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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年度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3 22:56:43

国企年度总结

国企年度总结第1篇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施科学规范的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

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确定军工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主要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派驻监事会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二十六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对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不同职务另行制定参照系数,由企业参照省国资委的规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融资类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独立董事、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等的考核及其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连续两年以上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控股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国企年度总结第2篇

关键词:国有经济总量;国有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9)02-0018-05

一、命题的提出

在199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我国首次提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1997年,“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十大指导方针之一,并要求2010年基本完成这一目标。2000年,“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要由国家控股”。2002年“十六”大报告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007年“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并进而提出“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这些都是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进行战略调整的总体方针和具体指引。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转为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已成为解决企业深层次矛盾的核心问题。因此,研究国有经济总量和结构演变,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有经济总量和结构的演变

1、国有经济总量

依据《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和《中国财政统计年鉴》 (2001、2002、2003)中的有关数据,可得到图1。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以后财政统计不再统计国有经济的总量。1978年以来,国有资产总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1978年国有资产总量为6849亿元,2002年达到118299.2亿元,增幅达1727.25%,年平均增长57.58%。

2、国有工业企业数量及资产变化

国有工业企业是我国国有经济的“精华”和国民经济实力的主要代表,在国有企业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从《中国统计55年》和《中国统计年鉴》(2006,2007),可以得到图2。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工业企业的数量总额呈现先增后降的趋势。1978年国有工业企业为8.4万个,1995年达到11.8万个,之后开始下降,2006年降至2.6万个。国有工业企业的数量占工业企业单位数量的比重在1978-1998年相对平稳,维持在20%的平均水平。1998年达到了一个高点39.39%,之后呈现快速下降趋势,2006年降至8.93%。

3、国有工业企业亏损状况

依据《新中国50年财政统计》得到1978-1998年的国有亏损企业亏损额及亏损面(如图3)。图3中国有企业的统计范围,1998年以前均为国有企业,1998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交内贸企业,这与《中国统计年鉴》的口径不一致。依据《中国财政年鉴》(2000-2006),可得出1999-2005年国有企业盈利和亏损状况(如图4)。国有企业亏损额整体表现为不断增加的趋势,1978年亏损额仅为115.3亿元,2005年猛增为3313.9亿元,2005年亏损额是1978年的29倍。国有企业的亏损面表现出较大的波动。从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来看,1978-1998年总体是呈上升的态势。1978年亏损面为23.9%,1998年上升为47.4%,增加了23.5个百分点;而国有企业的亏损面1999年为535%,2005年为49.9%,1999-2005年亏损面维持在50%水平。这表明,我国国有经济面临着严峻的亏损问题。

4、国有工业企业产业布局

国有经济产业结构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资产的产业分布。本文选择1986年以来国有工业企业数量和资产来分析国有经济产业结构的历史演变。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可以绘制出图5。由图5可以看出,制造业企业的数量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86年企业的数量为50423个,1995年为历年最高74107个。随后开始下降,2006年降至17025个。自1986年以来,制造业的资产则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1986年资产为4226.28亿元,2006年增至71073.59亿元,增加了66847.31亿元。采掘业企业数量变化与制造业相似,也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86年企业数量为4285个,1995年为历年最高5350个,随后开始下降至2006年的1670个。同样,采掘业的资产总额整体表现为增加的趋势,1986年为943.92亿元,2006年为18877.64亿元,增加了17933.72亿元。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与生产企业数量的整体表现为先增后降的态势,1986年企业数量为4973个,1996年为历年最高7406个,2006年降至6084个;资产总额表现为增加的趋势。

5、国有工业企业地区分布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可得到图6。可以看出,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国有企业数量都呈现出先增后降的态势,而资产总额整体表现为增加的趋势。以东部为例,1986年国有企业数量为30148个,1996年达到最高43410个,随后开始下降,至2006年为12822个;东部地区国有资产总额1986年为2974.83亿元,2006年增至70429.76亿元,2006年资产总额是1986年的24倍。

5、企业规模结构

按企业组织规模分布,企业可以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中国统计年鉴》没有对国有经济产业组织结构的专门统计,只是给出了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指标,因而这一部分以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这一统计口径来说明产业组

织结构的演变。下面从企业数量和资产总额两个方面来反映产业组织结构的演变(如图7和图8)。

图7中,小型企业绝对数和相对数呈现上升的趋势,绝对数由1998年的141672个上升到2006年的269031个,相对数均保持在85%以上;而大型企业的发展则体现为先增后降再增的态势,1998-2002年大型企业绝对数不断增加,2002年达到最大值8752个,而2003年为最小值1984家,随后呈小幅增长的趋势;中型企业的发展呈现小幅增加的趋势,但变化幅度较小。

图8中,大型企业资产总额呈上升趋势,而比重呈下降趋势,1998年资产59450.19亿元,占总资产的54.63%,2006年为最大值113776.66亿元,占39.07%,其中2004年的比重最小。中型企业资产总额呈增加趋势,比重呈现小幅下降后又大幅增加的趋势,1998年资产为16645.56亿元,比重为15.30%,2006年达到最大值98633.78亿元,比重33.87%,其中2004年比重为最大值35.01%。小型企业资产总额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比重各年变化幅度不大。

三、完善我国国有经济总量与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我国国有经济总量的合理区间

在西方发达国家,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只需社会总资产10%左右的经济力量就足够了。国有经济规模过大,超过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所需的必要量,总量结构就会变形、变态,对国民经济有害无益。那么,研究并制定一个合理的国有经济总量的区间,便成为进一步提高制度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战略问题。由于影响国有经济规模的因素很多,因此,一个国家国有经济总量的最优不会是一个简单的数值,而应当是一个区间。

对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在发达国家中,西欧的国有经济最发达,一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7%-15%,有些国家在高峰时期高达20%,国有工业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更高,平均在2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导致国有经济的发展非常不平衡。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国有经济规模要大于发达国家,多数国家平均在12%以上,一些国家国有经济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因此,参照国际上国有经济的发展规律及目前我国工业化的发展阶段,把我国国有经济总量的区间定为17%-32%,是合理的。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产业目标定位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那么,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事情,都应交由市场去解决,国有企业的产业范围应该严格界定在“市场失灵”或“市场不为”的领域。具体说,国有企业主要应该存在于下列产业领域:

1、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无法排他性、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以及生产目的的非赢利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产品不适宜于私人经营,必须由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即国家来经营。

