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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流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30 16:06:46

企业所得税流程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1篇

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新的国内外形势,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转变,以及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历史机遇,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手段,现代经济竞争也逐渐演变为科技实力的竞争。面对科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做出了基本相同的战略选择,即把科技创新作为国家战略,把科技投资作为战略性投资。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性、外部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其企业创新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创新的边际效益,必然造成企业不愿意进行更多的创新,造成社会新资源投入的不足。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在创新的某些方面表现出失灵,才有了政府在这一领域进行干预活动的理论依据。在政府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中,财税政策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也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促进科技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相比,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力度远远不够,财税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特别是税收政策,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某些阻碍企业自主创新的负面作用。[1]目前我国加强科学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鼓励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这些产业的政策支持,引导对其的投入,以达到激励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2]

二、文献回顾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采用定量的实证分析方法,主要是对优惠政策效果的考量;而国内的研究尚处在描述讨论的阶段,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方法,并未给出经验证据,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统计数据不全面,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Bernstein 用这种模型考察了加拿大 R&D 税收激励措施(包括 R&D 投资税收抵免和特别研究津贴)对 R&D 投资的影响。他使用 1975 年至 1980 年期间 27 家公司的一组集合的典型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他评估了在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实际范围内税收激励措施,研究每损失 l 美元税收收入对 R&D支出增加的影响,发现政府税收收入每减少 1 美元,会带来多于 1 美元的新增 R&D 资本[3]。Bloom 等人(2002)通过对 OECD 9 国 1979年-1997 年 19 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税收激励能够提高企业研发强度的结论,他们发现即使各国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改变对研发水平具有明显效果[4]。夏长杰、尚铁力(2006)利用散点图对 1996 年至2003 年中国企业 R&D 支出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变化率关系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我国使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对 R&D 投入的激励效应,但是效果并非十分显著[5]。张济健、章翔(2010)对 95 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问卷调查数据,对我国现行 R&D 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 R&D 投入的激励效应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现行 R&D 税收政策与高新技术企业R&D 投入具有相关性,但不显著[6]。邵诚、王胜光(2010)使用结构方程模型对深圳软件产业基地的软件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投入存在明显而复杂的促进作用[7]。徐伟明(2009)利用 1996 年至 2004 年上海市125 个高新技术企业的面板数据,采用动态面板数据分析模型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上海市科技政策对高技术企业 R&D 投入影响与效果,分析了科技政策与高技术企业 R&D 投入之间的关系,政府各种资助政策工具对高技术企业 R&D 投入的作用以及政府各种资助政策工具之间的交互效应。本文发现,政府的资金资助和税收减免都对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身 R&D 投入强度的决定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政府政策的稳定有助于增强政策的效果,但政策工具之间可能存在系统失灵的问题[8]。

三、实证分析

1. 研究假设的提出由于企业 R&D 存在公共性、外部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其企业创新的边际收益小于社会创新的边际效益,必然造成企业不愿意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造成社会新资源投入的不足。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在创新的某些方面表现出失灵,才有了政府在这一领域进行干预活动的理论依据,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假设一:政府的 R&D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 投入具有正的影响,即政府税收与企业 R&D投入负相关。从征税的渠道来看,企业的流转税是对企业的交易行为进行征税,而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从企业税收的负担来看,我国现阶段是实行的流转税为主,企业所得税为辅的复合税制结构,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应该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我们提出第二个假设是:假设二:所得税优惠和流转税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不同的作用。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补助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研发项目而言的,因此企业可能会相应地增加一部分资金配合政府的财政补助进行企业的研发投入,所以本文提出第三个假设:假设三:政府财政补贴将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

2. 变量的选取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将排除其他因素,重点考察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影响。根据研究需要,我们选取以下五个变量:(1)企业 R&D 投入密度。企业 R&D 投入密度是国际通用的重要指标,能够正确反映企业乃至一个国家的 R&D 投入情况。这里采用企业 R&D 投入密度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计算。(2)流转税税负。流转税对 R&D 投入有重要影响,所以本文将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作为解释变量。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而我国目前流转税方面对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方面,因此把增值税作为本文分析的重点。(3)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收入,从而可能对企业的 R&D 投入有影响,应作为解释变量。(4)政府补助。我国政府针对企业从事研发投入的重点项目都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因此本文也将政府补助作为一个解释变量计算。(5)企业规模。不少研究表明企业规模与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存在正相关关系,即表示企业规模越大,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所占的比例就会越高,本文将取样本企业的净资产的对数作为一个解释变量来分析。

3. 模型的建立和数据来源

在上述变量基础上,本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Y=A+αX1+βX2+γX3+εX4+μ其中 Y 指企业 R&D 投入密度即企业 R&D 支出/企业销售额,为被解释变量,A 是常数项,α、β、γ、ε 是回归系数,X1表示流转税,X2表示企业所得税,X3表示政府补助,X4表示企业规模,μ 是估计误差。本文进行实证分析过程中所采用的数据是取自大陆沪、深股市上市交易的公司,根据财富证券划分的生物制药概念板块的部分公司。由于该生物制药行业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周期长、高收益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并且相对其他高新技术行业而言,该板块上市公司在对研发费用的披露上做得相对完善,披露口径也相对一致,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所以本文取生物制药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部分生物制药行业内的部分企业在 08-10 年报表的数据做分析,共取得 53 个样本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表中能直接获得数据为年度的研发投入资金,所得税费用,财政补贴,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本文中流转税是通过计算企业的教育附加或者城市维护建筑税间接获得。流转税税负=(教育附加税税费/教育附加税税率)/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流转税税负=(城市维护建筑税税费/城市维护建筑税税率)/主营业务收入

