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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7 16:26:18

法律知识问题

法律知识问题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与有形资产相对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特殊的价值,除此,也是很多公司进行经营的重要方式,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改变,知识产权在公司和企业运行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凸显,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出资形式之一。但是,公司法对于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与实践中所需要的出资标准相差很大;对于公司或企业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基础理论认识模糊,同时也影响了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一、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用自己知识产品而获得一些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出资方式,就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拥有者自己完全享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第二种是通过转移权利的方式,就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授权给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把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公司和企业的出资形式,当然也是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由此,这种出资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往往是知识产权实践和理论界限不清的问题。转让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把自己的商标、专利等产品专属权,通过特定的程序转让给公司的行为,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与物权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结果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将此种权利转让过后,知识产权原有享有者即知识产权转移人不再是此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受转移人享有此种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成为新的知识产权主体。这种类似的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是以下,知识产权专属权,在权利的范围和权力大小上,与物权法中的物质权非常相似,在权利的范围上,专属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第一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知识产品的“占有权”,第二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产品的“排它权”,知识产权的这类“占有权”和“排它性”也和所有权的“独占性”与“绝对性”相类似。但不一样的是,知识产权专属权根本上凸显地表现在他的“排它性”,因为知识产权的具有无形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相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他又很难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一样,通过对“物”的占有权来排除别人对“物”的占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以由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而排除他人对类似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

二、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

由于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在公司或者企业中进行出资而转化为资金或者股份会产生以下几种风险, 这种风险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于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资金自身所产生的风险,第二公司或企业在知识产权资金运营上所产生的风险。而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新形式自身也具有一些不足:首先, 用来作为资本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权利自身的瑕疵。第一, 在法律上来讲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是否合法。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一些法律要件来进行证明。第二, 用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稳定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虚拟占有性和权利能力多样化, 所以当公司或者企业决定用此种知识产权作为该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出资的时候需要考虑此种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性, 即在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内受转移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三、 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需要适格

从公司法的角度审视, 成为知识产权出资额主体不应该限制于于公司的发起人。通过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公司的发起人、建立者可以货币以外的其他物质入股 ,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法》完全是认同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公司或者企业出资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主体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公司建设,在经济上实现中国梦。 作者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以资金作为公司出资的主体,但资金以外的物质也应成为公司入股的主体。以知识产权为例, 一个强大的公司在什么时候需要需要好技术、知名品牌?并不是说只有在公司建立的时候,更重要的还在公司的存续期间, 是否引进先进的技术成果, 善于使用知名品牌来开辟市场, 这些对一个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公司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知识产权和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相比,从长远利益看,知识产权出资更有利 ,不但可以为公司节约大量的资金, 而且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所以, 我们应该鼓励知识产权在公司建立、存续期间作为出资主体。

法律知识问题第2篇

―、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抽样调查、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本次问卷的设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民族、专业等共四项。设计性别选项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别对法律意识的影响;设计年龄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龄段对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设计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这次的调查对象;设计专业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第二部分共计26道问题,可以分为六类:第一类(1~5题) 问题的设计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知识。第二类(6~9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类(10~14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类(15~16题)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类(17~23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评价。第六类(24~26题) 问题设计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调查者的法律信仰。

为保证答卷内容的真实性,被调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们共发放问卷500份,实收478份,其回收率为95.6%,符合统计要求,保证了抽样调查的可靠性。

二、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分析

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的性别、年龄、籍贯、专业等共四项。

性别问题的调查表明,性别因素并未对此次问卷调查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由于本次调查是随机抽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也表明研究者设计这项调查项目是欠考虑的。

关于年龄问题的调查表明,被调查的民族地区的大学生,其年龄段都在18~22周岁之间,其中18~19周岁的有405人,占被调查总数的81%名。20周岁以上(包括20周岁)的有73人,占被调查总数的14.6%。这表明民族地区大学生从法律责任能力上来讲,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故而研究者在培训调查员的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被调查对象必须是民族地区大学生他们占被调查人数总数的100%。

关于专业问题的调查表明,专业和法律意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业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是非常小的,或者说几乎不产生影响。

三、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回答的相关分析

法律知识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知识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2]显然,法律知识也是民族地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认识和理性基础。

为此,我们设计了5道问题。它们包括:(1)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国家法》吗?(2)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吗?(3)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4)您知道我们国家正在准备制定《民法典》吗?(5)您知道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吗?

