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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财经法规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8 16:52:05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1篇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报名时间:5月25日至6月10日(双体日照常办理)。

三、报名地点:

1、市区报名点:胥江路471号国库支付中心内四楼(不包括吴中、相城区)。

2、各市(县)、区报名工作由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和安排,并将要求及时对外公布。

四、考试科目: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会计基础3、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级)。

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今年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按以下情况的规定选择考试科目:

1、已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证或珠算**级以上(含**级)合格证的人员,凭上述合格证可单独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

2、已通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凭上述合格单可单独报考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级科目。

3、已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起2年内(含2年),凭上述毕业证书可单独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4、不属于以上情况者必须同时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级以上(含**级)三科目考试。

**、考试时间及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采取笔试方式,时间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1月6日上午9:--11:30

会计基础:11月6日下午14:--16:30

市区考生准考证10月17日起至三香路3**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领取(双体日休息)。

2、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采取机考方式,时间为**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市区考生准考证**月1日起至三香路3**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领取(双体日休息)。

3、珠算考试时间为**月中下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市区考生准考证**月1日起至乌鹊桥弄1**号南楼102室珠算协会领取(双体日休息)。

六、报名要求及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填写《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提供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同底版)及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报名中有关会计类专业是指:(1)会计学(2)会计电算化(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4)审计学(5)财务管理(6)理财学。

3、为照顾应届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的考试,将在**月23日—27日针对上述对象进行一次补报名。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初步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的执行。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编制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具体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核、监督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

市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实行部门预算,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政府及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对违反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预算编制的依据;(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三)当年预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四)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五)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总表;(六)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十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三)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七)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大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

第十三条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七)预备费动支情况;(八)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情况;(九)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十)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市级预算与区(市)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四)市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表;(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减,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市级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除本条例有规定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有调整之外,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总额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的,市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时,市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政府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质询,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预算年度终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五)预备费使用情况;(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出的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其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当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3篇

晁老先生若在天有灵,或颔首微笑,穿越千年时空,涉农问题仍是整个国家最为广泛、最为复杂的话题之一:全国范围内约3.75万个乡镇、乡镇之下约64.5万个行政村级组织,不计乡镇户籍人口,仅户籍归于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就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63.91%。

这些组成我国农村社会或大或小的细胞,曾因血缘或地主佃户雇佣关系聚集人群而成,曾以自给自足式小农经济为基本经济基础。而在当代历史半个多世纪的光阴划过时,包括“村级会计委托制”在内的宏观或微观层面,农村与村庄来自经济基础的表情早已不可同日而语。

村庄表情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中国共产党尝试建立起一个融管理、生产和保障为一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解决地主经济和家族制度消灭后所形成的农村管理和社会保障的空缺。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从1949年《共同纲领》提倡的合作经济到1958年的建立,经历了9年的时间;然后又用20年的时间来调整和巩固这种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开放以后,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才逐渐弱化和转变,剥离了原来承担的基层政府管理职能。形成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两种层次不同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组织所承担的扩大再生产、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贡赋和限制消费)、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保障(包括限制人口流动)的三重作用,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正在由国家财政逐渐承担起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面临着如何改革和发展的新问题。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到1952年底,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土地,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基础,改变了农民的经济、政治地位,当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长了49%。

1953年,国家开始进行三大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在农村建立农业合作社,包括以土地人股分红、保留社员对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给予适当报酬为特征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人社土地与合作社其他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完全社会主义公有化形式,取消土地报酬,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对丧失劳动能力者适当照顾,鳏、寡、孤、独按规定可享受“五保”(吃、用、衣、住、行)的高级农业合作社,通过对个体分散的家庭式小农经济的改造,扫除农村地区封建残留的经济成分。

1958年,党发动运动,在极短的一个月时间,将农业合作社重新改组为,“小社并大社”,将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联合起来,还设想将工、农、商、学、兵也包含其中,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

当时全国99%的农民加入。以“一大二公”为特点,“大”是将原来由一二百户组成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而成的,一般为一乡一社。“公”是将数十、数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造成原来的各个合作社(合并后叫大队或小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平均主义。同时,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在各种“大办”中,政府和公社还经常无偿地调用生产队的土地、物资和劳动力,甚至调用社员的房屋、家具。实际上形成对农民的剥夺,造成农民的惊恐和不满,纷纷杀猪宰羊,砍树伐木,对生产力造成极大破坏,给农业、农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开始广泛、深入的改革。主要内容为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克服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经营管理上过于集中和单一的方式。

