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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3:17

公共行政论文

公共行政论文第1篇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传统公共行政

【正文】

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曾经主导西方公共行政领域近一个世纪之久,并被誉为是行之有效、甚至是最佳的传统或称主流的公共行政,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的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近乎刻板、僵化的科层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信息和知识密集型社会和经济生活,其赖以建立的两大理论基础——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科层管理论均无法回答和解决政府所面对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和困难:政府财政危机,社会福利政策难以为继,政府机构日趋庞大臃肿,效率低下,公众对政府能力失去信心,“政府失败”论开始占主导地位。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在80年代的英美两国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西方各国。与以往传统的公共行政框架内进行的变革不同,新公共管理不是对现存行政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某种程度的局部调整,或仅仅是为了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减少行政费用开支,更重要的是,它是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种全面清算和否定。

一、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

如果说传统的公共行政以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和韦伯的科层制论为其理论支撑点的话,新公共管理则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首先,新公共管理从现代经济学中获得诸多理论依据,如从“理性人”(人的理性都是为自己的利益,都希望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利益)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成本—效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等等。其次,新公共管理又从私营管理方法中汲取营养。新公共行政管理认为,私营部门许多管理方式和手段都可为公共部门所借用。如私营部门的组织形式能灵活地适应环境,而不是韦伯所说的僵化的科层制;对产出和结果的高度重视(对私营部门来说,产出就意味着利润,而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要获取利润就必须给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而不是只管投入,不重产出;人事管理上实现灵活的合同雇佣制和绩效工资制,而不是一经录用,永久任职,等等。总之,新公共管理认为,那些已经和正在为私营部门所成功地运用着的管理方法,如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组织发展、人力资源开发等并非为私营部门所独有,它们完全可以运用到公有部门的管理中。

二、新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个非常松散的概念,它既指一种试图取代传统公共行政学的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在当代西方公共行政领域持续进行的改革运动。其名称在西方各国也不尽相同,如在英国叫“管理主义”,在美国则称为“企业家的政府”或“新公共管理”,在其他一些国家又称为“市场导向型公共行政”等等,但它们都具有大体相同的特征。

首先,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近年来,英、德、荷兰等国政府采取的简化服务手续、制订并公布服务标准、在某一级行政区域和某些部门或行业开办“一站商店”服务等,就是在这种新的政府—社会关系模式下所施行的一些具体措施。

其次,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NextPage]

第三,与上一点紧密相联,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第四,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如“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等,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固然是向社会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共服务都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政府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供给方式。如图所示:

市场状况/宪法职责模式

附图

1、此项服务活动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同时也没有其他竞争者,如国防,应由政府承担。

2、虽属宪法规定的政府职责,但同时有其他竞争者的存在,即其他非政府部门也在从事此项活动,如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非一定要亲自提供此项服务,而大可通过招标、合同出租等形式,将其出租给其他公营或私营部门,政府只要对其绩效目标进行测定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报酬,便不失为一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这也就是《重塑政府》一书的作者奥斯本和盖布勒所说的政府应该“掌舵而不是划桨”。

3、宪法没有规定是政府的职责,而又存在着市场竞争者,如影视业,这时政府就完全可以不从事此项活动,而完全由私营部门承担。

4、宪法既没有规定是政府的职责,同时又没有或缺乏从事此项活动的竞争者,如高等院校,这时政府就应积极培育市场,鼓励人们参与此项活动,以提高此项服务的效率、质量和有效性。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只是典型的四种公共服务类型,在现实中,更多是介于这四种之间的混合型服务领域,因此,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自己是否直接介入以及介入的程度、范围、方式和力度。

第五,在看待文官与政务官的关系上,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存在着明显的分野。传统公共行政强调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强调文官(包括高级文官)保持政治中立和匿名原则;新公共管理则正视行政所具有的浓厚的政治色彩,强调文官与政务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和渗透关系,特别是对部分高级文官应实行政治任命,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持他们的政治敏感性,因此不应将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截然分开。事实上传统公共行政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在现实中也根本行不通,因为国会、总统等政治机构及政务官对于政策问题往往只是提出原则性目标,而具体的政策方案是由行政机构及文官制定并加以落实的,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即政治决策的过程,其间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文官的个人信仰和价值观。当文官对政务官制定的政策心存疑虑甚至不满时,他们甚至会蓄意阻挠执行。除此以外,文官所拥有的五大优势决定了文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支配政务官的决策,一是任期优势,事务有的任期长,而政务官随政府更换任期短(美国政务官平均任期仅22个月)。二是专业知识优势,这是事务官长期在一个部门任职而政务官调动频繁的必然结果。三是信息优势。送达政务官的信息由事务官筛选加工,而筛选加工信息大有文章可做。四是时间优势。事务官主要精力放在部内工作上,而政务官主要精力放在应付议会质询、内阁会议、联系选民等事务上。五是人数现模优势,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比例严重失调,美国联邦政府现有文官250万,而政务官仅4000人左右,这使得“两官”力量失去平衡,政务官基本上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部门。如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险部的七位政务官实际上根本无法控制他们的96850名文官。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规定文官的政治中立,既不可行,也不合理,它只会使文官失去政治敏感性和对公众要求的响应力,只有正视行政机构和文官的政治功能,才能提高他们的自觉意识,即除了尽职尽责地执行政策外,更以主动的态度设计政策议程,并善用裁量权发展公共政策,使政策更加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NextPage]

第六,与传统公共行政热衷于扩展政府干预,扩大公共部门规模不同,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即通过扩大对私人市场的利用以替代政府公共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新公共管理的拥护、支持者也认为,公营部门的私有化并非新公共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特征。

第七,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僵硬的人事管理体制不同,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如以短期合同制取代常任制,实行不以固定职位而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的绩效工资制等等。

三、对新公共管理的批评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各国日趋流行的同时,也遭受到许多批评和指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新公共管理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但两者在根本目标上并不相同,前者是提供公共服务,后者则以利润为最终目的。

2、新公共管理用经济学的眼光看待公共服务的供给,这是不适当的,把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实际上是把前者简单化。因为相对于政府来说,公众具有彼此冲突的双重角色,他们既是享受政府服务的“顾客”,又是作为政府税收来源的纳税人。一方面,他们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服务,另一方面又抱怨自己交的税太多。

3、新公共管理强调对产出或绩效目标进行精确的界定、测量和评估,但政府的许多服务项目,其产出、成本以及绩效都是难以量化的,因而也就难以准确测量和评估。

4、新公共管理主张公营部门私有化,实际上是放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逃避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

5、新公共管理强调目标管理、绩效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新泰勒主义”。

6、新公共管理主张对高级文官实行政治任命,以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控制,破坏了传统的文官政治中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政治上的腐败和。

