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区域治理论文

区域治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25 18:12:32

区域治理论文

区域治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国家法治发展;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

一、若干概念之涵义与本文的讨论范围

在对本文的论题展开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内涵,这里主要有区域、法治发展以及区域法治发展等相关概念,以便确定本文的讨论范围,认识论题的时代意义。

“区域”亦可称之为“地区”,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多层次的范畴。从全球的角度而言,区域不仅仅意味着以地理因素为基础的空间结构,而更多地是指通过稳定的经济的或政治的协议所建立起来的、一定地域范围内甚至是跨地域的国家之间的经济的或政治的乃至军事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第八章专门设定了区域体系的法律框架,这样区域体系就成为介于国际体系与民族国家之间的一种具有全球意义的次级国际体系。“二战”以来,这种基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态的乃至军事安全的诸种共同联系的区域性次级国际体系,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深刻地改变着当代国际关系格局及其发展走向。从民族国家的意义上讲,区域一词则表征着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个行政管辖层级所组成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在传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区域形态,既有着相对稳定的构成机理,又有着各具特点的表达形式。比如,郡县制构成了古代中国行政区划的一条主轴。秦帝国以来的各个王朝的行政统辖区域,大体上都按照郡县制的架构,结合一些具体的社会历史的因素加以划分,进而形成一幅皇朝统治的疆域版图。而在不同的皇朝统治年代,郡县制的外在表现方式又呈现出丰富多样的历史特点,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辖驭四方、治理天下。在当代中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往往交织在一起,因而区域概念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诚然,郡县制这一传统中国行政辖区的基本主轴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尽管建国之初曾经一度实行行政大区制度,但是,“省”和“县”依然成为中央政府实施国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时下中国的行政统辖层次繁复多样,在建国之初省级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大市”或“较大的市”这一介于“省”和“县”之间独立的行政管辖层级。加之,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东方大国,基于国家统一、民族和谐和有效的边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虑,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区域以及行政管辖层次亦有着鲜明的特点。不仅如此,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区域与行政统辖层级彼此交错的非均衡格局开始形成,超越现行行政管辖层级的省份与省份之间、“大市”之间的区域性协调发展机制迅速成长起来。中央政府对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设定各有侧重的发展目标,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级政府亦是如此。因之,当代中国的区域概念的内涵与形式确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总的看来,省域以及以特定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若干省域的结合根据我国中央政府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本上把全国经济区域划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等等。当然,这里还有一些更为细致的区分,诸如,长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等等。市域(设区的市)以及同样一般以相邻的地缘为纽带的若干市域的结合,和县域这样的基本的地区单元,大体上构成了当下中国的多层面的区域概念。正是在这样的多层面的区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础上,融入特定的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历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环境等等诸多因素,便会相应地形成区域经济、区域社会、区域政治、区域法律、区域历史、区域文化和区域地理等等历史和现实的概念,从而给我们认识国家范围内(包括当下中国)的区域生活状况打开了一个广阔的思想天地。

区域法治发展是与国家法治发展密切相关的。关于法治发展,这个概念与法制现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蕴。正如我们多年来不断论及的,法制现代化反映了从传统的人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向现代的法治型价值一规范体系的历史性转型与变革过程。时下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中国社会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正是在这一转型与变革的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因之,当下中国的国家法治发展,就是要致力于从前现代社会法律系统向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转变,实现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法制的历史性跃进,而这个时代进程的基本目标,乃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本质意义上讲,这一国家法治发展趋势和走向,意味着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反映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为的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进而确立与全球法治发展进程相协调而又充满浓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价值观念及其生活准则系统。很显然,作为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构成要素的区域法治发展,乃是国家法治发展在国家的特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它所展示的乃是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过程中法律文明及其价值基础在特定地域中展开的具体生动的法治场景。所以,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在基本性质、主体内容与总体目标诸方面,都是内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绝不存在一个脱离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孤立的区域法治发展。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说区域法治发展这一概念的复杂性,主要是指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能否成立,这无疑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论题。在这方面,学界的认识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但大体上已经或正在形成共识,即: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将要对这些问题从方法论的角度作进一步的论证与阐释,这里所要提出的原则性的看法是:尽管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发展的起点、条件、过程、动力机制、实现方式等等诸多方面,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之间无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性或个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们认真地加以对待的,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区域法治发展对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以及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要的张力及其互动过程,从而确证区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

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工作。而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本文拟从法哲学方法论的意义上加以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样性统一”的命题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或《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导言中,马克思在阐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原则。在他看来,第一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原则,反映在经济学产生时期所走过的历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纪的经济学家总是从生动的整体,从人口、民族、国家、若干国家等等开始;但是他们最后总是从分析中找出一些有决定意义的抽象的一般关系,如分工、货币、价值等等。”与此相反,第二种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则反映了这样的思维过程,即:“这些个别要素一旦多少确定下来或抽象出来,从劳动、分工、需要、交换价值等等这些简单的东西上升到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就开始出现了。”这就是说,通过思维的抽象力,抽取一类对象的共同点,把握客观对象的某个方面、某个片断的简单规定,构成思维或叙述的起点,进而从局部的、简单的规定,上升为全面的、综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统或普遍的理论概念体系。很显然,这是两种迥然相异的方法论原则。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第一种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学派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配第等人为代表,他们的论述通常“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因而,例如在经济学上从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的人口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如果我们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最初的认识对象,表现为无限丰富的现象,成为认识过程中的直观和表象,进而“蒸发”出一些抽象的一般关系。而第二种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则是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家那里开始的。“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依据这样的方法论原则,“如果我们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经过更切近的规定之后,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一个浑混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这样,通过理论思维,把作为思维的起点的那些抽象简单的规定,再现被认识对象的内容,使之不再是一个关于整体的浑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观,而是一具表现为必然的和综合起来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从而获得整体的具体规定。

由此,马克思强调,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过程乃至一切科学思维的两个阶段,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或者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二者处于同一思维过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然而,对于形成和建立一个理论概念体系来说,“后一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并且是科学思维“所专有的方式”。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是科学理论思维所特有的、把直观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说,把在经验上得到的直观和表象材料,放在应有的逻辑联系之中,考察它们之间的客观必然的相互联系。经过这一过程,人们就可以在概念运动中反映、再现、复制所考察客体的自我发展的客观过程,使“整体的表象”成为“多样性统一”的具体的整体。

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整体的具体规定的方法论原则,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第一,要使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概念成为“整体的具体规定”,就必须着力探讨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若干单方面的、比较简单的基本单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间形态[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县域及其有机联结的相关地域]表现出来的法治发展状况为基础或出发点,考察这些基本单元的区域法治的一切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性。离开了对特定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深刻把握,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体的表象”。第二,如果说国家法治发展的概念是一个“具体的总体”,亦即许多规定和关系的总合体,那么区域法治发展的概念则是对于这个“具体的总体”的单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说,区域法治发展构成了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的若干单一的规定性,它不断地从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从而愈加丰富起来,最后重新返回到国家法治发展这一普遍性的“具体总体”之中。第三,国家法治发展不应当是若干个区域法治发展的简单罗列,而是各个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都是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体系之网上的纽结,因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须把每一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个别的区域法治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进而把握由若干个“局部的规定性”所表达出来的“整体的具体”或“具体总体”。因此,马克思关于“多样性统一”的辩证逻辑命题,构成了我们认识和思考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法哲学方法论的基础。

马克思指出:“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因此,如同整个法的现象以及国家法治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总要受到一定规律的支配,不是区域法治发展决定这些规律,而是这些规律决定区域法治发展。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和一定社会经济必然性之间的矛盾。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主体的能动意志,归根结底总是受到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统摄。所以,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之所以是一个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就是要从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系统中划分出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系统,并且把它们当作决定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全貌的基本关系,进而把区域法治发展看作是一个受到一定规律支配的活的有机体。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区域法治发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观性质。但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运动发展一样,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能动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的。这是因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主体从事区域法制实践的规律,是区域法治发展的进程中社会主体活动的产物和条件。因而,区域法治发展运动规律和社会主体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动总是处于内在的相互联系之中。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深刻而准确,从而有意识地把本区域社会经济关系法权要求转化为生动的区域法制实践;反之,有的社会主体对本区域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无法自觉地加以把握和转化,从而妨碍或延缓了本区域法治的进步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的差异性。因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出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亦具有不容忽视的主观性。

