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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对策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1 09:22:22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1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新型诈骗;问题;对策

近年来,我国经济、金融总体运行平稳,但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特别是随着科技与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针对金融机构的欺诈和犯罪日益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科技化的特点,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和损失。因此,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不断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改进银行业反欺诈防范措施,以更加有效地应对和防控各类金融诈骗行为的发生,构筑防范金融犯罪的坚强壁垒。

一、银行业新型诈骗的几种类型

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欺诈、电话银行欺诈、网络欺诈、电信欺诈、盗刷银行卡、POS套现、贷款欺诈、重要空白凭证欺诈(存折、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欺诈风险。

二、欺诈风险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不法分子常用的欺诈手段有:

1.利用假网站和手机短信,冒充银行名义向客户发送诈骗短信,声称客户中奖或账户被他人盗用等,要求客户尽快登录到短信中指定的网站进行身份验证,从而获取客户的卡号、密码、身份证件等信息后盗取客户资金。

2.以垃圾邮件的形式大量发送欺诈性邮件,这些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或是以银行账号被冻结、银行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要求收件人点击邮件上的链接地址,登录一个酷似银行网页的界面,而用户一旦在这个指定的登录界面输入了自己的卡(账)号、密码等,这些信息就会被窃取。

3.假冒银行网站诈骗。在网络上设置与真银行网站域名相似或外观相似的站点,诱骗客户输入用户名及口令,盗取信息后进行网银转账。

4.利用银行自助设备诱骗客户。 一是冒用银行、卡组织等金融部门名义粘贴虚假信息,诱骗客户进行转账操作,诈骗客户资金;二是在客户取款时,犯罪团伙通过故意与取款人搭话来分散取款人注意力,并设法盗取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和密码或调换客户银行卡。

5.通过木马程序等网络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远程操纵客户电脑获取客户密码等认证信息,从而盗用客户资金。

6.信用卡诈骗。一是盗用他人身份办卡,并迅速透支套现;二是伪造卡或伪造信息办卡后盗刷;三是冒领、盗窃他人卡,不法分子套取密码盗用。

7.注册虚假商户利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套现或以消费名义刷卡套现等。

8.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9.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资金。

(二)新型诈骗案件的特点

1.地域跨度大,被骗人不止局限于当地,犯罪分子利用新的通讯方式能轻松在全国各地行骗。

2.行骗速度快,犯罪分子谎称是熟人有事、或者自己为公安人员。编造虚假电话、短信,甚至是飞信、微信等等,地毯式的给群众虚假信息,作案时间短,范围广,侵害面大,在受害者想清楚之前就完成了作案。

3.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很快,开始只是单一的虚假短信,发展到现在各种网上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等,成了一种高智慧型的诈骗。

4.受骗人群多为中老年人,信息渠道窄,辨别能力差,容易被骗子以小利诱惑。加之,子女多在外工作,当接到子女发生意外的电话时,多惊慌失措,如果碰巧再联系不上子女,多半会受到不法分子蒙骗。

5.诈骗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所采用的诈骗方式多为远程的非接触式的诈骗,这就使得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侦破困难。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肖某,23岁,2013年11月12日来某金融机构办理网银开户业务,柜员通过询问发现,肖某之所以办理网银是因为其QQ上某好友(事后发现此号被盗,被人用来恶意行骗,并非本人)向其谎称有急事急需用钱,并提供账户。肖某急忙办理网银向其汇款,银行工作人员怀疑这是新型网络诈骗,对肖某进行劝阻,让肖某通过手机和朋友和其亲属联系,终于发现自己被骗的现实,成功阻止了一例网络诈骗。

案例二:2014年初,一企业法人代表来某金融机构咨询,称有人向其提议租用其pos机并想用本地企业账户申请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并给予好处费。该企业负责人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此法是否可行?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详细说明了pos套现的危害性与违法性,成功阻止了犯罪分子将某银行pos机作为违法工具的计划。

案例三:2013年6月,有客户接到手机短信称其信用卡涉嫌参与洗钱活动,并被冻结。客户打通电话,对方称其为某某市公安局,通过电话号码查询确为当地公安局电话号码。对方称其涉嫌洗钱,需将其财产移至指定账户,证明是无罪后归还,否则将一并作为赃款扣除。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情况后,发现极有可能是一起利用新技术的电信诈骗案件,劝说客户报警,最终客户没有造成损失。

四、反欺诈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银行业竞争呈不断加剧之势。为了应对竞争,各家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加快业务发展来争夺客户市场。但同时,银行也必须面对与之相伴的不断增长的各种风险的威胁。风险管理成为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议题。

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而欺诈风险作为操作风险中的一种,近年来,虽然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相继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各种类型的操作风险中,对银行业影响最为重大、破坏力最为深远的还是欺诈风险,首先是内部欺诈,其次是外部欺诈。

目前,少数金融机构对欺诈风险的认识不足,在管理理念、管理框架、以及管理技术、系统、人才等方面都略显不足,这与当前严峻的欺诈风险形势形成较大反差,在欺诈风险管理的战略管理、业务操作、系统平台以及反欺诈技术等各方面都面临诸多挑战。

五、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的识别欺诈和控制欺诈,维护企业声誉,并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树立反欺诈理念,健全反欺诈实施方案。对各业务和管理条线欺诈交易进行监测分析、调查报告,建立银行内部通畅的风险报告制度,建立欺诈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从各类业务产品为切入点,逐步实现从客户整体层面对欺诈事件的预警,注重对安全和欺诈预防情况的整体评估。

