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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7 15:05:07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1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产生了巨大影响。近几年来,**县财政部门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从有利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促我县计划生育方面达到四个目的: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死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从而达到造福全县人民,推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县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切实加大投入,为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

加大计划生育投入,确保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达到规定标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贯彻执行全县计划生育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

我县在编制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预算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县“十一五”期间人口控制目标,认真贯彻《**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十一五”期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

在具体预算编制上遵循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对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第二,坚持“财政效益”的原则,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大力优化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第四,对计划生育经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测算,国家测定的项目据实测定。

为切实对计生事业经费提供保障,我们还出台了以下保障措施:

1、预算安排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支出拨付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安排到位,拨付到位,确保计生事业经费支出增长水平快于全县财政支出平均增长水平,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力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2、全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分正常事业发展部分和国家确定的项目两部分。计划生育经费以上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幅度进行测定;对国家确定的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村级计生主任工资补助和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等,根据工作需要据实测定和安排。

3、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对计生经费按月及时拨付,县财政局、县计生局按月将计生事业费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改进和完善经费投入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财政、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市制定的计划生育经费考核办法,修订完善全县的考核办法,以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得到落实。

5、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计生事业经费管理,确保计生事业经费用到实处。

经过以上措施,我县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快速增长,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县投入计生事业经费已达****万元,比去年全年还增长了**%,比2005年的****万元增加了****万元,增长了**%。三年的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增幅分别达到了**%、**%、**%,均快于当年财政支出总体增长水平。人均财政投入由2005年的**元提高到**元,人均增加**元。

三、加强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保证乡镇计生经费及时到位,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乡镇计划生育经费按人口及标准核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计划生育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再直接拨付到乡镇计生办,确保计划生育经费的落实到位,防止计划生育经费被挤占和挪作他用。二是会同审计等部门搞好各乡镇财政所计划生育经费审计工作,督促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一旦查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把计划生育资金审计情况作为年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保障这项工作的落实。

同时我们还积极做好各种计生惠民政策的落实工作,既促进计生事业的顺利开展,又切实为民造福,增加群众福利,减轻群众负担。主要有两项:

(一)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四种手术费”免费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以来,县乡两级“四种手术”实行免费,费用由财政负担。为落实“四种手术”免费政策,财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农村孕情、环情、节育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全部由乡镇计生服务站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按规定进行免费服务,所需费用成本由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乡镇财政,由乡镇财政拨付补助给计生办。二是农村按规定流产、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疗检查等,统一由县计生服务站免费服务,其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三是为保证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财政管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由县计生委财务科根据正常进度,申报资金拨付。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困难乡、村和农户进行重点帮扶

对经济状况差,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的乡、村、和农户,我们优先安排扶贫资金,积极研究扶贫项目,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氛围。我们先后与**乡**村、**村结成帮扶对子,先后为他们送去了扶贫资金、扶贫项目,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进一步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2篇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手中。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各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5元以上。

(二)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下简称“自愿放弃二胎生育”),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三)对2004年12月以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及时、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的途径和方式

(一)奖励对象是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二)奖励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奖励对象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或在核定其经营管理费时,以减免相应金额的办法予以解决;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夫妻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以存折形式进行发放。

第四条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城镇个体工商户(指“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户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或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其中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的,县级投入比例要在50%以上,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定期支付;单位在职职工所享受的奖励费资金由其本单位负担。

第五条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行“四权分离”,即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进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金融部门负责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给奖励对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第六条由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和9月。两次发放期间新增奖励对象的奖励费,从批准之月起,在下次发放时予以补发。

第二章奖励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一)在每年的4月底和8月底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费(奖金)所需资金测算(测算时段:本年度1-6月份为一个时段,7-12月份为一个时段),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和金融部门。同时,将《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本年度的奖励对象总数在每年11月底前测算出下一年度奖励对象总数及奖励费所需资金,并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

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省、市、县、乡投入的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该专户。

(二)确定一个金融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并与其签定奖励资金协议。

(三)对县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相关资料和《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拨付申请书》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向县(市、区)发放机构下达拨款和委托发放通知,并于5月10日和9月10日前把奖励费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

第九条金融发放机构职责:

(一)设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专户”,负责为奖励对象免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并发放个人储蓄存折。存折由奖励对象个人保存、设置密码、自由支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支取。

(二)财政部门的奖励费专项资金到位后,金融机构要按照奖励费发放花名册,在于

(三)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打印出奖励费发放对帐单,交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存档。

第十条监察部门职责

监察机关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的其它未尽事宜及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单位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随工资逐月发放。

(二)自愿放弃二胎生育的奖励资金采用以下办法:

