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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务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8 10:42:39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1篇

为了解决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3年,全国政协组织了对物流业的专项调研,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反映了有关税收的问题,得到总理的批示。根据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的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之后,联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分别于2006年1月1日认定第一批37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7年1月1日认定第二批158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7年8月1日认定第三批13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2008年12月1日认定第四批184家物流税务试点企业。

目前国内物流业税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主要存在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行为税四大类税系,各税系中涉及物流业的大约有18项税种。物流企业较为普遍缴纳的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物流企业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据北京物流协会初步统计,营业税占物流企业缴纳总税额的60%至70%,企业所得税占到20%左右。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个方面。物流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主要税目根据其提供应税劳务的不同而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物流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相关的营业税的税率大体上分为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3%和服务业(业、仓储业、装卸搬运、租赁业及其他服务业)5%两大类。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原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不同盈收状况的物流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也有所不同。

我国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各类物流企业相关的专项发票营业税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不一致。

物流纳税的问题

尽管目前我国物流业税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但目前在税收管理方面仍面临许多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税存在部分重复纳税现象。重复纳税是目前存在于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对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二是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

三是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物流业跨区域发展的特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具有跨区域发展的行业特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不同,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的局面。但目前我国执行的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是整合社会运输资源中很难取得合法运输发票的问题。现代物流企业雇用的个体户司机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较难取得发票。因此,为了解决开发票等问题,部分个体户车辆采取到其他运输公司挂靠的形式。由于个体户车辆提供的往往是单次临时性运输服务,因此无法完整的将支付的费用发票交给被挂靠公司,再从被挂靠公司报销现金。如果被挂靠公司承担开票责任,将造成无实际收入的“空开票”,同时由于不可能将挂靠车辆的支出完整纳入核算,被挂靠运输公司要承担很重的所得税的压力:

五是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额度管理的问题。我国现行物流业使用的最重要的发票是“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同时只有自备车辆运输货物取得的收入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另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也存在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等问题:

六是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与物流企业兼并整合中土地出让金及营业税的问题。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同时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等产业具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高额的土地使用税,给低盈利的仓储型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七是物流业税收存在征管困难、税收漏洞,对政策理解差异问题。征管困难与税收漏洞问题已十分严峻。同时,由于各地对物流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观点不同,导致地方税类的设置与管理也有一定的差别,出现了我国不同地区在物流税收政策执行上有所差别的现象。

国外物流企业的纳税

物流业是一种新兴的综合服务业,国外物流业税收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

据了解,国际上对物流业征收的流转税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征收增值税或具有增值税性质的商品劳务税。这主要是那些对商品和劳务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流行,因此,对物流业征增值税是主流:二是在没有实行增值税制的国家和地区,物流业仍随同传统服务业征收销售税或劳务税,如美国各州一般对诸如运输、仓储等服务业征收销售和使用税,马来西亚对各种服务征收劳务税:三是对产品和部分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主要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三种流转税征收模式本身优劣明显:对营业额全额征税的销售税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根本缺陷。正因为如此,增值税制仅仅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就横扫世界,成为流转税的主体模式。而就物流业的发展而言,增值税的中性特点同样显得合理和有利。

从国际上的流转税政策看,增值税比营业税、销售税更合理、科学,这也是给予一些优惠支持措施,鼓励物流业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包括物流服务在内的出口型服务适用零税率,以鼓励本国产品和劳务的出口: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减免;对物流业实行流转税特殊优惠政策。目

前在流转税方面专门对物流业实行鼓励措施的国家比较突出的是新加坡。从优惠内容看,虽然世界各国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物流服务的界定,如马来西亚对综合物流服务、新加坡对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都比较具体。

物流企业原则上按一般企业缴纳企业(公司)所得税。不过,从鼓励物流业发展政策角度看,所得税的政策优惠要比流转税更为明显。如马来西亚规定,新成立的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法定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综合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泰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的行业,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通过事先的税收裁定方式,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法国税务局还明确规定,适用“成本加计法’计税的物流中心是指跨国集团在法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常设机构。它专门为该跨国集团成员提供仓储、包装、贴签和配送等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风险。此外,为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法国还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免征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最近新加坡政府提交国会审议的2007年预算拟将此项优惠期限从5年延长到10年。

七方面的改革

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同时考虑到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本次会议上,相关专家和行业及税务主管部门提出七个方面物流业税收改革建议:

建议在重新核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

适当降低部分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与土地使用税税率。建议将仓储、分拨等业务作为特殊服务业看待,按3%税率征收,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税率建议按各地规定的30%征收。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凡符合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用规模物流企业管理体系,解决小规模运输户税收监管困难与偷漏税问题。凡是规模化物流企业外雇车辆现金支付运费的,由物流企业作为法人单位负责在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小规模运输户货运发票:对法人单位代开代管个体运输户的发票实行优惠税率:营业税、所得税合并按4.3%征收,由代缴税法人单位代个体运输户代收缴纳:为防止代开、虚开运输发票,建议采取以下办法:物流企业负责对外雇车一律开具普通货运专用发票,或加上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只作为抵扣凭据。

