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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8 15:54:22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1篇

时间:2003-5-20作者:赵锡军董安生李悦

摘要:加入WTO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将面临着空前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并且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国际资本的流动、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在未来将对我国的证券市场、证券从业机构、证券监管、人民币及外汇管理体制带来巨大的挑战。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加入WTO对中国证券市场是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但是从短期或中期来看,这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可能更主要的是风险和挑战。如何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是中国证券研究部门、监管机构和从业单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算起,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历经了10余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第一个10年里,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以渐进式改革的方式,在中国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系上构建了一个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并为将来的市场化、国际化打下了基础。

但在整个“奠基阶段”里,由于我们采用的一些方法手段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从而直接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制度架构中带有较为浓厚的非市场特征,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直接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为了使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好地符合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内在规律,提高中国证券市场迎接国际化挑战的能力,我们需要在“奠基阶段”之后的“市场化阶段”中通过一系列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大力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以消除过去形成的种种非市场化色彩,这一阶段大约要持续5年左右时间。

只有在基本完成市场化进程之后,我们的证券市场将步入一条更为健康的发展道路,从而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证券市场将与国际资本市场充分接轨。只有完成了这一国际化进程之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真正与世界市场融为一体,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在,伴随中国加入WTO组织法律程序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将大大提前,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之下开始,这对我们而言意味着巨大的挑战。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十年奠基阶段,我们主要取得了如下成就:

(1)初步构建了以《公司法》、《证券法》

为核心的资本市场制度架构。

(2)市场发展初具规模。截至2001年10月,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公司(包括A、B股)达1152家,市价总值为43742.14亿元,流通市值为14560.16亿元,这一市场规模表示: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开始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

(3)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投资者队伍。截至2001年10月底,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开户数已经达到6577.05万户,有44只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商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股市,开放式基金已经推出。虽然投资者队伍还需进一步发展,并有待成熟,但是不可否认,整个社会的金融投资意识已经大大加强。

(4)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相对独立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公正、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建立公正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经过十年努力,信息披露规则已经建立。市场参与各方尤其是上市公司,大都能在这个规则框架内及时披露其相关信息,从而使交易市场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

(5)建立了一个科技含量较高、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体系。沪、深证券交易所从起步阶段就注重发挥后发优势,整个交易、清算、登记、过户系统是世界上技术水平最高的交易体系之一。经过10年的不断改进,我国的证券交易体系运行稳定、效率较高。

(6)证券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对风险的防范、控制水平显著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是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前提。只有监管的理念、水平有了切实的提高,创新化的市场行为才不会成为新的“风险源”。

在充分肯定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规模小,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总的说来,这个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市场的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建立,风险投资制度也不完善。(2)现有的主板市场容量小,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机构投资者比重小,市场投机氛围浓厚。(3)市场监管落后,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政策配合及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监管经验极为缺乏。(4)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5)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如国有股、法人股的不可流通问题,A、B市场的分割势态等,这些遗留问题都为市场的未来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证券市场已成为我国整个金融市场体系最具生命力的部分,它的成熟和发展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需要持以高度谨慎态度。

加入WTO对证券市场的挑战

我国证券市场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我国证券市场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我们刚完成市场的“奠基阶段”,正在进行“市场化阶段”;二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直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将使我国有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证券市场开放带来的数量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严重的话还可能干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以及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更使人们清醒地看清楚了过快开放本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虽然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因而享有开放市场的很多缓冲手段,但是随着缓冲期的结束,国内证券市场必然将更加开放。因而加入WTO将给我国这样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挑战。

在WTO的22个协定中,涉及金融业开放最主要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共有29个条款和8个附件,其中两个是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阐明了定义、范围等,与正文一样具有法定约束力。此外,1997年12月13日WTO成员国在日内瓦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并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在三条可协商的原则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开放所持的立场是:

(1)对于逐步自由化原则,中国坚持金融部门的开放必须循序渐进,在资本项目完全开放之前,外资全面进入的可能性不大。但最终会全面开放市场,使得外资能从事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一切业务。

