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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协调机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0 14:58:04

高效协调机制

高效协调机制第1篇

论文关键词:物资采购;协调机制;采购管理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新的机遇和问题面前,如何从不同角度探讨高校物资采购的发展方向,分析其协调的类型,并考虑建立对高校采购管理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协调机制。

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迅猛化、技术尖端化的浪潮,高等学校也在快速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教学基础条件投入也相应改善,高校物资采购的规模也在扩大,但高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对采购与供应管理的体制建立与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的思考。在全球加强采购战略与供应链竞争的形势下,如何随着全球经济运行方式、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调整自身的运作模式,实施新的采购战略与优化采购供应管理成了必然选择。

1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发展趋势

1.1新形势下的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新型采购与供应管理有了迅速的发展,建立了新型供需关系,如何实现从供应商、厂商、分销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对于整个供应链低成本、高效能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供应链管理模式实质包含“供”与“需”两方面,物流从供方开始沿着各个环节向需方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需方”与“供方”的对应关系,形成一条首尾相连的供应链[2]。高校采购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它联接了供应商和学校的最终用户,属于供应链中的一部分,但也有其高校的独特之处,如何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保证高校供应链的内部化,设计供应链上的各种解决方法,促使高校采购与供应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1.2转变思想观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采购与供应管理是一种专业的管理思维方式,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在供应链管理的大环境下,一方面企业要达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采购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如供应目标与需求目标的协调一致、采购前期沟通、采购信息化及反馈、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和采供关系等挑战[3]。

1.3业务范围广。高校采购紧密地联系了学校和市场,涉及到处理学校与供应市场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如申购、审核、采购、物流、验收、服务等,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商,但不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即只与第一级供应商的业务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是基于学校的发展,其中关系到高校的各个方面,重点就在于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的政策法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千方百计地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

1.4制度不断完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财政资金采购管理的新型制度,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货物,而高校实行内部集中采购和各院系的非集中采购[4]。高校采购管理部门除了代表学校与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事宜外,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与管理,它强调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遵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2当前面临的阻碍协调的因素

如前面提到,高校的采购也属于供应链中的一个链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是为了使高校采购供应的各种操作能顺畅地在采购流程中传递,减少因信息不能共享或不一致所造成的提供、采购和到货等环节的不确定性,以及消除因内部因素或纵向的各部门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冲突,提高采购与供应管理的整体绩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5]。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要求每个流程节点的每个阶段都考虑自身的行为对其他阶段的影响,如果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有利于整个供应链效益提升的行为,那么其协调性就会得到改善[6]。

采购与供应管理中阻碍协调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程序性上的阻碍因素。反映在规章制度和条例办法上。比如,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与人的认识上的不统一,采购政策和制度涵盖面窄,加上采购中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采购价格的核定不合理,招标只以低价作为中标价,没有考虑用户的实际需要、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问题,使采购结果很难得到实惠。

2.2结构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到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以及关注责任和参与过程。采购的相关部门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采购工作关系到高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各部门理应相互配合,互相履行职责,互相监督。但由于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有的监督部门竞参与实际采购,使采购过程缺乏监督,操作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部门之间又互相推委,给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行为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地位导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采购单位所在位置的关系,上级领导的权力行使,各个监督部门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的协调等,都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进行。比如,上级的命令与本岗位的职责相矛盾,如何处理,通过什么来协调,值得深入思考。

2.4技术上的阻碍因素。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高校预算和采购计划目标与实际目标不能达到一致。高校投资主体多、资金来源广,所需商品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快速地变化,因此很难提前半年就提供技术参数、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因此,采购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采购人员与使用用户在思想认识方面很容易产生偏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采购任务的轻重缓急、设备型号厂家的不确定、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维护工作的不及时等,都有可能产生沟通障碍。有的使用单位申购追求高档次、高标准,违反了采购工作的初衷,必然会与主管部门的原则存在矛盾。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阻碍因素可能是交叉的,去掉一种阻碍因素可能会关联到另一种阻碍。例如,结构上的严格程序并不值得相信,或具有偏见,所以,它是行为阻碍因素的突出特点[7]115。

3协调的两种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讲,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目标而设计的行为规则或处理过程,表现为对参与各方相关行为设置的守则,或关于业务过程细节的一系列规范的设置。也就是说,协调机制可以定义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某些具体安排,行为或任务执行的一定顺序,以及系统成员的行动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交互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8]75。根据学校的内外关系,可把这种协调分为内部环境层次和外部环境层次两方面。高校从外部购买物品需要更多的外部协调,而需求和计划执行的协调主要是内部协调,它们形成了高校采购与供应的互补协调关系[7]114。

3.1内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在高校内部环境下的影响,比如纵向的行政职能,横向的院系(部)处,也可以认为是学校供应整体控制下的协调以及内部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需求与分配协调问题,这些部门或成员不是独立的,它们都处于学校整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下。中央决策层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该类型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成员选择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激励机制、双方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成员单位行为与决策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各个单位部门都服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它们能否紧密合作,在最大程度上共享信息,消除供应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参与管理,是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2外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与学校相关的外部环境,如与政府关系,与供应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政府机关的采购办法,而且也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经济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好高校采购工作。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控制和管理供应商,真正体现高校采购市场的优势,并建立健全供应商体系。供应商的纵向一体化的协调管理,通过合同/协议方法松散型使用的协调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负责双方的整体利益协调和成员之间的冲突消解,处理高校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有关事务。

4建立协调机制的对策

高校采购与供应工作在严格遵守高校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的原理和运作机制,强化学校采购管理,为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有必要的在环境、信息、行为等方面来形成有效的协调措施。

4.1进一步完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是指高校依照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高校采购制度的建设,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高校庞大的采购系统工程的执行依据和准绳,只有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规范高校的采购行为,保障高校采购公开、透明地运行。因此,高校采购制度体系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采购管理的协调。