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关于白备车辆的规定。原来我国税收管理中关于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备车辆’作为基本条件已经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2篇

上海超算产品部经理吴猛对保税物流及保税物流软件的理解将带给人们更多的启示。他认为,只有对保税物流区域有了深刻的认识之后,才能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保税物流软件。

记者:请介绍目前我国保税物流发展的整体情况,以及保税物流软件市场状况。

吴猛:自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来,至今全国已设立并正式投入运营的保税区已达15个之多。为了强化功能。不久前,全国又以“区港联动”方式建成上海、青岛、大连、张家港、宁波、厦门、深圳、天津等8个保税物流园区,使其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等功能。2004年后,为了突破保税物流园区须依托邻近保税区和港口的地理限制,国家又批准设立了包括苏州保税物流中心在内的多个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使保税物流以“虚拟港口”的方式向内陆延伸。可见。我国保税物流目前已建立了“以保税区和港口为依托,以区港联动为核心、以A/B型保税物流中心为辅”的多元化保税物流运作体系,有效促进了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为提升区域性经济和社会效应、拉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由于国内的保税物流企业正从单一物流服务向综合性一体化服务方向发展,所以,他们对软件的需求也越来越复杂、专业。保税物流企业需要的软件包括贸易、货代、报关、仓储、运输、结算等业务管理系统,以及在这些系统之上进行整体业务掌控的订单协作平台和综合分析系统。但是,目前国内保税物流软件基本停留在项目或单一产品阶段,较难满足客户的一体化保税物流需求,所以保税物流软件市场整体上有待成熟与提升。在这样一个有待成长的市场中,上海超算更应该做到应用自身对保税区域的深刻理解,为保税物流区域建立一个高效的、一体化的保税物流信息化平台及系统,以实现信息统一与共享,使保税物流园区和企业拥有迎接更大挑战的能力。

记者:保税物流和非保税物流的区别何在?为保税物流区域设计软件与为非保税物流设计软件相比,有哪些显著差异?

吴猛:和传统的企业自营物流和普通第三方物流比较起来,保税物流企业主要为跨国公司和进出口客户为服务对象,提供国际采购、配送、贸易与中转等物流一体化服务。保税物流企业内部管理主要以多组织架构下的部门业务协同作业,以业务调度为中心对各作业部门业务进行整合,需要对整个企业的报关、仓储、运输、货代、进出口等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使服务最优化;同时保税物流能够提供多行业、多客户、多业务类型的第三方管理及一体化物流计费模式;在合作伙伴互动和公共渠道沟通方面,保税物流企业更为重视和关注。

基于此,保税物流企业在对软件的需求和应用上也出现了以下两点差别:

1.资源整合难度大。普通物流大多在物流业务运作上有所侧重.比如专注仓储或专注运输,业务较单一,在物流信息化需求上较分散,物流软件应用更多侧重于WMS或TMS的单一实施,所以,在软件整合时,只需将订单、WMS、TMS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集成;而保税物流需要整合报关、仓储、运输、货代等多种资源,并通过信息化平台与应用系统的搭建以支撑其一体化国际物流业务运作。

2.软件实施更困难。保税物流在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要建立与海关、园区管委会、商检、银行、税务、港口、企业之间的电子联网,实现信息共享,软件接口设计要求较高也较困难。

记者:请详细介绍上海超算为保税物流所做的解决方案的特点。并用具体案例举例说

吴猛:上海超算保税物流解决方案主要是为保税物流企业搭建集EIP门户网站,并设计订单协同管理、贸易管理、货代管理、关务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费用管理、成本管理、绩效考核、客户关系管理、供应商管理、GPS/GIS跟踪、系统接口等一体化的方案和跨平台的系统整合。我们设计的解决方案有以下特点:一、提供多组织机构管理,实现多仓库、多车队、多业务部门间的协同作业;二、提供多种数据分析报表,实现跨系统综合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强大有效的支持;三、高度整合的订单协同管理,以集中管理的方式,对企业自有资源进行综合调度和业务分析,完成针对不同物流订单的服务需求;四、根据客户运输计划,调度车辆提货或进行配送,并监控整个运输过程;五、全面的业务计费管理,实现各业务系统的费用独立结算或整体结算,实现全物流过程一单结算、一体化结算。

上海超算在给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上海利国物流责任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利国”)进行保税物流一体化信息集成时,对此有着深刻体会。上海利国是一家综合性物流企业,主要经营项目为保税与非保税货物仓储、运输、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简单商业加工等业务,位于保税区内的30000平方米多层仓库已储存如巴斯夫等多家世界著名企业的保税货物。诸多的业务整合要求决定了其对物流信息化要求也高。上海超算通过对上海利国管理现状和信息化需求情况的调研与分析,对其保税核心业务进行了有效整合,并应用了以上海超算保税物流平台为中心的多应用系统组件化集成技术。通过物流平台,上海超算为其实现了对共用基础资料统一管理,对资源计划统一调度,对费用实现统一结算,实现监控跟踪、分析统计、KPI分析、信息等功能,并对订单协同管理、报关管理、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子系统进行集成,同时,作业信息及管理信息反馈至物流平台,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数据分析与支持,实现了从客户层、交互层、作业层到管理层的双向信息循环圈。

记者:在为保税物流企业提供软件产品与服务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同时,作为软件供应商,您对保税物流运营商有何建议?

