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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0 16:17:52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1篇

1.1国内外对重大疾病的界定灾难性卫生支出

在国际上一般有3种定义:一是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属于重症疾病;二是在特定时期内,家庭卫生支出超过原来所界定阈值;三是家庭用于医疗卫生的个人现金支出超过其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世界卫生组织(WHO)在《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提出,当一个家庭的卫生总支出占其稳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可认为该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

1.2国内外大病保险的病种范围

在大病保险覆盖的病种范围上,各国虽然各不相同,但均是按照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研究确定覆盖范围。最初开展重大疾病保险的南非,将心脏病发作、恶性肿瘤、脑中风和冠状动脉搭桥作为四大核心疾病,约占申报案例的70%~90%。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的重大疾病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虽各不相同,但前六位主要的重大疾病多为:急性心肌梗死、恶性肿瘤、中风、冠状动脉搭桥、肾功能衰竭和主要器官移植。对于新农合框架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不少研究均认为发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应科学选择覆盖的病种。孙梅等通过实际数据测算,认为国家卫生部提出的20类大病并不适合作为试点,建议优先选择疾病诊断明确、效果可控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白内障、子宫肌瘤和阑尾炎等。孙纽云等通过测算提出开展大病保险可以优先选择的60种疾病。王海立通过总结山东省实施大病医保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应逐步扩大保障的病种范围,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肾病综合征等纳入保障范围。本研究在分析病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按费用补偿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2研究结果

本研究对浙江省某市开展大病保险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该市在2014年正式开展了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2014年该市参合农民43.6万人,2012年农村人均纯收入16106元(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新农合筹资800元/人,其中,30元作为大病保险的筹资额。2010年开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要求,开始推行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的大病保障工作,2014年扩展到22种大病,报销比例为70%。2014年开始,该市大病保险从按病种实施进入到按病种与费用同时实施。管理模式为委托第三方承办,即委托保险公司管理,管理费用为基金总额的6%。通过对样本地区住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样本地区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了统计分析。2014年起,该市实行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由于该地区大病报销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采用2013年数据进行比较。2013年22种大病的实际报销人数3299人。2013年达到按费用补偿的大病保险设定的起付钱标准的患者1543人,其患者及大病保险补偿前平均个人自付费用的主要分布情况。

3讨论与建议

3.1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障

制度规定的22种大病的患病率普遍较低研究结果显示,22种大病的住院人数占住院总人数的比例为7.9%,费用占总住院费用的11.7%,其中最高的是肺癌,占2.3%。其他疾病的患病率均不足1%,有些疾病甚至没有住院病例。访谈中新农合管理者提出,在新农合大额费用患者中,外伤、呼吸道感染、器官移植等疾病的费用要普遍高于22种疾病。

3.2具体报销范围没有准确界定

报销范围较宽泛和随意在按病种补偿的具体实践中,疾病诊断目前在医院的HIS系统中多以ICD-10作为标准。建议对大病病种所涉及的报销范围使用ICD-10编码进行界定,并且将范围界定到ICD-10编码下的三级编码。如脑梗死在ICD-10编码中应属于I63范围内,但不应包含I63中的所有项目,例如I63.908颈动脉梗死,I63.909椎静脉梗死在部分地区不被纳入报销范围内。

3.3现有22种重大疾病的病种组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政策运行以来的验证来看,纳入保障范围的大病发病率和人均费用均不高,与政策预期效果不符。二是目前病种的纳入缺乏以实证基础进行的动态测算和论证,没有退出和纳入的变动机制。三是各地在新农合筹资和大病的疾病谱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统一采用22种大病作为保障病种不利于各地有针对性的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效用。为此,应先明确大病病种筛选原则,并根据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和筛选。通过对相关政策文件和文献的研究发现目前较被认可的筛选原则包括医疗费用高、对健康危害大、发生频率高、预后效果好及社会影响大等。利用这些原则,可设计相应的评价指标对疾病进行筛选,测算最优化的病种组合,对大病病种进行适当的调整。

3.4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制度

衔接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大病保险按费用补偿各地普遍采用了二次补偿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开展,也就是说,在新农合基本保险中对22种大病进行保险后,再对超出费用标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该方式适用于目前大病保险开展的试点阶段,可避免对基金造成过大压力。但就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趋势来看,新农合的大病保障模式应以按费用补偿为主。因此,应做好按病种补偿与按费用补偿的过渡,以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利益。

3.5避免重复报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2篇

关键词:疾病风险;农村弱势群体;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154 -0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事业,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得以完善。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以及农村弱势群体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日渐完善的今天,该群体仍无法及时有效地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相关问题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层面、医疗保障运行层面、农村弱势群体的疾病医疗保障等方面入手,分析农村弱势群体面对疾病风险的医疗保障体系,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基础

吴昭月(2013)在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调查分析中指出,我国医疗救助制度存在局限性: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从而无法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现有医疗服务机构错位和服务对象缺失,使得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苍白无力。何颖(2016)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互动机制的探索中提出,现有医疗保障体系存在医疗救助对象认定程序复杂、各项制度保障的范围重叠、制度分散且管理主体多、相关信息尚不能互通互联、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潘金台(2013)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的研究中指出,推进制度建设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长效机制,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农村医疗保障公平发展,强调加大监督力度以确保农村医疗保障阳光运行等。从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可看出,研究着重于现有医疗保障体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或整个现有医疗保障体系总体存在的问题,较少有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与农村弱势群体相结合的研究。本文从不同的切入角度,利用相关理论探讨疾病风向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影响、提出了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多种完善方式,为疾病风险冲击下农村弱势群体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研究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农村弱势群体现状

在实地走访中发现,襄阳广大农村所存在的弱势群体大多有以下类型:

(一)低收入家庭

家庭成员众多,人均年收入水平低。这种类型的农村弱势群体生活地区相对偏远,且家庭人数大多在5人及以上,家庭收入大多依靠户主本人及配偶,一方面有高龄的父母需赡养,另还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尚未有经济能力的子女需养育,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以务农为主、务工为辅,且不具备享有政府相关福利补贴的条件,该群体约占受访人数的21.74%,鉴于襄阳市农村人口基数较大,该群体人数总体较多。

(二)低保户

这类群体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主要是以下有: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等。通过走访发现,低保户约占17.9%。

(三)病残户

此类人群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原因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方面失去了为家庭获取生产及生活资料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剧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导致整个家庭生活水平低下、抗风险能力差,此类家庭占受访对象的15.66%。

