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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5:58:54

耕地保护论文

耕地保护论文第1篇

1.城市化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城市发展的最快时期。据统计,1998年我国城市人口约3.8亿,城市化程度大约为30.4%。但与世界相比,发展还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经达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达到77.4%。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50多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变为城市人口。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扩大其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个城镇人口占地100平方米计算,增加5亿城市人口,约需要土地5万平方公里,即7500万亩。

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并转变为城镇人口,推动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这里自然条件较差,粮食产量较低;人均耕地较少的省(区、市),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京津沪三市,这里自然条件较好,粮食产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减少的地区。全国还有607万公顷(0.91亿亩)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而在耕地面积中,无灌溉设施的耕地比重高于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全国还有30万公顷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这些都说明,我国耕地的总体质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锐减,尤其是一些优质耕地的减少,很难靠开发来弥补。目前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仅仅1997年、1998年两年,全国耕地就净减少近600万亩。地方开垦条件差或土地后备资源的匮乏,致使其既实现确保耕地不减少的目标而又同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相当困难。据有关方面预测,到2010年,我国还要增加一亿多人口,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陡坡退耕、灾害毁地三项,可能还要减少耕地近一亿亩。

3.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减少耕地占用的压力谈几点看法。

二、发展城市化建设与土地集约化利用关系

1.城市化建设有利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从而减小众多人口对耕地的压力

城市和乡村代表了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单元,由于城乡经济水平、妇女职业类别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异,而使两者的妇女生育水平有较大的差异,城镇始终低于乡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镇大大高于乡村,高达90%以上,乡村二孩率超过城镇的1倍多。1998年我国城镇人口出生率为13.67‰,自然增长率8.36‰,而县出生率为17.05‰,自然增长率为10.04‰。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仅为5.20‰,自然增长率为-1.80‰。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生长率与自然增长率对比见表1。

表1我国历年市镇与县人口出生率与自然增长率单位:‰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市镇出生率16.1415.4915.4715.3715.1314.7614.4714.5213.67

自然增长率10.439.999.709.389.609.238.828.948.36

县出生率22.8021.1719.0919.0618.8418.0818.0217.4317.05

自然增长率15.7914.0412.1812.1712.0411.0911.0810.5310.04

影响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经济水平越高,总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则总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无论是生育率、多孩率,还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于文盲、半文盲,并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两者呈相反关系。造成城乡生育水平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妇女文化程度的差异。乡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农、林、牧、渔业妇女文盲、半文盲多,这“三多”已成为乡村生育水平高于城镇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第三,职业与劳动性质。劳动性质与文化程度有一定关联。脑力劳动者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体力劳动者,尤其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这一因素与经济和其它社会因素共同的影响,使他们的生育率较高。职业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生育率的高低,农、林、牧、渔业妇女的生育率高于其它职业妇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文化素质,减少农业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计划生育的作用在于引导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于城市社会经济较发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较容易,能够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人口的减少又可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2.城市化建设有利于集约化利用土地,从而扩大耕地面积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两不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主要是转变用地方式,走集约利用土地、节地挖潜的路子。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而大力发展城市化建设,有利于实现粗放用地变为集约用地,并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是既积极而又有效地保护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纳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见表2。表2显示,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农村始终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为37942万,人均居住面积达9.3平方米,而农村人口为86868万,占总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积达23.7平方米。以山西省为例,1996年5个地级市人均占地119平方米,农村人均占地则达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规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强,人均用地也越少。与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产出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人均水平也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见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国城市增至666个,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万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万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万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万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与小城市相比,产业密度(人均GDP)高,第三产业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设能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有利于耕地内部挖潜。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可以空闲出许多宅基地和非农用地,使这些宅基地和非农用地变为耕地,增加耕地数量。如前所述,5亿农村人口进城,若农村按人均160平方米计算,可减少占地8万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设用地5万平方公里,则全国可节约3万平方公里,即4500万亩;农村劳动力的减少可以使农民统一经营,连片耕作,减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农业生产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粮食产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表二我国历年城市与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对比单位:平方米/人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积6.76.97.17.57.88.18.58.89.3

农村人均居住面积17.818.518.920.720.22121.722.423.7

表三我国不同规模城市各项指标表

全国666个城市平均超大城市200万人以上特大城市100-200万人大城市50-100万人中等城市50-100万人小城市20万人以下

城市个数(个)666112344195393

人口密度(万人/平方公里)1.011.511.161.010.950.76

人均占地(平方米/人)9966.286.299105.3131.6

人均GDP913815812144551306084006281

第三产业比重(%)37.249.343.838.834.129.2

3.城市化建设有利于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从而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科技进步的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集约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人口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于集约用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越是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化程度越高,农业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则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经济落后,农业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长速度快等特点。

城市化的发展使科技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推动了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假如我国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去开垦后备的土地资源和复垦荒芜的土地,从而增加耕地数量;农业科技的发展使农业先进的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应用,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对农田精耕细作,从而可以提高耕地质量,达到增加粮食产量的目的;反过来农业的发展又保证和促进了城市化发展。

三、我国城市化建设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市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市化建设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

1.城市土地闲置与撂荒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土地闲置,甚至撂荒。从广义上讲,城市土地闲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及时对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土地处于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状态;(2)各种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闲置状态;未经批准已圈占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闲置等。1995年,全国开展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全国共清查出非农建设闲置土地600平方公里,为1994年全国各项建设用地总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占45%。通过清理,已复耕240平方公里,占闲置耕地的88.9%;限期开发建设9000公顷;调整使用2000公顷;收回土地使用权4000公顷。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统计,目前我国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废弃地累计约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于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和建设活动废弃土地约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为耕地;全国因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废弃的土地及农村坑塘、建筑取土等零星废弃土地约为100000平方公里,这之中耕地也占到50-70%。

2.城市违法用地现象严重

1995年,全国有1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贯彻国家土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对1992-1994年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了土地执法检查。据《中国土地报》报道,陕、粤、赣、豫、皖、鲁、吉、川、湘、浙等10个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32万宗,违法用地面积达500平方公里,浙、粤、桂3省区违法占用耕地达753300公顷。晋、辽、浙、津、鄂、闽等省,清查出各类土地违法案件41627宗,违法用地面积7687公顷。在土地资源短缺的江苏省,1993-1994年便查出违法用地8010宗,违法用地面积达3445公顷。这种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可能的开发能力,而且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据1995年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全国640个城市建成区19264.2平方公里,空闲土地按10-15%计划,这些城市用地潜力达1926-2890平方公里,如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用地指标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计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万,此潜力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有很大的内部挖潜改造能力。此外,我国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太低,1990年全国455个设市城市建成区平均整体容积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结构亦不合理,在结构上存在工业用地比例过大,商业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过小的问题。用地结构不合理造成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差,土地价值不能体现。1991年全国城市土地平均工业产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税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规模而差别大,20-50万人口城市地均工业产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税525元/平方米,20-50万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业产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税265元/平方米。

