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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9 16:16:44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1篇

关键词:新形势;企业财务;税收管理

随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建设,我国的财务工作管理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工作作用,财务管理部门作为现代企业的关键,是保证企业经济建设和员工经济的基础。为了进一步实现企业的综合化发展,持续化运行,需要企业结合日常工作运行的思路,做好财务工作管理,并结合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不断创新,创造出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环境。

一、分析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管理概念企业的税收管理指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纳税工作,其涉及到了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也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活动。在税收管理中,企业需要完成以下任务。首先是依法纳税,企业做出税收管理的计划目的是减少纳税,提升税收管理质量。为了保证税收的经济管理,企业需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保证企业内部做好税收管理,保证经济成本的可行性。其次,企业内部的财务人员需要履行纳税的对应义务和责任,并了解纳税管理中的各个影响因素,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制度,也能够消除税收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概念企业财务管理是保证企业经济性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其关系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基于资金安全管理,企业要针对投资管理进行可行分析,针对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分析,企业要针对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维持企业内外的经济运行质量。基于财务管理工作,对应工作人员要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发挥自己岗位建设的最大职能,全面地为企业的建设发展发挥自己的建设管理质量,且财务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完善自己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以此来提升自己的工作整体效益。最后,财务管理工作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资金管理等都有直接联系,建议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要注意自己的工作责任,并在自己的工作范围中,不断践行自己的工作义务和职责,尽职尽责,落实自己的工作。

二、加强税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财务税收监督机制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应的工作人员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不断落实和完善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从财务管理和税务监督方面,加强企业的管理,且针对企业的工作岗位建设管理,结合企业的业务水平管理工作,做好上级领导的重视工作,并尽快完善各种监督管理制度,合理规范各种监督制度,以此来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变得更加透明化,这对于优化企业的发展,推动企业的综合化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且监督机制的执行也能够让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工作变得更加透明,有助于全企业齐心协力,消除财务纠纷,减少部门之间的财务流转影响,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结合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和建设,财务管理里和税收管理都是企业运行维护的重点,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执行是保证企业长远发展的关键,建议企业在基于自身经济正常运转的同时,提升企业的资金流转管理,做好税收的管理工作。对此,基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特点,笔者建议企业不断加强内部财务人员,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不断创新建设管理,从多个方面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首先,建议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工作流转在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针对纳税人的工作管理,做好对应的履行任务的管理,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加强对财务和税务的监督,并在整个监督过程中,提升企业的资金损失质量,以此来减少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针对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对应的个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并针对工作岗位的管理和专业化管理,做好对应的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正常管理和运行质量。相信在企业的不断创新和拼搏建设下,基层员工的素养也会不断提升,企业内部的整体工作质量也会上一个台阶,保证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更加专业。

(三)制定管理制度现阶段,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首要任务。部分企业没有制定严格的财务税收管理制度,导致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明确的参考数据,出现了一些内部工作混乱的现象。因此,必须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财务税收管理的监控与监管,以此来促进企业财务税收管理工作水平获得提升。

(四)建立风险规避措施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其不仅要对财务税收管理工作加以关注,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以此来防止经济问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因此,企业财务税收管理人员要在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来开展税收管理工作,并要提前对风险做好相应的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影响,对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地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2篇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每一个理性的企业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寻求企业自身利益的长久化、最大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最终会导致市场竞争达到一种均衡状态,通过涉足暴利行业而获取高额利润将不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中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各种风险(即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以获得合理的平均利润。

(一)税务风险企业所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然而,避免税收法律风险专业性很强,相较于避免非税收法律风险更具复杂性,因此,并非每一个经营者都能够掌握的。所以,了解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并运用税务风险管理方法予以防控,是企业决胜商场的有力武器。

什么是税务风险呢?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税务风险就是实际税务结果不同于预期的可能性,即出现并非预期的税务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产生的原因有多种,比如,税收法律的变化、税收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税务检查频繁度等。

(二)税务的七大风险领域税务风险通常存在于如下七大风险领域,企业应从这七大风险领域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交易风险。这种税务风险是指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某一具体交易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应确保每一具体交易符合相关的税法规定。

第二,合规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企业税务遵从义务相关。例如纳税申报义务、税源扣缴义务等。

第三,运营风险。这种税务风险与将税收法律、规章和税收决定运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相关。当企业没有税务意识、企业交易文件的缺失、财务和税务报告系统的控制不足时,税务风险随之产生。