研究者在这里用“听说”、“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熟知”和“不知道”来验证被调查者对于上述问题的认知状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听说”是指“听人说”,[3]也就是听别人说;“知道”的解释是“对于事实或者道理有认识”;[4]“熟知”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语言学的一般常识,我们得知五者认知程度的一般关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听说”>“不知道”。

通过调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结论是:

(一)爱国和维护祖国统一意识非常强烈

众所周知,《国家法》是我们国家对台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对台政策的新发展,体现了我党执政水平的发展和提高,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理解,为反对和遏制“”分裂势力作出了重大贡献。[6]从调查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37.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这说明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大事是十分关注的,这体现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强烈的爱国精神和强烈的维护祖国统一的精神。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们知道,《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对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这项法律的认知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考察他们法律意识的基础问题。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42.3%,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21.2%,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0.5%。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除了极个别的同学不知道外,99.5%的同学最低限度均知晓这项法律,而这对于他们将来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之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甚多

从“您知道我们国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吗?”这一设问的调查来

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55.1%,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7%,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说明对于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这样与民族地区的大学生之间有切身的影响和关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他们也会及时的予以关注。所以他们回答不知道者仅占总数的7%,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四)对个别部门法了解甚少,部门法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民法典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历史功能:统一国法、揭橥价值、建立体系、集中资讯、整套继受。[7]对于这样一部对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民法典来说,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应该了解和掌握。但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回答“听说”者占调查总数的23%,回答“知道”者占调查总数的17.9%,回答“知道该法的原则精神”者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熟知者”占调查总数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调查总数的53.8%。这说明民族地区大学生对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部门法的民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十分了解,虽然知道民法与自己有很大的关系。这反映出我们在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规动态方面还存在不足。这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西部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对于我国部分法律的漠视,法制意识在某些部门法中相对较淡薄,还说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中相关内容并没有及时更新,教师在讲授时也缺乏对新知识的吸纳。

四、最终结论和讨论

通过对作为形成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的知识和理性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一)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知识的吸纳主要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的讲授,故而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式和新时代的需要就显得尤为必要。有学者建议,对《法律基础》课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对教材的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可将教材的内容分为五部分:政治行为编;经济行为编;日常行为编;家庭行为编;专业部分。其次是教学方式的改革,在教学中要突出四种教学方式:一是与社会的重大时事热点结合起来;二是通过让学生更多的走出课堂,参观公开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活动;三是设立相关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四是指在课堂教学中亦应将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式方式转变为双向互动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试模式应采取开放的命题形式。[8]对此,笔者甚以为然。

(二)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热情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决心,但对于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缺乏相关的认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调查结果,“知道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精神”者仅占调查总数的10.2%,这样的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诸如像《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样与其将来从事的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相关的知识竞赛、社团活动等形式来更为深入的学习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振兴、文化的发展、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靠现在还在民族地区院校的大学生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大学生。

(三)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大学生群体受市场经济“利益”价值取向影响较大,应在实际工作中对此群体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导。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回答“不知道”者仅占调查总数的7%这个调查结果来看,有93%的民族大学生群体“知道”或者“听说”或者“熟知”这项法律,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数据。而这样的调查结果与西方法社会学中对于这个问题提出的两种基本的解释视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会学认为,在研究人们的法律意识中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视角:一种是工具性视角,即认为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基于实际利益的考虑,人们是否服从法律,取决于他们在法律服从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规范性视角,即认为法律服从的动因是内在的价值取向。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因为这样做对自己“有用”,而是因为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是“正确的”,是“应该的”。[9]显然,民族地区的大学生群体从法律意识纵向结构之法律知识的角度来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视角,在他们的“显意识层面上涌动的是道德符号,而在潜意识层面上涌动的则是利益追求”。[10]这说明,市场经济中过多的追求效率,过多的追求利益的价值观念已经影响到了“象牙塔”内的学子,而这样的价值观念应该重新引起人们的反思和探讨。

研究者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就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强调“效率”、“利益”等价值观念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利益”等价值观念来衡量对人或者物的取舍时,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这样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当现代社会的各个群体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极端,异化成为一种“利益拜物教”的时候,这样的价值观念是否应该引起我们长久的反思?而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①学术界的探讨应该和实务界结合起来才能起应有的作用,否则就是闭门造车。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过程中,对价值观重新认识无疑能够给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起到必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刘旺洪.法律意识之结构分析[J].江苏社会科学,2001(6).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134.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457.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56.

[6]张帆.国家法析[J].求实,2005(S2).

[7]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EB/OL]法律思想网.

[8]赵雪梅.《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江苏高教,2006(3)

法律知识问题第3篇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建设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法制建设更是如此。我国始终将法制建设,作为重要的现代化建设内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渐提高,民主法治、政治建设工作水平也会相应上升。法制建设对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重要影响。做好法制工作,能够有效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

1茶文化产业的内涵

茶文化,从广义方面来讲,是指茶的物质生产、流通以及与茶有关的各种活动中所蕴含的精神内涵,其中包含了将茶作为重要载体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心态文化以及物态文化。茶文化产业,主要是指人们在和茶的接触当中,有意识地进行一些具有文化内涵的茶产品或者以茶文化服务为主的产业以及一些相关事业等。茶文化产业泛指了茶文化的相关服务和产品,在这些服务和产品之中进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具有相关性的诸多行业。通常来说,只要是能够广泛反映茶文化特征的相关产业,都能够被称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的概念中,我们能够看出,茶文化产业是将文化意义作为重要基础的行业,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都能够被称为是茶文化的相关产业。无论是较为传统的还是源于现代社会的,都是茶文化产业中的重要环节。将与茶有关的产品进行包装,然后再赋予其一定的文化内涵,就能够在一些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开发出较为新颖的茶文化产业,这是对传统进行继承的一个重要体现。

