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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5 16:54:15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B2C;C2C

一、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已步入高速发展时期。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图1),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规模逐年递增,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7%,占2015年中国GDP(67.67万亿元)的27%左右。电商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7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其中,B2B(企业对企业)电商交易额13.9万亿元,同比增长39%,增幅上升17%。电子商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其隐蔽性、无形性、主体流动性等特点,对我国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严峻挑战。电商交易和实体交易本质相同,随着我国电商的发展和成熟,今后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在保证国家收入的基础上,税收还可作为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因此,从国家税收和电商发展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非常必要。本文从实务和理论研究两方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对电商征税的情况,以期为我国电商税收立法和加强电商税收征管提供参考意见。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实务动态

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过“彤彤屋”网站销售婴儿用品,采用不开票、不记账、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逃税。经当地国税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税销售额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11万余元。法院以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处以罚金6万元。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销售冠军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并对达到皇冠级别的网店纳入征管范围。该网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针对此事,新浪微博发起“你支持对网店征税吗”的投票,共有5417人参与,其中72.9%的网友反对征税,担心缴税压力可能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从2013年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到2016年华润董事长傅育宁、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等,全国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们多次在两会中提出,应对电子商务征税,加强电商税收管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电商企业,引发查税风暴。然而,当年5月国税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提到,“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含电商、互联网+)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紧急叫停电商查税风暴,电商全面征税在2015年得以暂缓。2016年3月,我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6年7月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长楼继伟表态,对电子商务不征税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来对电商全面征税是必然趋势,但也从侧面反映出离全面征税尚有一定距离,全面征税面临诸多难题,电商征税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有待出台,全面征税需要一个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研究动态

(一)电子商务模式与征税情况

电子商务主要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三种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台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交易双方为企业,需要发票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模式下卖方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而且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实行,不纳税可能性低,但企业可能会借助其广泛而隐蔽的电商销售造就新的避税天堂,因此主要问题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C2C即个人网店,典型代表是淘宝,卖方既无证经营,也不开具发票,监管难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国电商税收征管法律的缺失,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

(二)电商征税的必要性

刘春江(2005)运用福利经济学相关原理,论述了电子商务征税的利弊,指出征税在短期内弊大于利,长期内利大于弊。曹洪(2011)、张炜(2014)等从交易实质角度,认为电商交易与传统交易其本质是一样的,均应纳税。谢波峰(2014)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应依法纳税。针对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学术界对B2B、B2C模式征税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实务中已征税,而对C2C电商是否征税和何时征税仍存在争论。洪兰(2013)从避免税收流失、保护实体经营、规范网店经营、完善征税体系四个方面,马洪娟(2013)从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业必然性三个方面,余碧艺(2015)从可税性角度即理论和实务上的税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对C2C电商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学者认为个体电商促进了就业,且征税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应税收入不高,宜暂缓征税。但是暂缓征税不等于永不征税,长期来看对电商征税是必然趋势。

(三)电商征税存在的问题与阻碍

曹海生(2012)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出电商税收征管的三类问题:一是继承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已经存在,电商只是继承下来,包括假发票、伪造账簿等行为,在B2B中体现得更明显;二是放大性问题,在传统商务中早已存在的问题在电商中被放大,包括无证经营和不开票销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电商新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国销售中。针对C2C模式,王肖肖(2013)从税收政策角度,如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劳务发生地模糊、应税行为判定缺乏依据,以及税收征管角度如电商税务稽查困难、成本高、现有技术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约、现行法规的空白等方面进行阐述。余碧艺(2015)从实务角度阐述C2C电商征税面临着成本高、难度大、冲击就业等诸多挑战。

(四)电商征税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陈晓红、喻强(2000)从征管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对策。曹洪(2011)认为电商税收征管的关键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服务商(ISP)的作用。伍红、胡杰琦(2013)通过对电子商务流程分解,提出以现金流为突破口,以信息流为基石,构建电子商务网站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万军(2014)提出综合考虑规范管理、税收公平和支持发展三个方面,协调经济发展、纳税人诉求和税收治理三方不同诉求。张桂玲(2014)从改进税务登记并完善税收立法、配合行政辅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提高商家纳税意识四方面提出对策。胡绍雨(2014)从调整现有税制、重构电商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议。汪旭晖、张其林(2015)提出推动政府单维征管模式向“平台—政府”双元征管模式转变,网店实名、终端征税、电子发票、平台代缴将成为发展趋势。

四、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经验借鉴

作为电商发源地的美国,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访问连续三年免税、避免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之后多次延长免税期限。2013年美国《市场公平法案》获得美国参议院的绝对性支持,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同时对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税。欧盟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认为修改现行税收法律比开征新税和附加税更实际。1998年欧盟公布《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欧盟企业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统一征收20%的增值税,开创了国际上对电商征收增值税的先河。2003年欧盟开始实施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各国执行自身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马德拉群岛的13%。新加坡2000年《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要求有形商品在线交易与线下交易同等纳税,而在线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的税率征税。英国2002年生效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在线商品交易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相同,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分为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日本出台《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收入需要缴税,但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澳大利亚规定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的小规模个人网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世界主要国家电子商务税收经验来看,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成普遍共识并已实施,多是在现有税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开征新税种以减少征税阻力。多数国家在征税的同时给予电商一定的税收优惠,通常是设立起征点的形式,这些为我国电商全面征税提供了经验参考。

五、评述与展望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电子化、无形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使现有税收征管法律无所适从。 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状况和难点,我国已经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并着手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该《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预计将在2016年实施。在税收管理法正式修订后,就会使电商企业纳税有法可依。 

现有电商企业中以个人网店的分布范围最为广泛,由于其成本低,没有实体店的租金烦恼,所以能够取得不错的收益,但是若要纳入纳税范围,那么成本则与实体店铺相差无几,会对现有的电商市场造成冲击。电商企业中由于B2B和B2C都是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在企业注册成立时,已完备税务流程,都在税务部门监管之下,可以向个人或企业出具发票,而对于目前唯一存在争议的C2C模式,还不能够明确的界定个人网店是否能够作为纳税人实行纳税义务。 