7、新公共管理强调的所谓“顾客导向”、长期计划和预算总量控制很难付诸实施。

尽管新公共管理受到了各种指责和批评,但在西方公共行政领域,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80年代以来西方许多国家开展的一系列的行政改革便是这一潮流的集中反映,从美国的“重塑政府”运动到英国的“运动”,以及其他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市场导向和顾客导向的行政改革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践着新公共管理,体现出新公共管理的诸般特征。

四、几点启示

新公共管理既是西方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如前所述),又在一定程度上凸现出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国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些可供借鉴之处。

第一,新公共管理调整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如实行“政府业务合同出租”、“竞争性招标”,鼓励私人投资和经营公共服务行业,打破政府的垄断,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缓解了政府财政困难。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长期存在着因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基础瓶颈”的状况,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因此,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产业管制”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非国有产权进入这些领域与国有产权合作或单独投资和经营,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和压力结构,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新公共管理注重遵守既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向注重实际工作绩效,特别是顾客(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方向发展。这应被视为是西方公共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更为成熟的一种标志。当然,在我国现阶段公共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健全一健套行政法规和人事法规(如制订《国家公务员法》),并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实现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但我们是否也应该思考这样的问题:我们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人民的公仆,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时,应始终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始终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公众需求。[NextPage]

第三,新公共管理把一些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引入公共行政领域,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是有促进作用的。尽管公共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公有部门与私有部门,在各自的目的、对象和方法上均有种种差异,完全采用企业管理特别是私营的管理方法来实施公共行政管理并不可行,但企业管理特别是私营企业管理重视效率,重视产出,重视管理的科学性,重视市场需求和顾客的反馈,这些方面则可为公共行政管理包括中国公共行政管理所借鉴。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同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欧美各国,由于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其实行新公共管理的进程、速度、重点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均各有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借鉴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时,更应立足国情,走“内生化发展的道路”,简单地照抄照搬,无益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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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论文第2篇

政府管理学院谭融教授发表的《论西方公共行政研究的发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5期)一文,提出自政府出现伊始,政治系统便开始出现。政治系统为了实现其目标,必须组建政府并要求政府的相应行为,使公共行政应运而生。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则很晚,18世纪德国学者试图探讨系统管理政府事务的重商主义财政理论,从那时起,公共行政才逐渐成为西欧国家的一个学术领域。在公共行政研究发展的历程中,不同地域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研究取向。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公共行政研究出现法律、管理和社会学三种研究趋向,文化主义分析也对其公共行政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期,人们称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为“改革学”。伴随两德统一,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涉及权力、资源重新分配及多层决策等问题。美国人19世纪后期才开始研究公共行政问题,20世纪60年代比较研究成为核心问题,但迄今未能解决比较公共行政的系统理论和研究范式问题。英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更加职业化和切合实际方面都作出了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建构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共行政学。在构筑国家地位和作用方面,英国的公共行政学远不能与法国和德国相比拟。

贸易结构与我国节能降耗

经济学院周申教授等发表的《贸易结构变动对我国能源消耗的影响》(《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一文,首先基于投入产出思想建立了理论框架,对贸易结构变动对能源消耗的影响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投入产出法、两极分解法等定量分析方法展开经验研究。根据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国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最终产品的能耗实物量,将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划分为能源密集型部门和非能源密集型部门,并对工业部门进出口除均衡增长以外的能耗效应(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能耗变动)进行分解,深入考察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结构性因素对节能降耗的影响。从贸易结构变动的能耗效应、单位总产出能耗实物量变动的能耗效应以及投入产出系数变动的能耗效应测算结果来看,研究期内(1998-2009年)无论是我国工业部门对外贸易的上述三项结构性变动因素的总能耗效应,还是分解出的对外贸易结构变化的能耗效应,均以2007年我国推行出口节能政策为分界点,在此之前总体上朝着不利于能源节约方向变动,之后开始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方向演变。我国节能技术的推广对于能源节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节能空间可能将逐渐缩小,所以应更加重视贸易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充分发挥贸易结构变动的节能潜力。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角度,不仅需在产业、贸易政策层面维持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而且要加强非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政策。

融入全球价值链,迎接国际贸易新规则挑战

经济学院盛斌教授发表的《迎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贸易》2014年第2期)一文,首先总结性地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新格局与趋势,指出进入21世纪后全球生产、贸易与投资体系已经逐步向全球价值链的新型模式转变。从企业层面看,它表现为在生产组织选择方式上的日益外包化和在空间选择上的日益离岸化;从国家层面看,它表现为生产制造、服务、贸易与投资日益融合为“一体化综合体”。在这种背景下,它引发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商业利益集团和政府对国际贸易与投资进行全球治理改革的要求,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定高标准与高质量的新规则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降低成本,继续保持领先竞争力。这种变化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贸易政策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主要是通过所谓“第二代”贸易政策议题体现出来。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包括目前在谈的WTO“多哈发展议程”中但多数尚未达成有关协定的议题;二是未在WTO谈判与磋商框架内而只是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达成条款或正在谈判中的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当多边主义无力推动新规则时,其倡导国家已将谈判的重心与资源转移至区域、复边或双边协议上,近年来,TPP、TTIP、TISA谈判的启动以及快速增长的高质量双边FTAs都是另辟蹊径的尝试与努力。中国应以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态度客观认识新规则的影响与作用,克服保守主义和陈旧理念,将全球价值链与可持续发展观嵌入新时期的经济结构改革设计蓝图中,并仿照入世经验,将在区域主义中践行新规则作为推动与全球深层次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工具。

公共行政论文第3篇

如果说巴泽勒与阿摩亚尼对传统管理的批评代表着对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吁,那么,质量管理运动则提供了内在改革的动力。最初的全方位质量管理(TotalQualityManagement-TQM)源于私有企业部门,但《公共生产力与管理评论》(PublicProductivityandManagementReview-PPMR)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努力也使我们认识到TQM对于公共部门机构业绩与质量改善的重要性。PPMR提供了丰富的案例以及公共机构如何改善、引入、调整并保持连续的质量改进的理论性评论。PPMR杂志的资深主编霍哲(MarcHolzer)教授在生产力与质量管理(ProductivityandQualityManagement)(1995)一文中评论了质量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对于公共部门管理的启迪。很明显,九十年代的TQM已经成为公共管理的基本方法。TQM的核心特征是统计评估、顾客信息反馈、雇员参与质量改善、供应商合作。这些TQM的手段和方法已经成为当今多数经理的“管理常识”。不少人认为,质量管理不仅适用于制造业,而且更适合服务部门。质量管理已成为公共管理的部分基础。

公共政策与分析的迅猛发展

首先,许多公共事务学院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带领下纷纷部分或全部转向公共政策,尽管锡拉丘兹大学麦克斯韦尔学院及南加州大学仍然高举公共行政大旗,亦增添了政策研究方向。最初的政策研究包括政策形成理论、政策分析技术、政策执行、政策计划和政策评估等,重心开始转向政策形成(政策制定)和政策内容(政策分析)。其次,一批新成立的杂志为政策研究增添了活力。如政策分析和管理杂志(JournalofPolicyAnalysisandManagement)、政策研究杂志(PolicyStudiesJournal)、政策研究评论(PolicyStudiesReview)以及政策科学(PolicySciences)等。最后,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政策科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领域,大有与公共行政学分庭抗礼之势。政策分析融入经济学、政治学、公共财政、系统理论以及其它社会科学学科,以研究公共政策如何形成和如何完善政府项目。