4.2完善物资供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与使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使得物资采购中的主要环节处于有关部门、使用单位的参与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增加采购环节中的透明度[9]。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形成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它必须涵盖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3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避免多头领导和管理的弊端,这样,才能统一全校的思想认识,避免因对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偏差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

4.4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掌握好市场信息动态。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是基于采购管理基础上的,是以长期契约来进行的,它提供一个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不但供应商应该遵守,高校自己也必须遵守。充分的信息交流是采购管理良好运作的保证,实际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双方的不断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好了市场信息,了解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现状,掌握用户使用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资料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以针对不同商品不同批量邀请不同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不仅有利于查询比较,而且有利于提高学校采购效益。

4.5调查研究,使其尽可能准确。由于学校年度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其数量、规格、技术指标和参数就很难更改,所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制定完整的收支范围和加强收支项目的分类,这样才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预算的刚性,必须建立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严密的预算控制系统,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全面展开。

4.6个人素质的提高。采购人员要提升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不盲目追求多功能、高性能,获取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因为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虽然也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保障,长远来看这未必经济。最适宜的因素应该是质量、价格、时间、服务四点综合最优。且采购人员要处理好和用户的协调关系,做好学校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按此思路来规范日常供应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强化采购与使用、使用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增加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简单归纳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基本特点

市场竞争扩展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采购供应的效率日益成为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是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和系统效率的基本保证。总体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有效性。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明显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之更加有序化,使协调后的系统收益明显优于协调之前,从而使系统整体和各成员的处境得到改善。

(2)自动性。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具有自动依从的性质,不需要额外的强制手段来规范参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结果,即在使系统效率达到最优的同时,所有参与者的处境也达到最优,从而没有人有打破均衡状态的动机。

(3)公平性。所有参与者的地位平等,协调机制不能偏袒某些成员,也不至于以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来达到系统的整体协调,这是保证简洁性的必要条件。

(4)实际可操作性。协调机制最终必须以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或指导原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成员以明确的行为指导和制约,抽象的、模糊的概念是不可操作的,也无法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也使得采购程序的难以顺利进行。

(5)一般性。协调策略在整个系统内部具有一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适用于一般的高校,对大家进行一致性的规制;其次,协调策略须适用于系统中信息分布的不同情况,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都有协调能力。

(6)独立性或并发性。采购管理中的各成员往往与多个部门具有相关联系,协调机制应该保证相互联系的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产生的影响不会涉及其他部门[8]76。

参考文献:

[1](加)利恩德斯,(美)费伦. 采购与供应管理[m]. 12版.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 霍红.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 陈小玲. 采购与供应管理[j]. 经济师,2004(8):167-168.

[4] 徐一新,赵邦枝. 实施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高校采购管理[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12):147.

[5] 王耀燕,等. 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j].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3-24.

[6] 张柳华,张宝书,等. 高校物资供应与管理[m]. 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7] 宋锦洲. 信息时代组织协调新特点研究[j]. 商业研究,2005(20):115.

高效协调机制第2篇

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职能定位

考虑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加强监管协调,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协调合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其一,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当建立常设性质的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并制订委员会工作章程、运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有力之目的。其次,应当建立金融稳定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第三,应当对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确实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的事项,应当明确通过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形式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和真空。其二,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可以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合作事宜,同时参与协调合作机制的各部门应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流。

三、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分布层次

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央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第三,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四、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组成方式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财政部参加,在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体现,即当涉及日常监管业务协调问题时,主要以央行和三家监管部门“3+1”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事务的不必要干涉,体现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原则;当涉及重大金融稳定协调问题时,则以央行、地方政府和三家监管部门“3+2”的形式进行,以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建立决策机制

首先,应当采取分层次决策、分层次协调的形式。即在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决策权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实行分级决策。其次,应当建立日常状态和危机状态这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所谓日常状态是指日常性、一般性监管事务的协调决策,危机状态是指出现支付危机等有可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决策,要明确两种状态下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任何状态下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决策。第三,为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若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六、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如何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

首先是加强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有关风险隐患;第二是参与地方稳定协调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完善风险预警体系、救助体系,推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预警有据、救助有资、退出有序和责任有究;第三是发挥好新闻媒体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第四是发挥公安、纪检等部门的作用,维持好社会秩序,避免诱发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是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第六是与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所属地人金融机构的管理。

高效协调机制第3篇

一、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侦、捕、诉”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和反贪、反渎部门报捕案件的审查,通过审查逮捕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审查案件、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部门与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机制的框架下不仅可以对所办案件在定性、证据、强制措施运用交换意见、解惑释疑,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而且,还可以从这两个部门所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如2007年4月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一起毁林案件中,发现辖区某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刘某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从获取线索到人民法院作出拘役2个月的判决,仅用了48天的时间,显示了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在获取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和促进诉讼效率的效用。除了侦查监督和公诉两个部门外,反渎职侵权工作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还应包括反贪、民行、监所三个部门,可以通过这三个部门的办案活动和监管活动发现、挖掘一些有价值、可查性高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反渎局在内部一体化内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2007年到2011年,通过该院侦查监督科发现案件线索7件,成案4件;通过公诉科获取案件线索13件,成案9件;反贪局、民行科和监所科共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6件,成案4件,年均获取线索5件,成案3.5件,成案率达70%。