吴猛:为保税物流企业提供软件产品与服务时,首先应考虑其业务模式和应用需求。因为目前国内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或B型等诸多类型的保税区形态,其保税政策和功能不尽相同,海关监管模式和力度也有所不同。所以,在提供软件产品与服务时,应根据具体的保税形态和业务模式具体分析,搭建符合保税物流企业自身需求的应用系统。

上海超算在为保税物流企业进行仓储及配送等物流环节进行设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一、仓储。提供标准的业务流程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完成保税品的全面仓储管理要求;二、运输。调度车辆提货或进行配送,通过保税区内运输、国内运输、市内配送等功能完成全程运输服务,并通过GPS/GIS监控整个运输过程;三、报关。在完成内部报关管理流程上,增加与海关通关系统的信息共享与交互,为海关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我们也希望与保税物流企业的合作更加和谐。作为软件商,我们希望保税物流企业做到:一、对保税作业流程进行标准化设计和制定,这样更有利于业务管理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二、保税物流软件作为重要的信息化管理工具与手段,应该引起物流企业的足够重视和关注,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能力,使管理更方便、有效。

记者:在您看来国外保税物流软件设计对中国软件公司有哪些借鉴?

吴猛: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税物流产业较为发达。保税政策较为健全,物流成本控制更有效,物流信息化应用程度也较高,相应的保税物流软件也较先进,条码、RFID、实时监控、快速反应及客户反应等技术在保税物流业中已得到广泛应用。与之相应,物流软件的设计和实施中会更多地考虑作业效率的提高、仓储空间利用率的提高、运输效率的提高和有效监控、更有效的物流成本管理和控制等。这些都是中国软件公司应该借鉴的。

记者:国内保税物流的发展趋势如何?与此对应,上海超算有怎样的发展计划?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3篇

关键词:物流企业;纳税筹划;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30-02

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设计、运筹和安排,使得纳税人能够以较低的纳税成本完成经营行为。物流企业需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而中国政府并没有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物流企业以优惠,使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物流企业必须对本行业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制定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以期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成本。

一、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1.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中国纳税筹划外部环境差的原因很复杂,首先是税法建设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地方。主要体现在税法传力度不够,纳税人无太多的途径了解税法的全貌,也就难以知道税法的调整情况,这种情况影响物流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同时社会各界对纳税筹划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其次,中国税收征管意识较差、技术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最后,中国的税务服务业发展比较缓慢。在当下这个时期,中国的税务服务业才刚刚起步,发展还比较滞后,再加上专业人员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平普遍不高,使得税务服务行业更缺乏吸引力,也就难以满足众多纳税人的需求。

2.纳税筹划基本工作没有做好。由于物流企业管理水平低,会计管理水平普遍偏低,物流企业中的管理活动不是按照工作流程,并且财务上还没有规范的预算方案,企业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只是凭自己意愿擅自决定;同时,由于企业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工作人员主体不明,企业领导主要还是靠财务部门做好纳税筹划,但会计人员自身认为本职工作就是做好会计核算,为领导提供会计报表,不去做纳税筹划。会计人员还存在素质比较低,专业水平不高的缺点,导致物流企业当前执行会计政策力度不够,账目出错,不按会计工作程序做账、核算方法出错等问题,企业无法进行纳税筹划。

二、物流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的涵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中国,大多数人对纳税筹划还不了解,当谈及到纳税筹划时,总是与偷税、漏税联系在一起,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违法行为。而实际上,偷税与纳税筹划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正当手段,千方百计少缴税或者干脆不缴税,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属于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外部环境差。中国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差,第一是税法建设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传力度是不够的,纳税人太多的途径的不理解,也难以理解或税法规定,这种情况影响的企业税收筹划。同时,社会各界对税收筹划和误解。其次,中国的税收征管竹意识差,技术水平不高,人员素质低,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后,中国税务发展比较慢。在这一时期,中国服务业刚刚起步,发展比较滞后,加上专业人员素质低,专业化水平不高,使得税务服务行业更具吸引力,满足许多纳税人。

