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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8 15:39:01

职业伦理论文

职业伦理论文第1篇

[摘要] 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 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 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 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 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关键词] 公共管理; 职业活动; 伦理; 道德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 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 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 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 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 在全世界范围内, 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 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 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 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 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 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 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 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 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 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 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一 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 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 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 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 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 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 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 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 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 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 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 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 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 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 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 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 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 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 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 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 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 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 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 拥有了伦理本质。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 所以,

职业伦理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职业伦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职业伦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 职业意识形态; 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3-0076-04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努力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不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诉求,也愈来愈成为法治实践的重要特征。然而,在当前双轨并行的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面临着内部的自我否定和外部的不信任,法律职业伦理已经成为当下法治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伦理辨析

“伦理”在中西方语境中有不同的涵义。英文中的ethics源自希腊文ethos,意指本质、人格、风俗或习惯。在汉语中,“伦”训为“辈”,引申为秩序、规律和位差,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伦理”通常指人们生活关系中的原则和规范。西文的“伦理”侧重表述伦理的知性面向,而汉语的“伦理”侧重表述伦理的感性面向。比如,苏格拉底就“明确肯定理性知识在人的道德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孔子则认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更强调“忠恕而已”的仁。

这种区别造就了中西职业伦理观的分野。儒家的职业伦理深深嵌在以“仁”为经、以“礼”为纬的道德关系网络中,孔子不能容忍“八佾舞于庭”。却赞许“亲亲相隐”,认为“直在其中”。海瑞在《兴革条例》中也提出“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之类的职业伦理标准。这种感性的职业伦理观在几近静态的古代中国是一脉相承的。与之不同。西方职业伦理观更强调其中的知识、技术成分。事实上,“职业”(profession)在西文中意指必须经过专门的高等教育和技能训练才能从事的行业。“职业的标志是这样一种信念,即这是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在《理想国》中,智者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遭到苏格拉底的有力反驳,而苏格拉底的驳论正是从“统治是技艺”的界定开始的。在韦伯看来,理性的“责任伦理”精神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涂尔干则从功能角度考察了职业伦理,“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这两种职业伦理观有高下之分么?毋庸置疑,应当而且必须对传统给予温情的理解,传统构成了我们走不出的背景。然而,正如人性不总是善的一样,传统也不总是好的。如果避开本体论的判断,仅从功能角度看,西方的职业伦理观显然契合了社会理性化的发展趋向。具有更多的现代性面向。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西方的职业伦理观,特别是在韦伯和涂尔干的理论框架内,隐含了一个“国家一市民社会”的前设,这实际上是社会实践发展在职业伦理理论上的必然反映。

恩格斯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总和。是法律职业者在职务行为与社会发展关联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是合格的法律人应当必备的条件。“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法律职业者“既须执法,又须卫道,既须有科学上高深的训练,又须有道德上深潜的修养”。作为法治中人的因素。法律职业伦理及具备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是西方法治化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在诸神除魅、分殊日益的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者的“德才兼备”能够在法律领域遏制私利主义的膨胀,并在伦理的地方性时代为正义提供栖居之地。“独立的有学识的法律家群体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比如,新《律师法》第2条在把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同时,又兼顾了律师的公益性,就有助于“克服保守偏向,回应时代需求,推动社会发展”。

法律职业伦理既有“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基本要素,也因法律职业的分殊存在特殊定向。比如,审判伦理要求程序公正,体现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是回避规则、平等规则、独立规则、公开规则和说理规则。检察伦理要求检察官忠于国家利益,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律师伦理要求律师维护客户利益,同时在《律师法》中也规定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回避和真实等义务。