工作单位都在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双方单位加以落实。

双方工作单位不属同一个县(市、区)的,由奖励对象(女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女方单位和男方单位发出通知,并向男方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三)计划生育奖励费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终止和追缴。

凡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光荣证》,并填写《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终止、追缴奖励费登记表》,每月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停止发放奖励费、追缴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费,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奖励费专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奖励费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六条发放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其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证明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资金的;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4篇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121-2.5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国家行政行为,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是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财政监督风险的危害既有宏观方面的,又有微观方面的,不容忽视。财政监督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与财政监督的运行紧密相连。财政监督风险控制要从与财政监督有关的各个方面入手,层层防范,步步控制。现就我国财政监督运行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讨论。

一、财政监督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

(一)财政监督主体因素

1.行政机关方面因素

(1)财政监督目标因素 财政监督工作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实践活动,有着非常明确的目的或目标。在确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目标之后,所有的监督检查过程都是围绕这一特定目标而进行的,而监督检查过程的结束(以出具检查结论和报告等为标志)则表明具体目标的实现。监督检查目标既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又是监督检查工作的落脚点。因此,财政监督检查的目标应该注意深化舞弊检查,促进政府行政监控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行政透明度的提高;加强政府支出,特别是项目拨款效果的监督,促进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改善。只有在财政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的前提下,财政监督的开展才具有意义,否则会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2)监督计划因素 “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财政监督计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龙头,它直接关系到财政监督质量的高低,财政监督风险的大小,目前,财政监督计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而可能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第一是独立性差。财政监督风险与财政监督质量密切相关,而财政监督质量是需要人力、物力和时间保障的。一般而言,在财政监督的人力、物力既定的情况下,财政监督的计划安排只有在满足财政监督质量的基础上,才能降低财政监督风险。然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通常任务重、时间紧,加之财政监督在社会上的影响逐步扩大,社会公众期望渐高,财政监督风险陡增。这种任务的增加,大大挤占了正常财政监督计划项目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进度计划、检查评比和年终考核等的制约下,财政监督机关往往会以牺牲财政监督质量为代价,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第二是重实施,轻计划。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仅短短经历了14个年头,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制约,如财政监督人员数量与财政监督资源的矛盾、财政监督时限与财政监督任务的矛盾等,形成了注重财政监督实施,忽视财政监督计划的现象。如在财政监督计划阶段,搞好查前调查和制定检查方案是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控制的两个关键环节,包括查前调查、项目选定、人员整合和检查方案都需要进行科学的配置,这是完成财政监督任务和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阶段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大部分的时间都集中在实施阶段,甚至为了赶进度按时、尽早完成任务草草进场,不可避免的容易形成财政监督风险。

第三是重阶段,轻全程。财政监督计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龙头,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财政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管理仍然是传统、粗放型的财政监督管理模式,财政监督目标、重点都不够明确,项目安排缺乏严格的执行标准,全程控制不够的重视,如重检查报告,轻处理决定;重检查问题,轻检查规范等现象就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质量,从而易产生财政监督风险。

(3)财政监督机关管理水平因素 财政监督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与财政监督风险的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财政监督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越健全、有效,财政监督质量水平面就越高,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监督决策风险和检查行为风险,阻止财政监督风险从潜在性向实际性转换,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反之,则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督机关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所谓内控制度是指为能有效防范因财政监督机关和检查人员的工作不慎而引发的财政监督风险,而由财政监督机关内部制定的针对检查工作的各种控制规范的总称。虽然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但专门针对专员办机构的内控制度还远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进一步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

2.财政监督人员方面因素

第一是财政监督人员学历结构不合理。财政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以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干部文化结构来看,财政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还远远达不到国家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虽然财政监督人员的文化层次有所提高,但是绝大多数财政监督人员还只具有大专及以下的文化水平,而高学历的人才并不多。可以说,以目前的人员水平,尚不能满足高质量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

第二是财政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财政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财政监督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原则面前退缩动摇,循私舞弊,;在工作上推诿搪塞,蒙混过关。

3.处理自由裁量权因素

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监督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财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法定范围内的一种权力。适当的检查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当财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却处罚,本该从轻处罚的而从重罚,本该从重罚的而从轻罚,对处罚显失公平,这些行为都会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二)检查客体因素

1.监督检查内容的复杂性 财政监督机关检查内容多种多样,既可能涉及会计信息质量中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也可能涉及资金运行安全、财经法纪遵守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内容。随着财政监督深度、广度的加大,对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检查人员得出正确的检查结论的难度增加,财政监督风险也随着加大。

2.被查单位内部控制的限制 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来说,内部控制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基础。检查人员往往根据其内控制度来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所需要实施的方法。但如果被查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执行力,则会大大提高控制风险,从而增加财政监督风险。

