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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2:58

税务审计报告

税务审计报告第1篇

从会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角度对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进行分析可知,当企业同时需要对两方面的内容进行审计时,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均想同时揽入两方面的工作。但由于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不包括税务鉴定等方面的业务,而所得税审计工作也并不包括验资等方面的业务,此时,则会出现税务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情况。例如,某家税务师事务所拥有一家客户资源,而该企业同时需要两种审计方面的业务,则税务师除了需要完成自身对所得税审计的本职方面的工作外,还需做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底稿,并将底稿交给与其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会计报表审计底稿返回给税务师事务所,从而“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两个审计方面的业务。反之,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如此。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相同点则正是体现在两家事务所“合作”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中。首先,两种审计工作的同时进行违背了职业道德。由于国家不同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具有严格限制,同一家事务所不能够从事其业务范围外的相关业务。而实际情况是,委托人只想尽快获取审计报告,从而忽略了报告的出处,增加了相关道德风险。其次,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质量均受到了严重影响。由于负责所得税审计的税务师事务所并不擅长会计报表审计,同理,负责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并不擅长所得税统计,而同时负责两项业务则严重降低了审计的质量,增加了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生几率。

二、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

(一)含义方面的区别

从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含义进行分析可知,二者除了在内容方面具有较大区别外,其对各自工作审计的依据也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是以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制定的,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年度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而所得税审计则是以国家税法作为主要依据,并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相关审计报告。由此可知,二者的审计依据具有明显差异。

(二)在会计实务中的区别

对于税务师而言,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审计时,关注较多的是企业在某一期间的费用、收入和成本等利润表的有关项目,原因为上述因素对于税务师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核算具有直接影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通常需要考虑较多的因素,包括库存现金审计、银行存款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债务审计和企业的损益审计等。而不同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所采用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也具有较大差异。例如,对于应收账款而言,主要以抽样函证的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于库存现金的审计则需要以实地盘点作为主要方法。由此可知,相较于所得税审计,会计报表审计要更为复杂。

(三)在账目调整方面的区别

虽然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出现错误时,均会将相关错误通知主办会计,但与会计审计不同的是,所得税审计更加看重纳税调整项目,且所得税的审计过程中,若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相关税法产生矛盾,则应以税法作为最终依据完成相关审计工作。而会计审计报表的调整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的日后事项的处理,而关于其错误的更正方面观点不一,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单独更正报表,而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应该同账簿一同更正。由此可知,所得税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在账目调整的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

三、结束语

税务审计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附则

税务审计报告第3篇

第二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范本”)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四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成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组织领导。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包括“两个范本”所列的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考核如下内容: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金税工程、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考核评议办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内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考核内容。

第四章考核评议方法

第十条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对下一级税收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的定期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十一条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填写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报告表,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点考核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执法情况和日常考核结果不定期进行。

省级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考核每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需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五条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核评议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日常考核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加重日常考核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

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查看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2、将《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与《核定定额通知书》等进行核对,检查已审批的延期申报纳税户是否核定应纳税额或核定应纳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申报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看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看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看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国税: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看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看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看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缴销岗、稽查实施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款征收岗、发票缴销岗、减免税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发票发售台帐进行比对,看发售的发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种类、数量。

2、将《停供(收缴)发票清册》与发票发售台帐等进行核对,看在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查阅《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看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三)涉及岗位

国税:发票发售岗、发票缴销岗、发票用票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是否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考核路径

1、查阅计算机系统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统计的年度销售额,看对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仍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

2、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是否资料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考核路径

将《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看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综合管理岗、非居民企业综合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待查事项核查岗、减免税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看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看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看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国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增值税优惠政策性管理岗、消费税政策管理岗、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退税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退税管理岗、纳税申报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三、金税工程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进行重复认证;

2、是否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

3、是否设置、修改金税卡时钟;

4、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是否及时准确;

5、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及时传递;

