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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原因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6 17:05:19

污染环境的原因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1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污染原因;环境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X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态功能日渐脆弱。尤其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近年来,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土地退化,饮用水源和农业用水受到污染,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

一、农村环境污染原因

由于农村在教育上比较落后,政府管理上得不到跟进,所以,农村居民对于农村的环境问题认识不深,认为只要自己种好地,种好菜,能够生活下去就可以了。但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想法,再加上政府管理不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药以及化肥等使用不当

在我国农村中,化肥和农药是农民用以种得良好的农产品的最为主要的方法。但是,在农药和化肥中存在着很多危害环境、破坏土壤质量,甚至是污染水质与大气的成分,所以,如果过多使用,虽然保证了农产品的产量,但同时也不可逆的破坏了环境,降低了土壤的肥力,使得土地使用寿命缩短,最终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农药和化肥还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使患病、中毒甚至死亡。

(二)工厂污水排放

相对于工业废水来说,生活污水不是一个较难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因此会引入工厂,来提高当地的经济。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及水质污染量很大,已经成为了农村废水的来源之一,工业废水是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千差万别。这样的举措,使农村的环境更加恶劣了。

(三)畜禽粪便污染严重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固体粪便和恶臭气体。规模化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尤其以水质污染和恶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最为严重。

(1)水质污染。

与水质污染有关的主要是BOD、COD、SS、大肠杆菌、蛔虫卵、氮和磷等。畜禽养殖场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其污水的生化指标极高,如猪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81000mg/L,牛粪尿混合排出物的COD值达36000mg/L,笼养蛋鸡场冲洗废水的COD为43000-77000mg/L,BOD为17000-32000mg/L,NH3-N浓度为2500-4000mg/L。据环保部门对大型养殖场排出粪水的检测结果,COD超标50~70倍,BOD超标70~80倍,SS超标12~20倍。

(2)空气污浊

养殖场产生大量恶臭气体,其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污染周围空气,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对恶臭气体的排放有严格的规定,如日本在《恶臭法》中,确定了8种恶臭物质,其中有6种与畜牧业密切相关,它们是氨、甲基硫醇、硫化氢、二甲硫、二硫化甲基、三甲胺等6种,后来又追加了丙酸、正丁酸、正戊酸、异戊酸四种低级脂肪酸,这些物质在畜禽粪便别是猪粪中含量极大。

(3)、农作物危害

高浓度的污水用于灌溉,会使作物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据调查,一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肥水”造成周围农作物危害,农民要求赔偿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二、农村环境污染的后果

上述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不仅造成整个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对广大城乡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构成种种严重威胁。1、大气环境日益恶化。2、水源环境日益严峻。局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人畜粪便未经过集中净化处理便直接排放到河流、沟渠,造成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多年前清悠悠、鱼虾相戏的河水,现在已成了污水河,臭水河。3、土壤环境日益突显。城市土地无所谓污染,但农村土地遭到污染,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农产品来自于土地,土地事关农产品品质、食品安全。4、各类污染威胁百姓食品安全,在污水灌溉的农田上生长出的农产品,农药在农产品特别是水果、蔬菜中的残留量超标,这些无不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畜牧、水产等养殖户出于经济利益,大量使用刺激畜禽和鱼类加快生长的各类激素类饲料添加剂,甚至不惜在饲料中添加明知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原料,对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巨大威胁。

三、农村环境治理措施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

对经济欠发达和不发达的环境问题突出地区,政府应该分门别类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整治,重在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在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后,通过实施环境资源税、排污收费等经济手段,完善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发展生态农业

对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种植,应加快研制出高产、高抵抗力作物,减少化肥和农药的施用量,提高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鼓励施用天然肥料和实施秸杆还田技术。努力控制农业非点源污染,要求政府将投资重点放在生态工程的研究和利用上。生态工程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控制工程、营养元素植物带控制生态工程、农田径流污染控制生态工程等。从根源上制止农业污染,使农业生产体现出经济和环境双重效益,并达到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改以往的粗放型的农业生产方式为依靠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率的精密型的生态农业生产。强化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治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处理,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

3、加大农村广大地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应该采取宣传车、张贴标语、环保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加大农村广大地区的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帮助农民掌握基本的环境保护知识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引导农村基层采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使得广大农民自觉投身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来,充分发挥农村居民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4、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管理,减少工业对农村的污染

