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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1 16:31:45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1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 服务创新 教师管理创新

一、引论

关于我国民办高校管理和发展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重点较集中在民办高校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认为政府在政策制定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应同等对待,且要制定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政策,优化民办高校发展的环境,支持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第二阶段的重点较集中在民办高校发展的内部管理规范。认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外部政策支持外,还在于内部管理的规范。第三阶段的重点较集中在民办高校发展的内部管理创新。认为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除外部环境优化、内部管理规范外,更重要的在于管理创新,以形成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实现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拟将服务创新管理理论应用于我国民办高校的管理创新研究,探索我国民办高校服务创新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为我国民办高校的管理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理论基础与方法论。[1]

二、服务创新

服务创新概念是在熊比特的创新理论上发展的。主要是利用熊比特对创新判断的两个标准:创新是被应用于实践的新思想、新方法;创新能给它的实施者提供收益。Bilderbeek 等学者在1998 年提出了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该模型是一个适用于服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一般创新模型。该模型将服务创新的概念具体到四个维度,是服务创新内容的深入和细化,该模型的提出给企业服务创新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维度1:新服务概念。在制造业创新中, 产品和过程是有形可见的, 但在服务业中, 创新大多具有无形性, 创新结果并不是一个有形实物产品, 而是解决一个问题的新的概念或方法, 因此服务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概念化创新”。

维度2:顾客界面。服务创新的第二个维度是顾客界面的设计, 包括服务提供给顾客的方式以及与顾客间交流、合作的方式。

维度3:服务传递系统。“服务传递系统”维度主要指生产和传递新服务产品的组织。该维度侧重于服务企业的内部组织安排, 即通过合适的组织安排、管理和协调, 确保企业员工有效地完成工作, 并开发和提供创新服务产品。

维度4:技术选择。由于服务创新可以在没有技术参与的情况下发生, 因此技术并不是服务创新的一个必要维度, 它在模型中只是一个可选维度。虽然不是必要维度, 但技术仍在很多服务创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基于服务创新的民办高校教师服务管理创新

服务创新的概念及方法是面向企业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创新对企业的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以保留和吸引更多的顾客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那么,要把服务创新的理念引入民办高校的管理以增强民办高校的市场竞争力和形成办学之特色,首先要明确民办高校的服务对象。在我国当前高等教育市场正在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买方市场”的典型特征之一便是存在着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为吸引更多的需求者而展开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要在激烈的生源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其服务概念必须有新的拓展,应对入校学生提供更多、更好、更有特色的教育服务,以吸引生源,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在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主体是教师,如何通过管理创新来培养一支符合民办高校教学特色的教师队伍,是民办高校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下面,本文将服务创新的理论与民办高校教师管理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分析民办高校教师服务管理的“四维度模型”。

1. 服务概念

服务创新的第一个维度是服务概念的创新。那么,在民办高校中,什么是服务概念呢?如果服务对象的角度来看,在校学生应是学校服务的对象,学校应为学生提供高品质的教育服务。什么是高品质的教育服务?教育是-个特殊的服务产品,它有-个提供和接受的过程,也就是教育的适应性。笔者认为,高品质的教育服务应是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提供适应的教育计,让学生真正地学到知识、培养能力、增强学习的积极性。

目前,进入民办高校(本科)的学生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本科):有一定的基础,有较强的上进心,且有一定的学习积极性,希望在大学阶段学到有用的知识; 第二个层次(本科): 基础一般,上进心一般,学习积极性不强; 第三个层次(专科): 基础较差,缺乏上进心,学习积极性较差。 这些生源的特殊性在公办二本以上的高等院校是较少遇到的,然而,民办高校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是从公办高校引入,而公办高校的生源由于录取分数线的限制,基本上要高于民办高校学生的层次,这个高层次的教学模式用于民办高校的教学,自然会给教和学带来一些问题。据调查,在给民办高校本科学班上课时,认真学习的学生大概是1/3,较认真学习但还是到课的学生大概也占1/3,而经常逃课,即使到课也讲小话或睡觉的学生也占1/3。而在给专科班上课时,听课的可能只有1/4的学生了,绝大多数学生是在辅导员的要求下来到教室的,书包有时都不带,只带一个手机上课玩。教师在课堂上讲课,讲到中途往下一看,听课的学生屈指可数,教学的积极严重受挫。有些教师在公办高校任教,到民办高校兼课,感受更深。一名教师讲,他在公办院校很受欢迎的本科课程,到了民办高校反应一般,难以达到共鸣,再给民办高校专科生上课,情况就更差了,讲课时眼睛不敢往下看,若往下看,听课的寥寥无几,讲课的兴趣荡然无存,课都无法讲下去,只好自我陶醉,望着窗外或望着天花板讲,一鼓作气地、不停顿地把课讲完,讲台上是教师大汗淋漓,声音不断地讲课,台下是讲话的讲话、睡觉的睡觉、玩手机的玩手机,真是教与学的两重天,这名教师讲,他一进专科班的教室就心里害怕,不知道这两节课如何完成。

