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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1 17:13:26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 管理问题

一、前言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生活与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社保基金的管理问题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如何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工作质量成为了社保工作实现进一步发展与进步的重要研究课题。

二、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现状分析

(一)发展不均、覆盖不全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优越性进一步体现,全社会的参保人数也在积极的逐年增加,但是纵观参保人群所实际参保的项目来看,还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发展不均和覆盖不全问题。在五大险种中,工伤险、失业险以及生育险的参保人数比例较低,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失业险参保人数还不到全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一半,工伤险虽然比例略高,但也没有达到合理化比例,生育险比例更低。这种发展不均、覆盖不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保工作的效用发挥,无法实现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保险金支付压力逐渐增加

虽然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五大险种近年来都呈现出基金规模逐渐递增的良好趋势,但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而在支付能力提升方面却迟迟未有突破性进步,做实个人账户就更是缺口巨大。尤其是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基金积累效率提升十分不明显,从而给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运作带来巨大风险。

(三)制度与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收入与支出的双线管理,建立了相应的由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地方财政三方协作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三方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一定程度确保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安全及平稳运行。

三、社保基金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

首先,是当地政府的工作力度不足以及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其次,企业职工对社保参保的意识不够积极,由于缺乏充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让许多企业职工对于社保制度不了解而存在许多偏见与误解。再次,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方面还没有做到应收尽收,逃避参保缴费现象比较普遍,按规定社会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但有些企业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故意少报瞒报工资总额,造成社保基金征收率普遍偏低.最后,目前国家或省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化软件管理系统,各地管理系统各行其是,很不规范。

四、加强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水平的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规范化管理必然离不开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对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速度,并且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各经办机构、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关联财政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强化相关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力度,同时通过规则制定,强化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杜绝操作中的违法乱纪现象。

(二)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是为了能够进一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因此必须加强制度的完善与管理工作的全面性。

首先,要切实加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建设,要将劳动保障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各级银行及金融机构、监督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等统统纳入到网络化管理体系当中来。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工作的健全与完善,要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实现全面化与精细化,对每一项社保基金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都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双管齐下的实现对内部操作程序的跟踪监管。

再次,要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基金在管理方面的透明度,要让每一分钱都明明白白的收和清清楚楚的花,要端正态度接受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监管与督促。

最后,加快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渠道开辟,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有效的保值增值,确保社保缴纳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保值增值渠道的开辟力度,增加投入渠道与研究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方式,最大限度提升资金的投资回报率。

(三)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参保宣传教育工作

社保能够充分实现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升、全方位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升她们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生活质量。目前虽然我国社保参保人数在逐年上升,但参保总数在我国全部人口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这一比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而言,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保参保工作的积极宣传和正确引导。首先要通过各种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工具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良好信誉和形象的塑造力度,要努力提升群众对社保制度的信任度和依赖感,提升社会大众对社保制度及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最大限度扩大社保缴纳人群,扩大社保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水平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高速发展的社会,信息的及时收集与使用对于社保基金的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努力提升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首先,要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要建设包括省级、市级乃至县级单位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网络,并将这些网络集合起来,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

其次,要通过网络化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实现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相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效率,实现个部门之间的网络互通,确保社保信息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快捷的相互传递。

再次,要加强对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努力整合各项资源,为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与技术支持。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内部控制; 问题; 措施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规避风险而实行的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国家政策。内部控制作为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手段,能够通过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应有权益。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目前为止,内部控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内部控制的实际效果。对此,笔者基于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内部控制制度是建立起来了,但由于认识的不足,重视度不够,倒致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停留在表层,离内部控制的内涵相差较大。具体问题表现在;第一,内控制度并未健全。领导授权制度还未建立,在授权范围、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较为模糊。甚至于内部控制制度完全照搬其他地区、机构的规定,做不到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形式主义严重。有些单位虽然建立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仍停留在纸上谈兵,在实际控制活动中执行力不够。制度成了只说不做的摆设,极易挫伤工作人员的极积性。第三,对管理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局限于业务层面,致使领导者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机构领导者权力过大,容易决策失误,影响内部控制力。第二,社会保险涵盖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个方面,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是分管分治的政策,又没有完善的资源共享的平台,导致在统筹管理方面的问题突出。重复参保和报销的情况屡屡发生,对投保人的基本信息掌握不准确。同时,在对投保人的资料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严格性。在资料管理时,对资料不能及时的整理,没有系统的检索清单,在查找资料时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社保工作的正常运行。例如,某市的社会保障局在进行资料管理时,材料随意存放,所管部门的分工不明,导致档案管理凌乱,在重要的保险档案中还存在没有投保人签字盖章的情况,更甚至出现随意更改档案的情况,使得投保人的资料准确性堪忧。第三,岗位设置和分工的缺陷。首先,社保机构的工作岗位缺少变动性,人员的流动性不强,虽然长时期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长期不进行变动的“铁饭碗”式工作,很容易产生懈怠的工作情绪,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且长期的从事一个岗位,对社保管理的其他业务不能全面了解,同时加大了的可能性。第四,在对保险基金的存放上,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进行存放,而是依照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在多家银行进行存放,不利于对资金的统一管理,而且这种多种渠道存放资金的做法也为资金安全埋下隐患。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意义

