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特殊教育教案

特殊教育教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02 15:11:20

特殊教育教案

特殊教育教案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建设;特殊教育;职业教育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教育”是教育观念、教育方法的一场大变革,是对传统教育的一种延伸和改进,其优势不仅仅局限于用大屏幕代替黑板、用现代教育工具代替老师手中的粉笔,而是利用先进成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教学乃至学校各项事务的信息化、网络化,为广大师生提供全新的学习方式以及简便快捷的服务,彻底改变传统的教与学和教学管理工作。随着“云”计算、SDW(软件定义世界)等新技术的出现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核心设备性能的提升,对汇聚、接入设备的要求逐渐降低;综合平台的应用开始注重个性化,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可穿戴智能设备等新型移动终端的移植逐渐成为新趋势;资源建设进程不断推进,在“云”存储、资源区域共建的助推下,优秀资源的丰富大有促进教学模式转变的趋势;网络建设在进一步追求速度、安全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可穿戴智能设备等新型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提出了“有线/无线双网高速稳定覆盖”的新要求,同时不难发现,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平台的应用还是资源建设以及在其基础上的教学新模式发展都对网络性能有着深刻的依赖性,网络建设无疑是“互联网+”与教育深度融合的重中之重。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3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高等特殊教育独立院校。作为省内乃至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残疾人职业教育院校,辽特高专不断探索满足特殊职业教育需求的信息化建设方案,拟逐步建立全面覆盖的无线网络,满足数据、图形图像、语音、视频等多种媒体各种教育信息的传输,为学校网络运营管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多媒体教学管理等多种应用提供必要保障。

一“互联网+”的网络建设目标

(一)极简化网络。通过高性能核心设备实现全网有线、无线统一架构,网络扁平化,实现真正的“极简”网络。(二)无差别体验。结合学校环境规划部署,无线覆盖全面,网络性能良好,注重用户使用体验及感受。(三)资源内网化。通过网络加速设备,将外网资源内网化,建立学校自有热点资源库,进一步提升用户使用体验的同时,减轻出口带宽压力。(四)安全性管控。规划安全、准入策略,在提供便捷接入的同时,提升接入安全性及可控性。(五)全息化运维。对全网信息化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减轻维护压力的同时提供大数据收集,充分了解网络的运行情况,提供未来发展的数据支撑。

二基于“互联网+”的辽特高专网络建设方案

以建立稳定、安全、可靠、易用、易管的校园信息化网络,为信息化建设提供一个优秀的网络基础平台及无线网络环境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全面改造学校网络结构,重点建设覆盖全面、稳定高速的无线网络。

(一)拓扑结构设计

整个网络采用三层网络结构(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无线网络、网络管理系统及身份认证系统设计。核心区域通过两台高性能核心交换机管控所有有线、无线设备的安全、认证,核心交换机高性能的处理能力可简化网络部署,减轻维护压力,扁平化结构可有效提高设备的兼容性。核心区域基于冗余思维配置主备两台交换设备,使用虚拟化方式建立主备关系,毫秒级切换,在主备设备发生切换时用户无感知,并且通过大的ARP表项,高效承载全网有线、无线用户访问转发。无线采用瘦AP形式部署,区域包括宿舍区、行政楼、教学楼、体育场、食堂、图书馆,集中配置、集中转发数据,实现无线全网用户无缝漫游,全网AP集中管理,提高良好的网络体验,集中管理故障及问题,方便、快速定位,结合实际场景,在开放区域及房间较大的区域部署放装型AP进行信号覆盖,办公区房间较为密集的区域使用墙面AP进行覆盖,寝室等用户使用要求较高的区域采用高性能的智分+AP进行部署,通过802.11ac提供最好的无线使用效果。通过网络加速设备对于网络的热点信息进行缓冲,提供内网访问,提高用户的体验。实现资源互通共享、资源分发共享,提高资源的完整性及资源访问的体验。并将热点资源缓冲至内网,提升用户访问速度,减轻出口对于重复性流量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放大出口带宽的效果。通过运维管理系统,对校园中所有有线、无线网进行实时监控、呈现,基于WEB的管理方式,能够对无线网络实现详细的集中管控,并提供故障快速定位,减轻维护压力。

(二)无线网络建设

1.无线场景描述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目前包括行政楼、教学楼A、教学楼B、图书馆、文体馆、交流中心、接待中心、实训楼、宿舍A、宿舍B、体育场、食堂等区域,在校学生约1000人,在校教职员工约200人。行政楼:数量较多的小办公室和少数中型办公室,房间紧密,墙体较厚;教学楼、实训室:数量较多的教室、大型阶梯教室,人员密集;图书馆:办公室和空旷的阅读区;文体馆:空旷的室内训练场、小办公室;宿舍:寝室走廊房间较为密集,房间内柜子、床、电脑座均为金属材质,并且摆放较为紧密,寝室区用户上网时间非常集中,并且寝室用户使用习惯为:男生大多应用P2P下载、在线游戏、视频,女生大多为在线视频、网页游戏、实时聊天、购物,使用网络流量较大,学校未来可能会有教学系统如教学视频、实验视频等也需为寝室用户开放,便于学生随时随地的访问教学资源。体育场:体育场为室外区域,面积较为空旷。在举办活动及典礼时,用户较为集中。食堂:食堂区域面积较大及空旷,也是用户比较集中的区域,并且容纳人数较多。2.无线设计思路图书馆、阶梯教室及报告厅(接待中心、交流中心)等空间大、用户相对集中的环境,可以采用放装无线部署方式,确保该区域无线信号的全面高质量覆盖。小型办公室主要集中在行政楼,通过地勘发现,墙体结构比较牢固,为实现信号覆盖无盲区,可以采用墙面AP形式进行部署,通过墙面AP实现AP在房间内,提供优秀的无线网络覆盖效果。宿舍区建筑墙壁厚,信号穿不透;走廊狭长,无线信号在狭长的空间中被来回的反射,会形成“多径干扰”;另外,宿舍区域网络用户数量多,应用带宽要求高,无线的性能要求也高,可以采用智分+的方式,入室部署,信号直接在房间内发射,提供每个房间良好的信号覆盖效果。智分+方案的特性把每个房间看成一个独立的AP,为每个房间提供满格信号,高性能体验。3.设计原则(1)无缝覆盖建设高性能的无线覆盖,采用802.11ac网络协议标准,单个AP的无线带宽接入能力不低于1.1Gbps;无线信号全面覆盖所有房间及体育场等室外环境,网络稳定高速,网络接入体验良好。充分利用现有有线网络资源,有线、无线混合组网,降低建设成本。(2)多种服务支持支持校园用户(管理和行政人员、教职员工、学生)的多种网络应用需求,如,语音应用、视频应用、监控等,具备较好的兼容性和低成本升级的能力。无线系统需要具有IPv6协议和流量的分类转发和管理能力。(3)安全性整合安全防范措施、密码保护技术、权限设定、控制机制等多种有效手段,防范各种形式的网络非法入侵和内部攻击,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4)兼容性本次建设的无线网络能够与现有校园网很好的兼容,对于无线接入校园网的用户,采用统一身份准入认证,实现对用户访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认证。(5)扩展性在网络规模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具备冗余备份能力和冗余扩展能力。(6)高性能网络链路和设备具备足够高的数据转发能力,保证各种信息的高质量无阻塞传输;交换系统具有很高的交换容量与多服务支持的能力,保证网络服务的质量。(7)可管理运用接入认证、上网行为记录等必要手段维持学校网络稳定、健康、可持续应用。(8)规范化和标准化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网络体系结构、通信协议及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模块化、结构化、数据代码化,以便于信息交流、共享及维护。

