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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2:53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1篇

2016市场调研报告一

一、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通过了解大学生手机使用情况,为手机销售商和手机制造商提供参考,同时为大学生对手机消费市场的开发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调查对象:在校生

(三)调查程序:

1、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方向和内容;

2、进行网络聊天调查。随机和各大学的学生相互聊天并让他们填写调查表;

3、根据回收网络问卷进行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样本的购买场所、价格及牌子、月消费分布状况的均值、方差等分布的数字特征,推断大学生总体手机月消费分布的相应参数;

(2)根据各个同学对手机功能的不同要求,对手机市场进行分析;

二、问卷设计

大学生手机使用情况调查问卷

三、数据分析

根据以上整理的数据,我进行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学生手机市场是个很广阔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

(一)根据学生手机市场份额分析

(二)学生消费群的普遍特点

作为学生我对这个群体做了一些了解,对于我们共同的特点进行分析,得出手机市场应该针对不同学生群体开发产品或进行针对性的营销手段,才能够抢占市场。下面我们就来对学生群体的特点来进行分析:

1、学生消费群的普遍特点:

1)没有经济收入;

2)追逐时尚、崇尚个性化的独特风格和注重个性张扬;

4)学生基本以集体生活为主,相互间信息交流很快易受同学、朋友的(2016年度关于大学生手机调研报告)影响。

5)品牌意识强烈,喜爱名牌产品;

(三)学生消费者购买手机的准则和特点

通过调查大学生购买手机主要考虑因素是时尚个性化款式、功能、价格、品牌等,这也成为学生购买手机的四个基本准则。在调查中表明,大学生选择手机时最看重的是手机的外观设计,如形状、大小、厚薄、材料、颜色等,占65%;但大学生也并非一味追求外表漂亮,内涵也很重要,所以手机功能也占有一席之位,占50%;其次看重的是价格,而较少看重的是品牌,看来现在的大学生还是比较看重实际的。

市场调研报告范文(二)

为了深入了解本市居民家庭在酒类市场及餐饮类市场的消费情况,特进行此次调查。调查由本市某大学承担,调查时间是20**年7月至8月,调查方式为问卷式访问调查,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总数是20xx户。各项调查工作结束后,该大学将调查内容予以总结,其调查报告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专门调查部分

(一)酒类产品的消费情况

1、白酒比红酒消费量大。分析其原因,一是白酒除了顾客自己消费以外,用于送礼的较多,而红酒主要用于自己消费;二是商家做广告也多数是白酒广告,红酒的广告很少。这直接导致白酒的市场大于红酒的市场。

2、白酒消费多元化。

(2)购买因素比较鲜明,调查资料显示,消费者关注的因素依次为价格、品牌、质量、包装、广告、酒精度,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生产厂商的合理定价是十分重要的,创名牌、求质量、巧包装、做好广告也很重要。

(3)顾客忠诚度调查表明,经常换品牌的消费者占样本总数的32.95%,偶尔换的占43.75%,对新品牌的酒持喜欢态度的占样本总数的32.39%,持无所谓态度的占52.27%,明确表示不喜欢的占3.4%。可以看出,一旦某个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是很难改变的,因此,厂商应在树立企业形象、争创名牌上狠下功夫,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4)动因分析。主要在于消费者自己的选择,其次是广告宣传,然后是亲友介绍,最后才是营业员推荐。不难发现,怎样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于企业来说是关键,怎样做好广告宣传,消费者的口碑如何建立,将直接影响酒类市场的规模。而对于商家来说,营业员的素质也应重视,因为其对酒类产品的销售有着一定的影响作用。

(二)饮食类产品的消费情况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一些饮食消费场所和消费者比较喜欢的饮食进行,调查表明,消费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1.消费者认为最好的酒店不是最佳选择,而最常去的酒店往往又不是最好的酒店,消费者最常去的酒店大部分是中档的,这与本市居民的消费水平是相适应的,现将几个主要酒店比较如下:

2、消费者大多选择在自己工作或住所的周围,有一定的区域性。虽然在酒店的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机性,但也并非绝对如此,例如,长城酒楼、淮扬酒楼,也有一定的远距离消费者惠顾。

