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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合同纠纷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3 16:43:22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1篇

关键词:企业 民事纠纷 解决途径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并非是孤立存在的,在生产经营、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交往,并很容易由此产生矛盾或纠纷,在这种情势下,如何处理企业的矛盾或纠纷就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面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或纠纷,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下意识想到的解决方式就是去法院打官司。由于诉讼借助的是公力手段,人们往往会认为这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有效方式,这一点只要关注法院每年不断增长的立案数量便可知晓。那么,诉讼是否真的是解决纠纷,尤其是企业纠纷的最佳方式呢?带着这一问题,本文对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企业的特点对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进行对比研究,最后重点探讨企业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一、企业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世界是矛盾的,矛盾的产生不可避免,而任何矛盾都有其解决的方式。通常而言,企业的民事纠纷主要有四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以下是四种方式的简要分析: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发生后,由企业与争议对方本着客观分析原因、正确对待自己和对方,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磋商,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用说服动员的方式,使企业与争议对方之间达到互相谅解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民间(组织)调解;行政(机关)调解;律师调解;法院的诉讼前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在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指依据企业与争议对方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企业或争议对方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缺点评析

如果将企业面临的各种民事纠纷比喻成一把把锁,那么上面列举的四种解决方式便是打开这些锁的钥匙,与现实生活中"万能钥匙"不同,面对企业民事纠纷,没有哪种解决方式是万能的,都有其天然的优点和缺点,以下是对四种解决方式优缺点的分析:

(一)和解的评析

就企业纠纷而言,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和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解是依照企业和争议对方自身力量来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第二、非严格的规范性,和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受法律规范的严格限制,也就是说,既可以不严格依据程序规范进行和解,也可以不严格依据实体规范达成和解协议,灵活多样,具有通俗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能够维持双方之间原有的关系,方便日后企业之间的继续合作。

同样,和解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和解一方反悔或不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另一方无法直接借助公权力强制执行,而只能再寻求仲裁或诉讼等其他方式解决,对于解决纠纷具有不彻底性。

(二)调解的评析

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而言,调解所内含的制度和规范的因素较少,但是,与和解相比,调解的规范因素较多。这主要是因为调解有第三方的介入,在调解的过程中,企业与争议对方为了获得调解人的支持,往往有必要就自己的正当性对调解人进行说服;调解人基于体现自身公正及有利于解决纠纷等因素的考虑,常常依据正当的社会规范来协调双方的利益冲突,因此调解的规范性较之和解更强。同样,调解的成本也较低,也有利于企业日后的业务往来。

此外,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时,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自身的权利,这也是调解相较于和解的一项优势。不过,对于未经过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的调解,弊端与和解相同,仍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三)仲裁的评析

仲裁和诉讼都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与诉讼相比,仲裁也有其独特的优点: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一方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诉讼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外,一般有一审、二审,有的还可能引发再审,马拉松式的诉讼不利于迅速解决企业间的民事纠纷及恢复企业间的正常业务往来。

2、仲裁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等,而诉讼必须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程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也不得选择审判员等。

3、仲裁的期限一般较短,而诉讼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限较短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审限一般较长,而且还可以延长。

4、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仲裁裁决也不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商业声誉等,而诉讼除法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情形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判决。

5、仲裁属于专家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都是来自于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自主选择仲裁员,从更为专业的角度做出评判,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而诉讼的法官的不可以选择的,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且不可能对各行业的专业知识面面俱到。

6、仲裁员与仲裁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仲裁因此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干预较少,而诉讼有时可能因权力的扭曲而造成司法的不公。

