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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6 18:39:44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1篇

通过收购中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现已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另一重要形式。此外,已在中国投资的外商因其生产、经营、管理、资金等方面的需要,对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组,也已成为其达到新的投资计划和目标的惯用方法。本文在此结合实践经验就一些常见的有关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1 、收购资产 外商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成立另一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予以解散。这种收购资产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收购方无需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责任;其不利的一面是,收购资产一般会涉及多种税负,如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预提所得税等。 2 、收购股权外商也可通过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而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一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继续经营。这种收购股权的方式,其有利的一面是,相对收购资产的方式,税务要轻得多,一般只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收购股权的方式;其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作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新的投资方,要与其他投资方一样按投资比例承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债务和责任。所以外商在收购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前,应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工程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全面的谨慎的调查,以免掉入陷阱。收购股权,通常又有下列两种方式:a 、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有利的一面是,外商可以更有效地参与或控制其所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若该外商用其在中国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利润收购或投资于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退税的优惠待遇;不利的一面是,这种收购须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和各股东方的同意以及原审批机构的批准,将来的再转让还须再经批准,有诸多不便。 b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中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这种收购方式的有利一面是,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中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也很方便 , 也不用缴中国有关的税负;不利的一面是,外商不易直接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3 、产业政策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一直有一个产业导向问题,有的行业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的行业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有的行业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但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有的行业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如电影服务、音像制品分销、保险等行业均要求中方的股权须在 51 %以上;有的则规定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如增值电信企业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 30 %,广告公司外方的股权不能超过 49 %,等等。这些产业政策的规定,对收购或重组外商投资企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收购或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违背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4 、 25 %的下限问题 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外方的出资比例至少占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也因此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及其他各种优惠待遇。若因收购或重组导致外方的出资比例少过 25 %,则原有的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将被视同一个一般的内资企业,将丧失作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可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并可能包括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待遇。所以,外商一般都不会愿意越过这个底线。 5 、转变为内资企业的税负问题 若外方要完全撤出其投资而将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或其他中国的公司,则原有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纯粹的中国内资企业,正如上所说它不能再享受原来所享受的任何优惠待遇,而且,如果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下的,则还须补缴以往所享受的所得税“二 免三 减半”的优惠及其他任何税收优惠。这必然使得这种股权转让在经济上很不划算,还不如采取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解散的方式而撤出。 6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都有一 个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概念。投资总额是一个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总和;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也是投资各方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的限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款。为防止注册资本过少,借款比例过大,风险分担不合理,中国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须符合下列标准: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300 万以下 占投资总额 7/10 300 万以上 1000 万以下 占投资总额 1/2 (若在 420 万以下 至少 210 万) 1000 万以上 3000 万以下 占投资总额 2/5 所以当收购或重组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或 / 和注册资本发生任何改变时,应始终保持它们之间的比例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7 、增资审批问题 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收购或重组时,若因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 / 或注册资本,则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若新增的投资额与原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则还须报上一级审批机关的审批。一般都知道,对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且属于限制类行业的须由中央一级的审批机关审批。通常要获得中央一级的审批比获得地方一级的审批困难得多,所以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都想尽各种变通办法尽量使投资总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的界限。实务中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要轻信一些地方审批机关的越权审批,这种审批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即使地方审批机关口口声声作任何保证也没用,最终若要倒霉的还是外商自己。 8 、股权与外债比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公司或个人借款在实践中很普遍,但问题是这种借款究竟有没有金额的限制呢?根据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外汇管理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借款的外债登记时,会要求其对外借用的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本地许多银行在给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时,一般都坚持将贷款的金额限定在这个差额以内,若要超出,通常会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先办妥增加其投资总额的所有审批手续后,方可提供贷款。 9 、股东贷款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除可向中国境内外的银行贷款外,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都喜欢采用股东贷款的形式,但却忽视了中方股东贷款的合法性问题。外方股东贷款问题简单,外商投资企业只需办理有关的外债登记手续即可;但中方股东贷款不能直接贷给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在中国除银行或其他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任何其他企业之间均不能相互借贷。实务中的操作通常是由中方股东将其拟贷出的款项委托给银行,由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给外商投资企业,但有关银行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一般为贷款总额的 1-3 % / 年。 10 、减资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重组的过程中,为了要缩小生产经营规模,可能不少外商想过要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 / 或注册资本。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 / 或注册资本。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 a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金额的; b 、企业有经济纠纷 , 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c 、企业在合同或章程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d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在实际操作上,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要减少其投资总额和 / 或注册资本,难度较大,还要经过复杂的审批、会计验证及公告债权人等程序,因此实务中这种个案比较少见。 11 、国有资产评估 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重组,在很多情况下会涉及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股权分收购、转让或变更,这就引出股权转让价如何确定的问题,能否由有关各方自行约定?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必须经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 评估结果应作为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实务中,一般外商对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不太信任,宁愿花更多的钱来聘请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有资格的国际上知名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 12 、技术出资问题 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含有技术出资部分,有的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计划加入技术投资。但问题是技术投资部分可占注册资本的多少份额呢?对此,中国法律是有限定的。一般上,技术投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 20 %,以高新技术成果 出资入股的可以超出注册资本的 20 %,但最多不得超过 35 %。出资入股的技术需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若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 20 %的,还需提交有关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按规定的出资期限一次性到位。 13 、出资到位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各方的出资应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及时到位,包括收购或重组所需投入的资金也应及时到位。否则,外商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只能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而且,若外商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 25 %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14 、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这里应注意的是: a 、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 、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c 、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 d 、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15 、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管理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收购或重组后计划将外商投资企业交给中方或外方或其他第三方经营,或委托给外国企业经营管理。但对具体应怎样做并不清楚。尽管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声称其已经采用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但其实际做法并不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甚至完全是无效的。承包经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承包者 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 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承包。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企业的收益。委托经营管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管理公司负责本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外国管理公司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从事各项经营活动并以定额或按经济效益、管理效益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中国有关的法律对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管理都有具体的规定,这里暂不赘述,只须强调外商最易忽视的一点,那就是无论是承包经营还是委托经营管理,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包者或外国管理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后方为有效。否则,有关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承包者或外国管理公司予以处罚,包括收缴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等。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相对生产率,比较优势,经济发展

    一、现有文献概述与批评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06; zhang and song 2000)。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2.5%,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0.4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均达3%,也就是占整体经济增长的近1/3(tseng and zebregs 2002)。另外,其他同类研究还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与国内总投资增长也是显着的正相关。他们将这个结果视作是投资“挤入效应”的证据(kueh 1992;zhan 1993)。