(2)对于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我国所做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3)对于证券市场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所作的承诺主要有: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我境内证券组织成员资格,进入任何形式的证券市场享有与本国证券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包括投资品种、投资数量、投资比例等方面。就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来说,除紧急情况之外,每一缔约方必须将其余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所有的其它决定、规定以及习惯做法,最迟在生效之前予以公布,以便给国内外市场主体有充分的时间予以了解和掌握,尽量使得市场环境变得可以预见,并进而决定自身的行为取向。

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1)对各缔约方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2)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

(3)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

(4)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

(5)允许缔约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上面这些要求,尤其是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实际上将所有缔约国的金融市场都连成一体,伴随着未来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进程,中国完全开放证券市场是必然趋势。但我们要注意到中国证券市场开放的现实基础,不成熟、不完善、在相对封闭环境下发展起来市场的过快开放必将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和民族证券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表现在:

首先,国际资本的流动将给我国这样一个小规模的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在证券市场完全开放后,如果国内外资产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异,或者本国市场存在明显的盈利空间,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将不可避免。频繁而大量的资本流动将可能严重地干扰本国金融市场正常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本国市场的规模本来就不大,市场的流动性也不充分,那么一定规模的外资流入或流出都会十分明显地影响本国市场的价格走势,加剧市场的波动。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时间短,发展水平低,尤其是市场规模小,很容易被大资金所控制。到2001年10月底我国资本市场流通市值仅14560.16亿元,而国外一只大的基金管理的资产即有上千亿美元。中国证券市场的个股规模就显得更为袖珍。从资金量上来说,操纵和控制中国股市易如反掌,这将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其次,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与本国金融机构开展全方位的竞争将给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带来极大的挑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出现更多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甚至外国独资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市场占有率、技术、金融服务、人才等方面开展激烈的竞争。这些金融机构大多历史悠久,在长期的、严峻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多次考验,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非常严密、成熟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形成了十分完善的竞争策略、竞争手段和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在世界上的知名度比较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软硬件设备先进,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都很庞大,资产质量优良,不仅金融技术手段先进、发达,服务品种多样化,而且创新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非常强,产品的科技化程度较高,服务品种多而且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非常高。外资金融机构这种整体上的竞争优势,将在短期内对国内证券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形成较大的冲击,打破我国金融体系原有的均衡,使中资机构的经营环境恶化,生存空间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可能一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导致其部分业务和客户的丧失,市场份额的下降,对于那些目前经营状况已经不佳的机构的冲击就更大,甚至有可能引起这些机构出现动荡和危机,以至于危及我国的金融安全。

以资本规模上的比较为例,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发展的时间都不长,资本积累尚很不充分。《证券法》实施后虽然出现了新一轮增资扩股,但目前最大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过45亿元,总资产只有3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客户账户的资金),所有证券公司的总资产加起来还不到2000亿人民币,而目前仅仅一个美林证券的总资产就超过3280亿美元,并且其总资产尚不包括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就客户账户的资金而言,1997年美林证券客户账户的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两者相比较,规模与实力相差实在太远。资本规模太小限制了我国券商扩大规模、发展核心竞争力,使整个行业处在低水平过度竞争状态,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本无法参与国际竞争。更为重要的是1999年11月美国正式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使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更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

最后,证券市场的开放将给我国的市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本身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果金融监管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无法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那就可能使证券市场的风险越积越多,甚至酿成金融危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开放,一方面使得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同时也推动了中国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这就对国际监管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中这种国际性的监管还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本国监管当局无法有效监管外国金融机构在母国的业务,另一方面,监管当局也无法对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业务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从现实监管水平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监管水平仍不适应资本市场开放的要求。例如,在证券、银行、保险以及财政、计划、外汇管理这些与金融运行息息相关的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政策协调、沟通机制,容易出现政策、规则不一致的现象。此外,如何对开放条件下的中国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我们也缺乏经验和清晰的应对思路。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急需进行深刻的变革。

入世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

及外汇管理制度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进程和外汇管理制度看似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将对我国的货币自由兑换特别是资本项目下开放的进程以及外汇管理制度产生重要的间接影响。