(四)五保户

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提供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等方面的保障,此类弱势群体约占受访对象的1.74%。

四、农村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现状问题认知

(一)新农合执行过程中问题突出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惠及广大农户切身利益的一项保障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凸显出来。通过我们的走访调查统计,数据显示,59.13%的农户认为新农和保障水平较低,53.91%的农户认为新农合补偿覆盖范围有限,26.09%的受访对象认为定点机构数量和服务质量方面仍存在问题,另有23.48%的受访对象认为报销方式有待改善,18.26%的受访对象认为报销程序有待简化等等。从以上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力度有限

新农合作为农村弱势群体应对大病风险的主要途径,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反映在较低医疗费用承担方面基本发挥不到作用,甚至出现乡村医疗点不予报销的问题;另一方面,当面临大病,医疗费用过高时,即使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该群体表示依然无法应对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轻两端,重中间”的状况,这使得农村弱势群体仍然避免不了致贫的结局。

2.新农合覆盖范围有限成为突出问题

就新农合覆盖病种方面,现行体系在慢性病、非常规疾病方面尚未充分涉及。在覆盖药品种类方面,部分药品对病患是很必要的,但由于相关政策,被排除在报销范畴以外。在覆盖群体方面,新农合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而言发挥即时效用较差,对老年人及女性疾病患者而言,缺乏针对性的保障政策及措施。

3.定点就医点数量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本身所处的自然环境相对较差,医疗基础设施缺乏,就近区域医疗水平低下、缺乏相应的管理;另一方面,新农合实行定点就医报销制度,对很多弱势群体而言,定点机构距离较远且费用较高,部分疾病弱势群体患者会倾向于拖延或选择就近小型医疗点就诊,从而导致了病情的恶化及未能及时发挥新农合的保障作用。关于服务质量,受访者反应部分定点医院存在就医费用门槛,而这部分费用是不计算入报销费用里的,此外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尤其农村小型医疗点,服务质量较差。

4.报销方式及程序有待改善

新农合在我国农村实行已有一定年份,但在实现报销方式、报销程序的简化及强化其即时性仍有待提高。异地报销成为切实关系农村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重要环节,现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低于限制成为制约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子。

5.报销水平的上涨赶不上医疗费用的上涨

受访对象表示,近年来,新农合报销比率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升,但就病患而言,由于医疗费用,包括检查及医药费用的上涨,使得其医疗负担甚至高于前几年,这就无形加重了弱势群体的医疗负担。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甚微

数据显示,对商业医疗保险本身缺乏了解成为制约农村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首要因素,因为相关信息的缺乏,该群体不愿也不敢购买该保险;其次,费用问题是又一主要制约因子,收入水平低下,可支配收入较低,农村弱势群体一般拒绝购买商业保险;再次,信任度不高是该群体另一拒绝购买商业保险的因素,商业保险公司众多,一方面该市场的规范性有所欠缺,另一方面农村弱势群体在文化水平及掌握信息水平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筛选和鉴别,导致该群体一直对商业持怀疑态度。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方面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现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相对单一

就襄阳本地而言,现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障体系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组成。近年来,国家医疗保障处于不断完善中,但诸如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并未发挥应有的医疗保障作用。一方面由于农村弱势群体本身在信息获取及社会资源掌握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相关政策执行宣传不到位,使得部分医疗保障政策形同虚设。

五、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规范并完善乡村医疗点、提升服务水平

乡村医疗点作为最贴近农村弱势群体的就医地点,在早发现、早预防、早期治疗各项疾病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然而,现行乡村医疗点存在医疗点较少、医疗设施缺乏、医生整体专业素质相对较低等问题,政府应加强农村医疗网点的完善、注重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加强医疗网点的监管。此外,通过对乡村医师的培训以及支持引导专业医护在农村医疗点就业,提升乡村医生整体医疗技能水平。

(二)建立农村弱势群体疾病预防机制

疾病预防工作在降低大病发生率,提高大病治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县市大型医院定期进行免费下乡体检活动,加强对常见大型疾病的检查与预防活动,早发现、早治疗。其次,卫生局应当加大在农村地区的常见疾病科普宣传活动,提升农村弱势群体的大病自我防御意识。

(三)推广并完善异地医疗报销

据调查,农村弱势群体的收入来源之一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异地务工,而医疗保险的报销地域限制会使得该群体难以及时、有效地发挥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有效推广并完善异地报销,简化异地报销程序,加强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国异地医疗信息互通等有助于充分增强农村弱势群体应对疾病风险的能力。

(四)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管理四位一体

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是充分发挥农村医疗保障作用不可或缺的环节,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投入、推进公立医院管理及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基本医药相关制度、建立四位一体的管理服务系统等显得尤为重要。

(五)鼓励、支持、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挥作用

政府应当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规范性,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一方面深入农村宣传商业健康保险,另一方面推出更符合农村弱势群体的商业健康保险模式,争取做到政府投入一部分、农户投入一部分、社会募集一部分,为农村弱势群体提供大病商业健康保险,以降低农村弱势群体的重大疾病经济风险。

(六)做好宣传工作

总体而言,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还是较为完善的,但在走访农户的过程中发现,农村弱势群体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都有所欠缺,对其他保障制度更是缺乏基本了解。各地村委员会应当主动加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及申报等相关信息的宣传工作,以做到农村弱势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心中有数,从而充分发挥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增强该群体抗疾病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春兰.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06.

[2]苏芳.可持续生计分析研究综述[J].地球科学进展,2009,24(1):61-68.

[3]吴昭月.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调查分析[J].金融经济,2013,(12):14-15.

[4]何颖.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互动机制的探索[J].中国保险,2016,(01):11-12.

[5]潘金台.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及对策的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逆向选择 成因 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

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

“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

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

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5.

[2]董长存,周宇.对“新农合”下“逆向选择”问题的反思[J].山东经济,2011.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作用 演变与启示

AbstractThe paper wants to show the importanc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Through discover the of government function to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ese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and to analyze the impacts and indications from government functions in different history phases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which will show us the road how to limit the roles of the government and to utilize its functions properly to develop the project of 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under the new circumstance.