对于企业来说,仲裁无疑是更好的一种解决方式。当然,仲裁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仲裁的费用比和解、调解、诉讼都要高,仲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而且仲裁要求争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要达成仲裁的合意,对仲裁机构做出一致的选择。这些特点决定了并非所有的企业民事纠纷都能够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四)诉讼的评析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诉讼都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其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1、诉讼一方对诉讼结果不满仍有救济的途径。仲裁为一裁终局,而诉讼一方还可以通过向法院上诉和申诉来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2、诉讼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3条对可仲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而企业的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3、诉讼的判决结果具有更广泛的效力。由于仲裁的裁决结果只能约束仲裁各方,若纠纷涉及第三方的利益或在执行中涉及到第三方的资产,则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遇到多方纠纷时,仲裁较之诉讼存在一定局限性。而诉讼程序中有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制度设置,能更有效地进行涉及多方纠纷的解决及最终判决的执行。

4、诉讼判决具有比仲裁裁决更直接的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但仲裁裁决尚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存在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风险,因此一旦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争议的解决还需要再借助诉讼程序,从而提高了时间成本。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则不存在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形。

但是,诉讼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主要有:

1、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的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2、诉讼的严格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适应特殊个案所需的灵活性解决要求,难以满足企业纠纷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关系的要求。和解、调解和仲裁方式主要通过争议双方的理性协商和妥协,主张不以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更有利于维护企业之间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三、企业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路径

矛盾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企业的民事纠纷也有同样的道理,之前已经分析过,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是万能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纠纷性质、对方特点等选择企业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具体而言建议有以下选择路径:

(一)和解、调解方式作为解决企业纠纷的首要选择

企业的民事纠纷,不同于其他主体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商业信誉,以及日后与纠纷相对方业务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和解与调解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和首要的选择,在和解与调解无法彻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再寻求仲裁和诉讼方式。

(二)有选择的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企业纠纷

仲裁和诉讼都能最终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但为了更好的解决企业纠纷,根据仲裁与诉讼的特点并结合企业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采取仲裁方式更为有利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专业化内容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2、涉及商业秘密或其它不公开信息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3、需快速回笼资金的企业签订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4、需要继续维持合作关系的企业间签订的合同优先采用仲裁方式。

(三)诉讼作为最后的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纠纷发生以后,经和解或调解达不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又不符合仲裁条件的,通过诉讼来解决。笔者认为,诉讼方式应是在其他方式不能有效解决企业纠纷的情况下再考虑采用,是最后兜底的解决企业纠纷的方式。

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的企业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而是既存在递进式发展,又存在相互间交错的。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通过第三人进行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讼;仲裁、诉讼程序中亦有和解、调解环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应是在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以及经营管理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纠纷发生以后,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方式,不但成本最低、不拘形式,而且还有利于纠纷企业间日后继续业务往来。其次是调解,调解在第三人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成本也较低,同样,也有利于纠纷企业间以后的继续往来。经和解或调解之后达不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尽可能采取仲裁方式,不符合仲裁条件的,最终再通过诉讼来解决。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法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原理[M]. 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2篇

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债务关系,环境污染等方面。诈骗案件标的额高,跨度年度长;债务纠纷的特点是追缴难度大,案件少;环境污染纠纷是近年来经济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的产物,在煤炭企业法律纠纷中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诈骗案件涉及刑事事件,而债务纠纷可能仅是民事案件,两者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然而都要积极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实现煤炭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平衡,促进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煤炭企业法律纠纷的成因

煤炭企业相关犯罪案件频发的时期多发生在1998、1999年左右,在这段时间,国内对于煤炭的需求不大,煤炭企业不景气,相关法律不健全做成了煤炭企业相关犯罪猖獗。

(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等在交易之前,部分合同牵扯多个部门,煤炭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常常无法协同整合各部门的信息,缺乏买方准确详尽的资料,诈骗犯利用企业急于交易的心理,设计骗局引煤炭企业上钩。例如使用报废的设备以次充好,或在受到货款后设备没有交付就逃之夭夭。

(二)煤炭企业缺乏相应的机制我国大部分煤炭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体制僵化、派系林立、管理不善的问题,经过市场化的洗礼以及国企改制,多数煤炭企业已经步入正规化企业行列,然而对于一些规模庞大的企业,公司相关的体制不够完善,不能规避法律风险,尤其是子公司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进而影响到母公司。

