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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3 16:07:24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1篇

论文摘要:本文指出了目前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自身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经济管理学科专业英语教学应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并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综合应用能力。

论文关键词:经济管理;专业英语;教学

一、目前经济管理学科专业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目前专业英语教学中存在的最显著问题是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设置涉及课程的学时、开课时间、教材的选定和教学内容的安排等多项内容。

专业英语的学时安排一般在32-48个学时,多数高校安排在大四第一个学期学习。如果该专业没有开设过其它双语教学课程,这32-48个学时将是学生接触专业英语知识的有限机会。而处于这一阶段的学生,其学习的热情和集中度均大打折扣。考研的学生利用这一学期强化他们基础英语知识的掌握,准备工作的学生被纷杂的就业讯息、甚至一些小道消息所迷惑,而很难脚踏实地的沉下心来学习。因此,在这个学期安排有限的课时来讲授专业英语知识,只能是蜻蜓点水,“雨过地皮湿”,大部分内容只能浅尝辄止。结果是专业英语课的学习,对学生来讲仅仅是增加了一些专业词汇,无法达到基本畅通应用的要求。

其次是教材选择的限制。教材在教学诸环节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教与学的内容和方式。专业英语的教学采用的教材通常有两种形式:(1)直接选用英文原版教材;(2)采用国内统编专业英语教材。很难选择一本适宜的专业英语教材是众多教师在教学中遇到的一大问题。莫再数(2003)针对专业英语教学中教材的选用主观随意大、教材建设欠规范与科学性、教材研究滞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郁凯元等(2002)对使用原版英语教材进行双语教学进行了探讨。

笔者曾尝试使用不同的教材作讲解,发现了一些在教材方面拭待解决的问题。在选用英文原版教材时,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笔者选用了Philip Kotler所著的《Marketing Management》一书。这本书是国外经典的营销学教材,在国内也被一些知名的院校用在本科或MBA的教学中。使用原版教材首先可以让学生掌握地道的专业英语表达,而且所涉及的专业基础知识很广,书中对基本概念或是营销过程的解释既有理论又有与之相应的案例,很容易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的知识点。但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首先原版教材内容很丰富,但对于仅有40个课时的专业英语课来讲,显然不可能讲完书中的内容。在教学中笔者用了48个学时仅讲了《Marketing Management》书中7个章节,近200页的内容。而全书共有22个章节600多页的内容。因此,花费7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的书籍,而仅讲了三分之一的内容,让学生很难接受。其次,原版教材对语言的要求程度较高。对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此之前大多没有接受过双语教学的学习,专业领域的英文类读物学习的机会很少。因此,当手拿一本厚厚的英文书籍、看着满是英文的句子,没有一个汉字的时候,他们首先从心里上就没有信心去一字一句的理解、阅读课本,尤其是一段话中有多个不熟悉的单词时,很容易退缩,放弃学习。

二、围绕如何提高专业英语教学已有的研究建议

新修订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提出了高校专业英语的教学目标。该教学要求将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一般要求是高等学校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是为有条件的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类型和人才培养目标所选择的标准而推荐的。其中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中均明确提出了对专业英语的掌握能力,而且对听、说、读、写、译五个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达到的教学目标。如更高层次要求,听力能听懂用英语讲授的专业课程和英语讲座;口语表达能较为流利、准确地就一般或专业性话题进行对话或讨论,能在国际会议和专业交流中宣读论文并参加讨论;阅读方面能比较顺利地阅读所学专业的英语文献和资料;书面表达要能用英语撰写所学专业的简短的报告和论文;翻译方面能借助词典翻译所学专业的文献资料,译文内容准确,基本无错译、漏译,文字通顺达意,语言表达错误较少。然而目前还没有与课程要求相配套的教材和具体的课程设置。因此,各高校各专业只能各自为阵安排专业英语的教学。

围绕如何改进当前专业英语教学中的一些问题,很多高校教育工作者结合自己的教学体验,多角度的提出了改进的意见。陈冬纯(2001)提出专业英语的教学要突出“完整性”、“连贯性”和“阶段性”。据此,将专业英语的学习划分为3个阶段进行,并提出不同阶段在听说读写译等方面各自突出的主攻方向。周桂英(2009)针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指出提高会计专业的英语教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明确课程的目标;增加课时,实现英语学习不断线;对学生实行分层次教学;提高国内教材质量,精选国外原版教材;提高教师水平;打破单一的教学方法。张杰(2005)提出了高校英语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将公共英语教学与专业英语教学相互融合,通过公共英语教学的专业化与专业英语教学的公共化提高对英语的掌握能力。韩萍等(2003)设计了新的专业英语教学理论框架,该理论框架的核心是专业英语的教学应以学生为中心,按照信息输入—学习与思考—实践—总结与反思的步骤进行专业英语的学习。

三、提高经济管理学科专业英语教学的建议

(一)完善课程设置,满足专业英语教学阶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要达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对学生专业英语的较高层次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于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仅仅在大四开设一门专业英语课程是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体现了专业英语的学习过程既要有阶段性,又要掌握语言的综合技能。为了达到循序渐近、持续的提高专业英语的水平,需要针对学生所处的不同阶段,教授不同深度和广度的专业英语知识。