Key wordsvillage cooperative medical treatment insurance government functionevolvement and indication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作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其医疗健康保健问题却一直没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农民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社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上升到政治高度并得到高度重视的政府是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为了改善我国农村医疗保健状况,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及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下,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可以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创立、发展与人民政府所起作用息息相关,不可分割。本文通过充分揭示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演变,分析在不同地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的重大影响以及由此带给我们的种种启示,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讨如何恰当地定位政府角色,发挥我国政府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演变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史沿革与政府作用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

1、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萌芽与发展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有些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广大农村在土地改革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而正真出现具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1955年,当时的山西、河南、河北等省的农村在乡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群众和医生共同筹资建立了医疗保健站,采用了所谓的“合医合防不合药”的合作医疗。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9年卫生部在山西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及1965年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等,极大的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年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苏、广东、新疆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的部分县市实行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走向普及化。

2、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

1965年6月26日,毛主席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落后面貌,提出了著名的“六·二六”指示,要求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1966年8月10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合作医疗试点——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杜家村卫生室挂名成立,村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合作医疗费,再从农村集体公益金中人均提五毛钱,共同构成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只需要交五分钱挂号费,吃药、看病、打针、治疗不再交钱。为了增强实力、减少开支,村集体划出一块土地,由村卫生室医生种植草药,自制中草药制剂。用所谓的一把草、一根针的原始医疗方式,基本解决了村民缺医少药的状况。1968年底毛主席对农村合作医疗经验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肯定,称赞“合作医疗好”,乐园公社的合作医疗经验在全国迅速推广。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载入了《宪法》,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和财政部等部委根据《宪法》精神于联合下发了《农村健康保障章程》,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从而历史性地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长期存在的“看病难”问题。

3、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我国开始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适度增加农民群众筹集比例,降低了农村公社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随着80年代农村改革的推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来源日益枯竭,农村合作医疗站相继解体、停办或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十省45县的调查,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仅占9.6%,自费比例达到81%。一些地方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不时出现,农村卫生条件急遽恶化,60年代已在中国农村灭绝的寄生虫病、传染病又死灰复燃。到了80年代后期,为了应对农村出现的医疗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提出了“要稳定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但是各相关部门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方式上意见不一。1997年,国家出台了合作医疗政策,仍然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相结合”原则,实际上“民办公助”的筹资模式已经演化为由农村居民承担主要的筹资对象。相关数据显示,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用中补助农村健康保障的费用1979年是1亿元人民币,1992年下降至3500万人民币,农民人均不足4分钱。2002年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了《减轻农民负担条例》,将“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列为“交费”项目,作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允许征收,由此产生政策的前后矛盾,导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难以继续运转,大多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趋于崩溃的境地。

二、不同历史阶段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路径影响的分析

从抗战时期到农村合作化时期这一阶段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自发的,广大农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内在需求成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基础;基于这种内在需求,政府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决议,适度的引导与支持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这一阶段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个别试点到逐步推广,直接反映了政府作用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重要性,政府的推动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让我们看到政府打造的制度基础和酝酿的政治环境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巨大推动作用。这一时期,我国农村普遍实施的以集体经济体制为主体的农村公社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建立了强有力的筹资、监管、运行等制度保障;同时政府及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与积极推动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影响和行政干预,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得到迅速推广,繁荣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这一阶段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繁荣走向衰落,主要原因有:1、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致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运行基础农村公社趋向瓦解,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日趋没落,其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主要的输血功能也日益衰竭,而政府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没能建立一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顺利发展的替代机制。2、政府实施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由于失去了政府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强制政策,造成了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迅速下降,致使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保障功能下降。3、政府对农村人均医疗保健费用支出自1979年以来实质上处于下降的通道(考虑农村人口增长和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急遽恶化,政府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更显杯水车薪。4、政策出台多头,政令前后不一,部门间意见不统一,直接导致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混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难以维持正常运作。

三、政府作用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事业中的启示

通过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的探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曲折发展历程折射出我国政府作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重大影响力。由此,对比分析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正负作用,结合在新时期发展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种种客观因素,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1、政府适时制定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政府适时出台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将出台的重要历史时刻,如何保护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各主体的积极性,规范各参与主体的个别行为,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稳定、持久、健康的运行,应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中出现的种种挑战,除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客观上要求我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发展。

2、提高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萌芽到发展壮大,从繁荣到逐渐衰落的历史轨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政府重视不仅仅体现在政府直接对农村合作医疗加大人、财、物的公共财政投入,提升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设备的软硬件水平,也体现在政府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农村医疗卫生的现状与急待解决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认知度和积极性,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共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有必要把农村医疗保健的改善程度纳入考核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评价指标中,加大考核比重,促使各级政府提高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突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政策性,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努力扩大保障覆盖率

如果过分强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保险方式,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将丧失其政策性因素,导致广大农民参与保险的自觉性下降,保险覆盖率随之下滑,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必须认识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广大农民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公共产品,强调政府主导和投入是十分正当的;建立合理、持久的筹资机制要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人均收入、人口结构与数量、医疗价格水平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等等因素的现状和未来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层次保障水平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强调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农民集资为辅,才能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4、改革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虽然在某些时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有利于集聚各个部门的人、财、物力,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使政策能够在不同部门顺利贯彻落实。但是,如果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意见不统一就容易造成各部门政策出台相互抵触,带来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其中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盘根交错。如何协调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内部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主体和关系人的行为,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平稳地运行,没有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协助管理,避免政策多头,前后不一,从法律和体制上确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统一颁布和顺畅执行。

参考文献

[1]张晓,刘蓉.社会医疗保险概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4.

[2]周毕芬,许文兴,陈炳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J] .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4(7):44~47.

[3]杨海文,於怡.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筹资机制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1):42~44.

[4]毛瑛,赵亮. 农村医疗保障中的政府作用. 中国卫生经济[J],2004(10):11~13.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5篇

引 言

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十三五规划建议》中首次提出了健康中国的建设理念,内涵之一便是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并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农村流动。这体现出未来5年我国政府将更加注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的质与量,同时《十三五规划建议》还强调“十三五”期间要建立起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方面要致力于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可见作为保障我国7亿多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的主体制度安排――新农合制度将会在接下来的5年里发生重要的改革、调整和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10年有余,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之一,新农合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着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改变了自1978年旧农合瓦解以来农民医疗保障的真空状态,使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缓解,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逐渐提高。诚然,我们在看到制度成效突显的同时,更要进一步关注新农合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以及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和整合等问题。通过研究我们会发现有关新农合的诸多问题中尤以制度属性界定为起点及首要关键。模糊的制度属性界定将直接影响今后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导致制度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是合作医疗,还是社会保险?是大病统筹还是门诊统筹?是自愿参保还是强制参保?如何防止重复参保?如何科学合理地定位“保基本”?如何实现城乡统筹范式下新农合的调整与完善等等。与以往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不同,本文通过学理分析,深入挖掘新农合制度的社会保险属性,指出现行的某些“合作性”的制度设计已经不利于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并提出新农合终向社会保险转变的发展建议。

