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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51:59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第1篇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及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避税,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破坏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本文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和主要形式,提出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策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三)修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起始时间为“生产之日”或“开业之日”。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该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四)推进信息化建设。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部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第2篇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落实执行有关消防法规。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企业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并可要求有关管理人员出示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被检查企业应予配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和履行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严格训练;

四、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消灭火险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员工灭火方案,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消防工作,并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自己决定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者是该企业的防火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委托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防火责任人的,应有正式委托文书,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受委托人必须履行防火职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消防值班人员或当班生产的消防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设备。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应包括防火、灭火培训,使员工能掌握安全操作、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及发生火灾时疏散逃生等消防基本知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除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外,还应履行所在企业规定的岗位防火责任制,正确执行企业制定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技术改造)防火设计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通过防火审核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多个企业合用同一栋建筑物的,应共同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以及防火灭火的协同方案。

第十三条 租用现成建筑物作为厂房或其他经营用途的企业,应将租赁合同、使用计划,以及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环境条件等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防火、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应事先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市(地级市)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凡不符合中国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制订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须报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接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应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可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开办的企业以及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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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第3篇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决策 企业物流建设

2008年5月1日,杭州湾跨海大桥正式开通,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的梅山岛保税港区也已被国务院批准成立,进入建设阶段,这对宁波市招商引资工作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笔者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接触过许多来宁波开发区投资的外商,通过与他们交流,了解了外商投资决策的程序和影响决策的因素,认识到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对物流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加深了对物流的理解,笔者认为在当前企业成本上升、美元持续贬值的经营环境下,只有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才可能增加企业竞争力,提高利润。本文拟结合宁波市招商引资重地——北仑区的实际情况谈谈加快企业物流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途径。

一、物流是第三利润源泉

1.物流的概念

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一词源于国外,最早出现于美国,1915年阿奇·萧在《市场流通中的若干问题》一书中就提到物流一词,并指出“物流是与创造需求不同的一个问题”。现在欧美国家把物流称作logistics的多于称作physical distribution的。logistics包含生产领域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搬运与厂内物流和流通过程中的物流或销售物流即physical distribution,可见其外延更为广泛。物流可以定义为“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它由一系列创造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经济活动组成,包括运输、保管、配送、包装、装卸、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多项基本活动,是这些活动的统一”。

2.企业物流

物流的分类方法包括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社会物流和企业物流及国际物流和区域物流等。

企业物流是从企业角度上研究与之有关的物流活动,是具体的、微观的物流活动的典型领域。可以区分为以下具体的物流活动:

(1)企业生产物流 :企业生产物流指企业在生产工艺中的物流活动,实际上已构成了生产工艺过程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过程的物流大体为:原料、零部件、燃料等辅助材料从企业仓库或企业的“门口”开始,进入到生产线的开始端,再进一步随生产加工过程一个一个环节地流,在流的过程中,本身被加工,同时产生一些废料、余料,直到生产加工终结,再流至产成品仓库,便终结了企业生产物流过程。

(2)企业供应物流

企业为保证本身生产的节奏,不断组织原材料、零部件、燃料、辅助材料供应的物流活动,这种物流活动对企业生产的正常、高效进行起着重大作用。

(3)企业销售物流

企业销售物流是企业为保证本身的经营效益,不断进行销售活动,将产品所有权转给顾客的物流活动。

(4)企业废弃物回收物流

企业在生产、供应、销售的活动中总会产生各种边角余料和废料,这些东西的回收是需要伴随物流活动的,回收物品处理不当,往往会影响整个生产环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也会占用很大空间,造成浪费。

3.物流是“第三利润泉”

我们曾接触过这样一个项目,计划把位于加拿大和美国交界的阿拉斯加冰川水通过30万吨散装货轮运到中国,通过管道分装,再通过装瓶灌装送至市场。这个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就是物流,可以说,物流成本对这个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许多投资项目能否在中国成功落户与这个例子一样,关键取决于物流效率。在今天的国际工商业界,降低物流供应链的成本已经成为经营管理的首选重点。物流领域已成为继降低资源(人工和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及通过扩大市场销售获取更多利润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