更进一步地来看,区域法治发展中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反映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如前所述,由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有着内在的客观规律,所以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合乎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之,所谓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统一,就是指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在这里,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意味着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可能是处于互不相关、绝对排斥的状态,因而必定会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总体”;意味着区域法治发展与国家法治发展乃是一个法治的发展与命运的共同体,国家法治发展这个“具体总体”统摄着区域法治发展这个具有丰富关系的“许多规定”,区域法治发展必须以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权威为基本前提;也意味着在不同的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确乎存在着内在的统一性,存在着共同的必然的区域法治发展的运动规律,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努力探寻区域法治发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规律。

不仅如此,区域法治发展亦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从广泛的法律文化意义上讲,人类社会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国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条件的作用下,总是循着特定的路径发展演化。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之内,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思想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们的国家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也有差异,每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历史发展、习惯和民族传统特点,况且这些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人口状况等也不尽相同,等等。这些复杂的因素,势必会使法律文化的运动呈现出五彩缤纷、丰富多彩的历史特点。对于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来说,它的一个鲜明特性就是具体性。国家法治发展是由一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实践、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联结而成的运动之网。作为这面运动之网上的每一个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都独具个性,并且这种个性不是仅仅具有相对意义的特殊性,而是一种不可绝对重复的个体。尽管在区域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之间常常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为不同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富有如此鲜明的个性色彩,所以当下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才呈现出这般的丰富多姿。诚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法治发展的加快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个性有可能逐渐减弱,但是,国家法治或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并没有因此而变成呆板划一的群体的堆积。伴随着国家法治发展的时代进程,区域法治发展的内容与方式只会愈来愈绚丽多姿。这是毋容置疑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各种不同的区域法治的特殊的发展进程,进而深刻揭示多样性的区域法治发展的特殊的本质性特点。

很显然,国家范围内的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多样性与统一性有机结合的过程。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是统一性的基础。离开了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就无法科学地解释历史上存在的和现实中依然表现出来的千差万别的区域法治现象,也就无法科学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其结果只能使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超越时空的神秘的力量,从而成为捉摸不定的虚幻之物。另一方面,区域法治发展的统一性又是多样性的必然表现形式。认识和考察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层面之上,而应当深入下去,从复杂多样的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的多样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约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否则,我们就只会把区域法治发展的空间展开,看作是一个充满了一大堆偶然现象的杂乱无章的法治序列。

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之所以会呈现出多样性统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区域法治发展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差异性。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地理环境条件等关键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下,区域社会及其区域法治形成了经久相沿的空间差别。正因为如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呈现出千姿百态、迥然相异的面貌。这也从一个侧面映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尤其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从而展示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的特质。但是,这种多样性与统一性并不是绝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们之间乃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的关系。一定的区域社会生活条件的诸因素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经济条件归根结底还是“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这是区域法治发展运动的多样性统一的最深刻的根据所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何以会产生那些不同点和相似点,也才能揭示各种特殊的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特殊规律,并且从中加深对支配区域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的透彻把握。

三、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上)

为了进一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多样性统一这个命题的价值意义,有必要深入考察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这个丰富的“具体总体”的基本地域单元的区域法治现象这个生动的“许多规定和关系”。从法哲学意义上讲,区域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之所以构成统一性基础,是因为一般只寓于个别之中,并且通过个别来实现。这里的作为“一般”之载体与实现途径的“个别”,显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运用个别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有助于我们透视区域法治发展运动多样性的内在奥秘。

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曾经对一般、特殊与个别的关系作过精辟的论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单纯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关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坚持其共同之点,其结果导致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只认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其实,概念是丰富的、生动的、具体的东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或个别性三个环节,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规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规定性,在这里,“普遍性纯粹不变地继续和它自身相等同”,而个体性或个别性则“是指普遍与特殊两种规定性返回到自身内。这种自身否定的统一性是自在自为的特定的东西,并且同时是自身同一体或普遍的东西。”因此,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与独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是不断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须把真正的普遍性与单纯的共同之点加以区别,而不能混为一谈,这一点极其重要。在黑格尔看来,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这三个环节是不可分离的,而在这三个环节中,概念的个体性或个别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个别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殊存在,这就是个体性或个别性。而个体性或个别性作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构成了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性的个别化。”概念作为具体的东西,乃是个别内容与抽象普遍性的统一。不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的环节,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总体的概念,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由此,黑格尔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论断:“个体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个体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很显然,黑格尔关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个别性)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无疑被包裹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神秘的外壳之中,在他那里,现实事物不过是概念的普遍、特殊、个体(个别)三个环节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而已。因此,“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后来的德国思想演进过程中,黑格尔关于“个体化的普遍性”的学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所谓“世俗历史主义”中又有了新的意义表达。按照有的学者的看法,历史主义的本质在于它用个体主义的观察视角取代关于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主义的观念,取代了任何试图寻找人类生活的一般法则和一般类型的企图。这种试图把普遍性与特殊性截然分开的方法论原则也受到了批评,以至于有的学者提出“具体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则。实际上,这种“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实证主义历史观相抗衡,以便为德国的历史主义正名。这一思潮在社会学领域,通常被认为是理解社会学的发源地,它由威廉・狄尔泰所开启,经由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到马克斯・韦伯而集大成。作为“解释学之父”,狄尔泰把理解的方法视为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的一种特殊的方法,认为“一门科学,只有它的对象通过建立其在生活、表达和理解三者关系之间的态度而与我们发生联系的时候,才属于人文科学。”狄尔泰极力强调个体或个别对总体或整体的价值意义,指出:“理解总是以个别物为其对象”,“但我们理解个体是借助它们彼此之相似性,它们内部的共同性。这一过程假定了普遍人性与个体化之关联,个体化在普遍人性基础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样性之中,而在这一关联中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上解决内心仿佛经历朝向个体化之提升的任务。”㈤正是通过理解,单一的个体性与总体性或普遍法则之间建立了联系。生命的总体只有在种类的意义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这里,对个体的理解有助于对总体的理解。所有其他类型都是如此。意义在于对类型的理解,只有通过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由此,狄尔泰对理解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加以说明,认为客体化仅仅对个体化说来乃是异己的需要加以解释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号和密码,在理解的主体与对个体的理解之间应当存在某种介质或媒介物,这就是客观精神,理解的主体正是通过客观精神来把握个别的客体化,因为在客观精神中,客观化已经表现为属于共同的东西,即属于某种类型的客体化。通过客观精神,我们理解了“不同个体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观化而构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种形式”,“它的范围从生活方式到经济形式直至这个社会所形成的最终的整个系统,包括道德、法律、国家、宗教、艺术、科学和哲学。”