加入WTO对一国外汇制度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国际收支和金融服务业业务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缔约方为保障本国国际收支的平衡而采取某些限制性措施,例如其中第二部分第十五条“外汇安排”中规定,缔约方全体应当谋求与IMF的合作,以便使IMF主管的外汇问题与全体缔约方在数量限制和贸易政策上相协调。缔约方在外汇管理问题上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IMF的条款,是否符合缔约方之间所签订的特别外汇条款,这些问题接受IMF组织的判定,各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IMF意图的实现。如果全体缔约国认为某一缔约方有关进口支付和

转账方面的外汇限制与某些外贸数量限制的例外条款不符,可以向IMF组织报告以寻求解决方法。

IMF组织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一直致力于推行各国货币在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进程,并且进展较为顺利。但是由于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特别是其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世界各国普遍对于发展中国家过快地开放本国货币和金融市场持反思甚至怀疑的态度,加上IMF组织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表现遭受到普遍的批评和指责,尤其是对马来西亚货币管制的不恰当认识,使得IMF组织今后在这方面的政策将变得更加谨慎。因此外汇管理和汇率的自由化很难像贸易和金融自由化那样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要求。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不进行货币和汇率的自由化,而是说将更多地由各国自己去决定制度选择和进程安排。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直接涉及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但是有很多间接涉及到的条款。例如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条款和金融服务的附录,其中所定义的金融服务范围极其广泛,其中有些重要的内容是中国境内目前对外资禁止或没有开展或是刚刚开始的业务,由此引发的本币和外币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资金的进出,显然将促进本国货币兑换制度和汇率制度的开放进程。以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为例,今后不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还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甚至可能经营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这些银行本身以境外为背景和支持,资金的流动、进出非常迅速,这将在事实上突破中国目前所允许的人民币经常项目兑换范围,出现事实上的某些资本项目货币自由兑换。版权所有

此外,从产品贸易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从审批制度转向登记制度,以及中国将在平等贸易条件下与WTO组织各缔约方广泛开展国际贸易,我国的进出口规模将大大增加,外汇流量也将大量增加,外汇供求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增加,这都需要有更灵活的外汇使用和监管制度,适当灵活的货币兑换也成为社会的需要。

因此,我国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不受加入WTO的直接影响,相应地说,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资本流动的全面开放与加入WTO没有直接关系,WTO所约束的主要是证券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但是加入WTO对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开放将产生积极的间接推动作用,从而也必然间接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资本流动的对外开放进程。

发展我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下,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与此同时,证券市场开放并非有利无弊,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世界及开放国带来财富的同时也使世界经济、本国经济潜伏着随时可能爆发的巨大金融风险。尤其是证券市场开放带来庞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其投机性和迅捷的流动性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顺应历史潮流,通过主动性地调整国内的法律制度框架、政策安排,加大力度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来迎接市场开放的挑战。同时我们也要积极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从整个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认识证券市场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认识到发展民族金融业的重要性。我们要发展,也要安全,要以发展来求安全。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2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以上文字出自论文写作网

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3篇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4篇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以下简称PE)包括了:发展资本(Development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

PE是相对于纯粹通过股市买卖上市股票赚取价差的上市股权基金的概念。早期的PE只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后逐渐延伸到包括透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上市股票的投资行为,有些PE甚至也经由股市买进上市股票作为并购投资的部分手段。由于国外PE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其股权是不公开交易的。

PE的其他翻译还有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股权直接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为:

(1)通过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使得所投资的公司增值,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是实质性的增值,而非证券投资的纯粹的资本运作。

(2)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有低利率的资金来源,得益于财务杠杆,一方面可以以小搏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报酬率。

(3)投资回报率高,PE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根据汤姆逊金融服务公司(ThomasFinancial)的统计,截至2006年6月,相比标普500指数6.6%的年回报率,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回报率高达22.5%;过去10年,两者年回报率之比是6.6%对11.4%。

2股权直接投资意义重大

2.1创新才露“尖尖角”