二、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国物流业近几年有了较快发展,许多企业也对物流管理有了一些认识,但通过对北仑区内的内、外资企业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导入准时制生产方式,物流效率较高,对物流理念的理解比较深入,在仓库设置、物品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都有具体设计规划、标识,实施也比较到位。而一些民营企业与这些外资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面在下面几个方面:

1.物流理念认识不足

企业经营者,重生产轻管理、重工艺轻物流,对现代物流对新经济时代中企业生产营销的巨大支撑作用和“第三利润源泉”的潜在能力缺乏应有的认识,墨守成规,缺乏物流革新精神。

2.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企业的计划、采购、供应、存储、运输等物流活动分属于各职能部门,各部门和各物流环节因没有统一管理,只对上级负责、容易强调部门利益而没有全局观念。

3.物料储放、运输混乱

企业总体布局一般没有进行物流的规划设计,企业现有的总体或局部的物流格局不清晰,物料流混乱,物料流转时间长,交货周期长,空间浪费大。

4.物流信息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效率低

采购信息、供货信息、供货质量信息、库存中各种物资的历史分布等物流的基础数据没进行很好的归纳整理;没有利用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目视管理方法进行信息共享,信息网络没建立。

5.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

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

6.物流成本方面管理滞后

相关物流系统一般没有采取总成本控制、物流成本模糊,分部门核算时总成本不清,各种物资、人员、设备设施和时间效率的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没有采用先进的物流比较成本。

三、如何提高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现在都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为即使在国内,也有众多外资企业同我们竞争。如果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降低物流总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

1 .物流管理的定义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

物流管理的内容包括:

(1)对物流活动诸要素的管理,包括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

(2)对物流系统诸要素的管理,即对其中人、财、物、设备、方法和信息等六大要素的管理;

(3)对物流活动中具体职能的管理,主要包括物流计划、质量、技术、经济等职能的管理等。

2.物流系统化

物流系统就是指在企业活动中的各种物流功能,随着采购、生产、销售活动而发生,使物的流通效率提高的系统。这种系统大致可由作业系统和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组成。

(1)作业系统就是在运输、保管、配送、装卸、包装等作业中,引入各种技术,以求自动化和效率化,同时,使各功能之间能完满地联接起来的系统。

(2)信息系统也称物流信息系统,在企业活动中和其他的功能——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使从定货到发货的信息活动更完满化,从而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

3.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的具体对策

(1)建立企业物流成本构成模式与物流管理会计制度

在很多企业中,物流成本在企业销售成本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企业物流总成本是企业产品在实物运作过程中,如包装、装卸、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所支出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和。企业要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全面、正确的把握包括企业内外发生的所有物流成本在内的企业整体物流成本,以企业整体成本为对象削减物流成本,建立企业物流成本的构成模式,从原来财务成本费用中剥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能准确判断和计算企业现有物流成本及其构成情况。分析和比较物流成本与制造成本,物流费用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物流管理会计制度,使物流成本管理与财务会计在系统上联结起来,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分领域全面清理物流系统的资源配置,建立物流成本数据库,建立物流成本科学的比较依据。

(2)在企业内部,充分利用7s、看板管理、颜色管理等手法,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速度越快,所需流动资金越少,同时,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和节约物流时间,尽可能直运输、减少物资集中和分散运输的次数,实现效率化的配送,从而加快企业物流速度,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

(3)在企业外部,与上、下游企业配合,构建一体化物流战略

企业要努力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合作形成一体化供应链。实现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消费者组成的供应链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筑一体化物流战略,使整个供应链利益最大化,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和供应链成本。

(4)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成立物流子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控制物流成本方面,欧美国家采用较多的是物流的外包,或称第三方物流或合同制物流。它是利用企业外部的分销公司、储运公司或第三方货运人执行本企业的物流管理或产品分销职能的全部或部分。其范围可以是对传统运输或仓储服务的有限的简单购买,或者是广泛的,包括对整个供应链管理的复杂的合同。

