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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论文赏析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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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论文

劳动安全论文第1篇

PresentStatusofManufacture,Application,HazardousEffectsand

PreventiveMeasuresofAsbestosSubstitutesinChina

王银生刘铁民

【摘要】虽然石棉的用途广泛、价格低廉,但因其危害严重,存在着致癌问题,部分发达国家对石棉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为了降低石棉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国际上大力提倡使用石棉替代品。本文对目前使用最多的石棉替代品:玻璃棉、岩棉等的生产使用、危害及防护措施状况进行了简单回顾。

【关键词】石棉替代品生产使用危害防护措施玻璃棉岩棉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2)

审时度势,与时俱进

ConsidertheSituations,ImprovewiththeTime

刘铁民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以及伤亡事故发生的变化特点与演变趋势,揭示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出"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应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善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关键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与时俱进

(现代职业安全.2003.1)

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技术提高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PromotingSafeProductionLevelwiththeApplicationofSafetyErgonomics

TechnologyinSmallandMediumEnterprise

刘铁民王银生张兴凯耿风刘功智

【摘要】本文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界定,简单回顾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阐述了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地位,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了总结,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应用安全人机工程技术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提高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安全人机工程技术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安全生产三年来的思考

TheGoodRainKnowsTime,ComesWithSpring

刘铁民

【摘要】1998年至2001年,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经历了三次调整,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没有得到改善,作者通过总结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几十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并对照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体制,指出建立新的工作体制首先必须解决"两分两合"等关键问题。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作法,提出应尽快在我国建立一个涵盖安全、健康、特种设备设施和工伤保险主要工作职能在内,一个统一、高效并能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体制。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经验教训两分两合

(劳动保护2002,8)

我国工伤事故宏观趋势及其诱因

MacroDevelopmentTrendandInducementonOccupationalInjuryAccident

刘铁民耿凤王银生

【摘要】本文分析了多年来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变化趋势与规律,初步总结了五十年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应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工伤死亡事故发生与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关系,等级相关与线性回归的研究结果显示:死亡人数增减指标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指标之间具有密切关系。这些研究结果可为预测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作者结合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历程对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策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劳动保护2001,2;林业劳动安全2001,2)

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制研析

InspectionSystemsAnalysisonMarketEconomyOriginatedCountries

刘铁民耿凤

【摘要】本文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现状的对比研究,分析了我国在安全生产现状、监察机制和体制等方面与发达工业国家的差距,旨在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安全生产市场经济监管体制

(劳动保护2000,10)

WTO与中国安全生产

WTOAndWorkSafetyinChina

刘铁民

【摘要】在制定WTO多边贸易规则的过程中,西方国家一再提出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问题。劳工标准必然对未来多边或双边经济合作与国际贸易产生一定影响。我们应充分认识、积极应对,从劳工标准政策研究、搞好国内安全生产、积极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MS)等方面加大力度,以应付我国加入WTO后在劳工标准等问题上的挑战。

【关键词】劳工标准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2000,第6,7期;林业劳动安全2000,第4期;中国经贸导刊2001,第2,3,4期)

安全生产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WorkSafetyImpacttheNationalEconomyHeavily

刘铁民

【摘要】本文从经济、政治的角度,分析论述了安全生产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稳定的影响,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遵守国际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工标准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安全生产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关键词】安全生产社会发展劳工标准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1999,5)

"三方协调制"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

安全工作的基本运行机制

"Three-partyCoordinationMechanism"ShouldBeOperatedasaBaseUndertheMarketEconomyConditions

刘铁民

【摘要】随着改革和开放的进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并逐步完善。当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应当审时度势,建立起与当前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体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改革的新形势给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新的经济体制对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关系的影响,论述了"三方协调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符合性,进而明确提出"三方协调制"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安全工作的基本运行机制,以及逐渐形成和完善工作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三方协调制市场经济劳动安全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报1998,5,15)

我国人造矿物棉安全防护现状与建议

TheSurveyonStatusQuoofPreventionandProtectiveintheProductionandUseof

Man-madeMineralWoolsinChina

刘功智耿凤王银生邓云峰

【摘要】本文围绕"安全使用合成玻璃纤维隔热棉(玻璃棉、岩棉和渣棉)实用规程"的要求开展了我国人造矿物棉的安全防护现状调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我国人造矿物棉安全卫生防护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矿物棉,安全防护,调查,建议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现状

Proof-testSituationofSpecialLabourSafeguard

刘旭荣

【摘要】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的好坏,直接危机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为此,检验机构承担着重要的使命。但我国现有的检验机构不能适应劳动防护用品发展的需要。所以笔者就检验机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的方向进行了剖析,找出影响检验机构发展的根源,提出检验机构的发展建议和方向。

【关键词】防护用品检测检验

(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3,2)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原因分析与对策

TheCausesofHazardousMaterialsTransportationAccidentsandCountermeasuresofAccidentPrevention

孙猛吴宗之张宏元

【摘要】本文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按管理原因、人的失误、设备设施的缺陷、路况与环境等四方面原因逐一进行剖析,进而针对政府部门和运输业户提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预防

(安全科学学报2003,6)

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汇总分析

AnalysisofTypical32AccidentsofHazardousMaterialsTransportation

孙猛魏利军吴宗之

【摘要】本文通过对32起典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原因分析,按六类事故原因即管理原因、人的失误、设备设施的缺陷、事故救援不当、交通以及环境方面的原因等,逐一进行剖析,归纳汇总,并由此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对策措施。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分析预防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加强关于安全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PerfecttheLong-termMechanism,ImproveSafetyScienceandTechnologyRenovations

邢娟娟

【摘要】针对我国安全技术装备落后,安全设备基础薄弱的实际问题,为加强我国安全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提出了突出重点;注重创新;改革与技改同步;强化企业投入;坚持市场导向;注意协调发展六条原则。又进一步论证和提出了加快我国安全技术改造的四点建议:加强安全技术装备方面的制度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指南》;设立国家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项目规划和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改造运行机制。同时还提出国家应要求和支持在企业列入专项资金列入生产成本,用于企业自身的安全技术改造对于专项用于安全技改的资金,国家应设立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关键词】安全投入技术改造本质安全

(劳动保护2003,3)

中国劳动保护产业现状与发展

CurrentSituationandDevelopmentofLaborProtectionIndustriesinChina

邢娟娟

【摘要】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技术措施中,改善劳动条件、排除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之一。发展我国的劳动保护产业,引进先进技术的,以适应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真正起到为保障的员工安全和健康,为我国的安全生产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据此论述了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现状、未来和发展。

【关键词】劳动防护用品现状发展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我国灾害现状与安全减灾信息管理

DisasterSituationsandMitigationInformationManagement

阴建康孙庆云

【摘要】介绍了我国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现状及加强安全减灾信息管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自然灾害人为灾害信息共享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2000,1)

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与重大事故预防

ContolofMajorhazardInstallationsandPreventionofmajorAccidents

吴宗之

【摘要】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建立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来预防重大事故的具体体现,对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预防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控制重大事故预防安全管理

(中国安全生产报2003.5.4)

论安全文化与其若干要素的关系和作用

StudyontheRelationshipsandRolesofSafetyCultureWithitsSomeElements

吴宗之

【摘要】本文简要论述了安全文化与安全观念、安全科学技术和安全法规的关系及其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提出了建设安全文化要树立"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永存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安全观念,论述了安全科技创新是安全文化建设的动力和源泉,安全法规的生命力深藏于安全文化之中,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安全文化要素关系作用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城市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方法与内容探讨

AStudyontheMethodsandContentsforLandUsePlanning

吴宗之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法律、法规要求,安全规划的方法和风险标准,提出了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安全规划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研究分析了安全专项规划和城市功能区安全治理规划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安全规划、安全评价、事故预防

(城市与工业安全国际会议2001.10)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探讨

TentativestudyofratemakingforinjuryinsuranceofP.R.China

陈胜刘功智耿凤刘铁民

【摘要】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等多方面产生直接影响。本文在调研我国工伤保险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欧美等国经验,分析了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在差别费率划分、档次、费率调整、风险共担模式、收支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职业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2,4)

脱离误区--体系策划中的目标和管理方案

Separatingyourselffromthemisunderstandings----objectiveandmanagementprogrammeinOSHMSplanning

宋大成叶坚新瑞启光*

【摘要】体系策划中的最大误区是常常有人将要素4.3.3的目标与在方针中声明的总体目标混同或将总体目标"层层分解",以及将4.3.4管理方?quot;层层分解"。针对这种错误,作者强调,应对评价出的不可承受风险中需要上硬件措施或需要技术改造才能控制的风险制定目标,并为实现目标制定管理方案。文中给出了实例。作者骨康鳎ü?quot;目标--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两种方式来控制不可承受风险。作者说明了体系策划中从方针到管理方案、从方针到运行控制的合理逻辑关系。

【关键词】脱离,误区,目标,管理方案,不可承受风险

瑞启光*: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2003,3)

劳动安全卫生费用模型

CostModelsfor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

宋大成

【摘要】反映了预防投资、事故费用、总费用与企业安全水平的关系的劳动安全卫生费用模型(图2)中的最小值M点,是一个正常的企业应当追求的状态,这种状态使企业在总投资最小的情况下达到较好的安全水平。图4是因未感觉间接费用而造成对费用模型的扭曲。图5、图6是企业极度忽视安全生产而又得不到惩戒时使费用模型受到的扭曲。扭曲的费用模型使企业预防投资的经济动力减弱或失去。蔑视劳动者生命价值的结果最终也会损害企业经济的发展。对所有扭曲的情况,既需要社会、法律的约束,也需要安全经济学的引导。

【关键词】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费用预防费用费用模型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4)

充分发挥信息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作用

FullyPlayInformationRoleintheFieldofOSH

杨乃莲

【摘要】信息工作在当今社会各个领域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有效而充分地发挥信息的作用,将会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简要介绍了国际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情况;基于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现状,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信息职业安全卫生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通过《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透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

AnalysingOSHLawsandRegulationsinChinaby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Convention(No.155)

袁一枫杨乃莲

【摘要】国际劳工标准是各国制定本国立法的参考依据。155号《职业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构成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本文通过对155号公约的要点解析,指出了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与第155号公约之间存在的差距,并提出了我们的建议。

【关键词】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3,3)

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统计分析

StatisticalAnalysisonChinaRoadAccidents

钟茂华刘铁民韦星王小拾*

【摘要】本文主要对近年来中国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比较了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域差别、事故致因的主要因素、事故发生的道路和时间分布等。

【关键词】中国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统计分析.

