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7 16:26:23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1篇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策略。

不同的涉税行为,涉及不同税种,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筹划策略,企业的税负不同。因此,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全面筹划,谨慎选择,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本文就财务管理的几个主要方面对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筹资的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一项基本的财务活动,企业筹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组合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主要是指不同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有属性结构和期限结构之分。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其核心问题应该是资本结构的决策问题,特别是资本的属性结构决策问题,也即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安排问题。这两类资本的不同比例和结构形成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它们分别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得,前者通过举债即债权筹资方式获得,后者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筹资方式获得,当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但从纳税角度看,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完全一致,其产生的税收效果就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筹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

企业不论是利用债权筹资还是利用股权筹资,都要支付用资费用,债权筹资要支付债务利息,股权筹资要支付股息、红利,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息红利要用税后利润支付,而债务利息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债权筹资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节约税收支出。与股权筹资相比,显然对企业更为有利。因此,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在企业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债权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应是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二、投资的税务筹划

投资是企业增加财富的关键。由于税收差别政策的存在,在一国范围内,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税负轻重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

就投资地域来说,老少边穷地区是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地区,为此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因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投资,以充分享受政策上的优惠。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当前,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投资选择提供了新的契机。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就投资行业来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针对不同行业和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不同经济政策,分析确定企业有效的投资项目和活动,以达到节税并增加企业财富的目的。例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而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三、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关系,企业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等问题上,要统筹兼顾。但从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的问题上,企业应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确定是否有好的投资机会,在有良好投资机会的条件下,企业若进行投资可以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此时,可以考虑少分甚至不分;二是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出于节税的目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因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则不需交税。但具体应采用哪种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长远和整体利益,通盘考虑再作出选择。四、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资产的计价提供了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且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各期损益不同,因而影响到各期应纳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些选择税法大部分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企业销货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这样,通过销售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安排所得的归属期间,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3篇

【关键词】新时期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

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着我国企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但在竞争日益加剧、产品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各家企业纷纷寻求新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合作便是优势互补达到共赢的最好方式,因此,股权投资也成为了当前各家企业最受追捧的投资运营模式,不仅因为其具备投资规模小、风险共担的优势,更在于其可以形成发展合力,在某一行业成为巨头。股权投资分为三种,分别是资产合作、资金合作和运营权合作,在新时期企业的巨大竞争力下,资产折股的方式成为各家企业的首选。下面,本文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说明。

一、股权投资和税收筹划的基本概述

(一)股权投资

所谓的股权投资主要是指持有一年以上企业股份或者长时间投资于一家企业,以期达到对被投资企业的管控,或者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影响,或者和被投资企业构建良好合作管理,以起到分散运营风险的效果。假设被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这时,他可以以手上所持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对其进行合理管控,已达到生产原材料的直接补给,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的价格波动,生产运营也得以持续进行。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合理避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对税收筹划有了很深刻的解释:“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计划。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事先筹划和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规划经营活动的范围,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节税,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新时期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筹划标准单一

当前股权投资企业税收筹划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仅仅把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当成是企业减少纳税负担的一个途径,忽略了企业的整体运营状况,最终增加企业税负,顾此失彼。因此,在制定企业的税收筹划标准时,应当将眼光放得长远一些,实现整体和部分的统一,而不仅仅着眼于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也应当注重减轻企业某项税务的负担。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间断的,而且是比较繁琐的,业务上涉及的税收种类繁杂,在多种税收政策作用的交织下,难免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制定税务筹划时,应当实现税收与效益的相融合,从而促进稳定长远发展。

(二)税务环境不完善

经济发展的同时,税务法律也在随之改变,新时期下的税务政策在近几年的时间发生巨大变化,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即使对于同一个税务,一年期间多种阐述文件或给出不同的公告解释,在实际应用中难免会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我国的税收发展环节缺乏完备性,纳税人对于纳税含义、条款以及相关要求不能充分理解,给税收筹划工作带来极大制约。

(三)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工作是一项对于专业能力要求甚高的岗位,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为了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推动企业内财务人员来开展此项工作,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发展状况也比较了解,但是他们对于税收筹划的相关工作并不了解,专业能力水平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这就导致在工作过程中考虑不周全时,会存在侥幸心理,使得税收筹划工作的可行性十分缺乏,相应的,存在的风险也就高了。

