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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6 17:05:19

社会治理的方法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1篇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理念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目标要求:

一是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

二是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是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四是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

五是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四、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包含以下方面:一是一切为人民;二是一切依靠人民;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准确理解公正正义理念要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合理合法;二是平等对待;三是及时高效;四是程序公正。

六、公正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坚持秉公执法;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四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五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七、政法工作服务大局要做到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具体做到一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二是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三是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四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理念 社会组织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只有政府实现依法行政,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社会管理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社会管理将社会作为管理的对象。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管理的理念、方式、体制均不相同。只有不断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不同的社会管理中角色。资本主义初期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即为最好的政府”。当时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市场经济的副产品“市场失灵”相伴而生。伴随着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公民不再满足政府作为“守夜警察”的形象,而是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公民提供福利,至此,整个社会发展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的同时,其弊端随之而生,即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将侵害民主、****,产生,造成人、财、物的浪费,效率低下,人的创造能力下降。于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又开始进行政府改革运动,国家、市场和社会都要积极介入到社会管理中来,国家尽可能将社会管理的权力交归给社会自身,三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来解决社会问题,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均衡和有效,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成果并未为社会成员所共享,社会出现收入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出现阶层分化,失业人员、农民工等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实现由传统社会身份向现代社会身份的转变。社会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社会流动性增强,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有利于有利实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处于以寻求个体正义的释放为中心的经济增长目标与转向凸显社会正义的分配政策的十字路口,正在进入一个由个体正义正当性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而导致的更深层次的制度变迁的过程。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的有效管理。地方政府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关系,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坚持法治理念

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从新的管理思想或者观念的产生开始,直至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机制和制度得以运用转化,整个过程既是社会管理创新,亦是既有社会管理的运行和发展。

(一)要树立尊重和保障****的观念

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载入宪法。此条修正案意义重大,集中反映了控制国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理念。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缺乏****保障意识,出现云南“躲猫猫”等多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的理念,避免肆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发生。社会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没有社会公共服务,也就没有社会管理。面对当前多元多变的社会结构,“人(流动人口)、屋(出租屋)、车(机动车)、场(重点场所)、网(互联网)、会(社会组织)”等社会管理要素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人性化和社会化。

(二)要树立信赖保护理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是政府进行依法行政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也必须坚持信赖保护原则,打造诚信政府。只有诚信政府才是负责任的政府。行政相对人基于对于政府的信任而从事某种行为,从而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此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护。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时应当秉持信赖保护理念,确保政府行为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防止朝令夕改。

(三)树立接受监督和权利救济的观念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有效的监督体系是防止权力异化,官员****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的接受监督。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体制,加行政监察监督、大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监督流于形式,切实起到监督成效。强大的行政权极易对相对弱小的公民权造成侵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树立权利救济的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 家赔偿。行政复议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方式具有其他外部监督救济机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大部分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然而,从地方各级政府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现状来看,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不清晰、机构不够独立,使复议制度效率低下,复议案件呈减少趋势。地方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要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定位行政复议功能,增强其独立性,使其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

三、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不同,社会管理模式也因此而不同。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作为全能政府而存在,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不断精简职能,逐渐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政府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职能与作用,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治理模式。社会组织是政府与公民进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失灵的缺陷,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以独特优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的准入机制、独立性和监督等制度障碍。要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职能,应当简化社会组织的设立程序,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的作用;建立完善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防止****滋生。

(二)加强和改进社区管理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细胞。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质量,有利于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区建设的核心是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要积极探索多种社区服务方式,为公民提供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依托社区,整合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治保主任、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各方力量,积极探索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着力推行“居住证”管理。居住证不仅可以显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并且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社保、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为实现服务型管理提供有效途径。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3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社会互动 启示

教育方法是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方法恰当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与参与积极性起着关键的导向作用,因此在任何理论的学习过程中都离不开方法论的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是如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既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又要借鉴吸取许多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才能建设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质上是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活动,所以社会互动理论的相关内容可以为我们所吸收,用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理论创新。