第四,财务会计风险(如财务会计系统和政策的变化)。

第五,管理风险(如人员的变化)。

第六,组合风险(指各种风险的组合)。

第七,名誉风险(如税务机关的调查、不利的媒体报道或市场反应、股东或投资者的不信任、税务机关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负面看法、法律诉讼)。

(三)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税务风险管理是用来帮助企业制定针对税务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管理框架,这种管理框架将有如下作用:

第一,有助于识别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二,有助于企业根据影响及可能性,对税务风险进行优先次序的排列,把适当的关注度和资源倾注到最关键的税务风险领域。

第三,对重大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四,及时向关键利益相关方(包括企业高管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通报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第五,根据企业的风险的耐受水平, 建立评估未来税务筹划机会的程序。

本质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有助于理解税务风险何时产生并对税务风险作出应对决定。

二、内部控制的最新发展及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税务风险与企业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运营的有效性及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法律遵从度)密切相关。

许多国家都以立法方式要求企业提高财务披露和股东利益保护的程度,要求提高企业税务事项的透明度。企业被要求向政府和股东提供的信息越来越多,这种趋势的代表性事件包括:

第一,2002年通过的美国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企业关注的风险管理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税务风险管理。为此,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控制,以便管理税务风险和报告税务风险。

第二,中国于2008年通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标志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第三,《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正在起草中,不久之后将在上市公司实施;2008年6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草拟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四,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明确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因此,在法定报告和法定披露不断强化的的环境下,公司必须实施针对税务遵从、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流程,并且,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不仅要了解上述流程,而且要监督上述流程的执行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收体制现状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我国税收体制的漏洞及其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对企业税务风险状态构成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企业会计簿记的质量、会计系统的局限、企业文化、企业声誉、税务遵从意识、企业内部交流流程、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风险偏好程度、税务遵从流程、跨境遵从流程、立法变化、政府税收政策、立法宗旨、国家间税收安排或协定、国际经合组织税务指南等。

在中国,税收体制仍处在发展阶段,税收监管环境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风险因素。企业应特别关注如下因素:

第一,中国税法的体系不够完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企业不断尝试运用国外企业的各种运营方式,但中国税法却没有与此类国外运营方式相对应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立法机关不得不使用概括式规定的立法技术,以便日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概括式规定进行细化。由于税法规定会对经济活动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此一来,中国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难以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并且,中国税法中存在或多或少的税法漏洞,对于利用这些税法漏洞的纳税人来说,日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裁决这些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税务风险是很大的。

第二,中国税法的体制不够透明。税务机关常常会制定一些旨在补充国家税法的行政规定,而这些规定往往并不向社会公布,因而成为一些“内部规定”。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三,中国税法的解释不够统一。由于中国税法仍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税法中的很多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在税法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依赖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地方解释”),对同一税法术语各地给出不同的地方解释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造成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困难。更糟糕的是,地方解释可能被上级税务机关,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第四,中国税法的实施不够统一。在中国,存在这样的情况:出于宏观经济控制的需要,对已经公布了的税法并未加以严格执行。例如,为抑制炒卖地皮,中国于1993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条例;然而,或许由于后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国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对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某些税种,各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税务机关甚至根本不执行。但是,纳税人并没有收到免缴或缓缴的书面通知。这成了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第五,缺乏税务裁决制度。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通常有这样一种税务裁决制度:即当纳税人就某个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询问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答复。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仅仅对提出书面询问的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个别税务裁决”(Private letter rulings);如果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对所有纳税人产生法律效力,则这种税务裁决被称为“一般税务裁决”(Public letter rulings)。有了这样的书面裁决制度,纳税人就可以避免事后被税务追查的风险。中国税法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包含很多概括式规定,中国更需要这样的税务裁决制度。

第六,实践中,缺少针对税法的司法审查。尽管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宜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现实中,很少有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究其原因,大致有两大主要方面:其一,精通税法的中国法官实属罕见,如果纳税人税务机关,最终仍是由税务机关向法院作出解释,这显然对纳税人不利;其二,如果真有某些纳税人胆敢税务机关,即使纳税人赢得纳税争议的诉讼,则其后,税务机关会对该纳税人成立以来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税务检查,最终凭借高悬在很多纳税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迫使这些纳税人屈服。

随着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纳税人的上述税务风险将逐步降低,但是,在中国最终达到税收法治前,中国的纳税人仍应重点防范上述税务风险。

(二)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从宏观方面来说,企业的税务遵从决定和行为是由相互关联的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因此,各国税务机关往往会用所谓的“BISEPS” 体系(“BISEPS” system)来理解企业的商业行为(包括税务遵从行为)。

