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8 16:52:05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1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推动了我国企业改革。合同管理作为我国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然而,传统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合同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直接影响后期执行工作。因此,加强对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至关重要。本文对国企合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从而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国企 合同管理制度 优化性 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合同管理制度发展中的不足之处,影响国企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推动国企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加强优化国企合同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一、国企合同管理实际情况

(一)程序运行问题

合同主要是指两个或者多个当事人同意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换活动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够完善,国有企业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进行深入了解而签订合同,在日后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顺利进行。另外,我国国企传统签订合同流程并不规范,传统合同流程中,国有企业过度重视员工考核的资金收益,忽视了员工业绩考核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相违背,致使我国国企合同有效性受到威胁,企业无法将合同的有效管理作为员工考核的指导基础,导致国有企业难以及时解决合同管理中的问题,长此以往,企业合同管理问题越积越多,对国企发展十分不利,与此同时,国企管理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过分注重工期和效率两大方面,弱化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作用,导致国有企业管理效果并不明显。

(二)合同管理制度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国有企业合同具体、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出现问题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具体事务难以落实下去,影响企业科学决策,不能够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不利于企业提高经营效益。另外,我国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宏观调控方面,受到国有企业管理者综合素质的影响,部分管理者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难以把握合同签订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在市场经济交易中的收益。因此,优化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具有现实意义[1]。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优化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内部各部门以及各员工明确自身主要工作职责,构建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并为企业年度考核提供支持和依据;第二,资格认证制度。国企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具有招标师资格以及管理资格证书,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国企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还能够有效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合同管理失误带来的风险[2]。

(二)加强对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

在国企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促使员工能够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提升企业整体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在国企合同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管理者作为实施基础,并让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另外,国企还可以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合同法相关内容,通过加强对合同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强化员工合同法律知识,确保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促使合同能够发挥积极效用,为推动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设置专门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民事关系的过程,合同本质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专门的机构才能够执行。因此,国企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需要设置专门的合同执行机构,确保企业合同的合法性。通过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执行机构,不仅能够有效避免企业运行风险,还能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是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

国企管理者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主体,其思想、观念直接影响整合企业运行情况。因此,国企管理者要重视合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向科学化管理转型,实现现代化管理目标,将企业合同管理纳入到企业决策中,加强对合同管理的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促进国企合同管理科学、合理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3]。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作为国企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优化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律法规之上,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在企业内部宣传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提升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并设置专门执行机构,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推动国企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石红明,徐胜军.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18(03):259-261.

[2]唐雪莲.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控制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12,20(05):12-14.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2篇

依据目前的国企绩效管理刚刚起步的状况,许多国企的绩效管理方式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有些优秀的国企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发,在借鉴国内外企业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特有的绩效考核方法,常见的绩效考核方法有如下四种:双指标法、岗位规范法、内部承包法以及目标管理法。相信企业在今后的探索中,会研究出一套全新的绩效考核体制,为国有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1.双指标法

所谓的双指标法指的是将个人和考核部门的绩效成绩结合起来进行统一核算,以此来平衡企业的绩效管理。联想企业在对这个方法的认识上可谓独树一帜,并很好的运用于企业的绩效管理实际中,联想集团十分重视个人和集体的相关性,在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的同时,突出个人的价值。将团队考核和个人考核细致化的结合,团队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人的绩效,对于那些细致分工的部门,绩效考核落实到个人。其中,个人的考核主要还是以个人的工作业绩为主,加上个人的技能和态度,这种考核形式使得员工在关注自身的业绩的同时注重团队的合作,极大的发挥出个人的价值,激发出员工的潜能和创造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2.岗位规范法

岗位规范法相对于双指标法对于员工具有较大的约束力,企业为每一个岗位设立了一套专门的管理条例制度,对于大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拥有500个岗位,那这500个岗位都有其特有的管理规范。每一个岗位人员考核作为整个考核系统的一个分支,构成一套严格的考评体系,定期将考核的结果反馈给员工。可以看出这种考核方式虽然细致,但是考核的工作量大,不利于整个考核工作效率的提升。

3.内部承包法

现有的承包法包括企业内部之间的承包,和企业外部之间的承包(企业对国家的承包),由于企业对于国家的承包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众多企业往往采取内部承包的方法,内部承包法通常以内部承包体制为载体,具体含括承包的体系、指标、方法以及结果。通过这四项内容来对企业员工做出全方面的绩效考评。

