修改,新细则于2003年8月26日正式实施。新《大宗交易细则》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限额标准的灵活性,调整了大宗交易时间,减少了大宗交易信息对二级市场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的成本,提高大宗交易操作的便利性,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的积极性。

(四)配合证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

出于费用和时间方面的考虑及其他诸多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往往不高,这就大大影响了社会公众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当前我国很有必要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渠道的、投票快捷方便、实时互动、便于管理、成本低廉股东大会投票系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1月29日专门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为配合证监会的行动,确保社会公众投资者表决权的行使,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均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和完善了有关技术系统。目前深交所提供互联网和交易系统两种方式供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上交所则只提供交易系统方式投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和充分地保护了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教育

实践表明,证券市场要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有一支成熟的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队伍。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成熟的程度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投资者入市时间较短,许多投资者缺乏相关的证券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准备。此外,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许多新事物会不断进入投资领域,对金融产品多样化的认识,对每项投资的权利与风险的认识等等,都有一个不断学习、接受教育的过程。如果说,保护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加强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教育、落实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受教育权,就是这“重中之重”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深交所一方面加大了对市场违规事件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把加强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教育提高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稳定:1、设立深交所投资者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深交所投资者教育的规划和实施。2、经过精心组织与策划,于2002年推出了一套十本共60万字的“投资者服务丛书”,并根据网上索取函件,向投资者免费发放。3、指导深交所下属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中国规模最大、专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维权服务的人工热线电话——“股民呼叫中心维权热线”,“股民呼叫中心维权热线”主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短信息等信息传播方式,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维权信息咨询服务。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会计等专业问题解答、联络上市公司、沟通主管机关等。4、在交易所网站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教育栏目。

三、进一步强化自律监管,推进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中小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决定市场的兴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以人为本”重要思想在资本市场的集中体现。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的证券交易所,应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在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自律监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

(一)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1、强化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首先,合理确定关联交易重要性的判断标准。其次,加强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

2、建议建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准,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充分披露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便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作出合理的判断。上市公司坚守良好的治理结构,能够增强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最终能够吸引更稳定的资金来源。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和公司股票价格。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它们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满足广大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要求,维护广大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机制

大家知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的力度显然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即处罚的力度越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就越高。从处罚的实际效果看,低力度的内部批评处罚没有起到防止再犯的作用,而且,内部批评处罚后,再受的处罚中,有85%的处罚还是内部批评。因此,内部批评的处罚成为再处罚的最大部分。尽管各种信息披露违规,应视违规性质实施合适的处罚。但从再处罚的比例和内部批评的相关性看,低力度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的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的成本,也不能起到处罚的威慑力。因此,从防止再犯的角度,建议加大处罚的力度,提高处罚的公开性,如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罚,是增加处罚有效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继续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程建设

1、建立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跟踪和评价机制

建议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考核贯彻到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在核准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重点关注融资方案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并参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等因素。同时,要定期举办投资者关系评比活动。证券交易所要每年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调查,就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各项指标,如“公司的重视程度”、“IR活动的次数”、“网站的设计”、“信息的可靠性”、“信息的充分性”等,以百分制打分,得分前5名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2、进一步完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

推动和完善自愿信息披露机制,使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多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可以引入信息披露安全港制度,鼓励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提供预测性信息,增强信息披露的灵活性、及时性。

(三)建议在适当时候成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

建议借鉴德国等国的经验,由交易所牵头在适当时候设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设立表决权信托,接受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表决权;接受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委托,行使对公司或其董事、非流通股东的诉权;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和非流通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监督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防止舞弊行为;代表社会公众投资者与非流通股东或公司就再融资问题进行协调,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利益;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制约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敦促上市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主动与二级市场投资者沟通,听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成立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协会,还能引导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以股东的心态来关心上市公司经营、约束企业的不法行为,为股东创造最大的财富。

(四)继续推进交易制度创新

今后,建议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推进交易制度创新,促进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对现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包括增加开放式集合竞价制度,调整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增加股票异常波动的标准和停牌措施,对有关大宗交易的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等。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7篇

[关键词] 股权结构;非股权结构;会计信息可靠性;共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5-0178-03

[作者简介] 虞应平,南昌工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务管理。(江西 南昌 330099)

股权结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契约安排,本质上是投资者协商或讨价还价的结果,是投资者之间通过长期博弈形成的,即在企业中当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内部交易成本大于在公开市场组织交易的成本时,投资者才会停止对股权的要求;或者说,当投资者从总投资规模中获得的边际报酬等于其独立投资或投资于其他项目的边际收益时,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将停止对股权的要求,股权结构才趋于稳定。