无论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素抑或特殊定向。其绝大部分内容都与法律程序有关,可称为“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简称“程序伦理”。法律人的“技术理性”造就了“程序伦理”与大众伦理的分野。使其具备非道德性的外在特征。非道德性意指法律职业伦理多在法律程序中显现。强调的是其“内在道德性”。从内容来看,可以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义务规范外观。在关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应当”、“必须”、“不得”等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常用词。当然,详尽列明义务性规范的目的,除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形成规制,更在于维护当事人乃至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程序思维导向。法律职业多是法律职业在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就不会存在此种伦理要求。三是正义价值取向。法律职业伦理的诸规范最终统摄于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之下。以趋近这个“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意识形态功能

近代以来。传统中国发生着巨大的嬗变。这种变迁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成中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前提,这意味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社会地位的平等性。市民社会要求独立的个人得以普遍确立,并要求他们突破血缘和地缘的限制,建立起马克思所说的有“世界历史性”的普遍联系,从身份走向契约。第二,演进中的差序格局。当下中国是乡村社会、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三种形态混合,城乡二元结构并存的社会。“乡土中国”向“商土中国”的变迁使得“集体权利一个人义务”的权利诉求模式逐渐瓦解,个体权利意识正在蓬勃生长。第三,多面向的传统文化。传统作为既定的存在和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本,既有和谐、

中庸的积极功能,也有耻讼、畏官的负面特征。涤除旧制度易。涤除旧观念则不易。

在一个变革多于稳定,事件甚于秩序的年代,法律职业伦理何为?

显而易见。法律职业伦理难以称为法治的“本土资源”,而具有更多的外生性。我国古代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现出宗法性、世俗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比如,“清官伦理”虽然能在一定范围内引致当时法治的经济绩效,却并非当下应当提倡的法官伦理;讼师文化虽然源远流长。却并非当下律师伦理可资效仿的目标。所以,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构论(Construc-tionism)路径就是必要的。由于“社会生活对一切认识具有本体论在先性和认识论母本性:一切知识立场有其内在固有的价值性和意识形态性:不同学科信念之间所形成的权力和特权分布是知识传播不可或缺的环境”,从意识形态角度对法律职业伦理进行考察在当下就有了特殊意义。

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共同性”,主要体现在组成成员的职业伦理诉求上,并通过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程序中显现出来。“程序伦理”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进而成为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存续的必要前提。法律职业伦理再现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与其真实生存状况的想象性关联。形成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认知、理解社会现实的倾向性解释框架,从而使其本身具备了职业意识形态的功能。这表现在: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主导价值观,能够强化其主体性,并促进其同质化。首先。法律职业伦理为法律职业者提供了一种群体世界观,使得法律职业者以经济的方式分享集体认同以及与外界协调的共同经验;其次,法律职业伦理以规范形态传承职业共同体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使得法律职业者共享法律人的历史经验;再次,法律职业伦理以制度形态显现于法律程序之中。通过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论的作出交给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者来实现,不但产出了程序公正的最大化。更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凝聚力。

法律职业伦理具备了权利、民主和善治的意识形态内核,因而具备可欲的正当性。法律职业伦理的权利内核显而易见。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职业目的乃在于权利的明示、清晰、维护和补救,他们认真对待权利,不仅认真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和法律利益。似有疑问的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民主内核。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律职业注重形式,其贵族气质使其偏爱保守甚于民主。这使许多托克维尔的引述者忽略了法律职业的民主性。实际上,“民主在美国”乃是托克维尔立论的前提。他也同样指出了法律职业者身上的民主因素。在当下中国,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内含的民主因素是契合现实需要的。因为,民生法治固然重要,民主法治则更为迫切,唯有民主才能引出权利,唯有具备权利意识和程序思维的主体才能成为公民社会的合格成员。法律职业伦理还有善治的意识形态内核。善治者。良法之治也。具备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者及其共同体追求服务于社会的自由和正义。服务于法律的权威和法治国家的完善。正如总理指出:“对一个学法的人来说,要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有一颗公正的心,首先要爱这个国家。”

