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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12 04:52:58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危害

当前职业病危害问题日益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尤为突显。导致这种严重形势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些企业忽视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工人缺乏自我保护和个人防护意识。因此,重视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对于企业的战略发展非常重要。通过健康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指导职工消除生理、心理、社会和环境中的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而达到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发生的最终目的。下面就本人多年从事职业健康工作谈点体会:

1.职业健康教育的意义

1.1 职业健康教育的定义

职业健康教育,就是应用健康教育的原理和方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劳动者自觉放弃不良的卫生行为,采取良好的卫生行为,促进劳动者的健康[1]。教育的核心是教育职业人群树立健康意识、促使人们改变不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生活方式,以降低或消除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

1.2 职业健康教育的意义

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教育活动,让企业负责人和全员职工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健康和职业卫生知识,从而树立职业病防治意识,自觉规范职业卫生行为,促使企业负责人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促使职业人群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生产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职业病危险因素,达到预防职业病,促进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由此可见,如何制定相应的对策,加强职业健康教育,这对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职业健康教育的内容

2.1 健康理念

树立一种健康的理念非常重要,只要有了健康的理念,人就会关注健康,才会主动接受健康的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有企业负责人和职业从业人员通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树立健康观念,把职业健康作为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认识到职业健康问题也是行业兴衰的关键因素,领导愿意加大投入,职工愿意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改善职业健康环境,提高职业人群健康素质,为职业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健康环境。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健康新观念、健康素质、影响健康的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健康与疾病的相互关系等。

2.2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是一门专业,职业健康教育不能是也不应该是专业培训,要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培训对象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教育,通过教育,掌握和了解职业健康防护的重要性、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以及一些基本防护措施。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的发病特点、职业病案例、三级预防措施、职业健康防护的重要性、不同职业的防护重点、应急救援、不同职业的有效个人防护方法和场所防护措施等。

2.3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职业卫生法制教育与职业健康教育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确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如果企业领导人和从业人员缺乏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就不能真正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企业领导就不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去改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也不会支持、重视从业环境的健康监测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从业人员也不会主动参与从业环境的改善和不良行为的改变,因此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特别是《职业病防治法》的教育非常重要[2]。这方面的主要内容应该是法律所涉及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4 职业安全

安全教育与职业健康教育密不可分,职业危害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职业的不安全隐患又是职业紧张的原因之一,安全事故是对劳动者身体的直接职业性伤害,因此安全教育是职业卫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法律法规、个人技能、操作过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等。

2.5 职业心理健康

心理卫生问题也是职业卫生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和日常生活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心理卫生问题,如噪声、辐射、微生物等,可扰乱心理活动;高要求和超量的工作可产生心理负担或工作紧张感,并易导致与压力有关的疾病,长期作用下还可能使情绪恶化导致精神障碍[3];此外生活事件、挫折、心理冲突和不合理的认识都会造成心理卫生问题。

2.6 职业伤害应急处理

职业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是一种偶发事件,通过职业卫生教育,让劳动者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非常重要,如简单的医学急救、逃生方法、避害措施等,正确迅速的现场急救措施对于降低或控制职业伤害的后果有着直接的重要意义。

2.7 作业场所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就是要使人们尽一切可能让他们的精神和身体保持在最优状态,宗旨是使人们知道如何保持健康,在健康的生活方式下生活,并有能力做出健康的选择。

3.职业健康教育的方法

3.1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健康教育的最主要方法,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针对性的安排相对应的培训内容。

3.1.1 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

企业负责人是在企业的决策者,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让他们掌握企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 针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企业专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中层领导,直接管理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在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针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主要是讲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如何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及其管理内容。

3.1.3 针对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具体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等等,所以针对这些专业人员的培训必须具体,特别要注重各方面细节的管理。

3.1.4 针对劳动者的培训

劳动者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直接接触者,许多职业病的发生主要是劳动者对自己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清楚,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针对劳动者的培训就必须让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熟悉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和防护措施,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洽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岗中培训。

3.2 职业卫生宣传

职业卫生宣传作为职业卫生教育的辅助措施也十分重要,主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预防措施、职业危害案例等,主要包括电视专题讲座、报纸专栏、黑板报、合同告知、警示标识告知、广播专题教育、案例教育等。

4.职业健康教育的实施

4.1 职业健康教育组织网络建设

加强职业健康教育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建立三级职业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如教育培训中心、教育或者培训科,专门负责企业职业健康教育问题,组织、实施、检查督促职业健康教育工作。