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

1996年全国共有乡镇企业单位数2336.33×104个,职工1.35×108人,全国乡镇企业集聚在县镇的仅占1%,在建制镇的占7%,其余98%的乡镇企业少数在集镇,绝大多数在村及村以下。由于过度分散,使用地规模至少增加1/3,出现了不注意节约用地,大量圈占农田,削弱农业生产的问题。

5.城市用地增长速度超过人口增长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口增长需要相应的土地供应,从而占用部分耕地,这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盲目扩大占地规模,把城市的合理发展不适当地变成乱占耕地,应予以纠正。1986-1995年,我国城市数量由321个增加到640个,增长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分别增长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设用地越多,小城市(20万以下)分别为特大城市(100万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万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6.依靠法律、法规制止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

对于城市化发展中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市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城市化建设对减小耕地的占用和土地集约化利用十分有效,我们应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设(规模、速度)、耕地、经济承载力、人口等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从节约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规划和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发展途径,不断挖掘城市土地的潜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建设的土地管理体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化发展同社会生产力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存在着。世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过程就证明了这一点。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经济结构的现代化,也衡量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当然城市化建设尽管占用一部分耕地,但远远低于限制城市化的发展所带来的人口增长及农村人口非农业占用耕的数量。因此,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市化建设。但在发展城市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年鉴,1999

2.中国城市统计年鉴,1997

3.国际统计年鉴,1997

4.刘岳等编:国人口分析与区域特征》,海洋出版社,1996

耕地保护论文第2篇

关键词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

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154-07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耕地保护问题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现实中,耕地过度非农化与耕地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耕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这些耕地保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抑制耕地减少的成效,但是远没达到预期的目标,耕地保护形势仍然非常严峻[1]。存在耕地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耕地保护产权不清[1,2]。这就需要在明确耕地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所谓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指从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等角度出发,由部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而又过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以协调不同区域耕地保护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农地非农化的合理需求,又能在总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耕地,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目标[2]。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在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包括面积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确定以及运行机制的构建。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构建和补偿对象确定已分别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2]和《中国区域耕地赤字/盈余预测》[3]中进行过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对补偿标准中价值标准的确定进行探讨。

1 土地价值理论及其构成

土地价值理论是土地价格评估的基础,也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基础。随着人们对价值认识的深化,土地价值理论经历了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现代土地价值论这样一个发展历程。

1.1 土地价值理论发展

1.1.1 土地效用价值论

效用价值论起源很早,英国经济学W•F•劳埃德是这一理论的先驱者。他认为商品价值只表示人对商品的心理感受,不表示商品某种内在的性质;价值取决于人的欲望以及人对物品的估价[4]。18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加利阿尼、法国经济学家孔狄亚克都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理论经过法国著名经济学家萨伊等人的系统化,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萨伊(J•B•Say,1767-1832)从效用价值入手,提出土地价值的大小在于土地为人类所提供的效用高低,并提出“生产三要素”论,认为地租是对土地服务的补偿或收入[5]。

在效用价值论基础上,杰文斯、瓦尔拉、门格尔、维塞尔以及庞巴维克等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维塞尔(F•V•Wieser,1851-1926)认为效用是价值的来源,效用和财物的稀少性相结合而形成的边际效用是价值形成的条件,是价值的尺度。土地价值是由土地的有效用和土地资源的稀少性所决定的[6]。他们认为,决定土地价值的因素并非供给方面的生产费用的大小,而是土地利用者需求方面的主观因素,即土地给利用者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大小才是决定土地价值的惟一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边际效用价值论是用主观心理分析方法来说明价值形成过程的理论。

1.1.2 劳动价值论

威廉•配第(Willian• Ptty,1623-1687)在研究地租时认为:“土地的价值,取决于该土地所生产的产品量对为生产这些产品而投下的简单劳动比例的大小”[7]。他认为,土地的价值取决于投入土地的劳动量,而劳动量则只取决于劳动时间。亚当•斯密(Adam•Smith,1723-1790)在1776年出版《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一种物品的交换价值,必然恰等于这一物品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劳动支配权。”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8]。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1818-1883)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提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的一部分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土地可分为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土地物质是纯自然物,不是人类劳动产品,因而没有价值。土地资本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真正的地租和现实中的地租收入不同,真正的地租仅为使用土地而支付,不管这一土地是未被开垦还是已经改良;但现实中的地租收入则除真正的地租之外,还包括土地资本的利息,而且,它们共同决定土地的价值。

1.1.3 现代土地价值理论

张效军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年 第5期现代土地价值理论是在人类追求经济增长进程中出现的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日趋枯竭以及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的恶化,人们开始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对资源的生态环境的价值衡量方法也就应运而生。从产权经济学角度看,土地产品具有不同维度,不同维度的产品由于其界定和度量的成本不同,其价值表现不同。起初,土地产品主要表现为承载和生产功能,而其他功能由于不稀缺而显得不那么重要,这时界定和度量其他功能的成本要大于预期收益,致使其他功能的价值被置于公共领域。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加剧,人们开始认识到土地(尤其是农用地)不仅具有承载和生产功能,而且还具有环境等功能。此时,由于这些功能稀缺性上升和技术进步,使得界定和度量以前被置于公共领域的价值成本和收益发生变化,最终这些价值逐渐显现出来。

美国环境经济学家A•M•弗里曼(A• M• Freeman)认为,作为一种资产的资源―环境系统的经济价值,可以定义为其提供的所有服务价值的贴现。由于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资源―环境系统所提供的很多服务并不能受到市场的适当调节。土地,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外部性等原因,其经济价值要大于其在市场所实现的市场价格[9]。

曲福田教授在对耕地价格的研究中认为,传统经济学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农产品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耕地所拥有的生态功能、景观功能、食物安全以及世代公平等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从而在耕地非农化过程中导致大量的社会福利损失[10]。霍雅勤从耕地的资源价值出发,并运用边际效用理论,提出土地价值等于土地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则是边际生产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11]。还有学者综合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认为自然资源价值的完备结构是由使用价值和补偿价值构成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其价值大小决定于它的功能,补偿价值就是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上的投入[4]。姜文来、杨瑞珍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应由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三部分构成,而生态环境价值由比较实的物质性的产品价值(有形资源价值)和比较虚的舒适性的服务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两部分构成;折补价值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黄贤金教授认为对土地的价格内涵应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即地价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地价是土地资源最佳配置预期效益的体现;地价是土地生态环境经济价格;地价是土地的稀缺价格[14]。