二、电商企业C2C模式下税收草案的实施难题 

电子商务企业负有纳税义务是不具争议的问题,从《意见稿》的颁布实施来看,征税主要针对从C2C模式。其实在此之前,并没有提出要对个人网店征税,一方面是出于发展微型经济的考虑,另一方面是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一块空白做出补充。但是若要将个人网店纳入纳税范围,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对未来经济发展的影响也会非常大,很多人反对在今天这个时期征税,所以在C2C网店模式下,《意见稿》实施遇到的实施阻力将最大。加上现行信息技术问题,《意见稿》的实施将面临很多问题: 

(一)《意见稿》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实施难度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B2B等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外,还存在很多小规模的、分散的从业者,他们可以不用在工商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不固定、也不需要对消费者开具发票,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能进行网上经营。由于税务对网上经营者的管理不到位,且交易平台和税务机关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税务管理部门和从业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规模较小的B2C以及C2C经营者,税务部门很难将其全部进行传统的纳税登记,导致纳税人基础信息缺失。 

(二)《意见稿》规定开具的电子凭证易被篡改 

在传统经营形式下,课税凭证是指经营交易过程中使用到的发票、凭证、账簿和合同等能保存下来的纸质记录纸,能够辨别而且涂改会留下痕迹。而在电子商务的形式下,由于网络交易和商业服务服务的各种凭据,比如:合同订单和各种凭证等都是在网上以电子和数据的无纸化形式存在,而目前PS技术相当发达,电子凭证在被修改之后可以在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如果纳税人利用PS等技术对电子凭证进行加密或者篡改,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没有适应的措施可以解决这种对抗行为。因此,随着电子商务以及课税凭证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税收征管也逐渐失去了最直接有力的纸质基础。 

(三)《意见稿》基础上针对C2C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确定 

我国现有的税制体系针对的是社会全行业,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历程和运营的特殊性,采用当前的税制对电商企业征税有失公平。特别是个人网店,经营规模小,成本低,竞争激烈,价格战是其主要竞争手段之一,若要纳入纳税范围,它们将正式加入到一场“公平”的市场竞争游戏中,其竞争力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此时的税收政策应立足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制定较优惠的税收政策,让他们在税收的惠泽下发展壮大,达到条件的逐一征税,逐步规范电商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解决税收草案实施难题的建议及措施 

(一)建立交易平台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个人网店中,每个网店都必须做好实名登记,规定交易额达到一定额度的经营者,有义务在工商进行注册,并且税务机关要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监管;信誉和销量都比较好且有一定规模的卖家,税务和工商机关应引导其注册公司进行规范经营。还可以建立一个电商税务服务平台,将交易平台获得的交易数据实施传输给各地税务机关,以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税收征管 

由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灵活性,我国应积极开展电子工商注册和普及电子发票,这样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电商经营进行监管,为对电商企业征税提供了电商的纳税人身份依据。其他行业的征税依据是发票,但电商企业特别是个人网店通常不会提供发票,税务部门就无法监管这类交易。如果普及了电子发票,就使电商的交易有凭证可依,也为相关部门掌握电商的交易提供了可参考的数据。 

(三)制定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很多电商企业而言,主要经营形式是薄利多销,收入少,压力大,特别是个人网店,现行税制下其没有足够的经济承受能力,我们不能让他们一步到位的全部依法纳税,应循序渐进,引导他们逐步适应税法。虽然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趋势愈演愈烈,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才是一个开始,制定税收政策时应立足于促进课税对象的健康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初级阶段不适合马上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应主要通过对目前税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所以,对电商企业可以实行分级纳税,对相应的营业额实行相应的税率,实行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针对个人网店,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或者抵扣相关税收,在国家出台具体的税收政策之前不要求补税,同时提高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给予其生存的空间。 

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电商的纳税问题已经有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实施效果还是未知数。本文针对即将面临的电商中C2C模式的企业缴税问题进行研究,细化到其运营过程,从细节方面入手,挖掘其隐藏的流转税纳税问题,从信息披露存在难度、电子发票易被窜改、个人网店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等方面来阐述《意见稿》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并从多个方面为改善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一方面使国家税收得以保证,另一方面也要使个人网店征管合理,以期达到平衡税收征收和发展电商企业的双赢效果。 

参考文献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3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 C2C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11月30日,阿里旗下电商平台淘宝+天猫的销售总额突破1万亿,而目前包括京东商城、当当网、亚马逊中国在内的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已经完善税收制度,但淘宝却一直被看做“被国家税收遗忘的角落”。2013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兼全国政协委员身份的张近东即在提案中直指竞争对手,指出C2C中存在假冒、侵权、非税销售,呼吁对电商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在“两会”期间表示,目前国税总局正在调研电子商务征税,既要让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要考虑履行纳税义务。

一、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目前,我国对网购征税并没有改变现有征税的框架,对网店而言,除了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和偶然发生的二手交易外,其余均应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至20000元,各地政策不一。连续经营满12个月累计销售额不足80万元的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超过8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从利润部分来看,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需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1.5万元以下缴纳5%,超过10万元缴纳35%;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政策,从技术和政策层面规范网络购物。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推行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的时代,为税收征管进一步扫清障碍。2012年5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目前,获批开展电子发票试点的有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5个城市。这意味着相关部委一直处在酝酿阶段的电子发票推广工作开始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实际上,目前我国电商网站中,主流的B2C网站如天猫、京东等,均为正常纳税平台。目前所提到的电商征税问题,主要对象是以淘宝上为数众多的中小C2C卖家为代表的群体。

二、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一)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不利于公平竞争。

1、线上零售与线下零售不公平竞争。

网络零售本来在成本上就比实体零售有优势,且开店流程较简单,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虽然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要征税,但是由于对C2C模式下的线上个体网商征税有各种阻力,到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灰色地带。如果长时间只对实体征税,而不对网店征税,可能最终导致实体店的大量倒闭。