合理的教材是完成上述教学目标的重要工具。国家应该统一规划,安排一流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师编写教材。专业英语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具备扎实的英语功底,又要深刻地了解专业知识。而国内拥有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流高校,很多课程已经使用英文或者双语教学,这些教师很多有国外留学背景,不但能把握语音表达的准确性,在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双语教学经验,具备编写高水平教材的能力。

(二)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提高经济管理学科专业英语的应用能力。如实训性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技能,其中包括业务处理技能与专业软件操作技能等,主要项目设计突出专业特色,包括会计帐务处理业务、国际贸易实务与国际结算、企业管理实务、商业银行业务、农村区域发展规划、经济活动分析等,要求学生熟练应用会计电算化系统、外贸交易系统、企业决策与计划制订系统、证券交易与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及SAS统计软件等(周玉玺等,2010)。这些系统中很多一部分是英文系统,教师应尽量指导学生使用非汉化的软件,通过英文软件的学习,自然地增加了学生接触英语的机会、创造语言学习的应用环境,也有利于学生和国际接轨,来开展今后的工作。在实习环节中,如撰写简单的市场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预测报告或外贸电函等,可以要求以小组的形式提交简单的英文报告,并选派代表对核心内容做英文陈述,着重解决英语应用文的写作和口语能力。在毕业论文撰写环节中,应该要求学生精读5~10篇该研究方向具有代表性的英文学术论文,了解一些该领域的前沿性研究内容。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2篇

一、工会在高校民主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工会民主管理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础。没有工会民主管理,高校民主管理就会在管理制度上不完善,在形式上不完备,从而失去高校民主管理的科学意义;民主管理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作业方案和措施,加强建立各项制度,民主评选和民主推荐先进与模范人物,民主评议基层工作和民主选举基层干部,是民主管理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民主讨论决定,体现教职工参加管理的直接性,使民主管理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具体的内容上来。

(二)工会民主管理是工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会民主管理,就是工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单位的决策和管理,监督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行使当家作主的民利,共同促进单位科学、和谐发展。工会管理和建设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工会管理的水平,而达到加强工会建设的目的,工会民主管理标志着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在高校中的落实。

(三)工会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高校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体现了强大的推动力,能够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而产生的动力,这种动力往往体现了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通过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管理重要制度之一,也是在高校中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推进高校民主管理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促进高校教职工的全面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既是维护高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又是教职工民利的实现载体和实现形式,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高校民主管理贯穿于高校管理的全过程,渗透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来实现。

二、高校民主管理的形式和途径

(一)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与高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它代表的是全校教职工,它是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具有约束力。教代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学校应始终坚持把教代会制度作为维护教职工民利和利益的重要制度,作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平台,作为教职工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畅通渠道,作为开展平等协商工作的程序保障,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要求对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工作内容作相应的调整。教代会重心应该是关注学校改革发展和关系教职工切实利益等重大决策的审议建议权、评议监督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推荐选举权。当前,高校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时期,要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增强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发挥他们在办学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依法依制度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是学校管理行为和领导行为的公开,其实质就是领导要相信教职工,依靠教职工,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是领导干部襟怀坦白、光明磊落的表现,是领导自我监督与教职工广泛监督的统一,是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广大师生是学校的主人,强化校务公开理念,切实保证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是动员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实行校务公开,是针对改革与发展中民主建设和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创新举措,是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手段。校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要求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校务公开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全面加以规范,要使形成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和克服随意性。公开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制度。通过校务公开,进一步强化了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好地维护了教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引导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的积极性。

(三)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民主评议干部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建立教职工代表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认真搞好民主评议工作,这既是教代会实现民主监督目标的需要,也是教代会完成民主参与任务的需要,还是教代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促进党内廉政建设,搞好领导班子整体素质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民主、公正、客观的评议,能够形成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促进学校党、政廉政建设,从而能够有效地推动学校管理机制建立和运行;增强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增强教职员工的学校主人翁意识,强化学校民主管理,更好地发挥工会、教代会的积极作用。

(四)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有关议题。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有关议题是指在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议题时,由学校现任教代会代表,根据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安排,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广大教职工对学校决策发表意见,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学校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最终达到对学校行政决策程序、内容依法监督;对学校行政决策程序及事项进行评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五)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在高校学生不仅仅是接受学校管理的对象,也是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之一,因此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也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同时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及其改革提出建议,这是宪法所规定的民主管理原则在高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对象,对学校教学质量有着直接深切的体会,他们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往往最为及时,因此,学校应当建立起通畅的学生意见反馈渠道,让大学生充分行使在教学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对把大学生培养成为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积极参与高校管理能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有助于学生自身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学生结合高校的实际需要,发扬主人翁的责任感,与教师、管理人员一道共同为高校的改革与发展添油助力。

三、加强党对高校工会工作的领导与支持

新时期高校工会工作应在考虑如何推进学校发展的大局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与学校党政统一起来,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的大局,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指导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高校工会要讲大局、讲政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既是工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衡量工会能力建设的标准。工会必须牢固树立讲大局、讲政治的观念,提高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指导下行动的自觉性,善于找准服务大局的工作切入点、结合点。高校工会要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高校工会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法律,要认真坚持反腐倡廉,会务公开,努力把高校工会建设成广大教职工信赖的“教工之家”。

总之,民主管理是高校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管理中,要准确理解民主管理的内涵,全面掌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根本目的和检验成效的标准以及实行学校民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有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到学校的管理中去。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3篇