除了通过将物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削减物流成本外,建立企业物流子公司也是货主企业控制物流费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物流业务仍然处于货主企业的总体控制之下,与此同时,通过子公司的独立经营,来实现物流成本的下降。成立物流子公司后,一方面由于物流子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实体,因而在内部费用管理上会更有效,可以更好地消除设施、设备的重复投资、人员费用过大等现象,遏制物流成本上升的一些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从各经营公司来说,物流作业全部外包给物流子公司,物流费用支出将能在财务报表上明确地表示出来,进而有利于促进各经营公司销售上的成本效益管理,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在北仑区的一些大型石化、钢铁企业,已经采取第三方物流的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如何更好地通过招商工作提高北仑区企业物流管理水平

1.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引进高水平的物流企业,促进北仑区物流企业发展

宁波市北仑区“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奋斗目标:把北仑区域建设成为长三角南翼的国际航运中心和服务全省、辐射华东的区域性港口物流中心;2006年2月,宁波市“十一五”规划再次确定,北仑临港产业区是宁波市临港大工业基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临港工业和现代物流业。拥有天然深水良港的北仑区,区位优越,港口集疏运网络正在逐步建成,发展港口物流产业的条件得天独厚,世界港口发展的经验证明,要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首先要成为区域物流中心。因此,在今后招商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国际知名物流公司的宣传,吸引这些高水平物流公司来北仑区投资。由世界500强企业马士基集团投资的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去年上半年落户北仑,该项目现已投产年可处理25万teu。

引进第三方物流公司,为北仑区企业第三方物流提供良好的选择。初步调查预测,2007年区域内大中企业物流业外包达30多亿元,按照规划,北仑区2020年1000亿元的gdp,相应所产生的企业配送物流服务增加值将至少达100亿元,地方将增收至少5亿元。

外商投资企业第4篇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优化名称资源

1.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名称中不反映其行业特点。如武汉鸿飞发展有限公司。

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的组成顺序使用名称。如兴海物业(武汉)有限公司。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跨行业经营

3.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确规定,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且有利于民生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核发经营范围表述为“在国家允许、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范围内经营(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有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报登记机关备案。

三、放宽项目审批,支持企业发展

4.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可先行办理注册登记,并持加注有效期一个月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因特殊原因,企业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允许持企业申请和股东承诺文件,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经营期限延期变更手续。

四、放宽投资主体限制,简化登记材料

6.允许境内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7.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汉投资,可不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改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

8.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五、放宽出资限制,缓解出资压力

9.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外非货币财产(境外不动产除外)入境出资,并由中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由境外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中国评估机构确认。

10.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1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开辟新的投资渠道,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出资。

12.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只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在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审查委托出资的书面证明。

13.在外商投资公司合同和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可不表述为具体的期数和时间,但首期出资和国家专项规定明确规定出资期限的除外。

14.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约定一次性缴付出资,但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可修改章程申请分期缴付出资。

15.外商投资企业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出资期限最长可延期至5年。

六、提升服务效能,推进和谐监管

16.下放部分登记监管权限。除并购企业、限制类企业以外,投资总额资本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新设立企业,委托所在地工商分局直接办理设立登记。

17.完善网上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登记和年检。

18.简化内部审核程序,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对分公司设立、注销、年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简单登记事项变更,由审查人员一人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第5篇

一、投资产业现状

(一)目前我市投资总体情况

自1990年我市第一家外资企业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截止2005年6月底,全市在册外商投资企业136户。2001年开始,受中国加入wto的惠顾及世界经济对外资的积极影响,加之我市活跃的经济发展对外资的需求大大增强,使我市引资规模出现强劲的增长态势。从外商投资企业五个年度统计上来看,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基本不变,但投资额五年增长幅度较大。至2005年上半年,累计投资总额70282万美元,注册资本37039万美元,其中外方协议认缴额22608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6万美元。仅占全市各类企业2%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占全市的总资本金的10%。

通过对全省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2005年一季度),我市与利用外资先进地区的差距在不断拉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投资总额仅占全省的0.8%;累计户数只占全省的0.7%;户均投资总额超过全省平均数7个百分点。