三结束语

基于“互联网+”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有巨大的研究空间,特别是作为其基础内涵的网络建设,对于教育信息化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方案吸取了大量国内外学校建设经验,结合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职业”的实际特点,旨在构建适用实用的特殊职业学校网络建设方案,促进“互联网+”与特殊职业教育的深度融合。

作者: 单位: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特殊教育教案第2篇

根据教育局下发的《长春市双阳区教育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18〕9号)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反腐败斗争和基层组织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育人环境的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提供庇护的公职人员,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坚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推进反腐败斗争相结合。有效整合资源,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育人环境的黑恶势力,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公职人员“零容忍”。

(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在集中打击黑恶势力同时,注重发现日常管理防控漏洞、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长效机制,着力完善制度体系。

三、工作目标

    通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摧毁危害学生、引诱教唆残疾学生参与盗抢团伙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遏制新的黑恶势力形成,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教唆学生。让校园周边环境和治安状况有根本改善,让广大师生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为新时代全区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

四、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在教育局统一领导下扎实开展推进专项斗争工作,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组 长: 康宏志 校长  法人   张春凤 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宋德成 后勤副校长

蔡玉华 工会主席

组  员:朱晓晶 教导处主任  孙晓玉 教导处副主任

        鲁万地 大队部辅导员  尹文明 总务主任

五、各级职责

组长康宏志  张春凤  负责我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工作,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副组长宋德成负责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工作落实。

组员朱晓晶负责做好家校沟通,负责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组员孙晓玉负责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信息、问题排查线索处置。

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六、工作重点

根据局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是:

(一)侵占学校公用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在学校周边敲诈勒索学生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体罚、虐待、性骚扰等侵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及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六)校园内外欺凌学生行为;

(七)干扰、阻挠学校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各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九)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七、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18年至2020年底,为期3年,排查、打击、监管、建设等工作压茬推进、滚动开展。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8年),动员部署,集中打击。按照局方案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动员部署。一是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到校上一堂以“扫黑恶、提‘两率’、保‘平安’”工作为内容的法制宣传课(有图片及讲稿);二是通过倡议书、致家长一封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提高群众对扫黑除恶、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的积极性和公众知晓率;三是通过召开专题学习动员会、固定法制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形式,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意义;四是播放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营造宣传氛围;五是在明显位置公布接受社会各界举报案件的通告(公布举报线索类型、范围、举报方式等)。要综合发力,多措并举,对黑恶势力形成高压态势。要结合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广泛发动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全面开展线索调查,建立台账,确保依法处理。学校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的所有相关活动过程性材料(纸质及照片)要及时存档备查。

(二)第二阶段(2019年),打管结合,边打边建。学校要重点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大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涉嫌黑恶势力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及拉扰、胁迫在校学生参加黑恶势力犯罪的,要及时报告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介入处置。要严格整改安全管理漏洞、制度机制和方法手段等问题,初步建立主动防范、发现、打击黑恶犯罪的制度机制。

(三)第三阶段(2020年),建章立制,迎接督导检查。学校要健全和逐步完善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机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预警预测、专项治理、基层治理、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开展检查和制度建设,确保学校管控责任落实到位,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运行良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特殊教育教案第3篇

随着特殊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以及特殊教育专业师资培养力度有限,一批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群体开始出现.本研究以四位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新教师为研究对象,采用质性研究方法,深入特殊学校对新教师在入职初期的教学、人际关系、外在压力、组织适应等方面问题进行深入了解与分析,提出促进非专业特殊教师职业适应的建议。

关键词:

特殊教育;新教师;职业适应

根据有关研究,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多为非特教专业毕业。[1][2]同时,随着免费师范生政策的有效实施,越来越多的非特殊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毕业后选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任教。因而,非特教专业毕业生是我国特校的主要师资力量。职业适应是指个体在职业认知和职业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改善自己的观念、态度、习惯、行为和智能结构,以适应职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的能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联合会认为,职业适应是个体对工作任务、环境等的适应过程,也是一种适应结果,是人与职业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的过程。[4]新教师在入职初期的适应程度影响他们日后的专业发展。特别是第一年的教学情况会对他们可能达到的教学水平产生极大地影响,并且会对教师行为起调节作用,这种影响甚至会持续整个职业生涯,也很大程度上影响新教师是否继续留任。[5]初入职期间的挫折可能会导致新教师离开教师岗位,教师的更换使得学生不断处于新教师的适应阶段,这会影响学生的终生发展,影响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有效引导新教师顺利度过入职初期的问题值得研究。本研究旨对特殊学校新近入职的非特殊教育专业的新教师的适应性情况进行研究,以期对提高新教师的职业适应及提出建议,使非特教专业老师也能准确把握特殊学校学生发展状况及教学特点,快速适应特殊学校教学工作。

一、研究设计

根据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本研究选用质性研究方法,运用目的性抽样选取了4名入职0~3年的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新教师,通过深入访谈收集他们的入职感受,分析他们的适应过程,归纳出非特教专业新教师在进入特殊学校任教后的适应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为师范生培养提出建议,并提出帮助特殊学校的非特教专业新教师的职业适应策略,以便新教师可以快速适应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

(一)访谈法。本次研究在访谈前编写了访谈提纲,并对访谈过程做了录音,事先都得到了访谈对象的同意。访谈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四位教师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原因以及入职前对特殊学校的了解程度;其次是对四位教师进入特殊学校工作自身总体感受的了解;最后是四位教师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教学、人际、组织适应等问题的具体情况。访谈完成后,研究者将访谈录音转为文字,进行编码分析。

(二)研究对象。运用方便抽样与分层目的性抽样,研究4位入职0~3年的特殊教育学校工作的非特殊教育专业新老师,其中3位是培智类学校新任教师,1位是聋哑学校新任教师。下文中将用S,D,L,Z替代四位教师真实姓名。

