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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保险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09:29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第1篇

关键词:财险业;台风灾害;偿付能力;Cummins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Assessing the Solvency Capacity of 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about Typhoon Disaster

Based on the Cummins Model

ZHENG Hui,ZHAO Xin,Jia DunZhi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Shandong 266100)

Abstract: High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and big hazard impact of the typhoon disaster have become important factors in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for coastal areas. Relief approach leading by government undoubtedly caused great financial burden as the reason of lacking specific insurance products. It would be a useful means of introducing commercial insurance to risk diversification. Considering that, this paper calculates the property insurance solvency of Zhejiang, Fujian, Guangdong and Hainan four provinces, who are typhoon heavier hit areas, based on the established reimbursement reaction function by Cummin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actual payment of our country’s insurance industry is 16% of the theoretical and it also means that there is more ample space on the insurance market to deal with typhoon disaster risks.

Keywords: insurance industry; typhoon disasters; solvency; Cummins model

1引言

作为海洋大国,中国辽东半岛到东南沿海的广大沿海地区为台风灾害多发地区。2014年7月18日超强台风“威马逊”在海南省登陆,造成全省约325.83万人受灾(其中25人死亡,6人失踪)、162.97千公顷农作物受损,以及2万多间房屋倒塌,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近120亿元。面对巨大的台风损失,灾前预防及灾后的损失补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救助、社会捐助、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是灾害补偿的四个主要途径。对于欧美等发达海洋国家,台风保险早已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常态化保险产品。与之相比,中国虽早已将台风灾害划入企业(家庭)综合险、车辆险、工程险等险种的保险责任内,但是针对性的台风保险至今尚未出台。这不仅降低了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补偿的效率,更加重了政府救灾的财政负担。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十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等进一步显示,建立健全以保险为主要手段的市场化海洋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已成为维护沿海地区和谐发展,促进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那么,目前中国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水平究竟如何?偿付能力是否已得到了充分释放?如果没有,怎样才能有效发挥保险市场在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着手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保险市场偿付能力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的研究。BarNiv and Hershbarger(1990) 利用MDA和Logit模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了估计,并提取出决定测算准确性的8个关键指标。张伟(2004)借助因子分析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中影响偿付能力的核心科目。崔巍(2013)对比分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以此尝试计算了两类保险机构的偿付水平并据此比较了中外资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差异。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灾害偿付能力的研究。Cummins,Doherty和Anita(2002)以Borch(1962)的研究为基础,推导了给定灾害损失条件下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反应函数,并以美国财险业为例进行了实证计算。在此基础上,左斐(2012)对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了度量;张艳(2012)尝试评估了云南省农业巨灾保险的偿付能力。杨志坚(2014)运用肯尼系数及Cummins等提出的偿付反应函数,计算了中国财险业巨灾损失偿付能力,并给出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方案。但现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对保险市场整体巨灾损失的偿付能力分析,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对于具体灾害险种设计以及偿付水平分析的参考性有待提高。基于此,本文针对发生频率高且致灾损失较重的台风灾害,引入Cummins等提出的财险公司巨灾损失偿付反应函数,结合灾情较重的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四省台风致灾损失数据,尝试对中国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以期明晰中国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载能力,为科学性、长效性的台风灾害保险机制建立提供理论参考。

2保险偿付能力模型构建

2.1基本假设

谈及保险市场对灾害损失偿付能力的研究,较为经典的是Cummins等利用偿付反应函数对保险人灾害损失偿付能力进行的测算。Cummins等认为单个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要包括给定损失条件下,保险人赔付能力的数值大小及效率高低两个方面。将市场上所有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加总,即得到整体保险市场偿付能力总和。Borch(1962)提出“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将所有保险公司汇总的‘联合经营安排’是帕累托最优的风险分摊”。根据这一思想,继而得出偿付能力最大化条件,即: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市场组合的净份额量以及其能够提供的产品定价,将取决于该保险人与保险市场组合的相关度。灾害损失决定了市场份额总量阈值,因而灾害保险偿付能力计算需以灾害损失分布拟合及均值估计为前提。

与此同时,由于行业盈余数量、负债及行业内保险人之间盈余的配置方式和配置效率等因素,直接决定着财险市场巨灾损失的超额赔付能力。因此,灾害保险偿付能力测度中这些变量的设置也是重要环节。结合Borch(1962)及Cummins等(2002)的研究,本文偿付能力计算的基本假设如下:

假设1:给定既定灾害损失条件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最大化赔付是保险人进行负债配置的根本目标;

假设2:在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最大化赔付的目标下,独立的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组合与保险市场面临的总损失完全相关;

假设3:在确定保险市场面临的灾害损失分布后,各独立保险人均无额外收益。也就是说,假定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各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净保费收入之和决定了各自偿付能力的上限。

2.2偿付能力理论模型

反应函数(Response Function)是偿付能力计算中的关键步骤。Cummins等(2002)在研究财险行业对巨灾损失偿付能力时对这一函数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其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

图1的横轴与纵轴分别代表了财险行业可能面临的总损失、财险行业预期的赔付支出。(E(L)+∑?〖Q_i)〗为保险人能提供的最大赔付。其中,E(L)代表因灾期望损失。假设保险人费率厘定满足平衡原理,即期望损失与保险人的纯保费相等。∑?Q_i 代表保险公司初始权益或前期盈余积累。线段OA斜率为1,它代表在保险人偿付能力范围内的损失全部赔付,因而OAC代表了既定损失下的保险人最大赔付。(E(L)+e)为灾害实际损失额,e 代表无法预测的超额损失。W与Y 两点分别代表在存在同样的超额损失e时,由于致灾风险分散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两种极端赔付能力。进一步说,W点代表当资本及风险分散程度较差时的预期支付;Y点则代表风险分散程度较好情况下的预期赔付。很明显Y点处的赔付率要大于W点。而X点代表的则是在发生超额损失e时,保险业预期赔付的平均值。那么,把不同超额损失下的X点相连,就可以得到保险业巨灾损失的反应函数OZ。通常OZ会位于OA的下方,且OZ对OA的偏离越大,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就会越严重。B点代表保险人偿付能力上限,当灾害损失大于L^* 时,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就会显著下降。具体而言:

对于任意一个保险人i来说,支付超出预期索赔单位保单的平均盈余是:

(3)

观察式(2)可知,得到L所服从的分布是确定并简化反应函数形式的前提。据此,接下来将结合中国台风灾害损失的具体数据来确定财险业的偿付能力反应函数。

3 实证分析

3.1 台风灾害损失分布拟合

对中国1985-2012年台风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去通胀(数据来源为《中国海洋年鉴》(1986-2013)),选择较常用的正态分布和对数正态分布进行数据分别拟合,两种分布下的累计概率分布拟合图如下:

观察图2和图3,可知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更接近对数正态分布。为了避免检验的偶然性,这里将经过去通胀处理后的台风灾害损失数据带入Eviews软件中做了两种分布拟合的Q-Q图,如下:

在忽略图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前提下,对数正态分布各点更加接近拟合曲线。Q-Q图的检验结果再次印证了中国台风灾害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即有关财险业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度量及偿付反应函数推导,都是在损失数据服从对数正态分布的假设下进行的。

根据对数正态分布的性质,可以得到既定损失下财险业应对台风灾害损失的反应函数表达式为:

式(4)中,P_i是保险人i样本区间净保费 的期望值,Q_i0 是评估时点上保险人i的权益资本,N(?)为标准正态分布函数,δ_i与δ_L是对数正态分布的标准差,φ_i与φ_L是对数正态分布风险因子(标准差与均值的比值),γ_i为财险行业赔付额的对数lnL与单个保险公司i赔付额的对数lnL_i之间的相关系数。