三、新时期下股权投资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措施

(一)转变投资准则的规划范畴

1.投资方向上。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对于国家大力扶植的产业,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相应的补助政策,当然,再给予企业优惠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机制。例如,企业采购的设备在机制目录范畴内,这其中有10%的税收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仔细研究,就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2.投资方式上。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金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假设直接开展投资工作,则不会实现类似会计处理的流程,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状况,选取适合自己的、可以达到高效益的投资模式。

(二)提高原股权的权威效力

首先,原股权投资应该符合股利清算的准则,清算股利是指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损益由投资企业所享有的数额,简单来说就是,清算股利是资本的返还而不是资本所带来的收益。假设我们严格遵守投资准则开展工作,在计算投资成本时,需要对长时间股权投资成本进行分析和探究,并且以原始投资成本为条件。其次,更深一步的对在股利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差异进行核算。假如说根据原始投资我们能够推算出投资方的清算效益,那么当投资成本抵减时,无论在投资前还是投资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将其纳入到税收收益的范围中。其中,企业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都属于免税收入,不在所得额征税的范畴里。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4篇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 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 588.23万元[7 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 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 500万元。

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 000万元。

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 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6亿元(58 000×33%+22000×25%)。

若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2007年末将8 000万元应付工资全部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的应交所得税为2.4亿元(50 000×33%+30 000×25%),与保留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的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640万元。

案例三

a公司有一全资子公司g公司,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运输服务,g公司与a公司的另一全资子公司h公司共同投资设立i公司,i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修理,其中对g公司的修理服务占全部70~80%。

a公司、g公司、h公司、i公司的股权关系如下: 

i公司2007年全年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5 000万元,其中对4 000万元取自g公司,修理修配业务的材料成本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一般为40%。g公司由于从事运输业务,故其为营业税的纳税人,i公司从事修理修配业务,其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目前的公司架构下,i公司2007年缴纳增值税(假设期初增值税留抵数为零以及本期采购的原材料本期耗用完,因为实际缴纳增值税与期初的增值税留抵数及本期采购材料的进项税有关)510万元(5 000×17%-5000×40%×17%)。

若进行税收筹划

g公司吸收合并i公司,使原i公司向g公司的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变成了内部的一个修理部门为自身提供修理,只有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1 000万元业务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应缴增值税408万元(4 000×17%-4000×40×17%)。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5篇

【关键词】 股权转让;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107-02

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今天,如果投资者手中有足够的资金,那么,既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进行间接投资。对于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优劣暂不讨论,这里仅讨论当机构投资者面临股权转让时,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如何选择股权转让时机。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股权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影响不大,暂不考虑。

一、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选择的纳税筹划

间接投资方式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从中获利,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炒股”,这种方式下获得的投资收益可分为两类:股票转让价差收益和股息红利收益。

例1:甲公司于2012年3月10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50万股,2013年3月1日乙公司股票价格升至每股17元,当天乙公司发出公告:2013年3月12日发放股利,每股2元(税后)。2013年3月8日,甲公司急需资金900万元,董事长决定出售这支股票以收回投资款,当日乙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18元。假设乙公司除权前一天股票交易价格为每股18元,除权以后股票的净值不变,即每股16元。甲公司如何决策才能取得最大化的收益?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于3月8日以每股18元的价格出售这支股票,获得银行存款90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于3月12日以每股18元的价格出售这只股票,获得银行存款900万元,3月8日,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800万元,利率8%。

首先分析方案一:取得的900万元包括两部分,其中100万元(50×2)为股息红利收入,由于这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在乙公司宣告股利发放日之后,实施发放日之前实现的,且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以上,所以属于应税所得。其中的8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甲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50

×10)×25%=100(万元)

甲公司税后投资收益=900-50×10-100=300(万元)

再看方案二:取得的900万元也包括两部分,其中100万元(50×2)为股息红利收入,甲公司2012年3月10日取得该笔股票,并于2013年3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转让乙公司的股票50万股,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如果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达到或者超过12个月以上,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其中的8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需缴企业所得税=(800-50×10)×25%=75(万元)

