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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06:39

体育竞赛论文

体育竞赛论文第1篇

第一条业余训练工作是指学校课余开展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条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进一步加快我区竞技体育的发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充分发挥体育教师的积极性。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业余训练工作任务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业余训练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汲取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业余训练研究工作。

第五条业余训练工作要在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和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业余训练工作在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教育体育局的指导。

第二章业余训练

第七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

第八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

第九条在业余训练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省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市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等同于市级先进工作者;被评为区级业余训练先进个人等同于区级先进工作者。

第三章运动员输送

第十条凡运动员被省少体校、省体工大队、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部队相关体校正式录取的,相关带训教练可视同为省级论文一等奖获得者。

第四章竞赛成绩

第十一条省级体育比赛(单项、团体)

1、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一名等同于获省级论文一等奖;

2、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练员获省级论文二等奖;

3、在省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练员获省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二条市级体育比赛(团体)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一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团体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三条市级体育比赛(单项)

1、中学组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金牌1枚以上、得分在15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银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铜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2、小学组

(1)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银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一等奖;

(2)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获铜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二等奖;

(3)在市级各类体育竞赛中所带运动员得分在6分以上等同于教练员获市级论文三等奖。

第十四条区级体育比赛(团体)

1、必须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体育比赛,城区学校获团体前3名、农村学校获团体前5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区级论文一等奖;

2、必须参加*区举办的各类体育比赛,城区学校获团体4至6名、农村学校获团体6至8名等同于教练员获区级论文二等奖。

体育竞赛论文第2篇

关 键 词:体育法;运动竞赛表演;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2-0052-04

为讨论的方便,本研究根据是否具有较强的美感,将体育竞赛项目分为运动竞赛表演项目(美感较强)和一般体育竞赛项目(美感缺乏)。本研究要探讨的是艺术体操、体育舞蹈、滑冰、团体操等具有较强美感项目中的表演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1 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作品的两种观点

运动竞赛表演能否得到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是运动竞赛表演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作品,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有的学者则将之明确排除在外[1]。也有学者认为,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美感为目标,故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郭禾[3]认为,作品必须能够表达某种感情或思想,或阐明特定的科学原理,作品主要应该作为一种信息的载体,这是它区别于体育竞赛之处。

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具有著作权中作品所要求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它应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将其排除在外,不符合现代体育的发展,对运动员等主体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现代运动竞赛表演是竞赛与表演的结合,竞赛受《体育法》调整,表演凝结了运动员和其他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著作权的属性,其表演性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两者是并行不悖,彼此结合,可以全面地保护运动员的权益,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4]。

运动竞赛表演不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为依据的。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是表现思想和情感的属于文学艺术和学术领域的信号集合,是人们审美和获取知识的资料[5]。这种将内心世界的思想感情借助语言、艺术和科学符号体系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是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构成要件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但坚持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观点并没有有力反驳对方的依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运动竞赛表演仍然属于体育竞技活动,体育活动所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而传统版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还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表达。

2 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理论分析

作品的定义可见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照该条例,可把作品的法律要件归结为:须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须属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运动竞赛表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通过录制等手段得到有形再现,并可以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形式固定、复制和出版,它具备作品的可复制性;运动竞赛表演的动作设计与舞蹈动作设计一样具有独创性。运动竞赛表演一般都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合作创作的智力成果,每次比赛中,参赛者为了获奖,就必然有创新的动作或形式,这些创新无论其程度高低,但都独立创作完成的,他们具备独创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动作一般都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是违例、违规,但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独立创造出高难度具有美感的动作,这些动作是运动员、教练员、科技人员辛勤努力和智力活动的结晶。表面上看,是运动员在“抄袭”或重复别人的动作,其实不同的运动员由于其对动作要领理解的不同也带有表演的创造性。如跳水比赛,国际跳水竞赛规则规定了87个不同种类的跳水动作,两个运动员同样选择了305C这样一个跳水动作,但是由于对于动作要领的理解不同,所展示的跳水技巧和美感也不一样。

目前坚持认为运动竞赛表演属于作品的学者对运动竞赛表演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要件的论证比较充分[4],但对于运动竞赛表演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存在论证缺失。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各自不同的领域。文学我们一般指的语言艺术,它以语言文字为媒介反映人的社会生活、人的精神世界[6]。艺术是指借助语言、造型、表演再现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活动。艺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包括语言艺术。狭义的艺术是除语言艺术之外的其他诸如造型艺术(绘画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和综合艺术(戏剧等)。文学和艺术作品是通过不同方面,给人们以审美和获取知识的信息,而科学作品则是给人们以严密的科技理论知识和可操作的应用信息。运动竞赛表演作为体育竞赛中的表演显然无法归属于文学和科学,而能否归属于艺术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运动竞赛表演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通过运动员的形体动作表达出来,而这些动作都是经过编排和训练而设计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美感,对观众来说,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高超的艺术性,具有极强观赏性,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赛跑、跳远、游泳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突出美感的特征,不能归入艺术领域,也就谈不上构成艺术作品,更谈不上受著作权的保护。

但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艺术能反映人的思想感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艺术表达无疑是传统版权法理论上的艺术作品。例如,一直以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舞蹈作品的定义是,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运动竞赛表演虽然具有美感和观赏性,但仍然是一种体育竞赛,运动员通过表演展示的是运动力量和身体技巧,并不是对思想感情的表达。传统著作权法理论正是基于此,坚持认为体育竞赛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种观点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之所以认为作品必须是思想感情的表达形式,是因为把作品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作品体现作者思想感情的观念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文化思潮相联,19世纪的哲学观与艺术学被著作权法选择,成为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7]。

但20世纪以来,新的艺术学观点层出不穷,这些新观点大致沿着“从主体本位到文本本位”的脉络发展。19世纪的作品观强调作者思想感情与作品的紧密联系,注重作品希图表现的是作者的什么思想感情,20世纪以来的艺术观则逐渐颠覆了作品是思想感情表现形式的传统观点。1914年,英国美学家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艺术是有意味的形式。“意味”是形式本身的意味,有意味的形式是表现的和自身呈现的,它不是传达作者思想情感的工[8]。20世纪20至30年代,在德国哲学家卡西尔的推动下,产生了符号艺术学,作品被诠释为纯粹的符号形式,作品并不是思想感情的外在形式。卡西尔认为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艺术家仅仅生活在他自己的内在人格生命的范围内,生活在情感或激情,生活于想象和梦幻[9]。作品不再被视为思想情感的直接外化,它不是作者人格的附属品,而是具有独立存在价值的符号形式。受现代艺术观理论的影响,我国2001年修订的现行《著作权法》将杂技作为艺术作品给予保护,就没有将思想性作为作品的法律要件,杂技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一种活动,例如走钢丝或者走索,展示的是表演者的技巧,没有什么鲜明的思想性,但同样让人们具有欣赏性,感觉到十分好看,具有美感,所以杂技也归属于艺术作品,同理,思想性并不是运动竞赛中的表演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