今年6月底,我市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布为市属企业30户,投资总额31162万美元,注册资本13809万美元;定海区43户,投资总额6108万美元,注册资本3761万美元;普陀区33户,投资总额18059万美元,注册资本11004万美元;岱山县24户,投资总额10657万美元,注册资本5314万美元;嵊泗县6户,投资总额4296万美元,注册资本3151万美元。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方式已逐渐转为外商独资为主,投资来源地逐步趋于多元化。由原来合资投资方式逐渐转变为以外商独资为主,独资比例持续上升。这是由于初期外商在不了解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更愿以合资的形式来减少投资风险,而随着中国开放度的提高和对中国市场的了解日益加深,外商投资的不确定性相应降低了,此时外商更倾向于采取独资的形式进入中国投资领域,以便实行统一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获得充分的投资回报。外商投资来源地仍以香港地区为主体,并逐步趋向多元化。目前来舟山投资的国别(地区)已达23个,日本的投资企业已处于第二位。

(二)近二年投资企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投资产业

2004年上半年,我市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17户,累计投资总额40978万美元,其中投资于农、林、牧、渔业1户,投资总额2786万美元;采掘业1户,投资总额1020万美元;制造业7户,投资总额13597万美元;建筑业4户,投资总额9996万美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4户,投资总额13579万美元。

2005年上半年,我市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有22户,累计投资总额54839万美元,其中投资于农、林、牧、渔业1户,投资总额2786万美元;制造业7户,投资总额17450万美元;建筑业4户,投资总额9996万美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6户,投资总额17609万美元;房地产1户,投资总额2500万美元;旅游景区开发业2户,投资总额4498万美元。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和区域引资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2005年上半年,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总额分布来看,制造业26113万美元,位居首位;仓储业17927万美元,位于其次;第三是建筑业,10052万美元。在外商能够投资领域中(除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禁止外),外商对我市农林牧业、信息服务业、娱乐业投资偏少,资金不到三位数。在制造业中,水产品加工也只局限于一般加工,对于精深加工未能拓展。第二产业利用外资质量不够高;第三产业利用外资领域不够宽;一般性的外资项目太多,而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有带动地方经济加速发展意义的外资项目太少,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步伐。

此外,由于区位条件的不同,我市引资区域发展不平衡,各岛屿间差距明显。定海、普陀、岱山等县(区)利用外资已形成一定规模,2005年上半年,投资总额分别占到全市的50%、25%、17%。但嵊泗县利用外资规模普遍较小。

(二)外资的总量规模偏小,投资效益仍有待提高。

引资质量和外资企业效益是我们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外资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从纵向看,我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在持续扩大,质量在日益提高,作用在不断增强。但是从横向看,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我市利用外资的总量不大,规模偏小,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截止2005年上半年,除了22家投资总额超1000万美元外,其余的户均投资总额仅135万美元,规模相对较小,不能形成规模效应。这对于舟山地处海岛,交通不便的情况下,会大幅度提高生成成本,造成产品竞争力不强。户数众多的制造业中,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就有50余户。部分企业的管理水平也相对较低,以劳动密集型的作坊式的生产为主。

从总体来看,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效益在不断提高,但效益提高幅度并不大,有些由于企业投资决策等原因还出现效益下降的情况。至2004年底,在参检并投产开业企业61户中,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6228.42万美元,纳税额2017.17万美元;盈利企业35户,税后利润2130.71万美元;亏损企业40户,亏损额388.66万美元;盈利和亏损额度均比去年有所提高。

(三)地区优势利用不明显,未能有效发挥产业链经济。

从发展空间上看,长三角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深水大港依赖性更加突出。舟山位居长三角地区开放前沿,拥有“港、景、渔”等海洋资源优势。《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颁布,更为号称千岛的舟山提供了有利的开发条件。外商投资船舶工业的投资额以常石集团、万邦永跃、中远为主,比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带动了边缘经济;水产以舟山兴业有限公司为主,仓储以中化兴中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为主,但对于这些优势的利用还不是很明显,还未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对于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的引进就更少,未能有效形成产业链经济,带动整体经济快速发展,如第三产业,在上图中,投资额只占了一小部分。