该体系具体包括:“(B)业务”、“(I)行业”、“(S)社会”、“(E)经济”、“(P)心理”“和”(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具体而言,”(B)业务“包括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交易的范围和性质、企业或集团的结构、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等。”(I)行业“包括财务业绩和财务指标方面的行业常态、行业利润率和成本构成、影响行业的因素(如地区、规模和市场主体)。”(S)社会“包括企业及其管理层的风险态度(即风险厌恶还是风险追求)、企业或集团如何对待纳税和财务安排等。”(E)经济“包括国内国际环境和贸易情况、政府政策(利率、通货膨胀、税制和经济税制改革)等。”(P)心理“”包括风险管理方法及风险策略驱动因素、态度和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管理目标等。“(S)企业内部遵从体系”包括税务遵从历史、交易的税务分析、质量保证标准及公司治理流程、决策体系流程及组织结构、信息取得的范围和难易程度等。

从微观方面来说,税务机关通常会高度关注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及企业能否合理地解释这些情况。

一是财务状况或税务状况显着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二是与以往业绩、相关经济指标和行业业绩相比,税款缴付金额及税款缴付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三是对经济业绩、生产率和税务业绩之间的差异,缺少合理解释;四是持续的或无法解释的亏损,很低的税负率,整个集团或集团部分成员仅缴付极低的税款;五是公司、集团、董事、高管人员或其聘请的税务咨询人员曾进行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六是存在重大跨境交易或避税港交易;七是税务遵从方面的结构、流程和方法存在漏洞;八是税务结果与税法的政策意图不一致。

四、企业如何建立风险管理体制

(一)税务风险管理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的主要目标是取得较好的企业财务状况,而税收成本是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本要素,降低税负就意味着增加利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越来越关注,依法缴税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联合国及经合组织(OECD)的重要课题。企业如不依法纳税,则会招致名誉损失甚至法律诉讼,这些也是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成本因素。

理论上而言,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对包括税务风险管理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负责。

(二)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企业可结合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如集团型企业,可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首席税务官(chief tax officer)到底应向谁报告呢?内部审计师、财务总监、首席法律官、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这要根据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来判断。笔者认为,尽管会计簿记、财务会计和税务部门的职能相互交叉重叠,公司首席税务官应向董事会报告,使得公司 税务部门更具独立性,更能体现董事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关注程度。

另一方面,对外部税务律师的聘请应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决定,并且,董事会应规定,外部税务律师的收费不得与节税多少相挂钩。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规定:如果外部审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或专业服务,则该审计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尽管此处未明确针对税务咨询服务,但是,大多数美国企业的审计委员会都制定政策规定:不得由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避税咨询服务。

(三)董事会应如何对待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对税务风险管理承担督导责任,并非要求董事成为税务专家,而仅要求董事会应识别和管理好企业的主要税务风险。

针对每一个由内部税务部门或外部税务咨询机构提出的税务建议,董事会应在外部税务律师的帮助之下,提出如下问题,并根据所得到的回答审慎识别相关的税务风险:

第一,该税务建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论证?

第二,税务机关不同意该税务建议的可能性有多大?

第三,如果该税务建议被,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包括税款、罚款或利息、刑事责任)有多大?

第四,如果因该税务建议而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那么,就该争议与税务机关达成妥协的可能性有多大?妥协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税务机关发现因该税务建议引发的税务事宜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多大程度上,会因此而引发公司整体税务风险上升和全面税务检查?

第六,考虑到可能引发的税务风险,是否主动联系税务机关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直至最高税务行政机关)事先指导?如果税务机关给出否定意见,是否值得冒险?

第七,如果已经根据税务建议而完成了交易,那么,是否考虑在税务申报前直接与税务机关商谈,以期建设性地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可能发生的分歧并降低税务处罚?

第八,税务建议是基于某项实际交易还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如果是基于如何实施某项交易,那么,最终交易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最初税务建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内部税务部门的报告体系内部税务部门不可能再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董事会应当清楚内部税务部门的工作及其对企业整体风险的影响。

第一,董事会应对如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程序;

2、适当的税务风险政策和适当的税务风险承受界限;税务风险管理政策需适时地加以修改;

3、须经董事会事先指示或事先授权的具体情形;

4、如前文所述的税务风险管理框架。

第二,在制定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的具体报告的程序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内部税务部门向董事会提交的税务报告(“内部税务报告”)的性质和形式;

2、税务风险承受界限;

3、必须向董事会报告的内容所应达到的重要性程度。

第三,“内部税务报告”的内容:

1、企业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如果存在,已采取哪些流程或控制措施用以降低税务风险、已制定哪些策略以减少未来风险、已受到或将受到哪些税务处罚?