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保险的内部控制依托于委托理论,这套理论包含了契约和雇佣的关系。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收缴保险费用成为人,投保者对前者的工作支付一定限额的资金,成为委托人。为了更好的完成雇佣合作的关系,让投保人从中有所收益,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内部控制的措施能够保证部门的正常运行。英国的戴维斯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专家,他指出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险如果超出了调节的范围,市场调节无法发挥作用就需要国家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险金在短期内不会发挥作用,所以在管理基金方面要通过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减低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使委托人的投放的资金能够保值增值。从社会和谐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参保人密切相关,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关乎社会的和谐程度。由于制度的缺失,当下很多地方仍然出现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的主旋律。因此,必须狠抓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在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安全问题,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针对基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同的声音,认为应该加强外部监管。诚然,外部监管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要根本解决问题就必须从内部找原因,内因决定了事物的发展变化。所以,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内部控制的几点建议

1.强化基金内部控制意识。一方面,强化基金风险管理理念,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不断的进行中,管理环境也面临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所以社会保险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如系统风险、投资风险、决策风险等,这就要求保险机构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基金风险的管理。对各种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防范,将风险扼杀在摇篮里,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不能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应当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核心作用,针对机构领导的职责建立约束机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领导的不作为与乱作为,能够有效追究其责任,遏制舞弊。

2.提高岗位的流动牵制性。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中,每一项业务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各个业务之间既相互牵制又密切合作,所以在关联业务中要进行相互审查,环环相扣,保证各个环节都不能缺少。同时,对业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实行优胜劣汰的制度,打破“铁饭碗”式的工作制度。使得业务人员充满危机意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进行不固定的岗位调换,消除的现象。同时为了岗位调换能够顺利的实施,对业务人员要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培养可以顶岗的后备军。

3.规范内部业务流程。所谓内部业务流程是指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所遵循的流转环节和处理手续。对于各项内部基础性业务,要规范相应的制度,把好控制关。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进行必要的整理,尽量使其顺畅快捷,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各岗位和科室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问责制度,避免出现问题时互相扯皮现象。

4.完善财务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及财务活动合规性;保障基金的安全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重视基金运行的效率及效果,合理实现基金增值保值;按机构主管部门特殊的授权进行业务活动;防止发生舞弊与错误;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并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四、结语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在社会基金管理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它在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加大管理力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财务管理,有效规避社保基金风险,保证社保工作长足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生.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1(07).

[2]侯东强,张宜平.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01).

[3]王泽斌.对基层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思考[J].企业导报,2012(22).

[4]郭凤展.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3篇

我国现在的大部分地区的保障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收支不抵,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优化管理运营方案尤为重要。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没有劳动力的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统筹,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现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的建议。

1.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迅速增长的时期,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根据我国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万亿。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够完善,社保案件、保值增值等问题时有发生。

2.法律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资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险不像私人保险投资运行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策划和运营,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视力度不够,没有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导致在投资方向上与市场需求往往有一定的偏差,增加社会资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权利过于集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利过于集中,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和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资金说、财政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半财政资金说等几种观点。

3.1公共资金说

公共资金说定义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人民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分配权不受政府的管辖,它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持有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与国有财产无关的观点。

3.2财政资金说

财政资金说与公共资金说呈现对立的观点,人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法律定义就是国家财政基金,是我国全部有主权公民共享的共同财产,社会保障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部分,应该由政府统一管辖,形式管理和分配的权利。

3.3法律待定说

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法律性质的归属性复杂,集合社会各部分的财产,包括公共资产、私人资产、集体财产等,是一个复杂资产的共同体,法律性质并不能明确的确立。

4.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效果的建议

4.1完善信托运行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要借鉴和学习私人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的投资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能有效的降低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运营中出现的失误,导致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问题。

4.2完善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4篇

当下社会保险作为民生保障的焦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保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而形成的专项资金,可以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帮助,其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

(一)基金安全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作为国家强制性基金,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首先应该保证它的安全完整,这是第一位的,是最基本的。我国社保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它财政预算。社保基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除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外,一律不得支出。