2、对其他类型的电商企业不公。

一方面B2C电商企业税收征管日益规范,但另一方面淘宝网却成了税收灰色地带,对于其他电商企业而言难言公平,国家应在这方面予以统一对待。淘宝方面认为电商征税是对辛苦创业、没资金没背景的个人店主征税,许多支持者认为收税会损伤电商竞争力,不利于行业发展。但是C2C领域加强税收征管是必然的趋势,C2C的真正发展也不能单靠因税收产生的价格优势。

(二)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会造成国家税源的流失。

随着网络零售的发展,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零售规模和参与主体不断扩大,如果不针对网络零售征税,会造成税源的流失。未来当电子商务成为主要商业模式之一时,不对其征税将无法满足政府财政收入与支出的需要。

(三)对C2C模式下电商征税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和调控。

税收不仅具有对经济行为的监督功能,同时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有效调控手段之一。对C2C模式下电商征税有利于规范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行为,也有利于该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忽视C2C模式下电商征税不利于电商行业长远发展。

从长远看,征税是网店规范发展的必由之路。将不缴税费带来的低价作为网店的核心竞争力,并不利于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只有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才会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对个人网店征税后,也有利于促进C2C领域的优胜劣汰,使“无良商家”难以生存,并将网购呈现出来的许多问题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三、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主要困难

和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是否存在较大的税收征管难度?事实上,网购征税利用现有的税制框架即可完成,并不需要新设税种,在具体征管上也不存在技术障碍。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仅不存在障碍,反而可以更方便征管,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规模、成交量等都有详细的数据,而获得这些数据在传统商业中需要税务机关付出较高的征管成本。近几年来我国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网络购物,这为日后C2C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那么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主要困难究竟在哪里?

1、形成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在我国传统税收模式中,多强调地域税收管辖权,但是发达国家多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且各国尚未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共识,因而从国际范围来说,对电子商务跨国征税会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从国内的角度看,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以网址为标志,而不是以建筑物为标志,跨区域的交易行为也会对税收管辖权提出挑战。

2、影响就业情况。大多数个人网店经营状况一般,主要是为了解决个人或家庭生活,因此有关部门还是“放水养鱼”,鼓励他们做大做强。有税务行业相关工作的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国家对网店征税,会给淘宝及中小卖家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一些货源渠道不正规的店铺,如果要征税的话,他们首先得出具相关的发票,而一些店主很难做到这点;此外,目前还不明晰的是,对网店征税是否将追溯到第一笔订单产生的时间点,如果那样,很多网店赚的钱都不够交税。可见,在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C2C平台仍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若简单地、一刀切地进行征收,很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

3、短期内阻碍C2C领域电子商务发展。一旦开始对C2C领域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对B2C网站而言,将是明显的利好,因为C2C领域税收产生的价格优势一旦消失,B2C领域的规范诚信经营以及企业信誉优势就会突显出来。这样一来,很可能会对改变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格局有重要影响。而且,我国不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情况不同,一些地区电子商务发展还不够快,更需要宽松的政策扶植,故而各地区对C2C领域的税收征管问题很谨慎,此前,关于是否对网店收税的问题在北京、杭州等地引发过热议,但最终都未实行。

四、目前的对策

总的来说,目前规范对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但同时应给与一些税收优惠,随时机成熟逐渐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应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不需要创立新的税种,而是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要依照电商的特点来进行征税,不可完全照搬实体店的税收模式,根应据网店的成交订单数、销售额、利润等经营指标,实施差异化税收政策,也可根据不同的细分行业进行征税。

其次,在具体实施方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税收监控中心,将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内部发票管理系统与网络交易平台对接,通过获得网店经营者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可以实现对每笔交易都有据可查,从而将税款应收尽收。建立由工商、税务、信息产业部门联合审批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即凡是具备网上交易的企业都纳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政府部门需要取得C2C平台企业的支持,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与平台企业协商制定卖家累计交易金额标准,当网上个人卖家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企业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否则平台企业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比如降低信誉等级。另外,税务部门需要更多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商务管理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制定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能够帮助企业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对C2C领域税收监管缺失的同时,针对电商的税收优惠目前也是空白。什么样的优惠税率和合适?就需要税务部门通过分析C2C平台企业提供的交易商品种类统计分类信息,了解卖家的经营状况,制定出适合的税种、税率。有专家认为,未来可以通过差别化税收,给予小卖家适当扶持,例如,根据店的行业、规模、销量,采取不同的税率或政策。

五、征税后的C2C电子商务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C2C仍占据主体地位,但是正如中国零售业发展之前的这二三十年,集市、散摊被正规纳税的连锁百货、连锁超市、便利店等取代一样,未来B2C取代C2C 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主体是不可改变的市场规律,能够提供正品行货和发票的、有诚信的B2C商家会越来越更多的取代互联网上那些C2C商家或是不能提供发票和正经行货的商家。而且一旦开始对C2C征税,这样的远景会加速到来。那么征税后C2C何去何从?

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从塑造诚信形象和提升服务质量入手,即使暂时失去价格优势,网购还依然包括便捷、直观等竞争优势。在对个人网店大范围征税后,网店经营者应更加注重商品和服务质量,C2C平台商协助规范C2C网络交易,逐渐实现C2C行业内的优胜劣汰、重新整合。就像马云所说:“真能够靠不交税持续的经济是不可能的,假设中国开始征税,我完全100%相信,淘宝那些企业会继续创造更多的奇迹出来。因为他们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些靠一点点偷税漏税,他们靠创新在生存,他们靠希望在生存,我对他们很有希望。”的确,除了价格优势之外,C2C还有许多其他优势,比如许多原创设计品牌,用独特创意打造小众消费文化;一些网店店主,通过优质服务和顾客建立良好的关系,吸引了许多忠实顾客。根据长尾理论,只要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就可以和那些数量不多的热卖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所以虽然通过全方位的服务来满足用户的B2C市场必然会扩大,但C2C因为使长尾需求得以满足,始终会占据一个重要的地位。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琳. 论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及对策,中央民族大学,2012.