(三)法律纠纷产生后隐瞒真相有些企业在诈骗案件发生后没有立即使用法律武器,出于担心企业或个人出现负面影响,隐瞒事实,延迟或放弃报案。不少煤炭企业经营者认为,上法庭是一件麻烦事,即使成为犯罪的受害方,也隐瞒不报,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认为即使报案、打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对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更是如此,怕对薄公堂之后影响业界名声,并且破坏原有的商业伙伴关系,因此,不到走投无路是不会走上法庭的道路。

(四)煤炭行业特有的环境原因煤炭挖掘导致了土地塌陷,进而造成农作物减产、建筑物破坏以及空气土地污染,这些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纠纷或者是法律诉讼。这类案件是长期困扰煤炭企业的难点,标的额度很高,容易引起与周边居民之间的冲突,媒体的介入等等连锁反应。

三、煤炭企业法律纠纷预防措施

(一)加强企业内控企业规模越大,管理难度越大,某些地方可能会出现监管不力,管理空白的形象。公司和子公司以资本为联结,母公司不能对子公司的日常经济活动直接干预,子公司的领导出现违规行为,母公司也无权直接对其进行处置,而需要开股东大会表决处理。加强公司内控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将日常的经济活动纳入在公司制度监管下;对于母公司而言,对子公司要监管到位,维护出资者的相关权益;对于子公司而言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经营的自。

(二)建立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债务纠纷是煤炭企业一种常见的纠纷,这种法律纠纷解决过程比较艰难。建议改变传统的上门讨债,违约协商的做法,使用多种法律救济途径。而对于煤炭企业的诈骗案件,可以联合公、检法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在办案方法上,区分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诈骗案件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不能‘私了’。寻求法律途径的时候,要确保及时清,拖延会令问题更难解决。

(三)加强合同管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签合同是企业之间最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要充分重视合同的法律价值。因此在签定合同前要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防范合同中的陷阱,煤炭企业法律纠纷大部分是围绕合同产生的,签定合同的双方对于同一份合同的理解不同,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把好合同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权意识越来越深,煤炭企业的法律纠纷由原来的企业之间扩展到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煤炭企业附近的居民对于煤炭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具有抵触心理,相关工作开展困难。煤矿企业要有效地防范市场经营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抵御法律风险,依靠法律顾问的作用,保障企业在法律提供的空间内依法经营和决策。

(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积极搭建法律法规培训的平台,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丰富法律知识,对于接触合同拟定,合同签订的人更要提高相关的法律专业技能,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等法律知识。实践证明,只有法律意识渗透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环节,才能抵御法律纠纷的风险。

(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企业上下必须提高珐琅彩风险意识,认识发哦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给煤炭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但这种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而一定要做好预防措施。

四、结语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3篇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 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 722.13亿元,同比增长16.8%,占GDP的比重达到38.6%[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2.85万户,比去年末增长14.8%;民营企业完成税收6.02亿元,同比增长49.7%,占全区总税收的 74.4%,实现工业总产值60.18亿元,同比增长14.3%,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64.28亿元,同比增长 23.5%,高出地区生产总值9.5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43.2% [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3.22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 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4%,涉案标的额约1.73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49.2%,涉案标的额约1.49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95.4%.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43.87%,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16.63%、8.21%和6.96%.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82.5%,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 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 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 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47.8%,作为被告的占82.3%;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36.8%,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65.72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57.4%(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27.6%(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起诉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4篇

一、把对企业法制建设重视程度纳入监管内容

加强法制建设,领导高度重视是关键。要教育和引导企业主要领导解放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把法制工作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听取企业法制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经常研究和解决企业法制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成为带头依法办事的表率。特别是在关系到企业改革与发展成败的重大项目的决策上,企业的主要领导决策过程应主动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建议,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二、督促和协助企业建立完善法律顾问体系。