3、消费者追求时尚消费,如对手抓龙虾、糖醋排骨、糖醋里脊、宫爆鸡丁的消费比较多,特别是手抓龙虾,在调查样本总数中约占26.14%,以绝对优势占领餐饮类市场。

4、近年来,海鲜与火锅成为市民饮食市场的两个亮点,市场潜力很大,目前的消费量也很大。调查显示,表示喜欢海鲜的占样本总数的60.8%,喜欢火锅的约占51.14%,在对季节的调查中,喜欢在夏季吃火锅的约有81.83%,在冬天的约为36.93%,火锅不但在冬季有很大的市场,在夏季也有较大的市场潜力。目前,本市的火锅店和海鲜馆遍布街头,形成居民消费的一大景观和特色。

三、结论

1、本市的居民消费水平还不算太高,属于中等消费水平,平均收入在1000元左右,相当一部分居民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

2、居民在酒类产品消费上主要是用于自己消费,并且以白酒居多,红酒的消费比较少,用于个人消费的酒品,无论是白酒还是红酒,其品牌以家乡酒为主。

3、消费者在买酒时多注重酒的价格、质量、包装和宣传,也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持无所谓的态度。对新牌子的酒认知度较高。

4、对酒店的消费,主要集中在中档消费水平上,火锅和海鲜的消费潜力较大,并且已经有相当大的消费市场。

市场调研报告范文(三)

一、市场调研

目前市场上的沙发按照材质主要分为木质、真皮、布艺、以及二者结合四种,木质沙发:直接由各种木材打造,坐垫和靠背上没有任何面料修饰,实用性和环保性比较好,但原木较生硬,舒适感不强,没有人性化设计难以满足现代沙发舒适性的要求;

目前市场上的沙发高档品牌主要有以整体家居布置、沙发配套为主的全有家私、皇朝家私、香港富得宝、香港乐其、宜家家私等、以及主营沙发的芝华士;中档品牌则包括吉斯、喜梦宝、世纪博森、伊诺维绅、成都南方等,低档品牌则。

一、XX沙发市场概况:

目前,XX沙发销售地主要聚居在XX大街处银座家居、富雅家居、欧亚商城、东亚商城、清河家具、国贸家具、二印家具城。从产品和品牌档次上看,银座家居、富雅家居属高档品牌的根据地,东亚商城、清河家具、国贸家具、二印家具则汇聚了来自天南海北的中低档沙发品牌。从经营定位上看,各商城均有自己的差异化定位,知名品牌、高档商品的专卖店向富雅、银座家具城集中;中档及部分专业市场多数集中在东亚家具城;低档商品的批发业务又集中在XX和XX家具城,欧亚则走专业化办公家具路子,与其同一东家的银座家居形成互补,对其他家具商城形成攻击。

市场上的沙发按照材质主要分为真皮、布艺、以及二者结合三种,进驻XX沙发目前市场上的沙发高档品牌主要有以整体家居布置、沙发配套为主的全有家私、皇朝家私、香港富得宝、香港乐其、宜家家私等、以及主营沙发的芝华士;中档品牌则包括吉斯、喜梦宝、世纪博森、伊诺维绅、成都南方等,低档品牌则汇聚了一些来自XX本土和其他各地区县城的小品牌,如XXXX、XXXX等。

三、消费者调查:

1、消费者细分特性描述一(低、中、高档):

a)平民百姓、普通工薪族是是低层次、低价位的主要消费群。他们的要求是:简洁实用而又有现代美感;功能较多,以便充分利用有限的居住空间;希望中高档次的设计及风格,但价位偏于中低价,心理上能感到物有所值。这一类消费群还是杂牌的天下,因其长于抄袭与模仿,拙于原创与设计研发。因此,它们利用自身的各项成本优势,吸引了广大的中下层次的消费群。

b)中高层次的消费群,这部分消费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城市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他们事业有成,思想独立,个性化追求较为明显。对家私的性价比、设计风格、用材、品牌定位较为看重。这部分生产厂家较多,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原创设计及针对目标消费者的技术研发满足了追求不同风格的消费者的需求。

c)都市新贵或富豪的高层次群体。这部分人居于消费金字塔的顶端。一般都有别墅或宽敞豪华的住房,对家具的要求首先是品牌要与自己的社会或金钱地位相匹配,通常选择的是国际品牌或知名品牌。