作为职业意识形态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如何塑造的呢?法学家群体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学教育紧密相关。通过法学教育,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习得了作为正义规范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学家群体不仅言传,而且身教。他们通过法学研究和法治宣传,以学者和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固化了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认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家群体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自觉意识有助于塑造法律权威,形成有威望的职业法律家阶层。

法律职业伦理如何在社会场域中延展?如何确保法律人在经济利益和职业伦理的冲突中毫不犹疑地选择后者?这是颇为关键的问题。“意识形态并不具有物性,无法独立存在。作为一种话语的实践和实践的话语,它必须在社会中流转起来,才能体现出来;它必须借助于各种载体,同时依赖各种由于社会结构形成的基本的权力关系,才能发挥作用”。所以,法律职业伦理还必须以制度形态呈现,才能对共同体成员发挥持久的激励作用。

职业伦理论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1] [2] [3]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职业伦理论文第6篇

关于美国新闻伦理教育

新闻教育是培养记者德性伦理的重要途径。北卡罗莱纳大学的赵心树认为,“美国新闻传播教育近20年来最显著的两大变化之一就是对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重视”。①

近年来,中外学界对新闻教育的交流对话日益增多。大卫·卡拉特尔在一次演讲中提到,“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中,培养强烈的道德观念是最基本的开始”。②黄鹂、吴廷俊在《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一文中指出,“技能训练、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学术性三种因素构成了教育的职业化思想。”③此外,还有张咏华的《面向新世纪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美国两所大学新闻伦理学教学新尝试之启示》等,都对美国新闻伦理教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密苏里新闻学院成立于1908年,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新闻学院,也是有着世界范围的影响力的新闻学院。”李建新的《密苏里新闻伦理教育的内涵及借鉴》(《新闻大学》,2012年第5期)在对密苏里新闻教育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院新闻伦理教育的诸多问题,并在对比中发现了我们自身的一些不足,给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于西方新闻专业主义

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研究,是中国新闻学界关注美国新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郑炜佳在《浅析美国新闻专业主义》(《视听》,2011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新闻专业主义是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职业规范,其实质是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所追求的一种职业理想和操作理念”。吴果中在《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中指出,西方新闻专业主义“随着新闻业史的发展及其专业水平、理想追求和职业伦理而发生衍变,并在专业追求与现实表现、新闻价值要求与社会需求、职业道德与效益利润等方面渐渐形成悖论,由此体现出西方新闻与政府、大财团及个人利益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④

中国新闻事业在借鉴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合理成分时,必须解决好新闻专业主义与政府体制的矛盾关系。王学成在《“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中指出,“新闻的商业化和市场化经营构成了西方新闻专业化的经济基础,服务公众和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下的新闻自由(独立)成为新闻专业化的理念基础,而大众社会的兴起成为新闻专业化合法化的社会基础”。⑤黄旦在《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中,通过对西方新闻和传播实践及其研究的深入思考,揭示了西方传播者研究的基本取向,展示了传播者研究的多样化维度。

关于美国新闻界的自律途径

中国学者对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有一定的关注。

李良荣在《西方新闻事业概论》中,以专门的篇幅研究了美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内部建设的具体措施。肖志峰在《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一文中,从史学视角总结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新闻自律的途径,然后转向西方新闻自律发展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启示的探讨。⑥

关岩德在《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简况》中对美国新闻道德建设的情况作了较全面、深入的介绍,具体涉及到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发展、美国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美国新闻行业的内部监督机制等,同时指出美国新闻伦理的阶级性色彩——为资产阶级服务。⑦

对典型个案的研究与反思

中国学界对坚守职业理念的美国记者和学者也有一定的研究,如对普利策、威廉、李普曼等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研究等。

美国典型的职业道德案例是反思的热门话题。2003年,《纽约时报》记者杰森·布莱尔编造假新闻,给美国新闻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被认为是美国媒体的灾难性事件。

