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财建[201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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