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灾害防治

灾害防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5 11:21:32

灾害防治

灾害防治第1篇

(一)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况及地质灾害分布特点

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概况

年区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要求,通过加大宣传普及防灾知识,有效地提高防灾意识;全年共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6场次、参加人数150人、发放宣传手册近千份、防治宣传扇500余把,对已调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高陡边坡点均下发防灾“明白卡”(22份)、设立避险警示牌3个;编制年度防灾预案,完成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5年)修编工作;签订防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加强汛期地灾巡查,组织汛期值班制度,领导带班,通过电话、电传、手机短信息及时公布区内台风及降雨信息,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加强防范,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工作;发现险情及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避让,确保一方平安;通过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有效减少了灾害损失。特别是在去年汛期各成员单位尽职职责,区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值班,实施靠前指挥,实现地质灾害零伤亡,取得了较好成绩。

2、年地质灾害分布特点

年的台风暴雨对区地质灾害的影响较小,根据年地质灾害点详查及年地灾排查结果,区有可能产生边坡变形迹象的地质灾害隐患为芝山镇丰笙实业有限公司(猫仔山)、丹霞大及瑞京市场等潜在不稳定斜坡;目前仍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处,高陡边坡点19处。

(二)2012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2012年气候总趋势预测

预计2012年平均气温略低于长年,预计冬季气温正常略低,春季正常略低,雨季正常,台风季偏高。全年降水量略少,各季降水量:冬季略少,春季略少,雨季正常,台风季正常略多。影响我市的台风或热带风暴个数略多,约4~6个,其中有1~2个严重影响的台风或热带风暴。

2、各季节展望

(1)冬季(1月~2月)

预计冬季平均气温正常略低,冷暖变化幅度大,月份分布为:1月正常略低,2月正常。极端最低气温正常略高:预计我市西部、北部高海拔山区可达-2~0℃,局部低于-3℃,中南部地区可达2~5℃,西北部其余地区可达-1~1℃。预计冬季降水略少,月份分布大致为:1月略少、2月略少。

(2)春季(3~4月)

预计春季平均气温偏低。月份分布大致为:3月正常略低、4月正常略低。预计春季全市降水量偏少,月份分布大致为:3月略少、4月略少。春播期(2月下旬~4月上旬)平均气温接近常年,降水略少。全市除海拔500米以上山区外,无“倒春寒”。

(3)雨季(5~6月)

预计雨季开始于5月上旬前期开始(略偏早),结束于6月下旬中后期结束(正常)。雨季期间降水正常;月份分布大致是:5月略多,6月略少。

(4)台风季(7~9月)

预计台风季平均气温偏高;其中7月、8月、9月均略偏高。预计7~9总降水量大部分地区正常略多,月份分布大致是:7月略多,8月略多,9月略少。预计2012年登陆或影响我市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略多,约4~6个。各月份布大致是:7月以前1个,8月1~2个、9月1~2个。

预计夏季平均气温略偏高;≥35℃高温日数接近常年至略偏多,内陆县市可达30~40天,沿海县市15~25天;极端最高气温略高,内陆县市约38.0~40.0℃,极端最高气温接近常年,内陆县市约39.5~40.0℃,局部高于40.0℃;沿海县市37~39℃,局部高于39℃。

3、主要气候灾害分析

(1)冬季气温变化幅度大,可能出现寒潮或强降温天气过程,请注意做好防御寒害工作。

(2)预测今年冬季至明年春季降水偏少,且时空分布不均,部分县市将发生中等以上强度的气象干旱,请注意做好蓄水防旱工作。

(3)夏季台风偏多,有1~2个相对较强的台风严重影响我市,程度重于年。

4、2012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做好地质灾害活动预测,是为了更好地防灾减灾,使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区的年均降雨量分布特点,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特征,结合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工程活动情况等综合分析,区的地质灾害活动地段为:金峰经济开发区厂房目前存在隐患的高陡边坡、瑞京市场~市第二技工学校一带北侧的高陡边坡、浦南镇、石亭镇、天宝镇、通北街道、西桥街道、金峰经济开发区等地的居民建房和工业民用建筑建设所形成的高陡边坡等。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范围

根据年的地质灾害详查及年地质灾害在排查成果,目前我区尚有2处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存在一定程度隐患。2012年地质灾害的防治重点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其中市丹霞大纳入治理对象),次重点是各镇(街道)、金峰经济开发区等居民建房和工业用地形成的高陡边坡(绿洲富成新形成的高陡边坡列为重点监督对象,由开发商负责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确实做好边坡支护工作)。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综合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需重点防范的地区,必须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到位。

三、重点防范期

突发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多是强降雨引发的,我区地质灾害的高发期与降雨关系极为密切,主要的地质灾害活动时段在5~9月间,与汛期大致相当。根据我区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资料分析:当日降雨量大于50mm时,一些不稳定屋后斜坡就会出现变形迹象;当过程雨量达到100mm时,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开始产生;当过程雨量达到200mm时,地质灾害(主要是滑坡、崩塌)普遍发生。我们要将这种诱发地质灾害的降雨量视为我区地质灾害的警戒线,加强监测和预警。同时,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比较明显的滞后效应,雨后(尤其是持续性的降雨后)1~5天内仍然是地质灾害的活动时段,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仍应提高警惕。

根据2012年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区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为4~9月;台风季(7~9月)期间影响我区的台风和热带风暴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并应根据实际降水量情况进行调节。

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汛期,各镇(街道)要提前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工作状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确保安全渡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II级)、中型(III级)、小型(IV级)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I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造成大江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II级)

因灾死亡10~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造成省内铁路、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III级)

因灾死亡3~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造成省内国道、省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IV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造成省内区、乡、村道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五、地质灾害监测、防灾责任人

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渐变或者突变的过程,通过监测,及时作出预报,可以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危及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设施和主要危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单一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与预防。各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防灾责任人。