2、消费者细分特性描述二(办公、家居):

a)办公沙发消费群主要是经济水平处于中找范文就来http:fanwen.高层次的群体。购买群也多位于这个群体。经济佳者,由于公司形象或私人喜好的需要,他们看重品牌,因此选择的一般都是知名品牌。经济一般者,则选择中档品牌,既顾及到了形象,又节省资金。

b)家居沙发消费群的范围比较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成家立业或将近成家的消费者。对于私人使用物品,他们选择起来相当慎重,不仅注重质量,而且在与室内风格匹配上也花尽心思。由于经济状况的不同,选择的品牌档次亦各不相同。

3、影响消费者购买沙发的主要因素:

访问5人,综合如下:

消费者选择标准无污染、没怪味、舒适、款式合理、价格实惠

高消费大品牌

中低消费舒服、价格便宜

现用沙发品牌南方、泰新、以及济南本地产布艺沙发

认为现在较好的沙发品牌是芝华士、皇朝家私、全有家私以及一些香港品牌等。

四、沙发产品的未来发展走势:

通过访谈和查找二手资料,有三大走势:

a)产品设计开发方面:力求创新,国际一体化,简约、舒适成为城市中人们放松压力生活的主题;

b)产品使用方面:力求方便搬运,使用年限减少,色彩和时装化的家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c)品牌方面:由于产品日趋细分,沙发品牌呈两极化发展,知名品牌更加注重其品牌的建设和推广,某些中档品牌则在竞争中淘汰,而那些杂牌、小品牌则依旧利用自己的成本、价格以及地域优势,占据中下层消费区域。

2016市场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手机产品市场调研报告

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手机市场的平拍状况、消费者试用情况来了解我国目前手机市场的品牌现状以及消费者购买动力

调研对象

诺基亚、三星、HTC、摩托罗拉、苹果、索爱、LG、黑莓、联想、华为、魅族、步步高、中兴、纽曼、酷派

调研的内容

行业动态: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前景、相关政策、行业技术及相关技术、社会与经济环境以及其他因素。

行业运行:行业整体规模、生产、销售情况、进出口以及投资等,其他如细分市场运行、替代品与互补品行业运行等。

竞争格局:行业集中度、主要企业及相关产品、财务情况、发展战略等、市场格局、进入与推出壁垒等。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研。

调研时间:20xx.2.2120xx.3.21

调研结果

现在移动电话有三种制式,GSM、CDMA和模拟制式,GSM占主导地位,约有93.1%的用户、是选择GSM制式,2.72%的用户用的是模拟手机。4.18%的人选择CDMA制式。

中国移动用户占有率为67.19%,中国联通用户占有率为31.23%,中国电信长城用户占有率为1.58%,可能跟其网络开通覆盖城市只有上海、,北京、广州4个城市有关。

约61.39%的消费者觉得降价是他们购买手机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41.78%的消费者可能是看重这一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而购买。从中可以看出价格优势也是主导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大因素。

通过调研可以看出消费者购买手机最为看重的是手机的性能、价格、款式,最后才是时尚感。这四点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手机比较重要的因素

消费者谈到对手机未来的功能还有哪些期望时,有34.53%的人把MP3播放功能放到首位。至于增加手机的游戏功能、照明功能等选择比例较低。约有64.17%的消费者对WAP较了解。对电子邮件收发此项功能的需求比较突出。手机银行这项功能的需求量达到20%左右。

调研体会

通过以上调研显示:消费者真正看好的是质量好、性价比高的手机。以上根据消费者对手机的购买心理的判定及消费者对未来手机功能的期望,这也为众多手机厂商带来了以后发展的方向,更能促进我国手机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2016市场调研报告

市场调研是市场调查与市场研究的统称,它是个人或组织根据特定的决策问题而系统地设计、搜集、记录、整理、分析及研究市场各类信息资料、报告调研结果的工作过程。

市场调研报告是经过在实践中对某一产品客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将调查了解到的全部情况和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这就是调研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的编制撰写一般由企业内部市场部或专业的市场研究公司撰写,市场研究公司在数据采集、资料归类、观点提炼、报告撰写方面具备独特的专业优势,拥有专业的报告撰写团队,完整的数据库。

实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观事实。调研报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调查,二是研究。调查,应该深入实际,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不凭主观想象,按事物的本来面目了解事物,详细地占有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透彻地揭示事物的本质。至于对策,调研报告中可以提出一些看法,但不是主要的。因为,对策的制定是一个深入的、复杂的、综合的研究过程,调研报告提出的对策是否被采纳,能否上升到政策,应该经过政策预评估。

作用特点

可以为市场预测提供科学依据,它是制定经济政策的依据。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均衡供需

(2)指导生产

(3)合理定价

(4)了解信息

市场调研的特点

针对性:市场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要针对实际工作的需要。实践证明,调查报告的针对性越强,其指导意义、参考价值和社会作用就越大。

新颖性

真实性:材料的真实/选用恰当合理、科学细致的调查方法

时效性

写法

市场调研报告有明确的主题,清晰的条理,和简捷的表现形式。

当一切调查和分析工作结束之后,必须将这些工作成果展示给客户。那么,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报告应采取什么样的结构体系?什么样的方式来表达数据的涵义?