三、投资产业建议

在当前舟山作为长三角城市群体中的一员,在上海和宁波两大都市的双重辐射下,借助其优势也实现了较大的发展。但如果将舟山放到长三角城市群中进行集中比较,就可以明显地发现,舟山作为一个地级海岛城市,经济总量过小、城市规模偏小、产业结构不佳、交通条件不便,仍是制约其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真正崛起与真正融合的重要因素。在长三角所有城市都进入全国百强的情况下,舟山城市竞争力位居长三角倒数第三,综合实力位居倒数第一,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如何在调控和要素制约全面趋紧的情况下,利用外资正处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口,要在对外开放竞争中取得新的优势,必须在调整结构中积极寻求增长方式的突破,地方政府应采取适当的引导措施,扬长避短,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并在市场力量推动下完成互补的产业链、产业集群和城市形态的集成。

(一)港口产业

长江三角洲已经形成以“上海为中心,苏浙为两翼”的格局,当前迫切的任务是推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提升整体竞争力,而首要的问题在于优化区域交通网络,整合交通资源。舟山有着得天独厚的深水港口和航道资源优势,应该利用上海开发嵊泗大小洋山深水港以及宁波、舟山港口区域空间结构重组的契机,着力发展港口产业。

1、仓储业

建设大港口、布局大产业,是海湾型地区抢占发展先机、实现经济快速起飞的巨大动力。环杭州湾所在的浙北地区拥有非常丰富的深水岸线密集区,启动浙北港口资源优化整合,既是环杭州湾产业带规划的紧迫要求,更给舟山创造了产业重构的重大契机。我市应以服从全省大局为前提,以融入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为导向,避免产业同构,寻求自身特色,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以港兴市’战略,加快产业整合,重组发展优势,以港口为龙头,构筑深水大港口、临港大产业的发展框架,在临港滨海区域形成产业集聚格局,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目前,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加强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建设港口等基础设施,加快大陆连岛工程建设。依托舟山开发深水岸线、建设深水港口形成的大宗货物水水中转优版权所有势,在深水泊位区周边陆域布局建设粮油、木材、煤炭、石油、矿物质等大宗货物加工企业集群,把舟山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的物流基地和能源中转、储运基地。

2、船舶业

舟山市在港口开发的过程中,站在全局的高度,全心全意做好各项配合服务工作,抓住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机遇,在引进外商投资企业时,着力在各岛间打造船舶修造基地,并做到以外引外、以外引民等投资方式,带动第三产业及配套行业的发展,如我国船舶工业最大的外商独资项目——投资10亿元的日本常石集团修造船基地落户舟山后,逐步引进日资配套辅助的8个项目,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的船舶配件、舾装企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旅游休闲

1、依托佛教圣地、投资崇教关联产业。

舟山拥有众多佛教文化景观,尤以普陀山为闻名天下,依托佛教圣地,投资与其相关联的产业,将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如在景观的周边建立酒楼、娱乐等项目来刺激旅游。

2、利用海岛资源,开发旅游休闲等配套项目。

利用无人居住的海岛资源,以及以文化景观为中心,建设开发以旅游为主师题的休闲中心,开展游船观光、海钓等休闲渔业、娱乐场所等活动,也应作为舟山引进外资的重点。

(三)加工业

1、依托渔业资源,发展精深加工等技术密集型企业。

在渔业经济承受近海渔业资源衰退的压力情况下,舟山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应利用舟山水产品加工业的现有优势,整合资源,做大规模,注重特色,提升层次,拓展市场,打响品牌,建设国际级的水产品加工贸易基地。拓展和延伸水产品精深加工的内涵,利用水产品原料和加工技术基础,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医药和海洋生化加工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充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端海洋生物制品,逐步把舟山建成我国新兴的海洋生物医药和海洋生化产品开发生产基地。