究其原因,应是教学模式与教学对象不适所造成的,进入民办高校的本科生和专科生这个群体在学习上有他们的特殊性,最主要的特征是基础差,但产生基础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想学好,但能力有限的; 有不愿意学的; 有受环境影响而没学好的等。其次是学习的积极性不强,因为基础差,学习不是他们的强项,在学习上较难超越他人和超越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丧失了。对于这样的群体,用公办一本的教学模式来应用于他们,自然会产生教与学不适应的现象,其结果是学生难学,教师难教。[4]

要办好民办高校的教育,形成民办高校的教育特色,必须从民办高校的教育对象的特点入手,应用服务创新的概念,重新设计民办高校教育模式。根据笔者的深入调查和多年的教学体会,再结合服务创新的概念,提出以下三种教育服务概念:

(1)考研型教育计划

对进校的本科学生,按其高考成绩,在班级较多的专业中编-个高考分数较好、以理论学习为主、 以考研究生为主要目标的学习班。这个班的教学模式可按公办高校教学模式实施,并且加考研指导和考研课程的开设。

(2)应用型教育计划

对于没有编入考研教育计划的其他本科学生,全部编入应用型教学计划。该教学计划应以应用型的课程开设为主,全面采用案例或实验教学。教学计划、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皆要重新设计,不能完全采用公办高校的教学模式。

(3)操作型教育计划

对于专科的学生全部编入操作型教学计划,该教学计划以实际操作为主,设置-系列的实际操作课,以动手为主。该教学计划的教学计划、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皆要针对专业特点进行重新设计。

为了实现这三种民办高校的教育服务概念,需要有三支不同的教师队伍来完成不同的教育计划,这也是民办高校教师管理创新的前提。目前,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基本上采用公办高校教师管理模式,并没有体现民办高的教育特色。针对从上提出的三种教育计划,本文提出如下三种教师服务管理创新的概念:

(1)科研型教师管理计划

这类教师主要承担考研型教育计划的授课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其教学工作量应是应用型教育计划和操作型教育计划的倍数,对进入这个管理计划的教师应有一定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其主要任务是科研工作,承担较少的理论型教学工作量,实行科研目标管理,为民办高校科研主要力量。

(2)应用型教师管理计划

这类教师主要承担应用型教育计划的授课任务,科研上作基本要求。其教学工作量应是操作型教育计划的倍数,对进入这个管理计划的教师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其主要任务是应用型教学工作,实行教学目标管理,为民办高校教学主要力量。

(3)操作型教师管理计划

这类教师主要承担操作型教育计划的授课任务,科研不作要求。其教学工作量为基础工作量,对进入这个管理计划的教师也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其主要任务是操作型教学工作,实行教学目标管理,为民办高校教学辅助力量。

2.顾客界面

服务创新的第二个维度是顾客界面的设计, 包括服务提供给顾客的方式以及与顾客间交流、合作的方式。那么,在民办高校中,什么是教师服务管理创新的顾客界面呢?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教师服务管理计划的管理目标、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的创新性设计就是民办高校教师管理创新的笫二个维度。科研型教师管理计划、应用型教师管理计划、操作型教师管理计划的设计与实施是提供给民办高校教师的具体管理服务。此三个教师管理计的建设和实施,可以满足民办高校三个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在其原有的基础上真正地学到知识和技术,使教与学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3. 传递系统

服务创新的第三个维度传递系统主要指生产和传递新服务产品的组织,即实现服务创新概念和计划的组织保证。那么,在民办高校中实现教师管理创新的传递系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科研型教师管理计划、应用型教师管理计划、操作型教师管理计划实现的传递系统和组织保证是学校与学院两级教师管理组织。民办高校的现有教师队伍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办高校的退休教师;二是公办高校的兼课教师;三是民办高校的自聘教师。前两类教师的教学方法与经验自然只适应于笫一种教学计划,笫三类自聘教师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也很大程度受一、二类教师的影响,与一、二类教师的教学模式基本无异。所以,要实现民办高校教师管理创新,实施科研型教师管理计划、应用型教师管理计划、操作型教师管理计划,学校与学院两级教师管理创新至关重要。[5]