    在较为近期的研究中,上述第二种方法的应用较为普遍,主要应用于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即进行个别区域分析或跨区域比较。很明显,吸引较多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或省份普遍都表现出较快的经济增长。这些分析的典型结论,都是表现为显着的正相关,说明外商直接投资透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包括地方资本形成、地方投资的“挤入效应”、地方生产技术或知识使用效益的提高等,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解释了不同地区或省份的不同经济增长表现,对总体中国经济增长有较强的政策含义(berthélemy and démurger 2000; mody and wang 1997; wei 1994; wei et al. 2001; zhang and felmingham 2002)。

    现存这些文献研究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在它们的分析中,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很难区分开来(li et al. 2002)。这个问题可以说贯穿所有的现存文献,但在区域和跨区域回归分析中尤其严重,因为所分析的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毕竟属于同一国家、同一种体制(即相同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使用同一货币。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存在着众多的机会,可以透过创造租金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各地区间市场化程度差别很大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即使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确实存在正相关,也难于判断地方经济增长到底是来自生产率的改进还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租金转移,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极端情形是,租金创造效果如果超过生产率的改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对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可能为负而非正。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得出一个普遍论断,即,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现有的文献中,有

关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具体机制,究竟主要是透过促进生产率进步抑或是创造租金的问题,往往会在回归分析中被忽略掉。即使那些联立方程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测也是如此,问题不在于到底是外商直接投资引起了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促成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问题是,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创造租金还是通过生产率改进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因此,关键是要将有关两者的相关性的分析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路径相联系,在这个特定路径中,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影响的机制必须要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

    要将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分析与中国特定发展路径联系起来,逻辑上就必须超越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唯一指引的视野,诉诸更宽泛的理论框架。在相关理论文献中,与新古典传统相对,还有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和激进政治经济学,它们并不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体现为额外的金融和技术资源,然而它们更加强调外资的其他特性,这包括外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模式、技术转移的类型、塑造国内市场竞争模式的制度和结构环境,等等,认为这才是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后进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而且其影响往往是负面的(lo 1995;unctad 1995)。在相关的中国研究文献中,这些因素基本上都被忽略掉,这就使得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全面、合理。

    二、宏观指标的直观判断

    从宏观指标的直接观测结果看,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中国总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并没有得到经验支持。作为固定资本形成的一个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在1979-1991年期间的年流入量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相比还是极其微小的,只有从1992年开始才大幅度增加。从1992年至2006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之比年均约为12%,从国际背景来看,大约是同期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值的两倍。尽管如此,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同样很有限,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就只能更加有限了。可以断言,从1990年至2006年各年,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来促进gdp增长,其贡献每年应该不超过一个百分点。

    概念上,上述指标存在着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低估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并不反映资本形成中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因为对资本形成的贡献除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外,还有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再投资。第二,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与资本形成的比率这个指标,本身并没有涵盖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投资“挤入效应”。第三,这个比率并没有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无法观测的影响。

    对第一点来说,要加以确证必须进行企业层面的调查,但这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样的数据根本无法获取。直观判断,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规模有限,例如直至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仅达11%,因而,净利润再投资即使确实是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只能是近年来的事。同样地,就第二点来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直至1990年代中期,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的一个典型化特征,是表现出过度冲动的投资倾向,因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任何可能的“挤入效应”也仅在近年内才有意义。就第三点而言,即外商直接投资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这是现有文献关注的焦点。部分研究是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能够带来外汇的角度来考虑,而外汇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技术进口提供资金来源,这些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机械设备或工业投入品中。还有部分研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行业或区域的效率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其作用机制包括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制度和结构的转变、等等。

    即使将因果关系问题、可出口品的竞争问题搁置一边,从现有数据推断出外资企业为中国外汇收入的增长起主要作用,这仍是颇为夸大失实。事实是,外资企业的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1996年超过40%,2001年超过50%;然而,观察各年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外资企业的进口份额所占的比重更大。在1985-1997年的13年中,外资企业每一年都存在相当规模的外贸赤字,形成对比的是,1989年以后大部分年份中国贸易表现顺差。尽管外资企业从1998年以来一直享有顺差,但这些顺差仅占国家总顺差很小的一部分。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的部分进口是随同投资一起进来的生产设备,在这一点上,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可能贡献可归结为两种形式:一是对使用进口设备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的技术转移,另一是,在长期

上促使外资企业成为净出口者,只是,这种前景迄今为止始终还只是潜在可能性。与此相关的话题是,外资企业以什么形式来实现外贸扩展?众所周知,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占主导的外贸出口是加工贸易,这主要是由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所从事的主要是加工贸易。从加工贸易的生产特性看,加工贸易的增加值率(这里定义为净出口对出口总额的比率)在1998年以前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998年以后则停止上升,基本维持在34%左右的水平。占全国对外贸易主要部分的加工贸易,其增加值率停留在这么低的水平,这与中国追求产业结构的升级是不相符的。

    现在我们来分析外商直接投资透过改进经济效率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主流理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以下列几种形式发生作用:向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对同行业或相关联行业的其它企业产生溢出效应,根据“禀赋”比较优势原则实现经济结构转变,按市场原则实现制度转变,等等。这些理论观点是否有效,全部或部分的利益能否得以实现,这些净效果主要表现在与中国其他行业相关的整个外资企业部门的绩效上。图1标示出外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率表现。可以注意到相对劳动生产率序列在1993-2005年期间表现出长期的下滑趋势。从表面判断,这种趋势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中国按要素禀赋比较优势原则进行结构转变的论题是一致的,即,利用中国现有的“廉价劳动力”(充裕的劳动力供给)优势进行产业转变。这种趋势也与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倾向于使劳动非技能化的理论相一致。换句话说,这种倾向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改进了资源配置效率而同时削弱了生产效率。这就有必要去考察总的效率指标,这个总效率指标一般用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比率的演化来表示。在1993-2005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大量流入和外资企业的大幅度增加这个长时期内,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序列也表现出相同的下降倾向。这就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已超过了资源配置效