王小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近年来中国煤矿重大事故的自组织临界性

Self-organizedCriticalityofMajorAccidentsofChinaCoalMinesinRecentYears

钟茂华刘铁民宋卫国*韦星刘功智王小拾*

【摘要】根据中国煤炭工业统计年鉴资料,对国内煤矿近年的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与事故频率进行统计分析,并绘出事故死亡人数与事故发生频率的图形,分析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煤矿重大事故的死亡人数-频率的关系符合幂律分布,即具有自组织临界性规律,并根据这一特点,与我国现行的煤矿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对照,说明关闭乡镇煤矿是符合这一自组织临界性规律的。

【关键词】煤矿事故、事故损失、幂律分布

宋卫国*:中国科技大学;王小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论文集2002.10)

关于危险源分类与分级探讨

ProbeintoClassificationandGradationofRiskSources

钟茂华温丽敏*刘铁民张兴凯陈宝智*

【摘要】危险源尤其是重大危险源如果控制措施不合理,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娜嗽鄙送龌虿撇鹗АR虼?对危险源的正确分类与分级,可帮助人们对各种危险源采取合理、科学、经济的预防及控制措施。笔者对危险源的分类与分级的有关概念及方法进行探讨,并对目前常用的方法进行介绍。

【关键词】危险源分类分级

温丽敏*,陈宝智*:东北大学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6)

中国森林消防安全现状统计分析

StatisticalanalysisoncurrentstatusofChinaforestfiresafety

MaohuaZhonga,b,*,WeichengFanaa,TieminLiubb,PeideLiaa

Abstract

InChina,forestsareaveryrarenaturalresource.Forest.reshappenfrequentlyandthelossisveryseriouseachyear.Inthispaper,statisticaldataonforest.resinChinaareanalyzedinordertorevealnewfeaturesregardingtheforest.resafetysituationastheeconomyofChinaisgrowing.Thecausesofforest.resinChinaarealsodiscussed.Theclassi.cationsofforest.rehazardusedtoimproveforest.repreventionandmanagementinChinaarereviewed,andthecurrentstatusofthe.reresearchesinChinaisintroduced.

Keywords:Chinaforestfiresafety;Statisticalanalysis;Forestfireresearch

(aStateKeyLaboratoryofFireScience,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Hefei,Anhui230026,People''''sRepublicofChina

bNationalCenterforIndustrialSafetyScienceandTechnology,StateEconomicandTradeCommission,17HuixinXiji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9,People''''sRepublicofChina)

FireSafetyJournal,2003,38(3):257-269.

中国火灾安全科学的若干关键技术及未来发展趋势

SomekeytechnologiesandthefuturedevelopmentsoffiresafetyscienceinChina

MaohuaZhonga,b,*,WeichengFana,T.M.Liu,b,P.H.Zhangc,X.Weia,b,G.X.Liaoa

Abstract

Thecurrentsituationof.resafetyinChinaisanalyzedinthispaper,biningwiththedemandof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inChina,weanalyzeanddiscussthekeyfeldsof.resafetyfundamentalstudyandtechnicalproblemstobesolvedinthispaper.Accordingtothesuggestionsoffirefghtingworksduringthetenth-.ve-yearplan,themainstrategiesoffiresafetyinChinaisalsointroduced.

Keywords:Firesafety;Technologyproblems;Developingprospect;China

(aStateKeyLaboratoryofFireScience,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ofChina,

Hefei,Anhui230026,PRChina

bNationalCenterofSafetyScienceandTechnology,StateAdministrationofWorkSafety,

17HuixinXiji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9,PRChina

cShenyangArchitecturalandCivilEngineering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110005,PRChina)

SafetyScience

安全生产五十年--历史回顾与分析

ReviewandAnalysisinWorkSafetyofthePast50Years

耿凤刘铁民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所走过的曲折历程的回顾,客观的总结五十年来在安全生产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探讨在我国目前面临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挑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时期,扭转安全生产领域被动局面,遏制特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安全生产,回顾,分析“”版权所有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2001,第2期)

论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StudyonIdentificationStandardofMajorHazardInstallationsinChina

高进东吴宗之王广亮*

【摘要】简要介绍了国外重大危险设施的辨识标准研究情况,并结合我国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的初步辨识标准,以及几个试点城市普查的数据分析,提出了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最小标准的建议。

劳动安全论文第2篇

(1)一个当代合格劳动者应是一个当代合格公民,能适应当代社会生活,所以一个当代合格劳动者的文化知识水平最低必须具有初中水平,并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最好是大学毕业。不论哪个层次的劳动者都应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特别是计算机应用及其网络技术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常识、政治与经济常识,哲学与逻辑学、文献与信息检索知识、安全知识、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概况,是各劳动者不同程度必须具备的。

(2)应有科学的知识结构。有学者认为科学的知识结构应是金字塔式的,似乎知识结构只能从金字塔尖一个方向发展,劳动者经一定的职业教育后所形成的知识结构就一成不变,并没有描述知识结构的内部微结构。科学的知识结构应具有以下特征。开放性特征,即树形的知识结构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知识结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职业发展需要,从自己知识结构中的任一学科知识发展而形成适应不同职业的知识结构,就是树形的知识结构。完整性,科学的知识结构还须具有与所知识水平相应的完整性,避免出现学文科的不懂理工科的常识,学工科的基础理论知识薄弱,轻视相关理论,而学理工科的没有必要的社会科学知识。知识结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是有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任何要素的缺失和薄弱都会影响劳动者知识水平发展。可发展性,科学的知识结构应经职业实践和不断学习后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使之与职业的匹配度更高或能适应新职业的要求,使劳动者文化知识素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而与时俱进。知识结构中的各要素有着紧密联系和横向纵向相互作用,对知识结构各要素的融会贯通能产生1+1大于2的效果,是创新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这样的知识结构就具有可发展性。层次性特征,科学的知识结构还须有基础文化知识和适应不同职业需要的专业知识两个层次,而专业知识又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两个层次,专业理论知识又有相关理论、基础理论、基本理论三个层次,专业技术知识又有核心技术、一般技术、通用技术三个层次。基础文化知识是树干而专业知识是树冠,各个层次知识又与职业相适应成“葵花型”结构并呈开放性。当代不同职业对应的知识结构是不同的。基础知识面越宽,深度越深,知识结构的可发展性就越好,适合从事的职业群就越大;专业基础知识深度越深、知识结构的维度越多层次越丰富、结构越完整;适应不同职业的知识结构中的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相互转换就越容易,就越具有开放性,就是越容易转换职业。

2能力素质

能力是在智力活动的基础上在日常生活、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及动作技能练习与职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当代合格劳动者应具有多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能力并形成多维度多层次动态的完整科学的能力结构,能力一如知识结构应该是宏观上的树形结构,微观上的“葵花形”结构,象树桩部分的是以思维力为核心,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围绕的成“葵花形”结构的一般能力(智力),是人适应社会生活、职业发展与成功的根本,是每个人必须在学习和职业活动中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开发。象树干部分是并列的从事每个职业都必须具备的通用能力,主要有自我调控能力、自学能力、表达能力、人际关系构建与交往能力、适应能力、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应用能力、信息搜集及应用能力,象树冠部分的是职业能力,它以与具体某一职业相适应的核心职业技能和某一职业相适应的相关职业技能形成“葵花形”结构,它一般能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来测评,是职业教育和技能训练的目标,是就业成功与否的直接原因,决定着劳动者的职业适应能力大小和职业转换的难易。

3心理素质

(1)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观。现代人类社会对环境影响能力越来越大,导致异常气候频发,灾害严重,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对人类的生存生活的威胁日益严重,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行动。但根本的解决之道还在于每一个人积极参与,环保生产,低碳生活。

(2)利益观。每个人都会遇到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的利益矛盾。虽然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可以充分主张个人利益,但每个人都应具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民族和国家利益的利益观,而绝不能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标准。也绝不能干损人利自的事,否则一个人就很难与别人和谐相处,适应社会环境,而且容易引起心理失衡,甚至心理障碍,还有可能出现用极端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我国严重的腐败现象就是明证,而且利益冲突导致的心理障碍很难克服,从而影响心理健康。

(3)民主自由与集体观。民主自由已成为现代社会共识,然而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自由,却不是每个人都清楚。任何一个劳动者都用自己的政治、经济知识,树立正确额民主自由观:个人的民主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民主自由,不能损害集体、民族和国家利益。现代国际社会的民主乱象一再说明,无节制的民主自由要么损害民族、国家,要么损害别人的民主自由。而在集团利益冲突严重的国家,民主自由导致政权空转,甚至。民主自由甚至成为一国蒙蔽他国群众制造政治对立,挑拨民族矛盾谋取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应该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自由权利,主动维护国家利益,不损害同事的民主自由,建立和谐人际关糸。