4.目标管理法

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企业的目标管理一般将目标分为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短期目标通常为一周或者一个月,中期目标一般为3年,长期目标一般为五年。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企业将每期的目标落实到责任人,在任务明确的基础上,激励员工去实现目标。最后将目标的完成状况作为考核依据,这种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风气。

二、国企绩效管理优化措施

1.绩效管理模式应该结合实际

国外在企业的绩效管理上拥有一套相对成熟的体系,现如今的众多国企很多都是借鉴外国的绩效管理方式,甚至有些企业照搬照抄,企业的绩效管理应该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探究出一套符合企业自身的绩效管理模式。国外众多企业将过程和结果分离出来,部分国外企业单方面的重视结果,以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员工的最终考核,这种考核方式固然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但是也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忽视了任务完成的过程,容易导致员工之间的恶性竞争。部分国外企业单方面的重视过程,不注重结果,中国作为重视人情的国家,在考核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作弊现象,影响考核的准确和科学性。因此,我国企业绩效考核应该将结果和过程相结合起来,形成符合企业自身的绩效管理模式,促进企业的发展。

2.建立健全企业绩效管理制度

由于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在制度的认识上外国认为制度大于人情,而在我国制度往往妥协于人情。因此在借鉴外国企业绩效管理的同时,国企应该建立健全严格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为企业科学地完成绩效管理提供保障。具体可以通过提升企业绩效管理的执行力来平衡我国人情和制度的矛盾,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增强员工对于绩效管理的认可度。

3.提升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

现有企业目标管理方法将企业的目标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执行力度上还是有一定的欠缺的,没能确保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提升执行力:一,企业设立的目标应避免空洞,必须做到具体易操作;二,目标的设立应具有可考核性;目标的设立应该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目标的设立应附加奖惩的条件。通过以上方式来提升绩效管理目标的有效性。

4.考察企业绩效管理的外部因素

企业的绩效管理应该考虑到企业实行绩效管理的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进行考察,可以有效的规避外部的风险,确保企业绩效管理的实施。通常情况下,企业管理的外部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技术等。考察外部环境需要企业具有前瞻性的眼光,把握今后市场的发展动向,对企业的绩效管理模式做出相应的调整。根据企业的外部因素具有不可操控性的特点,企业应该提升风险意识,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应对未知的风险。

5.绩效管理应该基于企业文化整合

企业文化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要素,文化的整合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融合作用形成新的文化的过程。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传统文化的特殊性,企业在制定绩效管理方式上应该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由于国企雇员的多向性,许多国外雇员也纷纷进入到国企中,这就不然导致各个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文化的不同,企业应该将不同文化进行整合,形成一种特有的企业文化。以文化的整合来推动企业绩效管理的运作,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6.坚持绩效管理的长久性

企业的绩效管理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和哲学,其短期的效益是不能够完全体现出来的,需要长期的实践,完善,将这种理念贯穿于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积累来实现绩效的提升。增强企业绩效管理的长久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合理的配备人力资源,将合适的人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去,最大的发挥员工的价值和潜能;其次,应该对员工进行有效的指导,帮助员工建立自我实现价值的平台;然后,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增强员工对于体系的认可度和拥护度。

7.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内部机制

首先,应该建立系统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做到有制度可依;然后,可以制定岗位责任制,将工作和绩效考核落实到个人,真正做到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员工之间各司其职,提升工作的执行力和效率;最后实行目标化的管理,量化部门和各个员工之间的业务指标和业务量,明确团队绩效和个人绩效。

8.依据企业的具体环境转变绩效考核方法、

不管是企业的内部环境还是企业的外部环境,都是变化不定的。企业在不应该只采用单一得绩效管理模式,应该根据具体的环境状况采用不同的绩效管理,加强企业对于考核模式的深刻理解,在坚持采用和选择采用上作出相应的决策,降低企业的风险。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3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各个方面。因此,本文就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分析和探讨,来帮助我国的民营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前景和生存环境。