一是要做好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力争**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到20**年集团公司一级设立总法律顾问的要占50%以上;二是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建设,到20**年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要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三是探索面向社会招聘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给予响应的报酬,力争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四是加强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到20**年,出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三、建立和规范企业决策中的法律把关程序。

企业法制建设要持续发展,必须建立长效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和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企业经营者要主动依靠企业法制工作部门,充分发挥其预防把关职能,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和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在法律框架下运行。逐步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生产经营风险。

四、进一步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5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建筑工程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众多,企业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不确定的纠纷问题,面对纠纷,企业之间经常会对薄公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关键的组成部分,涉及其纠纷问题也最多,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面临的法律纠纷,是施工企业需要面对的难题,因此,在工程施工中进行法律风险防控是非常必要的。

1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1.1 证据不足带来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因为从项目的招投标开始到项目施工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再到项目的施工过程,最后到项目结束收尾款,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获得项目的中标权往往会让出自身的部分利益。这导致当风险来临时,施工企业难以具有足够的证据在法律上赢得胜利,而最终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1.2 诉讼时效带来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靠工程建设维持企业生存,在一个项目结束后会立即投入下一个项目,然而在前一个项目或者前几个项目中,仍然有未收回的工程款,使得企业在发展中举步维艰。由于工程施工项目并不只局限在同一个地区,所以施工企业在工程尾款追缴的过程相当漫长,这使得矛盾逐渐增加,而当不得不对簿公堂时,往往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间。

1.3 维权方式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的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层次上不高,往往是七八时年代的包工头所起家成立的建筑公司,这些人在面对纠纷时所采用的维权方式非常的极端,不仅不能够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反而会触犯更加严重的刑法。在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利用法律维护企业利益已经成为企业间解决矛盾的必经之路,所以在维权方式上,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用正确的维权方式为企业争取利益,而不能采用消极或者暴力等方式去增加更大的风险。

2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2.1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建筑施工企业成立法务部门,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为建筑施工企业面对法律纠纷问题进行有效评估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方法。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主要是围绕拖欠工程款纠纷、设备租赁纠纷、债权纠纷等进行风险管理,针对可能存在的纠纷问题提前做出风险防范,当出现不可预料的风险问题时,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为自身维权,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进程中,拥有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维护的权益。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的目标和宗旨就是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权益。其所维护的权益内容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内容。

2.2.1 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抗风险能力范围。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首先要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利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范围,对于企业可以承担的风险进行汇总,对企业难以抗拒的风险进行分析,由此,可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将企业所要面对的风险降到最低。

2.2.2 建立高效的法律法规信息研究中心。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的完善,因此,要想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就要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要对新法规进行透彻的分析,以便出现新状况时可以从容面对。

2.2.3 在法律框架下尽可能的为企业争取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研究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和在出现不可预料风险时如何利用法律为企业争取权益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务部门主要的工作职责。只有对现行法律深入透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利用。虽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也往往难以维权,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针对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细致分析,以便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2.2.4 面对不可预料的风险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由于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也存在不可预料性。所以要根据国家形势、行业形势、市场信息等对不可预料的风险提前掌握,并做出准确的判断,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和企业经营方式,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2.2.5 针对出现的风险做出危机处理计划。风险危机处理能力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表现,当出现风险后,企业必须要及时面对,不能选择逃避,这就需要针对出现的风险做出准确的风险危机处理计划,该计划可以将企业所面对的风险问题进行有效的化解,让企业所承担较少的损失。

3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的合同蓝本。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实用的企业合同往往都采用通用式的范本,而通用式的范本在企业自身维权中,往往会导致将企业处于被动局面。所以,企业在制作或者是签订合同时,要通过企业的法务部门对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每一项条款和责任分担都进行细致分析,为防范出现风险时可以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应为自身维权。

3.2 合同规范化履行。合同作为企业间合作的法律依据,在出现风险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先对签署的对方进行认真的调研,防止诈骗。在签订合同后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规范履行职责,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内容,可以依据法律申请赔偿。