3 在实践中是否将运动竞赛表演给予著作权的保护

将某些体育项目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其他国家已有先例。德国联邦法庭承认了滑冰表演包含有戏剧的因素,可以作为一种艺术作品;巴黎上诉法庭的一项决议将斗牛士划分在艺术家而不是运动员的种类中,同时还规定:“涉及跳水及在弹簧垫上空翻的运动属于哑剧表演,是思维的产物,根据文学和艺术资产的相关法律,可以享受版权保护”,这样体操表演也被纳人“哑剧”这一概念范围从而受版权法保护[8]。在巴西,体育领域的足球运动、田径运动等都被列为如同艺术表演者的“表演”一样的受保护客体,运动员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属的单位。巴西版权法第100条规定:运动员的组织者享有如同其它文艺作品表演者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即许可或禁止他人现场转播或录制有关运动员的比赛实况;如果允许他人转播或录制,则有权取得经济报酬[9]。

实践中,是否给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的保护,要看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现状,考虑到社会的实际需要程度和法律运行的可行性。

在中国,不给予运动竞赛表演著作权保护,其主要原因有:

1)不符合举国体制的发展模式。

长期以来,体育事业被我国视为一项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发展体育,特别是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举国体制是当前我国配置体育资源的主要方式,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项目,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又是办体育的主体[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和完善举国体制。”作为一种发展竞技体育获取国家荣誉的成功经验,举国体制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模式[11]。在我国大部分体育项目中,运动员进行竞赛表演成果是利用国家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国家承担责任(例如竞技失败没有获得冠军或者没有取得理想成绩)的,而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这时不可能享有著作权,国家仅在作者不存在、无偿转让、遗赠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12]。在举国体制的环境下,在为国争光的国家利益面前,要求运动员要有一定的集体主义精神,体育团队内部都有“传帮带”的要求和氛围,在这种环境下,如果赋予运动竞赛表演者以著作权,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让运动员等人获取物质或者财产利益,也是不太现实的。

目前在我国体育领域,基于国家政治利益的主导,中国体育利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靠国家行政权从外部进行控制来实现的,而由民法规范的横向的利益主体结构尚未形成,这个时候赋予运动竞赛表演以著作权显然与这种发展模式不相吻合。

2)违反《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体育法》总则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一纲领性条款可以明确看出,《体育法》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国家性和公益性。在《体育法》中,从具体条款的设计也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国家,将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款几乎没有。《体育法》中对国家管理责任的规定条款比对公民权利规定的条款明显要多很多。分则的第2到第5章主要都是针对体育管理责任的规定,在第6章的保障条件中,重点强调的也是管理的责任。《体育法》看重国家管理的责任,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作为我国体育领域内的基本法,《体育法》立法目的应是体育法律规范的基本立法原则。如果著作权法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强调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则与我国现阶段《体育法》的基本立法精神也不太吻合。

《体育法》第2条规定: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同时《体育法》第7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看出,我国体育立法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但更看重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为了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是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一种途径。社会民众根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作者的体育运动竞赛表演成果进行大众化的使用,则意味着作者的成果在事实上已经进入了社会公有领域,即使著作权法把体育运动竞赛表演当作作品,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保护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

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利益的冲突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及社会议论较多的话题。我国提倡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协调发展,遵循“在普及的基础上提高,在提高的指导下普及”原则,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互动。新中国竞技体育经过60年的发展,许多项目已经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无论在体育理论还是在实践经验上都积淀下了丰富的财富,引领群众体育实现共同发展已成为其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竞技体育要树立反哺大众体育的意识。“指导下的普及”不是大众体育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地利用竞技体育寻求发展,如利用竞技体育赛事经验组织大众体育竞赛、借助竞技体育项目的软化发展多样化的全民运动形式。事实上,全民健身,在具体工作中长期处于尴尬的处境[13],致使我国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形成极大的反差。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赋予运动员等主体著作权,很可能增加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矛盾,与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发展原则不太吻合。首先,赋予运动员等人以著作权,会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体育运动竞赛表演的成本,例如基于运动员等人享有的著作权,则赛事门票的票价会提高。其次,对竞技体育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于一些表演性比较强的竞技体育项目,本来都不是基础性、大众性的体育项目,如果增加人们观看和学习运动竞赛表演项目的成本,则会使更多人远离这些体育项目,使本来就缺少观众和群众基础的项目显得更加难以普及。最后,更加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阶层只能享受较少甚至享受不到稀缺的体育资源。我国由于体育利益分化造成的阶层矛盾已经非常突出,赋予运动员等以著作权会提高普通体育民众的体育消费成本,容易导致奢侈体育与普通体育消费群体之间存在心理对抗。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1.

[2] 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2.

[3] 郭禾. 知识产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7.

[4] 张杰. 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J]. 体育学刊,2001,8(4):14-16.

[5] 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16.

[6]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938.

[7] 李琛. 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J]. 中国社会科学,2004(2):68-78.

[8] 弗兰克兹·沃尔洛兹. 体育与版权[J]. 体育文史,1997(1):52-53.

[9] 吴汉东,曹新明,刘剑文. 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53.

[10] 秦椿林. 再论“举国体制”[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4):437-439.

[11] 王庆伟,任海. 陕西、甘肃两省关于“竞技体育举国体制”问题调查报告[J]. 西安体育学院报,2005,22(3):1-9.

体育竞赛论文第3篇

【关键词】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竞技训练;课程管理

1研究目的

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中国竞技体育回归教育本源的倾向和高等教育理论创新的使命,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以“育人夺标”的竞技运动训练课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虽然历经26年的发展,但在训练课程管理体系至今尚处空白,其训练课程缺乏相关理论技术支撑,目标定位不准,层次模糊,没有形成“竞技育人”的核心理念,忽视学校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提出的: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要求,根据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特点,对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纳入学校课程管理进行探索和实践,以期为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的持续健康发展,并形成符合我国特色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竞技训练教育课程管理体系,提供实践支撑和理论依据。

2研究方法

21研究对象

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改革及全国部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院校(88所)、教练员和部分主管学校体育领导为研究对象。

2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文献资料法、个案考察和数理统计法进行研究。

3结果与分析

31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管理存在的问题

311缺乏相关高校训练实践课程理论支撑,训练课质与量均得不到保证

查阅近百篇的相关文献资料,关于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整体管理现状研究的文章占90%以上,关于高水平运动训练教学管理的文章约占2%,关于高水平队制度建设的文章占3%左右,而针对如何构建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体系,至今尚未有人进行专题研究。调查发现,涉及到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方面的首要问题均是训练不系统,45%以上的学校不能保证长期训练,45%的运动员成绩得不到提高,10%的运动员成绩下降。没有具体的训练目标和体系;部分运动员把上大学作为一个跳板,进校后拒绝参加训练或消极训练。由于未形成有效训练课程管理机制,80%以上的承办院校均存在着训练管理难的共性问题。

312训练管理缺乏人文关怀,大学生运动员训练动力不足

大学生正处于青春生理成长旺盛期,是提高运动训练水平和竞赛成绩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为国家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最后阶段,然而竞技体育训练不仅是对人的身体、心理和意志力的考验,更多情况下是带有风险的训练和比赛。我们提倡科学训练,但是超负荷的竞技运动训练和竞赛场上瞬间的千变万化,给运动员造成伤病事件在所难免,目前,我国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校,在对待运动员因训练导致的身体伤病问题上,约95%的学校没有明确管理制度和解决办法;因伤病给大学生运动员带来学习和生活的困扰,造成了一部分运动员训练动力不足,对训练失去热情和信心。所以,缺乏人文关怀训练管理,已不适应当今高校大学生运动队训练管理的发展。

