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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硕士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05 04:06:52

刑法学硕士论文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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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例如企业内部集资建房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家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版。

[2]刘宪权、卢勤忠:《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毛玲玲:《金融犯罪的新态势和刑法应对》,载《法学》,2009年第7期。

[4][德]哈塞莫尔:《面对各种新型犯罪的刑法》,冯军译,载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明德刑法学名家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载《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6]刘燕:《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载《法学家》2004年第三期。

[7]曹莉薇:《金融犯罪的刑法学思考》,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提交。

[8]周文天:《资金链断裂频现 温州急救中小企业》,新华网2011年10月10日,http:///fortune/2011-10/10/c_122134550.htm。

[9]李祎征:《对民间集资行为的法律监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提交。

[10]陈鹏:《非法集资法律规制透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提交。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2篇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19日至22日在峰峦叠嶂、林海茫茫的革命圣地井冈山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人民检察博物馆与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联合协办。出席本次年会的有来自国内各有关高校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教学的学者以及中央和地方公、检、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有关法制媒体的记者等近200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在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江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尚勇等领导出席了会议。

本次年会的主题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分议题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30年的回顾与展望;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化与司法化。现就本次年会的讨论与交流情况综述如下。

一、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与理论研究30年的回顾与总结

关于这一议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教授在大会上从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与理论研究发展两个方面作了详尽的专题报告,此后与会代表就这一议题也展开了讨论。

(一)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回顾与总结

1978年至今的三十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之发展,可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到1995年,为刑事诉讼法制重建阶段。“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律界开始拨乱反正,走上复兴重建法制之路。刑事诉讼法制重建的主要标志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与刑法典的同时制定。这部刑事诉讼法典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刑事司法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革”的惨痛教训,借鉴了苏联和西方国家的一些经验,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重要证据规则和侦查、起诉、审判等具体刑事程序。从此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开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使办案质量得到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在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暂行条列》。这些法律法规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第二阶段:1996年到2008年,为刑事诉讼法制发展阶段。此时期最大成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成功修改。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发展需要,也为了适应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1996年全国人大以“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在注意保持惩罚犯罪力度的同时强化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刑事诉讼法典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和增补。此次刑诉法之成功修改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但客观而论,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此次修改仍存在一定缺憾,而且尽管后来政法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制定了若干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等文件予以弥补,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失灵现象仍多为世人所诟病。之后,随着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方针,并使之相继载入宪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也得以继续发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推2007年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统一行使。

另外,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但一方面由于新律师法的个别规定不够务实;另方面更主要由于有的实务部门人员对辩护权强化保障持抵触和拒绝执行的态度,致使当前新律师法有关规定陷于“有法不依”困境,这正为全社会所关注。

(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回顾与总结

1.三十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及研究队伍建设

(1)改革开放30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出版、发表了一大批教材、专著、及论文。

在刑事诉讼法学教材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共出版不同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达100多部。其中有些教材不仅很好地满足了高等院校的教学之需,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论及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参改之便;除了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随着证据法学研究的逐渐展开与深入,有关证据法学的教材出版也达到了一定数量。从内容上来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教材经历了从单一性到多元化,从偏重法条注释到强调学理阐述的逐步发展过程。

就专著来看,30年来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呈逐年递增之势,从一开始的每年出版几部、十几部逐渐发展到现在每年出版几十部专著。据粗略统计,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数量均达到了90部以上,其中不乏具有一定质量、一定深度的学术精品。

在论文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近几十种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在1978年至1988年共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近900篇;1989至1998年,共约刊载刑事诉讼法学论文3000余篇;近年来虽然未做具体统计,但其数量只会逐渐增加,而且还是大幅度地增加。就论文质量而言,其中不乏真具有知灼见,并对国家立法、司法形成重大影响的精品文章。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队伍的建立与发展。

改革开放伊始,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力量较为薄弱、单一,多数研究人员是文革后归队的老一辈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30年过去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力量不断扩大和成长,形成了一支数量可观、力量雄厚的教学、研究队伍,其中既有来自全国各法律院、校、系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也有从司法实际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

刑事诉讼法学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较完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体系。自1986年国家首次批准在中国政法大学设立诉讼法学博士点以来,全国已有十几所高校设立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点,几十所高校设立诉讼法专业硕士。每年公开出版博士学位论文逾十部。通过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刑事诉讼法学科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他们中有的在实务界取得了突出成绩,有的已经成为国内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