2.加强对员工的反欺诈培训。(1)对所有员工进行金融业务基础培训;(2)对管理岗位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如银行反欺诈、反洗钱的法律和政策;(3)对业务人员进行针对培训,如根据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票据、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等;(4)开展重点培训,如季度、年度反欺诈教育,对不同时期突发的欺诈进行信贷、网银、票据、账户盗用等反欺诈培训。

3.扩大宣传,层层强化防诈骗意识。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柜面前台、宣传栏、LED屏等宣传电信诈骗风险,也可以定期在集市、要道等位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全方位提醒客户此类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与潜在风险,也可以通过发放防诈骗小手册,帮助客户增强识别各种诈骗的能力和意识。

4.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工作。对客户讲解如何保护本人资料、银行卡、密码等资料和不要轻易相信中奖短信等欺诈资讯,从源头上减少欺诈行为的发生。

5.加强对各类欺诈风险的防控。

(1)对贷款欺诈行为:①把好客户准入关,完善不良客户征信调查,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拒之门外;②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认真执行“三查”,合理确定客户授信;③强化信贷审批,坚持贷、审分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道德风险防范机制;④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选择实力强、信用好、主营业务合法稳健的担保机构合作,并进行动态监控;⑤放贷后发现欺诈风险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停止发放未提取的贷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司法手段冻结存款等。

(2)对票据欺诈行为防控要“了解你的客户”、注意核实票据真实性、重点审核可疑交易。

(3)对银行卡欺诈行为,要了解欺诈类型,如假卡、遗失卡、未送达卡,查明欺诈发生原因,加强防范:①核实并收集保留齐全开户所需的证明资料;②对主要信息进行电话了解,必要时面谈;③发现欺诈嫌疑,及时采取措施遏制事态发展,如停止支付款项,联系公安机关等。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通信 诈骗 打击

国际互联网、通信网络的快速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然而,网络在为广大群众带来了实惠和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结算方式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法变化多端,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危害了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主要类型

(一)利用通信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电话类:主要是冒充熟人打电话。嫌疑人主动拨打事主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以为是朋友或家属,并以其在途中遭遇意外或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急需用钱为由,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账号上。如邵某隆等人诈骗一案,嫌疑人正是通过“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实施诈骗,涉及被害人多达百人以上,且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包括北京、河北、四川、厦门、上海、广西、福建、江西、湖北、浙江以及广东等部分城市。

二是短信类:主要包括中奖短信和消费短信两种。犯罪嫌疑人以不特定群体为侵害目标,利用短信群发器对某个号段进行短信群发,等待被害人给其拨打电话。

三是微信类:主要利用微信GPS定位查找附近千米之内使用微信的用户,并发出见面邀请实施犯罪。如胡某幸诈骗一案,嫌疑人胡某幸从网络上下载假身份证复印件,以假姓名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认识并进行交往,期间嫌疑人以借钱做生意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将近10万元。

(二)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

一是网络招工诈骗。借用某些知名工厂、企业或酒店的名义通过网络招工信息,等受害人联系后以缴纳押金、保险、服装费等借口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然后逃之夭夭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款项。

二是征婚交友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婚姻媒介,编造虚假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急需医疗、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

三是“网络钓鱼”诈骗。即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以虚假中奖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进行诈骗活动,或是通过伪造的互联网站、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获得受骗者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

二、主要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即通过“人——人对话”进行。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诈骗行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一)犯罪方法简单,成本低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而且犯罪行为人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二)手段智能化,作案隐蔽

相比于现实中的种种诈骗伎俩,由于网络诈骗的整个过程完全依靠虚拟空间完成,只要巧妙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等高科技手段,犯罪嫌疑人即可实现“隐身”,并不与被害人发生直接接触,隐蔽性非常强,手段相当智能化。

(三)社会危害性极强,破案难度大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成千万计,通过互联网比以传统方法进行诈骗的范围更大。由于该类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由于诈骗方式和手段灵活多样、犯罪结果地与行为地并不固定、受害者分布广泛等因素的制约,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犯罪事实认定一直存在不小的困难,办案效率较低但成本较高。

三、对策建议

利用高科技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应对这些犯罪的同时也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缺、技术手段不足以对、社会管理方面不到位、网络监管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如何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网络用户的共同努力。

(一)切实维护个人信息,从源头上防范相关诈骗活动

广大网络用户不要轻易地将自己的网络账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泄露给陌生人,也尽量不使用公用的电脑进行购物、支付等操作。做好交易记录,对网上银行、网上证劵等平台办理的转账和支付等业务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交易或差错,应立即与有关单位联系。对交友、找工作中对方提及钱财问题时,要高度警惕,在核实真实身份之前不要轻易进行现金支付或转账。如发现网站不良、违法信息,嫌疑诈骗或已经掉进网络诈骗陷阱的,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

提高市民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预防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网络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等广泛宣传,通过网络、电信、邮政等渠道发送相关预警提示信息,同时深入社区向群众宣传有关知识,普及网络法制观念,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加强办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公安机关要加大此类案件侦破力度,对涉案网络IP、电话要进一步进行查证,力求找到源头,对各类违法犯罪也要从严从重处理,通过有力地打击破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一是与电信部门合作。针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应强化与电信单位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对犯罪分子通过电信手段发送的诈骗电话和信息及时筛选,并能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调查。同时,通过电信部门查找犯罪分子使用的电信工具的源头、地点,对破案打击帮助很大。