3.物流企业缺乏纳税筹划高素质人才。众所周知,我们无法补救发生的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事先对纳税筹划进行规划和安排,从而来适应市场变化,这就要求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熟知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内容,同时还要具备会计、税收财务等专业知识,此外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不但要对税法精通,并且能掌握税收政策调整情况,还要熟悉物流企业业务流程,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从而供管理者决策。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执业水平是纳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纳税筹划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但当前大部分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人员执业水平较低,不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不具有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无法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三、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1.提高物流企业相关人员的素质。物流企业纳税筹划亟待解决,解决的根本途径就是提高物流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企业可以通过参观学习、外出考察、聘请教师、组织培训等形式来提高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消除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不能把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要让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熟悉、熟练应用税收方面的知识,采用纳税筹划的技术和方法,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2.遵守税收法律规范,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物流企业必须要树立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凡事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物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要树立起牢固的风险意识,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涉及国家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时,必须要从各个方位、各个角度、各个层面上对所筹划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税收具有强制性,如果偏离了纳税遵从,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如果触犯了税法,那就是偷逃税,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无效的,甚至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其合法性原则,全面地、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这样才能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还可以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加强纳税筹划管理,保证企业的战略利益。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经营和发展,其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就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因而,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纳税活动涉及的利益并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纳税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企业经营的最优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纳税人或机构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物流企业应该熟悉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充分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当前,中国对企业的税收,也像其他国家一样,都采取了许多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物流企业应该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去合理避税,来提高企业利益最大化。

4.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关注法律环境变化。纳税筹划使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相应的代价,使物流企业因税务筹划而发生一些支出或损失。如果税务筹划的节税额不能弥补这些支出和损失,那这种税务筹划就是毫无意义的,也是无效和不可取的。

中国在不断加快纳税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同时,还逐步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必须做出及时调整,若构成违法行为,企业将受到严厉惩处,这样就会使纳税筹划行为失去原有的积极意义。

结论

税收筹划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获得最大利润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税收筹划可以合法,合理,有效减轻税负,提高资本回收率,税后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活力。

总之,物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大。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同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基于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所有的影响和制约的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了利弊会计政策选择的选择,可以使企业税收负担不轻但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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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4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要点

“营改增”的推进体现了新时代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营改增”的实施,对许多经济主体产生的积极影响较大,可积极促进各集团、企业、公司等财务管控能力、经济运营能力的提升[1]。增值税改革,是以我国现阶段国情为基础开展的,目的在于实现通过税收对经济增长情况进行调节,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职能能稳定发挥,最终实现对政府职能的优化以及对企业营商环境的优化[2]。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管理物业可由业主自行开展,也可通过委托其他管理者或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也不断增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3]。“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只有不断对其自身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加强,才能及时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指的是,改变过往企业营业税应税项目为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只用对服务中或产品中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重复纳税环节,能实现企业税负的有效降低,为社会经济建立良好的循环。也从一定程度上实现各行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提升,促进了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实施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影响

(一)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全面落实,对我国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等方面影响较大,整体税负的改变就是其影响之一,该问题成了物业管理行业重点关注内容。“营改增”对整体税负所产生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点:(1)税种变化影响税负变化。征收税种的改变为“营改增”实质,而关于征收的相关课税标准、税率以及目的物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使企业税负出现了变化。一般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率虽然比原来的营业税率高,但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优惠,企业税负最终实现降低。(2)实现不同计税主体间税负调整。增值税为价外税和间接税,企业可税负转嫁,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集团之间,可通过计费标准、计费项目的调整,实现增值税负调整,从而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税负水平进行调节。(3)通过合理选择计税方式(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

(二)对企业财务核算指标的影响

物业管理企业中,其财务核算指标也受到“营改增”政策推进的影响,具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财务核算指标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入与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都是在不含税的标准核算,就造成报表指标核算收支核算口径缺乏一致性,也就对其企业中的非现金项目会计科目造成了一定影响,最终使其报表指标内容的直观性及真实性得到了有效提升。(2)财务管理指标方面。增值税征税目的物范围更为广泛,规定更为清晰,有效解决处于同一业务链条的上下游企业间因分工不同而产生的交易导致的重复征税,这对财务核算的影响是积极的,使社会分工不断细化环境下的企业间税负水平得以合理控制,更有利于企业分析收入与成本关系,最终积极影响着公司的业财融合等方面。

(三)对公司税务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影响着物业管理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可有效区分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在推行“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被清楚划分为两种,分为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差异性也造成其税率存在一定差异,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相对较低,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其税率主要呈现为累进式形成,一方面表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税率受其营收规模的影响,营收规模越大,而其税率就越高[4]。而一旦存在未准确识别物业管理公司纳税人身份识别等方面问题,就会直接对企业营业净利润造成损失。(2)部分流转税的计税基础变化对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由于房产税、地方附加税种、印花税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物业管理公司有一定纳税成本降低的空间。“营改增”实施后,以价税分离后的收入基础作为房产税、增值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必然比以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一些。

(四)对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是间接税的一种,且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等方面难度较大,导致物业管理公司战略管理受到较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供应商选择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税种的一种,许多小供应商的税负将转嫁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中,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产生直接影响。若物业管理公司无法及时将供应商更换,或者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科学的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造成物业管理企业进项税抵扣额度的减少,最终对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2)对人力资源战略的影响。随着我国税务总局加大对增值税的监管力度,对于发票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综合素质要求进一步提升,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则必须进一步对自身的人力资源战略进行整合优化,以满足如今“营改增”推进的要求,以便公司能高效展开纳税筹划工作。(3)整体管理成本方面的影响。由于在开展发票流、业务流、现金流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加上企业有较多的非业主合同,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将大量的人力成本投入发票流程和业务流程等方面,从而保证业务流、发票流的可持续性及稳定性,最终造成整体管理成本的增多。

