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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文学概念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9 16:31:43

当代文学概念

当代文学概念第1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文论;范畴;谓词;术语;概念;三位一体

范畴研究是中国古代文论研究的一项基础工作,一直为学界所重。1980年代中期以来,在大量具体范畴研究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开始尝试中国古代文论“范畴体系”的建构。[i]范畴体系研究乃是对古代文论范畴的一种整体把握,与范畴个案研究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它需要研究者对“何为范畴”、“何为古代文论范畴”、“如何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等前提性问题有更为自觉的认识。在已有研究论著中,很多学者对“范畴”本身做了不同程度的辨析,问题涉及“范畴”一词的涵义以及“范畴”与“概念”、“术语”之间的关系等。从其用心看,研究者显然是希望将自己对古代文论范畴的研究建立在一个明晰、可靠的学理基础之上;但是从实际效果看,与其说解决了一些问题,不如说暴露了更多问题。沿着这些问题追溯下去便会发现,其根源正在于未能对“范畴”以及“范畴”与“概念”、“术语”的关系获得正确的理解。鉴于此,本文拟对“范畴”问题作一番追根溯源之论,以期能提示古代文论范畴研究走出无法确定其研究对象的困境。

一、“范畴”何谓:欲辨还乱的古代文论“范畴”

说到“范畴”一词的涵义,研究者经常会引用列宁的话加以解释,即范畴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ii]但是,一旦进入具体操作阶段,面对古代文论中历代累积起来的无数名词术语的时候,人们又大多心生疑惑:难道这么多名词都是古代文论范畴吗?难道这么多名词都需要我们联结到古代文论的体系之网中去吗?而人们的直觉反应往往是:这不太可能!于是由疑惑而生否定,人们便希望能够分清这些名词中哪些才是“真正”的文论范畴,哪些则不是。那么,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呢?那些不能归入文论范畴的词语又该称为什么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研究者引入了“概念”和“术语”,试图以“术语-概念-范畴”三分模式为框架,将“真正”的文论范畴甄别出来,而将剩下的文论词语分别划归“术语”和“概念”之内。

汪涌豪先生《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论》一书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的辨析在有关论著中颇有代表性。对于“范畴”与“概念”的关系,他认为,“范畴是比概念更高级的形式”,[iii]“概念是对各类事物性质和规律关系的反映,是关于一个对象的单一名言,而范畴则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名言,是关于一类对象的那种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更宽,概括性更大,统摄一连串层次不同的概念,具有最普遍的认识意义。”[iv]并举例说明,“范畴指超越于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一些理性规定。譬如‘格律’之和谐、精整,‘结体’之遒劲、疏朗,这‘和谐’、‘精整’、‘遒劲’、‘疏朗’是概念、范畴,而‘格律’、‘结体’则不是。”[v]对“概念”与“术语”的关系,他认为,“术语是指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上述‘格律’、‘章法’属此,其情形正同‘色彩’之于绘画,‘飞白’之于书法。概念和范畴则不同,概念指那些反映事物属性的特殊称名,与术语一旦形成必能稳定下来不同,它有不断加强自己的冲动,它的规范现实的标准越精确,意味着思维对客体的理性抽象越精确。”[vi]据此他批评“有人将古代文学理论批评范畴作泛化处理,在确认‘道’、‘气’等本原性范畴,‘神思’、‘兴会’等创作论范畴,‘靡丽’、‘豪放’等风格论范畴之外,还将‘格律’、‘结字’、‘章法’、‘流别’、‘文风’等也定性为范畴,从而使古代文学理论批评发展的线索,因此显得淆乱不清。”[vii]但是看过论者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不可谓不详细的分析,却很难让人有明朗、清晰之感。其中的很多论断乍看很像那么回事,倘若细究,则又显得游移不定。例如,论者认为“概念”是“关于一个对象的单一名言”,而“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名言”。后一句也许没有问题,但是说“概念”只与“一个对象”有关则明显与事实不符。现实中不仅有指称一个对象的概念(如“长城”、“故宫”等),更有不少概括很多对象的概念(如“人”、“马”等)。显然,以反映对象的“单一”和“普遍”作为区分“概念”和“范畴”的标准是很不可靠的。那么,如若以所反映对象普遍性程度的高低来区分“概念”和“范畴”又是否可行呢?这样做同样会面临诸如“究竟所反映对象的普遍性高到何种程度才是范畴,低到何种程度才是概念”之类的困惑。再如,论者认为“范畴”不应该是“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而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特征的一些理性规定”,认为“格律”、“结体”等表示文章构成和创作技巧的名词仅仅是文论的“术语”,而只有那些表示“格律”、“结体”特征的词语如“和谐”、“精整”、“遒劲”、“疏朗”才是概念和范畴。这种说法问题更多:难道一门学科的专门术语就仅仅是那些“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名言?难道“格律”、“结体”是古代文论的“术语”,而“和谐”、“精整”等就不能是古代文论的“术语”?难道一个词语是“术语”的同时就不能是“概念”和“范畴”?反之,难道一个词语是“概念”和“范畴”的同时就不能是“术语”?而最令人疑惑的是,论者在这里反对把“章法”列为范畴,但是在该书后面论述古代文论范畴系列时,“章法”又被明确视为创作论范畴,而且与之一起被列入创作论范畴的还有“字法”、“句法”、“构思”等众多属于“具体机械层面或技术层面的专门名言”,[viii]这岂不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罗宗强先生对术语、概念和范畴关系的看法比较审慎。他认为解读古代文论范畴是“是一个难度很大的研究领域,哪些属于范畴,哪些只是一般的批评辞语?哪些是常用的、已经进入相对稳定的古文论系统,哪些只是用于一时,带着随意的性质?因了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对于范畴的选择标准也就不同。有的学者已就这些问题进行了理论的探讨,提出了一些意见。但要取得普遍的认同似尚须一个较长的讨论过程。例如,我们如果把‘奇’作为一个范畴,那么与之相类的‘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等就应该归入范畴之列;同理,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应该归入范畴之列。那么它们是不是范畴呢?要知道这类用语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个,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带着随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经常被使用。它们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评论者在某一次的随意的评论中用过。他们在使用它的时候,既未作认真的概念内涵的严格界定,事后也未曾有意义连贯的使用。我们是称这一些为术语呢?还是称它们为概念?还是称它们为范畴呢?那么我们要在这些性质不易界定的术语、概念、范畴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呢?另外一些词语如‘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等,也有研究者把它们当成范畴。它们究竟是不是范畴?实在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或者我们可以把它们当作文论短语,当作一个完整的文学观点?面对古文论上的这些复杂现象,我们有时可以从纯粹理论上为‘范畴’一词下定义,来决定我们的研究对象。但一到具体问题,立刻就会遇到麻烦。正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有的研究者在面对这类问题时常有不易驾驭之感。例如,同一部著作中对同一个词前称概念后称范畴,或者理论阐述时把概念与范畴区别开来,而具体论述时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我们似乎可以说,百年来的范畴研究,似是在一种概念尚模糊、理论认识尚未十分明晰的状态之下展开的。”[ix]

之所以将罗先生的这段原文照引,并非因为这段话提供了问题的答案,而是因为它指出了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中国近百年来几代人所做的古代文论范畴的现代研究,基本上“是在一种概念尚模糊、理论认识尚未十分明晰的状态之下展开的”。尽管罗先生本人也没有明确提出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的统一标准,但从他对学界有关古代文论范畴认识的模糊性的具体评述中,还是可以看出他的大致思路:第一,一个文论用语是否属于范畴应该与这个用语使用的普遍性有关;第二,古代文论用语应该根据其使用情况分为术语、概念和范畴,作为范畴的文论用语应该与作为术语和概念的文论用语有所区别;第三,还应该在古代文论中的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同一个古代文论用语不宜既称为概念又称为范畴。罗宗强先生的观点与前述汪涌豪先生的看法大体相同,也反映了很多古代文论范畴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其核心是试图将古代文论用语明确划分为“术语”、“概念”和“范畴”三类而不相“混淆”。但是,论者自身的矛盾已经表明,这一试图消除古代文论范畴“混淆”的方法非但未能真正消除古代文论范畴的“混淆”,反而造成了更明显的混乱。

那么,走出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二、“范畴”探源:亚理士多德的“范畴论”

问题的症结恰在于研究者未能真正理清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区别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内涵的同时,也对其外延做出了过于机械的划分。

所谓术语(Term),诚如汪涌豪先生所说,是指“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也可称各门学科中的专门名词(广义的);而中国古代文论术语,当指中国古代文论这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或名词。由此可知,古代文论术语是针对古代文论这门学科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古代文论学科特点的那些名词;因此,确定有关论著中的某个用语是否属古代文论术语,主要是看这一用语是否具有古代文论学科的特点,也即是看这个用语是否是对有关文章问题的描述和规定。古代文论术语的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理应包括古人有关文章的起源(如“道”、“气”、“圣”等)、创作(“格律”、“结体”、“章法”)、文本(如“文质”、“意象”、“意境”、“神韵”、“和谐”、“精整”、等)、欣赏(如“知音”、“滋味”、“兴”等)、发展(如“通变”、“源流”、“体用”等)等各种问题的论述中所使用的众多词语。而且,所谓术语的“学科特点”并不意味着不同学科术语之间的对立,同一个用语既可以是此一学科的术语,也可以是彼一学科的术语,如“道”、“气”、“神”、“理”、“性”、“情”等,可以同时作为中国古代哲学和中国古代文论的术语。正因此,确定古代文论术语的关键是根据这个词与古代文论学科的内在联系,而不是根据这个词与其他学科用语之间的外部关系。

概念(Concept)是关于某种事物的观念,表现为语言中的词。概念与词虽然有观念与符号之别,但二者是一里一表的关系,当我们思及某个概念时总是要想到某个词,而当我们说到某个词时,也总是意味着在表达某个概念。古代文论的概念是古人关于文章的观念,其具体表现即为古代文论中的描述、说明和规定文章的众多词语。这也就是说,并非古代文论著作中的所有词语都是古代文论的概念,前提条件是这个词必须表示有关文章的某种观念和思想。据此不难想像,古代文论的概念同样是非常丰富的,它应当包括古代文论中所有有关文章发生、发展、创作、构成、特征、接受等各个方面的观念,无论这个观念是主体的还是对象的,是整体的还是部分的,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

范畴(Category)与术语、概念一样都是西语译词,但较之术语和概念,范畴的涵义稍显复杂。作为认识论和逻辑学用语的“范畴”一词始于亚理士多德的《工具论·范畴篇》。在《范畴篇》中,亚理士多德把语言的表达形式分为“复合的”和“简单的”两种,复合的表达如“人跑”,“人得胜”,简单的表达如“人”、“跑”、“得胜”等。按照现在的说法,“复合的”表达相当于或长或短的句子,“简单的”表达则相当于词。亚理士多德又将“一切非复合词”(即“简单的表达”,也即词)分为“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和“遭受”10类,并举例说明:“实体,如人和马;数量,如‘两肘长’、‘三肘长’;性质,如‘白色的’、‘有教养的’;关系,如‘一半’、‘二倍’、‘大于’;地点,如‘在吕克昂’、‘在市场’;时间,如‘昨天’、‘去年’;姿态,如‘躺着’、‘坐着’;状况,如‘穿鞋的’、‘贯甲的’;活动,如‘分割’、‘点燃’;遭受,如‘被分割’、‘被点燃’。” [x]亚理士多德把这10类“非复合词”称之为10类κατηγοριαs,汉语把这个词翻译为“范畴”,取《尚书·洪范》“洪范九畴”中的“范”“畴”二字组合而成。“洪范九畴”中的“范”意为方式、方法,“畴”意为同类、类别,合为“范畴”有“方法的类型”之义。但是,作为“方法类型”的“范畴”一词主要反映的是由古希腊语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衍生而来的category(英语)一词的若干现代用义之一,严格地说,并不能准确传达出亚理士多德所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原初内涵。