发挥政府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职业教育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中应发挥规划、指导、投入和监督的作用。在规划方面,政府要统筹配置职教资源,包括职业院校布局,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应承担不同的统筹任务,资源统筹应以市级政府为重点。在指导方面,政府要平衡老百姓对学历教育需求和企业对产业技术人才需求;要办好一些示范性职业院校,以此带动其他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在投入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按照《职教法》规定,制定职业学校生均费用,对中职全额供养。在监督方面,中央、省、市、县应承担不同的责任,中央一级应通过立法和宏观政策指导,省级政府主要通过制定具体制度实施中央政策,县市一级则要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对于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举办的职业院校,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当前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混乱,教育部门和人保部门共同管理职业教育,出现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统筹困难、资源浪费等现象。为此,建议统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关于统筹管理的层级,有人认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统筹的关键在中央一级,即从国务院、教育部开始到基层,形成系统的管理体制;还有人认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统筹重心在地市一级,因此,从地市层面统筹教育部门和人保部门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wWW.133229.coM而针对职业教育体系内部中职与高职分开管理的现状,建议应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中职和高职,目前,湖南省教育厅已经实现中职、高职统一管理。在职业教育微观管理体制层面,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建设职业教育品牌与特色;实施职教师资队伍分类管理,建立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职教师资评审制度;以市地为单位进行专业统筹和学校的布局调整。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是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的重要措施,大家建议应从招生制度改革、学位体系建立、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改革。在招生体制方面,建议削减高考入学比例,试点高职单招,提高中职生进入高职比例,降低普通高中学生进入高职的比例。在学位体系方面,建议打通职业教育通往大学和研究生的通道,增加专业学位、减少科学学位的比例;建议在本科院校中建立专业硕士学位,高职学生毕业后直接攻读这一学位,学制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两年;在学历教育之外建立“现代学徒工制度”,面向一线生产技术人员,招收没有经过技术培训的产业工人,采用半工半读的教学模式对学徒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在课程方面,要统筹设计中职和高职课程,避免学生学习的重复与浪费,提高中高职衔接的教育教学质量。

建立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职教师资人事管理制度。当前职教师资人事管理与普通高中一致,这种管理方式忽视了职教师资的特殊性,不利于职教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影响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建议改革职教师资人事管理制度,应建立职业院校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聘请企业技能型人才,送职业学校教师去企业实践;改革职业学校工资管理制度等。为解决技能型人才入编问题,安徽淮北市允许没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先入编,进校三年后通过考试获取教师资格证书。重庆市南岸区也在政策上给予职业学校新任专业技术教师一定的优惠,即可以在聘任后的一定时间内拿到教师资格证书。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4篇

教育局机关带头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各种文件、会议和检查评比活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层学校特别是试点学校能集中精力专注学校自身建设。

1、精简文件信息。压缩文件数量和篇幅,清理各类简报和内刊,凡向学校发送的文件,一律经过办公室审核,禁止任何科室随意发送文件、通知。取消对试点学校向简报、内刊投用稿量的考核,全面推进无纸化办公。

2、严控会议活动。实行会议申报制度,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科室组织召开会议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对时间相近、议题相关的会议进行归并,对全局性会议和重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倡导采用电视电话会、网络、多媒体会议等会议形式。凡可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试点学校可根据会议文件的内容、性质和自身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会议。

3、规范检查评比。整合各种检查评比活动,除《市2013年度教育督导评估与实绩考核综合评价办法》规定的表彰奖励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进行。

4、改进调研作风。坚持“一线工作法”,多到学校现场办公,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到学校要一切从简,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收受礼品、礼金或纪念品。

二、转变管理职能,促进自主发展

1、构建新型政校关系。推进教育公共治理结构变革,退出微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加快建构“用标准和规划引领学校发展,用平台和经费支撑学校发展,用制度和机制激励学校发展,用督导和评审评价学校发展”的学校管理模式,使政府及其部门真正成为“教育体系的建构者、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规则的制订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标准的设计者和教育质量的监控者”。

2、促进学校自主发展。要进一步探索建立中小学办学理事会,发挥办学理事会的作用和效益。办学理事会参与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学校管理与考核。市教育局将下述四项权力放给学校处理:

一是扩大校长干部使用权。学校中层行政干部由学校自主公开选聘,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副校长人选可由校长提名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由学校差额考察任用。结合校长任期制的推行,试点学校试行“校长组阁制”,副校长可由校长直接聘任,期满卸任。

二是落实学校岗位聘任权。试点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教师岗位聘任,实行以事定岗,以岗择人,按岗聘用的岗位管理制度。

三是落实教师待聘解聘决定权。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试点学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有权决定教师待聘和解聘。

四是强化自主管理权。试点学校除安全工作和财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外,其余工作由学校自主管理,没有学校的邀请,局机关各科室原则上不到校检查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的各种活动,上交的各种材料,除注明所有学校参加的外,试点学校均可选择不参加、不上交。

3、完善学校服务保障。市教育局从服务角度出发,为基层学校解决问题。

一是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标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规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动态管理,向偏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