二是与银行部门合作。公安机关要与金融等单位建立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分析此类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研究打防策略,提高对此类犯罪的发现、打击能力。银行部门对一些汇款、转账业务要加以提醒,并在银行ATM机前张贴警示标语,友情提示群众不要轻易受骗,筑起最后一道防线,压缩犯罪空间。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从而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是与此类诈骗高危地公安机关合作。由于网络诈骗通常是跨地区作案,调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办案协作,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整体合力。公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案情,开辟侦破此类案件的绿色通道,实现侦查资源共享,减少因跨地区办案给侦查工作带来的不便,以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

(四)健全网络诈骗立法,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3篇

3月15日,2017年全国两会闭幕。两高报告表决赞成率均为91.83%,反映出过去一年两高的工作获得了更多人大代表的认可和赞许。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披露,2016年会同教育部等出台防治中小学生校园欺凌指导意见,当年审结涉及校园欺凌犯罪案件213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

根据法制网舆情中心数据,校园暴力事件中,75%发生于中学生之间,而在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是主要原因。学校人口密度大,且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情绪不稳、易躁动、心智不成熟,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容易滋生暴力行为。

必须让未成年人有底线意识。在地方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的会议上,就有代表指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弱无力的,个案的严肃处理不仅是对受侵犯孩子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孩子的警醒。应专门从法律意义上给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严格的定义和解释,填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空白,对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

以法治教育构建未成年人的底线意识,最高法报告中提到的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让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治理校园暴力,社会不能缺位。一些学校和家长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忽视了对学生心理方面的培养,也是造成青少年心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家长、学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加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以全社会之“合力”共同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的“技术升级”可谓达到一个历史新高度,种种以假乱真的网站、支付平台让老百姓防不胜防。

如兰州郭某网络诈骗案中,郭某伪造了湖北某投资担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其制作一个“淘金贷”网站,又虚构法定代表人和业绩,从网上购买到工信部ICP备案号,还用兰州另一公司的资质证书开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完备后,郭操纵10个“淘金贷”客服号码,建立“淘金贷官方qq群”,自任“淘金贷”网站站长,以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回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上海环迅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淘金贷”网站账户,骗取76名被害人总计87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日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消费维权报告》显示,在所有维权举报的诈骗案情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高,达7411.4万元,占比为37.9%;其次是诈骗和虚假兼职诈骗,占比分别为15.7%和11.1%。

两高报告均强调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度重视和有效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17年工作报告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通告、出台司法解释,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19345人。北京、浙江、广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张智维等116人、罗兆隆等108人、崔培明等129人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

突出打击

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

吕法升(金融服务专长律师)

2016年4月27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在银监会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议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大案要案高发频发。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泛理财化”、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等,则是这些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也成为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6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非法集资案件9500余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200余件、集资诈骗案1200余件。审结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案件2.3万件。

两高报告中都分别提到了惩治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犯罪,从中可以读出两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跃鲅铣途鲂摹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在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目前,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齐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形成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

吴萍 (创兴事务律师所律师)

最高法报告指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最高法会同国家发改委等40多个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信用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6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

可以说,推进“信用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最高法报告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最高法还与芝麻信用签署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4篇

而就在此前,中央电视台就报道了这么一件事:辽宁沈阳一位70多岁的老人今年1月7日去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汇款。老人边打电话边汇款,电话另一头传来南方口音,遥控老人一步步地操作ATM机汇款。

怀疑老人遇到了电信诈骗,银行员工赶紧上前阻止,但老人却十分反感。为了防止老人再次汇款,银行行长按下终止键取消业务,在苦劝40多分钟无效的情况下报了警,并锁上了银行大门,防止老人离开去其他银行继续汇款。

银行不惜关门停业,即便是这样,也没能最终阻止老人的汇款。老人最终想方设法去别的银行将40万全款汇出。随后几日,这名老人觉得不对劲,才去派出所报了警。

我们一边憎恶猖獗的骗子,一边也思考,为什么有这么多人上当受骗?为什么那么多高学历的人也经不住骗子的忽悠?从几个层面破解骗术,预防受骗,可能是当下的务实选择。

终极版“骗术解密”

诱之以利型

“您中奖了”——对于中奖骗局,必须增强主动防范意识,拒绝不明虚利诱惑。切记,如果对方提出领奖要先交费,那就把这奖当空气吧!

“你有笔退税”——若要拿到退税,首先要给骗子们汇上一笔手续费。税务部门退税时,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而不会仅以电话方式通知。当你遇到退税诱惑时,可先查阅当地媒体的相关信息,并向权威部门核实。

“包你股市赚钱”——骗子会先给你一点甜头尝尝。比如,在受害人汇入5万元本金后,骗子会告诉你赚了4000元,并将其打入账户内。再追加投资,就血本无归了。

“出售”——以飞机票、火车票、二手摩托车、二手轿车等为饵最为常见。此外,枪支弹药、、窃听器等违禁品的虚假信息也屡见不鲜。受害人往往被要求缴纳定金或保证金等才能办理。

“低息免担保贷款”——骗子利用的是事主急需流转资金的心理,但贷款还是应到银行信贷等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时应先审查对方资质。