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的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尔班和海因里希・李凯尔特在狄尔泰的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文德尔班从方法论上区别了自然科学与历史学,把这种区别看作是法则科学与个体科学,重复性、常规性与个体性、独特性之间的区别,进而强调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分类,是一种纯粹方法论上的分类。“自然科学追求的是规律,历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态。在自然科学中,思维总是从确认特殊关系进而掌握一般关系;在历史研究中,思维则始终是对特殊事物进行亲切的摹写”。在这里,文德尔班反对实证主义的历史哲学的主张,不赞同所谓的“从历史中建立一门自然科学”的口号,指出:“与这种观点相反,我们必须坚持:人类的一切兴趣和判断,所有与价值有关的评价,全部是建立在个别的、一次性的东西之上”。这是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历史学的内在价值之所在。作为文德尔班的学生,海因里希・李凯尔特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原则区别。他提出所谓“形式的分类原则”,认为这种分类原则是从科学方法的角度对科学加以分类,据此可以把文化科学概念与自然科学概念截然划分开来,而二者的区别体现了历史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形式对立。在这里,李凯尔特阐述了一个他认为对于方法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观点,即:“科学需要一个选择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科学就能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区别开来。相对对于现实的内容来说,这个原则具有形式的性质;这样一来,科学的‘形式’这个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因之,“科学方法的特点显然取决如何分开现实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质成分挑选出来的那种方式”,进而把现实的直观内容纳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则和方式。李凯尔特强调,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学方法的本质性特征,认识自然就意味着从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发现自然规律的概念就意味着形成关于现实的绝对普遍的判断。“如果没有通过普遍化的方法对世界进行简化,那就不能对世界进行计算和支配。在个别和特殊之物的无限多样性没有通过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这种多样性是使我们感到头晕目眩的。”而对于文化科学问题来说,则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详尽研究的。文化科学总是力图从现实的个别性方面说明现实,这种现实决不是普遍的,而始终是个别的。与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旨在于从个别性和特殊性的观点来观察现实。比如,历史总是“力求使它的叙述仅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个与所有其他对象不同的对象,这个对象可能是一个人物,一个世纪、一个社会运动或一个宗教运动,一个民族或其他等等,历史学借助于这种方法使听众或读者尽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个别事件。”当然,文化科学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对于科学的逻辑学的区分来说,文化科学使用的普遍概念,仅仅涉及它用以构成其个别化叙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确性”。不论文化科学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对文化科学构成奠基性的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与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这两种方法所固有的思维目的、思维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原则性的逻辑区别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凯尔特通过对“解释”与“理解”的涵义的辨析,力图对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别作进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释中,是将不同的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而在理解中,则是沿着相反的方向将整体分解为部分”。对于作为文化科学的历史学来说,历史理解通常意味着“既是对真实存在的个体性的‘再创造’,又是对那些存在于个体性之中的非真实意义的‘理解’。”这里所说的“非真实的意义”,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价值基础。李凯尔特进一步分析说,作为体现个别化方法的文化科学的历史学,它的历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则指导的,这就是文化价值。文化现象以及那些被我们当作文化萌芽阶段或类似之物而与文化现象相联系的现象,与价值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必须从与文化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去观察现实。这一文化价值立场的认识论或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只要把对象看作整体,那么对象的文化意义就不是依据于它与其他现实的相同之处,而是依据于它与其它现实的相异之处。”这就是说,基于文化价值的认识论或方法论,对特殊的个别之物及其一次性过程感兴趣,要求应用历史的、个别化的方法去认识特殊和个别之物,认识现实与现实之间的相异之处,进而把去观察的现实看作是特别的和个别的。因此,文化与历史之间的价值联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够使历史成为一门科学,也就是说借助于文化概念来形成“个别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认识到这一点,是至为关键的。这种“个别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义就在于,在价值联系原则的指导下,它能够从那些纯粹的不能加以科学表述的异质性中把可表述的个别性提取出来。“文化概念给历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条选择本质成分的原则”,“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凯尔特关于选择性原则的先验判断带有显明的唯心主义先验论的色彩。但是,他坚持把文化科学看作是以个别化方法为认识论与方法论特征的客观而严格的科学,突出文化价值对于个别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导性原则地位,并试图调和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强调个体的统一性基础来自独特性,证明个性统一性或独特个性的不可分割性(而这仅仅是和某种价值相关的个体的统一性)。这一思想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有的学者把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准则称之为“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这是有道理的。面对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思想界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或文化科学的相互关系及其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韦伯坚定地承继着自狄尔泰以来的理解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捍卫着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或个体性的方法论准则。但是,韦伯的方法无疑有其独到之处,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创意义,散发着炽烈的理性之光。与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与解释加以彼此对立的看法不同,韦伯强调理解与解释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彼此补充的互动关系,认为理解与“意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在给定的特殊行动者的具体情形中实际存在的意义;二是指理论上被设想出来的主观意义的纯粹类型,这种主观意义被归之于给定的行动类型中假设的活动者,当然,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主观意义都不是指某种客观上的“正确”意义或者某种形而上学层面上的“真实”意义。而对这种主观意义的行动即主观上可理解的行动的解释,就成为社会学和历史学这样的关于行动的经验科学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韦伯看来,关于“理解”的概念,它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是对诸如此类的给定活动包括言词的表达的主观意义所作的直接观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释性的理解,对于关注行动的主观意义的经验科学来说,说明需要被这样解释的可理解的有意义的行动的现实途径。“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理解都牵涉到出现在下列情况之一中的意义的解释性把握:(a)历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对具体的个体行动的实际预期的定义;或(b)社会学的大众现象,即现实的预期意义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适合于科学阐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普通现象的意义。”社会科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进而对原因和结果作出因果说明的科学,而这里所说的“行动”是在行动着的个体把主观意义附着在他的行为之上的意义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讨行动着的个体的行为动机及其后果,进行因果性的解释,就成为属于文化科学范畴的社会学的重要任务。“对具体行动途径做正确的因果解释,只有在这种明显的行动和这些动机被正确地理解,且同时它们的关系成为有意义的和可理解的情况下,才能达到。”对于此项工作,自然科学是无法胜任的,因为它只局限于阐述自然过程中的整体与部分的功能关系以及诸客体和事件中的因果统一性;而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的主题,对作为社会的集体状态组成部分的个体行动作出主观的理解,则是社会文化科学或社会学知识的特有性质与任务,这是在自然科学中绝不可能获得的东西。在这里的因果解释问题上,韦伯对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进行了片面的曲解,认为唯物主义历史观作为一种对历史实在作出因果解释的公式,“只有经济的原因被说明(或者显现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发挥作用时,他们对一个历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释的要求才会得到满足”,“相信经济‘因素’是‘真实的’因素,唯一‘真实的’因素,是一种‘最终无所不在的决定性的’因素。”当然,韦伯在评析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歪曲时,注意到历史唯物主义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区分“物质”的东西与“意识形态”的东西,并且指出无论对哪个“个别现象”进行因果回溯,都会发现对经济现象的说明,会牵涉到政治、宗教、伦理、地理及其他条件,同样地,对政治现象的说明,也会牵涉到经济条件和其他各种条件。这表明在韦伯那里,经济因素乃是对行动着的个体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释链条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归根结底的唯一的决定因素。不仅如此,韦伯对马克思关于一切特殊规律和发展结构的“理想类型”思想,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认为“凡是使用过马克思的概念和假设的人都知道这些理想类型对评价现实的巨大的、独特的启发意义。”

总的看来,韦伯把旨在于把握个体的可理解的主观意义的解释性的理解,看作是个体性因果解释的一种基本形式,进而区分了致力于抽象规则的自然科学或法则性科学与追求特定具体知识的社会文化科学或现实实在的科学,强调我们感兴趣的那种社会科学,是一门关于具体现实的经验科学,“我们的目的就是理解我们在其中生活着的现实的独特性质”。正是从上述立场出发,韦伯对作为价值概念的文化给予高度关注,指出只有当我们把经验现实与价值观念联系起来才成为“文化”,进而在赋予现实以意义的价值指导下,对现实的关注以及根据现象的文化意义对受价值影响的现象进行选择和分类。由此,韦伯建立了一个对作为经验科学的社会文化科学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理想类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统,并且把关于历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义的认识看作是这个“概念结构”的独一无二的终极目的。

四、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下)

通过扼要地回顾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个别化的分析原则之重要意义就在于:探讨包括法的现象在内的社会生活现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该现象的变化运动的基本规律,藉以探求社会生活的固有法则,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会现实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具体的个别的关系或结构,关于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亦应如此。实际上,当下的一些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日益显现出这种个别化的方法论取向。比如,在历史学领域,在重视民族国家总体历史研究的同时,区域研究日益兴盛,对区域社会史的关注慰成大观。这些年来,在研究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时,一些学者把区域分析方法应用到以区域、省份或者地方为中心的较小的单位,力图反映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的近代中国社会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的变异内容和幅度,这一方法论被视为“中国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论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国法律史的学术领地,探讨特定地区的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区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兴奋点,诸如关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历史影响的考察,关于中国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档案的系统整理与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学研究中,有的学者把地方法制或行业法治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方面的探讨还在不断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许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与史学领域的区域研究方法并不属于同一个方法论层面,但是区域社会史、法律史、经济史等等的研究,确乎体现了重视历史的具体经验现实的独特性分析这一“个别化的方法”的本质性要求。那么,运用个别化的方法论准则分析区域法治发展问题,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黑格尔关于“个体性的普遍性”以及马克思关于“许多规定的总体”的论断,确证了整体性依存于个体性,个体性体现普遍性且为普遍性之基础的辩证关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长。毫无疑问,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贯彻整体性的原则精神,反映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这是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在各个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必然表现。国家法治发展的准则是体现在区域法治发展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复的东西,因而是区域法治发展的最强大的基础和动力,制约和影响着区域法治发展的方向与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个体性的原则要求,实际上,国家法治发展通过区域法治发展的具体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不能把国家法治发展作为大写的符号同区域法治发展截然对立起来。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也就会自然得出:不仅要重视国家法治发展,也要看到国家法治发展在实现过程中的区域差异性,进而重视和推进区域法治发展。

第二,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意揭示和概括个体性行动的本质性的关系和属性。在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中,同样存在着本质性的与非本质性的关系的区分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内部存在着的规律性的东西。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必须运用反思的观点,认识区域法治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在这里,一是要从逻辑上把握区域法治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充分认识到“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之,区域法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区域社会发展的制约。二是要深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充分肯定区域法治发展对于区域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在这里,不仅要考察区域法治发展影响区域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区域法治发展作用于区域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条件下区域法治发展与区域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规律,认识到区域法治发展并不是同区域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它有时会先于或落后于区域社会发展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这是一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蕴藏在区域法治发展的现象内部或背后的本质性关系,进而赋予区域法治发展问题以更加丰富的内涵,使之不至于成为一个简单的抽象的法学命题。