2、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特别显著的自然垄断产业。在我国,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特别显著的自然垄断产业更是国有企业的主阵地。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不论未来的改革走向如何,我们都有充足的理由保证这些产业的国有企业主导格局。

3、对财政收入有重大意义的产业。很多产业的产品属于非必需品,或者说是不宜提倡消费的奢侈品类产品,但由于历史的和习惯的原因,新的被称作多余品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却成了必需品。对于这类产业,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作法是“寓禁于征”,实行高价高税,并把这种高收入通过国家专卖的形式集中到国家手中。比较典型的是烟草和酒类产业。

4、信息在供求双方明显不对称而导致消费者无选择自由的产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普遍现象。但有些产业,其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大,以致消费者根本无选择自由。典型的主要是医药业、盐业。

5、国防军事工业。国防军事工业,如兵器制造业、航空航天工业、核工业等涉及国家领土和安全,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这类产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只能由特定的国有企业来组织,其他成分企业一律不得进入。

6、其他相机抉择的产业。除了上述5类产业外,国家还可以相机抉择一些产业,以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经营。这类产业可选择的空间余地很大,完全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势和政府的行为偏好,并不一定非要实行国有制不可。

(三)我国国有经济的企业规模结构目标定位

产业组织主要研究同一产业内部不同规模企业的分布特征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具有与工业化不同演变阶段和产业结构不同演变阶段相适应的阶段特征。总的说来,在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在以工业制造业为主导的经济体系中,企业组织规模结构的大型化和巨型化是一个必然趋势。这就是今天我们所司空见惯的所谓“大企业的年代”。现阶段,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体,实现党中央和国务院所提出的大公司和大集团发展战略。

1、加强国有资产增量调整,完善市场进入机制。围绕我国的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今后在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产业,国家有必要根据产业的最低规模经济标准,限制企业的进入。二战后,日本的规模经济发展迅速,国际竞争力飞快提高,都是与日本通产省对规模经济标准的严格审批分不开的。例如,在乙烯生产上,1955年通产省只批准年产4万吨以上的项目,1965年只批准年产10万吨且能发展到20万吨的项目,1967年这一标准又提高到30万吨以上。这样,仅仅10余年,日本所有的乙烯企业都达到了规模经济标准。所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今后我国重要产业产值的增长,原则上不应再靠单纯增加企业数量来实现,而靠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来实现。企业进入审批应该统一标准,一视同仁。

2、加强国有资产存量调整,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资产存量的调整可以采取横向的联合与兼并,纵向的联合与兼并,混合的联合与兼并以及资金的参股控股等经济方式,也可以采取关停并转等行政方式。目前在我国采取横向购并(M&A)方式更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应该积极探索大企业与大企业或者集团与集团并购的路子。为此,国家应积极创造其他有利条件,采取扶优限劣的政策。一方面,对大公司大集团的“强-强联合”扩张行为,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方面给予鼓励,如对实行杠杆购买的大公司大集团给予财政贴息,或者实行优惠利率等。另一方面,国家应逐步取消以经营性亏损为主的市场退出壁垒,加大《破产法》贯彻力度。今后,政府要下决心破产、关闭一批企业,一种是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另一种是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五小企业”。对这类企业必须痛下决心,坚决实行破产关闭。

(四)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目标定位

从微观的角度看,企业资本结构决定企业治理结构和企业制度。从宏观上看,对资本的占有方式决定了制度的基本特性,而资本结构的配置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及配置效率将起决定性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形成的制度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型资本生成机制,目前呈现“三高三低”畸形发展的情况:外源性融资比例高,内源性融资比例低;间接性融资比例高,直接性融资比例低;债务性融资比例高,资本性融资比例低。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宏观上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微观上由单一国有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因此,除从宏观上生成非国有资本或体制外资本外,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重构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至关重要。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在企业制度结构上,由单一国有企业制结构向多种企业制并存的制度结构转化;在资本形态结构上,由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的资本形态结构转化;在企业资本结构上,由单一国有资本结构向资本结构多元化的资本结构转变。为此,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重构的目标定位,应按照产业结构与产权结构的有效结合,选择适合国有企业特征和使命的国家投资比例,以决定是国家独资、国家控股还是国家参股。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意味着国家独资创办企业,完全由国家承担盈亏责任,国家不仅统负盈亏,而且实行国有国营。国有独资公司主要适合于公共产品领域。除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以外,在一些诸如造币、军工、烟草等特殊产业,国家也应该独负盈亏,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实行国家垄断经营。

2、国有控股公司。国家主负盈亏是指国家不再完全负企业盈亏责任,而是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负盈亏,但国家在其中负主要盈亏责任。这意味着国家对企业要控股,包括绝对控股(持股50%以上)和相对控股(持股在20%-50%)。国家控股的产业领域主要是自然垄断产业和支柱产业。鉴于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在各种国有制形式中的综合绩效最好,我们建议:除极少数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要改制为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形式。

国企年度总结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报告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条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国企年度总结第4篇

关键词 国企高管 薪酬激励 制度建议

作为国家确立的“全国五大中心城市”之一,重庆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中明确提出将重庆市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增长极、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以及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直辖市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定位。国有企业在重庆的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不但充当了政府调控市场和推动市场完善的“第三种力量”,也是推动重庆城市化、工业化、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关键基础。其中,优化和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激励机制是国有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核心问题和制度保障。然而,从重庆市的现实情况看,国有企业高管层的激励机制改革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已经成为制约众多国有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在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作为地方国有经济体现中央国企改革精神的典范之一,重庆市既需要在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的实践中大胆创新,也需要在理论研究上不断探索。

1重庆市国企高管薪酬激励现状分析

(1)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现状分析.