另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政社分设,重新建立乡政府作为政权的基层单位。1980年,我国出现了第一个村级组织中的农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改革进行至此,我国农村社会的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987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颁布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次“静悄悄的革命”中,在9亿农民这一庞大群体中开启和普及民利、民主素质、民主法制意识。

2006年1月1日起,政府取消了延续2600多年的农业税,中国农村的发展自此告别“皇粮国税”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后农业税时代”的到来,在给中国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削弱了一些地区农村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

村财流变

建国后至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对应,农村财务关系及其结构发生了复杂的变化,其中包括村民家庭财务、村集体财务、(乡镇)财务、县域财务。1949~1978年,我国农村财务治理,实行的是统一指令、统一模式,这一模式忽略了不同区域、不同历史基础农村地区情况的多样性。

(一)1949―革开放前村级财务治理机制

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我国农村村级财务治理为高度统一形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政府性、财政性等特征。在数十年的这段时期,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同时,村财务治理也因此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组织结构下财务治理四个阶段的变迁。在这一变迁之中,集体资产从无到有,从很小的比例到占大部分,成为村财务治理的最基本、核心的对象。

互助组时期

建国之初到1953年,我国实行与农村经济基础、历史文化相适应的互助生产方式,成立互助组,财务工作内容主要是对组内成员的劳动投入量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这种村财务治理方式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互相记录工分,年终对农户劳动量的剩余或亏欠进行财务结算,再以收成物形式核销。互助组存在期间,我国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户私有经济即自给自足式小农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要经济关系,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集体尚未形成,此时严格意义上的村级财务还不存在。总之,互助组的财务治理是以各农户为治理主体、自治型、粗放式的一种治理机制。

初级社时期的财务治理

1954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全面推开,各地纷纷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的模式为,入社农户以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耕作用牲畜与大中型农机具归合作社统一使用,社员参加社内劳动,社总收入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公益金后分配给社员。社员对入社土地、牲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仍然拥有所有权,初级社只能对以上财产行使使用权。

初级社的财务活动表现为对土地、牲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行使筹集与使用的权利,对初级社劳动所得、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等项目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并设立社记账员,制定相关财务制度。财务治理活动的四要素:资金筹集、使用、回收与分配已初具雏型。从根本上而言,初级社生产关系下的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户私有,初级社负责行使统一使用、管理与分配的职责,最终劳动所得由农户、国家共有,初级社可获得少部分社内积累。所以,初级社是半私有半集体的生产经营方式,在财务治理方面,初级社时期处于村级财务治理机制形成的萌芽阶段。与生产方式对应,初级社下的财务治理机制是以社为治理主体、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具备初步财务组织与制度、公私参半的治理结构。

高级社时期的财务治理

1955年7月,我国推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量初级社合并转为高级社,高级社废除农户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牲畜、大型农机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统一归集体所有和使用,社员按各自付出的劳动量作为分配的唯一标准。在财务治理体制上,以专业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劳动单位,以整个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农民失去了初级社时所有的土地、牲畜等主要劳动资料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同时,社集体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者身份获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等部分收益。

高级社时期已形成了完全意义的村级财务治理体制,完备的财务制度包括:厉行节约,避免资金的浪费和损失;制定开支限额,生产管理费不能超过全年生产总值的5%;出纳与会计分人负责,会计对一切不合制度与手续的开支有权拒绝;收支结果按季、按生产年度公布,社员所得按月公布,年终结帐公布;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该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围绕财务制度,设立了相应治理组织:其一,社员大会为最高财务决策机关,审查和批准生产计划、预算;决定土地、牲畜和主要农机具等人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决定追加年度预算。其二,设管理委员会为执行机关,对社员大会负责,制定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实物和现金来源、使用资金计划、本年农业和副业生产中所得实物与现金总值的计算、计算如何分配,除此以外,还要批准预算内较大金额的开支、预算一般开支。其三,设监察委员会为监督机关,负责定期检查帐目、检查与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贪污、盗窃、破坏、浪费、损失等现象。其三,设财务组为具体执行组织,负责出纳、记账、制表;筹集社员交纳的股份基金、生产收入、社员投资;执行各项生产费用开支、统一使用土地、耕畜与大中型农机具;对劳动所得、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土地股金等项目进行日常财务管理;总收入扣除农业税、当年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劳分配给社员。财务制度中还特别规定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会计、出纳、保管员均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时期的村财务治理

1958年9月之后,全国发动化运动,将原来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高级社进行合并,以一个乡组成一个社,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后经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与初级社、高级社在财务治理组织、权限划分、产权分配、财务活动上均发生明显变化。的财务治理体制设置了、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三级治理机构。