Κατηγοριαs是亚理士多德在著《范畴篇》时自撰的一个词语,衍生自另一个非常普通的古希腊惯用语κατηγορειν。Κατηγορειν在古希腊语中意为“反对某人的言说”、“控诉”,其本身又由κατα与αγορενειν两个部分构成。Κατα是古希腊语中一个普通的介词,意为“使……向下”,αγορενειν意为证明或公开地说,合为κατηγορειν一词,便可表示“控诉”、“反对之语”等义。一般说来,“控诉”(κατηγορειν)总是意味着要运用言语对一个事物或一件事情的本来面目进行描述和说明,而这也应该是亚理士多德依此创造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基本用义。换言之,亚理士多德把表示“实体”、“性质”、“关系”、“数量”等10类词称为κατηγοριαs,即意在表明它们都是从某个方面描述、说明事物的词。亚理士多德在除κατηγοριαs之外,还经常使用与此相近的含有“肯定”、“说明”之义的κατηγορεισθαι一词,这也可以从侧面说明他所造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主要用义。综合这些分析,亚理士多德在《范畴篇》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更适合译作“谓词”——“谓”意为说明,“谓词”即用于说明之词。[xi]

根据κατηγοριαs一词的基本内涵和亚理士多德对κατηγοριαs的具体论述,可以对其“范畴论”做出两个最基本的说明。第一,亚理士多德“范畴论”的主要研究对象即是广泛存在的所有的词(“一切非复合词”),这些词是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第二,根据词描述、说明事物的不同角度和层面,亚理士多德把所有的词归入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类,并把这10类词统一称为“谓词”(范畴)。因此第三,汉语学界所说的亚理士多德的“范畴论”实为“谓词论”,所谓10类“范畴”即10类“谓词”,也即10类说明事物之词。

分析至此,便接近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具体所指(即外延)究竟是什么?有一种观点认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仅仅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概念(词)。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可称为“谓词”(范畴)的概念(词)是十分有限的。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与亚理士多德的本义不符。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具体所指可以分三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从其最直接的用意看,“谓词”(范畴)应是指包涵在这10类“谓词”(范畴)中的所有具体的词,也即用于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一切非复合词”。亚理士多德的逻辑其实很清楚:所有的词可以分为10类,这10类词即是10类“谓词”(范畴),因此其中的每个词也自然都是“谓词”(范畴)。详言之,每个词从其所在的“谓词”(范畴)类别看,可称为“某某谓词”(某某范畴);而从其所在的类都是“谓词”(范畴)的一类看,每个词又可以直接统称为“谓词”(范畴)。例如,我们一旦确定“黑”、“白”、“好”、“坏”等词属于“性质谓词”(性质范畴),那么它们也就毫无疑问地都是“谓词”(范畴)。“谓词”(范畴)与每个具体的词的关系乃是共名与个体的关系——共名总是适合于每一个个体,正如“人”这个共名可以用来泛称每一个具体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的直接所指是极其广泛的,实际上包涵了所有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词。这一结论也许会让一些研究者颇感意外,但这又完全是在情理之中,因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谓词”(范畴)本身即意为“用于说明之词”,而事实上又有哪一个词不是“用于说明(事物)”的?[xii]其次,既然“谓词”(范畴)的本义是指所有用于说明事物之词,那么据此可以认为那些表示各类“谓词”(范畴)名称的词本身如“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词也同样应该属于“谓词”(范畴)。具体地说,这10个词所说明的是第一层意义上的10类众多的具体“谓词”(范畴),例如,“人”、“两肘长”、“白”、“一倍”等词是用来描述、说明各种事物的具体“谓词”(范畴),而“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又是用来描述、说明“人”、“两肘长”、“白”、“一倍”等具体“谓词”(范畴)的“谓词”(范畴)。——这可以视为亚理士多德所说“谓词”(范畴)的第二层所指。沿着这一思路还可以追问:作为所有具体“谓词”(范畴)总名的“谓词”(范畴)本身是否也是一个“谓词”(范畴)?答案自然也是肯定的,因为“谓词”(范畴)这个词其实是对“一切非复合词”的一个总的描述和说明。——这可以视为亚理士多德所说“谓词”(范畴)的第三层所指。

如果说第一层次的具体所指是亚理士多德《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实谓”(即《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实际所指),那么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具体所指则是亚理士多德《范畴篇》“谓词”(范畴)的“当谓”(即根据《范畴篇》之理,其“谓词”<范畴>应当有的具体所指)。但无论是哪个层次的“谓词”(范畴),就其都是说明事物的“谓词”(范畴)而言,其间并没有根本差异。由此可见,根据亚理士多德“谓词论”(范畴论),语言中所有的词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说明某种事物的“谓词”(范畴)。

三、“范畴”涵义辨析及“范畴”、“概念”、“术语”关系另解

藉由对亚理士多德《范畴篇》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对其“范畴论”形成以下几点基本看法:第一,“范畴”实为“谓词”,即用于说明事物之词。这是“范畴”一词的原初内涵,也是作为认识论和逻辑学术语的“范畴”一词的基本涵义。认识到这一点可防止对“范畴”(category)一词不同用义的混淆。我们知道,在现代西语中,“范畴”一词经常用来表示某些基本的、明确区分的实体类别或概念类别。笔者暂未找到有关语言学资料,可以清楚地说明最初表示“说明事物之词”的“范畴”究竟是如何在现代西语中衍生出了“事物类别”(包括“概念类别”)这一流传甚广的用义,但是下面的这个推理应该有一定的道理。根据前文分析,在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篇》中,“范畴”一词是10类“非复合词”的共名,10类“非复合词”即10类“范畴”,或者说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包涵了10类“非复合词”;又因为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所以也可以认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包涵了10类概念。但是在后人的理解中,“范畴”由表示“10种类别的概念”逐渐变成了表示“10种概念的类别”,这样“范畴”也就有了“概念的类别”之义。在“概念类别”这一用义的基础上再稍作引申,“范畴”便有了“事物类别”这一更广泛的用义。这一衍变过程可以示意如下:

各类“非复合词”——各类概念——概念类别——事物类别

可以看出,在“范畴”一词用义的整个衍变过程中,从表示“各类概念”到表示“概念类别”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有人可能认为,“范畴”表示“各类概念”与表示“概念类别”,其间没什么本质的区别。但事实并非如此,二者表示的实际意义区别甚大:说“范畴”表示“各类概念”,表明这是用“概念”来说明、界定“范畴”,“范畴”与“概念”之间是种概念和属概念的关系,表明“范畴”本身也是“概念”,最终要表现为具体的“概念”。这个意义上的“范畴”,其具体所指应该是各类概念中的所有具体的概念(词),如《范畴篇》中的“范畴”即应该是指“人”、“两肘长”、“白”、“一倍”等所有具体的词。但如果说“范畴”表示“概念类别”,则是用“类别”来界定、说明“范畴”,视“范畴”为一种“类别”。这种意义上的“范畴”,其具体所指则是这些概念的“类别”,而不是所有具体的概念。照此理解,《范畴篇》中的“范畴”就只能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等词所指称的10类“非复合词”的“类别”本身,而不是各类中所有具体的词——“词的类别”与“各类具体的词”的区别正如“人类”与“各类具体的人”的区别,其实质是类别与个体的区别,二者虽极易混淆却又绝不能混淆。

上述分析也表明,当人们不再把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理解为“各类概念”的共名而是理解为“概念类别”的共名时,其实已经背离了“范畴”一词的原初用义。但是在西语中,“范畴”一词的原初涵义与现代用义是并存的,学者一般也能够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和适用语境。问题是,当我们组合成“范畴”这个汉语词把κατηγοριαs 以及其他语言中与之相应的category等词翻译为汉语时,却只能表达出这个词所表示的“概念类别”或“事物类别”这层用义,而将其对学科“范畴”研究而言极为重要的“谓词”这一本义遗落了。这一表意并不完整的翻译埋下了汉语学界学科范畴研究中乱象丛生的病根。正是在此基础上,人们开始了对各种学科理论范畴的具体所指的普遍误解,主要表现为仅仅把作为各类概念的名称的词当作“范畴”,同时把各类概念中的具体概念仅仅视为“概念”以便与其所理解的“范畴”区别开来。如认为亚理士多德《范畴篇》所说的“范畴”仅是指“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等10个作为10类词名称的词,而不是指这10类词中所包涵的“人”、“两肘长”、“白”、“一倍”等众多具体的词。论者并没有认识到,亚理士多德实际上是把“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这十类词称为“范畴”,而不是仅仅把“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这十个词称为“范畴”(当然,这十个词对其所说明的这十类词来说也是范畴,但这已经是另一个层面的范畴)。

第二,“范畴”作为说明事物之词总是针对其所说明的事物或事物的某个方面而言的,当一个词被用于说明某个事物或事物的某个方面时,这个词也就成了说明某个事物或事物某个方面的某类“范畴”中一个。如当我们用“相同”这个词说明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时,“相同”也就成了说明这两个事物关系的一个“关系范畴”。从原则上说,一切语言中的一切词都可用于说明事物,因此一切语言中的一切词在一定条件下都会成为“范畴”。“范畴”与词的这层关系,为我们提供了确定某个学科或某个理论的“范畴”的明确标准:所谓某个学科或某个理论的“范畴”,也就是所有用以从某个方面描述、说明这门学科或这一理论研究对象的词(概念)。这些词就其所描述、说明的研究对象的某个方面而言,可称为“某类范畴”;而就其所描述、说明的整个研究对象而言,又可统称为“某学科范畴”或“某理论范畴”。

第三,既然“范畴”即是用以从某个方面说明事物的词(概念),那么根据所说明事物的范围大小不同,作为“范畴”的词的数量也会有多少之异。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有关“范畴论”可以根据其所说明的事物范围的大小分为两个基本层次,即“一般范畴论”和“学科范畴论”。所谓“一般范畴论”就是关于说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词的理论。前述亚理士多德的《范畴篇》即属于这一层次的范畴论。《范畴篇》并不研究某一具体学科、具体理论的范畴,而是从超越具体学科和具体理论的最一般的层面,把语言中所有用于说明各种事物的词作为自己的考察对象,并在所有的词与作为整体存在的世间各种事物之间建立起了一种说明与被说明的关系。这是一种关于范畴自身的“范畴论”,它虽然并不深入研究世界上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但一切事物却都是其观照的对象;虽然并不精心分析语言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词,但所有的词却都是其关注的目标。作为“一般范畴论”,既然它所研究的是用于说明所有事物的所有的词,因此在它这里所有的词就是关于所有事物的范畴,词与范畴实现了完全的统一。亚理士多德又把所有的范畴分为10个基本的大类,这是对“一般范畴”更深入的说明。

所谓“学科范畴论”是指有关某一具体学科和某一具体理论的范畴的理论,诸如“哲学范畴论”、“社会学范畴论”、“诗学范畴论”等。“一般范畴论”与“学科范畴论”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般范畴论”揭示的各种“学科范畴论”共同蕴涵的一般性规律,而各种“学科范畴论”则是一般性范畴规律的具体体现。“学科范畴论”与“一般范畴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范畴论”中的范畴说明的是语言所能反映的世界上的所有事物,而“学科范畴论”中的范畴说明的则是作为某一具体学科研究对象的某种或某类事物;前者的外延(在理论上)是泛指的、无限的,后者的外延则是特定的、有限的。

