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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7 15:06:30

职业打假论文

职业打假论文第1篇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诚实信用原则;博弈

“假”是违反“诚信”的一种直观、形象的体现。但是,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却衍生出一批以“打假”牟利、甚至以“打假”为业的“职业打假人”。许多人不禁要问,如果说,厂家造“假”、商家售“假”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那么职业打假人故意“知假买假”是否也有违诚信呢?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年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夜之间,由该条规定引发的“知假买假”是否合法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而“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引发了新一轮的争议?

一、什么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长期以来打假的过程中,一队人马异军突起,他们出没于大小超市商场,以敏锐的目光搜索产品的各种问题,在专业化地保全证据后,随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有时也伴随着向政府部门要求信息公开、进行举报投诉等其他活动。他们就是“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但是与普通消费者又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普通消费者也就是为了生活而进行消费的人。但职业打假人则是以索赔获利为主要目的,故意寻找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存在瑕疵的服务。显然,职业打假人有着明显强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他们以打假为业,精通相关法律法规,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活动。更有甚者,还藉以公司、团体等组织化形式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大量“假”商品的曝光,在客观上对制假卖假者起到了警示和惩罚的作用,能够起到市场监督的功能,他们是一部分人心目中的“维权英雄”;但同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团体鱼龙混杂,缺乏规范,以牟利为最终目的的他们身上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要讨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不得不提到的就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二、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关系中,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任何人应当讲究“诚信”。中国古代典籍《商吾书.靳书》早将诚实信用列为“六虱”之一。

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魏振瀛先生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发生民事关系时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对因不履行义务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司法工作者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应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4)立法上不仅需要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当制定体现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职业打假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的过程中,本身的立足点就是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职业打假人无论是权利来源、权利行使、权利实现等都脱离不了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职业打假人的权利来源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在要求索赔时,大多依据《消保法》和《食品安全法》。《消保法》是一部建立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上的法律,其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修改后的新《消保法》第五十四条在继承老《消保法》第四十九条打击不诚信行为的“退一赔一”基础上发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制假、知假卖假等不诚信行为。商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是职业打假人权利行使的前提。”

其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提及职业打假人的权利行使就不能回避“知假买假”这个话题。这种以“恶”打“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舆论宣传下,被认定为是对“知假买假”行为,甚至是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一条款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知假买假”行为都是法律所许可的。诚然,如果商家在货架上售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职业打假人发现、购买之后确实可以索赔,无论他在购买时是否知道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如果商家在出售瑕疵品时,明确将瑕疵情况告知了消费者,并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无暇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后,以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商家索赔的“知假买假”行为则很难被支持。因为这种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商家的利益。新《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起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除此之外,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了合格商品后将其“调包”为不合格商品,再向商家索赔的行为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欺诈,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再次,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实现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职业打假人向商家提出的索赔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与他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方权利的侵害,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又一要求。

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正如上文所言,“职业打假”实际上是借助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名而实现的,从本质上而言,本不应当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冲突”。不仅促此,在“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的确确起到了“净化”社会的作用。

但是,由于职业打假人队伍中人员的参差不齐,再加上“逐利”的心态,很多时候使职业打假走了味,他们不再关心能不能抑制“假”的发生,而是注重能否“牟利”。

比如,在商家已经明确说明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故意大量购买,并“谎称”不清楚商品的瑕疵,以强迫商家给予赔偿;又如,职业打假人会采取向政府部门投诉、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措施,“绑架”政府部门为其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施加压力,以使商家屈服。甚至现在存在着部分职业打假人在索赔时漫天要价,以将夸大事实诉诸媒体为要挟,或是雇人对商家的正常营业进行骚扰。

职业打假论文第2篇

为让广大师生详细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本刊采访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王洪岐。

《教育与职业》:结合当前学位论文作假的实际情况,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王洪岐: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教育与职业》: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订过程?

王洪岐: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以教育部令形式。

《教育与职业》: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王洪岐:《办法》的制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教育与职业》:《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王洪岐:《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教育与职业》:《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2.由他人、为他人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教育与职业》: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教育与职业》: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王洪岐: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教育与职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王洪岐: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与职业》: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王洪岐: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与职业》:如何落实《办法》?