六、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组织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保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地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区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水利局、防汛办、交通运输局、发改局、教育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广电局、旅游局、环保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副局长)。

2、职责

(1)对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负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

(3)组织编制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组织编制全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5)健全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6)提出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

(7)组织界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8)审批、验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9)奖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节,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地质灾害抗灾救灾时,迅速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掌握灾害的灾情、社情、民情以及有关部门抗灾救灾运作情况;部署抗灾救灾队伍实施救灾行动;下达各类救灾物资和运输的调配供应计划等;

(11)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

(二)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汛期之前要会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调查,核查灾点的位置、发生时间、空间分布及规模、环境地质条件、危害及威胁、防治措施与效果等。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联合编制《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完善地质灾害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三)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

各镇(街道)应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点进行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发现险情和隐患,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抓紧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书面上报区人民政府。

1、汛前检查的主要任务

检查《防治方案》落实情况,危险点监测责任人是否明确,群测点布置、观测方法、记录、汇总整理是否合理、完善,防灾预报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网络是否通畅,危险区群众的应急转移方案及措施是否可行等;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认真做好排查,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牌;在强降雨作用下,可能酿成新的危险点,应加强监测;发现有明显异常的危险点,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汛中巡查的主要任务

进入汛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运行,各镇(街道)及村(社区)要按照《防治方案》的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加强监测、重点防范;对具灾害发生前兆特征(地声、泉水变浑、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可能出现险情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如疏散人员、转移财产、或采取临时支护处理措施等),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告。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及时组织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意见。

3、汛后复查的主要任务

汛期过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提出监测、搬迁、治理的建议,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灾情预报

以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台预警预报为主,结合全区地质灾害点监测或调查的结果,由区人民政府以适当的形式。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有功人员或单位,将依据《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五)监测与处置

1、已作出中期预报的地质灾害点应进行监测,遇有台风或暴雨袭击时,要加强监测。国土资源分局要做好监测的技术指导。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部署地质灾害点避险准备和实施工作。

2、已发出短期预报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应加强监测,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3~4级时,对危险点和房前屋后、公路沿线高陡边坡、水利设施、旅游景点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强监测、巡查。有关镇(街道)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财产等的避险转移准备,视情况做好群众及财产转移。

3、已发出临灾预报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应加强监测,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在5级时,要实行24小时监测,对房前屋后、公路高陡边坡、水利设施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强监测、巡查。有关镇(街道)要迅速做好受威胁人员的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的保护工作;紧急情况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备足必要的防救物资,制定防救方案,特别是临灾前的人员转移方案,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处置及时、转移有序。

(六)抢险救灾

灾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要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受灾人员与财产。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驻军和武警给予支援;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工作要切实做到防范有效、转移迅速、救治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做到信息畅通、及时、准确,为防灾救灾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1、地质灾害报告的时间要求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在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地质灾害报告的内容要求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单位要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要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和险情

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⑥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效果

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八)《防治方案》的实施

1、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城建、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制,密切配合,及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至防灾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把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建立以区为单元的区、镇(街道)、村(社区)、灾点为主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山地建房的审批管理,指导住宅、校舍等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设,制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建房和从事不合理的工程活动。

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暴雨、洪水等有关防汛信息,做好水库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防治、抢险等。

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县道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的巡查与防护,负责县道沿线地质灾害勘察、设计,保障县道的畅通。

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消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

教育部门应做好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及时组织师生员工防灾避险转移。

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勘查部门接到灾情时将及时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

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1)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制度

(2)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3)地质灾害监测制度

(4)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5)地质灾害报告制度

(6)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

3、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环境的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活动加剧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对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区级和各镇(街道)的财政预算。危及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受灾主体单位承担。

灾害防治第2篇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

1、年我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年,全县共发生地质灾害40多起,损坏房屋60多间,倒塌房屋13间,毁坏农田30多亩,冲毁道路十余处,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这些灾害主要发生在、、、、、等6个乡镇。灾害发生相对集中、分布范围广,与强降雨和切坡建房等人为活动有关,且主要发生在5月—7月的强降雨期间。由于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列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地质灾害重要隐患点均没有出现灾情,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强降雨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诱发,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大。

2、我县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目前,全县范围内还存在地质灾害危险点501个,其中稳定性较差的点138个,稳定性差的点360个;由于农村切坡建房的数量增加,地质灾害隐患点也随之增加,至年底,全县共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近五千人,威胁总财产两千多万元。

全县目前需重点防治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共28个,其稳定性全部为差级;危害程度为重大级的2个,较大级26个(见附表)。

二、年地质灾害预测

1、年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降水量属偏多年份,年总降水量1600-1700mm,比常年平均值多100至200mm,比年多200-300mm。雨量分布大致为第一季度偏多,第二季度偏多,第三季度正常,第四季度偏少。6月中下旬降水相对集中,有较明显的大暴雨和连续性暴雨过程,并将出现中等以上的洪涝灾害。7-9月将有较严重的干旱天气出现。

第一季度:(1-3月)总雨量约350mm,约比常年多50mm左右,1月份约50mm,二月份约100mm,三月份约200mm。

第二季度:(4-6月)总雨量约850mm,约比常年多150mm,4月份250mm,5月份250mm,6月份350mm。

第三季度:(7-9月)总雨量约300mm,与常年相近,7月份50mm,8月份150mm,9月份100mm。

第四季度:(10-12月)总雨量约100mm,约比常年少50mm,10月份40mm,11月份30mm,12月份30mm。

2、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降水趋势预测分析,今年地质灾害与多年平均程度相当。灾害主要集中在3—6月的强降水期。当降雨达到一定强度(日降雨量达100mm以上或连续降雨3日以上)时,可能大量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易发区、次易发区的降水集中期可能形成分布较为集中,规模较大的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等乡镇。