除了农村居民的管理之外,乡镇企业的管理一定要同时得到重视。为了能够严格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情况,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以此来对乡镇企业污染规范化,同时还要注意乡镇企业的建设位置,以此来对其实施集中管理,对于有污染行为的企业进行大力度的惩罚,从而推动企业发展的清洁化。面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只是做到以上几点当然是不够的,村民们还要做到自主自觉地保护环境,认真地但其自己对环境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

5、整治生活垃圾污染

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坚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从源头杜绝污染问题。对乡镇生活垃圾采取“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对不具备条件的偏远乡镇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处理生活污水。扎实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治理,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6、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立项建设。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结束语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效,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绊脚石,应加大力度,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促进乡镇企业转型升级并由分散发展向集约化发展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这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方法。

参考文献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2篇

关键词 养猪业;环境污染;原因;防治对策;江西省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8-0213-01

江西省养猪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导致越来越多的污染问题,如饮用水源污染、鱼类非正常死亡、良田被毁等,养猪业环境污染治理已迫在眉睫。

1 江西省养猪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1.1 生产规模小,设施简陋,粪水随意排放

据调查,江西省目前生猪规模养殖户有5万户,但出栏量在3 000头以上的只有近1 600户,出栏量小于500头的小养猪场养殖小区及散养户成为养殖主体,这些养猪场的粪水排放很多是放任自流。如樟树市洲上乡某自然村,就被10多家养猪场团团包围,大部分养猪场的粪水都是直接往外排放,走进村庄,最多的感受是臭气熏天和蚊蝇飞舞。许多鱼塘受养猪场污染,出现鱼非正常死亡。

1.2 行业准入门槛低,外省养殖企业大量迁入

近些年,由于浙江、上海等发达省市对养猪企业的管理力度加大,而江西省养猪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许多养猪场纷纷转移到江西省,不少养猪场既不经过政府机构的审批,又没有进行环境评估,就选址建厂。一些地方政府缺少对养猪业的产业区域布局、发展规模、地方承养能力等总体规划,导致不少地区的养猪业正处于失控、无序的发展状态[1-3]。

1.3 缺乏科学引导和技术服务

对养猪进行科学引导和技术服务,应该是政府某职能部门履行的职责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工作职责并未被很好地履行,工作人员对养猪场粪乱堆、水乱排的状况不以为然。有的将政府用于改善治理环境污染的沼气池建设项目补贴资金分配下拨后,对排污设备的工艺设计、建设进度等不进行跟踪、督导和验收,导致经费的使用未能产生积极效果。

1.4 养殖业与种植业未能很好结合

畜禽粪便原本是种植业有机肥的很好来源,但在生产实践中,这种原本互利互惠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也是造成畜禽粪便污染的主要原因。传统的养猪以分散为主,粪水可以被土地自然消化,但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养猪业与种植业脱节,无足够土地及时消纳粪便,于是猪的粪便被随意堆放或丢弃,对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2 江西省养猪业污染防治对策

2.1 合理进行养殖场的选址与布局

养猪场在选址、布局时,应做好详细规划,根据其周边所能消纳的粪便数量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既可保证养猪生产的需要,又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2 严把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时,需要求养猪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养猪场投入使用前,环保、农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审查,通过验收方可进行养殖。同时,养殖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放污染物的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2.3 酌情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养猪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粪水排放符合标准,可以被周边农作物消纳的,可免收排污费。在一定范围超过排放标准的,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如果排污情节很严重的,责定停产整改,否则予以关闭[4-5]。

2.4 推广循环养殖模式,开拓适合当地特色的治理途径

“种—养—渔”一体是目前很多发达省市普遍采用且效果较好的一种循环养殖模式。据报道,“猪—沼—果”模式是在赣南应用比较普遍的循环养殖模式。667 m2果园和1 m3沼气可消化3头猪的排泄物,因此养殖户应根据当地的养殖环境,选择合适的养殖模式,使之既能产生养殖效益,又能兼顾生态效益。同时,全省各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责成职能部门多宣传先进典型,树立开展较好的示范场,使广大养殖户能借鉴各种成功的污染治理经验,开拓出适合当地特色的治理途径[6]。

3 结语

总之,养猪业的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养殖户的共同努力,才能改变当前的不利局面。同时,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才能使江西省成为名副其实的“鱼米之乡”。

4 参考文献

[1] 曹利荣.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势在必行[J].河北环境科学,2003,11(1):20-22.

[2] 李贤辉.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及治理措施[J].中国畜牧杂志,2003,39(5):58-59.

[3] 贾玉霞.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影响及主要防治问题[J].环境保护科学,2002,28(3):25-26.