至此,我们已经对术语、概念、范畴三者作了必要的分析和比较。简言之,术语是指一门学科的专用名词,概念是指关于事物的观念,范畴则是指(从不同方面)说明某个事物的词(概念)。显然,如果单从内涵上看,三者具有各自的独特规定性;但是如果从某个特定学科的术语、概念、范畴三者的外延上看,就会出现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这个特定学科的术语、概念和范畴在外延上是基本一致的。其中的道理并不深奥:作为这个特定学科专用名词的“术语”,实即是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种词语;而作为这一特定学科的“概念”,包涵了关于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个方面的观念,其表现形式也是那些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各种词语;至于这一学科的“范畴”,同样是从各个方面说明、描述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这些词语。也即是说,同一个词,从其作为说明这个学科研究对象的一个用语来说,可称为这一学科的“术语”;从其所反映的有关这门学科研究对象的观念来说,则可称为这一学科的“概念”;而从其作为从某个方面说明这个学科研究对象的某类概念中的一个概念来说,又可称为这一学科的“范畴”。即以“韵味”这个词为例,它是中国古代文论学科的一个专用名词,因此可称为“古代文论术语”;它又反映了古人关于文学作品性质的一种观念,因此又可称为“古代文论概念”;它还是古代文论中用以说明文学作品性质的一类概念中的一个,因此还可称为古代文论中关于“文学作品性质的范畴”。总之,在同一学科中,术语、概念和范畴是三位一体的;术语、概念和范畴实际上是对这一学科理论所包涵的、具有这一学科理论特点的、用于描述规定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有关词语的不同命名,表示的是同一个词在不同关系中的三种不同的身份。

当然,还有必要再强调一下同一个词作为概念和作为范畴的区别。当我们称一个词为“概念”时,意在表明它反映的是某个事物或事物某个方面的观念,强调的是这个词与其反映的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当我们称这个词为“范畴”时,则意在表明它表示有关某个事物的各类概念中的一个具体概念,强调的是这个词(概念)在有关这个事物的所有概念所构成的概念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和位置,也即是强调这个词(概念)与其所处的概念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走出古代文论范畴研究的困境

当我们理解了术语、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这层关系,重新回到中国古代文论范畴这个话题时,很多缠夹便能够厘清,许多误解便可以消除。首先,我们在确定古代文论范畴的具体所指时不会再陷入非此即彼的机械困境,而是遵循亦此亦彼的辨证思路。我们不必再为古代文论中的某个词语究竟是“术语”还是“概念”抑或是“范畴”大费其神,因为它既可以是术语,也可以是概念或范畴。如前引汪涌豪先生所举“章法”一词,本是术语、概念、范畴三位一体,论者的错误并不在于既称其为术语(前),又称其为范畴(后),而在于一面坚持对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作机械划分,一面在具体研究中又无法严格遵循这一划分。这一自相矛盾恰恰说明,在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之间进行机械划分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其次,我们也不必再因为误解范畴的“普遍性”而陷于对“哪些古代文论用语是普遍使用的范畴,哪些古代文论用语仅仅是随意性使用的概念”之类问题的困惑。确定某个概念是否属于范畴,其标准并不是看这个概念的使用是普遍还是随意,而是根据这个概念是否是从某个方面对有关研究对象(实体)的规定和说明。根据这个标准,无论是使用极广的“赋”、“比”、“兴”、“意境”、“意象”、“境”、“气”、“风骨”等,还是使用范围较小、时间较短的概念,甚至只是个别人使用的概念(如扬雄论文所用的“元”、“妙”、“包”、“要”、“文”,明唐顺之论文所说的“丹头”等[xiii]),从有关文章的某个类别的概念来看都可以称为古代文论的范畴(如扬雄所说“元”、“妙”、“包”、“要”、“文”等是说明文章特征的范畴,唐顺之所说的“丹头”是说明文章构成的范畴)。学界因循的根据概念使用的普遍性确定何者为范畴的做法,不惟与概念和范畴的辩证关系不合,亦且带有很强的经验性,以至于反复陷入其本来要竭力避免的随意性。第三,不至于再将不同范畴层次间的区分与概念和范畴的区分相互混淆。如薛富兴先生曾在《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一文称:“范畴是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勾勒该学科基本轮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门学科的骨架。反映每一门学科体系的范畴的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但每一个范畴却可以有不同的概念表达形式。”[xiv]其实“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勾勒该学科基本轮廓的核心概念,是一门学科的骨架”以及“数量是十分有限的”云云,说的并不是一门学科所有范畴的特征,而应该是这门学科的“基本范畴”或“重要范畴”的特征。而一门学科中除了这些基本范畴和重要范畴外,还有大量的“非基本范畴”和“次要范畴”,这些范畴却并不一定要“反映一门学科研究对象和过程最重要环节”,也不必“是一门学科的骨架”,其数量也不是“十分有限”,而应该是“十分丰富”的。例如,在他所举的“味”与“滋味”、“韵味”、“兴味”等文论名词中,并不能因为“味”是“滋味”、“韵味”、“兴味”等概念的共名,就认为只有“味”是“范畴”,而“滋味”、“韵味”、“兴味”等就只是“概念”。一个恰当的说法是:“味”是一个文章鉴赏范畴,而“滋味”、“韵味”、“兴味”等则属于文章鉴赏范畴中的“味”一类范畴。在古代文论范畴中,“味”所处的范畴层次可能稍高一点,而“滋味”、“韵味”、“兴味”等所处的范畴层次可能稍低一点,但这却并不等同于范畴与概念的区别。事实上,如果仅仅根据“味”与其所表示的某个文章鉴赏观念的关系,那么“味”一样可称为“概念”;而如果着眼于“滋味”、“韵味”、“兴味”等与有关文章鉴赏的这类概念的关系,那么它们同样可以称为“范畴”。[xv]

理解了术语、概念和范畴之间的这层关系,前引罗宗强先生的一系列疑问也便可以得到解释。如问:“我们如果把‘奇’作为一个范畴,那么与之相类的‘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等就应该归入范畴之列;同理,司空图《二十四诗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应该归入范畴之列。那么它们是不是范畴呢?要知道这类用语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个,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带着随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经常被使用。它们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评论者在某一次的随意的评论中用过。”本文的回答是:“奇”与“正”(贞、雅)、“逸”、“悲”、“怨”、“静”、“远”、“轻”、“俗”、“寒”、“瘦”、“清”、“浊”、“飘逸”等都毫无例外是中国古代文论的范畴,司空图《二十四诗品》所说的那些词语也同样应该归入古代文论范畴之列;不论这类用语多到何种程度,也不论其使用带着多大的随意性和不普遍,按理都应该是古代文论的范畴。只要是古人从某个方面描述、规定文章的词语,都属于某种类型的古代文论范畴(罗宗强先生列举的这些用语属于“文章特征范畴”或“文章风格范畴”)。又问:“我们是称这一些为术语呢?还是称它们为概念?还是称它们为范畴呢?那么我们要在这些性质不易界定的术语、概念、范畴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呢?”本文的回答是:我们既可以称这些词为“术语”,也可以称这些词为“概念”和“范畴”。由于这些词都可以称为范畴,所以也就不必在它们中挑选哪些作为范畴的研究对象,我们要做的是确定哪些范畴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哪些范畴作为次要研究对象。至于罗宗强先生所说的“同一部著作中对同一个词前称概念后称范畴,或者理论阐述时把概念与范畴区别开来,而具体论述时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这种现象,恰恰是同一学科理论中概念与范畴的外延重合关系的真实反映。同一个文论词语,当研究者为了强调它所反映的某个文章观念时,往往会不自觉地称之为“概念”,而当研究者为了强调它与关于文章的概念系统中的某一类概念的关系时,往往又会很自然地称之为“范畴”。因此,说“任何范畴必须是概念”当然没错,但是说“并非所有的概念都是范畴”则要作具体分析:如果这是一些孤立的概念当然不是范畴,但如果这些概念都是某个学科理论中的概念,都是从不同方面对这一学科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说明,那么则应该都属于这一学科的某类范畴。

罗宗强先生的另一个问题也很有意义,即“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究竟是不是范畴的问题。他的怀疑是有道理的。根据亚理士多德的理解,范畴应该是“非复合词”(即词),而不应是“复合的”语言表达(即句子)。“诗言志”、“诗缘情”、“文明道”等显然并不是词语(罗宗强先生称之为“词语”是不准确的),而是短句(与亚理士多德所说的“人得胜”这一复合语属于同一类表达形式),因此不能称之为古代文论范畴——恰当的说法是“古代文论命题”。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之间关系的误解,不仅存在于中国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也同样存在于中国古代哲学范畴研究中;甚至可以说前者对术语、概念和范畴三者关系的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了后者的影响。这里特别需要提到的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古代哲学概念范畴要论》这部著作。在该书中,张岱年先生对名词、概念、范畴做出了明确区分:“名词、概念、范畴三者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别性。表示普遍存在或表示事物类型的名词可称为概念,如物、马等等。而表示一个人或某一物的名词不能叫做概念,如一个人的姓名称号或某一历史事件的名称等等都不是概念。在概念之中,有些可以称为范畴,有些不是范畴。简单说来,表示存在的统一性、普遍联系和普遍准则的可以称为范畴,而一些常识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马等等,不能叫做范畴。”[xvi]张岱年先生所理解的三者的关系是一种逐层包含的关系,即名词包含概念,概念又包含范畴。从外延上来看,名词的外延最大,概念的外延次之,范畴的外延最小。但是,张岱年先生的这种区分并没有足够的学理根据:如为什么只能称表示一类事物的名词为概念,而不能称为表示某个特定事物的名词为概念?事实上所有的名词都应该表示概念(亚理士多德甚至把表示“第一实体”——即不可再分的单个事物——的词归为“实体范畴”)。又如:为什么说那些“常识性的概念”如山、水、日、月、牛、马等不能叫做范畴?而在亚理士多德所划分的10类范畴中,就有一类专指“人”、“牛”、“马”、“动物”等概念(词)。亚理士多德把这类范畴称为“实体范畴”,而且是所有10类范畴中的核心范畴。

张岱年先生又根据上述思路对中国古代哲学用语做出了更具体的划分。他认为:“凡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例如墨子所讲的‘三表’,在墨家思想中是很重要的,但没有被别的学派接受,墨家灭绝之后,‘三表’成为一个历史名词了。公孙龙所谓‘指’是他一家的一个独创的概念,也没有成为一个普遍的承认的范畴。还有些概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颇为流行,但后来销声匿迹了,例如‘玄冥’、‘独化’,在两晋南北朝时期颇为流行,唐宋以后则无人采用,因而也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又有个别的思想家,喜欢自造生词,如扬雄在《太玄》中仿照《周易》‘元亨利贞’而独创的所谓“冈、直、蒙、酋”,只能算作个人的用语,不能列为范畴。”但他接着又说:“但是,也有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一些独创性的概念,虽然没有普遍流行,却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实际的某一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所以仍可称为哲学范畴。例如张载所谓‘能’(《正蒙·乾称》:‘屈申动静终始之能’)、方以智所谓‘反因’(《东西均·反因》),似乎都可以列入古代哲学的范畴。”[xvii]前后两段对比,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根据所谓“普遍性”和“流行性”这一模糊的、经验的标准来确定中国古代哲学范畴所带来的随机性和矛盾性。前面说“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后面又认为有些思想家独创的、没有普遍流行的概念“仍可称为哲学范畴”;前面判断范畴的标准是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后面判断范畴的标准则又变成了“较高的理论价值”。再有,说“凡一家独用的概念或名词,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又说“玄冥”、“独化”“不能算作有普遍意义的范畴”,那么这些没有“普遍意义”的范畴究竟是不是范畴?根据一般逻辑,没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当然还是范畴;但根据论者确定范畴的标准,似乎又不能算是真正的范畴。另外,如果因为“玄冥”、“独化”在唐宋以后无人采用便不能算是范畴,那么古代很多哲学用语现在都已经不再被采用,这岂不是说它们都不能算是范畴吗?种种矛盾说明,根据所谓概念使用的普遍性和流行性来确定何者是范畴,实际上是走进了一个永远无法自圆其说的怪圈,只能左支右绌,平添各种混乱。