1、社会互动理论的基本内容

社会互动是社会学中的一个概念,也是微观社会学的重要课题之一。在社会学中。社会互动意味着相互作用,其是指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发生相互影响性的行动方式和过程。构成社会互动,应具备三个要素:(1)应有两方以上主体。既然是相互作用,主体必然不能少于两方,至于每方人数具体是多少则没有明确限制,其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因而不论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还是群体与群体之间,互动都可发生。(2)主体间应有某种形式的接触。这种形式既包括语言。也包括非语言,如身体感官或其他媒介等。换言之,一方主体应向他方发出一定的“符号”即通过行为或意思表示的方式传达给对方。(3)各方主体都能意识到“符号”代表的意义。对于一方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其他主体不仅能清楚认知,而且能对此积极回应,即A向B发出符号,B接收该符号并按符号指示做出反应,然后再返回到A,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互动环。

2、社会互动理论的类型与适用前提

2.1 主要类型

社会互动理论的核心内容是互动方法。以方法不同为标准。理论界形成了常人方法论、符号互动论、拟据论、社会交换论和参照群体论等几种主要观点,下面就对它们作简要分析:

2.1.1 常人方法论

该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加芬克尔创立的旨在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互动中使用方法的理论。其假设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成员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互动,这些日常生活中不成文的、大家公认的互动规则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加芬克尔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大量实验,结果表明人与人的互动是以一定背景知识和常规为基础的,如果忽视了这种内隐规则,互动就无法进行,进而也不能实现预期目的。所以,从此意义上说各方主体能达成对所认定“规则”的共识是有效开展互动的前提。

2.1.2 符号互动论

该理论以美国心理学家米德和库利为代表,其认为符号是社会互动的媒介,互动是通过符号进行的,是一种“符号运动”:人的行为具有意义,要理解此意义即必须设身处地、站到对方立场上加以阐释:有时此意义会随着情境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互动各方通过不断协商来达成共识以重塑其意义;他人对我是明镜,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和态度中认识自己。可以提高自身素质,进而决定行为选择和行动方向。

2.1.3 拟据论

该理论是一种用表演和比喻说明日常生活中人的互动的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他认为社会是一个舞台、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一定角色,他们之所以努力表演,目的是想给别人留下深刻印象,通过美好印象的塑造以使自己在互动中占据优势、对他人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使对方理解自己的行为并做出预期反应。从本质上说,该理论强调变通,即在不同场合应变换不同角色,从而适应互动环境的变化性。

2.1.4 社会交换论

该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等人建构,其认为互动实际是奖赏与惩罚的交换运用。若使某人继续一行为即应对行为加以奖赏,让他认识到此行为对他是有意义和价值的,从而推动其自愿把这一行为实施下去;若不想其做某事,就不要给予奖励或进行惩罚。那么行为人就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问题,而不会再做出类似行为。这种奖惩机制对互动效果有着深刻影响,应恰当运用。否则会适得其反。

2.1.5 参照群体论

该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海曼首创,后来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又加以发展,最终形成了一个内容丰富、效果显著的理论。其最大贡献就在于提出了一种间接互动观点,即非面对面人际接触,而以参照群体(即榜样)的价值和规范作为塑造自我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依据。这一理论强调榜样的规范和比较作用,旨在通过模范和典型的强大感染力来引导人们行为。

2.2 适用前提

上述几种理论并非彼此排斥、冲突的,它们可以相补充、结合使用。所以,为保证互动方法有效实施,就要求互动主体在开展互动前应遵循一定原则,做好必要准备:

2.2.1 应认清个体差异

人与人是不同的,他们有着异样的思维方式和性格,所以不能同等对待,而应根据他们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方法开展工作,这样才能因材施教,取得最佳效果。因此,发起互动的一方应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对工作对象进行事先了解,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2.2.2 互动双方应视彼此为平等主体

