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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23 17:12:14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1篇

Abstract: Feminism from one kind of social theories to philosophic thinking's formation, has experienced the process which the theory confrontation and the practice accumulate, China feminism development, is needs to study and to profit from the West feminism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achievement, needs to see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insufficiency pointed out that must find the reasonable China feminism the standpoint and at the right moment establishes own system info.

关键词:女权主义后现代女性问题启示

key word: After feminism the modern feminine question inspires

作者简介:郭爱荣,女,副教授,新疆兵团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副主任,研究方向:社会文化学。

女权主义(feminism),或被译作女性主义是指反对男权压迫,以寻求独立平等和个性的解放为其终极目标的思想思想学说。它生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女权主义,是西方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后女权主义(又称女性学或性别学)与女权主义的区别是在于它的跨学科性、政治倾向性和温和性。从女权主义到后女性主义,体现了妇女运动理论发展的表征并包含有女权主义发展的阶段性递进的过程。女权主义从出现起就高举男女平等的旗帜,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女权主义的平等权的实现要经历由争取选举权、工作权、生存权的实现到争取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实现的过程并在社会解放的进程中,逐步得到全面的实现,最终争取到真正的人权的实现以及由此产生的真实存在权和发展权。然而,就现实条件和权利实现的基础来看女权主义的任务和目标的实现,仍然是一个持久和艰巨的过程。

一、女权主义的发展过程

女权主义从一种社会学说到哲学思想的形成,经历了理论交锋和实践积累的多个阶段的。从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的发展分析,女权主义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女性作为平等的参与者加入既定社会秩序的权力;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阶段,强调建立一种女性能够摆脱男性影响而生存的社团或群体;第三阶段则是在后现代背景下形成的当代女权主义理论,把“平等”与“差异”、“男/女”对立的二分法作为强制的形而上学范畴,女权主义的目标必定致力于发展一个超越男女性别对立的社会。

第一阶段“自由女权主义”,女权主义产生大约在19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到19世纪中叶规模壮大起来。它与当时的社会自由解放的革命运动一起,并演变成为社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衡量社会解放的标准和尺度。女性追求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到了20世纪20年代,这一目标基本实现。在早期的女权主义在理论层面上的差异性研究中,主要是围绕着自然性别来展开的。西蒙・波伏娃在她的《第二性》一书指出,所谓自然性别sex,事实上并非是天然形成的,人们的性别区分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被给与的,被强加,尤其女性作为低等的性别,和男性作为优越的性别,是社会不平等的表现。在序言中,西蒙・波伏娃更加尖锐地指出:“女性的处境指示出,女性是和男性一样是一个自由自主的个体,虽然在这个世界里男性还是尽量处处压迫她们,推到比男性次要的地位,而且希望她们永远停留在附属的地位,把她们的命运限制在狭窄的范围之内。”

第二阶段“差异女权主义”,处于20世纪60-70年代, 兴起于美国,其理论基础特征是以消除两性差别而引发的女权主义的理论研究热潮。它注重社会性属的考察,分析了性属所造成的性格的差别,形成了各个方面的女权主义的理论创建;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的差别;女权主义理论作为正式的学术研究,此间逐渐发展成为人文学科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尽管波伏娃的《第二性》发表较早(1949年),但它促使女性超越生理局限,更多地关注到政治、法律对女性自由的束缚。凯特・米利特《性政治》(1969年),把“父权制”概念引入女权主义理论,并为它注入了新的含义,父权制不仅指男性作为权力中心统治女性,而且包括男性长辈对晚辈的统治。米利特将性别与政治直接且突出地联系在一起,用“父权制的男性沙文主义”统治,把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视为人类社会历史统治的最基本最普遍最不合理的政治形式,激起女性与整个人类联合起来父权制的统治。米利特将这种激进的政治态度带进文学批评,以此反对当时占绝对权威的新批评理论,成为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典范。

第三阶段“后现代女权主义”,它发展于20世纪80-90年代,其理论基础特征是以超越男女性属差别为视角,注重对作为人的女性权利和发展的普遍性的考察,注重关于女性更加重大的紧要问题和解决方法,并对出现的各种女权主义理论作了综合的考察。其各种女权主义流派,关于男性中心主义的起源和性质,对于如何消除性属差异的主张各不相同,甚至有所相左,但是斗争目标是共同的,那就是消灭不平等的男性中心主义的和对女性性别歧视主义造成的社会现实。形成的统一的政治目标,成为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的基石。

二、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的要义

后女现代权主义 (postfeminism)是指后女权主义的斗争方式是用女性的话语创建女性文化,争取和掌握女性的话语权,在女性的话语实践中成为话语的主体。女性要获得彻底解放,就必须打碎已经存在几千年的父权制社会。后现代女权主义在批判和颠覆父权制的目标中,努力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和人类目前所面临的各种危机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种理想社会模式:人类与自然的统一性,是一种平等、无暴力、文化多样性、合作、无等级的理想社会。

其一,颠覆父权制。后现代女权主义认为,传统的两性既定关系和父权制的家庭是父权社会存在的基础,父权制是男性之间用来统治女性的一套完整的社会关系系统,以在男性之中建立或创立相互依赖及团结一致的物质基础,尽管它是等级制的,这一物质基础存在于男性对女性劳动权力的控制上,这种控制表现在|:限制女性的经济资源和女性对其性生活及生育权的无权状态。这种父权制从根本上把女性排除在政治、经济权力系统之外,女性在被剥夺了对资源的所有控制权之后,她们成为一无所有的和非存在的人,女性成为从属于男性的被动的第二性别。女性受压迫的核心根源是父权制,父权制的男女关系是一切权力关系的规范。父权制确保男性对女性实行统治的各种制度及相应的价值观念。因此,颠覆父权制是女性权利实现的关键。

其二,消除冲突、权力和压迫。尊重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重视和平和建设,崇尚性别合作协调的社会制度模式。这是对父权制的一种辨证的双重否定。后父权制蕴含着一种批判:即对现代性或父权制恶劣的消极特性的批判,明确地包含了一种我们与其说是想去取而代之,不如说只是不想去再生产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新的事物、新的天空和大地的渴望,渴望一种真正不同的、全新的、而不是原样的东西。后父权制在认识论上采取多元论的立场,充分肯定事物多样性、差异性的重要性。它强调既不存在任何单一的、永久的、普遍的、独立于主体、历史和社会情境的客观真理,知识不再是客观的、永恒的和普遍的,而是由权力决定的话语决定的;也不存在稳定可靠的、不涉及个人利益和情感的、超越历史的中立的知识主体。

其三,更关心广泛的平等,每一社会之内的平等与社会之间的平等。主张必须改变现代社会基于权力的关系和等级结构,以便走向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伦理观;必须整合虚假的二元对立,改变在我们对现实的理解中基于思想对行动、精神对自然、艺术对科学、经验对知识的极化,而把我们与其它、人类与自然分开的状况;坚持过程和目的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坚持在一定的关系和环境中考虑我们的权利、义务和原则,克服裸的个人主义,因为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依赖于我们处在其中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

三、西方女性理论对我国女权运动的影响和启示

中国的女权主义,是指女性争取与男性平等,体现女性自我精神与能量的一种女性思想、社会言论及政治协助行为。 男女平等是女权主义最基本的目标,在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同时,女性还要注重自我的价值表现,展示女性的独特魅力,挖掘并发挥女性的社会力量,为社会各阶层女性的思想与行为解放而努力,要将全世界妇女的利益放在同一个起点,协助官方处理女性主义面临的问题。中国女性需要参与女权主义的话语实践,成长为话语主体,获得对话的机会,争得女权主义的自由解放语境的在场和主讲地位。总的说来中国女权主义的起步和发展,首屈一指的仍是女性生存权利和争取社会平等公正;提高“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和社会文明程度;认识和揭露现实中的女性所面临着亟待解决的许多危机和严重问题;

1、女性教育问题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普通教育和专业技能教育等,都是当代女性所需要的。尽管现在城市里女性受教育的机会较多,可是有些贫困的家庭也难以保证女性收到良好教育。然而,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众多女性被繁重的劳动和家务束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命运无法改变。