三、“营改增”下物业管理公司税收筹划的要点及策略

(一)健全税收筹划的相关制度

在物业管理企业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许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重心为节约成本及管理加强等方面,而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中本身涉及的工作范围较广,如在其开展成本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常涉及水电、垃圾处理、管理、人工、停车、房租等方面,而物业管理企业通常都会将这些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列入至收入项目中[5]。但随着如今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生活水平也随之提升,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也不断升高。因此,许多物业管理企业为实现自身影响力的扩大,在市场竞争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促进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但在“营改增”实施后,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未充分考虑这些项目,这就造成其税收成本的上升,针对这一问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对企业的税务筹划制度建立并完善,并将内部税收筹划制度建立起来,以实现增值税纳税的范围、分工、方法、流程、类别、标准的进一步健全。且企业应当采取责任落实到个人的方式,以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同时应加强事中管理,对于不同账目中的列支明细,建立对应的收支项目核算,以政策规定为基础,动态调整企业的实际经营性质以及经营范围,以实现企业纳税成本的最大化降低,实现企业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二)加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不了解、不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因此造成其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等方面较为困难。加上物业管理行业本身的性质较为复杂,许多物业管理企业缺乏税收及税务筹划等方面的意识,甚至部分企业中缺乏专业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的实际性质及发展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等,无法对政策方面变动的及时掌握,这就造成许多企业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下,无法采取有效的、合法的措施进行合理避税等问题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税务风险,导致的成本费用的明显增加,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一定影响。为此,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法律的了解,招聘专业的会计人才开展自身税务筹划工作,积极跟进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税收筹划方案加以合理调整。企业应当加大员工的专业培训教育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政策,从而更好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有效规避风险。

(三)采用精细化管理及指导

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较多,而收入项目中包含了许多本应不被列入其中的项目。尤其是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这些列入的项目,会造成企业成本增加,从而造成其税收增多。如租赁方面,在此方面产生的费用则应当被细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该方面费的代收或支出范畴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分,从而可将部分项目剥离出增值税税收范围外,这样可实现企业管理成本的降低,可实现整体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最大降低自身的纳税负担。

四、结语

“营改增”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产生的影响较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引进专业人才,紧跟政策变动情况对自身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及时调整,以最大化减轻自身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姚珊.“营改增”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影响探究[J].现代商业,2020(2).

[2]王秀梅.对物业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分析思考——以KT物业公司为例[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8).

[3]林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究[J].财政监督,2019(10).

[4]李正兴.探究“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与风险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9(5).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5篇

要现代物流是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产业,近年已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我国物流产业的税收制度不完善,重复征税、计税基数不合理、内外资企业不同税制等,导致物流企业的成本过高,人为地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地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调整流转税政策、统一所得税以及完善税收管理措施,才能创造良好的物流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物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地带动了物流产业的形成。摩根。斯坦利亚太投资研究组在其《中国物流发展报告》[1]中指出:中国每年的物流费用超过2000亿美元。据预测,未来几年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将以每年16%-25%的速度发展。物流产业的迅速扩张不仅是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同时也是微观经济一个新的利润增长源泉。然而,现行税收政策的不完善,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瓶颈。

一、当前物流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重复征税严重,导致物流企业成本过高。1991年我国社会物流总成本相当于GDP的24%,2003年缩小到21. 4%.尽管有所下降,但这一比例仍然比美国、日本等物流发达国家要高出1倍多[1].我国现阶段物流企业物流运作成本过高,除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外,税收成本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税收政策带来的过高成本体现在重复纳税现象严重和企业内部所得税合并两个方面。

外包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特色之一,而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纳税时除运输费用外,其余费用均不能在外包收入中扣除,这就使得对除运输费用外的外包中的其他应税行为进行了重复征税。例如,在物流企业中,仓储通常要占到15%-20%[2].如果物流企业将某一地区的仓储业务外包,该企业与外包企业就不得不分别对这同一项业务同时纳税,这种重复征税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税收负担。中国物流业重复纳税的现象严重,中远、中储和华运通等多家物流企业都曾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这一问题。

与外包特色相比,发达的运送网络更是现代物流企业的独家竞争优势。发达的运送网络首要要求便是覆盖面广,但依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各地分公司均需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所在地缴税,各分公司之间不能合并纳税。这使得企业集团内部盈亏无法互补,无疑增加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形成了运送网络覆盖面越广,则企业所面临的税负可能越重的局面,使得现代物流企业竞争的优势无形中成为了税收筹划中的劣势。

2、流转税计税基数不合理,阻碍物流一体化进程。现行税收政策对物流系统中人为分割过多,使得现代物流无法发挥其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制规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邮电通信业,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务是集成化的。“物”由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多种渠道,而这期间包括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甚至包装等等不同的过程。如果按照现行税制,人们不得不把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的各个环节人为的拆分开来,这不但不利于物流企业开展一体化运作,还有可能制造一个纳税的漏洞,使得一些物流企业倾向于将适用较高税率的营业收入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应税业务中去,造成物流企业之间税赋的不平等。