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作一个正面的评价。

    上文的分析自然就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外资企业的相对效率确实是在下降,那为什么中国工业中外资企业部门所占的份额却在不断的扩大?为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决策机制作进一步的考察。但这个答案有可能与劳动补偿有关。众所周知,由于进入该部门的产业工人无限的供给,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大部分劳动密集、出口导向的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基本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上不发生变化。图1显示,外资企业相对整个工业企业的相对平均工资率一直表现为下降倾向。这种状况说明,尽管相对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表现为恶化趋势,外资企业仍是有利可图。这种倾向自身就意味着,对整个中国经济来说,与外资企业部门膨胀相关的发展是不能作为效率判断的依据。 首先,我们对1991-2005年期间中国35个工业行业的相对生产率作一比较。观察外资企业所占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那些行业的数据,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点涉及外资企业的行业分布与有关行业的技术特征。理论上,主流经济学的比较优势理论和激进学派的“劳动的新国际分工”理论都认为,外资企业既然是市场导向的,那么它们应倾向于集中在中国的劳动密集工业行业。这与现实基本上是相符的。在贸易分析文献中,通常将劳动生产率低于0.9的行业列为劳动密集行业。按照这个标准,在2005年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1个行业可以列为劳动密集行业, 1991年也是如此。

    第二点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主流理论一般倾向认为,外资企业占主导行业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要低于平均水平,这反映出它们采用了更多的劳动密集性生产技术。这一点与现实也是基本相符的。所讨论的17个工业部门,在1991-2005年期间,有13个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出现了负增长。这种绩效与资源配载效率改进的预期是一致的。然而,这种绩效与激进理论的劳动非技能化假说也是相符的;激进理论认为,外资企业以及由此延伸的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一般倾向于延缓劳动生产率的改进。

    第三点是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工业效率的总体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相对数值的表现上。可以观察到,由于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这个指标对应的是整个中国工业的水平,它就排除了整体经济因素效应,而强化了行业的特定因素,包括了外资企业所占比重高于平均水平的行业因素的效应。这个指标大体上能捕捉到一些有关技术转移、行业间和行业内的溢出效应、市场制度的改进等等信息。表1的分析结果可以与主流文献形成较好的对照:在外资企业占主导的17个工业行业中,有13个行业在1991-2

005年间全要素生产率相对值出现了负增长。很明显,正如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外商直接投资确实对中国工业效率存在正的影响,但是,现实情况同样符合结构主义和激进理论所判断的负面影响,综合而言,占主导的是负面影响。

    我们还可以对1991-2005年期间30个省区的工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在空间分布上高度集中:2005年仅有6个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外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这个背景中,所涉及的这6个省市的绩效与行业分析结果略有不同。从相对劳动率标准判断,1991年这6个省区的工业都不能视作是劳动密集型的。到2005年,6个中有2个(广东和福建)转变成为劳动密集型。因为这两个省的外资企业工业增加值比重确实远比其他省区高,或许可以说,在空间分布上,外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符合比较优势原则。与此同时,从空间分布看,外资企业也确实表现出有利于促进资源配置效率:六个省市中有4个在1991-2005年间相对劳动生产率都出现负增长,仅有天津和江苏例外。恰恰是这两个省市在1991-2005年期间出现相对全要素生产率为正增长,而其余4个省则出现负增长。显然,这些区域数据分析结果,大致上与行业分析结果相同。

    行业-区域分析结果显示,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经济增长的理论预期,但是,由此就认为整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强烈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增长,这却是不符合事实。上文的分析结果,一方面固然是符合主流新古典论断,即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以及外资企业的运作有助于工业行业和区域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这些结果同样符合激进政治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导致劳动生产率进步停滞、以及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关于外资企业有可能扭曲行业或区域的经济结构的批判性论断。上文的分析结果,是大部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的相对全要素生产率出现负增长,这意味着,总体而言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始终还是偏向于负面的。

    最后,作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行业-区域分析的结束部分,下文试图对行业-区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上文的分析仅仅考察了外资企业占主导的行业和区域,而不是全部数据,这对于总体上分析外资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表现来说,关注面可能显得过于狭小。从另一个角度看,上文的分析又有可能显得过于一般化,因为分析其实只是考察了有关行业-区域的特有因素对它们的相对生产率表现的影响,却并没有从各种特有因素中特别突出高于平均水平的外资企业增加值比重这个因素。对总体数据的统计分析有可能弥补这两方面的不足。特别地,可以假定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工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a)由行业或省区的总规模(由总增加值v表示)和行业或省区外资企业增加值所占的比重(vf/v)决定,即:

    lna = a + blnv + c(vf/v)

    从两方面来看,这个分析框架应该是可取的。其一,将v作为a的解释变量,意味着该分析考虑到了行业或省区的特定增长路径,即考虑到可能存在着规模经济或集聚经济;其二,在进行跨区域的比较中,这种分析将有助于检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产生的部门内溢出效应、以及外资促进结构和制度变动的效果。这是因为,这种溢出效应和变动一般应该是主要在同一个省区之内发生作用的。最后,值得指出,变量vf/v反映的是外资企业在一个特定行业或省区渗透的累积效应,对2005年一年数据的分析,将能为判断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工业中的累积影响提供一个推断依据。 结论

    现有主流研究文献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分析,大部分都是遵循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它们倾向于假定,外商直接投资的性质是代表了对接受经济体而言是一种“净增加”的资金、技术或制度资源,相应地,它们对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评价只能是肯定的。然而,这些纯粹依系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观点显得关注面过于狭小,由此衍生的判断就大有可能有失公允。事实上,相关的理论文献中,同样存在着其他理论传统,它们并不将外商直接投资仅仅视为可以利用的新资源,而是认为外商直接投资还承载着其他特性,有可能对后进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试图超越狭窄的纯粹新古典经济学框架,诉诸于更为宽广的理论文献,以此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们的主要分析发现是,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的的确促进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却又恶化了生产性效率,而两者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相对生产率,比较优势,经济发展

    一、现有文献概述与批评

    现有的研究文献绝大多数遵循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不同程度上,它们接受这样的假定,认为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意义,是代表了接受体的资金和技术资源的一种“净增加”。这种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将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总量的主要指标的比率简单标示出来,然后“读出”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由此得出判断,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和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之比,在1980年代相对较小,进入1990年代以后就开始大幅度上升。这些研究同时发现,在日益扩张的中国外贸出口中,外资企业所占份额也在急剧上升。这两项指标,对于迅猛发展的沿海地区省市表现得尤为显着(Chen et al. 1995; Kaiser et al. 1996; Lardy 1995; Whalley and Xin 2006; Zhang and Song 2000)。