2、企业是否收到税务检查通知或正在接受税务检查。如此,税务检查的范围如何?已采取或将采取哪些流程来配合税务检查?已被要求或将被要求作哪些披露?可能的税务处罚(包括利息)在何种范围内?

3、企业是否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及争议解决的可能性、是否有合理论证的税务立场、是否有缴税和罚款的可能性?

4、正在进行的税务诉讼的进程?

5、是否有重大的税制改革?

6、企业是否签署或准备签署重大交易合同及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水平如何,是否收到或即将收到与此重大交易相关的合适的税务建议,该税务建议的实施策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提高整体风险水平?

7、企业是否产生损失?如产生损失,是否有令税务机关满意的解释?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3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财务管理风险点;管控措施

“一带一路”背景下,越来越多想要走出去的企业都在积极探索财务管理的转型升级,希望能够把握住“一带一路”倡议的机遇以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对“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点和管控措施进行研究探讨,无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本文拟梳理“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风险点并提出管控建议。

一、文献综述

目前,学者们对于“一带一路”海外投资风险的分析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风险的来源和诱因

聂娜(2016),齐晓凡,丁新举(2017)等认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投资风险来自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管理。聂娜认为诱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经营。而齐晓凡等人认为诱因主要有政治、安全、法律和经营。叶建木,潘肖瑶(2017)则是将风险源归为东道国、母国、企业三类

。(二)财务风险

内容唐洋,李晓宇(2018)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汇率风险,税收风险,融资风险等进行了研究分析。刘宇轩(2018)认为农业企业“走出去”面临政治风险,安全风险,融资风险等财务风险。张亮(2019)则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海外工程面临的应收账款风险和资金风险等进行研究。(三)财务风险管控措施叶建木等(2017)研究了“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传导机制,提出应密切监控财务风险传导路径。尹晨等(2018)提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部级海外投资风险管理中心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唐洋,李晓宇(2018)则提出了一些应对财务风险的具体策略,例如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加大融资力度等。从目前研究来看,针对“一带一路”投资风险的研究比较全面,这为日后更深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对于财务管理风险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周期理论,将“一带一路”企业投资项目分为四个阶段,梳理分析各阶段财务风险点,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点梳理及成因分析

基于项目周期理论以及结合我国企业“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将投资项目分为项目论证阶段、项目筹备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运营阶段。根据前期文献研究和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案例的分析,本文认为论证阶段的风险点有信息不对称风险等,筹备阶段风险点有纳税筹划风险等,建设阶段有税务管理风险等,而运营阶段有东道国运营环境风险等。具体各阶段的风险点框架见下图。评估不足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对象选择风险纳税筹划风

(一)项目论证阶段

1.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进行投资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而在众多信息中投资方容易忽略的是受资方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信息,这尤其多发于“一带一路”倡议并购投资项目中。在并购投资中,合并后的企业会继承被并购公司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如果在并购前被并购方故意隐瞒且并购方未对这些税务问题进行调查,那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将持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风险,合并后的企业将需要承担合并前企业的纳税义务。2.评估不足风险。在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企业应从整体层面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价,从而确定项目可行性及未来发展前景。项目若未经企业科学、严密的论证和评价,可能会由于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缺乏对项目充分地评估,会使投资变得盲目,增加决策失误风险;缺乏对项目前景科学地评估,也会致使项目投资后经营亏损甚至陷入司法诉讼的困境,使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3.投资对象选择风险。在众多投资机会中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是实现预期目标的前提,一旦选择错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在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实践中,常常有企业由于投资对象选择不恰当,导致投资或者并购失败,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在进行选择时要考虑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目标企业的市场占用率、市场竞争水平,还要考虑目标企业所处地区、行业的发展前景。在掌握了以上各方面信息后进行综合评估进而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4.决策偏差风险。决策偏差风险的主要诱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管理者的个人异质性特征,比如过度反应、损失厌恶等。而早期的经历,过往投资经验等则是形成这些特征的原因。这些特征影响着管理者进行投资决策,例如管理者过度自信且风险偏好的话,在对投资项目评估时,会夸大投资的收益且忽视项目的潜在风险,从而投资冒进。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的投资控制机制不完善给管理者错误投资提供了机会。企业的重大决策应该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层的认可和批准,管理者做出的投资决策如果未经批准就可以执行,会致使决策不受监管,加大决策偏差风险。