愿者上钩型

“我是房东”——这一招纯属“瞎猫碰到死耗子”,受害人往往是确实正需要汇款的人。在收到类似短信时,务必给真正的收款人打电话确认。

“猜猜我是谁”——当接到自称老朋友的人“猜猜我是谁”的电话时,要保持高度警惕,核实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种种理由而给其汇款,更不可向非自己亲友户名的账户汇款。

“宫婆重金求子”——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财色兼收”。发财并不容易,太容易得到的财富,很可能只是个陷阱。

应急决策型

“借我点钱吧”——网上聊天时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与借钱的“好友”直接核实,不要轻信网络即时视频。

“你儿子出事了”——当接到子女、亲属被绑架、突发疾病、遭遇车祸等电话时,不要慌张,要注意直接与子女、亲属联系进行核实,不要贸然汇款。

“你银行卡被盗刷了”——直接向银行客服咨询,不要通过诈骗短信提供的联系电话咨询。凡以种种借口要求通过ATM机操作所谓“远端保全措施”、“开通网银”等的,即是诈骗。

“你的网银需要升级”——切勿随意点击别人发来的链接。粗一看确实是某银行的官网,可事实上却多了几个字母。点击“升级”之时,其账号、密码等信息已经被人利用木马截获,账户内的钱早已被人转移。

“你涉嫌洗钱”——骗子利用改号软件将来电改成“110”等号码。目前公检法等部门均未设立“国家安全账户”等名目的银行账户,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一定会持相关法律手续当面询问当事人。

心理防骗

电信诈骗“中招”根源:被引发焦虑,就可能受骗;大额比小额更容易骗。

如何在心理上预防受骗?心理咨询中心专家刘晏华向大家介绍以下几点:

受骗因处于某种焦虑中

每个人都有可能受骗上当,无关你的职业、年龄、性格,而只关乎你是否正处于或被引发焦虑。一般而言,骗子是广撒网的,如果恰巧接受者处于骗子描述的情境中,就有可能会因骗子的话引起焦虑;一旦有了焦虑,而骗子又恰好能提供消除焦虑的方法,那么受害者就会不由自主地按照骗子的话去做,从而受骗上当。所以往往大笔金额反而比小笔的更容易被骗,因为引起受害者的焦虑更大。

最近,一位朋友接到一个短信:“我是房东,我在外地,这是朋友的电话,房租请转到以下账号……”恰巧这位朋友的房东在前几日催促过房租,而朋友也知道房东是个经常需要出差的人,所以毫不犹豫地按短信的提示将房租转了过去。结果几天后,接到房东的电话,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因为这位朋友认为,别人不会知道自己正好要交房租。可事实上,诈骗短信往往是群发的,只要当中有一个人恰好正处于交房租的时段,就可能上当。

家人不要过分责怪

应该说,受骗者出现自责、焦虑等心理反应都是正常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部分人的这些反应会逐渐淡化。不过,以下这些做法能缓解并更快地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困境。

1.家人不要责怪。当受害者被指责的时候,他会失去反省能力,也会激发他的愤怒,让他更长时间地停留在事发后的负面情绪中。

2.将受骗经历合理化。比如,花钱买个教训、消财免灾等等。

3.化悲愤为动力,更加努力工作或赚钱,来弥补损失。

4.知会其他人避免受骗。

就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受骗上当?专家给了两个建议:

凡事慢一拍。遇到令自己焦虑的事情时,等待半小时,焦虑会自然下降,理智就会抬头。

与金额相关的事情,一定知会其他人。这会分担掉一部分当事人的压力,同时,另一个人因为没有身处这一情景中,能比较冷静而理智地判断真实情况。

最后,专家提醒受害者,千万不要让自己长期陷入自责中,这会令自己持续处于焦虑状态,不仅影响心理健康,也会影响生理健康,还可能再次陷入骗局中。

机制防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

李玫瑾教授认为,电信诈骗是专业设套、非专业人来应对的问题,普通百姓很容易掉入骗子设定好的圈套。关键问题是,怎么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

骗子抓住人的基本护财心理,制造钱财不安全的谎境,令人意外而紧张,此时的被害人被恐惧牵制着,不能放下电话、不能和周围人交流,电话那头的骗子又掌握着你的部分信息。账户里钱多的人,更容易上当。

被骗与人的身份、智力等无关,有许多知识分子包括大学教授、还有商人等受骗上当的案例。“曾有一真事,有几个农民,你扮经理我演厂长,骗了四五个商人,商人多精明啊还上当。我的同行都有被骗的经历,如接到电话说你亲属受伤进医院做手术需要汇钱,结果汇了,再打亲属手机,人正在上课呢。骗子的套路很多,会组合各种各样的理由,新手法层出不穷。”

李玫瑾认为,与其破解手法,不如建立安全防范的机制,以不变应万变。“现在公安机关加强宣传,比如把防骗宣传广告张贴在电梯里,被骗的人说我在电梯里看过,没想到还是被骗了。因为骗术不断在变,光靠宣传、破解骗术,永远是滞后的。”“我们不能总跟在骗子‘屁股’后面解题,而应该针对这种新型且变化多端的犯罪研究对策,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从电话到短信,从网络到微信技术的出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卡,仍会出现新的欺诈形式的犯罪,而我们现在的银行还用以前的方式,当然就不安全了。”

