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权力有别于私权利,当事人为取证的悬赏广告是要约,私法上法不禁止皆自由。证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发现真实,悬赏取证是当事人发现真实的一种手段。从我国现行民诉法来看,证人出庭费用补偿机制、鉴定人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与悬赏取证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当事人利用外部机制刺激案外人帮助自己去发现案件真实,故需要客观的评价悬赏取得的证据之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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