一、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营企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合同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和订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能否成功和对企业的法律评价产生影响。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同管理目前企业的各项制度实际上是让企业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中心。因此,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使用合同是民营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订立是现代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企业提升经济效益需要合同管理加强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与企业的管理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合同管理,那么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就会失去基础。一个企业要进行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主要是凭借合同将其联结起来。而实效管理,说的是实现企业日常的生产和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合同管理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的联系在一起。通过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营企业的经济取得更好的效益。3、合同管理是法制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必须进入到市场的交往和竞争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要遵守市场制度,合同就是商业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场制度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合同法。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合同的管理,从遵循法律的角度进行企业的活动和经营,防止法律风险,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害。

二、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基本原则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指导方针。一般的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管理,是说民营企业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要根据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严肃认真的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贯穿到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并且要正确的应对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不为企业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国家的事情;不钻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证据,不虚伪,保证企业的经营不违法。(2)预防为主。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经营人水平的有限性,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相关的合同时,会碰到各种问题,从而产生纠纷,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时的应对,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营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此,需要民营企业的领导决策人建立并提高关于合同的观念及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当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相应的把握,使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传和普及。(3)经济效益和法律审查相结合。合同是联系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订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一项合同通常代表了一个经济方案、一个技术的项目或者是一场生意的关系。对合同进行经济技术的核查才能保证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订立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款。合同是在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是很难完成的。而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成果和相应的经济支撑,合同也只是一个没有内涵的纸张。由上可知,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查,是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管理内容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营企业经营的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由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制度不一样,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差距。一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法进行学习和掌握;二是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组织,设置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三是给合同管理提供体制保证,建立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四是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营企业的法制构建;五是给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协调民营企业合同的监管机构关系。

三、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及措施

民营企业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流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前管理、合同订立中管理、合同纠纷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个部分。它们是密切关联的但又是相对独立的。1、加强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订立了就必须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必须要认真的做好预备工作使合同订立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如果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生产类的企业为例,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骤:第一,调查产品的供应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依据结果作出分析和总结,给是否签约合同当参考;第二,使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并在调查后的条件下,对市场的状况进行适当的分析和研究,保证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确定是否签约合同和决定合同的内容。2、加强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核查双方的法定资格,信用度,资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确定合同谈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线以及进行谈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双方的责任必须明确。3、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适当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务并对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合同的按时完成;二是领导要经常去基层进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问题,及时的做出应对,默契配合,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三是进行标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工作。总之,合同是民营企业内外关系的法律形式,其订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经济“游戏”的规则—合同法的发展与完善[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4篇

中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3、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纳税与保险

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

3、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二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_________ 外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5篇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合作企业实行监督。

第四条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条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作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应当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 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四条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6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小微企业

合同,是企业与市场联系的重要纽带,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型企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少不了这一重要的经济形式,而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的成败,小微企业由于先天不足,更加需要注意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加强控制与防范,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其组成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就是合同从达成意向、协商一致、拟定内容、双方或多方确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全过程的管理,其中合同管理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组成。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在签订前,生效后,履行中,以及合同变更,合同违约的全过程中产生的同企业所希望达到的经营目标不相符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打击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第一,合同文本的确定。合同文本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这关系着合同是否在法律上被认可有效,从而约束和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第二,合同的可控管理。合同的可控管理是指企业针对合同风险管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合同管理控制流程,通过对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分析,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控阶段,并加以改正,主要包括合同生效前和合同生效后的合同风险。

二、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基本现状及不足

国外对于合同管理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商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在经济活动初期就建立起来了相关的研究机构和部门,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合同风险管理进行了明确,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应用推广力度也不够,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小微型企业管理团队对合同法律风险了解不足。小微型企业管理团队都是由技术作为创业基础,自身管理水平较低,很多小微型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更多的是靠日常经验和行为惯性进行管理,对于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合同法律风险认识比较浅薄,在合同风险管理上存在侥幸心理。

(二)小微型创业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投入不足。由于创业初期的侧重点在维持企业运转上,以此确保企业能够生存下去,所以大多数小微企业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只是在真正面临合同法律风险时才引起重视。

(三)小微型企业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缺乏监督。小微型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不足,一般情况下,只会有基本的合同控制流程,并不会建立合同履行监督体制,即使有相关体制的企业,也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无法在实际的合同管理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三、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