3.2 偿付能力评估

3.2.1 样本与数据的选择

作为一类频发的海洋灾害,台风的致灾区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在此本文选择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四省财险公司经营数据完成后续定量分析。此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把四个省份所有财险公司的历年统计数据都纳入实证分析中,但是本文仅选取了人保财险、太保财险与平安财险三大保险集团财险分公司在四个省份2007年~2013年间的净赔款数额、以及3家公司在评估时点(2013年末)的所有者权益数据。原因有三:(1)部分财险公司的成立较晚,无法提取到足够数据;(2)上述三大保险集团的财险业务份额占到全国的63%以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3)Cummins和Outreville(1987)等的研究发现,就美国保险市场而言,其财险公司的平均盈利周期为6~8年;而冀玉娜和郑海涛(2009)、李心愉和李杰(2010)等学者的研究发现中国财险业盈利周期一般在4~7年,故在此选择了2007年~2013年作为时序分析区间。

各分公司净赔款额均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2008~2014),评估时点上的所有者权益数据,是根据各分公司保费收入占其相应总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以及其总公司所有者权益数据的基础上估算得出的。此外,财险行业的净赔款数额是由四省财险公司赔款数额加总得到的。

3.2.2 实证度量过程

(1)参数估计

一般情况下,财险公司赔付额变化会存在明显的时间趋势特征,因而在使用时间序列残差获得detrended 参数之前必须消除这些影响。接下来,需要估计的参数主要包括:三家财险分公司的损失标准差σ_i^2、财险行业的损失标准差σ^2、各财险分公司损失数据与行业总损失数据的相关系数ρ_i、raw 参数与detrended 参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计算对数正态分布反应函数中的v_i、v_L、ω_i、ω_L与γ_i。

首先进行三个值的raw 参数估计:

σ ?_i^2=1/(T-1) ∑_(t=1)^T?〖(L_it-(L_i ) ? );〗 σ ?^2=1/(T-1) ∑_(t=1)^T?〖(L_t-L ? )^2;〗 ρ ?_i=(1/(T-1) ∑_(t=1)^T?〖(L_it-(L_i ) ? )(L_t-L ? 〗))/(σ ?_i σ ? )

其中,(L_i ) ?=1/T ∑_t?L_it ,L ?=1/T ∑_t?L_t ,t 为年份,取值为1~7,t=1表示2007年,T代表样本总数,此处T=7。

根据损失服从对数正态分布假设前提,为了计算对应的 detrended参数,建立回归方程:

Ln(L_it )=β_0i+β_1i t+ω_it

Ln(L_t )=β_0+β_1 t+ω_( t) (5)

其中,ω_it与ω_( t)为回归方程的残差,去除掉时间趋势后的 detrended参数σ_i^2、σ^2就等于回归方程残差ω_it、ω_( t)的方差。给定95%置信区间,对对数正态分布下的各参数进行估计,得到raw参数、detrended 参数及具体的回归检验结果如表1、表2所示。

在表2的回归检验结果中,调整的拟合优度反映了回归模型对观测值的拟合效果,且它的值越接近1,拟合程度越好。由数据分析结果,该项指标均比较接近1,可以得出财险公司的赔付变化确实具有显著的时间趋势;同时,各变量的F值均大于临界值(F_0.05 (1,5)=6.607891),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回归方程中的被解释变量(财险公司的损失对数)与解释变量(设定的时间t)之间的线性关系在总体上是显著的。而检验结果中P值均小于α=0.05,因此拒绝原假设,即认为时间t对财险公司的赔付确实有显著影响。

(2)损失范围设定

根据Cummins 等(2002)在模型中的规定,行业承保的既定损失范围为:

下限=总赔款

上限=可用于支付赔款的总货币资金=总赔款+权益

这里依据历年台风灾害致灾损失情况,将既定台风灾害成本损失范围定为667~967亿元,并在中间每隔50亿元做一个区间。

3.2.3 实证结果

结合偿付反应函数中各变量的实际数据,计算在既定损失下我国财险公司的最大偿付能力具体额度。在评估时点上(2013年末),四省财险公司在667~967亿元成本损失范围内的最大偿付能力如表3所示。

由表3及图5可以得到关于财险业台风灾害损失偿付的几点重要结论:

首先,财险业的赔付效率随台风灾害损失的增大而减少。

其次,由detrended参数估算得到的赔付效率比由raw参数得出的赔付效率要高。也就是说时间因素对财险公司赔付额的影响是显著的。

再次,从表3中三家财险公司在既定损失额度下各自的最大赔付额可以看出,太保和平安的最大赔付额是一个固定的值(即保费收入加所有者权益)。行业总赔付额度的变化,主要是人保财险赔付额变化引起的。这一结论一方面反映了人保财险在财险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财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最后,当台风损失达到717~967亿元时,根据detrended参数计算得出的最大赔付率理论值在65.26%和48.66%之间,但是这一理论结果与实际情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以2004年台风“云娜”为例,“云娜”给浙江省造成了180多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台风过后保险业仅仅为此支付了16.6亿元的理赔金额,赔付比率不到9%,也就是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对台风灾害损失的承保能力还有巨大的提升潜力。

4结论

灾害保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方法;作用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1-0123-02

0引言

近几十年来,地质灾害风险评价随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而蓬勃兴起,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没有达到一个成熟的阶段。我国现在有很多针对地质灾害评价的方法,在过去有一些普遍的成因机理分析和统计分析方法, 评价破坏损失、评价危险性、评价风险性、评价防治工程效益都是是对地质灾害评价的主要一些办法。

1地质灾害的主要评价方法、内容及目的

1.1成因机理分析评价

以定性地评价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活动规模为目的的成因机理分析评价,主要内容是分析历史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活动状况和活动规律,造成地质灾害的确定因素,以及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因素,根据地质灾害活动建立模型或者模式。

1.2统计分析评价

统计分析评价的目的是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范围、规模、或发生时间采用模型法或规律外延法进行评价。其内容包括是造成历史地质灾害原因、灾害的活动状况以及活动有何规律, 统计地质灾害的活动范围和模式,地质灾害的频率,地质灾害的密度,对地质灾害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地质灾害活动,建立起相应的数学模型或周期性规律。

1.3危险性评价

危险性评价是对以往的地质灾害活动和将来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进行评价,以及对地质灾害发生时将产生的危险的程度的给予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包括大小、密度、频次在内的以往地质灾害活动的程度进行客观评价;

2)对可能影响地质灾害的地形地貌条件、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气候条件、植被条件以及人为活动等地质灾害的可能影响因素进行评价。

1.4破坏损失评价

破坏损失评价其目地在于对灾害的历史破坏进行评价,并对损失程度以及期望损失程度进行分析。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指以下两个方面:

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进行综合,对地质灾害活动概率,地质活动的破坏范围,地质活动的危害强度,以及地质活动中受灾体的损失等等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2)对地质灾害带来的的人员情况,经济损失和资源环境的破坏损失程度进行评价分析。

1.5风险性评价

风险性评价是危险性评价和易损性评价的总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分析在不同条件下反生的地质灾害,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性评价,其实就是为了评价发生在不同条件下的地质灾害给社会带来的各种危害程度。

1.6防治工程效益评价

对防治工程效益进行评价,就是把防治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提高到一定程度,达到技术上可行,并达到最佳优化的效果。而防治工程效益评价是从经济合理性和科学性角度去评价防治措施。

2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实施过程

1)综合有关评价区所具备的条件和风险评价的目的,建立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模型;

2)全面调查基础数据,结合风险评价需要进行统计分析,对各种基础图件进行编制,建立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表;

3)结合危险性构成、易损性构成及防治能力,进行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期望损失;