(3)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诱发地质灾害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集中性强降雨,群发型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强降雨区域基本吻合,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地质灾害大部分都与建房切坡有关。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尤其近几年施工形成的高陡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

三、地质灾害防范重点

根据县内地质灾害发育现状,潜在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密度、威胁人口、威胁资产数量及地质环境条件的综合分析,本县汛期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划分如下:

1、县境北部的城岗、~乡、~、乡一带;县境中东部的~乡、~村、乡一带;东部的岗~、镇一带;南部的乡村~乡村以东地段和县境西部的~乡、~乡一带和镇留村~镇来村以西地段,为滑坡、崩塌、泥石流重点防护区。

这些区段的地貌为中低山、丘陵,地层岩性多为变质岩、碎屑岩、岩浆岩,岩石风化破碎,地形切割较强烈,起伏大,地势陡峻。村宅多沿山坡坡脚地带分布,切坡建房现象普遍,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灾害在雨季极易发生。汛期地质灾害防护措施建议如下:

(1)不宜切坡建房,确要依山切坡建房的应注意把握屋后花园坎高度不得超过6米,屋前花园坎高度不得超过4米,前后墙体应建在离花园坎3米以外的地方,并及时做好排水设施和抗滑挡墙;

(2)密切监视住宅房后山坡或人工切坡中上部潜在易灾体(土体)的变形迹象,发现掉土、掉石块、坡脚冒浑水时,应实施疏散撤离室内人员的紧急防范措施;

(3)对需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在避让搬迁方案未完成前,建议危险点处受威胁住户,在地质灾害防汛期间,采用迁居它处的避防措施进行避防。

2、乡陈也村画眉坳钨矿开采区一带,为泥石流重点防护区。区内钨矿开采的弃土弃渣大量堆放于山坡坡麓和沟谷中,均无稳拦和疏导排泄设施,汛期强降雨极易诱发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发生,目前区内的民营个体对山坡坡麓和沟谷中的弃土弃渣仍在进行乱掏乱采,因而更易诱发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护要点如下:

(1)汛期强降雨应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密切监视堆放于山坡坡麓和沟谷中弃土弃渣形变迹象,发现险情,及时做好泥石流迳流堆积区内的人员避防工作;

(2)圈定危险区范围,设置警示牌。

3、镇寨村~村一带,为岩溶地面塌陷重点防护区。区内地貌为山间岩溶洼地,地层岩性为石炭系船山组的灰岩、白云灰岩,洼地内基岩大部分被第四系松散层所覆盖,仅局部地段。地势较平坦,洼地中溶洞发育,汛期强降雨极易引发岩溶地下水位骤变产生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防护要点如下:

(1)对区内历年来已发生岩溶地面塌陷的地方,应圈定易塌陷危险区,设置警示牌;

(2)将已发生岩溶地面塌陷的水田改为旱地进行耕作;

(3)对区内所有岩溶地下水水井进行水量限采。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灾工作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为:总指挥由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水利局和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矿产资源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交通局、教育局、民政局、人武部、公安局、县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水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商业局、卫生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矿管局,由县矿管局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区及有关单位应尽快调整和落实好本地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各乡镇区的防汛工作由乡镇长负总责,各部门单位的防汛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对江河、水库的堤坝、坝面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区域,所在乡镇要落实一名副科级和村级主要负责人为防灾主要责任人,同时将落实情况报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矿管局)存档,责任人必须熟悉本地域、本部门的情况,并能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2、健全各项地质灾害的防灾制度

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矿产资源管理局与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实时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各乡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做到人员到岗,公布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确保联络通畅。有地质灾害技术支持任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矿产资源管理局,切实做好应急技术服务工作。县汛期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3、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1)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尤其受威胁地区人员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区要在汛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各隐患(危险)点、危险区段的情况。划定重点防范期、重点防护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本行政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汛前,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有条件治理的要进行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应组织受威胁的居民采取避让措施。由工程建设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各乡镇区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重要隐患点应编制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专门应急预案。

4、加强汛期巡查、监测工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1)重要防护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在主汛期,各乡镇区和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要安排人员值班,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上传下达,落实报告制度。

(2)矿产资源管理局要会同水利、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巡查监测,汛期巡查一般不少于2—3次,重要地区重要时段和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巡查监测,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及时上报。

(3)监督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矿山等行业部门应负责所属建设场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监测。

(4)完善县、乡、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和落实基层联户防灾责任制。各乡镇区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同时将发放情况在3月31日前交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存档。新发现的隐患也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2)各乡镇区要认真制定和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做好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重大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防灾和抢险救灾。

6、保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必需的投入

各部门和各乡镇区要安排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专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

7、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三同时”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避免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等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尤其要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引导农户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房。

(2)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3)禁止陡坡开荒和不合理切坡,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区内从事爆破、削坡和进行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已有陡险边坡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必要的排水、削坡减载和压脚加固等防治措施。

灾害防治第3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灾害防治第4篇

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是滑坡、崩塌,其时空分布与地质环境和气候条件关系极为密切,强降雨、不合理人类工程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在空间上,办事处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严重;在时间上,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发生在6-9月的雨季。

年,在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群专结合的监测预防工作。期间未发生山体崩塌及责任死亡事件,确保了所有受监测隐患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

山南坡(小区),经纬度:(34°44′56.8″ 119°21′11.3″),为老采石塘口。该段斜坡长约300米,东段南侧紧邻居民小区,坡高约30-50米,坡面形态为直型坡,坡向正南,坡角度约46°,为韧性剪切面。滑坡体大部份已被清理,但在斜坡东端有一宽约15米,长约20米厚3-5米的滑坡残留体,距离坡底约25米,呈块状或破碎状,随时有继续下滑的可能。该处受灾害威胁群众44人。