1.2 土地价值构成

按照资源经济学的观点:资源资产价值由三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资源资产的商品价值、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用公式可表示为:

V=VC+VE+VD(1)

其中:V为资源总价值;VC为资源的商品价值;VE为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VD为资源的折补价值。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使得我国耕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它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这就是说我国耕地除了具有其商品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刘慧芳[15]认为,在我国耕地资源特别缺乏的情况下,农地社会保障价值和社会稳定功能价值就显得特别重要。俞奉庆、蔡运龙认为根据物质满足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物质的物质价值、物质的精神价值和物质的综合价值。就耕地资源而言,耕地资源的物质价值包括耕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生态价值的间接价值及社会价值;精神价值包括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耕地资源的综合价值则是耕地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的统一,它独立地满足人类具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16]。

资源资产折补是为了维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功能恒定而进行的价值、技术等方式的补偿[12~13]。之所以称为折补是因为它与固定资产折旧不同,不能套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来处理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折旧。其实,对环境保护技术和资本等的投入及为保护物种而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各种投入等都可以算作是土地资源资产的折补价值,尽管这种投入目前来说还远不够。对于耕地资源的折补价值核算,可以从我国耕地资源每年由于水土流失和耕地利用而造成的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角度衡量。据皮门特尔(Pimentel•D)等人研究,美国耕地每年有4×109t土壤流失和130×109t的水流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亿美元/年[17]。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耕地的价值分为四大部分:即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折补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耕地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和耕地的发展权价值。耕地的价值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V=VC+VE+(VSB +VSF+VSS)+ VD(2)

式中:V为耕地价值;VC为耕地商品经济价值;VE为耕地生态环境价值;VSB为耕地社会就业保障价值;VSF为耕地发展权价值;VSS为耕地的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VD为耕地折补价值。

2 耕地价值核算

2.1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VC)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是指耕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价值。现代估价理论对评估的土地价格要求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即将正常市场条件作为评估的基本假设条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农民可以取得社会平均利润。我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我国土地价格的规定也是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格。但是,我国农业生产是在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进行的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生产,中国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就失去了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机会。如果只根据耕地实际生产的收益来评估土地价格,就忽视了正常生产这一基本条件,因而也就失去生产的正常利润和耕地的正常纯收益,就需要进行补偿[18]。

R=Rn+Rm(3)

式中:R为耕地的商品纯收益;Rn为耕地的农产品纯收益;Rm为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

对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通常采用政府对农业和农民补贴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Rm=(R-R0)×C(4)

式中:Rm为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R为社会投资平均利润率;Ra为农业投资平均利润率;C为农业总投资。

依据周建春的计算,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全国耕地的平均纯收益R1n =0.2元 /m2;耕地农产品社会品均利润修正值Rm=0.04元/m2;最 后得到耕地商品纯收益R1=0.2+0.04=0.24(元/m2)。 在此基础上,应用收益还原法可以得到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为VC=R1/r=0.24/4.18%=5.74(元/m2)

2.2 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VE)

耕地的生态价值是指耕地及其上的植物构成的生态系统具有的生态价值,包括 调节气候、净化与美化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价值。在农业社会,人类活动还没有危及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没有表现出制约作用,生态环境对于当时的需求来说并不稀缺,界定和度量生态环境的成本大于受益,因此,耕地的生态价值就被置于公共领域而没有得到体现。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人类的活动已严重危及到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稀缺性增加,界定和度量的收益逐渐大于其成本,从而使耕地的生态作用从农业的生产资料中突现出来。在当前欧洲大部分国家,耕地不仅是农产品生产基地,而且还是生态用地和景观用地,因此受到规划的严格限制和保护。[KG)]

唐华俊教授对我国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的核算值为56 098.45亿元/年,其中,耕地的生态环境效益价值为0.08元/m2•年[19]。经收益还原法折算后,我国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VE=0.08/4.18%=1.91元/m2。

2.3 耕地的社会价值(VS)

耕地的社会价值主要包括提供就业保障、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价值。

2.3.1 农民的就业保障价值(VSB)

在生产要素不能正常流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同时,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又使农民失去了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生存保障的权利[18]。在我国,城市人口享有国家提供的社会养老金补助,以帮助城市人口在退休后得到一笔生活费用。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城镇职工退休后,仍可以拿到一定的退休工资,以确保生活的稳定。

耕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全体社会劳动者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再分配方式[20~21]。可以用养老保险替代耕地资源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VSB=Ya/Aa(5)

式中:Va为单位耕地面积社会保障价值;Ya为人均社会保障价值(以平均年龄为a时保险趸缴金额代替);Aa为人均耕地面积。

其中,Ya值计算公式为:

Ya=(yam×b+yaw×c)×Mi/Mo(6)

式中:yam为a年龄男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aw为a年龄女性公民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B为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C为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Mi为农民基本生活费(月保险费领取标准);Mo为月保险费基数。

依据周建春计算(周建春在计算耕地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时,参照城市居民养 老金实施方法,剔除了农民用个人收入购买养老保险的那部分费用),[WTBZ]2003年我国耕地农民生存保障纯收益为0.39元/m2。经收益还原法折算后,耕地的社会就业保障价值为[WTBX]VSB[WTBZ]=0.39/4.18%=9.33元/m2。[KG)]

2.3.2 粮食安全价值(VSS)

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统计,我国耕地面积已由1996年的1.30亿hm2减少到2004年1.22亿hm2,8年间耕地净减少7600万hm2,平均每年减少95.28万hm2,人均耕地降到0.094 hm2,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人均还不足0.007 hm2,且多集中于生态条件十分恶劣的西部地区。因此,我国已宣布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其目的在于保护现有的耕地,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耕地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纯收益,可以通过国家占用耕地收取的费用和保护现有耕地所必要的耗费来计算[18]。即:

R=T+CP(7)

式中:R为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纯收益;T为国家对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费用;CP为国家因保护现有耕地而必要的年支出。

根据周建春的计算,耕地的国家安全战略纯收益R4=1.92元/m2,经收益还原法折算,我国耕地粮食安全战略价值VSS=1.92/4.18%=45.93元/m2。

2.3.3 耕地发展权价值(VSD)