4. 传递技术

传递技术的选择是服务创新的笫四个维度,在民办高校的教师管理创新中,其主要体现在科研型教师管理计划、应用型教师管理计划、操作型教师管理计划管理技术的选择和创新。如何充分地应用现代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先进技术对三种教师管理计划进行高效率的管理是民办高校教师管理中一个重要研究课题。[6]

参考文献

[1] Aa, W。vander & Elfring T。Realizing innovation in services [ J ] Scandinavian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2(18):155 - 171

[2] Gadrey, J。, F。 Gallouj & O。Weinstein。 New modes of innovation: how services benefit industry [ J ]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ervice Industry Management,1995 (3) : 4 - 16

[3]Bart van Ark, Lourens Broersma & Pim denHertog, Services innovation, performance and policy: a review [ EB /OL ] http: / /www1ggdc1net /pub /SIID_papers/ synthese%20paper1pdf, 2003

[4] 孔颖. 我国民营高校发展中的热点研究问题.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8(1): 18-22

[05] 孙广勇. 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变化与政策调整.高教探索,2008(3):84-88

[06] 周彬. 民营高校办学策略探析. 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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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2篇

(一)公办学校

1、免试入学原则。

2、就近划片招生与多校划片招生相结合的原则。

3、就近划片招生与微机派位相结合的原则。

4、学生志愿与微机派位相结合的原则。

(二)民办学校

免试自主招生原则。

二、招生规划

(一)做好摸底工作

各农村初中阶段学校根据已划定的招生区域,组织力量对2014年的生源情况开展调查摸底,造具花名册,统计相关数据,合理拟定招生计划,并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城区学校的摸底工作由第二责任区和第三责任区牵头,各城区小学配合,学生数据以城区小学毕业生为基数进行统计,收验房产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由学校审核后并签注“复印属实”,加盖学校公章。摸底工作结束后,学校将摸底信息(含花名册、统计数据等)、房产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报所属责任区审核,各责任区将审核及统计情况报县教育局。

(二)合理划定招生区域

1、除城区初中阶段学校外,其余乡镇初中阶段学校按照服务区域招生。

2、城区公办初中阶段学校划片招生区域

3、民办初中阶段学校按规定面向县内外招生。

(三)控制学校招生规模

各初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确保班额控制在省定标准之内。

三、招生办法

(一)农村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农村初中阶段学校招收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就读。同一乡镇有两所以上初中阶段学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任区牵头统筹,合理划定招生区域,让辖区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就读初中。

(二)城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

1、统筹安排

为了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公民办教育和谐发展、教育公平的目标,适当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按照相关规定,中学、二中自主招收适量特长生。同时,支持引导实验学校、金鼎实验学校依法按招生计划免试自主招生。根据我县城区初中阶段学校分布的实际情况,在部分公办初中就近划片招生、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中学、二中招收特长生之后,城区公办初中阶段学校空余学位采取微机派位的方式完成招生工作。

2、操作程序

(三)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返乡农民工子女初中入学办法

全县所有初中阶段学校必须按规定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返乡农民工子女免试就读初中。根据我县城区公办初中阶段学校的分布情况,所有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返乡农民工子女,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及营业执照(或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登记,在乘风中学、北城学校、城北镇中、城南学校等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各自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中小学要通过短信平台、教育信息网、电视台等媒体和召开家长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入学办法等相关信息,实行阳光招生,提高老百姓对政策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小升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办学校在“城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办法”的范围内,可以在小学毕业年级学业水平检测前当年的招生简章,让社会了解学校的招生政策,并做好招生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1、严格工作要求,严守工作底线。根据教育部及省市的相关要求,初中阶段学校(含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采取考试方式(含笔试、面试)选拔学生。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以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并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七、公办学校应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八、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妥善安排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学生入学,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九、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本辖区内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2009年5月23、24日为全市小学新生报名时间。

十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9、10日。

十二、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2009年5月30日、31日。

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学校于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于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十三、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十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范围内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统一安排至本区县公办初中就读。

对农民工同住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十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各区县要将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十六、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二)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结果;

(三)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招生录取结果;

(四)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内容。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和收费标准。