[4] 汪清平.畜禽养殖污染及其控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24(2):96-101.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3篇

关键词: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整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

尽管我们承认乡镇企业在增加农民收益、扩展农民就业途径、发展农村事业和繁荣农村经济等诸多方面功不可没,但其经营分散、规模小且管理粗放常致使乡村环境污染严重,给乡村环境治理带来诸多不便。长期以来,乡镇企业排污既是环境管理的盲区,又是当前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大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状况,是当下环境工作者迫在眉睫所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1污染现状

众所周知,解决亿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振兴农村经济,其功在乡镇企业,但通常情况下,乡镇企业经营者学识浅、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所建厂房布局分散、规模小且未经合理规划,技术落后、设备陈旧问题诸多,多涉及造纸、印染、建材、化工及冶炼等重污染、粗加工[1]行业。当前,乡镇企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可归纳为:

1.1废水

乡镇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且不能有效规划、治理,严重污染了乡村环境。

1.2废气

乡镇企业无组织排放SO2及烟尘等工业废气,加之其消烟除尘及工业废气净化能力较低以致大量工业废气弥漫于乡镇周边。

1.3噪声

其源头主要在于乡镇企业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以致乡镇居民长期处于≥55分贝的噪声超标环境中。面对种类多样、门类齐全的污染源,乡镇政府有责任对这些污染制造企业实施监管,但其往往考虑这些企业在纳税、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等诸多方面的贡献,本着优先发展经济、经济是命脉是政绩的态度,当地政府对其掠夺式发展基本上采取默许态度,而事实上,这种以牺牲环境所换取的经济发展是短暂的、也是致使乡村环境恶化的主观原因之一。

2原因分析

乡镇企业对乡土环境污染的原因归结如下:

2.1看重经济效益

企业决策者往往多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长远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布点盲目,乱占耕地,滥垦乱伐,致使山林、耕地遭到毁坏,资源利用率低下[2]。

2.2通常乡镇企业布局分散但却数量繁多

多以中小型工业企业为主,部分企业仍采取落后式的、家庭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整体上说,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工艺偏低,绝大多数为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与低产出)的落后技术和淘汰装备,“三废”处理设施普遍缺乏,经营管理者缺乏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

2.3环保设备投入不足

运行机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展缓慢,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污管能力差,环境科技手段未能适时更新,另外加之人情观念和地方保护主义,常使得环境执法难以落实到位。

2.4公众环保意识低

乡镇企业大多分布在路径偏远、人口相对分散的农村,受污染的人口不如城市集中,再加之知识面和经济条件所限,广大农民对环境污染潜在危害的认识相对模糊。部分意识到恶劣环境对生产、生活所产生负面影响的村民,在接受企业的小恩小惠后,听之任之,致使矛盾化解、掩盖,避谈环境污染。另外,一些经济欠发达、距离城市较远区域,执法人员可能因收受贿赂、亲友在企业工作或因当地基层政府对企业扶持、默认许可等原因,致使其往往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排污行为持妥协和中立态度。

3污染整治措施

3.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需尽快完善进而约束地方政府的政策抉择

“责任目标、年度考核、表彰惩处”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对于地方政府落实环保分工负责机制具有指导意义。乡镇企业的环保考核指标应与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领导的任期考核指标相挂钩,并作为其政绩考核的必需内容。必须结合实际狠查新建项目,从长远利益考虑,合理开发并规划,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坚决不从事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生产项目。

3.2加强区域规划,布局合理,为乡镇企业发展构建和谐氛围

乡镇企业布局零散,从区域规划角度看,乡镇地域的功能分区应值得各级政府广泛关注。在小城镇建设、规划时便划分出乡镇企业工业园区,这样将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起来统一管理,便可极大减少污染处置费用,且能提升污染防治效果。

3.3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远离重污染项目,推广使用优质新型能源

目前,造纸、化工、印染和冶炼等乡镇企业数目居多,这类企业通常产值所占比重不高,但其污染程度却有目共睹。可以说,这类企业的排污问题能够得到有效防控,乡镇生态环境的恶化就能得到抑制。因此,应制定周密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少污染甚至无污染的产品和行业。调整乡镇能源结构,大力研发清洁能源,积极研制可再生能源[3],逐步转变当前以原煤为主的污染型能源结构,使其向以优质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为主的清洁型能源结构发展。

3.4加强环境保护监察力度

在环境整治管理中,要加强对乡镇企业排污情况的监察,加大惩治力度,采用高压态势促使乡镇企业重视排污问题的严重性。乡镇企业运营的前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环保汁划,建立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办事机构及其专管员在乡镇一级政府必须独立设置,同时还要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制度,依法强化监督,进而完善对乡镇企业所执行的“积极引导,支持发展,治理整顿,控制污染”方针。