李玫瑾建议:重点要研究并完善个人账户往外转账时的一些程序,建立转账程序三方制,即先进入第三方,类似于支付宝的付账方式,付钱后并不直接打给卖家,而是由第三方保管;再如支票兑付,需要3天。如果银行转账也能用这种方法,3天后到账,那骗子就骗不了了,因为很多受骗者在3天里会回过神来。

李玫瑾呼吁,与其宣传不如完善机制,金融系统应该根据形势发展,建立让储户放心的保护机制。

不过,学会防骗,远远不够,我们不能永远跟着骗子的脚步走,除了增强自我防范外,银行在客户转账汇款的过程中提醒到不到位?怎样建立一个安全的金融防控机制?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银行转账汇款,银行都应该及时询问是否认识汇款对象:汇款前要签告知单,告知单要求汇款者在汇款前就“你认得对方吗?对方是你什么人?你为何要划款给对方?”等问题,以进行风险防范的提醒。

当前电信诈骗已经从多人演戏组团忽悠,演变到人机交互职能诈骗,集团化、专业化、智能化特点明显,迷惑性更强。这考验的是应对的智慧与制度。同时,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有关单位应对电信诈骗的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完善法律对犯罪的惩戒,提升公安部门跨省甚至跨国办案能力。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5篇

【关键词】高校诈骗;诈骗特点;预防对策

一、高校诈骗的概念及其特点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是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必须是同一人;取得财产的是行为人或者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是被害人。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属于一人时,就是二者之间的诈骗;如果被骗人和被害人不属于同一人的时候,就是三角诈骗。诈骗罪的成立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实施了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行为实施欺骗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还可以是动作欺骗,既有明示的,也有默示的虚假举动表示等。欺骗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才可能构成诈骗,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欺骗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被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要使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欺骗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诈骗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未遂。被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既遂)。

(三)被骗者在错误认识的引导下对财产进行了处分

被骗人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表现方式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模式表现为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方式。

(四)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

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在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后获得了其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高校常见诈骗手段

(一)就业诈骗类

高校学生往往没有正式走入社会,缺乏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同时又因为经济原因或者想体验生活,或者是面临毕业,他们急切地想找到一份兼职和工作,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种心理,通过张贴广告、在招聘网站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引诱学生来应聘,进而会使用各种理由和借口收取各种各样的手续费、报名费和押金等。更有甚者,对学生进行非法拘禁、强制其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二)诈骗学生家人

一些诈骗分子在获取学生家庭信息后,编造学生在校受到意外伤害,对学生家长实施诈骗,2007年云南红河洲一名在南京上学的女生因手机被盗,被犯罪分子在手机上获取家里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告知家里,孩子被车撞,现正在医院抢救,“他是孩子的老师”请家长按指定账号汇款8万元,否则孩子有生命危险,家长接到电话后,心急火燎到到银行及时把钱汇出,在放心不下的情况下,由风尘仆仆地赶到南京,到学校后女儿安然无恙,方才知道被诈骗。

(三)网上交友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友已不再是稀奇的事情。如今高校中,几乎没有人不会网上交流,网络成为生活中不可获取的一部分。但也因此有很多学生放松警惕,忽视了网络安全问题。诈骗分子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各种聊天软件:QQ、微信、微博等与大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在获取其信任后,对其进行诈骗。

(四)网购诈骗

和网上交友一样,网购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网购让人们足不出户享受生活的便捷。但此种购物方式也因为支付方式、运送方式等问题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犯罪分子通过退款、转账等方式来骗取钱财。

三、高校诈骗的特点

由以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要诈骗手段可以看出,高校诈骗实质上就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方式,同时也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高校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一)诈骗手段的多样性

在网络技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诈骗手段的多样性是高校诈骗的突出特点。诈骗分子根据高校学生的特点和生活方式开发了一系列的诈骗手段,如短信诈骗、电话诈骗、冒充学生进入宿舍推销诈骗、在开学时时冒充教职工进行诈骗、网上交友诈骗、网上购物诈骗、恋爱诈骗等多种多样的诈骗方式,亟需引起人们的高度注意。

(二)诈骗手段的智能性

诈骗分子在高校作案行骗时,往往都是运用各行各业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相关经验,通过精心细致的安排和策划,设置圈套,等待目标上钩中计,在诈骗过程中一般都是使用科技性高、具有较强迷惑性的手法来提高诈骗的成功率。

(三)高校诈骗案发频繁,受骗率高

高校诈骗不仅覆盖面广,而且诈骗成功率比较高,即高校范围内的诈骗有着更高比例的受骗者。不少学生认为校园是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放松了警惕,同时因为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防骗意识,认识不到诈骗的严重性和诈骗发生的频繁性,因此当真正遇到诈骗时,不能够正确地识别,因而容易被骗。

(四)衍生案件的严重性

高校诈骗的发生,往往不仅仅是单纯的诈骗。有的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在骗取钱财之余,还对受骗学生进行人身侵害。如网友见面遭到、只身前往外地应聘找到传销集团甚至团伙非法拘禁、诈骗不成动手抢劫等。这些案件经常与高校诈骗伴随发生,而且性质非常恶劣。

四、高校诈骗的预防对策

在了解高校诈骗的特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诈骗分子正是瞄准了高校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以及容易轻信人等特点,进而在高校进行诈骗。针对目前高校诈骗发生频繁、上当率高等问题,学校、公安以及相关部分应该结合大学生和高校诈骗的特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宣传,制定一系列的防范举措和方法,联合打击高校诈骗。