摆脱地位、年龄等因素差异造成的障碍,这样可以拉近彼此距离,使他们敞开心扉、畅所欲言,营造良好的交流氛围。

2.2.3 应选择适当的互动时间和环境

尽管交流能随时随地进行,但并非任何情况下都能取得好的效果,只有在适当时间、适当场合进行的互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增强互动的实效性。

2.2.4 应有明确的互动主题

即能围绕某一问题展开交流,否则漫天撒网,不会取得任何成效。这就要求互动主体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3、社会互动理论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启示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双方是教师与学生。要使该工作有效开展离不开他们的互动与交流。但是如何操作才能形成有效互动,这是需要我们深思与探讨的问题。社会互动理论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方法论启示。这可以为我们吸收和借鉴:

3.1 寻找共同话题。通过情感共鸣达到课堂的最佳效果。

教师应与学生有密切联系,把他们较为关心的问题作为互动主题,从而拉近彼此心灵距离。每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时心理上都有一个自我空间,教师应允许和理解这种差异存在而不得强行打破。但此并不意味着就无法克服,心理距离是有长短差异的,可以想办法缩短这个距离。根据常人方法论的启示,一个有效方法便是寻找到与学生交流的共同话题,因为与他们密切联系的问题(如奖学金、毕业求职等)能引起其强烈关注度和参与热情,有利于教师与学生交流、沟通,从而使教

师了解学生所思所想,有效开展工作。

3.2 开展符号互动,营造融洽的沟通氛围。

一是发挥符号在教育中的媒介作用。依据符合互动论的相关原理,教师在与学生互动时不仅可以采用声音、文字、图画等直观方式进行交流,也可利用手势、姿态、表情等把不便直观表达出来的意思通过非直接方式得以体现,从而使教师与学生达成共识、形成默契,这样不但不会造成冲突,消极影响互动效果,还能营造融洽氛围,促使思想政治教育有效开展。

二是为学生创造条件,使他们充分表现自己。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教师不要一味地独占话语权,而要留给学生提问或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通过他们的表达,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从而针对问题加以解决。否则,学生不表现,教师也就无法发现他们的问题。这对学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也背离了高校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目的。

3.3 明确角色定位,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基本素质。

一是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教师直接面对学生,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在互动过程中,教师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教师守则行事,从而有效控制整个互动局势,引导其向好的方面发展,这即是拟据论的典型运用。例如: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教师作为一方主体,既要做好谈话者、倾听者角色,又要做好学生引导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这样,在遇到学生比较敏感或对他们影响不好的问题时,教师才能有效应对,引导互动朝着乐观、积极的状态发展。

二是教师应经常与学生互换角色,站在对方立场反思教学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如果思想政治教育者一直站在教师角色上考虑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自身教学实践中的不足。教师存在哪些问题。最有发言权的当属学生。所以教师应经常站在学生立场反思自身。也可以鼓励学生换位思考,让他们谈谈自己如果是教师会如何教学。通过与学生互换角色,教师可以吸取他们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来了解自身教育方法上的缺陷,从而加以改进。

3.4 正确运用奖惩机制,提高学生互动积极性与学习主动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社会发展,学生行为越来越受到利益或需要驱使。所以。为使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运作。激励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教师对那些出勤率高、积极参与互动的学生应给予奖励,既可是口头表扬,也可是考试加分等物质奖赏。通过类似方式以增强学生与教师互动的积极性与学习干劲。为使每位学生都能达到这样的效果,要求教师应具备善于挖掘学生强项的能力,给他们提供更多获得奖赏的机会。此外,对于一些具有抵触心理的学生,教师还应在互动中灵活掌握重奖轻罚等原则。从而促使他们的行为从消极转向积极,以做出合理明智的选择。

3.5 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榜样作用。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4篇

关键词 法治 社会管理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从法治发展的视野来分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法治国家的发展从学术探讨到宪法实施、从确立治国基本方略到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基于此,作者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