董芳芳在2006年第8期《新闻知识》撰文《美国媒体如何走出“丧失信誉的一年”——析〈纽约时报〉重振公信力五大举措》,强调真实性和客观性是赢得读者信任的根本保证。

陈俊妮在《理解阿巴斯谴责〈纽约邮报〉——美国学界对〈纽约邮报〉刊登地铁死亡摄影作品的讨论》(《新闻记者》,2013年第1期)中,综合分析美国学界针对2012年12月4日《纽约邮报》以头版整版方式刊登一名男子即将被地铁列车碾轧的图片,并配以耸人听闻标题的争议事件,认为媒体应通过全面审视可以利用的可能性选择,以同情和尊重的情感报道,来实现讲述事实与将伤害降低到最小的结果。

考察记者面临的职业伦理冲突

商娜红在2004年第5期《中国传媒报告》上发表《美国新闻的职业危机和新趋向》,聚焦当今美国新闻职业面临的危机和困境,并透视了新闻职业发展的新趋向。

黄旦在2000年秋季号《新闻大学》发表《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指出了职业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沈浩在2002年夏季号《新闻大学》发表《新闻理念和市场理念——两种新闻制作理念在当代美国的交锋》,关注现实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刘美君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拿来主义”:浅析美国商业报纸以及探究现实中的新闻理想》中,分析了数字时代的美国报纸积极应对挑战的现状,剖析了中国报刊的商业化倾向和记者的社会角色认知。

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美新闻伦理的比较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

面对职业伦理与新闻实践的冲突,美国新闻人如何恪守新闻专业主义,如何应对新闻界出现的新闻失范问题?潘青山在《中西新闻伦理道德比较》(《声屏世界》,2003年第10期)一文中,比较了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不同表现和相似问题。闫景芹的硕士论文《中美新闻采写的新闻伦理比较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通过中美对比的方式,探讨记者在新闻采写中所面临的新闻伦理现象及其解决的途径和对策。

陶丽在《中西方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之比较》(《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中,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2009年修订)和《美国职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1996年修订)为例,分析了中西方新闻伦理与法规的异同。

此外,还包括张殿元的《透视中西方大众传媒的伦理道德问题》(《新闻爱好者》,2002年第10期),姜玉华、郎劲松的《中西方新闻伦理道德的差异表现》(《新闻传播》,2005年第4期)等。

综上所述,对美国新闻伦理的研究已取得了一些学术成果,但连续性和体系性不强,大多集中在个别议题上,因此需要结合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注释:

①赵心树 阴卫芝:《“心中之规”最具道德权威——新闻职业伦理规范问题答问》,《新闻与传播》,2006年第12期

②【美】大卫·卡拉特尔著,党芳莉编译:《美国新闻人才培养的趋势》,《新闻界》,2005年第5期

③黄鹂 吴廷俊:《美国新闻教育的职业化思想》,《现代传播》,2005年第4期

④吴果中:《西方新闻专业主义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悖论》,《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

⑤王学成:《“现实”与“理念”下的分裂——重思西方新闻专业主义》,《新闻与传播研究》,2007年第1期

⑥肖志峰:《西方新闻自律的历史演进对我国新闻道德建设的镜鉴》,《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报》,2006年第3期

职业伦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高职护理;伦理;法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4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7-0172-01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有了全新的改变,医学模式更注重人性化体验,随着医疗卫生机构数量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相关机构对护理人员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护理专业毕业的高职生不仅要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拥有熟练的操作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能够关注病人的心理,通过法律的科学运用和伦理道德的引入减少医疗纠纷。据数据显示,我国某医院由于护理人员缺乏法学和伦理知识造成的纠纷比例高达60%以上。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文就结合高职护理教学的现状,从伦理和法律上加以探究,从而进一步完善教学。 