二、分析与讨论

入职适应对于非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教师来说,就是不断融入特殊教育学校组织并且作为有意识的个体,有选择地内化群体规则及其行为方式,并养成专业素养各方面的过程。这期间,来自教师工作的压力和困境必然生发,而此过程也是一个教师主体不断调试和妥协自身的过程。入职初期是新教师重新建构个人生活史的过程,是在已有的生活史背景下,在现实的教育教学生活现场中不断建构的过程。这个阶段的生活史,也将对未来教师教育生活以及专业发展的其他阶段产生潜在影响。[6]被访的四位新老师都表示在进入特殊学校任教之前并没有接触过特殊儿童,大学阶段也没有到过特殊学校实习参观过。根据访谈,四位老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教学、人际及组织适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教学负担过重。四位新教师普遍感觉教育教学负担过重。D老师表示:“平均周课时为12节,还要兼任学校其他工作。每天花在教学准备上的时间大概在3小时以上,因为对于选材要精心挑选,对于每班不同程度的学生要挑选难度适宜的课程内容,要时刻考虑到学生方面是否能够接受所教授内容。觉得每天的课程准备时间不够,工作略显吃力。”Z老师表示:“每周大约有15节课,主班老师一周会上20节课,平均一天4节课,配班老师平均每天2节课,一周下来也有10节课,下一周就会将主配班老师倒过来,这样循环。当主班老师压力比较大,工作量很大,每天都要有书面作业,而且家长每天早晨会听30分钟的课,这样一周下来会比较累,而且老师会觉得很烦躁,期待赶紧周末。对每周的课时安排还能基本适应,就是每天对着这么多家长上课,压力比较大。”教学方面,D老师经过两年多的经验积累,在这些方面都已经基本掌握。S老师进入特殊学校仅半年时间,对于特殊学校的教学方法、学生特点了解的不够到位。有过普通幼儿园任教经验的S老师认为普校和特校工作差别很大。S老师说到:“在幼儿园的教学中,教学方式更加活泼一点,每一节课都是将音乐体育活动融入其中,要求五大领域相互融合。而在聋校中更多的是进行语训,我觉得真的比较枯燥,幼儿每天的任务就是认识某个东西或学会说某句话。在课程目标目标上,每节课的课程目标不同。幼儿园的目标要求认知、能力、情感三维目标协调发展,促进幼儿全面发展。而在聋校中课程的目标是一种很直观的目标,学说某种句型或认识某个东西。”四位受访老师均表示初进特殊学校,面对特殊儿童时不了解学生的特点和心理,不懂得如何教学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随着工作的熟悉,对学生心理的把握也更加到位。

(二)校内人际适应良好,亲友不理解带来压力。美国学者富勒曾经提出教师专业成长过程中的“关注”四阶段模式:任教前关注阶段;早期求生存阶段;关注教学情境阶段;关注学生需求阶段。[7]新教师在入职初期处于早期求生存阶段,在此阶段,他们都关注自己作为教师的生存问题,例如对教学与课堂的把握,学生与同事对他们的评价等,这些方面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在访谈中也可以看到,四位新教师都非常明显地表达了自己在与同事人际关系处理方面的深刻感受以及希望与同事建立良好关系给自己带来的压力。S老师坦言自己和同事关系还不错。但是学校里有些教龄长的教师对于年轻教师来特殊学校表示不理解。“可能因为我们这些新老师跟有些老教师的孩子差不多大,他们就觉得,上了一个差不多好的大学,怎么会来到这个学校呢,这些的学校很容易让人颓废下去。去一个好的幼儿园不好吗?去幼儿园的话人际关系也会很广,什么样的家长都能接触到。虽然这样说,但老教师还是很愿意帮助我。”D老师觉得和同事、领导的关系都很融洽,领导对教职工很好,会关注新老师在个人发展方向的计划和意愿,愿意为新教师提供一个好的平台。同时,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也会受到来自周围亲友的压力。Z老师提到,“有的朋友接触过特教这个专业的朋友都觉得特校还不错,比幼儿园的教学任务要轻松一些。还有的朋友就不太了解这个,就会觉得去了以后要怎么办,有聋的、盲的、智力不足的、自闭症等这些儿童要怎么教,担心我会不适应。”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不理解和歧视,导致新教师在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时会有身边不了解特殊教育以及特殊学校的亲友所带来的负面情绪,从而产生压力。

(三)师徒制为主的新教师培养体系。国内外已有关于促进新教师入职适应的研究都发现,经验丰富的辅导者与新教师之间形成的师徒之间在教育教学各方面的指导关系,对教师的成长具有较大的帮助。此外,特殊学校教师培养体系的其他方面也对入职适应有影响。特殊学校在发展理念中强调了对这些年轻教师的发展和培养的关注,在行动中也相应提供了一些有关日常教育教学的培训,定期开展全校以及年级组教研等专业活动,也邀请专家入校讲座等,为教师提供机会外出参与校外的理论和技能学习活动。这对于新教师具有较直接的影响和帮助,对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这些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意识以及专业行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四位被访者所在的学校都提供了各种专业活动,为教师理论以及实践方面知识和能力的积累提供了一些机会和适当的引导。如L老师,既可以作为一名“参与观察者”进入他人的教学现场,学习、讨论、发表和听取意见、反思、总结,并运用到自身的教育教学现场,如评课观摩活动。也可以作为一名“被观察者”,由“师傅”深入新教师个人的教育教学现场,在“师傅”提供意见和指导以及反馈的帮助之下,设计、试教、讨论、发表和听取意见、修改重新设计,并再开始试教和不断反思总结的过程,如公开课教学展示活动中。这样的活动尤其对实践智慧所需的知识来源的丰富以及行动化的实践智慧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通过研究得出,非特殊教育专业新教师进入特殊学校任教在人际关系、组织管理适应方面良好。新教师面临的间距有:教学压力大;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对新教师学校适应有较大影响,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对象相对复杂,处理师生关系是新教师必须要克服的一个难题;周围人对于特殊儿童以及特殊教育的认知不足,对新教师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教师的心理健康发展;作为非特殊教育专业的师范生,新教师在进入特殊学校之前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有特殊学校认识不足。

(二)建议。

1.重视新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教育教师承受着比普通中小学教师更大的压力。为降低特殊教育新教师的职业压力,一方面,需要政府、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要大力倡导社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关注,改进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社会正确认识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价值,同时理解特殊教育事业的社会意义,给予特殊教育教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新教师要学会自我心理调节,正确认识现实与理想的差距,应根据自身特点和教师职业的要求,积极主动调整自己心理与行为,建立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适当的时候可以寻求心理咨询,通过合适的方式释放压力。

2.落实好特殊教育新教师入职培训。入职培训是一名新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的和不可或缺阶段。从以往国内外普通中小学新教师入职培训特点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看,入职培训首要明确特殊教育新教师入职培训的目标。其次,以老教师带新教师入职培训模式。同时兼顾新教师的入职评估,使新教师能够全面的认识自己的专业、特长、教学等,在培训期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学习。

3.在免费师范生教育中加入融合教育有关课程。免费师范生政策的推行扩大了我国的师资队伍,也为开展融合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师资基础。为保障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获得适应其发展的教育,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教师职前培养阶段加入特殊教育的相关内容。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是提高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质量和促进我国融合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重要途径。虽然目前教师教育改革的浪潮让部分院校已意识到对免费师范生进行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的重要性,但其大多是以开设特殊教育公共选修课程的形式进行普及性教育,其效果甚微。只有系统地考虑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目标、方式以及课程设置,以融合理念渗透培养目标,整合多专业力量进行多模式培养,才能有效提高免费师范生特殊教育能力。

作者:汪晗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于玉东.河北省特教学校师资现状的调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6(7):66-69.

[2]冯建新,冯敏.陕西省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1(1):65-69.

[3]郭平.当代青年的职业适应[J].中国青年研究,2006(7):78-80.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育联合会.纵横职场[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14.

[5]张彩霞.新教师入职初期适应现状及对策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07.

