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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委托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6 15:56:11

档案委托管理

档案委托管理第1篇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委托管理第2篇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档案委托管理第3篇

(一)工程建设档案的类别和数目急剧增多,需要引入外包服务

工程建设档案具有形成阶段性、载体多样性、利用频繁性的特点,在进行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档案工作者对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同时,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工程建设档案的类别和数目急剧增多,这种情况要求在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中引入外包服务。

(二)引入外包服务,可以提供高水准、高层次的档案管理服务

工程建设的专业程度较高、技术性较强,这些特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加一部分档案业务的外部投入,例如使用具有良好信誉的外包服务机构,可以避免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复劳动和高成本等问题。目前,部分工程建设档案在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时,存在着多数档案被退回的现象。笔者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施工过程中资料人员不断更换导致的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用章错误或缺少印章被要求整改等情况都会导致工程建设档案被退回。而如果采用档案外包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些问题,因为大多数外包服务公司可以提供高水准、高层次的档案管理服务,特别是可以节省人力和物力在工程建设档案移交过程中的投入。特别是可以有效地利用人才、技术和其他资源,极大地满足了工程建设档案工作的要求,节省了招聘成本和培训成本,增加了人员配置的灵活性。

二、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在工程建设档案中引入外包服务,可以提供高水准、高层次的档案管理服务,但是推进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整理质量有待加强

在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中,档案部门作为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的委托单位,获得高质量的外包服务是其主要诉求,而作为受托单位的外包服务公司关注的则是如何降低成本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们会尽量压缩外包服务的成本,而这很容易导致档案整理质量的下降。同时,可供双方借鉴的标准和要求尚待规范,这在档案外包服务中体现为档案分类不清晰、整理顺序凌乱等。此外,在外包服务过程中,监督的缺乏也不容忽视。一方面,委托单位出于成本的考虑,使得第三方监督不到位,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档案的监督管理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仅仅依靠外包服务公司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是不可行的,较为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会出现档案载体的损坏、信息内容的丢失泄露。

(二)对档案载体会产生不良影响

在档案整理过程中,档案委托单位的主要目标是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但是,外包服务公司在实施具体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对档案载体的破坏问题。就载体而言,工程建设档案分为纸质、电子两大载体,纸质档案在装盒时,由于形成的文本标准不同会涉及对档案的拆分(例如,A3大小的工程建设档案,装入标准规格为A4的档案盒内时,会涉及如何处理才可以放入档案盒中的问题),而外包服务公司出于提高档案整理效率,以及保持档案整理效果整齐、美观的考虑,会对相关档案进行非专业化的拆分,这样势必会破坏档案载体的完整性。对于电子档案特别是光盘档案而言,外包服务公司不仅随意放置,而且还不会采用防磁处理,这样只能对其寿命产生不良影响。

(三)档案信息安全存在问题

在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过程中,档案信息安全问题尤为突出。档案委托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交由外包服务公司整理,外包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档案的内容有一定了解,在数字化阶段工作人员会直接接触到每一份工程档案,这样会使工程建设档案的信息保密价值受到影响。特别是那些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外包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信息安全意识淡薄,不仅会导致档案信息的泄漏,甚至还会造成档案原始资料的遗失,从而给档案信息内容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应是工程建设档案外包服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四)合作失败带来的风险

档案委托单位在工程档案外包服务过程中与受托单位合作失败将面临巨大风险,不仅影响到工程建设档案的利用,甚至还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笔者认为导致这种合作关系失败的原因在于档案委托单位与外包服务公司之间的合作制度不完善、信息沟通不顺畅。

三、解决方法

(一)制定相关标准,加强整理规范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可行的工程建设档案整理要求,档案委托单位应与外包服务公司保持紧密联系,根据其外包服务的要求,对外包服务公司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外包服务公司则需要将其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单位积极沟通,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双方需要达成共识,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对档案整理的质量进行控制,保证多人验收。在工程建设档案整理结束并移交到相关职能部门后,档案委托单位应根据实际移交整理的档案数量、不同载体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由档案人员、分管领导组成,分别从档案分类、编号、著录等细节入手,结合制度规范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只有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才能有效地在外包服务过程中提出专业的整理方案及意见,保障工程建设档案的规范整理,真正将工程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二)加强工作监督,确保档案载体的安全性