但实践中,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违规操作现象和贪腐案件时有发生,地区涉及多个省市,金额也多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这严重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也影响了社保制度的公信力。很多人弃保断保,甚至有人认为“每月定存 500 元,养老不再靠国家”。这明显反映出人民大众对于社保基金安全方面存在着疑虑、不安,甚至是不信任。

(二)基金投资运营、保值增值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五项保险具有延期支付的特点和部分留有结余以应对不时之需的要求,所以每年的社保基金都会形成一定的储存规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的第二个目标。目前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失业问题严峻,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需求不断增加,保值增值压力逐渐增强。

在我国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只有使基金收益率跑赢通货膨胀率,获取高的投资回报率才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只有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都低于通货膨胀率。长此以往,在面对几十年之后的养老金待遇支付需求时将会形成巨大的压力。

(三)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1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社会保险法》,这是社会保险事业迈出的一大步,开始有法律条文对社保基金管理作出明文规定。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就笔者所在的地区来说,山东省明确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职责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并强调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监督、征缴管理监督、基金支出管理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及结存基金管理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但是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不强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仍是当下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没有分离开来,政府部门集各项权力于一身,从而造成信息不对称、透明度不高等突出问题。其次,管理部门众多且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名义上负责监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与财政等部门,实际上并不能够对分散而众多的管理机构与层次形成有效的约束。再次,对于有明文规定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如国务院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有着明确的“纳入财政专户”的规定,但实际上还是有未按规定操作的现象。

二、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核算,构建先进的业务信息系统

在会计核算方面,我国社保制度早期的运行中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账法来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能够精准地体现社保资金的运行状态。但是,伴随着社保制度的不断深化发展,基金核算如今已经不单单只体现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还应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另外,虽然我国的社保基金采用“统账结合”的模式,但是职工个人账户并没有做实,而是空账户,这就增加了社会对参保人的隐形债务,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因此,我国的社保基金核算办法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正和创新,在按险种核算的同时,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分开核算管理。

另外,构建先进的社保基金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即将财务数据和征缴业务数据实现链接和统一,在进行业务处理时,能实时传递业务信息并转化为会计核算模块,从而使会计处理更加快速,发挥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既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会计信息,又能对基金进行更好的管理,使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好的利用,真正实现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在保值增值方面

要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使基金收益率跑赢通货膨胀率,实现高的投资回报率,将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是必然的选择。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逐步放开了部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比如将政府补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笔者建议国家能够吸收和培养善于进行基金投资运作的专门性人才,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对不同性质与功能的资金进行有区别的运营策略,比如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账户以及失业和工伤等项目的资金,以严格保障安全为首选策略;而对于养老保险项目中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适当地考虑进行风险性投资,建立风险预警指标机制,做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实现未来的增值。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自身的发展还不够完善,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和作用也将逐步扩大,只有实现社保基金与金融市场的良性互动才能保障整个社保制度和社保基金的良性运行和稳定发展。

(三)完善社保基金的公开与监督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下社会很多参保者和外界人士对社会保险基金持怀疑和消极的态度,甚至认为所谓的“养老钱”不足以支持将来的养老任务,对社保存在疑虑和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资金运营管理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无法知晓,掌握的信息很少很片面,没有清醒的认知和全面的了解。而且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缴费制,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组成,因此他们有权知道社会保险制度是怎样运作的,制度是否可持续发展等。

如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对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及其活动进行反映,实行“阳光社保”,既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广大参保人的知情权,又有利于社会监督的顺利开展,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我国亟须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运营和发放的政策、运行情况、基金运营投资比例等内容进行反映和披露,使社会了解社会保险情况,促进我们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也有助于社会监督工作的开展。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及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现状

2012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公布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9818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结余4684亿元。2000年,我国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于2011年出台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基金的投资渠道和范围进行了规定。然而社保基金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问题,2011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新闻会上指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可以看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仍需重点关注。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风险

社保基金管理过于分散,加大了投资风险成本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于分散,呈现出“条状分割、块状管理”的现状。一是社保基金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形成了“条状分割”。二是社保基金区域分级管理,由省、市、县7000多个地方社保(农合)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分别管理,每一个部门管理本级的社保基金,形成了 “块状管理”。[1]这种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导致了管理主体的分散化,增加了基金管理难度。三是全国约一半省市实行税务征收、财政专户、社保发放的收支存管理体制,部门分割缺乏沟通,造成基金隐形流失。

基金收益率低,面临贬值风险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投资,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作了严格限制,只允许将基金结余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如果单从绝对数看,现行政策能使基金总额增加,但如果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已隐性贬值。[2]其次,社保基金投资工具和投资方向单一,投资收益率低,造成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不断加大,收支矛盾将更为突出。