参考文献

[1]王玎.论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原因[J].科学大众,2006(04):41.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4篇

1“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5篇

实验部分

1仪器及分析方法

分析仪器分别为:PE-AAnalyst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砷化氢发生装置。砷采用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光度法,镍、铜、铅、镉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数据处理与质量控制

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均值型污染指数法,评价标准采用清洁对照点监测值进行评价。质量控制是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的必要措施。在监测过程中,根据质控程序对所用仪器参数进行校准。对实验室分析采用带国家标准样品和加标回收措施进行准确度控制。结果表明,曲线斜率b、截距a和相关系数r均在规定的范围内,标准样品和加标回收率实验均符合要求。

结果与分析

1蔬菜基地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特征

按照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法,对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分级(分级依据为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即:P<4轻污染;4<P<6中污染;6<P<8重污染;P>8严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分级见表1。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区域特征为:西湾、东湾、下四分、中盘一带远郊区(蔬菜种植区)为轻污染区;白家嘴一带近郊区为中污染区;高崖子近城区为重污染区。环境空气中重金属监测指标污染特征主要以Ni、Cu污染为主,Cd、Pb污染为辅,并且Ni、Cu污染为重污染,Cd为中污染,Pb为轻度污染,As无污染。

2蔬菜基地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特征

依据中国文化书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关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中的土壤分级方法,由于土壤本身尚无分级标准,所以土壤的分级一般都按综合污染指数而定。P<1定为未受污染,P>1为已污染,P值越大,污染越严重。根据这一分级规则,由表2可见,新华、东湾、西湾一带的土壤未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环境质量较好;其余测点均为轻度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特征表现为以Cd污染为主,其次为Ni,两项指标均为轻度污染,其它三项指标无污染,但Cu却处于将要污染的临界值。由此可见,金昌市土壤中重金属污染表现出很强的地域特征,即以冶炼厂为座标,沿东南方向,从高崖子至西湾、东湾,污染程度依次减轻。

3蔬菜中重金属污染特征

由于蔬菜中无重金属评价标准和分级标准,故本次评价是参照土壤的分级方法,采用对照点新华测点监测值作为评价标准的,其污染特征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根据土壤的分级规则,城郊蔬菜种植区西湾与东湾所采集的四种最常见蔬菜中,重金属含量相对新华而言均属轻度污染,且污染水平基本相当,其中西红柿相对而言污染偏高,辣椒与豆角偏低。蔬菜的区域污染特征为:离市区较近的西湾蔬菜中重金属污染重于离市区较远的东湾,即离市区越近,重金属污染越重。蔬菜中各项重金属指标的污染特征为:各项指标中重金属污染特征不十分显著,表现为As污染略高于其它指标,Cd污染略低于其它指标,其余指标污染水平相当。

污染原因分析

1环境空气

从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特征分析,可清楚地看到,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地域特征很明显是以冶炼厂为中心,向东南、西北两个方向展开,并且呈逐渐减弱之势,由此也说明造成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的原因,主要是冶炼烟气中排放的大量金属粉尘。其次气象因素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两个方向区域的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严重,是因为金昌市夏季的主导风向为西北风与东南风,因此,导致这部分区域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加重。

2土壤

根据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特征,再加上这一带灌溉用水为金川峡水库地表水,而金昌市地表水中重金属指标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二级标准,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由此可以得出造成高崖子一带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金川公司冶炼烟气所致。

3蔬菜

根据蔬菜中重金属污染特征,各区域蔬菜中重金属监测结果同清洁对照点相比,相差不是很大,但还是表现出了地域特点,即离冶炼厂越近,蔬菜中重金属污染越重,可以说造成蔬菜中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是由冶炼烟气造成的。

结语

通过对金昌市蔬菜基地环境空气、土壤、蔬菜中重金属污染特征研究,得出蔬菜基地环境空气已不同程度受到重金属的污染,且表现为离城区越近重金属污染程度越重;而土壤、蔬菜未受重金属污染,但仍表现出很明显的污染地域特征,即离市区较近区域土壤及蔬菜中重金属含量高于离市区较远的区域。表明金川公司冶炼烟气对金昌市蔬菜基地环境质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防治措施

1制定污染防治规划

金昌市有关部门应结合市区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现状,划定重金属污染规划区,制定规划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目标,逐年实施,控制污染。