(二)与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还应该与辖区的一些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起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在该机制下与这些机关保持定期联系,通过联系会议、设立联络员、定期走访等方式方法了解他们的工作职责、工作状况、依法行政情况,从中获取案件线索。由于有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做保障,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可以通过该机制拓宽案源渠道、了解并掌握辖区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的职责范围和履行职责情况,在查办案件时可以取得涉案单位的配合和理解。可以说建立并充分发挥与辖区国家机关的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机制,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平时对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了然于心,办案时左右逢源。2007年以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就反渎职侵权工作先后与辖区技术监督、税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等十余个行政单位建立了一体化外部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分别签署了协调联系和工作配合的文件。通过该机制该院反渎职侵权局每年都获取十几件案件线索,2009年办理的辖区某派出所民警姚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件就是在与公安机关定期联席会议时得到的线索,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办理的案件,姚某被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建立,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必须取得院党组和检察长的支持,这是建立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向院党组和检察长阐明建立健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意义,拿出可行性工作方案,使院党组和检察长认识到该项机制的功效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促进作用;其次,要争取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单位的理解和配合,必要时由检察院领导出面协调,使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消除疑虑,愿意协助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同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再次,要逐步建立一整套协调联系配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作为协调联系配合机制的基础,和各方共同遵守的法则。

三、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对内对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运行,可以分为渐进式的三个层次,前一个层次是后一个层次的条件和基础:

(一)第一个层次——协调

反渎职侵权部门积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反贪、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和辖区工商、税务、安检、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单位联系,可以是按照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定期联系,也可以是具体问题需要沟通配合时的针对性联系。联系时态度要积极、主动、谦虚、诚恳,取得所联系方的信任,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第二个层次——沟通

在赢得所联系方信任的基础上,就要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所需及时开展沟通工作,如果是为了获取线索,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就要经常提醒对方在日常审查案件或办案时随时注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渎职失职线索,一旦发现及时通知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就要有策略的让对方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资料,接触尽可能多的相关人员;如果是需要配合案件办理,就要向对方讲明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特别要阐明利害,使对方愿意配合;如果是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就要选取案件定性、关键证据、强制措施运用等充分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阐明依据、观点和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对方的依据、观点和意见,求取一致,取得共识,缩短案件审查时间。

(三)第三个层次——配合

检察机关内部主要是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的配合,体现在证据的选取、核实、补正,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诉讼程序的审查、完善等方面,根本目的的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外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单位而言,配合主要体现在办案、宣传和预防三个方面。如果是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安抚涉案家属、保证相关证人及时到案作证、配合落实强制措施、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如果是非涉案单位,需要他们配合提供有关工作资料(供反渎职侵权部门筛查案件线索)、协助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等,达到惩治犯罪、警示教育之目的。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该机制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包办或代替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万能钥匙”,更不是破解反渎职侵权工作难题的“法棒”,因此,工作中不要过分夸大和依赖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需要我们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借助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助推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二)要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用好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需要反渎职侵权部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处理好内部外部的关系。无论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还是外部的行政单位,他们都有固有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协助、配合只是其职责外的工作(当然,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具有审查、监督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责),反渎职侵权部门如果不主动与他们沟通,坐等案件线索上门和提高案件诉讼效率质量,结果可想而知。主动、诚恳是发挥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的前提。

(三)要坚持不懈的完善、充实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久效能

任何机制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都有一个运筹创建、充实完善、显现成效的过程。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创建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之后,还应在运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并以文件或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使之切实成为助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利器。

(四)运用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活”字上下功夫,在“巧”字上做文章

一体化协调沟通配合机制只是基于自愿基础上的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手段,不具有强制性的功效。因此,反渎职侵权部门运用该机制不能用命令、强制手段,要抱着诚恳的态度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具体方法上注意工作技巧和艺术,做到灵活、巧妙。灵活就是讲求策略、见机行事、善变应对;巧妙就是不动声色、迂回曲折、暗度陈仓。

高效协调机制第4篇

一、部门协作不畅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制定权、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等多项权力分离,这对保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一定的权力制衡、预防权力腐败等现象显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代城市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多变量的复杂系统,是具有非线性和复杂回路特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城市管理活动而言,行政处罚权与其它行政职权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城市管理系统中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完整和连续地贯穿和包含了这些职权。人为地割裂这些行政权,虽然可以达到相互制衡,减少寻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门协作难度,提高了行政活动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现是:

(一)信息获取滞后,信息不对称,处理问题被动。城市管理系统范围极广,内容繁多。现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动获取,即执法人员将大量的时间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获取信息。这种途径比较直观、直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可以通过劝阻教育迅速进行纠正。但是,执法人员的巡查仅局限于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直观领域的信息获取和监督处罚,而对其他众多领域的信息获取较为困难,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门在拓展执法领域上的努力。而且,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执行力。另一种是被动获取,即群众发现问题后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或通过市长热线、城管热线以及等方式直接向执法部门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等进行曝光反映,经领导批示后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理。这种途径有利于借助群众和媒体的参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同时也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但是,这增加了问题发现到问题处理之间的环节,增加了行政时间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误认为群众不举报、媒体不曝光、领导不批示,城管执法部门就不去发现、不去查处问题了,容易造成执法部门无所作为的错觉,最终导致“领导批评、群众埋怨” ,执法部门费力不讨好的后果。由此可见,执法部门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获取滞后,处理问题被动。

(二)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无人管理与多头管理并存。城市管理专业化分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专业分工越细,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知识积累、法律准备以及对人才的培训就越快,但部门与部门、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就越严重,协调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个问题在具有不同执法权的部门之间转手反映,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同一性质的执法权在不同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割。这也是职责不清的一种表现,以及造成群众对执法权归属认识不清的原因之一。从而也就造成了群众反映问题难,执法部门获取信息不及时的问题。比如,对一个大排档夜间噪音扰民的群众投诉,环保、公安、卫生、城监等多个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群众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一个部门反映,或者反映了迟迟得不到圆满处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像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无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为有利可图而多头管理,出现“九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执法扰民现象。