第三,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努力探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区域法治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运动过程。在这里深入追溯社会主体在推进区域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的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特定结果的实际过程,这是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所提出的个体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马克思的如下论述会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独特的政治结构和法的现象,都是建立相应的经济形式上的。在任何时候,都要从一定的经济形式中,为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以及法权现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对于法哲学来说,要对区域法治发展现象进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影响社会主体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进程及其实现结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样复杂的,经济因素并不是影响区域法治发展及其变革进程的唯一因素,而应当正视,承认和努力揭示各种非经济因素对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机理。

第四,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把特定的诸要素中从现实中加以升华而形成思维类型。韦伯的个体性因果分析方法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努力找寻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联系的理解尺度,进而构造了一个以理想类型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学的概念工具系统。按照他的看法,运用这种理想类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对个体性行动的因果解释变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类型的概念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研究中的推断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所以,韦伯把理想类型概念和结构的盛行,看作是一门学科处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症状,强调就理想类型被认为具有经验有效性或者是一种类概念来说,“科学的成长总是意味着对理想类型的超越”。随着时光的流逝,韦伯的理想类型学说对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流淌过程中,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有必要从研究者所关心的问题出发,把特定的诸要素从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进程的现实中抽取出来,加以概念的升华,形成一定的思维类型或理想类型。进而,运用这一思维类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材料,这样便具有发现的功能。面对着转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的重大历史的与时代的议题,大约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经尝试着建立一个理论概念框架,试图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批判地继承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学”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对方式变项所组成的概念工具系统,以期形成新的“理想类型学”的分析工具,进而为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时至今日,我感到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体内容依然可以用来对于近代以来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探讨,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区域性的变量因素和条件。这十一对方式变项运用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分析过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兴起作为近代以来中国区域法治转型发展的基本评估概念工具。而在当下的中国,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二元结构并存的法律状态,提示我们在运用这套概念工具系统的时候,要更多地考量这一进程及其结构的复杂的历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应当注重对研究对象的具体的历史性分析。在19世纪晚期德国思想界的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尖锐论战中,个别化方法的理论分析原则得到了突出和强化,进而成为世俗历史主义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学或社会文化科学的基本的方法论信条,并且被转化为由马克斯・韦伯所建立的理解社会学的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理论系统。所以,韦伯热情洋溢地说道,对于历史学科这一永远年青的科学中的一员来说,文化之河不断地向它们提出问题,“它们工作的核心不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类型,同时也在于新的理想类型的必然出现。”因之,个别化方法的分析原则本身有着深厚的历史感。当我们运用这一方法论原则分析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拟应意识到这一理论分析原则及其概念系统乃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它们的规定性是从对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综合,从而对因果性地解释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维上的方便。换句话说,我们研究中国的区域法治发展问题,应当确立这样的历史分析基点,即:“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把它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转变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就是说,要通过深入的历史性分析,证明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内在必然性,证明区域法治现象从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历史逻辑。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态度去考察不同类型的区域法治现象,在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区域法治现象的材料,阐明这些材料、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及其差异性,分析它们的各种发展形式。当然,反映区域法治发展状况的材料和事实总是错综复杂的,它好比一条链条,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响区域法治的运动发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实材料。只有这样,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实或材料的影响。此外,在考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时,要把它们放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加以分析。如果不从特定的历史形式与范围来分析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历史时期中或发展阶段上特定的区域法治发展形态所处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评估它的应有的历史价值。并且,各个历史时代区域法治现象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条件有所差异,因而它们的具体历史特点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计到所有这些一般的历史条件及其具体特点,那就根本无法揭示一定时期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的文化价值属性。

第六,按照个别化的方法论原则,要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有必要结合李凯尔特、韦伯的相关论述,作更为深入的讨论。与实证主义否定价值的观点相反,李凯尔特把价值看作是一种指导历史材料的选择进而指导一切历史概念形成的东西,把“价值联系”视为文化科学的个别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导原则,认为“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由此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历史学都不需要讨论价值的有效性问题,“价值的有效性并不是历史问题,肯定的或否定的评价也未构成历史学家的任务”;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否认文化价值所应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实上被普遍承认的价值总和,而且就内容而言也是和这些价值的系统相联系”,“不管对这些文化价值的事实上的评价如何,这种有效性是这些文化价值所应有的。”由此,李凯尔特提出了文化科学客观性问题,强调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观性所决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价值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因而文化科学的客观性的最深厚的基础在于我们大家企图促进和支持的那种一般的普遍的文化价值。韦伯吸收了李凯尔特关于价值联系原则和文化科学客观性的思想(尽管他并不赞成李凯尔特关于文化科学的客观性来自于普遍文化价值的观点)。在他看来,价值判断属于主观性的范畴,乃是个人主观情感作用的产物,它不是经验科学所能解决的问题。“一门经验科学不能告诉任何人应该做什么――但能告诉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他想什么。的确,在我们的科学中,个人的价值判断试图影响尚未被明确承认的科学观点。它们已经引起持续的混乱,甚至在决定各种事实之间简单的偶然相互联系的领域,它们也会根据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即是否有可能获得某物,而对科学论点做出各式各样的解释。”诚然,科学认识需要了解个体性的社会行动的动机,这就必然涉及到价值问题,但是在这里,价值的本质并不在于真实的事实性,而是其有效性。“不过,判断这种价值的有效性是一个信仰问题。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在探讨人生和宇宙意义的思辨解释中得到解决。但是,关于价值有效性的判断肯定不属于现在人们所实际从事的经验科学的范围。这些终极目标不断地经受着历史的变化,因而是不确定的,这一经验上可证明的事实并不影响科学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这与人们经常认为的恰恰相反。”因此,韦伯强调在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价值中立的态度,而不要做出价值判断。应当看到,针对人们对韦伯命题的误解(即认为经验科学不能把主观的评价作为它分析的论题),韦伯郑重地说道:“不管我过去说过什么,下述‘异议’是非常严肃地提出来的:科学致力于获得‘有价值的结果’,也就是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更进一步说,论题的选择起本身已经包含了‘评估’。”在我们看来,毋容讳言,作为一门经验科学的法学,固然要解决法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而且要致力于探讨法和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是法律科学的学术使命之所在。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证明:法律不仅建构于非人格的关系之上,法律是无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当合理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成为每个人行动的一般模式,从而使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可预期性;法律也是对基本原则的阐释、维护和实现,诸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区域法治发展问题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形式问题,也要研究价值与价值评价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要更为深切地关注作为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核心意义的“法治”,尽管这个概念的内涵多样,众说纷纭,但从本质意义上讲,“法治”乃是指谓一种形式法治基础上的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实质性法治的概念更加关注国家所确立的个人合法愿望和尊严可能得以实现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与文化的条件,重视法律下的自由与秩序的良性互动,因而强调维护法治的核心价值。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运动发展的时代趋势,无疑大有裨益。

五、小结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革正在经济、社会、政治、法律、文化诸领域全方位的深入展开,这是又一场深刻的伟大革命。这一革命性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区域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推动着区域法治的运动、变化、发展与转型。为了给这方面的研究确立更为扎实的基础,本文着重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探讨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进入方法论的讨论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区域、法治发展和区域法治发展三个概念的基本规定性。一般来说,区域既有全球意义上的区域概念,又有国家层面上的区域概念,后者主要涵盖以行政辖域层级为基础的省域、市域(设区的市)和县域三个层面的地区单元,以及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若干相同行政辖域层级的地区共同体,由此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法治发展反映了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变革的历史过程,它与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有着相通的意蕴。而区域法治发展则是与国家法治发展相对而言的,它是国家的国家法治发展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展开和实现,从而构成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区域治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

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着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区域治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新区域主义;区域发展

20 世纪末,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的劳动分工在世界范围蔓延,区域一体化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NR)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西方学者分析、解决当前区域问题的重要框架。目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一些城市发展已经初步形成区域化发展模式,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地区。在区域一体化大潮下,通过借鉴“新区域主义”的理论实践经验,实现区域内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区域主义理论概述

1.1 区域主义的发展及新区域主义理论溯源

区域主义(Regionalism)是伴随着欧美城市工业化迅速发展和城市问题日益恶化而、产生的,其理论及实践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中几经兴衰,由最初的政府、经济构建手段逐渐向空间结构、经济发展、权利结构、社会动力机制、区域治理模式、社会凝聚力等更宽泛的领域展开。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区域主义逐渐形成了“外向型、兼容型、复合型”等新特点,为区别于此前的区域主义,学者们称之为“新区域主义”