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寻求法律保护、获取应有权利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会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因此,作为管理水平相对薄弱的小微型企业,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避免企业陷入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梳理法。所谓梳理法,一是要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的问询,了解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安排;二是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理顺;三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解,全方面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是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排查,确保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视法。即将合同从最初的草拟,签订,履行等全过程用流程图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合同管理工作可视化,这样能够直观地将合同管理中的关键性节点表现出来,高效识别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目视法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总结法。通过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对比,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在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管理漏洞和风险点,在日常的合同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单独也可以交叉使用。

四、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小微型企业在整个市场环境下,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与防范,可以避免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必要消耗和损失,保证企业掘得创业初期的第一桶金,带来企业效益最大化,并获得进一步发展。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一是合同签订前,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合同实施主体的各项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表达意思真实准确,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所涉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平等,不能真实表述合同签订方真实意思或表述不清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合同内容应包括完整的不存在歧义的合同标的,时间,金额等。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出现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其中,关于约定的由仲裁机构解决问题的表述,必须写明仲裁地及仲裁机构。三是对合同签订方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状况及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身份进行调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范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严密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合同违约的情况并加以制止,及时处理各类有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不利因素。小微型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重视以下两点: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确保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且表达了双方或多方的真实意愿;二是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为今后预防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留下证据。

(三)合同解除之后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合同解除,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按照相关法律或者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终止合同中约定义务及权利的关系。合同的解除,一种是经过合同签订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文本中有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表述,当达成表述内容时,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另一种是合同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自动解除,即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1.在确定合同文本时,应当着重审核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是一种合同的保险机制,目的在于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时,能够按照合同解除的条件使合同解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合同纠纷发生时做好保全,尤其是对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应该在确定合同文本内容时,仔细斟酌合同解除的条件,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解除合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2.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明确合同解除避免法律风险。在合同解除时,应该合理使用合同解除权,特别是在约定解除的状态下,主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做好提前告知的工作,同时确保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确认已经达到了双方或多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避免出现合同解除无效,形成违约。同时,合同的解除应形成纸质解除协议,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五、小微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一般情况下,小微型企业不会设立专业的法律部门,也不会聘请专业法律人才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评估,所以在建立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小微型企业都是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的法律事务进行干预和协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聘用的法律顾问多为兼职,所以并不能全方面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因此无法为企业提供最切合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法律顾问的专业程度和主攻方向和企业经营方向有出入,也无法为企业提供最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所以,在当前阶段,小微型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应当注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应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量身的法律服务。当然,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体制。小微企业在创始之初,就应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体制,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成长和再完善,使合同风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制应涵盖合同从签订前和履行完毕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的跟踪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也应该加大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来,这样才能将合同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体系。企业管理团队,应当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全局掌控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实时情况,从而能够在出现影响小微企业经营的情况发生时,及时采取规避措施,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四)直面合同违约等法律纠纷。很多小微型企业的管理团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对于由于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纠纷产生了抵触情绪,不愿声张或者诉诸法律,担心影响企业的声誉及日后的发展,这种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应该及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错过合同追诉时效,因而丧失了主动权,损害企业的利益。

六、结语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下,小微型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打造中国自主品牌提供了澎湃的动力。随着中央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企终将覆盖到所有企业,小微型企业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会成为重中之重,希望本文能够为小微型企业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席郁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4,4

[2]张远堂.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7篇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国有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56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0 引 言

h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要大力发展新的经济形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实现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在为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打开通道和“橱窗”的同时,也给国有企业管理,特别是用工管理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问题成为当前企业改革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同时,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问题也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具体探讨和研究。已有研究主要在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企业薪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方面的具体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针对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入。

1 新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坚持合规用工的必要性

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在理论上进行石油企业用工合规性研究,在实践上坚持合规用工,对推进依法治企、规范企业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有利于规范石油企业用工管理,践行依法治企。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企业用工管理方式、用工成本、用工模式等带来了全方位的影响。依法治企背景下,混合所有制使企业用工更加灵活的同时,也对企业用工制度的合规性要求更加严格。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将不再由企业单方面确定。二是有利于激发人力资源活力,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国有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更加多元化,但也因多种制度并存、交叉而存在着管理复杂、混乱的情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多元化用工制度的积极作用。只有通过规范用工管理,使企业用工管理摆脱身份管理的桎梏,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才能更好地激发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多元化用工制度,促进企业增添活力、降低用工成本、保障人才供给、提高整体素质等,进而促进员工队伍结构的优化和劳动效率的稳步提高,最大程度激发企业人力资源活力。三是可以为石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提供具体思路。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制约进一步加强,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发展,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劳动合同和员工管理没有条理化、细则化,只能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应精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用工制度;有计划用工,避免随意化;建立健全台账、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员工入职录用、离职等相关手续的管理;确保企业用工合法、合规。