(三)过多地依赖突击式和运动式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亟待进一步建立。目前,对城市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创建、搞突击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癣”泛滥了,发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体报道了,于是领导批示,层层发文,层层开会部署一个专项治理活动就此开始。类似的问题的报道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类运动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实际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乱。虽然专项治理在短期内对改善城市管理问题确实有着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市始终正常稳定有序运转才是城市管理的终极目标。如果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治理往往治标不治本,结果只能导致“乱-治-再乱-再治”的恶性循环,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统一调度,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众多,工作侧重点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协调配合不够,更谈不上建立相互之间的既监督又协同的关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部门没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行行政权力划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创设良好的协作机制来愈合制度内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实现管理、执法资源共享,弥合因行政权各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长效协作

建立健全城 管协作交流机制,是优质高效开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现有城管体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参与、相互交流、相互协助、相互监督的原则,充分应用现有行政手段和现代科技技术,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长效协作的新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共同现场发现问题,共同现场处理、监督、反馈、检验的良好协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头监控、动态管理、及时处置和反馈城管问题,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城管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城管工作实际,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协作交流机制,确保城管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送相关执法机关执行,各执法机关要定期报送联合执法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城市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的,应集中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牵头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诿。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相关执法机关与有关社区要建立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中的上下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应依法界定双方权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动执法机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互动执法制度,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执法机关承担协助(协管)义务时能得到及时、有效配合。执法机关提出协助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协助(协管)要求,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协作机关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公开各自的信息、技术和资源,提供查询方便,对其他机关请求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及时、无偿提供。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时、灵敏的信息沟通,把握违法行为动态,防止违法当事人利用地域、时间差异,流动作案。应当确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网,互相提供执法工作情况。

六是建立健全执法调处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应当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市法制办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则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以上六种协作机制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依托政务信息网络,共享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工作衔接和协作更加便捷、规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数字城市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通过建立覆盖全时段、全范围的城市管理数字化网络,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实施网格化监督和管理,推进城市管理达到主动、精确、快速和统一的目标。又如,我市城管联席会议制度,也是一项城管协作机制,对协调解决城管重大问题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势必会出现两者所作出的行政决策、行为相互矛盾、打架的现象。由此,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已提出了更多的权力协调要求。协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观管理效能,否则将会产生极高的管理执法成本,对城市建设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对城市软环境建设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当今城市管理发展趋势来看,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个:

一是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目前,我市的城管协作,多是通过市城管局综合协调的方式来实现的,或者是依靠部门的力量去实现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其协作成本和难度较大。市城管局作为一个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对级别高、权力大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是协而不调,调而不果;而部门之间的协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产物,这种相互妥协的产物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协作要求的。鉴于以上情况,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必须自上而下来进行。因此,我们需要运用市政府的力量来创设和完善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机制,从而提高市政府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强势政府,推动城市科学发展。可以说,通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不少城市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如杭州市就较早地注意到了该问题,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确规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义务;在涉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统一管理对象时,审批部门负有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抄告批准结果的法律义务;同时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各有关行政主体之间的“双向告知”、“意见反馈”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再如重庆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为城市管理系统内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蓝本。该决定就如何规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执法机制、互动执法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执法调处机制等六大协调协作机制,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为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完善城管协作机制的技术支撑。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实施数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细化、综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进城市管理资源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门安装“千里眼”帮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门建立了“数字城管”,昆山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网络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__在全省来看是一个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城市,与其他城市相比,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城管数字化监控网络、数字化信息网络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实时传递与处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为,如摆卖、烧烤、沿街乞讨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动化采集,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化共享。通过城市管理综合平台,建立相关的数据库,统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准确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准确 的信息来引导管理,从而将传统的滞后管理改变为实时管理和监督,增强城市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带动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们应通过建立城市管理数字化基础平台,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以此为催化剂,进而建立起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形成以数字化为标志的体制协调、动作高效、方式先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为我市“双创”注入活力,打造数字__。

高效协调机制第5篇

【关键词】转型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攸关”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和体现,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与分配。随着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建立以利益协调为基础的公共政策机制是中国政府必然的历史选择。

一、利益协调是当代中国转型社会有效发挥公共政策功能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加速了产业结构的改变和社会阶层的分化,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转型,从而出现了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加剧了原有利益结构的分化、转换和新的利益结构的组合、重构。

(一)从利益的角度看,在社会利益的大分化和重新组合的情况下,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成为公共政策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队伍和农民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又涌现出了一批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所有制阶层和企业家阶层等,阶级阶层的变动使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是高度整体性的,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整体利益的协调与控制下,个体之间在利益分配上平均化,这种一元化的利益结构淡化了利益群体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以后,这种高度集中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动机逐渐强化,由于利益追求的排他性,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在不断加剧,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正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如何治理乃至消解公共政策冲突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的不公和社会不和谐,就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的时代课题。

(二)从政治的民主化和现代化层面看,各种利益群体对政治过程的正、负效应,要求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机制,要处理和协调好各种利益协调和利益关系强化政治整合

利益群体的成长、成熟及其对政治与过程的有效参与促进了政治发展的民主化、现代化进程和实现程度。在行为层面上,政治民主主要体现就是政治参与。利益群体有助于民众要求和意愿的表达,各利益群体为促进和谋求群体自身利益,必然会积极谋求政治参与通道,迫切希望将他们的意志和要求输入政治决策系统,这些都大大提高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政治民主化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在任何民主政治的情况下,权力总是归属于多数,并由少数人行使。”[2]在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分离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权力的异化,从而引起政治的失控效应,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应加强政治运作的法治化外,更根本的还是要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而这一监督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利益群体对政治过程的有效参与,以权利制约权力。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利益群体在政治发展中也存在许多引发政治不稳定因素的潜在性和可能性。首先,各利益群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具有的政治参与的强烈愿望和要求,需要“政治体系必须随参与水平的提高,输入压力的加大而不断提高政治制度的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然而政治体系整合德制度化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它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实的政治制度化程度可能会滞后于参与的扩张,从而造成了政治的不稳定。目前在中国特别是利益表达途径不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则会采取体制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这是改革中一些突发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其次,由于利益资源的稀缺性,利益群体的要求和欲望不能完全得以满足,于是利益群体之间竞争、摩擦和冲突在所难免。一旦这种状态超出政治体制的承受力就会引起政局的不稳定,再加之体制改革中,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利益受损的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挫折心理和某种被剥夺感,从而也给政治稳定带来负面效应。