结束语:政府改革——永恒的主题

归纳起来,莱特(PaulC.Light)在《改革的浪潮:改善政府工作,1945-1995》(1997)一书中,总结了改革的四大浪潮:1.科学管理,强调严格的等级制、分工、清楚的命令链;2.向浪费宣战,重点是监督员、审计员、核对员、评审员;3.警惕的眼睛,倡导阳光、公开性、透明度;4.解放管理,呼吁让管理者去管理。

财政紧缩和业绩改善只是政府面临的诸多压力的一部分。进入二十世纪,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在下降,这或许是政治家们不得不反复进行政府改革的主要原因。克林顿总统上任3个月就宣布了他的改革计划,于1993年成立了由副总统戈尔挂帅的“美国业绩评论委员会”(NPR)。当我们回眸二十世纪,就不难发现无论是1910,1937,1949,1972,1982,还是1993的政府改革,都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即美国联邦政府的机能失调、组织涣散、业绩平平——不能让公众满意。

1883年彭德尔顿法案创立了美国公务员委员会,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以及城市膨胀的需求催生了美国的公共行政学。1887年,威尔逊提出了创立独立的行政学学科的构想。随后,古德诺于1900年谈到行政学与政治学的分离。再之后,泰勒开始了科学管理的研究。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尤其是布郎诺报告直接诱发了政府部门的膨胀和改革——1993年至2000年执政的克林顿仍旧在重塑政府。一次次改革,一次次不同的主题,变化的是内容,不变的是要改变、要改革的努力。

改革政府并非是美国的独有现象。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北半球还是南半球,无论是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前苏联或东欧转轨国家,在二十世纪末都汹涌着改革的浪潮。无论是源于财政危机、管理危机或是信仰危机,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不断的改革。改革政府不仅是我们时代的主旋律,也必将是未来政府所要面临的长期挑战。

作者感谢下列教授在《美国公共行政学百年回顾》及相关课程所给予笔者的指导和帮助:霍哲教授(MarcHolzer)、达布里克教授(MelvinDubnick)、威克(女)教授(MarciaWhicker)、梅戈特(女)教授(AstridMerget)、英格拉姆(女)教授(PatriciaIngraham)、布雷思莱德教授(StuartBretchneider)、斯特劳思曼教授(JeffreyStrau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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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论文第4篇

关键词:WTO;公共政策执行;影响;契机

中国加入WTO,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全方位的,政府的行为方式、公共决策等都要接受WTO法律体系框架的约束、检验与评价。因此,政府必须以WTO的原则和规则为指导,尽快调整自身的行为方式。

一、加入WTO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提出挑战

(一)加入WTO要求公共政策执行的原则与之相契合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执行应与WTO主要原则相契合。(1)应与非歧视原则及公正性原则相契合。非歧视原则是WTO原则体系中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它的精义在于: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实际上包含着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具体原则,它的基本精神在这些具体原则中得到体现。这些规定,就是要求达到贸易公正、公平等宗旨,消除国内外歧视性的政策。而公共政策的成功有效的实施也离不开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原则。它首先表现为执法守法,也就是说政策执行必须依法定职权进行,遵守法定程序,并自觉接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原则性和稳定性。其次,政策执行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政策面前所有的政策接受者都是平等的,政策执行者不能根据一己好恶和情感亲疏而区别对待;政策决策者、执行者和接受者都是平等的,在政策面前既应同等受益,也应履行同等义务,而不允许和逍遥法外。(2)应与透明性原则相契合。公开、透明度原则在WTO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WTO价值模式的具体化和法律化。透明度原则在WTO中是一项最能汇集和体现有形正义的原则。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成员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都必须公布。简言之,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有关贸易法律、规则以及司法习惯做法,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开性原则与该原则有着契合之处。

(二)加入WTO促使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一步趋于透明化、法制化

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执行由隐蔽、神秘走向开放、透明。透明和可预见原则要求成员国尽可能地明确和公开各自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和程序等,同时要将已承诺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约束性义务,不经紧急情况和履行特别通知不能变动,以保障各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WTO的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是通过一系列明确的协定、条款来保证的,也就是说,WTO的透明度原则对所有成员方政府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WTO的透明度原则虽然主要是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但其原则精神对政府行为的影响是全面的、深刻的。我国在行政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我国政府采取了不少行政公开、增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的举措,如政务公开、决策公示、干部任前公示等。然而,这些做法目前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尚未制度化、法制化,在实际操作中,人为的影响因素很大。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志,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带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政府官员封锁、截留、吞食政府信息,漠视、剥夺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资源“寻租”等情形并不少见。然而,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加入WTO后更进一步要求提高公共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公共决策彻底实现由形式的公开向内容的公开、由结果公开向过程公开、由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转变,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不仅要为本国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保障,而且要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充分满足各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公民合理的知情要求。同时,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地进行政策参与,以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三)加入WTO更强调公共政策执行方式中经济方式的作用

政策执行的方式是执行政策必须的政策资源、工具、措施、方法,是政策执行的途径和中介条件。其主要包括:(1)行政方式,它是政策执行的最基本的方法。一般而言,它约束力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准确性高,发挥作用快。但是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仅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影响到下级组织的积极性。(2)法律方式,它既是政策执行的特殊形式和补充,又是对政策执行的一种监督,它有严格的强制性、相对高的稳定性和普遍的约束性等特点。(3)思想诱导工作,指运用宣传、舆论、说服、谈心、协商、对话等方式作政策对象的思想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它有对象上的多元性、方式上的协调性、作用上的宏观控制性等特点。[1]

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作为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节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实施。入世要求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多地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当中更多地发挥经济方式的作用。经济方式中主要有财政手段和货币金融手段,财政手段又包括预算、税收、公债、政府投资、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政策工具,货币金融手段则包括利率、汇率、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贷规模控制等政策工具,此外还有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改进执行过程中的失误;最后表现为间接性,政策执行本身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经济手段只对政策执行起间接调控的作用。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在政策实施中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增强政策的效力。近几年我国的政策实践表明,在政策实施中只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协调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激励社会各方面从自身的利益和国家的意志、社会的整体利益上寻求一致,才能最经济有效地实施政策,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加入WTO对政策执行主体的影响