[2]莫海恩,李翘俏. 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困境与出路 商情,2013年17期.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4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对策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述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竞争日趋激烈。根据《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由政府征收,取自于民、用之于民,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免税,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另一种是征税,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国家的收入将会大大减少。2003年,欧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开创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先河。

一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能脱离本国的财政经济状况,应当保障税收基本功能的实现。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电子商务也应该是应税交易的一种。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但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已对现有的税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在致力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应该未雨绸缪、尽早规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其带来的税收问题,着手制定出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1、以税收中性、公平税负为基本原则,不单独开征新税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尽量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损失,征税应当尽量避免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的税收制度准则。公平税负原则是指以税收负担的公正、平等为目标的税收制度准则。

开征新税的前提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但是从商务本质看,电子商务仅仅是基于传统商务的形式的改变,可以理解为传统商务形式的发展与延伸,其内容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与劳务,实质未发生变化,并没有超出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范围之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这样既能适应目前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存的现状,又降低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还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再对其进行合理修订,直至开征新税种。同时,在短期内必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使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可以适当给予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2、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其利润应仅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为限。常设机构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有一个从事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机器设备等设施。这种营业场所并不一定是企业所有,有的可能是租用的;这种营业场所应具有固定性或永久性,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这种场所应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为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品陈列等的场所。

常设机构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有必要在电子商务活动领域进行丰富。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易=常设机构。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网站和服务器是具有流动性的,在以网站和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的同时,还必须增加关于限制网站或服务器进行流动或者要求办理相关登记的规定。

3、建立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我国应确定统一标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记工作。纳税人在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增设域名、网址、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由税务部门核发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人识别码后,才可获得网上交易的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6月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4、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依赖于先进的税收基础设施,应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税收征管软硬件,建立电子税务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

在电信运营商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嵌入具有自动跟踪和统计功能的网上征税软件,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开发电子商务税务巡查软件,安装在各个网络节点的服务器上,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对偷逃税行为的详细信息自动记录下来,并把相关检查数据传回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报税资料发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电子商务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纳税记录,并保存一定年限。

我国还应当大力推行电子发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确认后,从电子发票库出售给纳税人。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税务部门的数字签名。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电子发票能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应纳税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大大节约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

5、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注重对税务人员综合能力的培养,不断加强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倡终身学习。培养一批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即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的专门人才,从而实现税务人员从单一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人员队伍。

税务部门要加强同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进行跟踪、监管、征税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共同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构建出覆盖全局、全方位监督的综合治税系统。

6、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可以分布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目前国际上不同司法管辖区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存在差异,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使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网站和服务器转移至他国。偷税避税者还会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国界性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使得国际偷税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性的,单独一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这样才有助于共筑公平、透明、简洁、便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和稽查的新体系。

三、结束语

开放的因特网没有国界,我们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健全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防止各种各样税收流失现象的发生。未来我国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电子商务涉及的内容写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既给电子商务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又要严格防范电子商务偷税避税的行为,促使我国电子商务走上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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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戴弦:税收管理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的挑战[J].辽宁经济,2007(11).

[3] 杨京钟:基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管的理性思考[J].电子商务,2008(11).

[4] 刘树清、火颖、徐绍文: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管理观察,2009(11).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5篇

一、当前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税源管理机构职能“缺位”。在新一论征管改革中,随着征、管、查分离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税务专管员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由“管户”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管事”为主,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人情税”和“关系税”,有利于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改革的方向是对的。但是,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两少一多”现象: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研究的少了,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缴税情况及税收结构进行认真分析的少了,依靠纳税户自行申报来掌握税源、指导征收的多了。如申报不实,出了偷漏税问题则由稽查部门去处理。这样一来,在税源的管理上便出现了“空档”,管事与管户在相当程度上脱了节。由于征、管、查之间始终处于变动磨合的状态,未达到统一和规范,税源管理的职能存在“缺位”现象。办税大厅征收人员不再下户,就表征税,被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并不能主动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基层分局(所)的税收管理员对税源控管乏力,由过去的专管员下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对辖区内的税源底数不清,户籍不明,造成大户管不细、小户漏管多,“疏于管理、责任淡化"的问题凸现。

问题二:税源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在当前税源管理过程中,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工作重心侧重于重点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某些区域及工作环节的管理,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传统的税源管理手段相继取消而丧失,而新的信息管理手段又未到位,基层税务干部普遍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有的被动地等待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寄希望于省局为他们提供“一步到位”的办法和手段。虽然近些年加大了信息化的建设,实现了征管业务流程微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管理系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状况不能运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此外,还建立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税源监控网络和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

问题三:部门协调配合不得力。从外部来看,涉及税源管理最紧密的工商、国税、银行、质监、土管、城建、地税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更谈不上信息高度共享。从内部来看,征、管、查三部门、机关科(股)室之间、上级局与下级局之间在强化税源管理方面还存在工作脱节,协调配合不畅,没有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良性税源管理机制,适应现代税源管理的监控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问题四:税源管理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困扰基层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征管力量不足,城乡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存在基层税源少、人员多,而城区或重点税源单位税收任务重、人员少;机关管理人员多、一线税源管理人员少等不合理现象。基层税源管理人员应付事务性工作繁重,很难集中精力开展税源控管,以致对纳税人的信息掌握不全。同时存在部分地区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存在任务不明、目标不清、考核不到位的问题。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工作能力和税收执法水平不高,工作缺乏主动,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五:经济出现多元化,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与网络时代的来临,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相互渗透,长期并存,使纳税主体呈现多元化;混合经济、网上交易、资产重组等加剧,使征税对象呈现多元化;经济主体经营活动的多样性,使其收入来源也呈多元化,增加了纳税环节确认难度,税源监管的复杂性与日俱增。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使税源管理工作陷于被动。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

今年,省局把税源管理作为三大重点工作之一,提得高度可见,重要性之强。要全面提高税源控管水平,必须改变传统的监控思维模式,树立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人机结合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