2、女性性别歧视问题一说到女性,人们只是和两件事与之相连:一是家庭里的奉献者和牺牲者,二是生儿育女的工具。通常男性们――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只把女性看成是性客体和性工具,这直接危害到女性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的确立;这种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时时刻刻。因此,我们必须认识、揭露和批判这些极端恶劣的观念和暴力行径,更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革新来加以改变,首先要把女性当人看待――这是现代文明创建的基本要求。

3、,对女性的性骚扰问题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他的行为就构成了性骚扰。虽然我国目前加快了对性骚扰的相关立法,但是这并不能迅速解决社会上严重的性骚扰问题;还需要社会和女性个人对性骚扰言论行为的斗争和打击;性骚扰的实质是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主义和男性优越的父权制统治的保护。

4、女性发展升迁自立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女性中,流行着“玻璃天花板”的说法,意思是说,女性的发展受到阻止,可以看到前途,却永远不属于女性;然而在中国的女性中,所遇到的是“石头的天花板”,处处碰壁却得不到机会。这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因为女性的创业和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5、女性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女性找工作受到排斥和分离主义的阻止,全世界只有在中国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各部委,都会打出“不要女生”或“只要男生”的牌子,明目张胆地表现出排斥女性就业的性别歧视主义的恶劣态度!有的干脆用各种方式刁难或者羞辱女性求职者!诸如此类的东西,情形非常严重,极大地限制了女性的发展;亟待改变。

6、生殖健康和教育养育孩子问题这是中国女性最多的困惑所在,由于女性对这些方面的知识不足,普及女性健康教育和子女教育知识,这是必须的和亟待尽快解决的问题;女性健康和发展在对一代人的成长,和对于一个民族的发展,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7、家庭暴力问题 这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家庭暴力的实质是维护男性在家庭里对女性的控制和特权;有很多的家庭里,待、性滥用,甚至于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的和其他方面的)虐待,殴打妻子和孩子,性恐怖主义,极端方式的暴力等等。可是社会不干预/干预受阻和当事人的不言语/忍受/恐惧都是对制止暴力不利的。

8、毒滋黄对女性的毒害问题随着开放的的步伐,当今世界的不足之处也在我国出现,吸毒贩毒这毁灭了人性,艾滋病摧毁了人类的免疫性,黄色的出版物和各种途径对女性的歧视和暴力,极大地迫害了人类文明生活,而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女性和孩子;这直接地且严重地影响到了整个国家和整个民族的发展。

9、身体写作问题有些女性自我意识和能力有所发展之时,希望展现自己的风采;可是,有的写作者是自觉意识的崛起,但是有一些人用身体写作则是在男性主流话语范围中的迎合,是一种对父权制男权统治的谄媚和屈从。需要我们区分开来,更需要女性自觉意识的觉醒。涉及女性写作(或女性本文、私人化写作等)及其意义的探讨:对于“女性写作”及其意义,法国女权主义学派西苏和依利伽瑞创立的“女性写作”理论――考察女性身体的语言和写作之间的关系,赋予女性反传统的写作方式以政治意义。正面的和批判的女性写作、女性本文、女性方式,学要揭露和更改权力关系,女性不仅写作,也要言说。女性话语和语言不只是要有所表达,更要有颠覆力量和建造力量。

总之,中国女权主义发展是需要我们女性和男性共同的努力方可见效的。女性的解放曾经是社会解放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受压迫最深中的女性的解放是社会解放的适度和衡量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中国女权主义的发展,一是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成果,需要看到理论和实践的不足指出,和建立合理的中国女权主义的立足点;二是需要建构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女权主义理论和实践;更重要的是需要创建女性文化,从女权主义理论揭示的问题扩展开来,反对父权制强权和文化帝国主义的文化霸权,形成反抗与斗争/建构/发展的方略和实践方向。无庸讳言,中国女权主义的当展还停留在起步阶段上,其标志之一就是,人们对女权主义的概念和理论的学术研究还很不了解,甚至还当作洪水猛兽一般,而女性自身的认知、觉悟和自觉性还很不足。在今天,女性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的程度更成为了整个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程度的指示器。女权主义所提出的女性解放和自由与全面发展的任务,是中国和世界各国文明进步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女性文化的建造是改变全人类命运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

[1]莫文斌,罗艳. 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论[J]求索 , 2005,(02)

[2]王建香. 论弗吉尼亚・伍尔夫的女性主义诗学思想及其影响[D]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2002(6)

[3]埃莱娜・肖瓦尔特.女性主义批评的革命[A].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译[C].北京:三联书店,1998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2篇

关键词:生育权;生理差异;冲突化解

随着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推行,由“生或不生”引发的矛盾纠纷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一席之地。目前调整生育现象的立法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文件中,均表现为轻视生育的权利属性,而着重生育的义务要求[1]。该做法一方面在处理生育权冲突时立场摇摆,另一方面对于化解生育权冲突时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典型体现在备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对于男女性生育权上的生理差异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立法态度,使得生育权的冲突并不能有效化解,甚至极端情况下还有引发激烈矛盾纠纷的风险。

一、生育权冲突的表征

生育权是一项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但该权利具有独特性。其一,该权利从类型上看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否则无法解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其二,该权利从性质上看属于合作型权利,即或是现代医疗科技手段的介入,也无法否认其权利实现需要男女性的生理合作基础;其三,该权利从内容上看属于冲突型权利,基于合作实现该权利的主体目标一致时,则权利顺利实现,合作主体目标不一致时,权利将爆发冲突。

从冲突的表征来看,主要体现为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生育知情权以及生育终止权层面的权属行使的不一致。生育自由权冲突表现为女方选择不生育,但男方强制要求其生育;生育决定权冲突表现为女方生育时难产,女方决定不生育与男方决定生育相冲突;生育知情权冲突表现为女方单方作出生育决定与男方生育知情权相冲突;生育终止权冲突体现为女方单方终止生育与男方生育意愿相冲突。

二、生育权冲突的根源

生育权从权利的享有状态上来看,有一点类似于财产权中的共有关系。权利人在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无法避免。从这个视角入手,生育权的冲突是由其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故而也无法避免。

就其根源上来看,产生生育权冲突的固有原因是基于男女性天然的生理性差异,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其一,男女性天然的生理差异,导致男女性在生育权利行使时已经有了天然的分工,意味着女性的生育权着重体现为较强的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终止权,男性的生育权着重体现为较弱的生育自由权、生育决定权、生育终止权和生育知情权。其二,男女性生育权行使的主被动关系不同,女性在生育权行使过程中,其主导型地位更为明显一些,比如女性基于妊娠的生理基础,其生育自由、生育决定和生育终止更为主动,而男性行使生育权时仅仅在自由权和知情权上发挥的作用较凸显,故而比较被动。其三,男女性生育的意愿上存在的差异难以调和,对于生男生女、生育数量、生育方式上男女的观念上存在的差异易引发矛盾冲突。

三、生育权冲突的化解

有学者认为,女性的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保护内容,男性的生育权属于身份权保护内容,基于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保护,故而女性的生育权应当优先于男性的生育权[2]。这种观念貌似有一套自己的逻辑论证思路,抛开该观点中前提错误先不谈[3],其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证成的关键性依据“人格权优先于身份权”的说法是伪命题。民法最为基本的原则为“平等”原则,该原则要求平等的保护人身权,即人格权与身份权平等保护,而并没有所谓的优先保护一说。故而,要化解生育权冲突,便需要首先端正认识,在平等保护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再来进一步的分析冲突化解方案。

生育权无论男女应当平等保护,但男女性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不容忽视。平等保护意味着全面平等的保护男女性的生育权,一方面要需要承认的是男女性在生育上的生理分工并不意味着男女生育权的不平等,而是为了实现生育功能相互依存的一个结果;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男女性对生育权的主被动地位不同因而对权利受到保护的需求程度就不同,比如女性生育自由、生育决定和生育终止时的地位更为主动,被保护的需求程度更高,男性的生育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女性的权利做一定的让步,男性生育知情权处于被动地位,被保护的需求程度更高,需要女性做一定程度上的让步。

生育是一项合作型权利,在生育意愿上达成合议是化解冲突的最好的办法。换言之,男女性通过生育契约的方式来调整生育意愿上的差异,能够最大限度的预防生育冲突。例如,男女可以自由约定,男方在一定程度上让步生育自由权和生育决定权,但必须保障相应的生育知情权和生育终止权。生育契约的形式可以是男女双方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事实上的生育行为可以通过生育契约去解读。

参考文献:

[1]周永坤.丈夫生育权的法理问题研究[J].法学.2014(12).