313高校运动队训练课程未执行学校课程管理规定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课不占学分的达867%,有学分规定的仅占133%,但在执行训练课学分时,仅靠口头承诺,没有形成具体的课程管理规定,所以,多数院校的训练课学分形同虚设,教练员既没有对运动员平时训练课考勤的评价,也没有最终的考核评价成绩,高水平运动员学籍档案未显示运动训练竞赛学分,高水平运动员毕业时,只要完成规定的文化课所修的学分即可拿到毕业文凭和学位证。由于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课没有真正纳入学校课程管理中来,而缺乏训练学分约束机制,导致了多数运动员学生进校后不想继续训练或训练课消极怠工,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普通高校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314训练课目标定位不准,层次模糊

2005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频发的文件中提出,大学竞技体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做贡献。然而从理论到实践,目的和目标之间距离太远。训练目标定位均以为学校争光,以参加全国大学生和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为目标,这样的训练目标与我国大多数院校现有的竞技体育水平差距很大,相反造成多数院校重视招生,轻视训练过程中的育人因素,同时出现了急功近利为少数人服务倾向,忽略了大学竞技体育教育“育人夺标、全面发展”指导思想。训练目标的过高或过低都将会直接影响到训练课的效果和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例如,2011年的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我国获得奖牌的运动员仅分布在10所大学,仅占我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院校的37%。所以,只有建立大学竞技体育分层培养的目标,才能更好地调动学校和运动员的积极性。

315运动员训练竞赛学分与文化课学分的转换问题

目前,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学分的规定已基本成熟,但运动员训练竞赛学分规定相对滞后。有的学校把运动成绩好的学生训练比赛学分与学习文化课的学分相融合,以运动训练成绩代替文化课的学习学分,而有的院校则把不训练的运动员学生,以普通本科生的学习文化学分代替训练学分,这样的学分规定均不符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第八条要求。该条规定: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在训练课程管理方面,我国目前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的管理制度不是十分严谨,确切地说基本上没有形成可操作性管理体系。

316训练课缺乏“竞技育人内涵”,不符合学校教育规律和大学竞技教育理念

当前,国内竞技体育仍然存在着重结果(金牌)、轻过程(教育)的倾向,以致人们的竞技观念还停留在以提高运动员的体能、技能、成绩和物质奖励“物化”的层面上,忽略了“以人为本,育人夺标”全面发展的研究。反思我们大学承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管理,训练课依然没有摆脱“金牌至上”的思想。例如,教练员认为能够出成绩的学生就带,感觉出不了成绩的就不带;运动员能够得到教练员欣赏的,教练员就培养,否则就得不到教练员的指教。因此,训练育人,因材施教在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课中未能充分体现出来。目前,70%以上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教学工作量已按照其它课程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但是缺乏训练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评价。

32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纳入课程的管理与实践

321运动训练课程指导思想

针对我国目前的体育管理制度和政策导向,以及我国高等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和水平,我国大学竞技体育训练应“以大学生运动员身心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以育人夺标为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理解体育发展规律,培养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合格人才;逐步完善学校运动队训练课程体系,完善大学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大力推动大学竞技体育文化和校际竞技体育文化交流,为国家培养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途径”。

322训练课程培养目标

根据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生源质量及人才培养现状,训练课程目标应分三级培养目标:

一级培养目标:强化提高学生运动员专业训练能力及素养,参加国内重大体育赛事及世界大学生体育赛事,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级培养目标:通过竞技训练课程,进一步挖掘学生运动员体育潜能,参加国内高校体育系列竞赛活动,为学校争光,从而提高学生运动员在社会当中的自身价值。

三级培养目标:面向所有体育特长生,以训练育人为核心,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训练态度;以大学校际交流体育竞赛活动为平台;以广泛推扩大学校园体育文化为目标,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并具有较高体育素养的合格人才。

323训练课程教学方式

采用训练实践教学与训练理论相结的方式(包括运动训练综合理论知识、技战术训练、心理训练等),并根据训练科学规律,采用区别对待原则,掌握人体生理机能发育基本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通过各种训练竞赛手段,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和运动水平。

324训练课程实施方案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相关规定,教学计划、训练计划制定的原则要求,本、专科高水平运动员的总学时数和总学分数与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要求相同,其中专业文化学时数和学分数占60%,运动训练、竞赛学时和学分数占40%,运动训练、竞赛学分、专业文化课学分均不能相互融通。根据大学普通本科生最低毕业学分要求,总学分一般平均约为165学分,因此,我们换算训练课程的总学分为66个学分;其中综合训练理论课占2学分、专项技能训练课48学分(每学期按训练课要求,达到合格标准者可得8学分)、比赛学分占16学分〔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第一名者得10学分,第二名得8学分(依此类推为7、6、5、4、3、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得相应名次,获得学分在此基础上加倍。获得省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分别得学分为6、5、4、3、2、1〕。如果因伤病或训练水平影响,不能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的运动员,需要从事学生群体竞赛组织工作,帮助各院系或学校组织各项体育竞赛活动或辅导普通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每学期可得5学分。

3241综合训练理论课内容与学时

运动训练基本原则与方法(2学时)、运动训练目标定位与实施(2学时)、运动损伤预防与治疗(2学时)、运动疲劳与恢复(2学时)、赛前运动心理训练与控制(2学时)、赛场技战术安排与预案(2学时)、运动训练与营养(2学时)、体能训练与专项成绩的关系(2学时)、非体能类因素对运动训练的影响(2学时)。之所以安排综合训练理论课内容,是为了让学生了解竞技体育与运动训练的基本特点,并使学生对竞技体育和运动训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运动训练的基本规律,从而增加学生对专项运动技战术训练深刻认识以及比赛的自我掌控与把握。

3242运动实践训练课程内容及学时安排

每年训练48周,每周训练6天,每天训练2—3小时,共训练12小时—18小时,根据比赛周期而定。

准备期训练:(运动员状态诊断与训练目标建立、一般综合素质训练、一般专项技术与体能训练、技术风格的培养与训练、规范技术与个体差异训练。

竞赛期训练:专项身体素质与体能训练、战术意识训练、战术能力训练、个人战术与集体战术配合训练、赛前心理训练、基本技术与高难度技术的训练、技术创新与战术创新训练、实战模拟训练。

恢复期训练:保持基本体能训练,根据前期比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训练,赛后修复生理机能及心理疲劳训练。

325实践效果

通过三年来的实践检验,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效性有了明显的提高,运动训练水平和训练成绩也有了新得的突破,近三年来,在部级比赛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线运动队学生共获得5枚金牌、5枚银牌、6枚铜牌,35人次在各项比赛中进入全国大学生比赛前八名;二线运动队伍的学生在河南省大学生体育竞赛中获得36枚金牌;三线队伍的学生在校内群体竞赛组织活动中,充分施展了自身的运动技能,发挥了组织运动竞赛的能力,提高了综合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组织能力,并实现了自身价值。在他们的带动与组织下,2011-2013年我校学生年均参与校内外阳光体育系列赛事活动的人数达约2万人次,参赛人数达我校在校生的83%以上,把我校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推向了新的高潮,有效促进了大学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

4结论

(1)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课程管理体系尚处空白,普通大学生竞技训练课程缺乏相关理论技术支撑及实践检验依据。需要进一步研究普通大学生竞技训练课特点,通过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构建适合我国大学生运动训练课程体系。