(二)项目筹备阶段

1.纳税筹划风险。企业通常会在“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建设前的筹备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在实务工作中,受企业内外部等多个因素的影响,纳税筹划一旦失败会导致企业的实际税收收益与预期税收收益相背离,并且税收成本超出预期,这就产生了纳税筹划风险。纳税筹划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筹划人员能力风险。纳税筹划涉及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海外投资税务与财务知识,纳税筹划人员若不具备相关基本知识,也不具备丰富的税务筹划经验,则会加大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2)税务机关认定偏差。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纳税筹划人员的能力有限,企业对东道国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不敏感,使得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不被东道国税务机关认可。(3)经营变化风险。纳税筹划是结合现行的经营活动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来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但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外界变化不断调整,经营活动与计划的偏离就会导致纳税活动与筹划方案无法匹配。2.融资结构风险。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融资缺口需要多渠道来填补。在需要多渠道筹资的情况下,企业面临融资结构风险。目前间接融资一直是企业进行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其中银行融资又占据主导地位。企业间接融资比例偏高,由此造成企业财务杠杆率居高不下,一旦项目发生损失,高杠杆带来了倍增的损失。高杠杆率下,企业的资金链条绷得很紧,若遇到异常市场,很容易出现断裂的风险。此外过度的依赖债权融资,也会导致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限制企业持续融资能力。3.定价风险。“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并购逐渐取代绿地投资成为主要投资方式。由并购支付价格引起的定价风险成为了直接影响并购进程能否顺利的重要财务风险。对目标企业进行定价是复杂的经济行为,定价过高,企业就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甚至可能超出自身承受范围。定价过低,目标企业就不会接受该价格,并购计划很可能未发先败。定价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常见的有信息不对称、评估方法差别较大、谈判人员经验不足等。4.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项目的交易各方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起草和订立过程中,交易主体一般最关注的是定价条款,其他条款则被易淡化忽视。但在重大的投资项目中,所有条款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忽视任何一个条款,都可能使双方无法顺利履行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中缺失诸如解决争议、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那么处在复杂的海外环境中,企业会丧失部分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双方对于条款的理解偏差,也会使企业未来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

(三)项目建设阶段

1.税务管理风险。尽管企业在筹备阶段会开展纳税筹划,但实际工作中所处税收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筹备工作的完成质量还是影响着企业在建设阶段面临税务管理风险:(1)重复征税风险。我国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的税务机关会因为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对纳税人居民身份标准的认定差异等产生重复征税。虽然存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来帮助企业,但企业普遍对税收协定不甚了解,部分协定也比较陈旧。(2)反避税调查风险。随着经合组织(OECD)于2015年公布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最终成果,“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多个国家表态将积极参与到反避税行动中,这无疑使得传统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架构安排受到剧烈的冲击,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3)纳税申报的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东道国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少纳,纳税不及时,会导致企业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等风险。2.支付风险。支付风险是指与资金流动性和股权稀释有关的资金使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此导致的债务风险;二是股权支付的股权稀释风险;三是杠杆支付的偿债风险。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会让企业承受较大的现金压力,并且限制企业的交易规模。而支付工具设计不合理导致的支付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现金支付过多,也会使得运营期间的现金压力过大。3.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投资中最具特色的一种财务风险。企业在以现金或股权支付时,不可避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交换。企业在持有或运用外汇时,汇率变动的不确定会使企业面临汇率风险。例如企业在建设阶段进行以外币计价的商品赊购业务时,由于签约日和履约日之间汇率的变动会引起收付款项价值变化的风险。

(四)项目运营阶段

1.运营环境风险。企业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受海外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时刻面临着运营环境风险。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中,运营环境风险高发于资源类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该风险具体表现为区域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市场规模较小,经济一体化建设明显滞后,贸易往来存在较多壁垒和障碍。2.财务整合风险。财务整合风险通常受财务组织机制,理财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由于并购双方处于不同社会环境,有着不同的管理理念和习惯,导致财务机制设置、财务管理制度等产生差异。同时受宏观环境不确定和内部财务行为的整合失误,使得并购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期财务收益偏离,从而产生财务风险与危机。3.资金集中管理风险。资金集中管理是目前许多大型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时资金管理模式的主要选择之一。随着资金的集中,分散在各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风险也集中在了总部。比如分公司存在货币资金错误记录、坏账率高等问题,待资金管理集中后,这些问题就会转嫁给整个集团企业,加大整个企业的资金管理风险。而且由于海外机构员工素质良莠不齐,东道国会计准则不完备等原因,资金管理风险更为复杂。4.经营管理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并购后的管理整合能力弱。企业整合能力弱的话,导致被并购方对并购方的认同度低影响后续经营。其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并购后的需要。企业现有制度可能更多的是适用于国内经营管理,对海外的管理需求则很难适用,因此无法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最后是高层领导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跨国并购对高层领导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但中国企业管理者普遍缺乏国际管理经验,缺乏应对风险冲击的能力。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财务风险的管控措施