普遍性可以作为区分普遍范畴和非普遍范畴的标准,流行性可以作为区分流行范畴与非流行范畴的标准,理论价值可以作为区分理论价值较高的范畴和理论价值较低的范畴的标准,但是它们都不能作为区分范畴和非范畴的标准。确定某个理论的范畴的标准只能是概念(词)与有关某个实体的概念系统中的某类概念的关系。具体地说,首先是看这个名词(广义的)是否是对这一理论所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规定。这是确定范畴的最基本的标准,一个词只要是对有关研究对象的描述和规定,即使暂时不知道它究竟属于其中的哪个类别的概念,仍然可以肯定它是关于这个研究对象的理论的范畴。其次是看这个词属于有关研究对象的概念中的哪个类型。这一步是为了对这个范畴获得更具体的认识。范畴分类的角度和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根据研究需要分别做出不同的划分。概言之,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词,都可以称为有关某个研究对象(实体)的某类范畴;这与其使用人数的多少无关,与其使用时间的长短无关,也与其理论价值的高低无关。

总之,术语、概念和范畴虽然内涵有别,但就某个特定的学科理论而言,其术语、概念和范畴的外延是完全相同的。一旦理清了这层关系,我们在古代文论范畴研究中便可以挣脱很多近似于“作茧自缚”的限制和拘束,并克服由此带来的种种方法和视野上的缺陷,使得对古代文论范畴进行最为广泛、最为完整的把握成为可能。理清了这层关系,我们便不必再犹疑、困惑于究竟哪些概念(词)才是古代文论范畴之类的问题,而是把更多的心思用于区分古代文论范畴的类型与层级,辨析各类范畴之间的内在关联,分析各种范畴的基本内涵,探析各种范畴的历史源流等。当然,这已经是下一步的研究任务了。

[i] 有关古代文论范畴体系研究的主要论文有:彭修银的《关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系统化的几个问题》(《人文杂志》1992年第4期),党圣元的《中国古代文论范畴研究方法论管见》(《文艺研究》1996年第2期)、《中国古代文论的范畴和体系》(《文学评论》1997年第1期)和《传统文论范畴体系之现代阐释及其方法论问题》(《文艺研究》1998年第3期),蒲震元的《从范畴研究到体系研究》(《文艺研究》1997年第2期),姜开成的《论“意象”可以成为文艺学的核心范畴》(《浙江学刊》1997年第4期),薛富兴的《关于中国古典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李凯的《古代文论范畴研究方法论再探》(《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牛月明的《中国文论话语的元范畴臆探》(《文史哲》2001年第3期)等。研究专著有陈良运的《中国诗学体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詹福瑞的《中古文学理论范畴》(河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蔡钟翔主编的《中国古典美学范畴丛书》(先后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现已出版10余种),汪涌豪的《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等。

[ii] 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0页。

[i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iv]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v]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v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v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viii] 汪涌豪:《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70页。

[ix] 罗宗强:《二十世纪古代文学理论研究之回顾》,见《20世纪中国学术文存·古代文学理论研究》(罗宗强编,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此文为该书序言。

[x] 参考《工具论·范畴篇》,秦典华译,《亚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引用时略有改动。

[xi] 邓晓芒在译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时,把德语中的pradikamente一词译为“云谓关系”,表明译者注意到了该词源自的古希腊语κατηγοριαs的原初用义。见《纯粹理性批判》,康德著,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xii] 从《范畴篇》的具体表述也可明确看出亚理士多德所说的“范畴”的直接具体所指乃是各类“范畴”中的具体的词。如称:“‘相同’、‘不同’、‘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工具论·范畴篇》,秦典华译,《亚理士多德全集》第一卷,苗力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9页。)这句话清楚地表明,亚理士多德是把“相同”、“不同”、“相等”、“不等”这些具体的词称为“关系范畴”的。依此类推,被称为“实体范畴”、“数量范畴”等各种“范畴”的也应该是包涵其中的具体的词。统言之,这些具体的词即一个个“范畴”。

[xiii] 扬雄语见《渊鉴类函·文章》引扬雄《法言》逸文。原文为“圣人之文,其?也有五,曰元,曰妙,曰包,曰要,曰文。”又言:“幽深之谓元,理微谓之妙,数博谓之包,辞约谓之要,章成谓之文。”唐顺之语见明万士和《二妙集序》引。以上材料均见《中国古代文学理论体系·范畴篇》,汪涌豪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xiv] 薛富兴:《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xv] 薛富兴:《关于中国古代美学范畴体系》,《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当代文学概念第2篇

一、再概念化的起源与阐释

(一)再概念化的起源

“再概念化”运动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以威廉F.派纳(1975)的《课程理论化:再概念化论者》(curriculum theorizing:The reconceptualists)一书为标志。20世纪70年代之前是课程发展(curriculum development)范式的鼎盛时期,20世纪70年代后,课程理解(curriculum understanding)范式开始据有一席之地。威廉F.派纳(1984)指出课程学术领域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已从非理论、非历史、假实践的领域,“再概念化”为社会和经济因素、性别分析、马克思主义、诠释学、现象学、自传、后结构主义等凝聚而成的复杂范式。

威廉F.派纳(2002)认为再概念化的理想包括从后存在主义、现象学、精神分析等思想中找寻有益的理论架构和方法,对当代历史和文化的发展有敏锐的察觉,拓展对教育经验的了解与获得,同时也要促进对课程本质的掌握。“再概念化”运动兼具人文与批判特质,既重视个体性、情境差异与历史脉络,同时也批判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对个体施加的控制力量,对社会弱势造成压迫。总之,“再概念化”运动从存在主义、现象学、精神分析、政治学等方面来批判当时的学校教育,强调应该从个人意识的觉醒为出发点,进而引导教育改革,使学校成为人性化的生活世界。

(二)“再概念化”的阐释

再概念化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不断重新定义”(constant redefinition)(Pinar,1979)。威廉F.派纳(1988)认为课程领域的再概念化成形之后,并未结束。因此,所有异于科学化的课程编制和行为实证的人文探究方式,所有尝试检讨人性物化与异化的结构性因素、人的自主意识如何受到控制、如何唤醒其意识觉醒及寻回人的主体性的做法都可称为“再概念化”。“再概念化”代表对生命意义和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的理解,呈现出符号式的省思与批判,是一种对个体和社会表达关怀的内在语言表征。就再概念化“不断重新定义”的本质来看,再概念化并没有停止,对当代而言,任何引领课程领域变化的新观点、新思维,都属于再概念化的形式。

二、再概念化的形式演变

课程领域的再概念化将关注的焦点从课程发展转移到课程理解上,再概念化的核心就是理解。

(一)20世纪70年代的“再概念化”运动

20世纪70年代有学者纷纷提出对当时课程领域的不满,如:Schwab(1970)认为课程领域垂亡、Huebner(1976)认为课程领域已死,威廉F.派纳(1978)则认为课程领域静止不动。他们的观点与当时课程领域发展脉络有关。以威廉F.派纳(1975)对课程学者的分类为基础为例,威廉F.派纳认为,传统的泰勒原理虽具实用性,但过度以目标和结果为核心,注重科学管理流程的编制程序,流于技术理性和生产线形态;概念实证论则注重学科结构,以学科专家代替课程专家,同时,注重将量化变项的推论结果视为课程方案效果,忽略了人格、情意与价值问题。这是方法与目的之间的混淆,如同批判理论所质疑的技术与工具理性之宰制,人性将异化为失去自我的物性。

再概念化的课程学者反对行为主义、科学主义、去人性化的技术、压迫和异化的学校层级制度。因此,“再概念化”学者质疑行为目标、科层化、学科本位导向,以及量化、标准化的学习测量和评价,提倡学校教育的人性化与个体意识觉醒,并从人文角度的不同理论观点探讨过度的科学与效能对人性的危害。

“再概念化”是课程理解范式的开始,它对传统课程的质疑不仅来自课程领域本身的反省,还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的政治、文化事件有关,如人权运动、反越战、反文化等。这些都对支持行为主义式管理的导向产生挑战,使“人”的价值受到相当重视。另外,Maslow以人为本的心理学、Freud重视人的自由表达机会的心理学、马克思关注人的不平等处境的政治理论,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再概念化”运动彰显重视个人自由与批判环境因素都有很大的影响(Pinar et al.,1995)。

(二)1995的“课程即文本”主张

威廉F.派纳等人(1995)提出“课程即文本”主张,扩大了20世纪70年代再概念化运动的理论范围。借助更多的艺术和人文科学理论等多学科的学术范畴来理解课程,借用Derida的“文本”一词,将课程用文本概念来取代。当以文本来指课程时,就已涵指了课程的多重意义与各种可能性,在这种假定下,诠释课程的观念是开放的,答案是多元的,在以意识为基础的语言对话中,超越了历史的限制和情境的抑迫。“课程即文本”概念乃以不同文本作为对话的来源,威廉F.派纳等人提出的文本有历史、政治、种族、性别、现象学、后结构/解构/后现代、自传/传记、美学、神学、制度、国际等文本。

政治文本涉及意识形态控制和符号、经济、阶级结构再制等方面;种族文本则从反种族歧视的教育立场出发,需要在每日的制度生活里对正义、自由和多样性产生承诺;性别文本则关注父权的封闭和总体化,并结合种族、阶级因素一起探讨;现象学文本关注的是个体经验,意欲回归不同情境脉络下的主体意识感知觉醒以及生命的经验意义;后结构/解构/后现代观点的课程理论,质疑传统课程理论或教育主张的非历史、非政治与结构性框架,以重视流动、随机、多元、变化、不确定性和流畅关系的概念来重新论述课程;自传/传记文本将生命经验的揭露和表达成为理所当然,透过建构自我的历程,个人主体性将清晰显现;美学文本重视教育实践的创造性、沟通和合作,美学概念所培植的是自由、想像和创意的氛围;神学文本重视人类心灵和灵魂,从神学基础来看课程,所投射的是对道德和伦理方面的关注;制度文本关注课程政策、课程设计与评价、学校改革等方面,甚至教师、教科书和教学方法也是影响制度运作成效的要素;国际文本关注个人的生活情境与全球政治、文化、经济、生态息息相关,教育所考量的问题也应与国际情势接轨,才能符合真实的人类处境。

(三)2004年的“课程即复杂对话”意涵

早在1995年,威廉F.派纳就曾提到将课程视为“复杂对话”,将此作为课程领域的未来图像。2004年,威廉F.派纳深入解释了“课程即复杂对话”的意涵。当课程以“对话”概念来运用时,它代表的是符号概念,而非具体可见的制度、教科书或活动方案,因此,发生在社会环境中,凡与教育领域有关的问题、影响学生的事件,或涉及学校教育的学术理论都可成为对话思辨及论述的内涵。