(一)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全面建立税源管理体系。

按照加强管理、讲求效率和有利于服务的原则,科学设置基层税源管理机构,合理调整征管职能,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岗责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征、管、查三部门的职责分工,避免各环节、岗位之间职责交叉或缺位,三部门应加强业务衔接,既要分工,又要协作;既要制约,又要协调,凝集征、管、查合力,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提高税源管理的整体效能。搞好征管信息系统前、后台的业务整合与衔接,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防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保证征管业务流程衔接紧密、运转高效。县(区)局管理股应为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源的收集、汇总、分析,监督指导基层分局(所)加强税源管理;稽查局、办税服务厅作为税源监控的辅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纳税人的税源采集及税收征管相关情况的反馈工作。基层分局(所)为税源管理的主力军,经常深入到纳税单位进行税源调查分析,监控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情况,掌握一些非常规性的税源变化情况,特别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有偷税嫌疑的企业、漏征漏管户、新办户、停(歇)业户、注销户、非正常户等纳税人的监控工作,减少税收死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税收管理员,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税源进行专项检查、调查、预测、分析和控管,将税源监控置于征管之中,在征管中寻找税源、监控税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征管、税政、法制、发票、计财、信息中心、监查审计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职能功效,积极为基层部门强化税源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和监督,多渠道多领域地实现税源的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全方位地构建税源管理体系。

(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把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

1、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县(区)级局、基层分局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按照税源管理的需要,结合起征点提高,农村税源向城镇转移和集中的特点,重新整合优化税收管理员队伍,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岗位的专业特点和管理的难易程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员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2、建立健全岗责体系,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积极探索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责体系,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岗位的不同,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减少日常的应付性事务工作,确保税收管理员有时间、有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机制。

3、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辅助税收管理员开展工作,要在征管业务核心软件基础上拓展功能,研究开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通过工作平台规范和固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任务,按照工作流事项,自动分配任务,自动提示完成状态,变人找事为事找人,方便管理员查询各项涉税信息。围绕管理员工作重点,通过分析、预警、监控、评估、筛选、异常信息处理、台帐、工作总结等功能模块,解决管理员“管什么”、“怎么管”、“管没管”的问题,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有效地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手段,改进方法,实现税源精细化管理。

1、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基层分局(所)要分区域、分经济类型、分行业、分类别、分户建立纳税人户籍档案。健全房屋、土地、车辆等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的手段,加强户籍管理,做到实有户数与系统机内户数一致。加强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户籍管理情况的专项清理工作,减少漏征漏管户。

2、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根据纳税人规模、行业、企业存续时间、经营特点和信用等级等实行税源分类管理。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税种等“五个重点”,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管理和跟踪监控制度;二是抓好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尤其是这两行业中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漏洞多,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全面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三是抓好个体经营大户的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个体经营大户的征管,使其生产经营的实际税负接近申报征收入库的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四是抓好娱乐业、饮食业等高利润行业的挖潜增收。五是抓好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

3、加强源头控制、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一是要做到源头控制与税收分析相结合。源头控制就是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实现的税款数量,以及各税种收入的潜在分布情况,以便征收过程中心中有数,防止税源流失。税收分析主要是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结构进行研究分析,从中了解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便调整税收工作部署和征管重点。事前源头控制和事后税收分析,两者都很重要,都是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往往重视一头而忽视了另一头,两者未有机结合起来。有的甚至两者都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收税凭经验,既不作税源调查也不作事后分析,收税收到多少算多少,收到哪里算哪里,只要完成任务就行。这种做法难免带来有税未收足或收“过头税”的问题。要实现源头控制和税收分析的最佳结合,要求每个税收管理员都要做到眼勤、腿勤、手勤,认真负责,不坐等纳税申报等资料,把室内静态分析与深入纳税户实施税源跟踪或动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掌握税源情况,并善于从调查分析中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二是要扎实推进纳税评估。积极探索建立纳税评估管理平台,运用指标分析、模型分析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在评估工作中,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三是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形成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又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

4、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大力推进“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税控器具”的发票管理机制创新,实行消费者监督、税控器具电子监督、税务监督多管齐下,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促进地税机关“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控。要抓住发票管理的关键环节,改进和完善发票“验旧售新”工作。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要将税控器具记录的开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严格按规定征税,真正发挥税控器具控税作用。

5、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管理。按照“功能齐全、监控有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征管业务软件的涵盖范围,研究开发统一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监控管理,将管理的触角伸向城乡各个角落,覆盖整个税源分布点和所有纳税户;进一步拓宽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形成信息联网;积极推行多元化电子申报、网络申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税务综合信息库,并使之成为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同时,以综合征管软件应用为载体向深度发展,积极开发一些辅助程序,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率,迅速、准确地进行税收经济指标和企业财务指标的分析,满足监控、分析和决策的需要。充分利用征管业务信息省级集中优势,运用数据仓库,对各级税源数据逐级分析与查询,实现对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的程序化和自动化,确保税源管理各项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稽查,整顿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一是以日常检查为重点,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完善日常检查管理办法,规范日常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日常检查的效能。处理好日常检查与稽查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日常检查作为纳税评估与稽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构建一种以纳税评估为基础,以日常检查为纽带,以稽查为总闸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加大稽查打击力度,整顿税收秩序。树立“重点稽查”的意识,对一些税收秩序比较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与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税收治理,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力争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三是积极开展涉税违法案件的分析、解剖和宣传曝光工作。对查处的案件特别是典型案件要进行分析解剖,研究发案规律、作案特点和手段,及时发现税收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打击、防范和堵塞漏洞的措施,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宣传。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6篇

一、通货膨胀、税收调控和税法

(一)通货膨胀问题不可轻视

经济是否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平衡。当总供求平衡,就会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就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有可能引起经济萧条,失业增加。通货膨胀表现为物价的持续上涨,价格过高地偏离价值。从1990年至1996年,我国经济所面临的是通货膨胀问题,1994年物价在连续较高涨幅的基础上,居民消费品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分别比1993年上涨了24.1%和21.7%。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6.6%。1997 年我国物价上涨率又进一步控制在3%以内,与此同时,gdp(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却达到8.8%。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方式已经由“高增长、 高通胀”转入“高增长、低通胀”的轨道,商品市场整体上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走向买方市场。

