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社保合同

社保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2 00:55:43

社保合同

社保合同第1篇

伴随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医疗越来越关注,医疗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数量随之增加。合同制员工是医院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但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是转移医院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同时社会保险可以为合同制员工消除后顾之忧,同时让其增加对医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是促进医院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社会保险;医院;合同制;员工队伍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五种,在2016年4月20日人社部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合并,但是原来生育保险中包含的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制度,具有强制性、预防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

一、目前我国医院合同制员工现存问题

1.自愿参保意识不强,医院用工隐患增加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部分劳动者到医院面试时,过分关注薪资待遇,而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忽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点:(a)参加医院合同制员工面试的劳动者多数是应届毕业生,由于年龄较小、缺乏工作经验、身体素质良好,还没有建立保险意识。(b)少数医院为了控制成本,违法用工,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故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出现疾病、工伤、生育等,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c)部分劳动者来自农村,对国家相关福利政策了解不够充分,加之家庭负担较大,急于找到工作,因此对社会保险没有足够的重视。

2.参保权益比较模糊

医院的合同制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的参保权益了解不够全面,只是片面的认为社会保险可以减少住院费用支出,但是由于认识模糊,对于很多参保权益都不了解。特别是生育保险,很多人片面的认为没有缴纳的必要,生育保险是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承保的险种,可以在女性生育后,给予生育津贴补助,缓解生育带来的家庭经济压力。

3.缺乏保险知识

绝大多数的医院合同制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缴存比例不了解,对于年底发放的个人养老保险的对账单,也不会进行核算,甚至不清楚保险种类、保费计算、企业及个人缴存保险费,也不了解可以享受福利种类。

二、通过社会保险来稳定医院合同制员工的有效措施

1.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增强参保意识

医院要对招聘的合同制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知识讲解,特别是缴存比例、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住院医疗等福利方面知识进行逐一普及,可以采用举例子等方式,将难以理解的抽象知识具体化,让合同制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好处,提高其自觉参保意识,同时可以将医院的工伤风险、医疗风险转嫁。合同制员工在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之后,会增加医院的认同感,同时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医院相比人才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

2.提高医院合同制员工的用工成本

由于没有社会保险的缴纳限制以及用工成本较少等原因,一些医院随意的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解聘,造成医院人员流动较大,不利于医院的发展和壮大。合同制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医院在进行人事管理上会相对比较慎重,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在给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之后,除了需要支付合同制员工工资收入还需要承担保险费支出,其成本会随之增加,在缴纳保险费的当年,如果医院解雇一名合同制员工,那么社会保险中医院缴纳的部分会随之增加,医院的负担就会相对加大。

3.有利于开展医院的再教育活动

由于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医院的人才队伍比较平稳,医院方面也不担心会出现合同制员工频繁跳槽等现象。医院可以从合同制员工的职业方面进行合理控制,做好长远的人才规划,通过人员专业特点和个性特征进行岗位分配,以及专业培训。通过技能培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建立稳定人才梯队的同时还能给医院的正式员工带来竞争意识,对医院创新争优有重要意义。

4.增加合同制员工归属感,提高医院的竞争力

社会保险是连接合同制员工和医院的福利桥梁,会使合同制员工产生荣辱与共的意识。社会保险的缴纳可以让合同制员工感到病有所医、老有所依,并及时消除合同制员工的漂泊感,减少人才外流。由于福利待遇与正式员工一样,合同制员工会转变打工意识,进而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被调动,有利于企业稳定优秀员工,进而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福利政策,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针对目前医院合同制员工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医院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险宣传,帮助合同制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增强合同制员工的归属感,同时实现医院医疗和工伤风险转嫁,促进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毅.社会保险对稳定医院合同制员工队伍的作用[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11(21)

社保合同第2篇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

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社保合同第3篇

    2003年7月我毕业后进入一家上海公司,并签署了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为期5年,违约金2000元/年,(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为我们办理了落户手续、档案迁移及档案挂靠手续,共花费2000多元)。2003年10月我试用期结束并转正。最近我发现,公司在2003年11月才开始给我们办理“三金”的缴纳,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金单位没有缴纳,这与劳动法明显相悖。向公司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不予缴纳“三金”的,因为10月才开始办,所以缴纳的“三金”系从11月开始。请问试用期内不缴纳“三金”是否违反劳动法?公司不予缴纳试用期的“三金”,员工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作出进一步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其性质相当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单位不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认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办理落户而签订服务期协议应属有效,但当劳动者因单位不支付社会保险费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社保合同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 医院 合同制 员工队伍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五种,在2016年4月20日人社部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合并,但是原来生育保险中包含的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制度,具有强制性、预防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