4. 模型计算结果

将收集所得数据运用 eviews6.0 软件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2 和表 3 所示。通过表 2 我们可以得到:Y(研发投入密度)的平均值为 0.106294,X1(流转税税负)的平均值为 0.023460,X2(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平均值为0.052017,X3(政府补助)的平均值为 0.007586,X4(企业规模)的平均值为 9.108372。通过表 3 我们可以得到:X1(流转税税负)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2.99,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0.0044,在显著性水平 α=0.1 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流转税 X1(流转税税负)对研发投入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着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2.177328,说明企业的流转税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向相反的方向变化 2.18 个单位。X2(企业所得税税负)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2.06,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 0.0453,在显著性水平α=0.1 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企业所得税 X2(企业所得税税负)对研发投入 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着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0.875187,说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向相反的方向变化 0.875187 个单位。X3(政府补助)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 2.01,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 0.0505,在显著水平 α=0.1 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财政补贴收入 X3对企业研发投入 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 2.574901,说明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正向变化2.574901 个单位。X4(企业规模)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 1.08,标准化检验的 P 值为 0.2877,大于 0.1,所以我们可以得到结果是在 α=0.1 的显著水平下,企业规模X4与企业的研发投入 Y 相关性并不显著。t 检验对单个回归系数是否显著进行了推断,由于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中包含多个解释变量,它们与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也需作出判断,即对回归方程的整体显著性进行检验。从表3.3 中可看出回归方程整体显著性检验的 F 统计量4.097,P 值为 0.006168,在 0.01 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绝原假设(回归方程不显著),表明回归方程是整体显著的。由于解释变量X4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没有通过检验,为排除 X4(企业规模)对其他解释变量的影响本文将其排除后再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即此时再次构建多元回归方程模型如下:Y=A+αX1+βX2+γX3+μ再次将 Y(企业研发投入密度)、X1(流转税税负)X2(所得税税负)X3(财政补助)用 eviews6.0 软件进行处理,获得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4。通过表 4 我们可以得到:X1(流转税税负)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2.80,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0.0073,在显著性水平 α=0.1 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流转税 X1(流转税税负)对研发投入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着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1.978981,说明企业的流转税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向相反的方向变化,1.9789818个单位;X2(所得税税负)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1.96,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 0.0552,在显著性水平 α=0.1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流转税 X2(所得税税负)对研发投入 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着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0.834513,说明企业的所得税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向相反的方向变化 0.834513 个单位;X3(财政补贴)回归系数的 t 统计量为 1.72,显著性检验的 P 值为 0.0920,在显著性水平 α=0.1条件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流转税 X3(财政补贴)对研发投入 Y(研发投入密度)存在着显著影响,回归系数为 2.029294,说明企业的流转税每变化 1 个单位,将导致企业研发投入向相同的方向变化 2.029294 个单位;从表 4 中可以看出,在删除 X4(企业规模)后,其他 3 个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模型检验统计效果并未发生改变,即 X1、X2、X3与 Y 之间的线性关系依旧显著,且他们的相关系数的变化也在理论上符合它们分别与被解释变量 Y 之间的经济关系。两次回归结果尽管方程的 p 值和 F 值都比较理想,但是可决系数都比较小,也就是说明实证模型选取的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变化的解释力度不大,即税负水平和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力度不大,这有可能是因为在影响企业研发过程中财税政策并不是影响企业研发的主要因素,但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而且从实证结果来看,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政府补助对企业的研发都存在合乎理论的显著影响。

5. 实证结果分析

从实证的结果来看,首先企业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研发投入都存在负相关关系,也就可以知道税收优惠效应是能刺激企业对研发投入增长的,这也是由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存在公共性、外部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点,企业无法最终从对研发的投入相应的收益,必然造成企业不愿意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在创新的某些方面表现出失灵,所以税收优惠政策效应能表现为刺激企业增加对研发的投入。税收优惠效应的程度与具体优惠税类和优惠方式有关。从税类方面看,流转税对交易行为征税,所得税对所得额征税,两者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有不同的影响首先,影响技术创新的途径不同。流转税优惠会转嫁给交易双方,使交易价格根据供求弹性的大小而改变,通过干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来促进技术创新。所得税是对交易所得而不是对交易过程征税,可以避免对价格机制造成的干预。其次,两类税负对企业的重要性不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复合税制结构,所以流转税优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更加重大。再次,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水平。国内外高新技术行业都习惯于将盈余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到企业研发中去。这就使得所得税的优惠对高新技术行业研发具有较大的影响。高新技术产品都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的优惠更多是给予创新主体直接的、显而易见的优惠,相对应其他行业而言,高新技术行业流转税税负低,销售越多企业得到的优惠就越多,这使得高新技术的注意力集中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所以流转税的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有着较大的影响,并且有利于行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本次分析结果显示,政府给予企业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亦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其原因可能是,国内的财政补贴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单个研发项目所发放的,而企业因为获得政府在某项目上的财政补助后可能还会本身提取一部分资金对该项目进行配套支持,所以我们推论政府的财政补助也将引起企业自身对研发投入的一定增长。另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的规模对企业研发投入并没有显著的影响,笔者认为是企业规模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可能并不是仅仅由企业的净资产来决定,企业资产负债率、销售利率等财务指标都会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会有影响,所以本次回归分析中企业规模对企业研发没有显著的影响。

四、对策建议

1. 实现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变。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利用税收优惠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弱化直接优惠方式,强化间接优惠方式,是各国税收优惠措施发展的共同趋势。目前,我国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但实证结果显示,企业流转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回归系数绝对值大于所得税对研发投入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也就是说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并没有企业流转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明显。并且直接优惠方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它侧重于事后优惠;而间接优惠则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政府推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取向的体现,有利于 “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利于公平竞争。我国目前主要是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随着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提升,直接优惠功能逐渐减弱,并逐渐成为科技发展的障碍。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增加对科技和设备更新的投入,促进科技发展。

2. 扩大流转税优惠的种类和流转税优惠的覆盖面。目前流转税优惠的种类一般仅仅局限于增值税对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优惠,其他相应税种比如消费税、关税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考虑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免征或降低税率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以达到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方面的投入。同时目前增值税对生物制药产品的优惠也只针对部分生物制剂产品,可以考虑联合科技部和税务部门设定一套合理的审批制度和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进行考察审批,对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增值税优惠的覆盖面。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2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税后利益 最大化

文以一家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的大型国有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研究对象,该公司业务范围涉及自营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通关、仓储、运输服务等,结合目前物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研究和探讨物流企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筹划。目前“营改增”试点期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企业仍存在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物流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税负情况,经过下列简单测算做出合理选择。

设X为增值率,S为不含税销售额,P为不含税购进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T(考虑到物流企业可能涉及多种增值税应税税率,这里应根据不同业务比重采用加权平均后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则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为:X=(S-P)/S;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P)×T=S×X×T;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3%;令两种纳税人纳税额相等,即S×X×T=S×3%,可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X=3%/T。当企业实际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反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

(二)混业经营的税收筹划。A公司以自营进口贸易、国际贸易业务为主,同时兼营通关、仓储、装卸、运输等业务。“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实际包括以下三类:税率为17%的一般货物销售(自营进口业务)、税率为11%的“交通运输服务”(运输业务)、税率为6%的物流辅助服务(进口、通关、仓储、装卸业务等)。根据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中对于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兼营不同税率业务的物流企业应当积极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以防止“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

首先,物流企业应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经营上的混乱。其次,应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分别核算各个业务,同时制定增值税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等。最后,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做好相应的备案和解释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