3.思想道德风险 由于财政监督是一种强制性检查,有的单位阳奉阴违,人为设置各种障碍,千方百计地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甚至于提供虚假资料及证明,误导检查人员,增加检查难度,影响检查工作质量。从历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来看,被查单位缺乏诚信,存在诸多的违法乱纪问题,则易给财政监督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财政监督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

(一)财政监督体制因素

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体制是1995年正式建立的。然而,从建立伊始它就备受质疑,甚至有不少人把财政监督等同于国家审计,认为两者功能重叠,重复设置。事实上,财政监督与国家审计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监督检查的性质不同、方法不同。审计的天然特征之一就是事后监督。与审计监督相比,财政监督检查的事中监督特征非常突出。如果说财政部主要从事的是财政资金分配的计划、收付、批复、审核等工作,那么财政监督机构则是保证所有这些活动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一种再保险。其次,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目的不同。财政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改进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监督不断发现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据此不断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行全面监督,完善政府运行机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所以说,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本质的区别是:财政监督相对财政运行具有管理职能,审计监督相对于政府运行具有管理职能。

(二)财政监督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

财政监督的政治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影响财政监督活动的各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它决定着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决定着财政监督的发展。国家对财政监督工作非常重视,财政监督也充分利用工作成果不断向政府提供大量的决策依据,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参谋和助手作用,在反腐倡廉中成效显著,得到了人民的信赖和政府的肯定。

2.经济环境

财政监督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发展程度。财政监督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经济环境对财政监督的发展具有最直接的影响作用,同时,财政监督的发展受经济发展的制约。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这无形中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如财政监督工作中的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滋生了监督腐败,导致监督结果失真。

3.法律环境

财政监督的法律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程度、执法力度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制环境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环境的派生物,是一个国家政治路线、政治主张的保障条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制环境是财政监督存在的根本依据,是财政监督工作得以开展的根本保证。虽然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颁布实行,将财政监督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但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尚未通过财政监督立法解决财政监督主体法定化的问题。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手段、责任等未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这一现状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

(三)财政监督技术方法与财政监督文化建设因素

1.财政监督技术方法因素

从历史上看,财政监督技术方法经历了从详细检查向抽样检查、从手工检查向计算机检查、从账表基础检查向制度基础检查等演进的几种不同阶段或层面。从总体上看,监督检查工作还处于账目基础检查阶段,检查人员还停留于使用一些传统的检查技术方法。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多变、被查单位舞弊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和隐蔽,这些都迫切需要检查技术方法不断提高才能保证财政监督质量。

2.财政监督文化建设因素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奖励

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救助

第十条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扶助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二十条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自治区鼓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地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制定。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6篇

1.让财务内部控制得到重视

财政局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财务内部控制学习,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让财务工作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下有效的进行。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努力构建出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财政局领导的日常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所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思想教育,让他们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并互相监督,让贪污腐败不会出现在财政局内。财政局内部应有完善的奖惩制度,注重对优秀员工的褒奖,让他们有廉洁工作的动力,避免因个人利益而出现的腐败问题。

2.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

财政局应在为人民、国家管好用好每一分钱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合理有效的工作分配,明确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对外,每一项工作都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责任划分,在确保每个员工都有事可做且有能力去做的前提下对工作的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达到让员工各司其职的目的。对内,要制定出每一项工作都必须由多部门配合完成的制度,让员工在完成每一项工作的过程中都受到同事的监督。同时,工作的混合完成可以让员工之间的配合变多,有利于员工的交流,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

对于财政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员工的思想进行引导,让其有一颗廉洁奉公的心并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态度。

二、财政局内部预算控制强化

1.制定出全面的预算计划

不管是企业还是政府机构,都应该有全面的年度预算计划。所以财政局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每年的年度预算计划,将其作为一年中所有预算资金分配的指导性文件。在制定预算计划的时候,要认真总结前一年的预算支出情况,并结合本年度大致的工作计划。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定出的预算计划进行活动资金的分配,不能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改变既定的预算计划。若出现预算资金不够的情况,可以在工作会议中讨论解决办法。可以将超出预算的部分划归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制定预算计划的时候对其进行填补,也可以对当年度的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修改。若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预算资金有较大偏差时,应在财政局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对预算计划进行调整。当然,各个财政局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这样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每一年度都能最大程度的按照预算计划进行资金的分配。

2.严格管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财政局应做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对所有资金的收入进行管理。在平时的工作中,财政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入资金进行核算,对国家的财政拨款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有人利用各种情况将资金据为己有。同时,在资金支出上,财政局也要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管理。所有的资金支出都应该在年度预算计划中有具体的体现,并且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所有支出资金进行控制,做到每一分用出去的钱都有据可查。这样,财政局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就能与年度预算计划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让财政局内部的财务控制更易实现。