(2)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训练课程指导思想尚不明确,培养目标定位模糊,缺乏竞技育人的核心主题,这不符合学校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宗旨要求。因此,树立以“训练育人”为课程指导思想,建立多元化训练课程目标与管理,根据运动员水平的参差不齐、个人训练特点、思想认识等,采用个人诊断与教师诊断相结合,最终达到个体训练课程与团队训练课程相结合的管理目标。

(3)把运动训练课程纳入学分制管理,经实践证明,设置目标分层培养,分层管理,因材施训,扬其所长,发展特色,不仅提高了学生运动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而且充分施展了其自身的运动技能,培养了综合素质,锻炼了自身的领导组织能力,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奠定基础。

(4)我国大学竞技体育训练“应以大学生身心健康第一,训练育人为指导思想;以大力推动大学竞技体育文化和校际竞技体育文化交流为核心,争取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为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周文军我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发展动力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5-46

〔2〕杨铁黎,宋尽贤,刘海元等我国学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J〕体育学刊,2005,12(6)

〔3〕马永红河南省学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行制度分析与创新〔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918(5):65-68

〔4〕刘海元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呼唤战略性的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2,20(1):34-36

〔5〕张浩,吴冶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政策现状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33(2):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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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新萍,杨茜美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特色管窥〔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5,17(4):42-44

〔8〕张瑞林,刘铮,周利民等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研究会报告〔C〕吉林长春:2011,8

〔9〕刘海元中国大学竞技体育的发展研究〔M〕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7,109-117

体育竞赛论文第4篇

关键词:阳光体育;体育竞赛;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5-0048-02

一、前言

现代文明的进步和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生存环境的异化,导致人的体质弱化,长期以来我国青少年体质下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为扭转学生体能持续下降的趋势,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2007年开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结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全面实施,发起了“全国亿万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组织和探索发展各种有特色的综合或专项学生体育竞赛,举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增强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群众性、娱乐性、趣味性,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鼓励学生“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形成青少年体育锻炼的热潮。

高校运动会、校内群体竞赛等是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对体育工作的一次检阅。有效地组织校内群体竞赛,可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开展,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业余文化生活。但是,目前高校运动会等群体竞赛的尴尬境地人所共知,学生对各类运动会的兴趣降低,参与度下降,传统的校内群体竞赛亟待改革发展。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本文以高校校内群体竞赛模式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①文献资料法。详细查阅相关书籍,用“校内群体竞赛”这一关键词在CNKI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搜索相关的期刊及相关领域硕博毕业论文23篇,筛选对本研究具有相关性的文献和资料,为本文研究提供坚实可靠的理论依据。②专家访谈法。对北京市部分高校体育部主任及教师进行访谈,了解各高校校内体育竞赛开展的状况并提出建议。③数理统计法。本文用EXCEL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

三、结果与分析

1.开展以“淡竞技、提兴趣、重参与”以健身为目的多种形式的校内群体竞赛、构建新的校内群体竞赛模式。阳光体育发展的根本任务就是创新,使校内竞赛面向全体学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淡竞技、提兴趣、重参与”作为群体竞赛改革的主旋律,把校园群体竞赛作为学生课外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考虑全体学生的需要,使学校群体竞赛成为人人有兴趣、个个爱参与,较好的体现了竞技性、娱乐性、趣味性三者的结合,使每个学生都享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并尽最大努力满足全体学生的不同需要,校内群体竞赛新模式对改进学校体育和学校体育工作有着重要意义。①打破传统的以竞技体育为主要竞赛内容的模式,开展主要以参与度较高、娱乐性强、学生有兴趣的校内群体竞赛。我校学生体育活动蓬勃发展,形成我校特色鲜明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阳光体育运动成效显著。群体竞赛活动蓬勃发展,基本形成了以校春季田径运动会为引领的校内主干群体比赛,院系协会基层赛事多层结构。每年校级群体竞赛从2011年到2014年由16项增加到22项。我校创设的特色校园体育活动众多,从春季的3・7女生体育节,春秋季田径运动会、游泳比赛、校园铁人两项赛等到冬季的12・9长走大会等,这些校园的群体竞赛贯穿学生全年的学习生活,引领和培养了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和意识,极大地推动了学生的锻炼热情和积极性。2014年的统计结果显示:全年共有5945人次参加校内群体竞赛,648人次担任裁判工作。②校内群体竞赛的组织形式与内容能够以学生为本,兴趣为主线,以提高身体素质为主,以锻炼身体为目的。据统计我校2006年参与运动会405人,2007年468人;校内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等群体竞赛基本上也都是一、二年级的学生,学生参与率特别低,三四年级和研究生参加很少。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校创设了很多特色校园体育活动,例如3・7女生体育节,是专门为女生设置的体育节日,有单人项目踢毽、跳绳,以宿舍6个人为单位的团体项目踢毽、跳绳、拼图、手拉手钻呼啦圈等活动。12・9长走大会是不设锦标的比赛,没有先后名次之分。仅这两项校内竞赛2014年的参赛人数达到1463人次,比一届全校田径运动会的参赛人数都要多。这些我校独创的比赛形式不以锦标为目的,参赛的过程是学生锻炼身体、增进健康、增加交流的时间,学生参加兴趣极高,锻炼热情和积极性得到极大提高。

2.对全校春季、秋季运动会的改革。①竞赛性项目33项。竞赛性项目就是传统的田径项目。②快乐健身项目。主要为两到三人的团体项目,项目内容有男生项目:双人踢毽接力赛、双人双摇跳绳接力赛、三人引体向上接力赛、三人俯卧撑接力赛;女子项目:双人踢毽接力赛、双人单摇跳绳接力赛、三人仰卧起坐接力赛、两人传垫球比赛;男女混合项目:男女混合垫球比赛、男女混合踢毽比赛、三人板鞋。③集体性项目:参赛人数在6~20人之间,都要求女生要占参赛人数的一半,经过三年的比赛实践,确立了集体比赛项目的内容为六人绑腿侧行比赛,跳大绳比赛,跳大绳、彩虹飞舞、旋风跑、齐心协力、鼓动人心、有轨电车、毛毛虫竞速。表1是2014年春季学生运动会集体项目参赛情况的统计,仅集体项目参赛人数就达到2088人次,这些集体项目即考验了团队协作能力,又锻炼了身体素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非常高。

3.改革运动会计分办法:①运动会报名方式的改进。报名时以院系年级为单位进行,各院本科生以年级为单位各组一队,研究生以院为单位组一队。而学生人数较少的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提高采收率研究院以院为单位,本科、研究生合组一队参赛。竞赛项目限报2人,每人限报2项,但是集体项目、快乐健身项目不限报个人报名次数,鼓励学生们参与集体项目的比赛。②名次录取及记分办法的改进。团体总分录取采用两次计分录取奖励办法。第一次计分,以各参赛队各项目得分累计计算各队年级组团体总分;第二次计分以院累计分计算院系组团体总分,年级组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院系组团体总分录取前3名。田径接力项目、全能项目分数加倍,集体项目双倍积分。这些计分方法的改革打破传统的院系计分模式,给外语、人文等学生人数较少的院系更多比赛的机会,创设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比赛的积极性。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①开展以“淡竞技、提兴趣、重参与”以健身为目的多种形式的校内群体竞赛、构建新的校内群体竞赛模式。打破传统的以竞技体育为主要竞赛内容的模式,开展主要以参与度较高,娱乐性强,学生有兴趣的校内群体竞赛;校内群体竞赛的组织形式与内容能够以学生为本,兴趣为主线,以提高身体素质为主,以锻炼身体为目的。②对我校春季、秋季运动会的报名方式、名次录取及记分办法均进行改革,激励学生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兴趣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学生的体育健身意识,提高身体素质。

2.建议:高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校园文化相融合创新体育竞赛内容,大力发展学校传统项目的同时创造新的运动项目,充分表现学校独特的文化色彩突出竞赛的育人理念,提高学生参与体育竞赛兴趣和积极性,使高校校内体育群体竞赛竞技健身娱乐并存,全面推动阳光体育运动在全国的深入实施。

参考文献:

[1]宫晓丽.对积极创建高校体育竞赛工作新局面的探讨[J].山东体育科技,2003,25(2):51-52.