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管年薪总额统计表(以下简称表一)如下:

表1: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管年薪总额统计表

从以上统计报表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3年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最低是渝开发,依次为111.60万元、178.50万元、232.37万元,2012年比2011年环比上涨幅度为59.95%,2013年比2012年环比上涨幅度为30.18%;最高是西南证券,依次为1614.68万元、1763.59万元、2063.96万元,2012年比2011年环比上涨幅度为9.22%,2013年比2012年环比上涨幅度为17.03%。

(2)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现状分析

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统计表(以下简称表二)如下:

表2: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统计表

从以上统计报表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3年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最低的依次是重庆港九25.62万元、桐君阁58.69万元、61.54万元;最高均为西南证券,依次为615.08万元、597.37万元、716.56万元。最高是最低的24.01倍、10.18倍、11.64倍。

(3)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现状分析

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统计表(以下简称表3)如下:

表3:重庆地区A股国有上市公司2011年至2013年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统计表

从以上统计报表可以看出:2011年至2013年披露的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最低的依次是重庆港九21.43万元、渝开发47万元、渝开发60.80万元;最高均为西南证券,依次为530.04万元、498.89万元、529.42万元。最高是最低的24.73倍、10.61倍、8.71倍。

2重庆市国企高管薪酬激励的特点

2.1企业绩效良好的公司高管薪酬相对较高

将2011、2012和2013年我市12家国有上市公司绩效(以ROA作衡量标准)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绩效好的公司的高管薪酬几乎是绩效差的公司薪酬的2倍,同时绩效好的公司的标准差也远大于绩效差的公司,初步分析,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具有相关性。

2.2不同行业薪酬水平相当,金融业例外

根据表二可以看出,以2013年为例,重庆12家国有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的为西南证券(716.56万元),其次为重庆百货(314.03万元),另外10家企业均在61.54――130.29万元。根据表三可以看出,以2013年为例,重庆12家国有上市公司中,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的为西南证券(529.42万元),而其余11家企业均在60.8――137.05万元。

2.3高管薪酬整体稳步上升,国有与非国有差距正在拉大

根据表一,2011年、2012年、2013年重庆市12家国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管年薪总额依次为4999.46万元、5933.52万元、6481万元,2012年比2011年上涨18.68%,2013年比2012年上涨9.22%。

而2011年、2012年、2013年重庆市11家民营上市公司(万里股份、建新矿业、世纪游轮、莱美药业、华邦颖泰、智飞生物、福安药业、梅安森、宗申动力、力帆股份、金科股份)董事、监事及管年薪总额依次为5214.94万元、6578.86万元、7176.94万元,2012年比2011年上涨26.15%,2013年比2012年上涨9.09%。

2011年至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为西南证券,依次为615.08万元、597.37万元、716.56万元,而民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为金科股份,依次为642.43万元、1097.62万元、1203.76万元,民营上市公司依次是国有上市公司的1.04倍、1.84倍、1.68倍。

2011年至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为西南证券,依次为530.04万元、498.89万元、529.42万元,而民营上市公司董事前三名年薪总额最高为金科股份,依次为743.64万元、1207.42万元、1522.96万元,民营上市公司依次是国有上市公司的1.40倍、2.42倍、2.88倍。

3重庆市国企高管薪酬激励问题分析

3.1高管薪酬结构单一

目前我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主要还是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高管薪酬结构仍然单一,缺乏多种形式的激励工具。

3.2高管业绩指标单一

国企高管业绩考核指标主要以会计业绩指标为基础。以净利润为基础的会计业绩指标,虽然符合稳健、可靠性原则,但是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操纵,也无法及时反映公司当前的市场价值。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国企高管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公司盈余,从而提高当前自身薪酬水平。

3.3高管薪酬激励体系不健全

我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的主要特点是以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为主,激励体系不健全,缺乏多种形式的激励工具。

4完善我市国企高管薪酬设计制度与建议

国有企业既有与政府等公共部门相似的公共性,又有同一般非国有企业相似的企业性,而正确认识和理解国有企业的“二重性”特征正是明确我市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设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一方面,国有企业由地方政府所有或部分所有,同时处于政府或多或少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之下,企业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政府行为,因而具有公共性;另一方面,数量不少的国有企业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与非国有企业相同的财务目标和自主经营权,因而又具有企业性。

4.1战略导航,建立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有机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高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畴。任期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高管任期考核工作、奖惩任免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4.2建立与国有企业高管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制度

由于国有企业定位及其使命的特殊性,我市的国企高管不应该也不能全部通过竞争上岗、公招等方式选拔,还是主要通过行政任命的方式产生。这就使国企高管兼有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作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他们既要带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适度的薪酬激励是应该的;但作为政府官员,其薪酬应参照公务员的对应级别而定,薪酬过高是不合理的。鉴于以上的特殊情况,对于通过竞争上岗、公招等方式选拔的“市场高管”,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其薪酬必须与企业盈利能力挂钩;对于通过行政任命的国企高管,其性质等同于政府公务人员,在本质上与政府官员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因此,此类高管的薪酬制度应参照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级别工资。

4.3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应将当期业绩和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实行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薪酬主要包括固定薪酬(基本工资和固定性现金津贴)、短期激励、长期激励和福利四个组成部分。固定薪酬部分,根据同业比较及董事会决议,结合职位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关于短期激励,主要取决于对整个企业绩效评价,让高管的年度绩效奖金与企业的即期绩效紧密联系;关于长期激励,应当比短期激励再高一些,以体现对高管预判和应对、承担风险的奖赏,同时应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薪酬约束机制,如采取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一旦高管人员因失职、渎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生活腐化等失当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或企业形象造成明显损失被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股东和董事会享有对其长期激励薪酬进行追索扣回权;关于福利,应增强其透明度,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力度,遏制职务消费。

【基金项目】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编号:2014kyqd03)

参考文献

[1] 邱道欣.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合约设计制度的改革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2(10).

[2] 孙楠,秦龙.国企高管薪酬现状及改革路径探析[J].理论探讨,2014(1).

国企年度总结第5篇

一、抚顺市出口贸易、出口收汇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情况

(一)抚顺市2011年1~9月份对外贸易情况

根据海关数据统计,2011年1~9月份全市进出口总值73601万美元,比2010年同期增长1.8%。其中,出口41693万美元,增长0.7%;进口30908万美元,增长3.3%。

机电产品增长较快。2011年1~9月份,机电产品出口13964万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33.5%,增长14.2%,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3.5个百分点。骨干企业出口下降,使我市出口增长缓慢。如2011年1~9月份,中油抚顺国际事业公司、抚顺新钢铁公司和抚顺鑫隆硅镁铬3家企业出口减少1929万美元。2010年占全市出口80%以上的24家企业,出口33925万美元,下降4.3%,低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

(二)抚顺市2011年1~9月份贸易出口收汇情况

根据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显示,截止2011年9月底,抚顺市贸易出口报关额56683万美元,比2010年同期增长10%。从出口国别来看,截止2011年9月底,抚顺市出口国家及地区的前5位分别是香港、美国、韩国、印度和日本,累计出口34319万美元,占抚顺市出口总额的60%。