4)风险评价地质灾害将对人口、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5)分析评价区风险的分布特点、形成原因,兼顾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建议和对策。

3有关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方法的发展趋势

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研究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是全面分析地质灾害活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关键问题之一。评价上向定量化、综合化和管理空间化是该方法发展的基本趋势,有以下表现:

1)从分析历史与现状转变成研究和预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2)从分析单独个体演变成区域研究和个体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3)由以往的定性分析发展为定量分析;

4)将单项要素分析发展为综合要素评价;

5)风险评价和减灾管理相结合起来,取代了过去单一的风险评价理论,防治和风险评价相结合起来,给社会经济建设和减灾管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6)多因素信息模型化评价与空间化管理在GIS空间化技术的指导之下有了巨大的发展,走向网络技术化,传统的调查统计和手工制图面临淘汰;

7)丰富了研究理论与方法,多门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尤其是加深了与社会学的联系。

4 在减灾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起到的作用

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与国土资源的规划、灾害的治理与预防、环境的保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几点:

1)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各种工程活动和土地开发利用。各种重大工程建筑应要避免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较高的区域。为工程建筑选址提供了科学指导,提供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科学依据;

2)在对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价、易损性评价之后,对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依据,通过采取适宜的措施对各类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3)监测、预报和预警地质灾害的发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期望损失分析的结果是地质灾害监测站的建立的依据。对重点地区实时监测,并分析所采集到的各类地质灾害信息,预报和预警灾害的发生,尽量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风险评价、易损性评价的成果,使得相关部门制定出有效的、符合实情的应急方案,提供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5)有利于对环境进行保护和贯彻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自然因素以及人类对环境的破坏都会造成地质灾害。人类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能减少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是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值内。

5结论

风险和减灾的有效性管理必须要以完善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价为前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和风险程度的差异,才能决策出有效的减灾措施,因此而部署和实施减灾工程,才能达到管理减灾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地质灾害风险评价的发展趋势是研究理论和方法得到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梁,张业成,罗元华,等.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8.

[2]张业成,张春山,张梁,等.中国地质灾害系统层次分析与综合灾度计算[J].中国地质科学院院报,1993(27,28) :139-154.

[3]陈毓川,赵逊,张之一,等.世纪之交的地球科学——重大地学领域进展[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

灾害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角色定位;政府干预;辅机构

中图分类号:F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8-003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8.06

据羊城晚报报道,2014年5月,深圳政府为辖区内所有居民购买了商业巨灾保险,辖区内任何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居民将能获得最高10万元的商业保险赔偿。该项举措无疑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要求后,中国在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上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是深圳政府以投保人的身份参与到巨灾保险体系中的这种做法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成为了备受争议的热点。归根到底,人们普遍关心的是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定位问题,这也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一、政府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关于政府是否应该介入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学者主要持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机构完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公共利益理论支持者,他们认为巨灾保险产品存在着公共品的特点。例如关于洪水灾害的防御系统,整个系统区域内的所有居民不管是否参与巨灾保险,都是该系统的受益者,市场存在着大量的免费搭车者,理性的经济人会选择撤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大家都不愿意参加巨灾保险,进而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而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着天然的优势,巨灾风险的管理又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他们认为政府应该主导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政府的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维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只能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持此观点的是市场增进理论的支持者,他们支持公共利益理论中关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的观点,但不赞同政府应该作为主导性角色完全介入。他们认为政府与市场并不是完全的相互替代关系,政府也是市场参与者中的一份子,市场能够更有效率的获取信息并形成高效的竞争体系,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则,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作为补充机构管理市场,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协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

第三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完全脱离巨灾风险的管理,由市场力量决定资金的流向。持此观点的是自由市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市场最终会达到均衡的状态,这时候的市场才是最有效率的,政府任何形式的介入都会打破整个市场的均衡,使得市场效率降低。由于这种观点假设市场是完全出清并且不存在任何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在严格假设条件下的理想状态,并不符合现实社会的情况。

目前中国学者比较赞同的是第二种观点。谢世清(2009)通过比较其他国家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认为中国政府应该与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采取伙伴协作模式[1];冼青华(2009)通过分析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上的实践和不足,结合国际比较成功的巨灾保险体制设计经验,认为中国采取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比较合适[2];卓志(2011)认为建立政府同其他主体共同参与的新型合作机制,将成为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3]。虽然大家都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但是中国政府究竟应该具体做哪些工作,进行什么样的角色定位,这些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因此分析一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中国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弊端分析

中国现在应对巨灾风险主要依靠的是政府财政和社会捐助。当灾害发生时,比较小的灾害都是由当地政府组织灾害的救济(一般以省、市为单位);当灾害损失巨大时,中央政府便会介入,政府始终是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除了政府救济,应对灾害还有社会捐助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参与。社会捐助包括企业捐助和个人捐助,总体而言社会捐助是一种完全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社会行为,不受到任何约束。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位,关于巨灾事故的商业赔付一般只能维持在5%甚至更低,但在世界巨灾保险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巨灾风险的赔偿能占到损失的30%以上,可见中国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关于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呼声是比较多的,这是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能适应中国的现状,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灾居民提供救援,帮助他们尽快从灾害中脱离出来,但政府救助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它主要存在着如下的弊端:一是政府的每项财政支出必须通过严格的预算和评估才能实施,是一项有计划性的安排,财政资金的他用会导致该项安排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施,影响社会效率;二是财政资金的筹集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在特殊时刻一切活动都会为巨灾事故的救助开绿灯,但是有关当局从接到灾害发生的通知到筹集资金再到资金的投放还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大大延误了灾害救助的最宝贵时间;三是政府救助的效率问题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四是它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性。

第二,由于社会捐助的自发性和自愿性,靠社会捐助得来的资金一般不是稳定性的,捐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来判断捐款的多少,资金的不稳定性导致难以确定其捐助的时间和金额,影响了巨灾资金的评估和运用,过分依赖社会捐助还会引致社会责任划分不明。一般而言,社会捐助只应该是巨灾救助的辅来源,而不应该成为一项能产生依赖性的长期来源,否则灾害管理部门会将社会救助做为一项可预期的资金来源,出现政府的相关部门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的现象。

第三,商业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中有着更多的优势。由于市场运作的规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效率,并带动社会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参与主体越多,整个社会在巨灾管理中能够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本身就是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基础。本应该做为社会风险管理重要一环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严重缺位,不仅使得中国在巨灾风险管理上效率不高,还弱化了中国抗击巨灾风险的整体能力[4]。

三、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梳理

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在讨论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角色定位的合理选择时,适当借鉴别的国家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目前世界上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政府作为主导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西兰和中国台湾等。以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为例。美国的洪水灾害风险管理基本上是由政府来运作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只扮演着人的角色,其收缴的保费全部交由美国洪水保险基金运作。政府的主导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一些措施强制其居民参加洪水巨灾保险,如拒绝为受到洪水灾害威胁但没有参加NFIP的居民提供任何救助;对洪水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适当规定,如只承保25万美元以下的损失;干预保险费率的厘定,如对于符合一定防洪标准的建筑,其费率完全按照精算纯保费实施等[5]。美国的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居民有能力购买巨灾保险产品,这种做法对于中国的某些地区是可行的,如沿海经济比较发达且受到飓风、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但对于中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又受到地震灾害威胁的地区,如果政府希望通过拒绝救助的方法来迫使当地居民来参加巨灾保险,其可行性是有待讨论的。

第二种是政府作为辅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代表性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日本等。在这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或以最后再保险人的身份参与,做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最后屏障,如法国国有性质的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和法国政府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无力承担巨灾风险时的救助;或干预巨灾保险资金的运用,如西班牙的保险赔偿联合会(Consorcio de Compensation de Seguros 简称 CCS),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定期向CCS缴纳保费,CCS负责巨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并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以法律形式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干预,如日本关于地震保险的立法,1934年通过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规定火灾保险上必须附加地震险,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规定政府做为超额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地震风险责任。