甲公司借款5天的利息费用=800×8%÷360×5=0.89(万元)

现行税法规定,向银行的借款利息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甲公司的税后收益=100+800-50×10-75

-0.89×(1-25%)=324.33(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方案二的税后收益优于方案一,应选择方案二,在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时转让股权,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

二、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直接投资方式下,股权转让时机该如何选择,笔者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

例2: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食品专业生产企业,投资者为乙财务公司和一自然人股东。其中,乙财务公司的投资额为2 400万元,占实收资本的60%,开业以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至2012年末,其实收资本为4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 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1 000万元。

在一次展销会上,乙财务公司的董事长李先生认识了农业大学的刘教授,刘教授是食品领域的专家,甲食品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刘教授也想入股,李先生觉得刘教授的加入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很有好处,于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刘教授,转让价格按照所有者权益乘以持股比例来决定。现在又遇到一个问题,乙公司是在利润分配之前转让股权还是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对乙公司更有利呢?

方案一: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

转让价格=11 000×30%=3 300(万元)

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3 300-4 000×30%=

2 1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文件同时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缴企业所得税=2 100×25%=525(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股权转让净收益=2 100-525=1 575(万元)

另一部分是股息红利收入=6 000×(60%-30%)=1 800(万元)

那么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净收益=1 575+1 800

=3 375(万元)

方案二: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

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全额分配,乙公司可分得利润3 600万元(6 000×60%),属于股息红利收入,不需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资金比较紧张,支付大额股利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可以把这部分资金暂时挂在“应付股利”账户上,待以后分期支付。

分配股利后,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1 000-6 000

=5 000(万元)

股权转让价格=5 000×30%=1 5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 500-4 000×30%=300(万元)

乙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需缴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

乙财务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净收益=3 600+300-75

=3 825(万元)

两种方案的对比如表1所示。

通过两个方案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方案二比方案一多实现收益450万元(3 825-3 375),其实这450万元就是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50万元(525-75)。

从乙企业的角度来看,方案二优于方案一。那么,对于股权的受让方刘教授来说,哪个方案更好呢?

方案一中刘教授需支付转让款3 300万元,方案二中刘教授需支付转让款1 500万元。对于刘教授来说,方案二能使现金流出减少1 800万元(3 300-1 500),刘教授可以少支出1 800万元,同时也降低了1 800万元的机会成本。并且,刘教授之所以加盟甲公司,看重的是未来的发展前景,而不是目前的留存收益。所以,对股权的受让方和转让方来说,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在利润分配之后转让股权对双方都有利。由此,可以找到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纳税筹划思路,即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合法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就可以少缴所得税。同时,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取得相同的股权,降低资金的机会成本。同时,对于间接投资而言,要注意股息红利所得免缴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股权12个月以上。

【参考文献】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6篇

文章从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个方面阐述了新税制下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最后提出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关键词:

税收筹划;权益筹资;负债筹资;风险

筹资是通过一定的渠道、采用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是财务活动的起点,是财务管理的首要内容。筹资是企业持续经营与不断拓展的前提,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可以把企业的资金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企业筹资活动中存在许多税收问题,筹划得当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价值,筹划不当会带来意外的损失。在新税制下如何利用不同筹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比较筹资收益与风险,权衡利弊得失,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标。

一、企业权益筹资的税收筹划

权益资本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1.留存收益中的税收筹划留存收益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或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公司的盈利,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企业留存收益属于企业股东所有,实质上是股东对企业追加再投资,不用支付额外的筹资费用,节省了融资费用。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不考虑机会成本的话,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还是比较低的。但是留存收益是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是企业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使用留存收益起不到抵税的作用。而且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然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2.发行股票中的税收筹划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自有资金的一种方式,可以作为其他方式融资的基础,能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借款能力。而且股票融资没有到期不用偿还,也没有固定的利息压力,财务风险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支出不得扣除”。股利是税后利润支付的,没有抵税作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1]

二、企业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

负债筹资主要包括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1.借款中的税收筹划借款是企业较常采用的筹集资金的方式,借款筹资主要的成本是利息支出,借款利息支出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操作空间大,但是由于透明度低,国家对此有严格控制。假设企业向银行借款利率是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承担的实际利率是3.75%。只要企业的投资收益率大于3.75%,可有效利用财务杠杆,通过加大企业信贷规模多借款来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