(一)加强对高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防骗意识

高校学校在告别高中生活,离开家人独自进入一个陌生的环境生活学习,少了父母的保护后,对一切都充满好奇,这种好奇心极易使他们成为诈骗分子的犯罪目标。学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尤其是大一新生的安全教育。据调查显示,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是高校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表示自己在上大学前很少或者较少接触社会上的人和事,家长在平时的教育中也只是关注孩子的学习,而对于社会经验则较少教导孩子。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表示自己很容易相信别人。可见,在高校诈骗中,受害的大学生大多是因为其自身的意识较为单纯,缺乏对陌生人应有的戒备心理,从而导致诈骗得逞。此外,通过对诈骗原因的分析不难发现,在大学生进入大学校园之前的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所接触的社会环境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防范高校诈骗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发挥学校以及相关安保部门的重要作用,对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以及缺乏社会经验的学生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大力开展防范诈骗的安全宣传活动和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开展学前教育、安全课程培训等活动来提高校园学生的诈骗防范意识以及遇到诈骗后的应对措施等。

(二)加强高校学生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西方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和深入,使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发生巨大的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蚀思想提供了温床,在这一变化中,传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不少高校学生不能抵制诱惑,贪图享乐,爱慕虚荣,常常因为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因此学校要在日常学习中,通过开展思想教育、组织讲座等形式加强高校的思想建设,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高校学生在面对诱惑时,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假象所迷惑,时刻保持警惕的意识。

(三)注意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时代的高速发展使个人隐私和身份信息暴露于公众视野之外,现如今不少人为了寻求他人对自我的认可在网络博客、论坛上公开自己的隐私,更有将生活中的事无巨细都放到网上;除此之外,将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地址的网购包裹随意丢弃也可能会使重要的信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成为其利用的工具。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相当重要的,除了高校学生自身的保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严禁任何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此种原则性的规定往往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事实上在社会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比比皆是,甚至在不少电子购物网站上光明正大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泄露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做出惩罚性规定,以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加强高校学子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显示,很大一部分受骗的高校学子都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学生在受骗后选择提醒周围同学,提高身边同学的警惕,这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还有的受骗学生选择“打水牙齿和血吞”,自认倒霉,这种应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大胆地继续实施诈骗。如果高校学生在受骗后能够及时地向学校保卫处或者公安机关报案,能够使公安机关更快地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受骗的情况,这样能够帮助公安机关打击诈骗团伙,及时迅速的报案也更有利于追回损失。

(五)加强高校保卫和管理职能部门效能

高校保卫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着保护校园安全和管理学生的职能,在高校诈骗案件频发的背景之下,上述相关部门更应当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完善校园和宿舍出入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巡逻力度,在最大程度上让诈骗分子不能进入校园实施诈骗。此外,学校保卫部门应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已经发生的校园诈骗案件一查到底,同时,加强与周边高校之间的信息共享,尽可能多的掌握诈骗分子的活动规律和作案手段,以便进行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

参考文献:

[1]林明华.大学生受骗案件初议[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38-41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6篇

某款视频类APP显示有“监听电话”的权限。中新网 吴涛 摄

47款手机App隐私条款不达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对100款手机App进行测评后发现,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其中34款App没有隐私条款。

测评结果显示,与中小企业App相比,消费者常用的App在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政策设计方面做得较好,但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典型问题有“收集敏感信息时未明确告知用户信息的用途、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不单独告知并征得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存在默认同意或未提示阅读等问题、存在‘自行承担风险’等不合理免责条款”等。

据中消协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宝、ofo小黄车、美图秀秀、爱抢购、新浪新闻、e代驾、悟空理财、去哪儿网、拼多多App等均存在一些问题。

47款App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其中34款App没有隐私条款。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App没有单独的隐私政策,链接中仅提供隐私保密声明;支付宝App未在收集的信息种类中注明个人敏感信息,且未对核心和附加功能进行区分,导致用户易认为所收集的信息均为必需项。

ofo小黄车向关联公司及第三方分享相关信息时,未单独征得用户同意。用户可以更正基本信息,但未向用户明确说明撤回同意、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方式,联系客服的方式不够便利,且未说明响应时间。

拼多多App“使用任一服务即表示同意本政策的所有内容,以及首次使用即使未签署协议也视为同意”的条款存在不合理性。

或引发互联网安全事件

手机App使用权限被滥用、隐私条款内容不达标有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泄露,进而引发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电信网络诈骗等互联网安全事件。

据媒体此前报道,有记者花700元就买到同事行踪,包括乘机、开房、上网吧等11项记录。个人信息买卖已形成地下产业链,从采集到售卖和利用,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危害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

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易滋生诈骗等犯罪行为。“被调查者最担心的是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被采集,最担心出现的问题是个人信息被贩卖或交换给第三方以及被利用从事诈骗等。”北京市消协此前的报告称。

资料图:警方从广州用大巴车将275名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吉林省。张瑶 摄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屡见报端。统计数字显示,2017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3.1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7.8%、53.09%,收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3.6亿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尽管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电信网络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电信网络诈骗作案手法和形式不断更新变化。

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

关于手机App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相关部门早有规定。

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人大、工信、网信、网安以及消协系统在全国各地掀起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2017年7月,《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在APP的权限限制方面,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