从全市企业出口情况看,2011年1~9月份排名前10位的出口企业出口总额33103万美元,占抚顺市出口总额的58%。其中抚顺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出口8921万美元,辽宁凯迈石化有限公司8078万美元,STX重工(抚顺)有限公司5609万美元,此3家出口企业出口额占全市出口40%。

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抚顺市贸易出口无论从出口国家地区来看还是从企业出口份额来看,集中度均相对较高。

(三)抚顺市2011年1~9月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状况

2011年1~9月抚顺市跨境收支总额13874.9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入1552.03万元人民币,支出12322.91万元人民币。收入部分均为经常项目下货物贸易收入。支出部分中10050万元人民币为对外直接投资,其余为经常项下进口及服务贸易付款。

(四)抚顺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

1 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呈现稳步增长态势

截至2011年9月底,抚顺市银行机构累计办理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1552.03万元,呈现逐步增长势头(见下图)。

2 贸易出口占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量的份额较小

通过对抚顺市贸易出口收汇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分析看出:抚顺市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贸易出口占据份额较小,仅占全市人民币收支总额的11%,占抚顺市贸易出口收汇总额的0.4%。

3 出口主体过于集中

在出口贸易人民币试点企业名单中,发生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企业仅有3家,且主要业务量集中于1家企业,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额1477万元,占抚顺市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额的95%。

二、影响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对外经贸发展状况限定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业务量在全省的位次居后

抚顺市近年来出口贸易一直低位徘徊,截至2011年3季度,抚顺市贸易出口41661万美元,出口总量在全省14个城市中排名为第9名,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从出口增幅上看,截至2011年3季度,抚顺市出口增幅0.7%。

(二)出口企业试点名单管理制制约了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

1 出口试点企业资格审核环节过多。由于试点企业地方多部门推荐,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涉及部门多,审核过程漫长。使得许多企业失去了当初的竞争热情和信心,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市场效率原则。

2 名单覆盖面小,很多企业未能进入名单范围。根据抚顺市出口收汇监管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底,抚顺市共有出口企业532家,而抚顺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试点企业仅97家,占全市出口企业总数的18%。由于受名单管理限制,抚顺市82%的出口企业不能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抚顺市出口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中,5家出口企业不在试点企业名单范围内。

(三)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普遍缺乏话语权

虽然国内企业的积极性较高,但外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优势货币习惯和境外客户对人民币认可程度不够是主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市企业出口产品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中方企业在对外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定价和结算货币选择中处于劣势,缺乏自主定价权。因此,外贸企业普遍缺乏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此外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外贸企业业务人员尚缺乏一定经验,与外商谈判中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的发展进程。

(四)制度缺失给跨境业务开展带来难度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尚不健全。试点启动以来,尚未出台用于指导具体业务流程的“操作规程”,绝大多数种类的具体业务都在摸索中进行,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也是只能通过口头方式,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业务指引。

三、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减少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审核环节

一是将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地市一级,提高出口试点企业审批速度。二是改进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议实行出口试点企业备案制度。由地市中国人民支行对出口试点企业把关准入,加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进程。

(二)制定出台全面系统的操作规程

及时配套或完善相关的操作办法,明确各类跨境业务操作规范,比照外汇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制定出台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表格式操作手册,明确商业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并以此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外贸企业应提高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积极广泛开辟境外贸易合作伙伴市场,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积极主动与外商谈判研商,充分结合我国各项政策,努力争取跨境人民币结算。打造民族品牌,抢占国际市场。改变传统贸易方式,尽量降低加工贸易占贸易出口的比重,引导境内外资就地采购以供货其境内生产链,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增强境外投资企业人民币定价能力。

国企年度总结第6篇

关键词:政企分配关系;企业税收负担;利润税收负担率;实质性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11-0048-09

一、相关文献回顾

税收负担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对于税收负担问题的研究,大量应用了实证研究方法。在税负对经济的影响方面,Lotz and Morss(1967)的实证研究显示,经济增长与税负之间具有负相关性,Koester和Komendil(1989)、Peeorino(1993)的实证研究得出税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负相关的结论。Scully(1995)对美国研究发现,在宏观税负超过23%时,美国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在税收负担对资本或投资影响方面,David和Han-Min Wang(2007)的研究结果显示两者间没有明显关系,而Sagiri和Kitao(2008)的实证分析表明,减轻对资本形成征税会刺激投资,降低所得税的改革对投资是有效的。Anton和Joseph(2009)用生命周期模型分析了红利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认为税率不可预见地持续变化对投资影响很小。Alberto和Edmund(2009)分析了提高税负对劳动和资本存货的影响,认为劳动性税收如果被资本性税收代替,从长期来看会导致劳动时间和资本存货减少。此外,Wouter和Haan(2007)分析了税负对就业的影响,认为失业率增加以及政府为了维持增加的失业保障导致税负提高,使高失业在一定时期持续存在。Jacqueline和Haverals(2007)研究了有效税负对行业的影响,认为这种影响很大,特别是对建筑行业和汽车行业的影响。

国内对税负研究的视角和主要研究方法与国外基本相同。从现有文献来看,主要对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和合理性、税负结构、税负地区差异和影响因素等进行研究。在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和合理性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如阮宜胜(1992)、钟晓敏(1995)、杨斌(1998)、安体富和岳树民(1999)、王军平和刘起运(2005)、彭高旺和李里(2006)、高培勇(2007)等,大多数学者研究认为,中国狭义宏观税负不高,但广义宏观税负不轻。在税负结构方面,张富强(2003)、潘梅和宋小宁(2010)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负担,得出中国个人所得税宏观税负低而微观税负高等结论。朱青(2008)通过对税收负担总量和结构的分析,主张国家不应通过减税帮助中小企业,而是提倡利用税收来解决存在的问题。席卫群和于瀚尧(2009)以广东、江西、贵州上市公司为例,分析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对地区税负差异影响,认为新企业所得税实施缩小了地区之间税负差距。

总之,国内外对税收负担问题的研究比较成熟,成为本文研究的重要基础。但从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视角,对企业取得收益的实际分配状况以及这种分配在各国所呈现的特征,目前国内尚缺乏研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方面研究,并提出税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二、政企分配关系视角下企业税负的衡量