4.2 职业健康教育的实施

4.2.1 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计划

职业健康教育机构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对企业领导、劳动者的培训需求调研结果,结合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健康教育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包括教育的意义、目标、内容、实施时间、考核、评估等。

4.2.2 实施职业健康教育计划

根据制定的职业健康教育计划,通过有效的实施使计划中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获得预期的效果。实施是按照计划去实现目标。没有有效的实施工作,(下转第237页)(上接第233页)再好的计划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不能产生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因此,在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过程中,实施计划是主体工作部分,也是重点和关键。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时间表、建立实施的组织机构、配备和培训实施工作人员、配备和购置所需设备物件、加强监督检查控制实施质量、效果评估等。工作人员的质量控制是教育质量控制的关键。

4.2.3 评价职业健康教育

5.职业健康教育的效果评价

5.1 评估的内容

职业健康教育效果评估,就是应用一些可测量的指标对职业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价。如教育前后管理者和劳动者在知识、信念、行为等方面的变化。首先是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法规、对所接触到的职业危害认识的程度;其次是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为改变;同时健康状况及水平也是重要的评估内容[4]。

5.2 评估指标

5.2.1 职业健康监护指标

健康体检受检率、常见病发病率、疑似职业病检出率、患病诊治率等。

5.2.2 作业环境质量指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覆盖率、合格率等。

5.2.3 行为指标

职业病相关法规知晓率、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正确职业卫生行为形成率、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率和正确使用率等。

做好职业健康教育工作,让每一个管理者和劳动者都主动或被动的接受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教育,使他们充分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使他们认识到职业性疾病的危害性及可预防性,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损害。

参考文献

[1]索成.关于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内容的探讨[J].职业与健康,2008,6.

[2]杨军,胡晓云.职业人群健康教育内容探讨[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18.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2篇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3篇

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多年来,重大恶性工伤事故频频发生与职业病人数居高不下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世人瞩目的高速增长,但作为社会进步重要内容之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却远滞后于经济建设的步伐,在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巨大冲击。

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不但威胁千百万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还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每年因工伤事故直接损失数十亿元人民币,职业病的损失近百亿,据粗略估算,近几年中国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近800亿元。

近几年来,国际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卫生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很快,进展迅猛,中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不用说比欧美的工业发达国家明显落后,就是与韩国、新加坡、泰国这些亚洲国家相比较也有较大差距。这种落后的状况已经使我国在一些国际交往中有时处于被动。这些差距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不完善和安全卫生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落后等方面。如果不能尽早解决这些问题,长期处于落后被动的位置,必然要影响到国际经济活动,也可能危及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还是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趋势,保证国际经济活动安全顺利的运行,都应注重安全生产,强调对职工的劳动保护。

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一直在努力使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管理体系(ohsms)发展成为与iso9000和iso14000类似的规模,ohsms闯进了我们的视野

问ohsms为何物

ohsms是八十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它与iso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ohsms产生的两个主要背景原因之一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和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企业不得不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科学化、标准化、法律化。包括杜邦、菲利浦在内的一些大型公司在进行质量管理的同时,也建立了与生产管理同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形成了标准,并逐渐得到更多企业的认可。产生ohsms的另一个国际背景原因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潮流推动下出现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

早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一些跨国公司和大型的现代化联合企业为强化自己的社会关注力和控制损失的需要,开始建立自律性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到九十年代中期,为了实现这种管理体系的社会公证性,引入了第三方认证的原则。随着国际社会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iso9000和iso14000系列标准在各国得到广泛认可与成功实施,考虑到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相关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6年8月组织召开了国际研讨会,讨论是否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国际标准,使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化问题成为继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

自iso9000系列标准颁布以来,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制订一套规范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对于推动组织管理活动的规范化及其持续改进所具有的重大意义。特别是iso9000所引入的管理体系的思想与方法,对于解决众多广泛关注的管理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ohsms标准和iso14000在许多方面借鉴了iso9000的管理思想,所以三类标准之间有很强的兼容性。组织可以很容易地在现有质量管理体系(qms)、环境管理体系(ems)的基础上,引入ohsms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些国家和机构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和探索,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在组织内建立由qms、ems和ohsms共同组成的“全面管理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组织全部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标准的基本内容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首先要以实施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为目的,其次是要保证能够将这一方针得以有效实施。它不仅应与组织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的结合,而且它也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系统,涉及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一切活动。它要求把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文件化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ohsms的基本思想是实现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监测、评审”活动,使体系功能不断加强。它要求组织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意识,对体系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它损失的目标。