王洪岐:各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一是要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机构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职业打假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记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激烈的媒介市场竞争对新闻传播事业造成巨大冲击,同时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有些新闻记者经不起社会的各种诱惑,频频出现丧失职业精神和违背职业道德的现象。而假新闻的出现则正是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缺失的突出表现。假新闻有如过街老鼠年年喊打,但却屡屡见诸报端。将分析假新闻形成的原因并且探讨防止假新闻的对策。

2008年一季度,中国的新闻界相继发生三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打假事件:CCTV2006年度十大新闻图片铜奖获奖作品《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经确认是一张经过后期加工合成的照片;第一届“华赛”金奖由哈尔滨日报记者张亮拍摄的《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被确定为造假照片;湖南平江县电视台记者吴华散播发现“华南虎”的消息,经林业部门调查,确定是当地石牛寨风景区投资商伙同县旅游局局长、县电视台记者吴华和石牛寨风景区负责人为了制造轰动效应,不惜造假策划上演了“疑似华南虎”闹剧,这几起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也严重败坏了新闻记者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形象。

一、新闻记者职业道德与操守的缺失原因

(一)媒体竞争激烈

这些年,全国的媒体数量大量增加,同质竞争、同城竞争加剧。为了争夺受众,扩大发行量,吸引更多的广告,几乎没有一家媒体不想抢首发新闻、抢独家新闻、抢可读性强的新闻,这给虚假新闻的出笼提供了可乘之机。出于利益的驱动,一些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某些受众的心理需要,以迎合“宁求其怪不求其真”的社会心态。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抢夺第一手独家新闻,制假者乐此不疲地去猎奇、追逐耸人听闻的消息,目的就是为了遏尽所能吸引更多受众的眼球,攫取更大的经济效益。07年十大假新闻中的《河南新郑市原副市长李兆才出狱后卖烧烤》,是四川《廉政瞭望》杂志为迎合受众猎奇心理的需求,在没有向有关方面证实的情况下,就刊播了这条新闻,造成全国许多网站转载。

(二)经济利益和沽名钓誉驱使

首先是商业化倾向侵蚀媒体,为片面追求娱乐性、轰动性,不惜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将一桩小事炒作成热点,或是无中生有,将并未发生过的事描述得活龙活现。在2006年、2007年的假新闻中“腰围1.75米松原孕妇至少怀了五胞胎”、“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大雨袭杭百舸归”“英皇证实功夫巨星洪金宝去世”正迎合了受众的猎奇心理,这也使得报纸发行量、网站点击率迅速飙升,在短期内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另外一方面,现在每年许多组织都会组织各种各样的评奖活动,一些新闻记者为了能够获奖,提高个人地位和声誉,就想方设法修改自己的作品。“华赛”大奖作品造假中国高楼第一爆(后期修改制作),当年“非典”时期一对新婚伴侣走上街头的照片(记者找了两位青年假装成新婚伴侣),还有近来社会上炒得沸沸扬扬的《青藏铁路为野生动物开辟生命通道》和《广场鸽接种禽流感疫苗》获奖照片造假事件。

(三)媒体素质和行业管理缺陷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各路媒体为了更加及时、快捷、大信息量地获取新闻,招收了大量新人扩充到记者队伍中来,其中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新闻媒体的各种基本操作规范,有时甚至是缺乏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性知识的储备,当然就更谈不上具有更高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记者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了,使得庞杂而混乱的新闻记者队伍职业道德水平整体下滑。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方面是,现在越来越多的新闻从业人员是没有编制的招聘工,他们大多数人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下承担大量工作任务,其收入与发稿数量直接挂钩,每天思考最多的是如何使出浑身解数多出稿、出重大新闻、独家报道,为了追求最大化的“轰动性”、“可读性”,不惜牺牲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从而违背了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 转贴于

关于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操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就是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媒体假新闻有如过街老鼠年年喊打,但却屡屡见诸报端,那么如何尽量防止假新闻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

二、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标准,预防假新闻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起新闻界的新闻批评体系