一、目前我国医院合同制员工现存问题

1.自愿参保意识不强,医院用工隐患增加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部分劳动者到医院面试时,过分关注薪资待遇,而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忽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点:(a)参加医院合同制员工面试的劳动者多数是应届毕业生,由于年龄较小、缺乏工作经验、身体素质良好,还没有建立保险意识。(b)少数医院为了控制成本,违法用工,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故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出现疾病、工伤、生育等,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c)部分劳动者来自农村,对国家相关福利政策了解不够充分,加之家庭负担较大,急于找到工作,因此对社会保险没有足够的重视。

2.参保权益比较模糊

医院的合同制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的参保权益了解不够全面,只是片面的认为社会保险可以减少住院费用支出,但是由于认识模糊,对于很多参保权益都不了解。特别是生育保险,很多人片面的认为没有缴纳的必要,生育保险是任何商业保险都不能承保的险种,可以在女性生育后,给予生育津贴补助,缓解生育带来的家庭经济压力。

3.缺乏保险知识

绝大多数的医院合同制员工对于社会保险缴存比例不了解,对于年底发放的个人养老保险的对账单,也不会进行核算,甚至不清楚保险种类、保费计算、企业及个人缴存保险费,也不了解可以享受福利种类。

二、通过社会保险来稳定医院合同制员工的有效措施

1.做好保险知识普及,增强参保意识

医院要对招聘的合同制员工进行社会保险知识讲解,特别是缴存比例、生育津贴、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住院医疗等福利方面知识进行逐一普及,可以采用举例子等方式,将难以理解的抽象知识具体化,让合同制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好处,提高其自觉参保意识,同时可以将医院的工伤风险、医疗风险转嫁。合同制员工在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之后,会增加医院的认同感,同时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医院相比人才竞争力也会随之增强。

2.提高医院合同制员工的用工成本

由于没有社会保险的缴纳限制以及用工成本较少等原因,一些医院随意的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解聘,造成医院人员流动较大,不利于医院的发展和壮大。合同制员工在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医院在进行人事管理上会相对比较慎重,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在给合同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之后,除了需要支付合同制员工工资收入还需要承担保险费支出,其成本会随之增加,在缴纳保险费的当年,如果医院解雇一名合同制员工,那么社会保险中医院缴纳的部分会随之增加,医院的负担就会相对加大。

3.有利于开展医院的再教育活动

由于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医院的人才队伍比较平稳,医院方面也不担心会出现合同制员工频繁跳槽等现象。医院可以从合同制员工的职业方面进行合理控制,做好长远的人才规划,通过人员专业特点和个性特征进行岗位分配,以及专业培训。通过技能培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在建立稳定人才梯队的同时还能给医院的正式员工带来竞争意识,对医院创新争优有重要意义。

4.增加合同制员工归属感,提高医院的竞争力

社会保险是连接合同制员工和医院的福利桥梁,会使合同制员工产生荣辱与共的意识。社会保险的缴纳可以让合同制员工感到病有所医、老有所依,并及时消除合同制员工的漂泊感,减少人才外流。由于福利待遇与正式员工一样,合同制员工会转变打工意识,进而其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被调动,有利于企业稳定优秀员工,进而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福利政策,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针对目前医院合同制员工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医院可以通过扩大社会保险宣传,帮助合同制员工了解社会保险的益处,增强合同制员工的归属感,同时实现医院医疗和工伤风险转嫁,促进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社保合同第5篇

乙方: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保合同第6篇

【案情简介】小刘2003年5月在某房地产公司上班至2006年2月13日,公司未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被聘为售房部内勤员,工资实行基础工资400元+浮动工资100元+岗位津贴50元。2004年3月18日公司安排小刘从事售房业务工作,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销售提成。小刘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迟迟不予办理。小刘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全额补交了2003年5月至2006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2006年2月13日公司以没有新的开发项目为由辞退小刘。小刘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业务人员工资为提成工资,与小刘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某房地产公司1、支付小刘2003年6月至2006年2月应由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支付小刘4年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一是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某房地产公司在聘用小刘时,应当按照规定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小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而公司将小刘辞退后,又以此为由,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种做法与法律法规相悖,应予纠正。因此,公司应支付小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小刘被辞退前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栏目责编:知行

社保合同第7篇

一、简易模式

即合作社出面为全体社员统一投保,集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除了财政补贴以外,需要农户个人负担的保费还是由社员自己承担。这种模式适合于那些建立时间较短、运行尚待规范、合作社积累很少的合作社。

二、提取风险基金模式

即合作社每年盈余中按照章程约定,或者召开成员大会商议通过后,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于为社员投保农业保险,乳油剩余,还可以用于追偿本年度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差额。那些规模相对较大、经营制度规范、效益良好的合作社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三、行业协会或联合社统一保险模式