街道办事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位于花园项目西侧,原有孤石存在崩塌和山体滑坡的危险。花园项目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情况下在隐患点下方的山坡面上进行了新的切坡,高差约12-20米,坡度在70-80°,已经发生多处塌方,产生了新的地质灾害隐患,随时有继续下滑的可能,严重影响该住宅小区的安全。现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对该隐患点实施治理。

斜坡高10-30米左右,坡长约100米,坡面形态为直形坡,坡角距路边约2-5米,随时都有崩塌和石块滑落的危险。安置小区北侧山体,有崩塌和石块滑落的危险,现已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对该隐患点实施治理。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点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电力、建设、农林、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监测预警

为了解和掌握地质灾害的演变过程,正确分析判断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及时作出临灾预警,加强监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防范地质灾害的最有效途径。针对办事处的地质灾害特点,只有发动群众,建立起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才能及时发现险情,及时作出预报,及时撤离出人员,使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对形成的不稳定危险体,采取爆破排除法,然后在进行人工或机械清理不稳定危石,建安全隔离墙,墙体结构要牢固。

3、搬迁避让

对于稳定性差、危险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因为治理起来难度大、费用高,所以只能实行搬迁避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是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严格执行年度防治方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办事处已编制并下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汛中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开展巡回检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一旦发生灾险情,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二是落实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监测预警。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应纳入群测群防网络,落实监测领导责任人和具体监测人,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群众手中,加强监测,提高成功预报率。对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防、抢、撤”方案,签订监测责任书,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开展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重点的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能力。

灾害防治第5篇

(一)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市由于地理、地质、气象等自然因素的组合和愈来愈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导致山地地质灾害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频发,地质灾害已成为本市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年,我市主要受6月下旬低空西南急流、3号热带风暴“莎莉嘉”、5号热带风暴“米雷”和8月下旬11号强台风“南玛都”带来强降雨的影响,特别是6月下旬低空西南急流带来强降雨,局部地段过程雨量最大达到257.3毫米(榜头),导致县园庄镇六户村上坝滑坡治理点再次发生滑动,影响了工程施工;9月1日,11号强台风“南玛都”带来的特大暴雨,以市城区为中心,局部地段舜时降雨量(3~6小时)超过500毫米,造成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导致全市发生86处地质灾害(不包括公路沿线的灾害点),重灾区主要分布在(52处),区(10处),县(13处)和(11处),土方量30~5000立方米,最大达6万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受威胁人数超过1500人,受灾严重。由于防范到位,年没有发生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区)二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已全面成立,落实相关职责,建立并实施了年度防治方案、灾情速报、汛期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等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制度;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筹集资金,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采取“异地搬迁避让”与“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有步骤地落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全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制定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行政村为单元,认真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危险区群众进行安全转移,群众防治自救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全市共设立了46处自动雨量监测点,配合“群测群防”网络有效运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在进一步落实和实施2010年5个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的基础上,结合年“9.1”特大洪水出现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和针对不同情况,实施灾后集中重建工作和工程治理。有计划地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的地质灾害点(如城区居民居住密集区、人口集中的集镇和学校)实施正规的工程治理;对危险性较小的小型地质灾害点(如房前屋后崩塌地质灾害点)实施简易工程治理,消除或降低隐患;对于受灾严重和历史上地质灾害多发区,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造福工程”,加快推进受威胁群众实施搬迁避让灾后集中重建。2012年,全市尚有413处主要地质灾害点(隐患点)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威胁人口2654户16568人,受威胁财产约1.2亿,并且每年都可能有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

1.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地质灾害主要为山地地质灾害,较为集中分布在县的等共计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的分布大致以324国道为界,西北和东南分布差异明显,324国道西北侧,地形地貌主要以中低山丘陵为主,地质灾害的数量多,占总数98%以上。324国道东南侧,地形地貌以平原、台地为主,地质灾害分布较少,占总数不足2%。地质灾害呈明显的西北多东南少的区域性特点。

2.地质灾害的时间分布。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段与降雨强度密切相关,强降雨是地质灾害发生的启动源。5~9月份,受强降雨的影响,易诱发地质灾害并表现出显著的群发性特点。

3.地质灾害的类型特征。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和不稳定高陡斜坡等,且以小型的土质滑坡、崩塌为主,占灾害总数约90%。多数的滑坡与崩塌,均发育在浅层土质风化壳内,多分布于山区居民、学校、厂矿等房前屋后的高陡人工边坡上,这类房前屋后的潜在致灾体是由于人类工程活动不合理的切坡所引起的。由于致灾体距离房屋近,运动速度快,突发性强,往往造成人员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危害极大。

4.地质灾害发展趋势特征。境内地质环境脆弱,特别是山区普遍存在不稳定危险性高陡斜坡。历史上地质灾害崩滑流发生的位置地形地貌大部分具有危险性高陡斜坡结构及特征。在强降雨的诱发下,这些普遍存在的不稳定危险性高陡斜坡(特别是随便开挖的高陡人工斜坡)极有可能发展演变形成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质灾害。

综上所述,本市地质灾害具有如下的几个显著特征:

(1)分布不均,西北多东南少-----具区域性

(2)旱季少,汛期多,集中爆发-----具群发性

(3)土质滑坡、崩塌为主,规模小,数量大-----具多发性

(4)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比重大-----具人为性

(5)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具危险性

(6)每年都有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具动态变化性

(三)2012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根据市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和本年度气象预测资料,结合地质环境特征,以及人类工程活动等综合分析,2012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将与灾害性气候(强降雨)密切相关,预测将接近于常年。预测的地质灾害活动区,今年本市的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将仍然是324国道线以西的中低山丘陵地区。这些地区地质环境脆弱,随着人口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土地开发强度逐年提高,对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将有可能因此而提高,在强降雨的影响下,未经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再次发生活动,在强降雨袭击下,将可能出现小规模的新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灾害发生的时期,特别是4~10月的汛期,仍然为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5~6月的降雨相对集中时段和7~9的台风、雷阵雨季,过程降雨量过于集中,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具群发性特点。其次为沿海和岛屿丘陵台地地区。这些地区以花岗岩类为主的基岩风化强烈,表层松散堆积层厚度大,人口密集,人类工程活动强烈,人为切坡盖房形成高陡临空面,在强降雨或台风暴雨的影响下,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再次发生活动,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但规模相对较小。