一、合作医疗与社会保险制度概念辨析

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是医疗保障的两种主要模式,此外还有以英国NHS为代表的国家保障模式、以美国管理式医疗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及以新加坡保健储蓄账户(Medisave Account)为代表的自我储蓄模式。从学理上看,合作医疗与社会医疗保险存在很大区别:

1.合作医疗是民间主导的社区公共品,而社会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品;前者强调社区互助共济,后者强调社会统筹。合作医疗通常以社区成员筹资为主,适当辅以政府补贴,形成医疗基金在社区成员的范围内进行互助共济以应对疾病风险,其管理机构和运营模式都具有居民自愿、合作、自治、自助、自主的特色[1]。而社会医疗保险讲求政府、雇主和雇员的三方筹资,以保险理论中的大数法则为基础形成医疗基金并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社会统筹,通常政府既是政策制定的主体,又是政策执行的主体。

2.关于统筹层次,典型的合作医疗是以社区为统筹层次,即合作医疗仅限社区内的居民参与和享受[2]。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医疗以农村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由内部社员参加和受益,最大的合作社以乡为单位,通常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办乡管”等较低层次的统筹管理模式。而社会医疗保险在“大数法则”的指导下,通常统筹层次比较高。最低要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理想状态是省级统筹和全国统筹。

3.从保障内容和保障水平上看,典型的合作医疗是一种社区医疗筹资计划,属于小额保险计划[3],资金规模有限,一般重在保障初级医疗卫生服务。通常将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保障捆绑在一起,旨在推进落后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社会医疗保险因为具有相对比较高的统筹层次,覆盖范围广,所以医保基金规模比较大,保障内容以大病统筹为主并逐渐向门诊统筹延伸。一般而言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往往要高于合作医疗。

4.关于参与方式,合作医疗以自愿参加为主,而社会医疗保险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参保,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

综上,合作医疗是通常以社区为统筹范围、以社区居民为参保对象,自愿参加的医疗保障项目。具有资金规模小、覆盖人群有限、重点保障初级医疗卫生服务等特征,虽存在一些局限,但却是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地区,尤其是农村社区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的典范。从历史上看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典型的社区合作医疗模式,它是在农村合作社运动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和个人筹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区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低水平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3]。与社会医疗保险不同,合作医疗更像是一种集体医疗保障制度。传统合作医疗的成功离不开特定与复杂的历史因素的促成,即集体经济的扶持、爱国卫生运动的推动以及以赤脚医生为主力军的农村初级医疗卫生服务递送体系将合作医疗这项事业推向了顶峰。

二、新农合试点中的合作医疗定位

2003年我国开始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制度的性质是“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传承和重建,仍然延用合作医疗的名称,缴费标准低并适当辅以集体和政府补贴,结合自愿性原则吸引农民参保。这使得新农合制度诞生之初便具有了明显的传统合作医疗的烙印,虽然为了突出不同,加入了“新型”的字眼,但是制度设计及制度试点都有着十分明显的合作医疗定位,当然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任何制度变迁都有其路径依赖的规律,这在新农合试点最初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1.新农合并未要求农民强制参保是出于特定的政策考量。我国自2000年开始试点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2003年在全国推广农业税费改革。2006年1月1日,国家正式通过立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终结了沿袭两千年之久的一项传统税收。结合全面为农民“减负”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方向,自愿参保原则更能防止农村居民产生集资摊派感。此时的新农合制度在筹资机制上选择自愿原则也是在宏观政策背景下所做出的权衡。此外,自愿原则还与农民的参合意愿相关。1998年全国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愿意参加合作医疗者仅占51%,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仍占相当比例[4]。1978年后,合作医疗制度走过了一个愈加艰难的历程。各地农村多次尝试恢复重建,几经起落,由于缺乏稳定的筹资来源,春办秋黄的现象频繁多见。为了打破信任危机的瓶颈,新农合在筹资机制设计上采取自愿原则并强调政府财政扶持是为了赢取更多农民的制度认同和制度信任。

2.继续延用“合作医疗”的名称,是源于20世纪60-70年代传统合作医疗取得的突出成绩,以及农民对合作医疗的普遍认同。但继续沿用合作医疗的名称是否就意味着要继续延续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这点并没有进行深刻的论证。相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纷纷对新农合和传统农合进行对比研究,提出了对新农合制度属性的思辨。“新时期农村健康保障制度的重塑不能简单地恢复当初的合作医疗。应该顺应已经变化的市场环境,构建与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大环境兼容的基本健康保障制度”[5]。“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依赖强大的政治动员、人民公社基层组织和计划经济下低成本的医疗递送体系。目前中国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正处在十字路口。国家有两种选择,一是继续在社区医疗筹资的框架中寻求制度的完善;二是逐步将合作医疗转型为国家福利,而社区只在服务递送方面扮演补充的角色”[3]。

可见,出于历史因素和制度惯性,新农合试点之初其制度设计难免是对传统合作医疗的复制和延续,但随着制度试点的推广和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农民医疗保障需求的变化,新农合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中某些合作医疗的属性在渐渐褪去,而社会保险属性却在愈发的凸显。

三、新农合的社会保险属性分析

虽然沿用合作医疗的提法有一定的历史考量和合理性,但是新农合却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制度的性质已经发生了本质的转变。

(一)政府主导和财政扶持

政府主导突出体现在政府财政被定位为制度的主要筹资主体。新农合在2003年开始试点时首次明确强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而进行大规模的财政投入,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标准已经达到320元。此外政府主导还体现在新农合的经办和管理机构上。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筛选和监督、药品和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的界定等工作。可见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不同,新农合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领导,由卫生部门主管,已经是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品,与社会保险的政府主导原则相契合。

(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

为防止因病致贫,新农合初始重在大病保障,其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的报销。与传统合作医疗注重初级预防保健不同,新农合旨在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大病统筹所带来的受益面窄和制度满意度低的问题,新农合又探索了家庭账户模式。根据多年试行情况,家庭账户存在基金的互济性差、补偿力度差以及基金沉淀等问题。为了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自2008年上半年开始探索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模式,扩大农民的受益面。所谓门诊统筹,即将参保人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门诊费用。与家庭账户模式不同,门诊统筹改变了目前参合农民在门诊阶段由家庭账户基金支付或者由个人自费支付的做法,实现了门诊阶段的互助共济,进一步减轻就医压力。门诊统筹是对大病保障的发展和延伸。2012年,《“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可见新农合的保障定位已经不再是延续传统合作医疗的初级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逐渐向多元化和高水平的大病统筹和门诊统筹过渡。