2茶文化产业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2.1茶文化产业是新的产业形态

茶文化蕴涵于中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之中,是在中国悠久灿烂文化中不断发展衍变的重要文化形式。茶始终是中国人民较为钟爱的事物,对于陶冶人的性情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自古就有饮茶的传统,并将茶作为志趣高雅、品行高洁的重要象征之一。因而,茶文化的发展之中,包含了众多的历史文化内涵,其中还有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是积极应用了中国传统茶文化的内涵,将茶文化中的一些象征意义填充到产业发展建设之中,从而,增强了茶文化产业的代表意味,也有效促进了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逐渐深入,各项产业的发展都开始逐渐参与到转型的行列之中。茶文化产业,也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中应运而生的,它的发展,与时代潮流相连接,又促进了时代社会的发展。茶文化产业,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好的竞争实力,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获得发展,是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新的产业形态,必然要经历一些坎坷的阶段,茶文化产业也是如此。茶文化产业中的创意经济和创意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需要更为严谨、更为有效的法律作为重要的保障手段。

2.2知识产权能够为茶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保护

茶文化产业属于一种文化创意产业,这就决定了其必然要经历一些将设计、理念、心灵享受、增值服务等方面进行售卖的环节,这既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又是适应社会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茶文化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需要一些相应的保护措施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是文化产业方面发展的重要保护手段。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茶文化产业是文化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知识产权也是随着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健全的。使用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为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护措施,为促进茶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作用。茶文化产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应用,能够进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活动,从而为茶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茶文化产业在发展当中,传统文化产品中包含着一些茶器茶具的创新产品、茶室装潢创新、产品经营创新、产品工艺的创新以及茶艺表演方面的创新等。这些茶文化产业中的创新产品,都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2.3茶文化产业方面的知识产权具有正当性

知识产权法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已经逐渐形成了独立的法律规范,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产权归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其中还有知识产权的管理、行使、保护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升高,民法方面对于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知识产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法,能够广泛应对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种普遍问题,茶文化产业虽然是一种新型的产业形态,但其中仍然具有众多产业形态的一般特点,通过对多种产业形态的研究,能够为茶文化产业的保护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更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其中对于茶文化产业的规定也在相应地完善当中。想要通过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保护时,完全能够从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里面,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

2.4应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茶文化产业的紧迫性

传统文化的创新产品与一般的物质产品是有所差别的,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文化创新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精神文化内涵和特征。当今社会中,一些复制品层出不穷,对原创品的设计、创意等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障人们的创新、创意具有重要意义。仿制技术越来越发达,一些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商家不惜窃取别人的创意成果,导致众多的仿制品在市场上流通,对社会市场的秩序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如果放任这种行为继续下去的话,将会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还会影响到具有创新创意发展模式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效果,茶文化产业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具有现实的紧迫性。针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使用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效果。加强知识产权对于茶文化产业的保护,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文化产品的归属问题,从而对茶文化产业中各项产品进行一些排他性的人为设定工作。这样做,能够有效保护原创者的切身利益,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新事物和创新思维,起到良好的作用。知识产权能够起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对于促进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起到良好效果。

2.5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茶文化产业的相关建议

在应用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进行保护时,最为重要的是版权方面的保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著作权。著作权能够有效保护文化产品和一些文化创意思想内涵的表现形式。在使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茶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对于著作权的应用程度较高。著作权能够保护文化的创新思想,针对茶文化产业中的新型产品也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著作权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对没有经过登记的原创作者人,很难进行保护,尤其是在复制、抄袭现象较多的现代社会中,茶文化产业中想要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创作者,需要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对于那些能够带来众多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需要采取强制登记的方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而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性质较强的产业,具有时间限制的保护期限,难以保护所有的创意产品,所以,可以逐渐放宽期限的要求。在现行著作法的使用之下,可以对相关的茶文化产业进行多种的保护,针对一些文化特色较浓的创意,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尽快进行版权登记,能够及时明确权利主体,对于保证茶文化产业的顺利发展,起到良好的效果。商标权,是产业发展中常见的权利形式,对于茶文化产业来说,将商标权的保护作用进行有效发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对相关权利主体的保护效果。从事茶文化产业的相关企业,要能够及时进行商标的注册工作,从而能够尽早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茶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专利权的保护作用,进行定期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增强权利主体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意识。

总结

通过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保护茶文化产业中的相关权利主体,维护原创者的切身利益,从而有效促进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增进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工作,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模式,从而能够更好保障一些新兴产业的利益,促进各种新兴产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毛牧然,乔磊,陈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1):18-23

[2]宋春光,王舒.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基于移动互联网视阈[J].学术交流,2013(11):192-194

[3]林彦.民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4(1):138-140

[4]田秋丽.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J].东方企业文化,2015(11):18-19