由新闻界的专业人士发起组织独立的新闻批评机构。这个新闻批评机构必须担负起监督媒体的责任来,其任务是受理群众对新闻工作的意见,如关于新闻报道不公正或是有造假新闻或其他毛病等。如果该机构发现被指责的报刊确实有问题,它就把发现的情况公布于众。虽然这对犯有过失的编辑记者或刊物并不是什么判决或处罚,但它却能激起公众对这样的编辑记者或刊物进行谴责。相信这一“公开宣传”的武器会起一种促进作用。当然为了支持新闻批评机构的工作,新闻界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性的新闻评论杂志,这些新闻评论杂志定期对新闻工作者及整个大众传播工具的状况进行职业性评论,并向大众提供报告。

(二)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新闻专业素养的教育

从当前的实际来看,搞好新闻报道及防止假新闻的主要保证还是要有品格端正、具有良知、新闻素质高的新闻工作队伍。新闻记者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以忠诚于党,取信于民。提高记者的道德修养,关键在于提高记者的作风。选择了记者这一职业,就要无愧于记者的光荣称号。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牢记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求实创新,多出作品,多出好作品,满足人民群众对新闻信息的需求。所以说,新闻从业者的道德素质及其新闻专业素养的教育乃是杜绝假新闻的关键。

(三)建立惩处和制约机制

当假新闻被揭露,除了遭到舆论的谴责外,对于造假始作俑者的记者,一般处理办法是扣发稿酬、在媒体曝光、暂时封杀其"作品",这种对坚守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监督和惩戒机制缺失,其结果就导致对教育后的效果检验和行为监督缺少相应的手段而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助长了新闻造假之风气。因此杜绝虚假新闻,既要依赖新闻记者和媒体的职业道德自律、新闻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同时也需要一种他律,即新闻法规。我国快速发展新闻事业在呼唤一部专门的新闻立法,呼唤一部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来惩处假新闻的制造者,通过立法来进行强制性制约,使中国的新闻事业走上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总而言之,坚决制止、杜绝虚假新闻是党和国家对新闻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新闻界、全体新闻工作者、全体受众共有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如何更好地防止假新闻的发生》,朱文丰,2006年9月.

[2]《论记者的职业道德修养》,浙江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2005年11月.

[3]《提高制假成本 用法律遏制制假新闻泛滥》,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8月.

职业打假论文第4篇

传统的竞争是为了胜负或优劣而进行的争斗。商业社会的营销竞争,是不同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无论是真刀实枪的争斗还是你追我赶的角逐,总是会有一个结果的。业余营销选手的信条是:打球就是为了赢球,我一定要赢!在下市场之前无论这个口号喊的多麽慷慨豪迈,一下市场就变成了唉声叹气!职业营销选手从来不相信营销有永远的赢家和常胜的将军,职业营销选手可以成功也可以失败,但从来不放弃抓住一点狠狠打击!这一点就是营销绩效,对于职业营销选手来讲,营销不是为了好玩,也不是为了好看,职业营销选手营销为了吃饭,要吃饭就必须有绩效!

在这一点上,业余营销选手与职业营销选手的区别,与拳击比赛很象。目前,国际上很多体育项目已不再有“业余”与“职业”之分。但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直接身体对抗的拳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所以,拳击运动至今仍流行着两种不同形式的比赛——业余拳击与职业拳击。很多人疑惑不解:拳击不就是直接用拳头揍人吗?营销不就是把货卖出去再把钱收回来吗?职业和业余真的有那麽大区别吗?实际上正象职业与业余拳击除了运动水平相差悬殊、比赛规则有很大不同外,在赛事的性质、时间、防护、量级、宣传和裁决等方面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一样。职业营销选手和业余营销选手,在市场竞争的关注点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分辨一场拳击比赛是职业的还是业余的,其实非常简单,一目了然。业余拳击比赛,包括奥运会选手必须佩戴头盔,职业拳击比赛,禁止选手佩戴头盔。业余拳击比赛,必须穿着上衣,以此来确认拳手的身份。职业拳击比赛,禁止穿着上衣,单纯的依靠拳手的外貌来区别他们。所以只要你打开电视,看到两个人光着膀子,不戴头盔,只穿短裤,在一个用绳子围起来的台子,你打我一拳,我打你一拳,那就是职业拳击比赛。如果想从穿着上来分辨职业营销选手和业余营销选手,就没这麽简单了,甚至是不可能的,很多业余营销选手从外表上看,比职业营销选手看起来更职业。不过你一问业绩,二者的区别就象业余拳击比赛与职业拳击比赛一样显而易见了。业余营销销售描述他的业绩的时候总是这样说:我某年度开发了多少个新客户,我曾经完成了多少的销售额!有一次我面试一个区域经理,我问他:你从事营销以来最大的业绩是什麽?他很自豪的说:我3年前在一个新兴市场做到了3000万的销售额。我问他:那麽那一年公司定的这个市场的目标是多少?他沉默了,因为那一年该市场的销售目标是5000万!职业营销选手从来不会遭遇这样的尴尬,职业营销选手始终专注销售目标的达成率,职业营销选手视销售目标的达成率为营销的第一业绩。