[2]周征.生育权的私权化[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5).

[3]李景义.生育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制[J].甘肃社会科学.2014(3).

[4]樊丽君.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5(4).

注释:

[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2]该理论不仅在学术讨论中存在,甚至在法院的判例中也有。例如“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朱桂君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3]上文已经就生育权的性质做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3篇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一)男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无禁止男死刑犯使用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使其妻子怀孕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遵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男性死刑犯,其妻子可以通过申请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实现其生育权。实施该人工授精技术必须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该申请权只赋予男性死刑犯及其妻子(对于未婚死刑犯,该申请只能由其自己提出),禁止其他第三人行使申请权,以免损害当事人自愿原则[4]91,并且,该项技术的使用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该项技术的实施要在经过批准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女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和男性死刑犯一样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女性死刑犯,却不能用怀孕的方式来实现其生育权。否则,女死刑犯则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女性死刑犯只能通过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的培育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生育权。虽然对于怀孕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也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代孕行为会产生很多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问题。这也是为何与男性死刑犯相比,女性死刑犯实现生育权的途径相当困难。

宪法赋予公民各项人的权利,包括生育权,也理所应当的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但是他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以及生育权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和深入,法治的现代化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死刑犯的生育权这块法律漏洞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

毕竟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死刑犯也是人,他的人格与尊严同样也不容漠视。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4):23.

[2]寇学军。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05):61.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4篇

生育权婚姻与生育权

一、生育权的概念

(一)生育权的概念

目前,生育权因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国内法学界也很少见。在北美和西欧有时被解释为拥有儿女的权利,它要求政府尊重人们繁衍后代的自由(不干涉)并且在必要时提供帮助(从人工辅助生育到对领养子女的管理)。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就最直接的意义来讲,生育权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我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婚姻与生育权

(一)婚姻对生育权的影响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许莉同志著文指出:“属于自由权范畴的生育权,其本质应为人格权而非身份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享有的权利,而不以是否具有特定身份如配偶身份为前提。”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限制其实现这一权利应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以婚姻之下所取得的特定身份作为取得生育权的前提。首先,它剥夺了那些无配偶或者丧失配偶的人延续后代的正当权利。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得传统的伦理道德倍受挑战,人们开始选择多样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逐渐认为婚姻并非唯一的选择,单身、同居等生活方式也逐渐泛化。然而,人们不选择婚姻生活,并不代表不追求生育。传统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要求人们将婚姻和生育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认为婚姻必然导致生育的结果,生育又必然以婚姻为前提。婚姻必然导致生育的传统观念已经受到挑战,与此相对应,生育必须以婚姻为前提随着生活方式的转变也必然无法为人们普遍认同。

从目前立法实践上看,人工受精生育技术是不是仅仅限制在夫妻之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如果人工受精生育技术并不只是限制在已婚夫妻之间,未婚妇女也可以使用的话,那么就更加说明生育权并不只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身份权,否则未婚妇女又何以有权享受这项先进的生物技术呢?

(二)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

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没有理由能否认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因此,它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权利,并不只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问题的争论起源于近些年来出现的不愿结婚的单身贵族的收养权。在这些不愿结婚的妇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愿意拥有自己的孩子。按照以前的法律,这些妇女可以收养子女。但是近些年来,她们提出,既然允许收养也就应该允许自己生育,于是有了单身女性可以生育的立法。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通过地方性法规来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存在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毕竟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除吉林省外,上海、广州等地都在开始考虑这方面的立法,这证明我国关于生育的立法在不断进步。

然而新生殖技术的出现,与现行的有关生育的法律表现出极大的矛盾。按照现行的法律,男女双方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在没有进行正常性生活的情况下旋即离婚,女方通过人工受精的方式怀孕并生育,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女方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进行则认定为是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从法理角度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单身。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婚姻关系是亲子关系的前提,但只有婚姻关系才能产生亲子关系的推理是不成立的。非婚生子的存在由来已久,并且在很多国家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其相应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一些传统的伦理道德仍然根深蒂固地埋藏在社会中,一些人提出想要实现自己生育权的独身女子是“自私的妈妈”,谴责她们希望用自己的孩子来填补内心的孤寂,把孩子看成是娱乐的工具。单身女性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必须要考虑到其所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因为她们通过非自然的手段生育了自己的孩子,可能会被周围的人看成是“异类”,也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这些压力对单身女性来说是相当沉重的。一方面她们迫切要求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顾及实现这一权利将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因此认为,单身女性现自己的生育权的确有希望享有亲情的初衷,但这并不能说她们就是自私的。所以应当通过立法的完善、对个人的理解以及与社会的沟通和协作来最大限度地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里,任何新事物的出现总有其合理的一面,我们首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因为它关注了社会上少数群体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更体现了人权,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但从人类发展的规律来看,两性结合生育子女无论过去还是将来都会在历史舞台上占主导地位,因此人们更多的会遵循客观规律,非自然生育手段仅仅作为辅助角色参与进来,只要在合法、合理的角度对其进行运用就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同时要在实践中将其发展完善,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享有这些权利的单身女性应当以生育身体健康、智力优良的子女为目的,不得进行违背善良风俗的生育。同时,对于选择实现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女性及通过这种方式所生的子女,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赋予她们相应的权利,更要在社会上给予她们更多的理解和关爱,为其创造一个尽可能温馨的生存空间,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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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玉梅.生育权辨析.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12):179.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女性主义教育学;高等教育;创新能力;课程改革

随着国际间竞争的激烈展开、我国现行制度的不断改革,社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艰巨。推陈出新已经成为时展的必要途径。江泽民同志曾经提出“创新的关键在人才,人才的成长靠教育”。高校作为培养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园地,更应当顺应时代的需要,将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放在教育目标的首位。但是由于诸多因素,我国高等教育一直忽略了对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开发,缺少对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导致我国大学生普遍创新能力不足的状况。

一、大学生创新能力缺失的原因

创新能力是指提出不同于前人或在前人基础上有改进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发明的能力。造成我国大学生创新能力的缺失,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可以总结成以下几点:

1.传统的教育模式和教育内容

我国“重知识传承、轻知识创造”的传统教育是以传授已有知识为目的的教育模式。在教学内容上,我国高等教育一直以教材为模本,知识和技巧照本宣科,教学知识更新缓慢,理论与实践接轨较少,使得学生的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中,缺乏对社会现状的了解;在教学形式上,以教师讲解为主要形式,教师掌握课堂的主导权,将知识用一种不容质疑的态度灌输给学生。学生作为课堂的“客体”,始终被动地接受知识。课堂没有留给他们任何思考和质疑的空间,限制了学生发散性思维的培养,造成学生思想的依赖性。这种教学模式长期存在也体现出我国高校教师自身创新意识的缺乏。

2.单调的考核方式

现在大学课程内容丰富多样,但是考核方式比较单一。卷面笔试依然是目前大部分课程的主要考核方式,大学生负担着沉重的考试压力。然而考试分数只能考查学生对已有知识的掌握,不能充分体现学生的创造能力。“一纸定乾坤”的考核方式带来的是学生对死记硬背趋利性的依赖。提交论文也是运用较多的考核方式之一,但是学生对论文的认识和态度存在各种应付的现象。

3.缺乏培养创新能力的平台

许多高校开设多种培养创新能力的课程,并举办各类创新设计大赛。但是目前这些课程活动仍没有纳入教学的主流体系。同时,以、获奖、申请专利等固定标准来衡量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绩效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大学生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功利性追求。高校缺乏培养创新人才的氛围,学生缺乏开拓创新思维的机会,两者互相促进,不能解决大学生创造力缺失的根本问题。

可以看出,大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培养主要依靠课堂教学内容、方法的启发以及长期的思维训练。思维训练是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可以解放大学生受到限制的思想,发散学生的想象力,拓展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高校想要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就需要建立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为目标、一种具有颠覆性的教学模式和方法。

二、女性主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和主要特点

随着妇女运动的发展兴起,女性主义研究(feminist research)对当今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女性主义教育研究(feminist research in education)逐步兴起,它与后现代主义思潮合流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教育思想,为现代教育改革提供了颇具建设性的知识基础和思路,这对我们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借鉴启发意义。