3.控制好公费预算

作为国家机关,财政局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控制好公费支出。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做到每一分公费支出都有理有据,对需要支出的公费有全面的预算。对于因公出国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出,不能因为一些个人原因而调整既定的费用;对于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的支出最主要的是避免公车私用而导致支出费用的增加;对于公务接待费则因秉承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不铺张浪费。同时,对于公费的预算和支出要进行公示,让所有职工和社会对其进行监督,这样有利于公费使用的规范化进行。

4.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执行

对于政府采购的预算,财政局也要严格的执行。对于得到认可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局必须严格执行,采取集中采购和对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让采购在社会的监督下完成。对于没有得到认可的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有任何的资金注入,避免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在执行采购预算的过程中还要安排多个部门共同完成,避免一些人抬高或压低采购价格而从中获取利益。

三、财政局资产的管理控制强化

1.制定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

财政局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资产管理控制制度,以达到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在核算固定资产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已有的固定资产统计表进行核算,不能对已有统计表进行随意的修改,如有需要删减或添加的的地方,要经部门领导的同意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核算资产的时候还要对资产的明细进行确认,对于没有明细的项目要及时添加明细。同时,要制定出严格的资产核算流程,让资产核算在大家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

2.落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对于财政局的固定资产,要实行跟踪管理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其它动态要清楚明了。对于那些闲置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让其带来一定的效益。要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的产权做好登记,有变更的要及时处理,确保固定资产所有权明确,避免不必要的资产损失。制定合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防止因责任模糊导致的资产流失。

3.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

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且要使用多部门合作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全面对固定资产做出统计。在清查统计结束后,相关工作人员要制定出详细的清查统计报告,将固定资产的详细情况进行整理存档。在清查统计中如有价值不明确的固定资产,则要对其进行评估管理。让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做出真实、客观的价值评估且提供相应的明细,确保资产的价值不被贬低。

四、财政监督的强化

1.做好财政局内部监督

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财政局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应做到以财政局主要领导为核心,成立专门的审计工作小组,将审计工作落实到日常的基本工作当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财政局各个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内审,以实现内部审核工作日常化。在内部审核的过程中,要做到全面仔细,不仅要对一般职工的工作进行审核,更要注重对各部门领导的工作进行审核,不能因为职位的不同而出现差别对待的情况。在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对有问题的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让其能更好的完成以后的工作。同时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现有的管理制度作出调整,以达到员工与部门共同进步的效果。

2.实行社会监督

为了使财政局内部员工更好的工作,避免出现贪污腐败的问题,财政局还应联合社会对其自身的财政工作进行监督,在实行社会监督的同时应该制定专门的社会举报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网络举报投诉平台。让社会大众在对财政局进行监督的同时可以方便的进行投诉与举报,财政局内部的监督也能得到补充。还可以在平台上资金处理情况,让社会大众清楚明白财政局的资金去向,提升财政局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可信度。

3.严肃处理违规违纪情况

在财政局日常的工作中,要严格管理工作人员。对于在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职工要严肃处理,针对出现的问题让其进行整改和反思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纪情况,要联合司法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触犯,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能因为任何原因对其进行宽大处理或是让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可以让财政局内的职工在平时的工作都能安守本分,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7篇

(一) 初始阶段(大约从1937年初到1939年底)

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机构的成立时间,一般地说,可以按边区政府正式成立之时算起,但事实上,它早在边区政府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根据有关史料记载,在1937年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就已设立国家审计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是谢觉哉同志。应该说这是边区第一个审计机构。这个国家审计委员会,基本上是沿用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所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但对于它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情况等,目前发现的史料很少,还有待进一步考证。从已有资料可以看出,当时审计工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红军刻苦节约的优良传统,防止腐化浪费,增加建设支出。其工作重点是审核各机关部队的经费开支是否合乎手续,使用得当。1937年2月国家审计委员会与中央财政部还共同制定了中央机关的开支标准,规定各机关的经费必须按照缩编后的人数,按月编预算,连同花名册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凡未经过追加预算,或事前未得到审委会同意,对某一项目自由超过预算限度之外者,概不承认此项开支。

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宣告成立,在边区政府下设立了审计处(从有关资料发现实际上边区审计处同其他政府机构一起,在1937年5月就已经基本形成并开始工作了)。这表明随着革命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机关、部队人数的不断扩大,行政经费支出急剧增加,边区政府已经意识到,政府必须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财政,才能适应抗战的需要。为此,边区政府一方面加强了财政管理,实行了统一财政的方针,另一方面设立了审计处,以便配合统一财政的措施,大力克服当时财政收支比较紊乱,不少地方存在的自收自用,各自为政现象。至1938年3月,边区审计处曾一度由政府的直属机构改为财政厅下属的审计科。1939年1月边区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并于4月正式公布。《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边区政府下设立秘书处、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和审计处八个机构。并原则规定了审计处的以下八项职权任务:(1)审核全边区行政机关之预算决算事项;(2)审查全边区行政机关之公有物事项;(3)审核全边区征税征粮及其他有关机关之收支证据事项;(4)审核金库收支事项;(5)审核公产估价变卖事项;(6)审核公营事业之收支事项;(7)审核由政府补助民营事业之收支事项;(8)关于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之检举事项。