2018年5月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应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产品功能相关目的外收集额外的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共享的合规要求,为网络运营者制定隐私政策及完善内控提供了指引。”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贤刚说。

他说,我们也呼吁一些互联网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继续按照该标准的要求,不断改善和提升产品和服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

资料图:用户在用某款APP看视频。中新网 程春雨 摄

中 消协建议,一是加强隐私保护立法,提高立法立规的前瞻性,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二是督促App开发管理者根据App的核心功能和扩展功能明示个人信息 收集范围、明示隐私条款,不采用默认勾选方式、不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三是各应用商店要认真履行平台审核责任;四是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合作,完善消费者个人 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7篇

山东省威海市一家建材企业老总郑兴才和年轻美貌的王佳小姐“闪电”结婚。可几个月后又离婚,郑兴才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后经调查,王佳“巧妙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利用婚姻“合法诈骗”,结婚4次,诈取了巨额财产。她的“闪婚诈骗”理应受到道德和良知的谴责,可为什么屡屡得逞而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

丧偶富豪迎娶妙龄女

2008年11月5日,山东威海某建材企业老总郑兴才到上海洽谈业务,在宾馆大厅等候客户时,一位妙龄女子在他对面坐了下来。这个白领名叫王佳,毕业于南京某高校法学院,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郑兴才拿出合同,让王佳帮忙审核。为了表示对王佳的谢意,郑兴才便请她吃饭。酒席上,王佳说自己因为追求事业,29岁还未成婚。45岁的郑兴才2年前妻子不幸病故,到现在也没有再婚。王佳含蓄地表达对郑兴才的好感。之后,两人频频约会。王佳告诉郑兴才,她是看中了他的能力和稳重。王佳说自己有20万元年薪,有一辆帕萨特轿车,在上海置有2套小户型房子。

12月28日,王佳突然来到威海,抱着郑兴才大哭起来:“爸妈听说了我们的事,表示坚决反对。不过我认准的事他们改变不了,这次来我就是想和你办理结婚手续,他们不答应也没办法了。”

2009年1月5日,王佳和郑兴才在威海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佳对郑兴才说:“我们布置一个温馨的家,爸妈说不定会高兴的!”郑兴才连忙点头表示赞成。经过一周的看房选房,他们在上海徐汇区买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现房,总价180多万元。办理房产证时,王佳表示房产证上要写他们两人的名字,说:“写了咱俩的名字,我父母会感觉你非常在乎我的。”郑兴才答应了王佳的要求。2月8日,郑兴才和王佳在上海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妙龄女“闪婚闪离”敛财有道

结婚以后,王佳诱使郑兴才给她买了奥迪A4轿车、劳力士表、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3月22日,郑兴才返回威海处理公司事务,王佳则要回家探望父母。几天后,郑兴才返回上海,看到奥迪A4轿车和电脑等贵重物品都不见了,就打电话给王佳。王佳不悦地说:“我回老家还不能带东西虚荣一把?”接下来,王佳多次打电话向郑兴才要钱,郑兴才先后汇去了30多万元。一天,王佳让郑兴才汇60万元,说要给家里建一个院子。这次,郑兴才拒绝了她的要求。

4月5日,王佳带着弟弟和律师赶到威海,她说:“当初我因为一时冲动而嫁给了你,我们还是离婚吧。”郑兴才被不祥的预感笼罩着,问:“我给你买的车和那些东西呢?”王佳嘴角挂着不屑:“我把它们卖掉了。这算什么,我还要分你的房产呢!”郑兴才十分气愤:“赶快把它们还给我,否则我就报警!”王佳冷笑:“我们是合法夫妻,别说我把它们卖了,就是把企业卖掉又怎么样?”郑兴才压抑住愤怒,答应和王佳谈判:“东西就算了,可在房产分割方面你无权要求。”律师说:“房产证上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你的企业不动产,如果王佳提出这方面的诉求,法院也会支持的。”

郑兴才随后找了调查公司,决定先查清王佳的底细后采取对策。半个月后,调查公司提供的信息让郑兴才吸了一口冷气:原来,王佳已经有过3次婚史。她曾是婚姻的受害者,但从中悟出了生财之道。王佳毕业后到上海找工作,不久嫁给了比她大15岁的老板郝天明。婚后半年,郝天明经常彻夜不归,王佳便提出协议离婚。事后,王佳不仅得到了40万元,还分得价值80多万元的房子。王佳便心生歪念,决定通过“闪婚闪离”来获取那些有钱男人的财产。随后4年里,她与2名男人“闪婚闪离”,并获得价值200多万元的“共同财产”……

9月16日,郑兴才打电话给王佳,以答应离婚为由让她来威海办理手续。王佳坐飞机赶到威海时却被传唤到了公安局。民警查验了王佳的结婚证、身份证等都是真实的,她的年龄、学历、个人财产等资料也都是真实的,警方决定不予以立案侦查。郑兴才权衡利弊,只得答应与王佳协议离婚。10月9日,他们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按照达成的协议,郑兴才给王佳购买的奥迪车、电脑等归王佳所有,另外补偿她50万元,获得补偿后王佳自动搬出新房,从此和郑兴才再无任何瓜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然而现在,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骗婚形式。