女性主义教育学又称为女性主义教育论,是近三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教育思潮。女性主义教育学用女性主义的观点和视角研究教育问题,诠释教育目的,参与教学过程。它既是一种对传统男权知识体系批判的宏观方法论,也是一种可以渗透到具体每一节课、关注每一个学生细致的教育办法。

女性主义教育学同样存在很多不同的思想流派,虽然不同流派之间的理论观点和论述各有不同,甚至相去甚远,但是消除社会性别偏见、追求教育中性别平等的大前提是一致的。女性主义教育学的关键论点是:

(1)批判传统教育中存在的性别偏见。女性主义认为,教育一直以来存在性别偏见。教育中的知识体系和框架都是建立在男性经验基础上的,尤其在教材中更是充斥着对女性的不公。女性主义教育学致力于消除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期望教学可以成为实现社会性别公平的重要途径。

(2)强调赋权。女性主义教育学主张在尊重每一个学生经验和知识的基础上建立平等和民主的师生关系,重视在传统的教学中被忽略了的群体和阶层的声音和经验。课堂教育还关注经验和强调学生参与,主张赋权于学生,让学生放开自己的声音和思想。

(3)推崇质性研究。女性主义教育研究者认为,在教育研究的过程中,无论是问题提出还是研究设计到研究结论,无一例外地打上了研究者的价值观念、性别角色意识形态等标记。他们一致地推崇质性研究,力图运用女性主义的经验主义和后经验主义修正已有的经验主义实证方法。

事实上,女性主义教育学早已被我国教育界学者认可并开始运用于研究我国高等教育的制度改革,但是他们更多的只是将其与妇女学和教育中性别不公平问题的研究联系起来,而忽略了女性主义教育学本身作为一种教育方法论具有的对教育的目的也就是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三、女性主义教育学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

女性主义的独特视角对世界各个领域带来的革新极大冲击了人类的思维,女性主义教育学对教育的影响也同样剧烈。女性主义教育学重视经验、提倡教师与学生地位平等、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可以从最大程度上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对权威知识体系和既有观点的反思和质疑,发掘学生的创新潜能。女性主义教育学对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打开思考问题的一个新角度

女性主义教育学最重要的价值并不在于它能对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带来多大的影响,而在于它富有挑战性的独特视角把我们带上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对性别模式的探讨已经深入到各个研究领域中去,在探讨教学研究、教学内容、课堂模式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时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拓展面。通过对任何学科的性别意识研究,增加科研创新的多元角度;在学生自我发展、自我学习过程中,以性别角度为出发点,展开知识理论的多元思考。无论是教还是学都能不受传统思维的限制,摆脱固有文化的束缚,打开思路,寻求创新的突破。很多高校开展的多项创新性科研活动其实已经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那么女性主义的观点和角度也同样可以成为一个亮点。

2.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

从目前高等教育依然以教师主导课堂的模式来看,具备创新意识的教师队伍就显得尤其重要。在学生的思维培养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最为重要。保守、传统的教师讲求课堂效率和知识传承,其授课方式难以跳出规范框架,也难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只有具有创新意识的教师才能打破原来的教学模式,带动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散思维。女性主义教育学注重经验的分享,运用女性主义教育学方法的教师首先会从全新的教学内容出发,让学生了解备受压迫的弱势群体的情况,了解社会的真实情景,体验现实产生的冲击,引导学生“发声”;其次,这样的经验注重也能让教师从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关心每个学生的经验和知识背景,了解不同学生之间的差异,尊重学生的需求,发掘学生的个性,建立平等友好的课堂环境,促进学生锻炼与实践自己的“声音”;最后,运用不同常规教学法的教师往往能受到学生的欢迎,拉近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们有可以与之探讨、商量甚至辩论的良师,并且这样的探讨又因为教师本身具有的知识背景而不会变得不切实际。可以说,教师的启发与引导是学生学会创新的重要途径;女性主义教育学的方法是学生培养创新能力最合适的平台。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性别;农村女性;人文贫困

收稿日期:2013-10-07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规划办专项研究项目“我国农村女性文化贫困问题研究”(13D009)阶段性成果;黑龙江省教育

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女性人文贫困问题研究——基于社会性别分析框架”(12522007)

作者简介:东波(1965-),女,东北石油大学人文科学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社会工作师,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社

会工作。

一、社会性别内涵的逻辑演进

在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研究中,性别包含生物性别(Sex)和社会性别(Gender)。生物性别指男女的自然性别,是用生物标准来确定的男性和女性,这种生物标准包括生理结构和解剖结构,生理结构主要指性染色体的差异,解剖结构主要是指性器官的差异。生理性别是人与生俱来的性特征,不因人的种族、民族、地域或国别而有所差别。社会性别则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变迁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不同社会文化传统,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性别关系。正是上述原因使得人们对生物性别内涵的理解意见一直趋向一致,然而对社会性别的内涵的理解则比较曲折。

《牛津社会学词典》对社会性别的界定:“社会性别关注男女之间由于社会结构性原因所形成的差别。”《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提出,社会性别一词用来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美国历史学家琼·W·斯科特(Joan·Scott)认为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1]社会性别不仅指个体层次上的认同和个性,而且指结构层次上的在文化预期和模式化语气下的男子气和女子气。

社会性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具有历史阶段性、社会性和共塑性等特征。社会性别的历史阶段性是指不同历史时期对男女两性期待不同而导致的男女性别角色模式的不同;社会性是指不同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即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性别制度;共塑性表明社会性别的形成不是某一特殊群体自发或有意识培养的,而是处于同一社会中的男女两性相互塑造的结果。

但是,随着研究的进展,以上有关社会性别的描述却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有关社会性别的叙述不能揭示社会性别观念之所以被接受的根源。换言之,社会性别理论有关性别、性别关系和性别制度的描述只表达了明显的社会学“常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存在不存在社会性别、性别意识和性别关系,而在于社会性别、性别意识和性别关系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正是从这个关键性的质疑开始,西方社会性别理论通过不断审视现实存在的两性世界,逐渐找到了自己的逻辑出发点,提出一系列概念和社会性别范畴,形成了关于性别问题的新知识系统。

对社会性别理论的反思表明:第一,社会性别意识和观念与其说是生物学和生理学基础上的客观认知,不如说是一种由历史过程建构出来的叙述,关于“男子气概”和“女人味”的种种描述和界定,是由大量的偏见和功能性的假设构成的;第二,关于社会性别和两性关系的历史叙述是由男性主导的,是按照男性世界的需要和为了维系男性地位而建构起来的;第三,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权力关系,它深刻地贯穿在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家庭等一切领域;第四,社会性别理论的一大任务就是解构男性话语,以及由男性话语统治着的历史叙述,对男性话语主导的政治重新进行审视和界定,从而解构现实中不平等的两性关系,重建整个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由此我们得知,社会性别是婴儿出生后在家庭和社会中不断成长,在此过程中由于社会文化的作用而形成的男女有别的期望、特征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社会性别不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文化发展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女性从出生之后就被置于与男性分离的社会和家庭制度环境中加以熏陶和训练,在这样的环境中女性逐渐适应了社会性别规范所规定的性别角色和地位,从事大量家务性工作,而多数女性承担的工作常常被认为是次要的、附属的,没有更多的社会价值。所以,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在差别评价的基础上,社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造成男女同工不同酬的客观现实,从而导致了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受到文化和习惯的支持,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并在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思想。

二、人文贫困内涵的厘定

1.国外学者对人文贫困的阐释

最早将贫困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行专门研究的是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他在《Five milies-Mex-ican Case Studies in the Culture of Poverty》一书中首次提出“贫困文化”概念,并把文化贫困解释为穷人贫困的根源。刘易斯认为,穷人因其物质生活的贫困,导致一种“文化贫困”:他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他们目光短浅,没有远见卓识;他们视野狭窄,不能在广泛的社会背景中去认识他们的困难。此后,莫伊尼汉提出了贫困文化的恶性循环模式:贫困者的低成就动机导致了低社会流动、低教育层次导致贫困者的低收入职业和低社会地位使贫困者更为贫困。班费尔德在《一个落后社会的伦理基础》中分析了由于经济因素的落后引发了贫困文化,而文化又以其自主性的表现,制造或加深了贫困。哈瑞顿(1962)提出贫困文化具有永久性格,认为穷人是一种文化,一种制度和一种生活方式。