3.3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对于涉及到双方具体权益的条款必须要明确,譬如: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材料的指标等,对于合同中的计量单位和施工明细要认真阅读,确保因一字只差给企业照成不必要的损失。

3.4 做好风险证据保管与保密。在合同履行阶段,面对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以便于在庭审时能够为企业获得胜诉提供关键证据。对于风险证据的保管一定要由可以信任的专人负责,尤其是合同和商业机密,一旦企业协商难以解决问题时,在法庭上可以利用有利于自身的证据为自己进行辩护。

4 结语

利用法律保护企业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其在一个项目的建设施工中,所涉及的企业众多,难免会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所以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尽可能的避免风险,同时在出现危险时能够利用法律去为自身维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本文所提出的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的合同蓝本,合同规范化履行,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和做好风险证据保管与保密是为建筑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利益提供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 高鸿.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经营管理者,2011(22).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6篇

一、顺势而为、确立规范,大力发展企业和解组织网络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日常消费需求不断增长,消费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消费侵权的类型和方式逐渐表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消保委传统的“一站式”维权手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工作一度陷入被动。对此,我们专门对××的消费状况、消费环境进行了调查,发现“经营者不自律”是导致消费纠纷产生的最重要因素。我们认识到,经营性企业是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结合点,如果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能重视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对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主动提高服务质量,那么知假劣、购假劣、卖假劣的违法行为就能够实现源头上的杜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就能得到根本上的维护。于是,我们就想到了在企业内部建立“和解组织”,构建一个全市性的企业和解组织网络,从而把维权关口前移到企业,延伸我们的维权职能,提高维权工作的效能。而事实也证明,在企业设立消费纠纷和解组织,一能让企业在社会上亮出讲诚信、讲商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子,拉近企业与消费者的距离;二能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三能通过评比表彰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可操作性上是完全可行的。为此,我们加强了“三方面”的组织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动员经营性企业建立和解组织。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到企业手中,让企业经营者认识到“和解”的义务,提高他们建立和解组织的自觉性。同时,我们结合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活动,号召企业在商店醒目位置设立公开承诺板,列出消费和解流程和电话,接受消费者监督,以此来增强企业的社会荣誉感和无形约束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部分主观上不愿意建立和解组织的企业进行积极引导,向其阐明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让其认识到不参加可能导致媒体和社会对其诚信度的负面评价,从而大大增强了企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培育典型,发挥优秀企业和解组织的示范作用。在企业和解组织网络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十分注意培育优秀组织典型。“新世界百货”在××商贸企业中一直处于龙头地位。于是我们从一开始即把其作为工作重点,动员其在商场内设立“投诉监督站”,引导其对自身产生的消费纠纷进行有效和解。“投诉监督站”的运行坚持经费、场地、人员企业自理,实行企业、消保委双重领导,从而实现消保委维权职能与企业维权责任的有效对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在新世界百货的影响带动下,××大中型商贸企业中设立“投诉监督站”的越来越多,目前全市已有___家企业建立了类似的和解组织,这些企业的“投诉监督站”在我们消保委的指导和监督下,正常有序、卓有成效地开展着和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业绩。三是出台规范,使企业和解组织的运作有章可循。通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我们在总结企业和解组织运行事项的基础上,不断整合内容,细化各项指标,及时推出了《××市消费纠纷和解运作规范》。该体系的核心指标是“无责任投诉”,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分指标,主要由组织机构、法规培训、纠纷调处流程、经营行为规范四类指标构成,并按照“一般商贸企业”、“热点、难点行业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三个档次,建立相应的和解组织工作指标;消保委分指标,主要由组织工作、投诉指导、宣传工作、考核表彰四类指标构成,并对消保委、消保委分会、消保委投诉咨询部、消保委宣传指导部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指标。这样,就从企业和消保委两个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标准,使企业和解组织实现了规范化运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活动,积极发挥企业和解组织网络的维权功能