法律知识问题第4篇

关键词:信阳毛尖;知识产权保护

信阳茶历史悠久,文化厚重,其可考时间可以上溯到商周时代。民国时期,信阳茶获得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新中国成立后,信阳茶获得了诸多殊荣,如“十大名茶”、绿茶之冠等称号。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以信阳毛尖为主要代表的信阳茶在国内国际市场上迅速崛起,在带来丰厚茶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侵权行为发生,不仅对信阳茶产业的有序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对信阳茶的整个品牌形象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想推动信阳茶持续健康发展,对信阳茶最现实的保护就防止其再受到知识产权方面侵害,能够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全方位保护。因此,本文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阳毛尖茶产业发展面临的诸多知识产权法律难题为考察对象,深入分析信阳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 当前信阳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信阳地方政府、茶行业协会和茶企在信阳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些有益的成绩。

1、 积极注册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具体来说,注册商标又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证明商标,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早在上个世纪末,信阳市政府就富有远见的委托信阳市茶叶协会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注册“信阳毛尖”商标,经过不断努力,2002年,“信阳毛尖”证明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此证明商标明确规定,信阳毛尖的产地为东至固始县泉河流域、西至桐柏山大别山交界处、南至大别山北侧、北淮河沿线,在这个区域内符合信阳毛尖加工工艺和品质特点的茶叶都属于信阳毛尖。经过多年的努力和经营,“信阳毛尖”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2015年,由浙江大学等多家单位对中国茶叶区域品牌的价值评估研究中,信阳毛尖以55.73亿元位列第三,仅次于西湖龙井品牌价值。与此同时,信阳的一些茶其企也主动出击,先后注册了“龙潭”、“蓝天”、“文新”、“九华山”、“何景明”等茶叶品牌,其中“龙潭”还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是“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信阳五云茶叶集团还大手笔的将外地人注册的“陆羽”商标收购。

2、 主动争取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标识某商品来源地,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显著的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曾几何时,名茶信阳毛尖在国内外影响力不断减小,遭遇到了众多的非议,甚至是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而受到各大媒体的的“口诛笔伐”,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发展危机。不得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信阳虽然贵为历史名茶,当代中国的“十大名茶”,但由于缺乏为各方认可的行业标准,市场出现了质量参差不齐的假冒信阳毛尖,以次充好现象屡见报端,这些行为严重透支和损伤着"信阳毛尖"这个近百年铸就的金字招牌。近几年来,面对着普洱、铁观音等南茶、以及一些新派红茶的营销攻势,信阳毛尖茶"攻守无力",陷入既走不出去,又活不下来的困顿之中。为了更有效地规范信阳毛尖"茶的生产经营秩序,扶持这一支柱产业的发展,2003年10月,在信阳质监局的努力争取下,信阳毛尖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正式获批,该标准不仅清晰的界定了信阳毛尖茶的产地,而且还根据信阳毛尖茶的鲜叶采摘期将其质量分为几个级别:珍品、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除此之外,标准还对信阳毛尖内在的标准样、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外在的信阳毛尖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作了详细说和的规定。同时吗,对信阳毛尖规定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信阳毛尖茶》也开始实施。这个标准与茶叶行业标准的施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将信阳毛尖由茶园到茶杯的产制销诸多环节给予了明确的规范,保障了信阳毛尖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有力地推动了全市茶叶产业化进程\+①。

3、发明专利稀少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中方法是指由一系列步骤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有时也可以是一个步骤。

目前我国茶叶类注册商标上千个,截止2016年1月1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数据库内可以检索到的涉茶专利 164282项,期中有关信阳茶的发明专利有51项,而龙井茶拥有专利304项,碧螺春茶有234项,普洱茶有2392项。相比之下,信阳茶的发明专利过于稀少,无法为信阳茶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 目前信阳毛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现实问题

早在2010年,在中国茶叶区域公共品牌价值评估中,信阳毛尖以41.39亿元紧随驰名绿茶品牌西湖龙井和安溪铁观音之后位列第三名。到了2015年,在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十强榜单中,信阳茶以55.73亿元,保持在前三甲的位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区域品牌庞大的价值之下,信阳茶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问题不容忽视。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信阳是一座绿色的茶城,全市城乡大大小小的茶场、茶叶店不计其数。以信阳负忧为例,经营信阳茶的店面、商铺众多,但多数是分散经营,形成规模经营的大企业并不多见,注册成为连锁品牌的也寥寥无几。甚至从2010年在全国刮起的“信阳红”风暴的主角“信阳红”至今尚未被注册为商标,更有甚者,一些信阳本地的茶叶商户在信阳茶上市的季节,从邻省收购次茶充作信阳毛尖销售,或对陈年的毛尖茶重新包装销售给外来的购茶者,这再一定程度上不见损害了信阳茶的整体声誉,而且长远来看是对信阳茶原产地保护法律的践踏。同时,关于信阳茶的制作工艺,本地茶农也缺乏产权保护意识。当前,一些传统名茶如武夷山大红袍传统制作方法、福鼎白茶等都已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信阳茶的制作工艺目前还没有专门申请法律保护,本地一些茶农对于炒制茶叶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核心工艺并不讳言,甚至对好奇的游客会反复操作演示,一些掌握核心技术的老制茶师傅因为文化水平低,也没有意识对自己的掌握的核心步骤进行专利申报,可以说,茶农质朴的言行中折射就是对信阳毛尖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