二是加强对待岗教师的培训。试点学校若出现待岗教师,可由学校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安排到教师培训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不服从培训的教师,本人可提出辞职申请,另谋出路。参加培训的教师在培训期间人事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在原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参加岗位竞聘或交流。经过培训仍然不合格或重新竞聘落聘的教师继续参加培训。培训进修经费由受培训者本人承担。不服从培训的教师或再培训后上岗仍不能胜任教师岗位的人员,调离教学岗位,参加学校非教学岗位竞聘并根据岗位确定相应待遇。对长期不能胜任工作,且态度极不端正的人员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是建立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协调学校的装备采购、基建、维修、配送、食堂、超市、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优化配置后勤资源,形成科学、开放、高效的社会化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逐步构筑起人员精干、反应快速、保障有力、服务优良的现代化保障体系。

4、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坚持研究与实践、试点与推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整体规划、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力争到2015年,初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基本框架,初步形成政府服务学校发展,学校着力自主发展,社会支持学校发展的新格局。

三、完善制度管理,构建现代学校制度

1、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加快政府依法监管、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参与监督的现代教育制度建设,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机制。

2、深化和完善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在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宏观监督下的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的校长公开选聘制度,全面推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任期制度。探索建立校长与教育部门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制度与教师职称相对应的校长职级管理制度。

3、实行校长职级补贴制度。适当提高校长年薪,适当延长优秀校长任职年限。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绩效工资制。

4、高度重视并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老龄化”和“结构缺编”问题。教育局按规定履行中小学老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调配交流等管理职能,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进行学校间人员调配,逐步对不再适应教学工作的老师予以分流、转岗转向,保持教师新进、退出数量基本平衡。

5、大力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开展校长全员培训,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抓好骨干教师培养,到2020年重点培养100名名师、20名名校长,形成教育家办学新格局。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5篇

在人事制度不断发展变革的新形势下,有些高校依然沿用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些高校至今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人事管理体系,一直沿用过时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人事管理人员完全凭经验办事,随机性工作较多,给被管理者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同时,也使自己对可能出现的不和谐劳动关系控制乏力,以致工作陷入被动。也有些高校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办事的意识,甚至知法犯法,有意钻法律的空子来“维护”学校的利益,突出表现在编制外用工管理方面,有些高校一味地为了减少学校的劳动用工成本,不按规范签定合同、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不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等,这些现象都导致了编制外用工领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频频发生。除此之外,高校教职工人员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高校没有建立预防和协调劳动争议的长效机制、高校工会没有真正发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高校内部没有形成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等诸多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在此不作一一赘述。

二、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构建科学的人事管理体系目前,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正处在一个探索实践的发展过程之中,传统的人事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人事管理工作。因此,高校应当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机制,构建科学的且符合学校自身发展的人事管理体系。1.转变人事管理方式,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彻底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逐步将人事管理角色由偏重对教职工进行约束和控制向关心和激励的方式转变,将人事管理的方式由自上而下行政式的刚性管理向双向互补合作式的柔性管理转变,这是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需要。要不断增强人事管理的透明度,做到人事工作信息透明化,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努力营造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人事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纳教职工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双向沟通使人事工作和人事制度改革为更多的教职工所理解和支持,从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2.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既能有效地保障高校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将来可能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时能够提供的必要依据。人事管理部门应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校实际,修订和完善一系列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自觉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使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针对编制外用工领域劳动争议和纠纷频发的现象,人事管理部门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时给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为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调解或仲裁提供依据。3.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妥善调解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当前高校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背景下,高校内部在劳动关系方面发生争议已在所难免,可以说劳动争议是依法规范劳动管理之后必然要产生的现象。因此,依法有效的调解劳动争议,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激化,也是高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题中应有之义。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建立劳动争议的预警机制。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步入关键阶段,教职工原有的利益格局面临调整,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日趋增多,这就要求高校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要更加凸显劳动争议预警的前瞻性作用,及时预测劳动关系中不稳定的因素,并保持高度关注,主动介入协调矛盾,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人事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会进行妥善解决,尽量做到争议双方通过自主协商来化解矛盾,避免将高校内部劳动争议推向社会,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

(二)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法》规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因此,高校工会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应坚持把“以教职工为本”的理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工会从活动型、福利型工会向服务型、维权型工会转型,建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工会应努力发挥在学校和教职工之间所起的纽带作用,经常深入到教职工群众中去,了解广大教职工的呼声和愿望,既引导广大教职工服从学校的管理,又能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同时,工会要积极发挥组织作用,开展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活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自觉参与到活动中来,使他们在集体参与中获得荣誉感和归属感。工会还要积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当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因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工会要及时参与到协调劳动纠纷中来,做到既能够支持教职工的合理诉求,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又能够客观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通过协调矛盾纠纷来稳定高校内部劳动关系的效果。

(三)重视校园文化的培育高校校园文化是高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大多数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理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对高校成员具有凝聚、规范和激励作用。加强校园文化的培育,是构建高校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独特校园文化的形成与传承,能够缓解高校内部各成员间的矛盾,融洽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对高校内部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高校要重视优良校风的建设和弘扬。校风体现着学校的精神风貌,优良的校风会对教职工产生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增强教职工态度、行为方式和习惯的一致性。其次,高校要重视挖掘和凝练学校发展过程中能够集中体现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并以此来熏陶和团结教职工,进而形成广泛认同的群体价值观,利用群体价值观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来增强教职工的荣辱感、归属感和凝聚力。此外,高校还要不断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精神,引领教职工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职业道德真正发挥出约束和规范教职工行为以及调节教职工之间、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相互关系的作用,从而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增强教职工对学校的向心力和学校对教职工的吸引力,进一步促进学校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6篇