ohsms一般包括七个主要部分:初始状态评审;安全卫生方针;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改进措施;审核和定期评审总结。其中核心内容是方针、计划、实施、改进、审核这五个要素和持续改进的循环。一般状态下,ohsms的运行从初始状态评审开始,依次进行到评审总结,就完成了一次循环;第二次循环的初始状态评审确定一个新的高于第一次循环的起点;而第三次循环的起点线又高于第二次,逐次提高,持续改进。ohsms是企业总的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循环也是企业整个管理体系循环的一个子循环。企业通过ohsms不断循环运行和改善。

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标准为组织ohsms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一体化提供指导,其目的是:(1)减少雇员和其它人员的风险;(2)改善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效益;(3)帮助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ohsms应实现两个主要目标:一是政府通过鼓励,引导对各类企业的ohsms评估认证和审查的过程,依法对企业进行安全卫生宏观管理;二是企业遵照优良管理的共同原理,把ohsms与iso9000、iso14000共同融入总的管理体系中,实现企业自主安全卫生管理机制。

ohsms强调的是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这个管理方法本身就是对中国传统安全生产管理观念的挑战——

适合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市场经济国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一般是按企业的规模把企业分为小型和大中型企业两类。对小企业通常是采用政府指导支持下的职业安全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区域性或行业性的网络化管理,委托网络体系中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提供检测检验、健康监护和安全卫生工程培训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对大中型企业则实行政府政策指导和企业自主负责的宏观管理。ohsms则是适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经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已初步形成了“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工作体制,并摸索出了一套适合于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已远不能适应今天的形势。在政府方面,由于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从“直接干预”转变为“宏观调控”,在对企业经营“松绑”的同时,不再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直接的部署和检查,使政府的劳动安全管理监察功能与企业生产管理活动“脱节”。在有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可能会受到削弱。在机构改革后,行业管理逐渐淡化和撤出,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上的管理难免出现“调整期”,这更影响了政府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上的效能和权威,政府也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个有效机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宏观管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监察将面临着严峻的压力和挑战。这种宏观管理不是表现在支配力度上,而是反映在引导效果上,宏观管理不能理解为淡化和放松,而是更加强政策的调整力度与水平,更注意把握大局,更要把ohs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又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总体上有利于实现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目标,但在职能分工的协调上可能会出现一点问题,主要是劳动卫生工作划分得过于分散,例如:安全生产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职业卫生的职业病防治由卫生部负责,工伤职业病保险的工作还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而锅炉压力容器和某些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则划分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这样的布局分工明确、职能清楚,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但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系统,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工伤职业病保险和检测检验等几项工作之间的相互联系非常紧密,在工业发达国家大多是一个部门统管。从实际工作上来讲也很难把这项工作分开来做。例如对一个部门或企业来说,有可能把预防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分开来做吗?又例如对一个部门或企业来说,有可能把预防工伤事故和这项工作分开来做吗?又例如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工伤与职业病预防同工伤职业病保险结合在一起做不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吗?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十分注意协调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关系,以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推诿扯皮和自立门户等现象。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急需找到一个结合点,用一个系统管理的方法在企业内部把安全卫生上所有问题统筹起来,ohsms则是一个很好的结合点。

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巨大变革,虽然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冲击和震动,但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分化、重组和全面进步,也为面向新世纪的职业安全卫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通过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关系,有利于确定三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三方协调机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要求更加清晰、明确,这样会更有利于把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化管理(ohsms)落实在企业的“管理科学”之中。