联合国开发署在《1997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正式提出“人文贫困”(HumanPoverty)。报告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经济贫困,更深刻的是人们在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即知识缺乏、参与不足、能力低下、素质不高、权利无法保障、健康状况差等的“人文贫困”,由此开启了理论界对人文贫困问题的研究。2000年联合国开发署进一步指出,人文贫困是指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发展能力的丧失,包括文盲、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不足、健康恶化、可控疾病感染,其间接衡量指标包括缺乏获取维持基本生活能力需要的商品、服务和基础设施(能源、卫生、教育、通信、饮用水)的途径。

2.国内学者对人文贫困的理解

我国学者对贫困问题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认为贫困是一个经济概念,是“个人或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后,我国学者开始从获取资源、机会、社会保障等多角度研究贫困问题。学者徐贵恒把人文贫困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生存能力贫困、发展能力贫困和权利贫困。生存能力贫困是指贫困者基本生存物质的缺乏和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能力的缺失。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生存能力贫困,二是健康生存能力贫困。发展能力贫困主要是指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的缺失和贫困主体自身的知识贫困。其中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电力、水利和信息基础设施等。知识贫困主要是指贫困者获取、吸收和交流知识能力的匮乏或途径的缺乏。权利贫困指贫困人群因享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缺失导致的贫困。政治权利的贫困主要是贫困者缺乏民主参与权、社会信息的知情权、表达个人意愿的公民权以及结社权;经济权利贫困指贫困者经济资源分配权的缺失和土地财产权的缺失;社会权利贫困主要体现为对贫困者的社会排斥,包括一些制度上的不公平对待和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2]郑晶(2009)提出,人文贫困是收入贫困、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知识贫困的总称,人文贫困的核心是权利贫困、人力贫困和知识贫困。叶普万(2004)则认为人文贫困包括收入贫困、权利贫困、知识贫困和人力贫困。

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和权威机构对贫困内涵的多维界定,我们认为,首先,人文贫困是基本的物质需要、基本服务、参与、机会等的相对缺乏或绝对缺乏的一种状态;其次,人文贫困表现为缺少发展机会及资源获取手段,即发展权利的未满足;再次,人文贫困体现为能力之不足,这与教育、知识、机会、权利不足相关,即可行能力需要的未满足。人文贫困的核心是知识贫困、文化贫困、权利贫困及基于知识贫困和文化贫困导致的基本生存能力和发展能力贫困的综合体现。

三、社会性别歧视下农村女性人文贫困表征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2011年出版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20周年特刊创立的“性别不平等指数”(GII),女性人文贫困程度的性别不平等指标表现在受教育程度、社会参与、就业、劳动参与等方面。

1.性别歧视制约农村女性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力

歧视是一种差别对待,性别歧视是最常见的歧视之一,是指对于某一种性别成员的不平等对待。由于受到历史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限制,在当今社会性别歧视更多的表现为对于女性的不平等对待。由于性别歧视导致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有限,剥夺了女性的受教育权。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妇女的教育权实质是对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即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享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力。然而,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仍有农村女性的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力被剥夺的现象存在。主要体现我国女性文盲、半文盲人口数多于男性,15岁及以上女性文盲率2008年为11.52%,比男性高7.5个百分点,2009年为10.45%,比男性高6.69个百分点。

2.性别因素导致农村女性政治参与不足

女性参政一直被认为是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女性权利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农村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机会少,缺少话语权。近年来,我国广大女性参与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但到目前为至,农村女性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比例仍然偏低。尽管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首次对全国女性代表作出明确规定:女性代表比例不低于22%的目标,但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性代表的比例尚未实现22%的目标,达到联合国规定的至少30%的比例更是任重道远。

3.农村女性较之男性更易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就业是人们生存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就业市场存在女性就业难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就业性别歧视。根据2001年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就是女性就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国家统计局的《2005年中国就业报告》更表明,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1.4%。

4.农村女性缺乏社会参与的主体意识

从早期社会分工的层面上来看,社会分工所产生的价值判断认为“男性所承担的社会分工被认为是重要的,在文化上、道德上和经济上得到回报,相反,女性所承担的社会分工被认为是次要的,附属的。”[3]这种“男优女劣”的价值观念形成以后,又反过来影响后来社会角色的界定、社会资源的分配。渐渐的统治与服从、控制与被压迫的模式在两性之间逐渐形成,男性处于主体地位,女性被物化,失去了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农村女性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竞争意识相对较差,依附、依赖心理仍较严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女性处于受压抑的地位,其自信、自强的意识薄弱,处处有自卑感,认为女性就是不如男性。

上述各项研究表明,由于性别盲视和对女性价值低估,致使我国女性在教育、政治参与、就业、劳动参与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四、基于社会性别意识的反人文贫困路径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贫困虽然不是性别不平等造成的,但性别不平等却会加剧女性的贫困。对于社会性别平等富有创造性的承诺,将有助于增强减贫各方面的行动,因为妇女能够带来新的能量、新的视野和新的组织基础,是减贫的主体力量。

1.制定具有性别取向的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制定和调整具有性别取向的公共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贫困女性免受生存危机的磨难,这既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是贫困女性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政府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有责任调整资源配置,在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基础上,把性别意识与性别和谐理论纳入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切实制定出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救助、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并适时地调整、修正公共政策以消除对女性的不利影响,形成有利于性别和谐的政策环境。

必须看到,我国有些法律虽已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具有一定社会性别视角,然而我国更多的法律却是中性的。在这些中性的法律中,对男女两性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相同的,看不出对女性有任何歧视。但如果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某些对男女做出同样规定并同样适用的法律制度,其施行的结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目前,我国在政策运行中存在执行、控制不力,监督机制薄弱,公众参与缺位,评估主体虚位等缺陷。因此,在补充和完善有关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时,就要建立有效的政策运行机制。在政策制定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真正找到广大农村女性的实际需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控制意识,注意避免或及时纠正政策缺损、政策附加、政策歪曲、政策执行敷衍等问题。完善政策监督机制,首先要明确政策制定者的责权关系,政策制定者在拥有政策决策权时,同样应该承担决策失误的风险和责任,这样才能严格控制政策的质量,对政策制定者形成无形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即发挥公众,特别是农村女性在各种政策制定、执行、控制和监督中的作用,加大政策决策者中农村妇女的比例,并积极听取广大群众反馈的意见,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妇女研究专家参与政策的监督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监督机制。最后要努力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策评估体系,将政策目的和政策效果有机结合起来,并对不合理的或过时的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不断提高我国政策水平,切实为广大农村贫困女性谋福利。

2.消除就业政策中的性别歧视

在中国目前阶段,劳动依然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手段。对贫困女性而言,就业是实现其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是消除贫困的最基本的手段。然而,目前很多的用人单位对女性歧视比较严重。这意味着更多的贫困女性缺少就业机会。就业性别歧视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和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理念,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人们应当正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所以营造有利于两性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十分必要,而政府在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方面责无旁贷。

首先,从政策层面,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如制定保护女性就业权益的政策,建立有效的平等就业监督机制,设立专门受理就业歧视投诉的机构,并对就业歧视行为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拓宽妇女就业渠道,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就业岗位,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等。

其次,从法律层面,根据男女两性的生理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当前的法律存在以“中性”面目出现的性别不平等和法律本身带来的隐性歧视等问题,政策和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真正担当起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承担起社会性别公正矫正器的任务,以实现从性别出发,最终能超越性别,达到法律上“去性别”的性别正义。

3.培育女性文化自觉,提升反人文贫困主体自觉意识

“文化自觉”是文化主体对其生存方式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文化自觉”与“文化贫困”呈正相关关系,即拥有文化自觉意识会使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状况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能够了解自身的文化处境,进而促使其主动获取和接受先进文化。反之,文化主体文化自觉意识缺乏或不足,会极大影响或制约主体文化落后状况的改变。由于历史以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加之社会性别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村女性长期以来习惯于“别人的附庸”这一畸形社会角色。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对策是从根本上激发农村女性的文化自觉意识,即通过文化和教育的影响,培养反人文贫困主体的自我觉察、自我反思和自我审视的能力,使其从内心深处产生改变其命运的自觉愿望,进而真正帮助其从根本上实现文化脱贫。