报告的结构体系应包括,调研目的、调研方法、调研范围以及数据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内容。这种体系基本上在每个同类型的报告中都适用,因此,此处不做更详细的说明,以下内容主要针对数据分析结论的表现方法。

关于数据分析的部分,通常情况下是采用图表表示的。图表是最行之有效的表现手法,它能非常直观的将研究成果表示出来。在将调研的分析结果变成令人信服的图表之前,首先要谨记,它只是一种传递和表达信息的工具,使用它的重要原则是简单、直接、清晰、明了。每个图表只包含一个信息,图表越复杂,传递信息的效果就越差。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表格、组织图表、流动图表、矩阵等都被大量的运用到报告中,但总的来说,以下几种图表形式是最常用的:柱状图表、条形图表、饼形图表、线形图表。

使用图表的目的在于:将复杂的数据变成简单、清晰的图表,让人能够一目了然的了解数据所表达的涵义。那么,如何选择不同类型的图表来表现不同类型的数据?首先,我们应先明确数据所表达的主题,然后确定可能使用的图表类型。

通常我们的研究数据所体现的关系是:频率分布、成分、时间序列、项类或相关性。要表达一个主题明确的数据,可能会有多种图表形式。但是,哪种是最能将数据表达清楚的呢?这就要求我们的主题(即图表标题)突出重点,点明主题。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这个例子能将以上的意思,表达的非常明确。

这里的标题描述了图表的内容范围,大多数读者在看了这个图表后,都会把注意力集中到城西,认为图表的主题是城西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可能选择的区域。但是,制图者可能是想表达选择城北和城东的消费者较少,但随着城市建设的进行,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为了使读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我们希望他注意的数据上,所以,我们可以在一般标题后附加一个重点标题:城北和城东将有更大的发展潜力。

既然已经确定了要表达的重点,那么接下来就是要明确数据间的相互关系,若是表示占频率分布、对比等关系,则除线形图表以外的其它几种基本图表格式都可以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总之,条形图表应该是应用最广的类型,而柱状图表是用得最多的另一种类型,这两种图表基本占整个报告中图表总数的半数左右;而线形图表和饼形图表的使用则应相对减少,更多的是将各种综合运用,如线形图表加上柱状图表,或饼形图表加上条形图表。

在用图表表达数据的同时,还要注意一些细节的处理。比如:使用柱状图表和条形图表时,柱体之间的距离应小于柱体本身;在说明文字较多时,用条形图表表示更清晰,便于读者辨认;在使用饼形图表时,应在标明数据的同时,突出数据的标识。即:同时使用数值与数据标识。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所称“领导交办的”,是指:

1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九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第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条例》所称“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称“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条例》所称“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证据的种类分别指: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第三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三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取证还要注意做到:

1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2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3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4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应即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第三十八条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纪检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立案依据”包括:

1检举材料;

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

5《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第四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四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条例》第四十六条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第五十条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附则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3篇

摘要:所有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调查执行财产。判决的胜诉并不意味着最终债权的实现。发现不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就难以执行,因此对执行财产的调查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财产发现 申报财产 法院调查

一、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概述

(一)简述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1、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概念

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是为实现执行根据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的一个系统制度。我国目前执行财产调查的途径有三种: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民事执行程序是为实现审判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确立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最主要的步骤是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法院调查阶段(1982年―1991年)。该期间我国实行的是法院职权主义,法官享有对诉讼的完全控制权,民事执行程序也是如此,执行财产的发现主要依靠法院。

第二,法院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阶段(1991年―2007年)。1991年民诉法修改,我国市场经济开始建立,经济交往的频繁使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执行案件大幅度增长,单纯由法院调查执行财产已不现实。法院参照审判程序开始重视申请执行人的作用,强调由其提供线索和证据。1998年最高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立了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责任。

