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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