职业拳击比赛和业余拳击比赛的回合数和时间,也是不同的。业余拳击比赛,实行2分钟4回合制;职业拳击比赛,执行3分钟4-12回合制。职业拳击比赛的初期是没有回合数限制的,直到一方失去反抗能力认输才算结束,比赛相当残酷。后来为了保护拳手的安全,拳王争霸赛的回合数被限定为15回合。1983年,美国的WBA轻量级拳王雷曼西尼在卫冕战中于第14回合打死了韩国籍挑战者金得九。两个月后,金得九的老母因丧子悲伤过度,服毒自尽。消息一经披露,给世界拳坛带来的震撼无疑是强大的,世界各大媒体开始探讨15回合的比赛是否适应职业拳击发展的需要,世界拳击组织在强大的外部压力之下,经过反复论证,最后把拳王争霸赛的回合数减少为12回合。

职业拳击比赛每个回合打3分种,中间休息1分钟,如果打满全场,全程赛制47分钟,拳手在拳台上实际打斗的时间为36分钟,这对拳手的耐力、意志是一个相当严峻的考验。业余拳击打过3分钟的3回合;2分钟的5回合;现在实行的是2分钟的4回合制,中间休息1分钟,全程赛制11分钟,实际搏斗时间只有8分钟,只相当于职业拳手打2回合多一点时间。实际上职业营销选手在一个行业或者企业平台上坚持的时间,也比业余营销选手长。职业营销选手3年做一个企业,如果在这个平台上没有业绩,职业营销选手绝对不会放弃;业余营销选手一年做3个企业,这个平台没业绩,就换下一个平台,结果就是经历的平台越来越多,反而离业绩越来越远!

职业拳击比赛和业余拳击比赛的胜负裁判标准,截然不同。业余拳击比赛主要靠技术得点取胜。但职业拳击比赛“技术得点”的意思就是“使劲去揍另一个家伙”。击倒(KO)在业余拳击比赛中很少发生,更多的是偶然情况。业余拳击比赛如果出现流血或者眼睛被打肿就终止比赛。在职业拳击中,被击倒的拳手在台上裁判读到3秒之前站起来,只输1分;若3秒后起来输2分;如果同一回合数次被击倒,输去的最高分为4分;若被击倒后10秒不能起来,裁判就可以判其被击倒,并输掉比赛。业余营销选手在营销实战中,总是畏首畏尾,因为他们不停的盘算着到底自己技术得了多少分,别人技术失去了多少分。职业营销选手没有这麽多想法,职业营销选手只关注一点,今天我的销售目标到底完成了多少,无论技术得点多少,只要能够完成目标,就等于把所有的对手一拳击倒,10秒内无法站起!10秒钟以后会怎样呢?这是业余选手才考虑的问题,职业营销选手从来不去考虑10钟以外的事情!

职业营销选手训练的第六天,我们讲的就是专注一点,实际上这一点根本不象拳击这麽简单。您如果也看过足球,甚至曾经自诩为一个球迷的话,我们就来共同分享一下,网络上公认的真球迷与假球迷的区别:

真球迷看门道;假球迷看热闹;真球迷男的多;假球迷女的多;真球迷用大脑预测输赢;假球迷往往人云亦去,甚至不知所云;真球迷看球;假球迷看人;真球迷会对长得对不起观众但球技一流的队员狂热(比如德罗巴、埃托奥什么的);假球迷,特别是女球迷喜欢帅哥,她们可以搞不清楚AC、巴西队是什么关系,但一提到卡卡绝对来劲,装的特别二五八万,并私藏很多帅哥靓照,或是说:“我不喜欢德罗巴,长得太难看了”;真球迷看足球但不骂足球;假球迷不光骂还捎带脚骂足球;真球迷连最无聊、最没有悬念的比赛都会全部看完; 假球迷只愿意看进球和射门集锦,如为了凑热闹熬了一宿看了场互交白卷的强强对话,会说:“真倒霉,一个球也没进,早知不看了”,但还是会因为看了场比赛而特别自豪; 真球迷能说出小罗穿多大的鞋;假球迷会说小罗在曼联过的真好啊!真球迷会如数家珍地点出心爱球队甚至更多球队每个人的名字、位置、阵型、战术、风格、历史等等;假球迷经常会把偶像与球队张冠李戴;真球迷有极强的足球素质和理论知识,有自己一如既往支持的球队和球员,无论球队或球员状态如何低迷总会一如既往支持,为其加油;假球迷最大的标志就是总是支持拿冠军的球队和当红球星,不管搞不搞得清楚什么叫越位。

您认同以上的真球迷与假球迷的区别吗?我一直都没有认同过,尽管有很多人说我是真球迷,也有很多人说我是假球迷!我想的问题一直是:球迷难道真的有真与假之分吗?球迷如果也分职业和业余,我觉得肯定非常好分,因为所有靠当球迷吃饭的人就是职业球迷,如果不是靠当球迷吃饭的就是业余球迷!真与假是永远也分不清楚的,但职业和业余之间永远隔着一条鸿沟!一个人是真营销还是假营销,也许我们永远也无法分辨,但职业营销与业余营销之间就是存在那麽一点永恒的差异。

有一个事实,是真球迷和假球迷都必须正视的现实:职业足球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经济利益,业余足球则还要让足球承载各种社会因素,诸如社会责任、公众反响和政治形象。当足球在百年前于英国实现职业化后,以俱乐部为主体举办的联赛,构成了足球产业的主干内容,足总和联赛委员会这种管理机构的最主要责任和功能,其实就是在保证足球产业正常运营的过程中,去牟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所有球迷,无论是真球迷还是假球迷都可以忽视的现实。但这一点正是所有业余营销选手都忽视,但所有职业营销选手都会一直专注的关键点。业余营销选手专注很多东西,甚至一个客户的一句话,都可以令业余营销选手彻夜难眠,但职业营销选手永远只关注绩效:绩就是业绩,效就是效益,绩效就是目标达成的程度。业余营销认为自己的价值在于帮助企业解决市场问题,所以业余营销选手总是面对一大堆的世界性营销难题。职业营销选手认为自己的价值就是把企业高层设定的市场目标变为现实,所以职业营销选手只专注绩效!

我以前在面试一个即将晋升为大区经理的区域经理的时候,总是问三个问题:你片区去年的销售目标和完成率?你片区今年的销售目标和现在的累计完成率?你片区上个月的销售目标和完成率?凡是那些说上个月的业绩还没有统计,今年的目标也说不出来,去年还没有接手不知道数据的营销人员,100%的就是业余营销选手,职业营销选手在回答上述三个问题的时候,会象回答他的名字叫什麽一样毫不犹豫。其实区分职业营销选手与业余营销选手就是这麽简单,业余营销选手的精力自己都不知道是怎样消耗掉的,但职业营销选手始终只专注目标完成率这一点!

职业打假论文第5篇

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报道是新闻领域的公敌。近年来,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屡禁不绝,这些恶劣行径败坏了新闻行业的名声。据《焦点访谈》曝光,一些记者利用舆论监督写曝光文章向基层施加压力,介入企业经济纠纷,非法牟利;一些人用伪造证件打着“舆论监督”的招牌进行敲诈勒索,牟取不正当利益;还有些新闻记者伙同其他人以曝光一些地方干部、企业涉嫌违法问题相要挟,实施诈骗。这些新闻敲诈、假记者、假新闻的存在,毒化了整个社会环境、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严重干扰了基层工作,极大危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新闻媒体公信力的严重损伤,背离了新闻媒体服务社会的宗旨职能。