(五)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六)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及招生名额;

(七)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

(八)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十七、各区县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十八、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4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6号)等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招生的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3、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加强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具体要求

1、各校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源的摸底调研(南桥城区生源由教育局统一摸底调研;非南桥城区生源由所在镇区、社区学校摸底调研),并根据学校办班规模、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2、根据本地区实际,南桥城区学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其他镇区学校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在30人以内,初中35人以内。

3、各校要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5、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携带相关证明到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报名咨询,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要求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制定的初中招生入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安排就读学校。

7、各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2、23日为全市公办、民办小学新生报名时间,民办小学可同时开展面谈。

8、按照市教委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首先须在4月10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民办初中报名时间为5月8、9日,5月15、16日采用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决定录取名单,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23日,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执行沪教委基【】26号文要求,并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9、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8号)规定条件的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的公办学校限于条件不能完全接收招生地域范围内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一安排到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市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10、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计划另发)

11、各类学校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四、监察要求

1、教育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5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预算管理;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对策

一、民办高校实行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一)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对未来的经营活动和相应财务结果进行充分、全面的预测和筹划,并通过对执行过程的监控,将实际完成情况与预算目标不断对照和分析,从而及时指导经营活动的改善和调整,以帮助管理者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和最大程度地实现战略目标。

1.预算管理有利于规避风险。编制预算需要对未来一年的财务管理进行计划,可以初步揭示下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对照预算编制的结构,高校决策层有可能发现隐藏的风险,可以在风险还未损害高校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达到规避风险、化解风险的目的。

2.预算管理有利于节约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预算管理和考核鼓励高效率和低成本,在预算管理过程中,要求预算管理人员对高校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客观分析判断,从而能够在面对风险时做出迅速高效的反应,及时调整和改善。同时也能够高效地使用财务资源,对高校有限的资金进行最佳的安排和使用,避免资金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民办高校与预算管理的关系

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了部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13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名单:截至2013年6月2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19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424所。

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除了不是由国家财政部下拨教育经费补助以外,民办高校还需要自负盈亏。在这一方面与我国企业的性质相同,因此民办高校对于财务方面的管理可以创新的借鉴我国企业在预算方面的管理手段。作为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要掌握这一重要的管理控制工具。预算管理对于现代化企业来说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管理模式,同样民办高校如果能够较好的运用预算管理这一模式,就能够提高自身在众多高校之中的竞争力。

二、民办高校目前在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民办高校在预算管理实际工作中的效果未能尽如人意,预算管理的每一个工作程序中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预算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分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控三个工作环节,以下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民办高校预算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长期预算编制计划

常言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算管理运行的首要环节就是预算的编制(制定预算目标)。预算目标应该体现民办高校的战略目标,但是多数民办高校在制定计划的方法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是因为民办高校的投资方、合作办学方、学校董事会、学校各级部门管理层领导之间缺少工作上协调的原因所导致的。一些民办高校要么就是预算管理中缺少计划,要么就是预算编制计划过于简单,仅仅为了适用于短期计划的执行而制定的短期目标。因为很多民办高校对学校的长远发展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导致不能根据学校的发展动向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无法制定更加长远的计划。这一缺陷会阻碍高校提高其自身竞争力,而且不合理的预算可能会误导学校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导致管理不善,最终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缺少对预算的严格执行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许多民办高校面临着各种各样管理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预算执行工作的不到位。目前民办高校大多未成立独立的、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多数是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工作。即使成立了预算管理部门的民办高校,也多数存在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沟通协调性不足,不能真正共同参与到预算管理这种全面性较强的工作中。与公立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更加关注学生生源、办学规模等方面,对预算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很多民办高校预算管理意识淡薄,缺乏预算执行的刚性观念,形成大量的预算外支出或者超预算支出,严重影响预算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缺少对预算的监督控制工作

缺少对预算工作的监督控制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少事中的监督,二是缺少事后的控制,由于缺乏事中的监督,从而导致了事后的问题百出。例如:由于预算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执行预算的有关部门(如二级学院)只是机械化的实行编制好的预算计划,当出现问题时无法调整具体实施计划,造成的后果是事后预算资金的使用已成事实,无法补救。三是预算执行情况未与部门或个人的考核相挂钩,未实行相应的奖惩机制,预算执行情况的好坏与各部门考核业绩无关、与个人利益得失无关,造成了除预算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个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不关注、不重视,这也是预算管理目标不能很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合理编制预算计划