[2]杜光友.高校群众性体育竞赛与运动会改革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6(4):136-137.

体育竞赛论文第5篇

关键词:数学竞赛;基础教育;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10-268-01

围绕着数学竞赛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已经搭起了一个数学教育新分支的框架,其特点是以开发智力为根本目的,以问题解决为基本形式、以竞赛数学为主要内容,最本质的是对中学生进行“竞赛数学”的教育,这种教育的性质是:较高层次的基础教育、开发智力的素质教育、生动活泼的业余教育、现代数学的普及教育。

一、较高层次的基础教育

数学竞赛的教育,其对象是中学生,其教育的载体是中学生可以接受的竞赛数学,因此它是基础教育,虽然内容常有大学数学的背景,教练亦不乏大学教师,但这只是提高了教育的层次,而没有脱离中学教育的范围。

如果对高中数学教育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进行分层,那么可以有循序渐进的三个水平:

1、会考水平

会考水平主要是掌握作为现代公民必须具备的数学基础知识和数学基本技能。

2、高考水平

高考水平是各级科技人才应当具有的数学素质与创造能力。

3、竞赛水平

竞赛水平是高级科技后备人才应当具备的数学素质与创造能力,竞赛水平没有脱离基础教育的目标,但作为较高层次的基础教育则更便于产生科技领袖,起着提高精英与普及大众之间的平衡作用,在当今人才激烈竞争的世界上,青少年的智力奥林匹克角逐实在是一场前哨战,是各国未来科技领袖在走上正式擂台前的预赛,因此,确定竞赛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具具有战略的意义,有人称为“奥运战略”。

二、开发智力的素质教育

因为数学竞赛是一种智力竞赛而不是单纯的知识竞赛(媒体举办的所谓“智力竞赛”大多只是记忆比赛),所以竞赛教育也只能实施智能教育、素质教育,而不能是单一的知识教育或片面的升学教育。

求解竞赛题离不开扎实的基础知识,但当命题者把数学家的前沿成果变为中学生可以接受的竞赛试题时,主要的不是检查学生是否掌握了这种知识,而是要考查学生对数学本质的洞察力、创造性和数学机智。

无疑,数学竞赛应当造就IMO的金牌选手,并且选拔尖子人才也确实是数学竞赛的一个直接目的,但是,这项活动的更深刻的教育价值远远不止于此。围绕着竞赛的培训、选拔、赛题解答和赛后研究,广大的青少年都得到思维上的训练与提高,而且这种思维能力的发展,其作用也不仅限于数学,如果理解数学对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作用,如果认识到任何一门科学只有与数学结合才能更加成熟和完善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数学竞赛对于开发智力的作用是其他学科竞赛所不能代替的。

三、生动活泼的业余教育

竞赛教育是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个性发展和特长展示的一种业余教育,它以“第二课堂”为主要形式,一般说来,没有升学或分数排队的压力,没有数学范围、教学进度、教学课时的呆板限制,学生又大都怀有浓烈的兴趣,因此,十分有利于实施“愉快教育”、进行生动灵活的教学,教学方法可以灵活、教学内容可以灵活、老师聘用和教学进度也都可以灵活,教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业务专长与教学风格,教学可以反馈随时调节信息的速度、强度、顺序和数量。

四、现代数学的普及教育

历史已经昭示,未来将进一步证实,高科技的本质是一种教学技术,扫除“数学盲”的任务必将代替扫除“文盲”的工作,数学不仅是一门科学,一项艺术,而且也是一种文化。

数学竞赛最深刻的历史作用,可能不在于造就几个数学领袖,而在于普及数学文化,中学教材所提供的基本上是历史的数学或数学的历史,而数学竞赛可以提供“今天的数学”或“数学的今天”。许多体现现代思维与高等背景的活数学正是通过竞赛的桥梁输送到中学校园的,当它们经过“初等化”、“特殊化”、“具体化”、“通俗化”而来到青少年中间时,主要地不是作为一种高深的理论,而是作为一种朴素的思想,一种先进的文化在幼小的心灵中播种。

参考文献:

[1] 夏兴国.数学竞赛与科学素质[J].数学教育学报,1996,5(3).

[2] 陈传理,张同君.竞赛数学教程(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4) .

体育竞赛论文第6篇

关键词:散打;高水平运动员;科学化体系

中图分类号:G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220-02

一、前言

在当今的体育世界里,中国做作为体育大国,继北京奥运会后,我国加快了体育强国的建设进程,竞技体育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竞技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培养高水平的运动员不仅形成了科学化,而且形成了体系化,这也是竞技体育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5]。散打作为竞技体育运动项目之一,虽然在近几年发展较快,但由于走上竞技体坛的时间较短,与其它乒乓球、体操、拳击等竞技运动项目相比,在很多方面都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在培养高水平散打运动员方面所形成系统工程还不全面具体,在与世界顶级搏击项目对抗中,没有任何优势,成绩并不显著,认可度也不高,这同目前散打运动在国内、国际所获得飞速发展的前景是不相适应的。散打要走向世界,进入奥运,必需培养出高水平职业散打运动员,通过国际比赛,取得更多胜利,得到对手认可、观众认可、国际认可,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比赛体系。

二、散打运动作的科学体系

散打运动作为竞技体育运动项目之一,竞技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3]。从不同的实践过程看来,竞技体育包含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和竞技体育管理四个部分组成[1]。各个组成部分的一体化是最终达到目标的有力保障,每个部分缺一不可,并都必须在科学技术手段的保驾护航下才能实现最终目标。文章依据运动训练学的理论原理,结合自身工作的专业总结,解析了高水平散打运动员训练过程的科学化体系。包括了运动员选材、专项训练、运动竞赛、竞技管理四个方面的科学体系。

(一)运动员选材

运动员选材是竞技体育运动训练的开始,是挑选具有良好专业运动天赋及竞技潜能的运动人才参加运动训练的起始工作,所以必须要科学的选材,才能挑选出真正的人才。根据散打运动的竞技技能形成特点,散打运动员的选材也区别于其他的运动项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寻找发现先天性竞技能力高、后天训练性强,适合散打身体条件需求的运动员参加散打专业训练。

1、身体形态

身体形态是人体最基本的、最直观的特征之一,也是人体运动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运动选材中除常规指标外,根据散打的技术特征应选择指标较大的运动员,如身体匀称、身材魁梧、身体重心偏低、肩宽、胸围较大、肌肉线条长的运动员。

2、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的优劣是掌握运动技能技术,提高运动成绩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重要基础保障,因此在运动员选材过程中,要通过专业特点,利用科学的手段选拔反应速度快、协调性好、相对力量大、速度耐力好和柔韧性好的运动员参加散打专项训练。