(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财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执行相同的基本税率25%,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税收的公平性。但物流企业仍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注册地点,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如果要享受该条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另外对于物流企业来讲,由于全国各地招商引资和鼓励物流企业发展的力度不同,各地的财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一定的地方差异性。形式上一般都是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但扶持力度可能有所不同,物流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应予以综合考虑。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对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力度相对较大,A公司争取到了“五免五减半”(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物流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一般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法或平均年限法,如何选择要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影响。一般情况下,在不考虑减免税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与平均年限法在固定资产存在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额总额是相同的。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折旧,加大企业初期成本而减少利润,从而减轻企业前期所得税负担,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推迟,因而企业可以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促进资产的更新改造。企业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可以视同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这对企业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前几年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加速折旧法就不见得是最好的折旧方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得企业利润集中在后几年,使企业后几年的利润与前几年形成明显的差距,从而导致后几年必然要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使企业纳税额增加,税负加重。A公司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平均年限法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不仅作为企业融资工具的一种创新,同时有利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因为对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按照自有固定资产全额计提折旧,而且可以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减少企业利润、取得融资节税的效果,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现代物流企业在考虑购置大型机器设备时,越来越多的考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当然“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因此企业在决策时,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情况。

三、房产税

物流企业往往拥有自己的仓库,仓储业务通常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自营)、营业税(出租)、房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原则分为按房产余值计量和按租金收入计量两种方式,即从事仓储业务交纳房产税时,其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将自有仓库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税率为12%。物流企业在考虑从事仓储业务时就应充分考虑房产税成本的影响,做好相应筹划。A公司有一仓库原值1 000万元,扣除比例为30%,采取不同经营方式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及公司利润(不考虑其他成本项)如下:

方案一:为P公司提供仓储业务,获得收入160万元,应纳增值税=160×6%=9.6(万元),应纳房产税=1 000×(1-30%)×1.2%=8.4(万元),支出合计=9.6+8.4=18(万元),公司利润=160-18=142(万元)。

方案二:出租给Q公司,年租金15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应纳房产税=150×12%=18(万元),支出合计=7.5+18=25.5(万元),公司利润=150-25.5=124.5(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案可见,房产税支出是影响纳税成本和最终利润的主要因素。在不考虑其他税负及其他成本的情况下,单就房产税来讲,假设租赁收入为X,房产原值为Y,令X×12%=Y×70%×1.2%,可得X/Y=7%,也就是说在房产税扣除率为30%的前提下,若仓库出租收入X与房产原值Y的比率大于7%,则采用出租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低于7%,则采用提供仓储业务方式的房产税成本较高。

四、关税

若物流企业具有自营或国际贸易业务,则关税筹划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充分利用保税制度。为了创造完善的投资经营环境,我国在许多地区设立了保税区,保税区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注册在保税区的物流企业,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保税政策。A公司注册在某国家保税港区,港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物流企业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应积极在保税区内注册公司,并开展相应的加工整理、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等业务,以获取豁免进出口关税的好处。其次,企业通常可以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交进口关税,从而达到延迟缴税的目的,相当于企业从海关获得了一笔一定时间的无息贷款。

(二)合理控制完税价格。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高低决定了关税的轻重。完税价格的确定是关税弹性较大的一环,在同一税率下,如果完税价格高,以价计征的税负重,如果低,则税负轻。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是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海关审定成交价格,一般以进口商申报的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含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为基础进行调整,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因此,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但企业在此项税收筹划时,要注意不能片面地理解为申报价格越低越好,从而造成被海关认定为偷税情况的发生。

五、总结

不同物流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现代物流企业(如A公司)比较注重整体供应链的开发建设,业务过程往往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关税等多个税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把握全局观,即税收筹划不仅要针对某个税种,更应关注企业的总体税负,以及对企业总体经营成本、利润和企业整体战略实现的影响。S

参考文献:

1.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交通财会,2012,(09).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3篇

关键词:改制 国有企业 涉税问题 风险防控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涉税问题,具体发生在企业资产重组、产权交易、破产清算以及合资过程中,作为企业改制的基础性工作,资产评估失误会导致税收流失。所以,必须对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税问题

(一)产权交易导致税收流失

作为企业资本运作的关键内容,产权交易在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常企业产权交易都是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具体实施,其前提是公开交易,若存在多个交易者进行竞争,需要对比国有产权价格,以遏制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发生,避免流失国有资产。但是,现阶段我国国有产权交易并非由经济市场决定,其主要因素是我国未形成统一产权管理机构与交易市场,所有产权交易市场均属于自发构建,所以市场内容较为混乱。而且也未形成专门管理法规与统一立法规定,仅仅是根据地方行政法规进行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对企业产权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二)企业资产重组导致税收流失

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因为制度配套、政策衔接等因素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企业税收流失问题。因为企业在重组资产时,一些资产会有模糊的政策界限,比如,重新组合企业流动资产的本质其实就是货物交换行为,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对企业增值税进行增收,但是,因为企业存在不规范的流动资产,在评估企业流动资产过程中会出现缩水现象,导致国有企业减值,流失企业应征增值税。

此外,还会导致企业营业税的流失。重组企业资产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转让土地使用权与房产设备等问题,依照相关税法规定,必须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与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或单位,被称为营业税纳税人。但是,在重组企业资产时,税务机关不能灵活掌握企业信息,对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及时确定,最终导致企业税款的流失。

(三)企业合资导致税收流失

现阶段,国有企业根据资金来源划分,主要有两种合资改制形式,即:国有和私营企业合资,中外合资,而导致企业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的是中外合资。在创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有效评估双方资产,然而,因为一些企业急于促成合资项目,吸引外资,所以主管低估或者不评估中方国有资产,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低价,导致中方国有资产存在非常低的所占比,使得在合资国有资产时资产流失比较严重。依照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在组建中外合资企业时,对企业资产溢价与增值评估所得,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导致税收流失。

二、涉税风险防控措施

(一)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规范,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国有资产的税收政策

根据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以及杂乱的情况,有效清理、整合以及重组已完成的交易,确保各省份在重组合并后仅有一家技术交易所与产权交易所设立,以此形成全国交易网络机制,对企业产权转让信息予以及时收集与公布,对国有资产交易与转让过程予以详实记录、撮合与监督,避免在交易国有资产时出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必须在政策上明确规定产权交易中的税收问题,避免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交易中的税收流失。

(二)规范运作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税收政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须对其具体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委托审计部门全面审计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与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部门依照具体审计情况对企业账目编制报表进行有效调整,确保企业资料充足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此外,必须对企业重组资产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制定配套、有效的政策法规,保证企业有法可依。涉税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在重组企业资产过程中会不断出现,但是现行律法内容与涉税新情况不相适应,所以,国家必须依照实际情况对新律法政策予以适时出台。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并与相关组织积极保持联系,明确税务机关改制职责,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存在的涉税问题予以合理解决,做到不但能够支持国有企业降低其债务负担,同时有可以有效避免国有企业税收流失,对国家利益进行有效维护。