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内涵及意义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出发点。法治是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以法治来达到“善治”,完成社会管理模式变革,是全世界发展的趋势。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和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即多种管理方式共同合作,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社会管理模式。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援助组织的研究认为,实现“善治”将最终有助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时期要达到“善治”有不同的方法。在封建时代,要达到“善治”就必须依靠君主的贤明;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就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型“善治”是社会管理模式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共同治理。如何通过“法治”达到“善治”?一方面,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赋予权力的过程其实也是限制权力的过程,只有明确一定的权力,才能限制越权,并且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限制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对公民规定相应的义务,从而驱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达到一种和谐状态。因此,“法治”和“善治”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法治”最终形成“善治”,而“善治”自身也需要“法治”。

法治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和社会、政府与公民都能得到有序的发展。当然,法治并不是社会管理唯一的方式,但是,通过社会实践,经过全世界人民的选择,法治是最能维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方式。

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内在要素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以法治的权威性、确定性来代替人治的随意性、不确定性,是维护公民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法治不仅是达到“善治”、实现社会管理的最佳方式,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促使国家长治久安的有效保障。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是最佳的社会管理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有机结合。首先,通过法治对国家、政府和权力的限制,社会、公民和权利得到保障和发展,同时这也是对国家、政府和权力的保护。其次,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下公共服务能够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需要,才能达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政府依法管理和公民积极参与治理的有机结合。首先,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在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各个角度、各个层次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既定的法律框架。其次,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公民不仅仅是社会管理的客体,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责。

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民生法治导向性与管理主体多元化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正从社会革命和政权建设时期转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时期,并重点构建以民为本的民生法治,这必然对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民生法治的需求。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不仅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而且还需要公众参与。只有让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理念。

第四,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利益诉求渠道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使我国公民的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不断完善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使社会矛盾得以化解。

第五,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社会维稳和公民维权的有机结合。所谓法治,其核心就在于对权利和义务的严格规定和限制,通过宪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对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进行规定,包括公民参与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流程、方式、方法,最终促使公民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通过法治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才能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促使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5篇

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则强调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是由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综合治理。对社会体育而言,应该进行如下管理模式的革新。一是居民体育自治模式的建立。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行政主导的工作模式,忽略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有时甚至害怕群众自发开展活动,怕给政府带来麻烦。建立居民体育自治模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居民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为居民的自发性体育活动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居民体育逐步形成自律和互助的活动形态,达到居民体育自治的理想状态。二是要在社区及以上层面实现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新型管理模式。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移,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将社会体育管理改为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管理模式。由于社区体育已经出现部分自治管理形式,有一定的共治基础,因此,可率先在社区层面推行体育共治模式,由社区体育组织走到前台,协助政府实施社区体育治理。然后再县、地、省层面实施共治管理模式。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共治的过程中,要解决好政府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治理积极性。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体育也需要转变体育治理方式

2.1坚持系统治理,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是要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因此,如何共同治理将成为今后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由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与其他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社会治理。政府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但不是领导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与其他主体是平等关系,而不是其他主体的主管领导。从社会体育系统治理看,首先要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这里的多元主体是指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如社区体育治理应该由社区行政与社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老年人体育治理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进行治理;区域社会体育应该由地方政府与地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其次,系统治理要有明确分工,政府与多元主体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实施共治。政府部门尽可能退到后台,发挥调控和协调作用。比如,不同利益群体间产生矛盾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要避免政府部门过多干预的情况再现。再次,系统治理过程中,要体现民主协商的运作机制特征。即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商下确定治理方式,产生分歧时通过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要避免行政决定、其他组织执行的传统管理模式再现。