二、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利益群体的分化和重组以及他们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负面效应都要求政府要不失时机地强化政治体制自身利益群体的适应性变革,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协调机制,使其成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和生长点。本文认为,建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公共政策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要以处理和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利益关系为基础,着眼于问题的解决。为此,必须做到利益明晰化并要充分发挥经济协调制度、政治协调制度、法律协调制度和道德协调的作用。利益协调机制,不仅仅是利益制度和利益体制的作用机制,它是一种综合的作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主要包括: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道德协调、行政协调及其他方面的协调等等机制。

第一,利益明晰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的前提和基础。

利益明晰化,就是要求我们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辨别各种利益矛盾、利益差别质的规定性及其量的区别。利益明晰化是公共政策实现利益协调和正确处理利益矛盾的首要环节和基本前提。要使利益明晰化就必须做到:

①利益主体明晰,即承认并确立各个利益主体的独立利益,打破单一利益主体的格局,允许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主体的研究我们认为,在承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以及工人阶级中的知识分子阶层和大的阶级群体划分的基本前提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群体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很广泛也很分散,总起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利益群体,大体上由以下几个构成成分:工人阶级中的物质生产者利益群体,农民阶级利益群体,知识分子利益群体,社会领导者和企业管理者利益群体,个体劳动者利益群体,私有经济所有者--经营者利益群体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理人,人,管理人利益群体。如果利益主体不明晰,利益关系就无从理顺。

②明晰利益差别,就是承认利益差别并将其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利益差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然存在的客观事实,承认利益差别,并自觉利用利益差别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动力持久不衰的重要原因,但是,利益差别作为社会发展动力而起作用,是有限度的,利益差别只有被控制在一定限度内才具有积极意义,利益差别太大,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利益差别太小,难以激发人们追求利益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同样起不到动力的作用。

③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性质要明晰。迄今为止的社会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对抗性质的利益矛盾,二是非对抗性质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它主要表现为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经济基础,但还存在旧的分工残余的社会中的根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质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当然非对抗性利益差别和矛盾并不排除个别、局部对抗现象的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就形成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消除私人利益之间的阶级性的对抗矛盾关系,社会共同利益在客观上成为绝大多数社会个别利益主体共同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发展正是通过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性活动来实现的,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通过协调可以得到解决。

④利益表达明晰,就是要明晰反映和表达各种利益要求的利益表达主体,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使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要求明晰化、透明化,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各利益群体的依法有序表达是合理有效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利益表达不明晰则不能及时暴露利益矛盾,影响政府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一般讲“当一个社会经历了经济与技术变化,当它获得了与这些变化过程相关的态度时,就会出现导向更高程度利益表达的倾向和行动手段”。我国正处于加速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利益表达效能的发挥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既要发挥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也要随着利益变化创造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通过他们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其次,要充分发挥工、青、妇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再次,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群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

第二,利益市场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协调的核心。

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利益矛盾,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机制,而经济协调主要是运用所有制、分配方式、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等手段来协调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满足,这就决定了利益必须市场化,即主要通过市场用经济的手段调节利益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说,利益市场化是建设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与主体。要使利益市场化,就必须首先建立适合生产力发展需求的适合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其次,利益调节必须纳入市场的轨道,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杠杆为主,在尊重和恪守市场规律充分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弥补、矫治市场缺陷,使利益调节能够有力地激发利益主体的利益驱动力,有效调动利益主体的利益约束力,从而使社会经济有序打破原有的城乡、阶层、身份等封闭与隔离的利益结构,构造一个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利益结构,推动新的利益结构的分化、形成和重组。

第三,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是转型时期公共政策利益协调的保障。

利益的规范化、制度化实质就是说,利益协调必须要有政治协调制度作保障。政治协调主要是利用国家的职能利用政治制度及其各类政治手段进行协调,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的主要职能之一。建立利益协调的政策机制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具体制度、体制、法规作保障形成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利益环境。实现利益规范化、制度化根本和首要的任务就是使公共政策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基本价值原则。首先,公共政策要体现效率原则,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提高效率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否则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是根本不可能的。有效率公共政策就必须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解决公共政策“越位”对市场机制所带来的有害干扰,和公共政策“缺位”给弥补市场缺陷所带来的损失,尽快实现公共政策范围的市场化界定以及政策目标上的市场化取向。除此之外,要努力推进公共政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充分调动每个利益主体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时间节约、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减少,从而实现产出的最大化。

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利益规范化、制度化的又一基本点是公正和公平,它与效率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协调乐章的和谐主旋律,社会主义的公正、公平的利益关系是由机会平等和按劳分配两个层次的公正、公平所构成。机会平等为每个利益主体提供了自由竞争,多方面发挥能力的环境,提供了自主选择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的市场,这是效率提高的源泉。而按劳分配是使具有不同劳动能力和生产、经营、决策应变能力的利益主体得到不同的利益、收入这是是效率提高的动力。因此,机会平等和按劳分配是利益主体增加收入的内在驱动力,推动他们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成为利益主体形成趋利避害和自我约束的内在制动力,规范和制约他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

第四,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发挥法律协调作用。

社会利益主体是极其复杂繁多的,它们之间必然发生着这样或那样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些利益矛盾和利益关系不能完全通过政治或国家政权来直接调整和解决,而对多元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及利益体系,必须具有多样的协调机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比较定型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可以直接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协调人们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律协调利益关系的范围比政治协调要广泛一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它真正体现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能够有效地协调全体人民的利益差别与矛盾,保证全体人民的利益得以实现,法律的协调还需要行政手段的支持。