4.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人们在接受教育阶段所取得的教育地位影响到未来的职业地位及其他社会经济地位,即教育地位获得影响或决定以后的社会经济地位状况”[4]女性的受教育权状况直接决定着女性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确保女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扩大女性受教育机会,全面提高女性文化素质,既是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从而实现妇女真正解放的基础,更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宪法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都有法律保障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相关规定。教育作为国家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的重要渠道,国家制定了促进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人才发展等一系列重要的、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对于相关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性和权威性。在这些有关的政策文件中,如果能够对性别平等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关注和讨论,将更好地维护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进一步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未来十年,政府将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积极推动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研究资料表明,文化程度与女性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和就业状况有着比较显著的正相关系。教育将改变女性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可以说只有教育才是女性解放的真正希望。一般来说,女性受教育程度高,自身素质就能得到提升,能力得到提高,女性的主体意识随之也增强。同时,女性文化水平提高会使就业问题会相应改善,同时也能获得更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因此,没有文化教育,女性的权利意识无从谈起;没有权利意识,就难以争取女性的工作权利和家庭权利。“教育是女性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女性摆脱人文贫困的根本途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妇女更应得到教育的优先权。改善女性教育水平、强化女性的教育权利意识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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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 on the Gender Analysis Framework of Rural Women's

Cultural Poverty Thinking Path

DONG Bo, YAN Xian-yuan, LIU Chao

女性生育权论文第7篇

关键词:福柯;身体;话语建构;体育运动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2)01-0024-04

Abstract:

Body is one of Foucault's research areas and Foucault's theories are employed in sports research which uses body as its carrier. Under Foucault's perspective, sports processes include the transformation of power relationships, body shapes and power structures under sports discourse structure. This paper tries to giv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Foucault's research on body and present the revelations of Foucault's theories on sports sociology, sports activities under the discourse construction, research on fitness archaeology and related western sports researches based on Foucault's theories.

Key words: Foucault;body;discourse construction;sports

福柯是在他那个时代的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即使是在他去世之后,其有关权力、身体、自我技术的研究,依旧是争论的热点。福柯的研究给体育研究者带来新的研究视角,借助福柯的概念系统,来分析体育社会学中一些现象,是颇为新颖的论题。

1 福柯的身体研究

福柯对身体的研究多见于他的后期著作当中。以新的视角阐释围绕在身体和生命周围的政治权力,他通过一系列著作论述把医学、精神病学、犯罪的惩罚等与身体有关的权力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刻揭橥。福柯的研究从许多方面来看,都算得上非常彻底、深具影响的社会建构论思路,远不止于将身体视作社会意义的接受器。福柯式的身体思路的特点,首先是非常偏重于研究身体与支配身体的那些制度/机构(institutions),其次是在认识论上把身体看成是由话语所生成,并存于话语之中[1]。可以说,正是从福柯开始,“身体”才得以进行研究。福柯式的身体与尼采的身体确然不同,尼采将历史设想为代表性力、迷狂、激情的酒神和代表秩序、形式、理性的日神之间的竞争,他认为只有两者结合起来,一个健康的社会才能出现。尼采对酒神所代表的无秩序性的推崇,所隐含的就是关注与“心灵”相对立的“身体”。福柯则通过身体来解构权力关系,将身体视作为话语的产物。权力的渗透甚至细微到直接抵至人们最为私密的身体。在总结性地将吉登斯的身体视角与以上各家的路径并置分析比较之后,身体承载的话语意涵以及身体视角因此而获得的批评、反思和解放的理论意义呼之欲出[2]。

在福柯看来,身体不单单是由话语赋予意义,而且是完全由话语所构成,话语又是身体规训的权力体现。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人体都受到及其严厉的权力的控制。那些权力强加给它各种压力、限制和义务。它们不是把人体当作似乎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而是“零敲碎打”地分别处理,对它施加微妙的强制,从机制上――运动、姿势、态度、速度――来掌握它。这是一种支配人体的微分权力。其次是控制对象。这种对象不是或不再是行为的能指因素或人体语言,而是机制、运动效能、运动的内在组织。被强制的不是符号,而是各种力量[3]。福柯的作品影响如此深远,乃至于现在有理由说存在一种福柯式的身体研究思路。这一福柯式的解读也深深影响了体育领域中的研究者。在各学科竞相以“身体”为研究对象的浪潮中,体育学对身体研究的关注似乎“缺席在场”。因此,更有必要借助福柯的概念系统来研究以身体为作用对象的体育运动,改变“缺席在场”的状态。

2 体育运动的话语建构

运用福柯理论的研究者多是通过一些研究案例,尤其表现在对福柯经典概念的解读以及运用方面,如话语建构(discursive construction)。表现在引入福柯的概念系统,创见性的从文化的视角去论证话语介质包围下的体育运动[4],以及有关体育伦理的话语建构的论述[5]。这些研究借助了福柯的话语概念。话语是福柯著作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他认为话语是人类科学(包括医学、经济学、语言学等)的知识体系。不妨把话语看成是一系列深层原则,将特定的意义构架融合在一起,这些意义构架支撑、生成、确立了一切所见所闻、所思所言之间的关系。身体对于福柯来说,并不只是话语的焦点,而是构成了日常实践与权力的大规模组织之间的唯一一种关联。

竞技运动、身份建构和性别关系之间的联系已成为体育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在福柯看来,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由话语联系起来的。一些研究者根据福柯的思想,论证了体育和性别的关系,倾向于体育作为一种男性主义的训练,长期具有一种价值性,而至关重要研究是如何在男性和女性之间界定和区分男权主义的意义和实践活动[6]。体育作为身体练习的手段,其话语建构在男性主义基础之上的。无论是古代崇尚武力、祭祀、养生的身体活动,还是现代以奥林匹克为代表的体现教育、人权的竞技体育,其话语建构是以父权制社会为基础的。竞技体育和男性主义之间的关系已经引起了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的持续关注,且这种关注日益加深。随着女性主义研究在体育领域中的深入,进而又对了男性主义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事实上,女性主义的话语结构试图挑战由男性话语下建构的体育运动,试图重构性别与体育运动的关系――重建体育运动的话语结构。

在体育运动中,女性体育运动的进步往往按照控制和规范男性主义来削弱父权制。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女性性别歧视在19世纪后期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表现出来,通常存在于女性独立组织的活动中和父权制社会的边缘地带。尽管在最近有关妇女运动进展中,许多研究人员都证明了当代性别不平等现象,如女性表现边缘化和平凡化,以及他们运动性身体的性别化和幼儿化[7]。一般认为,体育作为男性主义的身体练习,其话语定位为女性运动员带来“性别困扰”。体育运动作为个体身份体现,以身体为对象的活动,以及在社会学文献中多以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出现,决定了其处在一个典型意义的研究位置。从体育运动的历史形态上看,古希腊运动,中世纪以及近现代竞技运动的早期阶段,是排斥女性参与的。古希腊时期的奥林匹克竞技运动会,只有男性运动员才可以在竞技场上比赛。体育作为男性身体特征的表现,其运动规则与运动的发展是建立在男性视角之上的,竞技体育则毫无性别可言。中世纪的西欧国家,体育运动呈现在具有强烈军事性的骑士比武,封闭性的宫廷体育,以及混乱不堪的民间体育活动三大形态中,参与运动的主体依旧是男性。近代体育三大起源过程中,体育规则的形成和规范是经过学校到俱乐部体制下男性视角。近代体育形成的话语结构,是建立在维多利亚时代男性主义基础之上。现代体育的发展,特别是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后,从商品角度出发,形成了一系列身体规训的技术手段,以竞技体育为载体的身体成为商业主义下的产品,建立了新的话语结构。这一阶段,以女性为话语结构的竞技体育有了一定的发展。