关键词: 加拿大;大学章程;办学宗旨

教育分权是加拿大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加拿大大学管理的分权使得大学自相比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尤为突出,在这种分权体制、大学拥有高度的自的制度设计下,大学如何实现良好的自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拿大的做法是制定大学章程。

一、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起源和发展: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

加拿大在作为英国殖民地期间大学开始出现,18世纪末19世纪初温莎国王学院、麦基尔大学、约克大学国王学院等高等教育机构相继建立。这些大学都通过获得皇家特许状来得到合法性认定,这些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学院最初都受教会控制, 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特许状因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学校内部的管理而成为连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与学院自我治理的纽带。加拿大大学章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

受此影响,清教徒也于1840 年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位于金斯顿的女王学院。其后,其他教派均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为数众多但规模不大的学院办学资源十分匮乏,为获得财政资助展开激烈的争夺。冲突的结果是约克国王学院正式变为非教会大学,于1849 年更名为省立多伦多大学,其他受公共资助的大学也先后转变为非教会大学[2]。这些殖民地学院因为在土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社会世俗人士参与以解除大学发展的瓶颈,这也为加拿大大学由校外人士参与组成董事会,进而进行学校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俗化之后加拿大大学开始制定大学章程。

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其规定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逐渐发生了转变。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的传统,出于明确的宗教动机而设立,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在殖民地早期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培养基督教徒及一般民众的成为其首要任务。此后随着殖民地商业的发展,社会要求学院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社会,各个大学的特许状发展为大学章程,其中对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等办学目标成为了学校的追求。

二、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 对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的规定

早期加拿大的大学由英国殖民者建立,当时的特许状起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规定了学院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但是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尤其是英国学院的传统,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建立较早的几所大学都被教会控制,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大学章程取代特许状之后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如约克大学在章程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注:参见york university act 1965。];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是“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注:参见university of waterloo act 1972。

(二) 对学校决策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规定,可以把大学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的职责、权限。

1. 董事会。加拿大大学的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任命校长,为学校筹集资金,监督财政管理制度,处理大学的法律问题,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其主要职责可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主要有:管

理与控制大学的财产、收入支出业务及有关事务;负责大学投资和基金管理;任命名誉校长、校长和副校长。分享权力主要有:由校长负责推荐聘任、晋升、解雇教职工;建立院(部)、研究所、系时,需经过大学评议会的同意;建立附属的实体时,要咨询大学评议会;另外,任命名誉校长、校长时,要与评议会协商。

2. 评议会。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是学术决策组织,它与大学董事会平行,独立运作,主要负责教学和学术管理,有权决定所有学术事务,向大学董事会提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建议。详细的职责也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包括负责大学及学术政策;在院(部) 、研究所和系设立委员会;确定和掌握学生入学标准、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负责处理学术奖励事务。也可为了实施其权限内的事务制定细则、条例、规程。分享权力主要有负责向董事会推荐设立院(部) 、研究所、系等教学机构和负责人的提名;授予学位并由大学名誉校长颁发;授予名誉学位,在授予名誉学位前,要与董事会商量。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力,并对大学的任何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具体包括:“建议设立、维持、撤销组织机构”,“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管理方面的教职员工任职标准和任期”,“学生入学标准,决定大学所有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考试事宜”,“听取教师和学生的上诉”,“对大学及其附属学院的学位、文凭、证书进行确认和发放”,“发放名誉学位、制定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针对董事会的内部资源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设立委员会以评议会的名义行使权力,通过评议会职权范围中的实施细则”等职权。

3. 校长。加拿大大学的校长有校长和名誉校长之分,后者只是一个虚职,承担一些礼仪性的职责。校长则有更多实际的权责,包括在名誉校长不在期间代为执行其职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学生和学生活动的政策;检视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发展高等教育;建议董事会聘任、晋升、解聘教职员工;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设立新的学院、研究所、项目等;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对学院、机构、研究所、教师、学生活动实施的规制等。多伦多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必须有一位管理理事会任命的校长,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和教学、行政管理事务进行检视、指导。”[注:参见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act, 1971。]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在没有前述一般原则限制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力和责任管理大学事务,并相应地代表董事会执行学校管理和控制。”

(三) 对学校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董事会和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既有大学的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教师、学生代表,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官员,体现着与大学事务相关主体的代表性和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追求。

1.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大学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规模较小,名誉校长和校长通常作为当然委员成为其中一员。约克大学章程规定:“约克大学的董事会应由名誉校长、校长及一个不超过30人的团队组成,这个团队按照董事会的细则规定选举产生,任期4年。”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包括以下36名成员:名誉校长、校长、滑铁卢市市长、kitchener 市市长、滑铁卢县县长(均为当然董事);由副总督任命的7名成员;评议会指定的评议会7名成员;2名全职工作人员;10名社区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校友),他们应当能代表尽可能广泛的社区意愿;5名学生代表(其中有2名研究生代表且是由评议会从其中的研究生成员中指定)。