此外,由于国家规定具有运输许可证的正规运输公司才能去税务局购买可抵扣的运输发票,以至于为了运输发票抵扣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一些功能相对单一的物流企业纷纷改名为运输企业,一些综合性的物流企业也把运输业务单独分离出来成立名义上的运输公司。这不但阻碍了物流业的一体化进程,在某种程度上还破坏了物流业已建立的一体化业务,使物流业整合的效果削弱,不利于我国物流产业的发展。

3、内外两套税制,阻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发展我国的物流产业,政府必需重点扶持以国营或民营为主的内资物流企业,培育我们自己的品牌,这才是我国物流产业长足发展的根本。然而,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异使得我国刚刚起步原本已不占优势的内资物流企业又被外资企业落下了一大截。内外企业税赋统一问题是近年来呼声最高的税改焦点之一。现行税法规定,新办的内资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一免一减半企业所得税,新办仓储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而经营货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则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这样的税收倾斜政策当初的确在引入外资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我们应该注意到它在完成了特定时期的使命后,如今已开始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促进我国物流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整

1、调整流转税政策。(1)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营业税基数将除运输费用外的其他项目的外包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物流企业在外包环节重复纳税的问题。(2)要统一物流业主要业务的税率,避免纳税环节上存在的漏洞。例如可以将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的税率进行统一。统一后的税率建议按5%征收营业税。虽然物流业是微利性行业,毛利只有4%至5%[3],但考虑到如果按照新的营业税基数计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税收收入,故针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率不应再降低。(3)针对增值税政策对现代物流的不适应,应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征税税率与税收抵扣扣除率之间的较大差异。我们应当缩小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可抵扣率之间的差距,以使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不复存在,消除其进行违法操做的动因,从根本上解决在物流综合服务中的暗箱操作问题[4].二是物流企业领购运输发票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措施是起草税改方案,并启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全国物流业专用发票的启用将会解决综合性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进而降低物流成本。

2、统一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所得税”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所得税;二是统一内外物流企业所得税负。2004年8月5日由九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可以使企业进行内部盈亏互补,进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使得具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充分的发挥它发达运送网络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培养发展大型的运输网络。

内外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的问题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所得税税收体制改革才是促进公平税负的根本。只有我国税务机关完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这个问题才能迎刃而解,物流企业作为中国众多内资行业企业中的一员才能免去由于税收政策倾斜带来的不公负税,同时与外资物流企业站在同一政策起跑线上,最终以经营论成败。

另外,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无论是内资或外资,税收优惠都是针对传统的运输或仓储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而事实上,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促进产业发展最常见的手段,其效果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所以,若要促进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势在必行。初步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设置多档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不是使所有物流企业笼统的遵循一个优惠项目。例如,可以将以综合物流业务为主的物流企业放在在多档优惠政策的顶层,将单一功能的物流企业放在较低档。这样的分布使得重轻有别,不仅可以大力扶持一体化运作的综合物流企业,还可以鼓励传统物流企业积极向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转化,推动我国物流产业的升级。

3、完善税收管理措施。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是相互相成的,没有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再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无法有效进行。我国于200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等一整套规定,统一了我国运输企业自开、代开的货运发票,规范了增值税抵扣秩序。其中新推行的发票信息采集系统使得地方税务机关与国税机关的信息集成起来,实现了对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信息与客户抵扣增值税信息之间一致性的监督。建议在启动“全国物流业统一发票”时,可以同时引入此信息系统,以使税收管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保证我国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运输业务也属于物流业范畴,所以实际上没有必要同时运行运输业与物流业两套极为相似的信息采集系统,只要将运输业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物流业系统便足可发挥信息采集系统的作用。这样不但可以节约税收管理成本,还有利于促进物流产业的整合升级。

「参考文献

[1]丁俊发 中国物流发展报告(2003-2004)[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汪 鸣,冯 浩。当前我国现代物流发展中的若干认识问题[J] 中国物流与采购,2003,(1):20-26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6篇

票据是商贸企业的经营凭据,承载着其各个环节的经营业务,如果能够做到真票真开,凡票必开,那税务管理也可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但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却非常之多。一是在销售发票使用上。销售商品不开票,或以自制销货单、信誉卡、保修卡、电脑小票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这部分收入不入账,不申报。许多商家以发票用完了为由拒绝开具发票,还有的商家以各种打折优惠等诱惑条件打消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念头,总之发票是能不开就不开。二是在进项税抵扣凭证的取得上。有些企业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另外,当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不法企业往往利用货物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扣税凭证进行虚开,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三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犯罪日渐抬头。有些企业取得与自身经营项目无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别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认证抵扣进项税款。近期,各地还出现利用黄金、成品油业务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苗头。