从股权的角度来说,影响公司会计信息的因素除了股权结构因素外,还有非股权结构因素。而且,股权结构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并不能由股权结构“本身”来体现,它取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由此决定的治理机制,这类因素称为“非股权结构因素”,用以描述股权结构以外的因素对股权结构治理绩效的作用。相对于股权结构因素,非股权结构因素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来自于非股权结构因素的多样性,又来自于其作用方式的不规则性,表现为非股权结构因素对经营层的会计行为影响与股权结构因素的作用方向或程度可能是不一致的。因此,应该采取共同治理的思路,综合考虑股权结构与非股权结构因素,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一、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对控股股东的制衡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近4成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在50%以上,超过6成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5%以上,并且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悬殊较大,这样的股权结构使控股股东很容易地控制着经营层的会计行为,导致会计信息的非真实性,欠客观反映,而且这种现象在国有上市公司表现得更为严重。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虚化,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越来越严重,资本市场秩序日益混乱,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优化股权结构,形成多元化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的呼声日益高涨。通过股权结构的优化,一方面可加强对大股东的制衡,减少其对经营层会计行为的控制和影响,同时有其他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能积极主动地获取公司经营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在分散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时有目的地引导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投资者和不同产权主体的法人进入,机构投资者和法人可以凭借其人才优势、专业知识优势、获取信息渠道的优势形成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主体,从而促使上市公司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1.优化高度集中的民营企业家族持股比例。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掌握着占绝对优势的投票权,顺理成章地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和经营层。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治理结构设置同样也反映在民营上市公司中。对于民营上市公司只能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并借助市场舆论促使其减持高度集中的股权,通过逐步稀释股权,降低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家族股东持有大量的股权,股东之间失去相互制衡,形成对公司的完全控制,这种股权结构对其公司经营有着致命的风险:一是表现为股权过于集中于家族手中,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集体的决策机制,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增大;二是现代经营、市场竞争复杂多变,家族股东持有者由于其自身精力和能力有限,所有者兼任经营者将束缚公司进一步发展,从而出现逐渐与经营者角色分离,将公司一些经营权委托给非家族成员的经营者经营。而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经营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所有者必须设法将经营层追求的目标函数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其有效措施之一是让经营层持股,将一定的股权通过出售或奖励的方式转移给经营层甚至部分员工。另外,民营上市公司为了追求竞争优势,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将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法人单位、其他家族单位进行股权交换、相互持股,彼此形成一种利益集团。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使家族股东减少其对公司的股权,使高度集中的股权趋于适度集中。

2.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对控股股东加以制衡。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通过中小股东投票权的影响力度和效果,可有效地防止控股股东的垄断,对控股股东行为加以制衡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累积投票制度主要用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这种投票制度可以使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监事时享有累积投票权,可保障中小股东能将其利益代表人选进董事会、监事会。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可以凭借投票权的累积功能,将其拥有的总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保障选出一定比例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和监事,而控股股东无法垄断全部董事的人选。

二、强化非股权结构因素的作用

一股独大本身并不是中国公司治理有的现象,人为的股权分散和多元化并不能有效解决一股独大引起的公司治理问题。因此,不能因目前上市公司出现的大股东不规范甚至恶意行为而简单人为地强制股权分散或多元化来打破一股独大。股权分散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往往上市后数10年,经过不断的股权稀释,创始人股权比例才会逐渐下降,股权随之分散或多元化。而且,股权结构的优化不仅要靠自身的调整与优化来实现,同时也要靠其他外部性经济的措施来为其优化与调整做好外部环境的改善与优化工作,以使其能够顺利完成最优化的过程。对股权结构优化起外部性经济的因素有很多,主要的有: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运用、“企业家市场”的完善程度以及相关法规与制度的健全程度,等等。因此,完善与健全这些外部性因素与优化股权结构本身对于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同等重要。

三、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运行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中处于中间环节,是上市公司多级委托关系的中间枢纽。要保证公司的会计信息对所有股东是可靠的,则必须要保障董事会相对独立于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监督经营层经营行为及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动机,为公司所有股东服务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1.强化董事会的独立领导地位。有关学者进行实证分析认为,我国内部人控制程度严重,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势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应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绝大多数的董事会成员应逐步成为独立董事。他们的作用是在战略性决策过程中导入他们的独立判断,提供公司可能没有的技能和经验,确保遵守最佳行为准则,参与新董事的任命和监督执行董事的行为。