所谓耕地发展权又称土地发展权或土地开发权,是指将耕地改为最佳利用方向的权利。现实大量发生的是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因此,也可狭义地定义为改为建设用地的权利。它是内生于土地所有权而又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

耕地的发展权纯收益是指依国家土地利用规划而将耕地只作为种植粮食这一用途,从而失去改变其土地用途取得更大效益机会的损失补偿,是耕地所有权中的耕地发展权的价值体现。它等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纯收益扣除农业用途土地纯收益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R=Ra-Rb(8)[KG(*22]式中:R为耕地发展权年纯收益;Ra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纯收益;Rb为耕地作为农业用途的年纯收益。[KG)]

依据周建春研究,我国耕地的发展权年均纯收益为2.1元/m2。经收益还原可以得到我国耕地的发展权价值为VSD=2.1/4.18%=50.24(元/m2)。

2.4 耕地折补价值(VD)

耕地作为可更新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超过了其承载能力,表现为数量不断减少,即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量超过了资源资产的更新能力,在质量上也不断下降,资源资产的生态功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生态系统的恶化或者破坏[13]。本文以我国耕地水土流失价值作为耕地折补价值。

依据朱高洪等人的研究:我国土地水流失造成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达642.59亿元[22]。由此计算,我国耕地资源水土流失损失约为每年0.02元/ m2。经收益还原可以得到我国耕地的折补价值为VD=0.02/4.18%=0.42(元/m2)。

综合以上耕地价值核算的结果,得出我国耕地价值为112.68元/m2(112.68万元/hm2)(见表1)。

3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界定

以上是对耕地价值的核算,但是,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能按照耕地的价值进行完全补偿,因为,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如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现有市场条件下商品价值在农作物交易过3.1 耕地的商品经济补偿价值(VC)

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包括两部分:现行市场条件下耕地的农产品纯收益价值(Rn)和耕地农产品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Rm)价值。在现行市场条件下,Rn在耕地盈余区农产品交易中已经得到补偿,这部分价值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就不必再行补偿;农业生产投资中没有的社会平均利润,即Rm没有在现行市场中实现其价值。如果农业生产投资不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回报,且没有对其进行补偿,其生产要素(尤其是耕地)势必会向非农方向转用。因此在确定耕地赤字区向其补偿时,必须对耕地农产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不足部分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要对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社会平均利润修正之价值(Rm)进行补偿。[KG)]

依据前面的计算,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社会平均利润修正值为Rm=0.04元/m2,那么,在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补偿值为VCm=0.04/4.18%=0.96元/m2(0.96万元/hm2)。

3.2 耕地的国家生态环境补偿价值(VE)

[KG(-*25]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对其它区域的生态环境都产生影响。一个区域的耕地的生态环境同样对其它区域产生影响。由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常常使其不能得到足额补偿。耕地的国家生态安全价值是国家从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耕地价值的重新认识,是耕地生态功能的价值体现。对于耕地盈余区,耕地的生态环境效益虽然大部分由本区域享受,但也不能否认它对耕地赤字区的积极影响。由于盈余区耕地生态环境对赤字区的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度量上比较困难,本研究在此暂且把此定为30%。也就是说,耕地赤字区需要对耕地盈余区补偿耕地面积的30%的生态环境价值。[KG)]

根据前文,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为1.91元/m2,那么,耕地赤字区对耕地盈余区耕地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价值为VCE=1.91×30%=0.57元/m2(0.57万元/hm2)。

3.3 耕地的社会补偿价值(VS)

3.3.1 农民的就业保障补偿价值(VSB)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额由企业交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耕地赤字区应该对耕地盈余区耕地生存保障价值中扣除农民个人缴纳金额后的那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由于前文所计算的耕地就业保障价值中已经扣除了农民个人应该缴纳的那部分价值,所以耕地赤字区对耕地盈余区就耕地就业保障价值补偿的标准为VSB=9.33元/m2(9.33万元/hm2)。

3.3.2 粮食安全补偿价值(VSS)

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是国家在全部耕地资源上耕地粮食安全权的价值体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每一区域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粮食主产区责任。耕地赤字区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是由耕地盈余区代为履行,所以耕地赤字区应该对耕地盈余区代为履行职责进行补偿。

依据前文,耕地的粮食安全补偿价值为VSS=45.93元/m2(45.93万元/hm2)。

3.3.3 耕地发展权补偿价值(VSD)

由于耕地盈余区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使得耕地不能转变为其它按现行价格体系收益更高的用途,因此,耕地赤字区应该给耕地盈余区耕地发展权价值予以补偿。

依据前文,耕地发展权补偿价值为VS=2.1/4.18%=50.24(元/m2)(50.24万元/hm2)

3.4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耕地赤字区与耕地盈余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标准见表2。

(1)现代土地价值理论认为土地价值应该包括土地的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三部分。而对于耕地来说,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耕地的价值不仅包含商品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而且也包括耕地的社会价值。其中,社会价值又可以细分为农民就业保障价值、国家粮食战略安全价值和耕地发展权价值。

(2)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其中,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为5.74万元/hm2;生态环境价值为1.91万元/hm2;社会价值为105.5万元/hm2(农民就业保障价值为9.33万元/hm2;国家粮食安全价值为45.93万元/hm2;耕地发展权价值为50.24万元/hm2);折补价值为0.42万元/ hm2。

(3)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能按照耕地的价值进行完全补偿,因为,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如耕地的商品经济价值中现有市场条件下商品价值在农作物交易过程已经实现补偿,只需对没有取得社会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给予补偿。另外,虽然耕地的生态环境价值由于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但是,这部分价值大部分是由本区域居民享受。耕地生态环境在区域间的相互影响较为复杂,本研究在进行区域补偿时将其暂定为生态环境价值的30%。通过计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编辑:田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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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论文第3篇

摘要: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从土里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耕地作为土地的重中之重,是粮食生产的根本来源,是基础的基础。而如今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加速与土地、耕地的被破坏在某种程度上成正比速度的发展增长着,耕地的被占用、被浪费,土地资源的日益减少的问题日渐清晰明朗。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了最现实的意义,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耕地保护 耕地数量、质量 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亦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土地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高度概括了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作用。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人均GDP的快速增长的背后,是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的严峻形势,是人均耕地少、后备资源有限的现实国情,是高速城市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与城市化对土地扩张的需求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这一国情和矛盾决定着中国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得不面临土地资源稀缺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土地、耕地利用的现状出发,研究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1 耕地保护的现状