(4)竞争与合作观。当代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劳动者必须敢于竞争,勇于竞争。就业要竞争不失业也要竞争,劳动者要通过竞争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为自己谋取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社会也是合作的社会,这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劳动者若不能与同事充分合作就不能完成工作。竞争与合作并不矛盾,劳动者既要能竞争又要会合作,要立正确的竞争与合作观。这是时代的要求,每个劳动者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5)法制观。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每个人必须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处理工作生活的各种问题,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6)安全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用电、天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等安全问题丛生,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只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劳动者要加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安全生产,才能生产出安全的产品。

(7)标准观。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现代化的大生产都是按一定的标准来组织实施的,在现实生活中标准无处不在,任何产品的合格与否都是依据相应的标准来判定。劳动者要学习标准、加强标准意识,严格按标准生产,为社会提供合格产品。

劳动安全论文第3篇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所以,一般公众以及官方的标准说法,都是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2007年,全国公安和政法系统搞了劳教制度诞生50周年的庆祝活动。

上述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主义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反右高潮中出台。劳动教养成为当时解决分子的重要方式。全国55万分子中,约有48万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依据该《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劳动期限。

1966年5月,“”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一部分劳教人员被释放;一部分劳教人员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当作罪犯进行管理。这期间,“牛棚”是分子的劳教所的别称。“牛棚”只是约定俗成的民间说法,并不存在于官方的正式文件中,但也不为官方所否定。被关入“牛棚”的人,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都受到严格限制,并被强制劳动。

“”结束,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除劳教制度”的意见,主要在学术界,没形成大众舆论。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第二个法律文件。《补充规定》确立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规定还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延长一年。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实施。同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人员范围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并规定了“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主义分子”“有流氓、、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等六种劳教人员。于是,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启用。此后,劳教制度贯穿整个新时期。今天,各地劳教委签发的劳教决定通知书,引用的仍然是这些文件。

20世纪末期开始,劳教制度除了适应国家政治和社会治安,渐渐产生一种“地方化”的倾向。目前,各地劳教所的被劳教人员,多数仍然是“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等治安事件的事主,但是反对和举报地方领导,为个人利益维权上访,以及其他种种因地方领导的“个性化”而产生的劳教事件,也不乏其例。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的商业经济的发展,劳教人员的劳动产品越来越显示其经济效益,这也影响着劳教局势的走向。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将、物品相关行为纳入劳教调整范围。同时,为回应当时改革劳动教养的呼声,该意见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劳动教养案件,全面实行聆询(劳动教养委员会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的制度),并将最高刑期从四年缩短为两年。2009年,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工作的意见》,正式将违法闹访者纳入劳教对象。

劳动安全论文第4篇

关键词:劳工宿舍 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理性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发展的成就举世瞩目。私人、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在中国沿海地区大量涌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快速增长,城市就业机会剧增,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和平时期最大规模的人口转移――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中国国家统计局最近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农民工总数(包括农民工家庭)为1.37亿。这些农民工中,近一半在目前的城市中已居住了5年之久,其中更有20%的人在城市居住长达10余年。中国农民工问题一直为学界关注,而农民工的居住问题是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关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劳工住宿安排的基本动机,究竟是跨国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善果”,还是资本逻辑下企业经济理性的体现?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民工研究:回到马克思

有学者认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从某一程度而言,是移民的过程。在关于国际移民与国内移民的研究中,新古典经济学的宏观理论主要从经济发展过程解释劳动力迁移,而微观理论试图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解释劳动力迁移行为。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费景汉和拉尼斯对刘易斯此模型的发展是新古典经济学宏观理论的代表;托达罗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哈里斯对托达罗模型的发展则代表着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微观倾向,都是其中的经典(蔡禾、王进,2007)。中国大多数关于农民工的研究,基本上在这些经典移民理论的范式下展开。尽管研究者的学科背景不同,但在考察农民工行为的逻辑和意义时,往往采取了经济学或类经济学的叙事模式。近年来,中国农民工研究正从经济学理性选择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向政治学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一政治”叙事模式转变(王小章,2009);农民工的市民化也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主题(周晓虹,1998;周大鸣,2001;朱力,2002;江立华,2003;文军,2004~刘传江,2006;魏万青,2009),其内容广泛,涉及农民在生产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身份认同等各个方面的转变,意指作为一种职业(farmer,or 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身份的农民(peasant)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在获得市民资格的同时,发展出相应的能力、素质和认同。这个过程既包含农民居住地点、居住方式、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强弱的变化,还标示着社会资源在各阶层的重新配置、社会认同的变化,以及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动与整合(毛丹,2009)。

无论经济学范式(理性选择)或政治学范式(公民权利)视阈下的农民工研究,对于农民工居住方式的研究都略显不足。理性选择范式下的研究较多关注农民工迁移的动机和行为的逻辑与意义,对作为再生产领域的农民工居住问题却关注较少。个别研究仅在理性选择的逻辑下解释农民工对住房消费合理性的抑制:城市住所只是临时的“安身之处”,农民工不愿意投入高成本在城市购房或租住条件好的住房(Zhu,2007)。公民权利范式下的研究虽然将农民工居住状况纳入研究视野,但更多的是通过呈现农民工居住状况――环境恶劣、过于拥挤、缺乏隐私、存在安全隐患,来展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不利地位,以正式制度(如户口)与非正式制度(如市场价格)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吴维平、王汉生,2002潘毅,2005a,2005b~张子珩,2005;任远、邬民乐,2006~简新华、黄锟,2007),认为政府与社会应该改善农民工恶劣的居住状况(马光红,2008)。这些研究往往将为农民工提供住房视为一种福利,且认为是农民工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

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回到马克思”(仇立平,2006;2007),“把工人阶级带回分析的中心”(沈原,2006),探讨以农民工为代表的中国新无产阶级的形成(潘毅,2005a;2009)。随着市场开放度的大大提高,中国成为国际资本的首选之地。国际资本在中国的扩张、国际消费市场的需求、中国政府强势干预所形成的内部市场化,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的低成本劳动力,构成了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前提条件和核心竞争力(高柏,2008;2009)。特别是中国廉价劳动力,在参与国际生产分工的过程中发挥了强大的比较优势。为了应对国内外残酷的市场竞争,许多中国企业直接转变为全球价值链上的终端车间(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农民工研究应该在资本全球化的视野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探讨农民工的生产与再生产(李若建,2004;Pun,2005;潘毅、陈敬慈,2008)。

(二)资本全球化视野下的劳工宿舍

在对农民工居住方式的研究中,一些学者认为,应该站在全球化产业链与市场化的角度去看待该问题,认为“跨国劳动过程”的视野是非常必需的(任焰、潘毅,2006b)。以往关于农民工居住问题的研究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主体,即市场中的各类企业,任焰、潘毅(2006a;2006b)由此提出了“宿舍劳动体制”概念,从企业主体出发,以资本的逻辑研究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农民工居住方式可分为租赁房、工棚和单位宿舍等(吴维平、王汉生,2002;张子珩,2005),或称为资本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任焰、梁宏,2009)。20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开展了一场向中国企业强制推行“生产守则”的竞赛,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任焰、潘毅(2006b)看来,厂家给产业工人提供的宿舍不是出于道德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资本主导型(即“宿舍劳动体制”)体现的是资方对农民工的一种剥削与控制,是资本运行逻辑在中国特定环境下的一种必然。“宿舍劳动体制是全球资本的经济逻辑与国家制度的政治逻辑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种独特而具体的生产空间形态”,“可以将劳动力成本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并具有生产效能高的特点”(任焰、潘毅,2006b)。农民工居住在工厂提供的集体宿舍,工人宿舍几乎没有任何容纳个人隐私的空间。工厂利用宿舍暂时安置外来劳动力,承担其劳动力日常再生产的“宿舍劳动体制”将农民工在城市中的临时劳动与其日常生活再生产最大限度地整合在一起(任焰、潘毅,2006a)。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全球化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配置都遵循着资本逻辑而展开,在中国的外资企业和作为全球产业链延伸的中国工厂同样如此。因此,当代中国宿舍劳动体制在企业中的实践与其产品特征、生产周期、地方特色或雇主偏好等并无明显相关(Pun,2005;任焰、潘毅,2006a)。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本土企业,对劳工居住方式的安排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程度的企业利益,两种类型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从自身利益出发,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使企业采取

了“逐底竞争”式的生产战略。现代宿舍体制“不仅拥有一套严格的纪律体系,同时也包含着某种福柯式的全景敞视空间与日常生活自我形塑技术”。工厂管理者(代表资本)试图利用通过一系列程序对"55人进行彻底的控制和改造”,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资本榨取劳动提供条件。因此,“宿舍劳动体制意味着以工厂为中心的劳动力日常生活的再生产,管理权力对工人生活的渗透,对工作日和劳动时间的随意延长及灵活控制。而在某种程度上,传统市场经济中的‘劳动一生活居住’分离式的生产体制则不具备上述的‘优势”’(任焰、潘毅2006b),企业为其雇员提供住宿的动机“并不是为了收买劳动力的忠诚或者保住稀缺技术”,而是为了获得“廉价的”、“年轻的”外来工,“并将其工作日的劳动产出最大化”(Pun,2005;任焰、潘毅,2006a)。

所谓全球化工厂体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表面上推行人道工资和为劳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其核心内容包括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动权利和劳动标准等,要求所有与跨国公司相关的贸易伙伴以及供货商都必须采纳这套标准,但实际上,这些都是跨国资本在道德表面下的利益追逐,它们在“中国工厂进行的‘道德理念重构’过程充满了虚伪和荒谬”(潘毅,2005b)。