(一)做好项目评估和尽职调查

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前应通过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方式,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对外来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及时收集当地政策动向信息并进行分析。此外尽调工作也必不可少,尤其是容易忽略的税务问题,应事先对被并购方进行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评估和尽调工作专业性较强,企业可以借助咨询公司等中介的服务和委托税务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

(二)充分利用保险机制

企业可以寻求与外界合作来抵御风险,例如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来加强防范能力。利用保险机制为企业开展跨境合作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借助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参考保险机构调研的国别风险和行业风险信息,来提升企业跨境运营风险的管控水平,加强对海外利益的保护。

(三)做好跨境资金管理

企业开展跨境资金管理有利于自身在境内和境外两个资金池间建立双向流通通道,实现境内外资金的一体化调配和统一管理,提升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利用全球资源来获取较低成本的资金,为企业全球化战略持续推进提供有力的保障。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跨境流动性管理方式,目前有跨币种虚拟资金池、跨境资金划拨、跨行资金归集三种。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不同,当企业资金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分支机构中,并且存在大量不同货币时,可以考虑采用跨币种虚拟资金池;当企业在一些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财资管理中心或区域财资管理中心的话,则可以采用跨境资金划拨;第三种方式具有一定挑战性,因此所适用的条件也较复杂。同时,企业也需选择合适的跨境资金流动渠道。目前多个自贸区、经济试验区对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企业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四)提升国际税务管理水平

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并不断开发海外市场的同时,企业要筑牢税务风险的防线,提升国际税务管理水平:1.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意识。企业应将国际税务管理作为实践海外战略的重要部分。从税务总监到基层业务人员,都要深刻认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2.加强对他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通过涉外律师队伍建设、与高校合作、行业内交流等方式增进对他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3.建立健全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走出去”前,企业要制定应对当地税收法律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并且要制定税收争议解决预备方案,在税收争议发生后企业可以及时应对。目前有国际税收仲裁、税收事先仲裁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五)招募和培养国际化人才

企业要想抓住“一带一路”倡议机遇,人才既是关键环节也是重要支撑。企业应招募和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他们的外语能力,文化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国际项目管理能力。通过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海外战略,提高跨国经营能力。

四、结论

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稳步推进和企业财务管理风险受到广泛关注的背景下,本文对海外投资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认识到“一带一路”倡议投资活动中涉及的风险点十分繁杂。针对这些繁杂的风险点,有的放矢地在项目评估和尽职调查、利用保险机制、跨境资金管理、国际税务管理和人才招募培养等方面提出管控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国企业在进行“一带一路”倡议投资时,一方面要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通过分阶段来理清风险点,结合各个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控制,从而降低控制成本和提升控制效率。

参考文献

[1]唐洋,李晓宇.“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财务与会计,2018(11):16-17.

[2]齐晓凡,丁新举.“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应对[J].企业管理,2017(01):85-87.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4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营改增 对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将建筑业纳入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范围,建筑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率将改为11%的增值税率。“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的影响,企业应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急需积极面对和探索研究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环环相扣形成抵扣链条,按理应是税负的减轻。但是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涉及行业范围较广且适用税率不同,如钢材、水泥、方木等大宗材料适用17%的税率,商砼、钎探、土方回填等按有关人员预测可抵扣税率为11%,砖、砂、石头、石灰等材料预计可抵扣率为3%,人工费预测将会进行简易征收按3%可进行抵扣,而间接发生的管理费用估计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测算“营改增”后的综合税率为4.9%左右,超出目前执行的综合税率为3.44%的营业税,即如果国家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出台,对于建筑行业来说,税负增加将是不争的事实。

(二)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是对施工企业记帐方式产生影响。营业税下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以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计提缴纳,而增值税下则在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同时就应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或进项税额,月底按进销税额的差额进行税费缴纳。二是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目前实施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在改征增值税后,相关制度和流程都需要修订。比如《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中应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税金承担的内容,应调整资金预扣、材料款项支付及帐务处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且企业应建立《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等专项制度,明确销项票的开票流程及进项发票的取得标准等,强化公司对发票的管控能力。增值税具有“管理严、处罚重、获刑条件低”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遵守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前制订或修订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保证合同流、物资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四流”统一,以满足增值税下财务管理的需要。