彻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必须追根溯源。新闻敲诈、假新闻、假记者这些现象为何屡禁不止,甚至随着社会的发展,手段和花样反而越来越多?新闻行业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追名逐利以及有些媒体本身受利益驱动、内部管理混乱、采编与经营不分,是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病虫害的蔓延,还暴露出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的滞后和追查力度的不够。近些年来各种虚假新闻的案例频出,却只有很少一部分被相关主管部门出面查处,尤其是有些影响重大、传播效果恶劣的虚假报道,没有看到后续处理的公开情况。这就为假新闻和“敲诈之虫”的孳生提供了温床。此次等九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是动真碰硬之举,意义重大,必将有助于纯洁新闻队伍,刹住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歪风。

职业打假论文第6篇

当下的职称评定,由于太注重论文等级、论文数量,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科研水平考核不多,已陷入了学术造假和“SCI崇拜”中:不少单位将具有SCI级别的论文,当做唯一的权威衡量标准:评价体系只看论文数量,轻视成果质量;只看刊物级别,轻视成果实际价值和影响力等等。其结果,花钱购买论文成为了一种常态。养活了一大批虚假的学术刊物。制造了大量的学术泡沫、学术垃圾。不少论文在学术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微乎其微。有统计显示,从1981年到2007年论文总数增长了47倍,但论文质量不容乐观。中国已经是论文数量大国,但远不是论文质量大国。更有甚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连续9年空缺。

这种纸上谈兵的职称评定体制,更让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品质和学术道德不断下滑,唯利是图而毫无羞愧,大肆造假而毫不脸红,最老实的知识分子都不能坚守正义、坚守学术良心,成为“造假高手”,这会对社会诚信发展,学术空气,产生严重误导。谁还愿意老老实实做学问呢?

职称评定体制更造成巨大的科研经费和智力浪费。“买论文”、“买出版机会”,代价是非常高的,千字数千元,也不在话下,众多出版期刊之所以开辟“学术卷”,出版“姊妹期刊”,就是看到了其中的巨大暴利。我们精心出版的、努力撰写的,却是“垃圾文章”,实在是对社会资源和智力的巨大浪费。

所以,国家终于确定了“淡化论文”的职称评定方向,意义非常积极。其一,让更多专业技术人员,从“假大空”中走出来,腾出精力,搞一些实实在在的研究和创造,注重和一线实际密切联系,哪怕这种真成果,还不够光彩,不具备非凡价值,却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让科技创新意识和探索激情,得到激活和重视。

其二,净化和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老老实实的学术精神。学术和研究,来不得半点虚伪,而需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地投入和奉献,论文淡化了,专业技术人员再也不用造假了,多一些安静、静心,坚守学术品质,成为“道德之师”、“精神发展的榜样”,为学生、学术和社会,带来更为优良的熏染和进步!

职业打假论文第7篇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虚假新闻是真实性的天敌,其出现不仅违背了新闻规律,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声誉,同时也是对当事人及受众权益的一种侵害。我国职业足球的发展在短时间内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几乎每时每刻都能耳闻目睹有关职业足球的新闻。然而其中关于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却导致了一场场虚假新闻侵权的官司,误导了新闻受众对我国职业足球这一新生事物的正确理解与认识,成为一种不谐之音。本研究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学理上的阐释。

2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成因

2.1 思想上的失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新闻媒体具备了信息产业的特征,新闻也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但这些特征没有改变我国新闻所固有的性质。有些新闻工作者忘记了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放弃了思想上的严格要求。职业足球新闻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新奇,但其不仅仅是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的佐料,以职业足球为重点的足球改革是我国体育改革的先行军,它不仅使足球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使我国足球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为其他体育项目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一些新闻工作者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这一重要意义,缺乏一种责任感、使命感,导致职业足球虚假新闻频频出现,从舆论导向上严重偏离甚至背离了我国足球改革的大方向。

2.2 工作中的失察

工作中的失察主要是工作作风不踏实,责任心不强,以至于出现各种失误,应该说这是思想失误的一个具体表现。2001年2月2日《足球》登载的《隆鑫旧臣评说尹明善》一文和配发的言论《双面人》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力帆俱乐部的强烈不满,俱乐部前董事长发表正式声明,表示《足球》文章失实,力帆俱乐部将要与其对簿公堂。最终《足球》以校对出差为名向力帆俱乐部致歉[1]。