第三,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并行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民诉法修改,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事执行程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财产的发现处于三种手段并行的阶段。

(二)研究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意义

1、保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执行程序的启动主要是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经过审判程序或者其他法定程序所获得的权益”,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清楚。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在查明执行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当有所保留,而不致全部执行。

2、解决“执行难”

“执行难”是我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概括,“执行难”一个方面是“被执行人财产难找”。i研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发现问题并完善该制度,使执行程序不会因财产难找而无法完结,导致人人责难。

3、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的树立不仅仅是审判程序的公正,若在执行程序不能实现胜诉人的利益,之前确立的威信会遭到质疑。作为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执行财产调查必须得到重视。因为被执行人财产不确定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而质疑法院。同时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会对司法产生轻视的心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体制就不存在,司法权威难以确立。因此,对于执行财产的调查对于司法权威的维护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得到重视。

二、我国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调查手段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院调查的操作过程不规范。调查手段主要有:查询、搜查、传唤等,各种手段的采用在实践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法院调查工作繁重。我国自然人、法人财产状况不透明、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导致有限的人员和司法资源不能完成对执行财产的查找。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手段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是作为权利还是义务,性质认定的不同使申请执行人的做法不同”。ii其次,对申请人发现财产的手段法律并没有赋予。虽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经济交往而熟悉对方的经济状况,但被执行人藏匿财产及申请人能力的有限和权力的缺乏,该手段作用的发挥并不明显。

(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手段存在的问题

第一,财产报告令发出的时间。从执行通知发出到财产申报期间成为被执行人“逃跑时间”,此期间的不确定使执行财产报告令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二,我国财产登记状况的混乱使该制度的作用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即使申报了财产,也有可能事先隐藏了财产。第三,违反报告义务处罚力度不够。在隐藏财产和轻微的处罚两者之间,被执行人权衡轻重当然会选择后者来规避财产的执行。

三、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一)完善执行财产调查手段

第一,法院调查手段。对法院调查执行财产的程序、权力等做出详尽的规定, “探索建立分段集约化机制,改变之前的案件到人机制”。iii另外还要对协助调查人的协助义务有具体的确定,因为调查是双方互动的行为,仅靠法院不能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手段。立法确定此为申请人的义务。并且应赋予申请执行人相应的查明核实执行财产的权利。

第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手段。首先,严格控制财产报告令发出的时间,同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其次,明确规定申报财产的主体要,对于被执行人的申报也要告知申请执行人。最后,对于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处罚力度,情形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相关配套机制

执行财产的调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会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依靠以上三种手段并不能有效的发现被执行人财产,需要许多机制的完善与配合。如:执行风险告知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债务人名册制度等。iv执行财产的调查并不单纯是解决个案申请执行人利益,该制度的完善与否会影响到整个执行体制,因此,对于执行财产的调查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互相配合。

注释:

[1]陈桂明,王鸿翼主编.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郭兵主编.强制执行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页.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4篇

感染管理办公室的计算机与医院的HIS系统联网,编制有关医院感染信息查询、报告、统计程序。

(一)查询功能

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医院感染发生的条件、特点编制相应的多项查询功能。可查询所有医院感染相关信息,对医院感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1.重点病人查询——可查询任意时间段的病危、病重病人、抢救病人、特护病人、一级护理病人、手术病人(由于有手术室每日对手术相关信息的录入,使之能够及时查询手术名称、手术医师、麻醉方式、手术所用时间、手术间、是否急诊手术等信息)、重症监护病人。2.单项医嘱查询——可查询任意时间段的与医院感染密切相关的任意一类长期医嘱或临时医嘱,如对于侵袭性操作病人的查询可点击:留置尿管、气管插管、气管切开、辅助呼吸机呼吸、深静脉置管、血液透析、各类引流等医嘱而迅速查到。对进行病原菌培养病人的查询可点击:咽拭子培养、分泌物培养、细菌培养、痰培养、尿培养、便培养、血培养、导管培养等医嘱等而迅速查到。对进行手术的病人的查询可点击手术后医嘱而查到。对请会诊病人的查询可点击请某科会诊医嘱查到,如查请呼吸科会诊的病人,可从一个侧面了解是否有呼吸道医院感染病人。3.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人查询和病人医嘱中使用抗菌药物查询:可显示使用抗菌药物病人的相关信息。4.全院床位浏览查询:可显示住院病人中任一病区的任一病室内某一床号所住病人姓名。5.体温单项目查询:输入任一体温数值段后,可显示出此数值段的病人,点击任一病人后可显示其全部的体温单。6.住院病历查询:输入任何一位病人的住院号即可查询到此病人的相关信息如:历次出入院时间及出入院诊断;病程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等。7.入院病人、在院病人、出院病人信息查询:可查询任意时间及科室相关病人信息。8.手术申请单查询:可查询临床申请手术情况的信息,点击某一条即可显示某一张手术申请单。9.检验之星:可查询到检验科的各类检验结果,通过检验科功能划分可迅速查询某一时间段的体液室、生化室、免疫室、微生物室等的检验结果。