6、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考核路径

1、防伪税控稽查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查询重复认证数据,将考核期内认证数据相核对,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数据备份路径(磁盘或光盘)。数据备份文件名:报税bk*.dbf(及相关登记、税收库);认证*.rdb;协查*.mdf(或相关);稽核*.mdf(或相关);发行backup。

3、电子信息:发行系统:系统显示发行卡时钟;认证系统:系统维护金税卡设置;报税系统:系统设定金税卡时钟修改;人工信息:金税工程各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4、查询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变更认定一般纳税人信息,录入的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询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信息,是否未按规定删除金税工程各系统企业信息。

5、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查询统计按企业认证数据,选择发票范围为“密文有误发票”;查询《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发票暂扣通知单》、《协查资料传递单》。检查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发票是否及时扣留并及时传递。

6、伪税控企业发行系统,查询统计选择本考核期间的企业信息。查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两卡一器”发行明细表》、《“两卡一器”收缴清单》。企业信息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是否一致;变更登记需要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与《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事项登记表》是否一致;删除信息与《“两卡一器”收缴清单》是否一致。

(三)涉及岗位

国税:金税工程设备管理岗、金税工程信息管理岗、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岗、发票发售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看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看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案源管理岗、举报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举报管理岗、案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看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综合管理岗、协查受托管理岗、协查检查岗、领导岗。

地税:案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协查管理岗、领导岗。

十六、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制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看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看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看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稽查审理管理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看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看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稽查执行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看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看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国税:税务听证管理岗、领导岗。

地税:税务听证岗、领导岗。

十九、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看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复议岗、领导岗。

二十、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税务审计报告第4篇

    1.收集、调阅纳税人成立和开业的时间,合同、章程,行政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范围、期间;各有关部门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验资报告及相关的个人资料等,并编制纳税人行政结构图表。

    2.收集、调阅纳税人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人事福利制度、奖罚制度、董事会决议等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3.收集、调阅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为纳税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完税证(缴款书)、发货票领、用、存月报表等日常档案资料及各税种项目分析表和财务指标分析表。

    4.收集、调阅纳税人以往年度税务审计工作底稿,了解纳税人以往年度的审计情况为本次审计提供借鉴。

    5.收集、调阅统计、海关、工商、发改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公布的纳税人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税务审计报告第5篇

着力落实简政放权

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二是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此次修改是财政部着力落实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体现。“由事前审批更多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引领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向规范发展之路。”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化建设将获奖励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办法》。《办法》共10条,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资助依据、申请条件、评选原则、奖励资助数量与金额以及结果公示等方面做出规定。《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评选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开展,每年评选一次,自2014年起至2016年结束,每次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15家左右,奖励金额为50万元。

新《预算法》推动会计监督

最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为了保证新《预算法》有效施行,会计作为记载经济活动的工具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进行相应的跟进和完善。此次新《预算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确立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一次性纳入到了预算体系之内,建立了统一的国家账本。而全口径预算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合。这意味着政府会计制度必须尽快向权责发生制过渡,这样才能使全口径预算踏实落地。另一方面,此次新《预算法》的其他亮点在于,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体系、建立预决算公开透明制度、政府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多项修改,对相关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财政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最近,财政部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办法》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办法》强调,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启动“主动披露”计划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解决信息披露量不断增长导致的信息披露过剩问题,启动了一项“主动披露”计划。在IASB权威指南尚未正式出台之前,其于2013年3月的题为《信息披露计划――国际会计准则第1条的修订建议》的征求意见稿将继续作为短期措施,应对目前遇到的问题。“主动披露”计划将总结相关准则的修订意见,讨论企业如何应对信息过剩问题。

FASB就2015版GAAP

财报分类标准征求意见

最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2015年版公认会计原则(GAAP)财务报告分类标准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2015年版GAAP财务报告分类标准草案包括了会计准则更新以及其他建议改进,以供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财报人使用。分类标准的使用人可以在60天的意见征求期内,对上述更新发表意见。此外,向SEC提交报表的申报者、服务提供商、软件开发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借此机会熟悉包括针对现有申报资料的新增元素在内的分类标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扩大至全国