政府、企业和个人是国民收入分配主体,税负可以反映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从宏观税负来看,由于统计口径差异所引起的争议一直存在。按大口径测算的2009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在32.2%,这一结果表明负担偏重。而企业层面的状况又是如何呢?从理论上来说,由于税制表现为多维特征,因此,可以从多种角度来观察和判断。从相关文献来看,对企业税负主要从以下角度来衡量和判断:一是从分类角度。主要是对企业承担的单项或某类税收负担情况进行衡量和判断,如对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主要流转税税负衡量,以及对企业所得税税负衡量。主要衡量指标有“流转税负担率”和“所得税负担率”。二是从综合角度。主要是对企业承担的全部负担情况进行衡量和判断,包括税收和企业承担的各项费用,如企业缴纳的政府基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具体衡量指标有“综合税收负担率”和“综合税费负担率”,前者被称为小口径的企业综合税负,后者被称为大口径的企业综合税负。

由于企业税收分类负担仅限于分析企业某一方面的税收负担,因此,它不能衡量企业总体负担。企业综合负担则能够弥补分类负担的缺陷,“综合税收负担率”能够反映政府通过税收形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比重关系,而“综合税费负担率”能够全面反映政府参与企业收入分配比重。在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除了以税收形式参与企业收入分配外,还存在大量其他参与分配途径或形式,包括负担的各种政府基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在实际中,企业综合负担率有三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第一种是用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税费与企业纯收入比例来计算,第二种是用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税费与企业利润比例来计算,第三种是用企业负担的税收或税费与企业营业收入比例来计算。显然,不同的计算基础,企业综合负担率的计算结果和判断会存在差异。目前在理论层面的研究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计算方式更能诠释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是为了取得更多的收益,资本积累越多,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与动机会更强,而政府作为企业收益分配的重要参与主体,所获得的份额多少,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税收负担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其大小由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决定。考虑到各国的差异以及具体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综合税收负担率”来分析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采用第二种计算方式,即采用企业负担的税收占利润比率来计算和衡量企业综合税收负担率。

三、基于国际数据的比较分析

按照上述衡量指标的设定,本文从世界银行采集了2005-2009年世界各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数据,不包括工资税,并剔除了企业减免的税收。按照以下原则选取样本国家:一是数据完整性,选择5年数据完整的国家;二是剔除数据过大的国家,将指标数据超过100%视为过大。本文最终选择了171个国家作为分析样本,其中,中国不包括澳门、香港和台湾地区,有7个国家因为指标值过高被剔除。

(一)不同类型国家之间比较

本文以2009年人均GDP为准,对171个国家样本进行归类。具体而言,将年人均GDP在10000美元以上的国家划归为发达国家,年人均GDP在5000~10000美元的国家划归为中等发达国家,年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下的国家划归为发展中国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国家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进行整理和计算,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表1数据显示,从纵向角度看,无论是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利润税

收负担率均值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发达国家由2005年的44.5%下降至2009年的39.8%,下降了10.6%;中等发达国家由2005年的45.6%下降至2009年的41.9%,下降了8.1%;发展中国家由2005年的49.2%下降至2009年的44.1%,下降了10.2%。从横向角度看,发展中国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均值最高,发达国家最低。

(二)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之间比较

本文将年人均GDP水平划分为10个等级,以样本国家2009年人均GDP为基准进行整理归类,不同等级对应的国家及样本数量不同。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收入等级国家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进行整理和计算,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数据说明,在171个样本国家中,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没有呈现规律性变化。即高收入国家之间的差异最大,年人均CDP在5万美元以上的国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最低;而年人均GDP在4万美元~5万美元之间的国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最高,是前者的两倍多;低收入国家之间的差异最小,但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普遍较高。从纵向来看,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普遍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年人均GDP为5万美元的国家累计下降幅度为12.6%,年人均GDP为2万美元~3万美元的国家累计下降幅度为12.8%,年人均GDP为1万美元~2万美元的国家累计下降幅度为12.0%,年人均GDP为0.3万美元-0.5万美元的国家累计下降幅度为10.8%,年人均GDP为0.1万美元~0.3万美元的国家累计下降幅度为13.5%。高收入和低收入国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累计下降幅度较大,中等收入国家下降幅度较小。

(三)世界七大洲国家之间比较

本文将171个国家样本按照各国所属地理区域,区分为七大洲进行分析。具体分布为:欧洲为35个国家,亚洲为47个国家,中美洲11个国家,北美洲3个国家,南美洲18个国家,非洲47个国家,大洋洲10个国家。各洲2005年至2009年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均值的具体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数据显示,世界七大洲2005年至2009年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均值总体存在较大的差异,北美洲和南美洲最高,都为48.5%,大洋洲最低,为38.8%。这一结果与按国家类型或收入水平统计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发现,导致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国家样本的个体差异影响。因此,国家间差异较大的洲,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平均水平大小并不能完全代表该洲各国的实际水平。但从本文的计算过程看,七大洲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至2009年累计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亚洲,为18.8%;其次是欧洲,为15.4%;大洋洲下降幅度最小,为2.5%。

(四)中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的情况

本文仍然采用世界银行公布的171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对中国(不包括澳门、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情况进行分析,并与世界和亚洲的样本国家均值进行比较,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表4数据表明,从纵向来看,中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但累计下降幅度较小,为1.9%,远远低于47个亚洲样本国家18.8%的累计下降幅度,低于171个样本国家9.2%的累计下降幅度,也低于年人均GDP相当的其他样本国家10.8%的下降幅度。从横向来看,中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亚洲平均水平和国民收入相当的样本国家平均水平,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8倍左右,亚洲平均水平的2.1倍左右和国民收入相当的样本国家平均水平的1.9倍左右。从单个样本国家按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由高到低的排名来看,2005-2009年在所有171个样本国家和47个亚洲样本国中,中国分别位于第4或第5、第3或第4的名次。

四、相关经济因素影响效应的模型检验

(一)模型构建

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作为衡量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指标,其大小实际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多种因素影响。由于政治和社会因素难以量化,本文在既定政治体制框架和社会环境下,引入税制、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三个重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一国税制如征税范围、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的差异,都会对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产生影响,尤以税率影响更为明显。由于各国企业适用的税率会因具体的税种不同而存在差异,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文选择各国企业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作为税制因素的具体因子。一国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对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产生重要影响,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往往采用人均GDP来表示。因此,本文选择人均GDP代表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的具体因子。产业结构对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是否有影响,从各国税制实践来看,对不同产业所实施的税收政策不同,会对税收负担率产生影响。由于各国对第一产业普遍采取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暂不考虑第一产业,而以各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作为产业结构因素的具体因子。为了检验上述经济因素对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的影响,本文在既定政治体制框架和社会环境下,构建面板回归模型:

yit=β1xit1+β2xit2β3xit3+β4xit4+ai+uit (1)