2、 产业化程度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限

和其他产茶地相比,信阳茶生产的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端。目前还没有形成良种培育、栽培种植、加工炒制、包装销售等完整的、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链条。因此,当前信阳茶的产权保护仅有信阳毛尖商标和原产地标志保护等比较低级的保护范围,也无法从商业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育种技术、销售包装设计、茶叶机械研发、商业秘密、茶文化艺术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方面开展对信阳茶的法律保护。目前,在信阳大街小巷的茶叶店铺内,琳琅满目的标注为“信阳毛尖”包装随处可见,一些黑心商贩为了压低茶价、恶性竞争,将外地茶冒充信阳毛尖销售、将小山茶冒充大山茶销售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在2014年春天,在信阳毛尖春茶还未上市时,已经有一些本地商户拿湖北白茶来冒充信阳毛尖茶欺诈外地游客,此事件被本地媒体报道后引起极大的反响。总之,许多侵犯信阳毛尖知识产权的行为几乎每年都在发证,这令很多信阳大的茶企颇为头疼,不仅损害了茶农、茶企的利益,而且对挣个信阳毛尖的品牌经营造成极大的伤害。

3、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有限

目前,信阳当地开展的对信阳茶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非常有限,措施乏力。信阳全市七县三区机构改革后,只有一个区设有知识产权局,专兼职人员有限,每年能够完成的执法任务非常有限,对信阳毛尖茶的侵权行为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制止,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力度,无法为全市茶叶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撑。同时,信阳本地的工商、税务、质检、茶叶协会、茶叶办公室等各部门在信阳毛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长期是各自为阵,监督权和执法权的分离无法形成对信阳茶保护的合力。2014、2015年连续两年的春季,信阳茶叶办公室曾经联合多家执法部门对市区内的多家涉嫌盗用“信阳毛尖”品牌的多家商铺进行执法约谈,责令其定期整改,更换门头商标广告和商标包装。然而,执法结束后不久,侵权现象死灰复燃,由此可见,对地方政府信阳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有限。

三、 完善对信阳毛尖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法律途径

1、建立信阳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整体对策措施\+②。而构建对地方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首先要树立宏观层面的保护战略,这其中既要依靠政府的指导也需要厂商的主动行为。

因此,信阳地方政府应该积极作为,深入调查研究,指导信阳地方茶叶办公室对拥有自主产权的信阳毛尖生产工艺、产品进行重点的扶持或奖励,对茶企研发的高新科技产品进行地方保护。同时,要努力营造出对信阳毛尖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对那些相关的科技创新人员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安置,对那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和企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和公示。

2、 完善信阳毛尖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前提下,要着重从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着手,逐步建立完善的、覆盖范围更广的信阳毛尖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以信阳毛尖的著作权保护为例,信阳毛尖茶历史悠久,它不单单是一部制茶史,更是一部悠远深邃的文化史诗,历史上关于信阳茶的采茶舞蹈、茶歌、茶诗、口述文字如汗牛充栋,现当代关于信阳茶的散文、书画作品更是层出不穷,地方政府应该尽快着手对这些文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通过法律途径为信阳茶的文化传承保驾护航。

3、 强化信阳毛尖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③

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传统生活方式的传承和保护,提升手工制品的文化品味,而且还可以将传统法律无法涉及的知识产权部分进行晚上。目前国内富有远见卓识的白酒企业,如剑南春、五粮液、沱牌曲酒等已经成功将本企业产品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内的很多产地地区都对本地茶申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安化县茶叶协会将“安化千两茶工艺”申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洱茶系的“张一元茉莉花茶制作技艺”、“大益茶制作技艺”早在2008年就已经纳入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④,而相比之下,信阳毛尖就比较之后,目前还未开展申报工作。

总之,信阳茶产业发展呼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随着信阳茶的发展,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据统计,十一五期间,信阳茶园面积达到150万亩,总产值超过40亿元。到了2015年年底,信阳全市茶园面积已经发展到了300万亩,年产茶叶20万吨,产值150亿元以上,涌现了文新茶叶科技园、光山CTC颗粒红茶、五云茶叶工业园等一大批茶叶龙头企业。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对区域农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来推动产业的优化升级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⑤。

[注释]