最近,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通知》决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小微企业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据了解,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往优惠政策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从2011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个体户免征增值税,到2013年受益群体扩展到了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再到今年将起征点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层层递进,将红利逐步释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将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由9类调整为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难以执行的出口企业情形,方便基层税务部门执行,提高退(免)税效率。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有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了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明确和规范了铁路运输、邮政和电信业跨境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免税管理。此次修订并重新《办法》,重点做了两个方面的补充和调整。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推行进度,在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服务;二是吸收了税企双方对原《办法》提出的建议,在办税流程、备案资料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免征车购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公告》明确,自卸式垃圾车不再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告》自之日起实施。

央企财报XBRL分类标准

制定工作正式启动

最近,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财务监管报表XBRL扩展分类标准,从2014年开始在部分中央企业试点实施。国资委选定了部分中央企业按照国资委财务监管报表XBRL扩展分类标准报送2013年度SBRL格式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实例文档,首批试点实施的中央企业有13家,实施主体为集团合并层面和所属上市公司,鼓励有条件的试点企业探索全级次实施,鼓励非试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实施。与此同时,其他监管部门通用分类标准的应用工作逐步展开。

高校财报审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征求意见稿包括7个章节,在审计准则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的思路,涵盖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开展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并突出了高校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性,明确工作要求,为注册会计师开展这一审计工作提供详细指导。中注协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该审计指引作进一步完善后定稿。

保监会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

最近,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须遵循独立性、全面性等原则,而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权责以及准入门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违背内审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税务审计报告第6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税务审计报告第7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制定并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强调在2012年年报审计中,事务所要重视质量控制环节,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要求注册会计师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提醒事务所关注新上市公司、创业板公司及ST公司等客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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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

中注协近日印发了《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和专项信息审核业务进行了规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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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近日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新办法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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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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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将更规范透明

近日, 财政部在其官网上相继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并明确新《财务规则》和新《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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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拟大规模修订

财政部会计司近期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营安排(征求意见稿)》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征求意见稿)》, 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等准则修订征求意见。这预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在整体框架、内涵和实质上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等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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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申请转制

近日,随着财政部会计司受理普华永道中天转制的一纸公示,预示着“四大”即将全部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目前,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四大”首席合伙人均不符合规定,在转制3年后将面临首席合伙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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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审召开腐败与舞弊审计研讨会

亚洲审计组织第10次科研项目“腐败与舞弊审计:关于打击腐败和洗钱行动的评估”第一次研讨会12月11日至13日在深圳召开,本研究项目由中国审计署担任牵头人,来自印度、韩国、俄罗斯、土耳其、澳大利亚等14个亚洲审计组织成员国的24名代表参加了课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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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规范财税审计等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局近日制定并《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文件规定,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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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中国审计》特种邮票发行

在审计署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力合作下,历经一年多的调研、设计和论证,反映中国国家审计题材的《中国审计》特种邮票于近日正式出版发行。该套邮票设计得到了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考古学家、青铜器专家等多方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整体反映了中国审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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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拟试行等级注税师年审制度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2012年试点地区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办法》,决定在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地区开展等级注册税务师年审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等级注册税务师执业能力,强化等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保证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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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毓圭当选IFAC理事会理事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年度会员大会在南非开普敦召开,会议选举了新任理事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毓圭成功当选。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财务门槛取消

证监会近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引》,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原财务门槛取消。同时,《指引》也不再对境外上市设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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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创业板公司年报准则修订稿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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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780 多种进口商品将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税总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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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推动上市公司退市市场化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此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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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出台

财政部日前《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该办法有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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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近日实施《关于深化基金审核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措施,全面改革基金产品审核制度。根据改革新规,证监会将取消基金产品审核通道,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上报数量和类型。证监会同时缩短产品审核期限,常规产品按照简易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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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明年正式施行

证监会日前《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由董事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决定,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此外,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应当遵循等分原则。《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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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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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交易规则修订稿正式