(三)对合资中的国有资产权益进行维护

第一步,一定要有目的有计划的检查与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对国有资产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性纠正。就我国的合资企业而言,一方面要聘请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客观评估国有资产,另一方面要客观评估外方资产,避免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有效避免由于流失国有资产而造成的税收流失。而且还要对三资企业认定工作予以不断加强,避免国有企业为得到三资企业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而发生变相逃税的情况。最后,还必须构建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评估企业资产质量监控机制,确保我国资产评估的完善与专业化,保证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标准逐渐呈现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小军. 企业资产重组过程的问题与对策[N].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4):1203-124

[2]张幸福.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动因与策略研究[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3:144-152

[3]戴国华 做好"瘦身健体"运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几个财务问题探讨[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154-156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网络企业;互联网行业

一、全面营改增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一)互联网行业的相关概念互联网行业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产业的概述以及一些权威机构对互联网行业的定义将互联网企业概括为从事互联网系统建设、支持、维护、操作咨询以及技术培训等服务的企业。互联网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具有人力资源成本高、房屋租金成本高以及物耗成本低等特点。第一,人力资源成本高。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对项目进行操作,与其他成本相比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此类企业属于重人力资源的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所披露的数据,2015年劳动者报酬占总投入的平均水平为13.44%,而互联网行业则达到了19.53%,高于平均水平6.09%。第二,房屋租金成本高。近年来,开办企业房屋租金上涨趋势明显,特别是一些一线城市,房屋租金水涨船高。互联网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除了人力资源成本高以外,房屋租金也占总投入的相当一部分比例。在推行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屋租金这部分资金不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这意味着不能通过抵扣房屋租金来减轻税负。第三,物耗成本低。互联网在运营过程中除通过更新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外,其他诸如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水电费用以及接受上游企业服务等所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较少,存在一定局限性[1]。

(二)全面营改增对互联网行业的税负影响1.对流转税负的影响。这里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角度出发分别进行论述。第一,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互联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进行征税,若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为250万元,以往营业税税率为5%,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税率将为3%,那么全面营改增之前需缴纳营业税12.5万元,全面营改增之后则缴纳7.28万元,税负降低了5.22万元。第二,一般纳税人。互联网行业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6%)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大大减轻了企业的流转税收负担,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2]。2.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的影响。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一旦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纳税行为,就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纳税项目的纳税金额与流转税税额联系紧密。实施全面营改增之后互联网服务企业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降低直接使这两种纳税额降低[3]。3.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首先,全面营改增推行之前,互联网企业的固定资产采购、人员服务等支出无法抵扣,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金额;其次,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互联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实际缴纳税额的减少也会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最后,全面营改增之后互联网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这些资产会计核算上按照不含税金额计价,致使资产折旧或摊销的金额减少,理论上在折旧和摊销方面导致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4]。

(三)全面营改增对互联网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只有足够的资金才能够确保企业稳健运营。在推行全面营改增之后,互联网企业在购进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时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有利于刺激互联网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或更新的力度。同时,全面营改增之后购进和投资固定资产是有针对性的,不是所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都能予以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样一来,在国家政策引导下,互联网企业更青睐于将资金投资到设备和技术改造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互联网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升级,有助于其技术水平的提高,进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5]。

(四)全面营改增对互联网行业财务指标的影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以及营运能力指标几个关键点。第一,偿债能力。全面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后互联网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减少,虽然企业所得税可能会有所增加,但是从总体角度出发企业税负还是呈下降趋势。从短期偿债能力角度出发,企业流动资产、速动资产增加,流动负债减少,进而使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降低,短期偿债能力增强。从长期偿债能力角度出发,全面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税前利润,在利息费用稳定的前提下,税前利润的增加会使企业利息保障倍数提高。此外,互联网企业在倾向于对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时会使固定资产规模增加,其资产负债率必然会进一步下降,进而使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增强。第二,盈利能力。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互联网企业由于总体税负减轻,如果净资产不变,净资产收益率会提高。第三,营运能力。全面营改增会使互联网企业加大对设备、仪器、技术等固定资产投资力度,进而使自身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得到提升,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样总资产周转率相对于全面营改增之前就会有一定的提高。(五)全面营改增对互联网行业经济行为的影响首先,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互联网企业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下游企业可以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但是在此过程中企业之间会为了自身利益在定价上进行博弈,运用合理解决办法共同承担税负,有利于企业议价能力的提升;其次,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由于政策中提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所以一些企业积极拓展境外业务,充分享受减免政策。

二、全面营改增对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分析——以QS互联网公司为例

(一)QS互联网公司简介QS互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正式成立,该公司是一家新型网络公司,业务范围较为广泛,与政府、当地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型组织机构都有交流合作。业务内容包括:域名注册、购买服务器空间、WAP开发、APP制作、微信公众号开发、微商城构建、高端网站建设、电子商务外包以及整合网络营销等。从营收和资产规模上看,QS互联网公司属于中小互联网企业。

(二)全面营改增对中小互联网公司影响的具体分析以2015年QS互联网公司财务数据为例,分别对全面营改增前后的税额进行税负核算,并从对税负的影响、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对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对现金流的影响等关键点进行分析讨论。

1.对税负的影响分析从表1中可以看出,QS互联网公司在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一部分服务成本和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在一定程度上呈下降趋势,QS互联网公司全面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与缴纳的增值税相减,QS互联网公司流转税降低100.57万元,流转税减税率为31.71%。从表中还可以看出QS互联网公司的服务成本中职工薪酬占总体比重较大,这部分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全面营改增对减轻该企业税负的成效存在一定局限性。

2.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全面营改增之后可节约投资成本为152.38万元,经过核算可以得出公司总税负减少额为162.28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促进该公司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有着明显的减税效果,对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有着积极的影响,能够间接起到促进公司及时对自身技术进行升级,扩大经营规模的作用。

3.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分析该公司在全面营改增之前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在全面营改增后,变为增值税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这样一来,该公司的税前利润呈上升趋势。同时,由于全面营改增之后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按税前金额进行入账核算,在日后运营过程中折旧费就会减少,进而导致服务成本降低,税前利润增加。