但是我们能不能说通货膨胀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呢?不能。1997年以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1997年以前,东南亚经济就是处于“高增长、低通胀”发展阶段,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在东南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国的经济结构已经严重不合理,过分依赖国际市场,银行有大量的坏帐、呆帐,经济泡沫比较严重。但这些问题当时处于隐蔽状态,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其积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产生,货币大幅贬值,国内通货膨胀加剧。从经济周期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萎缩期,产品相对过剩,失业较为严重。政府要保持经济较快的增长速度,增加就业,就必须增加投资,刺激消费,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必然引发货币数量急剧膨胀,货币扩张量加剧,而生产出的有效产品跟不上这个速度,通货膨胀就不可避免,历史上我们有过这方面深刻的教训。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不仅包括总量均衡,而且包括结构均衡。结构失衡,供求关系仍不平衡。在我国常常是有些产品过剩,而有些产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严重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和投资结构不合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形成因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供给短缺性的通货膨胀。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报告中指出, 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报告还说,在美国和英国,劳动力市场趋紧,贸易收支平衡恶化以及金融资产价格上涨等情况同时出现,表明通胀的危险正在加大,并建议美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决不能轻视通货膨胀问题,这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通货膨胀与税收调控及其税收法律机制

防治通货膨胀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税收作为国家所掌握的调控手段之一,可以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结构的优化组合,起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调控可以抑制投资需求,减少政府支出,刺激企业生产和供应有效产品。税收在对总量失衡调节的同时,还可对结构失衡加以调节,税收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制结构和税负大小,来调节不同产业、不同投资方向的预期税后利润率,从而调节投资方向,对长线产业加以限制,抑制“马太效应”(注:参见文英《论税收调控的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对短线产业实行“松”的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

税收调控对经济的影响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以国家颁布的税法为基础,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税收调控经济增长的最大优势,税法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行为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每开征一种税,都要制定相应的基本法规,以便依法征税。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规处理等内容。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但客观情况又千差万别,为适应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税法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的条款。由于税种众多,税法具有多样性特点,同时国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状况,对税法进行修改、废除、重新制定。

优良的法律犹如优良的土壤,如果税法能够与税收经济关系的运行规律基本切合,就能有效地规范税收行为,执法者受法律制约而秉公执法,政府就能有效地发挥税收杠杆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作用。美国政府就曾经制定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取得一定时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经济复兴计划”,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别向国会提出了减税法案,1981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从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许多削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预算支出的措施,“经济复兴计划”实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国经济出现了复兴景象,1984年底出现了较高的增长,而物价又十分稳定(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页。 )。

1992年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发展迅速,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出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税法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税法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各个关键环节上起着积极的作用:(1 )现行税法不会成为商品价格的成本推动因素。税收是商品价格的成本因素之一,但我国税法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是保持总体税负不变,从社会平均角度来看,商品成本价格并未实际提高,虽然部分商品由于税负增加而增加个别生产成本,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初步替代了原来的计划价格体制,税收作为提价因素会受到市场强有力的制约。(2)现行税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 税法所规定的以增值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的体系,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都是规范抑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社会集团消费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我国在1991—1995年,固定资产投资速度竟高达40—50%,投资增长速度过快,必然迫使银行增加货币投放。现行税法严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减免税的权限,分税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1994年地方投资回落了26个百分点,可以认为是1995年物价指数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参见陈纪瑜、曹志文《现行税收制度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和对策》,《财贸经济》1996年第6期。)。(3)现行税法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起较好的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银行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取得一系列功效,现行税法功不可没,税法规定对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全面、规范地开征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等,对于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市场货币流通量都起了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通货膨胀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绩,但所暴露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亦将越来越严重,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与通货膨胀有很大的关联度。

(一)税法体系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在税法体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税收基本法,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关系的共性制度、基本制度就无法权威性地确立,单项税收法规的衔接性问题无法解决。而在西方国家大多制定了税收基本法,如日本1962年《国税通则法》,德国1977年《税收通则》,韩国1974年《国税基本法》等。其次,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 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个,其余皆为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级次和效力均不高。第三,一些税种未经充分讨论就仓促出台,致使税收条例不详,细则不细,不得不断断续续制定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第四,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空白区,一些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应早日出台,但目前国家还没有立法开征(注:参见林延敏、戴海先《论我国税收立法问题》,《财贸经济》,1996年第5期。)。

税法体系的缺陷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也不利于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其结果必然偷漏税严重,税收成本大,税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对税收经济关系的调控也无法律依据,一些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税收法规,在地方保护主义条件下,很难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实行一些临时、困难性减免税非规范化行为,使亏损企业长期亏而不倒,继续生产无效产品,浪费资源。

(二)税法没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则

公平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税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所得税方面,虽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统一为33%,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而且企业计税标准不同,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也不同。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虽然统一为33%,企业负担仍然过重,而亚洲“四小龙”中,韩国为30%,新加坡为28%,台湾为25%,香港只有18%,就是国际公认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所得税税率一般也在30%(注:参见周肇光《现行税制存在四大问题》,《中国改革》1996年第 4期。)。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奖金部分的勤劳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采用20% 的比例税率,从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前者大于后者,造成税负显失公平。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的流转税档次过多,高低差距很大,干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税制过分依赖于增值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基本没有扩大到劳动服务行业的前提下,1994年增值税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6.4%,增值税比重过大,必然弱化其他税种的功能和作用。增值税、营业税交叉并存,分别出现了应征增值税和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增值税的价外税和消费税的价内税的并存,往往使人们误认为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消费税是由企业负担的,从而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注:参见芦国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广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在税收征收方面,没有重视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仍然以“保姆式”的征收方式为主,没有充分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对税收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不严格,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随意性很大,因此税收征收效率并不高,如1994年个人所得税应增加160亿元以上, 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72.8亿元(注:参见江西省国税局课题组《税制改革评价与建议》,《当代财经》1997年第1期。)。