2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

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广泛,如环保、城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建立起由政府对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管理运行机制。

3建立制度,规范管理

环境空气中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技术难度大,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因此,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污染防治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4强化源头管理,推行清洁生产

金昌市的环境污染与生产工艺技术落后、管理不善密切相关。冶炼过程的采掘率和金属回收率较低,这样,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因此,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探索研究冶炼烟气中重金属回收利用的新途径,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5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管理

在所划定的“菜篮子”产地设置必要的防治污染的隔离带或缓冲区,在其周边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对已经投产的有污染且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监管,依法停产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建议政府对其关闭。加强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及时调查处理“菜篮子”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并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实施动态监测与评价,为政府选择划定“菜篮子”产品产地提供依据。

6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作用

环境监测要充分发挥其技术监督、技术支持、技术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产地专项环境监测规划或方案,开展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为市政府决策并加强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6篇

1 环境污染事件统计指标

本文通过对于遴选的自1952年至2010年的国内近700件环境污染的事件进行分析,研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表现出来的规律。

统计指标:事件发生的日期、事件发生地区、事件的类型、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事件涉及的行业等几个方面。

2 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2.1 环境污染事件的时间分析

本次统计的污染事件发生日期自1952年起至2010年,在此时间段中统计到的事件年度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总趋势为波动上升。在80年代左右污染事件的发生次数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速度迅速增加,工业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是相一致的。在80年代左右,我国的经济开始全面复苏,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却被忽视,排放单位向环境中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导致环境污染事件迅速增加。2005年左右,环境污染事件到了高发期,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也最深远。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因其特殊性、问题的严重性、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载入中国和世界环境保护史册。虽然近年来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但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埋下了大量的环境安全隐患,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居高不下,2008年污染事件高发再次出现。

图1 自1952年至2010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次数统计

2.2 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

本文将污染事件的起因分为:泄漏、爆炸、直接排放或倾倒等10类(参见图2),在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主要的事件原因有泄漏、爆炸以及直接排放或倾倒,3者共占到了所有事件原因的91.7%,其中因泄漏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占到了全部事件案例的49%。本文中泄漏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泄漏和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泄漏大都是由于设备陈旧引起的,如2006年1月10日早晨,东阳市陈敏化工有限公司氯磺酸储槽(约贮存有4吨氯磺酸)因槽口部位腐蚀发生泄漏,导致周边工厂及附近村庄受到污染;2004年4月16日,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腹心地带的天原化工总厂由于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和工人违规操作相继引发氯气泄漏和爆炸事件,导致9人失踪死亡,3人受伤,15万人进行转移,造成了严重影响。车辆运输过程中的泄漏主要是由于车辆侧翻造成的,如2006年4月4日10时40分,一辆运载硝基苯化学危险品的槽罐车途径徐州市三环西路废黄河桥附近时,因避让前方汽车发生侧翻,所运硝基苯泄漏,并挥发到空气中造成严重污染。

A:泄漏;B:爆炸;C:直接排放或倾倒;D:燃烧;E:其他;F:未知;G:无明确表现形式;H:火灾;I:辐射作用;J:自然原因。

图2 环境污染事件的起因分析

从图2还可看出,由于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也较多,在159起因爆炸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中,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因爆炸燃烧而形成的具有污染性的废气,因此在对企业的爆炸事故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尽可能减少会产生污染物质的可燃物的燃烧,防止因爆炸而产生污染事件。另外爆炸也可间接造成重大污染事件,如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虽然爆炸没有直接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硝基苯流入松花江水体,却引发了一次巨大的跨流域、跨国界的水污染事件,沿江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导致爆炸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演变成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3 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分析

从图3中可以看出,在所有的环境污染事件案例中,排在前五位的省份分别为江苏、山东、广东、湖南和辽宁,而江苏、山东、广东以及辽宁等国内生产总值(GDP)排名均在前十名之内,表现出了污染事件的多发省份主要分布在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对于宁夏、新疆以及内蒙古等省份由于工业在经济总体中所占比重相对于东部地区为少,因此环境污染事件相对较少,

图3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区分析

2.4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状态统计分析

从图4中可以看出,统计范围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污染物的状态以液态居多,液态污染物造成的污染事件占62%,气态与固废污染物的比例分别为29%和6%,这与液态污染物相对于气态以及固态污染物而言更容易集中,更容易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特性有关。因此在日常的环保工作中应对于液态的污染物加强管理,以防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图4 环境污染事件中污染物状态分析