1.2 新区域主义的核心内容

新区域主义以区域及其功能、区域化、区域治理及区域规划等为研究课题,新区域主义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2.1多种含义的区域空间

从功能角度看,区域有多种物质性和功能性定义,从二维的平面地域逐渐扩展到广义的空间概念并具有某个或多个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从尺度角度看,区域的范围包括了全球-国家-区域-次区域-市镇多个层次。从组成因素角度看,区域是以一定的地理界线为基础们根据某个或者多个特定的经济、社会、政治关系方面的多种因素进行构建;是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先进形式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是经济、文化、政治组织的回归。

1.2.2多层治理的决策方式

在治理理论和网络理论的指导下,新区域主义突破了旧区域主义自上而下、依靠传统力量均衡维持区域秩序的观点,提倡一种多层治理的决策方式。“多层”是指不同层级权力组织,包括各级政府组织及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并且其相互关系不再是一种垂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平等与协商关系。“治理”是指从单一的政府行为转变为多元公共治理行为,这意味着政府不再是决策过程中的惟一主角,各种非政府利益群体在决策过程中的力量和作用得到了大大的增强。

1.2.3多方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

新区域主义的多元参与者及多层决策方式决定了多边谈判制度和协作治理理念在该理论中的重要性。地方层面的行政辖区、政府机构、营利组织及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的普遍相互依赖关系已经为人们广泛认识,这就意味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和管理不可避免地将临近或相关城市作为决策考虑因素之一。新区域主义积极倡导区域或次区域的整体观念和合作观念。鼓励多元化的区域决策参与者,不断培养强烈的区域集体认同和组织认同,通过不同形式、功能的协调合作机制消除分裂隔阂,加快区域一体化。

1.2.4多重价值目标的综合平衡

新区域主义的发展是为了应对全球化和资源危机大背景下城市发展面临的竞争与挑战。在对产业集群、区域分工、全球价值链等经济发展和竞争能力分析的同时,新区域主义更倾向调和“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目标,强调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并形成了更加均衡的、可持续的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

1.3 新区域主义与旧区域主义的差别

新区域主义明显区别于旧区域主义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3.1 区域治理方式。旧区域主义采用的是自上而下政府对次级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而新区域则引入治理的结构体系,提倡各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以“协助、联合、网络、伙伴关系”共同实现区域治理,避免了复杂的科层结构及其弊端。

1.3.2 区域成员行为。旧区域主义下,区域成员由于科层制的限制,其行为大多是被动地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新区域主义下,各个成员在一直的利益引导下,相互信任充分协调,主动实现分工与合作。

1.3.3 区域对外开发程度。旧区域主义十分重视区域范围的界定,侧重区域内合作而对外却有较强的封闭性。而新区域主义在进一步加深区域内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制度等多方面合作的同时,关注开放视野下更全面、更多元、更深层次的区域间合作。

1.3.4 区域化内容。旧区域主义对区域化前提要求(包括地理位置临近,文化传统相似)苛刻,实质内容少,一些限制隔阂并没有消除。而新区域主义区域化前提要求相对较少,并注意实现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丰富协作,使得区域化、反区域化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2 新区域主义对我国区域发展的指导意义

2.1 发展目标

目前,我国的区域规划偏重于区域产业发展、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而对生态环境、社会进步、文化保护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区域成员相互合作也相应较少或者流于表面,这一现象是规划目标偏经济性物质性所致。新区域主义强调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调和“经济效率、社会公平、环境友好、文化融合”等多重价值的发展目标,以及更加均衡的、可持续的综合协调的区域发展观,促使我们反思当前多数区域规划的发展目标。为此,需要借鉴区域生态学、区域经济学、区域社会学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尽快建立我国现阶段适度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评价体系、指标控制体系,并且加强发展阶段、发展时序、动力机制的研究。同时,给予“弱势政府”在区域发展中更多的机遇和优惠,促使区域内部更加均衡地发展也应该成为未来区域发展的目标之一。

2.2 政策支撑体系

在我国,政府作为规划编制实施的主体,其治理方式和决策方法都会对规划本身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区域规划中,由于规划对象跨越多个行政区,建立高效有力的政策支撑体系成为区域规划的难点和创新点。能否突破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形成一种基于相互利益而形成的包括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面向整个区域的、更加开放灵活的治理体系,为更好地实现区域多元均衡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政策基础成为规划制定过程中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亟待研究的议题。

[1]俞顺洪.”新区域主义”研究.2008

郑先武.”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2007

区域治理论文第4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随着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和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高潮迭起,成就突出,贡献巨大。本文拟将民族法学30年来的研究动态及相关成果加以回顾和总结,并以此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

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民族法”本身即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民族法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中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还包括少数民族群体调整族内事务的地方性规范等。广义上的民族法不仅有一个广阔的空间维度,还包含着一个时间上的维度——历史上的民族法也是广义民族法学研究的对象。狭义的民族法一般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现行民族法制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又并非唯一的内容。有学者将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核心研究对象”和“研究对象”两大类,前者指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而后者则包括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法律化、民族法史、少数民族习惯法、国际法中涉及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或规则等。上述分类科学而合理地概括了中国的民族法学所指向的研究对象(广义上的“民族法”),同时厘清了这些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学术定位。本文参照此分类,对30年来的相关成果及研究方法加以评述。

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现行民族法制即广义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规范体系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专门的民族法规为其体系的基础;二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其体系的绝对逻辑结构;三是以凡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体系的相对逻辑结构。现行民族法制是中国民族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民族法学界对这一领域展开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并为这一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30年以来,国内现行民族法制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律解释类著述。此类著述主要是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国家现行民族法制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1984年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简单学理分析的相关著作随之诞生,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云生、于宪等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张尔驹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杨侯第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和《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等。这些著作多为教科书或有教科书式的理论框架和体例,后来的著作不断吸纳并体现新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此外,周健的《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研究,这是较有新意的著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后,还出现了一些释义类著作,如敖俊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陈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等著作,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文的释义和对关于法律修改的相关文件的介绍,对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方面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者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视角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修订;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问题研究》,则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吴仕民主编的《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从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和实施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在新时期如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的问题;吴宗金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一文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机制、有关各项基金和资金状况及运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实体监督机制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这类著作大多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有代表性的包括江平、李佐民、蒋坚永的《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孙兆文、苏利娅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阿地力·哈力克的《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配套立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现行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张文山的《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该著作主要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模式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特别立法等问题。此外,来君在《论地方民族立法》一文中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原则问题。徐合平则撰文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民族性原则”即在立法程序上保障自治民族成员的参与权,同时在自治法规的内容上体现民族性。

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民族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夏商周以来的历代王朝为了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形成了相对稳固和成熟的民族立法思想;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或地方政权也多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从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

转贴于

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有:由罗致平编译的《一六四零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由(苏联)e.克恰诺夫俄译、李仲三汉译的《西夏法典》,由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选编》,由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由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等。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李鸣的《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和《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对中国古代及近代民族法制的整体概貌进行了梳理。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某个民族或专门问题的研究,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邓奕琦对北朝法制的研究,曾代伟对于北魏律及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潘世宪的《蒙古地方民族法制史概要》,吴海航对元代“约孙”与“大扎撒”的研究,胡兴东对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苏钦对于唐明律典中“化外人”条及清代“苗例”的研究,刘广安对清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杜文忠对清代治边法制的研究等。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弥补。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编译的《侗款》,黄钰辑点校的《瑶族石刻录》,张济民主编的《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海乃拉莫、曲木约质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其二,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其中范宏贵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介绍;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相关著述如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俞荣根主编的《羌族习惯法》,徐晓光、吴大华的《苗族习惯法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瑶族习惯法》,陈金全主编的《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等。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相关成果如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李可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方慧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李鸣的《羌族法制的历程》等。

基本理论研究

综观30年的研究成果,尽管在表述或理解上仍存在着不少细微的差异,但总的来看,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如对“民族法”的定义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广义上的)民族法是“多民族国家内部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再如,在民族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尽管不同学者的表述有简有繁,侧重点也有所差异,但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始终是民族法不能忽略的基本原则。此外,在民族法的研究对象方面,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族法学已开拓了“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族法制”、“民族区域自治”三大领域;另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研究的目的论出发,认为相关研究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定、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还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的学科体系的角度,提出其研究对象应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等。