深交所正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

深交所保荐工作指引及评价办法

深交所发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统一适用的《保荐工作指引》和《保荐工作评价办法》,并自之日起施行。《指引》引导保荐机构高度重视持续督导工作,引导保荐机构合理确定承销及保荐费用,鼓励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工作进度分期收取保荐费用。

30项行政收费取消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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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将施行全面风险管理

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2013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央企业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还了《关于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情况纳入监事会当期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由派驻各中央企业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管理提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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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正式金融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

央行近日正式中国金融移动支付系列技术标准,涵盖了应用基础、安全保障、设备、支付应用、 联网通用5大类35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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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委员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近日公布了《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中上协还公布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共37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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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

近日,电监会联合发改委《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全国各地近800个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补贴金额得到明确: 根据上网电量的不同,受补贴的项目中高的多达6647万元,少的仅有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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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标准体系涵盖五大类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编制完成《银行业标准体系》。该体系已通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于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

香港证监会强推保荐人监管改革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强力推行保荐人监管改革。从明年10月1日起,招股书失实保荐人须负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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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近日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内设11个科室,160人编制,负责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与个性化服务,主要包括:资格认定、证明开具、审批备案、下户核查、税收分析等工作。业务管理直接对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

毕马威2012财年营收230.3亿美元

毕马威国际(KPMG International)宣布,该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的财年合并营收创下历史新高,达到230.3亿美元。按当地货币计算较上年同期增长了4.4%,按美元进行调整后的营收同比增长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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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协成立五个专家委员会

北京注协近日成立了行业注会五个专家委员会,这也是全国注会行业中首个类似的专家团队。分别是: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IPO审计专家委员会、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技术援助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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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2家会计所入选深港首期合作名单

截止到2012年11月15日,共有31家深圳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申请首期合作培育计划。11月19日,双方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根据两会报名事务所的规模情况及合作意向,确定了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第一期合作计划的深圳广深、业信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谢旭人:营改增新增邮电等行业试点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抓紧研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试点的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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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多种方式对在审企业疏导分流

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日前在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研讨班上表示,要研究有效措施,通过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对在审企业进行疏导分流。要严格依法查处财务造假、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对发行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特别是财务信息集中进行专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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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梅:年报审计重视收入确认关联交易

中注协标准部副主任罗梅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2年年报财务报表审计应重视收入确认真实合规、警惕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适当性。

IASB拟修订IFRS10和IAS28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2011)》(IAS28)进行小幅修订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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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AC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近日对外宣布,选举来自新西兰的沃伦·艾伦(Warren Allen)为新一任主席,任期2年,截止到2014年11月。同时,IFAC也批准了对来自美国的奥利维亚·柯特蕾(Olivia Kirtley)的提名,任命其接替沃伦·艾伦担任IFAC副主席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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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蓝皮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现已了不包括可提前采用之准则的2013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该合订本(俗称“蓝皮书”)包括自2013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的所有正式公告,但并不包括生效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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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SC就两项资产估值征求意见

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了两份应循程序文件,以征求有关估值主题的反馈意见。一份是有关投资性房地产估值(特别是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要求的估值)的讨论文件,另一份是有关公共部门主体用于提供服务的专门用途资产估值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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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诉五大所重创 中美审计监管合作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的中国分所以及德豪国际(BDO)中国成员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是这五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向SEC提供调查可能存在不当行为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和相关文件”,这使得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审计监管法律冲突愈发尖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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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报告第8篇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升政治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

今年计财处全体干部能够按要求认真参加市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辅导讲座等学习教育活动,并认真撰写政治笔记,心得体会。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了政治理论和思想认识内容的学习。

一是认真学习了自治区党委及乌鲁木齐市委关于贯彻学习党的十会报告等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对重大投资项目对区域税收的影响,振兴规划一系列政策出台和落实后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程度等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大家解放了思想,转变了思维,在政治上、思想上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是参加了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学习培训。按照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严格要求和教育处室干部,工作中要不断增强公务员职业道德的水平和能力。

三是加强了计财工作业务学习。为了确保计财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的运转,针对工作的需求,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每周业务学习例会制度,把学习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抓好处室每位干部工作计划的工作落实,以电算化的全面应用来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了收入进度查询系统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率,减轻了基层负担。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工作