(二)网络报告及统计功能

1.医院感染网络报告:发生医院感染病例的科室医生通过网络直报功能可方便地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的报告,医院感染专职人员随时进行审核后保存;对于已开具出院医嘱的医院感染病例如未报告则不能补报,可督促临床医生对医院感染病例的及时报告。2.统计:可自动统计某一时段全院及科室抗生素的使用率,二联率、三联率;某一时段全部住院病人或某一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排位、用量;全院及科室医院感染发病率;医院感染部位发病率等。

二、进行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1.医院感染的前瞻性监测和预测

专职人员每日利用上述查询功能,可及时掌握住院病人医院感染发病的动态情况,不但能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其有关危险因素,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的聚集性发生和暴发流行,而且可以监督和提示临床科室的医院感染病例的报告。如:监测有无真菌性医院感染,可通过“病人医嘱中使用抗菌药物”的查询功能,输入常用抗真菌药名后,即可显示使用者名单,从而查询到相应医嘱,如果在此前应用过抗菌药物,有可能发生了二重感染,可进一步查看病程记录和进一步向主管医生了解情况确认。如:通过对单项医嘱“分泌物培养”的查询,当显示此医嘱的病人为手术病人时,有可能发生了手术切口感染,可根据其他查询功能进一步监测从而确认或排除是否发生医院感染。如:利用“全院床位浏览”查询功能,可帮助专职人员有效监控各病区特殊耐药菌感染的隔离工作以及有无相关接触传播。

2.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

利用上述查询诸多功能,可轻松完成任一时间的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工作,不但可以省却临床科室对其多项调查内容的填报工作,而且还能保证调查内容信息准确。在参加连续二年的北京市二、三级医院医院感染现患率调查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3.专项监测

①通过使用“手术申请单的查询”功能可方便地监测到临床医生对择期手术病人术前血液检查完成情况,以及特殊感染病人手术通知单的填写情况。②利用“使用抗菌药物的病人查询”功能可方便地监测I、II类手术的围手术期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用药时限、用药级别等)。③目标性监测 通过对手术病人的相关查询功能(术者、手术时间、切口种类、麻醉方式、是否急诊手术)结合手术切口感染病例可进行手术医师感染专率的目标性监测;通过单项医嘱中使用呼吸机病人的查询功能结合肺部感染病例可进行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目标性监测。

三、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的监控

检验科微生物室通过对全院各科室各类生物监测检测结果报告的及时录入,使感染管理办公室能实时监控临床科室尤其是重点部门重点环节有无异常情况发生,进而采取有效的控制、干预措施。

四、提示功能

可对临床医生在开具抗菌药物医嘱时进行一、二、三线抗菌药的分线提示。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5篇

【关键词】大额资金 资金安全 风险防控

当前,在安全运输生产方面,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开展了廉政风险防控试点工作。同样,在资金管理中也存在风险防控问题,尤其是在大额度资金运作上。那么如何将财务管理与安全风险管理、廉政风险建设融为一体,引入风险管理理念,明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业务处理流程,分析风险源,抓住风险点及关键控制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系统风险防控工作,将资金安全风险防控作为提高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的重要手段,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大额度资金运作资金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作为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重要一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领导人员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等。由于一般是超过上级规定或本单位权限,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较多,加之涉及额度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在资金安全上出现问题,容易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因此,加强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防范资金运作中的资金安全风险,确保资金运作安全,避免和减少损失,保证安全运输生产、重点工程建设、职工生产生活等各项资金的需求,就显得异为重要和紧迫。