2. 评议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规模要比董事会大,平均规模大约为60人,但是各大学的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最多的是约克大学为192人,最少的是萨德伯里大学(sudbury) 仅10人。大学评议会的成员多是内部相关人员,实际上只有5%的成员是外部特定群体组成的(大约3%的外行和2%的校友代表)。为了加强董事会和评议会的联系,还会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派一些人到评议会,大约占到3%。

约克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名誉校长、校长、glendon学院院长、每所学院院长、图书馆主任、大学副校长、教师组织的主席、不少于2人并不多于4人的董事会成员、评议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教师应在评议会中占多数。滑铁卢大学的评议会在约克大学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规定要有按照细则要求的当然委员、1名本科生代表、4名研究生代表、4名校友代表等成员参加。

多伦多大学由于一院制的特殊管理模式,学校中设有管理理事会,没有分设董事会和评议会。其章程规定理事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名誉校长和校长作为当然成员(

ex-officio member);校长从大学、学院、联合大学、附属学院管理人员中指定2人;副总督会议任命的16名非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12名教师成员;8名学生(4名全日制本科生、2名兼职本科学生、2名全日制研究生);2名大学管理人员;8名校友(非在校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

(四) 对大学财务管理的规定

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的财务状况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大学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提交省审查。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省教育部长需要的内容和形式呈交。财务报告同时也应该由部长交总督会议”。约克大学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多伦多大学章程还规定理事会应任命1名或多名审计人员,根据公共会计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学校账目和各理事会的交易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 对领导者任期的规定

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基本都有对董事会、评议会主席的任期规定,可连选连任,有的大学对连选连任有限制,如滑铁卢大学规定董事会和评议会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然成员除外)。

三、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特点

1. 章程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加拿大的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考虑省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省立法会议通过,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不仅仅是大学的规章制度,更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性质,在政府、社会对大学的监督管理及大学内部的管理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大学”的作用。

2. 明确界定了大学决策主体的权责。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区分出哪些是其中某一个主体的专享权力,哪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与其他主体协商,即分享权力。这样一来各个权力的行使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扯皮降低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掣肘和干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3. 重视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重视与政府间的正式关系,在决策方面让官员和社区管理者参与董事会(理事会),参加学校管理,在监督方面省政府对大学的财务有知情和进行监督的权力。大学所在市的市长等政府官员能够在学校中担任当然董事,这样政府就能够通过法定的和正式的途径对学校施加影响而避免了因政府过分干预大学管理引发的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权的矛盾。在董事会的成员选择中也有能够代表大学所在社区意愿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大学的师生也不是管理人员,能够从社区的诉求出发参与大学决策。

4. 提供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教师、学生、学校行政人员等在大学中占据主要成分的成员在决策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章程尊重和保障与大学管理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决策的权利,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意愿的畅通渠道。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行政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学术的发展和学生培养是大学的核心功能,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在各个环节都充分重视教师的作用,教授能够在董事会、评议会中占据较大比重,从而有利于实现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5. 重视校友的作用。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中都有关于校友的规定,董事会、评议会(包括多伦多大学的理事会)吸纳一定的校友参与大学管理。大学章程中关于校友的规定,既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动、互赢。

通过程序的安排使得大学章程具备法律的性质,是加拿大大学章程真正能够强有力地落实到学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证,因为这赋予了章程远大于学校一般管理规定的效力,同时也是对大学按章程自主办学的强制性要求。在加拿大,大学章程同美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一样,都是经由相似的程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由立法机关通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重视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处理,并对校友的作用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是加拿大大学章程处理外部关系的核心规定。通过明确大学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与社区的互动机制、明确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决策途径,大学相关的外部关系主体被大学章程纳入了体制化的框架中。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权责及组成人员选举原则、校内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这就把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内部主体纳入了体制性的框架之中进行管理运作。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大学章程是加拿大大学章程效力的根本保证;章程中将内部和外部关系主体纳入体制化的管理框架之中,是加拿大大学章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获得、内部关系的理顺、外部关系的处理三者统一于学校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实践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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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政治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与加拿大不同,大学发展、建设的具体情况与加拿大也有较大差别,但是,章程作为学校设立的基本要件,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纲领性文件,加拿大大学章程建设的实践及经验对加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我国现行的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自行制定,或大学制定出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与大学其他管理规定的产生过程基本一致,这样章程在地位上没有高出其他规定一筹的基础。加拿大的做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制定大学章程时吸收大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在我国,由立法机关审议大学章程当前还不太现实,但是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让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其中,积极吸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现教育主管部门的意志。当前各大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制定出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这样,有利于保证大学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推进大学办学自的不断落实。

第二,要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加拿大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评议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特别是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教师代表,在有关学术发展政策中教授们的意见能够很好地得到表达和实施。借鉴加拿大的做法,我国大学章程可规定在大学的决策机构如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这有利于保证教师们的意见在学校各项决策中得到贯彻和体现,实现教授治学。这种做法符合现代大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当前有些人提出大学应实行教授治学,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应由教授们说了算,这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如果只提教授治学,导致的结果是教授无法真正实现治学。只有强调教授治校,并在制度上形成教授治校的环境,才能保证教授治学的真正实现。