在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但它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宪法规定的,它是一种社会公益性工作。市场经济不能取代和减轻各级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责任,不能把政府的责任推给市场。同样,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可以与其经济技术类型和经济活动相适应,但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对工人的保护水平不能随市场而波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市场经济对全社会是一种激励与发展机制,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也应具有积极效应,但这种效应不能自动产生,它要通过各级政府依法对企业卫生工作实施更直接、更严格的指导与监督,乃至强制企业执行安全法规标准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对鼓励企业发展生产和保障工人安全健康的基本权益具有双重义务,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加强管理,引导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要求原来计划经济时代长期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也必须随之转变,这个转变的关键是政府怎样对企业生产实行宏观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何来自承担起职业安全卫生的全部责任。解决这些难题的途径之一就是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化体系(ohsms)。从眼前来讲,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经济技术投入可能会增加一些生产成本,但从长远和全局的观点,它可以对企业生产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应用ohsms的评估、审核和持续改进发现危险隐患和职业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采用人机工效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来改革工艺、革新工具和改进劳动组织,不但可以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减轻工人的负荷与疲劳,提高安全卫生性能,还可以大幅度减少成本投入和提高效率,这些都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具有较长周期性的积极效应,对全社会也会产生激励与发展机制。设想如果一个企业不注意安全生产,劳动条件很差,工伤事故不断出现,职业病频频发生,就会出现因事故而不得不停产减产、因死亡伤病而需要付出高额赔偿、因企业社会形象不佳影响产品销售等问题。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企业形象就是号召力,就是信誉,也是重要的资源。凡此种种,哪一个不会有害于企业生产发展呢?就更不用说由于火灾、爆炸、坍塌等重大恶性事故的严重后果了。显然,如果我们不采用现代的管理模式,不注意在生产建设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最终经济效益上去,发展速度也快不起来,甚至可能会出现倒退。

建立ohsms也是企业实现现代科学管理的需要,管理是企业运行的基础——

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现代企业必须建立系统、开放、高效的管理体系,企业的每一部分工作都要纳入大的体系之中,这是现代生产集约化的需要,也是企业运行规范化、标准化的需要,ohs是企业的一个重要工作,也必须纳入企业管理的大系统中,这也是ohsms应运而生的环境条件之一,建立ohsms不仅可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质量,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大系统的完善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ohsms的基本内容对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我国企业多年来积累的极其宝贵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与ohsms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原理一致,并且方法相近。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4篇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主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196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企业的领导人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贯彻执行负责。

197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中规定,要把改善劳动条件的问题列入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予以解决。1979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在《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中规定,在制订年度和长远的生产建设计划以及老企业改造计划时,都要保障安全生产,合理解决安全生产和尘毒危害问题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一并安排落实。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有5点:①国家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各产业部门公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指示等;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③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工业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④针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措施;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对拟安排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安全效果好、花钱尽可能少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主要应考虑方面:①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能够做到;②结合本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以及发展远景考虑;③本单位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允许;④安全技术措施产生的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拨出来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算公式:折旧费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折旧率

(2)企业报废的与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

(3)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4)矿业、林业等企业按产品量提取的更改资金。

(5)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6)固定资产遭受意外损失后收到的保险赔款。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矿山、化工、冶金企业要大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要在财务上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5篇

HACCP是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的缩写,称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它是一个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管理体系,也是目前国际上公认为最有效地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其强调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预防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HACCP具有预防性、安全性、动态性、非零风险及全过程控制几个特点。

HACCP的应用优势

(1) HACCP体系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对终产品的检测仅作为验证体系的有效性;

(2) HACCP体系可以进行预防性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出现;

(3) HACCP体系可以进行自行控制,使加工者具有自检、自控、自纠能力;

(4) HACCP体系可以追溯加工及控制记录,使政府检查或产品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

相比传统食品安全控制方法,HACCP具有的独到之处

HACCP不是零风险体系,是用来将食品安全危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并持续改进的体系。传统的食品安全控制流程一般建立在集中观察、最终产品的测试等方面,通过“望、闻、切”的方法去寻找潜在的危害,而不是采取预防的方式,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举例来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食品加工工作,靠直觉去预测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最终产品的检验方面代价高昂,并且为获得有意义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在搜集和分析足够的样品方面存在较大难度。

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体系能提供一种具有预防作用的体系,并且更能经济地保障食品的安全。部分国家的HACCP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水产加工企业中,实施HACCP体系的企业比没实施的企业食品污染的概率降低了20%~60%。

HACCP应用现状

HACCP自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至今,已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FAO和WHO在80年代后期大力推荐。目前HACCP推广应用较好的国家有:加拿大、泰国、越南、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丹麦、巴西等国,这些国家大部分是强制性推行采用HACCP。HACCP体系逐渐被美国官方机构认可,美国FDA和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先后要求在低酸罐头、水产品、肉禽类产品、果蔬汁的生产加工中建立HACCP体系。同时,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对HACCP体系进行了研究和应用。1996年,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提出了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制定了HACCP教程和通用模式。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也把HACCP应用到肉类加工上,了肉类安全质量保证体系(MSQA)制定指南。欧盟在93/43/EEC和94/356/EC指令中明确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以HACCP为原理的“自我检查系统”。日本厚生省在“食品小六法”中颁布了食品加工厂实施HACCP体系的认可管理制度。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属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食品卫生总则》的附件中也制定了“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HACCP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同和推广。