3 男性话语下的女性体育

作为对福柯式身体研究在体育社会学领域中的鼓吹者,Markula运用福柯考古学和谱系学方法对身体健身进行研究,论述身体的话语建构,解释健身发展的话语领域,分析知识、权力在身体领域里的有力结合。受福柯的“自我技术是自由的实践形式”的观点启发,Markula考察了一种广为商家推崇的融合了普拉提、瑜伽、太极和西方力量训练的所谓的心智健身运动(mindful fitness)对于那些对身体吹毛求疵、将自己的身体模式化的健身教练们的意义。Markula发现有强烈愿望将对自我的伦理观照转变为对他人的观照的这些专业人士,有可能改变目前女性身体话语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关于理想身体的意象,从而改变女性的众多行为。Markula的研究则忽略具体的身体语言,从宏观话语权的角度考察了社会对女性身体的话语生产机制[8]。

女性试图努力寻求在跟随主流话语与反对窒息的,压迫的身体练习之间的平衡,这实际上展现了一个矛盾的过程[9]。即女性在身体规训的状态下,又想反抗这种规训。由于健身运动的话语是建立在男性主义视角之上,女性实际上是反抗男性主义的话语。回顾历史,一方面是女性多方的努力要赢取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是确认女性的具身体现在生物学角度上属于劣等的那些学说重新引起人们关注,这两方面之间有着明确的关联[10]。在体育学领域中,至少从生理学、医学方面来讲,一直都存在一种疑问:女性是否适合参与激励身体对抗的竞技运动。在男性话语建构的竞技运动中,女性运动员要依照竞技运动规则参与比赛。然而,到目前为止,从新闻文本上,研究发现,男性运动员在激烈的身体对抗中,出现了死亡的案例,有关伤病的报道更是层出不穷,很少或几乎没有女性运动员猝死的案例。生理学的疑问,是自然主义观点下,确认女性的具身体现在生物学角度上属于劣等学说的重现。

体育运动的话语表现反映在运动领域里的知识结构上,体现了微观身体领域的权力,话语建构在男性主义之上。因此,在体育运动中,权力牢牢把握在男性主义的手中,科层制的建立,身体规则的形成,都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现代主流的体育运动几乎都是以男性主义话语建构的,女性参与体育运动,或形成女性主义话语结构下的体育运动,展现女性身份特征;或被动接受男性话语结构下的体育运动,呈现女性运动男性化趋向。

图1 体育话语构建下性别身份认同

4 健身考古学――福柯视角下的健身运动研究

福柯的考古学不是求索始源问题,而是关注“档案”――文本。基于对各种各样有关身体活动的健康利益的健身运动媒体文本的阅读,运用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分析这些媒体文本的话语,考察这些文本话语反映出怎么样的一种话语建构,从微观权力的角度,进而如何对身体进行规训,审视身体与话语、权力之间的关系。和竞技体育运动相比,特别是激烈身体对抗的竞技运动,如足球、橄榄球,健身运动中的身体并不会处在一种极端亢奋的状态。在健身运动中,身体练习是有效地规训练习者进入一种温驯的身体状态的一种手段,身体活动的所有形式与提高健康,特别是在肥胖盛行的社会环境下密切联系。

考古学已经证明,原本不相关的一些概念:健康,健身运动和体育活动,共同创造一个具体的、与健康相关的健身理论空间。这种健身理论由人体生理科学知识所支撑,然后规定健身运动是如何进行练习的。当健身运动具体表征为健康相关活动时,就会体现在“运动处方”(exercise prescription)方面。运动处方是一个深层次的概念,是介绍健康相关的健身理论,把科学知识与实践联系到话语领域。现代社会下,健身知识的来源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对医疗、心理和生理方面研究而产生的知识,这些知识在健身领域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之后,通过健身练习把这方面的知识开发出来。这一过程体现了理论指导――实践――反馈理论指导。这样,健身有关的知识形成了一个大的话语场域。健身过程中,健身知识话语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来执行,健身知识话语所蕴含的权力由健身教练们来实施操作。

从文献中关注健身运动,可以发现,在科学和健身运动的理论模式之间,概念之间联系是健康。换句话说,促进健康最广泛接受的理由是其预测所得的健康效益。通过文本分析,提高预测的健身健康始于1966年。然而,这是对运动、健身与健康之间的概念关系预测。这种关系逻辑表现在:身体活动的增加导致健身运动的改变,随后,降低了慢性疾病的风险,从而改善了身体环境,得以健康。运动能否真正有助于健康,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检验。基于文本的阅读,在不考虑身体活动概念时,健身运动和健康似乎具有一种“群体关系”(group relation)。现代医学和生理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健身运动可以改善身体健康,这些知识促使了科学、正确健身计划方式的制定。这方面的知识也占据大学课程主导地位,并提供工作相关的学位教育。例如,本科生通过学习健康与锻炼的教科书内容,总是会涉及到身体病症与身体健身之间的关系。这些教科书一般在开篇就指出,体育锻炼对健康的益处在于减少了许多慢性疾病的风险[11]。

通过考古学的指示,对健身运动科学文本进行解读。在这些文本中,可以确定身体活动、健身运动以及健康的概念,通过知识话语建构,演化为一种健康相关的健身理论架构。进而,与健康相关的健身运动定义为具体的健身练习活动并打上运动处方的标签。依据福柯观点,显而易见,健身知识和话语实践令人费解的连接成一个共同的话语场[12]。因此,考古学意味着侵占某些实践类型的知识,去分析是否这种侵占是限制的还是有利的,进行健身谱系的分析,需要着手的是:知识如何转化成权力?福柯表示,一个系谱,记录了话语出现,必须考虑到看起来最接近我们的这些事情。因此,这又需要返回到实际身体实践和练习中所涌现的健康体适能的理论概念。

健康相关的健身运动直源于人体疾病的科学知识。如果知识开发作为策略用于个体化健身处方易受“集中权力效果影响,集中权力是联系在一起的机构和有组织的科学话语运作”[13]。分析权力是印刻在个体通过科学化话语的影响,首先要对话语实践、运动处方、健康相关的健身运动的定义做一些观察。这是考古学所关注的问题。通过考古学,首先确定什么概念能够科学的阐述健身运动以及发现健康联系起来,健身运动和身体活动特点表现在体育和锻炼科学文献中对健康身体的讨论上。

追溯“健康”身体结构,它构成了健身运动话语。为了说明福柯的研究方法,原则上应该把讨论内容明确地划分到考古学和谱系学中。然而,考虑到福柯在他后期研究的方法论中,很少见的作为谱系学出现,因此,如此清晰的分离是没有必要的。但是,对待他的作为两个阶段的方法论能够有效地解释如何一步步去分析话语的结构形态,在福柯式的体育研究中,作为一种技术,这并非经常能够细化。

5 体育社会学领域中福柯思想的运用

福柯并没有详细论述体育或是身体活动,虽然他一直强调身体的重要性,身体也是他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福柯所处的时代,也决定了体育不是其研究关注的重点。与埃利亚斯、布迪厄等社会学家不同,福柯概念系统内没有出现针对体育领域的专业研究,但这并不影响他对体育社会学研究的启发。福柯对体育学研究的贡献在于,首先,他的思想理论引领了法语系的学者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而这是体育社会学以英语系研究者为中心所忽视的,从而扩大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群体;其次,以此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运用福柯理论框架去分析竞技体育活动或是体育教育活动[14]。

在体育社会学研究的探索过程中,有关福柯理论贡献的想法已经得到了不断地挑战和重新思考。福柯坚持认为,任何调查应逐步进行,并通过不断的反思。这种不断批判性反思――对思维的思维――是哲学家或社会科学家研究的主要目的,因为只有通过实践的批判,是有可能反复挑战“真理”生产的政治、经济和体制制度。因此,运用福柯的思想时,不去定义福柯的研究工作,而是作为一种工具,为体育研究者提供不同的思考路径,去持续挑战被权力/知识关系所构造的体育化的自我方式。