2.5 行业的统计分析

从对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主要行业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化工及其相关行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比例较大,同时运输业紧随其后。我国当前化工行业生产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生产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很多,存在较多的环境风险源;一部分化工企业中相应的环境安全意识较差,没有足够的应对环境事件的技术和人员;另外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诸多因素造成了化工行业成为了环境污染事件多发的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需求的增加,运载化学品的车船数量随之发展迅速。事故数量增加的原因是我国部分道路情况不佳,各种货运车船超载情况严重,同时我国当前货运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装卸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押车人员失职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进而造成环境污染。

A:化学原料及化学制作品制造业;B:道路运输业;C:水上运输业;D:冶炼业;E:采矿业;F: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图5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2.6 环境污染事件各指标综合分析

图6中列出了主要涉及的行业和污染物状态以及事件类型。从图6中可以看出在所统计的案例中,化工相关行业的环境污染事件中以液态污染物污染为主,在事件类型上则表现出了泄漏、爆炸和直接排放或倾倒,这也从一方面体现了化工行业污染物和污染事件类型的多样化。而对于道路运输业而言,其主要污染物的形态也是以液态为主,但事故类型则泄漏所占比例较大,爆炸以及排放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这也说明了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中涉及液体运输的各种罐车出现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还是较常见的。

图6 环境污染事件所涉及的行业、事件类型以及污染物状态之间的统计分析

3 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近700件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结论及建议如下:

(1)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加,而且污染事件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空间分布上,经济发达地区的污染事件出现次数较多,总体表现出了东部多西部少的情况。建议各地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正确认识环境保护问题,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已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各地区应因地制宜,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技术革新,制定合理的地区经济发展模式,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GDP的增长。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7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防控策略;

作者简介:庄国泰,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1962年4月出生,福建泉州人。长期从事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及生态文明推进工作。曾多次在《环境保护》等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主持编译《土壤修复技术方法与应用》等书。

土壤污染问题是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耕地质量、影响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随着土壤环境问题凸显、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国家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本届政府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确定为向污染宣战的三大战役之一。《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在加紧制定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和挑战。

1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

1.1土壤污染现状

根据国务院决定,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1)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林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0.0%,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5.9%、1.6%、1.2%和1.3%,主要污染物为砷、镉、六六六和滴滴涕。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0.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7.6%、1.2%、0.9%和0.7%,主要污染物为镍、镉和砷。未利用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1.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8.4%、1.1%、0.9%和1.0%,主要污染物为镍和镉。

(3)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的5846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和电力等行业。在调查的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主要涉及化工业、矿业、冶金业等行业。在调查的146家工业园区的2523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9.4%。其中,金属冶炼类工业园区及其周边土壤主要污染物为镉、铅、铜、砷和锌,化工类园区及周边土壤的主要污染物为多环芳烃。在调查的188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地的1351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1.3%,以无机污染为主,垃圾焚烧和填埋场有机污染严重。在调查的13个采油区的494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3.6%,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和多环芳烃。在调查的70个矿区的1672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3.4%,主要污染物为镉、铅、砷和多环芳烃。有色金属矿区周边土壤镉、砷、铅等污染较为严重。在调查的55个污水灌溉区中,有39个存在土壤污染。在13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6.4%,主要污染物为镉、砷和多环芳烃。在调查的267条干线公路两侧的15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0.3%,主要污染物为铅、锌、砷和多环芳烃,一般集中在公路两侧150米范围内。

1.2土壤污染成因

土壤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土壤环境质量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在局域范围内,人为活动的影响更为突出。我国土壤污染是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高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表明,局域性土壤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由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较大范围的耕地土壤污染主要受农业生产活动的影响,一些区域性、流域性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则是工矿活动与自然背景叠加的结果。

1.2.1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是造成局域土壤重污染和高风险的主要原因

(1)金属矿冶活动造成的污染。有色、黑色金属冶炼是造成采矿区和矿产资源型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原因;金属冶炼过程中含有重金属的粉尘沉降是造成其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矿冶废水直接排放和土法冶炼也会造成企业周边土壤重金属的污染。

(2)重污染企业生产造成的污染。重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老化、生产工艺等限制因素,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导致企业周边土壤污染。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60万吨石油经“跑冒滴漏”等途径进入环境,其中绝大部分进入土壤。重污染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直接排放可造成企业周边土壤的污染。

(3)工业废弃地造成的污染。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大批工业企业搬迁或关闭,部分工业废弃地环境风险较高,成为新的污染源,对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构成威胁。