相比于农业生产合作初级社、高级社时期,财务治理体制是彻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治理体制。公社社员大会、生产大队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为财务治理权利机关,分别决定社、大队、队的财务预算、决算和分配方案;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生产队管理委员会为治理执行机关,分别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决算和分配草案,领导各生产队的财务工作;以上三级机构相应的检察机构为治理检察机关,检查相应各级财务收支是否正当、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审查本级和下一级管理委员会的现金及实物的收支帐目;公社财务室、生产大队财务室、生产队财务室为具体执行组织,公社财务室核算本社财务收支与公共积累,并对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进行再分配;生产大队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统一分配生产大队所得;生产队财务室确认、记录、计量与报告本队财务收支情况,是生产大队的二级核算单位,三级具体执行组织中,生产大队财务室为基本财务核算单位。

针对治理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财务制度包括: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审核财务管理制度;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必须按规定批准手续办理;严格限制非生产性开支;财务必须公开,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管理人员,均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针对具体执行组织的财务制度包括: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一切开支遵守批准手续;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续的开支,会计员和出纳员有权拒绝;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必须公开,定期公布帐目;专人负责管钱、管帐、管物资。

(二)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末的村级财务治理机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进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1978~1984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1982~1987年,废除,建立乡政府,实行政社分开;1985~1988年,取消统购统派制度。198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下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设立村委会,实行农村村民自治。1998年10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行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政策;2002年至今,中央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高度重视,深度改革,实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战略,村级财务治理也出现了变化。

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农村经济体制经历了不联产生产责任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消亡或名存实亡,村集体资产规模锐减,村财务治理趋向虚化。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完成,1988年随《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施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实现村民自治,成立村民委员会,成为村集体财务的治理主体,出现我国历史上第一村级财务治理组织――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使村级财务治理在立法上实现组织化,使村级财务治理有了组织依托,是村级财务智力的一次突破。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乡村企业获得重大发展,一些实力雄厚的乡村企业成为村集体的最主要收入来源,使一些乡村企业得以参与村集体的财务治理,在村级财务治理历史上出现了村企合作共治的村级财务治理机制。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到本世纪初,随着农村工业化与乡村城市化的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忖量规模日益扩大,很多村级会计已无法胜任会计工作,同时村

民财务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干群关系紧张现象因财务问题屡见不鲜。此时,村集体财务治理开始施行会计集中办公、会计监理、村账乡(镇)、村钱乡(镇)双、会计委派制等财务治理模式机制。

村财难理

1980~2000年村级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三方面:(1)“三项提留”。为解决乡村社会治理的财力问题,国家允许向农民征收“三提五统”,五项“乡统筹”需要上缴乡政府,三项“村提留”则留作村级组织开支,成为村级组织(特别是中西部农业地区)的主要财政收入。(2)“三乱”收益。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渐加重,很大程度由农村基层政府“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造成,“三乱”所得也部分以返还或奖励形式作为了村级组织财政收入。(3)经营性收入。部分地区通过经营公共资产(如出租公共田块、鱼塘等)或村级集体企业获得较为稳定和丰厚的财政来源。少数城市近郊农村则通过搞开发、卖土地而使村级组织获得巨额收入。这一时期村级财政收入相对稳定。

2000~2006年,2000年,国家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村级组织财政收入除了经营性收入外,主要来源之一由税费改革前的“村提留”转变而成的“农业税附加”。由于“农业税附加”的征收困难,以及“三乱”等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渐次杜绝的因素。相比于农村税费改革前,村级组织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增大了村级财政的紧张度,尤其在中西部农村地区,沉重的村级债务严重削弱了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

农业税后时代。2004年3月,总理宣布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3月,国家决定将提前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的历史。

取消农业税后,村级组织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转移支付和经营性收入。乡镇财政在农业税免除前,农业税要占其财政收入的30%以上,部分地区则要达70~80%。农业税的取消,无疑削减了乡镇特别是农业地区乡镇的重要收入来源。

不仅如此,在税费收取时期因各种原因的乡镇负债也因农业税的取消而无力偿还。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调查统计,全国的乡镇负债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全国负债乡镇占乡镇总数的84%。在没有其他合理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乡镇通过种种办法缓解财政压力:减少甚至克扣对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一些经由乡镇下拨给村里的经费常常被乡镇截留,从而使得村里得不到这部分资金而使财政上变得更为困难;其二,农村税费改革时村级组织财政尚能从农业税附加中获得部分保证,在农业税取消后,村级组织完全失去财政保证也失去了。