威廉F.派纳等人(1995)认为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再概念化运动,即是将课程领域本身视为对话,致力理解课程的做法。由于Pinar(2004)不满教育场域的学术专制主义,故而提出“课程即复杂对话”,他主张复杂对话需真诚、开放地进行,参与者的观点才能充分表达,意识形态的干预才能尽量悬置,复杂对话才能发挥效果。威廉F.派纳提出复杂对话的动机着眼于对内塑造自主、心灵自由的个体,对外促进民主社会的构建。因此,对话的进行是开放、民主的。威廉F.派纳(2004)指出,“课程对话的参与者,包含了支持和探讨所有未知世界可能性的人,这些对话包含了生命、历史、政治、大众文化,以及官方的、制度化的知识”。以此而论,课程对话的参与者包含生命情境、历史时刻中与个体、学校、社会、国家、世界交织的任何个体,这亦是对话是“复杂”的部分原因。

上述从20世纪70年代到2004年间的再概念化形式演变,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其基于人文立场的课程概念并未改变,只是即时添加一些新的社会理论,以及扩大讨论的范畴与空间,就如威廉F.派纳等人(1995)所言,学校课程目标乃是唤回自己和人类存在的意义,帮助我们思考,运用我们的智力、敏锐度和勇气,对国家培养作为建立民主社会的公民,对个体则是培养对他人能坚持承诺的个体,此时,课程不再是一样物品、不仅是一种过程;课程是动词,是社会实践,既是个人意义所在,也是一种公共希望。

三、对新课程改革的省思

(一)课程改革应落实复杂对话的决心与机制

课程改革本身即是政治文本的呈现,其中政府权力运作、决策中的权力干预、各种利益团体的介入与利益再分配、改革者的意识形态,对于改革方向与结果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改革是一件牵连甚广的复杂工程,学生、家长、教师、社会与国家发展均包含在里面,加上课程改革理论逻辑与实践的悖理现象,如解构多元与规范控制共存,教学多元与绩效考评一元并立,都会使改革失序,条理不明,因此,“复杂对话”理念在课程改革的决策机制中更应落实,开放对话参与的层次,尊重不同声音,使课程改革不仅是政府事务或决策者的意识投射,而且是一项公共道德事业。

(二)正视教师认同在改革中的重要性

从再概念化的源起来看,学校绩效主义是大受批判的,派纳(2004)认为学校经常沦为政治或经济的附庸,往绩效靠拢,因此,派纳希望教师要回归专业,不要成为照章行事的技术者,教师要成为重建公共领域的知识分子。派纳(2003)认为教师的重大责任是塑造孩子生活于社会,而不是臣服于社会。

至于教师如何突破外在社会的控制,派纳(2003)认为首先要探讨认同问题,要探讨认同,需先探讨自我。认同研究能使我们清楚自己所处的外在政治与内在的身体、心灵、每日言行的关系,随着认同对象来塑造自我。当我们愈清楚此种控制关系时,我们愈能抗拒社会趋势和政治方向,此时,我们将重建自己。按照派纳的意思,要突破学校改革陷于工厂化、公司化的自我迷失现象,需要依赖教师,在分数与结果的窄缝中,从教师认同改变的突破开始,带领学生认识自己、认知自己与他人、世界的关系,激发创意、直觉、尊重与美学感受,以期待建构一个公正民主的社会。

在新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师的认同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是先进的、科学的,改革的目标是诱人的。教师认同与改革的方向应是一致的,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不是教师认同尚未建立,就是改革方向不受认同。因此,在教师是专业者的前提下,正视教师在抗拒或支持改革上的重要性是必要的。

教育政策的制定、实践与效益评估等,所涉及的结构性与非结构性因素、主客观因素、意义协商、权力协商及利益分配等,都是不可忽视的课题。套用美国学者Apple的思维,谁是课程改革的获益者?如何获益?谁是牺牲者?牺牲的原因为何?这些都是我们应该认真省思的问题。

当代文学概念第3篇

目前,作为面向21世纪课程的教材《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主编)是国内高等院校的一本通用教材,该教程第一编导论提出:建设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并表示本书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对中国古代文论的重要范畴,如比兴、神思、意象、滋味、情景、意境等都有所融合吸收。 应该说,该教材在中国古代文论构建中国特色方面的努力在同类型教材中较为突出,不过,该教材是如何吸收中国古代文论内容,古代文论在该教材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我想就这一问题,陈述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建构中的作用。 1.横向结构上,古代文论知识的全面渗透。 多年来,《文学概论》课程已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的知识体系结构,包含文学本质论、文学创作论、文学作品论、文学接受论和文学发展论等。这可以称得上是《文学概论》的表层横向结构。国内的《文学概论》教材大都围绕这几个部分而展开编写。《文学理论教程》即按此分为五编十六章。 而古代文论是古代文学理论家对文学的看法,也涉及对文学本质、文学创作、文学作品、文学接受和文学发展的种种看法,《文学理论教程》秉持建设中国特色文学理论的宗旨,有意识地在每个章节对古代文论的种种思想作了吸收。如第四章论文学的文化含义,提到了孔子的“兴、观、群、怨”;论文学的审美含义提到了曹丕的“诗赋欲丽”、“文以气为主”,陆机的“诗缘情”,钟嵘的“滋味”,刘勰的“情者文之经”,等等。 第十章谈文学作品的文本层次,举王弼的“言、象、意”三者关系;讲意境列王昌龄《诗格》中的三境说,皎然、刘禹锡、司空图关于意境的概念。 第十三章文学风格,谈创造个性,引曹丕《典论•论文》“文以气为主”、刘勰《文心雕龙•体性》“各师成心,其异如面”。第十六章文学批评模式,以孟子的“知人论世”解释社会历史批评。可以说,翻开《文学理论教程》,随处可见古代文论话语,其目的是用以解释印证文学理论的各个命题。古代文论因此成为了《文学理论教程》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讲,古代文论对于建构《文学理论教程》体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2.纵向结构上,古代文论对于概念原理阐述的积极参与。 如果把文学本质论、文学创作论、文学作品论、文学接受论和文学发展论称之为《文学理论教程》的表层横向结构。《文学理论教程》实际上还存在一个深层纵向结构,即指文学理论原理得以透彻阐述的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关于文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范畴及相关的方法的界定与阐述,这是《文学理论教程》的主体。 第二是关于这些概念原理的历史由来、发展轨迹。许多教材在阐述文学理论内容时,会引述或介绍中外古今文论家对于文学活动的概括和总结、观念和思想,也即相关的中外古今文论。 第三方面内容是对中外古今文学作品的分析举例。在《文学理论教程》纵向结构的三方面内容中,古代文论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如在第一方面内容即概念原理界定与阐述部分,第三章论文学活动的发展的多种因素,即引用了《乐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为之音”,和刘勰《文心雕龙.时序》“文变染乎世情,兴废系乎时序”,说明文学发展与时代社会风气的变化密切相关。这些诗论直接表达了文学活动发展中的一种代表性思想,并构成了原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纵向结构的第二方面内容中,古代文论所占比重更大。 教材在阐述文学的基本概念原理之后,往往会引述相关的中外古今文论,作为例证,其作用主要有二: 首先,交代清楚文学理论的来源,说明其内涵。《文学理论教程》所要建立的关于文学的概念、原理、范畴相对抽象概括,对其理论的生成过程,以及概念本身的内涵都需要适当的说明,而古代文论的印证能够起到解释理论本身生成原由的作用。 其次,深化理论,加深对原理的理解。对于同一个概念原理,历代文论家都作了不同的探讨,通过对不同说法的辨别理解,能确定教材中原理表达的科学与否。纵向结构的第三方面主要是指对中外古今文学作品的分析举例。因为重心在文学作品,所以文论比重较少。 综上,古代文论纵向结构上对于概念原理阐述有所积极参与,既直接参与了概念原理的界定阐述,又起到了对文学基本原理的印证说明作用,印证说明方面起的作用更大。这也正是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建构中的具体作用体现。 二、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建构中实际地位分析。 如上,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建构中发挥着明显的作用。但冷静地看,古代文论在教材体系建构中又存在着一些问题,呈现出古代文论实际地位的尴尬。 1.古代文论在教材中零散存在的方式,不能显示古代文论的真正价值和魅力。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从内容上说,主要偏于几个代表性的文论家的片言只语,和他们零星的文学思想表达。这些有限的概念术语的引述,多半是蜻蜓点水,谈不上系统,难以构建厚重的文论史的印象,没有展示知识的完整与深度。 学生根本无法理解这些材料在书本中的实际意义。而且《文学理论课程》一般都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学生知识储备相对不足,对《文学概论》教材中夹杂的古代文论家的只言片语,很难消化吸收,这些文论内容只会成为理解文学原理的障碍。#p#分页标题#e# 2.古代文论主要以例证的形态出现,与文学理论原理缺乏积极的融合。从作用上讲,作为文学理论知识的三个构成部分,最重要的应该是第一部分,即文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范畴及相关的方法的建立。但纵观教材五编十六章及更进一步的章节小标题,用古代文论表达的内容少之又少,即古代文论直接参与界定、阐述概念原理的部分偏少。 古代文论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即在理论阐述之后或过程中,作为例证起到解释文学理论来源和进一步说明理论的作用。由于缺乏必要的解释,很多古代文论往往是阐述文学理论时的点缀,与文学理论原理缺乏积极的融合,削弱了其在课程体系建构中的力量。 三、关于更好地发挥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建构中作用的设想。 由于近一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在袭用西方和前苏联的文学理论模式,以至于中国当代文论处于可怕的失语境地。所以,如何利用好古代文论,建设中国特色的文学理论成为一个阶段以来文艺理论工作者关注的话题。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只有在继承古代文论话语体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民族特色,才不会在世界文论中失语。但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古代文论在《文学理论教程》体系建构中的作用? 1.进一步发挥古代文论概念对于文学基本原理的印证解释作用。 古代文论语汇是古代文论家们对文学创作及作品特色的总结,它们本应该有着与现代文学原理间的共同、共通之处,能够真正起到印证解释文学理论的作用。但是当这些文论术语分布于《文学理论教程》各个章节,则变成了散珠碎玉,零星分散,点到即止,缺乏说明问题的力量。要想真正发挥古代文论的作用,就应该对一些重要的古代文论进行解释,揭示古代文论概念的内涵、意蕴,交代古代文论的来龙去脉,展示其与现代文学原理间的共同、共通之处,从而使古代文论真正起到解释文学理论的作用,并成为文学概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2.进一步发挥文论潜体系对于文学理论体系的印证作用。 中国古代文论存在着潜体系。一是个别作家的论著具有体系或潜体系,如刘勰的《文心雕龙》,分本体论、文体论、创作论、批评论四大部分,系统完备,体大思精。二是文论史上一些命题的阐述具有潜体系,如意境说经由《周易》的“圣人立象以尽意”、钟嵘的“滋味”、皎然的“取境”、司空图的“象外之象,景外之景”到王国维的“意境”,已从只言片语发展为有情有意有理论内涵的概念了。梳理范畴内在的演变和传承关系,又使之自成体系,以说明甚至参与我国当代文学理论体系的建构等,对建设当代中国文论至关重要。 3.进一步将古代文论转换为当代文学理论的重要概念原理。童庆炳说:“有不少古代文论的术语,根本不用特别‘转化’,就直接进入现代的文论话语体系中,……古代文论与现代文论是有通约性的。因为我们的文学的现代性是中国文学的现代性,也因为我们的文学理论的转型是中国文论的转型,还因为现代性转型是具有传统文化心理的中国人在做的,它在无意识中就渗透了一些古代的传统文化因素,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①此话说得很有道理,但是目前《文学理论教程》并没有做好这点,可能也有些古代术语已经转化为了现代术语在使用,但是却没有大量地转换。我的想法是尽量能使这些术语通过阐释后就能够进入当代文论的语境,成为能够解决当代文学实际问题的“范畴”,这才是“现代转换”。 传统文人对文学本质、创作目的、创作主体、作品本体、读者接受都有讨论,如被朱自清称为中国诗学开山纲领的“诗言志”,以及魏晋南北朝开始盛行的“诗言情”一直是中国文人论述中国诗歌本质的主要话语;如陆机“精鹜八极、心游万仞”、刘勰“陶钧文思,贵在虚静”、李贽“童心”说等对创作主体想象与心境状态的描述;又如从《周礼•春官》、《毛诗序》以来对赋比兴的表述和解释,到后来刘勰《文心雕龙》情采篇、炼字篇、事类篇对于文学创作手法的表达;再如钟嵘“滋味”、司空图“四外”说、严羽“妙悟”、“兴趣”、王士祯“神韵’、王国维“意境”理论对于诗歌审美特质的概括,这些都是古人针对文学表达的理论观点,和他们进行具体诗文批评时所用的话语方式。 这些皆可以转化为文学理论的标志性概念原理,成为文学理论的重要构成。《文学理论教程》在吸纳古代文论、建构教材体系方面的努力有目共睹,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由于古代文论自身的特性,使得它在教材中的地位还显尴尬,未能与当代文学理论更好地融合。因此,加强对古代文论自身意义的阐释,验证当论;加强对古代文论体系的整合,以验证当代文论体系;更好地进行文论的现代转换,以直接运用于理论的表述,值得我们继续探讨。