以上资料充分说明了当时边区赋予审计处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是很高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由于当时整个边区政府机构才开始建立,各方面的管理基础都很薄弱,加以审计人员严重缺乏,审计处的具体工作人员只有一、二人,很不适应工作任务的要求。因而实际上只是对边区行政机关之预算决算进行审批。

(二) 审计隶属中央财政经济部阶段(大约1939年12月至1940年10月)

由于准备新的高潮。对边区实行了封锁,造成了边区财政经济的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难,边区党政一方面发动了广大军民,开展了生产运动;另一方面,严格地实行统一财政收支,严格建立预决算制度与会计审计制度,发扬艰苦作风,进一步防止财政上各自为政和贪污浪费的现象。

1939年12月,党中央财政经济部建立了会计处和审计处,对陕甘宁边区党政军的经费支出加强审计,这时边区审计处也告撤销。当时中财部审计处的领导由财政处副处长李更新兼任。审计处约三、四人,对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是按人马多少与标准制度审查核准预算数,进行拨款。开支后编造决算,附单据送审,经审查后进行核销。对部分实物,如办公的笔墨纸张等,曾实行过实物供应,在审核经费金额时对能供给的实物进行审查。

(三) 按系统分级审计阶段(大约从1940年10月至1942年7月)

当时掀起了第二次高潮,对陕甘宁边区进一步加紧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使边区的财政经济处境十分困难,为了渡过难关,党中央和边区党政号召广泛开展边区经济建设,实行生产自给的方针,以解决经费供给问题。在发展自给生产的新形势下,财政预决算和审计制度,由集中管理转向按系统分级管理。中央财政经济部于1940年10月宣告撤销,并按党中央机关、军队系统、边区党政系统分别设立三个财政经济处,统管所属单位的财政经济工作。财政处下都设有审计科,对所属各单位的经费预决算进行审计。这时,名义上恢复了边区审计处,与财经处并存,实际上具体工作由财经处下设的审计科办理,依问题性质决定用审计处或审计科署名。开始时,审计处长由财经处处长曹力如兼任,当时曹还兼任财政厅副厅长,副处长为刘约三。审计科共有工作人员约四、五人。至1941年8月,由黄亚光接任财经处长兼审计处处长,副处长仍为刘约三,审计科增加到六人,科长为张维培,副科长为伍海鸥。(当时姓毋,后改姓武)

1941年9月后,边区财经处宣告撤销。将原管会计工作和经济建设工作分别移交给有关部门,审计处始行独立,负责审核边区及地方一级经费决算,而预算则交财政厅审核。1942年2月,边区政府在第一次整编时确定审计处的编制为12人,1942年8月,边区第二次整编,确定审计处的编制为9人。此时审计处的名义仍继续存在,但实际上已合并于财政厅。

在这一阶段,各分区、县、市也开始设审计员。1942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在县政府下设审计员,“专司审核县区征粮及金库收支、公产收入及县经费预算决算事项。”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边区的审计工作有较大进展。审计处按照整编的要求,在提高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如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审计处规程》(草案)、《各分区县市审计工作暂行规程》(草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身力量,提出了:审计处目前的工作范围,是审查边区政府所属机关、部队、学校的财政收入与自给生产的收支,审计的目的在于监督与帮助边区财政与生产自给政策之实施,更有效地、迅速地达到财政上的统筹统支与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审计处的职责任务为:审核机关、学校及分区各县的决算是否和预算相符;审查一切临时预算是否必要,有无应增减之处;审核边区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团体人员马匹的编制是否符合精兵简政的原则,是否合理;审查自给生产计划与实施是否符合政府总的原则,管理是否合理;必要时得派人下去详细抽查;按期将审核结果报告政府委员会;总结好的经验坏的教训,予以公布和教育;有计划地训练培养审计干部。提出了在边区政府委员会下设一审计委员会,边区审计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在一些附属单位较多的大机关设立审计工作部门;建立分区县市的审计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同财政厅明确划分职权与任务等一系列设想和建议。另外,从边区审计处《1942年工作计划大纲》可以看出,当时的该处工作计划纲要是全年分月对主要工作进行安排的,然后逐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总结的,工作逐步向正规化方向发展。同时,在边区审计处的工作中,始终把调查研究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并与审计工作紧密相结合。