第五,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发挥道德协调作用。

人作为社会性的人,其个人和其群体的一言一行都与他人或其他群体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们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也奈何不了,这就是法律协调作用的极限。为了能使人们的一言一行都符合一定的规范,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以协调好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就需要比法律更具有广泛的社会规范,即道德规范。只有消灭了私有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消除了对抗性的矛盾,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才能充分发挥其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具有协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矛盾的重要社会功能。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存在是客观的,只要我们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主体的多样性,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的客观规律办事,通过发展生产,建立适当的利益调节机制来解决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就可以使社会主义本身充分发挥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李承,杨超.视野中的利益群体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

[3]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

[4]陈振明.政策科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高效协调机制第6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 协调 和解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行现状

理论上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转变。20世纪80、90年代,行政法管理论的行政机关无处分权说在理论界占上风,强调“公权力不得处分”,认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只能对被告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据此直接裁决,无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原告让步,否则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因带有调解性质遭到否定。2000年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由否定行政诉讼调解到赞成行政诉讼调解,从而肯定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主要理由如下:一、行政权绝对不可转让、不能妥协的说法,只是学理上的一种假设,事实上公权行使远比行政领域更加严格的刑事领域都可允许辩诉交易。二、司法实践中存在普遍的变相调解、协调处理,与其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不如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使之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①三、从域外制度来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调解(和解)已是行政诉讼程序终结的方式之一。20世纪50年代以来,adr运动发展迅速,推动纠纷解决方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行政立法逐渐明确协调和解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由20世纪80、90年代的排斥调解(包括协调和解),到本世纪初提倡协调和解,将其与民事诉讼调解相提并论,后来通过《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撤诉的概念、适用条件,为与撤诉制度密切相关的协调和解机制提供间接法律依据,巩固了制度空间。此外,《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协调和解案件的范围。

司法实践开始探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2006年以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调解(和解)的宣传,各级各地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在制定协调和解规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协调和解模式方面,福建宁德中院总结了多主体、多角度、多对象、多方式的协调模式,提出了七种协调方法:党政授权协调法、借力协调法、提前介入协调法、左右联动协调法、换位思考协调法、利益衡量协调法、层级协调法等。②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法律支撑不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从完善撤诉制度方面予以间接的法律支撑。由于相应立法的缺失,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如果事后一方违约,则诉讼之前的冲突局面又重新出现,当事人和法院因此付出的财力、时间等都归于“沉没成本”,甚至因此发生二次冲突。③

对行政诉讼和解调解机制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各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协调解决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法律规范,做法也是多种多样。一是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二是没有统一的范围;三是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则;四是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和解的成功与否。当事人对协调和解的理解和认识是影响协调和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其行政行为权威性的考量,在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况下,不愿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而自行纠正错误。而作为原告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对人大多是公民,往往以弱势自居,只要法官着手协调和解,就习惯性对协调和解持抵触情绪。正是由于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得法官难以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在行政诉讼中,大多数案件均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行协调和解时,除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权益之外,还必须兼顾第三人的权益,这种利益冲突元素的增加,往往会导致“三角利益关系”的不可均衡,从而使得协调和解工作难以进行。④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优化构建

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协调和解制度。鉴于建立和规范协调和解机制已经成为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共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难以为属于司法制度或诉讼制度范畴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给予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缺失多年的“正式名分”,使其走上规范、高效、稳定的轨道。在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按照200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修改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可调解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和调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此外,还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不违反、不违背公共利益或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对行政案件调解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⑤

明确自愿合法为协调和解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本质上就是由法院主导的合意解决行政纠纷机制,合意是其纠纷解决的正当化基础,由此引申出自愿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主导就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和解协议要接受合法性审查,故产生合法原则。诸如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都可以从自愿合法原则中引申出来,不必将其作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原则。而有限协调、程序规范以及和解的实效性更多的是协调和解规则所需注意的技术性规范。

合理设置协调和解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协调和解案件的大致范围。在立法时,可以采取先列举后归纳再排除的体例,即先列举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行政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协调和解,然后以“其他适宜和解处理的案件”作为兜底条款,在从排除的角度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或者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不适宜协调和解的,不适用协调和解。⑥

高效协调机制第7篇

一、提高侦查决策能力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有坚强的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就是侦查工作的坚强领导者和组织者,是侦查中的主心骨和灵魂,他们的水平高低决定着侦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侦查决策是侦查领导人员的基本职责,即要求各级领导要敢于决策,敢担风险,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它必须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预测、广泛征求意见、服务当前大局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侦查工作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提高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最有效地运用,发展最大的效能。侦查决策的科学、准确、切实可行是侦查工作取得预期目标的关键,也直接影响着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研究侦查组织指挥机制必须重视侦查决策机制。根据侦查实践,侦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应着重把握:

充分收集信息,制定侦查决策。为了适应当代反贪侦查协调工作的客观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传递及时的反贪信息情报网络体系,保证各种涉案信息情报及时准确地汇集到侦查指挥协调机构及决策人员手中。其次是要合理地界定信息情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在掌握大量信息情报的基础上,侦查领导人员要科学地对信息情报进行分类,从中筛选出重点范围和重要内容的信息情报。

精心谋划,实施侦查决策。侦查决策的推行就是组织调度侦查,是侦查决策的实施,是将侦查决策中的内容变为侦查实践的过程,是为实现侦查目的而按照侦查决策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这个动态过程是侦查决策的执行者遵照侦查指挥人员的发令调度,运用各种侦查资源,采取法定侦查手段和措施等各种行为,将决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决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从体制上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的统一领导