第三种是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意大利和德国等。在这些国家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主要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担巨灾风险责任;政府对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救助,他们自负盈亏,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来分摊风险。在这些国家,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之所以能够有效实施,是和其发达的保险尤其是再保险市场紧密相关的,世界主要的再保险公司大多位于欧洲(如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集团),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商业性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成功的关键。这几个国家中较有借鉴意义的是英国政府的角色定位。英国政府虽然不直接干预巨灾风险的管理,但其为使商业性保险机构愿意承保巨灾风险,修建了大量的防灾防洪设施,只有在洪水灾害可能的危害性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才愿意承保,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间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了资助。

四、中国政府的合理选择

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的根源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巨灾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由于没有明文性的关于巨灾防治的目的、原则以及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巨灾风险管理只能靠号召式的发起,不是一项有计划性、有条理性的活动体系。其次由于中国关于巨灾责任主体的划分不明确,各主体不能各司其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巨灾责任。再次是多层次巨灾保险管理体系的缺位。由于没有系统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只能冲在第一位,做巨灾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最后,中国缺乏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中国居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不足、巨灾防范系统的不完善、巨灾保险技术的不成熟,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针对中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现存在的弊端,结合其原因,并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政府角色定位的经验,本文对中国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进行如下建议。

第一,抓紧完善巨灾法律体系。法律的构建是除政府以为其他机构不能代为实施的,中国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远远落后于世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以日本为例,日本关于地震灾害的立法比较著名的专门法律有《地震保险制度纲要》、《地震保险法纲要案》、《地震保险实施纲要》、《关于地震保险制度的报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一个较为完整的巨灾保险法律框架,严格约定了各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强制一些特殊产业必须参加巨灾保险,强制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巨灾风险等,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日本巨灾管理体系的发展,并且法律的强制性更利于其举措的实施,这是中国目前所欠缺的[6]。

第二,中国政府应该做市场的守护者。政府始终将自己定位于巨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这个观念是错误的,政府应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中来,应该由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的第一管理者,政府只能作为市场的最后一道屏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来参与巨灾风险的管理。例如在法国,先由商业性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巨灾风险责任,然后由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屏障,当巨灾风险过大致使其无力承保时,法国政府才会加入到巨灾管理之中。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了依靠政府财政进行巨灾救济的弊端,唯一的解决方法只能是引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力量,这样才能促使政府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社会整体更有效率。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管理体系。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是新西兰,其采用的是分层次的巨灾管理体系,该体系一共包括四层。第一层是当灾害造成的损失在2亿元新西兰币以下时,由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简称EQC)负责承担赔偿责任;2―7.5亿由由再保险人和EQC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当损失在7.5―20.5亿时,由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担;如果以上各项还未承担完赔偿责任,才由自然灾害基金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EQC所代表的政府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构建了新西兰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大大提高了巨灾风险的管理效率。中国可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培育良好的巨灾风险管理市场环境。依旧以新西兰为例,EQC做为政府机构的代表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除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负责下列活动:组织各种各样的巨灾风险教育活动,使居民对巨灾风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使国家在面临灾害时能够从容应对;进行灾害预测和灾害控制研究;负责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管理(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该基金的投资收益也是EQC的主要资金来源)。可见,政府机构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如果只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上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应该做好的是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巨灾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鼓励居民和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参与到巨灾风险的管理之中来。

参考文献:

[1]谢世清.伙伴协作:巨灾保险制度中我国政府的理性模式选择[J].现代财经,2009(6):50-54.

[2]冼青华.我国政府巨灾风险管理的实践及其角色定位[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1):43-48.

[3]卓志.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可负担性[J].统计研究,2011(9)74.

[4]魏华林,张胜.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困局”及突破途径[J].保险研究,2012(1):21-26.

灾害保险论文第4篇

关键词 气象灾害;评估;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P4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0-0197-01

1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定义与意义

1)定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根据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要素空间、时间分布特征及其衍生灾害特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各类气象灾害可能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危害等进行综合风险计算分析,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功能布局、气象灾害防护等级与措施、应对灾害事故方案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2)意义。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从而有效地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并有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灾减灾能力。防御气象灾害一直是国家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因此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气象部门履行政府社会化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

2 吉林市开展评估的必要性

1)吉林市地处长白山向松嫩平原的过渡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形复杂,山区、半山区、丘陵、平原、盆地、谷地和湖泊交错分布,气候多样,气象灾害发生频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尤为重要。

2)贯彻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气象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吉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从国家法律到地方性法规分别规定了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全面地考虑其在气候方面的可行性和可能受到的气象灾害风险性,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吉林市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部门职能的必然要求。

3 评估现状

吉林市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开展于2012年,是由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发展而来,现已形成了以雷电、暴雨、暴雪、大风、大雾、冰雹、高温、严寒等吉林市主要气象灾害对项目可能造成的风险评估。评估范围涉及有大型建设项目、爆炸火灾危险环境、普通住宅、重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至今已完成了百余个项目的评估。

4 评估报告内容与地位

4.1 评估报告的内容

1)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发改立项确认书、规划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及风险评估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得出评估对象概况。

2)气象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评估使用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通过的气象资料,吉林市城郊气象站因有较长的观测记录,在资料年代和气候环境上其均均有代表性,故选为评估中参证站。

3)吉林市气象灾害历史与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

4)规划、建设项目可能受到的雷电、暴雨、暴雪、大风、大雾、冰雹、高温、严寒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极端气象灾害并存的危险程度评估,预防及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措施。

5)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地点的气候条件背景分析,极端气象灾害出现的概率,通过对暴雨、雪压、风压等不同重现期的计算得出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及防灾减灾措施。

6)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评估结论及建议,提出应对气象灾害,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意见和建议。

7)其他有关内容。关于评估报告的说明、结束语及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等。

4.2 评估报告的地位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及建议作为项目建设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已纳入政府行为,成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行政审批中非行政许可审查的必备要件。

5 几点建议

1)细化评估范围。作为本地化法规,《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及《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虽都规定了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及城市规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也同时规定了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即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与当地发改委、住建、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目前吉林市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针对的是所有新、改、扩建建筑物,不区分项目大小及性质,这样容易造成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小的小型建设项目对评估工作的错误认识。

2)充分利用气象数据。目前所利用气象台站多年观测记录多是进行气候分析统计及气象极值出现概率统计,应加入闪电定位数据、大气电场及卫星雷达产品的使用,充分体现出气象数据的全面性及科学性。

3)完善丰富评估方法。目前尚未出台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方面的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只针对规划或建设项目整体,缺乏项目分区评估,如一建设项目内部各个单元的自身参数及周边环境取值不尽相同,所面临的风险值是不同的,相应评估的技术结论意见也不同。

4)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相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的种类及强度、出现次数和造成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完备的气象灾害数据库,使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能够准确地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和分区进行。

5)提出针对性的评估建议。针对不同的项目,选择其面临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进行评估,选择符合其特性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并应根据评估对象特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评估建议。

6)加强相关部门交流协作。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应加强与城市建设、规划、国土及水利等部门的学习交流,使得评估报告更具科学性。

吉林市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较早,发展较快,目前已形成了成熟的操作流程,原始气象数据详实可靠,内容全面,评估思路清晰,计算分析精密,结论科学合理的评估报告模板。但评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需要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来保障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为吉林市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的福祉安康作出积极地贡献。

参考文献

灾害保险论文第5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农业保险 ;相互保险制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63-03