一、高职护理教学现状 

高职护理专业是我国护理学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所谓的护理不仅要关注病人的健康和身体的恢复情况,还要关心他们的心理变化,控制好病人情绪的波动,给他们心里上的慰藉。现如今,我国的医患关系相对紧张,病人与医生经常出现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于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伦理知识。特别是一些高职院校,受到传统教学思路的影响,在教学过程中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有关法规的介绍,导致学生的操作能力过关可是却不能更好的开展人文关怀。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开设的医疗法律和伦理课程也相对较少,不能将护理专业与实际相结合。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他们来自不同的十所大学,参与问卷调查的医院均为二级甲等医院。 

调查18所高校高职护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关卫生法学、护理伦理学课程开设和学时数量,课程包括哲学、毛泽东思想、法律基础知识等等。在统计中对各类资料进行的整合,采用X2的方式进行检验,对比分析职业技术学院和综合性大学中的高职学院护理专业开设卫生法学及伦理学课程的差异。 

三、结果分析 

通过研究,能够分析出结果,即卫生法学课程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率高于综合性大学,一年级时学生最原意学的三门政治法律类课程从高到低依次是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卫生法学与伦理学,而三年级时从高到低依次是卫生法学与伦理学、法律基础、哲学。高年级学生更有意愿学习护理伦理和法律知识,他们的综合素养也较高。 

四、课程研究与设置 

(一)要加强高职护理学伦理与法律课程的设置 

伦理与法律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护理水平,与整个医院的发展都密切相关。高职院校要根据目前的治疗情况和医患纠纷的情况,不断增加伦理和法学课程方数量,科学的规划课程安排,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二)制定完善的课程计划 

伦理与法律课程的开展,提高护理的质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学校要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将学生的课程划分清晰,设立责任制,定期带领学生进行实践,并将选修课程纳入其中,提高学生对法律与伦理学科的重视度。 

(三)创新课程教学方法 

创新是进步的源泉,是发展的动力和基础。高职护理专业课程的设置不仅要全面,在加入伦理与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教学模式,采用新型的方法组织课堂,利用辩论、实践、讨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深入渗透有关护理知识与法律的内容,并细化相关知识,根据患者的不同安排教学,针对妇女和儿童等人群可单独进行教学,统一护理计划、报告的书写方式,更好的落实权力和责任。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完善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医疗卫生教育必须坚持革新,对高职护理专业进行调整。首先要做好分析和调查工作,明确当前的教育现状,找到问题所在。然后在通过分析对结果进行探究,合理安排课程的数量,根据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设置课程,创新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避免医患纠纷,保证课程设置的合理性。 

本文来自省级课题“高职护理专业学生通用能力培养与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构建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码15CZY46。 

参考文献: 

[1]丁建云,王程,王丽华.山东省高职护生核心能力现状调查研究[J].现代教育,2015,08:27-28. 

职业伦理论文第8篇

一些“元”问题也还存在分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比如何为新闻伦理,这是新闻伦理学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学术界就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是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新闻职业伦理的简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包括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内容,着眼于道德现象;还有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应是宏观层面(整个新闻领域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中观层面(具体的新闻媒体机构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微观层面(新闻工作者对本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履行情况)三个层面的综合。学界目前对新闻伦理的定义和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争鸣固然重要,但是理性的、有根据的思考之后的共识也必不可少,特别是一个学科的关键概念。只有弄清楚了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了基本理论层面的问题,学科建设才有可能推进。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在反思、讨论中不断推进、完善和超越。我国伦理学者万俊人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③应用伦理学更是如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有句名言:“伦理学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论证。”④新闻伦理的本质是什么、使命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循伦理规则,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特点如何等,不是在新闻活动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程序,通过长期的总结和理论化的过程,在学术研究中达到学界的广泛共识的结果。那么如何有效改变目前的现状,促进新闻伦理理论的研究呢?这就需要把理论提升当作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优先的方式推进新闻伦理理论研究的发展。具体来讲,首先应该从理论伦理学中吸取营养,找到强大的理论根基,全面深刻地反思新闻伦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另外也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方面吸收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兼收并蓄,以开放的态度提升新闻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其次,在一般伦理的背景下研究新闻伦理的个性,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方式,借助学科研究方法论来思考、讨论、论证新闻伦理学前面讲到的基本问题,确定自己的学科定位,建立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次,工作上要在新闻伦理研究队伍中集中力量攻关,讨论一些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举行大的以理论为目标的学术研讨会,以团队协作方式完成一些理论性强的重大课题,出版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研究专著。只要学界普遍重视,研究者动员起来,经过数年的努力,就能从理论上增强新闻伦理理论的深度,向着建立新闻伦理体系的目标迈进,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二、从规范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规范之本在于理论