    第二种方法,可以说是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主要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各项指标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这种分析意在检测外商直接投资对可观测的指标,如GDP增长等的间接影响,这种影响在在第一种分析中不能够显示出来。另外也试图想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对那些不可观测的指标,如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影响。这些分析发现对于各种不同的回归模型结果各异,但总体结论是,相关性都表现为正,而且在统计上显着。其中最乐观的发现是,在19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中国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平均年增长达2.5%,加上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形成使GDP增长0.4个百分点,那么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总贡献在1990年代年平均达3%,也就是占整体经济增长的近1/3(Tseng and Zebregs 2002)。另外,其他同类研究还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与国内总投资增长也是显着的正相关。他们将这个结果视作是投资“挤入效应”的证据(Kueh 1992;Zhan 1993)。

    在较为近期的研究中,上述第二种方法的应用较为普遍,主要应用于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即进行个别区域分析或跨区域比较。很明显,吸引较多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或省份普遍都表现出较快的经济增长。这些分析的典型结论,都是表现为显着的正相关,说明外商直接投资透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包括地方资本形成、地方投资的“挤入效应”、地方生产技术或知识使用效益的提高等,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外商直接投资解释了不同地区或省份的不同经济增长表现,对总体中国经济增长有较强的政策含义(Berthélemy and Démurger 2000; Mody and Wang 1997; Wei 1994; Wei et al. 2001; Zhang and Felmingham 2002)。

    现存这些文献研究的局限性是很明显的,在它们的分析中,因果关系和相关关系很难区分开来(Li et al. 2002)。这个问题可以说贯穿所有的现存文献,但在区域和跨区域回归分析中尤其严重,因为所分析的这些区域与其他区域毕竟属于同一国家、同一种体制(即相同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使用同一货币。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存在着众多的机会,可以透过创造租金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各地区间市场化程度差别很大的背景下更是如此。因此,即使外商直接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确实存在正相关,也难于判断地方经济增长到底是来自生产率的改进还是来自其他地区的租金转移,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极端情形是,租金创造效果如果超过生产率的改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净效应,对中国总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就有可能为负而非正。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得出一个普遍论断,即,在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现有的文献中,有关外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的具体机制,究竟主要是透过促进生产率进步抑或是创造租金的问题,往往会在回归分析中被忽略掉。即使那些联立方程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测也是如此,问题不在于到底是外商直接投资引起了经济增长还是经济增长促成外商直接投资进入,问题是,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创造租金还是通过生产率改进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因此,关键是要将有关两者的相关性的分析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路径相联系,在这个特定路径中,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影响的机制必须要能够准确地识别和评估。

    要将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分析与中国特定发展路径联系起来,逻辑上就必须超越纯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唯一指引的视野,诉诸更宽泛的理论框架。在相关理论文献中,与新古典传统相对,还有结构主义发展经济学和激进政治经济学,它们并不否认外商直接投资可以体现为额外的金融和技术资源,然而它们更加强调外资的其他特性,这包括外商进入国内市场的模式、技术转移的类型、塑造国内市场竞争模式的制度和结构环境,等等,认为这才是外商直接投资影响后进发展的最关键因素,而且其影响往往是负面的(Lo 1995;UNCTAD 1995)。在相关的中国研究文献中,这些因素基本上都被忽略掉,这就使得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全面、合理。

    二、宏观指标的直观判断

    从宏观指标的直接观测结果看,认为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中国总体经济发展一个重要因素的观点,并没有得到经验支持。作为固定资本形成的一个因素,外商直接投资在1979-1991年期间的年流入量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相比还是极其微小的,只有从1992年开始才大幅度增加。从1992年至2006年,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与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之比年均约为12%,从国际背景来看,大约是同期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值的两倍。尽管如此,由于外商直接投资是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在GDP中所占的份额同样很有限,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就只能更加有限了。可以断言,从1990年至2006年各年,外商直接投资透过资本形成来促进GDP增长,其贡献每年应该不超过一个百分点。

    概念上,上述指标存在着三方面的局限性,从而有可能低估了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第一,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并不反映资本形成中增加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因为对资本形成的贡献除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外,还有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再投资。第二,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与资本形成的比率这个指标,本身并没有涵盖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投资“挤入效应”。第三,这个比率并没有显示外商直接投资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无法观测的影响。

    对第一点来说,要加以确证必须进行企业层面的调查,但这是不可行的,因为这样的数据根本无法获取。直观判断,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的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规模有限,例如直至1994年外商投资企业在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中的比重仅达11%,因而,净利润再投资即使确实是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只能是近年来的事。同样地,就第二点来说,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直至1990年代中期,改革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和各种微观经济主体的一个典型化特征,是表现出过度冲动的投资倾向,因而,由外商直接投资所带来的任何可能的“挤入效应”也仅在近年内才有意义。就第三点而言,即外商直接投资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这是现有文献关注的焦点。部分研究是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能够带来外汇的角度来考虑,而外汇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为技术进口提供资金来源,这些技术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在机械设备或工业投入品中。还有部分研究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是通过改进外商直接投资接受企业、行业或区域的效率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其作用机制包括技术转移、促进经济制度和结构的转变、等等。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 FDI 江苏 影响

一、研究背景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内外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公平税收待遇, 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政策会使内资企业的税负降低, 外资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

我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额已经连续10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江苏作为中国最富庶的地区之一,综合经济实力在全国一直处于前列,并且江苏历来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大省,到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达253亿美元,投资企业数达50241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对江苏省引进FDI的影响成为关注的焦点。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江苏吸引FDI的影响分析

(一)观察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和投资项目数

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在2005年到2008年之间呈直线型增长,上升幅度较之前一年分别为8.61%、32.22%、25.59%、14.74%,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虽然仍旧增长,但上升幅度只有0.81%,预测再今后将趋于平稳。而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呈直线下降,降幅约27.5%。

(二)按产业划分进行分析

表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实际外商投资金额所占比例在上升,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在下降。

(三)为了验证以上分析,另外找寻了1995到2009年江苏省的外商投资金额,考虑外商投资资金投入的产业结构等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当年外商投资额与以前相比,外商投资金额会有一个下降的幅度,这主要显示出了外商按照政策体现的意图进行决策。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当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外商投资额会有略微上升的趋势,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与其政策实行前基本持平。最后,对于资金投入的产业结构的分析则让我们欣喜地发现外商投资方向有了改变,按照政策的意图也就是向环保型和高新技术型的产业投入了更多的资金,进入我省的外资质量将提高。