当代文学概念第4篇

[关键词]素描 词义 概念

一、素描“说文解字”

“素描”系外来语汇,需探析不同语言中与“素描”一词的对应词汇与本意。中文译作“素描”;英文:“sketch” ,法文:“dessin”;德文:“ZEICHNUNG”;意大利文:“disegno”。在英文中,sketch一词有多种含义,通常可以理解为“草图”,指为正式创作所做的草图或简要概括的准备性绘画,也可以泛指一些用单色绘画工具所绘制的简约的绘画作品。此外,还可以理解为“概要”或者“简要的描述”等意思。在德语中,这个词更常用于表示图纸的概念。而法语素描和意大利语中的素描,通常是指设计。

由此可见,外文中关于素描的概念首先表达了以下关键词:草图、图纸、设计、单色画、概要。可以肯定的是,当代我们所说的素描一词的最初概念,来自于十五世纪的意大利,来自于西方绘画的科学视觉造型系统。在西方,素描被认为是一切造型艺术的基础,同时,也被作为贯穿于视觉艺术创作中的最基本的因素,即素描可以涵盖一切关于造型艺术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这种以科学态度对客观物象进行研究和表达的手段的体系的建立,标志着近代意义上的素描词义的诞生。

在西方近代造型艺术传统中,素描既是一种绘画形式,也是一种绘画观念,同时也是一种研究和探索的手段。而把素描作为造型艺术的基本要素的观念,是西方造型艺术体系的基本概念之一。素描的本意是指单色的绘画,尽管并非所有的素描作品都是单色绘制的,但是相对于色彩表达的概念,素描概念至少没有把色彩问题作为主要的解决对象。

素描这个中文词汇带有明显的中国文化印记。在中国文字中,素,代表单色、白色、简约、质朴、或者不加修饰等含义;而素描,则通常泛指摹写或绘画,例如:白描。素描这一组合词显然在词义的涵盖性上超过了单纯的绘画或者摹写。

世界各种语言中,都有关于素描的词汇,但是很难在含义上有一种统一的表述或解释。这是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语种和不同的绘画体系,都是基于自己的看法和习惯去做出表述。显然,素描的词义始终是处于变化当中的,随着社会和艺术的发展,素描词义本身的意义和涵盖范围也与其当初产生时有了很大的不同,今天我们所说的素描,不管作为一种绘画形式和训练手段还是作为一种语言,或者观念性的研究已经在其传统概念的基础上获得了极大的扩充。在当代的文化语境下研究艺术和绘画的问题,不可避免的要适合于当代的语言环境,例如“造型艺术”一词在西方的原意是指“模拟客观世界的艺术”从这个意义上讲,将中国的绘画系统归为造型艺术就是不准确的。但是今天,普通的汉语词典对造型艺术有如下解释:造型即创造物体形象,造型艺术即占有一定空间,构成有美感的形象,当我们把中西画以及雕塑和设计都统称为造型艺术时,我们对于造型艺术这个词汇的概念实际上已经具有了现代的意义,具有潜在的更丰富的界定和内容。因此,如果片面的深究词汇的准确而忽视更实际的文化概念,未免会陷入语言逻辑而忽视真实的艺术现象。

如果单纯从词义上解释,很难为我们当代的素描概念找到一种精确的定义。但是,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当代文化语境中,素描一词的意义是不断发展的,其中既有不断发展的艺术观念对它的扩充,也有不同文化观念交汇融合,相互提升的印记。而作为素描词义的延伸,素描一词在当代文化中可以理解为对事物所作出的概要性或提纲挈领性的描述,对事物的本质或属性的写意性的把握。不难发现,“素描”这个词汇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被融入了多元的文化内容,具有多层次的含义以及超出语义本身的诸多内涵。当代汉语中也借鉴了素描一词所包含的意会性的概念,发展出了多种延伸的语义,如:对事物概要性的描述或者诗性的描述。

二、狭义的素描

狭义的素描概念相对容易理解,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素描练习或者素描作品,我们可以把它集中到起源于西方的素描绘画形式本身,以及作为训练手段和研究视觉对象的西方科学素描教学体系来理解。

作为绘画形式的素描具有不同的目的性,可以是为专门的创作所做的准备工作,也可以是为了把握一种绘画语言构成所做的探索,也可以是作为一种观念性的实验和探索。素描作为绘画语言的一种形式,并没有严格统一和规范的定义。一般来讲,素描是具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特点,而其中的一些特点即可认为是素描艺术或者是具有素描特征的绘画。

1、单纯概括的表现手段

2、相对简单的材料

3、用单色或者概括性的几种色彩

4、直接性和概括性的表现手法

5、对视觉对象的基本构成因素的 表现和研究

当代文学概念第5篇

关键词:法治国;法律概念;政治;形式法律概念;实质法律概念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64-02

近代以来,自由市民阶层提出了国民法治国的理想宪法概念并获得了异常成功的运用。这种宪法以公民自由为根本目的,试图建立一个法律和规范统治的法秩序,将国家的一切权力都纳入到法定的轨道上以对国家权力进行约束与限制。但德国学者施米特始终坚持,法治国首先是个具体存在的国家,有特定的政治存在形式,这是法治国原则无法取消、无法压制的。近代宪法包含着法治国要素,也包含着政治要素。宪法的整体结构就是由这一双重结构决定的,这也造成一些核心概念如法律概念相应的双重性。

通过考察欧洲法律思想史和德国的政治法律实践史,施米特以法治国要素和政治要素对国民法治国的法律概念进行了阐述。他认为,近代宪法存在着法治国的法律概念与政治的法律概念两个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张与冲突。他也以法治国要素和政治要素透视当时学界与政治实践中存在的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指出政治的法律概念有着更强大的影响。本文试图以此构架对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所阐述的法律概念进行解读和分析,最后作出简短的评析。

一、法治国的法律概念和政治的法律概念

(一)法治国的法律概念

法治国是法律统治的国度,其对立面是人治。施米特认为,法律的统治首先意味着,立法者本人要受到他所制定的法律的拘束。如果立法者能够随时更易“法律”,立法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的统治就是不真实的。

这要求法律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品质,如正当、理性、公正等等,而这预设了其必须是一般规范。立法者的个别措施、特殊指令、豁免权和打破法律的行为是个别命令,而不是法律,要受法律的拘束或否定评价。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拘束立法者。

施米特指出,这一法律概念并非近代法治国所专有,而是来自古老的欧洲传统。源于古希腊哲学、中经经院哲学直到近代,主流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理性、普遍的东西,与一个人或许多人的意志相区分。法律是理性,而非(反复无常的)意志。这种观念受到自然法的支撑,一直延续到近代。虽然霍布斯曾经提出过法律是意志和命令的观点,但受到法治国倡导者的反对。

随着自然法观念的衰微,法律的内在品质如正当、理性、公正等都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但法规范的普遍性依然保留下来,而且这是法律与命令、理性与意志这一系列古老的法治国区分的最后保证。施米特认为,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立法者的随便什么个别命令、个别措施都成为作为“规范”或“法律”产生效力,法治国本身将荡然无存。形式法律概念,即认为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的行为就是法律的观念,完全可能导致这种后果。

(二)政治的法律概念

从法治国视角来看,法律本质上是规范,具有某些特定的品质,其效力基于其规范自身的正当性。然而从政治视角来看,法律是具体的意志和命令,是行为,其效力基于者的政治意志。在君主制国家,法律就是国王的意志;在民主制国家,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在施米特看来,法治国首先是一个国家,是一个具体存在的政治统一体,法治国理想本身需要制宪权主体的政治决断,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律也需要政治意志将正当的规范变成实在有效的命令。

但者的意志表达可能与法治国的法律相违逆,从而对法治国的法律想要保障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等人权构成威胁,而且者完全可以打破法治国的法律,所以,法治国的法律概念和政治的法律概念始终存在着冲突和紧张关系。始终如一、完整自足的法治国将法律看成具有特定品质的规范,为此它力图压制政治的法律概念,以“法律的”取代一种具体存在着的。但事实上,法治国作为一个国家本身需要政治意志组织起来,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律也需要政治意志的转换生成。

施米特观察到,在德国19世纪的宪法斗争中,自由市民阶层力图实施其法治国方案。但他们认为君主制的国家制度不是法治国恰当的组织保证,只有人民代议机构必须尽可能广泛的参与方能保证法治国方案得到实现。这一努力最终导致民主制的确立。而这一特定的政治情势,使得人们认为法治国概念必定意味着人民代议机关尽可能广泛的参与,人民代议机关参与制定的法律就是法治国的法律。这样,法治国的法律概念和政治—民主的法律概念就混合起来了。但事实上,法治国的法律是基于其内在品质而存在,其效力源于规范自身的正当性,尽管成为实在法需要政治意志的转换生成。政治—民主的法律是基于人民(人民代议机关)的意志而产生,其效力基于作为者的人民的意志。

法治国的理想是将国家的一切行动能力彻底纳入一个规范系统,并由此对国家加以约束。但施米特指出,法治国无法取消政治。国家是一种具体的存在,它高于规范。者可以打破现行的法律秩序,可以为了维护政治存在而采取适合于具体情况的必要措施。在打破现行法律秩序的过程中,者彰显了其力量。法治国试图将一切国家权力都纳入到成文法范围之内的努力只能导致假行为。施米特指出,这一现象表明政治的法律概念是一个更强大的概念。

二、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

(一)形式法律概念

形式法律概念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东西。施米特肯定了这一概念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具有某种实用价值,是非常有用的技术辅助工具。如果将其扩展,就会造成“法律统治”变成受托立法机关的统治的危险,这根本背离了法治国的理想。