据统计,2010年全国建设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得到保障,全国批准建设用地726.75万亩,之中农用地专用506.55万亩,耕地317.85万亩。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是耕地的总数量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基本生活需要是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目标。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督者,耕地数量保护执行主体,为保护耕地做出了重要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耕地加速流失的问题。但是因为在实际执行中耕地保护制度受到诸多阻碍和困难,耕地控制现象并不理想,耕地的数量仍在不断减少并且质量也在不断下降。

2 耕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相关数据和国际经验表明,我国现已进入了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同时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正在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既保护好人类的“生命线”,又要保障当今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我国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2.1 土地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各地频繁的沙尘暴、全球冷少暖多的天气、地球俯瞰图上绿色和蓝色的不断减少……越来越多的现象逼迫我们去正面水土流失和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去面对我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日益变差的现实。

土地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等西方国家尤其重视耕地保护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即如何利用空间规划将耕地保护的非市场价值与环境效用在当前的市场体系中加以内部化。土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土地数量的减少,更有随之带来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一系列问题。

2.2 耕地质量问题。耕地质量指的是构成耕地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环境条件的总和,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亩产量多少、所产产品质量高低。

199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希望能遏制耕地减少、土地粗放利用的趋势。我们也更多的意识到土地的可用数量、耕地的可使用面积在不断减少,但是对于土地的质量问题却多少有所忽略。根据我国农用地分等结果,我国耕地质量等别状况总体偏低,优、高等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3%,平均等别仅处于中等水平;旱地比例超过了一半,水田仅为26%。质量问题是根本,是耕地保护的关键所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大多数内容也是集中在耕地的数量保护问题上,土地保护制度中涉及耕地质量保护的内容很少。而实际上耕地的数量与质量保护,两者不可缺其一,同等重要。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下一步任务就是要开始由数量保护为主向质量、数量保护并重的方向转变。在进一步加强对耕地数量保护的同时,加大对耕地质量保护的力度,达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耕地的保护效果。

2.3 土地管理机制研究问题。我国已将耕地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是如此强硬的保护措施也并没有遏制住耕地不断流失的趋势,保护绩效并不显著,这和理论研究的滞后是分不开的。研究的滞后,直接导致耕地保护机制建设的滞后,给耕地保护带来难题。

任何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都是以实际问题和现状作为前提的,从问题出发制定目标和方向,在实际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理论与实践发展相结合是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的必然要求。

3 如何做好耕地保护的对策分析

3.1 提高人们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意识形态可以反作用于现实。依靠政府去实施土地保护,缺乏对耕地使用者的引导是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要想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建立完善和实施好土地管理新机制,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人们对土地、耕地的保护意识,对耕地情况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加强关于土地、耕地保护的理论研究。

作为耕地的使用者农民,其与土地的联系最为紧密,在对保护我国耕地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上都要得到高度广泛的重视和提高。耕地的数量、质量都在以不同程度的速度在下降和减少,耕地与生活休戚相关,土地与生存密不可分。我们唯有先从思想上重视这一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3.2 加强对耕地保护制度的管理。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是完善耕地保护理论的客观要求,不光要做好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颁发,更要注重实施、推进和制度执行中的管理。比如如何有效的管理土地利用问题,如何做好严格做好用地规划,如何控制非法耕地专用问题,比如土地监察制度和耕地保护绩效评估的必要性等等都有极其现实和重要的意义。

管理的重任在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分别是实施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机制中的宏观、中观、微观的核心主体。只有制度每一步的实施到位,耕地才有可能得到最好的保护。

3.3 从保护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三方面入手。耕地保护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耕地数量、耕地质量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相结合的整体,三者相互支持紧密联系。

差异化的处理,实事求是的考虑问题。因为各地经济、自然条件之间的不同,自然导致在耕地压力和对耕地的保护状况上存在差异。2010年湖南、青海等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视点,广东省大力推行城市“三旧”用地改造,浙江省把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甘肃省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办法。更好的保护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同时改善耕地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建立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有着刻不容缓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我国耕地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果,到2010年我国基本农田稳定在15.6亿亩,对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问题和不足,这需要的不是单一的付出和努力,需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出发,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需要从各方的认识、意愿、行为上去建立、实施、完善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孙颖.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年

耕地保护论文第4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

【 Abstract 】 in the socialism new rural construction, farmland protec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implication and the content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the existing problems.

【 key words 】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前言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质就是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整体目标和要求。

2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的含义和内容

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来看,我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就是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发生了诸多显著的变化,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

2.1耕地保护的内涵,从单一的数量保护向数量和质量兼顾的粮食生产能力保护转变。

2.2耕地保护的思路,从单一禁止违法违规的防守型保护,向主要以建设促进保护的主动型保护转变。

2.3耕地保护的手段,从部门规章的行政命令为主向运用经济手段来提高农民保护耕地和生产投入的积极性转变。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耕地保护应做的一些工作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详见下表。

耕地保护应做的一些工作

观念制度上

具体实施上

(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2)改革征地制度

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耕地保护论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社

在生态脆弱的乌昌经济区内保护耕地势必制约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又要占用大量耕地,在这里,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便成了一对“冤家对头”。然而,通过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既有利于增强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该地区非农产业向土地节约型和集约型方向发展。

一、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实际意义主要有:

第一,乌昌经济区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中心区域,在乌鲁木齐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带动下,该地区的人口增长、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远远高于全疆其他地区,因而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而且,目前实施的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势必会对乌昌经济区产生更大的生态影响,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同时又由于比较利益的差异等原因,导致耕地用途的转移和耕地的不可持续利用,对新疆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第二,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将有利于增强当地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它是乌昌经济区实现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第三,对农户保护耕地进行补偿,既有益于保护耕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同时,也是新疆和乌昌经济区乃至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和农户都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乃至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在公共管理领域,合理的政策导向、执行和监督是保护好该区域的耕地,确保新疆生态健康与粮食安全的关键。在此前提下,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新疆现有的耕地,使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相一致,追求经济目标的有效性和生态安全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理论意义主要有:

首先,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新疆和西部地区甚至全国保护耕地的新观念,通过补偿体系构建,为我国耕地保护研究提供一个有效的思路。

