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CCAR25部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对于构成发动机型号设计的一部分是按CCAR33部进行合格审定的,而对视为动力装置部分的部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在33部符合性验证活动的相关结论来支持25部所要求的符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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