1.结合实际测算下达2013年度地方级税收分征收单位税收计划建议和报告。

2.及时了解、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月份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并及时上报。

3.积极落实税收分析例会制度。按时召集各处室及区(县)局召开税收分析例会,收集、汇总税收分析例会资料。

4.认真组织20__年税收会统报表年度会审工作。组织了系统内9个区县税务局税收会计统计人员进行20__年税收会统报表的年度会审会议;参加了全疆报表会审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反映乌鲁木齐市地税税收完成情况的报表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5.组织安排布置20__年全系统税收统计的企业划型及相关年报表统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年初安排布置对全系统纳税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按规模进行企业大、中、小、微型的划分工作。为准确反映我市各类企业的税收分类情况,我们多次与区局计财处、中软公司和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沟通联系,将自国税取得的数据导入税收征管软件中,减轻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并按规定时间将20__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区局。

6.进行税收会计检查。利用市地税局税收票证检查的契机,5月份对8个基层单位进行了税收会计、“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工作的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现场给予解答,并要求改正,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结合当下实际工作对税收会计、统计及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了重申,并下发。

7.按月根据各区(县)局上报的数据报区局,税收电旬报。编报市局税收收入进度表,每月根据各区(县)局上报的银行对账单与人民银行进行市级收入的对账,每月对国税两税两费数据进行统计;

8.根据区局工作安排,开展了税收调查工作,安排各区(县)局6月份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

9.拟定2013年税收票证各项工作 通知、安排、计划。

10.认真开展了2013年税收票证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对市局系统11个用票单位,176个持票人,货物运输业,邮政门市,进行了检查。检查范围为20__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和税款缴库情况。重点检查征管系统票证管理中票证数据的查询核对。对检查单位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监督进行整改。上报了2013年税收票专项证检查的报告。

针对“营改增”工作的推进,重点检查货物运输业代开票情况,并要求货物运输业代开工作近期要严格票证、手续费等结报、缴销、申报工作。

对检查单位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通报,并监督进行整改。上报了2013年税收票专项证检查的报告。

11.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局要做好票证的盘点、计划领用票证工作,特别要做好2013年下半年的票证领用计划,已便合理的使用票证,避免造成税收票证的浪费。对已停用的各类税收票证做好清理造册工作。

(二)税收分析及重点税源工作

每月21日给区局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上报一季度重点税源企业分析报告;上报20__年全年、2013年一季度税收高风险企业数据核查报告;上报20__年纳税大户税收核实数据。

(三)财务及经费管理工作

1.每月对本系统的经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考核和管理,按时上报区局。每月审核汇总本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明细表、结报单,提供经费结余情况表。负责市本级经费会计业务,进行账务、报表的处理。每月完成本系统房改资金账户的会计业务工作。每季与财政部门对账。

2.部门决算工作:组织召开本系统20__年度部门决算编报会审会议,圆满完成了各核算单位的决算,及系统决算,并对2013年财务情况进行了分析及绩效评价。参加区局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3.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20__年财政供给单位人员信息数据更新工作的通知》,对各预算单位20__年单位信息和人员信息变化情况,进行了数据更新工作。为了保证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本次报送工作采用会议形式集中编制,由各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财务人员参加。各单位认真审核上报的信息,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且与相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同时报送相关的文字说明,为次年的统计工作打好了基础。

4.系统税务经费统筹工作。今年我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收入征管,适度控制税收征管成本,增强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实现在税收征管经费筹集和支出方面逐步实现计提标准统一、无差别化管理的目标,依据市财政对乌鲁木齐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经费实行“固定基数、增长提成”的方案,在系统内推行税收征管经费总挂总提,统筹安排使用的经费管理办法。这种新的经费管理模式的实施即有利于各区(县)局更好的依法征税,而非任务征税。又有利于改变各区(县)局之间收入不平衡的的现状。更有利于基层干部专心抓收入,抓队伍建设,集中精力投入到组织收入工作中去。