(四)审计工作划归财政部门阶段(大约从1942年7月至1946年12月)

1942年7月边区政府审计处撤消后,审计工作划归边区政府财政厅负责。先后由该厅的二科和三科主管,李云和郭艾正曾任科长,伍海鸥任三科副科长。

这段时间相对较长,但挖掘出来的审计史料则很少,尚难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审计工作的概貌。只是大体可以使人感觉到,当时边区正大力鼓励发展生产自给,用这部分收入来解决经费的不足,对于生产自给的收支,财政和审计部门是很少过问的。这项政策的实施结果,对于促进边区发展经济和财政状况的好转,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放松了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也产生了不少问题。表现在财政与审计不了解全部实际收支情况,而各机关则形成了自筹自支、各自为政、苦乐不均、浪费等流弊。

(五)审计工作重新独立阶段(大约从1946年12月至1949年5月)

抗战胜利以后,边区的财政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开支扩大,收入大减,自给生产的基础遭受严重破坏,与此同时,财政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被削弱了,从而造成了边区财政的很大困难,在这一形势下,边区政府一方面着手整顿和健全财政制度,同时于1946年12月命令重新成立边区审计处,由边区政府副主席刘景范兼任审计处处长,郑亦胜为副处长兼第一科科长,伍海鸥为副科长,钱萍为第二科科长,蒋连穆为秘书。

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命令,各分区设财政分处,内设审计员一人。还在所的《陕甘宁边区建立县财政自给大纲》中规定:县的最高审计机关为政府委员会,日常审计事宜,应由县财政科办理。

审计处建立不久,刘景范同志就边区审计处的职责、任务、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的步骤、方法,以及1947年上半年的具体工作任务等问题系统地向西北财委会贾拓夫同志提出了意见。其中在上半年任务中,提出了起草颁发审计条例,建立起军政系统的审计机构以及审查了解各机关部队家务等工作安排。这些设想和工作安排,由于军队进攻边区,我军撤离延安而告中断。

1948年春,在我军收复延安前夕,中共西北中央局曾设立审计委员会,对机关、部队的一些经费临时预算事项开展了审批。审委会的负责人为马文瑞和王子宜。三月间,该委曾先后三次在当时边区政府所在地雷家沟召开座谈会,讨论了《陕甘宁边区暂行审计规程》(草案),为以后公布的《审计条例》进行了准备。4月,边区开始筹建审计处,着手抽调干部,接收文件,了解情况,建立制度等项准备工作。7月,西北局常委决定:“在审计委员会下及财经办事处下设审计处,为审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关,并以黄亚光同志为处长。”

1948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区司令部,中共西北中央局联合命令公布了《陕甘宁晋绥边区暂行审计条例》,《条例》中对边区审计机构的设置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计方面为边区决审权力机关,下设审计处,为其日常办事机关;各级党政军分别建立以下审计机构:

1.晋绥行署设审计分处,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联防军后勤部、西北局秘书处各设审计科。晋绥行署之审计分处受晋绥财委领导,边区政府秘书处、西北局秘书处之审计科受秘书长领导,联防军后勤部之审计科受后勤部长领导。

2.陕甘宁边区晋绥行署所属各分区设审计室,受分区财委领导。

3.各县设审计员,受县委统一领导。

4.为实行经济民主,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学校等,应按伙食单位,以民主选举,组织经济委员会,为审计机构之基层组织。

与此同时,在1948年9月《西北人民野战军审计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在团以上各级财委会兼审计委员会,下设专门审计机关。野战军一级设审计处主任1人,审计员7至9人;纵队设审计室主任1人,审计员4人;旅设审计室主任1人,审计员2人;团设审计室主任1人,审计员4人。

财政所个人工作计划第8篇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规划财务工作,交流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5年工作任务,着力提升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水,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14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回顾

2014年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我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稳健发展的一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部门立足本职,求真务实,科学谋划,在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力促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推动民政规划实施、加强规财队伍自身建设、提升统计工作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争取资金,经费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了保障各项民政业务的顺利开展,我市开展了以狠抓民政工作经费为重点的基层平台建设。围绕按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的1.5%的目标,千方百计争取当地财政安排工作经费。我们采取了抢机遇、细预算、勤汇报、强协调等措施,较好地破解了争取工作经费的难题。各县市区中,也县市区按照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的4%的目标,争取经费上也分别做出了一定的努力,效果明显。在狠抓工作经费落实的同时,全市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不断加大民政事业费争取力度,切实增强了惠民利民保障能力。一是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积极配合各业务部门,努力争取财政资金,提高“三个群体”的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勤于沟通协调,积极处理与财政、发改委、人大等部门的关系,建立事业费增长长效机制,确保民政专项资金可持续增长。去年全市共争取省级和市级民政专项资金投入亿元,各市州及县市区共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亿元。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切实保障了全省民政事业协调、均衡、健康发展。