近年来,随着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给全球经济尤其是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2012年4—5月,南方地区共出现13次暴雨天气过程,导致湖北、江西等省(市、区)167千公顷农作物受灾[1]。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农业大省,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面对巨灾风险频发的今天,将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呢?本文从农业保险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及特点

(一)农业巨灾风险的界定

国际保险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定义,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2011年对巨灾的标准(见表1),农业巨灾风险应当是造成农业经济损失总额在89.20万美元以上或者保险损失在44.6百万美元以上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巨灾风险是指保险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出现特定超赔责任的风险。由下页图1可知,横轴X表示保险公司业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总额,纵轴P表示发生相应赔款的概率,M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保险赔款总量分布函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概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递增,到达最高点A点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赔付率随赔款额的增加而下降,换句话说,也就是赔款越大即损失越大的风险发生的概率越低。假设我们现在能够清楚地判断保险公司的一般偿付能力,也就是存在某一H点,H点右侧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巨灾风险,尽管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对保险业将造成巨大的损失。目前保险业界对保险巨灾风险的界定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赔付相当于当年保费收入的150%~200%时,即可确定为农业巨灾风险[3]。

(二)农业巨灾风险的特点

农业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频率低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这一特点,我们在图1的表述中已经看得很清楚了。据数据显示,普通风险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次,而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有一次。以夏季低温为例,1949—2002年,黑龙江省共发生过10 次夏季低温冷害。

2.风险波及范围广且损失严重

一般风险只是涉及一个或者几个保险标的,但是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风险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大,往往使一定范围内大量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数以亿计的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以1998年洪水为例,全国共有29个省(区、市)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洪涝灾害,受灾面积3.18亿亩,成灾面积1.96亿亩,受灾人口2.23亿人,死亡3 004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 666亿元。

3.风险难以预测

巨灾风险的发生原因非常复杂,尽管人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巨灾事件的预测问题,但是迄今为止人类驾驭巨灾的能力仍然有限。而且由于巨灾风险发生频率低,巨灾资料通常残缺不全,而且由于时间跨度过长而使资料的参考价值较低,一般理论界认为巨灾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

4.风险难以分散

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定律,因而不能通过一般的保险手段来管理。巨灾发生频率低,从而不可能集中大量风险体以分散风险。即使存在这样一个保险公司,其实力强大到足以独立承担巨灾,它也不可能承保足够多的风险体从而使大数定律发生作用;结果是承受的巨灾风险无法充分分散,也不能化解。

二、黑龙江省巨灾风险及农业保险现状

(一)黑龙江省巨灾风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气候、地貌、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同时由于水利工程基础薄弱,调蓄能力差,导致全省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自然灾害具有春旱秋涝、西旱东涝、水旱交替的灾害特点[4] 。黑龙江省的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灾害、风灾及沙尘暴冻害、森林火灾、农业病虫害、地质、地震灾害等自然风险。这里以气象灾害为例进行简要介绍,气象灾害主要有暴雨、霜冻、冰雹、大风、低温和旱涝等,对黑龙江省国民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总损失的70%[5]。这些气象灾害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夏秋两季。如2013年6月份,强降雨造成黑龙江省13个地市180个乡镇43.51万人受灾,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2亿元人民币,农作物受灾面积398.75万亩。

(二)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现状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2 年就开始在黑龙江省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开办包括烤烟、林木、塑料大棚、肉牛、肉鸡等险达15 种。2005年全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省挂牌经营,开始了以相互保险的方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但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8年作为农业大省和国家的重要商品粮基地被纳入财政部全国范围农业保险试点范围。2013年,被列为先行试点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区。

截至目前为止,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险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大地财险经营少量商业农业保险。自试点以来,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持续增长,政府补贴力度逐年增大,对农业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对商业保险,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出现萎缩,如农业保险的险种由最初的60个降为30个;二是亏损严重,赔付率极高,有数据显示,1986—2008 年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4.98 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4.25亿元,赔付率高达85.3%,超出保险业界的公认临界点;三是投保比例相对不足,农业保险保障相对不足。如2012年全省承保覆盖率为47%,虽较2009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绝大多数的农民未能够得到农业保险保障。

三、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

通过SF模型分析可以得知,在风险确定的条件下,保险人的初始资本金越大,保单数量越多,保险人的安全性经营越容易实现[6]。针对黑龙江省常见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这就要求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应尽快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基金,同时多渠道的筹集巨灾风险基金。在吸引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时,应当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资产、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偿付能力等情况,只有资产雄厚、资本运营良好、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强的公司才有资格开办巨灾保险,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严格禁止开办巨灾保险。

(二)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数据库

通过模型分析,保险人对模糊风险存在着(下转99页)(上接64页)厌恶,相同损失期望值下,保险人会选择较为确定的风险。而且目前国际上如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灾害数据库,将一些居民区和商业区和公估部门及基础设施设计,以及这些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灾害关系的相关信息都输入该数据库,利用这些信息评估该地区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进行评估。黑龙江省在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数据库,将各地区的农业设施、农产品种植、历史灾害等情况输入该数据库,通过该数据库对该地区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建立巨灾保险产品及风险防控机制等提供理论和实务依据。

(三)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设

通过相关模型分析得知,总损失和概率的期望值、方差及相关系数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系数和概率越小,总损失的条件期望越小,保险人的安全性约束越容易实现。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幅员辽阔,各类巨灾风险发生频繁,为降低巨灾风险给农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我省应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和行业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建设,从根本上降低巨灾的影响。

(四)利用资本市场健全风险的分散机制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产品、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引入资本市场力量,可以协助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更好地找到利益平衡点,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2012年度全国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其影响综述[R].中国气象局,2013.

[2] 瑞士再保险公司.Sigma[N].2012-02.

[3]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4] 张昶,胡志全.黑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及其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增刊):37.

灾害保险论文第6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巨灾债券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和财富日趋集中,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从2008年的南方冰雪灾害、“5.12”汶川地震,到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干旱,使我们愈加意识到,建立一套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尽可能的降低自然灾害给人民和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研究和总结其他国家对巨灾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从中汲取经验、总结其特点、探索每种应对灾害风险的分担机制和补偿方式中的内在联系,从而帮助我国构建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应对巨灾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在发生频率不断递增,损失幅度不断加大的巨灾面前,各国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并通过多种风险的分担及转移机制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学者们的研究也从传统的保单设计到再保险,进而到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以及对政府巨灾管理的研究。

二、传统的灾害风险分担方式——保险、再保险

20世纪80年代,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对偶理论(Dual 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 Utility 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论(Rank-dependent utility Theory)陆续建立起来,这些理论更贴近巨灾风险的特点,使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Eeekhoudt & Gollier(1990)论证了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保险成为处理巨灾风险的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成为了灾害风险管理的必然选择,但是巨灾风险带来的较大损失规模又会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甚至生死存亡,于是巨灾再保险(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就成为防范与化解保险公司巨灾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手段,也成为巨灾风险的传统解决手段。其中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是国外应对巨灾保险的常用方法。

然而这种传统的巨灾保险管理工具也面临着困境,Cummins和Geman(1993)指出由于巨灾损失估计的不确定性,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无法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于巨灾发生时有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再保险合约的安排过程繁杂且交易成本偏高、原保险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以再保险的方式来转移巨灾风险。

同时,Mark S. Dortfman(2002)通过研究发现保险的供给与需求都没有完全的弹性,也就是说,价格的变化对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不产生比例的影响。于是在保险供给存在着不随价格变动而增加的前提下,如果想要单纯通过提高巨灾保险价格的方式,并不能增加供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巨灾损失的分担问题。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RT)

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和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上就出现了一种减少巨灾保险风险的新金融手段:选择性风险转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它是传统保险以外的转移巨额风险技术的总称。