2.3 道德上的失范

我国职业足球的出现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闻媒体业的发展。据报道,目前我国从事职业足球相关内容报道的记者大约有六七千人,而职业足球新闻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一些读者和新闻媒体为了个人的或小团体的利益,或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或道听途说、断章取义,或合理想像、主观臆断。云南的《滇池晨报》发表了《司徒炬为何被炒》的文章,文章援引红塔俱乐部一位负责人的话,称司徒炬在丽江集训期间患感冒,连续6天去医院打吊针,并说明有些药品用来治疗性病。司徒炬看到文章后,将该报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1]。

3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特点

3.1 涉及面广

近年来,新闻媒体业迅速发展,新闻界一度出现了“早报热”、“晚报热”及“周末刊热”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注意力开始转向体育与娱乐方面,体育新闻逐渐成为各家报纸不可或缺的内容。职业足球作为体育改革的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从一开始就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再加上像《足球》、《体坛周报》这样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的推波助澜,职业足球虚假新闻一旦出现,传播扩散很快就会涉及到广大的范围。

3.2 危害程度深

我国职业足球发展至今,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人们对诸如“假球”、“黑哨”的问题深恶痛绝,以至于提到职业足球,就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出现这种情况,与虚假新闻不无关系。1998年3月24日,《羊城体育》记者撰文《首尾之战场外音》,文称裁判陆俊在松日队对万达队的比赛中受贿20万元。随即陆俊起诉、状告羊城体育报社[1]。可以想象,在当时人们强烈呼吁“打假扫黑”的环境下,陆俊虽然最终胜诉,但这则虚假新闻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人们怀疑裁判公正廉洁的阴影。

3.3 故意炒作

炒作新闻是一些别有用心者为图名利而惯用的一种手段,与虚假新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职业足球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培养了一大批著名球员、教练员等社会公众人物。一些新闻媒体在竞争过程中缺乏应有的体育人文精神,将某些涉及这些公众人物的新闻价值不大甚至毫无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的事件一再刊登,小事炒大,无中生有,哗众取宠,争夺受众。中超开赛前,上海申花队球员肖战波受伤事件被媒体无端猜测,大肆炒作,影响极坏。

4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构成侵权行为

职业足球的虚假新闻引发的法律关系是复杂的,既有新闻媒体与新闻受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有新闻媒体与虚假新闻中所涉及到的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1 职业足球虚假新闻的侵权特征

职业打假论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三打两建 检察机关 实践探索

自“三打两建”专项工作开展以来,笔者所在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以净化我区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为主旨,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方位开展“三打两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到位,强化组织领导

为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观念,更好地推动“三打两建”工作的开展,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三打两建”工作,并召开全院动员大会层层宣传发动,确保全院干警思想认识统一到“三打两建”工作部署上来,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做好该项工作。为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三打两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和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工作小组及打击商业贿赂、欺行霸市、制假售假背后涉及的渎职犯罪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以赴投入“三打两建”专项斗争。同时,还制定了“三打两建”行动方案,通过确定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明确打击重点,部署工作步骤,从时间、人员、后勤保障、信息宣传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了“三打两建”专项行动顺利高效推进。

二、宣传到位,形成打击合力

(一)撰写调研材料,以打促建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办理“三打”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治安隐患,及时撰写调研报告,积极向涉案单位以及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整改、消除隐患、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如反贪部门联合院办公室针对城镇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征地补偿等高发案环节撰写多篇调研报告,对引发商业贿赂的原因、管理漏洞、防治措施作出详尽分析;刑检部门针对查办欺行霸市案件凸现的城乡结合区域管理难题、动漫市场非法经营案中暴露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提出了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加大行业自律监管、建立案件资源共享机制及建立案情举报奖励机等整治建议;同时针对在查办制假售假案件中发现的少数基层部门在执法中对涉案物品、涉案人员处理程序的不规范行为发出书面检察建议,为促进我区建设良好社会环境和市场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影响