50家证券公司2006年报显示,2006年实现净利润高达180.53亿元。但是亮丽的成绩却掩盖不住严峻的现实:证券公司整体并未摆脱靠行情吃饭的宿命,尤其是小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成为其脱贫的唯一法宝。年报分类数据显示,50家证券公司经纪、自营两项收入合计318.39亿元,占总收入的75%。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虽有发展,但对总利润贡献仍微乎其微。从2004年8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以来,虽然创新类证券公司数量已经增加至19家,但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仍主要集中在集合理财、权证创设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

由于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有限,权证创设也是在配合股权分置改革的阶段性产物,只有集合理财开展的规模比较大。不过,集合理财虽然属于创新业务,但其与以前的委托理财有些相似。如果在市场行情出现巨大波动时控制不善,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会导致损失。

统计显示,除中信证券外的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新兴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共实现收入8亿元,仅占总收入的2.5%。不过,包括权证创设收入的投资收益一项达到35亿元,虽然仅占8.3%,但同比却增长了133%。另外,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在财务顾问、股改和研究所等其他业务上也收入了2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稳定的盈利模式,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2.2股权直接投资深具影响

股权直接投资是眼下繁荣的中国证券市场盛宴中的顶级盛宴。监管层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并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业务的个案试点。

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PE的设立已经有法可依。在税收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促进PE的发展。

股权直接投资可以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发展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是投资银行本质的回归。证券公司现在需要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做大做强。尤其是面对国外投行的大举进入,要尽快打造出能与国际投行相抗衡的本土证券公司。否则,就会沦落成像我国台湾、香港市场那样,成为外国投行的“天下”。

外资投行主要利润来源中,承销费仅占一小部分比例,大部分的收入来自股权的投资收益,如高盛60%的收益都来自于此。以高盛、美林等为代表的国际投行在中国伺机而动,参与了许多PRE-IPO的投资,收益丰厚。放开股权直接投资后,国内证券公司将同国外投行一起分享股权投资的高溢价收益。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有利于取得参与非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权,可以给公司有关部门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通过投资国有企业和其他行业各个成长阶段的企业,有利于加快行业兼并收购的整合进程,有助于推动国内的一大批新兴跨国企业的崛起和全球扩张;此外,可以加快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打破国内的传统国企垄断、行政垄断,并成为中国整体市场经济转轨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外力。

3两种模式之比较

中信证券在2007年1月24日公告,宣布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与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各方将出资5亿元人民币,各占50%比例。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广大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备战股权直接投资,筹备各自的方案。

各家证券公司拟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并入证券公司的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是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机构,通过子公司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如中信、招商、光大等。

两种模式的比较:

2007年1月底,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监管法规已经下发到各交易所和几大证券公司处征求意见,创新类证券公司股权直接投资试点有望获批。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是此次证监会遴选试点的主要标准,中金、中信和中银是最有希望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三家证券公司。

4未雨绸缪迎接证券市场的盛宴

从国外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运作PE的经验来看,股权直接投资对人才和制度的要求极高。中国PE还面临着外汇管制、贷款、人才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中国PE品牌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各阶层的连接、与银行的关系都很脆弱。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4.1澄清观念

股权投资基金不受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只受民法和一般企业法规的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美国对PE没有特殊的监管,PE是在相关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是各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主体,如果投资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则受银监会的监管;如果是保险资金,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所以中国对股权直接投资的监管也应当效仿国外,不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只需明确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自的监管内容。

4.2加快人才储备

人力资本是PE的制胜法宝。该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思路敏捷,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如很快对交易的结构做出评价和判断,具备非常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该类人士需要兼具投资银行、法律和金融财务等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国内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滞后,缺乏这类专业人才,因此加大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需齐头并进。

4.3严格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极易导致利益冲突、风险失控。所以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各部门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利用内部信息为己牟利。自有资金的投入,一旦失误,将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借鉴国外PE的成熟经验,熟悉PE的运行机制和原理,形成一套独特的项目筛选、价值评估、企业管理与控制的运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国际知名的PE和投行,进行合资,共同开拓国内市场。