5.市局在保基本、持均衡的前提下,着力向基层倾斜,合理统筹安排支出,确保经费收支平衡。对15个预算单位的支出情况进行了测算,核定了固定公用支出及人员支出。由于市局统筹安排使用的经费只占税收征管经费固定基数的60%,在用于保证各区(县)局基本固定支出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开展各项税收工作,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征管经费固定基数的40%及税收收入的增长提成予以弥补,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同级地税部门。各区(县)局应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源控制,应收尽收,保障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将争取到的税收征管经费由于本单位的能力建设以及为纳税人服务支出、办公经费补助等方面。

6.同时,对市局机关、机关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机关工会、稽查局、第一分局上报本部门2013年预算收支情况。通过对这六个核算部门上报的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历年来实际收支,核定的预算收支情况,做到了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统一标准,综合预算,取得预期效果。

7.完成了本系统“小金库” 长效机制工作档案报表报送工作。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档案报表包括《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涉及16个核算单位。清理后规范账户65户,清理20__年上缴非税收入 87.69万元。包括资产出租出借收入81.74万元,资产处置收入5.59万元。通过治理工作的开展,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努力克服消极思想和懈怠情绪,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查找不足,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认真落实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的建设,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将“小金库”治理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常抓不懈,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8.进行了系统规范职工食堂管理调研工作。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20__年系统存在津补贴发放不规范的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

9.“三代”税款手续费工作。上半年年共核拨手续费2100万元。

(四)基建项目及政府采购管理

1.完成了2013年各基层单位上报的基建计划的收集整理、过会和批复工作,并按基建管理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了2013年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及预算资金的申请。累计申请基建项目资金700万元。(2013年市局共上报区局新建基建项目两个,分别为市地税局档案馆和米东区地税局职工食堂项目,批复6个基层单位基建项目8个,其中包括:1、米东区对局办公楼进行整体粉刷及整修。2、经济开发区对旧办公楼征收大厅进行整体装修。3、稽查局拟对职工食堂进行扩建并整体装修。4、天山区对局办公楼的五楼、六楼进行改造以及对解放北路税务所改造装修。5、县局对局办公楼二楼露天晒台进行全封闭改造。6、培训中心对二楼多功能厅主席台等进行改造重 修。

市局要求各单位在接到基建批复通知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领导小组,严格执行财务、基建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局计财处将对新批复的基建项目的开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接做好了县地税局甘沟乡税务所前期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多家单位开展了新追加的税务所配电工程项目(全室内)的竞价谈判,目前该税务所正处于施工阶段。

同时,组织协调了甘沟乡东风村的援建项目,加紧完成设计院设计规划,确定项目施工方案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了市地税局档案馆立项等各项资料、申请的前期申报工作。

4.开展了市局系统闲置资产(房产、土地)摸底调查工作(目前此项工作仍在继续),同时推进同国税局资产置换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5.下发了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并就2013年的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相关要求。

6.完成了2013年一季度和上半年政府采购报表的报送工作。

7.共完成了36笔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批复工作,其中集中采购6笔,分散采购(自行采购)30笔(经财政局批准集中转分散2笔)。

(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完成了各单位20__年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年检及审核上报工作。

2、完成了各单位20__年资产信息报表的审核上报工作。

3、完成了基层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审核、核销工作。

4、协调组织开展了市地税系统资产盘点条码设备配置工作。

(六)审计工作

1.按照区地税局工作安排,配合自治区审计厅对我局进行了延伸审计工作。期间,陪同区审计厅工作人员前往市局所属4家单位(沙区、新市区、头区、经济区)实地查看,核实了应征未征及减免税、欠税等数据情况。

2.陪同区审计厅工作人员前往2家企业(自治区钢铁运输公司—头区、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公司—沙区)进行了实地查看,核实了企业申报等情况。

3.对税率执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区审计厅工作人员通过区局数据库筛选了一些企业数据,经市局征管处核实情况后,回复报送了核实结果。