其中yit为因变量,表示“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X为自变量,xit1表示“最高边际税率”,xit2表示“人均GDP”,xit3表示“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xit4表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β0为常数,ai为非观察效应,uit为误差项。

(二)样本描述性统计

本文以上述171样本国家为基础,收集各国2005-2009年最高边际税率、人均GDP和第二、第三产业比重数据,按照模型分析对样本的要求,本文实际获得了88个国家的样本数据,具体包括33个发达国家、20个中等发达国家和35个发展中国家,88个样本国家的具体指标统计情况如表5所示。从各描述统计量的结果可以看出,该面板数据为非平衡面板数据,这主要是数据可得性所致。另外,由于人均GDP变量与其他变量之间存在较大的数量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该变量值在数量级上与其他变量间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见表5)。

(三)结果分析

在具体模型使用上,本文将在混合回归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之间、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之间进行选择。在混合回归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的选择上,本文遵循Breusch和Pagan(1980)提出的LM检验。其原假设为“H0:σ2u=0”,如果拒绝原假设,则说明原模型中应该有一个反映个体特性

的随机扰动项,不应使用混合回归。表6的检验结果表明,各模型LM检验的P值都小于0.05,表明LM检验强烈拒绝“不存在个体随机效应”原假设,即认为在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回归模型之间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同样,为了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之间进行选择,本文对数据进行了Hausman检验,其原假设为“H0:Cou(xitj,ai)=0”,即非观察效应ai与每个解释变量都不相关。表6中Hausman检验的P值显示,各值皆大于0.05,说明模型1至模型4都不能拒绝原假设,即非观察效应与解释变量无关假设,意味着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来分析各国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与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

本文首先利用SAS软件对数据进行面板回归,表7为随机效应模型结果报告。报告数据显示:第一,变量xit1系数为正值且都显著,表明最高边际税率与一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之间是正向关系。而且,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对利润税收负担率影响最小,而发展中国家最大。第二,变量xit2,即人均GDP的t值均为负值,表明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与人均GDP呈现反向关系,但不同类型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呈现累退现象。即发展中国家人均GDP最低,但所承载的负担率最高,而发达国家人均GDP最高,所承载的负担率却最低。第三,产业结构的影响呈现不规律性特征。从88个样本国家总体回归结果看,第二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即变量xit3)的影响显著,且呈现正向关系,即比重越高,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越高,而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即变量xit4)的影响不显著,却呈现反向关系。从不同类型国家的回归结果看,产业结构对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的影响均不显著,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显著,表明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结构比较成熟,不同产业间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不存在明显的差异。

五、分析结论与启示

(一)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结论:

1 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总体呈现下降态势,2005年至2009年期间,发达国家累计下降幅度最大,发展中国家其次,中等发达国家最小,表明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的税制改革减税倾向较为显著。

2 对于不同类型国家,呈现经济越发达,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越低的总体特征,但这一特征并未在不同收入水平样本国家之间呈现。本文模型验证的结果是,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与人均GDP呈现反向关系。这表明,在不同国家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影响因素中,经济以外的因素可能在某些国家影响更大。

3 一国的最高税率对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的影响显著。当最高边际税率下降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也同步下降,这一结论通过模型得到验证。这表明税率是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体现。

4 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一直偏高,最高边际税率从2007年的33%下降至2008年的25%,降幅达24.2%,但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降幅仅为1.6%。此外,本文模型检验结果显示,第二产业比重较大的国家,其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普遍较高。从这些国家的税收实践来看,可能与这些国家普遍实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有关。

(二)对中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税收是政府参与企业分配的主要形式,税收规模大小将直接影响企业资本积累速度和扩大再生产能力,也会影响个人参与企业分配规模。因此,各国在对待税收问题上慎之又慎,中国也是如此。上述国际比较分析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参与企业分配的比重过高,如果考虑企业实际负担的各种费用,中国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将远不止80%左右水平。据测算,目前,仅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就占到职512X.资总额的40%左右。⑤企业利润税收负担率过高,表明政府与企业分配结构不合理,需要理顺分配关系。为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

1 进一步规范政府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方式,降低企业费用负担。中国对企业收费涉及的主体呈现多元化,收费项目过多,企业某一事项就可能涉及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乱。既有物价部门核准的费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系统内部自行制定的收费政策。同时,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存在滥用公权收费现象,收费往往不是以提供相应服务为前提,甚至以收费作为对企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因此,需要真正确立税收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主体地位,压缩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少并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2 进一步调整税制结构,降低政府税收对流转税的依赖,树立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地位。从税收收入结构来看,中国流转税收入比例尽管近几年有所下降,但都在60%以上,所得税收入近年来有所提高,比例接近30%左右,其他税种收入比例为10%左右。显然,这种税制结构强化了政府对流转税收入的依赖,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需要进行调整。今后应逐步降低流转税税率,切实减轻企业流转税负担,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七大行业的劳务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加大对财产税和资源税的改革力度,确立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地位。

国企年度总结第7篇

总会计师发展脉络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国务院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国务院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反动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政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财政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总会计师条例》中,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不尽完美,责大权小,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偏低”,缺乏对总会计师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与财务总监制度相协调的规定,难以应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竞争。

国企年度总结第8篇

一、沪渝百强企业业绩的对比分析

1. 经营规模分析

从总量指标上看,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的营业收入总额达到47238.94亿元,比2013年的43077.25亿元,同比增长9.66%。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的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2812.64亿元,比2013年的11505.18亿元,增长11.36%。上海百强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量明显高于重庆,增长比重庆低近2个百分点。纵向比较,沪渝两市百强企业营收增长率都明显放缓,其中上海百强下降6.79%,重庆百强下降7.98%,营收增长的下降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的净利润总额达到2689.45亿元,比2013年的2691.25亿元略降0.07.71%。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的净利润总额达到646.81亿元,比2013年的467.02亿元增长38.50%。纵向比较,上海百强企业净利润下降明显,重庆百强企业增增幅明显,企业经营活力凸显。