编制预算计划必须要以民办高校的战略目标为主,要制定具有长远性的目标,民办高校编制预算时应采取“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混合式”方式进行,对预算项目和预算额度进行广泛的讨论、论证和分析,既增加了预算的透明度,有效的防止舞弊行为,又使得全体教职工都能够具有主人翁的精神,意识到预算管理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预算管理工作中。尽管预算管理工作能够给民办高校带来极大的优势,但是全面推动预算管理工作具有一定难度,需要学校高层管理者的重视,需要提高民办高校人员的自身素质,着眼于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客观状况,并且做出合理的评价。根据这些客观的情况,在编制过程中努力使预算编制达到全方位、立体化,多种预算编制方式可综合使用。对于不同的情况,使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式,例如可以运用零基预算编制法来处理新增的业务;对于变化较大的预算计划可以采用滚动预算编制等方法。

(二)完善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也可以把学校董事会定为最高预算决策机构,负有审查预算、批准或要求修改预算的责任。二是建立预算管理日常工作机构: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具有专门职能的预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调整、考核等。三是明确预算执行机构:预算执行机构是指分别执行财务预算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二级学院和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之后,一旦在运转过程出现超预算支出或预算外项目支出等异常情况,相应的部门负责人就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信息反馈,预算管理部门就能够针对发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保证预算在一个健康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三)建立并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首先要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将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各个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工作考核中,科学评价各个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员工,将员工的实际工作绩效与其预算目标相比较、考核与评价,并确定责任归属。其次是要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通过实际绩效与预算目标对比计算出差异后,要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识别和评估学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最后是要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将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与相应的奖惩方法挂钩,对预算执行情况好的部门或员工进行奖励,对预算控制不利造成超支浪费的部门或员工进行处罚,让节约有奖、超支要罚的正确观念深入人心,以确保学校预算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林雅榕.关于民办高校预算编制及管理的几点建议[J].时代金融,2010(11) .

[2]武艳君.浅议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J].中国外资,2012(03).

[3]王海威,张川,张景可.高校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研究[J].财会通讯,2013(1O).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7篇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高中程度教育后的专业教育。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进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高等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机构,其根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等诸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办学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高等教育实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为辅,国家、省、市三级办学和管理的体制。

有条件的市(县)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人士经批准可以联合或独立创办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形成如下的多种办学形式: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民办自费;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国际合作办学等。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合作办学。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贫困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和基础学科、师范教育,实行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为主。其他行业和地区所需专门人才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为主,逐步达到全部实行调节性计划招生。

第八条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调节性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或学校推荐自主择业,享受国家任务计划的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高等学校是社会教育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或董事会主席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条省、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高等学校进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加强宏观管理。

(一)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拨款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三)核定学校的办学规模,保证公立学校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协调学校与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保护学校校园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持学校周围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由高教、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教育界、学术界专家组成的高等教育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高等学校的设置以及有条件的高等专科学校申报本科专业的设置,下设专家组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不符合办学要求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或停办。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学校建设用地,划定学校校园地界,保证学校水电供应和邮电通讯,支持学校教学实习、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支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对公立成人高等学校,政府要有计划地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学校的办学设施。

第十四条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应指导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充实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章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

(二)有熟悉高等教育管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

(六)有相应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实习场所、后勤服务及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高等学校的设立、变更和停办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方向、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在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下,自主确定本校办学层次内的专业设置、更改专业名称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全省计划下达。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单独或联合组织入学考试录取新生,可自主确定招生地区范围。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学校可跨行业跨地区招收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在职职工和待业青年,也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参加国家统一招生。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公立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与其他学校、地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分校。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教学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保证教学质量及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科研发展目标,选择科研方向,进行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可独立或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联合创办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产业,建立教学、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联合体。

第二十二条公立高等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全员聘任制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政府核定的总编制内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编制结构以及人员聘任、解聘和调动。

经审核合格,专科高等学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本科高等学校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权。

根据评聘分开的原则,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务聘任由学校自主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市属公立高等学校校长由省政府任免。省属高等学校和市属本科高等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省政府任免,市属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由学校提名报请市政府任免。中层(含中层)以下行政人员由学校自主任免。

民办(含私立)高等学校校长由学校董事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聘任。

第二十四条公立高等学校自主安排使用政府拨给的经费和自筹资金,自主确定计划外资金的分成比例和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实行投资包干项目的基本建设方案。