2.2坚持依法治理,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理向法治保障转变

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加强法律规制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者的治理行为。依法治理还要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鼓励人们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过去,政府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也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社会体育的依法治理就是要改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改一方管一方为法律管双方;改行政管控为服务保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依法治理的基础。其次,要学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规为标准进行社会体育治理,要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行政干预,实施法制化管理。要充分信任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放手由民众自主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由一方管一方向法律管双方转变,就是要改变政府与民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把双方都纳入依法治理的体系中去,又都在法制的监督之下。双方既是合作方,又是监督方,各自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又通过互相合作,促进社会体育的发展。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是要改变以控制为手段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限制。通过提供服务保障等方式,为社会体育活动保驾护航。过去,社会体育发展中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其原因与简单管控方式有很大关系,即要么不许乱说乱动,要么放任不管。其根源还与行政思维模式有关,即管理就是控制。因此,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不仅是转变方式,更是转变思维。

2.3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坚持综合治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简单管理模式,采用“多管齐下”和“多策并举”的综合治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以期获得最佳治理效果。由于行政管理手段多为强制性手段,不适合用于作为生活方式的社会活动管理,而社会治理由于采用综合治理手段,效果和感觉会更好。从社会体育治理角度看,除了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制、道德、规范、文化、教育等多种管道可以规范体育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在制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可以在思想上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还可以在舆论环境、文化习俗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齐抓共管,使人们从内心认同社会治理模式,接受外部环境压力,达到自觉、自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体育治理还应该采用多策并举的方式进行管理。如调整社会体育政策,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再如制定发展策略来推动社会体育的进步,像扶持体育创新、支持有组织体育活动等,一定会带动社会体育的发展。还有改变行政主导的活动开展方式,放手让相关体育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政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体育组织活动给予经费、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再有通过构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总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体育治理。

2.4坚持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因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处置方式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无能为力,采用前置治理和事中治理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前置治理主要指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国情、国力等。事中治理主要指均衡各种利益诉求,及时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增强社会和谐,激发社会的活力等。源头治理讲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社会体育的前置治理看,就是要把与群众联系的窗口设到老百姓身边去,方便群众反映情况,方便政府了解情况,方便各方的沟通和互动。具体讲,就是要在社区层面设置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倾听百姓的呼声与需求,有针对性地服务。源头治理还应该建立智库机构,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在决策前,要请科研机构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再去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从社会体育的事中治理看,就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民众利益为重,均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大都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解和深化服务得到解决。在调解群众体育矛盾时,可以通过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劝解,也可以通过组织间的谈判获得和解。总之群众利益矛盾在自治组织的范畴内解决比较有利。坚持源头治理,还要做好激发社会体育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以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工作,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3创新社会体育治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3.1转变社会体育管理观念

从传统管理到社会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治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是要学习“社会治理”理论和方法,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内容、方法及组织运作模式等,为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奠定基础。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方向,建立多元共治及群众自治的社会治理理念,积极推行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三是要建立综合治理的基本观念,改变单一行政和行政主导的管理方式,实现社会体育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3.2改革社会体育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理念的更新,也是管理体制的创新。从社会体育共治的要求看,社会体育组织全面参与体育治理是社会体育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安排,在社区层面实现基本自治,即可以让群众自治的部分,交给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如健身团队、基层体育组织管理等,暂时有困难的,交给社区体育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在县及以上地区实现基本共治,即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体育组织共同进行社会体育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逐步放手让社会体育组织独立承担体育活动的开展与维护,政府部门把精力更多地用于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与体育发展的宏观调控方面,通过协作共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社会体育的和谐发展。

3.3调整社会体育机制

要调整纵向等级管理机制,采用扁平化运作机制,使各个层级都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权利,充分调动各个层级的积极性,实现群众体育自治的良好局面。要调整社会体育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包括自下而上渠道的双向型体育信息通道及信息处理机制。要调整按规定办事的固定程序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机制。要减少程序约束,改革评价方式。要调整行动激励机制,比如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体育创新等。推行调研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完善绩效考核、群众评议和反馈等机制,促进社会体育的良性发展。3.4培育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长期单一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我国社会组织的弱化,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定的困难。要提高社会体育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首先,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并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与监督制度,确保社会体育服务组织为群众提供优质体育服务。其次,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若干社会体育治理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帮助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高社会体育治理能力,并逐步放手让其独立开展工作。再次,可以发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中介作用,即政府通过其传达政策法规及其他社会治理信息,群众通过其转达对社会体育治理的意见与建议,使其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