档案委托单位要根据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特点,对现有工程建设档案进行认真地梳理。首先,对工程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公开性进行界定,例如哪类工程建设档案可以实现外包服务,哪类工程建设档案不能实现外包服务,需要对其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其次,在档案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外包服务公司要随时接受档案委托单位的监督,档案委托单位要及时与其沟通可能导致档案载体受损的情况,在征得档案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会同档案委托单位与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并达成共识。

(三)签定相关协议,做好外包风险控制

在实施档案外包服务的过程中,档案委托单位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档案外包服务的现状,尽量规避档案外包服务带来的风险,需要在开展外包服务工作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档案委托单位与外包服务公司在合作之初,要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及保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该协议的条款中,需明确档案和信息内容的安全保护问题,严格要求档案整理人员不得损害原有的档案、影响档案的完整性;档案规格确实超标,应根据实际情况,经档案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拆分;不得泄漏档案的内容信息,一旦发现,档案委托单位有权追究外包服务公司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四)规范制度流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档案委托管理第4篇

如上所述,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不属于收集范围内的档案,因而代管档案就不属于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了。那么,代管档案是什么性质的工作呢?根据代管产生机制的不同,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代管:

(一)它是一种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1]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管档案,就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代管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授权采取的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强制性措施,无需与档案所有者协商一致,不取决于档案所有者自愿与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机构,而不是档案保管机构。对于依法做出代管决定代管的档案,是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管的。在实行档案局、馆合一体制的地方,虽然做出依法代管决定和实际代管者属同一机构,但也不能视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代管,而应视为国家档案馆在代管档案。这是正确认识“依法代管原则需要清醒知道”的问题。如果档案所有者已经具备安全保管条件而要求取回档案自己保管的,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国家档案馆应当应允,终止其代管。

(二)它是一种为档案所有者提供的服务。这种性质的代管,应以集体和个人主动、自愿委托国家档案馆代管为主;凡不在国家档案馆分管范围即收集范围内而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如名人档案等),国家档案馆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动员档案所有者卖给或者捐献给国家档案馆,使其成为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即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档案所有者不愿将档案出卖或者捐献给国家,国家档案馆也可以与档案所有者协商,取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交由国家档案馆来代为管理。委托代管不同于寄存,国家档案馆不仅要确保代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还应当为档案所有者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代管档案不是公共服务而是为个别集体和个人提供的服务,因为它要占用库房、设备等国家资源,耗费档案馆的即国家的一定财力,所以代管档案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国家档案馆不是经济部门,代管档案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也不是为解决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问题(因为它们已由国家财政解决),所以接受委托代管档案的服务性质是确定无疑的。以上任何一种代管,都不改变档案所有权的性质,即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仍然归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档案所有者依法占有、处置、利用档案馆代管档案的权利丝毫不容剥夺。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不仅没有单方面处置的权利,而且对代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也“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1]违法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国有化是不允许的。既然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没有改变其仍归寄存者所有,而不是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因而代管档案的工作就不属于国家档案馆的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代管档案虽然是国家档案馆所有者提供的一项服务,但对国家也是有利的。一方面,代管档案可确保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又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失。另一方面,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将代管档案提供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利用,弥补馆藏档案的不足。所以,国家档案馆既不能为丰富馆藏档案资源而改变代管档案的所有权性质,也不能因代管档案不许改变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为国家所有而不开展代管档案的工作。国家法律既然规定集体和个人可以将档案“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国家档案馆就应当把代管档案这项服务搞好。

二、代管档案应当提供并保存相关文书

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涉及到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双方有关的责、权、利问题。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发生的权益纠纷,国家档案馆代管档案应该同档案所有者签订相关文书。国家档案馆争取档案所有者同意而代管的,要有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的协商意见书。档案所有者主动、自愿委托代管的,要有档案所有者的委托书。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执法决定采取代管措施的,应有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论哪种情况的代管,接受代管档案时,国家档案馆都要与档案所有者签订代管合同。合同内容不仅应当包括档案种类(名称)、数量、完整程度、有无破损(污染或字迹褪变的情况)、档案检索工具种类及页数、代管期限、收费(金额、交款时间和方式等)、档案利用限制等项目,还应包括国家档案馆和档案所有者的责任和权利。签订合同不仅是为了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避免或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确保国家档案馆的正常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国家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必须当面逐项检查、核实合同内容和档案,双方均无异议后,才可以正式签订代管合同。