特殊教育教案第4篇

Abstract: The United States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is established early and the content is relatively perfect.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special education law and summarized special education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Finally U.S.special education law is analyzed.

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教育立法;残障儿童

Key words: United States;special education;education legislation;disabled children

中图分类号:G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5-0251-01

0引言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来看,通过立法来实施和保障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联邦政府通过各项法律文件,来维护和保障残障人的正当权利,促进残障人更好地融合和参与社会,在特殊教育领域表现得也很突出。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较早、内容也相对完善,引领了世界特殊教育立法的潮流。美国特殊教育法的历史是一部父母和倡导者团体在国家的法庭和立法机关奋斗的历史。

1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起步

20世纪初,美国各州开始实施强制入学法律,残障儿童受教育状况开始好转。虽然进入公立学校的机会比以前更多了,但很多残障儿童仍然没有获得有效的和合适的教育。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残障学生的父母和支持者组织起来,开始诉诸法律,试图强迫州政府为残障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1934年,俄亥俄州Cuyahoga县上诉法院规定,根据州6到18岁义务入学法令,可以给予州教育厅开除特殊学生的权力(Winzer, 1993)。这类规定表明,在对残障学生的入学问题上,当时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与法庭的判决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随后,各州继续制定明确授权学校官员开除残障学生的法令。1958年,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公共福利部对哈斯”(Department of Public Welfare v.Haas)诉讼案中认为,州现有的义务入学法令没有要求国家为“弱智”或智能不足及因智能有限而不能从良好教育中获益的孩了提供免费的公立教育。1969年,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在被公立学校开除之后,父母坚持残障儿童入学是犯罪(Weber,1992)。195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教育所有残障儿童法》,其中规定必须为每一位残障儿童制定一份个别教育计划。1965年的美国《初等和中等教育法》中单独设立“缺陷儿童方案”。1973年颁布的《职业康复法案》第504款提到特殊儿童问题。第504 款规定,凡接受联邦政府经费的计划,包括教育计划,不得单因残障缘故,将残障者拒诸计划门外。第504款主要保护残障者的生活,包括投票、教育、无障碍环境、职业等权利,目的是使接受联邦政府经费的机构,在所提供一切计划与服务中,除去对残障人士的歧视。凡接受联邦政府经费的机构,必须遵守第504条的规定。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障儿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障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供了法律支持。为保证所有残障儿童可接受免费适当公立教育,联邦政府拨款州政府,以达成这目标。1990年美国通过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1997年对《障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对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目的、范围、方法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做了全面修订。2004年12月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对IDEA再次进行了修订。对转学的学生的评估工作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2《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①为所有残障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立教育(FAPE);②根据个别需要,为有非常需要个体(IWENs),在最少限制环境下,提供教育;③以个别儿童的母语或沟通模式,进行没有种族及文化偏见的评估;④提供个别教学计划;制定计划的小组有家长作为成员;⑤提供法律保障程序及投诉途径,确保子女的权利。

3特殊教育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障碍者教育促进法》透视出特殊教育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①免费的、适当的普通教育(零拒绝);②创造适合特殊儿童的最少限制环境 (最少限制环境);③非歧视性评估或鉴定 (无歧视性评估);④制定切合实际的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计划 (个别化教育);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合法的程序);⑥家长的充分参与。

4特殊教育理念

美国IDEA法案颁布至今,历经了多次修订,见证和推动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从它的演进历程中可以透视出特殊教育理念在实践中的一些变化和发展。

①从残障范式到以人为本;②教育平等观念逐步扩充;③特殊教育从关注外在的环境安置到注重内在的服务品质;④关注个体的生涯发展和特殊教育成效;⑤重视多元评估和实际干预策略的研究。

5存在的问题

法案的出台和实施对美国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首先,从法案的出台来看,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受到了阻碍和挑战。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尽管法案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IDEA修正案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强调改善学校与残疾儿童家长之间存在的分歧和矛盾,但是家长和学校之间依旧没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对家长的作用和应有的权利认识不够,家长对学校的做法缺乏了解。而残疾儿童在融人普通学校,参与普通课程的学习上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普通学生的理解与合作、普通教师的理解与参与、特殊设施的配备等相关的支持系统还是没有真正得到圆满的实现。

参考文献:

[1]Special Edge.美国三藩市特殊教育社咨会手册[S].2002.

[2]加州特殊教育计划法律集 ( California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 A Composite of Laws)[M].

[3]肖非.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历史的视角[J].2004,3.

[4]肖非,梁海萍.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立法的保障――美国现行两部重要的特殊教育法案介绍[J].2004.

特殊教育教案第5篇

    美国是特殊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特殊教育立法是强大的助推剂,对特殊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其中多部特殊教育法律对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研究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有助于我们把握和理解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发展的“动力源”。在国内有关美国特殊体育教育的研究成果中,多数只局限于对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进行简单介绍,而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层研究还较鲜见;因此,本文试图对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作一梳理,并对其基本精神进行解读,以期为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提供参考。

    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概况

    1.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 美国成立之初的《独立宣言》与宪法所倡导的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原则促成了美国公民个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民主的社会文化氛围,为特殊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20世纪初,美国各州就开始颁布残障儿童教育法。到1930年,共有16个州颁布了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3]。尽管宪法规定保障所有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各州按照宪法精神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但当时大多数残障儿童仍被学校排斥在外。直至20世纪50年代,民权运动的爆发为特殊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生机。许多残障儿童家长和民权运动者上访总统府和联邦议会,并且控告地方教育机构。从某种程度讲,家长的呼吁、民权运动的影响和法院的判例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特殊体育的法制化带来了契机。

    1973年,美国颁布了《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该法是美国第1部针对残障人歧视制定的公法,试图为残障人的学习和就业提供平等的机会。该法第504条指出:在联邦政府经费所资助的服务领域和相关机构举行的活动中,不能排除、拒绝任何残障人应享有的权利或让其受到歧视[4]。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联邦政府的财政资助,所以残障儿童理应接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这一条款为残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和课外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5年,由福特总统签署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对美国特殊教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5],被认为是特殊教育史上的一大转折[6]。该法共由8个部分组成,其中第2部分指出为所有3~21岁残障儿童和青少年(无论其处于何种残障程度)提供免费且适宜的公共教育,开展特殊教育应遵循最少限制环境、个别教育计划、非歧视等原则。第3部分要求为残障儿童提供中等教育服务,包括特别设计的体育教育和有益于健康的娱乐计划。第4部分规定为培养师资提供专项拨款,包括演讲、语言、听力损伤和特殊体育教师。第5部分规定为残障儿童的体育和娱乐开展研究工作,要求财政部对各州的各级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和组织进行拨款并签署协议,接受拨款的有关部门为特殊体育调研工作提供支持。第8部分虽然未明确提到体育教育,但有多处要求保障残障学生的运动和身体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该法在特殊教育的定义中对特殊体育进行了特别强调。其描述如下:特殊教育指的是不花费家长或监护人额外的费用,为满足特殊儿童独特的需求而设计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体育教育、家庭指导及医院和专门机构的服务[7]。