30年来,尽管民族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

转贴于

绩,也为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就相关成果而言,无论与其他学科做横向比较,还是与本学科内部一些关于民族法专门问题的研究成果做比较,研究都尚显疏浅和不足。具体表现为理论深度不够、逻辑性和体系性不足、阶段性成果匮乏、进步缓慢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与哲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不足,同时对国内外法学研究前沿的成果关注不够,从而导致视野狭窄,在理论建构上往往“就事论事”,停留于制度和规范的表层;其二是缺乏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因为不了解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在理论建构时只能“纸上谈兵”,对国家民族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对策性理论研究还很缺乏。

研究方法是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30年来,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也得到不断提升。

首先,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在内的现行民族法制研究主要以法学方法为研究手段。研究者对现行民族法制当中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含义加以解释,对规范的逻辑体系、逻辑关系、层级和效力范围加以说明和分析,考察并批评规范之间的逻辑矛盾或不同规定之间的不统一,指出现行民族法制在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的欠缺,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同时,相关学者也运用广义的法学方法开展研究,包括对现行民族法制的价值评价、政策分析、比较法研究,考察民族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等。其次,对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也以法学的方法为基础,研究者在对相关文本进行发掘、考证或译注的基础上,对于中国古代的民族法制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典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分析,探寻立法者的立法意向和目标,对不同时代或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研究,对各个民族法制的特点、立法上的得失、法律的移植与借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再次,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也立足于法学方法,研究者站在“法学家”的立场,无论案例分析还是“文化解释”,始终不脱离“规范的核心”,他们关注习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运行状况、价值目标,探寻法的起源、发展,法的本质,法与其他规范的关系等命题,从而与人类学立场上的秩序与规范研究在旨趣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

历史学方法对于中国的民族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民族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所谓“历史学方法”是一个极为宏大的命题,古今中外历史学方法论的发展已极为繁复,本文所指的历史学方法,仅指民族法学研究曾加以吸收和借鉴的史学方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融合之风日盛,不少法律史研究者纷纷开始重视瞿同祖、陈顾远等先辈早就曾经强调的“法律实效”、“拓宽视野”等问题,此后产生的研究成果也日渐透出社会学或历史人类学的意味。如李鸣的《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即在充分利用正史的同时强调对神话传说、民歌民谣、民间谚语、民间故事、口头规则等口述历史材料,石刻碑文、土司衙门、端公法器等实物,家谱族规、契约、村规民约、诉讼档案等文献资料的同等重视和综合利用。同时,这些新作在关注点上也较为广泛,除了研究民族法制的静态规范本身,也研究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同时还考察促使规范形成的“历史—权力”格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等。

动向及前瞻

综观30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总的趋势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不断增强、研究方法不断更新,各类研究越发强调“问题意识”,主张模糊学科界限,打破学科壁垒,广泛综合、借鉴多种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近年来,除现行法制研究、民族法律史和习惯法研究等民族法学的“传统领域”外,一些学者又根据国际国内的法律动态及法学研究的动向跨入了新的研究领域。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旨在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宣言、公约陆续在国际社会出台,中国政府也通过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国内立法和政策调整等方式逐渐加强对于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站在“人权”的角度研究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问题,与一般意义上的现行民族法制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研究有所区别,“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视角直接以“人权”和“权利”为出发点和关注对象,这类研究探寻少数人权利存在的法理基础,评介与此相关的国际宣言、公约、案例法等法律文件,考察权利存在的现状,分析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及其他机制是否存在、是否合理、是否健全等。另外,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也是近年来民族法学研究新的关注点,研究者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检视国家法的实效,反思国家法的运行困境,思考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等问题。此外,研究近年来国际民族法制与政策的立法动向和理论成果,寻找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资借鉴的内容,这也是民族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例如,俄罗斯在民族文化自治方面的立法经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多元文化主义的立法与政策实践,均有待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者的进一步介绍与分析。

区域治理论文第5篇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治理论文第6篇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方式、理论政策,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原理、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通过不断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政策体系。承续拓展、应时开新,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品格,也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及启示,具有深刻的历史感和当代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承续和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价值理念

中国共产党在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时候”,始终有着明确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追求。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就其指导思想而言,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即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共同发展、繁荣和谐,尤其是民族平等这个核心价值理念,作为一项认识和处理民族的基本原则和一种价值追求,贯穿在整个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实践之中。

民族平等是科学社会主义对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核心范畴。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所享有权利和所处地位的相同。除了这个基本定义以外,民族平等还具有丰富的内涵。民族平等是理想观念、基本原则和现实目标的统一。它既是一种观念、思想和理论,也是一种运动,更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追求的目标。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并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中,将这一原则落实到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基本制度、体制、管理的程序和规范中,成为了民族工作的动力源泉、有效机制和衡量一切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国家、民族和社会三个层面:其一,政治权利上实现民族平等;具体来说,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上,如强调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民族自治机关的民族化等;体现在建国初期的民族识别工作中,如更改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民族识别,确定民族身份,而不是教条主义地应用概念等;体现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慎重稳进,区别对待、分步推进等工作方针上;体现在民族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对民族平等原则强调法制化保障上等等。其二,经济社会实现共同发展;如新时期民族工作主题“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帮扶规划”的颁布和实施等等;其三,民族文化发展上实现不断的繁荣进步。如自新中国建立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纲领和政策中对促进民族文化发展和保护的强调,通过《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此提供法制上的保障。

明确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我国的民族政策体系涵盖了政治平等、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保障诸方面。而制定和贯彻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民族平等团结。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是我党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坚持的三项基本原则或者说总原则,民族平等团结也被看作是我党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原则,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统一。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利益即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各个民族的利益则是国家利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和各民族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种原因,国家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和各民族自身的特殊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会表现出不一致。这虽然只是相对的,但必须把二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要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通过科学的政策手段,有效地协调两者的利益关系。

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目前的民族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速经济文化发展问题上。如果让这些经济文化方面的差距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势必影响民族关系和造成国家整体发展的迟滞。可以说,大力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一直是我们研究和制定民族政策的主要目标和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而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则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既有政治意义,又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制定民族发展政策时,必须努力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坚持少数民族自力更生和国家帮助相结合。纵观古今中外的民族发展史,没有哪一个民族单纯是靠外部援助而强大起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要自强自立。但是,由于我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基础较差,特别是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文化适应力都很弱,要赶上其他先进和发展较快的民族,还要经历漫长的历程,难度也是极大的。因此,这些民族还需要国家对他们进行大力的帮助和扶持,加快它们的发展速度,使他们尽快赶上其他发展较快的民族,与国家整体发展同步。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我国民族构成与分布的特点大不相同,民族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制定和推行民族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推行没有差别的政策,民族地区的发展就很容易出问题,延宕其经济社会发展。

不断推进和完善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民族政策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发展相伴随,不断具体化完善的过程。

一是设立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党和政府在全国开始推进民族区域自治。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起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法律。其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一规定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在此后制定的历次宪法中,对民族区域自治都做过规定。1954年的《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详细的规定。中国通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社会形态研究,逐步建立起自治区、州(盟)县(旗)三级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到1958年底,在全国15个省、区已建立民族自治地方87个,其中有4个自治区、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旗),包括35个民族成分。①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进入了最好时期。从1979年到1988年十年里,共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建立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成立了1173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己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至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我们党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办法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创举。

二是推进民族政策的法制化。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又专门批准和颁布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总结了建国初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组成、类型、区域界限、行政地位、名称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一项重大立法。它使民族区域自治走出了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走向了法制化的新历史时期。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举措,为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1993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列》,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建立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指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构成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当然也还包括自治地方的党委机关和自治机关的所属政策机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设立民族事务方面的管理机关和机构,是确保民族政策、制度和法律实施和运行的前提,是民族政策最终得以落实的关键环节。

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是政务院所属各部委中第一批成立的单位之一。1951年2月,政务院作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除明确中央民委主管全国的民族事务外,还责成所属各部门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辅助机构。此外,1949年10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事务组,后发展成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作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专门辅助机构。目前中国民族工作机构主要设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个系统里,每个系统里的民族工作都各有侧重。此外,主管全国教育的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了民族教育司、主管全国商业的国家商业部设置了民族贸易处、主管全国文化事业的文化部里设置了民族文化司等与之相应的民族工作机构,承担一些促进民族教育、商业和文化发展的职能。上述这些部门基本上在各级地方都有相对应的机构,地方的有些权限和职能与中央或上级的有所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条块结合、相互配合协调的政策运行机构体系。这是中国管理民族工作的特色。

逐步确立和拓展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随着解决民族问题实践的推进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了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它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特定的时空背景和鲜明的理论特色,体现出承续拓展的演进特点:

民族理论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确立的思想基础。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初创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第一个飞跃阶段,以民族理论思想的形成为标志。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为核心的中共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同样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提出的一系列观点构成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第一,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亲自决策把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第二,特别强调民族平等,在国家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中,他没有拘泥于斯大林关于民族的定义,而是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指示中国各民族政治上一律称民族,不去区分民族、部族和部落。②第三,在1956年~1957年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进一步提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的基本保证,同时要求研究苏联民族关系不够正常的情况以便从中吸取教训。第四,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他认为条件不成熟,就不要急于改革,改革必须慎重稳进。第五、党和国家要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第六、要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第七、要坚决反对以为主的民族主义。第八、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都要给予充分的尊重。

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确立的标志。邓小平民族问题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邓小平文选》中,体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历史文献中,涉及范围很广泛,包含内容很深刻,既包括关于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又包括关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方面的思想,还包括关于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方面的思想。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四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用初级阶段的理论,再认识我国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我们充分认识中国民族问题特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第二,坚持生产力标准,全面、正确地分析我国的民族问题,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加速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一系列论断,丰富和发展了关于在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的思想和促进民族繁荣的理论。

第三,明确指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就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要具有充实的经济内容,要切实尊重其自治权。

第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分裂是违背民族意志的。中华民族子孙要“共同奋斗,实现祖国统一和民族振兴”。

以上四点,可以说是邓小平新时期民族问题思想最能反映出对马列主义、民族问题思想创新和发展的地方,特别强调了党的民族政策是“真正的民族平等”,要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在“真正”上下功夫。

现阶段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新发展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全面总结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在民族问题上必须明确认识的六个方面③。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观的完整表述为8条。④20世纪末,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归纳为10条。⑤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和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中,对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原则,在12个方面作了新的总结和概括。新提出的12条,是对6个方面、8条、10条的继承、丰富、深化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新发展和新贡献。既体现出基本思想和核心价值理念纵向的一脉相承,又展现出基本内容和基本问题横向的丰富拓展。是对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们党几十年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许多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形成了一系列相互紧密联系而又融会贯通的基本观点,涵盖了当代中国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一理论,深化了我们党对三大规律,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与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民族理论一脉相承而又开辟了新境界。

正确应对和处理社会主义建设中民族问题的新变化

2003年3月,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同志首次明确地提出了“两个共同”的观点。2005年5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同志又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两个共同”思想的科学内涵。即“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⑥这是党中央首次对解决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纲领性回答,标志着党对新形势下我国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准确的把握。

“两个共同”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作为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它也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应对新时期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矛盾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国际上看,随着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的影响,民族问题日益成为受世界格局变化影响并影响世界政治和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世界民族问题特别是周边区域性民族宗教问题对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问题的影响增大。

从国内看,当前,民族地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新的矛盾和问题多发的时期,全球化趋势与现代化推进的交集,影响民族关系的内外因素不断增多,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日益突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正是基于对国际国内社会环境新特点和新变化的深刻认识,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时代要求,顺应少数民族迫切要求发展的期望,及时提出了“两个共同”这一民族工作主题,以团结保障繁荣,以繁荣促进团结,动员和带动各族人民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共同享受殷实富足、健康文明的新生活。

综上所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将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展现出不同的时代特点和理论特色。如何积极应对民族问题新变化和民族理论政策面临的新挑战,更加需要在探索中创新政策,在创新中发展理论,在解决重大现实问题中展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彰显民族政策的适应性和实效性。(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民族宗教理论室教授)

注释

①《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91页。

②参见江平、黄铸主编:《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第39页。

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

④《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2年1月14日。

区域治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 双语教学 中英文对照 实践操作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11年度同济大学双语教学团队和双语教学课程包教改项目资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250-01

前言

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60~70年代以及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水环境治理实践表明:采取“自扫门前雪”的局部治理模式,既不能达到水环境治理的目标,也难以实现技术和经济的最优化;必须以一个区域的整体或者部分作为水环境治理的对象,综合采取工程、技术、政策法规的环境系统工程模式,才能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包括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上海市苏州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也开创了我国在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研究与工程实践先河。近年来,配合我国流域与区域水环境治理的战略规划,国家实施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也明确提出形成城市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与城市水环境管理体系两大并行体系,对区域水环境治理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紧密结合世界上及我国水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趋势,在同济大学教改项目的支持下,作者结合学术团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上海市苏州河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科研实践,率先开设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突破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课程建设,并结合我国大学课程教育中开设双语、全英文教学的实践需求和我国一流高等院校国际化办学的目标,开设了“环境管理与法规”双语课程。结合近年来课程建设的尝试,做如下思考。

一、针对我国的流域及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具体国情,自行编写英文教学讲义

当前的双语教学中,一种通行的做法是用原版的英文教材,有助于使得学生掌握标准的专业英文表达方式,培养学生的规范化英文写作水平,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国外的学科动态。对于一些大学基础课程或者专业基础课程,可以减少教材编写的环节,又能够提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但是对于环境管理及法规这样的课程,使用原版教材则未必合适。例如,国外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我国的标准不同,国外的环境政策法规与我国的相关法规也不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总体上明显好于我国的水质状况,水环境治理的技术路线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完全采用国外的教材不能适用于我国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践。基于此考虑,作者在双语教学中结合以往的科研成果,尤其是学术团队在国内率先开展的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研究积累,以科研带动教学,自行编写了以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的环境管理与法规全英文试用教材,形成了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教学体系。全书共分7章,包括区域水环境治理概论、水环境污染源调查与水质评价、水环境数学模型基础理论、水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区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的编制、水环境决策支持系统和水环境治理政策法规等。虽然在教材的编写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但是根据我国水环境治理的具体国情,编写英文教材授课十分必要。对于一些共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治理规划的基本工具,适当借鉴国外教材中的内容;但是对于一些个性的内容,例如水环境污染源调查、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水环境治理的政策法规等,则完全根据国情自行编写。对于教材中的案例,则主要采用我国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案例,主要是作者所在学术团队十多年的研究成果积累,这些成果在国内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和推广应用。

二、突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程实际案例与教学理论体系紧密结合,以案例深化基本理论学习

通常意义上,环境管理与法规类的课程被作为一门软科学,给人的印象是理论和概念。作者认为,环境管理与一门硬技术,与环境工程的不同在于,环境管理是系统性、集成性、大尺度的硬技术,也是工程实践出真知的一门科学。这一点在以往的科研工作中深有体会。针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材料偏重于理论、概念阐述,缺乏工程实际案例的问题,作者在教材和课堂教学中将工程实际案例与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每一章的教学内容都会介绍一个或者几个案例,深化理论学习;或者直接从案例开始介绍,引申出理论。

三、注重实践操作与理论教学相结合

要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除了加强工程案例的教学,作者还自行编写了一些水环境规划管理的软件,以及提供实际工程的算例,在课堂上通过和学生互动式的计算机操作,培养学生运用工具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能力。

四、中英文对照,提高学生的英文写作能力

在双语教学中,既要让学生学会说,更重要的还要学生学会如何写,尤其是将中文表达成英文,而这一点通常比英文表达成中文更困难。这既是双语教学的优势之所在,也是作者自编教材的优势之所在。在课堂教学后,作者在课后将相关英文教学内容的中文版发给学生,通过中英文对照的形式,学生还学会了环境管理及水环境综合治理中的中文内容如何以英文的形式准确表达,提高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学生普遍反映了体现了双语教学的优势,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五、通过出国进修,提高自身双语教学的表达能力

对于双语教学的教师,除了要能够熟练掌握专业外语知识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英文口语表达,要发音清晰,语句规范,这也是评价教师双语教学授课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于2009年在学校的选拨资助下,赴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双语教学法集中培训,收获颇丰,掌握了英文教学的基本技能,为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区域治理论文第8篇

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

从宁波的实际看,主要体现在四个“更加突出”:

城市化步伐加快,居住人群区域集聚更加突出。一是城镇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战略的实施,形成了由都市区核心(中心城)、副中心城市(余慈地区、奉化―鄞南、宁海、象山)、卫星城市(7个)、中心镇(13个)、一般建制镇(41个)五级城镇体系格局,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卫星城市、中心镇的地位更加突出,人口资源集聚功能进一步增强。二是城镇人口聚集效应凸显。目前全市城市化水平已达到65%以上,全市拥有户籍人口571?郾02万人,其中市区221?郾83万人,市区人口密度达到886?郾3人/平方公里。中心镇户籍人口达到140万,相当于全市户籍人口的1/4。三是外来人口急剧攀升。到2009年底,全市外来人口已达到400万人左右,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年龄结构来看,16―25周岁人员占34?郾81%,26―45周岁的占50?郾59%,45周岁以上占14?郾60%;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重高达71?郾31%,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22?郾29%,大专及以上所占比重仅为6?郾4%,外来务工人员整体的文化习俗和文明素质差异,给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带来新的课题。