2.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要确保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具体来说:一是独立的财产;二是独立的利益;三是独立的人格;四是独立的专业;五是独立的行使职权;六是独立董事本人或亲属与企业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大部分公司股权过于集中,董事的选举机制决定了董事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全体股东的利益。缺乏保护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的机制,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屡屡出现重大问题的制度性原因。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要从制度上来解决问题,独立董事的选聘应采用独立董事自我任命的原则,即借鉴国外的经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而提名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是独立董事,通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也是提名委员会的成员。只有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才能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任命。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即成为公司董事。另外,还要注意独立董事的动态认证问题,不能认为独立董事一朝独立,永远独立,要防止独立董事在执业过程中的内部化问题。

其次,通过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真正“懂事”。逐步建立物质激励机制。因为独立董事要求有较高的知识、能力和经验做底蕴,还必须对其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发表的意见负法律责任,承受一定的风险,只有支付合理的薪酬,才能使“责”“酬”相配,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积极性。在独立董事的绩效考评和薪酬方面,可以考虑采取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由薪酬委员会对独立董事进行绩效考评,向股东大会提出报酬的形式、金额、发放办法等方案。同时,要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报酬机制不仅有激励的作用,也是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此外,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构造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经理激励机制的建设必须围绕着鼓励经理行为长期化、使经理利益行为和股东利益行为相统一这个核心,更多地采取预期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委托人应该选择最优的实物激励方式,使得人行为的外部效用内在化,在追求个人效益的同时,也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预期激励机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包括年薪制、经营者股权,并辅以非货币的激励方式,如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较多的在职消费、带薪度假,等等。与此同时,要实施强有力的内部监控,从根本上解决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不负责任和相互勾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五、发挥外部监督的重要作用

导致我国会计信息可靠性低下,除了与我国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因素存在密切的关系外,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督环境的不完善也存在一定的影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严重缺失,急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以完善。

1.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会计信息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的,不同的会计准则下会计信息的内容也不同。会计准则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既要遵循会计本身的原则,又要考虑经济后果。经济后果观是对技术规范观的扬弃,根据经济后果观,会计准则的建设至少应做好以下几项内容:(1)让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的制定。为了尽可能地优化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应提高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代表性。(2)准则制定过程必须保持独立性。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客观上要求其应代表最公允的经济后果。如何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避免准则的制定倾向于某一部分利益集团,保持合理的独立性成为制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3)在准则的制定中尽可能避免各种规定上的模糊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弱势有效,而且大部分证券投资者素质偏低,经济性不能成为我国准则制定的首要目标,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内容、规范和条例应该更为详细,尤其是对一些存在变化因素的经济业务应明确规定可使用的方法和使用的条件,才能减少契约成本,并限制随意的会计政策选择。

2.提高银行的监管力度。银行在保障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充分发挥银行的作用。银行虽然不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监管部门,但银行作为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凭借其与公司的信贷关系,能够掌握比广大中小投资者更为详尽的企业信息,也更有条件对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与鉴别,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为了真正发挥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银行应该从改善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入手,确立有效的银行风险评估系统,建立更为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呆账、坏账及时发现并严格追究责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从根本上激发银行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才能充分发挥银行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作用。

3.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被称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经济警察”,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根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所以,在保证上市公司对外会计信息质量关中,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职责之一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负责,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就能够防止在聘用中的利益寻租,保障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目前,应做好4个层次的工作,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监管:(1)制定出一套确实可行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并保证由明确的机构来执行这些政策法规,该机构有权对违规者做出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2)建立专业、独立的权威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的成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大部分成员应独立于执业注册会计师,监管部门最好是专设的,不要与其他职能部门相互兼职;(3)增加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监管的透明度,改变现在会计职业界业内处罚的做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监察的结果,一旦发现违规的中介机构,就在证券市场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4)鼓励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与自我监管。

4.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在《公司法》、《会计法》中提高对造假行为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同时,参照国外具先进经验的民事赔偿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问题造成中小股东的损失,不仅要追究上市公司、公司现任高管责任,要求其经济赔偿,而且还应追究已离任责任人员的责任,要求其赔偿。另外,有必要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强调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无限责任”,这种制度也被称为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即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有损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令该控股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也能促使管理当局的会计信息披露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夏云峰,赵华.改革上市公司会计生产模式构想[J].财会研究,2004,(4).

[2]冯均科,丁梅.公司治理结构下会计信息操纵的分析[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4,(3).

股权投资信息化第8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 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

[2]谭 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