在我国,从HACCP引入到应用至今,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控制食品原料安全性、食品生产、食品与原料流通过程、餐饮等方面。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这一规定表明HACCP在食品安全控制及管理过程中将被作为一项长期的手段得以更深层次的应用。

我国食品企业HACCP体系主要特点

1. 不同类别产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各具特点

中国2008年了GB/T 27301~27307肉及肉制品、水产品、罐头、速冻方便食品、速冻果蔬、果汁及蔬菜汁、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2009年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要求》,这些标准都是在CAC公布的通用HACCP体系基础上,考虑中国国情和具体生产企业HACCP体系特点,建立的专业HACCP体系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同的专业标准建立体系对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更有针对性。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中,对肉制品原料;宰前检验;宰后检验;粪便等可见污染物的控制;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的温度;物理及化学危害的控制等提出了要求。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中,规定了捕捞、养殖、进口、双壳贝类等不同来源的水产原料卫生、储运要求;对加工过程温度时间的控制、不同加工工艺水产品加工条件特殊要求、终产品储运等与水产品安全管理特殊要求给予了规定,成为建立HACCP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

餐饮业要求中,识别了不同餐饮食品加工方法,包括粗加工、热菜加工、凉菜加工、面点加工、冷加工糕点、鲜榨果汁、生食海产加工等应实施的环境卫生及关键点控制内容。

乳制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标准是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制定并的,这一标准在HACCP原理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乳品原料标识和追溯计划、产品召回计划、应急预案和产品防护计划的要求,以全面保障乳品安全。

在中国食品企业发展尚不平衡的今天,在HACCP发展仅10年历史的中国,在HACCP基本原理及标准的基础上创新,建立一系列针对不同食品的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专业标准为建立实施HACCP体系的企业提供了专业方向。当前,企业建立的HACCP体系已逐步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与企业的实际紧密相联。

2. 前提计划与HACCP计划共同实现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控制

HACCP计划仅是通过关键控制点实施对食品安全危害的控制,不能对所有面临的危害施加控制。前提计划,即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为保持卫生环境提供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活动,可对未由HACCP计划控制的危害实施预防。前提计划与HACCP计划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对危害分析识别出来的所有食品安全危害施加全面、有效的预防控制。在中国提出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前提计划包含基础性前提计划和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基础性前提计划针对食品生产环境中的一般潜在危害,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针对食品生产线中与生产工艺相关的特定潜在危害,HACCP计划针对生产线上的显著危害,前提计划与HACCP计划有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危害预防控制体系,两者共同实现对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控制已得到当前中国食品企业的共识,并在企业建立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得到充分体现。

3. 危害识别与控制逐步深化

危害识别预评估是HACCP应用的关键步骤,是HACCP体系的核心之一。在中国HACCP体系建立初期,识别各生产过程食品安全危害时往往只停留在对食品安全危害类别的识别上。10年HACCP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开始重视科学研究和各类资料、标准、文献的使用,对各类生物、物理、化学性危害的识别已逐步深入和具体。危害评估的方法也更具科学性,制定和建立的控制措施相应也对控制特定危害具有更好地针对性。

4. 重视原辅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及控制

保证食品的安全须从源头开始。食品加工原料,尤其是种养殖过程的化学危害难以由后续的生产环节消除,成为重要的风险来源之一。中国食品生产企业重视对食品生产源头原辅料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多数企业将种养殖过程的管理纳入HACCP体系的建立,用HACCP计划实施相应食品安全的控制,降低了原料风险的引入。

5. 标准卫生操作程序及关键控制点监控系统的可操作性逐步增强

在HACCP体系引进之初,企业在建立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文件时经常照搬标准要求,关键控制点的监视系统也难以明确规定如何实施监控活动、如何实施关键控制点验证,体系文件规定的内容框架性强,实施的可操作性差。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体系运行后,特别是中国提出的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了“卫生条件”和“潜在危害”概念后,逐步认识到将通用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转化为本企业具体的卫生指标要求,对建立可操作性强的SSOP计划具有重要意义,并在明确潜在危害的机理情况下,可以更加有效预防潜在危害,更加可靠地在关键控制点上控制显著危害,一个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体系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有效的管理。近年来,更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可操作性体系文件的建立。HACCP体系文件一方面更满足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逐步接近企业的实际运行。