会计核算方面的管理风险1、会计核算失真,存在着人为调控税款现象。商业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延迟销售、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比较普遍。最近又出现了一些纳税人为了应对税务部门的零负申报监控,人为调整会计核算,每月仅申报几元或十几元税款的低申报现象。2、财务管理混乱。一是部分企业不按企业财会制度规定进行收入成本核算,不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申报,采取现金交易等隐蔽销售形式不计少计收入,随意加大成本费用的开支,部分企业甚至为争取银行贷款高估资产价值,多提折旧,造成利润减少;个别企业伪造账簿凭证,私自设立“两套帐”,使企业出现明亏实盈或虚盈实亏的现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二是企业会计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只是按照业主意图和提供的资料按月进行作帐、填制报表和纳税申报等简单业务,另外不少会计兼职多家企业,这样会计不能掌握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营活动缺乏真实完整的记录,造成财务状况不透明,致使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很难从账面上发现破绽,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极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3、增加库存商品,保持一定数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使其长期处于零申报或负申报状态。部分纳税人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视当月销项税额的多少,在月底之前突击进货,或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人为增大库存从而达到增加进项抵扣,减少应纳税款的目的。更有甚者,有的纳税人互相勾结,在月终结帐后对开增值税发票,在月初申报时购货方凭此票申报抵扣进项税,只须保留少量留抵税款就可逃避纳税。而销货方又利用进项大或留抵税款来逃避税收。

加强商业企业控管的建议

要对商业企业实施有效的税收控管,必须摸清其经营规律,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等关键环节入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日常监控和信息共享,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动,方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一)货物流方面一是要掌握其实际经营的货物范围。要对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货物,将其所有经营货物都纳入征管。二是要核实完善货物流转手续。要求企业健全会计账簿凭证,分品目明细核算,每笔业务中必须有送货人、收货人、押货人签字单据,出入库凭证齐全;如需通过外包物流方式运输,则应保存相应运输合同和支付证明。三是要注重进销货物的一致性和配比性检查。四是要定期开展实地货物盘存。盘存过程中侧重帐面销售量和发票使用量的比较、仓储能力与销售规模匹配情况比较、查看货物新旧程度与积压情况等,确保帐实相符。

(二)资金流方面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发挥银行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征管法》已对纳税人需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等作出了规定,建议修改《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统一的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银行账号,便于在税收征管中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配合。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对现金管理进行立法,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使资金流通情况置于金融机构的监控之下。二是要实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快银行和税务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程,共享资金结算信息,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三)票据流方面一是加强抵扣发票的审核和管理。除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要重点加强其它抵扣凭证的审核和比对,特别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更要严格进行监管,防止纳税人虚报进项骗抵税款。二是加强对依法使用发票的教育引导。全方位宣传企业违法违章使用发票的危害性,改变其侥幸心理,提高法制意识,使其充分考虑违法成本,真正做到“不敢为”。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物流企业

为解决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重复纳税的问题,减轻相关行业的税负,我国政府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至全国范围。这一政策的出台符合新时期财税制度的要求,有助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相关企业的发展活力。目前,中国已经有超过130万户试点纳税人实现了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顺利改革。从各试点的改革情况来看,在税制改革进程中,国内企业的税负整体上是减轻的,但是多数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明显,只有物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对减轻。可以说,“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营改增”的政策背景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10个省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原有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加入广播电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一)解决了物流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属于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税全额,实行多环节全额征收,税负随交易环节的增加而增加。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综合考虑资源、效率及成本,往往采用“总包服务,分包操作”的运营模式,与客户签订物流总包服务合同后,与其他运输企业、搬运企业及仓储公司签订分包协议,由这些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由于交易环节增多,税金成本显著加重。而在代办保险、代收代缴水电费及代购包装材料等业务上,部分物流企业全额向客户开具发票,物流企业在此项业务中仅获得少量手续费收入,却要根据货物价款和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课税。依照税制改革前的规定,物流企业需要就收入的全额缴纳营业税,不可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汽油费及车辆的维修费等成本支出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直接导致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课税,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的格局下,按照规定,从事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一些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的交易行为,税法也进行了专门的界定。但是,某些特殊的经营活动,如兼营、混合销售等,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导致在区分这些交易行为的性质时有一定难度。由于不同税种的税率显著不同,不同的核算方式得出的税额差异较大,若企业不能进行正确的识别和账务处理,则极有可能多缴税或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物流企业改征增值税,避免了因理解偏差带来的纳税风险。

(三)物流企业的税负呈现“显著增加”或“减轻”的现象

从表1中可以看出,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报关、仓储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由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改为3%征收率的增值税,税负显著减轻;而提供交通运输、航空运输、装卸搬运等服务的物流企业税率并未变化,仍为3%,但改征增值税后,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这些企业的总体税负是减轻了。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物流企业总体税负呈现显著增加的现象,一方面原因是税率的增长,从事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物流企业的税率由3%增加到11%,而从事物流辅助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率由3%增加到6%;另一方面是对于我国大中型物流企业来说,由于经营需要投入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场地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大多发生税制改制之前,这些成熟的物流企业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规模固定资产购置行为,致使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少。