公平和效率问题不解决,税法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很难真正发挥,国家亦无更多财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实际和有效地调控。

(三)税收管理体制缺乏规范性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对税收立法和执法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对国家税收活动进行调控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减税和免税权。税收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于税收基本法中。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税收基本法,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政策文件中,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均较差。从新税制运行实践看,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减免税权等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没有体现合理分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税务机构分设后,两个税务机构征管范围相互交叉,难于划清,出现了争税源争收入,征管重叠,税收成本增加等问题。现行税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将极具收入潜力的地方企业所得税排除在中央收入之外,不利于中央财政收入保证持久增长的优势,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力度。同时,地方税收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忽视了税种开征的可能性和实效性,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合理布局。

(四)税收征管制度仍有许多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 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国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程碑,但是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税法确定性较弱。税基或税率往往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税法不确定使税收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注:“政治创租”和“抽租”指政府及其官员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取得不正当收入或利益。参见员玉玲、席西民《税收征管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1996年第5期。 )提供了方便,不但使得征管人员堂而皇之、“合理合法”地摆布纳税人,也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无可奈何地听从征管人员的摆布。2.税收征管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受政府行为的保护,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税负过轻。3.税法对税收征管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刚性。一部分税收征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加上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重视不够,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人员利用法律的空缺和纳税人的弱点,对纳税人进行敲诈和勒索,甚至与其串谋。4.税收违规处理刚性不足,造成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据某省的调查资料表明,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面达70%,非国有企业的偷税、漏税面高达85.5%(注:参见周肇光《现行税制存在四大问题》,《中国改革》1996年第4期。)

三、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机制

(一)完善税收立法制度,实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源自英国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征税必须先立法,税法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征税机关依法征税,无征税自由裁量权;纳税人有权获得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税收法定化是市场经济法治对税收的基本要求。

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是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法律制度,包括税种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制度。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与税收经济规律相适应,才能有利于税收杠杆的有效运作,从而成为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武器。在税法体系方面,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它为核心来组织和完善税法体系,将部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修改不合时宜的税法,补充一些新税法。为扭转我国税收立法过于原则性的倾向,提高税法适用性,按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水平设计税收法律的可操作度(注:参见张松《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在中央和地方税权关系方面, 应根据实施分税制的要求加以合理划分和科学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界定:中央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属中央;共享税的立法、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权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中央或地方的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各自分享的比例;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方法,其中影响较大的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其他权力属地方,一些小税种,地方享有独立的税权。

(二)实现税收法制的效益化

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高效率的经济,这必然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税法机制的效益化,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增加有效产品供给,抑制过度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和抑制通货膨胀的财力,同时抑制因漏失税收误导利益分配格局而引发的通货膨胀。

1.在制定和实施税法时,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及正当利益,在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税率要公平、合理。2.建立法律激励机制,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在依法交税后,自身利益较多,对效益差的落后企业也不得擅自减免税。3.优化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起征点应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提高而相应增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建立独立的计税扣除项目和计税标准制度。取消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特种目的的税,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4.简化税制,加强和完善税收程序立法,建立高效的现代化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在完善税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对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通过国家约束和监督税收征管人员以及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纳税人,增强违规风险,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增强广大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公平税负的税法机制

税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来源于所有法律都应当具备的正义价值。税法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均衡。税法所主张的公平与民法公平是不同的,民法主要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同等、权利义务对等、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而税法所主张的公平则是通过普遍纳税、合理负担实现的,其目的是引导经济结构合理化,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增长。我国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横向公平原则。即对同一种类的征税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税负相同,不因行业和纳税人的不同而变化。如在增值税方面,应将增值税扣税链较大的交通运输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纵向公平原则。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增强税法对占有资源、人力、技术条件的不同状况及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别的调节功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税调节。3.社会公平原则。税法的制定要促进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7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在充分肯定1994年税制改革和此后税制不断完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现行税制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必须继续深化税制改革。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税收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副总理和项怀诚部长、金人庆局长在讲话中都谈到了继续深化税制改革的问题。李岚清副总理指出,要在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并重、其他税种辅助配合的税制结构基础上,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经济波动并进行有效调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满足国家财政预算正常需求的税制体系。主要的思路是:完善税制,调整结构,扩大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搞好税费改革,规范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增强税收组织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力。

税改方向明确,但具体实施时间很难确定

对于时间表的问题,贾康表示:决策层已经明确提出,税制改革涉及重大的利益关系调整,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好时机,做到成熟一个择机出台一个。

贾康说,配套环境和措施很重要,它直接决定和影响了改革的成效。事实上,今后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确,但具体措施实施的时间表现在很难说清。

贾康还说,今后一段时间内税制改革至少有4方面的主要内容:1、适时出台燃油税的改革;2、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3、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4、逐步减少和取消个案优惠政策。

增值税改革出台难在对税收收入影响太大

由于我国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还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贾康认为,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从而也会为将来财政收入的增长创造条件,从长期看有利于降低国债发行,减少财政赤字。

但这项政策出台的最大难度在于对财政收入影响太大。我国的增值税收入约占全部工商税收的一半,如果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据测算将影响税收入近2000亿元。实际上,尽管这项改革的方向比较明确,但短期内恐怕很难一步到位。

个人所得税改革难就难在配套条件和操作上

贾康说,现行的分类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确实有很多弊端。只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使得很多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或适用税率降低,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为此,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要点应该放在完善税制、提高综合覆盖面、加强征管依法纳税上。

对此,要研究对个人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税的方法;对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可以实行分类征收。

然而目前对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税的方法有许多讨论。贾康认为:设计统一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时,应避免复杂化,税率也不应该设计得太高。

在国外,个人所得税传统征收方式是超额累进,越富有边际税率越高,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带有更多的劫富济贫色彩,常被称做“罗宾汉税种”。但是,累进税率的相关管理太复杂,需要完整反映个人真实收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征收成本很高,负面影响也不小。