4.4放宽资金限制

流动性过剩是目前国内突出的问题,因此发展股权直接投资应主要用好国内资金,目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投资PE已经先后个案获批,今后应当从法律上放宽限制,允许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涉足该领域。

国内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借贷市场基础薄弱,缺少债务融资渠道的支持使得国内大型杠杆并购交易稀少。债务融资对并购交易举足轻重,因为在杠杆并购中,并购方通过债务融资增加股本投入。债务是以被收购企业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做抵押,发达市场中,债务总额一般为投资者自有资金的三倍,由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但国内贷款机构不愿意向无法提供大量实物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中国破产法滞后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银行逐步建立项目融资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

4.5品牌的长期树立

私募股权投资吸引众多资金的秘方是良好的业绩和知名的品牌,只有经过历练的国际知名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才会振臂一挥,应者云集。国内证券公司最初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情况,而只能依靠自有资本运作,但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又有限。所以,如何在短期内塑造自身的金字招牌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如彦,刘孝红,董政茂.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比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2]卢岚.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模式探讨[J].财经科学,2004,(1).

[3]吴晓求,陈启清,毛宏灵.中国证券业:发展与未来之路[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1).

[4]樊巍,朱欢.中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比较——兼议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创新[J].商场现代化,2006,(34).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20年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6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7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保护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脱困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保证国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因此,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不是政府关注的重点。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扩大,普通百姓参与证券投资的比率也越来越大,证券市场的起伏与百姓的生活日益相关,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最新的“法与金融学”以及“法与财务学”研究成果表明:对投资者保护越差的国家,金融市场就越不发达,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差;[1]上市公司数量、公司市场价值越小,上市公司融资权益成本越大,难度越高。[2]

一、中小投资者法律权益的主要内容

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一切法定的股东权力。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因此类似公司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事项的参与权等对公司决策影响不大,在本文中不予讨论。公司资本结构与治理结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也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具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大的国家,其要求公司公布的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都比较高。

(二)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

股东对公司事务监督权顾名思意是指股东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督导的权利。

(三)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指股东基于持有股份而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分取公司部分利润的权利。事实上很多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赠送公司股票的方式发放公司红利。

(四)股东诉权

股东诉权又称股东的司法救助权,是指股东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救助的权利。

二、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

在此必须指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并不等于保证投资者盈利。购买股票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就面临着投资风险。因此,对中小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实际上是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以及当证券市场上出现违规者时,法律进行事后的矫正补救。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的交易的一方对对方并不充分了解,经济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在证券市场上尤为严重,我国股市信息供给主要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披露虚假不实信息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存在于控制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的大股东与散户之间,也存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监管者之间。投资者常常因为虚假信息而做出逆向选择,损失惨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也导致投资者因为未无从得知公司真实状况而对投资犹豫不决,进而增大了上市公司融资难度。市场监管者由于信息有限也很摸清股市状况,这对政府宏观调控以及对股市走向预测造成了困难。

(二)投机气氛浓厚

股市一直被看做一国实体经济的晴雨表。中国股市却基本上丧失了这一作用,20年来,中国股市基本上是背离了中国实体经济,起落完全不受实体经济的约束。中国市场的波动幅度和频率都超过了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这些现象是中国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佐证。当然,资本市场是不可能避免投机的存在的,但是如果一个如此巨大的资本市场,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大起大落,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不成熟。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并且常常以送股的方式分配股利,所以投资者基本不期望能通股分红收回资本,而是期待股市大涨转手获利。这也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三)相关证券法律可诉性不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说,在三大法律责任中,应以民事责任为优先。但是我国法律却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强调政府整治证券市场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轻民事责任追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配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国有了第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就立法保护而言,我国尚处在构建法律保护制度框架的开始阶段,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

(四)行政监管滞后于市场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

以及大股东利用发放其优势地位使用各种手段欺诈中小投资者。例如,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对股东连续多年、少分红或者是没有现金流出的股息股利;中介机构为企业虚假“包装”,骗取上市资格或财务造假,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等等。就笔者个人看来以上事件频发与惩罚制度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不无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市场变化多段,会计、审计准则滞后,立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