巨灾风险证券化就是ART的一个主要分支,即运用各种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变换、组合,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及其实践的国家。1973年,美国学者Robert Goshay和Richard Sander发表了一片关于保险衍生产品的论文:《构建再保险期货市场的可行性研究》,他们率先探讨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提出将再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希望通过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衍生产品市场来解决再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美国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理论研究方面居于领先地位,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践,已得到全球的普遍重视。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主要有:巨灾债券、保险期权、巨灾风险买方期权、巨灾权益卖方期权、意外盈余票据、保险期货等。1992年,芝加哥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该期货基于由22家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损失所组成的指数;1995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推出了一种保险期权,该合约为一种欧式看涨期权,是根据财产索赔服务公司计算的9种赔付率成交的,因而其基础并非资产,而是一批特定保单的赔付率;1995年,美国全国保险相互公司发行了4亿美元的意外盈余票据,有效的避免了财务风险。

同时从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中不难发现,以灾害风险为内涵的债券——巨灾债券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Martin Nell ﹠ Andreas Richter(2000)研究表明:巨灾指数连结债券的存在,可以影响再保险需求的结构,指出巨灾债券主要用来承保巨灾风险损失,再保险合同承担较小额损失,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最优组合;GAO(2005)在向美国众议院提交的报告中,也强调了巨灾债券有提升(再)保险公司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1997年,地震基金有限公司发行了1.37亿美元的巨灾债券,并利用这笔资金,在加利福尼亚大地震中为瑞士再保险公司提供了保护。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给保险市场提供了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的有效渠道,资本市场部分解决了巨灾保险市场资本不足的问题,但是,资本市场对于国家管理巨灾风险的作用是有限的。Scott E. Harrington(1997)比较分析了传统的再保险和PCS(Property Claims Service)期权合约,认为这些金融衍生品有效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散了风险,但同时他也认为与再保险相比,金融衍生品仍然具有比较高的基本风险。

三、政府融入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当前,在西方学术界形成了一种主流观点,即无论是私营保险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解决巨灾风险管理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相信政府和市场的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公共部门介入巨灾风险分担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巨灾风险不能在风险暴露单位之间有效分散 (关联性),而需要在时间上分散。Gollier(2002)证明了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的有效替代。而对于跨时期的风险分散,政府比私人会更有效率,因为政府更有能力以更低成本借贷(政府的信用风险低)(Lewis和Murdock,1996)。

政府参与巨灾风险分担,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即政府在税收,立法等各个方面对巨灾保险项目给予支持,但政府并不提供资本,也不做为“最后的再保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政府直接参与,即政府提供资本,或做为“最后的再保人”。

综合Dwight M.Jaffee(1997), AON(1997),Dan Henstra﹠Andrew Sancton(2002)的研究,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项目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有限责任的保险联合体;有限责任联合体+政府财政支持;政府发行巨灾债券、政府购买或担保保险公司的巨灾债券;政府贷款。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过程可以看出,国外在应对巨灾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中,经历了由单一保险市场,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最后是政府融入风险分担体制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对于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灾害保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06―723X(2012)01―0058―04

巨灾是指危害及损失程度最严重的自然灾害。突发灾害既是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完善政府灾害治理能力的契机,预防减轻巨灾对经济社会冲击,保持既定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灾害预防治理,从制度上完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一、巨灾风险表现

(一)主要巨灾风险形态。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主要巨灾包括洪水、干旱、地震、台风与风暴潮等,大体上形成了从人口稠密、经济较发达、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黄河下游、淮海流域、长江三角洲地区向东部地区和西北、青藏地区不断发展趋势。从巨灾的活动程度看,长江中下游和华南地区自然灾害活动最强烈,华中地区次之,然后是东北、西南、西北和青藏地区。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主要巨灾包括云南、河北、台湾的地震,长江、淮河、珠江、松花江和海河流域的洪水,浙江、福建的台风与风暴潮,此间的伤亡人数明显减少,但经济损失不断上升。从巨灾造成的损失看,从高到低依次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但各地防灾救灾能力又呈现自东向西逐步递减的特点;在间接危害和长远影响方面,巨灾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破坏效应最严重。

(二)巨灾的特点。巨灾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对立统一关系的极端表现,其特点包括:一是相对集中性。中国地处北半球中纬度灾害带与环太平洋灾害带的交汇地带,自古以来,洪水、地震、干旱等巨灾成为阻碍中国经济社会进步发展的主要灾害,一般集中发生在江河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地震活动带及农作物产区,因人口、城镇、农田、企业、基础设施等较集中,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巨灾的发生不是孤立的,常常在某一时间段或某一地区相对集中出现。二是紧急性。从时间范畴看,任何灾害都有发生发展的过程,但由于突如其来导致措手不及,作为灾害最高形式的巨灾更是来势迅猛、防不胜防,特别是巨灾造成的危害出乎预料、难以抗拒,极大地超出了人们的承受能力,致使情况紧急。三是复杂性。自然灾害是自然与人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中国西临青藏高原和帕米尔高原,东临太平洋,有广阔的陆地和海域,地形地貌复杂多样,且在剧烈起伏中呈多级阶梯状变化,成为影响各类自然灾害形成、发展和演化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失衡、人地关系不和谐、过度依赖自然资源等也为灾害的形成提供了孕灾环境。四是连发性。巨灾易发次生或衍生灾害而形成灾害链,常见有“地震灾害链”、“台风一暴雨灾害链”、“寒潮灾害链”、“干旱灾害链”。自然灾害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总体,常常表现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地震为原生灾害,地震引起的山体滑坡和海啸为次生灾害,社会秩序混乱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就是衍生灾害,有时次生或衍生灾害的危害超过原生灾害。五是难以控制性。由于自然环境复杂性、信息不对称、人类理性有限性,对巨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很难做到事先准确预报预测,即使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误差。巨灾发生后,其发展变化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加之抗灾难度大而导致决策者面临巨大压力。

(三)巨灾的影响危害。巨灾对组织和社会的基本价值或目标产生严重威胁,其对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危害。包括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损害公共福祉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经济活动,使社会财富积累增长放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土地资源、水资源等基础资源,削弱可持续发展能力;巨灾后的紧急救援能力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如果应对处置不善,将会影响国家和政府形象;阻碍国家既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政府作为和政府效能的提高实现。

二、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价值理念

(一)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的现实基础。巨灾风险损失补偿就是对遭受巨灾危害的受灾主体进行的经济补救和援助,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灾害对经济社会破坏影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首先,现代政府的实质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才能保证其合法性和根本基础。中国巨灾较频繁,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是保障公民权利、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增长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公共财政逐步具备了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的能力条件,“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巨灾损失补偿就是不断提高和满足人民群众公共福祉的具体表现。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日益明显地发挥基础性作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政府职能从“划桨”转向“掌舵”,由“全能”转向“有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的管理体制得到改革,“契约自由”、“交易自由”、“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依法得到保障,市场手段的效率作用明显,通过保险市场成为解决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有效途径。最后,公民社会的力量不断得到增长,成为继政府和市场之外的有益补充,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以及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公民社会参与灾害救助成为全球性的共同趋势,因其具有社会自治、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功能,以及灵活性、独立性、专业性、平民性等比较优势,正在巨灾损失补偿领域发挥着独特影响。

(二)巨灾损失补偿的理论基础。一是现代法律精神。《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防洪法》、《防震减灾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造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民法》、《水法》、《社会救助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对灾害责任与救助补偿进行了规定。巨灾损失补偿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与发展权的特殊保障。巨灾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明显的不可抗性,政府的救助补偿既是保护公民权利免遭危害,避免因灾陷入困境或导致社会失控,更是政府的基本责任。自然灾害与人类社会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相联系,巨灾风险损失补偿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协调和改进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成