2.对第一、三产业的投资增加,对第二产业的投资减少。第二产业的投资,主要为了是利用廉价的劳动力生产产品,从而返销到第三国,属于出口导向型投资。这些出口导向型投资因国内税收政策的调整导致其成本的上升,因而退出。但是从提高效率和我国引进外资从注重数量到注重质量的变化上来看,这类外资的减少反而会优化我国外资的结构,有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科技含量。

三、针对企业所得税改革后呈现出的外商直接投资的变化,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

一方面加强对投资环境的宣传,让外商更加了解我省经济发展态势以及日臻完善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招商项目领域的宣传,更加突出我省的优势产业招商。

(二)调整重点

研究调整下一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注重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和研发中心利用外资;注重金融、物流、连锁商业、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注重基础设施、新能源、环保项目利用外资。

(三)优化环境,提升竞争力

两税合并直接限制了通过地方性优惠措施吸引外资的空间。因此,着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对外吸引力显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了当前我省开拓对外开放新局面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江苏省统计年鉴.1996-2010[Z].

[2]马泽方.中国企业所得税制与外商直接投资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

一、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低迷、萧条,许多西方国家面临着通货紧缩的巨大压力。与一些发达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的是,

(二)内因

1.实际有效汇率。据imf估算,2002年人民币相对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名义有效汇率下降了6%,而根据胡祖六(2003)的测算,从2002年2月美元从其汇率的最高点贬值到2003年6月,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已经下降了11%。自1994年

2.购买力平价。“购买力平价”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认为,购买力平价(ppp),指一定时期内两种货币的汇率是由两种货币在本国国内所能购买的商品与劳务的数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交换,实质上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购买力的交换,长期均衡汇率是由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购买力对比决定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

(三)对外商直接 投资 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投资 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的。人民币的升值,以美元为股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兑换人民币的能力会减少,也就是外商投资的成本会随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的竞争力。但是,外商投资成本的增加,对于特定的项目来讲,原来额定的投资规模所需的资金将不足,如果继续实施该项目,会促使外商增资,扩大其投资规模。人民币的升值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和再投资,不利于现有外企发展。人民币的升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商将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可分配利润的汇出比例,据被 调查 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自7月21日人民币升值2%后,将利润及时汇出,要比升值前多获得2%的外币。同时促使外商决策、实施新的投资方案,不利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邯郸辖区8-12月利润再投资10621万元人民币,占全年再投资的79%,而去年同期为零。如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该公司的外方柬埔寨荣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2日将2003年和2004年利润所得9900万元人民币,再投资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因此,人民币的升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6篇

[关键词]WTO规则;外商投资;软环境;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资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表现为投资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高,我国多次成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外资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也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世界500强企业有近半数在我国进行了投资,标志着我国正在从区域性投资市场转化为世界性投资市场。但这些成绩取得有其历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说明外商投资软环境已尽善尽美。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存在着大量与WTO规则不相符之处,外商直接投资软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性投入阶段。在华外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政策优惠条件均极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进入大陆的海外华人资本,因区位因素而进入的邻国(区)资本,因回避高关税等贸易壁垒而转移至大陆的生产性资本及为占领我国市场、不顾短期效益的投资外,真正意义的由于投资软环境优越而进入大陆的国际自由流动资本是少而又少。在当今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直接投资主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增加的时代,我们吸引外资的工作势必在软环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会导致外资没有大规模全方位进入我国。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权力。而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不完备之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些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认定政府对私人财产有处置权,且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甚至不予补偿。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

事实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力进行财产保护在投资者看来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力问题

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政府较多的经济权力,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众多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政府有牺牲私人投资保护国有企业的倾向。更何况我国已建立起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拥有一定的纠纷处置权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尽管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各级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国有企业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权替国有企业谋夺外方投资者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对华投资。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

如果说,来自法律与政府权力上的对外资有形资产安全威胁只是潜在性的和理论上的,那么在我国外资无形资产受到损害则可能是现实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众对无形资产认可程度较低,除商标与专利外对软件版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权利的保护缺乏深入认识,不主动保护知识产权,认可各种侵权边缘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外资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创新能力。因此仿制与再开发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产权的问题,使轻微的侵权成为普遍性问题;第三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均存在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远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动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无形资产保护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法律条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观念上的赞同和行为的主动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外商才会将一流的技术引入我国。

2.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时所要认真考虑的。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对外商自由经营权的威胁。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主要有:

(1)外资企业设置主管部门,进行层层审批。

在我国,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设立、企业终止、企业变更章程与合资和合同等重要经济行为时必须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机构审批,由此,类似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有了事实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在一些服务性领域,如旅游、广告、投资、建筑、医疗、商品批发零售,须接受相关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与外经贸部的双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资规模较大,还需报请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对外商进行的非职能部门的管理。

(2)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政府有权

指定外商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一般均为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易获利领域进行限制,甚至禁入。为了阻止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竞争,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饱和的领域也限制外资进入。政府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作法与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3)提出种种附加要求。

我国企业除承担纳税任务外,还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如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就业等,而对外资企业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当地人员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雇用劳动力要求等,企图利用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部分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经济领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制

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不与中方国有企业、消费者、有关政府甚至有关法律发生矛盾。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矛盾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可以由法院裁决,一般性纠纷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承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则

和有关承诺相矛盾且损害了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如我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与国内企业所缴纳税率不完全一样,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根据企业利润率、利润规模确定为不同税率,最高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皆为33%(除去优惠税率部分,仅指一般情况);

(2)中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该决定虽然不违背我国法律

但明显不合理且损害外资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异而得不到公正解决的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实质上是外资方同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作为弱势的外资方迫切需要进行公正的国际仲裁。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公正地解决外资方与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较小。

4.歧视性环境

严格意义讲外资企业是一类资金来源于境外的中国企业,它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全一样,履行着纳税义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观念上,均不应对其另眼看待,更不应对其进行歧视。但目前歧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护民族工业、幼稚工业为由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保护国有企业的政策。在我国普遍地将外资企业产品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等同于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竞争,即将外资企业产品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因此,很轻易地将世贸组织容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作法,作为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民族幼稚产业政策的基础。其实,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实质所致。利用较高的关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是为避免这些产业消亡或发展不充分而造成税收和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上缴了税费、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对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发展薄弱的经济领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领域均应鼓励其进入,以增加税收与就业,并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

(2)歧视性收费。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着对外企和外国人收取高于国企和本国公民用费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土地价格)也有相同问题。由此造成经济意义并不大但外资方心里上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收费问题。