同时,大量村级组织也因此前的公共工程建设、升级达标、高息借钱交税费等原因而负债累累。据农业部2006年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初步估算约存在4000亿元的村级债务。沉重的债务负担,严重削弱了村级组织的财政能力。丧失大部分收入来源的行政村,公益事业无人过问,道路、机井、农田整修任其自然。“道路坑坑洼洼,雨天满是泥泞,粪草满街堆,脏水门前泼”,村庄环境恶化,交通不便,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经济发展。

行政村自身原因亦不一而足。其一,村级财务制度不规范,大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手续不健全甚至完全空白。主要表现为账目设置上,有些地方不按规范的财务账目进行财务收支核算,而是一本流水账,使用增减法记账;不分资金来源性质,不列明细科目,一本糊涂账;有的村连一本账都没有,不建财务档案,使用“片片账、卷卷票”(即一片纸、一卷票代表一个账目,如修一条路的财务记录就是一片纸加一卷票)。账务上的严重不规范,造成了财务移交手续的不健全,在理不清的财务往来中,“新官不理旧事”,造成了村级账目的混乱,很多账目早已无法查清,造成农民利益,村集体资产流失。

其二,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以往,农村经济落后,商品交易额小,农民没有购物开发票的习惯,村级组织的公积金相对也较少,可供村干部开支的资金更少,村级财务长期习惯白条报销,这种习惯延续至今,成为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一大顽症。无论是职务消费、社会公益事业、村级基础设施建设,村干部都有可能利用假发票、白条谎报支出,造成现金管理失控。

其三,财务管理混乱,成为集体资产流失、村级债务形成的重要成因之一。除了村级财务制度没有建章立制外,村级财务另一大隐患是少数村干部建“账外账”,这是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的源头之一,也是村民和上级组织无法监管的一部分财产。村级土地、山林收入、各种承包收入、计生罚款甚至村民的土地补偿费、上级政府发放的财政专项资金、救灾救济款,都有可能被列入账外账,无人知晓。

其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有名无实,造成集体利益的流失。管理条例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相当部分行政村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部分村干部身兼数职,既是村干部,又是会计兼出纳,收钱管钱;即使选拔财会人员,由村干部凭个人好恶,致使一些专业素质不高、不适合会计工作的人被选人会计岗位,这样的会计人员根据村干部指令行事,从而满足村干部个人开支的需要。

其五,不按上级要求执行财务收支制度。我国在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中,都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在村级财务管理中,村干部对包租收入、税费收入坐收坐支,致使应收的款项收不上来,影响税收入库工作。部分落后地区,公共积累少,村级财务困难,村干部通过提高税费,增加农民负担。

我国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村级财务管理法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村级财务人员素质偏低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一个层次,既是一个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又是一个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农村合作经济法人条款,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没有明确定位,究竟是属于其他经济组织或社团法人。民法、经济法都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地位明确,财务管理存在政策上的真空。在农村集体资产能否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业务等方面,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等都无明确规定。国家制定财经法规时,往往忽视农村集体经济的特殊性,对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应制度和法律依据,致使对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处理不力,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得不到贯彻落实。此外,许多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之间的工作若难以协调,责任不明,双方既争夺财务权,面对问题又相互推诿,使村级财务管理陷入混乱。

农村财会人员专业素质普遍不高。村级会计人员大多为农民身份,因经费或时间限制,难以得到必要学习和培训,政策水平、业

务素质普遍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出现集体土地开发、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比重加大等问题,“老会计”们原有知识难以适应新情况。加之会计核算把关不严,尤其是当村领导的意图与会计法规冲突时,会计人员出于个人利益往往屈从村干部意志做账。

对财务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民主监督不到位。部分乡镇领导存在“重生产、轻理财”、“重指标、轻实效”的观点,而少数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视集体财产如家财,带头违反制度,随意撤换财会人员,使制度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群众参与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由于村民常年忙于各自生产经营,无暇顾及集体之事,同时也缺少财务知识,许多村民限于文化水平不理解公示的账目内容,导致公共资产的监督无法、无力,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理财尝试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全国各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改革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先后出现了“村账双代管”、“村账乡代管”、“村账站审”、“农村会计委派制”和“村级会计委托制”等管理模式。

村账双代管是在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委托经管站对村组集体资金和财务账目实现统一管理,即记账、代管资金,平时保留给村里部分备用金,村里每项经济业务都由乡镇审批并按时人账。

然而,从推行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容易把村级经济控制过死,导致村级经济运转不灵,没有活力;容易造成乡镇领导挪用村集体资金,专项资金得不到专款专用,滋生乡镇一级的腐败。同时,有学者认为,该模式模糊了村集体财产产权主体,剥夺了村民对村集体财产的支配、监督权,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有抵触,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和宗旨,缺乏合法性。