(4)废弃物堆放场地造成的污染。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堆放于地表的废石、尾砂、废渣和粉煤灰通过风化和淋滤等作用,其中的重金属被活化并以各种形式逸散到周围环境中,并最终进入土壤导致环境污染。废旧电器和报废汽车含有铅、汞、镉和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和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处理不当可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我国的垃圾处理处置主要是以堆放、填埋为主,导致大量成分复杂、污染物含量极高的渗滤液进入土壤和地下水中,造成周围土壤污染,非卫生填埋场周边的土壤污染尤其严重。河道和湖泊疏浚底泥,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一般都较高,如不加处理直接施用于城市绿地或农田,会导致土壤污染。

(5)燃煤排放造成的污染。燃煤排放产生大量的汞、铅、多环芳烃等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进入土壤并积累,造成大范围或区域性的土壤污染。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年均燃煤释放的汞超过220吨,占汞排放总量的38%,仅次于金属冶炼排放。

1.2.2农业生产活动是导致耕地土壤大范围污染的主要原因

(1)污水灌溉引起的污染。工业污水直接灌溉或使用受污染的江(河)水灌溉农田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造成的污染。滴滴涕和六六六等有机氯农药于20世纪80年代全面禁用,但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在土壤环境中降解缓慢,目前土壤中还能够普遍检出,在有的地区还存在较高的残留。同时,滴滴涕作为三氯杀螨醇的原料、六六六作为农药中间体和林丹的原料仍在国内生产、使用,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施用含铜农药和含砷农药(如亚砷酸钠、砷酸钙)成为农业土壤特别是果园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常用的磷肥中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较为突出的是镉。磷肥的长期施用是导致局部农田土壤镉污染的原因之一。据统计,我国农用磷肥施用量逐年增加,近30年累计施用量达到1.63亿吨,通过施用磷肥带入到耕地土壤中的镉总量估计高达数百吨。农膜的大量使用是设施农业土壤中酞酸酯污染的主要来源,农膜中酞酸酯类化合物的含量很高。全国农用塑料薄膜年使用总量为176万吨,农膜中的酞酸酯易于从塑料中解析并进入土壤环境,导致大面积的酞酸酯污染。

(3)秸秆燃烧排放造成的污染。秸秆露天焚烧所释放的颗粒物和各种气态污染物沉降到土壤中,成为土壤中多环芳烃等污染的来源之一。

(4)畜禽养殖造成的污染。畜禽养殖也是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硫酸铜、硫酸锌、洛克沙胂等饲料添加剂含有大量铜、锌、镉、砷等重金属物质,畜禽粪便作为有机肥料施用到农田中会导致土壤铜等重金属的污染。在一些受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灌溉影响及施用养殖场有机肥的耕地土壤中,土壤砷、镉、铜、锌等重金属超标严重。

(5)污泥施用引起的污染。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日,年产生含水率80%的污泥约3000万吨,而农田施用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量约占污泥总量的45%。污泥中含有重金属、多氯联苯、二噁英等多种污染物,农田长期施用污泥可导致土壤污染。

1.2.3自然背景值高等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主要原因

(1)自然背景值高引起的重金属超标。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分布着大面积的有色金属成矿带,镉、汞、砷、铅等元素的自然背景值较高,加上金属矿冶、高镉磷肥施用等,导致这些地区重金属普遍超标,加剧了区域性的土壤重金属复合污染。

(2)流水搬运与洪灾造成的污染。长江中下游两岸土壤镉污染可能与流水搬运和洪灾有关。在镉成矿带和高背景地区,由于洪水等作用,土壤中的镉可在流域中下游形成富集区或富集带。

(3)森林火灾引起的污染。我国每年由于森林火灾产生的多环芳烃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别为40吨和9.5万吨,最终大都沉降到地面,对土壤造成一定污染。

1.3土壤污染危害

长期以来,由于土壤环境保护未得到应有重视,历史欠账较多,多年累积的土壤环境问题逐步显现,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特征,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中度和重度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1)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土壤污染会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富集某种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我国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农产品减产和重金属超标的损失达200亿元。如,湖北省大冶地区长期受有色金属冶炼的污染物排放影响,导致土壤镉污染严重,造成稻谷和蔬菜中镉严重超标;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铅锌矿区多个选矿厂尾砂库因洪水灾害造成垮坝,致使沿岸5000多亩农田受到严重污染。

(2)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长期食用受污染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还可能经口摄入、皮肤接触和呼吸等途径危害人体健康。如广东省翁源县大宝山矿区长期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采,造成周边农田及农作物严重污染,导致位于其下游的上坝村村民重病频发,健康损害严重。