高等学校可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摊派。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法制教育,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将校园土地、校舍和重要仪器设备抵押、有偿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二十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与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办学、在境外设置分校或教学点,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建立实验基地和科技经济实体,互聘教师和互派访问学者、互派留学生,签订交流合作协议。

第二十八条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到我省高等学校应聘、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第四章教育经费

第二十九条省、市人民政府应保证高等教育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全省高等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本世纪末达到百分之一。

第三十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高等学校的拨款应逐年增加,其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第三十一条省年度财政预算内的高等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专项经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纳入省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各市的高等教育拨款确定后,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所属高等学校。

第三十二条省、市人民政府可按实际需要,筹集教育专项资金,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学生上学均应交费。师范教育和某些艰苦行业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免收学费,免收的学费由政府拨给。

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应设立奖学金和贷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贷学金。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科技开发,发展校办产业,开展有偿服务,增加学校的收入。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设在本省省会的国务院部委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和设在省会以外各市的国务院部委属、省属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在经费渠道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其教职工的生活补贴与省属或市属高等学校教职工等同,增加的经费分别由学校所在地的省、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省、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经费的管理,合理使用。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挪用教育经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尊师重教、热心办学、捐资助学、积极支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教职员工,应当实行奖励。

第三十九条任何侵占高等学校校园、校舍,占用高等学校经费、物资和设备,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高等教育事业重大损失的;

(二)克扣或挪用教育经费的;

(三)侵害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高等学校名义办学的;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第8篇

围绕上述总体要求,年全省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确保全省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9.5%以上,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8%以上,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1%以上,盲率降至8%以下,青壮年文盲率降至2%左右;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4%以上;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1%以上;力争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9%以上。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持续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一)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1.认真学习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组织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地各校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任务和责任。建立贯彻落实与监测评估机制,开展约束性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评估。编制教育事业“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各高校科学编制中长期规划纲要和“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2.精心实施重大教育发展项目。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特殊教育学校提升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社区教育行动计划、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扩大教育开放行动计划等10项重大项目,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研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力求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估。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

3.稳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积极动员全社会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稳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构建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重点抓好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探索闽台高校教育交流合作新模式、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建立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办法等6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组织实施10个方面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指导各地各校科学制订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时跟踪了解,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成功经验,积极宣传推广。鼓励各地各校因地(校)制宜,找准工作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形成上下结合、全面联动的教育改革局面。

4.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持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调动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扩大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党组织和党建工作的覆盖面。继续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深入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第十一届文明学校考评推荐工作。完善具有教育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5.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先行学校、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和安防能力建设,完善学校安全稳定长效工作机制。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加强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继续开展“三项教育”和各类防灾抗灾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抓好寄宿制学校安全、校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重大校园治安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好工作,依法按政策及时化解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抓好教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二)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指导县(市、区)编制幼儿园三年建设规划。加快发展公办园,重点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实现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至少有一所公办园目标。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

2.多渠道补充幼儿师资。制订并颁布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开展全省幼儿园教师编制核定工作。通过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转岗培训农村小学学科富余教师、招聘非幼教专业师范毕业生、引导培训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等方式,多渠道补充幼教师资。启动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3.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制订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坚决治理无证办园和乱收费。坚持科学保教,推进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工作,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9.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构建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建立教学质量诊断、反馈指导和改进教学质量监测机制。推进中考中招制度改革,推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初中校做法。依托省市农村课改基地校,抓好课改样本校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加强课改网站建设,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参与网络学习交流。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

10.加强中小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制订中职中小学德育三年提升计划,全面实施《学校德育工作测评方案》,持续开展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活动,建立学校德育工作动态管理数字平台,健全学校德育考评机制。在全省中职学校全面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启动万名骨干班主任、千名心理健康和生管教师、百名德育名师培养培训计划,建立一批中职中小学德育骨干实训基地。制订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出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指南,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达标学校创建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评选省级示范基地。制订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规范管理办法。加强青少年养成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学习困难学生档案,加大帮扶力度。

11.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广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高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制订公共体育课程教学评价标准。组织举办省第十四届大学生运动会,组团参加全国第十一届中学生运动会。公布年全省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结果,重视改善学生体质状况。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大对传染病防控、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督查力度,开展控烟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举办第三届大学生艺术节、庆祝教师节文艺晚会及新春音乐会,推进高雅艺术和乡土艺术进校园活动。完善大学新生军训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制度。