4.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分析从表1中可以看出,当年按全面营改增前的税负核算方法,公司应当缴纳317.11万元的营业税,按全面营改增后的税负核算方法公司则缴纳216.54万元的增值税,由此可以计算出流转税减少额为100.57万元。在这里可以间接理解为公司当年净现金流增加100.57万元,进而可以得出:QS互联网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额为12.07万元,相当于QS互联网公司可利用的现金额增加了12.07万元。同时,在全面营改增实施之后QS互联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增加了86.10万元,相当于QS互联网公司净现金流降低了86.10万元。在有增有减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得出全面营改增后公司净现金流入26.54万元,处于总体流入状态,有助于公司减轻现金流量压力,为公司稳健运营提供一定保障。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全面、系统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不仅能够使中小互联网企业的流转税负降低,而且还能够促进其服务成本的减少。同时,也使其净利润增加,净现金流入。总体上来说,全面营改增有助于中小互联网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第二,营改增的全面推进还能够使互联网在进行固定资产购入过程中进行进项税抵扣,节约投资成本,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同时,全面营改增政策能够引导企业加大对设备、仪器、技术投资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总之,中小互联网企业在全面营改增的大环境下获利颇多,相对于以往来说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二)相关建议

1.加大对票据管理工作的关注度互联网企业成本结构上与传统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办公费用、研发支出、广告和推广费用占比相对较高,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较大,电费耗费较高等。中小互联网企业应当重视对自身增值税明细账的管理工作。由于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不仅与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息息相关,而且还与企业日常资产构建、接受服务产生的进项税紧密联系。对此,中小互联网企业应当不断建立健全自身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明确权责,确保增值税发票在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过程中都具有规范性。尽可能取得办公费用、研发支出、电费、广告费、推广费等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互联网企业的广告费、推广费应当注重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新型的广告业务、推广业务由于不常见,互联网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创新,与供应商或拟采购单位协商筹划,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费用上,也应尽可能进行大额批量采购,涉及服务的,也应与物资采购一起实施“捆绑采购”等,有利于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积极进行税收筹划首先,中小互联网企业应当重视供应商的选择工作,由于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中小互联网企业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其次,中小互联网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仅要认真研读和分析最新政策,遇到不懂的情况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而且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法的理解上出现分歧时,企业要先排除自身核算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确定没有错误后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解释,并及时对自己的账务处理和日常的经营安排做出相应调整,保证与税务部门业务处理的一致性;最后,中小互联网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要做好筹划,可以通过事先做好财务预算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好投资时点,合理规划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互联网企业的主营业务一般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文化传媒、信息技术等高新行业,在研发业务战略制定和发展方向上,也要向国家所鼓励的产业和项目靠拢,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人力资源费用,由于互联网企业自身雇佣的员工,其薪酬福利支出是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的,所以应尽量将人力资源费用投入到研发业务中,形成研发费用资本化业务,并实施明晰的会计核算,以提高税收筹划效应。互联网企业也可以积极将一些研发业务、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等能在外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外包,以获取进项税抵扣,降低自身税负,例如设立专门的研发企业,并向其购买研发成果;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并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完善企业自身经营策略首先,中小互联网企业由于技术更新升级要求高,可以适当加快设备、技术的更新升级步伐,还可以考虑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提高资金链管理能力;其次,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应当积极调整定价机制,采取与上下游企业定价博弈的方式获得减税效果。特别是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可以实施差异化定价政策,尽可能将增值税税负在产业链中进行转嫁,形成产业链中的增值税抵扣链,对于上游企业产生的税负直接让下游企业开消化,进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为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对于电费来说,如果非委托划扣金额超过互联网企业总费用的70%,或者委托划扣金额超过互联网企业总费用的60%以上,就不会再给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互联网企业在这方面应当注意税务筹划,尽可能降低电费支出占总成本的比例。

【参考文献】

[1]郁玉环,任晓杰.营改增对电信业利润的影响分析与税务筹划[J].当代经济,2015(34):66-68.

[2]李蕙.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财会研究,2015(3):47-51.

[3]薛小荣,刘丹.“营改增”对电信业影响的SWOT分析[J].会计之友,2014(30):112-115.

[4]汪.研究营改增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14):314,316.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5篇

一、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的划分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增值税来看,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管理相结合。消费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倍受各国推崇,也是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税负及固定资产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1、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对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实施增值税转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就是当期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能从计算增值税的税基中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够在发生的当期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的税负得到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具体分析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T=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PQ×法定名义税率t

进项税额=购进额Cq×扣除率b

那么,增值税额T作为销售价格P,销售量Q、税率t、购进价C、采购量q和扣除率b的函数:T=PQt-Cqb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产出品之间存在一个稳定的比例关系,即Q=λq而且销售的产品和购进原料的价格间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价即C/P=β,增值税实际税率=纳税额T/销售收入PQ,由此可以推出:增值税实际税率r=t-(β/λ)×b

从理论上看,影响某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的原因可能有三个:名义增值税税率、企业销售额和买价的比值β/λ、抵扣率。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越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大,即进项扣除率b与新增固定资产S存在正向变动的关系,b=αS,则有r=t-(β/λ)αS

上式表明了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增值税的税率与新增固定资产比例成反向变动的关系。

现举例予以说明:假定某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该企业当期购进用于生产资料价值是2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234万元:另一部分是固定资产,价格是5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585万元。该企业本期实现销售收人1000万元,销项税金是170万元。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情况下,即按照税法规定,外购流动资产所含税金允许抵扣.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本企业应纳税额就是从销项税金中扣除外购流动资产所含税金后的余额,即136万元(170万-34万)。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本企业应纳税额就是51万元(170万-119万),可见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国家少收的税款在本例中就是本企业未予抵扣而自行负担的那85万元。因而,转型可以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起到降低作用。

2、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直接税税负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直接税税负的影响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税负。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以下几部分: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P、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费用T以及运费M和运费N的增值税等即:

S=P+T+M+N

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和其运费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那么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S=P+M

两者相比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增值税税制下,在购买固定资产的当期,企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所不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较生产型增值税小,那么在固定资产折旧期间,消费型增值税的每期折旧比生产型增值税低,这使得企业在折旧期间的利润增加,从而缴纳的所得税增加。

现举例予以说明:企业本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格是400万元,购进发票上价税合计468万元。假设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企业采取直线法折旧。在生产型增值税下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468万元,企业每期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为46.8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当期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400万元,企业每期的折旧额是40万元;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每期的折旧额减少6.8万元,企业的利润增加6.8万元,企业的所得税则增加1.7万元(6.8万×25%),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将会有所增加。

3、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影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如下例:

假定企业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设备的价格为c(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17%,其所含的增值税为c×17%,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为n年,税法规定按直线法提折旧,残值为0,贴现率i,所得税税率25%,该投资方案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NPV1和NPV2。现金净流量是决定企业投资与否的一个综合指标。所谓现金净流量,在投资决策中是指一个项目引起的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若投资项目的现金净流量小于0,则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率小于贴现率,因此该方案往往被拒绝,反之则接受。消费型增值税相对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对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金流量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减少,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入;其次,由于固定资产原值不包含税款,每年计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相应减少,在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增加,缴纳的所得税相应增加,相当于等量的现金流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该投资方案的影响取决于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数量关系。若前者大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增加,激励投资;若前者小于后者,企业现金净流量减少,抑制投资。两者计算的现金净流量如下表所示(假定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企业每年的销售数量、产品价格不变)。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买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在当期销项税金中可以一次全部得到抵扣。因此,企业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企业当期抵扣的税金就越多。在销项税金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纳税金就越少。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企业当期税负越低,为企业扩大投资增加了财力来源,将会起到刺激全社会投资总量增加的作用。同时由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由于增值税支付的大幅减少而有所上升,而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增值税转型在促进投资总量增加的同时,还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由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业或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外购生产资料价值的比重有所区别的情况下,这一增值税政策实际就是一种行业差别税收政策,即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复征税程度要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各产业特点看,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往往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而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正是我国现阶段着力推动和发展的产业.故生产型增值税的这一效应与鼓励科技进步的世界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也不利于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增值税的转型纠正了行业差别的增值税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在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允许企业从当年7月1号以后购入机器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予以扣除。2004年,东北三省共认定增值税转型企业40306户,占东北三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登记总户数的32%。从行业分布看,主要集中在装备制造业(19429户)、农产品加工业(9060户)和石油加工业(7945户)三大行业,占总户数的90%。2004年认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5.34亿元,进项税额15.76亿元,占投资额的5.2%,实际抵、退12.58亿元,占进项税额的79.8%。

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税负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东北经济的发展,2004年东北三省生产总值达到15133.9亿元,同比增长12.3%,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规模工业企业共完成增加值4870亿元,比2003年增长19.7%,是连续多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规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28亿元,同比增长35.5%;在吸引外资方面成果十分显著,达到59.4亿元,同比增长83.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个百分点。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激发了转型企业的活力,使其得到了进行扩大再生产的良好机会,通过转型企业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将带动投资需求的增加,及工资水平的上涨,乃至整个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实现良性循环。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6篇

参考。

关键词:物流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一、关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概念以及文件研究

营业税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两者都是一种流转税,但是其计税依据有着很大的不同,在企业使用不同的税种以后,对其所交税费会有很大的影响,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成本,进一步影响到利润。

孙刚2011年在《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中提到: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扩围”改革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是不相同的,税负变化不一、增减各异、抵扣进项额范围的扩大会对增值税收入存量造成一定的冲击。郭家华2011年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第三企业的影响》中提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第三产业完善税制的必要要求,物流企业涉及到交通运输,所以实行“营改增”不仅仅是本行业的需要,也为将来在于生产制造紧密相关的其他所有有增值额的行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做好准备和示范。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物流企业所涉及到的运输方式有:航空运输、陆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这些运输方式都归类到“运输业”税目,税率是3%,而仓储业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是5%,从上面的数据看来,税目不同会导致税率的不同,那么在去留企业中,不同的税目会导致怎样的影响呢?

(一)“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

影响

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的是抵扣制度,企业的税负在实行“营改增”以后会有很大的变化,而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主要有:

1.物流企业购进的可以抵扣的材料、固定资产以及劳务占营业收入比,比率越高,则企业的税负就越小。

2.企业营改增后所使用的增值税率对税负有很大额影响,增值税税率越高,企业税负变化越大。

3.购进抵扣增值税税率,根据目前试点企业“营改增”后的相关规定,实行“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3%的征收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税率为17%。由于增值税是用不含增值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的一种价外税,所以在改革以后的计税基数明显减小了,所以从整体式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是降低了。但是,由于“营改增” 所涉及到的物流服务业外购支出中固定资产支出占有很大的比重,固定资产具有循环使用的特点,时间相对较长,所以对于一些刚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的企业,之前的进项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必须按照之前的增值税额加以缴纳,从而会造成当期的税负增加,这就使得“营改增”加剧了市局税负的现象发生。

“营改增”开始在物流企业实行以后,由于服务价格的制定会受到服务业税收变化趋势的影响,所以增值税税负能否由消费者承担,受到企业的综合实力、业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共同分摊了税负的负担,会使得同一种产品的税收增加,在新的均衡情况下,如果买方愿意为商品支付更多的价格,那么卖方所得到的就更少。在一个市场中,如果税负增加,会使得市场经济活动出现萧条,由于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弹性,使得缺乏弹性的一方不愿意离开市场而甘愿承受较大的税负,所以税收的负担也就落在了缺乏弹性方的身上。而这里所说的弹性拒绝于供给曲线与供给曲线的斜率和形状,斜率越大,则弹性越大,所以物流企业可以根据供求曲线来分析“营改增”以后,企业税负的相关变动情况。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行为的

影响

实行“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一般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商品或服务的渠道不同,会使得所能抵扣的比例也大大不同,所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会对物流企业的采购渠道产生直接影响。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试点地区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请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以其他方式取得非法增值税的运输费用单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物流企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以后,外包服务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具有更多的优势,所以开始了外包服务的工作。从收入上来看,外包提供商有着覆盖面较广的网络,服务外包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渠道和商业机会,从改善驱动因素来看,物流企业把服务外包,可以改善运营绩效,从而可以获得与其他顶级供应商合作的机会,可以为提高企业整体形象打下基础,从成本来看,服务外包可以把物流企业的固定成本变成可变成本。所以,总的来说,物流企业服务外包,不仅能减少自己运营的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获得较高收益,但是如果每个企业都想着把自己的服务外包,那么谁能来承担外包工作呢?这就涉及到一个竞争的问题,外包承担方比较偏向于运营状况较好的去留企业,加上有的知识交流性的业务不适合外包,所以在任务外包上也会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形象,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三)“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管理与创新的影响

由于物流企业在实行“营改增”以后,所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所以许多企业为了能够从降低进项税额中减少成本,加大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量,企业创新能力有所增长,提高了企业的管理升级。在购买技术服务以后,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上下游产业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

企业为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大力购买技术服务,从某种程度上看来,产业发展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从而使得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快速发展,制约了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所以对于劳动密集型拂去来说,应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加大对科技的投入,机械逐渐代替人工,从根本上推动产业的升级。

(四)“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营业税没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都是按照实际的记录来进行开支计算,但是对于增值税来说,涉及都进项税和销项税,对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后,会对收入的计算产生很大的影响,收入一般按照扣除进项税以后的金额加以确认。对于经营业务比较复杂的大公司,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企业必须要区分经济业务的性质,按照不同的业务来核算业务的税率。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营改增”会影响到物流企业财务报表的内部数据结构,从而影响物流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在面对“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的相关对策