当前,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潮流是不设计复杂的超额累进,而实行单一税率,比如俄罗斯推行了13%个人所得税比例税率,无论收入多寡,只要是收入就都按15%一刀切,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成本,有些国家据说正在效仿。单一税率的问题是大大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调节功能。

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第8篇

【关键词】网上购物;税收;征税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中国进一步普及应用,一种新的销售模式――网上购物在我国得以迅猛发展。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现阶段网上购物逐渐成为国人的网上行为之一。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担保交易(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的担保交易),货到付款等。网上购物对于消费者来说: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上支付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对于商家来说,由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在将来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经营战略,以此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一、网上购物存在的问题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凭着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方便快捷的特点正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虽然网上购物的确给消费者带来很多购物的自由与便捷,然而网上购物方面的投诉案件越来越多,显然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同样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誉度问题

在网上购物交易中造成信誉度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商家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即商家的信誉度;另一方面是网络购物者提交订单后不会无故取消,即买家的忠诚度。商家的信誉度问题需要行业自律,如今各大购物门户网站已采取定期网上商家信誉度程度情况,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购买者对商家信誉度的担忧。买卖双方通过沟通和参考相关网店信息尝试来增进对网络购物的信任度。而对于商家,购买者的忠诚度同样也被看中。如何确定购买者在网上下单后会如期付款、接受商品,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买方一般会通过先付款给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交易成功后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相关费用,起到了相应的调节作用。

2、网上支付交易的不安全性,存在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双方非面对面的特点和信息的相对不透明性,支付方和商家存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在网上交易中诸如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银行账户密码、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等存在风险。要想保证在网上支付交易的安全性,首先要确保网上交易的载体――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以及用户机终端的安全。支付方通过网络在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交易各方信息的差异。因此,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也值得考虑。

3、商品售后服务无保障

在如今的商品交易中售后服务越来越被重视,在每一个商户内都会有专门的负责售后服务的部门,同时有各种的法律监督部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在网络上一些网站虽然也设有客户服务部,但是由于网站的特殊性,当商品出现相关问题时,售后服务依然无法保障。

4、网络购物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

目前,针对网络购物交易的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等相关政策和法规仍旧不健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税务征管问题。在网上购物日益大众化的情况下,我国以传统商务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受到了极大冲击,特别是税收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网络购物交易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保障网上购物的健康发展。

二、网上购物征税的相关政策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依法纳税,网上购物模式的交易与传统商业零售交易相比,主要是贸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交易的实质还是相同的。到目前为止,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交税的网上商家寥寥无几。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随着网上购物队伍的越来越壮大,网上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网上购物征税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网上购物征税大势所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朱清教授认为,我国网上购物发展很快,网上购物征增值税有一定的难度,没有凭据,网民进行网上购物并未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商家有的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所以税收征管非常困难,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网上购物免税的规定,网上购物征税只是时间问题。据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而着手修订税收征管法,届时网上购物将被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表示,将拟从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框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制度设计、对行政协助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以及科学界定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入手,争取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与完善。

三、网上购物征税空白产生原因分析

1、征税会抑制网上购物交易的发展

一些专家认为,网上购物这种商业模式解决了人们就业,缓解了就业压力,刺激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同时,我国的网上购物交易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市场机制等还不成熟,对其征税会抑制网上购物交易的发展。

2、征税成本较大,网上购物征税得不偿失

网上购物的交易额度普遍较小,征税成本太大、管理模糊,对其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主要为电子化,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数字信息存在,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网店或网站还可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税收征管法》的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在此显得苍白无力,导致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职能部门对网上购物税收在技术手段上存在滞后,税收征管现代化技术手段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造成了对网上购物税收征管的不作为和难作为。

四、网上购物税收征管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根据网络交易的性质、特点,对以前未涉及的方面合理制订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对网上交易进行征税有法可依。法律要规定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有进入网络交易平台数据库的执法权,应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使管理权。规定几大门户网站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应按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注册卖家的有关信息的义务,以便及时掌握被监管者的经营情况。明确某些课税对象的性质,合理设置相关税制。

2、建立网上购物交易的统计监督平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个涵盖网上购物交易的应税额统计、网络监督、信息技术等层面的统计监督平台。应税额统计层主要负责网上交易买家卖家及第三方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形成数据信息资源库,定期统计数据信息,供各方查询、核对和自我纠错,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控管理;网络监督层主要通过与网上购物交易担保交易平台如淘宝支付宝,百度百付宝、腾讯财付通等进行沟通,明确监管网上交易流程中的资金流动。为应税额统计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信息技术层主要负责对网上交易的资金动向进行维护、针对网店或网站以用先进的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以保证税收征管中帐簿凭证的准确性,使税收征管拥有可靠的审计基础。三个层相互合作相互监督,以保证对网上交易征税的公正性。

3、规范税收征管环节的工作

规范交易过程中相关资金流动的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数据化税收征管模式的入口,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对买家卖家以及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征税条件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收集、输入和调整。

规范对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数据分析是对网上购物中税收征管的核心。主要包括对与商品流转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分析,对卖家的销售收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费用等税收指标的分析。通过对税收相关指标的深度分析,确定征税额。

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地管理措施,堵塞管理和执法上的漏洞,加强对日常行为的监管,逐步建立税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4、完善职能部门协作机制

为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与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第三方交易平台、各大门户网站等加强协作。工商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要予以处罚;公安机关要经常开展对网店的调查,及时预警偷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偷税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依法严厉打击偷税犯罪,以预防偷漏税行为发生和蔓延,保障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方交易平台及各大门户网站要及时向税收征管部门递交相关的交易信息。

虽然目前对网上交易征税还困难重重,在网络交易税收监管的过程中,有些措施还只是一种设想,想要一步到位恐怕很难做到,实现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但是,相信随着我国对网上交易发展的重视,以及对网上购物征税条件的成熟,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将有关理论付诸于实践,相信网上交易在税收方面会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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