而本案王佳提供的个人信息都是真实的,并不具备骗婚犯罪的构成要件。王佳隐瞒婚史属于道德品质问题,也许她主观上有通过结婚诈骗钱财的目的,但她的几次婚姻都是有效的,因此不具备立案的条件。王佳擅自将奥迪A4等物品隐藏处分,也不是欺诈犯罪。王佳和郑兴才是合法夫妻,她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处置权。因此,威海警方对王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是有依据的。

王佳究竟是自由离婚,还是骗婚诈财?我国法律目前还无法界定。因为王佳登记注册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证件都是真实的。在我国,公民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法律无法界定多次离婚就是骗婚,更不能也无法对这种行为作出判定,或惩罚某一方。因此,这种“闪婚闪离”带来的风险只能有双方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在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

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标准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这条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王佳这种行为是新出现的一种“骗婚行为”,而受害者如郑兴才等人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择偶时过于看重女方外表,在没有充分了解对方之前,便仓促结婚,掉入了王佳设计的陷阱。希望一些人能引以为戒,同时,也奉劝像王佳这样的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一旦撞破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徐昌成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电信诈骗对策建议第8篇

关键词:金融诈骗 网络犯罪 法律制度等

金融业一直在社会各行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发生的诈骗案件不胜枚举,如何健全现有的金融秩序,完善相关制度,成为民众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的问题。

一、金融诈骗的危害

第一,金融诈骗涉及金额一般都非常巨大,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不利于社会稳定,会造成公众的恐慌;第二,诈骗犯罪一般伴随着多重犯罪,包括行贿,贪污罪等,犯罪分子不惜花重金伪造银行相关票据和凭证,以及客户印章和银行印章等违法工具,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程序。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呈现团伙作案、银行内外勾结的现象

近年来,从官方报道的诸多金融诈骗的案件当中,团伙作案的情形越来越多,团伙内的每个成员或多或少都接受过一定的相关技能的培训,并且大部分人拥有国外的户籍,在国外指导犯罪,由国内的伙伴实施,分工明确,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接头人员,并且大多数是单线联系,为的就是发生意外的时候能够迅速脱身,以免殃及自己。

(二)诈骗手段多样化,智能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演变,越来越多的人接触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犯罪分子熟悉网络的新环境,对于银行在网上和手机上的快速办理业务非常熟悉,利用匿名短信、匿名电话实施诈骗,并且短信的号码和官方的号码非常相似,让消费者猝不及防,特别是对于手机号绑定多个账户和银行卡,以及手机银行支付宝等工具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盗取客户的手机号,从而换卡,进行支付宝等工具的重新绑定,盗取客户资金。

(三)形式复杂化,破案难度增大

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时候,对于票据、印章、背书转让协议等凭证都有备份,并且这些资料中,通过打通银行内部人员,可以得到一部分客户的真实资料,这样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很难发现哪些是伪造的,哪些是真实的。许多票据犯罪人员利用客户的合法身份和票据流通以正常形式作出违法行为,令人混淆不清,上当受骗,比如说,签发空头支票,以及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和本票都是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称为空户欺诈,很多消费者茫然不知,没有对自己的信息严加保护。

(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成为最新的诈骗新动向

很多民间借贷组织,打着融资和拦存等名义,以高于银行利率的诱惑条件对老百姓实施诈骗,特别是在不发达的乡村,没有安全意识的民众很容易受到蛊惑,犯罪分子为了加强说服力,往往注册了公司,并有网站和营业执照,但是公司的具体地址和业务确是空壳。媒体上经常报道的P2P网站老总跑路就是最鲜明的例子,网络的发展也催生了很多高智能的欺骗手段。

三、预防金融诈骗的对策

金融诈骗主要是“打防结合,以防为主”,通过限制诈骗的方式、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遏制作案动机等方面防患于未然。针对目前发生的金融案件的特点来看,提出如下预防对策:

(一)要完善金融相关立法

法律是制度方面的保障,应该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进行修正,特别是刑法,理顺刑法和对应金融法律和法规的关系,加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可以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维护金融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行业行为

很多时候,金融诈骗的得逞,源于金融行业的自身建设非常薄弱,包括行业规范建设薄弱,人员制度建设薄弱,内部控制体系薄弱,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等等,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金融系统干部和全体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责任意识。防范金融诈骗是所有银行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银行需要加强考核力度,对于因为疏忽大意导致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建立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的方针。金融诈骗的防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银行各个部门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

(三)技术要及时更新

很多金融诈骗都是通过高科技手段,银行的监控体系也需要跟着时代的发展及时更新,对于印章、各种业务票据、相关重要凭证等,要采取最新的防伪技术和识别技术,同时对员工要加强防范诈骗的职业技能培训,以防有些员工由于能力的不足无法辨别伪造的工具。

(四)社会的相互监督和普法宣传

消费者是最容易受到欺骗的人群,就是因为他们不具备相应的银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有效的普法宣传可以让消费者掌握基本的辨别真伪的能力,只有全民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才不会那么猖獗。另外,工商管理局、公证机关、资信评级机构要严密合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对于大案、要案的反腐败工作要严格对待,从一般工作人员到领导阶层,都要严格查处,一视同仁,严肃整治,避免行政方面出现纰漏。

金融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很多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深刻掌握防伪知识,加大金融机构之间和合作力度,建立覆盖整个金融行业的防御体系,相信可以有利地打击违法犯罪,减少诈骗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鑫.论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J].行政与法,2006

[2]周纪云,李结华.当前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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