形式法律概念之所以在德国生成,施米特认为是基于德国立宪君主制的特定政治情势。在德国立宪君主制下,为防止君主侵犯市民阶层的自由和财产,法律只有通过人民代议机关的参与才能制定出来。但人民代议机关并不仅仅满足于制定法律,它还致力于扩大参与范围,尽可能参与一切政治上重要的行为,如分配税收、任命官员、宣布、宣战等。虽然这些行为不是立法行为,但人民代议机关就像在采取立法行为时一样同等程度地参与其中,对它们拥有相同的权限。这样,通过宪法律的明文规定或习惯法实践,立法程序可以扩展到立法行为之外的其他事项上,立法机关可以将这些行为按立法程序予以实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进行的行为可能被认为就是法律。但施米特指出,如果认为立法机关能用立法程序处理的事务都是法律,“法律的统治”就变成了受托立法的机关的统治,变成了“意志的统治”而非法治国意义上的法律的统治。但德国有些学者如拉班德等恰恰犯了这样的错误。

从形式法律概念可知,政治的法律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而影响政治实践。

(二)实质法律概念

与形式法律概念相对的是实质法律概念。形式法律概念强调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就是法律。实质法律概念强调对自由和财产的侵犯必须“以法律为根据”,而法律需有人民代议机关参与制定。

施米特认为,这个实质法律概念同样具有政治性。他分析道,面对强大的君主政府,市民阶层为保护自由和财产,提出对自由和财产的侵犯必须“以法律为根据”,这一要求带有法治国性质,因为近代法治国宪法就是以公民自由为意义和目标的。但市民阶层意识到君主不会或很难主动提供具有特定品质的法治国意义的法律,所以,他们要求法律的制定须有人民代议机关的参与,以确保君主不会侵犯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仅由国王颁布的法令,即使具有公正、合理、正当的内涵,符合真正法规范(法治国的法律)的一切特性,仍不被视为法律。法律和法令的区分因此是一种政治的区分。可见,实质法律概念虽然具有法治国要求,但却是以政治的法律概念为预设。它提供的是一种政治民主的保障机制,指向的是君主的专制主义。这与法治国的保障不同:侵犯自由和财产必须以一项法律为依据,该法律又符合某些特定的实质性品质。法治国的保障指向的是一切专制主义,对每个政治法律概念都施加实质性限制,政治民主的法律概念同样不能例外。人民代议机关制参与制定的法律完全可能不当侵害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因此同样有必要加以限制。

三、简短评析

施米特所说法治国的法律概念,实即西方源远流长延续到近代的自然法。政治的法律概念(法律是者的意志和命令)则为19世纪以来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极力主张。

就自然法传统而言,自然法观念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断裂。近代以前的自然法以二元秩序观为基本的世界图景,自然法(或永恒法)属于更高的或超越的秩序,为现世的政治统一体提供正当性支持。这是一个立体性的秩序。实在法(者的命令或习俗)要体现或反映自然法或永恒法,不合自然法或永恒法的,或者根本就不被承认为法律,或者人们可以对之加以抵抗,其紧张与冲突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困难。

近代以来,二元秩序观坍塌,超越的自然法变成了自然权利,人自身成为价值的来源。不管是自然权利还是人民,都没有更高秩序的支撑。源于人性或人自身的欲求的法治国的法律概念,和源于者人民政治意志的政治的法律概念属于同一平面的关系,其紧张与冲突完全在同一层面进行,它们的关系变成互相对抗、压制的关系。在争取法治国理想的过程中,人们追求人民代议机关的广泛参与,结果政治的法律概念得到了更多的强调,对法治国的法律概念构成遮蔽和威胁。德国当时的形式法律概念和实质法律概念都受到政治的法律概念的支配性影响就是证明。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由于缺乏更高秩序的支撑,法治国理想始终受到政治意志的威胁,这一困境是结构性的内在困境。在法治成为中国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施米特对两种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显明的内在困境值得我们认真思想与面对。

参考文献:

[1]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当代文学概念第6篇

关键词:线性代数;教学次第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7-0119-02

线性代数课程属于代数的范畴,研究对象是有限维空间的线性理论,特点是概念多且抽象,概念与概念之间又有错综复杂的联系。很多教师讨论了怎样进行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的改革,怎样培养学生的应用意识,怎样培养学生应用MATLAB等数学软件的能力,致力于解决培养适应各种专业的人才,做出教学改革上的思考。但是,如何进行落实?线性代数乃至整个数学的教学目的,都是让学生具备数学的思想,培养数学的思维,掌握数学的方法,并能学以致用,达到这一较高的目标并不容易。笔者认为,需要在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上有次第。

一、线性代数教学的第一梯次

笔者认为,线性代数教学的第一梯次应该是讲清楚线性代数的理论、方法和计算,让学生课上能听懂,初步领悟线性代数的理论、方法并会进行相应的计算。而要做到这一点,根据笔者这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就是要把线性代数的概念、性质、定理、推论、方法、计算、应用等几个方面讲清楚。具体论述如下:①对于概念,应从概念的引入,概念的内涵、外延,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新旧概念所形成的知识链几个方面来讲解。这里需要选择恰当的引例、准确的语言、各种情况下的例子及与前面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等等。例如,向量组的秩可以用线性方程组的独立方程的个数来引入,[1]即讨论表示方程的行向量之间的线性相关性,说明方程组中独立方程的个数由谁来确定,从而给出向量组的秩的概念。从实例引入向量组的秩的概念,也就是知道这个概念的内涵之后,说明它的外延,即举例说明向量组的秩。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只有零向量的向量组,一种是一般的向量组,即极大无关组包含的向量的个数少于向量组所包含的向量的个数,还有一种是向量组本身就是线性无关的,即向量组是其本身的一个极大无关组,即极大无关组包含的向量的个数等于向量组所包含的向量的个数。要描述向量组的秩的概念,就得了解向量的线性表示、线性相关(无关)和极大无关组的概念,这是一条知识链。即:向量的线性表示 线性相关(无关) 极大无关组 向量组的秩。[2]另外,了解向量组的秩的概念与前面学过的矩阵的秩在概念上的联系,是需要讨论的。②性质。性质当然不是凭空而来,它是由概念推导而来的。但是,人们是怎样想到性质的呢?当然也不是凭空想到的。例如,矩阵的运算规律。前面学习了矩阵的线性运算、矩阵的乘法,与数的运算作为类比讨论了他们的运算规律,到了矩阵的转置运算,就想到转置的转置是什么,加入线性运算后就得到两个矩阵相加后得到的矩阵的转置是什么,一个数乘以一个矩阵后得到的矩阵的转置是什么,加入矩阵的乘法就得到两个矩阵的乘积所得到的矩阵的转置是什么,对于矩阵其它运算的性质也是类似的。再比如,逆矩阵的运算规律。首先,是一个矩阵的逆矩阵的逆矩阵是什么,加入线性运算得到的性质,加入矩阵的乘法运算得到的性质,加入矩阵的转置运算得到的性质,加入矩阵的行列式运算得到的性质,加入矩阵的伴随矩阵的运算得到的性质。③对于定理和推论。所谓定理是用逻辑的方法判断为正确并作为推理的根据的真命题。所以对于前人提出来的每个定理,都要进行证明,这样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定理的内涵和它的应用。④对于方法、计算。讲完了基本的概念、性质、定理、推论后,应该引入具体的计算方法。但是方法、计算的讲解是要以前面的这些要素作为基础的。应该让学生在理解了这些概念之后,也就是在头脑中对这些概念、性质、定理等有印象了以后,再来理解这些计算的方法。例如,利用矩阵的初等行变换来求一个可逆阵的逆矩阵。这个方法的推导用到了初等阵的概念,用到了初等阵是初等变换的矩阵表示这一定理和任何一个可逆阵都可以分解成有限个初等阵的乘积这一定理,用到了分块矩阵的乘法,等等。只有把要用到的知识都讲清楚、讲明白,方法自然就顺理成章地推导出来了。⑤对于应用。一般的线性代数的教材上具体应用的实例都很少,大部分都是在讲理论与方法,但这是基础。由于学时很紧,在课堂上能把理论与方法讲好已经很不容易。但是,如果只讲理论与方法,会使学生觉得课程太过枯燥,而学习的目的很大部分是为了学以致用,所以适当地列举一些简单的应用实例,是必不可少的,如逆矩阵在对明码加密中的应用等。总之,把这些方面讲清楚是教学的基础,要想使学生更容易接受,还得在讲课思路和教法上下功夫。上述内容,是笔者对线性代数第一梯次的认识,这些都可以在课堂上实现。

二、线性代数的第二梯次

笔者认为,第二梯次应该是第一梯次的升级,即熟练掌握各种概念、性质、定理、计算,更要掌握知识与知识之间的各种联系,这就需要大量的习题训练,从单一的知识点的运用,到复合的知识点的运用。这时,考研题是很好的选择。在课堂上,可以适当地举一些例子,但大部分的训练还是需要学生课下去做的。

三、线性代数的第三梯次

笔者认为,第三梯次是知识的应用,这就需要数学建模的训练,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数学建模的练习题开始,锻炼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应用MATLAB来解决线性代数中的计算问题的能力。对于MATLAB的训练,可以建立一个基于MATLAB的《线性代数实验课程》的GUI平台。便于学生的操作和教师的演示。[3]数学建模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引入概念的意义,更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更好地理解线性代数的理论和方法。更深刻地认识线性代数乃至整个数学学科。

四、线性代数的最高境界

线性代数的最高境界应该是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要做到这一点,应该了解代数的起源、现状,才可以把握未来的发展动向。当然,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学生多读一些课外的读物,广泛涉猎综合性的知识。

综上,这是笔者对线性代数教学次第的认识与思考。任何一种教学都是需要有次第的,只有有次第的教学才能使教育真正落到实处,才能让学生在学习上获得更多真实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杜红等.线性代数(第一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当代文学概念第7篇

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事物本质与内涵的认识与概括。新课标指出“普通高中历史课程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人类历史的基本过程,通过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现象展现人类发展进程中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1]历史事件、人物、现象是以一定的历史材料来构建的,是特定时空下的历史存在,最终以特定的历史概念呈现在历史文本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历史概念又具有承前(历史史实材料)启后(历史发展规律)的作用。因此,中学历史概念教学首先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历史概念的确定性与发展性

历史事物也有自己的发展轨迹,基于一定的历史史实而形成的历史概念也是如此。历史概念的确定性与发展性,是指历史概念的指代既是确定的又是可以生成新内涵的。历史概念的确定性是指历史概念立足于历史史实进而对历史史实进行抽象与概括。其反映的是特定时空下的历史事物的本质属性和规律,它不能既是什么又不是什么。秦始皇: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首次完成中国统一,创立皇帝制度,设立三公九卿制,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统一文字、货币和度量衡等,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其涵盖了秦始皇活动的时间、场所、事迹、历史评价等方面。像这样意义既定的历史概念不胜枚举,再如:汉武帝、唐太宗等。而具有稳定意义的历史概念主要界定的是比较明确、清晰的历史史实,而随着人们对历史认识的深入和研究的新发现,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的历史概念,其内涵又会发生着一定的变化即历史概念的发展性。例如:“封建”这个历史概念,《吕氏春秋通诠・慎势》中记载:“封建,即封邦建国,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分赐亲戚或功臣,使之在各该区域内建立邦国。相传黄帝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备。”[2]