(三)准强制性参保

关于参保方式,各地新农合的实施方案大都要求自愿参保。虽然是自愿原则,但为了提高覆盖率,新农合在推进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准强制性或隐性强制[6]。首先,自愿参保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团体筹资,家庭成员要么全部参保,要么全部不参保。当家庭成员的参保意愿被团体绑定之后,个人选择的空间已经被限制的很小了。其次,农民参保还受到了行政力量和社会动员的推动。为有效地推广新农合制度,实现制度积极稳步地上升,参合率经常与地方政绩相挂钩,因此各地政府大都采取了“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向乡村干部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干部代缴等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1],以行政手段保证稳中有升的参合率。另外还运用社会动员的方法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干部上门收缴等行政干预方法吸引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民参保不全是基于自身对医疗保险项目的需求,广覆盖中不乏“被参保”的现象。

(四)统筹层次

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指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的属地范围的高低,一般可分为全国、省、市级、县级甚至乡级等5个统筹层次。根据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目前,除安徽、广西、湖南等几个省的个别乡外,全国范围内的新农合基金基本上实行的是县级统筹模式[7]。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成熟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出台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的探索和实践。根据疾病风险理论和大数法则,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和统筹人数的增加,疾病发生的频率愈加稳定,疾病损失的幅度愈加稳定,从而更加有利于提高待遇水平和提高医保基金的安全性。新农合突破了传统合作医疗的农村社区统筹,以县级统筹作为起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并结合医保城乡统筹的努力,力求构建起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制度。

(五)充足供给

最后,从保障目的角度分析,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当时缺医少药的农村地区能有医疗服务的充足供给。保健站是生产合作社的一部分,赤脚医生和赤脚护士通过集体经济获得供养,为村民提供近乎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典型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体系,而新农合属于医疗费用补偿机制,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内涵。与社区合作医疗不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弥补参保人因疾病风险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保障方式是货币补贴或收入扶持,即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由疾病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可见,新农合已经实现了从医疗服务递送体系到医疗费用补偿机制的转变。

综上,我们可以判断,虽然《意见》将新农合定位为“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制度”,但是新农合已经具有某些社会保险的内涵。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已经更加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尽管仍坚持着“自愿原则”“集体扶持”低水平的保障等等,但新农合已经可以被视作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大趋势,新农合的社会化程度会逐渐提高,并日渐发展成为一项覆盖7亿农民的成熟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四、发展方向:“合作医疗”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通过学理分析我们会发现新农合制度已经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保险属性,但目前这项制度在合作医疗和社会保险之间的模糊定位导致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例如新农合因循合作医疗自愿参保之原则,却在实践中出现逆向选择和部分农民参合意愿不高的现象,进而影响新农合筹资的可持续性和保障能力的提升。为应对这个问题,各地又在试点中探索出了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以及村干部动员参保的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参合率,但细思这种准强制参保的做法已然偏离了合作医疗的自愿参保原则,即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迈进来实现的。又如,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阶段下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变化,新农合摒弃了传统合作医疗“村级统筹”和只“保小病”的做法,逐渐提高到县市一级统筹,同时既有大病统筹又有家庭账户,并逐渐将家庭账户规范为门诊统筹。这些制度细节的调整使新农合制度逐渐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靠拢,而且在表现形式上逐渐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趋同,诚然这其中有国家和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感召,但更多的也是新农合出于制度理性所作出的现实选择。可见问题的源头是新农合制度属性界定不清,而解决之道往往是以社会保险的原则重新规范制度。

总之,新农合正处在一个摇摆期,是困于路径依赖和制度惯性延续合作医疗的固有传统和固有理念,还是彻底转变为社会保险制度,这将影响新农合今后的制度走向。笔者认为新农合应逐渐蜕变为社会医疗保险。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能够取得举世的关注和巨大的成功,然而位移到现在的农村社会却不一定能再铸佳绩。纵观世界各国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或是将农村居民与普通国民一样纳入国民保险体系,或是为农村居民单独设立福利制度,无论何种做法均采用社会保险的模式。在接下来的“十三五”期间,我国仍将在医疗保障领域继续深化改革,重点之一即是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届时整合城乡基本医保将会被推上日程,政府也在努力酝酿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和试点意见。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我们应抓住历史机遇,将新农合真正转变为农村居民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总体上讲,要构建起一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强制参保的制度,资金来源上以农民年收入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改变以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做法,换以居住地参保;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实施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在制度设计上逐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契合,以期在接下来的“十三五”期间顺利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和整合。

具体而言,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参保。经过10余年的试点推广,广大农村居民对新农合的制度信任度和制度认同感逐渐上升,参保自觉性提高。强制参保的时机基本成熟。

2.明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农民参保缴费的同时国家各级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基本上世界各国都对农民参保给予财政支持。财政补贴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扶持,也顺应我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战略。

3.完善新农合补偿机制,将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为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拓宽制度的受益面,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在住院统筹之外还要积极落实门诊统筹。这也是进一步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成果、增强新农合制度可持续的关键举措。

4.改变以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原则,实施按居住地或工作地参保的办法,旨在避免重复参保以及流动农民参保缴费易获得待遇难的情况,同时也是顺应“十三五”期间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动人口的适应性之客观要求。

5.新农合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也会对整合我国碎片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起到示范的作用。综观新农合今后的整体发展思路,短期看要尊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以及城乡经济社会二元差别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通过建立新农合筹资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共享发展成果、提高待遇水平等等举措不断缩小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制度差别;长期看,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逐渐合并城乡二元的医保制度为普惠性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现状;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最后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相关评述。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和“全民医保”制度的推进,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民医保”,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医疗救助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研究逐渐升温,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依然是政策研究的关注热点。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建立及其实现途径方面