(一)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企业应该要适应时代的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顺应税收改革的变化,主动接受“营改增”的现实情况,改善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降低相应税负,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充分利用外包服务业务

在实行“营改增”以后,物流企业更有利于外包业务的实现,外包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局面可以调动企业积极性,部分企业不擅长的业务可以转嫁给竞争力比较强的公司,从而实现互补,提高物流业务整体的运营情况。

(三)关注宏观环境

物流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会操纵着产品的价格,所以“营改增”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以后,由于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会使得该行业的整体价格下降,所以物流企业应该要及时对价格进行调整,防止过高的价格造成企业失去市场或者过低的价格造成企业亏本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物流企业“营改增”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企业应该要顺应时展,转变之前的税收模式。“营改增”有利于生产率高的物流企业的发展,所以在物流行业中的各个企业都应该要意识到这个问题,改变落后的技术和相关设备,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大对物流行业的支持,实现物流企业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家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的影响[J].理论周刊,2011,8.

[2]孙刚.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02).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7篇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流转税税负; 所得税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1 ]。从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有升有降。建筑业将是“营改增”的下一个工作重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比为1:1,而我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左右,可见建筑业属于微利且税负较重的行业。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采用按工程价款乘以比例税率的计算办法计征,这种征收方法计算简便,涉税风险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研究该行业“营改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一)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重复征税问题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业的主税种是营业税,建筑业也是我国第二产业中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在这种税制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而生产所用的外购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就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行业成了设备和材料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加大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理论上“营改增”会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理,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环节转嫁,从而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规范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大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常普遍,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边界难以明确,对货劳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实施“营改增”后,将规范建筑行业货劳税的征收管理[ 3 ]。

综上,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同时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业“营改增”的顶层设计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来检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切实影响,以期实现该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顺利过渡。

三、例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和咨询等为主业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国建筑为例,根据其2014年度财务报告,测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参考工程造价相关数据,测算不同成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来测算本年度要缴纳的增值税,将测算出的增值税与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对比,用两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税的影响来测算“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化,然后再估算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后汇总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销项税测算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行测算,先要确定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销售收入是含税的,因此应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2014年中国建筑营业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测算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测算

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样,营业成本也是含税成本,也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不含增值税成本=含增值税成本/(1+增值税税率)。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准确地测算增值税进项税,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析。

1.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建筑行业的营业成本即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人、料、机”,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费[ 4 ]。本文根据北京住建局官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三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各选取三个项目进行统计,并进行平均,最终得出本文测算进项税时采用的人、料、机比例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构成分析(表2)

建筑行业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和其他装饰装修用材料,其中钢材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 5 ],混凝土、砌块等部分建材适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据上述项目的造价信息,估算材料费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流转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国建筑应纳增值税=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万元)

而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报表资料,2014年该公司共交纳营业税为2 122 198万元,因此,预计“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比之前交纳的营业税增加了864 129万元,在考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后,预计流转税共增加950 542万元,增加幅度为40.48%。

2.所得税税负变化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税的变为不含税的,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具体分析见表3。

假定不考虑其他项目的变动,从表3中看出,“营改增”使利润总额下降950 542万元,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则可以使所得税费用减少237 636万元。结合前述流转税变化的影响,“营改增”总体使企业税负增加,预计增加额为712 906万元。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建筑“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分析得出,“营改增”会使企业流转税大幅增加,但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建筑作为上市公司,其收入构成、成本构成、毛利率等与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流转税税负变动分析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含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 (2)

其中,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收入×(1-毛利率)(3)

因此,“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税负变动=(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1+7%+3%)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1 (4)

从上述推导中看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是增还是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项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6 ]。在税率法定的条件下,税负变动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三个因素决定。毛利率越高,税负增加也越多。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年报,该公司总体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建筑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大致一样,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样;而在材料费用中,钢材、混凝土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预期毛利率较低的建筑公司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转税增长幅度没有中国建筑流转税增长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且不考虑不动产抵扣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分析

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化,“营改增”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营业收入变动-营业成本变动-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 (5)

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 (6)

营业成本变动=不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成本(7)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 (8)

(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关系分析

当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4),流转税税负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据公式(5)、(6)、(7)、(8):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综上可见,在“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动与所得税的变动成反向关系,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税负变动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假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25%,流转税每增加100元,则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25元,而企业总体税负会增加75元,即“营改增”后流转税上升幅度远大于所得税下降幅度,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较多。因此,“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动最终还是由流转税的变动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这类小微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是10%,那么“营改增”后对这类企业流转税每增加100元,所得税只能减少10元,相对税负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中国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大幅上升,而所得税税负相对流转税税负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的变动。结合上述分析,为把改革后的流转税变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整合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制度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改革后税负波动和平衡地方利益,对于异地劳务,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总机构在汇总各项目部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后扣除各项目部预交的增值税,再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供应链管理,保证购进项目能够充分抵扣

建筑行业材料比重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造成材料供应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从施工地个人手里取得,无法得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增值税抵扣意识,加强供应链管理,从招投标标价到签订采购合同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问题。首先,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可将此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之一;其次,要将提供增值税发票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后,为了及时抵扣,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送达时间作出约定。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水平,转变纳税思维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为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学习增值税税制、发票、申报等相关知识。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客观上加大了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建筑行业普遍结算周期较长,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取得发票,这也使得财务核算滞后。再者,营业税计算简便,征收管理远不如增值税复杂,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工作不重视,存在账务混乱、不全甚至不建账的问题。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才能准确计算税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通过虚拟扣税和存量固定资产扣税,扩大建筑企业“营改增”抵扣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笔者认为建筑业进项抵扣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支出可考虑实行虚拟抵扣,对于建筑企业部分占比较大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无法收回的保证金支出,即使没有取得进项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也应获得进项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应可以抵扣。过去的十年建筑行业发展很快,建筑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我国增值税抵扣实施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按目前政策无法抵扣,这样势必加大了建筑企业税负。考虑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以将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乘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来计算确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这样可以平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动。

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必然的,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而相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帮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2] 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1-16.

[3] 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8):111-113.

[4] 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99-102.