二、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

市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2012年全市存在地灾点有413处,其中大部分位于临山农村居民居住区或学校建筑物的房前屋后,部分位于公路两侧,直接威胁到灾害体前缘或灾害体上建筑物以及居住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局部威胁到公路两侧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政村群众自治组织要认真做好灾害点的防灾减灾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空间分布特征和灾情的严重程度,结合2012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把本市地质灾害以324国道线为界划分成两个防治区:

(一)西北中低山---丘陵山地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主要为324国道线以西的中低山丘陵山地,总面积2800平方公里,涉及县、区、区以及区2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内构造以侵蚀中低山为主,地貌地形条件复杂,山区农村削坡建房现象十分普遍,是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以行政区为单位,其中县1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相对较高,作为本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二)东南丘陵台地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

主要为324国道线以东的丘陵台地、平原和海岛地区,总面积988平方公里,涉及、、区和2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内构造以侵蚀剥蚀丘陵为主,地形地貌简单,地势较为平坦,但花岗岩类岩石分布广泛,风化强烈,形成的残坡积层厚度大、结构松散,人口密集,人地关系紧张,丘陵地区农村削坡建房现象亦较为普遍,是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一般区段。以行政区为单位,其中的的新度,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的山亭、东8个乡镇,目前已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密度相对较小,作为本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

以年度确定的市级重要防灾点为基础,考虑前年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点的危险程度、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结合其所处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全市选择13处规模和危险程度较大的危险性地质灾害点作为2012年度市级重点防灾点(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单位和灾点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对这些市级重点防灾点的汛期险情巡查,加强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安排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治,确保防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对警示牌没有设立的危险区要及时设立,同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综合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列出本地区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作为2012年度的重点防范点,结合实施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到位。对危害严重、需要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挂牌督办,积极创造条件,限期整治到位。

三、重点防范期

市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其最主要的诱发因素是大气降雨(尤其是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或活动与强降雨或台风暴雨关系密切,根据统计已发生的此类地质灾害的发生时间,大部分发生在台风暴雨期间,台风暴雨袭击中心,降雨量集中,过程雨量往往大于100mm,局部超过200mm,常发生群发性地质灾害,小部分与强降雨(日降雨量大于50mm)有关,但发生的数量相对较少。

根据市气象局2012年春夏秋季气候趋势展望:2012年春季(3~4月)预计降水量偏少,预计将发生春旱天气。雨季(5~6月),预计雨季开始于4月底至5月初,结束于6月下旬中后期。雨季降水偏多,其中:5月略偏多,6月偏少。雨季降水高峰期大致出现在5月中旬中后期(5月15~19日)和6月中旬中后期(6月14~19日)。夏季(7~9月),预计总降水量偏多,7月偏多,8月偏多,9月偏少。预计2012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3~4个,其中:7月1个,8月1~2个,9月1个。台风季节将有1个强度较强的台风对我市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市2012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同往年一样,仍然为汛期,即4~10月,特别是5~6月的降雨集中时段和7~10月中旬的台风、雷阵雨季节,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时段,更是重点防范期中之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提前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对境内地质灾害危险点有组织地开展汛前或汛期险情巡查,注意省级和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强降雨或台风暴雨)预报,抓住关键,认真落实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灾后应急调查处置等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有组织地安排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避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安全度汛。

四、地质灾害监测人、防灾责任人

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直接危及公路、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设施和主要危及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与预防,村(居)防灾责任人由“两委”干部或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担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监测人、防灾责任人。汛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并登记造册,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基础台帐。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对新增的地质灾害点和情况有新变化的隐患点,牵头及时修订汛期村(居)群众转移预案,补发和完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及时补设警示牌和警戒标志,及时组织并实施灾后搬迁重建、挂牌督办点正规工程治理和简易降险工程治理,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

1.监测网络的建立

对于本市分布的房前屋后滑坡、崩塌的监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点和房前屋后存在的不稳定高陡斜坡(人工高陡边坡),逐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分解到相关的责任人,落实监测措施。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的建立,可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①灾害监测网(群测群防四级网)。负责对具体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该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其监测手段主要是定人、定点、定时进行监测,一般进行简易的相对位移监测和宏观观测,并做好记录、上报等工作;灾害点的监测原则上由受益人(单位)负责。发现临灾前兆,及时上传下达,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安全转移。

②村组级监测组(群测群防三级网)。负责组织、监督该村组地域内的地质灾害点的群众监测、预警;负责该村组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参与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进行核实和初步分析;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临灾预报,组织受威胁的群众安全转移;参与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灾。

③乡镇级监测分站(群测群防二级网)。负责对群测群防三、四级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该乡镇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点进行跟踪,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核实和初步分析,参与对突发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灾;乡镇级监测网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乡镇长负责,领导和协助村有组织地进行临灾安全转移。

④县(区)级监测站(群测群防一级网)。负责对群测群防二、三级网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负责对本行政区内危害程度较大的地质灾害点进行跟踪,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核实和初步分析,参与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灾;负责辖区范围内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实现与市级对接;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对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乡镇、村和矿山等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县(区)级监测站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建,由分管领导负责,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汛期联系网络(见附件2)

2.监测技术方法

监测技术方法可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实际情况确定;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以裂缝位移测量为主,基本方法是设桩观测、设片观测、设尺观测、井水和泉水观测等简易方法;泥石流的监测方法以专人巡查为主。