其次,改变以客体为主线的研究思路为以主体利益为研究主线进行补偿问题的研究,将丰富补偿理论,完善我国的补偿制度。

二、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的基本构架

(一)补偿的原则

对乌昌经济区的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手段,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关系乌昌经济区内的公共利益,关系着区域的公平、工农间的公平,因此补偿机制必须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同时,制定的补偿措施必须能够对激励的客体起明显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由于意识滞后带来的“非理性”、土地供给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存在,市场在耕地资源配置中存在失灵的现象。这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必要性。政府应在对耕地保护、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三,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应该结合耕地保护政策制度、农业政策制度和城乡统筹政策等方面建立对农户的利益补偿的规范性体系,使得农户的利益补偿有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得到承认和保护。同时,要考虑乌昌经济区内的地区差异性,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应该有所差异。第四,可操作性。对农户利益的补偿机制要严密,能被激励客体接受,有操作性。

(二)补偿的标准

耕地保护中乌昌经济区内农户利益补偿的数额或程度,对农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公平的暗示。补偿的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于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情况和补偿地区,补偿的标准会有所不同。补偿标准的关键在于补偿依据的选取和农户的利益损益程度的确定。不同的补偿模式,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对于征地补偿模式,其补偿多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应该在全面评估耕地的价值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对于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参照国内外农业保护价格。对于生态退耕补偿,其标准应随着退耕的类型、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需退耕的耕地情况而定。对于自然灾毁补偿模式,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耕地灾毁的面积、原耕地的生产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而确定。

(三)补偿的方式

补偿主要分为政策制度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和精神补偿等四种方式。第一是制度政策补偿方式。制度政策补偿是对农户的权益和机会的补偿。制度补偿中,土地制度是基础,耕地资源的产权制度是关键。政策补偿,即依据针对农户利益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偿,包括补贴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第二是实物补偿方式。补偿者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解决受偿者部分的生产和生活要素,改善受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强受偿者的生产能力。实物补偿有利于提高物质使用效率。对于征地补偿方式采取的物资补偿方式有,土地入股补偿、留地安置补偿、土地债券补偿、替代地补偿等。第三是资金补偿方式。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迫切急、需的补偿方式。资金补偿常见的方式有:补偿金、减免税收、信用担保的贷款、补贴等。通过资金的补偿的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入。

三、农户利益补偿的模式构建

对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的农户进行的利益补偿分为四种模式,即征地(耕地)补偿模式、结构调整补偿模式、生态退耕补偿模式、自然灾害补偿模式。这四种模式互为一体,体现农户耕地的面积变化可能面临的四种驱动力。耕地保护包括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其中,数量保护是基础,质量保障是关键。就大部分农户来说,一定的耕地数量是其生存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一定生产能力的耕地是其生活水平提高的保障。四种补偿模式下成本形态及补偿流向分析见表1。

四、 “乌昌一体化”过程中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所采取的措施

(一)经济措施

乌昌经济区内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经济措施,关键是要使补偿活动市场化,使补偿成为市场性的经济活动。建立补偿活动的市场、补偿市场体系、补偿市场机制,让补偿活动在市场中顺利运行。使补偿与补偿相关者的“权、责、利”相结合,与其长期稳定利益结合,迫使补偿相关者自始至终关注补偿的效率和用途,使其不断创新,运用合理的补偿方式来提高补偿效率。第一是积极培育地产市场,加强地价评估,尤其是农用地损益评估。第二是要设立农地发展权,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失地(耕地)农民的利益。第三是要补偿资金筹集的多渠道化。针对不同的补偿的模式,要采用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双重作用下,资金的筹建需要采用委托性和直接性两种渠道。

(二)法律措施

要在乌昌经济区内加强耕地保护,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有关农户利益补偿的法律性规定,有利于耕地保护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也有利于促进耕地保护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和谐。其法律性规定包括规范的补偿程序、明确的补偿主体、补偿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三)行政组织措施

必须要完善耕地保护中的各项行政工作,特别要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各项行政工作。针对耕地保护中的利益补偿,要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反馈程序,确保农户的利益补偿意愿得到畅通表达和损失利益的有效补偿。耕地保护是一项历史性的巨大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行业、各类众多的利益主体,而且事关吃饭和发展的问题,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而且擅长业务的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把握耕地变化规律,协调耕地保护的利益主体,开展政策研究和各项行政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明.耕地可持续利用动力与政府激励[M].北京:经济与管理出版社,2005:60.

[2] 钱文荣.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8-9.

[3] 康慕谊,等.西部现代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02-122.

[4] 蒲春玲,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K].2002:74,75,91.

[5] 王雪尽.耕地保护的公共管理政策分析及对策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4:5.

耕地保护论文第6篇

摘要:耕地保护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利用dps数据处理系统和逐步回归分析法,对杨凌示范区1997-2005年耕地变化驱动力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示范区耕地利用变化显著,耕地面积逐年减少;耕地利用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是人口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等人文社会因素。

关键词:耕地;dps数据处理系统;逐步回归分析法;驱动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首先提出了我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说明耕地保护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不仅要把耕地保护作为首要任务,而且还要了解耕地减少的原因。因而本文以杨凌示范区为例来探讨耕地不断减少的驱动力。

一、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区域概况

截至2005年底,杨凌示范区总人口14.75万人,gdp18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8.1:48.7:43.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96亿元;财政收入1.7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亿元;招商引资8.8亿元;全年进出口总值7 720.8万美元。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杨凌示范区1997-2005年土地数据来源于1996-2005年杨凌示范区土地统计台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来源于示范区发展计划局、陕西省统计年鉴。本文以示范区1997-2005年土地利用数据作为基础,利用dps数据处理系统和逐步回归分析法对影响示范区耕地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二、杨凌示范区耕地变化的驱动力分析

(一) 耕地数量的变化

截至2005年,杨凌示范区的土地总面积为9 410.53公顷,农用地6 165.33公顷(1997年为6 811.57公顷),耕地为4 437.30公顷(1997年为5 810.42公顷);建设用地2 774.94公顷(1997年2 139.23公顷);未利用地470.26公顷(1997年459.73公顷)。9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1 373.12公顷,年均减少速度为2.63%。可以看出示范区耕地减少迅猛。

(二) 耕地变化驱动力分析

1.影响耕地面积变化的因子分析。自然因素是影响土地利用变化的长期主导因素,短期内主要是人类活动造成的[1]。因而本文只探究社会、经济等人为因素对耕地利用变化的影响。根据逐步回归分析方法的思路和要求,以及杨凌示范区现有资料情况,选择1997-2005年序列资料作为基础数据,从中选取8个影响因子: x1——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万元) ,x2——gdp (亿元),x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x4——地方财政收入(亿元),x5——农民人均纯收入(元),x6——总人口(万人),x7——各项存款余额(万元),x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y——耕地面积(公顷)。选取以上变量的1997-2005年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对杨凌示范区耕地数量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影响因素为:

第一,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x1)、农民人均纯收入(x5)、各项存款余额(x7)。示范区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各项存款余额由1997年的4 849元、1 369元、51 285元增长到2005年的14 989元、3 517元、262 774元,年均增长23.23%、17.43%、45.82%。人们除了有吃饭、穿衣等基本的生活需求外,还有安居乐业的需求,因而人们强烈希望拥有自己的住房。与此相对应,示范区房地产投资由1998年的2 670万元增长到2004年的19 172万元。

第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x3)。示范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由1997年的10 485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99 639万元,年均增长94.45%;交通用地面积从1997年的115.58公顷增长到2005年的196.4公顷,年均增长率为7.78%,并有80.89公顷的耕地转化成了交通用地。可以看出从示范区成立以来政府对示范区道路、房屋、公共设施等的投资是很大的。道路、房屋、公共设施等固定资产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所以对固定资产的大力投资势必会占用大量的土地。

第三,总人口(x6)。人口是最具活力的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力之一。1997-2005年,示范区人口从116 001人增加到147 500人,年均增长率为3.02%;非农业人口由33085人增加到61 600人,年均增长率为9.58%;城镇化水平由1996年的29.59%增长到2005年的41.76%。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对粮食、住房及公共设施的需求增大,导致建设用地扩张,耕地减少。

三、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上是被动的。为了鼓励和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趋向一致,就需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费,确保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中的收益不低于将耕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不定期抽查(包括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给予工作出色者奖励,而对于那些私自占用耕地或以次充优进行占补平衡的地区的相关官员进行严厉惩罚;其次要在农民群众中建立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保护耕地的主体地位[3]。

第二,实施耕地生态管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的生态建设。为了巩固和加强生态退耕产生的巨大效益,应对耕地实行生态管护制度。生态退耕工程分村设定专人管理,管护队伍由项目区所在村组择优提议,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聘用,由建后管护工作小组颁发聘用证书,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责权利。每个村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本村受益区内生态退耕的管护。建立管护基金,根据“谁受益,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区按受益面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态退耕工程的管护费用,由项目村统一安排。

第三,建立和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群众反馈制度。土地规划的动态监视实质是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通过实施效果的反馈来不断调整土地规划,使其更好地符合示范区发展方向。建立群众反馈机制也是为了使土地规划更好地实施,通过群众的力量来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采纳群众的意见,及时不断地调整示范区土地规划。

第四,科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1)更新用地观念。摒弃“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等模糊不清的用地观念,树立生态利用、区位利用、规模利用、集约利用等用地理念。(2)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确定土地最优利用方向,全面分析影响和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因子,按照生态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3)遵循科学的土地利用原则。包括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原则等[4]。

参考文献:

[1] 杨燕玲.新疆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唐启义,冯明光.d ps数据处理系统——实验设计、统计分析及模型优化系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3] 吴晶晶. 当代中国政府耕地保护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4] 李平,李秀彬,刘学军.我国现阶段土地利用变化驱动力的宏观分析[j].地理研究,2001(2).

三、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上是被动的。为了鼓励和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行为趋向一致,就需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中央政府支付给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费,确保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中的收益不低于将耕地用于非农用途的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不定期抽查(包括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并给予工作出色者奖励,而对于那些私自占用耕地或以次充优进行占补平衡的地区的相关官员进行严厉惩罚;其次要在农民群众中建立奖励制度,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保护耕地的主体地位[3]。

第二,实施耕地生态管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的生态建设。为了巩固和加强生态退耕产生的巨大效益,应对耕地实行生态管护制度。生态退耕工程分村设定专人管理,管护队伍由项目区所在村组择优提议,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择聘用,由建后管护工作小组颁发聘用证书,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进一步明确责权利。每个村确定1名管护员,负责本村受益区内生态退耕的管护。建立管护基金,根据“谁受益,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项目区按受益面积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生态退耕工程的管护费用,由项目村统一安排。

第三,建立和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群众反馈制度。土地规划的动态监视实质是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控,通过实施效果的反馈来不断调整土地规划,使其更好地符合示范区发展方向。建立群众反馈机制也是为了使土地规划更好地实施,通过群众的力量来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采纳群众的意见,及时不断地调整示范区土地规划。

第四,科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1)更新用地观念。摒弃“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等模糊不清的用地观念,树立生态利用、区位利用、规模利用、集约利用等用地理念。(2)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确定土地最优利用方向,全面分析影响和制约土地利用的因素因子,按照生态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3)遵循科学的土地利用原则。包括先调查、评价、规划,后开发利用原则;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地区优势原则等[4]。

参考文献:

[1] 杨燕玲.新疆土地利用动态变化研究[d].新疆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唐启义,冯明光.d ps数据处理系统——实验设计、统计分析及模型优化系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耕地保护论文第7篇

关键词:退耕还林;耕地保护;辩证关系

近年来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都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国策,同样也是各阶层人民广泛争论的焦点问题,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多专家学者对此都没有统一的意见。从当前我国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下,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实际上都是我国政府通过详细的规划而制定出来的非常正确的政策,这两者看似矛盾实际上却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

1.1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矛盾关系

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必然会造成耕地数量的减少,特别是耕地数量不多的省份,比如贵州等省。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农田的保护存量一定要达到行政区域的80%,而当前很多山区以及陡坡耕地都划归为基本耕地,所以这个80%的红线同样也会制约着退耕还林的实施进展。

1.2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统一

1.2.1 耕地保护是退耕还林的前提。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和谐,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耕地实际上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核心资源。在保障现有耕地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农田建设,提升耕地单位产量,这样就能够为进一步退耕还林提供基础。《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农业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土壤品质,改造陡坡耕地,提升单位产量,从而解决退耕还林之后造成的粮食缺口问题,以贵州等西南地区,原则上保障人均耕地不少于0.033 hm2,而西北地区则人均耕地要保障在0.133 hm2,各级政府要安排各项农业建设资金,从而确保西部地区的商品粮建设耕地规模。

1.2.2 退耕还林是耕地保护的辅助。通过退耕还林,将那些容易水土流失、风沙存在严重的危害,以及粮食产量较低的不良土质通过植树种草来恢复植被,这样不仅能够满足退耕还林的政策,还能够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改善又能够有效的改善气候以及土壤条件,提升土壤品质,这样就有助于提升单位产量。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耕地的保护。通过退耕还林,还能够有效减少水土流失,特别是对于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贵州山区地带,通过退耕还林能够有效降低泥石流的危害,这样又能够进一步保护因为风沙或者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耕地流失问题。所以说退耕还林实际上是对耕地保护的一种辅助。