三、代管档案的整理、编目与鉴定

一般说来,国家档案馆代管的档案应经过系统地整理和编目。在其档案交国家档案馆代管之前,档案所有者应自行对档案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编制档案详细目录(“件”级目录)。如果要求接受代管的国家档案馆帮助鉴定、整理和编目,档案所有者应当亲自参与或者委托人参与。国家档案馆接受代管后,应保持档案及其目录原貌,原则上不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如果必须重新进行鉴定、整理和编目,应当由档案所有者或其人进行,或者与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如果经过重新鉴定、整理和编目后的档案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或者在原合同上作变更标识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寄存未经整理和编目的档案,应当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加封保存。档案加封应另外包装,不应在档案柜上加封,以便于国家档案馆对代管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如因利用等需要启封的,应由档案所有者和国家档案馆共同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启封过的档案如果要求国家档案馆继续代管,应重新加封。启封后对档案进行了鉴定、整理和编目,或者档案有所变动,应重新办理代管手续。

四、代管档案要量力而行

档案委托管理第5篇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委托个人):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合同如下。(其中,因自动离职、除名等失去就业身份的,未经身份认定或未输就业手续前,本合同中与就业身份有关的管理内容无效。)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代办人事有关服务。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生效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明确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未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的,视为乙方继续接受甲方代办的人事服务。

三、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办理人事关系挂靠等人事服务,有关职责和服务内容如下:

1、发函调档案,接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2、保存乙方的档案材料,负责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归档。

3、保留乙方的人事关系和原有就业身份,负责其干部统计,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

4、保留乙方的工资关系,按国家调资规定办理工资调整登记(档案工资),存入乙方档案。

5、按规定为乙方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甲方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包括高、中、初级),乙方须主动于每年5月底或10月底前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到甲方。其他系列的申报材料应根据相关部门每年具体要求上报,由甲方分批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四、乙方的责任义务:

1、按时按规定(渝价[20xx]314号文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用。其中人事关系挂靠,每人每月20元,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支付办法:存档时一次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后在到期之月的次月内乙方主动到甲方交清不少于12个月的管理费,以此类推。如推

2、职称评审、年度工作考核及其它需装入档案的材料乙方应主动按时申报和归档;管理费乙方应主动按时交付,甲方均不另行通知。

3、在人事期间,乙方应认真发行本合同约定,遵守国家和我市的人事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应按人事管理规定出具所需证明。如因乙方手续不全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人事服务无法提供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期间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病、残、伤亡等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5、乙方的人事、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出时,必须交回本合同,遗失者由本人写遗失证明声明作废。

五、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可以终止:

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一方有违约行为,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对方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转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

4、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委托他人代签,具有同等效力。

七、其他说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服务。

二、人事的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甲方。乙方在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乙方要及时转交甲方归档。

四、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以下人事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

2、人事规划设计;

3、人才招聘引进;

4、毕业生人事;

5、人事档案管理;

6、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7、档案工资调整;

8、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9、代办养老保险、公积金;

10、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1、代办集体户口落户;

12、聘用合同鉴证;

13、代办出国(出境)政审;

14、协调流动争议;

15、寒假工人事

五、乙方认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条中所列第( )等项的人事服务。

六、甲方有如下责任:

1、甲方以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承担乙方要求人事项目的具体义务;

2、甲方认真做好乙方人事项目中规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甲方尽可能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方便。

七、乙方有如下责任: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材料;

2、根据委托内容,及时交付有关费用;

3、乙方如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九、人事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委托人事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续订人事合同书;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利做好交接工作。

十、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履行签约手续。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委托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事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委托人事服务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1998】47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就委托人事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二、 甲方的责任如下:

甲方不负责乙方除人事委托合同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有关的材料;

2、单位员工变动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档案委托管理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人事工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业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该项业务。

第四条人事的范围:

(一)在*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辞职或被辞退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应聘到各类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的单位与个人。

第五条人事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明确项目,可全权委托,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

第六条负责人事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被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有关服务事宜。

第七条人事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向委托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二)负责对委托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身份确认、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三)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

(四)异地人才引进,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各类人才等有关手续;

(五)承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确定、考试、评审、晋升的申报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

(六)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

(七)考核培训、协办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

(八)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九)按存档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

(十)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手续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为无落户地点的人员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十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人事程序

(一)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提出人事申请,并提供本单位资信证明材料;

(二)单位与被单位或个人双方签定人事协议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和协议期限等内容;

(三)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移交被的人事档案,提供有关人事情况;

第九条被单位每年11月份向单位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并将聘用人员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机构归档。见习期满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对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事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人事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协议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档案委托管理第7篇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续存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委托管理第8篇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县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到2009年底,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委托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