2 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国有企业强化用工制度合规性的发展思路

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将不再由企业单方面确定。《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责任,特别是在用工方面要保障劳动者权益。可以说,新劳动法突出强调了企业制定规章的制度,将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而是劳动者与用工方共同决定的事项,如果企业单方面决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一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要在内容方面、制定程序方面、成文公示环节等方面公开透明,才具有法律效力。石油企业要有效降低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必须深入分析混合所有制对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带来的新要求和新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

因此,企业要做到依法规格,坚持合规用工,要在法律法规学习和实践方面进行不断探索。首先应对石油企业用工情况及用工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存在的不足,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明确增强用工制度合规性的努力方向。同时,要深入认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及内涵,明确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对企业发展及用工的要求,探索石油企业如何建立用工制度,才能更加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混合所有制背景下、新型员工关系状态下的员工管理模式。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及心理契约理论,针对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员工关系管理的时代特征,探索石油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对策。总的来说,通过分析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根据产生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混合所有制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制度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石油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管理模式,根据其用工现状及员工关系管理实际,最终提出建立合规性用工制度的改革措施,全面确保企业用工制度的合规性。

3 国有企业强化用工制度合规性的具体措施

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法》的统一要求下,全面加强劳动制度的贯彻执行,认真落实依法用工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在招聘、使用、培训等各个环节,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促进员工队伍结构优化的同时,努力实现劳动效率持续提高。

一是要着力加强人力资源标准化建设。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既是用工制度合规性的一方面内容,又是用工合规的基本要素。为了不断优化劳动组织方式,相关人员要不断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既要实现人力资源招聘环节的依法合规,更要在人力资源使用和管理环节做到依法合规,这样才是全面的合规性。其中,在人力资源标准化方面,相关人员首先要设置规范化的组织机构,做到机构层次、结构层次清晰,体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要建立企业统一的岗位分类标准,对各个岗位的职责、人员要求,都要进行明确,编制岗位说明书,从而实现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做到标准统一。

二是要梳理岗位序列,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在新形势下,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社会的呼声,都要求强化同工同酬,为此,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混岗作业,在各个岗位上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岗位权责,明确考核要求和细则,尽可能做到同工同酬,避免以往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步,相关人员要对企业岗位进行梳理,对各岗位的名称、责、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既要避免存在“三不管”区域,又要避免出现职责不清、交叉作业的情况。为此,相关人员需要从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以尽快建立科学的岗位序列,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实现“权、责、利”的科学统一。

三是要加强用工基础管理工作。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背景下,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与新劳动法不相适应的方面,因此,相关人员应加紧修订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用工机制,做到规范用工管理,这也是增强企业用工制度合规性的必然要求。企业可通过全面梳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进行员工的管理,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确保企业用工依法合规。

4 结 语

用工管理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的发展,相关人员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完善。在以往,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没有进行具体约束,存在弹性较大的问题,也导致了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用工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用工存在较大差异性,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员工和企业双方的行为。因此,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用工格局将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也只有创建和谐、规范的用工管理,才能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师军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决策[J].市场论坛,2016(10).

[2]龙继寿.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及防范[J].四川劳动保障,2011(5).

[3]何佳欢.新常态下我国国有石油工程建设企业改革之路[J].石油工程建设,2016(4).

[4]刘胜强,杨梦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6(16).

[5]吴倩楠,卓盛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逻辑与模式比较[J].企业技术开发,2016(8).

[6]黄莉,陈美林.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基于融资约束的视角[J].商业经济研究,2016(7).

[7]陆海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5).