3.监测工作制度

监测频率:每年1~3月和11~12月为正常时段,每月至少观测一次;每年4~10月为汛期,每10天观测一次;台风暴雨期间每日至少观测一次。

监测资料上报:每次监测都应认真做好记录。监测记录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正常情况每月上报一次。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当设立值班电话,及时了解各监测点监测情况。

监测资料整理分析:各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分局)应有专人负责,整理各监测点观测资料,对出现异常的灾害点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监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供政府决策参考,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逐步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达到三级、四级、五级时进行预报。为了配合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充分利用已设立的46个自动雨量监测站的降雨量资料,逐级将有关预报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及时通知到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地质灾害危险点范围内的村(居)民。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及时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部署工作;乡镇(街)、村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村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三)及时做好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1.速报范围。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2.速报时限。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地质灾害报告的内容

(1)速报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和险情;

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

⑥已经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效果;

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乡镇(街)、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与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自我防控、自己监测和自觉避让的意识和能力。

1.主要任务

(1)选点定人明责任

正确选点—在对已知地质灾害信息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确定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危险区作为实施监测和预警的对象。

准确定人—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在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以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为主体,选择责任心强、有文化知识的村民作为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干部、协管员是群测群防工作的带头人,党员和基层民兵是群测群防工作的骨干。

明确责任—对选定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填写责任表并签名。各级政府应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及包村挂点干部对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做到层层明责任,件件抓落实。

(2)宣传培训促规范

宣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广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指导群众认识地质灾害前兆,学会预防、避让、防抗地质灾害,宣传普及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培训—对选定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含灾害前兆特征、监测预报、紧急疏散等)的培训,不断提高防灾责任、监测人的防灾知识和技术水平。

规范—通过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培训,不断提高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村民的防灾、减灾、抗灾的意识和能力。在此基础上,村委会要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村规民约,让村干部和党员积极带头,让村民和群众主动参与,让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为村民和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防灾制度落实、“两卡”发放到位、监测预报及时、转移避让有序,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3)三条措施要到位

简易监测措施—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要采取简易监测措施,如在地面开裂的两侧打桩或涂油漆标志,进行裂距观测;在村委会所在地或其它适宜的地方设置雨量器,进行降雨观测等。

灾前报警措施—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群测群防点要配备报警工具(如哨子、警报器、号角、铜锣等,每点要固定一种报警器材),并保证仪器能正常使用;适时组织进行防灾演练,让村民熟悉报警声音,一旦听到警报声,就会自觉、迅速地作出反应。

紧急避让措施—要制定村民紧急避让措施。在村附近选择临时避让场地,指定一条或几条群众撤离线路,要让有关群众熟悉场地和线路。避让场地和撤离路线一定要选择不会受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备足帐蓬、被褥、饮用水、食品等防雨、防饥物资以及急救药品,村委会要做好有关工作。

(4)四项制度要落实

汛期值班制度—我市汛期时间较长,地质灾害频发,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地点、联系电话,保障通讯畅通。汛期期间,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24小时开通手机;有群测群防任务的村要有电话、无线电等通讯设备,保持与乡镇人民政府联络畅通;村委会干部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汛期值班工作。

灾点监测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的监测。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地质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时间,做到适时监测;台风、暴雨期间应加密监测次数,并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分析,主要观测降雨强度和雨量、地面土体开裂与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和引发因素;对监测点上设置的简单观测装置(木桩、雨量器、流速器等)定期进行观测记录。

灾情巡查制度—村干部和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根据地质灾害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内灾情险情巡查。发现灾害发生前兆或异常情况,要立即报警和采取群众转移避让等应急措施。

灾情速报制度—包括灾前的险情报告和灾后的灾情速报两方面。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在日常巡查、监测和生活过程中,如发现灾害前兆或者异常情况,要尽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组织避让;灾情一旦发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施救,同时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

2.基本要求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要努力达到:“四应有”、“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村委会做到“四应有”:应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监测制度、巡查制度、速报制度;应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简易监测工具、通讯工具。

(2)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危险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掌握“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单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五)认真落实“应急预案”、有序地实施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抓好落实,汛前和汛期做好各项应急响应事前准备。相关部门根据所在地和所辖范围实际情况建立应急响应工作体系,编制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汛前负责组织编制《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明确各行政村(或居委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和应转移的对象,做到组织机构落实,职责分工清楚,响应有序,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之一。临灾时及时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避险。

灾情险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抢救受灾人员与财产,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驻军给予支援;可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抢险救灾工作要切实做到防范有效、转移迅速、救治及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稳定群众情绪,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或者异地搬迁避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和督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已批准执行的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工程和异地搬迁安置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

六、《防治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水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电力、信息产业、地勘、气象、民政、农办等部门协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和充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协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和健全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部门责任制。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印制,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至防灾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威胁群众手中,把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防灾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年度防灾方案,应急预案、灾害速报、灾点监测、险情巡查、汛期值班、灾情预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有关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每年危险性地质灾害点都要落实监测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应急队伍,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和作出应急处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街)、村(居)应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组织地安排危险区群众按预定的转移路线安全转移,并做好善后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汛期值班,抓住关键,在接到省级和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应及时把信息传达到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的乡镇和行政村,注意灾情动态,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实行灾情公布,设立警示牌,事先制定群众和财产安全转移预案,并按照已公布的《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治理或及时进行搬迁避让。

(三)加强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防治知识培训

在年初开展市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行动的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继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处于偏僻地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民和群众未能参加培训行动的乡镇,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进行补课。要开展多层次的科普宣传,科普宣传的内容既有地质灾害的一般知识、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地质灾害的预测和防治,还要有农村建房选址和工程经济活动中如何防范地质灾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经验、典型事例的宣传,集中进行宣传和培训,普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知识,以提高各级政府及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四)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并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对于新建或改建的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地投入使用。两侧岩石破碎,易于发生岩块崩落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并设置牢固的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安全。