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开展好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成立了以镇长苏春满为组长,分管农经副镇长吴连章、纪委书记李懋为副组长,组织、人事、农经、财政、纪委及12个村的支部书记组成的“××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该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蒋正龙兼任办公室主任,业务人员从农经、财政所、纪委抽调,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经站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

2、财政所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负责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组织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办理村级会计服务机构设置的有关事宜。

三、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机构、范围和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保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委托镇农经站统一村级会计业务。

(一)机构的设置

村级会计委托机构的设置,由镇组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范围

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均可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会计委托服务机构。

(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

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实行村级财务和资金委托的管理方式。实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1、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会计核算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财务收支。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支出。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资金报账业务;按照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办理备用金支付领用手续。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3、会计档案。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制定完善的档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规范统一的档案管理和转移制度。

4、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四、岗位设置、工作职责

(一)岗位设置

1、服务中心设主任、会计、资金会计三个岗位,中心主任由蒋正龙兼任,会计由李金月兼任,资金会计由朱涛兼任,会计、资金会计分开设置,资金会计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岗位负责编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并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收支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资金会计(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

2、村级集体组织法人(村主任)代表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账员。各村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村副主任)兼任。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机构备案,报账员应积极参加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不宜随意更换。

4、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机构进行备案。

(三)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2、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确定核算单位账套,设置会计账户进行会计电算化核算,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分户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和银行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3、办理各村的现金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核定备用金以及其他收付事项。

4、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一定年限后,移交给村委会;中心定期向村委会提供各项资金的收、支、结存明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供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村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办理农村收费票据的发放和核销管理工作,对农村财政和村集体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树立为民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为各村提供优质服务。

(二)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报账员的职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登记现金收支日记账;收集、整理原始凭证,定期向机构报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收款票据;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各种集体资产分户明细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分户台账和资料上报等工作。

2、村级财务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预算由村委会每年年初在中心的指导下按规定编制,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村级财务决算在每年年终,根据中心的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张[榜公布。

3、村级财务实行审批制度。村委会各项支出要根据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各项支出由村委会“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实行限额制,额度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中心备案。村委会各项支出,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应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各村在向中心报账时应附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

4、村级财务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村委会的各项支出,由村报账员将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向机构定期统一报账,每月报账1次。中心根据村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情况办理支出结算。对零星支出,由中心向报账会计补足备用金;对涉农补助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工资、农户拆迁补偿费等涉及个人的支出,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2日)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级财务管理越来越成为农村工作的难点、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农村各种矛盾的焦点。各村要充分认识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推行农村会计委托,是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从源头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加快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村要切实把农村会计委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村干部、村财务人员和村民代表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迅速落实好。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宣传单、标语和组织工作队进村入户等形式,广泛宣传村集体会计委托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借助群众力量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真正作到依法。

(二)实施阶段(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30日)

1、自检自查。2009年8月13日至8月25日,各村要完成村级财务的自检自查工作,包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等进行自检自查。

2、清理财务账目。200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在实施农村会计委托前,镇组织对各村开展村级财务清理。一是清理离任村干部与村集体的经济往来手续;二是清理账目,结清旧账,整理会计档案;三是清理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四是清理集体债权债务,包括历年为农户垫付的税费;五是清理承包合同,落实承包欠款,历年合同文书要整理归入会计档案,通过清理,达到财务清、合同清、手续清,做到账款、账证、账物、账账、账表“五相符”;六是清理会计核算,整理齐全,造册登记。

3、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办理移交。2009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中心在各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事项的基础上,接受所辖各村的委托开展会计服务,并与各村签订会计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村委会负责将村级会计业务委托中心,只设置一名报账会计;中心确保村级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确保及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业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代管资金、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确保不向村委会收取费用。

村会计要编制交接清单与会计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交接由村主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镇经管站负责人负责监交。

4、设置账务,办理相关业务。2009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中心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各村设置账套,办理会计核算和相关业务事项。

(三)完善阶段(2009年11月—12月31日)

1、规范业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后,由经手人和证明人注明用途签字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民主理财印章,交村集体主管财务领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签字后交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定期向机构进行报账,并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对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委托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开支审批、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款等制度。

3、建立会计回避和轮岗制度。会计与村级组织的主要领导或报账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该组织的会计核算业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各会计的服务对象实行定期轮换。

4、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规范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2)规范会计监督。会计委托服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