第三,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目前,从我国教育法律及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管理体制中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定位在区分度上并不是非常清晰。加拿大大学章程中对董事会、评议会、校长的权力都可以归纳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种权力在章程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应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中党委和校长的权力做出相对明确的划分,厘清责任界限,并进一步对学术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要重视扩大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多主体参与。在加拿大大学章程规定中,不论是董事会还是评议会都有来自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代表。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对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术政策权利的尊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处理,在保证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在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不同的声音在经过体制内的博弈后达成一致,就能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的过分干预,也能减少学术决策不考虑行政可能性的两张皮现象。

第五,要处理好大学与外部主体的关系。大学的发展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息息相关,主要有政府、社区等,大学与之发生的联系就在于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以什么形式参与大学管理;大学如何与社区乃至社会良性互动,发挥大学的社会服务作用。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建设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把这些外部影响主体纳入到大学的管理机构中,把外部环境内部化,进而在共同的情景中解决管理过程中大学与政府以及社区出现的某些不和谐的问题。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7篇

建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学生申诉制度则是公民申诉权在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1.建立申诉制度是由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高校是公务法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有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有时是两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对这种关系复杂的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显得左右为难,这也是过去很多法院将此类纠纷拒之门外的原因。而学生申诉制度可以避开对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判断上的分歧。将所有类型的纠纷都囊括进去。

2.建立申诉制度是合理解决高校与学生纠纷的需要

依据学者尹晓敏的观点“合理化的解决纠纷机制,要求设置纠纷解决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代价,这就使得‘最小的成本和代价、最有效的解决问题’成为设计纠纷解决途径时应遵循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申诉不需要学生支付费用,也比较节省时间。如果考虑财力、人力和精力因素,申诉无疑是所有解决纠纷方法中最经济的―个。

3.建立申诉制度是高校自治的需要

大学自治已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尊重高校自治权、实现高校自治是我国当前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发展方向”。高校自治指的是学术自治。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们不能要求法官们是“百事通”,对于因学术管理不当造成的侵权行为,是主要由高校学术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发言权,还是对高校庞杂的专业情况一头雾水的法官有发言权,答案是明摆着的。

4.建立申诉制度是构建和谐大学校园的需要

和谐的校园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必要环境。然而近几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却层出不穷,并大有矛盾加剧的趋势,这不但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最重要的是会使学校因疲于应付各种诉讼而打乱稳定的教育秩序,并最终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现行申诉制度的不足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赋予了学生申诉权,该条款明确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修改、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申诉制度。与旧《管理规定》相比,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了一定的进步性和可操作性。但总体而言,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地位和组成

现行立法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规定比较粗。新《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身份和地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产生机制、各类组成人员的构成比例、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资质要求等方面都没有做具体规定。

考察目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身份和地位时就会发现,相当多的高校没有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即使设置了此类机构,也往往没有明确他们的地位和职责,多挂靠在教务处、学生处、校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再考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有的高校没有固定的组成人员,偶遇学生申诉就临时召集人马进行处理;有的高校虽有固定组成人员,却大多是校方的“代言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了学校行政机构的“浓缩版”,学校的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几乎占据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整座江山。教师和学生代表只不过是点缀,而学生代表也大多安排学生会主席担任,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说话。甚至有的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有部分人实际上就是案件本身的调查、处理人员,明显有违“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行政法治原则。

2.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的职权

关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权限问题。新《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时,会交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若学校仍然作出与原决定同样的决定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如何制约学校,是否有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的权力,这在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规定。而关于学生处分的事项,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七条则分别规定“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此可以看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校方作出的处分决定拥有的只是建议权,校方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在最终决定权归属于学校的前提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行为的效力值得怀疑。

3.申诉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的申诉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二是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而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规定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具体化。一是取消入学资格,二是受到退学或者违纪、违规处分,没有涉及到侵犯学生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从法理上说,作为下位法的新《管理规定》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从权利救济实践上说,排除在新《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之外的其他情形的申诉,没有专门的机构受理,学生就有面临欲诉无门的情况的可能。另外,对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定,这些都影响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效性。

4.申诉和复议、诉讼的关系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关于复议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管理规定》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中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

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可以看出,其对申诉和诉讼的关系的界定也是各自为政,没有明晰的衔接关系。

完善现行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化和组成人员中立化

首先我们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建立―个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学校行政负责人,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机构工作的独立性的基础。而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台中师范学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其《国立台中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评议委员会设置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本会置委员十九人,任期一年,均为无给职,由校长遴聘之教师、法律、教育、心理学者、学校教师会代表,与由学生推选之代表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职务之教师不得少于总额之二分之一,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总额之五分之一。二、本会主席由委员互选产生,任期一年。”结合我们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本人建议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择应分成两个方面考虑。针对学术以外的管理行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除负责教务、学生管理的人员外,应含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方面的专业教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学生代表,以保证学生申诉的公正性。针对学术管理行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除负责教务、学生管理的人员外,应保证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研究该学术领域的专家,各高校应该对各学术领域进行相对明确的划分,建立不同领域的专家库,此外再吸收一些教育学、心理学和法律方面的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以保证对学生申诉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就像学者丹宁所言“法律不仅要主持正义,而目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