    1986年颁布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修正案》(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 Amendments of 1986)将残障儿童服务年龄从原来的3~21岁拓宽到0~21岁,增加了早期干预和家庭服务。199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该法是对《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修正案》的修订。首先,对其称谓进行了更改,如用disability替代handicap,用individual替代children。这反映了特殊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残障人,还包括障碍者和有各种特殊需要的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群体不仅仅是儿童,而是每一个需要服务的学生。其次,该法还新增了2种特殊教育类别,即自闭症患者和外伤性脑伤者。至此美国特殊教育的对象有13种,分别为学习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聋盲双残者、智力障碍者、多重障碍者、言语障碍者、重度情绪障碍者、肢体障碍者、自闭症者、外伤性脑伤者、其他健康障碍者与发展迟缓者等。同时,法律指出体育教育应包括:身体和运动健康;运动技能和模式;水上运动技能、跳跃、个人和集体游戏、运动能力等[6]。

    1990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障碍法》(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与《康复法》相比,该法律更注重对残障人各领域人权的保护。其中有关特殊体育的条文有:社区(学校)娱乐设施(包括健身和休闲设施)应为残障者提供方便,为残障者提供适当、合理的设施;体育教师应提供让残障学生参与的有意义且富于挑战的体育活动计划[8]。

    199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该修正案是对《障碍者教育法》的回顾与修订。它规定:应为障碍者提供免费、适宜的公共教育,尽可能地为学习障碍者提供普通的教育环境;家长应参与评估的过程,提供个别教育计划;与普通学生一样,残障学习者也应有学习进步报告。

    在2001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的基础上,联邦政府于2004年出台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该法是对《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的重新修订。法律强调为学习障碍者提供优质的特殊教育教师,为障碍学生提供均等的参与体育教育的机会(除障碍儿童在隔离的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或个别教育计划中明确规定需要为障碍学生提供隔离的体育教育)。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外,还有一些法律,如1965年颁布的《基础和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 Secondary Education Act ,该法于1966年被修订为《基础和中等教育法修正案》)、1974年颁布的《儿童虐待及保护法》(Child Abuse and Protection Act)、1978年颁布的《业余体育法》(Amateur Sports Act of 1978,该法于1998年被修订并更名为《奥林匹克和业余体育法》)、1994年颁布的《学校工作机会法》(School-to-Work Opportunities Act of 1994)、1988年颁布的《障碍者相关技术服务法》(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该法于1998年被修订)、1998年颁布的《劳动力投资法》(Workforce Investment Act of 1998)、2005年颁布的《障碍者歧视法》(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2010年颁布的《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等,均从不同角度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了规定。

    1.2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判例法 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9]。由于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再加上体育教育与普通文化教育存在一定的差异,判例法在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判例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推动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的立法进程;二是修正和弥补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的不足;三是解释和说明特殊体育教育制定法。

    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美国出现了大量的特殊教育判例。1954年,布朗告台北克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的胜诉成为公民维护教育权利的基石。在该判例中,黑人学生布朗的父亲认为:无论从哪方面评价,女儿就读的黑人学校比白人就读的学校都要低劣,这种分离式的教育是不平等的。负责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根据100多年前的普莱西案件判例“隔离而平等”的原则,判定布朗败诉。恰逢其时,其他法院也有大量的类似案件,起诉人认为隔离式的教学违背了宪法所倡导的教育平等的理念。于是,在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推动下,布朗案最终交由联邦政府最高法院裁定。最高法院判定:隔离的教育与宪法所倡导的教育平等理念相冲突,公立学校应取消隔离式的教育模式,赋予每个学生均等的受教育机会。

    1971年的宾夕法尼亚智障人士联合会诉宾夕法尼亚政府案(Pennsylvania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itizens V.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的判例声明:班级活动(包括体育活动)应适合所有学生,保障残障儿童接受自由公共教育的权利。同年,在米尔斯诉华盛顿特区教育局案(Mills V. Washington, D. C. Board of Education)中,米尔斯是一个听力障碍学生,专家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提出手势翻译对其学习非常重要。米尔斯要求学校提供手势翻译服务,保障其在普通班级中正常上课。这项要求被学校否决,理由是学校没有足够的资金等相关条件。该案件经地方法院判决米尔斯败诉后,被递交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判定米尔斯胜诉,指出残障学生应享有个别化教育计划中的相关服务,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同等教育机会的权利,不应以缺乏资金为借口而减少儿童受教育的机会。

    特殊教育案件的成功判决,更加提升了美国公民维护残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意识[10]。据统计,1972—1975年,分布在28个州共有46宗案件与残障人维护教育权利有关[11]。这些案件的判例为特殊体育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及措施

    2.1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 体育权和教育权均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接受体育教育自然是学生的基本权利[12]。从某种程度讲,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赋予学生平等的体育权利。虽然早在1788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宪法早已规定赋予所有儿童平等的教育权利,但这些权利的真正落实是在20世纪70年代。在独立、民主与平等的理念下,多部法律对体育教育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美国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包括2个方面:一是和普通学生一样参与体育的权利;二是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需要,享有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特殊体育权利。

    具体而言,法律赋予残障学生的特殊体育教育权利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共教育是每位残障儿童的权利,各级学校和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残障儿童,任何机构不得对残障学生有任何形式的歧视;2)特殊体育是一项强制性的服务,而不是一项选择性的服务;3)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具有平等地参与体育教育和享有均等的体育教学资源的权利;4)学校和教师应以学生为中心,通过调整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重新设计体育课程,保障每位残障学生参与体育的权利。

    2.2 美国贯彻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精神的措施

    2.2.1 规范评估程序 由于残障儿童具有类型多样、程度不一、个别差异明显等特点,特殊体育的开展必定要建立在鉴定和评估的基础上。1975年的《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首次提出对残障儿童开展特殊教育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并且在之后颁布的法律中对评估细则进行了不断修正和完善。

    具体而言,法律对残障儿童的评估有以下要求。1)非歧视性的评估原则。对残障儿童的评估必须是以筛查和诊断为目的,应用学生的母语或学生了解的沟通模式进行测试。2)科学的评估标准。测试应涉及被测学生的诸多领域,包括健康状况、视力、听力、社会和情感状况、普通智力、学业水平、沟通状况和运动能力等各个方面[13]。3)参与人员包括家长、普通教师、特殊教师、专业评估专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等。4)家长参与整个评估过程,体现在家长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评估、参与评估、得知评定结果、教育安置、提出意见等。5)家长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或有异议,可聘请合格的评估人员进行独立评估。若两者的评估结果不一致,家长可参与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进行协商解决。

    2.2.2 最大限度融合 特殊教育是指为了残障儿童在“普通教室”成功学习,而对其提供的一系列教育支持[11]。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特殊教育都是采取隔离的教育方式,将残障学生排斥在主流教育之外。随着一系列的反歧视、反种族隔离运动的开展,人们对权利也有了全新的认识。特殊教育理念也实现了从“隔离却平等”到“分开就是不平等”的转变。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各部法律中,融合教育成为美国特殊教育的基本理念[14]。在这种 理念下,美国特殊学校数量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残障学生进入普通学校和健全学生一起接受教育[15]。特殊体育教育法律中同样融入了融合教育理念。这些理念通过“零拒绝”“无排斥”“最少受限制环境”“普通教育环境”等词句得到了体现。要求尽可能地对残障学生实施融合体育,并为残障学生参与普通体育创造条件。一般而言,根据融合的程度可将特殊体育分为如下类型:一是常规班级中的普通体育;二是开展普通体育并为学生提供一定帮助;三是普通体育和“资源教室”相结合;四是融合式的特殊体育;五是隔离式的特殊体育。这种从融合到隔离的可选择性连续安置模式以融合教育为理念,根据残障学生的残障和特殊需要程度,为其提供多元化体育服务。