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的资产总额为175367.30亿元,比2013年的157378.29亿元,增长11.43%;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的资产总额为24821.62亿元,比2013年的20963.21亿元,增长了18.41%。显然,上海的资产总规模绝对量远大于重庆,而增长率方面,重庆明显高于上海。

2. 集中度分析

集中度主要反映企业的数量及其相对规模的分布结构。其中,CRn表示前n位企业在某项经济指标上占总体的占比。例如,当采用营业收入统计时,CR10表示前10位企业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占比。本报告采用CR10、CR30 、CR50这三个指标来衡量,对沪渝两市百强企业进行统计,数值如表2所示:

根据表2中显示的结果,上海百强企业中前10位企业2014年的营业收入占比53.56%,净利润占比74.64%,总资产占比74.97%,从业人数占比37.00%,其中,营收指标与总资产指标较之2013年略有下降,净利润与从业人数指标则略有上升;同期,重庆百强企业中前10位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43.65%,净利润占比72.01%,总资产占比33.83%,从业人数占比40.96%,四项指标占比除从业人数外,均呈现了上升态势,其中净利润上升幅度明显,增长了近20个百分点。再结合前30位企业、前50位企业的同类指标值来分析,上海企业的经济指标的占比仍高于重庆企业。这说明上海企业百强中排名靠前的大企业在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方面具有更高的集中度,重庆百强企业的占比相对较低,集中度的提升还有较大空间,也说明较小规模企业的经营状态比较活跃,有一定的竞争力。

3. 盈利能力分析

在盈利能力方面,2014年上海百强企业总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是1.53%,较之上年的1.71下降了0.18%,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平均值是8.46%,较之上年的7.58%上升了0.88%。重庆百强企业这两指标值2014年分别是2.61%和13.15%,较之上年均略有回升。从整体上看,沪渝二地企业在盈利能力方面保持平稳状态,重庆百强则呈现出复苏迹象。

4. 纳税贡献分析

从总量指标上看(表4所示),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的纳税总额达到3706.36亿元,比上年的3364.31亿元,增长342.05亿元,增长了10.17%;重庆百强企业的纳税总额达到756.100亿元,比上年的634.54亿元,增长121.46亿元,增长了19.14%。上海百强企业的纳税总额远高于重庆,但增长率明显低于重庆。

从营业收入纳税贡献率(即纳税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上看,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纳税比例达到7.85%,较上年的7.81%略有回升;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平均纳税比例达到5.90%,比上年的5.52%页略有回升。上海百强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率高于重庆百强企业,也表示了上海企业的税负高于重庆企业;上海百强企业营业收入纳税贡献率上升0.51%,重庆百强企业上升6.88%,说明重庆百强企业税负弹性较大。

5. 就业和用工效率分析

从沪渝百强企业的就业人数规模看,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156.57万人,比上年的157.65万人减少0.69%,用工规模持续下降,但降幅在缩减;同期,重庆百强企业的93.02万人,比上年的93.38万人减少0.39%。可见,两市用工规模均呈现了一定的缩减,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宏观济整体不景气有关,其中上海用工规模的持续下降还与产业升级有关。

上海百强企业2014年人均营业收入是301.71万元,比上年的273.25万元增长10.42%;人均占有资产1120.06万元,比上年的998.28万元增长12.20%;人均利税23.67万元,比上年的21.34万元增长10.92%。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人均营业收入137.74万元,比上年的123.21万元增长11.79%;人均占有资产266.84万元,比上年的224.49万元增长18.86%;人均利税8.13万元比上年的6.80万元增长19.56%。

由此可见,上海百强企业由于人均占有总资产额的数量庞大,比重庆高出4.20倍,拉动了人均营业收入额和人均利税额方面比重庆高出许多,但从人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人均利税增长率指标看,重庆增速略高于上海。同时,结合近几年的数据,上海百强企业用工人数持续缩减,尽管重庆百强企业也在减少,但幅度略低于上海。由此可见,沪渝两市百强企业在2014年的发展,主要动力各有不同,上海百强企业依靠资金的集聚,重庆百强企业劳动力效率提升明显。

6. 行业分布分析

从百强企业的行业构成来看,沪渝二地产业结构有较大区别。

上海百强企业中制造业企业有37家,制造业营业收入19647.39亿元,占比41.59%(占比指行业数据占100强企业合计收入的比率,下同),净利润869.47亿元,占比32.33%,资产总额22071.03亿元,占比12.59%;农业无企业进入百强;建筑业9家,营业收入3552.51亿元,占比7.52%,净利润73.98亿元,占比2.75%,资产总额3414.52亿元,占比1.95%;服务业54家,营业收入24039.04亿元,占比50.89%,净利润1746.00亿元,占比64.93%,资产总额149881.75亿元,占比85.46%。

重庆百强企业中制造业43家,营业收入7060.35亿元,占比55.10%,净利润256.50亿元,占比39.66%,资产总额6807.14亿元,占比27.42%;农业1家,营业收入56.44亿元,占比0.44%,净利润3.35亿元,占比0.52%,资产总额109.91亿元,占比0.44%;建筑业16家,营业收入1154.68亿元,占比9.01%,净利润29.63亿元,占比4.58%,资产总额1289.92亿元,占比5.20%;服务业40家,营业收入4541.17亿元,占比35.45%,净利润357.33亿元,占比55.68%,资产总额16614.65亿元,占比66.94%。

由上述数据分析,上海百强企业中在行业占比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比制造业高9.30个百分点,服务业净利润比制造业高32.60个百分点,总资产更是比制造业高72.87个百分点。重庆百强企业中,服务业在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比较去年略有下降,且与上海相比明显较低。这一特点说明,上海的创新转型经济战略及“四个中心”建设成效初显,服务业发展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重庆地处中部,是新兴的直辖市,制造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服务业尚处在积累资金蓄势待发的过程。

7. 企业所有制分布分析

从百强企业的所有制构成来看,沪渝二地百强企业2014年在经营规模上有较大区别。

上海百强企业中外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有10家,民营企业有30家,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有60家。经营业绩分布:营业收入方面,外资企业1695.45亿元,占比3.59%(占比指该类所有制企业数据占100强企业合计收入的比率,下同),民营企业5216.48亿元,占比11.04%,国有企业40327.01亿元,占比85.37%;净利润方面,外资企业32.58亿元,占比1.21%,民营企业165.98亿元,占比6.17%,国有企业2490.89亿元,占比92.62%;总资产方面,外资企业1591.20亿元,占比0.91%,民营企业5281.82亿元,占比3.01%,国有企业168494.28亿元,占比96.08%。