村账乡代管是在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独立核算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的情况下,由经管站对村组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记账,但不代管资金。但这种模式下,村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被削弱,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逃避经管站的监管,村级干部很可能会设置账外账,隐瞒收入,多报支出,私设小金库,侵占村集体财产;由于财力、人力、物力、工作经验不足,乡镇干部对村级财务的代管,也仅仅是就账做账,账目与村实际经济活动脱节,无法真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难以对村级财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村账站审是村级财务由乡镇级管理审查,在保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管理使用权、独立核算权、债权债务处置权和经营自不变,以及所有权和审查权分离的前提下,统一设置账表,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由乡镇农经站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管理农村财务。这种模式下,每月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组织集中办公,这就容易造成记账、报账不及时,增加不合理的项目的审核难度,村干部弄虚作假,转移支出项目,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同时由于审核人员对被审核村的财务状况了解有限,而且经管站既指导又审核,因而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农村会计委派制是农村会计统一由乡镇经管站委派,通常几村一人兼管,被委派的会计由乡镇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集中培训后委派到辖区内村、组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管理体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被委派单位领导,按制度独立处理村、组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参与被委派村、组的内部管理。这种模式试图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来强化乡镇政府对村级财会的监督和管理,沿袭通过强化对人的管理来实行会计管理规范化的思路,并无太多创新。而且这种模式在规范农村会计业务的同时也明显增加了制度实施的成本。

村级会计委托制是根据自愿原则,在保证村级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等权利不变的前提下,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与乡镇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五统一”服务。这种制度通过“五统一”建立了统一的村级财务管理机制,并且建立三级监督体系,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实现了对村级财务的有效管理;在这种制度下,推行会计电算化,极大地减少了会计的工作量,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率,降低了制度实施的成本,是目前治理我国农村财务混乱状况的有效模式。

村级会计委托制具体内容包括:(1)清账理财,在实行委托制之前,由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妥善处理财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查清相关债权债务,对清理结果向群众公开,并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2)办理委托,各村将村级财务书面委托给乡镇财政所,统一实行规范化管理。书面委托协议一般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体现了民主管理村级财务的原则。村级不再设立专职会计,只设一名助理会计或出纳,协助乡镇经管站管理本村财务。乡镇经管站设立若干名会计,负责记账,每个会计负责多个村。(3)三级监督,一是群众监督,每村建立由3―7人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村级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务监督小组在出纳报账前对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原始凭证实行审核监督,并签字盖章;二是乡镇会计监督,会计对每一笔村里上报的收支原始凭证在入帐前进行严格审查监督,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手续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齐全的票据,退回村里补办,同时每月定期对村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三是审计监督,各乡镇建立农村审计室,落实专人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农经站有关人员每3年对所辖行政村进行一次轮审,对村干部实行任期和离任责任审计。(4)五项统一,一是统一财务制度。根据有关村级财务规章制度,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票证管理、结算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民主理财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财务制度;二是统一审核,各村的票据、凭证在村财务监督小组监督盖章、村干部审批的基础上,每月一次由乡镇财政所统一进行严格审核,并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三是统一记账,村级财务在二级审核的基础上,每月初定期在乡镇会计办公室,由会计负责记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四是统一公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各村的财务公开表由乡镇服务机构统一打印或抄录,在规定时间内和规定地方贴出,有条件的乡镇通过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进行统一公开。一年公开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公开时间不少于半个月;五是统一建档。在乡镇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统一对村级财务资料实行建档管理,实行一村一柜一锁,便于查阅,村级财务档案在乡镇存放时间一般为3年,3年后返还村里保管。(5)实行电算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会计人员。

取消农业税并非意味着农村财务混乱的状况已经解决,只是在现阶段减少了向农民收取的税费项目,缓解了农村财务混乱的状况。为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提供更加明朗的环境;但目前农村中仍然存在的其他收费项目,比如,“一事一议”费等等,村级财务仍然是村民关注的焦点。同时,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票据使用不规范、白条抵库、非生产性开支庞大和坐支现金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也不会随着农业税的取消而消失,要真正规范农村财务,规范村干部的行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好家理好财,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继续加强对农村财务的管理。