(三)研究假设

1.社会责任假设

1899年,美国钢铁集团公司创始人安德鲁・卡内基在《财富福音》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H.R.博文(H.R.Bowen)被视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开拓者(郑若娟,2006;崔新健,2007)。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广泛,各学科对其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简言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维护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员工是企业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本文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生产守则”中的员工利益保障及其劳工宿舍。

劳工宿舍安排,如果是跨国资本企业所提倡的作为道德重构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体现,那么,与本土资本企业相比,它们在劳工宿舍安排等方面会有显著差别。也就是说,如果全面实行“生产守则”,给劳工安排宿舍是是企业为员工提供尊严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与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应该是关联的,与企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有关的。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a:跨国资本企业比本土企业更倾向于给员工提供住宿。

假设1b:工资收入越高的企业越愿意为劳工提供住宿。

假设1c:福利越好的企业越倾向于安排劳工宿舍。

2.控制假设

全球化资本逻辑下的中国劳工,面对各种“流动藩篱”(高勇,2009)和“强市场、弱社会”的现实(陈福平,2009),他们自主选择的余地是有限的,只能接受资本的控制。全球资本逻辑下的工厂宿舍体制理论认为,不论是跨国资本还是本土资本,对劳工居住方式的安排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榨取剩余价值,两者不存在本质差异。“宿舍劳动体制”能够随意延长和灵活控制工作日和劳动时间,因此,越是需要劳工加班的企业,越有可能为劳工提供宿舍。

如果对加班的需求长期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企业通常会招募更多工人来满足生产需求。但是市场信息瞬息变化,企业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最为理性的选择就是即使在供大于求的廉价劳动力市场条件下,也不去招募更多的劳工,而是为劳工提供住宿,从而做到“工作日的劳动产出最大化”与“加班的灵活性”,以应对企业生产的时令性或季节性等市场需求的变化。因此,企业的理性选择就是最大限度地榨取现有劳工的劳动价值,采取“弹性收入”的方法,即员工的月最低工资(底薪)与月最高工资(底薪+加班费)间的差距。其中,底薪制能在企业订单不足时,提供给劳工最低工资维持生计,从而防止劳工流失而导致需要用工时无人可用的情况,同时也使得企业在生产淡季时用工成本最小;加班工资则能在企业订单充足时激励劳工去加班,但如果加班费较高(意味着收入弹性大),就不符合企业控制成本的初衷。由此,有加班需求的企业一方面采取底薪制维持员工的稳定,另一方面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除了将底薪定得很低外,还将加班费尽可能地压低。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a:加班需求越多的企业,越倾向于为劳工提供住宿安排。

假设2b:采用底薪制的企业,更倾向于为劳工安排宿舍。

假设2c:收入弹性低的企业,更倾向为劳工提供住宿安排。

3.市场隔离假设

如前所述,企业采取宿舍劳动体制是为了获得廉价劳动力,“并将其工作日的劳动产出最大化”。这类企业提供的岗位属于次级劳动力市场(Doeringer&Piore,1971),根据市场隔离理论,人力资本较低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女性,更容易进入该类劳动力市场(Rosenfeld,1983)。也就是说,在市场隔离条件下,采用宿舍劳动体制的企业中更需要的是教育水平低、工作经验少、未婚的年轻女性。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人力资本较低的女性,进入采用宿舍劳动体制企业的可能性更大。

劳工住宿安排究竟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还是经济理性(资本逻辑)?本研究通过证伪或证实社会责任假设与工厂宿舍体制理论相关假设(控制假设、市场隔离假设)来说明企业对劳工住宿安排的性质。鉴于以往的研究或忽视了企业这一行动主体,或仅限于田野调查和定性研究,本研究则以定量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

二、数据和分析

(一)数据和变量

本文数据来自“市场、制度和网络: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课题组于2006年7至8月对“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进行的问卷调查(下简称“调查”)。根据本文研究目的,笔者选取了制造业部门的问卷。在数据处理时,采取列删方法,共得到有效问卷1 053份。主要变量描述见表1。

(二)分析结果

本文数学模型以企业是否提供住宿安排为因变量,采用二分变量logistic模型,对相关假设进行检验(见表2)。

总的说来,虽然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在是否为员工安排宿舍上存在着显著差异,但是从员工平均工资与企业福利因素的影响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这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支持。

在控制了企业是否上市、企业规模等因素后,外资企业为员工安排住宿的可能性是本土企业的1.39倍,假设1a得到了支持,但假设1b、假设1c并没有得到支持。其中,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与为员工提供住宿行为是显著负相关,也就是说,员工月均工资高的企业,越不可能提供住宿安排,与假设1b预测相反。假设1c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企业福利指数每提高1个单位,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宿舍的发生比增加39%,但没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

因此,从模型1的统计结果来看,虽然跨国资本企比本土企业更倾向于给员工提供住宿,但福利因素对企业是否为员工安排住宿并没有显著影响,与假设1b预测相反,工资收入越高的企业为劳工提供住宿的可能性反而更低。因此,假设1得到证实,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并不

出于企业社会责任。

模型2中,纳入企业加班需求、企业是否采取月薪制(底薪制)和收入弹性3个变量。统计结果表明,这三个因素对企业是否为员工提供住宿有显著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加班需求的企业为劳工提供住宿的发生比是没有加班需求企业的1.7059倍;实行底薪/月薪制的企业相对于实行其他工资算法的企业,为劳工提供住宿的可能性是后者的1.3675倍;收入弹性越小的企业越可能为劳工提供住宿安排,这意味着提供宿舍安排的企业付出的加班成本更小。总之,采取劳动宿舍体制的企业在用工上有着更多的加班需求,为降低淡季劳工用工成本而采取底薪制,为控制旺季用工成本而降低加班工资,企业员工的收入弹性较小。

根据市场隔离理论,采取宿舍劳工体制企业提供的劳动岗位,是属于工资较低、待遇差次级劳动力市场,而人力资本较低的“移民”和女性更容易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模型3中,加入了市场隔离假设的有关变量:性别、教育水平、工龄和婚姻状况。其中,教育水平和工龄(代表工作经验)代表个体的人力资本,是否结婚(单身)也与年龄相关,虽然性别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总体而言,市场隔离假设得到经验数据的支持,相关变量影响显著:单身农民工进入该类企业的概率显著高于已婚农民工;教育水平越高,进入该类企业的可能性越小;工龄越长,进入该类企业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从模型统计结果来看,工厂宿舍体制理论比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更有解释力。工厂宿舍体制理论推导出的控制假设、市场隔离假设在模型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相关假设中,除假设1a之外,其它假设并没有得到数据的支持,对假设1b的检验结果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预测更是相反。

三、讨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劳工住宿安排在本研究中并没有得到充分支持,相反,工厂宿舍体制理论更具有解释力。企业为劳工安排住宿的行为,与其说是出于企业社会责任,不如说是出于企业的经济理性,是资本全球化过程中,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采取的一种生存策略。

全球化过程中,中国成为国际资本的首选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在参与国际生产分工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比较优势,中国的制造业工厂,凭借低廉的用工成本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高柏,2008,2009;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因此,将技术积累和技术创新能力很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的制造企业提供劳工宿舍的行为用“道德重构”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来解释,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纷纷解体,2008年的金融风暴也使中国的制造业面临种种困难。在制造业企业低利润生存的状况下,寄希望于企业出于社会责任,为劳工提供更好的福利是不现实的。不可否认的是,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许多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地区投资)做得比本土企业要好,为员工提供了较好的工作环境与待遇。但也是因为相对于本土资本,外资企业的管理水平更高,赢利能力更强,才有可能为劳工提供相对较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可以说,中国劳工待遇差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在全球化激烈竞争中,处于全球产业链终端的本土企业赢利能力受到跨国公司的挤压,被迫降低劳动成本。因此,即使一些外资企业能够给劳工较好的待遇,也不完全是因为履行所谓的“生产守则”,而是它们与本土企业相比,处在全球产业链相对较高的位置,具有较大的利润空间,能够吸引人力成本较高的劳动力,从而保持它们在国内的竞争优势。

劳动安全论文第5篇

「正 文

拙文“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载1999年6月3日《法制日报》)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劳动教 养制度保存论

虽不否认其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进而设计诸多补救措施,但对劳动教 养制度的合理性这一核心问题未有深层阐明因而其主张缺乏有力的理论支持;合理性的论证 ,是立法的首要前提。该文受到多方关注。由于刊载报端,篇幅所限,论点难以充分展开, 因而有的问题可能引起误解。该文标题下有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是从实然即现实状况角度讲的;二是“劳教制度运作的合理性”,是从应然即目标追求 角度讲的,其前提条件设定在“三改”(改名称,改期限,改程序——关键是裁决权改由法 院行使)基础上。如果从实然角度观察,现行运作机制是不合理的,此乃该文的言内之意。 显 然,文中小标题“运作合理性”是被误读的集中之点。存在与运作的关系问题也可能被质疑 .存在离不开运作,运作不合理可否径直推导出存在不合理的结论?存在与运作不可分,但 并非同一。运作是存在的形式,存在是运作的本源。在社会领域,有些制度本身只能要求一 种运作方式与之相配,因而运作不合理与存在不合理便联成一体,否定其运作方式同时便否 定了它的存在。例如我国五、六十年代出现的一切属于公有的制度,必然要求“共 同劳动、一起吃饭(即平均分配)”的运作方式。有些制度本身可以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运作方 式,因而运作不合理与存在不合理并无必然联系。随便举一身边事例,评审(诸如职称评审 ,学位论文评审等)制度,在人情社会中以实名评审操作方式进行,其弊病众所周知, 但能否据此废弃评审制度?如果操作方式改为匿名评审,弊端大大减少,则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不会被置疑。其实,存在与运作是不同层次的问题,需要分别观察。鉴于此,关于劳动教 养的合理性问题有必要再加讨论。