二、大额度资金运作中资金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分析

从近年发生的一些国有企业重大资金损失的案件分析,多数是资金运作没有履行正常程序,缺乏有效监督造成的。通过综合分析,大额度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履行调研论证程序,由于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隐匿企业大额度资金运作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

3.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采用各种方式回避或不履行集体决策,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5.用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决策。

6.对大额度资金运作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手段规避制度规定。

7.未执行资金支付联签制,擅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

8.资金结算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联签手续不全的大额资金办理支付手续。

9.相关部门没有如实报告大额资金支付事项,造成经济损失。

10.没有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疏于检查监督而实际发生资金损失。

三、大额度资金运作资金安全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为了确保大额度资金的安全、有序、可控,就需要在不断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从规范内部控制、定期检查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防控,进行动态监管,防范大额度资金运作的风险。

(一) 强化过程防控,完善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1.健全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调研论证制度。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当进行认真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调研论证工作应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组织财务、计划、法律、审计以及监察等部门进行,重点对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法律顾问和咨询听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成立调研组,确定成员,明确分工;制定调研论证提纲和计划;集中或分组开展调研论证工作;讨论、汇总意见,形成调研报告或方案材料;举行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研讨会或其他方式对调研报告或方案材料广泛征求意见,或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评估和论证;主办部门(单位)对调研报告或方案材料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确定并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共选择。

2.健全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集体决策制度。凡大额度资金的借贷、支付等事项,必须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讨论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多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或分管领导有不同意见的,应慎重或暂缓决定。

3.健全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单位主要领导要注意了解和检查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其他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对资金运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主办部门要定期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错建议,需要重新作出决策的,应按程序重新决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4.健全完善大额度资金支付联签制度。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凡大额度资金支付,必须严格使用《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单》,对资金的性质、额度、期限、预计产生的效益、风险分析,以及对方基本情况、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资质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效益情况等详细分析、记载,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支付。凡未执行联签制度的大额度资金支付,资金结算部门拒绝付款,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5.健全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动态报告制度。不论预算内还是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凡涉及大额资金支付,均要及时编制《大额资金支付动态报告》,详细记载银行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时间、金额、是否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原因、是否集体讨论等情况,由财务部门及时将大额资金的动态情况向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6.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业务办理监督制度。资金结算部门要及时检查本部门向财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办理大额支付事项是否与实际支付业务相符,有无漏报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主管部门。资金结算部门在办理各单位对外结算支付过程中,必须审核相关凭据和手续,凡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均应拒绝支付。

(二) 强化日常监管,完善严格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

1.加强日常检查。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日常核查的重点放在单位预算外资金以及支付给资金结算系统以外账户的资金,对资金动态异常的,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对发生问题的要迅速纠正,及时提出完善各种手续、控制风险要求并督促实施。

2.加强专项检查。采取抽查台帐资料、调阅会议集体讨论记录、分析《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单》、资金支付动态报告和有关财务支付凭证等方式,对执行大额度资金支付联签等情况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对动用资金进行风险分析;是否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3人共同签字批准;是否按规定时间、方式及时上报联签情况;是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等等,并做到跟踪整改。

3.加强内外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每半年必须对本级资金结算部门、财务部门进行一次大额度资金安全审计,对在建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结合在建项目审计,对外资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审计;加强群众监督,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积极性,通过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监督和实时动态监控,变体内监督为体外监督。

(三) 强化惩戒处置,完善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1.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根据职责范围,实施大额度资金运作责任追究机制,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次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2.明确责任追究方式。需实施责任追究的,实行以下责任追究方式:对违反大额度资金运作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内部通报。集体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视具体情况可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

3.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对违反相关规定,需实施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遵循以下程序:一是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调查完毕后,写出调查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具体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三是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责成人事部门形成相应处理决定;需要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6篇

一、交办方式。各区部门对批示交办事项,首先采取发函交办的方式,向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进行交办,并使用统一发函编号。各区部门一般采用__区查函[200*]1、2…号(如莱城区查函[20__]1号、钢城区查函[20__]2号)的形式向承办单位发交办函,同时附上领导批示意见或上级交办函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上级交办件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三、结案报告的书写及上报要求。批示交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人(来信案件是指署名并有明确住址)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1)题目。一般为:《关于对__*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或《关于对__*等人来信(或来访)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报告》。

(2)抬头(主送单位)。要写直接交办案件的单位,如:若市局交办(一般为莱查函[200*]*号、莱信案字[200*]*号或莱访案字[200*]*号)的,主送单位就写市委市政府局。