规范伦理,狭义上说,指道德体系中涉及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伦理,旨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广义上说,规范伦理因人们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运用理论研究,论证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提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伦理,都属于规范伦理。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论伦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新闻伦理规范研究较多。就专著和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天定的《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等,这些专著涉及到的新闻职业伦理的规范比较系统。同时,一批学术论文对新闻伦理规范的探讨也比较多,特别是从新闻伦理规范的角度来评价和解读新闻实践,成果比较突出。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仅仅就规范研究规范是不够的。比如目前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阐释框架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多是用现有的新闻道德规范去评价相关实践。那么,为什么应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别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条件、记者素养、媒介场域、制度基础等是否具备,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互相影响,还有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中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这些问题必须用理论的思维去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制度的制定与解释。新闻伦理规范是指导新闻伦理行为的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伦理学理论才是新闻伦理规范制定、研究和评价的前提。只有理论的提升才能为新闻伦理规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间,进而增强其有效性。比如说新闻伦理规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会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能够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相反,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失误,甚至出现了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则不一定能起到抑恶扬善的引导作用,甚至会纵容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这种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道德规范。⑤新闻伦理规范是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属于实践规范。“合理的实践规范既是‘是’与‘应该’的统一体,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架设的‘桥梁’为实现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社会需要提供了观念保障。”⑥如何判断规范与价值相符与否,如何使规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会中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种规范和约束,或放弃某种规范、另外选择其他规范,这是需要论证、需要充足理由的。这种关于规范之前提、基础的探讨,关于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探讨,是伦理学‘讲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闻伦理学研究不只是单纯地将各种规则和价值标准简单地应用与推广,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将新闻伦理理论具体化的过程。任何一种伦理规则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会历史上的根据。伦理学的分析工作即理论的反思和观照,在于发现一种伦理规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种伦理规则能够有效的客体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理论提升才能使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强新闻伦理规范约束力的有效性。

三、从实践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实践提升依靠理论

实践伦理,实质是指规范伦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是理论伦理经过规范伦理向现实的道德生活的转化,同时也是检验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是否真切实用的标准和尺度,是形成和产生新的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的伦理场所和领地。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中,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较多,所以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学界的研究中,论文很多,著作也不少。但是从问题方面来说,相当多的新闻伦理实践研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没有从理论上深刻分析。比如“就当下的新闻道德研究来看,更多的是对有关新闻事件中道德问题的个案分析,而这些个案研究,大多是用现有的道德规范说明有关新闻行为的道德与否。”⑧这样就会造成道德判断没有合理性的理论支持,对案例的解析也缺乏理论的深度和依据。再如研究新闻伦理失范的归因和对策的文章较多,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普遍停留在新闻伦理表征研究,而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探索。⑨因此,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新闻伦理实践中的问题,让理论建设来指导学科实践。新闻伦理理论不仅是新闻伦理实践价值的提炼,更重要的是它指导着新闻伦理实践,能为新闻伦理实践提供合理性的根据,也会使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不流于表层。正因为这样,更要求新闻伦理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在这方面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对现在的新闻道德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的,有以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为代表的论著,这些研究就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等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再比如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的研究,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王卉副研究员从关系角度研究失范现象;还有近年来伴随着公共性突发事件的频发,一些研究者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思索,指出应不伤害、不侵权、生命至上等超越一般伦理规范的原则意见等等。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尚有提高的余地,亦即能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给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