在大多数商贸企业建立起自己的消费和解组织之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开展形式多样的载体活动,特别是带有竞争性的活动,使和解组织的维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实现消费纠纷的源头和解,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在具体做法上,我们根据行业、企业的规模和消费纠纷特点等因素,建立相应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从____年至今,我们突出了三类重点企业,开展了三类载体活动。

(一)以全市___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为重点,建立“企业投诉监督站”,开展“百家零投诉企业巡礼”活动。这些企业是我市商品零售服务的主渠道,约占到全市商品零售总额的八成以上。在这类企业内部设立消费纠纷和解组织,和解自己产生的消费纠纷,实现“零投诉”,对改善全市的消费维权工作意义重大。目前,全市参加“百家零投诉企业巡礼”活动的企业已达__家,基本囊括了××所有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主要做法是:_、市消保委在大中型商贸企业中设立“企业监督站”,对外挂牌,监督站受消保委和企业双重领导,设有站长和工作人员,经培训后上岗,主要职责是受理本企业产生的消费纠纷;_、制定活动达标标准和细则下发到企业,让企业受理消费纠纷时对照掌握;_、由市消保委在每年“_.__”期间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参加企业和获奖企业名单。对第一年获“零投诉”企业称号的授予冠年度的奖牌,对连续二年获“零投诉”企业称号的授予不冠年度的“获零投诉企业称号”奖牌,连续三年以上的则授予连续几年的证书和先进标志,并在每年的_月__日进行公开表彰。几年来,获“零投诉”称号的__家企业中,连续五年获此称号的达__家,这些企业的“投诉监督站”得到了市消保委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

(二)以消费投诉热点、难点行业企业为重点,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受理窗口”,开展“四个放心承诺”活动。这项活动是放心购买手机、放心购买电脑、放心购买食品和放心修理汽车四个行业承诺活动的总称。这四个行业在调查中被我们认定为消费者的投诉热点行业,经营者“短视、趋利”现象严重。对此,我们借助媒体力量,利用这些企业唯恐被消费者知道不参加活动而影响生意的心理,有效解决了“自愿参加”这个难题。到____年_月参加承诺活动的企业达___家,其中汽车修理行业参加率达__%。主要做法是:_、“自愿参加,签约承诺”,按行业召集会议,会上拿出活动方案、承诺书、公示方法,然后与企业签责任书;_、“年年签约,年年公示”,活动以每年的二月至次年的一月为时间段,第二年重新签责任书,重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参加承诺活动企业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承诺的全文、“三包规定”以及经年终评比出来的先进单位;_、“制定标准,送达到位”,对“四个放心承诺活动”的四个行业分别制定先进单位评比考核标准,发到每个参加承诺的单位手中,让承诺单位在活动中对照实施;_、“建立台账、界定责任”,专门建立投诉记录月台账,由我们消保委工作人员对每份投诉记录进行再调查、分析、核实,界定出责任是属于经营者还是消费者;_、“加强监督,上门点评”,责任界定后,对企业有责任的投诉采取上门交流的方法,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分析原因、总结漏洞。该活动考核的指标只有一个,即一年内企业的有责任投诉达到_件以上(含_件),就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对获得先进单位的我们分别授予“购买手机放心单位”、“购买电脑放心单位”、“购买食品放心单位”、“修理汽车放心单位”的奖牌和证书。