村级会计委托制适用于取消农业税后的农村财务管理。取消农业税为农民减负的同时,也给农村财务带来了新的状况和问题。村级会计委托制是否仍然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状况的最佳模式。首先,村级会计委托制包括清账理财、办理委托、三级监督、五项统一和会计电算化五项内容,制度设计比较完善,制度成本也比较小,根据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实施该制度的调研报告:村级会计委托制的实施,确实推动了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了财务公开质量,减少了村非生产性支出,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切实实行村会计委托制的行政村,资金实现了日清月结、收支有账、物资资产有簿、往来有册、村级账目得到了规范,有效控制了公款私存、白条抵账和支出无度等现象,也有效控制了不合理开支。减少了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了财务预决算制度、举债申报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量入为出,有效控制了不良债务的产生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财务最大的变化就是收人大幅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一方面可以有效规范村领导干部的行为,降低了非生产性开支,确实保障村内每笔资金都用在最关键的地方;另一方面,推行会计电算化后,提高了农村财务管理的水平,进一步降低农村财务办公支出,有利于缓解税费改革后农村财务资金短缺的问题。

村级会计委托制虽然是在总结村账乡代管等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无论从制度结构上,还是从名称上都与村账乡代管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村级会计委托制实行了委托。村级会计委托制坚持自愿原则,之前必须召开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必须与乡镇委托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这就解决了该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然而村级会计委托制在部分行政村也容易存在问题。

其一,缺少对乡镇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取消农业税后,转移支付资金成为大部分村级组织的主要收入,因此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来龙去脉加强监管尤为重要。村级会计委托制对村内资金的使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但对于乡镇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村的转移支付资金缺少监管措施。村级会计委托制是以乡镇为单位推行的,可以顺应形势的变化,在制度中增加对乡镇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确保各村的转移支付资金真正到位,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其二,缺乏监督规则。从该制度的内容来看,分工非常明确,每个单位每个人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违反规则后付出什么样的违规成本却没有规定。缺乏惩罚规则,一方面将导致违规行为更容易出现,而另一方面当违规行为出现后,也不利于对违规行为的纠正。实施村级会计委托制的部分地区,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曾出现违反制度规定现象,如多头出纳、票据使用不规范、村民往来账目管理混乱和财务清理核对不及时等问题,这些问题无疑会影响农村财务的正常秩序,对于制度的有效实行是很不利的。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4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年度资金总量,并按性质分类安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市级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水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口安排,其他专项支出统筹安排。

(一)市级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补助、社会各项事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经法定程序确定并需要市级财政投资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城市建设的部分,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三)农水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中型及以上的水库新建、改扩建、病险水库加固、江河治理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四)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中、小学校舍改扩建和危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市财政根据项目借款总规模和财政还款能力,设立还债资金,用于归还当年和今后到期借款本息。还债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级不同资金来源安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计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前期费的使用要确保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省投资计划、**市中、长期发展计划、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决定,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与国家、省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编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建设项目名录和资金需求计划,市计委以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意见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市计委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资金性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向各个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下达。

农水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下达下年度的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重点、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投资规模确定的依据;

(二)分类具体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由市配套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大中型项目;

(三)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列入计划的项目;

(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应当首先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

市计委对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环保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计委审批。

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项目一律按单项报批。项目立项审查依据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和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三)涉及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须有环保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资金筹集方案,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意见和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按照项目性质报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概算的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二)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报市计委,市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在10%(含10%以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共同批准初步设计。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申报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需上级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市计委按程序上报。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已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副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市计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

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批阶段,如财政性投资超过上一阶段审批中批准额度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需要由国家和省安排资金的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涉及市配套、承诺资金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设单位和县(市)、区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承诺,方可研究市级补助资金额度。建设单位或县(市)、区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的审批、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八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计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初步设计的审批,下达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建设资金;对工程结算和决算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和招、投标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根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产权登记。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按市财政投资项目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

(五)市审计局对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单位;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编制并上报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竣工验收情况;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工程完成、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并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进行委托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突破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因地质状况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设计和施工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未重新报批并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因规划或土地利用等原因导致突破投资估算、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规划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整意见报市计委审核。未经市计委审定,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证书,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市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未执行前款规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六条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由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涉及水利、交通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齐材料后的九十日内,对竣工决算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财政竣工决算批文后六十日内,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工作。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决算批文规定,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下达停止拨款通知书,三年内不再审批该单位或者其所在系统的财政投资项目;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重大财政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产权登记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有关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投资和建设规模的,由市计委中止其对该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中,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5篇

关键词: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大集体时期,还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的今天,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解决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我镇9个行政村全部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实现制度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督系统化、管理网络化的目标,使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迈上一个新台阶,现就实行村级委托的有关情况作一点粗浅的探讨。