身体机能是人体的内在素质,也是优秀运动员的身体保障基石,散打运动员的身体机能要求是:心脏功能强健,安静脉搏徐缓,机能动员快而稳定,心肺功能好,能承受大运动量且恢复快,血红蛋白百分比大、血清睾酮含量高,平衡能力好等,因此,选材时应注意参照此模式特征进行评定。

3、心理素质

心理选材是指运用心理学理论,从心理素质方面选拔优秀的运动员人才的方法,是决定运动员是否成为高水平运动员的心理保障。散打运动心理素质要求较高,在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往往心理能力是取胜的关键因素,所以在选材时要特别注意被选者的神经类型、心理能力、个性特征等。

4、智能素质

运动智能是决定运动员运动技能发挥、临场变化的观察、心理指导等能力的优良因素,直接影响比赛结果。散打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项目,运动智能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运动训练和比赛深入化,对运动员的智能水平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特殊情况下运动员智能的高低就成为决定比赛成败的关键,因此,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运动智能对高水平散打运动的重要意义,必须要科学的选拔智能较高的运动人才,选材时智商下限不低于95左右为宜。

(二)专项训练体系

运动训练的目的是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运动成绩,是实现竞技运动目标的重要途径。

1、身体素质训练

身体素质的优良是成功培养和提高竞技能力的基石和前提保障,不同运动项目的专项素质也不尽相同。散打的身体素质训练要求主要根据其技术特点来确定的,散打技术由进攻技术和防守技术组成,主要由踢、打、摔的攻防技法制胜对方[3],散打是在不断转化的过程中进行,每个技术动作的完成,都需要良好的专项身体素质,散打技术动作的发力都是力从地起,根节在脚的抓地、蹬地,中节在于腰的转动,稍节也就是末节在于用力的远端或是出击点。所以,要完成这些动作,都必须具有良好的专项力量、灵敏、速度、耐力等素质。要具备这些专项身体素质,就必需运用专业的身体素质方法使普通身体素质真正符合散打专项技术动作身体素质的需要。

专项身体素质训练是一个长期、枯燥、复杂的过程,每项训练都不是简单的跑、跳、拉、单一的对抗所能完成的,运动员的身体适应、伤病的诊断和处理、运动负荷的监控、合理的营养膳食、情绪、有氧训练、训练效果等等都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术的监控,才能保证健康准确的把一般身体素质训练成真正符合散打专项需求的身体素质,最终完成每项训练内容。

2、专项技能训练

专项技能简而言之就是运用技术的能力,他是技术和体能的结合,在提高竞技水平和运动成绩方面起关键作用。在良好的身体素质保障下,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专项技能的训练。按动作的组合方式:单一的技术动作—动作组合—陪练—实战;按目标或对象:固定—不固定—模拟对练—实战。

3、专项心理智能训练

散打是典型的对抗性运动项目,在比赛的过程中,变化多端,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心理变化比较复杂。散打运动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运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智能水平。专项竞技水平越高、实力越接近,心理和智能的作用就越大,往往是致胜的关键作用。所以在训练中,要以科学的方法为指导,有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和专项智能训练,来提高运动员心理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这是提高运动成绩的需要,也是散打运动发展的需要。

(三)运动竞赛体系

运动竞赛是竞技体育与社会发生关联,并作用于社会的媒介[1]。高水平运动员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培养的过程中,运动训练提高运动员的运动能力,通过运动竞赛来锻炼和提高运动员的竞技能力。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参加比赛的能力,他是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运动竞赛环节是运动员必须经历的关键阶段,在良好的运动训练体系保障下,运动员才能保持良好的竞技水平。

运动竞赛可视为一项系统工程,竞赛设计则是运动竞赛的重要环节,因此,竞赛设计必须依据工程规划,必须构建框架结构,按照竞赛准备过程和实施过程的基本程序,运动竞赛过程应该具有完整稳定的基本结构,依据工程学理论,运动竞赛体系的基本环节包括:竞赛策划、赛前训练、竞赛表现、竞赛控制、竞赛保障、竞赛评价等[4]。

1、竞赛策划

竞赛策划的核心要素是参赛计划,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参赛计划,首先是要状态诊断,状态诊断是科学确定参赛目标的基本依据,其中环境影响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分析环境影响是趋避外因干预的必要条件。

2、赛前训练

竞赛策划是赛前训练的战略思想和目的。通过竞赛策划而实施具体训练任务就是赛前训练,包括计划实施和状态调整。除了常规的身体素质和专项技能技术训练任务的具体落实和状态调整外,还要通过研究将来比赛对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和战术训练,可以采用模拟训练法,一是模拟比赛的环境氛围,二是模拟对手进行实战训练,以此来让运动员真正适应比赛的环境和对手。

3、竞赛表现

竞赛表现是由教练员的临场指挥和运动员的竞技发挥两个要素构成。其中运动员的竞技发挥主要影响因素在于自身临场竞技状态发挥,主要体现在技术运用、体能分配、战术应变、心理自控等方面,而教练员临场指挥主要体现在战术调整和心理调控等方面。

(四)竞技体育管理体系

竞技体育管理是运动员选材、运动训练、运动竞赛三个环节得以实施并取得理想效果的基本保证。

我国武术散打比赛的规模比较齐全,如亚洲锦标赛、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世界锦标赛等。每年要举行全国性或国际散打比赛,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根据国际比赛的安排和国内散打运动发展的需要,都会制定年度散打竞赛计划,各级体育部门可以根据这一计划制定出相应的竞赛计划。各级体育部门在年度散打竞赛计划的指导下,根据自己运动员的实际现状和现实可能,制定出适合本部门的参赛计划,并不是参加比赛越多越好,同时要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针对不同水平的运动员团体要分别制定不同的竞赛计划,教练员要明白今年哪些运动员要参加哪些具体比赛和训练任务,让运动员既积累了比赛经验提高了竞技水平又能安全健康的从事武术竞技运动。无论是对组织机构、教练员还是运动员都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让运动员在良好的环境影响下,不断得到锻炼提高,最终走向运动顶峰,实现培养高水平散打运动员的终极目标。

三、结语

高水平武术散打运动员的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程。从目前的武术散打运动发展状况来看,建立健全完整的高水平武术散打运动员训练过程的科学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选材体系、训练体系、竞赛体系还是管理体系等,都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才能最终实现培养出高水平武术散打运动员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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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蒲玉宾.培养高水平武术散手运动员的科学化体系[J].搏击?武术科学,2006.