水利部门要在汛期加强对病险水库巡查,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防止溃决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气象部门要进行气象监测和预报,要积极配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与气象的相关性、预知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强化早知道、早安排、早布置的防灾抗灾整体功能,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旅游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位于山区的旅游区(点)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时,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加强对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根据《市建设局 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的通知》(建质安[]69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必须做到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教育部门应加强全市范围内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在汛期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巡查监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校安全工程的通知》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校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新建校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行政村为单元,组织对辖区内位于群众住宅房前屋后的不稳定斜坡(人工边坡)进行排查,并列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范围。汛期应确定责任人进行监测和巡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新的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已安排进行异地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积极配合各行政村做好群众的协调和思想工作,确保防治到位。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合作,共同抓好防灾和灾后重建等各项工作。

灾害防治第6篇

《博乐市2012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类型

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山区,灾种以崩塌及崩塌隐患为主,泥石流、滑坡数量较少。地质灾害规模均为小型,无中型、大型及特大型规模。已查明的 73 处地质灾害点,现状条件下无危险性大的点,危险性中等的点 12处,危险性小的点 61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二、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情况和威胁对象范围

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赛里克、乌图布拉格沟、江巴斯边防路、哈日图热格河谷地。沿沟谷或坡体修建边防公路或简易道路时,对山体坡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开挖,破坏了斜坡的稳定性,在震动和风化作用下易产生崩塌。以上地段分布灾害点 28 处,其中崩塌 13 处、崩塌隐患 15 处,地质灾害发育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

北部中高山区玉科克边防路盘山路段、玉科克—赛里克边防道路、哈日图热格沟口附近、小营盘镇青稞棵牧场分布灾害点 9 处,其中崩塌 6 处、崩塌隐患 2 处、滑坡 1 处;南部山区库色木契克沟支沟阿合峡特受物理风化、降水、河水凹岸侵蚀、采矿活动的影响,局部地段形成不稳定斜坡和危岩体,分布灾害点 7 处,其中崩塌 1 处、崩塌隐患 5 处、泥石流隐患 1 处;位于狭长库色木契克沟中段的沟谷内北岸牧道,受河水冲蚀坡脚及切坡修建牧道的影响,发育小型崩塌 1 处、崩塌隐患 4 处;石灰窑矿区断裂构造及岩层的节理裂隙正在发育,在爆破震动、地震作用下易诱发崩塌灾害。以上区域地质灾害中等发育,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

博五公路岔路口,博河所流经的小营盘镇、阿热勒托海牧场、青得里乡、达勒特镇、乌图布拉格镇、贝林哈日莫墩乡、三台林场和四台山区内,春季积雪融化和汛期降水易形成泥石流、滑坡,对过往人群、牧民、房屋、公路、农田、车辆等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潜在威胁。

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根据全市的气候特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期在3—6月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范期。

(一)在山区要根据草场的载畜量合理发展畜牧业,切忌盲目发展和过度放牧,严禁破坏草场植被,严禁滥伐森林,逐年恢复被破坏植被。

(二)在进行矿山开采、修建山区公路和其它人类工程活动前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在具有保证生态环境不发生明显改变措施的前提下,合理开挖和施工,防止人为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对已有的重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新疆博乐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及其说明书中提出的防治分级和防治分期,分轻重缓急,按近期、中期和远期组织进行重点防治、次重点防治和一般防治。具体防治措施视各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四)对大多数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可采取避让或以避让为主的措施,同时加强监测和采取预警预报等措施;对少数需采取工程治理措施进行近期防治的重要隐患点,应根据灾害类型、规模,合理进行设计施工,以达到防灾减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五)由市国土资源局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大比例尺的详细勘查和监测,提出更加切合实际的防治(含应急治理)对策和措施及分期安排的建议。

(六)切实加强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系统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健全市、乡镇场、村队三级监测预报网络,并保持正常运行,使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得以健康开展。

(七)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牵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建议稿)》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群测群防人员的防灾减灾意识、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八)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各乡镇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危害大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博乐—五台公路岔路口的河道疏通治理、加固桥涵和束水堤,改变泥石流流向,减少泥石流对公路及过往车辆的危害,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提醒人员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禁止雨天停留;对过往地广人稀四台山区的车辆、放牧人员加强宣传,确立监测人,及时预警、预报,设置围栏和民汉多种语言文字的警示牌。博尔塔拉河流经的各乡镇场要在汛期来临之前,做好巡查工作,群测群防,及时预警,避免人员伤亡;在危险区设立警示牌,提醒人员及过往车辆;修建束水堤,改变洪水方向,减少对农作物的侵袭,对居住危险地段的居民建议搬迁。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加大监管力度。调整充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卫生、畜牧、交通、林业、民政、科技、气象等部门和各乡镇场负责人组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本着“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开采、道路修建、边坡开挖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

灾害防治第7篇

一、*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安阳市为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特别是林州市和安阳县西部地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域,如遇汛期大雨,极易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年我市发生多起小型地质灾害。*年8至9月份期间,我市安林公路两侧发生多起山石小规模崩塌灾害,从公路两侧的山坡上滚落的石头随处可见,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对过往的车辆行人造成很大威胁;*年8月18日,石板岩乡高家台村委西侧40米处山体突然发生塌陷,方量约2000立方米,堵塞损坏道路、饮水管道、灌溉渠道各300余米,破坏耕地一亩,林木500余棵,直接经济损失约615万元;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矿区、泉门矿区多个矿山范围内出现地裂缝;安林煤矿采空区造成子针村附近耕地出现地裂缝、部分村民房屋出现裂缝。从发展趋势看,我市的地质灾害有加重的趋势。

二、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及其威胁对象

安阳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林州市和安阳县西部地区。其中林州市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在西部、北部山区、北部和东部矿区、红旗渠沿线及旅游区内。安阳县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域为各铁矿煤矿矿区、小南海水库周围等。