    2.2.3 个别化教育计划 残障学生不仅有平等的普通体育教育权利,而且有根据身心需要接受适当的特殊体育教育权利。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规定的个别化教育计划,是实现残障学生特殊体育教育权利的具体措施。美国学者B. D. Bateman等[16]指出:“个别化计划是特殊教育法的核心,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正是通过个别化计划的拟定与实施得以实现的。”为了对残障儿童进行体育教育和缺陷补偿,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之上,经专家共同商议制订个别化体育教育计划。一般而言,个别化教育计划包括个别化学校教育计划、个别化家庭计划和个别化转型期计划。各项计划由当前的运动水平、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组成,其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和额外的帮助、参与体育的环境、评价方式、服务计划、衔接服务、评估及提供给家长的报告程序等。当然,个别教育计划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要求,也是家长、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制订的且能够实现目标的过程[17]。这一计划实质上已经将机会的平等转化为过程的均等,将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2.2.4 一体化服务 特殊体育是一个终身的、系统的工程,包括幼儿、青少年、成人和老年人等不同年龄人群开展的体育活动。任何环节的缺失都会对终身体育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切实保障残障者的权利,培养残障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应将残障者不同阶段的体育服务相互衔接,形成特殊体育服务的一体化。将家庭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相结合,从医疗康复、体育训练、生活支持等方面出发,不断巩固和发展残障者的学前体育、学校体育、成人体育,促进残障者更好地融入社会,是对残障者生命关怀的体现,也是美国法律对残障儿童体育服务的要求。

    这一理念在如下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拓宽服务年龄限制,将最初的学龄期扩展到3~21岁,再延伸至0~21岁,增加了早期体育干预服务;2)注重转型期服务,为使残障儿童与青少年更好地融入社会,顺利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增设了过渡期间的体育服务计划;3)扩大服务领域,由最初的课堂体育教学到课外体育活动延伸至家庭体育服务。

    3 我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特殊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其中多部法律、法规对特殊体育教育的开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1979年,教育部、国家体委的《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指出:“学生因病残免试体育,需经医生证明,体育教研组审核同意,教导处批准。”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虽然没有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明确规定,却对残疾学生的教育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提出:“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委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1995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体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应重视体育美育工作,学校要结合学生实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2001年教育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2002年,教育部修订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1992年颁布)指出:“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

    除此之外,还有多部法律、法规对特殊体育教育进行了间接性的规定。例如,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5年国务院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2009年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20lO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特殊体育教育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校特殊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许多法律条文对残障学生体育进行了规定,改变了以往的冷漠和忽视状态。深入分析则会发现,我国特殊体育的法制化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第一,指导思想不够统一,要求不够明确,甚至条文内容相悖。例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生因病、残可免修体育课。”《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规定:“病、残、弱等类型学生单独开设体育保健课。”第二,措词过于笼统,原则性或号召性表述过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规定:“盲校、聋校、 弱智学校要重视开展学生的体育活动。”《体育法》要求:“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这些“要重视”“应当创造条件”“适合其特点”等笼统的措词对法律的执行不利。第三,对特殊体育教育有直接影响的法律级别不高,权威性不强,缺乏专门的《特殊教育法》。第四,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缺乏严格的问责机制,对不执行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并未作出明确的制裁办法,同时,也没有对残障学生体育教育权利提出明确的救济措施。

    4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4.1 转变朴素的人道主义关怀理念 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了减少长期不运动而造成的危害,残障儿童和青少年应逐渐增加体育活动量,并且应参与各种锻炼、运动和休闲活动[18]。目前我国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法规仍出于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关怀,认为残障学生可以受到特殊的“优待”——免修体育课或单独开设保健课。这些优待与把有缺陷者赶出社会主流的做法异曲同工[19],与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特殊教育的社会背景不符,也与因材施教、有教无类等教育理念大相径庭。实际上,真正的生命关怀应是肯定学生的发展潜力,从学生的身心状况出发,尽可能满足残障学生的需求。在这种生命关怀理念下,学校特殊体育应针对所有的有特殊需要学生(包括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的学生),尽可能为他们参与体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4.2 厘定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 接受体育教育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20]。这一权利有2层含义:一是每个学生都有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二是每个学生都有接受适合其身心发展需要的特殊体育权利。具体而言,作为知识的学习者是儿童进入学校的意义所在,是学生的最大规定性。这就决定了残障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具有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虽然体育课程与普通文化课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残障学生的差异较大,特殊体育教育的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能因为这些困难而剥夺学生参与体育的权利,相反,应增设相应的辅助设施,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保障残障学生应有的体育权利。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不仅要体现参与机会的均等,更应体现过程和结果的均等。过程的均等体现在安置形式、师资、课程、场地设施等方面;结果的均等体现在教学评价和所取得的成绩。残障学生应享有均等的教学资源,并取得身体运动和健康提升等方面的权利;因此,残障学生不仅要接受体育教育,而且要尽可能与非残障学生一起,在常规的教育环境下接受适合他们身心发展的体育教育。

    4.3 制订《特殊教育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律。有关特殊儿童的体育教育规定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虽然有些法律条文对残障儿童的体育教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之间未形成有机的衔接和整合,对特殊体育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可开设也可不开设,可单独开设也可随班就读)。这样就给一些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推诿责任的机会,因此,为保障残障儿童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制订特殊教育专项法即《特殊教育法》,是当前发展我国特殊体育教育的必然要求。

    《特殊教育法》的制订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1)在《特殊教育法》中明确规定特殊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和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详细说明开展体育教育的对象、形式和内容;2)避免过于笼统、原则性和宣传性的措词,增强体育教育法律旨意的可操作性;3)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对执行部门、监督机构作明确的要求,对不履行法律要求的学校、机构和个人制订出明确的制裁办法。需要指出的是,《特殊教育法》的制订只是保障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第一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残障者体育权利具体化,制订专门的《特殊体育法》也是大势所趋。

    4.4 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 学校特殊体育开展的目标是让所有学生(包括残障学生和健全学生)能够在一起有效学习。显然,这是对传统体育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改革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特殊体育法》或《特殊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而且涉及体育教育中的各个要素,如课程、师资、场地、器材等。要确保这些资源的供给,必定要对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从美国特殊体育的发展情况来看:1967年美国政府就通过专项拨款以确保特殊体育的开展;1968年开始了特殊体育师资的专业化培养;1977年美国国家标准局对无障碍设施规定了最低标准,指出所有的建筑(包括体育场地和设施)必须考虑身心残障者的需求;1995年颁布了特殊体育国家标准;1997年实施了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等。这些配套政策的出台体现出美国特殊体育教育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先进经验,对学校体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特殊教育教案第6篇