三、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证券法律制度

(一)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公正、透明、及时准确和完整,对减少市场投机,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较小;行政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大,上市公司屡罚不改;会计准则制定落后,作假帐事件层出不穷等等。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要求:第一,上市公司要保证其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第二,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公司在网上披露信息,将其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公司作假帐的难度;第三,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及其恶劣的欺诈行为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目前看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最大的原因不在于立法不完善,而在于司法维权举步维艰。2002年我国才解决了证券欺诈案件的立案问题,由此可见一般。在实践中,投资者调查难、取证难、听证难……司法求偿可谓“难于上青天”。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法权。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支持中小投资者的司法诉讼活动,为投资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免费律师。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组织

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设有独立的机构以保障投资者利益。美国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设立了非盈利性的会员制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其会员由全体券商组成,每年上交年费。公司负责清理券商的财产、债权债务,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诉,由此使所有因券商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从该公司受偿。加拿大则组建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因证券经营机构破产而承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补偿。我国证券公司破产、重组、清算的案件不多,影响最大的是南方证券。2004年由于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2005,在原南方证券重组形成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银行为此至少输入了80亿元,代价十分巨大的。从长远来看,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未雨绸缪,降低成本,减少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以建立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政监会应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督体制,将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重心,在此基础上规范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与此同时,要加强对监管部门行为本身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钱权交易。建立一个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除了监管者要做到有效监管“该出手时就出手”,也要做到权力克制,市场有它本身的规律,市场本身能够调节,政府就不应当插手。

参考文献:

[1]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第8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信息弱势;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一、引言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但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投资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却屡屡发生。根据委托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证券投资者仅保有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给管理者,这就造成了以证券投资者为主的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了解不充分,而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可以通过向不了解信息的一方传递可靠消息或通过先一步在股票市场买卖股票赚取利差而在市场中获益。

二、信息不对称对证券投资者造成的影响

(1)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由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所造成的影响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逆向选择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不了解公司真实业绩的情况,也无法将自己对公司未来前景的看好程度量化,所以他们只能通过行业股价的均值作为对公司进行股价,这样一来,被低估的企业就有可能选择退出,留下的只是接近或者低于股价的企业,那么证券投资者在知道情况后,会降低对现有企业的估值,从而引发更多的企业退出交易。因此,在投资行为发生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承担预计价值与公司的实际价值发生偏离较大的风险,从而遭受损失。二是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即证券投资者不可能了解关于公司的全部真实信息,也不知道管理者是否真的能做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即“花我的钱,为我”。事实上,管理者经常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在股票市场上提前买入或卖出持有证券从而获取利差,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008年1月25日,通威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而停牌,10天之后,公司宣布收购永祥公司50%股权,以此正式进军多晶硅领域。然而就在本次停牌前,通威股份股价便蹊跷拉出两个涨停,这种异动似乎暗示了计划被提前泄露。经监管部门查明,通威股份总经理管亚伟知悉收购消息后,利用他人账户在收购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交易通威股份股票。在此背景下,管亚伟的上述操作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之间产生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一部分投资者可能比另一部分投资者更拥有信息优势,能比他们更早得进行交易从而获取利润。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来源于此,基于大股东在董事会有话语权,对公司管理层有一定的决定权,从而能够了解内幕信息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就不是稀奇的事情了。

三、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

正如上文所述,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提供者及参与主体,证券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我国证券市场仅用30年就获得瞩目成就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带给了整个证券市场一股源源不断的活力。因此,中小投资者的稳定是整个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预防市场风险和市场失灵。

(1)提高证券投资者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作为信息弱势群体的一方,证券投资者可以采取的诉讼维权方式不完备,相关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因而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以及维权途径,有利于提高证券投资者的信心,进而保证了其在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也就从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稳定发展。

(2)预防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失灵。证券投资者既是公司对外公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也是虚假信息的主要受害者。那么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必然要涉及对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程度的监管。披露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分析,由虚假信息引起的证券市场动荡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基于投资者保护而进行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能够提前监测的潜在的市场风险,从而防止市场失灵,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四、我国目前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