(三)以农村、乡镇___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为重点,设立“消费纠纷和解受理台”,开展“诚信经商”活动。____年初,市消保委根据___平方米以上大中型商贸企业开展“百家零投诉企业巡礼”活动取得良好成效的情况,决定把活动推向广大农村。并根据农村实际,决定在经营面积在___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中开展“诚信经商”活动。经过各基层工商分局、消保委分会推荐以及企业自愿申请,我们首批选了__家企业,设立了“消费纠纷和解受理台”,安排_名“消费纠纷和解专职受理员”,由市消保委进行培训挂牌上岗,负责调解本企业产生的消费纠纷。主要做法是:_、制作“消费纠纷和解受理台”台牌,置于企业店堂醒目处,“专职受理员”挂牌上岗;_、制定“诚信经商活动标准”发到__家企业;_、市消保委、各工商分局、消保委分会和企业之间设立热线电话,每季度召集一次“受理台”企业会议,传达有关政策文件,通报消费纠纷和解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_、企业每月将消费纠纷和解情况用报表上报所属工商分局、消保委分会,各工商分局、消保委分会对所辖“受理台”企业设立专门台账。每季度进行分段考核,并于每年_月对掌握的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对每件投诉进行责任界定,定出符合“考核标准”评先进的企业,并对符合评先进的企业再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上报市消保委进行表彰。对获得“××市诚信经商活动”先进单位的,由市消保委和企业所管辖地的工商分局、分会共同表彰,授予“诚信经商先进单位”奖牌。目前全市共有__家___平方米的“受理台”企业获“诚信经商”先进单位称号。

三、立足长远、建章立制,保证企业和解组织网络有效运行

我们认识到,消保委指导企业运用和解方式解决消费争议能力的高低是和解组织网络能否发挥最佳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们从制度建设、加强指导、科学考核着手,努力建立企业和解组织长效运行机制。

_、建立长效制度。一是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大型企业,我们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一线营业员都进行系统的消法培训;对于中小型企业,则对企业负责人和专职从事和解受理人员进行系统消法培训,每年_次以上。二是工作台帐制度。我们对所有建立和解组织的企业均要求设立工作“月台帐”,用以指导和监督企业和解平台的和解工作情况。三是“__天点评”制度。对照企业和解组织指标体系,对当月录入的台帐中凡属企业有责投诉的都要在__天内上门进行点评,让企业及时从有责投诉中发现问题,避免重犯,不断提高。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7篇

关键词:劳动纠纷;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立法

对于劳动纠纷的频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劳动者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又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是劳动纠纷发生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过分片面地追逐利润,忽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综合两方面来看,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也不同,资方在企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加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劳动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多样化。

能否正确合理的解决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和谐,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有十分重大的影响,根据目前劳资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通过教育宣传的手段,增强劳资双方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宣传教育,来促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并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注明工资数额以及如何计算工资,从而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应该自觉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给予劳动报酬;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劳动者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来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义务。

二、 建立劳资纠纷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既然劳动者不论在社会地位还是企业中都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帮助劳动者。建立劳资纠纷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有利于劳动者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合理且合法,避免了因为劳动者求助无门而发生的一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恶性事件。

三、 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制度。对于因拖欠职工工资产生劳资纠纷频繁的中小型企业设立专门的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薪水时,可以通过欠薪保障制度来补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 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督与管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既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又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劳动纠纷的经常性主体之一,应将其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相关部门应督促用工单位将合同文本送至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合同中出现的漏洞与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告知劳资双方当事人,促使劳动合同规范化、合法化。

企业经营合同纠纷第8篇

一、金融危机情境下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是受案数量有进一步上升趋势。根据相关司法统计,我院2008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260件,相比2007年增长了24.2%,虽然不能将全年受案数量的增加完全归结为经济危机的影响,但不可否认,危机的爆发是受案数量大幅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样依据以上的司法统计,仅09年第一季度,已经累计受理各类案件2038件,相比2007年同比增长30.2%。可以预见,2009年受案数量必将大幅上升。

二是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堪忧,劳资关系紧张。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经济刺激方案,并初见成效,但是危机还是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一些资金链条短、经营体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受危机影响最为明显。出现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按时发放,或者裁员减薪等情况,势必引发劳资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案件也会随之增多。如何处理好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三是多角债纠纷高发。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非常普遍,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借贷、担保等多角债的融资关系。随着危机的到来,一旦一个企业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必然会牵扯到其他企业。一个债务纠纷,必然会牵扯出多个相关方。这样复杂的债务纠纷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引发连锁反应,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四是案件自动履行率大幅降低。伴随着危机的继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人们的购买力普遍降低。相应的,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的能力必然相应降低。由此一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