区域内同行业合作社建立的同行业协会或联合社,针对某一共同种养品种进行联合投保。这种模式适合那些社员少、种养规模小、与保险机构谈判力度弱的小规模合作社,依靠行业协会或联合社的集体规模,建立统一的经营风险机制。

四、成立互动式农业保险机构模式

经营品种不同的合作社,即使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合作社,都可以联合探索以这种模式建立统一的风险机制。所有加入的合作社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依照《保险法》及《农业保险条例》,在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经营的同时,建立合法的互动式农业保险机构,选定或聘用懂保险业务的人员管理,制订合法科学的风险机制,依法进行农业保险的互动合作。

互动式保险机构需设立成员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从利润中按约定的比例和方法提取;社员小额自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等。这种模式适用于运行规范的批量合作社,不拘泥于经营范围。

五、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

社保合同第8篇

社会法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

1.社会法的作用和主旨。学者普遍认为,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随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被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会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的经济生活,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关注远远不够。

大部分学者认为,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有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而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又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使人们实现真正的解放——社会解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社会法的定位和内涵。关于社会法的定位,有观点主张:从现代法学的划分角度,应当将法律区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按照这种“三分法”,社会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三分法的划分推广后,作为新兴的法域,社会法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法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应该把社会法看作一个法域,一个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领域。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法不是第三法域的代名词,而是一项体系完整的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国七个法律部门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关于社会法的内涵,有学者认同立法机关的解释,主张社会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学者在考察国外社会法的概念和学说的基础之上认为,社会法是解决一国的社会问题、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社会权利,需要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法律部门。

3.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和体系。有学者提出,社会权(社会权利)是社会法的核心范畴。社会权泛指弱势群体享有的体现社会正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社会正义是社会权的核心价值。社会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在生存与发展的竞争力,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而且有助于确保政治安定和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转,还有利于弘扬和谐、平等、公正的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

也有学者认为,社会法起源于国家解决社会的结构性矛盾,其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标,是对传统民法的修正和补充,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权利。应该按照社会法的功能和本质,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社会权利为核心构造中国特色的社会法体系。确定社会法的体系和范围应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国家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所采取的社会政策;二是社会权利的范围。由于社会法的本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确定社会法的范围还应当考虑公民的社会权利的范围。应该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所包含的社会权利作为确定社会法范围的主要依据。

4.社会法的发展前景。有学者认为,完善社会法理论对中国法治和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法的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社会法的理论研究首先需要统一“社会法”的概念以避免法学资源的浪费;其次,还应当创造出比较完善的社会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引导法律实践的发展。

有学者在以立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建议在国家立法规划中,增加制定《社会法典》、《促进就业法》、《平等就业保障法》、《劳工权利保护法》、《住房法》、《医疗保健法》、《福利保障法》(包括失业福利、老龄福利、工作事故和职业疾病福利、家庭福利、生育福利、因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福利等内容)、《儿童与青少年福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社会立法。

当然,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和体系、社会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社会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取得一致,社会法可谓任重而道远。

《劳动合同法》制定中的热点问题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表面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强大的用人单位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秉承劳动立法产生以来的历史传统,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到相对的实质平等。还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上的,劳动立法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无可非议,但如果仅仅只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忽视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会矫枉过正,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应强调“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开宗明义地强调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宗旨非常明显。因此,《劳动合同法》也需要秉承这样的精神和宗旨,以《劳动法》作为其立法依据。也有学者认为,如果以《劳动法》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就会出现悖论:《劳动法》作为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法》;当《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不符。为避免这样的矛盾,在确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时,其语言表述仍需进行斟酌。

3.劳务派遣制度。针对劳务派遣现象,学者们认为应当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有学者认为,应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中介机构必须严格区别开来,不准许兼业。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要明确期限。也有学者认为,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之间如何协议,劳务派遣职工与非劳务派遣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一致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所派遣和使用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4.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策。控制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问题是《劳动合同法》需要破解的难题之一。简单地规定工作多少年限就必须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应当从目前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短期化的基本动因入手,通过加大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来遏制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问题。同时,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期限越短、次数越多支付的越高,同时限制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予以适当的限制。

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1.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学者认为,把社会保障规定为宪法权利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意义巨大。我国2004年修改《宪法》时并没有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社会保障权是否为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尚不明确。我国应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两方面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有学者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要考虑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加快人大统一立法并确定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权限,强化社会保障的执法和监督,尽快制定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的包括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制定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典。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国家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能保障我国未来的粮食安全,推动城市化进程,推动城市和农村同步发展,拉动农村内需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农村和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迫切而必要。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城乡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地区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强制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保障农民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