2.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权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权设置方面,本人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和实践值得我们借鉴――“申诉评议书内容一般包括驳回、变更及撤销。”“驳回:申诉一经提起,申评会应针对其要件、内容加以审查,如因不合程序要件(如已逾请求时效或诉因非申评会受理范围等),即应为程序上之驳回;如主管机关或学校所为措施,并无违法或不当致学生个人权益造成损害之情事,评议结果申诉为无理由,即应予以实体上之驳回。变更:主管机关或学校如为原措施违法或不当,或逾期不答辩,而事实关系亦臻明确时,申评会得自为评议,变更原措施(或处分)之内容。而实际上这种情形很少。通常均撤销后命原措施之机关或学校另为适当措施。撤销:申诉案件经实体上审查,认为申诉为有理由时,申评会应于申诉人声明不服之范围内,撤销原措施或处分。申诉理由虽无可采,但申评会依其他理由认为原措施有撤销之原因者,仍应以申诉为有理由,予以撤销。撤销原措施,不限于全部撤销,可为一部分撤销广部分驳回之决定。”“申评会做成评议书后,校长核定时应副知原处分单位,原处分单位如认为有与法规抵触或事实上窒碍难行者应列举具体事实及理由呈报校长,并通知申评会。校长如认为有理由者,得移请申评会再议(以一次为限)。评议书经完成行政程序后,学校应即采行。”

结合我们高校的现状,除原有的建议权外,本人建议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增设有限决定权。行政法制度中有“一次复议”的原则,即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本人认为权利救济制度应该具有相通性,“一次处理”的原则也同样适用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管理行为有决定权,即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变更处分结论的决定,学校应该执行这一决定。对于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管理行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只有建议权,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交由学校重新研究,若学校仍然作出与原决定同样的决定岸生可以进一步申请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复议以进行权利补救。

3.明确申诉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学生申诉是学生所有权利救济途径中门槛最低的一种,它不应该将学生的任何法定权利拒之门外。所以本人主张申诉的受理范围应该还原《教育法》相关规定的本来面目,既可以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中的“等”――量教育权。

权利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只能是法律上的“空头支票”。申诉权是宪法和教育法律赋予的一项程序性救济权利,与该权利相对应的实体性权利并不能通过“申诉权”三个字来保障和救济。保障学生申诉权或与学生申诉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程序性权利应该成为实现学生实体权利不可或缺的具体程序,而制度化是程序的重要保障,所以本人建议参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现有的程序,在学生申诉程序中引入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告知制度等程序性制度。

4.协调申诉和复议、诉讼的关系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关于复议的规定,本人认为应建立主管高校的行政部门负责的复议制度,以取代现行的行政申诉,一为保证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二为化解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矛盾性,三为践行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本人主张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立法。协调申诉和复议、诉讼的关系:

第一,从受理范围上讲。申诉受理所有的因高校管理学生侵权引发的纠纷,其特有的受理范围是高校因学术判断实体上的错误对学生的侵权管理;而复议和诉讼受理范围具有―致性,它们共同的受理范围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高校侵权管理,其中包括高校因学术判断程序上的错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高校侵权管理,不包括高校因学术判断实体上的错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完整性的高校侵权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重要性理论和高校自治的要求。

对学校教学管理的建议第8篇

校务委员会体现了学校管理“制度化、人本化、科学化”的现代化管理意识和理念,补充和完善了现代学校制度中的校长负责制,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切实落实到位。我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班子、行政干部、教师代表、家L代表、其他社会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代表的学科结构和年龄层次,行政干部由各处室推荐一位行政干部,教师代表由各年级推荐一至两名教师,家长代表由家长委员会推荐若干名家长,社会代表由相关的社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

校务委员会的三维职能

校务委员会应承担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咨询和建议。教职工、家长如对学校相关制度和决策有疑惑,校务委员会成员应及时作出解释回应。校务委员会也应针对学校存在问题,反映教职工、家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完善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宣传和协调。校务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教职工以及家长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力量,共同建设学校。三是审议和决定。校务委员会要对有关学校发展和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决定。我校的校务委员会职能更为集中,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对各类重要事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在对议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以吸收来自基层教职员工和家长的心声,集思广益。

校务委员会的实践探索

2014年8月25日,校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学生住宿制度整改方案》《教师评优评先自我申报制度》《卫生考核制度》《高中备课组长工作量调整方案》,确保了各项制度制订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了民主决策制度。

2014年12月31日,校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新增的《汕头市聿怀中学招生委员会章程》《汕头市聿怀中学教职员工产假休假规定》《聿怀中学临时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条例》《关于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方案》《关于张华达奖教奖学条例修改的说明》。这几项制度补充了我校在招生、请假、奖教奖学方面制度的部分空缺,让学校日常工作更加规范。

2015年1月31日,校务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规划下学期工作,讨论并审议通过《汕头市聿怀中学教师工作量申报职称折算办法》《青年教师“一帮一”方案修订版》《聿怀中学高考奖金分配方案》《聿怀中学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奖励及课时补贴方案》。通过制度的规范化与程序化,切实保障了教师利益,激发了教师创造精神财富的源泉。

中国海洋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席冯瑞龙认为,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咨询机构,它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工作,推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校校务委员会的实践证明,校务委员会应作为一种咨询审议机构,审议有关学校全局大事的决策。

校务委员会的深层认识

汇聚多方力量,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随着素质教育的大力推广,我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师资队伍不断壮大,对外交流活动也日益增多,学校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为此,借助校务委员会的形式,汇聚学校领导、行政干部、教师队伍、家长以及社会人员的多方智慧,形成校内校外的合力,拓展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更多更新的意见建议。这符合现代学校发展的历史潮流和趋势,也是学校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