一、进一步申述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

什么是“合理”?字面意思是合乎道理。中国古代哲学里,道与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范畴。 道指事物发展的普遍性规律,理指特殊性规律。在社会学中,合理就是符合社会常理,首要 标准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价值基础上的功利与公正相统一。法学中所说的合理, 源头上是借引哲学和社会学中的概念,并保持基本相同的涵义。

社会领域里,一项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评判基准盖为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利益。

(注:1]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是指社会价值评判,这种制度并不保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 不可能被误用甚至滥用。尽管如此,在总体上也不会改变该制度的合理性。一些国家刑法领 域 的保安处分制度便是最好例证。)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自50年代中期最初成立至今已近半个世纪。共和 国建立初期,新政权对旧社会的公职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一部分被继续留用;另一部分 除因反革命罪行被判刑(从死刑到徒刑)以外,由于政治上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会 增加失业的,实行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是大革命胜利 后的一项政治性措施,是稳定新的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劳动教养初期的特点是:收 容对象的特殊性,即仅限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适宜继续 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劳动教养具有明显的安置就业性质。50年代后期至1966年 “”前为大办劳动教养的时期,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劳动教养发展史上第一部专门 法律,收容对象由原先2种人扩大到4种人,其共同点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屡教不改,但不 够追究刑事责任,生活没有出路。这一时期劳动教养的社会功能,除保留安置就业外,日趋 显现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期间,劳动教养处于停 办 状态。1976年以来,为劳动教养的第四个阶段。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 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管理机构、收容 的地域范围、期限以及法律监督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第二部专门法律。 1982年经国务院同意批转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确其性质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实 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 行政措施,工作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把劳动教养场所办成特殊学 校。在共和国这片土地上生长起来的劳教制度,近半个世纪以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满足社会治安需要功不可没。(注:关于劳动教养发展的简要历程,请见“中国劳动教养工作的历程”,载《犯罪与改造研 究》,1998年第10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符合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是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的基本缘由。

随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出现危机。《立法法》规定 ,只有法律才能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作为劳动教养的主要法律性依据《国 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经立法机关批准, 但毕竟是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法规,至多是准法律。

《立法法》出台以前,准法律也完全合 法。《立法法》实施后,合法性发生危机,合理性亦受牵连。如果劳动教养制度不废除,立 法是维护其存在合理性的唯一出路。

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在理论上遇到的挑战首先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 月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规定,四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凡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见,治安管理处罚与刑 罚已相互衔接,劳动教养无存在余地。其实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 ”是国家遏制违法犯罪的三级制裁体系。(注:参见拙文“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治安制度”,载司法部主办《法制建设》,1984年第 6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之外尚有两块领地专属劳 动教养,其一是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罚)不改,治安管理处罚不足以惩戒,刑法上又没有相应罪名。例如吸毒,可予治安管理处罚(15日以下拘留);吸毒成瘾的,强制戒 毒;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处以劳动教养。又如,可予治安管理处罚(15日以下拘 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因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后又的,予以劳动教 养。(注:关于对重复吸毒和的劳动教养的规定,分别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 定》(1990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1991年)。)其中因重复吸毒和被劳动教养的在全部劳教人员中占有较大比例。其二是 “刑法边缘行为”,即形式符合某一罪名但构不成刑法上的罪,所谓“大法不犯、罪错不断 、危害治安、百姓憎恶、法院难办”的一类刑法边缘族。(注:同注[3].“刑法边缘行为”在其他国家不存在这一概念,因为其他国家刑法犯罪概念 不象我国那样有量的限制,所以“刑法边缘族”这种称谓在其他国家也不存在。)法院对这类人所以认为难办, 是因为其行为虽危害治安、公众憎恶但又构不成刑法上的犯罪,客观恶行不重而主观恶习较 深。

例如多次诈骗但每次数额较小。我国的刑法建立在行为本位基础上,这与其他国家的行 为人本位刑法有重大差别。行为人本位刑法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行为本位刑 法必然重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治安管理处罚,就其对象的实际内容看大体相当于有些 国家的轻罪或违警罪。轻罪和违警罪一般都以客观的有害行为和结果为处罚依据。所以,我 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实害轻重程度上是相互衔接的。在这 一层面上没有劳动教养的地位。问题在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兼有定性与定量因素,行为不 达一定的量便不构成犯罪。(注:关于犯罪的定量因素问题,详见拙文“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法学研究 》,1998年第2期。)尽管行为人的主观恶习深重,刑法对此只能表示无奈。这就 是我国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在犯罪概念没有定量限制的国家,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不论 行为结果数量大小也不论行为人主观恶性深浅,刑法均可管辖,即刑法不存在结构性缺损。 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功能便是弥补刑法结构缺损。(注:所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立法上犯罪概念一般没有定量因素。)为纠正劳动教养运作中的不合理现象 ,有人提议取消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从而随之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在形式逻辑的推理上这 也许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案。问题在于从社会整体价值上考量,是取消劳教制度还是改革劳教 制度,何者为上策?其实,事情的核心是取消还是保留犯罪构成的定量限制,在价值评判上 何者更合我国国情。拙文“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注:载《法学研究》,第2000年第2期。)从利弊得失比较中得 出的结论是保存定量因素但需进行适度调整。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规定的 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的自然犯,形式上看来没有量的限制,但法律并没有总则性的预备犯和 未遂犯条款,所以实质上仍有量的内涵。科学认为,事物的量有外延量与内涵量之分。外延 量指事物存在的规模(即广度)的标志,如体积大小、个数、颜色深浅、生命长短等。我国古 代刑法中可能没有外延量的限制,如盗窃罪没有明确数额限制。但内涵量是有的,例如伤害 的轻重程度对是否构成罪有影响,打人一拳(甚至造成皮肤青肿)这种行为并未被纳入我国古 代刑法,而西方有的国家如英国中世纪刑法中就有assault罪,实际即为殴击的未遂状态。 当今我国刑法犯罪概念量的限制有其历史渊源。

“治乱世用重典”是我国传统的治世经验。 “乱世”这一概念既有政治涵义也包括社会治安形势。乱世重典同时随之出现“法不责众” 这一治国策略。假定“重典”又伴以“责众”,则必然导致对统治者群起攻之从而使政权陷 于孤 立的危险境地。这种局面是可以预料的,但不是统治者愿意看到的。法不责众的现代语言便 是缩小打击面。刑事领域缩小打击面有两个途径,一是控制罪种的设置;二是犯罪概念设有 数量限制,后者对犯罪圈的收缩起更重要的作用。如果立法上要取消犯罪定量限制,则要转 变法不责众策略,其前提是改变重刑主义刑法思想。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需要补充说明 的第二点是,取消立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自然也就导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消亡,必 然出现犯罪概念泛化,极大地扩张法定犯罪圈。在我国现实背景下,这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近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数大致是法院有罪判决数的5倍多;(注:1998年法院审结刑事案件48 0374件,公安机关查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2994282起;1999 年的刑案为539335件,治安案件为3105940起。资料来源分别为1999年和2000年《中国法律 年鉴》。)如果全部归法院审理,且不 说法院不堪重负,而且在我国现有国家权力结构,意识形态,传统法文化影响以及刑事司法 机 制远不健全的条件下,广大司法人员偏好入罪而不习惯出罪,公民中的犯罪记录(前科)数将 会是现在的6倍以上。而犯罪记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其负面社会心理效应是广泛而沉重的 ,这对公民的自由发展极为不利。在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取消刑法犯罪概念定量限制, 对人权保障肯定是弊大于利。这是从实践理性层面对劳动教养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的论证。还 需补充说明,罪与非罪是性质区别,加入数量因素是否科学?所谓质(性质),即事物所具 有的特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一种内在的特殊规定性。而量(数量)也是一种规定性, 即事物存在的规模和发展的程度(如多少、大小、轻重、高低、快慢等)用数来表示的规定性 .相对于质的规定性,就实践经验而言,量的规定性更容易被感知。例如被偷一元钱未必产 生受害感觉,而被盗一万元则肯定造成重大伤痛,但不会思量偷钱无论多少都同样是侵犯财 产所有权。可见,量的变化会在社会人的心理上形成质的不同。哲学上质量互变规律对犯罪 概念定量因素的刑法立法不失为是一种理论支 持。事实上,社会(由人群组成)无时无刻不受 到各种各样(包括人的行为)的分割,社会在受害中存在和发展,但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对任何 程度的侵害采取最激烈的反应(即动用刑罚)方式。否则,必定得不偿失。我国刑法立法定性 又定量样式与其他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样式相比,差异主要在立法与司法权力分配不 同,其现实根基是我国权力结构统一集中的传统、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偏低以及公众习惯于 区别刑事违法与犯罪的社会心理等等。这些因素的改变和消除需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期。

二、如何实现劳动教养运作的合理性

从劳动教养程序运作方面观察,劳动教养在实际处遇上是剥夺被劳教人的人身自由,时间 最长可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之久,而处分决定权操在行政机关之手,相对人没有为自 己 辩护的权利,缺乏公开性,缺乏监督,随意性大,容易侵犯人权。现行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性 .1998年10月5日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 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解释,这里的“法律” 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法庭审理。劳动教养程序运作如何改革 ,是劳动教养立法的关键。

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权由法院行使,这是当代世界社会文明的最低要求。经济全球化 必然导致法律制度趋同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趋势定将加速实现。劳教决定权归 由 法院行使,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别无他途的唯一选择,只要劳动教养场所,不是被劳教人 可以自由出入的旅馆,只要劳动教养处分是使被劳教人脱离原生活社区(与社会隔离),劳动 教养的性质便是一种类型的刑事处罚。需要着力探讨的是,行使处罚决定权的法庭如何组 成、如何设置以及如何操作?