4.配合市审计局对我局系统单位进行了为期近两个月的年度审计工作,提前安排好审计办公场所和所需办公用品,随时按其要求协调所属单位接受审计及报送有关资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5.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市局人事教育处的要求,我处抽调所属单位人员成立审计组,于2013年5月28日至30日对乌市地税局原机关党委副书记王哲同志和水磨沟区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桑希华同志,履行经济责任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支持配合,审计组顺利完成了审计工作。

(七)车辆管理、装备工作

1.年初,根据区地税局车辆配备管理规定,安排布置了市局系统各单位上报本年及下一年度的车辆购置计划工作。汇总后,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分别上报了2013和2014年度车辆购置计划的请示。

2.根据区地税局核定给我局系统公务用车车辆编制情况,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车辆编制的通知》(新地税计财便函〔2013〕3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全区地税系统公务车辆编制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155号)的相关规定,给我局系统核定公务车辆总编制24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5辆,执法执勤用车232辆。

虽然此次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但是接此通知后,及时统筹安排,领会文件精神,认真统计所属各单位的管辖机构数、纳税登记户数、人员编制数等各项数据,对所属各单位的现有车辆进行了摸底,按照“保持存量、统筹安排增量”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了所属各单位的车辆编制,经市局研究同意按时上报了《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核定车辆编制报告》。

3.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务车辆编制的批复》(新地税函〔2013〕183号)规定,及时对所属13个单位分别下发了核定的车辆编制通知。

4.为了进一步加强今后全局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就市局系统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下发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务用车车辆的具体配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5.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关于上报车辆购置计划的通知》(新地税计财便函〔2013〕50号)要求,定编后重新上报车辆配置计划。接此通知后及时安排了此项工作,按照新定的车辆编制数,汇总了缺编的单位重新上报的车辆配置计划,经市局研究同意按时上报了《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关于2013年车辆配置计划的请示》。

6.根据区地税局工作安排,需各单位对现有车辆进行三方(控办、车管所、单位资产)信息核对工作。为完成好此项工作,努力解决好车辆的遗留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布置所属各单位将现有所有车辆进行认真、仔细地摸底清查,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7.服装的后续配发工作。对系统13个单位,服装配饰进行了发放。对新增人员服装、鞋帽、领章帽徽、领带等发放。

三、其它方面

1.积极配合市审计局、区局督察内审处对我局20__年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积极准备材料,按月参加市政府经济运行会。

3.为其它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做好数据的解释使用数据共享服务工作。

4.进一步加强了与财政、统计、经济与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国税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为其它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做好数据的解释使用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市委财经办、市统计局、市委秘书处搞好税收情况的分析。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工作中的预见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有时有忙于应付的现象,使一些工作在完成的过成中没有深度。

2、对区、县局业务指导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经常下基层解决基层工作中的难题和问题。

3、要 继续加强学习,练好内功,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的向实践学习,向先进学习,向书本学习,以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

4、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主动沟通,及时汇报,工作做到早安排、早打算、早落实。深入基层、掌握情况,及时决策。

五、下半年工作计划及措施:

1.完成上报车辆三方(控办、车管所、单位资产)信息核对工作。

2.做好新的车辆登记簿的注册登录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满足条件的报废车辆工作。

3.对清理出的车辆遗留问题,进行分类汇总上报,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4.开展本系统20__年度内部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对市局所属15个财务核算单位的20__年度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审计面达100%。具体工作为:制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进行实地审计、拟定审计报告底稿并分别下发被审计单位、收集各单位意见反馈、拟定审计决定并下发被审计单位,收集各单位整改情况。最后按单位分别整理装订完整资料。

5.继续配合自治区地税局和指导区、县局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和遵守《税收票证管理》的各项规定。对今后税收票证领用、发放做到有效、及时,积极到位地为征收第一线服务。

6.继续做好县地税局甘沟乡税务所和东风村援建项目的各项施工工作。

7.继续推进市地税局档案馆的前期立项等各项工作。

8.继续推进同国税局资产置换工作。继续做好基层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审核、核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