监管职能部门分散化,造成监管真空风险

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了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地税、监察、纠风、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薄弱,使得基金安全和投资运营缺少监管。在实际监管中,社保基金往往被视作一般性财政资金,监管职能由各部门分散承担,形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够完善和成熟

社保基金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社保基金投资模式的选择,甚至影响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然而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仍然不太合理,导致社保基金基本只能进行单一的投资,绝大部分的社保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它们的增值与利率是分不开的,当金融市场不稳定造成利率上升时,会使得社保基金资产缩水,导致社保基金再分配功能混乱和责任不清。

(二)投资渠道狭窄,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

据了解,从现行制度看,考虑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存银行和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3]由于目前国家已不再发行特种定向债券,所以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能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三)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权能不明确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职责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而且将投资管理职责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附带职责,使得目前社会保险结余资金处于无专人管理、无专门机构投资运营的状态。

四、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建议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我们应当立足于具体国情,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着力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逐步改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一)完善现有制度并确保得到有效执行

(1)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应享受优惠利率、及时转存定期存款等相关规定。

(2)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细化的配套措施,用以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3)成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过程。

(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从历年来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中,不难看出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为此要加强三方面监督:一是内部机构监督,即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机构的监督;二是外部机构监督,即财政、审计、监察等其他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三是社会监督,即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适当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

(1)财政部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特别国债,并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需要确定期限,较好实现基金安全与收益的匹配。

(2)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投资运营机制健全和投资管理水平提高程度,有计划、分阶段地允许部分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

(3)科学设计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期限组合,将长期、中期、短期投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时间和金额以及经济周期变化。(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庞波.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11.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6篇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7篇

[关键词]智利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基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89-01

1 “智利模式”简介

智利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并且交由私营机构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1.1 养老基金的筹集方面

智利实施的是政府立法和监控,民营机构具体操作,个人账户强制储蓄,政府承担最终风险。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雇员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工资的10%),缴费金额全部记入养老金的个人账户。

1.2 养老金的管理和运营方面

智利的基本做法是,由多个竞争性的私营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s)来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的管理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作,利用投资回报收益使养老基金升值。

1.3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方面

智利政府采取严格的数量监管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政府成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总监署(SAFP)来管理各公司的运营状况。

2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基金管理状况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同时辅助于“五保”制度。从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办法与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比较来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原则明确、模式统一,新制度已经较原有监管制度有了显著的有效性和先进性。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缺失、基金保值增值方式单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3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

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多次明文规定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3.2 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

3.3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

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将直接影响到个人未来养老金的给付,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下形成的巨额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将面临巨大的通货膨胀风险和经济增长风险。

4 “智利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4.1 政府在投资运作中的作用发生转变

在公共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由直接包办养老基金投资运作转为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政府职能转向投资运作的监督和管理,养老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资管理适当分离。这是一个基本经验。

4.2 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基金应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应该实行政府机构管理模式。但应该与统筹账户基金的管理完全分开,以有效避免个人账户资金被统筹基金挪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理事会统一负责筹集的,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可以建立独立的补充养老基金会。

4.3 养老基金可用来发展资本市场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

《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继续用好转业训练费等就业服务费用。转业训练费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也不得用于其他与转业训练无关的开支,并做好资产清理的准备工作。

二、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冻结,待《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经费要按照上述要求管好用好,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对于因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基金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贯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指导思想。

立法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

立法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四条、立法工作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法制司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起草和审核

第六条、法制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有关业务司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书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部务会议审定后施行。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法制司送交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立法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及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材料等。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法制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和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组织相关业务司局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部门规章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包括明确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并对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完整,并对专门词汇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条、部门规章定稿后,由起草小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法制司进行审核,同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是否充分;

(二)起草的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是否与宪法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可行,与同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交叉、重复;

(四)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六)与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有关的,是否进行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 工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论证修改。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及时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附送审文本、起草说明和审核说明。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向起草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起草小组修改后再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后报送国务院。

对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统一负责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第三章、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和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予以颁布。

第十七条、对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权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解释,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程序进行;进行部分条款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解释草案,经法制司审核后送办公厅报部领导签发,以部或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第四章、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十九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

清理工作由法制司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司局进行。

第二十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进行修改。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一)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不相适应的;

(二)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高一层次或同一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

(三)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批准后按代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程序进行;部门规章的修改,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废止。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一)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二)已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代;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四)有效期届满;

(五)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属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原机关予以废止;属部门规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修改或废止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或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我国拟加入、解除或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会同法制司组织论证后,拟文报部领导审批,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部外来函征求与我部业务有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的意见,由法制司征求有关司局修改意见,经综合审核后报经部领导同意,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予以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