关于法庭的组成,劳教处罚主要针对扰乱社会安宁、行为发生在基层社区的作恶者,为适 应维护治安需要提高法庭效率的特点,基层人民法院创设的劳动教养法庭(名称尚可斟酌), 可由法官、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和社区居民代表三人组成。(注:在“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一文中,曾提出法庭由法官、公安机关代表和司法行政部 门代表三人组成。这种方案的缺点是行政机关(政府)代表与司法机关代表是2∶1,结构不妥 .改为司法、行政与社区三者等比关系,既公正又民主,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劳教立法应是实体、程序、组织三元一体的法律,组织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 任庭长,法庭集体行使处罚权,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法庭地址甚至可以选设于公安机 关办公大楼内,犹如美国有些州的警察法庭。(注:警察法庭是治安法庭的一种别称,归属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均由警察直接移送,出 于工作效率考虑,庭址选在警察局大楼,故有此称谓。)行政机关(政府)代表参加法庭(司法机关) 是否符合法理?

“三权分立”政体旨在建立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关系。采这种体制的国家,三种权 力的配置也不尽相同。即使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体制的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实施 新政以后,行政权力扩展,出现一些新型独立管制行政机构综合地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裁 决 的权力。刑事法院权力的核心是判刑权,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作为刑罚权组 成部分的减刑权却由司法行政系统行使。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假释委员会也并非全由法官 组成。在存在陪审制的国家,法院的裁判权由法官和普通公民(非法官)共同合力行使。

这说 明,出于实践效果考虑,将原来属于法院(司法)的部分权力让予其他人员(其他国家机关人 员和普通公民)联合行使是合理的。与此同时,必要时法院也部分地行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 权,例如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其性质实际是行政活动。

劳动教养案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一般也不涉及人身安全,主要是社 会治安秩序问题。案件的处理,公正与效率并重,即使出错也不难纠正,至少不会造成无法 挽回的损失,这是因为其处罚力度远远低于刑罚。行政机关代表参加法庭,有助于提高工作 效率。对行政参与司法存有疑虑和反感,其思维底牌是政府(国家)与公民(个人)对立。在任 何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永远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状态。

对立,是因为二者属于不 同利益主体;统一,是由于在社会存在层面谁也离不开谁。这种矛盾关系在不同历史阶段和 社会背景下,对立与统一这两个方面各有不同侧重:或者是对立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立压 倒统一;

或者是统一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统一超过对立。20世纪以前的漫长岁月里政治学、 法学和社会学理论建立在政府(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以对立(敌对)为基点,这种研究范 式(理论立场)由于符合客观社会存在,所以是科学的。然而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前进,政府 与公民的关系也随之改换。从当代世界总体趋势着眼,可以认为政府与公民关系正逐渐转变 为 统一融合超过对立敌视,尽管有些时空下有些方面不如人意,但大势是明朗的。(注:我国情况与世界潮流相比是慢了历史节奏一大拍,公民与政府关系在诸多事情上不相 合,公民满腹牢骚也实际是对政府“恨铁不成钢”的心绪表露。不争的事实是20多年来政府 的改革开放政策使绝大多数人得到了实惠,而且公众相信社会进一步发展和经济进一步繁荣 以及个人小家境遇的进一步改善都离不开国家。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依赖程度有增无减。)当代社 会科学领域的一些理论著述已有迹象显现研究范式在起变化。(注:例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提到的“规范信赖”说,雅科布斯在《行为责 任刑法》中阐述的“刑法忠诚”论,等等。)理论学说反映社会存在。 社会现实是:由于经济关系复杂化和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是消弱而是增强 .直接关涉每个人生活质量并涉及子孙后代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改善,主要依靠政府 .遏制危害严重的有组织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也只能仰仗国家,这些都说明公民对政府的依 赖程度在增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国家职能性状发生变化,政府的管理活动从侧重遏 制向侧重服务过渡。政府与公民两方面彼此向对方靠近,渐趋统一超过对立的局面,此乃大 趋势。

劳动教养运作上走司法程序,即劳动教养司法化。与普通刑事诉讼相同,被告人有权获得 辩护,可以聘请律师,不服法庭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为司法效率计,诉讼可实行简易程序。

为确保程序运作的合理性,必须坚持劳教处分法定原则,立法时应具体列举劳动教养对象 .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教适用对象为6种人,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增加了3种人,1989年国务院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2 4 条增加了 4种人,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又增加了一种人;此外,近年来的一些 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增加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总计达20多种。

(注:参见夏宗素、张劲松等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版,页87、88.)

根据法治原则和 实际需要,应对这20多种情形加以甄别清理,有些可以删除,不再作为劳动对象。如有必要, 可以增列新的对象。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守劳教处分法定原则,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这种 情形,当前较为严重。例如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第10条规 定,对有盗窃、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方得收容劳动教养。而 实践中,对盗窃、诈骗的数额不够定罪判刑的,一律劳动教养,而基本不考虑是否“屡教不 改 ”这一前提条件。有的地区甚至擅自“降低劳教门槛”或扩大劳动教养收容范围。(注:见《北京晚报》2001年6月17日一则报道“郑州降低劳教门槛”。扩大收容范围的事例,如1994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4]76号“关于在 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见《法制日报》2000年 1月10日一则报道“法官因审判案件而获罪”。)劳动 教养处分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等。

劳动教养期限,是劳教制度运作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劳动教养立法中,建议除强制 戒毒后重复吸毒的劳教期最高可达3年外,其他的上限为一年半已足够。并建议在共同犯罪 案件中,主犯被判徒刑,从犯被处劳教,其劳教期限不得长于主犯的刑期,这应视为一项规 则。

劳教制度改革中的另一难题是,切实将劳动教养与监狱服刑区别开来。这是因为劳动教养 是对刑法(重恶行轻恶习)结构性缺损的补救,处分对象是具有刑法边缘行为的刑法边缘族, 毕竟不是现行刑法上的犯罪分子,处治方法也不是刑法上的刑罚,在总体上刑罚的严厉程度 远远高于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与监禁刑相比,虽然都使受处罚人不自由,即不能在原社区自 由生活,但丧失自由的程度应当有区别:在特定监管场所之内能否有或有多大的活动自由, 以 及接触社会的可能性大小等等。切实做到使被教养人丧失自由的程度低于服刑犯人,这是一 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诸如劳教场所选址不远离社区,场所建筑环境校园化,在场所 之内有较大自由活动空间,不象严管监狱那样步步设卡,营造宽松气氛。亲友会见和与外界 通讯等规定也应与监狱有区别。此外,可否考虑:除重复吸毒劳教人员全天候在劳教所教养 外,对其他劳教人员可借鉴国外实行的间歇监禁方式,就是被处罚人在一定周期(一日或者 一周)的一定时间(白天或黑夜,平日或周末)内在监所服刑,其余时间在社会上工作、学习 和生活。

与运作方式相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还有个模式选择问题。有人建议移植国外的保安处分 制度来改造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诚然,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在价值 取向上相类似,主要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广义上的保安处分包括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 和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即狭义的保安处分。前者不以实施刑事犯罪为前提,我国对吸毒者和卖 淫者的劳动教养与之相近;后者的对象主要是惯犯和倾向犯,保安处分适用以实施刑法 上的犯罪为前提,剥夺自由的保安拘禁作为自由刑的补充,通常是自由刑执行完毕后接着执 行保安拘禁。可见,国外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与我国的劳教制度在适用前提和运作机制上基本 没有共同点,缺乏借鉴的客观基础。应当承认,借鉴西方国家保安处分制度来改革我国劳动 教养制度的建议,其出发点是不把劳教归入治安管理处罚,也不归入刑法,这是可取的,但 并不可行。如前所述,由于西方刑事立法上犯罪概念没有量的限制,案犯无例外地均具有 适用保安处分的客观条件即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我国劳教对象恰恰是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 罪,否则便直接判刑而无必要适用劳动教养了。再者,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的判刑之外加处 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其当代命运是走向衰落:德国1975年刑法典保安处分制度中关键性的 第65条(对严重人格异常累犯适用)已于1984年删除,对危险的惯犯适用保安处分的案例也呈 下降趋势。法国1970年一项法律规定,对多次累犯在刑罚之外可宣告长达10年的“刑事监护 ”,1994年新刑法已将其取消,改为量刑时直接加重其刑。日本1974年拟就的《改正刑法草 案》迟迟未获通过的原因之一是其创设的保安处分制度被批评为落后于时代的刑事政策。理 由无非是,法院定罪判刑时很难科学地料定犯罪人未来再犯罪的概率究竟有多大,因而与人 权保 障相抵触。

另有人建议参考国外的轻罪法来拟制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典型法例是日本的《轻犯罪法》( 1973年最终修改),共4条,第1条列举“34种轻罪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潜入没有人居住 且 无人看管的住宅、建筑物或者船舶的“,”严重不注意,向可能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物器的场 所投掷、发射物品“,”不听从公务员的制止,用人声、乐器声或者广播声破坏安静影响四 邻的“,”虚构犯罪或者灾情向公务员报告的“,等等。第2条为”对于实施前条行为的, 根据情况,可以免除刑罚,或者处以拘留或科料,也得并科“。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不 满30日。科料的数额为1千日元以上不满1万日元。轻罪案件经由法院审理。可见,日本轻罪 法 的内容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极为相似,而与劳动教养制度相去甚远。