2.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成就

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形成的理论成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

八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学者编写出版了大批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并随之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刑事诉讼法学科体系。最初,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内容上多以法条注释为主,在框架上也主要依循刑事诉讼法典的体例结构。但后来,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80年代后期及其后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逐渐突破了这种法条注释式的编写模式,增加了对刑事诉讼目的、结构、价值等基本理论范畴,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刑事诉讼程序一般理论,外国证据制度、诉讼制度概况等内容的阐述,同时也将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的程序(如刑事赔偿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等)纳入了研究范围。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关系等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辩护制度,审判前程序,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等内容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从而使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在初步形成之后有了进一步发展、完善。此外,随着刑事诉讼法学者对证据问题的大胆探索、深入研究,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体系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不断突破创新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的不断发展,学界对刑事诉讼法学诸多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对基础理论的研究,不仅开拓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了研究层次,也有力地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对此,可分以下议题进行综述: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学界最初是从单一的角度来认识的,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罪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新论断。如今,随着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不断深入,单纯的犯罪惩治论已经无人主张,而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3篇

余茂玉 何艳芳/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但何谓“重大、疑难”案件,各地却有不同的理解,基于各自的理解,有的法院通过自行制定工作规则加以了圈定,有的则是以一种习惯的形式执行着自己的一套,有的法院甚至对案件不区分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一旦认为属于“拿不准”的案件就提交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讨论。如著名学者苏力先生在其撰写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一文中,述及其调查显示的审委会运作状况就是: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的,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依法一律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从民事案件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的独任审理针对的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而依据第142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则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既然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自然不属于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但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很多地方法院对部分独任审理的案件也进行讨论,这显然是与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另外,这些法院的做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很多习惯做法如在案件立案受理后一般就直接排期开庭,而且为了“方便”和“快速”,绝大多数案件是直接被安排为独任审理的,而这时审判员甚至连最起码的案件事实都不了解,何谈“重大、疑难”?何谈是合议庭审理还是独任审理?事实上,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在开庭审理之时发现其并不“简单”,则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直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如果在审理中发现确实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

就刑事案件而言,依据刑诉法第149条,排除了按照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可能性。(当然司法解释中有相反之规定,此处不作详细分析,另文探讨)至于行政案件,由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两类案件均不属本文讨论范围。

我们主张独任审理的案件不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不意味着发现独任审理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复杂,就将案件“搁置”起来,置之不管,事实上,这个问题并不是很难解决,原因在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如果在审前程序中发现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复杂应依法确定由合议庭审理,从而获取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机会。如果在开庭审理阶段发现案件不属简单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则应依法转为合议庭审理并经合议后可提交审委会讨论。所以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不应违背两大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将独任审理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但我们认为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独任审理案件任意被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状况,则须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本文原载于《社科研究》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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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硕士论文第4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5篇

坎坷复坎坷,潮落又潮涨,生生不息如长江。

师恩沐幼苗,勤学成栋梁,华政英才走四方。

……

风云起钟声扬,千年中华盼飞翔,

依法治中国方能致富强,有志青年聚东方。

秉公断曲直,执法我强项,人民利益高无上。

……

校歌《明珠之光》唱出了多少华政人的心声,激起了多少华政人的斗志。我曾在不同的场合唱起过它,而毕业典礼上的那次合唱,将我对华政的感情推向了顶点。作为一名即将步入律政行业的学子,母校,是我永恒的眷恋。

踏平坎坷路

华东政法大学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继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律系之后,与中国政法大学同属一个时期。1952年6月,在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东吴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为当时华东地区的政法机关输送了不少人才。然而,“”的爆发使得她被迫停办,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才得以复校。2000年,学校由原司法部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改为“中央与上海市共建、以上海市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院校。2007年3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同意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并取消华东政法学院建制。复校后的华政法学教育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在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质的飞跃,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还记得大草坪上那棵枝繁叶茂大树么?闲暇时,学子们总爱坐在树干上、绿阴下谈理想说天地。母校华政就像这棵参天大树,历经风雨,却始终屹立在法制建设之林,一直为华政学子遮风挡雨。三十多年来,华政辛勤育人,早已桃李芬芳满天下。一大批校友已经成为祖国的栋梁,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尤其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有的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的开拓者,有的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是“全国十大法官”“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十佳律师”“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获得者。始终坚守“逆境中崛起,忧患中奋进,辉煌中卓越”精神的母校,让万千相聚在这神圣殿堂的学子受益终生。