(3)透明度歧视。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经济贸易领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问题。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这点明显不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而且由于与政府各部门接触相对较少,因此,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依据及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对一些变更的规定的了解常常滞后,造成透明度歧视。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引进外资领域存在不完善实属必然。对此应进行充分讨论并逐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全国性问题但一些地区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可见,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的种种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2.OECD.1976.DeclarationofInvestmentandMNE[M]

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 吉林省 外商直接投资 影响

1. 外商直接投资的含义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我国外商投资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两种。直接投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独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

2.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历程

吉林省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将近30年,外商直接投资是主要方式之一,大体上主要经历了起步、快速增长、稳定调整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一1990):起步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吉林省经济相对于国内其他沿海地区比较滞后,第一个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引进于1984年,当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只有8笔合同,规模仅有239万美元,之后每年也都在1亿美元以下。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外商到吉林省投资信心不足,外资项目少,投资规模小,基本都是尝试与观望的态度,进展迟缓。这一阶段虽然刚刚起步,但也标志着吉林省利用外资从无到有,就此拉开了序幕。

第二阶段(1991一1996):快速增长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加大了改革开放的力度,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也得到改善,相关规章制度也日趋成熟。在大好的环境下,吉林省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无论是流入数量还是流入速度都有了新的起色。1996年达到4.52亿美元成为该阶段最高水平,年平均利用外资项目数达到787个,且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50%,处于迅猛发展态势,但是在这一阶段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只注重量的增长,结构不合理,外资大量投向房地产和娱乐业,这两个部门的比重高达28%。

第三阶段(1997一2003):稳定调整阶段。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整体经济水平遭受严重打击,这一时期,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各项指标明显下降,竞争带来的投资风险加剧,使一些中小外商来吉林省投资决策更加审慎。直到2004年才基本恢复到1996年的实际水平,所以这个阶段几乎没有增长,只是不断的调整和保持稳定。

第四阶段(2004一至今):高速发展阶段。经历了上一阶段的徘徊之后,从2004年开始,迎来了吉林省利用外资的大发展时代。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到14.81亿美元,是2004年的3倍还多,年平均增速15%左右,2012年仅上半年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就超过10亿美元。这一阶段重点是由数量扩张逐渐转向质量的提高,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扩大投资领域,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3.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

经过30年的发展,吉林省外商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投资的产业相对稳定。截至2011年底,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90.27亿美元,其中累计外商直接投资117.14亿美元,占全国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32%。

下面从四个方面分别对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情况进行分析。

3.1从投资方式来看,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这三种类型。其中独资企业占54%,达到一半以上,合资企业占39%,合作企业占7%,独资和合资企业成为吉林省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据统计,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数达到4309户,比上一年增加100多户,总投资额223亿美元,注册资本123亿美元。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早期倾向于建立合资企业,后期逐渐转变为偏好建立独资企业或直接并购。

3.2从行业分布来看,从1997年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额累计约为83.54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食品加工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五大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合计高达94.22%,其他行业的比重仅为5.78%。另外,产业分布中还偏重于投资少、盈利高、见效快的第二产业,比重高达86%。

3.3从投资来源地分布来看,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包括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韩国、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几个少数国家,从地理位置的便利程度来看,吉林省与东北亚地区的国家联系比较密切,由此可见,吉林省吸收外资来源的范围仍然很有限。

3.4从区位分布来看,吉林省外资主要投向发展较早,工业基础较好的长春市和吉林市,长春市尤为明显,外商投资累计企业数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上,加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即有少数民族特色,又处于俄、朝交界的特殊位置,更能吸引外商投资,这三个地区外商投资累计企业数占全省总量的88%,成为全省外商投资的主导。国家批准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建设就是要加快吸引外商投资的步伐,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4. 外商直接投资对吉林省经济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经济水平总体上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的十几年,以开放促发展,以投资促增长,经济突飞猛进。2007年,由于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外商投资到吉林省的热情高涨,吉林省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8.85亿美元,同比增长16.3%,增幅创历史新高。2008年之后两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外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投资增速放缓,但仍然保持增长。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对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促进本省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增长、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缓解就业压力、吸纳培育高级管理人才、推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1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吉林省经济的增长

近几年,吉林省引进与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不断增长。1984年吉林省地区生产总值(GDP)174.39亿元,2011年达到10530.71亿元,是1984年的60倍还多,与此同时,FDI占GDP比重由1984年的0.032%到2011年的0.93%,增长了30倍。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进入,有力地促进了吉林省的改革开放,加快了吉林省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吉林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增速快主要得益于一些外资大项目陆续到资,对实施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大项目主要是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农副产品食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房地产业等行业,这说明外商在吉林省投资的信心增强。比较突出的包括中粮生化能源有限公司、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吉林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长春玉成淀粉糖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

4.2外商直接投资推动了吉林省对外贸易的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获得了迅速发展,从外贸增长的来源看,主要是依靠外商投资企业来推动。对

吉林省来说,外商投资企业对吉林省进口贸易的影响作用也十分明显。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本身增加了吉林省商品的出口还间接带动了本地企业增加出口,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也增加了吉林省的进口贸易。从2001年到2007年,三资企业实现进出口额占该省进出口总额比重平均47%左右,在2004年超过50%。2011年全年累计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220.47亿美元,增长30.9%。全年实际利用外资49.47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量的四分之一,其中外商直接投资14.81亿美元。

4.3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吉林省企业的技术进步

外商直接投资对吉林省技术进步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是外商投资可以带来直接的技术转移,或者研究开发活动的转移,提高外资企业劳动生产率直接带动吉林省技术的进步,即外溢效应。间接效应是有的企业通过学习、模仿,获得外来先进技术,另外,外资的技术优势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刺激省内企业加强技术开发,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即模仿效应和竞争效应。外商投资主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货物和加工工艺、引进高科技研发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等途径使外商在当地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进步,而且外资企业通过技术溢出的方式影响一个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加就业机会,加快人才流动,在竞争中提高劳动者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

4.4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吉林省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文章前面提到的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现状中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明显集中于第二产业。2012年上半年,第一产业增速加快,第二产业比重上升,第三产业同比下降。第一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0.43亿美元,占全省比重的4.1%,比上年同期提高1.0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9.35亿美元,占全省的比重为90.4%,比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0.56亿美元,占全省比重的5.4%,同比下降2.7%。外资的流入刺激了政府对第一产业的投资和居民对第二、三产业的消费,提升了第一产业在整体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而且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通过优胜劣汰的 “竞争效应”使内部原有的资本得到高效率的利用,提高了第二、三产业的整体发展。