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阶梯。二是传统文化思想。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基础,其中“和谐”、“民本”、“兼爱”等思想在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和谐”就是万物“各得其所”,即不同事物稳定统一的关系与秩序,“天人合一”就是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融。“民本”指国家以民众作为根本,在考虑问题时要充分照顾到民众的利益。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总结出的精神财富,关于生态平衡、尊重自然规律、团结互助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公共物品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布坎南把公共物品界定为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和服务;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就是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都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斯蒂格利茨提出:“公共物品即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而排除任何人对它的分享都要花费巨大成本”、“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政府财力的有限性与公共服务所需投资的巨大性矛盾,使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物品效率最高。巨灾风险损失补偿属“准公共物品”,它既不能完全由市场承担,否则无法独立负担巨额损失,也不能由社会承担风险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而应该是多元的补偿方式。

(三)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的原则。巨灾风险损失补偿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消弭灾害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原则包括:公平正义原则。巨灾补偿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及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受灾者进行的救济援助活动,不应区分地域、民族、种族、年龄等因素,以保障维护受灾者的各项权利,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适度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必须要充分考虑巨灾造成的损失大小、社会影响与国家财政能力,受灾者个人作为公众的一分子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效率原则。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把巨灾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履行补偿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形式。互助互济原则。全社会应该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同舟共济的民族精神,最大限度减少受灾者的损失。

三、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

巨灾风险损失补偿需要政府、市场与社会共同分担的综合性补偿机制,包括政府补偿、保险补偿、社会捐助和国际支援等,建立健全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是一项长期任务。

政府补偿。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各级政府财政收入进行的补偿。它是我国巨灾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其优势包括:公共性。即根据损失程度对所有受灾者进行的救济补偿,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精神;及时性。政府是各种资源的最大拥有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开展施救和补偿活动;保障性。政府补偿通过国家机关、法定的程序、完善的监督与问责制而具有最高信用,能够得到广泛的社会信赖;稳定性。政府补偿对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凝聚人心、稳定社会具有长期效应。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加之自然灾害比较频繁,政府补偿机制需加以完善:一是稳定增长机制。即政府补偿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以加强公共财政保障作用,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巨灾损失补偿需求;二是协调机制。通过建立补偿资金储备制度、年度预算制度,协调巨灾年度间的不平衡性和补偿资金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协调不同灾害之间救济补偿矛盾;三是科学决策机制。编制财政预算应根据专家、智囊团对自然灾害的科学预测,事前对灾害风险加强计划性和预见性。

保险补偿。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开展巨灾保险业务,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的经济补偿,通过保险业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已是普遍趋势,其优势有:分散性。保险服务的宗旨就是把巨灾的风险损失转嫁和分散到保险市场,将灾害损失分摊到尽可能大的范围;社会性。发达完善的保险市场可以集中社会的力量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弥补政府财政补偿的不足,还具有帮助灾后重建、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适应性。保险补偿能够根据巨灾发生不规则的特点,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平衡的功能,以适应社会对风险保障的需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公民和企业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较薄弱,建立健全巨灾保险补偿刻不容缓。一是风险分担机制。必须建立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和投保人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才能发挥实效;二是渐进运行机制。我国巨灾保险因偿付能力滞后,通过试点在积累经验和财力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巨灾保险势在必行;三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互补机制。政府应积极介入高风险、低利润或无利润保险领域以弥补市场失灵,采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促进保险业发展;四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把巨灾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的制度,包括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应逐步在我国引入开设。

社会捐助。由社会组织和公民自发开展的捐助活动,是继政府补偿和保险补偿之外的社会性补偿,包括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协会、企业及公民等,其优势在于:补充性。社会捐助能够把分散在民间的救助力量集中,通过社会自组织网络分担巨灾补偿任务;灵活性。巨灾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社会捐助通过捐款捐物、志愿行动、扶危济困等多种内容和途径救助受灾者;广泛性。社会捐助不受条件限制继而能够广泛激发和调动民间的参与力量。目前,一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捐助资金的公开透明性,加大民间力量在巨灾补偿中的作用;二要建立长效机制,使社会捐助发挥风险治理、灾害救助等补偿效应;三要完善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鼓励社会捐助活动的积极性。

国际支援。国际组织根据人道主义精神,自愿对受灾地区和群众给予的无偿帮助。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了灾害救助与支援活动,彰显了中华民族为人类进步事业的努力精神与良好政府形象,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信赖和支持。汶川地震期间,先后有多个国家和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捐款捐物、开展搜救及志愿活动,在大灾面前共同携手抗灾。

四、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意义

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根本作用是建立灾害保障安全网,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化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减轻巨灾的破坏影响;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借鉴运用国际先进经验,促进我国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和谐;有助于激发调动民间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的积极性,弘扬发挥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积极进取的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完善市场机制是推动灾害补偿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意识,转变风险治理理念;提高政府效能及政府形象,促进服务型政府构建;保证国家既定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成为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组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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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N].人民日报,2008―2―23.

灾害保险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身特征及其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维持其持续经营,因而需要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相关实践,文章从立法支持、政策定位、介入方式和产品开发四个方面,探讨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制度设计。

一、 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环境基础

(一)自然灾害:生态公益林保险制度的构建契机

2008年初的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以下简称雪灾)对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益林林分结构大面积破损,全省公益林受灾面积 1172.30万亩,占公益林总面积的39.64%,受灾程度中度以上的面积为702.61万亩,占公益林受灾总面积的59.93%。并且受灾公益林绝大部分位于海拔较高的地区,自然恢复能力不强;二是对林农的生产和生活也造成了较大影响,仅丽水市就造成了年收入低于250o元的居民数量增加28.95万人,贫困村增加390个。

然而目前,我国仅在部分省份开展森林火灾保险的试点工作,由于生态公益林本身的特殊属性,在试点过程中商业性保险较难进入。在这次雪灾中,生态公益林基本上都没有保险。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在2008年1月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又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要求,这次雪灾更加凸显了建立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迫切性。

(二)生态公益林的自身特征

生态公益林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具有三个明显特征:

1.生态绩效的弱质性。生态公益林大都位于生态状况脆弱地带,破坏容易恢复难,重建与恢复的投入巨大,并且,不少生态功能具有不可逆转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些地区一旦遭到破坏,即使有大量的投入,也很难完全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2.受益对象的广泛性。第一,地区间的广泛性。除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生态公益林区之外,还有受此影响的下游地区、周边地区以及一个较大范围的生态循环系统;第二,代际间的广泛性。生态公益林建设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使有限的生态环境资源支撑长期的发展,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

3.投资和建设主体的多层次性。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省、市 (县、区)等各级人民政府,是一种政府财政支出。而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则主要由当地国有林场及林农承担。

(三)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公益性视角

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直接受益对象表现为国有林场及林农,但由于生态公益林大都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或生态状况非常脆弱的地区,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因而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间接受益对象则是一个较大范围内的区域生态循环系统,包括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

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既不同于巨灾保险,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需要有一个崭新的视角:要站在公益性的角度从政策性保险出发来构建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但是,这种保险制度也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森林保险因为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环境支持保险对象的不同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保险制度的选择。

二、市场失灵: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稀缺性资源,对信息资源的占有程度决定着相关利益者的获利程度。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信息持有者往往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信息进行调节以免因信息的完全公开而使利益受损。因而信息不对称包含两方面的内涵:第一,信息在市场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对称,即交易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第二经济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不拥有做出最优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市场为非完全信息的条件下,经济主体所做决策的正确性依赖于信息的对称程度。信息不对称常常会导致市场失灵,从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使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效率状态。