(二)强化督查,专项资金监管进一步深化

我们始终把专项资金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牵头组织救灾科和纪检监察室,对全市2010—2012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和救灾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深入到8个县市区的300多户农村资助对象进行核查,并对发现问题的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二是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室对2012—2013年全市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公益金使用中存在权责不明晰、超范围使用、项目安排不规范、资金结余未分配以及财政安排部分项目等现象,今年将着重整改提高。

(三)科学论证,规划指导能力进一步增强

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是未来五年各项民政事业发展的蓝本。去年,我们把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全国《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客观分析民政事业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形势,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部门和社会各阶层的建议,科学确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是结合项目库建设,不断完善公益金申报程序和管理制度,广泛争取支持,扩大民政基础设施投入。去年与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市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X个,资助金额亿元。三是积极协调,将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城市福利院建设、农村敬老院建设、社区建设和殡仪馆建设等五项工程列入市政府的“三个一”重点项目,增强了民政服务社会的能力,推动了我市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的实施。

(四)内强素质,规财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

规划财务部门人少事多,压力大,责任重,必须始终把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打造一支品德高尚、素质优良、思想活跃、结构合理、办事认真、乐于奉献的规划财务人员队伍。去年,我们在全市民政规划财务系统中提出“重修养、强学习、守廉洁”的工作要求,以此带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确保全市规划财务系统不出问题,不留隐患。建立规划财务人员培养体系,从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开辟多渠道培训,如各种短期培训班、函授教育、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外出考察学习兄弟院校经验等,不断补充更新业务知识。去年,邀请财政部门专业人士对财务人员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并组织全市民政系统X名财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等。并且,加强对骨干人员的培养和锻炼,创造规划财务人员成长空间。人才队伍得到进一步壮大,特别是一部分财务人员陆续得到提拔和重用。奖优罚劣,赏罚分明,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淘汰了一批既不具备上岗资格,又缺乏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财务人员。通过采取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整体提升了规财人员的业务素质,为进一步全面履行规划财务工作职能奠定了基础。

(五)精益求精,统计工作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

统计工作是我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的一大亮点,去年突出“四抓”,确保统计质量不断提升。一是抓通报,每月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分析评估,并将评分情况通报全市。二是抓点评,定期对各县市区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的地方进行点评。三是抓培训,去年对各县市区进行了具体指导,直接培训统计人员人次,在网上实时答疑解惑X多次。四是抓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动态。在各级规划财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民政统计工作在去年的各次通报中均是满分,继续保持了全省领先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结果,是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结果,是全体规财工作者真抓实干、奋力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局规划财务科向关心支持规划财务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在规划财务工作一线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规划财务部门一直面临着事多人少难解决、资金量大难监管、检查频繁难应付、手段单一难落实、提拔使用难交流等诸多困难。因此,衷心地希望全市民政规财工作者继续发扬财务人员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切实履行各项规财工作职责,为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奉献我们的智慧和汗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规划财务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仍待提升,业务工作的开展缺少经费支撑,资金使用监管缺乏有效手段,项目规划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各级规划财务部门去年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工作经费落实上,全市还有个县市区未达到要求的按上年上级下达的民政专项资金总量1—2%的比例争取同级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的标准。二是在专项资金管理上,存在管理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地方出现了资金下拨不及时、超范围使用的问题,有的地方存在救助资金特别是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量偏大的问题。同时,各县市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乡镇民政资金和台账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三是在文件备案上,有的县市区民政局资金分配使用备案意识不强,不催办就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文件。四是在统计报表上,报送不及时、填报不完整、数据漏报错报等常识错误时有发生,个别统计人员有工作责任心下滑的趋势。针对这些问题,同志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在新的一年里,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科学谋划,努力改正。

二、2015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任务

2015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阶段,做好今年的规划财务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5年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民政工作大局,把握关键,乘势而上,在做大民政事业费蛋糕、深化专项资金监管、推进规划实施、加强规财队伍能力建设上下功夫,着力创新创制,切实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升全市民政规划财务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这个总体思路,今年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提升经费保障能力,助推民政事业发展