5.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几点建议

从上述四各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整体水平逐年稳步的提高,但是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外商投资规模小、行业分布不合理,投资来源和区位分布不均衡等问题,2008年以来,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吉林省新批项目和合同外资额双双出现下降,表明后利用外资后劲不足。东北三省外商投资规模吉林省位居第三,如果跟国内同期其他省份比较,仍有很大差距。

吉林省在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时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注重质与量相结合。外商投资不能只追求短期数量上的增长,而忽视了长期质量上的要求,要严把质量关,合理控制准入原则,优先引进高科技、低能耗、轻污染、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第二,产业结构、区位分布均衡发展。目前,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长吉图地区,在引资时要注意科学引导和调控,合理布局,明确重点项目,逐步拓宽领域,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共同进步,以促进全省利用外资协调发展。第三,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资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引进高科技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加强技术的国际化交流,提高竞争力。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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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 市场竞争力 商业信用 过度投资

一、引言

2014年我国经济表现出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下行压力,全年经济增长率为7.4%。与此相对应,PPI连续34个月负增长,并且在短期内难以转正。总理2015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的目标,我国经济全面进入调整转型期。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产能过剩问题归根结底源自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商业信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和银行信贷及资本市场一样广泛使用的融资工具,并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第三融资渠道”。商业信用能够分割交货与付款时间,从而减少交易次数,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通过延迟付款来保障产品质量。商业信用具有纠正资本市场扭曲,促进其他企业发展的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实现:一是“所有制传递机制”,具体是指“银行贷款(所有制歧视)国有企业(商业信用)民营企业”;二是“规模传递机制”,具体是指“银行贷款(规模歧视)大规模企业(商业信用)中小规模企业(多数为民营企业)”(张杰、张成思,2011)。商业信用通过调配企业间的资金,间接实现资本市场均衡,使具有融资优势企业的过度投资动机得到约束,同时也缓解了融资劣势企业的资金融通困难。另外其作为负债的一个重要来源,可以发挥其治理作用。正如Williamson(1998)所说,债务与其说是一种融资工具,不如说是一种治理手段。

融资约束的存在使得企业投资受到内部资金和外部资金的共同影响,融资约束较大的企业更多地依靠内部资金,而融资约束相对较弱的企业,其投资行为不必依赖于内部资金(Fazzariet al.,1988)。对于融资约束较大的企业来说,外部商业信用的获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融资困境,但同时也会使其置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由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受限,短期的偿债压力会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倾向;对于融资约束较小的企业情况则相反。企业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一般而言,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则市场竞争力越强,上游企业对其依赖性就越高,其在商业信用使用方面就具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更容易获得数量化投资效率,直接由企业提供的商业信用。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由于买方强势力的存在,使商业信用抑制过度投资的作用减弱。本文通过分析商业信用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此基础上,结合融资约束理论和商业信用的竞争假说做进一步讨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在完美市场条件下,企业投资是有效率的。然而,现实情况下由于委托和信息不对称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导致投资出现了非效率问题,具体表现为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张功富和宋献中(2009)以我国2001―2006年间沪深301家工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发现,投资不足样本数多于过度投资样本数,但过度投资程度大于投资不足程度。过度投资问题的存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必要着重关注并治理该问题。

从股东与管理者冲突角度来讲,Jensen和Meckling认为经营者努力经营的成果由股东和经营管理者双方共享,而成本却由管理者独自承担,这种不对称势必导致管理者努力水平下降,与此相对应的是管理者将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投资项目进行过度投资和扩大非生产性消费,进而侵害股东的权益。经理们为了获得个人威望、权力、地位和报酬等额外私人收益而具有建立“经理帝国”的过度投资倾向。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丰富的自由现金流时,帝国建立的偏好驱使经理们投资扩大企业规模的非盈利项目,而不是分发股利或回购股票,即产生自由现金流引发的过度投资问题。

从财务角度来看,商业信用是短期债务融资的一种手段,从债务治理角度来看,其当然具有较强的治理作用。在外部融资渠道以银行为主的我国企业中,商业信用作为负债的第二大来源,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它与银行融资相得益彰,尤其是在经济紧缩时期,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更加显著;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治理手段,可以抑制过度投资。

一般情况下,上下游企业建立在真实的合约关系之下,提供商业信用债权人不仅对还款期限有规定,还会对拖欠事宜采取相应的催讨措施;根据融资比较优势理论,相较于银行等放贷机构,商业信用的提供者能够更容易获得企业信息,对企业有很强的控制力,比如上游企业可以利用停止供货或服务等手段迫使下游企业履约;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国有控股,银行借款由于其债权人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同源性特征,使得政府行政干预现象比较普遍,也使得它对经理人投资行为的约束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从债务人角度来看,如果企业经常蓄意拖延付款或无力偿还货款,长此以往有损企业的信誉和形象,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商业信用期限短、金额分散,就单笔款项来看对企业影响较小,但从企业整体运营来说,使其经常面临短期还款压力,商业信用能随时迫使企业挤出用于无效投资的现金流,从根本上减少管理者的随意支配额,从而抑制过度投资。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1:商业信用能够抑制过度投资。

现实中并不存在完美资本市场成立的假设条件,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致资本配给,使企业在对外融资上需承担额外的成本溢价,导致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造成企业面临融资约束,具有明显的内源融资偏好,致使内源融资成为决定企业投资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外部商业信用价格相对较低,它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约束企业的融资困境,解决了企业的部分投资需求,但会使企业置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由于融资约束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受限,企业在内部现金流吃紧的情况下,还款压力增加,因其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来偿付欠款,若采取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那么它将忍受高额的资金成本,得不偿失,因此可以有效地抑制过度投资倾向。融资约束较低的企业情况则不同,商业信用只是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中的一种,它的使用动机更多是经营性的,该类企业不缺乏资金,商业信用的提供方不必担心到期得不到偿付,因此其抑制过度投资的作用弱于对融资约束高的企业。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2:较之于融资约束低的企业,在融资约束高的企业中,商业信用更能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