4结论

4.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体育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体育管理必须尽快向社会体育治理转变。社会体育治理须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4.2社会体育转变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6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江苏省 法治实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仅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更要通过法治建设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行为认同,推动社会建设的有序与科学发展,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法治江苏建设的实践表明,法治化是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的客观需求。作为东部沿海发展较快的地区,江苏在社会管理领域遇到的问题较早,碰到的挑战也较多,有效破解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形成稳定机制,对于全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因此,研究和总结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深入研究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问题,对于推进江苏社会管理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化,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新课题。江苏始终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对如何建立适应国情和省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社会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2002年),主要特征是坚持“严打”与预防相结合,探索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在此阶段,中国社会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历史变革,在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1979年第一次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全省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的责任体系;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基层综治组织为骨干、群防群治组织为依靠的工作体系;以“严打”为首要环节,实行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的路子。1994年6月,中央综治委在苏州吴江召开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推广江苏经验。此后,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并以其独特优势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①

第二阶段(2003~2011年),主要特征是以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社会持续稳定长效机制。2003年,江苏在全国率先作出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平安地区的重大决策。在实践过程中,江苏创造性地构建了确保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大调解”、“大防控”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三大机制,有效推动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②在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的同时,把法治作为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2004年,省委、省政府颁布《法治江苏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我省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战略目标。2011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切实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全省上下以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开展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为载体,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评判标准,不断规范公共权力,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扎实推进法治惠民工作,有效发挥了法治在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权益方面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为又好又快地推进“两个率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三阶段(2012年~),主要特征是以法治保障为重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③法治已成为社会管理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必然方向。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江苏提出了围绕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的总目标,以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引领性、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在具体目标体系上,确立了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治省水平、基层基础建设、社会管理绩效“四个位居全国前列”的目标;在工作机制上,强调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治理、长效治理;在工作重点上,实施社会矛盾排查化解、人口服务管理、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固本强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信息网络综合管理等“六大行动计划”;在工作方法上,推行信息化、网格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具有江苏特色的法治化的社会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④

回顾江苏社会管理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从以“严打”为主的综合治理,到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再到实施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构建法治建设先导区,江苏省社会管理的理念不断更新、内涵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体系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得到提升和加强,这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会管理领域得到落实的表现,同时也是社会管理工作内在的规律性要求。实践启示我们,在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等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向前发展。

江苏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状况

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立法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制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法律240部,形成了包括宪法和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的七大部门。其中,社会法共计17部,占全部有效法律的7%。⑤与此同时,江苏社会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社会矛盾化解、人口管理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

社会矛盾化解方面。2005年12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10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条例》、2009年1月起施行《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江苏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口管理服务方面。2003年6月修订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等制度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进行规定。这些制度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突出了公平对待、强化服务的原则,促进了人口管理服务方面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包括2005年7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修订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这些方面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平安江苏的法制建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江苏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0年5月起施行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2012年1月起施行的《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慈善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组织行为、机构治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规范。

信息网络管理方面。国家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司法解释。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对信息网络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制度体系在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网络秩序、惩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实践情况看,江苏的社会管理已经超越传统模式走向法治化道路,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也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这些都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提供了有利条件。