2.发行债券中的税收筹划发行债券是企业利用负债筹资的另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发行债券,企业可以筹集大量资金,债券持有人只是收取固定的利息。同借款一样,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公开发行债券发行费用较高,但是属于直接融资,在同等资信条件下,债券利息一般比银行贷款低。企业还可以选择合适的付息方式获得税收收益。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分期付息。当企业选择到期付息时,不仅可以享受债券利息的抵税收益,还可以延迟支付利息,企业得到了利息的货币时间价值,可谓是一举两得。

3.融资租赁中的税收筹划融资租赁是企业筹资的一种特别方式,指租赁公司按照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信用业务。它是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企业所需资产,而且避免了因购买资产而付出大量资金,减少了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属于成本费用,降低了账面盈利,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交所得税。融资费用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摊销,摊销的融资费用在税前列支,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税收筹划的实例分析

不同的筹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资金成本、不同的收益,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下面以企业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为例,探讨如何在企业筹资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准备筹资1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预计年息税前利润为30万元。现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100万资金全部采用权益筹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为0:100,具体是增发普通股50万股,计划每股发行价2元;方案二,100万资金采用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为30:70,具体是向银行借款30万,增发普通股35万股,计划每股发行价2元;方案三,100万资金采用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但比重调整,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为50:50,具体是向银行借款50万,增发普通股25万股,计划每股发行价2元。三个方案的负债利率都是10%,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负债筹资比例从0提高到3%再提高到5%,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从7.5万元降低到6.75万元再降低到6.25万元,可见负债筹资可以节税。在上述三个方案中,方案三是最佳纳税筹划方案。但是并不是说增加负债筹资在任何条件下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借鉴资金结构决策中的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法,分析如何确定企业筹资筹划最佳方案。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筹资方案下普通股每股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如果企业没有优先股的话,具体公式是(息税前利润-筹资方式1的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筹资方式1的普通股股数=(息税前利润-筹资方式2的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筹资方式2的普通股股数。将上表中有关数据代入公式,息税前利润-0)*(1-25%)/50=(息税前利润-3)*(1-25%)/35,解方程得出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是10万元。即是当息税前利润是10万元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当息税前利润大于10万元时,负债筹资比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大;当息税前利润小于10万元时,权益筹资比负债筹资的每股利润大。本案例中三个方案的息税前利润都是30万元,因此负债比例最大的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四、企业筹资中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

(一)企业筹资中税收筹划的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中因为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或原因,而导致既定目标不能实现的可能性。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综合性非常强的财务活动,它涉及到税法、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即使某一方面出现小的偏差也有可能导致整个筹划方案失败。企业筹资活动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收益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也蕴藏一定的风险。

1.财务风险企业负债筹资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且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可以提高自有资金收益率。一般来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财务杠杆利益越大,则税收筹划空间越大,可能获取的税收筹划收益也越大,但是过度增加的负债资金也可能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当负债比率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负债成本随之越大,投资报酬可能无法负担不断上升的负债成本。而且企业负债利息一般要定期支付,当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时就有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利息,这样会给企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2.市场风险企业进行理财活动时必须依据市场进行,但是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受很多因素影响,比如经济不景气、通货膨胀、银行存贷款利率等。这些多变的影响因素可能增加企业筹资难度和资金成本,给企业带来筹资风险。比如:某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准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在执行时,市场发生变化,银行存贷款利率提高,筹资难度增大,若企业依然采取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可能要提高票面利率或者降低发行价格,这样增加了资金成本,减少了税收筹划收益。

(二)企业筹资中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1.建立有效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在进行筹资税收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然后再做决策,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但有些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企业可以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实施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示警。[3]2.符合企业与市场要求筹资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经营策略,要着眼全局、长远利益,不能仅仅局限于节税,要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长期利益,一味地为了节税而节税。要注重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整体性,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筹资活动的影响,要考虑市场的多变性还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既能降低企业税负又能提高企业价值。

综上所述,筹集资金是每个企业必然会面临的问题,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筹资方式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由此导致给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企业如何以最低资本筹集到所需资金,又能让企业税负最低,这就需要企业对不同的筹资方案事先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利用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还要注意由此带来的风险,充分考虑到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利用不同筹资方式对税收的不同影响,设计企业筹资方案,防控税收筹划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是企业在筹资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敬.浅议现代企业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J].现代商业,2010(9):226.