美国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是按年龄分阶段进行的:对于0~3岁的特殊婴幼儿,主要通过家庭教育的途径来进行。家长在这一阶段就是儿童的主要教师。不过家长在对婴幼儿进行干预时,是有专家进行指导的。比如,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可以进入特殊儿童家庭实行“专家上门咨询服务”,或是家长到当地的特殊教育中心进行咨询、参加短期学习或陪同特殊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共同活动,也可以参加各种家长协会,学习、交流抚养、教育特殊婴幼儿的方法。3~5岁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则主要通过普通幼儿园、特殊学校的学前班、特殊儿童幼儿园、小学和研究机构附设的特殊幼儿班等形式接受学前教育。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欧美国家不断地在推行融合教育,其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绝大部分3~5岁的儿童都进入普通幼儿园进行融合教育,只有少部分极重度的儿童在特殊机构里就读。当然,在普通幼儿园就读,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获得不同形式的特殊教育支持,以保证教育的效果。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早在1968年,美国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令》,针对学龄前特殊儿童特点,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早期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经费等。而1975年11月颁布的《面向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更明确提出3~6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恰当的、免费的教育及有关的特殊服务,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到了1986年,美国通过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修正案》,要求各州逐步建立全州范围的、综合的、多学科和多部门合作的早期干预计划,即“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计划”,以满足3岁以下残疾婴幼儿及其家庭的特殊需要。即1986年以后,从法律上来说美国对特殊婴幼儿的教育已经覆盖了整个早期发展阶段。接下来的近20年间,美国多次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需要强调的是,所有修正案都保留了早期干预计划的条款,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一条款。

三、多元的经费投入体系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经费主要靠政府拨款。美国1975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中,提出了3~5岁残疾幼儿“学前拨款计划”,1986年颁布的《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修正案》,又从根本上加强了“学前拨款计划”。到1992年,美国所有的州都开始全面实施3~5岁残疾幼儿的公费学前教育。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直接经费投入;二是对大型学前教育项目进行直接经费投入或是直接购买服务;三是通过固定或特殊的项目直接补助学前特殊儿童的家庭。除了政府进行拨款之外,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经费还会来源于各种基金会的支持,民间团体的捐赠以及学校的各项经营性收入等。这些灵活多元化的教育经费投入方式保障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质量,也扩大了美国学前特殊儿童的受益面。

四、严谨的儿童评估体系

在美国,特殊儿童的评估,是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确定教育安置形式及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美国法律规定,相关机构在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与相关服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完整、严谨的个别化评估。评估可由学校相关专家提出,也可由儿童家长提出,但是评估一定要征得家长的同意。而且每三年要对儿童进行一次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目的在于确定儿童是否仍存在障碍及其是否需要调整目前的教育。评估的人员由语言治疗师、职能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等多学科专家以及特殊儿童的家长组成,他们通过合作共同为儿童实施评估。当家长对评估的结果存在异议时,还可以申请重新进行评估。这种严谨的做法,不仅保障了儿童受教育的科学性,而且使得家长能参与和监督评估的进行,更有利于促进儿童干预的效果。

五、融合取向的复合型师资培训体系

美国是融合教育思想的发源地之一,因此在对学前特殊教育的师资进行职前培训时,许多高等院校将具有融合教育的能力列为一个重要师资培养目标,以满足不同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在培养方式上,采取多专业整合的双证制。例如,普通教育专业的学生或者非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可以选修特殊教育作为第二专业,毕业时授予“教师资格证+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两种资格证书。在课程设置方面,普通教师教育专业里会开设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相关课程,特殊教育专业课程也注重对融合环境殊儿童教育策略的培养。在师资的职后培养上,普通幼儿园或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师在进行培训时,都有专门的特殊教育的内容,或是进行特殊教育的专项培训。而且无论是职前还是职后培训,都十分强调与他人合作共事能力的培养。

六、丰富的社会服务和支持体系

除了加强立法、不断增加资金投入,美国非常鼓励其他相关机构、民间组织和大众的共同参与,一起合作关心支持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由于其博爱、民主思想的盛行,美国大众对特殊儿童大都持接纳的态度,具有良好的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除此之外,信息服务机构,为特殊儿童及家庭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科研机构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科学证据;志愿者服务机构无偿、灵活的为家长和儿童提供志愿服务,等等。正是有了这么多丰富的社会支持和服务体系,整个美国的学前特殊教育才得以正常、顺利的运转。

七、总结及启示

特殊教育教案第7篇

特殊儿童 学前融合教育 环境

新津县是我国西部地区较早开展融合教育的实验县,新津一小自2001年开始进行部级课题《普通学校特殊儿童支持系统建立与运作》的研究,并顺利通过课题验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受县域融合教育观念与成功经验的支持,应特殊幼儿及其家长的需求,在新津一小特教资源室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下,我园也接纳了特殊幼儿进行随班就读,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新津一小先后接收了听障、脑瘫、唐氏综合症宝宝,帮助这些特殊幼儿顺利适应普通班级学习和生活,探索在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的有效方法和策略,申报了新津县“十一五”特殊教育科研课题——《学前融合教育支持服务实践研究》。

《学前融合教育支持服务实践研究》定位在对融合教育的支持与服务上,通过行动的研究,在增加对特殊儿童教育服务的实效性与广泛性,形成更完备的教育服务观念下,推动了特殊儿童早期干扰实践,同时,满足特殊孩子对早期教育的需求,让特殊孩子在“爱心阳光家园”中快乐成长。

一、建立阳光家园规章制度,实施对特殊孩子的研究

随着资源室的建立,研究并制定了《特殊教育资源室服务对象》《特殊教育资源室教师职责》《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职责》等管理措施,加强了对随读班级的教育教学指导,观察记录的检查和督促,并纳入考核中。

根据特殊幼儿实际情况,确定了《学前融合教育支持服务实践研究》课题,在熟悉研究对象、明晰研究思路的过程中,确立了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并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科学、可行的课题方案。

课题组成员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分工合作,深入有序的开展研究工作。定期组织课题组成员进行理论培训,探讨随读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惑和问题,对随读教师积极撰写观察记录和教育随笔,教育案例。设计了《家园联系册》和《家园联系本》,用以建立班级教师与特殊幼儿家长相互沟通,对特殊幼儿教育形成良好支持合作。深入进行课程、教材、课堂教学的支持服务研究;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与残障生家庭、社区支持研究;幼儿园行政管理研究;选择有实施听障生、智障、脑瘫儿童各一人进行学前融合教育以及转衔教育,个案支持服务研究。

二、创设良好环境,为特殊孩子营造温馨的阳光家园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师资培训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特殊幼儿融合教育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同时,我园还加强了对教师专业知识的培训。

先后邀请了中央教科所杨希杰博士,台湾的洪教授、催博士、北京的陈云英博士、叶立言教授及四川省特殊教育专家曹照琪、蔡明尚,新津县教研室李宏、何小芳等专家来园培训、指导,并派资源室教师或相关教师到新津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培训学习,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课题组成员的融合教育理论水平和课题研究能力。

2.特殊教育资源室的建立与运作

2010年建立资源室,进行专业技术与资源室支持研究,不断完善资源室设施,设置资源室教师,开展特殊需要的教育支持服务。例如:

(1)教育诊断。即对特殊需求的学生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测量、访谈、跟踪观察形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适应能力、学习能力等,为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和教育安置提供依据。

(2)功能补偿。对特殊幼儿的缺失的功能进行康复训练,如对聋儿进行听能和言语的康复训练;对脑瘫儿童进行感统训练;对残障儿童行为习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教育。

(3)咨询和培训。资源室承担组织教师、特殊幼儿家长进行特殊儿童教育的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探讨帮助特殊幼儿成长的教育方法,向教师和家长提供教育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

三、精细管理,让阳光家园的成员共同发展

经过近10年的研究探索,在温馨的爱的阳光家园里具有浓浓研究的文化氛围,也初步达到一些成效。

1.幼儿园的发展

通过长期研究,幼儿园建立了融合教育的管理机制,将融合教育纳入到常规管理,建立了资源室,在资源室的有效运作下开展融合教育,通过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改进,形成了幼儿园融合教育的资源室支持服务流程。幼儿园先后承办了两次县“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研究,并先后迎来多次上级领导、专家、同行的指导、参观,得到大家的高度评价。

2.教师的发展

通过课题研究,学校科研工作氛围逐渐浓厚,老师们的科研素养得到了提高。

(1)幼儿教师与资源教师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认识有了提高,执行个别化教育计划信心提升,教师从最初不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内涵,到能够自己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

(2)幼儿教师对特殊幼儿认识发生转变,从而提高了对特殊幼儿的接纳度。不光是将幼儿单纯接纳到班级而是对课堂教学发生了改变,并且对幼儿的未来有了负责任的规划。

(3)在实施研究的过程中,资源教师与幼儿教师的教学技术提高,在教学上老师会适时鼓励学生,随时根据学生情况采取不同的互动形式,也会结合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精神采用多元化的平凉方式,让学生都有发挥的空间。

(4)资源教师和普通教师建立了相互认同,在平等、开放的氛围中,明确分工,以普教教师为主,资源教师提供最大支持的合作方式。

(5)幼儿教师的角色参与意识提升,成为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参与执行者、教学执行者、幼儿行为辅导者、幼儿学习的评量者。

(6)邹娟老师的论文《如何提高听觉障碍儿童的语言能力》在《中国新世纪幼教改革论坛》上发表;张红老师的《幼儿个案分析—唐氏综合症》获2008年成都市论文案例评选二等奖。

3.幼儿的发展

接纳的特殊幼儿开始增多,服务对象也开始拓展,从接纳听障儿童,扩展到脑瘫、智障、自闭症幼儿共计20余人。这些幼儿在我园的全面支持服务下,身心都获得了健康发展,其中90%以上的幼儿已经顺利进入当地普通小学。

在融合教育的支持服务中,开展伙伴互助的教育活动,不仅让有残障的孩子获得了快乐学习的空间,同时在互动中也让普通儿童获得互助学习的教育环境,提升了儿童宽容、大度、互助友爱的整体品质。

4.家长、社会的认可

特殊教育教案第8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特殊学生群体

近年来,大学生极端事件急剧增多,杀人、投毒、自杀等事件层出不穷,做好特殊学生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特殊学生群体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高校关于特殊学生群体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

(一)建立高校特殊学生群体的内部档案机制

深入学生群体当中,摸清学生实际情况,建立特殊学生群体内部档案机制,是做好特殊学生群体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即从新生一入学开始,了解学生是否办理了生源地贷款,是否交清学杂费,并通过学生家长会或与部分学生家长的单独沟通,快速掌握学生家庭的经济情况及部分学生的差别性问题;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学生登记信息表等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通过大学生心理测试的结果,重点关注心理健康情况不佳的学生。通过这些方式要求对特殊学生群体判断准确,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内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二)建立高校特殊学生群体的问题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从源头上及时发现问题、在产生严重的后果及影响之前,及时处理和解决。预警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特殊学生群体的问题提前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化、严重化。从高校层面,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构建三层预警网络。第一层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心理委员为主,以学生寝室寝室长为辅助。第二层以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等专职思想教育工作者为主。第三层以高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为主,负责全面的预警防护和处理解决工作。

(三)建立高校特殊学生群体的心理干预机制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建立对特殊学生群体的心理干预机制。首先,通过心理咨询中心的心理测试,排查整个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于心理健康不佳的学生,要摸清学生状况、挖掘深层次原因,做好预案工作。其次,建立心理干预体系,辅导员要对自己所带学生有全面了解,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用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对于轻微的心理问题,辅导员可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学生摆脱问题的困扰,并实时监控。对于辅导员解决不了的心理问题,移交校心理咨询中心,辅导员配合,共同寻求解决和治疗的方案。对于危机症状严重的,应立即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干预。

二、采用全方位的教育手段

(一)强化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年级会、座谈会、讲座及报告等形式,针对不同问题的特殊学生群体,开展不同的教育内容。开展以“我的中国梦”为主题的系列教育活动,在大学生中树立实现“中国梦”是当代大学生的重要责任的理念。结合学生的实际,为同学们制定自己不同的目标和规划,实现中国梦首先从实现我的梦开始,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成为大学生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充分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占领网络教育阵地,对当代大学生、特殊学生群体开展教育。高校应建立专门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平台,通过加强网络的建设,板块特色的设置、内容的丰富多彩,来吸引大学生。通过网络的动态管理,传递学校方针政策,实时更新校园动态,扩大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开设论坛、交流板块,同学间可以进行互动交流,同时为学生答疑解惑,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对培养学生掌握文化知识、形成良好品格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尤其吸引特殊学生群体参与其中,对展示特殊学生群体才能,融入集体生活,增强自信心,促进学习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文体活动中,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通过运动会、体育比赛等,锻炼自身意志力和坚忍不拔的品质,通过晚会、才艺展示等,陶冶情操;在专业技能活动中,通过知识讲座、专业竞赛等,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增强对学习的自信心;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充分了解社会,通过青年志愿活动、社区服务活动、贫困帮扶活动、文化宣讲活动等,让学生能够在活动中长知识、增才干。

三、采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方法

(一)始终如一的关怀教育

对于特殊学生群体而言,只有投入真正的爱,才能让他们充分感到被尊重,教育才能够起到作用。对于特殊学生群体来说,无微不至的关怀可以使他们对自己充满信心和希望。

关怀教育要跟解决特殊学生群体的实际困难联系起来,在帮助特殊学生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基础上,让他们感受到爱的温暖,从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答疑解惑。关怀教育要以关怀为核心,充分尊重人,发挥人的主体性,使他们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最终实现人生价值。

(二)发现长处的赏识教育

赏识教育对于所有受教育者都适用,尤其对于特殊学生群体的教育更加有效。高校的特殊学生群体和所有的学生一样有理想,有抱负,他们也对成功有着渴望,他们也希望得到老师的重视和赞扬。但是由于自身某一方面的欠缺,往往又在性格方面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缺陷。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只有通过赏识教育去理解特殊学生、尊重特殊学生,在成长过长当中的每一点进步都要及时予以赞扬和肯定,树立自信,激发上进的欲望,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三)健全人格的塑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