(一)加入WTO使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

就任何一项政策而言,在其执行过程中,会有许多占据不同权威地位的人皆参与其中。公共政策执行者,指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是政策执行主体。传统的观点认为,政策执行者就是行政管理部门。现代的政策执行发生了很大变化,参与政策执行的组织和人员大大增加了,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部门,它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首要和主要的组织机构;(2)立法机关,它首先以自己的立法权力制约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执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参与了政策执行,其主要表现是人民代表视察、检查、监督政府部门的政策执行;(3)法院,在政策执行方面首先表现在法院判案之后,执行判决的司法行政行为方面,这与政府执行政策是相同的,其次,法院还直接参与政策实施,比如外国人申请入境、处理民事纠纷等,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影响行政管理是通过它对法令、行政规则和命令的解释,以及对提交给自己的行政决定的审查等;(4)政党,在现代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党起着重要作用;(5)民意代表,他们通常需要处理数量极多的“个案”,处理与民众有关的各种问题;最后还包括民间团体。

入世后,中国在很多领域需要与国际接轨,否则在合作与交流中会存在诸多不便,这时还需要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中介组织等来接替以往政府的某些职能。国外通常是通过商会、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甚至有国际性的行业联合会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并通过商会、协会来维护成员的利益。入世后,以政府的形式同国外的商会或协会打交道,显然并不方便,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国际接轨,即成立中国相应的商会或协会,这有助于国内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主体注重加强与适用主体的协调与沟通

加入WTO要求政府强化公共政策执行的服务职能,树立服务意识,注重企业和市场的需要,创造良好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市场,树立起现代化的民主决策观念。明智的政策执行者会根据情势的变化随时调整执行的方略,这就使政策执行具有了一定的动态性。政策执行的过程是执行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之间就目标或手段作相互调适的互动过程,政策执行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政策执行者与政策适用者之间的行为调适的程度,其中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有效方式。加入WTO后,在有关政策的许多环节上执行者要更多地向公众解释说明,沟通与协调是必不可少的途径和手段。沟通是达到思想上的统一,协调则是取得行动上的一致,沟通是协调的前提,协调是沟通的目的和结果。适用主体不可能自发地接受政策,执行者不仅要通过沟通渠道将政策指令传递给适用主体,而且更重要的是执行者通过沟通渠道向政策适用主体说明政策所具有的意义与制定政策的理论依据及时代背景,还有推行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让他们理解和掌握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地接受和执行政策。同时,适用主体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把他们的意见或者建议及时地反馈给执行者,以便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从而使政策的执行有效而且畅通。

三、加入WTO为改善公共政策执行提供契机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系统的、完整的体系,是指承担公共政策执行任务的机构与人员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公共政策的执行活动以及规范其过程的各种制度的总称,要改善公共政策的执行,就必须从系统的角度来加以思考。

(一)加入WTO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主体的优化

执行主体的因素直接影响到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对某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其精神实质,就会导致政策在传达、宣传、执行中的失真、失当、失误。入世对政策执行主体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层面而言也促使了执行主体素质和水平的优化。一方面,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精通并能灵活地运用WTO各项游戏规则,具备丰富的包括外语、经济学等在内的专业知识,为政策执行的科学性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保障。同时,WTO具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我们加入WTO,就必须严格按WTO的规则办事,这就要求公共政策执行者必须掌握并精通比以前多得多的国际法律知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原则、规则、程序和实际运作,以避免由于决策与规则之间发生抵触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摩擦、纠纷和损失。另一方面,也促使政策执行者提高自身的预见能力和创新能力。WTO法律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只有准确预见并把握规则的变化,才能尽快缩短与新规则的适应时间,从而赢得宝贵的发展时机。

(二)有利于完善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加入WTO后,要求政策执行主体必须掌握现代化的公共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工具,进一步借鉴国外先进的公共政策执行的方法和技术,减少政策执行的失误,实现政策方案的效益化。完善执行的程序就是使程序科学化、法制化、阶段化和公开化。公开化,是指程序要有透明度,打破传统的公共政策神秘感,让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执行的领导、协调和控制环节都有所了解,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提高社会对执行的认识和配合程度。这既有利于公共政策执行目标的实现,又能促使公共政策的民主化进程。

(三)有利于执行当中信息的沟通

加入WTO后,政策执行中拥有的信息量越发巨大,信息内容也处于迅速的变化、更新之中,信息的沟通对公共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信息下行顺畅,才能政令通行,上传下达,政策执行才能顺利进行;信息上行顺畅,才能使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有利于细化决策和追踪决策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对政策执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信息平行顺畅,才有利于各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才有利于信息来源的多样化,扩大信息的广度,增加其全面性。[2]入世后可以更多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来为加强信息的更好沟通服务。

参考文献

公共行政论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问题。而社会公共行政就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途径。一般而言,社会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务,公众比较关心这类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较热衷于参予到其中去。这就使社会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动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将社会公共行政中公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到行政法的制订上去,使行政法尽可能地满足公众的需要、现实的需要。此外,我们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社会公共行政主体制订的一些暂时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些都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另外,将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原因还在于,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很难绝对地确定两者之间的界线。“虽然传统的行政法只调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当今社会,政府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经不是单纯的和绝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的发展、行政目标的要求、宪法和立法机关的决定,或者是出于工资和预算等行政技术和物质、人事方面的考虑,更有利于行政任务的完成。”5

我国已有学者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将社会组织的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的必要性在于:1.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2.这种社会的公共行政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管理主体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须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6

可见,社会公共行政应纳入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新时代对行政法的要求,是社会的客观需要。

>在探讨社会公共行政范围时,本文非着重于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将社会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这一前提下讨论何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与私法上行为的区分。一般认为,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即为公共行政,但公共职能又怎样界定呢?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的界分问题。因为我们区分公共行政就是为了让其适用与私法不同的公法规范。

凯恩教授认为:“一种职能是否公共职能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可能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张区分公法和私法要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即我们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间划出界线。划定界线的理由影响划定界线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标准。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种多样,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标准,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规则与原则适用的适当空间这一规范性问题。所有这些标准非常复杂;在诉讼场合将它们适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进行艰难的、有时是颇有争议的价值判断。”7凯恩教授给出了说明理由的一个路径,即结合具体情境阐明为什么要界分公法与私法,而后从界分的理由出发来确定界线之所在。在理论和实践的可能前景范围内,我们也许还会得到别的路径,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个别化处理是不变的适当方式。8

从美国的相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公共职能界定的变化。私人公园的经营以前并不被认为具有公共职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营公园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诉诸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公园虽由私人经营,但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职能,应当适用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法院进一步指出,公园如同消防队、警察局等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属于公共领域。9可见,公共职能是不断地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与公共职能的界定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一样,其范围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与私法行为处于一种互动状态中。我们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适用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界定。

中国目前的社会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层自治行政、公共事业行政、志愿组织行政、社会中介行政四大类。10那么,是否所有的这些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职能都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只有当这一项职能对于相对人在宪法和法律上的个体权利具有重要的影响,并且需要国家的公权力进行一定调整以保证该职能的实施的时候才可以被纳入公法调整范围。11像一些社会组织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行政权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在确定行政法应调整哪些社会公共行政时,下面因素是应该被考虑到的:

第一,公众的重大权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当社会公共行政涉及到公众的重大权益时,我们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规范其行使并提供有关的救济方式。社会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主管理,会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或规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个人的重大权益时,法律保留的原则是应坚持的。公法领域与私法领域不同,在私法领域中契约自由原则占主导地位。而在公法领域,契约自由原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个公共社区不得基于全体公众同意而不经法律许可私自设立一个可以基于一定事实实施人身强制的机构。

第二,社会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职能重要程度,即看该项公共职能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该项公共职能关系到可能严重影响公众的领域,行政法应对其进行调整。公众需求强烈的公共职能,如不以行政法进行调整,单纯以社会组织自身愿望进行,就有可能出现公共职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况。如一个城市的公共汽车营运,在交由社会组织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该领域,倘若社会组织私自决定停止公共汽车营运,势必给这个城市的市民交通带来重大影响。因而行政法不应完全退出该领域,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履行。

第三,社会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如果社会公共行政对相对人的强制性较强,理应将其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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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论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行政文化;互动

[中图分类号]D52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8-0017-02

公共政策与行政文化都是意识的产物,是指导政府实践的重要理论,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文化具有普遍性、继承性和延续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广泛的作用,影响每个人的思想、情感、价值观等,制约着每个人在现实中的行为选择[1]。而行政文化往往通过公共政策来体现、实施。制定正确的公共政策有利于为良好的行政文化的形成、传播及其实现营造良好的大环境;反之,正确的行政文化有利于制定正确、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政策。正确的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对营造和谐的政府氛围,实施、实现正确的政府行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促进社会的快速进步、和谐发展、赢得民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公共政策的定义及一般作用

公共政策的界定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广义指的是包括法律在内政府及立法机构制定的对公众利益和公众行为的规制和分配。在此,笔者是指广义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制定的规划和指南,以调整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权威性、合法性、层次性、普遍性、稳定性、目标取向性、预见性等特征。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分配社会利益,协调相关利益方关系,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缓和、解决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持续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政策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基本权益、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已经纳入政府管理权限之中,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共政策的功能将越来越多,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其具体功能有:(1)规制功能。即从规则的约束功能角度出发。如价格规制、质量规制等。(2)协调功能。调控的主要内容是:集团与集团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3)导向功能。即引导人们树立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引导人们形成特定的行为习惯。(4)分配功能。即将特定的资源根据政府、社会发展需要分配给特定的利益群体以期实现预定的目标,以确保社会公平[2]。

二、行政文化的定义及一般作用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3]。

因此,从概念就可以看出行政文化具有以下作用:(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行政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其具体作用表现在对行政组织形式的影响、对行政观念的影响、对行政风气的影响。在现实实践中它往往是廉洁行政的保障、高效行政的条件、民主行政的前提。

三、公共政策与行政文化的互动作用分析

1.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作用分析

公共政策由三部分因素构成:决策者、目标群体、受益者。公共政策的法权主体是政府和立法机构,因此公共政策具有广泛的影响性。其具体对行政文化的作用为:

首先,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大环境。因为公共政策具有政治性、普遍性、稳定性。因此正确的公共政策一旦得到实施将对积极健康的行政文化提供一个和谐的政治发展环境,促进良好的行政文化的诞生。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政治性为行政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公共政策的普遍性为行政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氛围形成的基础;公共政策的稳定性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

其次,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引导功能。因公共政策具有目标取向性、预见性,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特定目标。而一般而言,政府制定、实施、实现公共政策往往需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实现的舆论导向行为往往会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引导作用。而且公共政策的持久稳定性还可促使特定的行政文化的形成。如一项民主的公共政策的实施,在制定时有助于形成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良好氛围,从而有利于民主的行政文化的形成。

第三,公共政策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具有强制功能。因为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合法性,当公共政策具有法律效应时,其对行政文化的形成就具有强制性。一般而言,要引导特定行政文化的形成,只要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即可,但出现不良行政文化或者急需形成、发展新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文化,减少公共政策执行、实现的阻力,实现预期目标时就需要发挥公共政策的强制作用。很多时候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便是强制性的公共政策,且具有良性的强制作用,可为良好的行政文化形成提供规则保障。

第四,促进行政文化的创新。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善恶观念、情感好恶与行政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时,就需要改革相应的生产关系,而行政文化是形成、组成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就需要改革相应的行政文化,进行行政文化创新。而行政文化的改革与创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此时就需要通过具有广泛影响性、强制性、权威性的公共政策通过公共通行的规则形式来规范行政文化的发展方向,并进行行政文化创新。而在实践中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政策一旦制定往往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相关的行政文化理念、理论研究、实践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实现行政文化的创新。

2.行政文化对公共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有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行政文化无所不在,对行政活动具有广泛的制约性。尤其是行政人员总是在既定的行政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当他进行行政行为时,行政文化因素必然发挥其潜在作用。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道德、行政心理、行政意识、行政习惯等具有直接、全面的影响。高尚、廉洁、民主、科学的行政文化将有利于提高行政主体的行政作风,如提高其民主意识,加强其制定政策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从而达到提高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水平、提升其思想境界的目的。最终有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使其更加符合大众群体的需要,最终起到提升行政主体、实施者以及政府的形象。

第二,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减少阻力。由于行政文化具有引导作用,它对行政主体、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具有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作用。良好的行政文化可极大减少公共政策执行、实现的阻力。因而良好的行政文化应具有创新性、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要求,符合大众追求民主的心理需要。如倡导民主、反对专制;倡导廉洁,反对腐败;倡导公平、公正,反对团体主义、帮派主义。为此就要坚持“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来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文化氛围,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把握制定、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规律。行政文化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民族特性、文化心理、文化传统、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甚至成为行政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使得行政文化具有广泛的影响性。首先它对行政主体、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者的行政习惯、思维水平、行政的思想境界、生活作风具有重要影响。其次,行政文化影响到行政体制的建立,而公共政策制定得是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着行政体制结构是否合理的影响。最后,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的行为理念、办事宗旨的体现,关系到民众对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的评价。上述现象都可通过行政文化现象表现出来,可间接看出公共政策是否得民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是否有利于掌握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规律,增强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为此,行政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行政习惯,科学的行政思想,正确的行政价值,积极的行政理想,健康的行政心理,高尚的行政道德。

参考文献:

[1]许文惠,张成福,孙柏瑛.行政决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劳慧.刍议公共政策之公共性[J].理论研究,2005,(2).