三、物流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一)充分利用提供劳务和收讫款项之间的时间差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改增”以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那么物流企业在“总包服务,分包操作”模式下,就可以依据分包方应税行为完成进度付款并将进项抵扣之后再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的金额,而不是在客户未全额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全额销项发票,从而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保证物流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坏账的发生,并且在发生坏账的情况下获得节税的效应。

(二)规范并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后,由于发票种类发生变化,旧的发票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企业的经营模式及客户类型差别很大。物流业发票具有金额小、数量大、频率高等特点,在营业税税制下发票管理较为简单,只需就应税收入开具营业税发票即可。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发票有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专用发票涉及进项抵扣,所以发票管理起来相对复杂。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领取、开具、核销等环节需要加强管理,必要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范。此外,在进项发票的取得环节,由于上游企业可能涉及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按照规定他们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要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去相关税务部门代开。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企业缴纳营业税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改征增值税之后还将延续,原来各地的地方性政策也不会因为税种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此外,根据财税[2013]52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52号公告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广大中小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待遇。那么2013年8月1日以后,符合新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中小型物流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52号公告带来的优惠。

(四)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财务指标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消除不利影响。例如,企业应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做好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坚持成本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安排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涉税活动,从而规避涉税风险,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全面分析新税制可能给企业税负带来各种影响的基础上,物流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构成,对各个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合法降低应纳税额,实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成寿萍.刍议交运企业“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J].新会计,2012(06).

物流企业税务管理第8篇

税收政策是调整和振兴物流业最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企业最为关心的政策问题。为全面落实《规划》,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必须理顺税收政策思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国家应该加大对物流业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物流企业的支持政策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物流市场需求萎缩,服务价格下跌,物流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该报告建议:一是给予物流企业营业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帮助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二是对物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照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政策,返还税金作为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三是对购置物流设施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予以返还,对国内急需的进口大型物流设备给予关税减免;四是允许物流设施设备加速折旧并予以税前列支;五是简化国有大型物流企业(企业集团)内部资产调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审批程序,免除相关环节税金。

以上政策如普遍实行不便界定,建议首先在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实行。

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3%

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包括仓储、等)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实际经营中,综合型物流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服务收入。各类业务税率不同,不仅有碍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税收征管。此外,仓储业属于微利行业。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平均业务利润率只有2.6%,资产利润率只有0.92%,而营业税税率却高于运输业。

统一物流业各环节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仓储等业务参照现行运输业3%税率征收。

物流税收试点存在的问题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到目前,已有4批、394家物流企业进入试点范围。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抓紧解决,报告建议:

一是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均可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所属企业”名单由试点企业总部提供,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确认。

二是将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解释为试点政策中“仓储业务”的内涵;在“库存分拨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比如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等,视同“仓储费”,允许执行相应的抵扣政策。

三是推行试点企业对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并代开发票的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税收试点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代开发票,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缴应纳税额,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代开发票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建议在代开的普通运输发票上加注“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从根本上解决试点企业有效扣除凭证“取得难”问题,又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

四是应该研究改进“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先,对于按照国家标准,经过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放宽限制,只要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即使没有自备运输工具,也可以视同“自开票纳税人”对待。

五是铁路、航空货运发票自成体系,种类繁多,部分铁路、航空业务发票,不能作为允许扣除的凭证。对于试点企业使用铁路、民航专业公司运力,所产生的重复纳税问题,应该允许抵扣。

六是积极扩大物流税收试点。建议将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评审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自动纳入物流税收试点企业范围。

七是从长远来看,建议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

仓储用地执行2006年土地使用税率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及仓储与分拨、配送基地,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转、居民消费需求以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议凡物流企业为公共服务的仓储设施占地仍执行2006年底的土地使用税税率,以维持物流企业的正常经营,使它们能够继续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取消物业库房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物流基础设施以长期持有、专业经营为目的,具有基础性和公益性,应该获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依照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2%:自用部分,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适用税率1.2%。此外,物流企业出租仓库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5%的营业税,总体税负高达17%,并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报告建议取消物流企业库房租金收入12%的适用税率。物流企业所属仓库,不论是否出租,均以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允许统一计算与缴纳所得税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政策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就地预缴”,是指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了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物流业虽然需要大量的设施设备,但其主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纳税范畴,享受不到增值税转型的优惠政策。

报告认为:物流企业在新购固定资产时,享受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税收政策,即允许用新购进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所含增值税,扣抵当期应纳营业税,当期未抵扣完的可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调整国际业务的境内劳务判定

2009年1月1日前,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将境内劳务的认定标准由“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这就意味着,将未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国际物流业务造成巨大冲击,如国际租船、国际海运、国际快递等。

报告建议:对营业税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再进行调整,仍然以“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应税劳务认定标准,凡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加快推进物流税收试点改革

已经纳入税收试点的物流企业都是物流业的龙头企业,应把物流税收试点作为培育企业做强做大的“孵化器”。建议把现有试点物流企业扩展为物流税收综合改革的试点单位,提供全方位的财税支持政策。

研究使用全国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