其实,美国的民事收容(Civil Commitment)制度,除权力主体和程序运作外,同我国现行 劳动教养制度确有几分相似。“收容”处遇实际上是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所称“民事” ,是指并非刑法上的犯罪。民事收容的对象为:酒鬼、吸毒成瘾者、精神失控者、流浪汉、 失业者、偏执性越轨行为人,性罪错实施者以及因欠债不还经法庭判决仍不执行者等。上世 纪60年代以后,民事收容在程序运作上被立法严格化:案件审理时,相对人可获得律师帮助 .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清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其标准虽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 的证据”,但高于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对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注:资料来源:美国Black‘s Law Dictionary(1990年第6版)的Civil Commitment词条以 及 耶鲁大学法学院葛伟宝教授于2000年1月19日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劳动 教养制度改革学术座谈会》上提供的材料Civil Commi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实际上,我国 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宽于美国的民事收容。如果说美国做法对我国有什么可以借鉴的,也无 非 是运作机制司法化。

劳动安全论文第6篇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依法治国的法制背景下存在着严重不足,劳教工作实践者、领导者和从事劳教研究的法学家们推动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虽然四次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与大家见面。本文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本身急需解决的问题、立法所遇到的障碍、立法时所持有的思路和定位等三个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对劳动教养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 立法 执行 一体化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近50年,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签署有关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凸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立法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司法部的领导、劳教工作的实践者和对劳动教养研究的法学家们历经十几年的步履维艰地推动中国劳动教养的立法,《劳动教养法(草案)》也形成了十几稿甚至几十稿,去年准备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为劳动教养正名立法,虽然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面世。我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问题不仅仅是为劳动教养的立法而立法,它涉及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会改变我国的刑法体系。如何把劳动教养合理、科学地融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中去呢?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一、劳动教养立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劳动教养处罚程度与罪错性质不相对应的问题。根据人对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从我国大家普遍认为的社会治安管理的“三级制裁体系(刑罚——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来看,刑罚管理犯罪行为,劳动教养管理轻微犯罪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治安处罚管理一般违法行为。处分相当原则,就是要求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与所接受的处罚程度应相一致,从实际操作来看,劳动教养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度大大严厉于刑事处罚中短期自由刑、拘役和管制,这在处罚相当理论上显然是解释不通的。劳动教养立法,首当其冲要解决这一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劳动教养立法中最为复杂和艰难的问题。 (二)解决劳动教养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程序不当的问题。当前的劳动教养,是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至4年,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直接由警察决定,违背了法治原则,同时也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相抵触。像劳动教养这样长达几年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要保证程序正当和正义,才能确保公民个人的权利、人权和自由。因此,劳动教养立法,必须修改当前的程序不当问题。 (三)解决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化问题。当前,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由最初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4种扩大到现在20多种,其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国务院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司法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补充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地方性法规也在扩充其适用对象,从而使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增加过多过快,甚至在实践过程中被“灵活地”滥用,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劳动教养立法时,必须使其适用对象法定化。 笔者认为,以上最需要解决的3种问题,程序不当问题较易解决,但适用对象和处罚相当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和难以解决的,它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考虑和梳理,使其重新进行科学合理地定性和定位,从而使治安管理法律体系得以完善完整、有机地融合,这势必影响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体系的调整和整合。 二、当前劳动教养立法的障碍 劳动教养立法,1987年列入我国的“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和1995年又分别列入我国的“八五”立法规划和“九五” 立法规划,2009年再次列入我国的“十五”立法规划,但迟迟没有出台。笔者站在目前法治环境的立场上,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障碍: (一)《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衔接,没有为其留下立法空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罚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是说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在行为及结果的客观危害程度上是互相衔接的,这一层面上没有劳动教养的地位。因此说,“三级制裁体系”在政策上或许能够成立,但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从实体规范角度看,涉及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及其法定化标准问题。根据劳动教养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标准,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与刑法调整对象存在一定的“同类重叠”,只是由于刑法中罪刑规范的量化因素而作“非罪”调整。因此,劳动教养只能以刑法作为其“准据性”标准。而根据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对象“同质交叉”,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状态和危险程序不同而已。因此,从法律上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为劳动教养留下独立的法律空间。 (二)社区矫正的试点推行,影响了劳动教养执行模式扩展的空间 2009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下发,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现正在逐步推进、深入展开。目前在我国开展的社区矫正仅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情形。社区矫正,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改造。1劳动教养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或轻微的犯罪行为,那它的执行模式应比社区矫正来得更开放、更宽松、更具有人性化,而实际呢?目前仍然是以设施内为主,对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实行剥夺,虽然近几年司法部劳教局进行创特色工作,对劳教人员实行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3种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基本上是以设施内的封闭式管理为主。从处分相当原则出发,劳动教养的处罚力度应该比刑罚轻,执行方式和手段最起码应该与社区矫正的环境一样或更为宽松自由,而社区矫正都没有把劳动教养纳为一种适用情形,那劳动教养实行的开放式管理与社区矫正有什么区别呢?两者的不兼容性,挤压了劳动教养的执行空间。 (三)理论研究不成熟,不能为劳动教养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劳动教养立法工作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任务异常艰巨。它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其中相关的法理学、宪政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法典条文的起草。但由于我国自身劳动教养科学研究水平和法学研究中学科间壁垒的局限,迄今为止,没有从理论上形成和提出劳动教养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不论劳动教养如何立法,都会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理论的突破和实证的研究。1 (四)部门立法,难以分配协调其它部门权力和利益,更难对相关法律体系的调整 劳动教养立法主要由司法部发起,并进行草案的起草工作,而劳动教养法典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所管辖的,还涉及到其它相关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更何况劳动教养立法不能为劳教而劳教立法,它还涉及到更多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甚至还涉及到法律体系对象调整的问题。作为国家二级行政部门,是难以协调的,何况劳动教养立法理论还不够成熟,就会导致在立法时,不是科学与法理的较量而是权力和力量的较量,这样的立法是十分有害的,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劳动教养的立法思路和定位 (一)从处罚相当原则出发,找准劳动教养立法的定位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就违背了处罚相当原则(前面已说明),再不能建立一一呼应的关系,如果对劳动教养立法的定位,就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定位,另一种根据处罚程度(即执行方式和手段)来定位。任何一种方式的定位,必将对它的另一面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性质来定位的,那它的执行方式至少要更改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模式,刚好与“把大部分甚至全部劳动教养的行为纳入社区矫正”1的观点相吻合;根据执行方式来定位,那它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罪犯,意味着劳动教养刑罚化(此时的劳动教养不是目前劳动教养适用的三类人),即刑罚的主刑排序为: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些法学家对这一定位持赞同观点2.这两种定位均有其合理性,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位,因为目前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主要有三类,其中一类:常习性违法者具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不适用社区矫正。3劳动教养的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级管理模式是刑罚执行体系中所缺乏的 ,它的填充,不仅是刑罚执行体系的创新,而且是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劳动教养进行科学准确地定位,是劳动教养立法的首要前提,否则,劳动教养立法就会盲目盲从,继续遭受人们的质疑,失去了立法的意义。 (二)从法治原则出发,劳动教养立法应与其相关制度措施一体化 笔者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的宏观背景中去设计,要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合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理念。具体到劳动教养制度设计时,应当把包括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在内的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社会管理和法律制裁手段进行统一的梳理和整合,进行一体化设计,同时,修改现行的刑事处罚,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预防和矫正功能的司法处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各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公民人身自由、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和经验来看,在收容审查取消前,它曾经和劳动教养一样,是西方一些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攻击中国人权的焦点问题。在“收审”取消后,劳动教养则取“收审”而代之,站到了国际人权斗争的最前沿,成为焦点。同样,如果劳教立法就劳教而立法,那么,劳教立法之后,上述措施将依次取劳动教养而代之,成为国际敌对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工具。当然,也将继续成为我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新障碍。 (三)从构建和谐的法律体系出发,劳动教养立法应持发散整合思维 关于劳动教养立法采取何种体例看似争议不大,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命题。综观劳动教养法制化进程,有关部门比较倾向于立一个综合法,并以劳动教养制度目前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为蓝本,进行集实体、程序、组织、执行为一体的立法设计。事实上,这种立法体例弊多利少,立法难度大,且也难行得通。1正如张绍彦教授所讲:“从理论上讲,不论劳动教养如何立法,都会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可见,劳动教养单独立法,必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作相应的修改,何况还要与其它相关强制措施一体化,则它所涉及的问题错综复杂,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也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通过一个立法方案解决所有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教养立法不能用一成不变的思维盯住劳教立法而立法,而应运用发散思维对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使当前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分类融入到其它的法律中去,进入相应的法律程序,避免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管理层面分界过多。 四、对劳动教养立法的建议 (一)以劳动教养的半开放、开放式管理模式为模板,制定一部集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综合执行法——《矫治法》与剥夺人身自由的执行法——《监狱法》相对。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了近50年,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教育挽救了300多万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率,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半开放式、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值得保留,作为一种执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事实上,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制度在法律上仍然空白,劳动教养的半开放、开放式执行模式刚好弥补刑罚封闭式执行模式的不足。当然,目前的劳教工作在管理理念、执行方式、场所建设等方面存在比较浓郁的监狱色彩,我们要以立法为契机尽快改变劳教工作在管理理念、执行方式、场所建设等方面比较浓郁的监狱色彩,改变劳教工作在老百姓心中的“二劳改”印象。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模式在性质和任务上与刑罚执行有重大区别,因而劳教要创办出特色,逐步形成一套能够体现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治模式。当然我们还要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涉及的对象做通盘考虑,进行分类梳理,制订一部集各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法——《矫治法》,可以建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教育矫治方式的教养处遇院、少年矫正院、司法精神病治疗中心、精神依赖戒断中心和回归指导中心等矫治处遇机构,同时把当前试点推行的“社区矫正”纳入《矫治法》。这样,我们就形成两个鲜明对比的执行模式,即以半开放、开放式为主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治法》和以封闭式为主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狱法》。 (二)把现行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分门别类地融入到相关法律中去,并把劳动教养(仅以执行方式)刑罚化,排序在 拘役与有期徒刑之间,同时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当前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为三类:一是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二是有较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罚处罚的;三是有常习性违法行为的即屡罚(屡教)不改其客观危害行为的但严重程度尚不构成刑法上的罪。笔者认为,强制戒毒和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由今年即将要立的《禁毒法》去管理;其它两类,可以通过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性、定量作适当调整,把其纳入到刑法框架,并把劳动教养(以执行方式,并目前的适用对象)作为主刑排列在拘役与有限徒刑之间(在这不进行论述),同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至于收容教育、强制医疗由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和管理。总之,让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之间相互衔接、互相填补、和谐相处。