我国HACCP研究及应用的不足

(1) 企业对HACCP投入研究的精力和财力不足;

(2) 对产品安全危害的基础研究投入匮乏;

(3) 我国对HACCP的研究较国外的科研相对落后;

(4) HACCP研究成果转化慢,效果不明显;

(5) HACCP推进的保障措施效果与预期有所差距。

小微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困难与建议

1. 存在的困难

(1)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主要管理者HACCP知识匮乏,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立HACCP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管理能力不强,对实施HACCP体系重要性认识不足,例如有些企业虽然编写了HACCP计划,但未严格按照要求有效运行,有些企业没有建立质量否决制度,实验室对检验结果不做判定,致使不合格品出厂;高素质人才短缺,缺乏技术储备和发展后劲;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足,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格;产品不能适时升级,达不到进口国要求;诚信道德体系建设滞后,个别企业唯利是图。

(2)外部因素给出口初加工食品企业带来的问题和困难

企业成本提高,利润压缩,企业用于质量安全控制投入降低,HACCP计划难以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国外市场需求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招工难,员工队伍难以稳定;HACCP体系不能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导致企业无法有效实施;小微食品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我国现有规范不能满足所有需求,且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标准过高,很多小微食品企业无法达到要求。

2. 建议

(1)政府和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将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纳入地方食品安全法规要求;建立一套符合国际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标准体系,既能提高准入门槛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又适用于我国食品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引入分级分类理念;大力发展认证认可服务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HACCP认证,帮助企业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巩固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保证原料质量安全;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帮助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6篇

一、查体范围、频次及内容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健康查体。

查体内容包括:妇科常规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宫颈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检查(环孕情监测、子宫、双侧卵巢及盆腔)、乳腺彩超检查等。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卫计、工会、妇联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全县女职工查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二)职责分工。县卫计局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管理;县总工会、县妇联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对县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查体服务工作;各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查体服务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女职工查体工作,要明确专(兼)职妇女保健人员。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联系,确保查体工作顺利开展。

(四)规范管理服务。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各镇卫生院要本着便民为民的原则,调配好技术人员,配置好服务设备,遵循技术常规,严格职业规范,保证服务质量;要认真填写各种文书,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分析、统计上报和整理保存。查体情况及治疗建议要及时反馈,确保查体对象及时治疗。女职工健康档案要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条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第8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我场精神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县文明委的安排和部署,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精神文明建设五条工作线工作计划:

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线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以天然林保护工程为中心任务,着力提高各族干部职工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参与度,不断地提升创建工作水平,为构建和谐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以提高职工素质和企业文明程度为目标,深入开展文明企业创建活动;以“诚实守信、让职工满意”为主题,推进企业内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按照自治县文明委的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具体工作,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

3、认真落实长年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弥补不足,总结经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前推进。

4、规范和逐步完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按照《昌吉州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五个卷所列的内容条目,结合单位本身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建档工作。

二、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线

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大力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文化建设,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共创和谐的主旋律,努力提高全场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1、继续开展好“建设学习型组织”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

2、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开展喜迎“十七大”宣传文化系列活动,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县举办的各类活动。

3、认真抓好“诚信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树立诚实守信的思想,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开展在诚信的氛围中进行。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政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能量集中到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来。

三、文化建设工作线

以建设和谐文化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1、利用有纪念意义的节假日,举办联欢会或文体活动,调剂职工的工作气氛,感受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2、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喜迎十七大胜利召开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

3、充分发挥职工之家、老年活动室的作用,保证职工有一个轻松、舒适的文化活动环境。

4、动员职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己的同时,对外宣传了林业,使社会各界共同来关心林业,支持林业,共同发展林业。

四、社会秩序管理工作线

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综合治理。

1、进一步加强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社区开展“无毒单位”、“无毒家庭”创建活动。

2、强化治安管理。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设专职门卫、负责办公区、家属区安全保卫工作、二十四小时在岗,做到防患于未然。

3、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与木垒镇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与社区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4、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执法公正。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同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做到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

五、环境建设工作线

以保持优美环境为中心任务,努力创造绿、净、洁的工作环境。

1、积极开展“创卫”活动。成立“创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一系列有关环境卫生、花卉、草坪、树木管理制度,

将场区分为若干责任区,分别承包给各科室,定期打扫、整治,保持环境优美。

2、和社区积极配合与场区住家户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对不合格者予以纠正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