侦查指挥是使侦查决策转化为侦查行动的关键环节。侦查决策作为意识范畴的东西,不可能直接作用于侦查客体,而必须通过侦查行动这一物质力量。它就是通过命令、指示、调度等方式使侦查组织实施侦查决策、采取侦查行动的一种高智能活动。没有指挥,侦查组织就不能协调有序的运转,侦查决策就不能转化为侦查行动,侦查的目标也就不能实现。只要指挥人员指挥有方,调度得法,不仅能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使他们自觉地为实现侦查目标而奋斗,而且能实现人员、经费、装备、侦查措施的最佳组合和配置,实现各种侦查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使整个侦查活动围绕统一的目标高效运转,并取得好的效果。

1.加快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侦查指挥工作是侦查改革的重点内容,侦查指挥机制建设,主要是解决侦查指挥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问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随后,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后也设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它是高检院指挥地方各级检察院侦查工作、上级检察院指挥下级检察院侦查工作的职能机构。近两年的运行证明,它对于改革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系统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有关案件中统一步调,形成合力,从而加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2.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挥功能,上级领导下级是检察体制的根本原则,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就是要保证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对下级院案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以及达到对下级院侦查办案指挥灵敏、高效、有力,和为下级院的侦查工作排难解忧,搞好服务等方面。这样既可加重上级院的责任,也能满足下级院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吸取多年来开展侦查指挥工作中所创造、积累的成功的经验,强化对下级院侦查办案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以达到统一调配和合理使用办案力量的最佳效能。

三、加强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1.加强系统内部协作机制,从体制上保证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一盘棋”运作。侦查协作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涉及外地案件时,有关地区检察机关予以配合侦查的活动。侦查协作机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全系统内跨地域的侦查合作机制,是新时期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多年以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地检察机关彼此孤立办案,互相支持、协作、配合,发挥检察机关整体优势,形成侦查合力还做得不够。高检院历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并已在2000年底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对侦查协作的一些事宜进行了明确规范。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一规范,发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整体优势。

2.健全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和规范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外部协调是指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争取有关单位协助检察机关侦查大案要案。健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利于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全社会的整体合力。一个案件侦查活动的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责,有哪个相关部门配合不好,就会贻误侦查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凡是大案要案,大都涉及面广,侦查工作往往涉及不同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的领域与涉案单位,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等单位和专门领域。只有通过对外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大力协助,侦查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高效协调机制第8篇

关键词 协同创新;高等学校;企业;政府;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5)13-0049-04

当今世界已进入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创新能力成为衡量各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升本国的创新能力。2011年11月30日,为应对经济危机,增加就业机会,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名为“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的科研规划,决定用7年时间,投资800亿欧元,整合欧盟的科研资源,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1]。2012年6月,我国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当年起正式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以提升高校协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2011计划”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继“211工程”、“985工程”之后的第三个国家战略性规划,将对今后高等教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高校协同创新的内涵及其特征

高校协同创新是指高等学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需求的导引下,结合自身人才和科研优势,联合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乃至国外相关机构,协作攻关,力图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创新性活动。高校协同创新既不同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又与高校已有的各类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开展的研究活动有着根本区别。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及各类研究机构相比,高校协同创新具有原创性、协作性和任务导向性等基本特征。

(一)原创性

原创性是指参与协同创新项目的各单位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沿、重大问题而开展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开拓性和前瞻性。原创性是高校协同创新的基本特性,其要求高校协同创新的中心及其活动必须密切关注国家、地方、行业等领域的科技前沿问题和文化创新问题。也正是由于强调原创的特性,高校协同创新与传统的产学研结合具有明显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产学研结合是指高校联合相关企业,将各自拥有的人才、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产学研结合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合作形式将高校已有的知识或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或经济效益。换言之,产学研相结合强调的是知识的转化和应用。而高校协同创新尽管也注重同相关行业企业的联系,从而具备良好的知识转化渠道,但其重点却在于联合各相关机构,整合各种资源,就某些重大问题开展联合攻关,进行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也就是说,高校协同创新是包括人才培养、知识创造、知识转化和应用在内的综合活动,其重点在于创新。

(二)协作性

协作性是指高校协同创新的组织及其活动建立在以高校为中心的多机构、多部门之间紧密合作、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的特性。如前所述,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重点关注国家、区域、行业等方面的重大需求和突出问题。这些宏观问题往往涉及不同学科、地域或行业,传统的、以特定学科领域为研究目标的科研机构显然难以完成。这意味着,要解决这种宏观性问题,处于核心地位的高校要根据需求,联合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乃至国际组织等机构,有效协调各种资源和力量,形成强大的科研合力,共同解决面对的问题。早在2002年,日本政府就基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目的,颁布《知识财产基本法》,宣称“为了加强国家、地方政府、大学及产业界的联系与协同,有效实施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和应用,国家应制定强化这些联系的必要策略”[2]。

高校协同创新的协作性主要体现在资源共享和人员交流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参与协同创新的机构根据项目的目标、要求和自身的角色及任务,将相关设备、数据、资料等软硬件资源向其他合作机构开放,达到整合资源、提升创新实力的效果,从而为完成高校协同创新的任务奠定基础。后者是指根据需要将相关人员从各协作机构中抽取出来,组建新的项目团队,从而为协同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从这一点看,高校协同创新的组织和高校内部已有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或科技平台等研究机构存在很大差异。高校现有的研究机构大多专属某一高校,无论是人员身份、资源调配,还是成果署名、社会影响,都体现了研究机构对高校的单一隶属性。而高校协同创新组织则不同,其是以某一高校为牵头单位,协同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部门等组织共同组建而成的研发机构。该机构从人事安排、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乃至活动开展等方面都真正体现了多元组织的协同特性。

(三)任务导向性

任务导向性是指高校协同创新组织自成立之初,便确立了明确而清晰的发展方向和研究目的,即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某个重大需求,协同攻关,“重点研究和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以及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3]。任务导向性这一特征是由高校协同创新及其组织的基本目的决定的。高校协同创新的目的在于解决现存的或潜在的战略性问题,目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这样能有效避免由于研究领域泛化、目标过多而导致重心不突出、不能有效达成目标的问题。