劳动安全论文第7篇

摘 要:劳教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不久前,“上访妈妈”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劳动教养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完全废除,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笔者认为,应当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从其法律依据的违法性、决定机制的不合理性、处罚力度的不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笔者认为,对于废止后原劳动教养所调整的对象,根据各自情况,分别以治安管理办法、刑法、戒毒法等法规予以调整,同时,扩大社区矫正的应用范围,以此调整相关违法行为。

关键词:劳动教养;废止;人身自由

中图分类号:D91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7-0000-02

一、“上访妈妈”事件引发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争议

(一) 事件简介

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被多人并被逼,唐慧为此上访多年。2012年6月,湖南高法终审裁定,7名被告人获刑,唐慧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因为有关警员涉嫌渎职却没有受到处罚,于是继续上访。同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据此,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8天后,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湖南省劳教委决定撤销该劳教决定。重获自由的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了针对劳教案的国家赔偿申请,2013年4月15日,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唐慧败诉,驳回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的请求。并告知其上诉权,唐慧收到判决书15天内,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4月30日,唐慧以邮寄方式提起行政上诉状,正式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的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道歉并赔偿。

(二)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争议

劳教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据司法部官网公布的数据,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1个,在所劳教人员5万多人。“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劳动教养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新任国务院总理表示,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相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劳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完全废除,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二、劳动教养制度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现有的治安管理法、刑法、戒毒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原属于劳教相关法规调整的对象,作出了更加具体、适当且符合法治与人权的规定。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废止,理由如下:

(一)劳动教养之法律依据不合法

目前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有学者认为,劳教制度的制订和适用,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国务院的以前的行政法规并且该法规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和授权,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固劳动教养制度有其合法的法律依据。其实不然,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及《立法法》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①、《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②,可知,作为法律绝对保留之事项,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及其执行,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上述法律对于劳动教养这一限制人身自由之规定的设置,超越了其权限,违反宪法及立法法,理应被废止;其次,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定性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长期未能达成一致,直到《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及实施,通说将其视为其为行政处罚,然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此外,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非经合法公开的审判,不能确定一个公民有罪,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据此,上述行政法规关于劳动教养制度之规定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二)审批机制不合理

自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后,劳动教养管理机构几经变化。目前劳动教养工作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根据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公安局(处)设立了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即实际上,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完全由公安机关行使。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③若无界限之规定,无有效之监督,权力滥用之害猛于虎。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教养才操作中已成为公安机关的“一言堂”,缺乏有效监管,权力滥用的情形屡见不鲜。

(三)处罚设定不合理

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由于该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主体主观恶性低,社会危险性低,相应的,较之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对其惩罚也应当轻。但是根据《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4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刑罚主刑种类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其中,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期限的起刑也只有六个月。该刑罚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原则结合人权保护原则而设置的。行为危害性小,却可能面对更加严重的惩处,其不可理性,显而易见。

此外,有人提出用颁布《违法行为矫治法》④,来将劳教问题司法化。2005年3月,《违法行为矫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笔者认为,该改革方案是行不通的,违法行为矫治,如果其程序,其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没有法院司法审查权力进行制衡,那么,仍然是一种劳教制度的翻版。

三、废止后的建议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原属劳动教养调整之对象,已经或者可以纳入相关法规的调整范畴。例如要将当前许多劳教范畴的轻微违法案件纳入司法审查,法院可以按照目前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特别程序审理的刑事案的方法,设立“治安法庭”和“轻罪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刑事案件、取保候审审查案件、现在的劳动教养范围的案件、精神病鉴定确认案件、死亡逃逸后财产判决案件、少年刑事案件。 对于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强制戒毒等可由戒毒法予以调整。

此外,笔者认为,与“中国式劳教”的巨大争议不同,在美国、葡萄牙、芬兰、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社会服务令都作为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刑罚选择,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现代的社会服务令起源于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⑤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能很好的使违法者弥补社会的损失,帮助违法者改过自新。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认为,应当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将一些违反治安管理法且原属于劳动教养调整的行为,以社区矫正来调整,对于这部分人除了强制性社区劳动之外,还可以综合进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来全方位地对其进行矫正。

四、总结

劳教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劳动教样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其制度本身的不合理性及其法律依据的违法性,应当废止,适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法、戒毒法等相关法规并引入社区矫正机制对原属其调整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调整,更加有利于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法治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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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丽平:“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法工委正在研究起草”,《法制日报》2011年3月。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 王立志:“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考量”,《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5] 储槐植:《理性与次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黄学贤:《权利・权力・监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注解

①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②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劳动安全论文第8篇

体面的劳动是旨在促进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但对其具体表现形式未做规定,是否穿着体面,领取高薪就是体面劳动呢?本文将利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不同员工的体面劳动进行分析,找出实现其体面劳动的有效措施。

不同需求层次下的体面劳动: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

一、基于生理需求的体面劳动

马斯洛理论下的生理需求是指呼吸、水、食物、睡眠等,将其与体面劳动联系起来主要涉及工资收入、休息休假等方面。

第一,员工收入权实现生理层次体面劳动。基本的生理需求可以概括为衣食住行,而衣食住行的每一方面都需要工资收入来保障,因此员工的收入权是实现生理需求层次下的体面劳动。根据《2010年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2011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比上年增加77元,增长5.7%。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2.1%;600-800元的占5.2%;800-1200元的占31.5%;1200-1600元的占33.9%;1600-2400元的占19.7%,2400元以上的农民工占7.6%。从报告中不难看出,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仍呈现较低水平。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国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一些企业却百般抵触;国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却把这当作最高标准,而且还变相地让工人加班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因此改善员工收入现象是迫在眉睫的。对于政府来讲,应当直面并正视劳动者报酬过低的事实,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推动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GDP中的比重。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增大企业管理的透明度,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增长率应高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保证工人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唯有如此,劳动者才有实现“体面劳动”的可能。

第二,休息休假权实现生理层次体面劳动。生理需求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休息和生理平衡,这说明职工的工作时间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这样才能保证职工除了工作外,还有相应的业余时间。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除了农民工之外的白领阶级也深受加班之苦,对于他们来说能享有休息休假权就是一种体面劳动。

二、基于安全需求的体面劳动

当员工生理方面的需求达到满足,实现一定程度的体面劳动之后,员工将会追求更高一个层次即安全层次。本文主要讨论与体面劳动相关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第一,职工的安全权实现安全层次体面劳动。生命权、健康权是员工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了安全,职工的生命与健康就没有保障,一切“体面”都无从谈起。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是体面劳动的第一标准,安全工作被当作生命工程来经营。据卫生部统计, 2010年尘肺病新病例23812例,其中煤炭行业占57.75%,接近14000例。为了实现体面劳动,一方面要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确保其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加大机械化装备投入,充分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加强职业病预防,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安全事故的目标。另一方面要保证员工的心理健康,有效缓解员工工作压力,疏导员工负面情绪,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具体实行上可建立员工“心理疏导站”、职工心理动态管理档案,掌握员工家庭社会关系、工作生活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疏导,引导职员工排除一切干扰,以心理健康确保行为安全。保护员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安全,是确保员工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需要。

第二,员工的保障权实现安全层次体面劳动。员工每个月能获得一定的工资、足够的休息和安全的工作之后,对于体面劳动员工又有了新的需求—保障权。员工的保障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员工在遭遇“老、病、伤、残、失业或待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使体面劳动历程获得实质上的进展,政府必须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层面也须将政策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保障员工基本权利实现体面劳动。

三、基于情感和归属需求的体面劳动

人人都希望得到相互的关心和照顾。在生理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会渴望在团体中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归属感、爱与被爱的感觉。体面劳动不仅仅是关于你能挣多少钱,它关系到你自身的幸福,而归属感能给予人们一种幸福感。将马斯洛的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具体到体面劳动方面是指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

职场竞争激烈,员工勾心斗角、工作频繁变动成为那些看上去风光无限的白领人士普遍遭遇的心头之痛。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应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制度,使员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以及人们之间的代沟和肤浅的友谊,加剧了人们对归属的无法满足的渴望以及对战胜目前广为蔓延的孤独感、疏离感的需要,大多数员工都期待同事间能够有一定的相互照应、相互团结起来,共同解决同一件事,从别人的协助中获得满足,实现体面劳动。

四、基于更高需求的体面劳动

马斯洛的五种需要可以分为高低两级,其中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和感情上的需要都属于低一级的需要,这些需要通过外部条件就可以满足;而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高级需要,他们是通过内部因素才能满足的,而且一个人对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无止境的。

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并非所有员工对体面劳动的需求,只有员工在生理、安全和情感上的需求达到满足之后,他们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一个人自我感到独立自主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同时是最大程度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发挥个人的能力。将其与体面劳动相联系,主要表现为员工需要得到上司的尊重和认可、应该获得的荣誉和奖赏、持续的培训及自我实现的自。对于大多数高层管理人员或者金领来说,体面劳动往往体现在为其创造一个好的平台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