商业信用的竞争假说(Fisman和Raturi,2004;VanHoren,2005;Giannetti等,2006)认为,如果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和谈判能力较弱,或者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和谈判能力较强,则客户更容易从供应商那里获得更多的商业信用,在金融危机的时候更是如此。企业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会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和经营行为。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较强,则该企业在所处行业在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中将处于强势地位,反之亦然。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占市场份额越大,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强,上游企业对其依赖性就越高,其在商业信用使用方面就有更强的讨价还价能力,从而更容易从上游企业获得商业信用。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由于买方强势力的存在,使商业信用抑制过度投资的作用削弱。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3:较之于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力弱的企业中,商业信用更能抑制企业的过度投资。

三、研究设计与模型构建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10―2014年间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对样本进行如下筛选:(1)剔除样本年度内ST、*ST和PT等类上市公司;(2)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连续上市年限小于3年的企业;(4)剔除样本期间退市的上市公司及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为了消除样本极端值对样本回归结果的影响,对所有的连续变量上下1%的分位数进行截尾(winsorize)调整处理,研究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本文运用Excel和Stata 10.0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其中,Excel分析工具主要执行数据采集、整理、筛选和排序等功能;Stata 10.0分析工具主要执行数据样本的相关性分析和回归检验。

(二)变量的界定。

1.参考Richardson(2006)的残差度量模型、辛清泉(2007)的研究,建立模型(1)来度量上市公司的非效率投资程度。

Ii,t=α0+α1TQi,t-1+α2Levi,t-1+α3Cashi,t-1+α4Agei,t-1+α5Sizei,t-1+α6Reti,t-1+α7Ii-1+Σyear+Σindustry+εi,t (1)

如果实际投资大于预期投资,残差为正,表示过度投资(OI);如果实际投资小于预期投资,残差为负,表示投资不足。其中i表示公司代码,t表示第t年年末,I表示资本投资量,It-1表示滞后一期的资本投资量,TQ表示投资机会,Lev表示资产负债率,Cash表示现金存量,Age表示上市年限,Size表示公司规模,Ret表示股票收益率。

2.解释变量及分组划分标准。商业信用为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以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之和除以总资产,用符号CD表示。融资约束的衡量方式有公司规模、股利支付率、债券评级、商业票据评级、KZ指数、WW指数、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是否为集团企业、终极控制人性质、外部和内部市场发达程度等。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融资约束的度量采用简单的方法处理,仅使用企业规模单变量指标,作为划分融资约束高低的依据。资产规模小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为高融资约束企业,其他为低融资约束企业。一般来说占有市场份额越大,盈利能力越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本文借鉴一些学者的做法,将市场占有率作为市场竞争力的替代变量(姜付秀、刘志彪,2005;陈晓红、万光羽、曹裕,2010),市场占有率=某年度某企业营业收入/该年度该企业所处行业的营业收入总和。本文将市场占有率大于中位数的划分为市场竞争力强组,其他为市场竞争力弱组。其他变量的定义见表1。

(三)模型设计。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商业信用对过度投资的影响,被解释变量为过度投资(OI),解释变量为商业信用比率(CD),解释变量均采用滞后一期值,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果倒置和解决内生性问题。借鉴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还设置了自由现金流(FCF)、公司规模(Size)、投资机会(TQ)、管理层激励(MS)作为控制变量,来控制其他因素对研究结果的影响,同时还设置了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和年度虚拟变量(year)。为了使研究结论更加可靠,本文对主体模型进行回归时,分别采用混合OLS(Pooled-OLS)、个体固定效应模型(FE panel)回归两种方法进行回归。然后按照前述融资约束及市场竞争力的划分标准对样本进行分组回归。

OI=β0+β1CD+β2FCF+β3Size+β4TQ+β5MS+Σyear+Σindustry+ε(2)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检验。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滞后一期的新增投资、投资机会、现金持有、公司规模、股票收益与当期新增投资正相关,滞后一期的负债规模和上市年龄与当期投资负相关,符合理论预期,使残差的度量结果更加可靠。根据实证结果得到1 514个过度投资的观察值。由于残差度量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故结果在此不予列示。表2列示了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状态下,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自由现金流(FCF)的均值及中位数均大于零,间接说明自由现金流引发过度投资;投资机会(TQ)的均值及中位数均大于1,说明上市公司还是具有很好的投资机会。

(二)相关性分析。下页表3为主要变量的Pearson和Spearman相关系数矩阵及双尾检验结果,可以看出CDt-1与OIt呈显著负相关,表中各解释变量均与被解释变量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且相关系数值均不大,表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三)回归结果分析。下页表4列示了上市公司商业信用与过度投资的回归结果,OLS回归结果显示,商业信用(CD)与过度投资(OI)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公司的商业信用能够抑制过度投资,发挥治理作用,从而验证了假设1。另外,自由现金流(FCF)与过度投资(OI)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自由现金流会加剧公司的过度投资程度。固定效应模型的回归结果与OLS结果基本一致,从而验证了结果的稳健性。

从下页表5中第一列和第二列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商业信用对过度投资的影响显著为负,市场竞争力低组的抑制水平为-0.0486,且在1%水平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组的抑制水平为-0.0386,且在5%水平上显著,从而验证假设2。第三列和第四列结果显示,融资约束低组的抑制水平为-0.0132,但不显著,融资约束高组的抑制水平为-0.0395,且在1%水平上显著,从而验证假设1。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相关文献后,发现大部分研究都是基于商业信用融资功能,来研究其与投资之间的关系,虽然也有从外部公司治理角度来研究的,但研究结果不多。周雪峰(2014)从投资-现金流敏感动因视角研究商业信用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夏钰鸿(2014)从不同产权性质与市场化进程角度,研究商业信用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并未考虑其在不同融资约束程度与市场竞争能力下的差异性。从而本文以2010―2014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结合融资约束理论与市场竞争力假说,实证检验了商业信用对企业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商业信用能够有效地抑制过度投资,且较之于融资约束程度低的企业,融资约束高的企业由于外源资本受限、内源资金不充裕、短期偿债压力等原因,使商业信用抑制过度投资的程度更加显著;较之于市场竞争力弱的企业,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由于买方强势力的存在,削弱了商业信用抑制过度投资的程度。

本文的研究不仅丰富了商业信用对过度投资影响的研究文献,同时也为企业管理者合理利用商业信用提供了参考。对于融资约束较为严重的企业来说,要权衡商业信用缓解融资困境与抑制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充分利用廉价的商业信用合理安排投资,提高投资效率。此外,加强企业投资活动的过程监控,建立信用体系,维护社会诚信,完善偿债保障机制,为商业信用发挥治理作用提供制度保障。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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