首先,为扩大“三打”办案效应,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为阵地大力开展预防活动,上半年共有57批2361人到警示教育基地进行了参观学习;其次,以预防商业贿赂、防范“保护伞”渎职犯罪为主题深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了7场法制宣讲课,如反渎局到番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开展法制授课,从源头上预防充当欺行霸市和制假售假“保护伞”等渎职犯罪行为;反贪局以打击商业贿赂为重点,向资金集中、工程集中的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讲座4场;再次,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大学城检察室联同举报中心在大学城开展“三打”宣传教育活动,公布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充当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和制假售假“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引导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投诉;第四,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综合部门以开展“三打两建”工作信息宣传报道为工作重点,与业务部门紧密配合,同步跟踪“三打”工作开展动态,举行“三打”法律咨询活动2场,发出“三打”宣传短信3629条,刊登宣传稿件45份,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三打”信息5篇次。有效扩大了“三打两建”效果,使“三打两建”工作深入人心。

三、打击到位,突出办案效果

(一)坚持打的狠、打得快,确保打出声势,打出成效

自“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涉“三打”案件66件157人,批准逮捕54件113人。其中涉及欺行霸市案件20件63人,制假售假案件31件46人,商业贿赂案件3件4人。批准逮捕了涉疆欺行霸市类案件2件2人,涉外非法拘禁案1件5人,公安部交办的“01.11”“贝斯特国际电玩集团”开设1案11人、广州市“113”雇佣打手垄断沙县小吃涉黑专案1案20人及广受媒体关注的大罗塘库存走私冷冻肉品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一批案件;公诉部门共受理涉“三打”案件66件84人,起诉34件43人,抗诉1件1人。其中涉及欺行霸市案件5件9人,制假售假案件12件16人,商业贿赂案件17件18人,法院已判决10件14人。如成功起诉了涉案价值200多万元的销售假冒“梦特娇”注册商标的商品案1案1人,暴力打砸工地、强行承包工程的强迫交易案1案3人,以流氓手段强收发廊保护费的敲诈勒索案1案3人等案件一批。

针对“三打”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充分发挥捕诉职能,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三打”案件主办组,负责对“三打”案件专案办理。同时坚持对重点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加强侦查引导,准确定性,有效实现监督前移。该项举措大大提高了公安机关呈捕“三打”案件的质量,保障了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效率。共提前阅卷“三打”案件8件,派驻提前介入工作组参与了“01.11”开设特大专案及“113”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大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提出补查建议,对不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尽快释放。

 

(二)坚持打得稳,打得准,确保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首先,力求“不枉不纵”,全面保障打击实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防止将有关犯罪行为降格处理,也防止片面强调严打而降低认定标准。至今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受理批捕“三打”案件中,对证据不足的9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办案中发出检察建议书16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其次,强化监管场所监督,实现案件后续跟进。为确保“三打”涉案人员顺利交付起诉、审理和执行,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针对“三打”案件“窝案”、“串案”多,同案人数多特点,专门开展分管分押制度监督。如坚持同案人员分仓关押监督,有效防止串供隐患;对“三打”涉案人员的羁押期限进行重点监督,逐人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及时记录其诉讼环节及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全力确保“三打”案件“零超期”;建立“三打”涉案人员定期个别谈话机制,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保障“三打”涉案人员的诉讼权利;加强安全防范,坚决杜绝“三打”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第三,积极探索“禁止令”量刑建议工作。对可能判处管制以及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禁止令”,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打击的同时,追求对办案效果有一定的延伸和拓展,确保市场环境的净化。

(三)坚持突出重点,发挥职能,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及“保护伞”渎职犯罪

今年以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45件48人,其中涉嫌商业贿赂案件34件34人,渎职犯罪8件8人,涉案总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取得了类案办理的规模打击效应。

首先,注重办案质量,严打大要案。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抓住办案重点,把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和行业治理密切结合起来,着力查办大要案和高质量案件。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方式,从社会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入手,找准重点部位和突破口,力求在挖窝案上下功夫,在查串案上求扩展,在治行业上见成效。在专项行动期间,查办了我区某村村两委在管理征地补偿款环节的商业贿赂系列案5件5人,某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系列案4件4人,省、市、区级医疗系统在超声医疗设备采购环节的商业贿赂系列案9件9人,税务系统商业贿赂案5件5人等,所立案件均为大要案。其中涉及处级干部要案4人,涉案单位为中央直属机关的1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树立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