(四)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切实缩小校际差距。推动中小学布局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建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按标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推行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鼓励优质学校组建教育集团,促进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共用。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倾斜,改善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完善小学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升初中招生划片或电脑派位等办法。妥善处置闲置校舍。

2.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应用。加强远程教育硬件建设,探索构建以县为中心的资源建设和共享机制,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丰富省级基础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条目,力争覆盖省内中小学主要学科和主要版本。构建高效开放的农村教师远程培训体系,完善项目县(市、区)远程教育工程服务体系。

3.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适当增加小规模学校公用经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制度,继续实施“免费营养早餐工程”。指导县市做好中小学预算编制工作。

(五)创新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1.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推动职教集团实质性运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制度,扩大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规模。创新教学环境和教学方式,深化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价模式。办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学校信息化教学大赛。加强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职业培训的管理和指导,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继续抓好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2,完善县域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积极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示范专业和改革创新重点专业。鼓励校企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加强省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重点推进机械、通信、建工等省级行业公共实训基地及设区市综合性或区域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3.完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贯彻省政府批转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协调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和优惠政策,指导中职学校用足用好政策。加强中职学校规范化管理,开展办学资质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启动新一轮中职学校合格评估和县级职教中心标准化建设评估。进一步加强专业设置统筹管理,指导各设区市制订区域专业结构调整工作规划,增设紧缺专业。加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建立学校学籍变动每月“零报告”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变动定期巡查制度。

4.全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试点。鼓励各地各中职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改革试点。指导和开展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18个县(市、区)开展职业教育专项改革试点及70所中职学校21个专业的专业规范化建设、专业改革和课程改革试点。组织7所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开展集团化办学改革试点,推进中职与高职教育贯通。支持和指导综合实验区职教园区建设。

(六)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1.推进高水平高等学校建设。深入实施重点建设高校建设工程,启动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厦门大学“985工程”、“211工程”和大学“211工程”建设。推进新一轮省部(办)共建厦门大学、华侨大学工作,推动农业部与省政府共建农林大学、集美大学。组织实施一般本科院校和民办本科院校办学水平提升计划。推进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遴选4所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推动大学建立研究中心。加快推进高校债务化解工作。

2.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公布支持高校重点增设专业名单,组织开展年度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工作,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培训调研,制订实施海洋经济、文化创意产业、师范教育等人才培养培训专项规划。

3.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入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团队等,资助1000个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深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建立高校内涵建设主要指标监测机制。组织开展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情况、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本科高校教学水平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新建院校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检查。组织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的评估工作。推进地区大学新校区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4.开展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技师、医生、教师、优秀文科人才培养计划等,推动高校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机制、新模式。实施产学研用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试点项目,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轻纺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相关领域,推动高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办学,建设一批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推进大学“政府、高校、企业和中介”四位一体的工程教育模式探索与实践试点工作、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5.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研究制订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积极发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意见。组织大学、师范大学、农林大学和医科大学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推进新增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建设与高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工作。组织开展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工作。

6.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实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高校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创新团队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杰出青年科技人才计划”。推进高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建一批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力争在省部级以上平台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组织省内外高校参加第九届“6?18”活动。举办“高校科技服务海西”活动。推动“蓝火计划”落户龙岩。开展高校科研成果奖励评选活动。继续做好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决策咨询。

(七)统筹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终身教育

1.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调整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向市区、县城集中办学。加强优质高中内涵建设,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开展富有特色的课程建设、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及各类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与职业教育相关的选修课程,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

2.切实抓好特殊教育。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提高特教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继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工程,开展特教标准化学校评估,推动市、县两级落实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推动开设学前班,推进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开展“自闭症”儿童康复教育试点。开展省级特教片区教研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重视支持民族教育。制订加快民族教育发展意见,加强农村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建设,完善少数民族中学生升学考试照顾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完成中央下达的内地班、高中班扩招任务,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教育对口库区工作。

4.积极发展终身教育。加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协调机构建设。筹建开放大学。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和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网络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社区教育推进计划。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培育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和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继续实施社区教育机构“十百千”计划和社区教育队伍“百千万”计划。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开展终身教育宣传表彰活动。

(八)认真落实教育惠民举措

1.认真落实教育为民办实事项目。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基本完成重点区域无设防和非重点区域C级及以上危房重建任务。新建、改扩建169所公办幼儿园,秋季开学前投入使用。新建和改造特教学校建筑面积约3万平方米。在对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基础上,实行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完善大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扩大普通高中资助覆盖面,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高中生助学金标准。实行全省城乡低保家庭入园幼儿保教费补助。新增学位4.5万个,解决新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超大班额”问题。