民政事业费和工作经费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能,开展业务和保障各项民政政策落到实处的核心问题,也是各级规划财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一是要继续抓好工作经费落实。近年来,局里一直非常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的落实,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多种形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基本上满足了民政工作的需要。今年局里继续将民政工作经费落实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局领导做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将民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二是要积极争取民政事业费地方配套资金。民政事业费配套是现行国家财政体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民政部曾明确规定,城乡低保、救灾、优抚等专项资金当地财政要按一定比例配套(如救灾资金中央要求按7︰3的比例由地方配套),否则将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一定要吃透中央的文件精神,算清两本账:一是上级政策要求账,将上级政策的要求与当地实际执行情况的差距摸清楚,算明白。二是相似地区实际保障情况账,将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规模相类似的地区与本地的实际保障水平的差距摸清楚、算明白,切实做到与财政部门争取资金理由充分,据理力争,顺利将配套资金争取到位。

(二)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能,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社会各界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今年,根据总理的指示,国家审计署组织了对全国“十一五”期间的民生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计检查,涉及民政部门安排使用的资金有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救灾救助、五保供养、老年福利、儿童福利等八个方面。从2月中旬开始,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和省审计厅向14个市州派出了审计组进行审计检查,至目前为止,审计已基本结束,我市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做好了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

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着力解决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改进目前各级民政部门存在的专项资金“管而不严”的问题。一是完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年来,民政事业资金持续快速增长,民政部门包括民政规划财务工作职责不断扩展,财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创新,但我们民政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适时跟进,表现出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我们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制度方面的修订完善,特别是在乡镇民政资金管理方面。二是牵头组织对优抚资金、军休资金、安置资金等未纳入这次审计检查范围的资金进行检查,确保民政专项资金的无缝监管。同时,不断规范检查程序,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检查方式,形成一整套规范的检查制度和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检查工作。三是积极推行集中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两个软件,构建业务指导网络平台。集中财务管理软件方案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软件可实现数据联接,且只需将原财务管理软件单机版升级为网络版即可实现,这就从技术上改变了现行管理模式下会计信息滞后、财务报表失真、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财务监管难以到位等缺陷,达到提高财务监管能力和水平的目的。今年我们准备向相关领导作专门汇报,做好财务管理软件网络化升级的准备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争取财政投入,提升争取资金保障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民政事业经费争取力度。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挖掘政策依据,争取资金超额到位,确保传统项目经费的递增和新增项目经费的落实,重点争取解决民政工作经费,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做好各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分配和拨付工作。二是提升预算管理水平。要加强预算实施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划拨、发放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预算执行中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积极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预算管理和决策水平,通过加大治理“三公”经费支出力度等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努力创新文件备案方式,提高资金分配透明度

民政专项资金分配备案制度是完善资金监管,增强分配透明度,提高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备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必须及时报送上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备案。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对关系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重要文件,要通过报纸、网站、建立听证制度、设立规范性文件举报纠错平台等方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作法,从改革支农资金分配和支出方式入手,创新资金审查机制,实行专家评估、市政府领导审定相结合的机制,提高资金分配、项目立项的透明度。

(四)积极开展部门预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民生资金的使用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2014年,省民政厅成为省首批预算公开试点部门,各市州、各县市区也将有序地启动公开预算和“三公经费”工作,因此,我们要提高认识,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科学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做好预算公开的前期工作,特别是要吃透精神,认真厘定部门预算中合理和不合理的部分,决定哪些该取消,哪些该压缩,哪些该适当调整。二是要突出“三公经费”管理。“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各级民政规财部门要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注重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以达到遏制腐败、廉洁从政的目的。三是正确处理工作经费争取与预算公开的关系。民政工作经费是民政事业发展的保障,始终是规划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好上级有关工作经费落实的安排部署。同时,对争取的工作经费,也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注重厉行节约,每一分钱必须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大力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条件,2014年底,国务院先后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5年)》、《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4—2015年)》、《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4—2015年)》三个部级专项规划。这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未来5年社会养老、社区服务和防灾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体现了国家意志,回应了群众关切,是3个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全面推进民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各级规划财务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民政规划财务部门,作为规划实施的牵头部门,一定要将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为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提高认识,增强推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条件,是民政事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基石。二是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要求,各地要全面建立“十二五”民政项目贮备库。项目储备库包括“十二五”期间拟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建设、救灾减灾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福利院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各类民政基础服务福利设施项目。三是要创新机制,实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政策扶持、规划引领、投资倾斜、阶段建设、资源共享、平衡推进”的基本原则;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建立完善的民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资,完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要注重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城乡之间、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四是要积极协调,做好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工作。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大,需要征地、施工、装修、添置设备等,中央和省级的资金投入与项目总投资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投资的主体是本级政府,特别是近两年来申报的养老服务项目,中央和地方投资配套有明确的比例,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科学规划,有步骤地申报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积极与财政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协调,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项目不出现大的资金缺口,避免负债过多的情况发生。五是要切实参与项目申报的审查工作。各级规划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真正参与到项目审查、申报、实施和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去。

(六)深入推进队伍能力建设,夯实规财事业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