江苏继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主要路径

自2004年开展“法治江苏”建设以来,江苏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开展依法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比,法治基础还比较薄弱,地方立法还不够完善,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全社会法治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与此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依然突出,加强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紧迫。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落实到社会管理领域,推进法治化应该以维护法律实施、提升法治能力为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立法上看,全国及江苏省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数量少且不完整,不同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还不能充分适应江苏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求,亟待加以完善。要根据社会管理的轻重缓急和问题的主次,确定立法的重点方向,奠定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础。例如,在解决矛盾纠纷领域,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整合各种解决机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关于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为了建立社会管理新格局,亟需厘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社团管理法规,明确非政府组织的地位、职能、权利义务,使社会多元管理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要加快网络信息管理立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立法,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增强政府运用法治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社会管理创新需要通过具体的执法来实施和体现。执法环节做得好不好,关系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遵守、是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能否到位等重要问题。因此,在完善社会管理立法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执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中,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重中之重。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执法理念指导执法行为,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教育各级各类执法人员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要完善执法程序设计。尽快制定出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从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和作出决定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增强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做到在程序中执法,违反执法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要改进执法方式。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解决多头执法以及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轻微问题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加快形成公正、权威、高效、廉洁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功能的充分有效发挥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要厘清司法机关与执政党、人大、政府的关系,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非法干涉。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尊重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司法机构在裁决任何案件时,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方案。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以后,便对当事人发生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再行启动司法程序,对该案件再行审理。只有司法裁判得到尊重,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认清司法的定位,既要发挥司法的功能,也不能夸大司法的功能,误导当事人滥用诉权。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首先,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应当尽可能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而不要简单地使用法治之外的手段干预社会生活,为此,要大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包括合法性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等。领导干部要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典范,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其次,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力培养公民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精神,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引导群众按照法律程序、利用法律手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牢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基。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厅】

【注释】

①彭凯:“让平安与富裕同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年回眸”,《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

②林祥国:“建设平安江苏 筑牢铜墙铁壁”,《求是》,2009年第14期。

③:“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④张新民:“率先建成具有江苏特色的社会管理体系”,《群众》,2011年第11期。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7篇

在革命理论中,社会主义是一种理想状态,革命是一场奔向社会主义的运动。但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就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制度,而这种制度的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便应运而生。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建党、建军、建国后的必然逻辑选择。可惜的是苏联在建国以后,没有认真对待法治,致使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遭遇和平演变,出现了需要中国拯救社会主义的情形。中国的社会主义原本是在学习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与苏联相比较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是以我们所认定的中国国情为基础的。在国情论的引导之下,中国法治与现代化,或者说与世界法治文明的距离尽管在不断接近,但差距依然是难以弥合的。在特色论之下,人们可以说既有社会主义,也有中国特色。但从逻辑的角度看,既难以证成社会主义,也难以成就现代法治。

如今的中国是世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扛鼎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执政者要改变执政方式,法治即将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不同点在于: 今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将被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 特征) 所取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究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的一套理论?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从逻辑推论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却很少有对社会主义的论述。社会主义几乎成了法治理论的点缀和标签。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治多是批判,缺少对法治的建构思想。在有些西方学者的论述中,社会主义与法治也是对立的。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专制,没有法治。中国所接受的社会主义主要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革命意味着要砸烂旧世界,法治则是对现有秩序的捍卫。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维路径。论说,在革命者掌权以后,就应该走向法治之路,把建构维护法律秩序当成主要的任务,但是,由于革命的惯性不可能一下子消失,使得法治理论不可能迅速成为革命者的思维形式。这说明,指导思维的革命理论向法治理论转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二、法治是指导思想上的法治之理