国企合同管理方法第8篇

【关键词】 中外合资 财务管理 投资

合资企业一般指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合营者目前只限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人和个体企业。经审查机关批准,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它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合营企业还不能发行股票,而采用股权形式,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分担盈亏。

1. 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对企业的目标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认真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建立起若干具有指导性的观念,理论,并以此作为组织财务管理的依据。具体财务管理目标有以下四个方面:

1.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价值方面衡量经济效益,主要体现为收抵支后的利润高低和财务价值的大小。以此要求企业财务管理在资金的每一环节都应下功夫,以求加速资金循环与周转,努力增收节支,从而实现尽可能高的经济效益。

1.2中外合资企业的业主投资必须得到维护和保持,而不应受到侵蚀。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正确近期利润与长远利润的关系,必须正确形成各期利润,正确计算资金耗费,必须使所小号的资产得到足额或者充分的补偿。

1.3中外合资企业外部环境比企业自身财务更复杂,风险更大。但是,风险与利润总是相伴而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剧烈的竞争又不允许人们一味地追求风险或降低风险。因此,财务管理要妥善处理利润与风险的关系,力求在利润一定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风险或者在风险一定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更高的利润。企业财务部门还应及时对风险予以分析、识别和评估,建立风险处置机制,明确风险归属,并积极组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2. 合资企业财务管理的任务

中外合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拥有更多的独立性和自,在财务管理体制方面与国内企业相比较,具有更为灵活的特点。

2.1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一项专业化的综合性管理活动,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低位,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财务人员整体素质要求比国内企业要高,而且越来越高。有中外合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管理体制所决定,企业在使用财务人员方面极为严格,毫不含糊。他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经济管理理论,了解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掌握把国外先进管理技术应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灵活方法,以便使企业经营管理赶上时代步伐,步入先进管理的轨道。这样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提高。

2.2外商投资而形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性质、组织方式、经营机制及利润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而企业就不存在国有企业惯常的隶属关系,国家也就不会像对有企业那样去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只能本着间接调控,不做直接干预的原则从事适度管理。我国通过各类外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灵活行事由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权值。为了便利财务部门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能,中外合资企业必须及时地向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提交各类有关基础资料来配合管理。

2.3中外合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是企业各种财务关系。为搞好财务工作,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根据我国已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确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体制。

3. 目前和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3.1战略差异的问题

以一般企业不同,合资企业的设立动机,往往是合资双方各取所需,除了获取经营利润外,对于外方而言,合资经营能够比较有效的避免政治风险和投资风险,同时尽快的熟悉本地市场环境,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资源等等;而中方更注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这就是的合资双方在经营目的上存在较大的不一致。

3.2控制权博弈问题

诸多案例显示,作为博弈一方的外方往往把建立合资企业作为短期的战术手段,认为与中方合作是有限博弈。外方经过十几年的合资合作,逐渐了解并熟悉了中方法规、市场、竞争者,并不断修正自己的判断,积累经营和竞争经验。加上外方为了更快发展,越来越对与效率低的中方分享运营控制权感到束缚和不满。在博弈后期,外方的有限理性督促其选择放弃合资模式,夺得财务控制权,独资运营业务不合作方式,实现博弈目标—掌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对企业的控制能力事实上处于弱势的,如何利用中方掌握的有限资源对企业实施最大化的影响力,特别是通过财务手段维护中方的利益,是合资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3..3文化差异问题

在合资企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文化冲突问题。由于中外合资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差异明显,各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从而双方的工作人员在经营理念、决策思维方式和程序、企业管理模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文化冲突问题,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也不例外。

4. 解决对策

中外合资企业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左右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在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同时注意维护中方的经济利益。

4.1在财务管理活动中理清双方的产权关系,对经济活动形成统一的认识和把握尺度。中方财务人员应当首先明确出自双方所持有股权的产权性质,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形成共同的认识。同时制定明确的财务流程,规定财务工作纪律,确定快核算方式方法,统一使用规范的会计凭证。此外,还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新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财务活动效率,降低出现重大错误的风险。同时,双方财务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在涉及财务活动的重大问题上双方的投资人应取得一致意见,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4.2在文化和谐中来解决冲突,在解决冲突中寻求文化协同,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应努力克服文化冲突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积极寻求融合。经过必要的协同和冲突的解决,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企业文化的重构。确立跨文化的“双赢”思想;加强文化的灌输和沟通,发展跨文化培训项目和建立跨文化双向沟通机制,及实地进行企业问题化的重构等等。

参考文献:

[1] 吴守富,浅析财务管理的环境问题,会计之友(上),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