体育竞赛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职业教育技能竞赛是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器。职业教育技能竞赛涵括职业教育的社会性、职业性、实践性、技术性、全民性等特征,也具有技能的技巧性、阶段性、迁移性和竞赛的竞争性、激励性、公平性等特征;同时,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具有自己相对独有的特征,且表现直观和具体,如技能性、竞争性、公正性、普遍性、先进性、合作性、复合性和导向性。

职业教育技能竞赛,是指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或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教育部、劳动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技能训练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开展的群众性教育类比赛活动。目的是对职业学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教师的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考评。2007年以来,教育部等1l家单位先后在重庆、天津举办了全国性的职业教育技能竞赛活动,即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期形成“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局面,这是我国教育工作的一次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分析历届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各地举办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情况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具有如下特征:

一、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一)职业教育的社会性。黄炎培先生最早在《职业教育机关唯一的生命是什么》一文中指出,职业学校“从其本质来说,就是社会性;从其作用说来,就是社会化。”职业教育与整个社会的联系紧密且具体,服务社会是职业教育的宗旨。职业教育不能脱离外部社会环境,与社会劳动就业直接联系,毕业生就业是维系职业教育办学的生命线,而劳动就业又是高度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涉及国家和地域的资源、人口、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社会习俗观念、有关制度措施等各方面。职业教育对社会环境的高度依存性体现在:一是办学的社会性,要求其办学必须是开放的、灵活的,只有吸纳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办好。二是必须与社会民生相适应。其教学、课程、评价和管理也需要行业企业的参与和支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职业是职业教育的基础,职业教育应以职业的形式进行,是为适应职业而进行的教育。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具有“职业针对性”,主要体现在:针对职业岗位(或岗位群)所要求的专门技术理论和经验知识,以及专门技能、技巧和其他实践能力。职业教育,无论是就业前的准备教育还是就业后的在职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从事某种社会职业必备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三)职业教育的实践性。一是教学过程具有实践性。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学做合一”“手脑并用”;在课程设置上,教学实习课程所占的比例高,且理论与实践并行,知识与技能并重。二是培养的人才类型具有实践性。职业学校培养的是第一线的技术工人、技术农民、生产现场的技术员和其他城乡劳动者等,其共同特征是具有相对完整的实践能力和相对不完整的理论知识。

(四)职业教育的技术性。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需要通过职业教育内化到劳动者身上,才能发挥其功能。技术的演变会影响到职业教育发展的结构、层次、规模、课程和方法等。技术结构及产业结构的变动推动职业教育结构的演变,技术革命及其引发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决定职业教育思想的发生和发展。职业教育课程的主要内容是技术,教学过程也充分体现技术的属性,体现技术传授的规律和要求。

(五)职业教育的全民性。总理说,“职业教育应该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能够找到适合于自己学习和发展的空间。”因而,职业教育是面向所有人,而且是所有人的终生,培养直接的、现实的生产力和劳动者。职业教育可以渗透在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之中,即使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可能需要多次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教育在推动教育公平、满足经济需求、实现全民教育目标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功能和职责。职业教育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的对象是所有人群,上延可至高等教育阶段,下伸至基础教育阶段。同级职业教育又包含众多的科目、均可相互延伸。现代职业对从业者资格和能力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加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次教育定终身将越来越少,使得职业教育必将延伸至整个从业阶段。

二、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具有技能和竞赛的特征

(一)技能的技巧性。根据技能熟练程度可分为水平较低的初级技能和水平较高的技巧性技能。技能是人的全部行为的一部分,受意识的控制比较少,且随时都可以转化为有意识的行为。技能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后,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精确性,可称为技巧。达到熟练技巧时技能人员可以有条件反射式的行为。

(二)技能的阶段性。技能的形成包括掌握局部动作阶段、初步掌握完整动作阶段、动作的协调及完善阶段,这三个阶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各阶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行为的结构、行为的速度和品质,以及行为调节方面。

(三)技能的迁移性。在技能形成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技能动作之间相互影响的现象。已形成的技能若促进新技能的形成,叫做技能的正迁移。如果已形成的技能阻碍了新技能的形成,就叫技能的干扰,或技能的负迁移。

(四)竞赛的竞争性。竞争是各类比赛的一个基本属性。任何一场比赛,不论参赛人数多少,竞赛结束时,只有少数参赛者能够成为优胜者,获奖者享有很高的荣誉。竞赛的胜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一个国家、地区、单位的在技能方面的发展水平,关系到参赛者所在地区或单位的荣誉,参赛选手都竭力争取,把争取胜利作为参赛的主要目标。

(五)竞赛的激励性。在取胜的目标指引下,参赛者都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机体的潜力,承受最大强度的负荷。竞赛一方面对参赛者施加相应的刺激,促进其技能的发展,达到提高技能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技能竞赛的发展,技能操作水平的提高,参赛者之间竞争能力更为接近,使竞争越趋紧张激烈,使竞赛的竞争性尤为突出。

(六)竞赛的公平性。竞赛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参赛条件的等同性和评判人员执法的公正性两个方面。竞赛过程中,参赛者应遵照统一的规则,在等同条件下,充分地发挥智力与能力,去争取比赛的胜利。同时,各项竞赛的规则和方法须逐步修改和完善,才能真正保证竞赛的公平性。评判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是保证技能竞赛公平性的另一重要条件。公正是评判人员执法的准则,准确判断是基础。评判人员应严格地依据竞赛规则和规程,公正无私地进行观察、分析、判断和裁决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每一个问题。

三、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特征

(一)技能性。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突出和强调技能性的特点,遵从于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强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重培养能够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专门人才。技能性相对于技术性而言,更加突出操作技能,强调实践动手能力。技能是技术的具体表现形式,技能竞赛是发挥其技能性特征的具体表现。近几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技能竞赛,从竞赛方案的设计上看,操作技能性强;从比赛项目的设置来看,大多为技能型紧缺专业,充分体现了技能性,反映了社会对技能型紧缺人才的需求。

(二)竞争性。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本身是一项比赛活动。比赛就会产生竞争,有竞争就能激发动力。技能竞赛和其他比赛一样,对参赛者具有一种激发动机、鼓舞斗志、使人产生内在的驱动力,以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前进的功效与能力。在技能竞赛的过程中,个人与个人、单位与单位之间不自觉的比较,且都有获得较高比赛名次,以期实现自身价值的愿望,这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趋向。从竞赛的结果来看,对于取得较好竞赛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对自己学习成绩和努力工作的肯定与表扬,给人以心理上的满足感,激励人们不断进取,从而对成功的经验起到强化作用,使参赛者更加努力更加主动,以保持或取得更大的成绩。同时,对比赛后进单位和个人能够起到督促作用,督促他们查找问题,努力学习和工作,以改变落后的状态。技能竞赛对于激发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竞争力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公正性。公平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是举办任何性质的比赛所追求的基本原则。具体到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公正性是所有参赛人员最关注的问题,公平公正是所有参赛人员平等参加比赛的最高体现。第一,公正性体现在技能竞赛的各个方面,如选择承办学校、选择比赛设备、竞赛命题、确定评判标准、选聘评委、实施评判等各个方面。公正性的核心和关键是评判环节,要求所有裁判人员严格按照比赛的裁判和评分规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第二,公正性贯穿于技能竞赛全过程的始终,只有坚持公正性,才能为全体参赛选手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氛围,打造一个良好的技能竞赛平台,真正地比赛出选手的技能水平。同时,公正性有助于缓和解决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举办一个和谐的比赛。

(四)普适性。普适性关系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制度化的全员化问题。职业教育的全民性,要求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技能竞赛的普适性,要求技能竞赛是面向所有职业学校学生的比赛。从实践来看,参与技竞赛的学生人数越多,越能反映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就越具代表性。同时,技能竞赛坚持“重在参与、重在学习、重在提高”的原则,鼓励所有职业学校学生都要积极参加技能竞赛,通过人人参赛、逐级举办比赛,使技能竞赛覆盖每所职业学校,覆盖每个专业,覆盖每位专业教师,覆盖每位学生,逐步形成“人人都参与、专业全覆盖、层层有选拔、全国有大赛”的局面。职业教育技能竞赛的普适性,与技能竞赛的效度密切相关。一方面,参与技能竞赛的选手范围广,比赛规模大,自然能够提升比赛成绩的含金量。另一方面,技能竞赛的规模大,也提高了技能竞赛整体的规格和水平,提升了比赛的影响力。