公共行政论文第7篇

行政公共关系,它是政府的一种管理职能,即对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传播沟通行为和状态进行管理,以提高政府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理解和支持,最终达成政府管理的目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二、公共关系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不健全。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都需要国际知名度,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吸引旅游者、吸引人才,推动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所以对于政府形象树造十分重要。但却存在美誉度压力,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相应的政治体制也随之调整。但仍然存在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不分,存在,形式主义,脱离群众,滥用权力。政府和公众的关系还未达到和谐状态。

(二)政务信息管理制度未步入正规。法制化制度与公开化制度未与现实接轨。公众与政府间没有很好的交流平台,使得公众不知道国家大政方针。只有公开透明的政府才会受民众的欢迎。政务信息制度未步入正规影响了政府公关。

(三)公共关系未完全大众化。公共关系在我国还远未被主流社会和大众百姓所接受与重视,行政公共关系难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展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发掘作为无形资产的行政公共关系。

三、行政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与公众联系密切对公众的影响范围广泛。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急功近利,使行政效率低下。官民利益难以协调,矛盾激化。人民对政府满意度下降,随之美誉度也下降,导致政府组织形象地位打折扣。行政公共关系发展缓慢,难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作用。

(二)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公民有权利参政议政,并对政府部门及政府公务人员有监督的权利。公众是行政主体就应该有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但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依然存在各种层次的矛盾和阻力。由于传统观念和人为因素影响一直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状态。而且长期的官僚政治制度影响使我国信息公开法律观念十分薄弱。难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制使之规范化。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行政公共关系紧张。

(三)19世纪末20世纪初公共关系就在美国及西方国家兴起,并逐渐在政府部门运用。在外交,领导人选举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而公共关系在20世纪80年代才传入中国内地。虽已进入理论完善进程并在实践中起重要作用,但是公共关系在我国还远未被主流社会和大众百姓所接受与重视,公关意识薄弱。而且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效益难以在短期内看见,容易被忽略。

四、完善行政公共关系的措施和对策

(一)合理运用政府再造战略将公众置于驾驶员位置上。强化政府组织的公关意识,密切与公众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十分重要。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掌舵与划桨职能成功的分离。在政府组织中进行分权,削减公共服务的规模,实行公共活动的私有化与公司化。同时要为公共服务提供明晰的质量标准。让公众感觉是社会的主人。从而改善行政公共关系,协调利益,化解矛盾,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国家要注意培育社会的信息公开意识。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取得的成果同时,应加快启动政务信息公开化的程序,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媒介,修改一些不合时宜且消除人为的障碍,使之走上法制化进程。建立健全完善的官民交流平台。使上传下达渠道通畅。提高行政效率。

(三)公关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加大对公关知识普及教育。进入21世纪,我国的公共关系教育已经成了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的规范化学历教育。公共关系在政府行政管理中,能使政府做到政务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获得公众及公众支持。同时提高大众公关意识。关心国家大事,配合政府做好公共事务管理。同时也是培养软实力,塑造良好的政府和国家形象。

五、结语

行政公共关系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机构的设置、运作状况及其政策过程的认知,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影响公众的看法、意见和行为,密切干群关系,增加彼此间的信赖,为政府营造一个良好的公众环境,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奥斯本,彼得·普拉斯特里克。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

[2]张克非。公共关系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周晓英,王英玮。政务信息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0

公共行政论文第8篇

关键词:公共性,公共行政;公共利益;合法性;代表性

在我国,80年代中期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的时候,我们是在行政管理学的名义下来进行学科规划和理论建构的。近些年来,由于公共行政概念的引入,关于公共性的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内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这一讨论不仅是有理论意义的,而且具有直接的实践价值。因为,它关系到对行政的性质的认识和界定,如何认识和界定行政的性质又对政府目标的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体制和程序的设计,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或者说公共性这个概念所标示的是最为基本的行政理念,是整个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模式建构出发点和原则。在行政发展史上,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公共行政这一行政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对于公共行政来说才有公共性的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往往使我们在考察行政管理历史的时候误用公共行政的概念。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是惊人的,人们甚至谈论所谓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封建社会的公共行政。在这些社会历史阶段中,有行政是毫无疑问的。但这时的行政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的(显然应当作出否定的问答。同样,人们对publicadministrationandpublicmanagement:也不加区分.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行政,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管理.这实际上是在横向的维度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加以混淆了,而在纵向的维度上则把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共性混淆了.如果我们在这些概念上经常出现误用或乱用的情况的话,说明我们的理论是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的.说明我们关于现实的认识是混乱的,说明我们提出的行政改革方案在目标上是不明确的或有着错误导向的可见,需要对“公共性”的概念进行讨论。

一、公共性问题的由来

哈贝马斯是一位在公共性问题研究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学者,它在《公共领域中的结构转型》这部著作中对公共性的生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考证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公共性的问题并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在公共性问题的早期存在中,只能到咖啡馆、信息栏、俱乐部小报中去发现公共性的雏形至于人们对公共性问题的认识则更晚得多就“公共”(Public)这个词语来看,在英国,大致是从17世纪中叶才开始使用虽然英国这个时候使用了。公共。这个词语,却往往是在。世界。或者。人类。这个意义来使用这个词语的,也就是说,它尚不具有现代语汇中“公共”一词的内涵在法语中,“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公众”,这与现代语汇中的。公共。一词已经有了一定的相近性,考虑到“公共”一词与“公众”一词在现代社会的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应当说,法国人是较早开始觉知到有着公共性问题的存在的大约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y。被借用到英语里,变成了。Publicity。在德语中,直到18世纪才开始出现这个词当这个词被移植到德语中的时候,主要是从属于批判的目的,大概是指“公众典论”。这也就像当代中国有人使用“善治”这个词来达到批判目的,即批判某种治理是“恶治”一样至于法语中的。公众典论。(opinionpublique)和德语中的“公众典论”(ffentlicheMeinung)一词,则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被造出来。

哈贝马斯的书是一部哲学著作,他的目的是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公共领域的生成及其转型所以,它在这里所作出的考证还是属于对公共领域中公共性生成的考古学发掘在哲学的意义上,公共性只能是一种形态或属性,即公共领域的属性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学科来说,公共性就需要在与某些实体性存在相对应的关系中来加以把握考虑到公共行政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实体性的构成部分,那么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可以在哈贝马斯关于公共性生成的历史中来加以把握。但是,“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这个概念是美国人的创造,是在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之后才被创造出来的。起初,它所表明的是行政的’价值中立”和工具性。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共行政”这个概念开始向早期的“公共”一词回归,有了广泛而充分的“代表性”的涵义,即充分地反映公众意志、积极地回应公众要求、以一切特殊利益背后的社会普通利益为目标取向等内容。这样一来,“公共”一词所指称的就是行政的性质,即具有公共性的行政,它即不同于“政党分肥制”条件下的服务于阶级或阶层利益的行政,也不同于‘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下的工具性行政,而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行政所以,公共行政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但其内涵却发生了变化,我们大致可以把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看作为公共行政的转型期,在此之前的公共行政与在此之后的公共行政是有着不同内容的也就是说,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转型过程,公共行政才进入了自觉建构公共性的历史阶段在这之前,虽然包含着公共性内容和有着公共性的问题,但一直处在一个不自觉的状态这也就是弗雷德里克森所说的:。简而言之,第二代行为主义者与其先驱相比,不太偏重于‘一般的’,而较偏重于‘公共的’;不太偏重于‘描述的’,而较偏重于‘顾客影响导向的’;不太偏重于‘中立的’,而较偏重于‘规范的’并且按照人们的愿望,它并非是不太科学的。.