二、历史概念的单一性与复杂性

历史概念的单一性与复杂性,实质上是对历史概念确定性与发展性的解读。单一性的历史概念,其是指历史概念的名称单一、意义单一、内涵单一。例如:后母戊鼎,它反映的就是商王祖庚或祖甲为祭祀母亲戊而作的祭器,是中国商周时期青铜器的代表作。又如军机处,其反映的是清朝雍正年间,为了适应西北防务的需要而设立的,由皇帝挑选亲信大臣协办军务,后来由单纯地处理军务扩大到其他政务。再如,宣政院。它是指元代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军民政教等事务的中央官署,其行政长官称作“国师”或“帝师”。从此,加强了中央对地区事务的管辖。这些历史概念意义明确,所指单一。类似单一性的历史概念还有很多,例如:旧石器、新石器、科举制、宋高祖等。而历史概念的复杂性则是指历史概念的指代又具有多维性,往往关联着若干单一性的历史概念,并由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共同复合而成一组概念体系。面对丰富的历史客观存,历史概念所指代的内容往往很丰富而非指向单一。例如: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历史概念就是一个典型的复合历史概念,其关联着:“九一八”事变、华北事变、西安事变、卢沟桥事变、“八一三”事变、《为抗日》(即《八一宣言》)、《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一二?九运动、瓦窑堡会议、洛川会议、五届三中全会等历史概念。这些单一性的历史概念组合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历史概念的框架下,共同构建成了一组概念体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历史概念的教学为中心,通过对历史事件、学生运动、历史文件等方面的历史概念进行解读,学生自然能够领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委。值得注意的是,复合性的历史概念不是单一性历史概念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一性的历史概念或者以包含关系或者以并列关系,甚至是递进、因果关系等去建构新的复合性的历史概念。

三、历史概念的宏观性与微观性

即便是关注到了历史概念上述特性,学者、一线教师在展开对历史概念进行研究或学习时又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缺失,那就是对“历史”这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概念讨论的还不够,甚至是避而不谈。对于什么是历史?应当以什么样的研究视角去探寻历史?研究视角不同,关注的历史侧面也会不尽相同,最终呈现在历史文本中的信息也就不一样。对于历史的解读,梁启超认为“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也”[6]。《苏联百科辞典》将历史解释为:“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过程”[7]无论历史是“人类社会赓续活动”还是“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其应当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貌而不是其中的某一个片段。然而人们在对“历史”进行概括总结时,往往只是关注其中的某一个方面。如斯大林就把历史看成是生产方式的发展史,如就把历史看成是一部宏大的阶级斗争史。如果仅仅从这个角度出发,人们关注的微观层面的历史概念就被限制在:阶级、革命、政党、国家、生产力、生产方式甚至部分历史人物的言行等方面。无疑,这样的研究视角只会是固步自封的状态。随着史学研究的新进展,在原有的革命史观基础上,史学观念呈现出“一元多样”的局面,当前中学历史教学中就有唯物史观、全球史观或整体史观、文明史观、现代或近代化史观、社会史观等。新的史观出现,重新阐释了历史的内涵,就如有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历史的概念就不应该只是概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应该从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中,抽出最本质的内容来”[8]。尽管针对同一历史史实,不同的史观从自身的叙事角度出发,最终呈现在历史文本中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这不能说历史就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一定程度上,这些多元研究视角应当被看成是历史研究与历史教学的深化和发展。

历史概念是人们对历史史实的抽象概括和逻辑总结,是在一定历史时空下对历史史实进行抽象思维活动的结果。厘清历史概念的上述特性对于在中学历史教学尤为重要。

当代文学概念第8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本土化;女性;女性主义;女性写作

任何一门学科,其核心内容都由一些关键问题所构成。同时,研究任何文学文本、关注任何文学现象的过程中所生成的意义,也必然要依赖一定的思想框架,因此,批评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所谓“原意”的真正追寻,而只能是“误读”。西方女性主义批评与中国的女性、与中国的文学现实相遇后生成的文学批评,其文化积淀、现实处境、具体目标功能都与西方都不尽相同,因而它们在批评实践中所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些基本的、特殊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西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的本土化过程。

一、中西方对“女性”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女性是什么?在西方男性独霸学术界的传统里,女性历来被看做是处于边缘化的“第二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感谢主赐给他恩宠时说,第一,他生下来是自由的,不是奴隶:第二,他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在先哲的心目中,女人就是这样被划为了“第二性”。总之,一句话,女人就是为男人服务的一个工具,是一个附属品。

经验论者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和苏珊-格巴(susangubar)在她们合写的《阁楼里的疯女人:妇女作家与19世纪的文学想象》的绪言里,从语言的发展对男权与男性性征进行了论证。她们认为:自从维多利亚时期以来,父系的文学创作理论依附于基督教的创世说,神话了男性作者。因此,如果创作是男性的行为,那么男女两性的主、客体地位也就确定:男性是积极的、主动的,女性是被动的、接受的。在这种解释下,创作的作品不仅仅是作品本身,而且还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西方女权主义者不满于女性所处的边缘被动处境而纷纷奋起抗争,从理论的层面寻找出女性的自我身份。1949年11月,西蒙·波伏娃出版了被后世的人们尊崇为女性《圣经》的《第二性》,成为新女性主义高潮的理论指南。

在波伏娃看来,女人的“第二性”地位是历史的长久演变而造成的,男人利用生理、经济、法律、道德、宗教及文学等各种手段,塑造一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而把女性置入到一个附属的地位。在波伏娃看来,男人按他们的愿望将女性视为“偶像,仆人,生命之本;又是魔鬼,阴谋家,搬弄是非的人,骗子。她是男人手中的猎物,又是毁灭他的祸根。她意味着他不曾有,但又特别渴望的一切”。因此,女人虽然是天生的,但是女人身为“次等性别”的地位却是后天造成的。

1963年,贝蒂·弗里丹出完成了她的《女性白皮书》一书,标志着她个人生命和对女性思考的一个转折点。弗里丹提出了有名的女性“第四维形象”的概念:除了婚姻、家庭、为母之道以外,女性理所当然还有另一个更广阔的世界——社会。号召女性为使自己成为完整的人而奋斗。

1970年,凯特·米利特出版她的《性政治》一书。在米利特看来,不管人们在这方面保持何等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状态,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它根本的权力概念。米利特试图赋予愤怒的、受压抑的一代女性一种声音,以唤起女性同胞的反抗精神,号召女性要反抗男权社会,做时代的“新女性”。

如果说以上三位女权主义者是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给女性正名的话,时隔不到30年,已经出现了新的情况,法国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代表人物依丽格瑞和西苏,她们对“女性”这一概念提出质疑,认为把女性作为一个自然产生的、人人接受的意符,实际上是父权制意识形态的又一次建构,所以对“女性”概念必须解构。

西方这些“女性”概念到了中国得到普遍的接受,但是其中又出现新的解读,在西方男权社会制度下,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是处在社会的边缘,女人就是无,就是空。因此女权主义者要改变这种状态。要给女性正名,试图阐释女性并不是社会的附属品,女性应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但是在中国,除了政治上已经解放了女性以#t-,女性同胞自己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女性身份的边缘问题。边缘一方面意味着女性对男权社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页表示着女性不受拘束,意味着女性对现有所有的价值体系都可以不予接受,空无是自由的代言。由此可见,“女性”这个概念在中国女性主义作家哪里,意义已经发生了新的转机,产生了新的功能,女性身份的边缘性成为女性抗拒男性社会的有力武器,面对沉默的女性,男权感到一种深不可测的危机,而女性在沉默中自由地放飞思想。

二、中西方对“女性主义”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在西方,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指女性的社会平等与个性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泛指欧美发达国家中主张男女平等的各种思潮,它的思想根源于20世纪初期的妇女解放斗争(极力倡导“妇女参政”的斗争),所以带有明显的白人上层妇女和强烈的政治色彩。因此当时被翻译为“女权主义”,据克里斯特尔的~90年代最新知识词典》,也可以翻译为“男女平等主义”或者“争取男女平等运动”等。

出于第三世界妇女和女性主义学者从自身的切身经历中认识到原有的“女权主义”的定义太狭隘了。1983年,美国著名黑人女作家艾丽斯·沃克提出了抛弃“女权主义”feminism一词,代之以“妇女主义”(womanism)。她将“妇女主义”定义为“献身于现实所有人民的,包括男人和女人的生存和完美的主义”。

在中国,“五四”时期,经日本中介传到中国,最初定名为“女权主义”,显示出着眼于男女社会权力平等的时代特征。近年来一些学者了解到这一理论的发展以后,认识到原有翻译的欠缺,为了强调女性的视角,将其改译为“女性主义”,总的来概括“女性主义”主要表征一种政治态度或文化立场。女性主义是女性们代表一个“集团”对男权社会的反叛,它的思想更直接指向政治、经济、伦理、道德和文化,也指向文学和艺术。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层次的加深。女性主义涵盖并超越了两性的权力关系,更加关注性别冲突的多层次内涵,这是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一词的原因。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产物,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不平等。当女性主义思潮和它的变种在20世纪不断涌人中国时,当中国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这些影响时,会不可避免地做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为中国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女权主义运动,所以在西方的女权思想传人中国之后,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土壤中所产生了变异,而变异的结果就是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从事女性研究的学者不愿认同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即使个别几经周折才确立自己的女权主义立场的学者,如戴锦华教授,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她宣称自己是女权主义者,但是又特别强调自己的“不咬人”的女权主义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其怪异的而且耐人的现象。

通过上个世纪之处的引入与译介,人们对西方世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男女平权的思想并不像在100年前那样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陌生。显然,西方的女权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经过一代代人的努力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结合后,又随时代的变迁,产生了自身的变异。变异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变得非常温婉,很具有中国特色。所以,在众多概念的取舍中,由以争取权利为中心、在汉语中较为激进的“女权”,到张扬女性特征的“女性”的衍变,与我们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中华民族长期的文化心理积淀是一脉相承的。

三、中西方对“女性写作”概念的阐释及运用

西方女性主义文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女性主义文学实践和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大批女性作家在西方女性主义理论的照耀下,自觉地运用女性主义文学理论进行文学创作,她们的文学实践对丰富中国当代文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女性写作”这一概念,出自于法国著名女性主义者埃莱娜·西苏(helenecixous),这是当代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从张京媛的《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将西苏的文章翻译进来,这一概念就在国内引起了高度兴趣,并被作为女性意识的表达方式而加以实践。不幸的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女性写作”这一概念看起来有将女性意识本质化之嫌,其实似是而非,美国女性主义批评家桑德拉·吉尔伯特(sandram.gilbert)在给西苏的《新诞生的妇女》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曾对此予以了辨析,她说:“一些美国及法国的女性主义者反对对于生物本质主义的任程度的强化,而西苏的‘女性’或‘女性写作’的概念有时看起来正是如此,但作为《新诞生的妇女》一书的读者,我们将会发现,作者本人是批判持续不变的性别本质这一概念的。”

西苏认为想预料性别之间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为“男性和女性都处于复杂得难分辩的古老文化规定的网络之中,孤立地谈论女性,正如谈论男性一样,无法不陷入意识形态的场所中,在这场所中,表现、表象、映象等的增殖预先消解了任何概念化的企图”。在西苏看来,女性写作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性别作为划分依据的。西苏原初的“女性写作”包含男作家,在《美杜莎的笑声》中,西苏提到了男作家让·杰内特的《盛大的葬礼》。

到了中国,我们讲的女性写作一般态度就是女作家的创作。这一现象说明西:zr的外来概念传到中国发生了某些变异。中国女性主义对于“女性写作”的接受,可以说就是建立在一种本质主义的误解之上。“女性写作”一词在国内使用频率很高,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其实所知甚少,这与国内对于西苏介绍的片面有关。

《共和国文学50年》中明确表述:“‘女性文学’或日‘女性写作’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到本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着西方女性主义运动思潮在中国内地获得的广泛传播,以及国内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获得学界的认可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