1.林州市任村镇马家岩村北山坡崩塌隐患危岩体。该处有多块危岩体,岩体结构松散,抗风化能力不强,已发生多处裂缝,*年汛期以来裂缝明显增多、滑动速度加快。虽然多方筹集资金3万余元,对部分危岩体采取了支档、固定和破碎移取等措施,但仍未根除隐患,如遇雨天,极有可能滑动产生崩塌,危险性极大,将威胁岩体下40户300间房屋,160人的生命安全,经济损失预测上百万元。

2.林州市红旗渠拱水和任村段,该地段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渠基不牢,是滑坡、泥石流等灾种的多发地段。

3.林州市番良——口上滑坡、崩塌、泥石流隐患区

该区面积558平方公里,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质隐患点14处。威胁周边村民、小学学生的生命安全。

4.林州市桃花洞七疙道村,处于山坡滑坡体之上,7户45间房屋已经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和歪斜,26人受到威胁。目前该滑坡体极不稳定。

5.安阳县小南海水库西善应村山体裂缝,该处山体裂缝不断扩大,最大一条裂缝长260米,可见深度22米,中间最宽处15米,整个山体有多处不同程度的裂缝。由于潜在山体滑坡位于库岸,且距西善应村不足百米,下方有乡级公路通过。因此,一旦发生滑坡,水库、公路必先遭受重创(*年8月公路曾发生局部塌陷),西善应村民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初步估计,危害程度为特大型。特别是引发库水涌浪,将有溃堤之险,这对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6.安阳钢铁公司李珍矿业公司尾矿库,面积较大,所处地势较高,未实施治理工程之前部分地段尾矿坝体窄,坝基不牢固,由废矿碴堆成,局部坝体已被破坏。洪水时节很容易发生大规模泥石流,目前经过治理,隐患基本消除,但仍应加强防范。

7.安阳县李珍村附近在采坑西壁约6米处出现一条地裂缝,其走向与壁沿走向一致,长约15米,宽约20~40厘米,在缝西约10米处就是乡间柏油公路,对行人和车辆构成较大威胁。

8.安阳县磊口乡泉门村村北老爷山山体裂缝。一旦发生崩塌,估计有数万方崩塌物翻滚而下,危及山下农田、矿山及人、畜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害可能在百万元以上。

9.安阳县下庄矿区、泉门矿区、李珍矿区、都里矿区等矿区的部分铁矿由于长期开采,部分地段出现地表裂缝、地面变形下陷,容易造成地面塌陷灾害,如许家沟乡下庄鑫盛铁矿、许家沟乡下庄昌华铁矿、磊口乡安河西坡铁矿、安阳市津安矿业公司西坡铁矿等目前已经出现地表塌陷,对过往的行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10.林州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中划定出的50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包括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塌陷隐患区,如上台南山矿区、栗家沟金山矿区、东岗校场矿区、石村铁矿矿区、晋家庄铁矿矿区等地段,其中有的地方已发生一定程度的塌陷,如林州市钢铁公司铁路专用线北段多次发生地面塌陷,对林州市钢铁公司的铁路运输造成极大的威胁。栗家沟村南也发生地面塌陷,形成直径约10米,深约20米的塌陷坑。

11.滑县王庄镇新集村和城关镇刘店村共100余座房屋裂缝,对房屋安全产生破坏性影响。汛期对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威胁。

12.林州市任村镇南谷洞水库大坝右岸(任村—石板岩公路左侧)山体有一崩塌隐患危岩体。该危岩体南北长120米,东西宽50多米,平均厚度5米,裂缝最宽处12米,上下位移14米,总方量约32万立方米。该危岩体下面为任石公路及南谷洞水库,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及水库安全。

对于以上提到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和责任单位加强监测和预防,依据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主要区段,圈定出重点防范范围,并具体落实到乡(镇)、村、居民点和各有关单位。其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县(市、区)也要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巡查、监测和预防,并通过巡查、监测发现新的重大隐患点,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三、重点防范期

根据我市的气候特点,6~9月份为主汛期,所以地质灾害防治重点期在6~9月份,但如果出现气候反常,雨季提前或推后,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及监督管理措施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防灾救灾措施和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2.各县(市、区)要抓紧组建和完善县、乡级政府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13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32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139号)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登记,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建立防灾明白卡,并及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和人员手中,切实将灾害监测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单位,同时明确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监测记录台帐,并共同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转实施。

4.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速报内容和时间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汛期,各单位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值班电话于汛期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如果突发地质灾害,必须按规定上报,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

5.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工作,要求在汛期前及汛期中加强对各责任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工作。巡查各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登记、建卡,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等,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巡查情况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6.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社会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7.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基本知识及经验。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增强防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8.各县(市、区)境内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按照《安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安置和疏散灾民,维护社会安定。力争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9.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灾害防治第8篇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地灾防治工作意识。

1、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实际出发,从发展大局出发,从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2、组织广大干群学习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召开会议、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灾防治知识,增强广大干群地灾防治意识,提高广大干群地灾防范能力。

3、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劳动安全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二、开展地灾评估,健全地灾防治监测机制。

1、开展地灾情况调查评估工作。

2、制定地灾防治预案和突发性地灾应急预案。

3、建立健全地灾监测网络,落实地灾汛期值班、速报、巡视、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4、重要地灾要设置警示牌。

三、加大防范力度,严禁人为诱发地灾行为。

1、组织地灾危险点的广大干群开展地灾防治的可行性治理工作。

2、严禁在地灾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或其它危险性的建设施工。

3、严禁无合法手续开采矿产等违法开采行为。

4、严禁持有合法开采手续的违规开采行为。

四、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各村、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地的地灾防治工作负总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地灾防治工作担负直接责任。

2、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和“人命关天”的高度,切实把地灾监测机制、地灾预防措施以及地灾防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层层要有责任人。

3、确保通信畅通,各村、各单位一把手和蹲村领导干部在汛期要保持通信工具24小时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