2、依托长三角产业群,投资电子等科技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第6篇

报告名称: 2000年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薪资调查报告 调查地点: 北京 调查时间: 2000年 样本量: 30 被访者: 外商投资企业 调查机构: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 报告来源: 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 报告内容: 一般职员的月薪在2500至6000元,主管、主任、督导的月薪为4000至1万元,经理的月薪为5500至1.5万元,总监的月薪为8000至2.5万元。日前,北京西三角人事技术研究所对北京的30多家外企作了最新薪酬调查。 调查的职位限于52个通用性职位,如市场、销售、财务、人事、行政、商购、电脑、系统、制造、质量、秘书、翻译等,同时还收集了有关福利政策,如住房、保险、医疗、各种津贴、出差待遇等内容。 关于2000年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薪资情况,根据西三角调查显示:在外企雇员平均年薪上,高科技企业为62653元;工业制造企业为28654元,快速消费品企业为24013元,其中各类企业雇员薪酬占销售收入比例为6.92%。 在调薪制度上,83%的企业每年调薪一次,10%的企业每年调两次;在薪资增幅上,1997年到1998年度增幅为11.4%左右,1998年到1999年度增幅则下调为5.8%左右,1999年到2000年薪资增幅在7.3%左右,预计2000年到2001年度增幅能达到10%,其中高科技企业薪资增幅已连续多年排列第一。 根据西三角的调查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82%的企业建立了中方账户,分别按员工工资的61%或59%或49%建立,服务项目分别为:劳保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费、住房公积金、工会费。另外,68%的企业为员工建立住房基金,38%的企业有健康保险,55%的企业有雇员娱乐,69%的企业有女职工生育费,56%的企业有交通补贴,32%的企业有食品补贴。 在解决员工住房方面:82%的企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其它解决员工住房途径依次为:企业把住房货币化,在工资中包含;企业自建或购买商品房,按房管部门的成本价售给员工,员工享有部分产权;企业按期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不解决住房;企业自建或购买商品房产权属于企业,无偿或低租分配给员工居住,离开公司时要求退还。 在员工享受公司的住房待遇是否与公司有承诺的问题上,17%的企业与员工无承诺;83%的企业与员工有以下两种形式的承诺:一是员工与公司签订住房合同,房产证由企业保存,若员工离职,应交回住房;二是若员工不能履行有关协议(承诺),收回(退还)住房。 在培训费的投入上,75%的外企每年的培训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1%-5%。其中内训预算每人每年平均为1930元,内训时间为每年8.85天,外训预算为每年1650元,外训时间为每年5.2天。该调查报告中显

示,培训费较上一个财政年度稳中有升,高科技企业在人均培训费和时间付出上均排第一,从中可看出各企业越来越重视培训。 在奖金方面,一般公司都实行年底双薪。70%以上的公司发放销售奖,其中32%的公司销售奖每年发放一次,9%的企业每年发放两次,50%的企业每月发放一次。 在福利待遇方面,除政府规定的丧假、产假、婚假、病假、探亲假以及陪产假外,各公司基本上都还自己规定有一些假期,如年假、轮班、培训,而且大多公司都有带薪休假的政策。在各类津贴中,一般公司还提供工作午餐补助,有些公司在节日期间还发放节日费。在留任优秀员工的措施方面,几乎所有公司都提供海外培训,其它方式还有晋升、提薪、特殊培训、解决住房、提供旅游等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第7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俞 文

众所周知,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是公司这一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但另一方面,为便于对公司的监管以及保护公司相关股东的利益,法律对公司的股权转让也设定了许多限制。相对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兼具资合性的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较只具资合性特点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要多,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尤其是外资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则更多,不仅其必须遵循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在特别法无规定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循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目前,由于国内尚无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均散见于各个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显得相对零乱,本文希望通过对之进行总结,以供各方参考。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1]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2]。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外商股份时必须避免因为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一人公司的结果。虽然在理论上对导致一人公司结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存有争议,[3]但事实上,因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这一结果本身是违法的,因此也使该股权转让失去意义。此外,实践中也并不乏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4]因此,从实际角度考虑,作为万全之策,在股权转让时仍应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注释

[1] 自2004年10月9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并实施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新设以及外资对国内企业的收购,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2] 理论上虽说如此,但事实上并不鼓励设立外资低于25%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见叶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236页。

[3] 马强:《导致“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无效力》,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8日。

[4] 傅长禄主编《最新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例评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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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第8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