随着“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全民医保”已达成了共识,全民医保是实现医药卫生事业社会公益性的钥匙,是医疗体制改革的突破1:3(顾昕,2008);在未来的改革中,必须打破城乡、所有制等界限,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要建立重健康和重持续的绿色医保制度(褚福灵,2008)。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医疗体制改革困境和二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全民医保的实现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全民医保尚未成功(顾昕,2008)。但对于如何实现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改革方案。通向全民医疗保险的可行之路是一条渐进之路,将会扩大现有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此外,政府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贫困家庭参加公立医疗保险,从而构成一个制度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这一路径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已在逐步推进。强化政府责任,构建与目标体制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医药分开,建立并逐步完善筹资与组织管理体制(葛延风,贡森,2007;翟祖唐,2007;唐钧,2007;胡大洋,2008;万筱明,陈燕刚,2008;刘晓晖,2008;李明强,2008)等宏观策略方向也逐步得到了认可,但在具体实现途径上还存在的分歧与争论。如强化政府筹资责任方面,有的专家强调“补需方”,即新增政府财政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流向是医疗保障体系,政府应该在其中扮演鼓励者和资助者的角色,通过补贴吸引和鼓励广大农民参加医保,同时资助弱势群体(尤其是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顾昕,2008)。但也有的专家从国情出发,认为补供方,由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直接提供基本免费的服务是更为现实可行的选择(葛延风,贡森,2007)。这些理论争论和政策建议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参考与启迪。

二、关于医疗保障的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的理论研究方面

随着“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国内学者对于社会保障城乡统筹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如火如荼,从多个角度探讨医疗保障的城乡衔接和统筹发展问题。

1.从二元经济社会角度出发,探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与衔接问题。在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下,中国医疗保障制度表现为二元医疗保障体系,二元保障制度使其自身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衡的问题,医疗社会保险服务呈低效率状态,难以体现国民医疗保障权益的公平性(鲍震字,王智广,2007)。打破二元结构势在必行,从而提出了城乡保障制度衔接的目标模式——“从二元到三维”(王国军,2005)。

2.四大板块问的相互整合衔接的研究。在全民医保这个大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专家们各抒己见,提出了不同的统筹整合路径:“一个制度、多种标准”为医保改革的突破15(刘继同,2006);在“托低就高”的途径下实现城乡医疗保障整合管理(周寿祺2007);采取“三支柱”促进城乡医保一体化的实现(孙祁祥,2007);依托“新农合”编织全民医保网;医疗保障制度要分层次(唐钧2008);实现全民医保需要配套改革(吴成,2008);三大公立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顾昕2008)。同时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亦日益受到重视。农民工是一特殊群体,他们多数流动于城市和农村之问,他们面临着两种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鉴于两者的保障程度有限,近期不宜作出硬性规定,两者的结合可以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程度(胡务,2006)。

3.城乡医保统筹发展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医疗行业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垄断,使得该领域供方的道德风险发生频率高且规避难度大,导致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进而损害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基础(王保真,2007),并且是对诚信建设和信任系统的破坏(王建,2008)。应严控道德风险,重建信任机制。具体途径:加快医保覆盖面,缩短其自费患者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双轨制”与“价格差”;约束与限制不合理的医药行为,做到既能使患者看好病,又能促使与激励供方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还能有效控制供方的不合理开支,形成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风险共担的合作博弈机制(王保真,2007)。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医疗服务消费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各种制度调整,在强化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建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以及对专家的信任(王建,2008)。

三、各地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研究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总结和探索各地的模式,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对制度创新大有裨益。各地关于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和付诸实践的模式探索日趋增多,例如全民医保标向性探索的“石狮实验”:石狮市五个试点村以整村的形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合约,试行新型全民医疗保险(尹海涛,2005);上海浦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发展策略——城乡阶梯式医疗保障体系的构建(田文华,梁鸿,陈琰,曲大维,许非,2005);河南舞钢市全民医保的“破冰之举”:舞钢市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市居民合作医疗3种形式,初步形成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全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仇雨临,2006;杨力勇等,2006);厦门市欲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医保”(郡芳卿,2006);湖南省石门县在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降低或取消新农合起付线模式,也称为“零门槛”方案。湖南省石门县为了搞好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付线和封顶线的有效衔接,除对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不分病种和农村低保对象常见病和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线”外,还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实行了“零起付线”(李钢,盛学庆,2006)。昆山市农村城乡一体化医保(金健宏,2006),全民医保试点:安徽金寨县的成功与其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以及财政支出顺序优化等密切相关(中国卫生产业,2007),珠海模式的试水:通过建立“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三道医疗保障防线,旨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袁泽春,2008)。镇江的成功经验是把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相结合,实施一系列医保社区创新配套政策,打造“l5分钟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圈”,增强了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其成功经验值得借鉴(陈新中,2008)。浙江省和江苏省在处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过程中,在解决两个制度覆盖人群的交叉问题上,地方政府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是自主选择,规定城镇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可自助选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重复参加,浙江省采用了该种方式;二是按居住地划定覆盖人群,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县城以上城区内的城镇人口,新农合覆盖县城以下的非农人口,江苏省采用了该种方式。此外,在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已无户籍划分的地区,部分地方政府也作出了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城乡合作医疗的探索(,汪早立,张西凡,程念,2008)。重庆市在进行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时所采取的措施被称为综合补偿模式,也称“三明治”模式,“重庆模式”的核心是一个“三明治”式的政策组合版块,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体现得更为突出。这块“三明治”的夹心层是制度的中坚即“新农合”,底部和顶部的两层是制度的辅佐即“医疗救助”(赵小艳,2008)。这些实践探索为本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持和对照样本,增强了本研究的可行性和价值。

四、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方面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在比较和借鉴国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和建议。宏观层面的经验借鉴主要有:乌日图(2003)分析研究了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4jr雨4~(2oo3)评述了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世界各国采取了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增加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等措施。这些对正在实施中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孙浩(2006)、郭小沙(2007)、王雁菊(2007)分别介绍了澳大利亚、墨西哥、德国、英国的全民医保制度,认为应建立适合中国基本国情、承认地区发展不平衡并逐步实现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障体制;丁润萍(2007)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廖明(2008)评述了印度的全民医疗体系;李莲花(2008)通过比较分析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全民医保过程,总结他们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对我们全民医保的启示。李明强(2008)主要研究了泰国、新加坡和墨西哥等国家在医疗保障制度创新上的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讨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的实施路径。杨红燕(2008)选择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巴西和墨西哥等典型国家,采用国际比较的方法对实现全民医保的经济、社会、人口等条件进行了总结。认为强大的经济基础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前提,人口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全民医保的非决定性影响因素,政府关注与社会形势是建立全民医保的关键因素。并得出结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全民医疗保险的条件;但中国可以利用职域保险、地域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与医疗救助相结合等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在“全民医疗保障”的层次上实现“全民医保”。

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整理,可以得出的经验是,医疗保障要关注穷人和弱势群体,城乡一体化及普遍覆盖,特别是印度农村的三级医疗保健网、泰国的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对于中国更具有启示意义。

国外关于中国医疗保障体系城乡统筹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以及对农村合作医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上。