福柯视角下,体育运动中的个体不再假定为守法公民,或被法律般的权力所控制,或反抗这种权力,而是在体育的话语结构下,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以及权力结构。体育运动过程中包含权力关系转移点,即话语――身体――权力。从福柯的观点来看,体育运动目前的形式是身体活动和竞争精神在不同时期内作用在不同身体上,不同调动下的结果。体育作为一种制度已形成内在权力关系,个体参与运动,观看比赛,生产体育商品相互交织在一起。这是一个不断斗争和对抗的过程,这一过程改造或加强了现有的体育运动话语建构。这意味着个体总是操作权力关系。一些人策略性地推进了权力关系目标,一些人限制了权力关系目标,诚如福柯所讲:“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反抗[15]。”同样,通过运用福柯式的身体研究,分析体育、健身或身体活动的身体话语建构,可以看到多重的,无所不在的权力。性别体育运动身份的构建,通过体现男权特征的运动,如足球运动,运动员参与性别话语建构是通过他们的体育运动实践,他们成功越过多重性的话语去理解自我和女性参与的体育运动,加入性别话语领域,这与通过进入关于体育化身体的“真正的游戏”相关。这些真正游戏规定了男性足球运动员用来了解自己的“专业化技术”[16]。性别运动的身份在不断变化的实践背景下产生,这种实践在权力,真理和个体三者之间关系中形成。因此,体育化身份不是一种话语,而是建立在形成体育,体育化实践和体育化身体的话语之上,此外,没有体育化身份可以指定为抗拒的或是统治的本身,而应理解为在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的一套复杂话语。

对于体育研究来说,福柯的理论常常被用来解释和分析对身体的陈述。福柯关于通过训诫产生权力的理论为我们研究运动员身体提供了新视点。根据福柯的观点,现代体育锻炼是培养驯良的、易控制的身体的重要工具。如果从体育的历史发展来看,可以发现,传统体育模式宣扬的是对身体自然力量的释放以及身体与身体之间的对话,具体可表现在对运动的崇尚、对运动员的个人体型放任、没有严格的训练规范等。而现代体育则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一种“附有纪律性”的身体,比如严格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演练、饮食的控制等。福柯认为现代体育实际上使运动员失去了对自我身体的控制权力[17]。

结 语

福柯对身体的研究承接了尼采的哲学思想,但体现了不同,福柯着重知识话语下身体微观权力的探究。对于体育社会学领域来说,受福柯有关身体研究的思想影响颇深,福柯知识考古学和谱系学的方法论,也运用到体育运动研究中来。福柯所关注的话语――身体――权力下的女性身体微观权力的研究,被体育社会学研究所重视,而对身体研究,体育社会学也越来越远离“缺席在场”。对于福柯的研究,应该引起体育社会学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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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第8篇

【关键词】梁启超;女权;人权

恩格斯曾说:“在每一个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一般解放的天然尺度”。我国妇女解放运动是维新志士提出来的,开始时带着浓厚的反封建色彩。随着资本主义的侵入,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思想也渐次地渗透到了中国―这块闭塞的大地上。到了戊戌维新时期,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的维新派们,更是非常重视妇女解放。他们高举“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大旗,以西方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为武器,向封建的纲常伦理观念挑战,向摧残中国妇女的封建恶俗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戊戌维新是一个社会变革,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在这次的社会变革与思想解放运动中,作为维新派主要人物的梁启超,十分关注妇女问题。他不仅是妇女解放运动的积极倡导者,而且还是一个积极的的实践者。他在理论方面,把妇女解放当做民权平等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方面,从不缠足和兴女学两个方面着手解决妇女解放问题。妇女解放的思想也是梁启超人权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禁止缠足,废除封建恶俗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莫过于广大的中国妇女了。她们被封建纲常所束缚,精神上承受着压迫;同时她们的身体也不自由,为了迎合社会和男人们的一些恶习,身体也倍受摧残。这种摧残和折磨就是―缠足!在我们今天看来缠足是多么的不人道,多么的痛苦,但过去的妇女们必须忍受这些,她们无力法抗,亦无心反抗了,长时间的摧残已经让她们失去了反抗的意愿。

到了近代,虽然有不女呼喊出几声反缠足的声音,但都被强大的封建恶潮所吞没。只有到了时期,资产阶级维新派首次抨击了缠足这一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恶俗,并把禁止缠足作为维新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大声疾呼“当今举国征兵之世,与万国竞,而留此弱种,尤可忧危矣”,“既已纤小裹二万万妇女之足,又以此纤小裹二万万人士之心,裹足不能行则弱,裹心无所知则愚,既弱且愚,欲不为人臣妾得乎”。

在这场运动中,梁启超最为活跃。他对女子缠足进行了无情的抨击,痛陈缠足使女子遭受的惨状:“龀齿未易,已受极刑,骨节折落,皮肉溃脱,创疡充斥,脓血狼藉,弗顾,悲啼弗恤,哀求弗应,嗥号弗闻。数月之内,杖而不起,一年之内,舁而后行,虽狱吏之尊,无此忍心”。由此可见梁启超对广大妇女是深怀同情,他不仅在理论上反对妇女缠足,而且以实际行动积极实现自己的主张。1897年4月,梁启超等人在上海以《时务报》的名义,登报发起组织不缠足会,并制定章程《试办不缠足会简明章程》。不缠足会在梁启超等人的推动下,影响很大,使禁缠足之风由沿海扩散至内地,变成了全国性的活动。直至光绪皇帝下诏,禁止妇女缠足,使不缠足运动达到了顶点。

二、兴办女学,提高妇女素质

梁启超关于兴办女学的主张比禁缠足更加突出,更加完备。他说:“中国女子,不能和男子有受同等教育的机会,是我们最痛心的一件事”。关于兴女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有以下几点:

其一,妇女不学,不能独立工作,要男人养,经济负担重。妇女如果不上学,以后在社会上就不能有体面的工作,她们只会待在家里要男人养,这样的情形下是没有独立自尊的,会被当做奴隶。而且如果家庭中只有男人工作,男人要养活老婆、孩子等,经济负担很重,精神压力也很大。

其二,女子担负着教育后代的重要任务。“母教善者,其子之成立也易;不善者,其子之成立也难”。当时幼时启蒙教育并不普遍,所以至少在孩子年幼由母亲抚育的过程中,母亲的言传身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母亲的文化素质较高,在孩子的幼年便能有个较好的基础教育,对孩子日后的发展很重要。

其三,兴办女学不仅对国家有利,而且对家庭对女子道德修养也很有必要。

封建社会对女性的的定义是“女子无才便是德”。在今天看来是很荒谬的理论,当时的梁启超也对这种言论予以了严厉的鞭挞:“欲今天下女子,不识一字,不读一书,然后为贤淑之正宗,此实祸天下之道也”。女子只有受教育,才能强大内心,在外工作帮忙生计,这样才会家庭和睦。

其四,为了保国保种,提高本民族人口的素质。这一点其实和第二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只是将教育孩子的时间再提早一些。梁启超在忧愤时局,救亡图存的时期,将一切与民族的兴盛强大联系在一起。他认为西方强大也在于所生的小孩从根本上就强大,所以效仿西方的思想,提出了“胎教论”,认为女子受教育了,从根本上就能提高新生儿的素质,从而提高民族人口素质。

梁启超在重视女学的时候,提倡男女平权的教育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是十分难得的,就是在今天,也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尤其我国一些偏远、贫困落后的农村地区,对于女生的教育都是相当的不重视。女子与男子同等的接受教育,就能提高自身的素质,认清自身的价值,把握自己的命运,不再为他人所摆布,争取自生的解放。同时,他也重视女子的职业发展规划,他认为男女都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妇女在某些方面甚至强于男人,如图书管理、新闻学等。这在今天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我们大学生在就业的时的性别歧视还是很普遍,很多工作岗位都是“仅限男性”等,这就是对女性的歧视,是不平等的做法。

三、禁止早婚,保国保种以图强

失败后,梁启超亡命日本,但他并没有丧失革新中国政治的信心。他仍然怀着极大的热情,握着那杆不停歇的笔,抒写他的政治见解。这一时期,他在《新民从报》上发表了《新民议》,在文中有关于禁止早婚的言论,他从保国保种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早婚的危害性。

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只是被看成传宗接代的工具,所以为了这一目的都会早婚。早婚不仅使年轻男女受身心之累,而且不利于下一代的高素质。在今天,我们有充分的实证资料证明早婚早育的不好,我们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在生物学上来说,人作为动物,也要受自热规律的支配,只能在自身成熟的条件下繁衍后代才会有质量。年轻男女早婚早育,就会提早承担家庭和抚育下一代的责任,极大的压缩了自身受教育和提高自生素质的时间。这一点又会循环到上文中所提的不利于下一代的素质提高,不利于民族人口的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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