(五)先进性。职业教育本身具有先进性。现代职业教育在教育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课程模式、教材、设备等方面具有先进性,代表现时社会最先进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职业教育对经济和社会的促进作用,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技能竞赛能够评判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和水平,应当具有先进性,并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先进性对职业学校提出了较高要求,职业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必须在教学内容上摒弃不适应社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发展的旧内容,去适应具有时代特性和先进技术的新内容,切实加强技能竞赛要求的实践操作技能,才有可能在技能竞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通过先进性引导,引导职业学校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水平。

(六)合作性。一是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在技能竞赛中,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进来,有的企业参与竞赛项目设计,把现代企业对员工的要求融入比赛,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有的企业提供竞赛专用设备,提供技术支持,为比赛的顺利举办奠定物质基础;有的企业在竞赛现场招聘,为学生高质量就业搭建平台。这种校企合作的竞赛举办模式,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推动了工学结合与顶岗实习。

二是学生的合作精神。合作精神和合作能力是高素质人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从当今社会的发展来看,要完成一些重要的工作和事情,需要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因而需要培养学生愿意与人合作,学会与人合作。现代企业更需要团队合作精神,很多企业把员工的团队合作精神看作所有素质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在设置项目比赛时,设置了团体竞赛项目,突出团队合作的理念,反映了现代大工业发展尤其是装配制造业发展对团队合作的高要求。技能竞赛在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集体解决问题的合作能力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原动力。

体育竞赛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学生体育竞赛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积极参与,在运动中实现“育人夺标”,而竞技体育的冲击导致学生体育竞赛偏离轨道。从学校教育、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3方面探讨我国学校体育竞赛回归其本来面目的对策。

ContemplationofthedevelopmentofstudentsportscompetitioninChina

CUIRui-hua1,LIUYu2

(1.DepartmentofPhisicalEducation,DalianMedicalUniversity,Dalian116027,China;

2.SchoolofPhysicalEducation,LiaoningNormalUniversity,Dalian116029,China)

Abstract:Thefundamentalpurposeofstudentsportscompetitionistopromotetheactiveparticipationbystudents,andtorealize“studentcultivatingandstandardmeeting”insports,whiletheimpactofcompetitivesportshasresultedinthedeviationofstudentsportscompetitionfromitstrack.TheauthorprobedintomeasuresforthereturnofscholasticsportscompetitioninChinatoitsoriginalself.

Keywords:scholasticsportscompetition;mediacommunication;competitivesportssystemreform;China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中指出,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1]。然而,近年来竞技体育对学生体育竞赛造成巨大的冲击,竞技体育项目几乎占据了学生体育竞赛内容的全部,根本无法达到学生体育竞赛的目标即增强体质、锻炼身心、最终实现“育人夺标”的价值。大学生运动会是学生体育竞赛的最高赛制,然而参赛队员中大多数为专业运动员,很少能有真正的普通大学生参加;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的参加者多数是体育尖子生,普通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只是作为“看客”。学校体育竞赛变成了由少数人参加的、以争夺锦标为目标的比赛,失去了学生体育竞赛群众性参与、“育人夺标”的真正意义和内涵。而竞技运动中的异化现象也对学生体育竞赛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在学校体育竞赛或体育升学考试中出现了违禁服用兴奋剂的现象,营私舞弊、弄私作假也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学生体育竞赛逐渐偏离了其发展的主航道,必须予以纠正。如何尽快还学校体育竞赛本来面目,本文主要从学校教育、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3方面作了探讨。

1学校教育是学生体育竞赛发展的根基

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渊源,它充满着社会文化和鲜明的民族气息,是体育竞赛的重要的组成部分[2]。学生体育竞赛可以说是竞技与教育之间相互融合的“交点”。“竞技”是以“夺标”为目的的竞赛,是竞技体育的基本特征,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激发参与者的竞争力、集体主义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其核心理念是“教育人”,人是目的、是主体,而竞争则是一种手段。因此,学生体育竞赛虽说是一种竞技,其目的使广大学生积极参与锻炼,在吸收学校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强体育竞赛的锻炼,从而实现真正的“育人夺标”,但不是只追求锦标的竞技。在我国学生体育竞赛中仍然存在着的赛场打架事件、不遵守比赛规则、顶撞裁判等一系列现象,就是学生运动员只追求单纯的“竞技”又缺乏教育而累积的“产物”[3]。

学校教育是学生体育竞赛的根基。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特别强调:“不允许把运动员视为获胜的工具,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学业,保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运动员享有接受大学教育的任何权利,享有应有的待遇,参加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只是大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学校教育是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该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比赛“健身育人”的深刻内涵,避开竞技体育内部出现的各种“异化”现象,从而实现学校体育竞赛真正的价值和意义,最终促进学校体育更好地发展。

2媒体传播是学生体育竞赛进步的“推动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各种新闻媒体日益关注体育,电视、报纸、刊物每天都花大量的时间和篇幅在报道竞技赛事,如NBA比赛,西甲、欧冠等足球赛事也都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话题。然而,这种对竞技赛事铺天盖地的宣传和对赛事丑闻的过度炒作,给学校体育竞赛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学生的心目中,似乎只有竞技赛事才是体育竞赛,学校体育竞赛也应如此。另外,兴奋剂一直是竞技体育的梦魇,在任何一个大型比赛中几乎都能发现它的踪迹,众多新闻媒体反反复复热衷报道这些现象,而没有对其危害进行广泛的宣传。对于青少年来说,好的引导能够使他们引以为戒,引导不好则是“启发”他们走向“效仿”的道路。兴奋剂出现在很多学校体育竞赛和升学考试中,与我们的媒体宣传不当不无关系。因而,应该通过媒体传播一些有利于学生了解体育、认识体育的有教育性的优秀节目。另外,媒体要多宣传真正意义上的学生体育竞赛。

近年来,我国的学校体育尤其是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生存环境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学生体育赛事也开始走向市场、走向社会,力争和社会合作,争取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4]。如CUBA(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菲利浦大学生足球联赛、耐克中国中学生足球联赛等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这些赛事的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学校体育竞赛的发展。然而,这些比赛仍然是项目单一、参加人数有限,广大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因而,媒体应多宣传一些广大学生能参与的体育竞赛,动员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

3竞技体育体制改革是学生体育竞赛前进的“发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是一种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和指令为基本手段的体制,它的高度集中已不利于现代体育的发展。另外,由于竞技体育体制对竞技成绩的重视,往往只求“物”、求金牌,不重视人的培养。学校体育也一直受竞技体育的制约,实现竞技体育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的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关系重大。在提倡“奥运与健身同行”的今天,通过国家对竞技体育体制的宏观调控,把各种赛制运动会区域逐渐缩小,例如,比赛项目的种类增多、难易程度分明、趣味和竞技结合、参加的人数增多等,重视集体参与。针对阳光体育运动这一新的举措,由辽宁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和省委共同组织和倡导的团体操、三人制篮球赛等学校体育赛事,要求参赛者必须是全日制非体育专业学生,使广大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其中,参赛人数、比赛时间和赛事规模都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赛事,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

对于学生体育竞赛,学校教育有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媒体传播和竞技体育体制改革则是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有利于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还学生体育竞赛本来的面目。

参考文献:

[1]编写组.运动竞赛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9.

[2]卢元镇.体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