一、指导思想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的指导思想: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保障村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完善村级财务监督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村级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平调、挪用或拆借。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必须确保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不变,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行政命令,强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三是独立核算原则。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必须按村建帐,单独核算,村级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主要内容

1、记帐。镇村级会计委托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村设立帐簿、帐表等,并根据各村会计上报业务进行审计并作出帐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定期出具内容全面、详实的财务公开材料。

2、村级资金。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镇中心监管,不得设置帐外帐。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补助资金也必须纳入镇中心管理。

3、会计档案。镇委托中心按村及时整理好会计档案,装订成册,统一保管,购置专用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

4、提供会计信息。镇委托中心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的需要。

四、初步成效

1、村级财务得到了规范管理。原来各村会计由于文化程度不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村多面广,乡镇对各村的财务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导致村级财务规范管理相对欠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保证了记帐质量,票据的审查把关比过去严了。从运行情况看,基本杜绝了不规范支出的入帐,村级财务管理明显规范。

2、减少农民经济上访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村务公开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而村务公开的核心是财务公开,推行村级会计委托制度,实行了统一公开,较好地解决了不公开、假公开、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从目前村级委托制的实践看,村民对村级财务的信任度、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群众对村级财务问题的上访明显减少。

3、增强了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农村会计中心建立了规范的票证入帐制度,有效的控制了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管理不民主,财务收支少数干部说了算,随意性大,不合理开支增多等现象。因此,农村会计中心既是村级财务业务处理中心,又是村务财务监管中心,从源头上遏止了农村一些腐败问题,促进了廉政建设,促使了村干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4、促进了农村会计电算化的推行,规范了会计核算。由于有的村集体经济相对薄弱,不可能每个村都实行会计电算化,由乡镇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统一财务报表,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科目设置随意性大,帐簿记录不及时和核算不规范的弊病,使村级会计核算上了一个心的台阶。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7篇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1、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初计划4,343元,此项工作各乡(镇)正在组织实施中,预计年末可实现年增长7%以上市里下达的指标。

2、项目争取工作。年初计划向上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级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村级(农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和农业政策性保险等四个项目。目前,村级(农场)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6个(5村1场),已获省减负办、省财政厅批准,争取资金180万元,5个村(场)项目建设修建村(场)内水泥道路、1个村项目建设安装自来水工程,正在开工建设中。农业(种植业)保险年初市站下达指标30万亩,现已完成投保面积50万亩,完成年初计划的167%。村级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项目正处在初审阶段,6月末完成初审,7月初迎接省、市审计部门检查验收锁定债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拟定8月份申报。

3、村级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年初计划要完成全县村级债务总额的5%指标,经乡(镇)清理核实上报村级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约1,418万元,占村级债务总额的9%。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年初计划新发展18个,截止目前已发展5个,占年初计划的28%。

5、村级(农场)公益一事一议工作开展情况。今年村级(农场)一事一议奖励资金项目6个(5村1场),已获省里批准,现正在施工建设中。补助资金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按20元/人标准进行筹资,计划此项工作11月底完成项目申报。

6、农村土地规范化管理工作。今年以完善土地台账为重点,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目前土地承包信息化统计软件录入前期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7月末前完成上报工作。全县已建立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化乡(镇)2个。

7、农村账务审计工作。按照省经管总站《*省2009年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此项工作我县从8月开始到9月末完成审计工作。

8、村级财务委托制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全县“村财民理乡(镇)代管”、会计电算化工作实施面均达100%。

9、落实典型记帐户和农产品成本核算工作。全县已落实了典型记帐户6,298户,占总农户的15%以上。已落实了农产品成本核算点9个。

10、实行财务公开和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情况。全县实行财务公开的村数105个,公开面达100%。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数105个,建立面达100%。

11、农经专题调研工作。全县各乡(镇)正在开展调研。

(二)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2009年上半年,我们做到了“五抓五提高”:

1、抓项目争取工作,提高了农经系统为“三农”服务水平。

2009年我们把项目申报和争取工作牢牢地抓在手上,并将其作为服务“三农”的重中之重工作,上半年重点抓了农业(种植业)保险和村级(农场)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资金两个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农业(种植业)保险农户投保面积达50万亩,收取农户保费262.5万元,争取国家、省财政保险补贴487.5万元。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资金项目6个,其中:5个村(东河乡九阳村、苏家店镇苏家店村、梨丰乡昌盛村、四马架乡四马架村、悦来镇悦江村)、1个农场(东方红马场),已获省减负办、省财政厅批准,争取资金180万元。