2.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实施“选调生”、“选聘生”、“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推进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创业实习和孵化基地建设,把创业就业教育纳入专业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加强创业就业课程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就业指导教研室。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开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做好首届部属师范院校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落实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退役毕业生专升本等服务工作。

3.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助学金发放行为,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卡“统一办理、集中支付”工作。加强助学资金的监管,全面开展高校、中职和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检查工作。健全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助学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4.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档案。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充分吸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义务教育政策。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中招录取的办法。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5.推进高招录取办法改革。完善普通高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模式、艺术类专业考试办法,实行“高职单招”“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推进普通高校招生改革,开展高校按大类招生试点,规范加分政策。探索部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做好考试命题、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推进“专升本”衔接。

6.做好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拆迁交地工作,完成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任务。加大地区大学新校区环境建设和整治力度,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步伐,提升大学新校区整体形象。稳妥推进教师生活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配套中小学建设工作。

(九)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以“学纲要、强师德、树形象”为主题的师德教育活动,召开师德建设经验交流会。评选表彰一批师德标兵和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大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特岗计划、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加大农村紧缺学科师资补充力度。研究制订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意见。实施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开展中小学教师示范性培训、经济困难县农村教师培训。实施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做好百名教学名师和千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工作,开展百名名校长、千名骨干校长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建立一批名师工作室。继续实施农村教师(校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大力推进“名师送培下乡”活动。开展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达标评估工作。

3.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设置“特聘教师”岗位,鼓励中职学校吸收行业企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级以上人员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建立健全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中职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推进教师全员培训。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促进专业教师向“双师型”发展。

4.积极推进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订高校领军人才引进与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做好国家“”和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推荐申报工作。继续实施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启动实施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资助优秀青年博士开展科学研究、优秀中青年教师访学研修或到海外高水平大学深造、实验室技术骨干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和大中型企业进修学习。深入实施闽台高职院校联合培训师资计划。

5.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办法,完善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工作。出台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启动闽侯等11个试点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工作。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文件,推进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实施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规范民办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和档案管理。

(十)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1.深化教育交流与合作。推进综合实验区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和大学新校区两岸教育合作实验园区建设。推动省重点建设高校与高校的优质学科专业资源在合作举办二级学院,推进“大学”筹建工作和“产业创新联合研究院”组建工作。促进交大、大学在厦门共同举办研究院。加强两岸职业教育师资培训与教学资源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校校企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办好“三个论坛”、“三个大赛”、“三项活动”等闽台教育交流合作活动,举办青少年文体比赛、学生夏令营和文化交流等系列活动。加强与地区各层次教育的双向交流,推动高校与知名大学合作举办教育机构。

2.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推进高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创办国际学校。积极参与国家“海外名师项目”,吸引更多外国文教专家、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闽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积极发展海外华文教育,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设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和出国留学奖学金。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

1.推进依法治教。制订“六五”普法规划。做好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试卷命题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培训工作。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学前教育的立法前期工作,配合做好学校安全管理、老年教育等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对职称评审、招生考试、教师招聘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

2.提高经费保障水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增加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做好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年度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通报工作,完善推动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中小学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逐步健全中小学财务机构。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上下级之间经费投入约束反馈机制。加强高校和厅属单位财务管理,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考评工作。

3.深化教育督导工作。做好“双高普九”的过程性指导及验收工作。修订完善“对县督导”评估标准,开展17个县(市、区)“对县督导”和“督导考核”省级评估。以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全面实施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制订“教育强县”评估说明和创建规划,组织开展试点评估。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为重点,落实常规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的学校评估制度。围绕全省教育工作重点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4.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严肃查处违规举办重点校、重点班行为。加大对违规组织学生节假日集体补课的查处力度,规范中小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的家庭作业量、考试次数和难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规范办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规范管理,完善教辅材料审读推荐机制,规范教辅材料的征订发行及优惠让利公开透明工作,做好免费教科书发放和循环使用工作。督促各地各校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5.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研究制订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政策,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做好非营利民办高校办学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做好独立学院过渡期工作,推动独立学院规范办学。

6.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开展第十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推动新闻媒体、行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逐步推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做好首批部级规范汉字书写特色学校的抽查和推荐工作。举办“中华诵?经典诵读”活动、第三届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第四届高校学生普通话大赛、两岸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夏令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