[2]王海燕.新政策下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J].会计师,2012(17):47.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7篇

一、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费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下设一家全资物业治理公司。2005年度易发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尹续费收入为250万元,合汁收入5,2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此案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十物业治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进行纳税筹划。文件中规定,物业治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于物业治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易发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为:由其下设的物业治理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25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三税合计仅为13.875万元,减少了277.50万元。

2.安装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金丰安装公司与宏图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金丰公司为宏图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按此规定,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分别为:营业税120万元(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8.40万元,教育费附加4.80万元,三者合计133.20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将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金丰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宏图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此合同,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仪为16.65万元,比筹划前减少了116.55万元。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金盛公司提供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纤叶公司资4,O0O万元共同建设商品房,工程完工后,商品房价值8,00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价值4,000万元的商品房。在以上合作建房过程中,金盛公司以转止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红叶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由于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盛公司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中分别为:营业税200万元(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8万元,三者合计222万元。另外,红叶公司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亦为222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讣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如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改变合作建房方式,金盛公司出资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红叶公司出资4,000万元共同成立金叶公司,由金叶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在投资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样一来,双方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22万元的营业税税收筹划优惠。新晨

三、商业企业改变合同订立方式,以适用营业税税率的营业税税收筹划筹划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第8篇

筹资对于任何一个处在生存与发展的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筹资是其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在新政策下如何利用不同筹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设计企业的筹资项目,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任务和目标。

一、新政策下企业筹资渠道和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支出不得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却不能计入当期费用,两者的差异构成了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筹资渠道的税收筹划不同的筹资渠道,承担不同的税负。

1.企业自我积累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资,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另外,由于自我积累资金不属于负债,利息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种筹资方式不是最佳选择。

2.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企业较常使用的筹资方式之一。由于合理的借款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由银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业计入成本的利息费用提高,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银行也可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利润返还给企业或为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可达到节税目的,但该操作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可能受到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规制。对于绝大数企业而言,该关联关系不存在。但由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利息不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筹资方式比企业自我积累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更优越。

3.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筹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但除上市公司外其他非上市公司无权利选择该筹资方式,故适用范围较窄。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红利是在税后利润后进行的,不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法优惠。发行公司债券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才可以采用的筹资方式。长期债券因为存在发行价格不等同于债券面值的情况出现平价、溢价和折价。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贯穿债券发行全过程。由于使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计算出的各期摊销额不同,作为扣除项目的利息费用,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虽然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但新会计准则目前在全国尚未全面推行,不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摊销方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综上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可分为资本金和负债两大类。资本结构主要取决于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构成,而负债比例是评价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的关键因素。选较高的负债比率则企业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但税前扣除额较大。因此,选择哪些筹资渠道,如何安排资本结构,限定多高的负债比例是对风险与利润的平衡。

(三)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资本结构和资金来源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长期资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和比例关系,通常指长期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配情况。不同的筹资渠道涉及不同的税收因素,面临不同的经营风险,因此研究企业筹资的最佳资本结构非常重要。权益资本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取得,具有长期性,不承担固定利息,使用较安全;债务资本是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到期要还本付息的资金,如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就有破产危险。仅从资金成本角度考虑,权益资本的成本是股息,是用企业税后利润支付的;债务资本的成本是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只要企业的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那么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导致权益资本收益水平的提升。但负债比重提高,企业面临的风险随之提高,以至于当负债成本率大于息税前投资收益率时,权益资本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额度的提高而下降。所以,应将负债额度控制在一定比例内。企业应通过比较不同的资本结构带来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不同,选择所需要的筹资组合,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

二、新政策下企业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一)企业利息支出的税收筹划利息支出并非简单的全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的相应条件。

1.利息支出的扣除范围和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税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果能够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关联方利息支出纳税调整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要区分是否为股东或其他关联关系,还要符合相关的具体条件。而关联关系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5.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一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二)企业租赁方式的税收筹划租赁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的一般特点,同时具有融资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