2、抓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提高了农民规避农业生产风险能力。

2009年我县被省经管总站确定为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县,承担50万亩试点任务,按照省经管总站和省政厅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全县已完成农业(种植业)保险面积50万亩,其中:水稻14.1万亩、玉米22.3万亩、大豆13.6万亩,参保农户14,922户,收取保费262.5万元,争取国家、省财政保费补贴487.5万元,以此规避了参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主要做法是:(1)制定了业务方案,召开了业务会议。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2009年经管工作安排,制定了《*县2009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业务工作方案》,并召开了两次乡(镇)经管中心主任会议专项推进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2)成立了代办机构,开展了代办业务。按照省经管总站关于农业保险代办工作的要求,县经管局成立了代办处,各乡(镇)经管中心成立了代办站,全县105个行政村设立了代办员,由村助理会计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3)开展了业务培训,提高了代办能力。按照省经管总站培训的内容,我们利用全县经管工作培训的契机,对全县9乡(镇)、105个行政村的代办员,开展了农业(种植业)保险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乡、村两级代办人员既增强了认识,又提高了素质和代办能力;(4)广泛进行了发动,代办业务见成效。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县、乡、村三级加大力度,广泛发动。县保险经办机构——县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印制了2万份保险宣传单,县代办处——县经管局印制了农作物保险申请书2万份、保险统计表5,000册下发到9个乡(镇)105个行政村的广大农户的手中,做到了村村开展、户户知晓。

3、抓土地流转工作,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效益。

2009年我县土地流转面积105,832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384,164亩的7.6%。涉及流转农户4,*1户,占总农户的9.7%。土地流转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两种形式。由于土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效益。主要做法是:(1)搞好土地流转宣传工作。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和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要求,我们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土地流转;(2)开展网上土地流转。利用《*农经网》广泛地开展网上土地流转和农村二手货供求信息的,每个村信息员及时地收集各户土地流转和农村二手货情况,通过《*农经网》的农网内部办公网入口上传到北方农网——土地流转和农村二手货栏目,实现土地流转和农村二手货网上交易,今年以来,全县9个乡(镇)105个村共土地流转和农村二手货信息300余条,交易成功率达70%以上;(3)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各村由助理会计专门负责土地流转工作,免费利用《*农经网》及北方农网土地流转信息;各乡(镇)在经管中心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做好土地流转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在县里设立土地流转大厅,将各乡、村上报的土地流转及农村二手货信息及时在流转大厅,为流转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促进了土地有序流转。

4、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

年初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力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一是抓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张贴布告、网上交流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及农民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内容,全面提高合作组织成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二是抓了规范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合作社登记条件,又没有登记的专业协会,限期到经管局或民政局登记,对已具备合作社登记条件的专业协会按合作社登记条例进行登记注册。对新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经管局制定的章程审核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审核合格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截止目前,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个;三是抓了典型示范推广工作。我们对悦来镇悦江蔬菜专业合作社、东河乡天成糯玉米专业合作社、创业乡春海水稻专业合作社、梨丰乡岩顺乡谷专业合作社等4个典型合作社,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总结,并编印成册下发到各合作社,典型事例已在市、县电视台新闻频道、专题频道累计播发12条,悦江蔬菜专业合作社富了农家人的宣传报道已在3月20日佳木斯日报第二版头条刊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今年*备春耕生产的一大亮点,进而加快了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进程。

5、抓一事一议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水平。

2009年按照全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部署和我县村级一事一议工作专项推进方案的要求,我县村级一事一议在20*年的基础上重点从项目的议事程序、筹资渠道、项目预(决)算、工程规划、项目申报等方面入手,规范了项目的论证、项目的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提高村民议事的能力。目前我县一事一议奖励资金项目6个(5村1场),已获省减负办、省财政厅批准,争取资金每个项目30万元,总计180万元,项目正在开工建设中。一事一议补助资金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村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人提高到20元/人,项目管理按规定的申报材料,做到了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内容全面、帐实相符、存档备案、录入微机。

在完成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乡村两级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县有关部门处理了6个乡(镇)12个村(场)的农民上访案件、配合县人大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执法检查、开展了农经信息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软件的录入及村级组织经费保障机制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调研等项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配备和素质问题。个别乡(镇)经管中心人员配备不齐,星火只有2人,负责全乡经管业务工作。横头山镇现有3人,其中有2人兼职镇其他工作。这2个乡(镇)由于人员少,致使村级财务委托制和会计电算化等相关工作难以开展。个别村会计素质偏低、年龄较大,并且这次换届选举全县有近20名村会计是新产生的委员,不懂得财会业务,目前难以胜任村会计工作,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业务工作需要。

初级会计财经法规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第九条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十条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落实市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对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及重点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