正如哈贝马斯在考察公共领域时回溯到14世纪一样,对公共行政的考察也可以回溯到近代政府的出现,即回溯到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设计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府。有了国家,也就有了政府。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历史阶段中,国家与政府并没有得到分化,而是合为一体的,以至于直到今天,人们还会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政府的概念或在政府的意义上使用国家的概念或者,人们为了把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而把国家称作为广义的政府,而把实现了与国家分化的政府称作为狭义的政府其实,国家与政府未分化状态下的政府是近代社会出现以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形式,对于这种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我们己经没有必要在今天的学术语境中来加以严格区分了,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作为建构对象的学术探讨价值但是,对于这种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进行定位却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近代以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也有益于我们需要致力于建构的走向未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阶级分析的理论,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在社会分化为不同阶级而且阶级斗争日益激烈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意味着阶级不l{益的出现,而不同阶级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则是阶级斗争的总根源,为了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出现了国家、政府及其行政表面看来,国家、政府及其行政出于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目的而控制阶级斗争,拥有了公共性的内容;实质上,这种类型的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实现的目的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阶级在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时候,会表现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动性,而一旦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时,总会首先破坏秩序对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政府来说,它的行政目标完全是从属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的,行政就是阶级的行政,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根本不具有“公共”性质,也不存在所谓公共性的问题所以,我们把这种行政称作为“统治行政”。对于这种行政,是决不可以使用公共行政为一概念来加以指称的。

近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出现,国家与政府开始分化政府对公共事务关注的程度也在逐步地得以提高。但是,在西方刚刚进入近代社会的时候,资产阶级的首要日的是巩固新生的政权,资产阶级政府需要在两个战场上强化暴力职能,一方面,它需要防止旧势力的复辟;另一方面,又需要应对新生的无产阶级的挑战所以,其重点就放在阶级镇压和政治统治上,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就相应地显得薄弱和有限毕竟,资产阶级的政府是在启蒙思想家们的设计原则下来进行建构的,特别是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决定了。这种政府包含着统治职能弱化和管理职能强化的可能性。到了近代社会发展的中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性加强,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逐渐开始了用社会管理职能取代政治统治职能的进程。虽然这个时候的政府行政还不能被看作为公共行政,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公共性。当然,由于“政党分肥”等政治操作上的原因,阻碍了行政公共化的进程,但行政管理化的历史趋势必将要求结束“政党分肥制”因而,在19世纪80年代前后,英美等国开始了政治与行政分化的历程,最终出现了不同于“统治行政”的“管理行政”模式。

管理行政就是公共行政,但是,还只是工具性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这种行政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却是形式上的公共性,而实质上的公共性,则是比较薄弱的。所以,公共行政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就必然是形式上的公共性与实质上的公共性相统一的。公共行政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在其深层动力上,可以看作是公共性的踩动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到了这样一个时刻,公共行政形式上的公共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人们也不再满足了公共行政只在形式上拥有公共性。从全球范围来看,行政改革在每一个国家都有着独特的路径选择,彼得斯在《政府的未来治理模式》一书中就概括出了四种行政改革模式但是,在如何根据走向实质公共性的要求来建构公共行政方面,都远远没有达到6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在公共性问题上完成的理论自觉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各国行政改革下一步的目标必然会朝向更加逼近实质公共性的获得,自觉地去围绕着如何增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问题而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走向这个目标的话,那么它的行政改革就必然是走了弯路甚至歧路。

二、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价值

吴琼恩认为,由于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对行政人员提出了坚持价值中立的要求,从而出现了一次行政典范变迁,实现了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公共行政的历史性转换,公共行政开始强调“公共性”结果,行政不再以服务于阶级统治和党派政治为宗旨,而是像威尔逊所说的那样,积极地考虑。首先,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尽可能少的成本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这就是行政的效率主义化或管理化,从而突出了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

出于合理性的目的,行政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的一个中心问题,若离开了效率,则行政学亦将无法成为一门单独的学问了。然而,仅仅关注效率的合理性还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只有实现了与合法性的整合才是公共行政所具有的特征。不论是否向国家意志负责与否,只要是肩负公共目的责任的组织,皆是公共行政关注的对象然而是否存在有一种责任机制或者是否有能够达成公共同意的方法,来决定这些组织的功效(fficacp)与合法性(Legitimacp),这才是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所隐含的意义。界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公共行政的两个必要向度,正是这两个向度的统一,才赋予了公共行政以公共性的内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性的涵义应该超越管理的技术层面,更加关注公共行政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合法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的: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及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未自由有关规范所规范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根据这种解释,公共行政的合理性是包含于合法性之中的,是作为合法性的一项指标而存在的。然而,合法性又是在很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满足环境的需要中获得的可见,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公共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互为前提、基础和手段,只有三个方面实现了统一,才能形成公共行政的整体所以,对公共行政公共性概念的认识,需要同时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概念的探讨中进行,如果离开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概念,公共性的概念也就成了空洞的抽象,对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质也就无从把握。

但是,公共性并不是关于公共行政的解释性概念,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有着规范性的视角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是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为适应社会治理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基本的社会治理途径,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为它确定了总的目标,它从属于这个目标,担负起主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共行政的基本任务就是处理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团体、不同的利益阶层等之间的关系,以求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发现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又使公共行政获得了公共性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利益是它的目标,公共性是它的实质,其他方面则都是手段,即作为工具体系的手段目标决定性质,性质则规范着手段所以,公共性的问题,对于公共行政的全部过程及其行为主体,都有着规范的意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公共行政的制度、体制和行为模式,都有着终极性的规范意义。公共行政既是实现公共性的行政也是公共的行政。

如果追踪溯源的话,就会发现,公共利益还只是一个抽象,它必须在两个方面与人联系在一起考虑,才会有着现实意义:其一,公共利益并不是无主体的利益,它虽然是存在于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集团、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的普通性的利益,是超越来任何个人、集体、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的,却又是与人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如果不联系到人来考虑公共利益,也会把行政目标导向误区其二,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人来加以实现,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行政人员来把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变为现实,行政人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伯特•达尔认为:公共行政的大多数问题是围绕着人来考虑的,因此,公共行政研究本质上是对处在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某种行为,以及预计或预测会表现出某种行为的人研究艾进一步地说,在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概念中,包含着“以人为本”的内涵,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能否有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和行为意向,也决定着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能否得到实现在此,作为公共行政性质的公共性就转化成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目标,而以人为本则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这一点也决定了行政学研究的学术方向,如果行政学的研究忽视了人而在组织结构、行政体制、行政程序上谋求公共行政运行的科学化技术化解决方案的话,肯定是一个错误的学术方向,而行政学研究现状却向我们展示:恰恰是这种错误的学术方向得到了鼓励和倡导。