①王铁、郭瑞民,《中原茶典》,河南大学出版社,274页。

②周庆辉、段锦华,论普洱市茶叶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5)。

③杨子江,安化黑茶的知识产权保护,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3.3。

④张弘、纪得军,安溪铁观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中国外资,2010(5)。

法律知识问题第5篇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主要是工商、海关以及版权机关,这些部门执法中实施较多的行政行为包括扣押、查封、没收、销毁侵权货物、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等。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对侵权商品采取行政行为的时候,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会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这是由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在对侵权商品扣押后经法定调查程序最终实施罚没的过程中,除缴纳罚款部分,一般不需要当事人的特殊配合。但涉及服务行业的侵权案件的情况则相对复杂,行政机关在案件的现场检查以及调查过程中不直接扣押当事人财物,行政决定作出之后需要当事人主动配合施以相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才能使行政决定得以有效彻底地执行,而实践中取得当事人的主动配合往往并不容易,因此行政强制的问题在该类案件中显得极为突出。

笔者在过去几年中处理了大量通过工商部门解决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酒店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较一般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复杂,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在工商部门对侵权酒店做出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侵权酒店拒绝变更侵权商号、移除其酒店设施上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侵权商号与标识,或者拒绝缴纳罚款。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能被实际执行则对于案件解决没有实质意义,提交工商投诉的商标权利人不得不另行向法院或者继续与涉案酒店协商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在发生此种情形后,商标权利人需要付出几倍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彻底制止侵权行为,这显然违背行政行为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简要总结目前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并试图探讨如何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优化地利用法律规定解决相关问题。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以下将主要围绕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讨论。

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规定总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几十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存在理解不一、规定冲突与适用混乱的现象。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确定两种执行主体的分工与权限呢?《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要由法律而不能由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但实际上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多是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规定行政机关自身有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约90多件,其中法律所占比例还达不到15%。二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外,行政机关均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前述涉及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后可以发现,仅有公安、税务、海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而70%左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显然,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一般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删除了前述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部门还是需通过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则规定为180日。从制定机关与制定时间来看,在二者明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对于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除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等一般性材料外,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的情况对于决定执行的成败至为关键。如果被执行的标的为财产,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银行帐号等,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具体行为,行政机关应详细描述执行的范围和程度,以避免产生过度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庭,法院执行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先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院除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审查申请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也有可能依法拒绝行政机关的申请。

工商部门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实践情况

笔者上面述及在处理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很多需要强制执行工商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其中比较极端的案例是,在工商部门对涉案酒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涉案酒店不改正其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工商部门进一步向涉案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要求涉案酒店变更商号、停止侵权行为以及支付罚款几项内容。涉案酒店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缴纳了罚款,但是拒绝改正侵权行为及变更商号。我们在直接与涉案酒店协商要求其改正所有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断与工商部门沟通并希望工商部门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努力尝试说服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涉案酒店并不配合,而后工商部门明显表示不愿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工商部门未明确不愿意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以笔者理解,本案中涉案酒店已经缴纳了罚款(数额不低),对于工商部门来讲量化考核其工作的指标部分已经得以基本实现,很少有工商执法人员愿意“趟这趟混水”,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试图检索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例,在检索到的很少的案例中基本都是要求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并未见到任何案例涉及申请法院强制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除此案件外,我们在其他案件中也注意到,除非涉案酒店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涉案酒店都会配合缴纳罚款,但是拒绝改正其侵权行为。笔者分析出现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涉案酒店确实意识到侵权问题并不打算实质对抗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他们往往希望在缴纳罚款后工商部门就不会再继续施压要求他们改正侵权行为;二是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的成本确实相对较高,涉及到更换酒店招牌、设施以及各种酒店用品、重新对酒店装修等非常具体的工作。

另外,一些相对保守的工商部门往往只是针对涉案酒店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很多涉案酒店拒绝履行《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却几乎没有见过工商部门对于这一类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是否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予履行的行政决定呢?未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使用了“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可以”似乎应理解为这是工商部门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实上,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法院判决确定的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部分(如被告应停止使用特定侵权标识的行为),鉴于法院执行的人力与能力方面的限制,确实存在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仍通过全国各地的不同经销商或者直营店销售侵权产品,让法院执行庭去全国各地彻底制止侵权行为显然不具有操作性,此种情形下,一些原告就选择了另外取证再行,并期望法院在判令被告支付更高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被告能主动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类似挑战,这可能也是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较少的原因之一。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解决问题

“造法易,执行难。”难产生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因此过分苛求工商部门、法院机械地采取行动也不见得能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法律知识问题第6篇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法律知识问题第7篇

[摘要]文章以中华女子学院学生为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了当前高校学生对立法和立法语言的认知,认为当前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对妇女权益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对立法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有一定的法律应用意识,但仍需提高。文章提出要从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合力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加强高校学生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及能力。

[

关键词 ]高校学生 立法意识立法能力

[作者简介]张燕(1975-),女,江苏连云港人,中华女子学院汉语国际教育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北京 10010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 2年度中华女子学院校级重点课题“关于女性权益的立法语言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KG2012-0200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0-0109-03