企业所得税流程第8篇

关键词: 中原经济区; 现代物流; 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物流活动模式。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加速器。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尚处于发展阶段,发展潜力很大,然而建立在传统行业基础上的现行税收政策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适应,亟须进一步优化。

一、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特点。

在建设中原经济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河南省政府把现代物流业列为河南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机遇和困难并存,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原经济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条件良好。

中原经济区地处我国腹地,位于沿京广、陇海、京九“两纵一横”经济带的交汇处,中国两大铁路干线京广和陇海铁路、两大高速公路干线京珠和连霍公路都交汇于此; 郑州北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编组站,郑州东站是全国最大的零担中转站,郑州站是全国最大的客运站之一; 河南省已建成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民用机场; 2011 年,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 5 000 公里,位居全国第 1 位,实现94% 的县市通达高速公路; 此外,河南省拥有 3 个一类口岸、9 个二类口岸和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B 型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说,中原经济区承东启西、连南通北,是我国多方向跨区域的交通要冲和多种交通网络交会的枢纽地区,也是东部产业转移和西部资源输出的战略枢纽。这些都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速度快。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不断拓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快速成长,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步伐加快,市场主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2010 年,河南省社会物流总额超过 500 000亿元,增长 31. 1%,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16 个百分点; 全省物流业完成增加值 743. 5 亿元,增长13. 6% ,比全国平均水平快 0. 5 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物流总额增长 33. 8%,进出口货物物流总额增长 18%; 全省货运量增长 19. 3%,总量位居全国 第 三 位、中 部 第 二 位; 货 物 周 转 量 增 长16. 1% ,总量位居全国第六位、中部第一位。

目前,河南把物流业定位成战略性新兴产业,物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逐步增强。

3.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规模小。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企业规模效益难以显现。据悉,河南省现有规模以上物流企业 3 200 户,其中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企业的道路货运企业 914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8. 6%; 年缴纳营业税 50 万元以上的道路货运业纳税企业 76 户,占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的 2. 4%。截至 2012 年 7 月,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 8 批近 2 000 家企业为试点物流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而在这 8 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中河南只有 58 家。与中西部省会城市比较,郑州有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不多,规模普遍低于重庆、西安和武汉的物流企业。

4. 中原经济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薄弱。

中原经济区现有物流企业在物流库存管理、信息服务、成本控制、物流方案设计等物流增值服务方面的业务开展不足,大多数物流业企业只从事传统的、简单的物流服务业务,如运输和仓储服务等,使物流企业的进入门槛偏低,效益差。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一是物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缺乏,专用物流通道和多式联运、仓储配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物流资源缺乏有效配置; 二是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低,如有些中小企业还没有进入电子商务网络,ERP 等物流管理软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对现代物流业适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可减轻现代物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够鼓励社会资本的积极进入,培育壮大物流企业的发展。

1. 调整物流市场产品结构。

目前,中原经济区市场上物流产品供给失衡,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征,即传统物流产品供给较多,现代化的物流产品供给少; 商贸物流产品供给多,生产性物流服务供给少; 低端产品供给多,高附加值服务项目少,市场产品结构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低,资源条块分割现象严重。有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将有助于物流市场产品供应结构的改变,促进市场均衡发展。

2. 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

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成本高企,严重影响了其自身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物流成本高企的原因,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劳动力、燃料、土地使用成本的刚性上涨,这些要素的价格都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又都是无法主观去降低的。物流成本高企的另一原因是物流行业税费偏高。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现代物流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升现代物流业的利润空间。

三、中原经济区物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目前,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列入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享受差额缴纳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2) 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 3) 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4) 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外的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 免)税; 物流中心外的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5) 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内的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6) 物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投资用于自营物流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购置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1) 对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河南省留成部分,实行前三年补助100% 、后两年补助 50% 政策。企业所得税从有税源入库年度起计算。

( 2)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 含 6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指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项目) 的投资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物流业税收政策,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阻碍了现代物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 物流业存在重复纳税。

物流业重复纳税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方面,在租赁业务、网络分包业务以及业务等领域体现的更为突出。其中,在租赁业务方面,试点物流企业已不存在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但河南省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所占比重极小,而非试点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造成新的不公平。在网络分包业务方面,按照我国营业税法的规定,企业按照整单的金额缴纳营业税,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协议上的价款也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业务方面,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时,会包括一部分本应由客户自己负担的报关费、检疫检验费、运输费用等,在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各级税务部门又不予以扣除,出现重复纳税情况。

2. 物流企业税负过重。

( 1) 营业税。我国物流业的营业税税率是3% ~ 5% ,税率并不高,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我国物流业技术含量低,是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毛利只有 4% ~5%,缴纳 25%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仅剩下 1% ~2%,并不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物流业来说却显得税负过重。

( 2) 增值税。我国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物流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钢板、水泥、混凝土等材料费用仍不得抵扣,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 3) 房产税。按照我国现行法规,缴纳房产税时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房产自用时,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 1. 2% 的税率; 二是房产出租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12%。然而,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除了按以上规定依法纳税外,还要缴纳 5% 的营业税,税负达 17%,并有重复纳税问题。

五、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2011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物流行业的税收负担。笔者结合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需要,对中原经济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

1. 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

( 1) 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自给自足的物流模式成本高、效率低,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业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力争在企业内部物流资源外部化中有所作为,鼓励企业剥离自有物流资源,克服中原经济区第三方物流业发展中需求不足的制约。

( 2) 鼓励发展农村物流。中原经济区农业发达,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和粮食加工集聚区,发展农村物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当前农村物流分散、物流技术落后、农资物流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成为中原经济区农业物流体系发展的瓶颈,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村物流业务。

( 3) 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大型物流企业优势明显,如在服务的优质化和远距离运输设计等方面表现突出。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数量多,但规模不大,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提高物流企业竞争力。

( 4) 鼓励物流企业购进先进设备。中原经济区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不容乐观。大多数物流企业在物流设备上投入不足,不注重技术改造和物流设备升级,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缓慢。税收优惠政策应鼓励物流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物流企业服务能力。

2. 流转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在中原经济区物流业所有企业、所有业务中,全部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取消税收试点,使所有的物流企业享受公平税负。

( 2)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业、仓储、租赁、配送等各个环节的营业税税率由 5%降低到 3%。

( 3)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仓库及其附属设施免征营业税; 中原经济区传统工商企业向专业物流企业转让自有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

( 4) 对所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物流企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而不是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

( 5) 对中原经济区所有农产品物流免征增值税。

3. 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

( 1) 将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人员、收入的限制,直接按 20%的税率纳税。

( 2) 对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的研发费在税前列支; 中原经济区物流行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 3) 对中原经济区新开办的物流企业享受为期 1 ~2 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 对经营货运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 4) 对参加中原经济区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二减半”的优惠政策;对物流相关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免一减半”

的所得税优惠。

( 5) 对中原经济区农村现代物流企业实行三年或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款。

4.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 1) 对中原经济区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区域性总部、集团总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 2) 中原经济区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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