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公共行政,除了公共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外,就在公共性的题旨下引入了“以人为本”的向度,而且,这一向度的引入,从根本上解决了合理性和合法性有可能流了形式的问题,即赋予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实质性的内容。也由于“以人为本”向度的引入,公共性的概念变得更加具体和更加丰满了,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内涵落实在公共行政的职能上,则会实现从以政府运行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从以行政效率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根本利益的最大程度的实现为中心,从权力支配的行为模式向服务的行为模式的转变。至于谈到行政人员,他应当是一个见闻广阔的、积极参与的公民;他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在同传统的影响来源的关系中,他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立性,特别是在他决定如何处理个人的事务时尤为如此;他乐意接受新经验以及新的观念,也就是说,他是相当开放的,在认识上是灵活的。井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正是依赖于这样的行政人员,才能得以实现共性的问题,也不认为古代政府的行政具有实质性的表现公共性的方式。

近代社会,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学说以及“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下所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政府表现公共性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框架。因为,根据“代议制”的原则,人民选举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米,迫使它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解释;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政府人员,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公共典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任命新的继承人此外,议会还有一项职能,即表达民众的意见,并根据这种意见向政府行为提出要求这种政体。实际上对政府作出了这样的要求:(l)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需要有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责任感,需要执行公众意志和表达公众意愿(2)公共行政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行政组织到行政人员,在政策和行为上应当公开,能够在构成和行为动机上公平地反映社会的主要人口类别(3)公共行政应当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不仅对代议机构开放,而且应当对全体民众开放,防止行政人员独占与公务有关的信息,杜绝行政人员可能以机密或欺骗的手法损害民众的利益(4)公共行政应当接受民众的广泛参与这四个方面,是近代政府表现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的基本途径,在威尔逊和韦伯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共行政模式就是近代行政的典型形态在这种公共行政表现公共性的各种途径中,“代表性“是又是最为重要的途径,特别是在行政人员这里,如果能够有着充分的代表性,也就意味着公共行政拥有了公共性。因为,这行政人员这个层面上看,如果行政人员缺乏代表性,比如说只有代表资产阶级的行政人员,其所执行的政策与方案,可能会对工人阶级带有偏见这样以来,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就会显得不足甚至丧失。

从本质上说,当代公共行政与近代以来的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政体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而,它在公共性的表现途径方面,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传统公共行政的表现途径;另一方面,又在具体的表现方式上有所改进概括地说,当代公共行政在公共性问题上的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从抽象的公共利益到公民的实际要求传统公共行政,即在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和马克斯•韦伯官僚制基础上建立起来公共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都定位在强化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上,因而,要求公务员不能结党营私,必须确立官僚成员维护公共利益的诚实形象,并且致力于提供各种公共产品,诸如改善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工作,以求凸显政府追求“效率”的天职,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依此概念为前提而制定的各种计划方案,一旦交由各机关来执行,就会造成政策变形的结果因为官僚成员无法感受到计划方案与人民之间的密切关系,他们有可能会只重视自己的需要和前途而同顾民意所以,当代公共行政强调政府机关及其成员以实现公民的价值为行动的指导原则,致力于对公众的具体需求作出回应,同时,重视公共资源的投入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以求能够达致顾客所期望的结果。

(2)从片面而狭隘的效率观到对公共服务品质的考虑。传统公共行政是一种效率主导型的公共行政,它所持有的是片面而且狭隘的效率观,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业社会“投入一产出”相对应的“制造业”模式在公共行政中的反映,因而,它的全部精力就放在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和系统运行的高效率方面来了,然而,却造成了周期性的机构膨胀、职能交叉和权责混乱的局面结果,效率目标不能得到实现,而公共性也丧失了当代公共行政接受了这一教训,甲慎地重新界定公共服务的品质和价值,强调依公民的需要来量体裁衣和对症下药。而且,当代公共行政特别强调可以具体评估和促进绩效的公共服务行为,要求行政行为及其绩效能够接受评估,其基本标准就是公众的满意度当代公共行政还努力塑造开放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生产的流程,使公共产品的提供更具有回应力。

(3)从严密控制下的被动性到自觉遵守规范的主动性传统公共行政把严密的控制作为效率的保证,其实,官僚制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等级控制体系,把整个政府变成了一架严密的机器,把行政人员变成了行政执行的工具。事实上,严密的控制不仅未能实现高效率,反而会经常性地引发机关成员的消极抵抗,特别是从根本上抑制了行政人员任何提高服务品质的创造性思考能力,使行政人员失去了创新追求的被动的行政执行工具对于当代公共行政而言,遵守法规章程是不容置疑的,但需要通过工作流程不断的改善来提高和强化服务品质。在这方面,当代公共行政为了鼓励行政人员积极主动的创新意识而作出了许多新的探索,比如:在行政过程中,以阐明任务的意义来替代死守规章,在大的原则下阐明机关的规范,借以激励机关成员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在人事管理中,把奖励同工作中的积极表现联系起来,以激励那些原来只会照章行事的人员去勇于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在组织定位上,强调服务取向。超级秘书网

(4)从强制履行职责到树立行政伦理精神根据传统官僚制的概念,所谓管理者,主要是指扮演所要求履行的职责的角色。这种一个命令一个动作的管理手段,只会造成机关充斥形式主义组织文化的现象当代公共行政要求,应让公务人员具有主动性和责任感,认为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树立公务人员的责任感来激发其积极的工作态度,即让行政人员感到自己负有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服务取向和顾客导向的原则下,扩大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人员更大的发挥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空间至于自由裁量行为扩大所造成的偏差,则通过经常性的评估来加以控制。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看到,公共行政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探索改进公共性实现方式的历史,甚至,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发现,就是在追求公共性的引领下完成的公共性的问题有一个从潜在存在到显性化和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随着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出现,公共性的问题也显露了出来,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近代社会的行政,特别是近100多年来的公共行政,在公共性的实现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可贵的探索,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的成果,我们需要加以吸收和借鉴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因而成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永恒目标,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行的步骤根据这一认识,可以说,公共行政自觉建构的每一项举措,也都必须是有益于公共性实现的。比如,行政改革如果不是有益于公共性的实现,而是出于某个(些)矛l{益集团的要求,那么,就不是有着正确方向的行政改革因此,对于公共行政来说,认识公共性问题,实现公共性自觉,是根源于把握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推动人类社会治理文明进步的要求的。

注释:

①③⑦彭和平,竹二家等编译:《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中共中央出版社1997年版,第304,1,155页

②见吴琼恩:《行政学的范国与方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1992年版

4张润书:《行政学》,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l71页

5异吴琼恩:《行政学》台北: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抖页

⑥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⑧阿列克斯•英克尔斯、戴维•H}史密斯:《从传统人到现代人—六个发展中国家中的个人变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