工业化快速推进,产业人群区域集聚更加突出。一是产业集聚水平较高。全市共形成块状经济近150个,其中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以上的近90个。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后,全市150个块状经济纷纷加速向现代产业区块集聚,转型升级步伐明显加快。去年下半年,市委、市政府因势利导,公布了石化、大型成套装备、重点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十大产业24个基地,这些基地的主导产业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接近三分之一。二是产业集聚带动用工需求旺盛。目前,宁波已形成了5个部级开发区,12个省级开发区及数十家市、县(市)区级工业园区等不同层面的产业集聚区。这些开发园区吸纳集聚了全市绝大多数的产业工人。三是人口居住集聚更趋饱和。随着从业人员的增加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在产业集聚区内,由政府主导或市场化运作建设的企业从业人员集中居住区逐步成为企业职工居住的主要方式,出现了像奉化力邦社区、北仑大港工业城居住区等产业工人居住区。

服务业加快发展,公共人群区域集聚更加突出。一是楼宇经济对人员的集聚能力逐渐增强。近年来,中心城区经济的转型升级不断加快,服务经济规模及贡献率不断扩大,全市已经形成了天一商圈、万达商圈和江东世纪东方商圈三足鼎立的局面。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大批商贸集聚区正加速形成。二是公共服务场所的人员聚集效应更为明显。随着群众出行的频繁和对精神文化需求的增长,公共交通及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的人流量日益增加。其他如银行、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人员集聚数量同样十分庞大。三是教育园区和新社会组织的人员集聚日趋增强。目前,宁波高教园区已形成15所大学、13万在校生的规模,教育园区成为人口较为密集、思想最为活跃的区域。同时,全市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这些组织吸纳了大量人员,突破了传统的行政体系框架,对传统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信息化不断提升,虚拟人群区域集聚更加突出。一是虚拟社区人群集聚数量急剧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近120万户,各类网站超过3万家,网民人数超过280万,各类论坛超过1000家,有着广泛影响力的论坛十余家,每天发帖量超过1万条,浏览量超过20万人次。二是虚拟社区人群集聚方式更趋多样。目前,网络虚拟社区,已成为人们相互交流的重要载体和空间,除了传统的交流方式包括BBS、聊天室、邮件、留言板、MSN、QQ等网民集聚交流平台之外,SNS、博客、播客、短信飞信、手机报等即时交流通讯工具也得到广泛使用。三是虚拟社区人群的思想更加多元。由于网络文化特有的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等特征,不同意识形态间的价值认知冲突,比现实社区更加直接、更加突出,甚至充斥着种种不健康甚至反动的内容,对社会舆论导向的控制能力和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近年来宁波市推进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与成效

所谓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是指针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格局,思想政治工作主动顺应人们的思想、诉求多元化和社会管理结构多样化的实际,按照区域统筹和社会化理念,将全市城乡划分为若干个功能相近、人群相对集中的区域单位,对区域内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整体规划、资源共享、统筹共建、成片推进,努力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延伸和全面覆盖,实现区域成员的价值认同,共同打造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来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点形、线形工作模式,建立以一定功能区域为单位统筹推进的块状、社会化工作模式,从以“条”为主转为“条块”结合,从依靠单位为主转变为区域内诸多单位统筹开展,从发挥单位资源要素为主转变为整合区域内各种资源要素共建共享,从单一型教育转变为多元化综合服务教育,从而形成整体推进的强大合力,增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按照功能特点,重点突出了四类区域:一是居住型区域。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这类区域,主要以家庭为细胞,承担家庭生活功能,人员相对集中、稳定。二是生产型区域。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和商务楼宇。这类区域,主要承担二、三产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集聚了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人员以产业工人和商务白领为主,相对比较固定。三是服务型区域。主要包括商圈、市场、广场、公园、景点以及教育、文化、交通等公共服务部门和中介、协会等新社会组织。这类区域,承担着与居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功能,人群的特点是提供服务的人员相对固定,接受服务的人群庞大且流动性强。四是虚拟型区域。是指与实体区域相对的现代信息传播和互联网区域,主要包括互联网上的论坛、QQ群、博客、手机短信等。这类区域,主要承担各类信息的快捷、交流和沟通,集聚的人群没有明确的地域、性别、职业、信仰等界限,一般以中青年为主。

围绕上述区域,近年来宁波市积极统筹各种宣传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坚持党建引领、服务统筹、资源共享、社会共治,积极创新区域内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联片布点,着力构建联动协调的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体系。通过共建共融共享等多种途径,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形态稳定、机制开放的区域性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体系。以区域化党建为龙头,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群众组织的自我教育作用,确保区域内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有力、推进有效。目前,全市在城市社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商务楼宇和大型商贸区、专业市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等区域,建立起区域性党组织503个、区域性党员服务中心1018个,形成了全覆盖、广吸纳、强活力的基层党建新格局。同时,全市还加强和谐促进会、共建理事会、老娘舅、志愿服务组织等群团组织建设,整合区域内基层党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人文讲坛、社科讲坛、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宫等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切实发挥这些阵地在加强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凝心聚力,着力构建便利完善的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服务体系。注重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引导群众同保障改善民生结合起来,集中区域内各种资源,统筹开展文化、卫生、教育、就业等各项服务,在不断优化的公共服务中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全市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着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遍布城乡的152个乡镇(街道)文化活动中心、1401个村落文化宫、201个社区文化宫、3700多条健身路径、2500多个各类球场,使居民群众可就近方便地进行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形成了“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全市145家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88个服务站,构成一张“农村20分钟、城区10分钟”的医疗服务网络。各级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使农民们在家门口即可接受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北仑区大港工业城集中了300多家企业,有职工近10万人。为此,新矸街道专门成立了大港社区,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社区、各大企业负责人共同参与,积极组织开展区域内思想政治工作。以文化教育、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加强员工心理疏导以及为企业提供协调服务为主要内容,深入实施“链接”、“助业”、“标杆”三大工程,使园区内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体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成为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和谐发展的“发动机”和“助推器”。

共建共融,着力构建生动多样的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活动体系。集中区域内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组织开展开放、共享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结对共建活动等,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吸引群众参与互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努力实现区域的融合与和谐。如海曙区天一商圈建立了志愿者服务总队,下设政策技术、爱心帮困、社会公益和便民利民四个服务队,积极开展绿色环保、科普节能、扶残助弱、交通劝导、无偿献血、爱心义卖、广场服务等七大行动。近两年来,共举办爱心义卖12次,筹集善款22万元,救助困难党员180人次,开展志愿服务13场,服务市民3200余人次。北仑区九峰山农村社区根据区域内民营企业较为发达这一优势,动员引导企业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申洲集团、民和典当、力隆公司等积极捐资支持九峰山区域的公益设施建设,共同投资建设大型农业休闲观光项目,形成了区域文化活动联搞、市民素质教育联抓、社会治安联防、公益活动联办、乡风文明联倡的良好局面。

积极有序,着力构建快速有效的区域化网络舆情引导体系。加强对虚拟集聚人群的舆论引导,是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近年来,宁波市不断建立健全网络管理机构和队伍,努力完善网上舆情发现、研判、处置机制,牢牢把握网上话语权和舆论主导权。目前,全市形成了200多名涉网专管人员、500多名网络舆情员、1000多名网络评论员的网络宣传管理队伍。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12个党委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20个政府部门设立网络发言人,围绕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积极宣传政策举措、工作成效,积极回应媒体和公众关切,增强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和对网络舆情及社会舆论引导的公信力。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妥善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和的网上舆论引导,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深入推进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建议

构建区域化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必须主动顺应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诉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着力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提高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要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推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创新。要强化三个创新理念:一是发展为要、尊重创造的理念。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这个主题,顺应时代的新特点新任务新要求,既要体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任务,又要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自身的科学发展,同时要促进区域各单位和谐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创新实践,及时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善于将感性的认识理性化,将成熟的做法制度化,不断深化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二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理念。要把握社会心理,尊重群众的权利和尊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基础上,做好引导人、启发人、发展人的工作;要坚持立足于服务,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诉求,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在服务群众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三是统筹融合、共建共享的理念。要从区域的视角对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统筹谋划,整合区域内各种资源,形成区域内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合力,从而实现“体制共融、资源共享、发展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