(3)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土壤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周边环境介质的质量。

2土壤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土地资源紧缺、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化,粮食安全保障的压力持续加大,土壤环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1)土壤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加。我国重化工业仍将保持较大规模,污染物排放将进一步加重区域性、流域性土壤污染;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加大,以及煤炭、石油生产和消费量的增加,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负荷将继续增加,对土壤环境形成巨大压力;在现有农业生产条件下,为保障粮食需求,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品使用量仍将维持在较高水平,大量重金属和农药等有机污染物进入土壤,将成为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重要因素。

(2)土壤环境问题日趋复杂。除重金属外,我国土壤有机污染也日趋严重;稀土、酞酸酯、抗生素、激素、放射性核素、病原菌等污染物对土壤的污染不容忽视,土壤环境问题呈现多样性和复合性的特点,风险管控难度进一步加大,多年累积的土壤环境问题将呈集中爆发的态势。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将难以根本扭转,土壤污染问题将成为影响公众健康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

(3)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不健全,现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样品等标准已不能满足新时期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各地土壤环境监测、监督执法、风险预警体系建设严重滞后,难以对辖区内土壤环境实施有效监控。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足,基础研究薄弱,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设备有待开发。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投入严重不足,有效的投入机制亟待建立。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有关方共同参与的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3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对策

3.1加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鉴于目前我国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刻不容缓。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各地应针对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税收、信贷、补贴、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备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调查、评估和修复制度,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要求。

应尽快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制订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主要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土壤标准样品等标准,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满足土壤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

3.2切实加强土壤污染物来源控制

(1)加大工矿企业污染控制力度。完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环境执法,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工矿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历史遗留的工矿污染及其土壤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集中式治污设施的环境监管,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设施运营,防止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2)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强化肥料、农药、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安全管理,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3)优化产业规划布局。加强规划,合理布局,防止重污染企业、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各类资源开发、开采等建设活动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通过区域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等手段,防止各种无序开发项目造成土壤污染;防止重污染企业由城市向农村转移,避免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4)实施奖惩政策措施。以耕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对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的地区,国家实行奖励性政策措施;对造成耕地土壤严重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受到威胁的地区,实行区域环保限批等惩罚性措施。

3.3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

(1)加强受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管理。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的,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农艺措施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综合措施,确保耕地土壤环境安全,防止农产品污染;耕地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当地政府应通过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措施,加大修复力度,对农户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在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期间,应给予有关农户相应的经济补偿。

(2)强化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地块等被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被污染地块再利用的环境风险评估,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被污染地块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地块,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且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3.4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地应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修复工程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的优先区域、目标和主要任务。国家选取典型地区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逐步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完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体系,积累成熟的土壤污染防治实践经验。同时,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现状、区域代表性等因素,在全国开展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快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各地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3.5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为夯实土壤污染防治的科技基础,应尽早启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等级划分、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污染土壤优化利用、重点地区土壤污染与健康等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成一批国家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用技术和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模式、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等,不断提升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污染环境的原因第8篇

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不同情况应做不同对待,特殊情况下加害人即使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污染环境责任。上述学说对于违法性要件的不同理解源于《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国家环保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界限。”

二、对违法性的认识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违法性要件不要说与广义违法性要件说本质相同,对受害人保护最有力,区别对待说和违法性要件必要说对受害人的保护依次减弱。鉴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环境污染行为违法性规定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广义违法性说中的实质违法说认为侵权责任成立以违法性为必要条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符。笔者认为,关于污染环境行为是否应当具备违法性的争论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首先,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所以法律并不禁止排污行为,而是对其规定一定的标准,要求排污者在标准内排污以免超过环境自净能力造成污染。其次,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必定会加强科技创新以降低排污成本,这在一定意义上鼓励了科技发展。因此,可以说排污行为是一定程度内容许的危险,虽然会造成环境污染,但其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这并不代表排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排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致人损害的,也应成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不是过错责任,而应是一种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是指从事某种危险活动,或者持有、经营某种具有危险的物品、设备的人,在因其活动或物品、设备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危险活动日益增多,即使人们尽到注意义务,目前的科技水平也难以阻止或预防损害的发生,也就是说,为了弥补过错归责原则的不足,危险责任逐渐发展起来。危险责任的设立并不是禁止危险活动,也不是为了惩罚加害人,而是本着公平原则,由伴随危险产生的利益的受益者来承担风险,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依此来实现公平正义。因而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并不是危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因为这些危险活动是为社会发展所容忍的,因而判断其违法性是否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是没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