一、调查背景

我国目前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20余部。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公众及女性自身对妇女法律权利及相关立法的知晓度较十年前有明显提高,但知晓该法的女性较男性低4.7%;随学历提高、年龄降低,对该法的知晓度逐渐上升,但仍有2.8%的研究生学历者、13.1%的“90后”不知道该法;公众对该法的评价满意度则较十年前有所降低,并且年纪越轻对该法的评价否定越高。这里指出的“90后”以及“年纪越轻”者包括高校学生。高校学生是一个独特的群体,是未来的参政力量,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受众者。高校一贯强调树立在校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养其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这种意识和能力的体现之一是学生熟悉立法语言并对其具有一定的鉴别和应用能力。因为立法语言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基本规则的表达载体,公众对立法语言的熟悉程度反映着法治的稳定水平。

立法语言一度被视为是规范、权威的,但研究发现其实也存在语言问题,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成员之一,高校学生对其语言认知度情况至今没有专门研究,本文就此进行了实证调查。

二、调查数据分析

2014年4月,笔者随机对中华女子学院共200名非法学专业二、三年级的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因为都来自女子学校,所以调查不做性别的比较。问卷分两大部分:一方面是对立法的认知,另一方面是对立法语言的认知,主要包括对立法文本和妇女权益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对其语言及写作规范的看法,共16道题,有的题答案可以多选。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60份,有效回收率为80%。

(一)对立法的认知

1.“是否完整读过法律文本”。34%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读过法律文本,55%仅读过部分条文,11%简单浏览过,没有人完整读过法律文本。说明大多数学生对法律有一定的认知度,大体了解法律知识。进一步问及“阅读法律文本的原因”,3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法律基础课的要求”,表明法律基础课是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但也显示,39%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因为遇到了法律问题才促使她们阅读法律文本,20%表示是因为其他原因,只有7%选择专业要求,5%选择工作需要和遇到法律问题两项,体现“用中学”的特点。

2.“读过多少部法律文本”。100%的被调查者都阅读过1~3部法律文本;而其他选项“3~10部”“10~ 20部”和“20部以上”,没有人选择。说明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从数量上来说还存在不足,至于对法律的具体认知,包括具体概念和条文的认知则更是远远不够。此外,100%的被调查者选择阅读过本国法律,没有人选择阅读过外国法律,有4%多选阅读过国际法和我国法律。至于“了解法律的途径”,77%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其中有近一半多选择网络和法律基础课两项;32%通过法律基础课了解法律;27%通过身边人或事了解法律;只有5%表示从专业课了解法律。说明法律基础课不是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主要、单一途径。更多的是从网络和报纸了解法律,从发生在周边亲友身上的法律权益受损案等件借以近距离接触和知晓法律。

3.“是否了解妇女权益的法律”。仅有30%的被调查者表示了解该体系法律,70%表示不了解。在要求“写出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选项中,一些被调查者列出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等,甚至还有一些被调查者写出了具体法条的大致内容,比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如果在职期间怀孕而被离职,妇女有权起诉用工单位”等。说明大学生对妇女权益的法律认知不高,不到1/3的人虽有所认知,但远谈不上清楚了解。

4.“家人或朋友是否遇到过结婚、生育、家暴、性骚扰、职场歧视等问题”。52%的被调查者表示遇到过此类问题,说明家庭是学生透视社会的一个有效窗口。在进一步问及遇到此类问题通过哪种途径求助法律时,“查找法律条文”“找律师解决”“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3项都选的被调查者达27%,4%仅选择“查找法律条文”、62%仅选择直接“找律师解决”、7%选择“向学校和老师反映问题”。此项调查说明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很强,知道如何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能及时地向学校、老师反映问题,或者直接找律师寻求帮助,这无疑是及时的行为和正确的选择。

(二)对立法语言的认知

1.“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调查结果显示,3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23%认为其通达晓畅、清楚明白,37%认为该语言呆板严肃、干瘪无趣,11%认为其语言晦涩难懂、过于深奥。数据说明,1/3以上的大学生认为法律行业语言规范、准确、严谨,但也有近一半的大学生认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通达晓畅程度不够,这也正是法律权威、庄重和严肃等特点所造成的结果。在问及“能看懂多少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时,96%被调查者表示对该体系法律有些能看懂、有些看不懂。各有2%表示全部看懂、全部看不懂。进一步调查“看不懂的原因”,52%被调查者认为是因为法律术语太多,其中包括4%多选法律术语太多和内容太专业,25%认为内容太专业;22%表示语言表达烦琐,而5%选择了其他原因。调查结果表明,一方面体现法律语言的特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种特性造成法律受众者对其语言的理解存在问题:有些懂、有些不懂,以及问题的原因存在于法律术语、专业内容以及语言表达等方面,其中法律术语太多是看不懂的主要原因。

2.“对立法语言细部规范的看法”。调查结果显示,100%的被调查者赞成法律分条书写;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分条书写的理由是传统、条理清晰;100%的被调查者认为法条中的“应当”和“可以”“母亲”和“妇女”不可互换。说明法律及其语言的权威性被公众认可,不可随意改动其语言文字。