(一)对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研究

首先是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改革目标研究方面,一个国家的卫生政策虽然不可能完全消除居民问的健康不公平现象,但国家有义务与责任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扩大趋势(hossain,s.i,1997;bogg,l,2002)。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中国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williamhsiao,2000)。第二:在农民参合意愿影响因素研究方面,aliasgary,kenwillis,aliakbar,taghvaeiandmojtabarafeian(2004)等采用重复投标博弈法(iterativebiddinggametech.nique)问卷格式,使用伊朗全国2139个农户数据,进行了农民医疗保险参加意愿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b.古斯塔夫森(2005)从构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视角,展开了居民医疗支出不公平性以及健康风险冲击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cook等(1999)在对中国和亚洲国家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时,提出了依赖性——脆弱性——贫困的概念和分析框架。第三,对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不公平现象的研究:ravikanbu(2005)分析了中国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卫生保健的不平等现象;bjorngustafsson,lishi(2004)考察了中国农村卫生服务方面的支出和贫困之间的关系;ofraan-son,shi~ngsun(2004)以河北省为例,具体考察了中国农村存在的健康不平等现象;

guycarrin,avivaron和yanghui(1999)等根据14个试点县的情况,分析了中国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对改善农村健康保障困境的影响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yuanliliu,williamhsiao和kareneggleston(1999)着重分析了中国卫生体制变化带来的城乡在健康保障领域严重的不平等;christopherj.smith(1998)分析了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和卫生服务体制,揭示了城乡健康越来越大的不平等缺口。‘

(二)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研究

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农村 农民

作者简介:秦峰,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14-03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关乎近七亿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医疗保险也随之得到逐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当前随着城乡一体建设的推进,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新时期农民的新期待大相径庭,因此,加快完善农村医疗保险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已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现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创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三大制度,基本形成了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停滞后直到90年代该制度开始了恢复与重建工作,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一项重要法规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让农村居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从此“新农合”踏上历史舞台。至2013年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80元/人·年,而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人均34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维持在75%,支付限额最高可达8万元,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也得到提高,至此,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

在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并完善适应新农村发展建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新农合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正式成为五大社会保险的之一,确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卫生部等的《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部门规章的颁布保障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地方政府也相应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如海淀区政府《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都在立法层面上推进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专门法律缺失难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现有立法大多面向城镇居民,针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很少。我国立法机关制订的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项是专门针对农村医疗保险关系的,这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地位不相称。涉及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高,没有专门规定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基本法律,导致出现对农民的医疗保险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的现象。目前,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各自为政,农民遇到问题不知该向谁求助的现象频出。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要对现存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职责进行整合。随后,国务院办公室了关于该方案任务如何分工的通知,明确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对“三大医保”职责的整合。虽然现在处于试点阶段,但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方案为将来制度并轨奠定了基础。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该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药物目录又有谁来制定,如何制定才算合理科学,这又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2.政府财政投入较少致筹资来源不足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关键在筹资。目前,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补助、农民缴纳和集体出资三部分。作为主要筹资来源的政府财政投入,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地区财政投入力度小

财政投入难以落实。2013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在记者会上介绍,医改以来卫生医疗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4.4%提高到5.7%。但总的来说,农村医疗卫生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低。然而缺少稳定的筹资来源,农民缴纳积极性不高,支付能力有限,最终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没有本质改变。

3.缺少配套法律法规导致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保险中受限

2012年,卫生部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认识到竞争机制对于“新农合”的重要作用,允许商业保险进入“新农合”,并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规定了较高的门槛。但是相关法律对于商业保险进入“新农合”的保障不很完善,而且现实中还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即患者或医生为私利而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医院甚至利用“挂床”的方式套取医疗保险金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潜能未能完全开发。

4.执法监管力度不够,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3部门于2003年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经办机构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进行管理,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管理权限不清等问题。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全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由于审计监督力量的薄弱,致使资金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比如:有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基金的管理主体重合,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管理行为很容易出现偏差;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甚至有的地方不设立财政专户进行专门管理,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有的地方不按要求进行审计,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处于暗箱之中。 (二)制度方面

1.“异地医疗”的尴尬让农村医疗保险面临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出打工成为农民改善生活的一条选择,这,必然存在外出务工人员因身体原因而导致的异地就医问题,异地就医后,如何报销就成了农民工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存在已久的转移接续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现有的医保政策在异地医疗的某些方面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使得在外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后,还要回到原医保地才能办理医药费报销,以至于出现了路费高于报销费用的尴尬局面。虽然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改革完善,但是并没有推广开来,也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联网问题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

2.新农合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合意愿不高

我国大多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因而风险观念、投资观念淡薄,加之广大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制度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对参保后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很了解,因此参合意愿低。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多数地区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参保的好处,比如保费低、政府财政支持等,却没有让农民树立风险意识,而且宣传形式与农民的生活习惯相差太远,使绝大数宣传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口头宣传虽然受到农民的欢迎,效果也比较好,但是这种宣传对权利范围、具体流程等涉及较少,因此出现了“参合率”高,而农民的参合意愿却不高的反常状况。

3.新农合缴费方式不灵活

我国新农合实行一次性付清当年所有保费的缴费方式,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缴费期限,全国各地一般规定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集中缴费,自元旦起为新一年合作医疗的启动时间。就一般情况而言,错过了当地的缴费期限,那么未来一年的医疗保险就不能享受。这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是十分不合理的,也给他们就医看病带来了很多困扰。如果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选择一次性缴付几年的保费,而在以后若出现死亡的情况,还可以把剩余保费退还给农民,那么这将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方便,而且该制度更能得到农民的欢迎与支持。

三、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带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使医疗资源在城乡医疗卫生体系中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政策方面

1.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全国联网办公

做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卫生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进行入职前的培训和实习,高效引进先

进的医疗器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要尽快实现全国医疗卫生系统的联网办公,从根本上解决“异地医疗”的难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的网络化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医务人员的能力得到提高,使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宣传方式,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医保意识,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全面、及时地传递给农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多种参与方式为辅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各种激励手段,让农民切身感受农村医疗保险的实际意义。彻底改变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率高,参保意愿低的尴尬现象。

3.简化手续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方面,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要进一步整合政府职能,实现“一站式”办公,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当今社会指纹识别技术在很多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因此,我国在报销时可以引入指纹识别技术,利用指纹识别代替农民签字程序,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给农民带来方便,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文盲等签字问题。