法治之理是以实现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谐秩序为目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为手段的政治行为之理; 是一种尊重法律规则和程序,理性运用和有效约制权力,并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之理的形成,需要把法治从政党对国家的绝对控制下解放出来,运用法律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此来建构法治国家。解读和界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宏大命题中的法治之理,我们需要从历史与现实、中国与西方、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多维角度开展。因为法治含义很多,对法治的争鸣也不是今天才有,可以说,当今中国人对法治概念、理念与原则的认识,既有对中国传统的继承,也有对西方的吸收。有些知识分子将法治视为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就此而言,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对我们来说并不纯粹是外在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源于西方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的政治理论可以被简单地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想武器,带动我们磨砺思想,提炼理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这些都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之法治不是指三权分立、多党政治的法治,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治,主要包括: 必须有立法法,按照法律程序创制法律;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可以为大众所知晓; 法律必须是一般性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不能针对特定的人; 法律必须相对清晰;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具有可预测性; 法律在整体上必须统一;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并被公平地适用; 法律必须被执行,文本中法律与实践中法律的差距不能过大; 法律必须被多数人所接受;法律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价值,民主、自由、公平、平等、正义应该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此外,它还涉及权利不是国家赋予的,法治不能仅仅是捍卫江山、维护权力的工具,还应该是捍卫权利的工具。如果说,法只具有工具性,那也是官民都能使用的工具。即使不强调民主与法治同时开展的重要性,法治也应该避免成为强化政党和政府权力、剥夺个人权利的工具。这些讲的都是基本的法治之理,即所谓公认的法治规则。就目前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区分主要在于一党执掌国家权力,还是多党轮流执掌国家权力。党国一体是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的主要特征。权力的形成机制,无论是由选举产生,还是党内民主决策产生,最终都是由政党把持国家的权力。

社会治理的方法第8篇

关键词: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7—0245—02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治理念与中国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对其概念的深入理解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目前学术界关于其概念的理解主要集中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根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第二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客观事物的理想态的本质性、关键性要素的认识表述,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的精神范式。

第三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评判的集合体,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应然模式、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实践运作等法律现象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是指导建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原理。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述,总的来说包括四个方面内涵:一是知识层面。它体现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二是感情层面。指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所持的态度及所作的价值评判,是肯定还是否定,是认同还是反对。三是意志层面。主要是指人们对法律制度是否有遵从的意愿,是否养成了严格守法,依法作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四是信念层面。指人们对法治、法律是否建立一种明确、坚定的信仰、坚持和追求。这四个层面相互联系,彼此影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针对性

(一)针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的社会中,我国主要奉行的是人治和专制理念,它以君权神授、专制独裁和权大于法为核心,强点国家至上、君本位和官本位,漠视个人利益及权利;主张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丝毫不重视法的客观存在及作用。

(二)针对党和国家的“左”的政治理念

党和国家“左”的变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阶级斗争的作用,依靠群众运动解决社会矛盾,而无视法律程序;把政法机关简单的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的工具,重视法律的 强制和惩罚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功能;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请其他证据;重实体,轻程序。二是领导人凌驾于法律和法律机关之上的特权思想,无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紧把法律作为办事的参考,当个人意志与法律冲突时往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甚至到后期还出现了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错误主张。“左”的错位给党和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三)针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是针对西方法治理念的。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理念具有一定文明意义的上历史进步性,例如,提倡依法而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承认私人劳动成果,保护私有财产等。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指引意义

法治建设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社会主义法治大厦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没有正确的理念,或者理念不清、定位不准,都将导致法律制度的紊乱,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会变得毫无价值或形同虚设,甚至有法律而无法治,有法制而无正义的状况。所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更要注意发掘、培植与发展法治理念,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并在其指导下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引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必须具体化为若干的理念,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将其付诸实践。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化必将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未来的立法,审视既有的立法,加快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进程,我们才能确保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发展,直至相对完备和不断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的话语权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它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深刻把握。

总书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其中有一点就是就是针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念提出来的。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战略部署,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有关领导部门,组织编写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系统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与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已经拥有了严谨的、科学的、系统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自己的话语体系,从而破除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内容,而民主法治居于和谐社会之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这种社会必然是一个讲法治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形成的指导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法治工作进一步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

在我国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人与自然生活,都必须以民主法治为由,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法治精髓,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思考问题,正确行使行政权、司法权,防止公权的滥用和失控,使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得到充分的落实。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是中国共产党珍贵的精神和政治财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其中,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它标志着党中央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