学科经纬图

华政现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设有16个学院(部),现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有10个博士点、25个硕士点、23个本科专业及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律史学为国家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刑法学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为上海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为上海市高校高水平特色研究项目;法律史学、经济法学本科教学团队为部级教学团队,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为部级精品课程,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为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学为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开放型国际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为教育部建设项目,刑法学、金融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学团队为市级教学团队,国际经济法学等16门课程为市级精品课程,知识产权为上海市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政治学、侦查学、知识产权、国际金融、航运法律人才培养创新为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项目。

为了鼓励和支持同学们把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华政的特色讲座称得上是后起之秀。其讲座内容可谓包罗万象,贴近生活,均为时下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法学大家们的独到见解更是给大家带来鞭辟入里的提点。有风靡一时的“苹果唯冠iPad之争”;有学术沙龙“法律史五人谈”;有社会焦点新闻“活熊取胆”的归真堂应否上市:在法律与道德之间”……

遵循“笃行致知,明德崇法”的校训,母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的办学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地处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享有地利和人才之优势,我相信未来的母校一定会有更高的提升和更快的发展。我是幸运的,因为我与母校有过共同创业的日子;我是自豪的,因为我与母校有过共同见证辉煌的时刻!

2012年华东政法大学招生小贴士

1.新增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招生,该专业实行6年贯通制培养模式(4年本科+2年硕士),其中至少有1个学期在海外学习。学业合格的学生将获得本科、研究生学历和学士、硕士学位。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行政管理(电子政务方向)、金融学(金融工程方向)只招收理科生,其余专业文理兼收,对加试科目无限制。

3.日语专业招收日语和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翻译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余专业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6篇

[关键词]刑事侦查;制度 特点;侦查方法

一、中国古代刑事侦查制度的内容

“士官”刑事侦查的主体,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可以说是伴随着犯罪而生,而最初尽管出现了具备刑侦职能的官吏,但还未形成独立的刑事侦查制度,因此中国古代刑事侦查中负责审案的官员也就是侦查官员。

1.具备刑侦职能官吏的源起―士官

随着原始氏族公社社会向奴隶制国家的转化,调整和约束氏族习惯和惯例也开始向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律转变,原始的违犯禁忌演变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统治者为了对付这些不断出现的犯罪现象,在规定许多禁令和刑罚的同时不得不任命一些官吏维持社会秩序,进行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的活动,在这些管理职能活动中,侦查职能开始萌芽,并出现了具有侦查职能的官吏――士官。我国古代关于司法官吏起源的传说甚多,但多不足信。

2.“纠举”:刑事侦查的程序

官纠举是指官吏和官府发现犯罪而启动的刑事侦查程序,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劾两种形式。官纠举成为刑事侦查程序起源于西周,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有“掌司斩杀戮”的“禁杀戮”官,其主要职责是“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诛之。”其意为:凡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人不提出告发的,或告发后故意不受理的,伤害者利用恶势力迫使被害人不得提出告发的,禁杀戮官要查明事实,并由其向司寇提讼启动刑侦程序。

二、“律”、“令”:刑事侦查的主要依据

中国古代刑事侦查依据的主要是刑典当中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汉代的律、令、科、比还是唐代的律、令、格、式,宋代的敕,明代的诰,清代的例都可起到一代刑典的作用,都可以成为司法官吏刑事侦查活动的依据。但在侦查实践当中,律、令是刑事侦查的“主要”依据。如:“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但“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三、刑讯在侦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侦审合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带来了古代审讯策略方法的繁荣,但这种繁荣却严重受制于整个古代广为盛行的刑讯逼供制度,审讯方法呈现的是一种两极偏向的发展态势。在原始社会,对侵害氏族或部落内部的行为进行复仇。当这些原始习俗演变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的习惯法时,就成了刑罚。因此,滥施刑罚就成为整个侦查案件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和方法,也是统治阶级维护皇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四、我国古代侦查方法对当代侦查活动的影响

1.常规侦查方法与古代大体相同

现场勘查、司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讯问、通缉等侦查措施在古代侦查活动中都有体现,这些常规的侦查方法的运用与古代大体一样,只是在规则方面更加严格和具体,但是在解决案件方面发挥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在古代和当代的侦查活动中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2.重视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在常规方法中,讯问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最受侦查人员青睐的侦查措施,讯问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往往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而忽略其它证据和信息的搜集。更加注重对现场勘查方法上的研究,不注重程序上的规范。