(3)人的意见。一般在查处结果的后面另起一段,即“以上调查处理报告经向人__*反馈,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4)承办单位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和签字。在人意见之后。即:同意上报__*(负责人)。

(5)其他。最后还要附上:__*(人)的反馈意见、《群众来信或来访答复意见书》。来信案件还要有《群众来信“三见面”情况登记表》(部门报)。落款要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若是上级部门直接督查的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要经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审核把关。

四、查办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一般为部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要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期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1)人的投诉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人的请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3)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7篇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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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情况调查报告第8篇

论文关键词 诉讼监督调查 研究意义 规范 强化

诉讼监督的基本过程从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步骤或环节:一是收到或者受理违法线索;二是审查和查实是否存在诉讼违法;三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关处理。在很多情况下,要了解事实真相,必须经过严格深入的调查,掌握证据材料,才能对所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进而得出是否存在违法的结论,并作出相关处理。因此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一、诉讼监督调查的范围

诉讼监督调查应当主要限定为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调查。即使调查相关的具体案件事实,也是围绕诉讼监督进行,即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受到限定的同时,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各地区还应当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重点,将那些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环节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二、调查手段的有限性

调查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卷宗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调查手段具有非强制性,因而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就在于,调查不得采取与侦查措施强度相当的措施和方法,也就是说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窃听等专门性的调查方法。

三、基本思路

为实现调查机制的程序化,笔者将整个调查工作划分为五个步骤:受理、启动、调查、处理、备案。

(一)诉讼监督线索的受理

检察机关要展开诉讼监督调查,就必须依靠诉讼监督线索来启动调查程序。线索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当事人及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案件受理权是调查权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受理是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程序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广泛搜集违法事实信息和线索的有效手段。通过受理各种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搜集到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可能存在着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资料,从而为查明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打下基础。

为方便对诉讼监督案件的统一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该小组并不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任何意见或作出任何处理,仅仅对诉讼监督的线索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备案。在此种设计下,控申部门将通过投诉、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案件管理小组,案件管理小组对集中管理的违法行为线索和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的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各职能部门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的侦查、审判、执行、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线索,则报案件管理小组备案。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线索受理登记表》,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诉讼监督调查程序的启动

调查的启动应当避免随意和滥用。为了确保每一次调查活动规范有序,首先要注重调查前的审查工作,对案件线索进行反复甄别,对掌握的线索逐条分析筛选,把有证据、有影响、应当做出处理的线索确定为调查线索,对涉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办案,介于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需要调查才能准确定性的,由案件承办人向本部门的诉讼监督办案组提出启动调查意见,诉讼监督办案组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并经评估认为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填写《启动诉讼监督调查程序审批表》,记载案件来源、调查对象、案件简要情况、调查措施、部门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报请检察长批准正式启动调查机制,并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立案决定书》,由此实现调查启动程序的规范化。

(三)调查取证

诉讼监督调查不是刑事侦查,只能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委托评估等一般调查手段,不能采取拘留、拘传、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物权的强制措施。调查的进行应当依法、规范、程序正当。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调查中,应主动与涉嫌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主管机关联系,取得被调查单位配合,可以建议主管机关暂予扣留、封存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卷宗、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暂停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但调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如果确有必要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应当联系所属部门配合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涉及被调查对象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并注意加以固定。同时,加强调查方案的谋划。检察长同意启动调查程序后,承办人员根据前期审查情况拿出调查方案,提出调查步骤、采取措施,经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三级研究,最后形成科学周密的调查方案,从而克服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参加调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诉讼监督办案组的成员负责执行、配合和协调。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调查终结及处理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载明调查认定的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调查深入、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交诉讼监督办案组集体讨论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做出以下处理:(1)负责调查的部门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报告,报检察长决定;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提出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或者自行立案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2)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口头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督促相关机关纠正。对于进行口头纠正的,必须有书面记录,办案人员和接受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在记录上签字。法律文书主要指《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另外还包括侦查监督部门适用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通知立案书》等。法律文书上应当载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及纠正意见或者建议,要求相关机关及时书面回复纠正违法或者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可以向所在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等检察建议。(3)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申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说明情况,发出《澄清说明》,必要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作出决定后,承办人要及时跟踪案件,督促被监督机关落实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被调查对象主管机关,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五)备案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