二、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招投标的组织策划

在“营改增”后国家如果没有改变工程项目的计价规则的情况下,企业应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充分考虑“营改增”后项目总体税负的变化,积极跟建设单位磋商能否适当上浮造价,并且要注重甲供材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另外,企业经营预算部门应积极关注“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是否会出台新的政策,以便提前研究对策。

(二)固定资产的购买

施工企业目前尽可能的推迟购买大型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妨计算一下租赁费用与新增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后的入帐价值在整个使用年限内每期产生的折旧和维修保养费,做个比较,再决定购买时间。

(三)加强材料商的筛选,材料可进行集中采购管理,且将材料运输费用包含在材料价款内

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消耗占比较大,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是其税负控制的关键。施工企业应对现有的供货商进行筛选,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进行采购;对于年产值较大的企业,建议推行企业内部的材料集中采购,这样不但能提高企业自身的议价能力,还能解决一些用量多但价值低或用量少但价值较高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的问题,方便掌控企业进项税票的获得。并且“营改增”后,由于材料供应商一般适用的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7%,而运输业的增值税可抵扣率为11%,因此,工程建设的材料应尽量选择由材料供应商运输,并由其开具的发票包括运费来结算。

(四)建议加强对各项劳务分包资质的管理

从现在起,施工企业在劳务招标过程中,除了关注劳务公司的施工相关资质外,应把纳税资质也作为关注重点。尽可能地把劳务分包给具有增值税纳税资质的劳务公司,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若因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增加额。

(五)积极探索 “营改增”条件下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价外税,税负具有传递性和转嫁性,且当月开具的销项税票,当月必须申报纳税。这就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议价能力强,税负才能做到真正的转嫁。这也势必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提前开票必然会导致赊账期的缩短甚至全额支付货币资金,因此,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是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施工企业应加大增值税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并安排专人仔细研读增值税的纳税政策,寻找合理的税务筹划空间,制订科学的税收筹划步骤,并对现有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和改进,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税负。

三、结束语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施工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但从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看还有许多问题期待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尽早考虑“营改增”会给企业带来的有利或不利因素,深入分析“营改增”的政策要点,积极应对,以使这一政策惠及企业自身,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5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好各项财税工作黄智权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圆满完成各项财政地税工作任务雍忠诚

江西财税与会计 拓宽生财之道壮大“钢城”财源欧阳嵩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地方财政发展蔡智,刘斌

实施大乡大镇战略发展农村经济振兴乡镇财政胡凤呈

统一思想坚持原则规范运作我省地税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邓保生,罗伟华

抓第三产业抓建筑业培养和壮大营业税税源——对泰和县营业税收入项目的分析及发展对策的探讨胡端山,郭明生

渔业富民矿业兴村商贸活村上饶市朝阳乡朝阳村奏响富民强村三步曲缪唯萍

刍议支出管理的“加减乘除”郭国荷,胡华

浅谈国库部门如何迎接国库集中收、付制的改革万水平,陈冬梅

强化征收大力清欠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谈鹰潭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及其对策蔡卫东,熊小燕

刊中报

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周仲宝

浅议房地产开发中的税收征管龙新生

正确区分和处理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浅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黎国华

对负商誉的性质及其账务处理的探讨黄艺

浅议企业会计电算化应用程勋烨

对完善农税员制度的几点意见陈宗华,刘大森

刍议党政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胡艳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续)

请理解财政的“有所不为”谢和平,黄英浪

浅谈临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走势伍小君

法国的环保税制简介李京坤

关于改进国债管理的若干建议程岚

浅谈现行旅游业征税规定存在的几个问题刘相祥,钟东君

对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三点意见杨晶鹏,刘清亮

广纳良策共谱新篇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改善财政状况振兴江西财政”大讨论

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为中心全面推行会计改革雍忠诚

深入宣传贯彻<<会计法>>的几点意见盛世课

学习财税知识熟悉财税法规第一期全省地厅县主要领导干部财税研讨班收效显著张胜,王亚联

试论现行税制与当前经济形势和积极财政政策不相适应的几个问题张玉昆

在改革创新中发展樟树财政陈飞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刘淳

加强企业应收帐款管理防范资金回收风险之我见李萍华

抓重点挖潜力力促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关于加快上饶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调查与思考缪唯萍

一种搞活流通的有效形式——关于会昌县糖酒副食协会运行情况的调查郭国荷

浅谈推行政府采购的配套措施蔡卫东,徐志生

进一步搞好县级政府采购的对策和建议——从樟树市试行政府采购谈起彭佑仔,傅斌

推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江西财税与会计 万丰,王红

刊中报

谈谈企业改制对税收的影响及征管对策黄永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陈更新

武宁县改进和加强建安行业税收征管的主要做法陈建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试谈新《会计法》的五大特点李健