4.“三保合一”后续完善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三保合一”的工作,“三保合一”的实现将使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三保合一”之后,药物目录是否也应该统一制定,由谁来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应该由更具有专业知识的职能部门来制定,尽量避免现存问题,比如,目录中的有些药物根本没有厂家在生产。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定严格的惩罚体系,不给权力寻租留下可乘之机,做到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统一。

(二)法律方面

1.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地位相适应的、与农村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制定符合国情民意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实现应有的保障力度,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走上正轨。

2.在《农村医疗保险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筹资机制

我国新农合实行的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卫生筹资要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筹资机制,政府在增加卫生投资的同时,要注重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同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全国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个人、集体、政府所应承担的医疗资金的筹资比例,建立与实际水平相符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注重为民间私人资本的流入提供稳定、有力的保障,鼓励企业、私人对农村医疗保险进行投资,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3.完善《预算法》,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

由于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不高,就医负担较重,所以政府在做预算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医疗的投入比例有所侧重。据悉,我国从2008年到2011年医疗卫生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由4.57%提高到了5.35%,年平均提高0.2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8年的2.28%提高到2011年的3.18%,年平均提高0.3个百分点。尽管政府投入比重在上升,然而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仍然不能满足农民的医保需求。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11.7万亿元,这足以表明,我国财政适当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扩大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4.完善《保险法》的内容,积极推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应用

从2001年“征、管、监”相分离的“江阴模式”,到2003年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地方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新乡模式”,到2009年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的“湛江模式”,再到2012年广受关注的“太仓模式”,无不体现着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巨大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在新农合中的应用,将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5.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公开农村

医疗保险资金审计信息

政府各部门及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加强审计监督,对新农合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让广大农民能够及时的了解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主体要严格遵循会计审计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遏制挪用、占用、挤用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违法犯罪现象。要发挥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尽力将真相及时的展现在大众面前,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而我国卫生部办公厅早在2010年就下达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性质等内容,在这样的条件和情况下,各相关部门更应该努力落实完善基金的监管体制,使医疗基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至今,确实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的重大缺陷,期望通过制定专门法律,不断完善现有的单行条例和规章制度,使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也深知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立法会有一个很好地发展,相信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将会给我国农民带来更多、更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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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论文第8篇

1 国外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1.1 德国农村的“农民健康保险”制度

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其业务由分布在各州的20个农民医疗和照料公司经营。这些保险机构的投保人主要是农民及家属。保费缴纳的多少与收入挂钩,但所有参保农民均可获得同等的保险给付。农民收入水平的计算基础是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农业部根据每一块耕地的肥力和农作物单位面积平均产量确定的计分体系。每个州的农场都依据其拥有的农地分值在州内的排序,由低到高划分为20个等级,农场主依据对应的等级缴纳保费。农场其他人员应缴纳数额,参照农场主的缴费级别按一定比例折算。几十年来,保费征收水平随农民医疗支出的增加逐渐提高,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依据德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联邦财政补贴。

1.2 泰国农村的“30铢计划”

在发展中国家泰国实施的“30铢计划”是针对农民及流动人口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它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标准,将资金预拨到省,省卫生管理部门按人力工资、预防保健和医疗等几个部分分配给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本计划的国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每诊次只需支付30铢的挂号费(约合6元人民币,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农民可免缴),即可得到包括预防保健、分娩、门诊和住院服务、口腔疾病治疗这五项包含内容广泛的医疗服务。开展“30铢计划”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国家卫生支出结构来实现。“30铢计划”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主要采用“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制。

1.3 日本和巴西的有关情况

日本农村推行的“国民健康保险”具有法制体系健全、业务运营体系完备、监督体系完善的特点。巴西农村医疗保健计划具有两个突出优势:政府重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农村医疗保健计划;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医疗服务者的激励。

2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型合作医疗筹集资金比较困难

制度规定“以大病统筹为主,农民自愿参加医疗合作”,但在实施中因一些现实因素导致了农民的“逆向选择”,即健康者不愿参合,体弱者积极参合。这样,资金来源大大减少,而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合作医疗补偿的多,收不抵支。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为了提高参合率,或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宣传发动,耗费过多的宣传发动成本,或者强行要求农民参合,违背了农民自愿的原则。

2.2 医疗补偿制度不合理

初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补偿比例高于高级医疗机构。如果农民遇到乡镇级医疗水平不能解决的大病,就必须到医疗水平高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治疗,医疗开销会更大,但是补偿的比例却减少了,显然对于大病患者,仍然起不到保障作用。

2.3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不健全

从资源配置上看,目前在我国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却只占有30%的卫生资源,明显存在资源向城市倾斜而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从服务和管理上看,医疗费用总体保障水平很低,且报销的手续和程序过于严格、复杂。定点医疗具有垄断的特性,也使服务质量和态度打了一定折扣。另外,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大多缺乏管理合作医疗的专业素质。他们在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保障的范围、给付标准的设计等方面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精算技术。另外,各地试点成立的管理监督机构中农民参与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普通农民在管理监督中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这些都不利于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借鉴与对策

针对以上情况,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在此提出一些对策。

3.1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工作

在多元市场体制下,政府必须定位于制定和完善公共服务的市场规则。例如泰国在2001年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于2002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赋予该项计划的权威性,这为以后该计划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至今,这项全民医疗服务计划得到了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合作医疗只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缺乏具体的用于指导实践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以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等。

3.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商业保险管理模式引入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精算技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合作医疗的缴纳水平、补偿方法和补偿比例;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控制风险方面的优势,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如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20家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经营。参保农民可根据各公司的运营能力及业绩任选一家加入。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扩展了个人在福利领域的决策权,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农民医疗保险市场的适度竞争。我们应从中得到启示:在政府调控下,合作医疗基金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基金运营市场化。同时,允许和鼓励私人诊所进入到合作医疗领域,通过公私竞争机制改变公共卫生机构价格高、效率低、服务差的局面,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3.3 完善医疗补偿制度,合理规定赔付率,有效增加资金筹集

对于重大疾病的补偿率应根据家庭状况适当增加,并且保障农民工的医疗条件。关于筹集基金,国外不乏采用强制性缴费的例子,医疗基金充足,补偿比例高。鉴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制措施有所不妥,可把大病统筹、小病统筹、医疗检查和保健、社会医疗救助等有效结合起来。同时,要把农民自愿参合和增加财政补贴、优先获得贷款、兴办非农产业享受更多优惠政策等经济激励结合起来。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措施既解决了农民大病看不起的问题,又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并且鼓励了健康者参合,有效提高了参合率,增加了基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