商业性保险中逆向选择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间风险状况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产品的纯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确定的。因而会导致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单位倾向于放弃购买风险,或者是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位从事高风险项目。由于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风险的地域性和个体差异较为显著,使得在保险经营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尤为突出。另外,受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身属性以及林农的小农j惑识的影响,商业性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较为明显且难于进行有效地控制。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商业性保险公司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率的两难选择,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诱使其不断减少生态公益林保险产品的供应。而政策性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信息的比较优势,减少信息不对称,协调保险双方的利益,维护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市场的信息公平性和运作有效性。

(二)系统性风险

生态公益林建设总是伴随着各种自然灾害风险与不确定性因素。国有林场和林农可以通过采取差异化种植、保守技术等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尤其是林农,可以采取小额信贷的方式来平滑年度内的消费曲线。但对年度间的消费曲线,由于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系统性风险的存在,难以通过相邻借贷或小额信贷等方式进行调整。此外,由区域性同类气候所引发的自然灾害,也使得在生态公益林经营者之间产生较强的相关性。当遭遇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时就难以通过传统的方法局部地寻找分散风险的方法。

系统性风险破坏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风险分散能力,较难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达到保险职能发挥的目的,较高的保险成本也增加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Wright等 (1990)通过对美国等国家农业保险模式的研究发现,在没有政府补贴或资助的情况下,从事农业保险一切险或多重险的纯商业性保险公司很难持续地经营下去,因此,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客观上需要_二种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

(三)供给和需求的双重正外部效应

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取决于公共契约与私人契约的磨合。其构建和运行表现出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的准公共产品的供求关系。由于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会增加生态效益这一产品的供给,消费者也将获益,并且会产生外溢效应。因此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正外部性,就是林农保险消费的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如果政府对投保不进行补贴而由林农承担全部保费,又会使林农保险消费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林农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各自的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最佳均衡量,就会导致私人的最佳消费量小于社会的最佳消费量,出现商业性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需求短缺。

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身争存在以及具体操作上的一些问题,使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导致商业性保险公司遭受亏损的威胁。而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保险带来的好处。因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的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商业性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确定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均衡量,就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商业性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供给不足

三、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国际借鉴及我国的相关实践

(一)国际经验借鉴及其启示

森林保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和芬兰,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瑞典、芬兰、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都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林业保险制度。

瑞典林业保险一般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农林部门监督下,由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来经营。这些国家森林保险的经营险种除火灾保险外,还包括森林综合保险等。赔付率也较高,瑞典年均在40%以上,芬兰约为70%。此外,芬兰政府还在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重大损失险还可享受费率优待,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基金补贴。

在美国,由于保险费率常常高于林场主能够支付的水平,因而早期美国商业保险公司对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当时许多森林保护措施的费用也都是由林场主直接承担。为了给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1924年的Clarke—McNary法案,政府为森林所有者承担了大部分的保护措施成本,并将森林保险建立在森林保护措施的基础之上。这就为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从而较好地促进了美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日本也有着健全的林业保险体系。日本的森林保险始于1937年,当时的日本议会通过了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并设立了森林火灾保险特别会,专设森林国营保险险种,由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目前日本的森林保险分为森林国营保险、全国森林组合联合会的森林灾害共济制度和民营保险。森林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火灾险、气象灾害险和由于火山喷发造成森林山火的喷火险。保险费的数额根据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的不同而确定,投保和索赔手续非常简便。

从这些国家森林保险的开展情况来看,不管其保险由何种性质的保险公司承担,政府都参与了森林保险的运行。除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外,还在经济上进行补贴,支持力度较大,森林保险的承保范围也比较宽泛。这些,都对我们开展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研究,提供了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森林保险的实践

我国从1984年开始森林保险试点,至1988年,先后有浙江、福建等20多个省份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并创造出了四种组织形式: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主办、双方共办、合作共济。承保面积达133多万公顷,主要为森林火灾保险。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及财务核算制度,加上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改制,直接影响到各地森林保险的试点,又由于森林火灾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收入等的影响,从而导致森林保险事业呈现出萎缩徘徊的局面。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个保险公司经营零星的森林火灾保险业务。

浙江省淳安县也曾于1988年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保险范围为全县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专业户和联合体种植的林木,保险金额为每亩100元,保险费为每亩0.50元,并就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他如遂昌等地也都先后试办过森林火灾保险。

目前制约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经营方式的选择与确定。而相关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在森林保险的发展模式、制度建设等比较宏观的问题上,极少涉及到生态公益林保险。我国理论上对生态公益林保险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的状况与森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这次雪灾发生后,付丽 (2008)提出了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具体操作,林业部门提供智力支持和配合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组织形式。谢异平 (2008)则认为政策性森林保险不必一定要选择商业保险模式,可以选择 “政府主导,财政补贴,政府部门统筹” 的管理模式。

近年来我国对森林保险的探索,都是在商业性保险的框架内进行的。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表明,这种保险方式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理论总结上遇到了困惑,实践推广上受到了限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导致我国森林保险事业发展的迷茫和徘徊。同时,由于生态公益林无论是在投资主体,还是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于其他森林类型,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因此,在构建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时,就需要跳出商业性保险的范畴,紧密结合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实践进行探索和研究。

四、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制度设计

(一)立法支持

瑞典、芬兰和日本等国家都颁布有相应的森林保险法规,规范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为森林保险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尽管具体形式和特点不同,但这些国家都有着完善的森林保险体系。而我国的《保险法》则属于商业保险性质,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哝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林业保险方面,早在=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拟订了我国第一部 《森林保险条款》,开展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些,都为我国政策性生态公益林保险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生态公益林保险的立法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基础。

为推进政策性生态公益林保险立法的开展,还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解决制度机制和操作层面等问题如可以先从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开始,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保险范围可以包括暴雪、火灾、台风、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冻害和雨凇等,逐步扩大到生态公益林的其他灾害险。

(二)政策定位

国内外的相关实践经验表明,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走商业性保险的路子,很难取得成功。其发展和繁荣必然与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密切相关。而市场失灵和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当前制约我国生态公益林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解决我国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失灵的关键,就是要增加政府的有效制度供给。

政策性保险是治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外一些国家有的是设立类似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贴补;有的是设立专门的再保险机构,分散风险和补贴保险公司的经营亏损;还有的是设立风险基金来规避风险。因此,为应对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风险,就需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生态公益林保险制度,在承保、理赔等环节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此外,政府还可在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进行补贴和资助。当然,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生态公益林保险合作组织等,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治理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失灵的目的,只不过其经营成本较高,需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这次雪灾后,浙江、湖南等省份都在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林业保险模式。

(三)介入方式

建立政策性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和保障作用,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支持。但是,由于政策性生态公益林保险涉及到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而各地在财政资源上的巨大差异,势必会影响到生态公益林保险财政资金的足额划拨。此外,财政支持还需要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可与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绩效评价融合在一起进行考评。2008年初雪灾发生后,为增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风险防范能力,浙江省增设了政策性林木综合保险险种,施行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统保,保费由省、县级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则按四六比例分担。

国家财政力量的介入,还涉及到介入方式的选择问题。究竟是采取直接将资金注入保险公司,注人何种类型的保险公司,商业性公司还是政策性公47或者是采取通过林业部门的方式介入等?值得进一步研究。

(四)产品开发

由于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以提供生态效益为主,属于准公共产品,国有林场及林农无法直接从生态公益林的经营中获益。因此,为提高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自身抗风险能力,促进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设计和开发出既适合生态公益林发展需求,又能满足市场需要的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势,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立足金融创新,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风险证券化,分散生态公益林自然灾害风险,需要对证券化产品进行科学的设计,确定合理的收益率和产品价格。但由于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本身比较复杂,此外还涉及到生态公益林价值的确定和赔付率的测算等问题,较难确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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