实行新《会计法》应做好的几项基础工作林惠

鹰潭市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委派会计工作的情况及改进措施陆小平

刍议管理型会计软件及其本质汪继友

省财政厅《江西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江西省财政科研和财政学会工作安排意见

刍议可转换债券蔡燕波

金融知识两则曾敏,钟瑞平

托起一片新天地──记托管后的江西泰和正泰饲料公司管志琳

田忌赛马与资产重组胡雪梅

信息短波

税收宣传第一站张志

围绕财政增长力谋县域经济的更大发展邱卫东

试论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中的效应问题罗勤

做好国有粮食企业陈化粮处理的几点意见肖鑫光

浅谈抚州地区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向东,刘海泉

当前国库收支数与财政收支数执行情况的差异、成因及应对措施龙太明,孙何林,郭速建

赣州市改革事业单位支出管理的做法和体会李安泽

关于改革社会保障基金征管机制的设想谭根深HtTp://

浅议财政部门如何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魏成兴

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欠税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程柏英,罗建萍

试谈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对策江西财税与会计 胡伟

宜春地区健全税务稽查监督机制情况简介张湖亚

刊中报

狠抓“五个到位”力促税收增长──南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强化税务稽查的主要做法余国平

企业所得税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张国亮

普通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彭志华,刘林生

“以票管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韩定

国税地税应加强协作搞好发票管理陈寿林

如何识别真假发票李盛泽,周原

浅谈如何依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学习新《会计法》立法宗旨的体会张正夫

刍议单位负责人如何防范会计责任风险徐华

“损益满计观”下“利润表”的缺陷及改进建议──从上市公司1999年报“非经常性收益”唱主角说起章美珍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王强,黄绍忠

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会计判断王尚敢

试谈企业会计全面电算化郭卫东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介绍防范外汇风险的几种方法李璐

模拟三资企业管理重现发展生机──江西赣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纪实刘清媛

浅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王湛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6篇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加强发票管理

挂靠单位所以能够“以料抵工”,开“大头小尾”发票等,归根结底还是在钻我们发票把关不严的空子。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实行监管制度。各建安企业在工程结算、付款时,必须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不定期组织建筑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以非正规发票或白条入帐等行为。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外经济日趋融合,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事务。非居民涉税业务日趋复杂、隐蔽、多变,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措施,以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中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法律、国内外财务会计及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五)针对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强化税务干部专业队伍建设

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第8篇

学习是新的生存方式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免、抵、退”税政策研究

推行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实施对执法行为全方位监督

浅谈重点工程对经济及地方税收的影响——对阳城电厂建设期间地方税收的调查分析

对提高基层税务干部整体素质的思考

浅议城区个体税收管理

对落实农业税灾歉减免存在问题的探讨

现行税务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金税工程协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个体集贸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注意对企业指标体系中逻辑关系的研究

当前稽查与征管衔接关系的问题与建议

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完善

浅谈货币的资产性

发票摇奖 利国利民

纳税评估应深化和规范

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

文明花红国税园——兴县国家税务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纪实

“纳税人权益保护法”

西部大开发与知识经济时代:山西竞争力创新发展方略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构想

WTO与新经济

面向21世纪中国税制改革的十大对策

开展“三风”整顿 树立国税新形象

机构改革中基层税干心态比较

加强工作 推进廉政建设

影响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因素分析

企业非正常让利销售对经济和税收影响严重──关于阳泉市企业“让利销售”情况的调查报告

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思考

浅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应加强民间歌舞队、鼓匠班子税收征管

稽查选案存在的几个误区

税务稽查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工作

对完善车船使用税政策的几点建议

改革和完善营业税法的设想

关于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思考

浅谈遗产税的开征

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

让身后有一只狼

论社会保障的财税政策取向

“费改税”需要关注区域性收费项目

浅谈钢材“以产顶进”办法对相关企业利益的影响

会计委派制:会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透视及对策建议

搞好税务信息工作之我见

假外商投资企业甄别与税收防范

税务人员着装仪表风纪问题亟待解决

小议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差异

对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新反思

山沟沟里的“金凤凰”——记山西省模范纳税户、榆社县第一纳税大户山西榆社胶丸厂

“抱住西瓜 不丢芝麻”——对代县国税局狠抓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的调查报告

从地税收入结构变化看平陆县经济发展趋势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公告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做好税务监察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忌”谈

扎实有效地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