五、总结

一个时期的侦查体制与方法必然有着时代的烙印,反映着时代的需求,在当时是有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一个在今天看来落后的体制或方法,在古代的时代背景下是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的。我们要正视侦查的发展历史,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对前人在侦查制度方面取得的成果要予以肯定,而不是盲目地批判。

在侦查体制与方法的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在继承与保留前人优秀智慧结晶的基础上,从现实问题入手,认识到体制和方法的缺陷,以及缺陷出现的原因。要不断提高侦查体制和方法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努力改革和尝试,同时兼顾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念,探索适合中国侦查制度发展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尚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滑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2]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5.97.

[3]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M].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1994.460.

[4]刘琴丽.五代司法制度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5).7

[5]李彩君.中国古代刑事制度探略[J].西南政法大学社科纵横,2006,(10)

[6]陆新淮.论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演变[J].广州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7]刘俊文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92.

[8]任惠华.中国侦查史――古近代部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33―34.13

[9]孙光研.中国法律史简论[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8.29.

[10]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47.19

[11]董小红,罗威.中国古代司法传统及其对当代司法的潜在影响[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2006,(4).

[12]李可.罪刑法定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命运[J].江苏公安专科学报,2001,(3):11.

[13]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92―193.

[14]宋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103.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7篇

仔细反省自己的犯罪根源,我认为主要应归结为三个方面:

首先,年少得志忘乎所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松懈。我于1983年从西昌农业专科学校农学专业大专毕业时,还不满19岁,1997年1月开始任四川省农科院水稻高粱研究所副所长时年仅32岁。1996―1999年在四川大学攻读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并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在工作、学习的18年间,我与人合编出版过《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复习要览》,发表涉及农业科研、企业管理方面的中、英文论文、译文10多篇,主研的产品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得过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商务部重大科技成果奖等奖项。当时,按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我认为自己是理所当然的培养对象,于是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政治、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在“三讲”教育中,虽然经过自我剖析、他人帮扶,但仍未把反腐倡廉当成一回事,并错误地认为不论怎样反腐,也绝对不会反到自己的头上,在与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打交道时,我完全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这种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狂妄,使我自然难逃锒铛入狱的结局。

其次,对国家法律缺乏真正的理解,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我所在研究所和兼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都有常年法律顾问,在日常工作中,凡是遇到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我都是打一个电话给律师就算完事,导致我对法律,尤其是对《刑法》只有一些泛泛的了解,总认为《刑法》离自己太远,这就导致在很多原则问题上的把握缺乏分寸。比如对我所犯的,我总认为业务单位之间春节互相拜年是情理之中的事,别人给自己发的信封厚点,给小孩发点压岁钱是人之常情。在企业管理中,我把一名熟悉的老大哥从别的企业请来为下属企业销酒,认为老大哥主动送点钱给我花,属私人馈赠,不算违法,殊不知,5年下来,光是拜年钱和老大哥给我的零花钱,就累计达到23.7万元。根据《刑法》第3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就已构成犯罪。当时我却错误地认为,自己分管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要进入市场,就要与形形的生意人打交道,成为朋友的生意人送钱给我未损害单位利益,是友情的体现,只要在管理下属企业的过程中不吃回扣,不贪污挪用,就是廉洁。

入监后,在监狱警官的帮教下,通过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我终于醒悟,这些所谓的朋友给我送钱,是冲着我当时手中的权力,冲着在平时的业务中我给予他们的关照,冲着跟我搞好关系后他们好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样收受“红包”的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三,自以为是,企图以坑国家的方式来展现自己的才能。当时泸州市为了扶持酒类企业,各区县均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而我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泸塔酒厂在泸州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纳税,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凭借自己对税收征管业务的熟悉,我决定采取见着红灯绕道走的办法操作纳税问题。当时有许多私人酒厂厂长与我关系良好,于是,我在他们为我厂加工酒时,高开发票或空开发票,来垫高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1997年10月后颁布的新《刑法》第205条明文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为他人虚开,都属犯罪。可当时我却认为,要想国有企业活得好,就必须打法律的球,即便违法,也是为了单位和职工的利益,是光荣的事,就是这种被颠倒的荣辱观,使自己在违法乱纪的歧路上越滑越远。

刑法学硕士论文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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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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