在问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意思一样吗”问题时,95%被调查者选择后两者也是家庭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不同的形式,5%被调查者认为三者是并列关系、是家庭暴力的三种方式,表明被调查者具有一定的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在进一步调查“下列所列四个法条有语言问题吗?(1)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八条:‘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4)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55%的被调查者认为4个法条中存在语言问题,但囿于语言知识的匮乏,不确定是哪一条;23%认为4条都没有问题,坚信立法语言是规范权威的;还有20%认为4个法条都存在语言问题。当被要求指出具体语言问题时,只有15%的被调查者能大致指出问题所在。

3.“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语言表达错误吗”。调查结果显示,91%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也是通用语言表达的,会有语言错误但不多。就此访谈被调查者,认为法律语言是立法者制定和书写的,只是语体之一,不可避免存在语言问题。仍有7%坚信语言没有问题,因为其是规范权威的,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对相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语言表达的印象”时34%认为该体系语言规范权威不容置疑的比例,说明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被调查者也逐渐意识到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中存在语言问题。甚至还有2%认为有很多语言问题,对法律的规范权威持怀疑态度。

三、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本文归纳得出以下结论:

(一)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多样化

高校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法律基础课,还有无所不在的网络、报纸等媒体形式。另外,高校学生与家人和朋友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了解到结婚、生育、家暴、职场歧视等现实问题。说明当今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接收法律信息的渠道呈多元化,这无疑会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长远来说有利于依法治国法制环境的建设。

(二)对法律语言持客观公允的态度

立法语言是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一种专门载体,比一般的语言文字严谨、规范、简洁、通俗、明确,要符合一般语言及特殊行业语言的双重标准。我国妇女权益法律存在许多语言问题,必将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有效实施。高校学生作为未来的人才、国家的主人,提高其参与立法的能力至关重要。大部分被调查学生肯定立法语言的权威规范,但也认为立法语言是立法者用通用语言文字书写的,存在语言问题不可避免。可见,高校学生能够用客观中允的态度看待立法语言。这是当代大学生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的基本体现。

(三)法律应用意识提高

调查显示,当家人或朋友遇到结婚、生育、职场歧视、家庭暴力等法律问题,89%的高校学生会直接找律师咨询或寻求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体上来说,当代大学生知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是良好的法制环境的体现之一。

四、启示

(一)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

高校已做出加强法律基础教育、拓宽法律宣传途径等改革法律基础课程的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培养有理想、刻苦勤奋、遵纪守法的当代大学生。大学期间正是学生们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等频发的校园案件,以及职场歧视、性骚扰等现象,引起高校教育的重视和反省。增强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的认知度,刻不容缓。学校、家庭、社会要形成合力,加强法律知识和案例的课堂教学;社会要正面引导,重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普法宣传、维权活动,如妇女维权周、专门为妇女权益维法的网站,用更多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传氛围;关心高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仅渗透法律意识,还要注重其参与法律的意识及能力的培养,培养有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的当代大学生。

(二)加强法律的应用能力

学生了解法律的途径呈多元化,体现从用中学的特点,遇到法律问题也能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提高对妇女权益法律体系认知的同时,还要加强学生法律的应用能力。当遇到性骚扰、家暴等法律问题,第一时间能知道问题实质、能迅速自己解决或缓解问题的严重程度。这就要求学校和社会,要在法律基础教育以及法律宣传活动中多注意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注重母语知识和应用能力教育

大学教育是素质教育,作为汉语母语者,学生对母语的应用能力是在任何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都要用到的。而现实的法律基础教育及课外的法律宣传都不会提及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等法律语言问题,学生获取的只是法律的原本条文,无从得知其中的语言问题。高校的现代汉语公共课对普及母语知识和提高母语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需要增加学生的法律语言知识和应用能力的教育。

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宣告建成,立法上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今后研究的问题将是对不对、行不行以及好不好等问题。光明日报2013年11月7日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公布,将打造法律体系升级版,提高立法质量是重中之重》一文,指出民众不仅关心法律“有没有”,更关心法律“立得住、管不管用”,在立法中贯彻群众路线,让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非常重要,要逐步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这就需要民众具有参与立法的相应能力,涉及个人素养、文化教育、思维表达能力、语言文字等相关因素。大学生是国家的参政力量,是社会阶层中一个特殊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高校要注意树立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其具有较强的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其中,在语言文字上要增加其法律语言知识、提高其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唯有如此,大学生才具有参与立法的语言文字知识和应用能力,才能参与到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去。

[

参考文献]

[1]金勇维护权益促进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体系解读[N].中国妇女报,2012-10-22.

法律知识问题第8篇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2、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3、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4、调查结果及分析:

(1).性别:男54% 女46%

(2).年级:大一26% 大二27% 大三21% 大四20%

(3).专业:文科31% 理科69%

1.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2.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3.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4.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6.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7.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8.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9.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10.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11、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2、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13、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14、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15、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分析:多数大学生都认为自己的 法律意识并不强。说明当代大学的学生还是比较了解自己的,不过这不是什么好的现象,这也体现出我国大学生不太重视法律。

16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17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18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6.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