二、高校开展协同创新的主要障碍

在以创新为基本特征的知识经济社会的影响下,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推动下,众多高校以各种形式开展了协同创新活动。例如与企业合作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与其他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联合研究中心,与政府合作建立政校战略联盟,与国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研发活动,等等。这些形式各异的协同创新活动在不同程度上提升了高校与其他机构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创新的能力和水平。但作为新生事物,缺乏相关经验,高校协同创新活动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是高校协同创新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影响。一是企业强烈的市场意识和灵敏的市场反应有利于推动协同创新活动更好地契合市场需求;二是企业能为协同创新提供必须的资金、设备、人员和技术;三是企业能为协同创新活动及其成果提供通向市场的渠道。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以逐利为根本目的的企业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最快化,如果协同创新活动不能为企业带来可见的利润空间,便会极大打击企业的积极性。事实上,企业盈利的急切性和高校协同创新价值的潜在性、长期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价值冲突,导致部分企业对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活动缺乏热情。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个体的企业,因为总是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导致企业个体不愿意与学校合作[4]。在教育部公布的首批“2011计划”入选名单中,仅有3个高校协同创新中心明确标注有企业参加,其余都是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企业在协同创新过程中积极性不高由此可见一斑。

(二)政府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定位不明、职责不清

由于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因而各级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政府在参与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极端表现:一是越位,二是缺位。越位是指政府部门在协同创新过程中过于强势,在人事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过多地影响本由高校主导的协同创新活动。特别是在某些中西部高等教育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愿望极为迫切,把“2011计划”看成是发展高等教育的绝佳良机,因此主动联系,积极斡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把握好分寸,极有可能在高校协同创新的申报和运行过程中越过界限,干预过多。在开展协同创新的过程中,过多的政府干预将打击高校等主体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协同创新的顺利开展。缺位是指政府在协同创新中不作为、不重视,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越位还是缺位,都将导致政府职责不清,不利于协同创新的正常运转。

(三)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与其他科研组织相比,高校协同创新最显著的特征是协作性,即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多个不同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由于性质不同,这些合作组织的利益诉求也存在很大差异,高校关注成果的出版,企业关注利润的最大化,政府则关注社会的综合发展,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将导致各组织在协同创新过程中难以步调一致地开展活动,从而为管理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首先,人事安排问题。协作性是高校协同创新的主要特征之一,这意味着机构间的人事交流与合作将成为协同创新活动的常态。然而,受目前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影响,相关科研人员都隶属于原有单位,须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显然,这一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参加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尤其对于那些非核心组织人员而言,积极性更低。另外,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个单位、各位教师都有自己的特长,也都有自己的想法,而且这些单位、这些人员一般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如果没有有实力、有影响力的领袖级领军人物,就很难把他们组织和聚合起来[5]。

其次,资源配置问题。与传统的、隶属于某一单位的研究机构不同,高校协同创新组织由多个单位共同组建而成,这一特点有可能给协同创新的资源配置带来一些问题。例如,创新组织挂靠在何单位,主要办公地点位于何处,项目经费如何分配使用,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极易引起创新组织内容的分歧和矛盾,甚至导致组织分化与解体。此外,科研成果的署名问题也可能成为引发各协作单位矛盾的导火索。由于科研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参加协同创新的各单位的贡献率往往难以准确排序,这样,各合作单位就可能因科研成果的署名问题而产生纠纷。

最后,目标协调问题。尽管高校协同创新活动自开始之日起便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并得到各协作单位的认可,但是,不可否认,在统一的目标之下,各协作单位仍怀有各自的动机或愿景。换言之,各单位参与协同创新的初衷或动机不尽相同:高校希望培养人才,提高科研能力,产生一批科研成果,从而提升自身的学术声望;企业希望获得相关专利技术,将其投放市场以获得经济效益;政府则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发展。因此,能否有效协调高校、企业、政府等协作机构之间的关系将成为高校协同创新成败的关键所在。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创新运行机制

高校协同创新的本质是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等机构协作攻关,力图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创新性活动。从性质及目的上看,这些协作机构可大体分成三大类,即以高等学校为代表的教学科研机构,以企业为代表的生产机构和以政府为代表的监管、协调机构。这三类机构之间内在的利益关联是它们相互协作乃至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坚实基础。一方面,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掌握知识和人才优势的高校已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站,其意义对于企业而言毋庸置疑;另一方面,企业的优势在于能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和利润,显然,这一点对于将服务社会作为三大目标之一的高校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二者之间相互协作的紧密程度都是空前的,“大学和产业界,两个迄今相对独立的领域,各有明确的体系范围,现在都承担过去属于对方领域的任务”[6]。此外,知识的生产、传播及运用这一完整链条的顺利运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政府应在二者的协作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况且大学和企业各自的价值诉求存在差异,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冲突,需要政府在其间充当缓冲器和调解人[7]。显然,政府的责任是要帮助保证“把事情搞好”[8]。这样,高校―企业―政府之间相互作用,在各种各样的结合中,每个机构在保持传统作用和独特身份的同时又起着其他机构作用的三螺旋模式,是组织创造的兴奋剂[9]。具体而言,三者共同构成的协同创新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知识创新机制、知识转化机制、政府协调机制及它们之间的耦合机制。

知识创新机制是指以高等学校为代表的知识创造机构本着学术创新的宗旨,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优势,搭建科研平台,综合运用学术声誉、职称晋升和物质奖励等手段,鼓励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研活动。知识创新是协同创新的源头,从这个意义上看,知识创新机制是整个协同创新机制的关键环节。

知识转化机制是指企业运用市场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对高校知识创新的成果进行设计、加工等转化程序,使其具备某些使用价值,从而成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显然,知识转化机制也是协同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其使知识形态的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产品,从而真正实现了知识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