重庆百强企业中外资企业有1家,民营企业42家,国有企业57家。经营业绩分布:营业收入方面,外资企业253.94亿,占比1.98%,民营企业4248.97亿元,占比33.16%,国有企业8309.73亿元,占比64.86%;净利润方面,外资企业2.63亿,占比0.41%,民营企业249.26亿元,占比38.53%,国有企业394.92亿元,占比61.06%;总资产方面,外资企业64.00亿,占比0.26%,民营企业5664.43亿元,占比22.82%,国有企业19093.19亿元,占比76.92%。

由上述数据分析,沪渝两市国有企业与外资、民营企业相比,平均规模较大,外资、民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其中,上海国有企业的业绩占比超过数量占比的现象比重庆更突出。上海百强企业国有企业的数量占比只有60%,而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总资产方面的占比远远高于该类企业的数量占比,并按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的顺序由低向高排列。外资、民营企业在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总资产方面的占比则相反,远远低于其数量占比,并按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的顺序由高向低排列,说明国有企业实力强大而资产效率和效益则稍低,而外资、民营企业则恰恰相反。重庆百强企业的所有制分布同上年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比略有增加,说明重庆也非常重视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

二、沪渝百强企业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1. 沪渝百强企业发展状况的差异特征:

(1)上海百强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产规模总量高于重庆百强企业。2014年,上海百强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增长率低于重庆的格局依然存在,其中净利润增长率低于重庆38.57个百分点。

(2)上海百强企业在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规模的集中度略有放缓,表现出上海特大型企业的扩张能力不再强劲;重庆百强企业的集中度整体稍低,说明相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更具竞争力,但较之去年集中度呈增长趋势,反映出重庆企业扩张势头逐渐放缓。

(3)上海百强企业总资产收益率低于重庆1.08个百分点,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重庆4.69个百分点,说明重庆百强的盈利能力较强,但纵向比较而言,上海百强的盈利能力略有回升。

(4)上海百强企业的纳税总额远高于重庆,但纳税总额增长率明显低于重庆。上海、重庆两地的营业收入纳税贡献率均有回升,且回升幅度类似。总体来看,上海大企业的税负明显高于重庆。

(5)沪渝两市百强企业用工人数均呈现缩减;沪渝两市人均利税额均有增长,其中重庆增幅高出上海8.64个百分点,但上海人均利税额近3倍于重庆。两市人均利税增长均依赖于人均营业收入和人均占有资产的快速增长,同时因2014年用工人数的减少而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人均利税额。

(6)沪渝两市百强企业产业结构占比反映了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现状。上海服务业在净利润和总资产方面占比较高,重庆制造业营业收入占比较高。

(7)沪渝两市百强企业在所有制分布方面也有较明显的差异。上海国有企业规模庞大,经营业绩占比依然很高的现象基本不变,重庆民营企业的经营业绩占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

2. 沪渝两市百强企业发展现状差异特征的原因分析

根据数据分析,结合两市的区位特征、地理环境、产业布局等因素,造成以上特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项宏观经济调控进入新常态,政策效果显效,百强企业增长率回升。从整体上看,在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背景下,沪渝两市百强企业不但保持了增长的势头,而且较之201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与总资产增长率都有明显提高,重庆的净利润增长率高达38%。上海百强的净利润增长率下降了0.07个百分点,这与上海加快创新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短期压力有关,而营业收入、总资产增长率的持续复苏则得益于近年来上海经济已经进入转型带来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对制造业的依存度减少,服务业的高速增长拉动了百强企业整体的业绩。重庆地处西南内陆且正处在新一轮经济开发初期,制造业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地位,服务业发展态势平稳。总体上,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宏观背景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进入了新常态,出台的各项措施更加重视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潜在活力,沪渝两地均抓住了这一宏观机遇,不断加快转型创新的步伐,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使得2014年两市百强企业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方面继续呈现出复苏迹象。

(2)扩张态势依然存在,沪渝动力有所不同。从百强企业行业结构看,沪渝两市的农业、建筑业企业所占比重都很低,服务业和制造业所占比重较高。由于沪渝两市的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不同,服务业和制造业在沪渝两市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上海城市经济正处于产业转型期,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方针指导下,上海有选择的发展先进制造业,一般制造业已处于限制或淘汰中,资金和人才正在继续向服务业注入,推动了现代服务业以较高速度发展,服务业企业不仅占百强企业的数量达到54家,净利润和总资产的比重分别达到64.93%和85.46%,继续保持着扩张的态势。重庆尚处于新一轮开发期,制造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继续扩张势所难免,同时服务业的的占比有所增加,也预示着重庆制造业的发展将会带动服务业的发展。

(3)经过长期的的深厚积累,上海的百强企业在营业收入、资产规模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正由于基数较高,规模扩张的速度已经明显放缓,表现为上海企业在增长率上低于重庆的现象。重庆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规模还相对较小,规模扩张、做大企业是主要目标,相信重庆的两大产业在近年内还将延续较高的规模增长。

(4)总体资产收益率有待提高。在2014年,上海百强企业尽管资产规模上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资产收益率略低于2013年。数据显示上海百强企业中制造业的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比较高。整体总资产收益率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百强企业中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基础设施行业(如航空业、航运)等高资产低收入企业占比较高,影响了整体的资产效率的提升。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背景下,金融业和基础设施行业的规模扩张还将将继续,且扩张速度将超过制造业,因此,上海百强企业的资产效率在近几年内,难以有明显的改善。重庆百强企业今后的发展也可能因服务业的发展,遇到上海同样的问题。

三、上海企业未来发展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税收制度,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上海企业在纳税贡献率方面明显高于重庆企业。要继续完善税收制度,努力形成完善、平等的税收体系,提升上海企业的竞争力。对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给予一定的财税政策的支持,促进他们加快发展。

(2) 优化创新转型机制,激发国有企业经营活力

上海百强中有60家国企,它们的营收、资产规模占有绝对优势,若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将明显提升上海的经济实力。上海应继续大胆改革,优化国企创新转型的各项机制,出台有利措施,激发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与竞争力,以更好地发挥国企的“排头兵”作用。

(3) 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上海民营企业只有30家上榜,营业规模仅占11.04%,表示上海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空间还很大,应进一步落实融资等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对上海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于进一步激活上海经济活力意义长远。

(4)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全面转型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