二、我院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妥善审理、执结好各类案件。面对当前金融危机所造成的错综复杂的局面,我院适当调整审判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式,确保妥善处理在当前金融危机下所浮现出来的诸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一是依法审慎受理涉金融纠纷相关案件。加大对合法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各类信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防止企业以“假破产,真逃债”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维护正常的信贷秩序,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诸如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所制定的各种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当事人行为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妥善审理企破产案件。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依法、及时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防止因受理不及时而给债务人提供隐匿、转移财产的机会,导致矛盾激化。鼓励运用企业重整、和解制度,尽可能维持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但管理规范、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问题较多、挽救无望的企业,要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债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2008年,我院共审结破产案件8件,挽回国有资产1200余万元,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1000余人,实现了“零振荡”破产。

三是加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一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因面临债务危机而被迫裁员,由此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在严格依法审理的同时,应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实现权利的诉讼成本,又要适当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利益,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缓解困难企业的支付压力,引导劳动者与与企业共度危机,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2008年以来,全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07件,同比上升39.3%。四是妥善审理企业债务纠纷。对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威胁但有对外债权的企业,要充分发挥速裁机制的作用,帮助企业尽快收回债权。要依法维护合同的效力,对因金融危机而导致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当事人确实难以履行的,要加大调解力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主有外逃苗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防止因企业主外逃引发集体讨债事件。五是妥善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妥善审理农业承包、转包、租赁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合法流转,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别要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预防和化解因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生产引发土地纠纷及其他社会问题。加强对当前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问题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执法尺度。六是在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债权人权利、企业生存、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快执”与“缓执”的关系。认真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依法加大、加快对涉及经济增长、民生保障及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既注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对于暂无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企业,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经营权等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帮助被执行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二)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拓展审判职能,提供法律帮助,以司法指导解决实际问题。在认真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扩大服务领域,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企业发展,力图使司法建议的服务功能最大化。

一是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工作中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救助、涉诉救急资助制度以及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制度,确保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能够依法及时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加大对民生案件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司法救助力度,保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完善和便利为企业服务的措施。首先,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进行司法调研。08年,我院多次与辖区企业建立联系点,先后确定了工友、金泓、海王等三十多家区属重点骨干企业,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其次,采取邀请座谈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审查经营合同,完善依法管理,堵塞经营漏洞。2008年,我院针对辖区的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管理漏洞等,及时提出司法建议8条,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再次,对利用非法手段损害外来投资者及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合同诈骗、侵占企业资产等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提前介入,重拳打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扩展调解工作领域和方法,最大限度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推行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寻求突破,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努力使矛盾平息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尤其是在审理劳动争议、伤害赔偿、物业管理合同等群体性纠纷中,注意摒弃“就案办案”、“片面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避免矛盾的激化、上访问题的发生。例如,受全球化金融危机的影响,羊亭一知名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失灵,陷入了借贷纠纷的诉讼中,且案件数量较多,标的额超千万元,为使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不致因财产保全或判决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审判人员在半个月的时间内,主持双方在充分沟通和互相理解的基础上,全部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赢得了债权人、企业和管委会的一致认可。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群众诉求调处中心的联系,运用诉前调解、诉讼调解等措施,使调解渗透至诉讼的每一环节,以和谐的方式定纷止争。同时加强指导建立完善的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邀请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针对当前高发的借贷纠纷、劳资纠纷进行有针对性的经验传授,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对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以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对其效力及时予以确认,以充分发挥调解这一结案方式的作用,将危机对人们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冲击降到最低。

三是借助巡回审理平台,进行多渠道的法律知识宣传。巡回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强与辖区职能部门的联络沟通,加强诉调对接,有效化解矛盾。在巡回审理中,将当地的实际情况与法律法规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讲座等手段进行法制宣传。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引导矛盾双方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缓解社会民众对危机造成的担忧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