2 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的协同发展

2.1 做好统筹规划

当前耕地总量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差,计税面积以及承包面积等数据还不够清晰,这给政府的统一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现有耕地进行有效测量,提升数据准确性,并对林地以及沙化地以及陡坡地等数量都要进行准确丈量,然后根据对农业的影响因素对当前的耕地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对于不合适种植的土地尽快制定统一的退耕还林计划,当然前提是建立在对本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保障以及粮食安全的保障前提下,对于违法用地以及盲目用地的情况坚决制止,从而提升耕地的有效利用水平。

2.2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无论是耕地保护是退耕还林其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将农民手里产量低,生产成本高的耕地收回来退耕还林,这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收回来的不适宜耕种的农地还可以返还给农民一定的资金,另外剩下来的土地还能够让农民有更多的精力来促进产量的提升。而随着林地和植被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样也有助于农民的增收。不仅如此在退耕还林的政策上,也给与农民一定的支持,如果农民不愿意采用赎买的方法独自在不适宜耕种的土地上进行退耕还林,这些林地和植被的收入同样归给农民,从而提升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这样对于农民来说同样也是一个增收路径。

2.3因地制宜保障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协同发展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资源和人口密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不同,贵州相对地广人稀,但是适于耕地的土地却相对不多,而江南地区则是地少人口密度大,虽然耕地质量很高,但是人均的耕地水平却很低,所以不同地区的退耕还林政策和耕地保护政策都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制定符合当期的政策。

3总结

总而言之,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看似矛盾,实际上是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制定政策上只有充分注重这种辩证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协同退耕还林和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从而保证我国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耕地保护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总结了保护性耕作在青海省互助县的实践状况,分析了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措施。

保护性耕作是对农田实行免耕、少耕,并用作物秸秆、残茬覆盖地表,减少土壤风蚀、水蚀,提高土壤肥力和抗旱能力的一项先进耕作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干旱、半干旱地区农作物及牧草的种植,是效果最好的一项旱作农业技术。我县逐步开展了保护性耕作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取得了成效,为大规模实施保护性耕作积累了成功经验。

1保护性耕作在我县的实践

互助县地处黄土高原与青藏高原接壤处,平均海拔2700m,年平均温度4.6℃,年降水量450~550mm,是典型的旱作农业区。植被生态环境较为薄弱,农田、水蚀风蚀严重,土壤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分能力低下。由于灾害频繁,农作物产量低而不稳,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近几年,我县进行了免耕、深松、覆盖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县政府的支持下,我县农业部门在农业区设立了长期试验区,开展保护性耕作试验研究。经过几年的努力,认为保护性耕作适合我县县情,具有显著的保土、保水,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抑制农田地表扬尘,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优点。为了加快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程,我县启动了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这标志着我县保护性耕作的示范推广进入了新的阶段。

我县保护性耕作的推广应用目前还处在发展阶段,具有以下特点:①政府重视和推动。将保护性耕作的技术攻关、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分别列入相关的计划和项目中予以支持,县政府将保护性耕作纳入政府工作日程,制定了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②实施区域和应用对象正逐步拓展。保护性耕作的应用区域由农业区向农牧交错区扩展。应用作物由小麦、油菜扩大到杂粮、牧草等,逐步形成多种技术模式;③技术培训形式多样,宣传工作有声有色,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农业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保护性耕作机具现场演示、示范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不但提高了保护性耕作技术的普及程度,而且还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①部分机具还不配套。急需填补空白,已经研制出的部分机具适应性不强,性能不稳定,有待改进完善;②农艺不配套。如对保护性耕作条件下的灌水技术、施肥技术、杂草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的研究较少,不能有效指导生产;③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对实施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推广尚难,适合农村实际的推广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④部分关键作业机具性能不稳定,可靠性不高,机具选型上不能满足坡地作业要求。

2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

(1)保护性耕作是保护农田、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保护性耕作通过深松少耕、地表覆盖,可以增加天然降水入渗,大幅度减少地表径流和无效蒸发,增强抗旱节水能力。多年的试验表明,在我县采用保护性耕作可以减少地表径流量50%~60%,减少土壤流失80%左右,增加土壤蓄水量16%~19%,提高水分利用率12%~16%,保水、保土效果十分显著。

(2)保护性耕作是防治土地沙漠化和治理沙尘暴的重要途径。我县是沙尘暴发生严重的地区,是沙尘暴和浮尘天气的主要尘源,来自于不合理开垦的土地和过度翻耕的农田。保护性耕作通过秸秆残茬覆盖,可以降低地表风速;作物根茬可以固土,秸秆可以挡土;土壤水分的增加,增强了表层土壤之间的吸附力,改善了土壤的团粒结构,从而可以有效地减少农田扬尘。

(3)保护性耕作是节本增效、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实行保护性耕作,一般只需要秸秆地表处理、深松(每3~4年1次)、免耕施肥播种、除草、收获等,比传统耕作工序减少一半以上,效率高,能耗低,生产成本降低30%以上。另一方面,保护性耕作可以实现粮食增产和生产成本降低,使农民收入增加(一般为20%~30%)。据统计,小麦平均增产138kg/hm2,油菜平均增产144kg/hm2。

3加快推进保护性耕作的对策

(1)坚持政府推动方略。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在政策和投入上加大补贴。同时,对机具生产和机手作业服务实施减免税收和农机用油优惠等政策。

(2)坚持长期示范宣传。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建好核心示范区,引导农民自觉采用先进技术,促进保护性耕作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3)坚持农机与农艺结合。不断创新和完善技术体系。在借鉴发达地区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农机农艺结合,借鉴与技术创新结合,试验研究保护性耕作栽培模式

和配套机具,是保护性耕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针对具体地区的自然条件、种植制度、经济水平开展适应不同类型区、不同作物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病虫草害防治方法、配套机具等方面的试验创新,逐步解决当前示范推广中的机具、植保、水肥高效利用、技术模式等瓶颈问题,并加快技术的组装、集成、配套和示范,支持和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的广泛应用。

(4)做好免耕播种机的开发、生产。在大面积推广之前,应首先解决免耕播种机和除草剂问题。随着保护性耕作向不同作物、不同区域扩展,对免耕播种机的种类、质量等都会提出新的需求。必须加快研制、筛选大批性能可靠、适合我县县情的免耕播种机和其他机具,组织好生产供应,以适应保护性耕作大规模推广应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